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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頁629.)
近現代各國民法典將責任與債務兩個概念區別開了,但是,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一切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在債務人不履行之場合,均引起損害賠償。”(注:這里依據由羅結珍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的《法國民法典》。由李浩培等翻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的《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的譯文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形,轉變為賠償損害的責任。”)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該他人負賠償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國民法典把義務、債務與責任作了區分。但是,并未作嚴格的區分。例如,該法第1382條規定侵權行為的后果是負“賠償之責任”。第1370條第4款卻明文規定侵權行為屬于“由于債務人本人而發生的債”。
德國民法典第2編第1章第1節的題目是“給付義務”。其中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第249條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義務的人,應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第276條第1款前段規定:“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負責。”第280條第1款規定:“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給付不能時,債務人應對債權人因不履行而產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值得研究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不同,沒有將損害賠償明確認定為責任,而是有時將損害賠償認定為義務,有時將損害賠償認定為責任。從立法例考察,德國民法典“設有損害賠償之債之一般規定(249-255條),蓋損害賠償之債,不僅可由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發生,此外依法律之規定及當事人之法律行為亦均可發生,自應設有一般性之規定,以資適用。”(注: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頁282.)
在上述立法例中,責任與債務經常相混。鄭玉波先生對此作了鮮明的解釋。他說:民事責任之意義,得分為二:第一種意義,“民事責任乃某人對于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法的加以侵害,而應受民事上之制裁也。”這種“民事責任乃債務(損害賠償債務)之成立的因,亦即‘責任為因,債務(損害賠償債務)為果。”第二種意義,“民事責任乃債務人就其債務,應以其財產為之擔保之謂。此種民事責任乃債務成立之后之結果,亦即’債務為因,責任為果‘”。“民法上所謂之’債務之一般擔保‘,即指此種意義之民事責任而言。在現行民法中,以有債務即有此種民事責任為原則,故債務與責任兩者,常混而為一,互相代用”。(注: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灣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頁113-114.)
在責任與債的關系上,日本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相同的是,設債編總則。不同的是,沒有設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而與法國民法典一樣,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分別規定。日本民法典第3編債權共5章,其中第5章是侵權行為。由此可見,日本民法典與法、德兩國民法典的共同點是將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視為債,對責任與債未作嚴格的劃分。
以上是民法法系國家民法典中,關于責任與債的立法體系的三種基本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該法典有3編債權共27章(第15-42章),分兩部分:第一部分關于債的一般原則(第15-20章),第二部分債的種類(第21-42章)。第19章題目是違反債的責任,專章對違反債的責任作了規定,突出了責任的地位。第40章是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該法第444條規定:“對公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對組織造成的損害,都應當由造成損害的人全部賠償。”該章其他各條均從不同的角度規定損害賠償問題。該法與其他各國民法典不同的是,不用“侵權行為”,而用“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它的特點是不籠統地規定侵權行為之債,而直接規定侵權行為的后果即損害賠償之債。該法將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作為債的分則中的一章,即認定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責任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這與其他國家民法典將侵權行為認定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大體相同。1994年和1995年先后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了債的全部規定,保持了原蘇俄民法典將違反債的責任及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獨立成章的特點。
我國至今尚未頒布民法典,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一般法。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章(第6章),將責任與債分離。該章分四節,即一般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995年頒布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第3編規定民事義務與民事合同。該編第1章是總的規定,其中第3節是民事責任,內容是規定“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該編第5章是合同外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第609條規定:“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威信、財產及其它合法權利、利益,侵犯法人及其它主體的名譽、威信、財產并引起損害時,必須賠償損失。”該編規定的“民事義務”的定義在第285條作了規定:“民事義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或數個主體(稱為義務人)必須為了另一個主體或另一些主體(稱為權利人)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由此可見,這里講的“義務”,與其它各國民法典中的“債務”的含義相同。該法明確使用“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而不用“損害賠償義務”的概念。該法與民法通則的相同點是,一是將責任與義務(債務)區分開了,二是對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規定(獨立成節,而不是成章)。不同之點是越南民法典用“義務”而不用“債務”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法國、德國、日本三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三種立法例,關于責任與債的關系的規定在體系上的共同點,是對責任與債作了區分,明確提出了責任的概念。同時,又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產生債務,這就說明該三國民法典對責任與債務未作嚴格的區分。在體系上的區別是德、日兩國民法典都設有債的通則,法國民法典沒有統一的債的通則,而是設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第3卷第3編),與之相并列的是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第3卷第4編)。這樣規定表明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不適用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從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開始,進一步突出了責任的地位。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章,從整體上突出了民事責任的地位,并將民事責任與債作了區分,形成了另一種民事責任體系。
從立法例考察說明責任與債的概念由不分到區別,責任與債的關系由融合到分離,是個合理的發展過程。
二、民事責任的本質及其與民事義務的區別-民事責任都能轉化為債嗎?
(一)民事責任的本質
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探討民事責任的本質,需要從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本質講起。關于權利、義務、責任的概念與本質,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此本文不作詳論,僅就與民事責任的本質有關者作簡要論述。
法理學上對權利的釋義有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尺度說、選擇說、手段說等多種學說。有學者認為,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03.)有學者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86.)上述兩個關于權利的釋義強調權利是一種手段,這種手段要達到的目的是使權利人獲得利益。由此可見,權利的本質是利益。民法學上對民事權利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的手段說,對民事權利的定義表述如下: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權利的本質是民事利益。
什么是義務?有的法理學者說:“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由國家規定或承認,法律關系主體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05.)另有學者認為:“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86.)前一個定義所說的對主體的限制或約束,目的也是保障權利人獲得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在通常情況下,權利人實現權利,也以自己履行義務為條件,這正是權利與義務對立統一的表現。在民法學上關于民事義務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對義務的釋義中的手段說,對民事義務的定義表述如下: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
法理學上對責任的釋義有義務說、處罰說、后果說、責任能力說、法律地位說、“含義組合說”等。我國法理學界有代表性的學說是后果說與義務說。有學者認為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504-505.)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122.)前一釋義所說的后果的內涵也包括了賠償、補償或懲罰。與權利和義務的本質相比較而言,應當說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輔助條件。從宏觀上講,責任的本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措施。民法學界對民事責任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的后果說,認為: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使權利人實現其民事權利的輔助條件。
(二)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區別
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民法上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關系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民事義務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是為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義務是義務人“應為”(傳統術語是“當為”)的行為。應為而為,即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則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關系看,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的輔助條件。義務人應為而不為,即不履行民事義務,其結果是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因此,義務人則應當承擔其后果,即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對應關系不同。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通常,有民事權利即有民事義務,有民事義務即有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相對應,但不完全對應。說其對應,是指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義務才會有民事責任,沒有民事義務就不會有民事責任。說其不完全對應,是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民事主體能自動履行民事義務,因而不發生民事責任問題。傳統民法學說強調民事責任與債務(民事義務的一種形式)的統一性,認為二者以合一存在為原則,而忽視二者的區別。“債務與責任原則上系相伴而生,如影隨身,難以分開。”(注: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臺灣版,頁116.)如果說債務與責任以合一存在為原則,是指責任是“債之一般擔保”,“在現行民法中,以有債務即有此種民事責任為原則”。(注: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灣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頁113-114.)確切地說,把責任視為“債之一般擔保”是學理上的概括,正如史尚寬先生所說:“債之效力最重要者,為給付之強制執行與其利益之損害賠償,……然強制執行,除以物之交付為標的者外,仍系命債務人為金錢之支付(代執行及間接強制),而損害賠償亦多以金錢填補,故民法債之效力,結局歸于請求金錢之支付。在現今法制,為使債務人支付金錢,惟有處分其財產以換取之。古代法之強使債務人服役,或以之為奴隸出賣,而以其所得清償債務,或拘押債務人,而迫其親友代為清償之手段,在今日已摒而不用。故債之效力之最后手段,乃不出于債務人之一般財產。”(注: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328-329.)由此可見,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之一般擔保”,實質是指“債之效力的最后手段”,或者說是以“一般財產”為極限,這顯然不是法定意義上的民事責任的概念。責任是不履行債務的后果,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就無責任可言。實踐中通常是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而沒有責任,少數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責任。應當說責任與債務相分離為常態,合一存在是例外。
從另一個角度看,民事義務又是與救濟權相對應的概念。(注: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93.)但是,這種對應是存在責任的情況下派生的對應概念。先有責任,后有救濟權,而不是相反。
三是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范圍不同。民事義務通常與民事權利相對應,在財產關系中,義務與權利有對價性。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也有對價性。但是,責任的范圍不限于對價,當事人約定的責任可以有懲罰性,例如懲罰性違約金。民事法律規定的責任也有懲罰性的,例如,故意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他人精神損害,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裁決侵權行為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民事責任不限于賠償,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四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義務產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民事責任。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自愿原則,對義務的履行沒有強制性,權利人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司法機關也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實質是強制義務人承擔責任)。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重要意義。
首先,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完善民法理論的需要。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事義務(債務)產生民事責任,又說民事責任產生民事義務(債務),如此循環,那么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債務)還怎么區別?
