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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開放以來,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消除了限制人口流動的制度,逐漸加強了人口遷移的自主性,農村人口轉向城鎮人口的規模逐年擴張。此外,國家還大力倡導中西部落后地區人口可以向東部發達地區轉移。
(1)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可以有效促進社會治安的穩定,有利于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是依據農民收入不穩定的特點來建立的,把農民也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它通過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取代以往舊的土地保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廣大農民勞動者的利益。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不僅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是滿足農民權益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可以基本解決“三農”問題。“三農”問題包括農村問題、農業問題和農民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不能很好地給所有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障,有些地區甚至連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都解決不了。“三農”問題是我國經濟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直接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我國現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結合了農民的基本特點,這樣可以消除農民的心理顧慮,進而加快農村現代化和城鎮化進程,推進農業的快速發展,有效解決“三農”問題,促進經濟的良性循環。(3)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有利于推進城鎮化建設。以往農民沒有社會保險,一旦遭遇疾病、失業、年老喪失勞動力工傷等情況,通常只能用自己所擁有的土地作為資本,以土地為生。本來他們是想從農村轉移到城鎮,希望不再以種地來獲取微薄的收入,這樣一來,他們又只能繼續依賴土地,又以土地為生了,致使農村失業等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城鎮化進程。因此,通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把農民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中,進而可以提高城鎮化水平,優化城鄉結構,與此同時,也可以轉移農村人口。
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措施
(1)做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銜接工作。做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銜接工作,一定要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減少農民工參保環節,降低辦理手續的復雜度,提高統籌調劑能力,社會統籌賬戶一定要享有基礎養老金的受益權,大力加強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并且不斷完善城鎮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其適應農村轉移勞動力的特點,提高基礎養老金的統籌層次,規范一次性返還政策,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收入,多開設繳費和申報辦理窗口,逐步完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努力實現全國統籌,實現異地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妥善解決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便于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真正實現社會養老保障的目標。(2)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想搞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工作,一定要逐步合并城鄉制度管理方式,保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致性和財務的可持續性,避免城鄉制度轉移成本和剪刀差的出現,實現統籌賬戶的分賬管理;合理劃分個人和國家的責任,減少社會的不公平;科學規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策略,認真研究實施方法,實行人員分類推進方法;加快研制社會保險信息庫,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中心,設置社會養老保險個人服務窗口,簡化參保程序,方便農民參保,設計全國通用的社會養老保險卡,靈活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運行市場化,提高投資收益,進而縮小城鄉差別,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穩定協調。
綜上所述,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是一項艱巨而重要的任務,有利于國家人們的生活保障。因此,中央和各地方政府都應該不懈努力,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和制度,適當降低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調整計發方法,改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服務手段,多提供政府扶持,延長繳費期限,盡量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幅度,從根本上,搞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工作。
參考文獻
[1]封,賈繼開.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研究綜述[J].生產力研究.2008(1)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陳英.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資訊,2006(17):229.
[2]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腦庫快參,2005(36):1-6.
[3]劉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金融投資,2006(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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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分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0(5):18-21.
