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9-18 1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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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論文

篇(1)

1.尊重契約和社會秩序從“十誡”的前四條看,它體現著“人神契約”的理念,即上帝和信奉他的子民訂立契約,誰要毀約誰就要受到上帝的懲罰;同時人民也有“神不佑我,我即棄之”的權利。作為上帝,必須指引著逃難的猶太民族擺脫種種壓迫和磨難回到他們向往的家鄉——“迦南之地”(今巴勒斯坦地區);反之,人類必須信仰上帝、尊重上帝,依照上帝的旨意生活、交往,維護這十條訓誡的權威和完整。若人有違約,則會遭到神的懲罰;而神若毀約,則會失去靈性和被信仰的地位。“十誡”的訂立,標志著神圣的上帝與世俗的民眾雙方簽訂了嚴格的道德契約,這些倫理道德教訓成為以色列人民實踐他們與天主所立盟約的具體表現。這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傳統的第一精神要素——信守契約。由此,發展出了教會契約法體系,它們調整著教會團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和世俗社團的契約活動,這為后來商品經濟的產生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另外,“摩西十誡”實質上就是向以色列人民確立一種秩序,雖然訓誡的內容中并沒有明確記載違反這種秩序的具體懲罰方式,但是它卻在信徒的心中刻畫了這樣的秩序,即你應遵守秩序——這不僅僅是個人目的行為的需要,堅守這份秩序本身更是一種道德的責任和信仰的虔誠,這種秩序對西方法律傳統乃至整個西方世界的文明都是影響深遠的。從宗教教義上來看,“摩西十誡”組成了猶太教最基本的教規,指導著后世猶太法典的編纂,影響著西方的宗教傳統;從世俗法律上來看,“摩西十誡”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契約平等、遵守秩序”,從而形成了西方法的價值根源。無論是世俗的人,還是精神上的神或上帝,都應該信守契約,尊重秩序。“摩西十誡”所反映的契約精神雖然不是建立在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和合意的基礎之上,但卻從中發展出了西方法律文明信守契約的精神,為西方后世契約型社會結構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2.關注私法和個人權利從“摩西十誡”中影射出的另一個西方傳統法律文化特點便是其法律生活中的“個人本位”思想以及關注私法文化的理念,通過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即人類受上帝保佑和庇護的權利以及遵守“十誡”內容的義務抑或是違反訓誡所應受的懲罰,從而統一、明晰個人在社會活動和法律規范中的權利、義務、責任。基于此,“十誡”全面影響著西方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讓關注私法和個體權利與義務的理念沿襲至今。如,第8條“不可偷盜”和第10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并他一切所有的”。上述兩條規定的精神被后世的教會法所繼承,以至于十二世紀,教會法學家在訴訟程序的立法和解釋中發展出了保護土地、財產及無形權利的原則。通過對私法領域權益的關注,使私有財產占有人獲得了財、物所有權的法律保障,他們可以通過證明那些使用暴力或欺詐手段的剝奪和占有行為,來收回他們對原有財產的占有權,這也是近代以來關于占有權救濟制度的傳統根源。

總之,關于個人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最后成為西方《民商法》體系的基礎,并為市場經濟中“契約”為紐帶的商品交易奠定了基礎。這種關注私法、保護個人權利的制度對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發展極為重要,同時也感染著西方傳統法律與社會,而重視私法文化、保護私有財產的理念也是歐美社會發展進程中最鮮明的特色之一。另外,在“十誡”中有關禁止做假證陷害他人的訓令也向我們展現出:每個信仰神的人都是上帝眼中平等的人,也平等享有上帝的保護權。因為我們既然平等的受上帝所愛,所以“上帝也賦予了人一些基本權利,諸如人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擁有和放棄財產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連同一些其他的權利,屬於絕對的權利。”[9]同理,我們不能做假證陷害他人,使其喪失平等擁有這些權利的機會,所以“十誡”中的第9條被后世的立法者發揚光大。在當今司法訴訟程序中,禁止作偽證、禁止有罪推定、禁止刑訊等都是該條訓令精神的最好體現。通過“摩西十誡”所表現出的明確個人權責之觀念成為整個西方傳統法律文化演進中的根本性原則,而以明晰的方式確立保障個人權益和私有財產是我們對西方法治社會最直觀的感受,故有學者認為“西方社會的基本法或高級法是直接源自基督教的原則和價值觀。”