其次,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正確處理民事法律關系的需要。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本質的不同,對于不同質的問題應當用不同的方法解決。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能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民事責任的范圍基本上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是,民事責任形式則只能由法律規定。
三、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的區別-民事責任的自動承擔與強制承擔
在我國電力市場改革背景環境下電力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增加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競價上網資格,現代電力企業應不斷挖掘自身技術潛力與技術優勢。通過節能技術改造、節能設備更新等方式促進電力生產成本的降低,促進我國環保節能社會的構建。作為火電廠技改的重要內容之一,火電廠補水方式的選擇以及補水技術的改進對提高熱能利用、實現節能目標有著重要的影響。傳統補水方式以低壓除氧器為入口、經中級泵進入高壓除氧器,最終進入熱力系統。傳統補水防水方式存在經濟性差、溶解氧易發生不合格問題。目前,我國多數電廠已經對這一補水方式進行了改進,采用直接進入凝汽器,經低壓加熱器進入除氧器的方式提高經濟性。但是我國仍存在許多中小型火電廠沿用傳統補水方式,造成了煤炭能源的浪費、造成了電力價格的居高不下。
1、火電廠補水方式選擇及技改工作的意義分析
我國中小型火電廠所采用的傳統補水方式使得電力生產成本居高不下,進而影響進網電價。受進網電價影響使得電力能源的綜合市場競爭力難以提高。尤其是中小型火電廠多為偏遠地區,經濟相對落后。如果電力價格不能有效降低,將導致電力能源市場競爭力偏弱,進而影響了電力市場的銷售。這也是為什么許多地區存在柴油發電進行生產的根本原因。針對這一現狀,現代火電廠應加快自身技術分析與技術改革的探討。針對影響火電廠綜合成本的技術要點進行技改,以此促進電力能源市場競爭力的提高、促進電力企業進網競爭力的提高。因此,現代火電廠在進行技改工作中應加快對補水方式的研究。結合火電廠實際情況對補水方式進行技改,進而促進電力企業綜合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2、火力發電廠補水方式選擇及經濟效益評價
2.1 各類補水方式的技術分析
除氧器水箱補水方式的分析。除氧器水箱補水方式是在條件滿足補水需求時直接將除氧器水箱水補入熱網,以鍋爐連續排污擴容器排污水作為補充,以此滿足熱網正常補水量。當以除氧器水箱水進行入網直接補入時,熱網循環水泵應停用。如熱網所需靜壓力不能滿足時,可考慮按熱網水量2%的容量設補給水泵一臺。以除氧器水箱補水方式進行補水后,采用熱交換消耗公式對其熱量損失進行對比分析。除氧器水箱補水方式能夠有效減少補水過程中熱量消耗1.2‰。因此其對降低煤炭能源消耗、降低火力發電廠綜合成本有著重要的意義。
2.2 凝汽器補水裝置的應用分析
凝汽器補水方式是目前較為先進的火電廠補水方法,其通過凝汽器補水裝置的安裝以及原有凝汽器的改造實現節能目的。以“等效焓降法”進行熱力系統計算分析后可以看出,凝汽器補水裝置及其技術運用能夠有效降低煤耗達3克/千瓦時。其技術方法是在冷凝器中增加一套補水裝置,將化學補水進行噴入。以此使排除的汽體迅速冷卻,并將冷凝器熱量進行回收,提高進入除氧器的水溫、降低含氧量。進而提高除氧器出樣效率。該項補水方式的應用中應首先對基礎設備進行分析,確定凝汽器喉部尺寸。并根據凝汽器的實際情況對補水裝置的管道布置方式、管線走向等進行確定。將補入水靜補水裝置霧化后補入凝汽器喉部,通過霧化水將冷卻器、抽氣器、加熱器后進入除氧器。經過一系列的熱能回收實現冷凝器冷凝目的、實現熱能回收目的,促進電廠節能降耗的實現。
該項技術方式通過補充水霧化吸收冷凝器中熱量,使補充水水溫大幅提高,增加了低壓系統抽氣量的同時降低了高壓抽氣量。以此提高了熱功轉換效率。同時,補水霧化后在凝汽器中吸收排氣熱量,降低了余額損耗,強化了凝汽器中的熱交換、降低了排氣溫度、改善了機組真空環境。利用凝汽器對補水霧化水汽進行了真空出樣,進而使得整個回熱系統的除氧能力得到了提高,促進了機組整體能好的降低。
上圖為某技改工程前后各機組部分的能耗對比,有圖中數據可以看出,凝汽器補水技改及其補水方式能夠有效降低能耗1.9‰。這為降低火力發電廠綜合生產成本奠定了堅實的技術基礎。以該種方式進行補水極大的提高了電力企業競價上網的競爭力,促進了城鎮電力能源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受篇幅影響,本文僅對目前火電廠補水方式技改中的兩項技術方式進行了分析與論述,更多的技改技術以及新型節能補水裝置也正在我國火電廠技改中推廣應用。
3、關于火力發電廠補水方式選擇中的各項基礎工作分析
針對火電廠補水方式選擇對電廠經濟效益的重要影響,現代火電廠技改工作中應對現有補水方式進行調研與評價。同時,對目前較為先進的補水方式進行調研與分析。了解不同補水方式的優點及基礎要求。根據電廠設備實際情況、改造費用與經濟效益的投入產出比、改造成本對社會效益及環境保護意義的影響等選擇最為適宜電廠補水方式的技改方案。以實際情況為基礎進行補水方式的選擇及技改工作,實現火力發電廠補水方式選擇與技改目的。
4、結語
綜上所述,現電廠市場競爭現狀要求電廠不斷發掘自身技術優勢、加快電廠技改以及新技術應用。通過技術改造以及新技術應用實現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現代電廠節能技術中,補水方式對電廠能耗有著重要的影響,是電廠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現代電廠應根據自有設備的實際情況對不同補水方式應用效果進行評測與分析,選擇最優性價比、最優投入產出比的補水方式進行技術改造,以此實現電廠經濟效益提升的目的、促進我國節能減排社會的構建。
在國際私法的眾多連接點中,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比較新穎的一個。相比較于傳統國際私法中的那些機械的、僵硬的連接點,最密切聯系原則具有確定性和靈活性的相協調的特點。在各國和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都得到了相應的體現。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特點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體現了概念主義國際私法觀與功能主義國際私法觀的交互作用
最密切聯系是功能主義的產物,其本身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其外延界定是一個浮動框架,有著彈性伸縮機制,與傳統的以國籍、行為地、物之所在地等明確概念界定相對固化的雙邊或單邊沖突規則相比,具有明顯的靈活性優勢,突破了條塊局限,為選擇法律提供了一個充分、完整信息化的前提條件,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法律公正性的實現,有利于案件中實體權益的保護即“結果最優”。在面對具體個案時,在舊有的連結點指引相關的準據法將導致案件處理不恰當的情況下,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提供了較好的解決方法,最有可能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秩序追求。最密切聯系作為功能主義對傳統規則的一種改革,其出發點便是在于對舊有封閉沖突法的突破,擺脫簡單靜態的公式化模式,以期實現在制度層面的彈性化、體系的開放化、個案的公正化等社會功用的價值目標。將此問題上升為法理學的思考,將其演化為對法律秩序與公平價值的衡平。隨著社會的發展,以秩序束縛而犧牲個體利益的作法日益為人們所拋棄,相對于概念主義的傳統沖突法模式簡單的、靜態化的統一,最密切聯系原則突出其靈活性,要求從多個連接因素中,權衡確立決定因素所指引的準據法,即由偏重于秩序、穩定而轉向注重具體個案中的正義公平的追求,這是時展的必然趨勢,秩序與公平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有時也會發生齟齬,如何平衡兩者的關系成為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確實目的。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體現了法律選擇的確定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最密切聯系原則體現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協調。法律是穩定性和靈活性的統一。一方面法律必須保持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為社會秩序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又不是靜止不變的,它要根據社會關系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在這一過程中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尤其明顯。但這種自由裁量權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出這種限度就會破壞法制的統一性。亦即只有規定性和適度的自由裁量權相結合才能達到法律穩定性和變動性的統一。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與確定性、一致性和可預見性的矛盾互動關系,是法哲學一直爭論不休的關于法律的秩序價值和公正價值的關系問題在國際私法上的反映。處理兩者之間的矛盾互動關系,維持它們的動態平衡,實現法律對人類價值的調整,是法理學界千百年來一直關心的問題。傳統法律選擇規則具有僵化、機械、呆板與普遍性的特點,只照顧到大部分情況,對特殊情況缺乏變通的方法,故它不能保證個案的公正性,但它卻代表了穩定性、明確性和廣泛性的一面。隨著社會的發展,以秩序犧牲個體利益的做法日益為人們所拋棄,相對于傳統的概念主義國際私法模式的簡單、靜態化的統一,強調靈活性的最密切聯系原則,要求從多個連結因素中,找出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因素所指引的準據法,即由偏重秩序、穩定而轉向注重具體個案中的公平正義,這是世界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最密切聯系理論克服了傳統沖突規則的機械性與僵化性的特點,靈活性很強。但是靈活性既是它的優點,也是它的缺點。因為靈活性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足以應付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例外情況,使個案公正得到較充分的保證;但是,如果沒有對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必要的限制,法官極有可能會濫用這種權力,那么就會極大地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確定性與靈活性,在兩者的矛盾互動關系中應該確立一個標準,這就是最大限度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確立和運用,實現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相統一。最密切聯系原則最突出的理論貢獻在于其以富于彈性的連結點取代單一僵化的連結點。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各國的適用情況
最密切聯系原則雖然已經成為各國在處理民商事法律沖突普遍遵循的原則,但對該原則的具體運用,各國立法及學者的觀點很不統一,甚至產生了很大的差別。具體的實施方式有如下幾種:
把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條抽象的法律選擇基本原則,可以適用于沖突法的所有領域,而不具體地規定適用的領域。奧地利是采用這種規定方法的典型。二是把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般的補充性原則,即作為例外加以規定,以瑞士為代表。三是把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條沖突規范適用于特定的法律選擇領域。此處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適用于合同和侵權領域,以美國和英國為代表。第二種是只適用于合同領域,而不適用于侵權領域,以法國、德國、希臘為代表。四是不明確指出采用這一原則,但在實際中卻采用。在確定與某一涉外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時,各國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合同的“特征性履行”的行為地作為最密切聯系地,即“特征性履行說”;權衡與涉外合同有關的各種連接因素來確定合同的準據法。特征性履行說實際上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具體化,是尋求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的依據。在確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問題上,各國通常采用了“非金錢給付”的標準。即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僅有一方的支付行為,不足以使該合同與其他合同區分開來,而對方當事人的履行才具有某種特定的社會功能,其履行是特征性履行。如果將與合同相關的所有連接因素加以綜合考慮,權衡輕重而后確定合同的準據法,則要求法院對合同各方面的情況與因素進行分析和比較,從幾種相關的法律中選擇出一個與合同聯系最為密切的國家的法律。采用這種方法時,法官要考慮的連接因素很多,如合同訂立地、履行地、與交易有關的單據格式等等。除了這些與合同直接相關的客觀因素外,法官還應考慮到與合同相關的國家的利益、政策等所受的影響等主觀性因素。這種方法使法律選擇靈活化了,但這種靈活必須緊緊圍繞“最密切聯系”。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由于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去選擇法律,能夠適應當前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和涉外民事關系復雜多變的客觀形勢的需要,可以避免由于某一種固定連接點指引準據法引起的不切合案件實際情況的情形出現,克服了傳統法律選擇方法的某些不足之處。因而該原則在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和有關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和體現。