一、失獨家庭及其養老問題的提出
失獨家庭是指由于獨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殘疾,而父母由于年齡限制等原因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國至少有100萬個失獨家庭,并且每年以7.6萬的速度不斷增加。
穆光宗認為:獨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風險家庭,對于失獨家庭來講更是如此。由于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的解體,失獨者面臨一系列的困境。首先,現有養老標準偏低;其次,缺乏專門針對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險制度;再次,現有保障管理存在諸多漏洞。在這些問題中,經濟窘迫是失獨家庭面臨的最嚴峻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專門針對失獨家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構建措施
由于諸多風險和困境的存在,我們有必要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立法,明確失獨家庭養老保險的若干重要問題
政府需要從中央層面立法,高度重視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障工作,加快相關法律的制定。中央可以根據現實環境制定適宜全國統籌實施全國失獨家庭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和整體框架,地方政府再根據中央的基本原則和整體框架結合當地的失獨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制定地方的失獨家庭社會保險制度,要從整體把握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方向與原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的參保對象、保障標準、資金來源與運用、資金監管等基本內容。
科學地制定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標準,使保險資金一方面要保障失獨家庭的生活,另一方面不能使財政壓力過大而不能承受。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應當盡量拓寬保障范圍,堅持應保盡保的原則,做到計劃生育內的失獨家庭全面覆蓋。
(二)拓寬保險資金來源渠道,確立財政主導的原則
政府應該成為失獨家庭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將失獨群體養老保險所需要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內,使資金來源有可靠的保障。同時,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項標準也要不斷地進行調整,其原則可以是“個人繳納比例較長時期內穩定不變,領取的保險金穩中有增”。當物價水平變化較快或者較大時,失獨群體可以領取的標準也應該及時調整,以保證失獨家庭養老保險保障的穩定性、持續性和有效性。
除了財政主導失獨群體的社會保險資金來源外,我們可以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例如,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如果超生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這部分資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納入失獨群體的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中來,為失獨群體提供經濟保障。另外,也可以讓社會力量,讓全社會認識、了解和關心失獨群體,讓他們,動員他們為失獨群體捐助,為失獨家庭提供經濟幫助。
(三)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失獨家庭的全部養老需要
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金,將用于保障失獨家庭全部養老保障需求。首先,需要滿足失獨家庭的養老金需求,這是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基本目的。對于已經參加一般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群體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和扶助,對于沒有參加一般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家庭且其經濟較為困難的給予較高額度的養老金支持,以保證所有失獨群體可以領取到能夠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的資金,保障失獨群體老年生活基本無憂。其次,需要滿足失獨家庭醫療保險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險的資金需求。目前,對于失獨家庭的醫療保障僅僅是社會醫療保險,沒有其他特殊形式的醫療補助政策,雖然絕大部分的人都參保了社會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是這只能保障普通疾病的醫療保障需求,對于大病尤其是沒有是沒有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其需求的資金數額巨大,對于多數失獨家庭來講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因此,完全有必要將重大疾病納入失獨群體養老保險中來。再次,可以從失獨群體社會養老保險中拿出部分資金出來購買專項商業保險,比如意外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等。當失獨老人出現意外事故,或者出現重大疾病時,可以獲得保險金或者滿足長期護理需求。
(四)嚴格管理保險資金,加強法制監督
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的社會保障形式,建立初期可能會出現宣傳不到位、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基層政府和干部落實不到位等情況。因此,需要完善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及時公布相關政策信息,充分了解失獨群體的需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時,要嚴格規范各個參與部門的只能分工,使相關工作能夠有序落實。在資金管理方面,要加強財政資金的預算和執行,依法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另外,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該單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確保資金及時、安全地使用,還可以聘請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員進行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形成權責分明、協調一致、高效運作的機制。
三、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失獨家庭、社會和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確保失獨老人老有所養、并有所醫。參加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人員,當其年滿60周歲以后,每年除了可以獲得一般社會養老保險金以外,還可以獲得失獨家庭專項社會養老保險。當前失獨老人獲得重大疾病時,可以獲得普通社會醫療保險無法獲得的醫療保險金,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長期護理。
第二,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獨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扶助政策不明晰,沒有專門針對失獨者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對于失獨來說,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解體,而社區養老養老不足、機構養老缺口也大。在這種情況下,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
中圖分類號:S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齡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人口老齡化直接導致代際養老壓力增大,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城鄉居民養老問題日趨嚴重,這一問題必須得以重視,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解決這種現象。全覆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邁出了重要一步,它不僅促進了制度整合,使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平等,同時也逐步縮小了城鄉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公平。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時期,我們應該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面應對其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斷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進行,圓滿完成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發展較早,有著一定的研究經驗和牢固的制度基礎,它體現出了城鄉統籌規劃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體在城鄉間的轉移問題,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險權利。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各地制度僅以參保對象的戶籍、年齡和未參加其他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險為限制條件,適應了人口“城―鄉”、“鄉―城”大規模流動和部分群體就業狀態難以明確界定的局面,從而真正覆蓋到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退休但沒有基本養老保險等群體。另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后,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主要強調個人的繳費義務,同時政府也進行繳費補貼,在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后,與基礎養老金一同發放給參保對象,體現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險性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實現居民自愿參保,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 人們對政策認識不到位。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不斷的調整和完善時期,很多人對制度缺乏足夠的了解,有些基層政府對制度開展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了一些城鄉居民不知道如何在當地辦理該類保險,還有一些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對自己參加的保險、及其待遇狀況了解甚少,與實際規定存在較大程度的偏差。從各地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看,人們人為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許多人尤其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他們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參保也傾向于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較低的費率、較短的投保年限進行投保,但是還有些人持觀望態度。
2、制度的相關規定有待完善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盡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規定不是很合理,導致這一制度不能順利實施。例如要求年滿 60 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需繳費,即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需參保繳費。這種捆綁繳費的制度規定違背了參保的自愿性原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城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給予老年群體的一項享受社會養老的福利,是國家賦予老年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不應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響。還有盡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上,可以規定流動就業勞動者無論在何地參保,符合條件時均可在全國任意地方的社保機構或銀行領取養老金。但對異地單位繳費的資金劃轉能否到位,流動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在操作上和具體經辦上仍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這也是覆蓋城鄉各類群體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長期運行中面臨的難題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再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總量隨著時間會逐漸增加,那么現有基金保值與增值也是備受關注的問題,如何實現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將有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不管怎樣我們工作人員要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給予更多的宣傳解釋,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激勵,更多地讓他們投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我們可以采取對于繳費超過 15 年的,每超過一年加發基礎養老金,也就是使他們每月會多得一些基礎養老金的辦法對他們給予鼓勵。
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進行
1、提高認識,加大保障力度。
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給予高度重視,不斷在落實期間加大宣傳解釋的力度,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各種現代傳播工具進行制度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從傳統的家庭保障意識向現代保障意識轉變,提高基層工作者和城鄉居民對制度建設重要性的認識程度和對制度發展最新動向的掌握,政府還應積極采取一定辦法促進制度的有效進行,如可以將本地社會保險執行情況進行公示,將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進行想盡報導,鼓勵廣大居民真正認識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優越性,增強群眾參保積極性。另外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各項財政投入,在全面推進全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和統籌層次,逐步建立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正常增長與調整的長效機制,讓廣大城鄉居民樂于共同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積極參保。繼續堅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結合,真正解決廣大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
2、不斷完善制度,使其更盡人意
各級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圍內采取有效方法增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比如我們可以考慮把基礎養老金按不同的繳費檔次差別給付,也可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滿足不同群體、不同收入水平人員的參保需求,充分將城鄉居民對較高檔次養老保險的投保積極性調動起來,激勵和引導他們及早參保、多繳費就會多受益,避免將父母的養老權益與子女的繳費捆綁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都要加強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創造更多的投資渠道,確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盡人意。
總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必然趨勢,更多的人將加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來,我們要妥善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斷使制度合理化,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一)傳統農村家庭養老。家庭是農村的經濟主體,承擔著養老的責任,在生活上要照料老人,也是老人精神的歸宿。1、家庭養老歷史。在產業革命以前,也就是在農業社會,當時農業和手工業是主體,家庭是最基本的消費單位,承擔分配、生育、保障、撫養等責任。當時的養老在家庭里就可以解決,老人需要的身體照顧和精神安慰由家庭提供,家庭的親情代代傳承,當老人失去自理能力時,家庭為養老提供了強大的保護,家庭不僅是提供者也是實施者,家庭的歷史就是家庭養老的歷史,傳統家庭養老對社會發展有重要的影響意義,現在養老慢慢脫離家庭,逐步走向社會化。2、家庭養老的意義。家庭養老的實踐意義不可取代,家庭養老給老人提供精神安慰,他們應該受到家庭成員的尊重,他們曾經對家庭做出過貢獻,他們應該享受他們的晚年,應該在家庭實現他們的情感慰藉。同時家庭養老可以解決社會養老的不足,隨著老齡化的不斷增加,社會和政府提供的幫助又是有限的,家庭養老就為社會為政府解決了部分的難題。3、家庭養老的特征。家庭養老成本低,子女對老人的信息了解,沒有交易成本,家庭成員可以分工協作,以家庭為養老的方式所需要的資源比較少。
(二)農村社會養老。社會養老是由政府、企業或者居委會等提供的供養和生活照料。1、農村社會養老的歷史。養老的理念據記載早在國家建立的時候就已經出現,春秋時期處于萌芽階段,秦朝后逐步發展,并在漢朝得到完善,成為國家養老的一部分,在民間也有百姓養老,共同組成古時候的養老體系。2、農村社會養老的意義。農村社會養老可以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通過改變農民對生活風險的應付觀念,改變低生活農業,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同時,可以促進城鄉一體化,改善民生,保障農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
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的主導作用越來越明顯,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保障,并且要規范養老保險政策。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增進社會保障,政府要承擔主要責任。
(一)政府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界定。政府的介入是公共養老問題的分界線,建立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是:第一,政府介入;第二,養老問題成為共同關注的話題;第三,政府承擔職責;第四,政府引入科學制度規范養老。
(二)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作用。界定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責任后,要看政府起的作用:第一,提供法律支撐;第二,整體規劃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2015年統計結果,我國六十歲以上的老人超過兩億,占總人口15%,考慮到進城務工年輕人員,農村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農村出現未富先老,給政府和和社會帶來壓力更大。所以,要加快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經歷了傳統模式向經濟保障模式發展的歷程,逐步實現社會保障,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分為五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探索階段(1986~1990);第二個階段:試點階段(1991~1992年);第三個階段:發展階段(1992年12月至1995年);第四個階段:分類推進、管理階段(1995~1999年);第五個階段:整頓階段(1999年至今)。“老農保”和“新農保”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典型階段,新農保是在老農保的基礎上發展形成,新農保采取個人、集體和政府相結合的模式,國家財政對地方進行補貼,取消農業稅,增加農業補助等措施。