1、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領域中的應用
我國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領域中采納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最早的是1985年的涉外經濟合同,除此之外還有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145條;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第269條;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條;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6條都有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涉外民商事合同領域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應用有這樣一些特點: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的結合,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采用了合同自體法理論。在合同中,首先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在當事人沒有做出選擇或沒能及時有效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的時候,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的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排除了反致或轉致,這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人民法院在具體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時,既借鑒了大陸法系的以“合同特征性履行地”確定合同最密切聯系地的方法,同時仿效1985年《海牙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準據法公約》,兼顧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特征性履行的確定性,從而更好地發揮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作用。
2、關于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問題上的應用
國際法律沖突中的適用。對于國籍的積極沖突,《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第19條規定: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法律。第39條規定:有價證券,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有價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住所的法律沖突中的適用。《民通意見》第183條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或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所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外國法人的住所沖突中的適用。《民通意見》第185條規定: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3、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應用
撫養關系中的應用。《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撫養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通意見》第189條規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4、在區際法律沖突問題中的應用
除合同領域外,區際法律沖突的有關規定也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最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作者簡介】劉峰,單位為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一、電力法調節主體發生了重大變化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電力法》的立法背景、條件以及社會經濟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調節主體變得更加多元化。1996年制定的電力法主要調整單一生產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實現廠網分開、政企分開、證監分開新體制下,電力法要調整的關系拓展到生產者與供應者、供應者與消費者的關系,行業監管行為也需在法律中予以規定。例如:政企分開移交了電力行政執法權的電力企業,與用戶之間的關系在民事和行政之間難以界定,導致電力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和用電監察等行為如何調節成為難題。電力體制改革后相關涉電法律主體的責任劃分變得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沒有確立電力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亟待修訂法律以明確電力監管部門、電力生產、供應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引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手段和執法程序,以利于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維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電力行業技術與生產發展突飛猛進
1996年,我國電力工業以傳統火電和水電為主,近年風電、太陽能等新能源迅猛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要求從“有電用”,發展為建立安全、穩定、清潔、經濟、高效的電力能源工業體系,需要更多承擔清潔能源、能源安全、節能減排重任的新階段。目前國際上分布式電源和智能微網技術方興未艾,但其在我國的發展已經遭遇現行體制機制和法律條文的明顯約束和抵觸。電力法的修訂必須立足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分布式電源和智能微網等新興事物涉電問題的深入研究,呼應《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盡快予以補充完善。
三、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事實缺位
政企分開后,電力企業不再具有行政執法權,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檢查權交由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行使,而經貿委限于人力、物力、經驗,并未成立專職專業的電力稽查隊伍,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電力行政執法中的相關問題,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對應的行政執法隊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事實上的缺位。加上電力企業是中央企業,稅收大都上繳中央,與地方利益關聯不大,地方政府履行管電職能的主觀意愿不強,出現了電力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權的真空,在微觀層面導致破壞電力設施、盜竊電能、阻礙電力建設、破壞供電秩序、拖欠電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
四、電力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
實施17年未曾修訂的電力法規,較林業、交通、水務等其他行業的法制建設明顯滯后,相關涉及的條款規定不一致。比如現行《電力法》與《林業法》、《森林法》、《水法》等部分法律規定存在明顯的沖突與矛盾,也與《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的規定銜接不夠,導致電力建設發展的協調性、一致性受到影響,衍生出電力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線樹糾紛、線路矛盾等問題。
五、舊的電力法律體系與新的民事經濟法律體系嚴重脫節
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通過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設定,為電網設施權屬的界定、相應物權的行使以及與周邊相鄰關系的處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據;2007年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將電力供應與供電設施納入國家法定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范疇,明確政府在突發事件各階段對保證電力供應和電力設施安全的管理職責;2008年實施的《節約能源法》,明確了電力節能的各項具體規定;2009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其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與現行《電力法》規定相比,從責任主體到歸責原則,從免責事由到賠償范圍,都有了重大差異;2010年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的調度及運營管理活動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陳舊的電力法律體系與不斷完善的民事經濟法律體系已嚴重脫節,與市場經濟體制的適應性有待盡快提高。
六、電力與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法制建設極不協調。
中圖分類號:U665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丹東經濟的高速發展,農網上劃,我公司增加了不少輸電線路和設備,丹東地區基本建設工程較多,然而,一個潛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脅著電網的安全,這就是電網的外部環境正在日趨惡化,使電網安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外力破壞逐漸成為全國各大電網面臨的共同難題。頻繁發生的外力破壞,不僅給電力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嚴重威脅電網的安全。
1.丹東電網輸電線路掉閘情況
輸電線路的掉閘可分為4類:第1類是由于設備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閘,如金具磨損導致掉線或斷線,接管過熱導致導線跳線燒斷等,第2類是自然外力,如雷擊、大霧、大風、鳥糞等引起的掉閘,第3類是外力破壞引起的掉閘,如導線、鐵塔、水泥桿拉線等設備被人為破壞,吊車類大型作業機械碰線等,第4類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閘。
[案例1] 2009年1月21日至22日、2月10日,丹東供電公司鳳城供電公司管轄的220千伏電芬線、電北線、長鳳線三條線路先后跳閘12次。
1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鳳城地區經歷了霧―雨―雪的過程,2月10日至11日,鳳城部分地區出現濃霧,同時伴有霧淞、霜凍和結冰現象,水平能見度為小于100米,南風2-3級,溫度:-2到7度,相對濕度:96%。1月21日至22日跳閘原因:閃絡絕緣子上有一層明顯的冰膜,此系先雨或霧后溫度快速下降后形成的,如果冰層臟污則形成導電通道,從而引發冰閃。冰閃與鳥糞引起的閃絡一樣,也是污閃的一種特殊形式。2月10日跳閘原因:主要是絕緣配置偏低、臟污大霧的影響和地形地勢的影響。從鹽密測試結果表明,如果霧很臟,電導率大于1000μS/cm,持續6-10小時作用,絕緣子表面可增加鹽密值0.03-0.04mg/cm2。此次大霧使絕緣子表面鹽密值增加約0.02mg/cm2左右。發生閃絡的鐵塔均在山峰處,較容易受到遠處飄來的海鹽、鞭炮煙塵及空氣中其它污染物的影響。綜上所述,諸多不利的客觀條件是發生這起線路跳閘一類障礙的直接原因。
2.外力破壞統計分析
線路跳閘外力破壞可分為3類:第1類是對電力設備的破壞和盜竊,第2類是在高壓輸電線路下種樹,使用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施工,在桿塔周邊挖沙取土等,第3類是小概率外力破壞,如交叉跨越、放風箏、作業機械將灰桿或拉線撞斷等。