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起步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是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可見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很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城鎮居民,以及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的支持上也遠遠落后。這就造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緩慢,以及相關管理事業的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依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運行。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這也注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
2.資金籌集渠道單一
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社會養老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在政府籌資和農民籌資兩方面均存在著問題。對于政府籌資,在政府資金增長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關的制度保證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沒有建立相應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機制。事實上,這一原則已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個人全部交納”的情況,基金的籌集實際上成為了個人的完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選擇他們所認為的比較可靠的養老方式。如自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等,社會養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礙。
3.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持和集體單位的配套繳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規定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顯然,此規定對政府財政(國家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而據國際慣例,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樣才構成社會保險,而我國的做法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征。至于集體補助方面,由于集體經濟呈急劇衰落的趨勢,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名存實亡。因此,準確地講,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全是農民個人積累制,是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造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門檻高,社會保障水平低,可持續性差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不具有共濟性。因此,個人未來養老金來源主要是繳存積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慮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上漲等因素,顯然這點錢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5.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規范,基金保值增值難
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面,實行完全積累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手段單一,現行的政策規定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銀行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參與股票或直接投資。這樣在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物價的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進一步加大,時時面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管理資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強。有關工作管理體制至今沒有理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斷檔。同時,信息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滯后、管理技術力量薄弱,多數基層養老保險管理人員只能承擔最簡單的、重復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設計、對提供行為的及時監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較差,這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
6.農民自身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
其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老年人比重過大。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人,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對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過多,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難題。
其二,個人參保意識不高,“土地防老”、“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家庭養老一直是中國農村養老的主體,受傳統養老觀念的制約,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認識上有差距,部分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認識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動上不積極。
其三,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時也伴隨著消費水平提高和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大,使農民實際的購買能力下降。另外,我國目前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收入相對較低。還沒有產生參加養老保險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商業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推行也不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設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結合”的立法原則,在農村建立獨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獨生子女以及雙女戶家庭應當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因地制宜發展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的、由獨立非營利基金組織管理的、政府最低擔保的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2.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兩個重要的文件都強調了“有條件的地方”,這表明在當前情況下,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于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
3.監督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具體資金來源可以考慮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和以減免的部分農業稅稅金轉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可以減少農民參保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
4.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