[案例2]2009年3月10日新建500千伏電丹線組塔施工造成220千伏電芬線跳閘。
跳閘原因:2009年3月10日,沈陽送變電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隊在進行500kV電丹線41塔施工作業。在吊裝組塔作業時,因起重工作指揮不當、三角鋼釬地錨設備與地面夾角較小且沒有設置防脫落控制措施等原因,控制繩(3.5公分鋼絲繩)受力后從三角鋼釬上脫離并突然彈起,碰觸到正在運行的220kV電芬線C相復導線下線導線,造成線路開關跳閘,導致電芬線發生一起外力破壞跳閘故障。
3.發生外力破壞的原因分析
(1)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基本建設工程逐漸增多,施工單位人員比較復雜,特別是外來施工人員占絕大多數,很多人缺乏電力設施保護常識,一些單位不辦理作業許可證,忽視安全措施,違章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對輸電線路很少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線路安全運行帶來不利影響,防止外力破壞工作的難度加大。
(2)專業技術人員對線路防污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由于該地區歷年很少發生污閃事故,缺乏事故經驗。
(3)我國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現了短缺,導致鋼鐵、鋁、銅等原材料的價格上漲,從而使不法分子將罪惡的手伸向了輸電線路、地下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
4.目前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4.1政府對外力破壞的電網安全問題重視不夠
已頒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修訂的《電力法》卻千呼萬喚難以出臺。電力設施保護和電網安全已經出現了法律上的“真空”,使電網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受到潛在的威脅。
4.2現行法律和法規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國家正式頒布的保護電力設施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有《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計劃經濟正在逐步轉向市場經濟,電力部門的政府職能也正在逐步與企業職能分離,這就給以上3個法律法規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中國電力企業的發展方向就是逐步實現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業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執法職能的。
4.3 缺乏專業化的電力保護執法隊伍
電力設施保護的最大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專業化的執法隊伍。由于受種種條件的限制,公安機關對侵害的破壞電力設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
4.4 對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力度不夠
絕大多數媒體對保護電力設施事件的報道僅從抓新聞的角度出發,而沒有將電力設施當作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共設施來看待,這樣的文章和報道也就很難避免表面化。
4.5 基建遺留的外力破壞隱患
有一部分輸電線路防護區內的外力破壞隱患是在基建時遺留的。個別基建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只考慮如何降低工程的造價和提前竣工送電,對防護區內的建筑物和樹木處理不規范、不徹底,留下外力破壞隱患。
5. 防止電力設施受外力破壞的對策
5.1 各級政府部門重要視電網安全問題
現行的《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方面有漏洞,而新修訂的《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建議政府從國家安全的高度看待電網安全問題,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法律法規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臺新的法律法規。
5.2 加強培訓、提高防污閃的工作力度
加強防污閃工作的培訓,進行新標準的宣貫工作,講解鹽密測試方法、污區分布圖劃分和輸變電設備外絕緣選擇標準。對污染嚴重和絕緣配置低的地區,增加鹽密測試點和測試次數,加強復合絕緣子管理工作,開展帶電測試憎水性測試和紅外測溫工作。
5.3 采用高新技術、通過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辦法、作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護線組織,提高專業護線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網絡,組織護線隊伍,加強巡視,明確責任,到點到位,及早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簽訂協議,并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報告情況、資料。
在技防方面,應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盜技術裝置,引進和采用國內外高新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在輸電線路的技防措施上,不斷研制新的技防設施,逐步完善、解決配電線路防盜裝置問題。
5.4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力度、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宣傳好是貫徹好的基礎,只有將電力法深入宣傳,才能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才能懂得法律法規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要求,才能依法辦事,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開展有關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活動,宣傳和倡導電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業,提高社會大眾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為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清理的長效工作機制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也為供電企業更好地開展電力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
5.5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以人為本,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設立舉報制度,廣泛發動群眾檢舉、揭發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及違章行為。對于積極檢舉和提供破案線索的群眾,給予保護和不同程度的物質獎勵,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5.6 為電力設施投保、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
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為電力設施進行投保。當電力設施由于受外力破壞而給電力企業和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同時,電力企業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挽回經濟損失。
6.結束語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對外力破壞的控制和防范,需要我們自身的努力和有關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強有力的保護措施,我們切不能掉以輕心,要充分認識到,我們的工作是任重而道遠,隨時隨地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打一場無硝煙的持久戰,才能有效的減少外力破壞造成的損失,確保丹東電網的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1] 《安全生產通報文件匯編(2008年-2009年)》.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安全監察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1997.1.1
[3] 電力工業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國電力出版社.1998.1.1
[4]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電力出版社.1999.5.1
作者簡介:
燃煤火力發電廠是那些最早使用工業真空清理系統的用戶,最初的系統是采用風機作為動力,用來清理煤粉塵從而減少火災危害,目前越來越多的火電廠使用定容羅茨真空泵作為動力設備,一般在電廠輸煤區域,使用吸塵車并配合管網的,用來清理輸送機、輸煤廊道、轉運站、碎煤機、取樣間、卸料輸送機等工作場所,移動式吸塵車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是因為,傳送帶通常超過1英里(1.6km)長,單一的固定式設備是不現實的,并且多個固定式的價格也非常昂貴。
水力清掃管理系統是指在輸煤系統的各轉運塔、棧橋、碎煤機室、煤倉間等處設置單獨的沖洗母管,并每隔20米左右引出一路支管并接好沖洗器,一般水力清掃水壓力要達到0.7mpa左右清掃效果最佳,當系統中的各轉運站和棧橋需要清掃時,使用沖洗器對積塵部位進行水沖洗,各轉運站均設有積水坑,沖洗水匯入積水坑后,再用污水泵打入煤泥沉淀池,此外,為便于水沖洗,還需對相關的輸煤土建結構進行改善,如:樓板和棧橋面的防滲漏,棧橋與轉運站接口處的過水措施,樓面空洞四周的護沿和擋水檻設置,地面排水坡度的調整,排水溝道的疏通,墻面的防水處理(貼瓷磚或耐水油漆)等等。
火電廠運煤建筑物地面的水力清掃是目前大多數電廠所普遍采用的除塵方式。此種管理和運行方式與真空氣力相比清掃,簡單易行,清掃徹底,但是由此產生的含煤廢水的一系列問題,這種廢水是電廠經常性排放污水中水質條件最差的,由于懸浮物粒徑小甚至呈膠體狀態,難于處理,又必須處理,在有條件時,可考慮將含煤廢水經沉淀處理即排至灰渣泵房前池,送至貯灰場補充除灰水間接起到重復利用的作用,節省處理的投資及運行費用, 據試驗及實測,動態沉淀池的出水懸浮物可達1000mg/l以上,靜止沉淀池的上清水懸浮物可在700 mg/l~800mg/l以下,對于擬排放的含煤廢水,經初沉、混凝沉淀可望達到排放標準,沉淀池的設置以靜止沉淀為宜,靜止沉淀池沉淀時間長,容積的利用率高,去除率無疑較平流沉淀池要高,一般常規電廠每次沖洗水量為150t/次, 若采用平流沉淀池按流量150t/h計,有效容積亦在 150立方左右,排除上清水時應特別注意對沉積煤的攪動避免將沉淀煤泥帶走, 如何將煤泥移至煤場,有各種方式,各行業應用較多的為抓斗,亦有推土機、刮泥機、泥渣泵,采用何種方式應慎重,應采用簡便易行的方式,幾個電廠設計曾采用刮泥機配合泥渣泵,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已拆除,煤泥在沉淀池的沉積厚度不宜過大,超過2米底部即可能板結,特別是含水率低時,抓斗亦難以施展。既應保持一定含水量,又不能沉積太厚。
含煤廢水進行二級過濾處理,一般處理流量較小,若采用一體化凈水器既節約占地,又可以方便操作,電廠含煤廢水的產生主要是由于煤場噴淋防塵產生的滲漏水和輸煤棧橋沖洗產生的沖洗廢水,其廢水的主要特點都是濁度、色度都比較高,導致濁度和色度的大幅度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廢水中的高濃度的懸浮物,在含煤廢水的處理系統中,處理工藝選擇的關鍵將針對其主要污染因子懸浮物和色度的去除進行設計,設計的處理工藝將保證對懸浮物具有穩定的、很高的去除效率,保證出水水質達到濁度≤10ntu的要求,燃料系統沖洗廢水中,顆粒物的比重一般為2.3g/cm3,含煤廢水經過預沉池的預沉淀后,大顆粒的煤粉顆粒物均能沉淀下來,剩余的煤粉顆粒懸浮物其顆粒的直徑都在50微米以下,根據燃料品種、來源不同、含煤廢水的水量變化
作者簡介:劉旭宇(1979-),男,河南確山人,確山縣電業公司,助理工程師。(河南 確山 463200)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1)36-0088-01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電力設施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但近年來,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基礎項目建設不斷,城市框架拉大,農田變廠礦、變道路,平房成高樓,尤其是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施工、作業,以及線房、線樹、線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規條款已不適應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需要。同時,也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網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供電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杜絕人為外力破壞事故,依法規避法律風險,避免陷入事故糾紛。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營造氛圍
電力設施保護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的工作,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部門,應當牢固樹立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要以注重宣傳、加大宣傳,努力營造社會氛圍為最基本的工作出發點,針對不同季節,不同時期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1)要始終堅持把每年春季作為一次專項宣傳時期。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樹季節和農村施工建房的動工時期,要把嚴防保護區內出現新植樹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違章行為作為重點,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等媒介宣傳電力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張貼政府行文《關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嚴禁植樹的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營造社會氛圍。同時,積極動員廣大農村電工,參與宣傳和加大線路巡視密度,在鄉鎮集貿市場、村莊、線路沿線進行廣泛宣傳。
(2)要始終堅持結合“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宣傳活動、“三夏”用電安全宣傳活動,組織系統單位開展宣傳。采取以流動播放《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政府出臺的《關于治理電力線路通道違章樹木的通告》錄音宣傳為主,以在縣城主干道懸掛條幅,在鄉鎮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品為輔的活動形式,把宣傳活動拓展到線路沿線村莊、鄉鎮和田間地頭,嚴防收割機、拖拉機等機械危害電力設施。
(3)要始終堅持結合“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電力法律、法規。因這一時期是各類工程建設的,要把防范各類大型施工機械危害電力設施和排查登記挖掘機、吊車駕駛員信息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從源頭杜絕和減少大型施工機械危害電力設施的現象發生。通過面對面的宣傳和交談,在施工機械車門上張貼“作業遠離電力線,距離不夠有危險”安全提示語,贈送宣傳資料、宣傳品,利用手機短信向工程車輛司機定期發送“施工注意電力線,注意安全距離”等溫馨提示語的方式,提高施工機械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二、充分運用政府職能,依法處置違章
早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提出:要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保護卻疏于領導和重視。為此,要實現政府職能部門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電力企業必須注重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匯報,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尋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護的法制環境。
(1)要堅持依靠當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發改、建設、國土、林業、安監、公安等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設在電力主管部門(發改委),強化電力主管部門執法力度,采取多部門聯動執法,多管齊下,在規劃、審批、開工、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厲打擊違反《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違法行為。
(2)要注重收集和匯總當地、全省甚至全國近幾年因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造成的各種事故,以及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數據。推進和提高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促成地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為主,供電企業為輔的政企長效機制,并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機制,做到機構健全、措施得力、責任明確、流程規范、人員到位。駐馬店市政府先后出臺了《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治理電力線路通道違章樹木的通告》、《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供電區域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尤其是今年2月出臺的《駐馬店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關于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嚴禁植樹建房和違章施工的通告》,為“三清理一規范”的電力線路清障專項行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3)堅持以人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違章施工作業單位發送《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送達既能夠制止違章、達到保護電力設施的目的,又能夠起到提醒、關心違章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電力設施安全保障告知書》,減少違章作業人員抵觸情緒和逃避行為,極大的改變了過去在履行書面告知時違章作業單位人員的不配合行為。對拒不在《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上簽收的現象,通過公證部門或邀請兩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會)、法庭、司法等部門的人員進行現場辦理“拒簽收”手續,并保存現場音像資料。
(4)對違章施工、作業、建房的行為,在送達《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的同時,以書面的形式將違章施工的詳細情況及時報送當地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發改委),將其盡快轉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發改委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規定進行發文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強化防范措施,實現對違章行為的在控、能控
為應對日益嚴重的違章施工、植樹、建房等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違章行為,必須注重加強和提高自身隊伍素質,發揮市、縣、鄉電力行業聯動和農電工點多面廣的護線優勢,才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1)堅持開展供電企業設備管理單位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做到嚴格依法保護電力設施,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尤其是今年9月1日施行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更加迫使我們認真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做好防止電網事故、大面積停電事故的預防工作。
(2)加強電力設施巡視檢查密度,采取設備管理單位進行專業人員巡視檢查、各鄉鎮供電所落實屬地化管理的巡視檢查,以及護線員(農村電工)巡視檢查相結合的巡視檢查方式,保證及時發現違章作業行為,確保對違章作業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實現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避免和減少違章人員的經濟損失,降低制止違章作業的難度,杜絕違章事件的發生。
(3)運用移動式遠程視頻監控技術,提高反應處理效率。為確保輸電線路“零障礙”目標的實現,要針對重要輸電線路附近有施工、作業跡象的地段和線路保護區內正在施工的地點架設視頻監控。為遠距離實時應急處置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
總之,在當前形勢下電力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宣傳、防范、依法處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舉,強化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時,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才是我們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根本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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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通知[Z].國能局電力(2009)13號.
一、前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網絡信息經濟的迅猛發展,新技術以及消費者行為的改變在不斷開啟著新的競爭領域,原有的行業界限在不斷模糊甚至消失,“行業”的概念已很難準確描繪出企業所處的動蕩環境。于是出現了用生態視角看待企業的發展和其所棲息的生態系統間的互動關系,以擴大企業的戰略管理的新理念。
在日益全球化和網絡化的現代商業中,企業僅憑單打獨斗是無法立足的。任何一家企業的產品從最初的構思、生產到最終交付,都要與多家企業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相輔相成、互為依賴的各類企業編織成龐大的商業網絡――商業生態系統。如今,商業競爭已經從單個企業之間的競爭轉變為供應鏈之爭,逐漸地,這個轉變還在繼續――企業的成敗越來越依賴于它們所在的商業生態系統,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生態系統之爭。
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是一些以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的形式存在,主要負責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科研試驗、咨詢、環境評價、地質勘探、測繪、水文測驗,基礎工程施工的企業。水電勘測設計企業與水電開發企業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互不相離的:水電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水利發電站之前,必需要經過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勘測、規劃和設計,而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水電開發企業,兩者是共生的。
本文探討了商業生態系統的基礎理論思想,總結了在一個商業生態系統中的六種基本互動關系:共生、共棲、偏害、互利共生、競爭、捕食,并研究了水電勘測設計企業依附于水電開發企業這樣一種共生關系,從而得出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發展戰略應該選擇縫隙型企業的戰略定位。
二、商業生態系統理論
商業生態系統超越了傳統價值鏈,也不局限于行業部門,而是涉及供應商、分銷商、外包服務公司、融資機構、關鍵技術提供商、互補產品制造商,甚至包括競爭對手、客戶和監管機構與媒體等對公司經營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諸多因素。
商業生態系統(Business Ecosystem)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對企業之間過度競爭的反思。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James F. Moore(1999)指出,商業生態系統是由個體、組織和子系統組成,以組織和個體的相互作用為基礎的經濟聯合體,組織和個體是商業生態系統中的有機體。它是客戶、供應商、主要生產廠家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的群體,它們相互配合,共同生產商品和服務。那些提供資金的人以及有關的行業協會、掌管標準的組織、工會、政府和半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有關主體也包括在商業生態系統中。這些群體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意識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行組織的、甚至是由于某種原因而偶然形成的。但結果卻是其成員作出的貢獻能夠相互完善、相互補充。