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養老基金的籌集靠集體、靠政府是很不現實的。靠農民自身更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要積極尋找其他合適的基金籌集渠道。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這樣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于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物價上漲和利率下調帶來的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完全積累制的農村養老保險,積累起來的資金必須保值增殖,否則將變成歷史包袱。同時,在銀行利率不斷調整的情況下,不能再承諾一個固定利率,要實行分段計息。據統計,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100多億元,分散于2000多個縣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統一運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提高資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條件,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財政、勞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資金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部門在資金籌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人員精干的專職干部隊伍。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農保干部,可以通過舉辦財務、業務培訓班,學習交流,提高農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網絡化和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
7.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提高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提高的基礎。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增加農民收入:優化農業經濟結構、農業經營產業化、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基礎設施現代化、農業生產科教化、搞城鄉統籌發展等。另外還要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的有無和多少,對于集體能否為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農村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大大削弱,鄉村企業的發展壯大,讓村級集體企業富裕起來,從而使村級集體具備了為村民提供包括各種保障在內的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樣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提供的保證。
8.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地、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帳,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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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弱化
養兒防老是我國農村幾千年來的傳統養老方式,然而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諸多挑戰。第一,農村家庭規模小,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第二,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第三,隨著農村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和傷殘率上升,這都加大了養老的成本。
(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結構調整,削弱了土地養老的功能。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純農業收人僅占總收人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人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四分之一左右來自勞動收人。來自土地的農業收人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近年來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因此,完全依靠土地養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金籌集模式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可實際上,它強調了個人繳費,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功能低,覆蓋面窄。第二,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營運,在部分地區無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從而導致養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復性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
二、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典型模式
(一)廣東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參保的原則,以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刁姐等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參保單位,凡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在冊人員必須全員參保。(2)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個人賬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被保險人本人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費(含鎮區財政注人的個人賬戶補貼)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滾存利息。(4)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可為500元或300元,同一參保單位只能選取其中一個繳費基數執行。選擇300元繳費基數的,今后可根據上年度農村農民收人的增長水平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上調。中山模式既實現了農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也適應了城鎮化擴大化的發展實現。
(二)陜西寶雞模式
寶雞模式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全國政協經過對寶雞調研后認為“寶雞新型農保制度代表了中國八億農民養老保險的方式”。
寶雞模式主要內容有:(1>保障范圍。辦法規定了18周歲以上的農民都有資格和權利參保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現了全體農村居民的覆蓋。(2)資金籌集方式。實行縣級統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全部記人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制。(3)年繳費標準(含財政補貼和集體補助)。現階段按2006年度本縣(區)農民人均純收入10%至30%繳納,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人均純收人增長可適時調整。(4)待遇享受模式。參保農民年滿60周歲時,養老保險待遇等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個月加政府養老補貼60元。(5)激勵約束機制。只要家庭成員(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按規定參保繳費,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的老人不繳費,就可按規定領取每月至少60元的養老金。
三、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設。
由于各省區市的制度設計方案千差萬別,呈現出明顯的“碎片化”狀態,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因此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度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
(二)建立多渠道的籌集資金的方式,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現象日益嚴峻,而傳統的家庭與土地保障的功能卻在逐漸弱化,加之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環節薄弱等缺陷,因此農村急需構建新的老年供養體系。
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又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可見,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妥善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為江蘇省13個省轄市之一,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兩年抓試點、三年抓推進、五年全覆蓋”的工作思路,全面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農村保參保人數達138.89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25.78萬人),完成確定全覆蓋120萬指標的115.7%;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53元/月(市區為219.4元/月);60歲以上單獨享受基礎養老金人數31.38萬人,發放率為99%,基本實現了參保全覆蓋。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我國農村地區民生的“短板”,解決不好將影響農村的發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農保工作,并將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及時制訂下發相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的包保體系。同時,將新農保列入農村新“5+1”實事工程進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報、半年檢查、年終評比的工作制度,從而保證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新農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實際,因地制宜
1.加大財政策投入。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集方式。因此,財政補貼是新農保是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和基本前提,也是新農保與老農保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泰州市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出臺了財政補貼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泰州市區、靖江按15%給予補貼,泰興、姜堰、興化按10%給予補貼。同時,明確規定各地財政按上年保費收入的1%安排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證了各級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
2.擴大參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農保試行辦法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對于超過退休年齡和距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均可采用一次性補繳方式參保。同時,建立農村居民高齡補貼制度。在此基礎上,新農保制度不斷完善。2008年泰州市將城鎮非企業職工納入到新農保參保范圍,將城鎮無收入無養老的老年居民也納入到了高齡補貼的范圍,在江蘇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了社會保障的全覆蓋。
3.制定養老保險金適時調整政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近年來,泰州市人均養老金水平逐年增長。2007年泰州市區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每月為21元,2008年每月為24.3元,2009年每月為41.06元,2010年調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間,泰州市人均養老金發放水平分別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時,從2009年開始,泰州市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個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將在原基礎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將高齡補貼年齡降至60周歲,并進一步加大對低保、殘疾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救助力度。
(三)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為廣泛的社會認知,才能得到應有的社會認同。為了讓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泰州市運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網絡。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辟專欄宣傳講解新型農保政策;二是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和宣傳提綱,成立宣傳動員組進村入戶,把新型農保的意義講透、政策講準、內容講清,引導農民自愿參保、主動參保;三是加強對村組干部、基層黨員、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識培訓,讓他們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內容,帶頭參保,從而調動更多人的參保積極性。
(四)農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
1.嚴格基金管理。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所有征繳基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繳納;基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審核審批以及跟蹤督查督辦制度,嚴防基金流失,確保基金專款專用;定期由財政部門組織經辦機構和銀行"三方"對帳,確保保費收繳基金的安全等。
2.優化服務水平。為方便參保農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務資源,加快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4級經辦網絡,目前已建成江蘇省唯一的全市聯網、統一數據庫、異地備份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形成了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鄉鎮有機構、村組有專人、覆蓋無死角”的經辦網絡。泰州市還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新農保繳費、發放軟件,實現了“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同時,針對部分行政村距離鄉(鎮)較遠的實際,農保經辦機構和銀行工作人員還深入指定村,開展宣傳、咨詢、測算、繳費、開票、打印等一條龍服務。對殘疾人、孤寡高齡老人等特殊群體,農保經辦人員還提供上門服務等。
二、泰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繳費水平偏低
為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廣覆蓋,泰州市進一步降低參保門檻,將原先的最低參保標準由550元(市區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設置了100~6000元多個繳費基數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參保繳費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組干部在推進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沒有將政策講清講透,只滿足于擴面任務的完成。二是財政補貼機制還不夠完善。對于參保農民,泰州市給予30~50元/年的財政補貼(市區為30元)。如果農民參保繳費檔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財政補貼30元,占個人參保的30%;如果按最高標準6000元算,補貼只占繳費金額的0.5%。從實際效果來看,最低30元的財政補貼可以吸引經濟比較貧困的人群參保,但對于農民參加較高檔次的繳費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齡補貼的前提條件是直系親屬必須參保且正常繳費,因此許多農村居民僅僅是為了能使父母親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種種原因使得泰州市約70%的農村居民選擇最低標準繳費,導致社會整體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鄉保險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較大
我國采取的是優先發展工業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產業待遇的不平等,導致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趨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養老的需要。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86年雖已開展,但直到2003年才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經過近年來的發展,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遠遠落后于城鎮養老。近年來泰州市不斷地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但城鄉待遇水平的差距還需進一步縮小。2010年,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人均153元/月,市區達到219.42元/月;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1120元/月,市區達1260元/月。通過對比可見,泰州市城市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級統籌運營管理的,層次低、規模小,其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債券(國債)和存入銀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雖然相對安全,但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價上漲指數的。當前,我國CPI的上漲幅度是3.3%,而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息是3%。可見,投資渠道的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不夠順暢
雖然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對老農保轉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移、繳費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順利實現了老轉新轉換制度的銜接。但對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農民保障、農村低保等之間的轉移銜接并不明確。特別是城保轉為新農保,兩套體系間缺乏相互換算的基礎,銜接相對復雜,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經辦力量還需進一步加強
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良好業務素質的穩定的農保專業隊伍。5年來,泰州市不斷健全服務平臺,優化經辦服務,但泰州市的經辦力量仍還十分薄弱。農村群眾居住分散、人口眾多,而辦理新農保業務工作量很大,因此組織農民參保繳費及養老金審核審批等許多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鎮村干部來落實和辦理。就市區而言,平均兩個行政村才有1名農保協管員。到目前為止,泰州市僅60%的行政村建立了專職化的養老保險服務平臺。