由此可見,商業生態系統企業戰略思維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1)在商業環境日趨融合的情況下,競爭來源于企業所屬的商業生態系統之間的競爭,單個企業是特定商業生態系統中的一個成員;(2)商業生態系統以相互作用的組織和個體為基礎的經濟群落,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共同發展自身能力和作用,并傾向于按一個或多個中心企業指引的方向發展自己;(3)商業生態系統具有大量的松散聯結的參與者,每個參與者都依靠其他的參與者,以取得各自的生存能力和效果。生態系統中的各參與者彼此命運攸關:如果生態系統健康,那么所有參與者都能夠繁衍生息;如果它不健康,所有參與者都會深受其害。
判斷一個商業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況有三個標準:(1)生產率,一般以投資收益率來衡量;(2)生命力,即系統抵抗各種干擾和破壞的能力,可以根據系統中企業數量的多寡來判定;(3)縫隙市場的創造能力,即能否不斷創造更多的細分市場。
三、商業生態系統中企業的互動關系
在商業生態系統中,企業為了獲取生產要素市場上的稀缺資源或是為了占領產品市場空間以求得生存和發展,必然和其他企業及生存環境存在著互動關系。根據企業間的仿生聯系,將這種互動關系分為企業共生、企業共棲、企業偏害、企業互利共生、企業競爭、企業捕食六種關系:
企業共生:共生是物種之間一種相依為命的一種互利關系,如果失去一方,另一方便不能生存。企業共生是指在兩個企業之間,其中一個企業的生存水平直接受到另一個企業的影響。企業共生關系又可以分為正連接關系和負連接關系兩種。在商業生態系統的進化過程中,企業之間的負連接關系不斷減弱,而正連接關系會趨向增強,這是因為在企業長期的博弈中,符合緩和企業的生存壓力和雙贏的需要。通過企業間功能的互補,企業間的相互調節會逐漸恢復和提高,適應環境的整體水平。
企業共棲:共棲是指兩種物種在一起生存,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無利也無害的一種種間關系。企業共棲是指一個企業(A)對另一個企業(B)有正連接關系,而另一個企業(B)不影響其所依賴的企業(A)的生存水平。
企業偏害:偏害是指兩種物種在一起生存,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有害的一種種間關系。企業偏害是指一個企業(A)對另一個企業(B)有負連接關系,即A企業的生存水平提高,則B企業的生存水平下降,但是B企業不影響A企業的生存水平。
企業互利共生:互利共生是指對雙方都有利的一種種間關系,同時這種關系是一種相依為命關系,如果解除這種關系,雙方都不能正常生存。企業互利共生是指兩個企業之間互相具有正連接關系,即一個企業(A)的生存水平提高會使另一個企業(B)的生存水平提高,而B企業的生存水平提高也能影響A企業的生存水平提高。
企業競爭:當兩個物種利用同一確定短缺資源時,就會發生競爭,競爭的結果是一個物種戰勝另一物種,甚至導致一種物種完全被排除。企業間的競爭關系是指兩個企業間互為負連接關系,即一個企業(A)的生存水平提高會使另一個企業(B)的生存水平降低,而B企業的生存水平提高也能使A企業的生存水平降低。
企業捕食:捕食是指一個物種吃掉一個物種的關系,也是生物相互關系中最基本的現象之一,企業捕食是指企業A基于企業B的生存而生存,但是企業A的發展會導致企業B的消失。
針對水電勘測設計企業來說,水電勘測設計和水電開發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兩個不可或缺的關鍵步驟,沒有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前期的地質勘測、規劃設計,則水電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工作就沒有基礎和依據,而水電開發企業的工程建設和電力開發工作是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具體商業價值實現的最終體現。從外部環境層面、業務層面以及資本層面等多角度來看,水電勘測設計企業與水電開發企業之間的關系都是互利共生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可以說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水電開發企業,而水電開發企業的發展也需要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支撐。
四、基于商業生態系統理論的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發展戰略模式選擇
與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物種一樣,商業生態系統中的每一家企業最終都要與整個商業生態系統共命運。因此,在制定公司戰略時,不能只著眼于公司本身,還應從全局考慮,了解整個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況,以及公司在系統中扮演的角色。基于生態系統的戰略不僅使公司自身得利,而且使所有系統成員共同受益,從而形成商業上的良性循環,使公司得以持續發展。
采取什么樣的戰略來促進商業生態系統的健康和穩定,同時也保障自己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企業在生態系統中的定位。企業一般在商業生態系統中擔任三種角色:
1.骨干型企業(Keystone):如微軟和eBay等,在系統中占據中樞位置,為系統成員提供共享資產,找到行之有效的創造價值的方法,并與其他成員分享價值。骨干型企業創造的價值對整個系統至關重要。
2.主宰型企業(Dominator):這類企業往往在系統中擁有關鍵位置,不論是否控制系統中的資產,它們都力圖最大限度地從中攫取價值。實物資產主宰型企業(如早期的IBM)除了榨取價值,至少還創造價值;而價值主宰型企業(如安然公司)為系統創造的價值極其有限,卻不斷地從系統中拼命榨取價值。主宰型企業最終將導致整個生態系統的崩潰,從而也斷送自己的命運。
3.縫隙型企業(Niche Player):這類企業構成了系統的主體。為數眾多的縫隙型企業采取的是高度專業化的戰略,對其他企業有一種天然的依賴。只有依靠別的企業提供的資源,才可能有能力專注于某一特定的細分市場,以差異化求得生存和發展。
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發展戰略應該向縫隙型企業發展,通過高度專業化、差異化的戰略獲得良好的生存環境,原因有三:
(1)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規模較小,無法成為生態系統中的骨干型或主宰型企業。一些比較大的水電勘測設計企業一般都是以設計研究院的形態存在,如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院、國家電力公司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等,既然是研究院,顧名思義應該是水電開發主體公司的研發單位的研發機構,它是附屬于主體水電開發單位而存在的,因此這類企業的主要服務對象就是其所對應的水電開發企業。在水電開發系統中,水電開發企業在生態系統中處于主導地位,是骨干型企業或主宰型企業,而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則沒有能力和實力成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業,因此在一個商業生態系統中,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只能成為縫隙型企業。
(2)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業務來源主要是水電開發企業,在生態系統中不可能成為業務的主要發起源,因此不可能成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業。一般而言,骨干型或主宰型企業通過控制價值鏈上的關鍵客戶,從而掌握價值鏈的主導權,這類企業總是最貼近客戶的企業,他們了解客戶的需求,從而能夠提出業務的需求。而從水電開發的價值鏈實現過程來看,水電勘測企業主要完成的工作是水電開發企業水電建設前期的工作,水電規劃能否正確地反映客觀規律,將直接影響到水電建設布局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而水電開發企業能直接將電力投入市場,實現最終的商業價值,可以說水電勘測設計企業的工作價值是通過水電開發企業的運作實現的。因此,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本身在價值鏈的后端,不掌控直接的客戶,不具備成為骨干型或主宰型企業的條件。
水電開發的價值鏈實現過程示意圖
(3)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屬于咨詢類的企業,其本身具有差異化的條件。咨詢類企業的關鍵資源是人才資源,不同的人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方案是不同的,因此,憑借人才這一關鍵資源可以使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提供的設計方案和咨詢結果具有差異化,從而使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在商業生態系統中找到自己的細分市場,從而得以不斷發展。
五、結論
在水電開發商業生態系統中,由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水電開發企業等一系列與水電開發相關的企業組成,在這個系統中,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是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一個不可或缺環節,沒有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前期的地質勘測、規劃設計,則水電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工作就沒有基礎和依據。然而,受到水電勘測設計企業本身的規模、業務以及企業類型等因素的影響,水電勘測設計企業在商業生態系統中的戰略選擇只能選擇縫隙型企業的戰略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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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電力設施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但近年來,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基礎項目建設不斷,城市框架拉大,農田變廠礦、變道路,平房成高樓,尤其是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施工、作業,以及線房、線樹、線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規條款已不適應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需要。同時,也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網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供電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杜絕人為外力破壞事故,依法規避法律風險,避免陷入事故糾紛。
1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流于形式。湖南省各地市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實施細則》,大都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等類似的組織。但由于認識上的原因,長期以來,這些組織的成員單位沒能有效地發揮監督、檢查和協調作用,無法及時有效地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機構的缺失導致電力設施法定保護區內違法施工、違法植樹、違章建房、違法施工等行為屢禁不止,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不斷產生,電力設施保護成了電力企業管理和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頑疾”。
(2)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尚未到位。電力體制改革后,原有的電力行政執法劃歸了政府經貿部門。但由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不是政府經貿部門的主要業務,所以很難納入工作日程。加之公安部門警力有限和認識上的差異,一般的電力設施案件不能立案偵察,作為一般的普通盜竊案件對待。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得不到很好的處理,給一些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隨著電力設施產權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執法部門的配合,這些問題將會愈發凸顯。