三、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條例進行引導,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由于這些法規、意見、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并沒有真正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1998年“老農保”的叫停正是由于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問題。而先立法后實施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一個原則,如1957年德國頒布的《農民年金救濟法》和1961日本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等。縱觀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可發現,國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保險范圍、保險費的籌集、養老保險的待遇、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責任,規范了政府、管理機構和參保人的行為,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因此,建議在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質、組織結構;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保制度建設中的職責范圍等。泰州市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為新農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
要想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與養老金待遇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自然調整機制,讓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
1.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目前,我國新農保采取的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1]。2010年,泰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180元,因此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僅有10.27%①,與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顯偏低,養老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應加大地方財政的投入,將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礎養老金的給付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掛鉤,有效地保障了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2.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針對泰州市18~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參保激勵力度。根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選擇,實行梯度型的地方財政補貼,多繳多補。同時,在農民繳費滿15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財政補貼的辦法,從而逐步建立起新農保養老金動態調整機制,改變參保不參保、多繳和少繳財政補貼一個樣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農民早參保、多繳費的積極性。
3.設置農保年金補貼。新農保制度待遇規定過于寬泛,建議對失地農民、村干部、計生戶、烈軍屬等特殊群體,根據貢獻大小設置農保年金補貼[2]。此外,農保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農民在依法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各地農村實際情況針對農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基礎養老金體現公平性,個人帳戶體現效率性,而農保年金則體現了貢獻性。
(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從我國已取得的成功經驗來看,快速穩定的經濟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是新農保政策順利實施的堅實基礎。因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是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實力的關鍵。
1.積極推動城鎮化建設。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鎮化率僅有47%,離全面小康52%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近年來,泰州市農村勞務輸出增長勢頭明顯減弱,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而農業生產活動單一、收入有限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推動泰州市的城鎮化建設,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拓寬農民的生存發展空間,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鄉鎮企業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的鄉鎮企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促進農村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明顯緩慢,鄉鎮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得集體補助有名無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加大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的技術革新和體制創新。
3.壯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大市場的矛盾,在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當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應成為泰州市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發展機制上,要形成部門協同和專業協會積極參與的格局;在發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戶、龍頭企業帶動;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稅收、金融、土地、立項上給予優惠和照顧;在管理上,通過“典型示范、典型帶動”,重點扶持,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民收入等方面還需要給予強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農村的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培訓、保障農產品價格等等。
(四)創新基金運營模式,有效加強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未來養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農保事業成敗的關鍵。
1.有效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統籌,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因此,創新基金運營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保持大體平衡,從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級運營機制。建議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減少管理機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還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寬基金運營渠道。一是可參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大額協議存款的優惠政策,制定新農保基金的銀行儲存優惠利率;二是國家發行國債時要明確一定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優惠量;三是放寬投資領域,特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一些風險小、收益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是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按市場化原則運作。但要明確一點,當基金運作出現困難時,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資產彌補,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
2.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一是將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二是繼續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農民代表、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的社會監督等。
(五)完善制度銜接機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泰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除預留接口外,還要不斷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方法進行改進。應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予以整合,在參保人員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3]。另外,考慮到城保是省級統籌,為有效實現城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轉移的銜接,建議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樣能有效避免因地區利益關系、相互之間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社保關系不能順暢轉移的問題。
另外,由于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保障水平還不太高。因此,筆者建議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真正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參考文獻: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 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 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 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 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統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經達到1000億元(陳式龍, 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 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 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 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存儲與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基本養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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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解決老年人生活保障問題的重要措施,在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國務院于2009年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建立新農保試點,并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農民的全覆蓋。本文依托于對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過程進行梳理,立足于新、老農保的對比,分析新農保的優勢,對新農保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所具有的優點
1.1 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強化政府責任 老農保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在絕大部分地區,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實行的是個人的完全積累模式,本質上是農民的一個長期積累。這是老農保難以取得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改變了養老金完全由個人賬戶累計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55元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其余50%有地方財政承擔。另外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這一特點,使之與老農保相比,更具社會性、福利性,對農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保參保率低的問題。截至6月底18個新農保試點縣(市)平均參保率達到91.4%,有82.3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老人領取了養老金。而在2008年,這一參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調整機制 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取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引入了待遇調整機制,會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動,適時地對基礎養老金和繳費檔次設置:國家會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也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此外,政府會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待遇調整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的增加農民參保的熱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國經濟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隨之而來的,居民收入、物價水平也在不斷的增長。假如不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會的需要。就如老農保每月2元~20元的繳費標準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銜接性 老農保很少考慮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養老保險的開展。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之初,既考慮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此外也考慮了老農保與新農保的銜接問題。
1.4 強化基金管理與監督 老農保的基金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原處長就因挪用農村養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同時,基金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再從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強調了社會保障、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2 新農保推進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2.1 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 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整體較低,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較少,所以農民的繳費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棗強地區,選擇100元繳費標準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選擇的1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65元的養老金。按照最高檔5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后,每個月可以領取約105元的養老金。而據河北統計局的統計,2008年我省農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為3125.55元,即每月約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養老金都很難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區的農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遠高于65元的養老金。可見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農保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體企業都已關停,加之農村整體經濟實力較弱,在絕大部分地區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在調查過程中,僅有發展集體企業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極少數幾個村子對農民進行了新農保進行了補貼。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大力發展工業,發展集體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有財力實現“以工反農”,促進城鄉社會保障事業的協調發展。
2.3 保富不保貧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實際上主要吸納了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農民,而對于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特別是對那些既沒有經濟能力的又需贍養老人的一部分困難群體吸納不進來,他們享受不到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應當考慮由財政為這一部分困難群體提供一些額外的補貼,使其有機會享受的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
2.4 半強迫性質 2009年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是很多農民產生了反感,同時也使得一部分無子女贍養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級壓任務、定指標的情況,各級干部為逐政績,在考核中爭佳績,對農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參保。
2.5 一縣一策,不利整合 新農保中央了指導意見,但由縣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政策,組織實施。雖實現了因地制宜,對當地農民有一定利處。但導致新農保在各地政策不盡相同,存在一些差異,這就為以后制度的銜接和統籌層次的調高贈加了難度。例如鹿泉和棗強地區,新農保的補繳情況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進行了補繳,棗強地區僅2000余人選擇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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