(3)全員防護意識亟待加強,應作為一項考核標準納入地方綜合治理考核。網改前,農村電力資產都是農民自己出資或者合資形成的,電力設施如果受到盜竊和破壞,就是給農民自己造成損失,農民保護電力設施就像保護自己的財產一樣。網改后,人們認為電力資產歸電力企業管理,電力設施的產權和維護都是電力部門的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竊電者和破壞電力設施者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而使那些膽大妄為者更加有恃無恐。特別是一些村、組干部,在農村是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他們的思想不轉變,廣大農民一時更難轉變。
(4)部門法律適用之間時有沖突。《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林業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樹線矛盾導致基層生產運行部門常與林業部門及個別村民引發報批和賠償等糾紛。另外,一些基層鄉鎮為完成上級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不問良田劣地隨意種植樹木,更不考慮高壓線路的存在,給輸電線路帶來嚴重的隱患。
(5)企業依法自保機制薄弱。主要表現在技防、人防、物防體系不完善,保護經費投入不足,技術手段落后。另外,基層群眾護線員的護線補助費偏少,每年每人僅200元,難以激發群眾護線員的工作積極性。
2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國家電網公司提出的“一強三優”的企業發展戰略,對電網安全生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我們必須按照“三抓一創”的工作思路,系統思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將電網安全視為電力企業的“生命線”,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強化全社會對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安全性的意識,時刻準確掌握危及電網安全的外力破壞隱患信息,努力提高電力設施保護人員的素質,形成政企結合、內外結合、上下結合,左右聯動,密切協作的立體防護堅強堡壘,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沒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許多問題難以解決。因此,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電力企業要主動加強與政府部門以及沿線(輸配電線路)鄉鎮的工作聯系,保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信息的暢通,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的作用,形成電力設施立體保護網絡,使電力設施外力破壞隱患得到及時發現、整治,最大限度地減少故意、過失等外力破壞引發的電網故障、事故。各地的電力行業協會也要積極發揮作用,向政府爭取政策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2)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我們要在宣傳相關法律、條例上下工夫,要在宣傳電力設施的常識、作用和重要性上下工夫;充分發揮民俗民約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深入持久地搞好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取得社會各級政府的理解、支持、關注,形成全社會、全方位、多層次的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局面和氛圍,依法維護供電秩序,為經濟發展提供公開、公正、誠信、穩定的市場環境。
(3)按照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德要求,實行屬地管理機制。電力資產雖然是國家委托電力企業進行管理,產權與用戶無關,但電力供應是依托電力設施輸送到千家萬戶的。保護好電力設施,才可能保證正常供電。電力設施作為一種公用設施,具有面廣、線長、點多的特點,僅靠電力企業去管理,力量顯然不夠。只有大力推行電力設施保護屬地管理機制,即采用行政命令與經濟杠桿并用的手段,不分電壓等級,不分資產隸屬關系,實行鄉包片、村包段、人包桿的辦法,逐級簽訂承包合同書,電力設施才可在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和支持下,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4)建立長效保護機制。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保衛隊伍。保衛隊伍是承擔電力設施保護任務的主要力量,這支隊伍的思想作風、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的高低對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影響極大,必須予以高度重視。②充實專業運行人員,嚴格檢查和執行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章制度,專人專線,按周期巡視,杜絕巡視設備不到位的情況發生。對發案較多的地段和重點設施,要增加巡視次數,定期分析和匯報設備的安全情況。③強化電力設施護線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要把那些思想好、群眾威望高,作風正派的人選聘為護線員,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教育,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推行“三大體系”即保證體系、執法體系、監督體系和基層群眾護線組織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供電設施進行立體保護。④ 定期開展例行違章清障工作。
(5)加大聯防打擊力量。 ① 向政府爭取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行政執法地位。政府作為一級組織,各項工作千頭萬緒,很難為了一個違章建筑而四處奔波。而企業為了要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發生,就會不遺余力去做各種工作,在這樣的前提下,企業如果沒有行政執法的權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夠,就難以消除某些隱患,電力部門應建議政府部門成立聯動機制,利用政府部門權力優勢(如安監一票否決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等)。②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公安內部明確一支電力公安專門隊伍。在目前治安形勢還很嚴峻,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僅僅依靠公安部門來保護電力設施不受侵犯是遠遠不夠的。電力企業應像鐵路、林業部門一樣,以電力稽查大隊為依托,建立一支電力公安隊伍,在當地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研究并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和反竊電工作,加大對涉電犯罪的查處打擊力度,以更好地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③經常性地開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專項斗爭。近年來,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案件逐年上升,規模越來越大,已由過去的單個犯罪,發展到團伙犯罪。作案形式由過去的順手牽羊,偶爾少量犯罪,發展到有組織有計劃的大量盜取,形成盜取、運輸、初級產品加工、交易“一條龍”,破壞性越來越大。只有加大懲處力度,經常性地開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專項斗爭,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總之,在當前形勢下電力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宣傳、防范、依法處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舉,強化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時,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才是我們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根本所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S].1996.
從2001-2005年隨著國民經濟持續的發展,城市配電網線路不斷擴大。然而,一個潛在的不利的因素正威脅著配網的安全,這就是配電網的外部環境正在日趨惡化,使配電網安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外力破壞逐漸成為全國各大配電網面臨的共同難題。頻繁發生的外力破壞,不僅給電力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嚴重威脅配電網安全。下面就寧夏石嘴山供電局大武口區供電局2001-2005年配電線路被外力破壞跳閘情況進行分析。
1 2001-2005年大武口區供電局配電線路跳閘情況
電力企業輸配電線路跳閘可分為4類:第1類由于設備本身的缺陷引起的跳閘,如金具磨損、老化等導致線路跳閘或斷線,導線接管過熱導致導線跳線燒斷等:第2類是自然外力,如雷、大霧、大風、鳥類、小動物等引起的跳閘;第3類是外力破壞引起的跳閘,如導線、鐵塔、砼桿、拉線、變壓器等設施被人為破壞,挖掘機挖斷電纜等;第四類是由于不明原因引起的跳閘,詳見表1。
外力破壞引起跳閘多發生在11月至第二年的2月份期間,其中過年期間較為突出,僅2005年11月份就發生6起,6臺配電變壓器被盜,造成局部大面積停電。
2 外力破壞統計分析
外力破壞可分為3大類,一類是對電力設施的破壞和盜竊,另一類在10kV線路下種樹,使用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施工在桿塔周邊挖沙取土等三類,小概率外力破壞,如交叉跨越、放風箏、重型車輛將砼桿撞斷或拉線撞斷等。按次分類,大武口區配網系統配電線路在2001年至2005年外力破壞跳閘的結果及電力設施被盜情況如下:
2.1 外力破壞造成線路跳閘
2001年外力破壞造成線路跳閘26次,占全年跳閘總次數的46.4%;2002年為23次,占全年跳閘的總次數48.9%;2003年外力破壞19次,占全年跳閘的45.2%;2004年跳閘為18次,占全年跳閘率48.6%;2005年跳閘次數為39次,占全年跳閘率72.2%。
2.2 導線、變壓器、金具、橫擔被盜每年時有發生
2001年丟失導線、塔材、拉線、變壓器26宗,直接經濟損失為98萬元;2002年丟失導線、拉線、橫擔、塔材、變壓器為29宗,直接經濟損失為102萬元;2003年丟失導線、拉線、橫擔、變壓器為31宗,直接經濟損失為113萬元;2004年丟失導線、拉線、橫擔、變壓器為35宗,直接經濟損失為126萬元,2005年丟失10kV線路導線、塔材、拉線、橫擔、變壓器共發生43宗,直接經濟損失為138萬元。外力破壞直接威脅我局10kV配電線路安全不容忽視的重大隱患。
3 發生外力破壞的原因分析
(1)我國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現了短缺,特別是鋼鐵、鋁、銅等原材料的價格上漲,從而使不法分子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配電線路、地下電纜、變壓器等電力設施。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幾乎無孔不入,露天的變壓器、配電線路的導線、運行或備用輸電線路的導線、桿塔的角鐵、拉線和拉線的連接金具等均成為他們的發財的目標,甚至于發展到公開搶劫電力設施的瘋狂盜竊和破壞,不僅給國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的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活和社會的穩定。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犯罪分子對電力設施的盜竊破壞活動已發展到有組織、有預謀、有專用破壞工具和運輸車輛的集團性作案,并且具有專業化,團伙化和游擊性的特征。
(2)隨著石嘴山市建設的不斷發展,輸配電線路及其走廊周圍的施工呈現增長趨勢。由于施工單位及其組成人員比較復雜,特別是外來施工人員占絕大多數,而且外來施工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所以,在施工過程中對輸電線路很少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很容易造成重型車輛誤碰桿塔和拉線,使配電線路跳閘,嚴重的會長時間中斷供電,而且還有可能給現場及周圍的施工人員造成傷害,直接威脅著電力安全。
4 目前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4.1 政府對外力破壞配電網安全問題重視不夠
已頒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簡稱《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簡稱《條列》)及其《實施細則》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修訂的《電力法》卻千呼萬喚難以出臺。可以說,電力設施保護和配電網安全已經出現了法律上的“真空”,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無所適從,使配電網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受到潛在威脅。其根源在于,各級政府和公安部門對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問題重視不夠。在1996年1月19日首鋼民建公司的吊車由于違章作業,使吊臂頂到220kV石八I回,二回線路,致使雙回線路跳閘,造成線路中斷停電,并起連鎖反應,最終使北京絕大多數地區呈現出漆黑一團。這是建國以來北京最大一次停電事故,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和巨大的經濟損失,給北京輸配電線路的安全敲響了警鐘。即使這樣,在寧夏石嘴山隆湖一站路邊,當地政府仍然無法制止在輸配電線路下面及周圍私自搭建樓房、種植樹木:在沿山公路的桿塔周圍任意開辦石料:在桿塔周邊取石發財等行為,成為威脅著石嘴山市配電網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
4.2 現行法律和法規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國家正式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這3個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衍生的,而且在當時的電力部門兼有政府職能也正逐步于企業職能分離,這就給這3個法律法規的執行帶來了極大的空白。中國電力企業發展方向就是逐步實現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業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執法職能的,如《電力法》第69條規定:“在以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建筑物、構建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或消除”,但實際上有的違章建筑物恰恰正是當地政府部門批準修建的,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辦事。
4.3 缺乏專業化的電力保護執法隊伍
目前,電力設施保護的最大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專業化的執行隊伍。由于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公安機關對侵害和破壞電力設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因此,這方面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也就在所難免了。
4.4 對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力度不夠
絕大多數媒體對保護電力設施事件的報道僅從抓新聞的角度出發,而沒有將電力設施當作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共設施來看待,這樣的文章和報道也就很難避免表面化了。由于缺乏對事件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宣傳的力度和效果可想而知了。
4.5 基建遺留的外力破壞隱患
有一部分輸電線路防護區內的外力破壞隱患是在基建時遺留的,個別基建部門從本位的利益出發,只考慮如何降低工程的造價和提前竣工配電,對防護區內的建筑物和樹木處理不規范、不徹底,留下了外力破壞的隱患。
5 防止電力設施受外力破壞的對策
5.1 各級政府部門要重視電網安全問題
現行的《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方面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較差。而新修訂《電力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使電網安全遭遇法律的真空。建議政府從國家安全的高度看待電網安全問題,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法律法規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臺新的法律法規。
5.2 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
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公安部門的大力支持。在廣泛利用新聞媒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的同時,對已發生的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和犯罪分子要采取公審、公判和公告形式,廣而告之,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審判的影響力度和威懾力。
以人為本,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設立舉報制度,組織護線員,對于積極檢舉和提供破案線索的群眾,給予保護和物質獎勵,使廣大人民群眾合理用電,節電和愛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最終使全社會都認識到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把保護配電網安全當成全社會公民自身的一項義務。
5.3 作好基建驗收工作
電力運行部門要做好基建驗收工作,特別要注意按有關規程清除電力設施防護區內的建筑物和樹木等外力隱患,把外力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5.4 桿塔、拉線金具防盜措施
5.5 用混凝土澆筑拉線棒和拉線下巴(如圖1)
采用普通硅酸鹽、石子、中沙攪拌成的混凝土,其中添加適量樹脂膠和固化劑,把經過防腐、防銹處理后的線路桿塔拉線下巴和拉線棒澆筑成φ150的圓柱形澆筑件。澆筑件長度根據拉線棒長度適當調整,并盡可能保持一致,以使外觀整齊。拉線棒地面部分開挖150-200mm以便澆筑圓柱伸入地面。
由于拉線棒、拉線下巴被牢牢地保護起來,使得盜竊分子高興而來,掃興而歸,從而保證了線路的安全。
5.6桿塔和拉線防撞(圖2)方法
隨著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私家車輛的不斷增多,道路的需求越來越跟不上現代化的需求,對位于道路兩邊的配電線桿塔安全構成更大的威脅,就大武口區供電局自2006年第一季度就車輛撞桿高達8起,引起配電線路跳閘,損失電量為256421kW,h,停電事件高達48h,造成153個大、中、小企業停電,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5億元,直接影響電力企業開展“愛心活動”和實施“平安工程”的優質服務的開展。
為此,我們集思廣益,對地處在道路兩旁的配電線桿塔采取打防護墩等措施,經過反復實踐,用普通硅酸鹽、石子、中沙攪拌成的混凝土,其中添加適量樹脂膠和固化劑,把拉線和桿塔澆筑成1.5×1.5×1.7m的防護墩。既保護拉線被盜又防止桿塔被車輛撞毀,確保配電線路安全運行。圖2是桿塔和防護墩示意圖。
5.7 對易受外力破壞的入地電纜保護
隨著城市的發展,架空線路已經對城市美化帶來影響,大部分架空線路由架空改為人地電纜,原先制作的電纜標示樁因影響人行和車輛行駛,大都不復存在了,但也給供電企業帶來弊病:由于城市舊房改造,道路拓寬,標示樁不復存在,電力電纜不斷被挖斷,造成線路大面積停電,直接威脅著供電的安全和供電可靠性,為此,我們對所有地埋電纜走向一一進行核實,對每條電纜線路在50m處做成長為30cm、寬為30cm不同地帶鋪設彩磚,其表面大小一樣尺寸,在電纜標示樁上面刻上電纜標示符號,沿電纜走向50m埋一個,表面與當地的彩磚一樣平行,這樣既不會影響人們行走又不被破壞,在道路拓寬、舊房改造時,能夠看得見,就會遏制挖斷電纜現象再次發生,實施效果顯著。
5.8 采用高科技產品XLFD-2000配電線路防盜系統
5.8.1 采用高科技技術防范外力破壞
引進和采用國內外高科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如開發新型桿塔,以鋼管作為桿塔的組成材料,材料之間采用法蘭盤連接,使不法分子無從下手,以便更有效地保護電力設施。不斷加大對電力設施技防工作的力度,增加資金投入。對所有線路的拉線防盜帽進行鎖絲處理,配變壓器加裝防盜鎖,鎖絲或焊接處理,并積極推廣使用防盜警示裝置,防止電力設施被盜。
5.8.2 隆湖試用LXFD-2000型配電線路防盜系統
近幾年來配電線路被盜現象十分突出,因盜竊造成大面積停電、斷線、短路跳閘等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供電的生產、生活和社會安定。自2006年隆湖試點使用XLFD-2000配電線路防盜系統(見圖3),無論某條線路何處被盜,都會迅速發生報警訊號,并把訊號傳導中心監控室,便于對報警點直觀的了解,及時進行處理,大大減少財產損失。
6 采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
6.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強大的輿論氣氛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如廣播、電視、錄像、報告、報刊、宣傳欄、標語、橫幅、墻體廣告等多種形勢開展有關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活動,宣傳和倡導電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業,提高社會大眾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特別是針對當前供電形勢日益緊張的情況,更要做好對安全可靠供電重要性的宣傳,結合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大力普及與教育,為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清理的長效工作機制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也為供電企業更好地開展電力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
6.2 努力協調好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關系,加大查處和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的力度
實行多部門聯動,群策群力,通過公安、規劃、建設、經貿、安檢、國土等各部門的聯合執法,采取強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締各種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違章行為。要結合實際,不定期的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座談會、分析會等,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制定措施。同時,在土地使用、房屋建筑等方面嚴把審核關,從源頭加以控制和防范。
6.3 通過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辦法,作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護線組織,提高專業護線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網絡,組織護線隊伍,加強巡視,明確責任,到點到位,及早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定領導、定范圍、定設備、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樹木堅決砍伐、拆除建筑物:對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簽訂協議,并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報告情況、資料: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章建筑物堅決不辦理用電申請手續,派發停電通知書一定要讓用戶簽收,對 不簽收的用戶可以采取公證送達方式。
在技防方面,應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盜技術裝置,如安裝紅外線監測系統,遙感攝影槍等監控手段,不斷提高電力設施的技防水平。在輸電線路的技防措施上,對近幾年來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積極推廣,不斷研制新的技防設施,逐步完善、解決配電線路防盜裝置問題,對新架設的配電線路桿、塔、安裝防盜螺絲或防盜螺帽,使不法分子無法用專用工具拆卸。對易發案地段要有重點、有目的地把易被盜走的電力設施用電焊加固。農用供電變壓器可采取鉚、焊加固措施或安裝防盜螺絲。對多發案地段的停用、備用線路導線,有條件的可安裝短信報警裝置。對計量器的鉛封管理可以建立封印編號管理,提高防范能力。
6.4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設立獎勵基金,保證有償護線,技防投資,宣傳教育、破案舉報獎勵、群眾報案等獎金的開支。廣泛發動群眾檢舉、揭發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及違章行為。對檢舉、揭發的線索一經核實,根據情況不同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并對舉報人及舉報材料保密,保證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6.5 政府必須加強對廢舊品回收及回收站點的控制和管理
目前,遍布城鄉結合部的廢品回收站,極易成為破壞電力設施犯罪分子的銷贓場所。所以,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電力設施的保護問題,就要求政府加強對廢品回收站的控制和管理,使犯罪分子無處銷贓,從而從源頭上遏制電力設施的外力破壞不斷上升的勢頭,堅決取締違法經營的廢舊金屬收購點,五金加工廠,從原頭上加以控制。
6.6 為電力設備、設施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