二、“十誡”對西方法律文化傳統的影響

篇(2)

知識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審題蝗案件大到社會穩定、企業生死,小到鄰里糾紛、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識包羅萬象。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個符合自身文化特質的知識結構。據此,法官所應具備的與審判相適應的知識文化,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學知識。法官不是機械搬用法條的法律工匠,必須掌握相當法學理論知識,才能對屬地人文字含義、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條文體系等多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從而保證正確的運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識。法官是國家政治的維護者,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學習政治是法官的天職,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義判決的重要因素。忽視政治學習,法官就會迷失政治方向,并難于正確運用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

三是歷史知識。一名法官不了解歷史,他對各項法律制度就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無法對其實施的法律后果進行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推斷,從而,也就無法完成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學知識。法官要有豐厚的人文底蘊。浡總計文學名著,不僅可以錘煉自己的文學表達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會、認識人生、加深人文底蘊、增添價格魅力,并在嚴肅的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

五是與審理案件相適應的其他知識。法官應當要有豐厚的人生歷練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和閱歷,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并了解所審理案件的其他學科的知識,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取向和意識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須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因為法官履行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等神圣職責,最終是為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須樹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因為自覺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正確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檢驗法官政治堅定性的重要標準。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須樹立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并具備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為文化

法官的行為文化是指法官在調節社會關系(含法官群體關系)中所產生的活動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司法宣傳行為、司法社交行為、司法人事行為等等,是法官知識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在于通過審判活動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建立和諧文明的社會關系。

法官的司法宣傳行為,在于通過審判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它包括公開宣判、庭審直播、以案說法、公布典型案例、組織重大疑難案例的討論、提出司法建議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為,在于通過法官嚴肅而謹慎的社會交往活動,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以維護法官公正、廉潔、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為,在于通過法官的人事活動優化法官群體、激勵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準入、選任、培訓、晉升、輪崗、考核、獎懲、保障等行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約束法官行為的規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保證,并受社會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約。

篇(3)

二、民間故事

據藏文史籍記載,吐蕃政權前期的贊普們主要是憑借“仲”(故事)和“弟吾”(又音譯為“德烏”)(謎算)和“苯”(宗教)來護持國政。換言之,“仲”即“故事”具有法律的功能,民問故事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經典作家恩格斯曾對民間故事作過高度評價,他說:“民間故事書還有這樣的使命:同圣經一樣培養他的道德感,使他認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權利、自己的自由,激起他的勇氣,喚起他對祖國的愛。”8在法律未產生以前,民間故事承擔著維持秩序、規范行為的法律功能。藏族民間故事分為書面記錄的故事和口頭流傳的故事兩種。書面記錄的故事主要源于《尸語故事》,它自印度傳人藏區以后,大部分故事已被藏族化、本土化,散發著濃郁的藏區文化氣息。口頭流傳的故事有原始觀念的古老和社會現象的記實]。故事中蘊涵著豐富的藏族民間民俗文化,其中關于“藏族婚姻形態”的故事即為其重要的一例。《俄曲河邊的傳說》即為典型的“藏族婚姻形態”的故事。該故事的主要情節是:在俄曲河邊住著牧馬少年蒙白吉武和牧羊姑娘瓊青尼瑪,他們從小一起長大,青梅竹馬,兩小無猜。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兩個的感情也日益增加,但姑娘的母親卻嫌貧愛富,將姑娘嫁給了一個遠方的商人。商人丈夫三天兩頭外出經商,她一個人在家的時候,就十分想念蒙白小伙兒。小伙兒自從姑娘出嫁了以后,也是茶不思、飯不想,常常來找瓊青姑娘。此事被婆婆發現,問明情況后告知了自己的兒子,經過商量就留小伙兒住下了,兩人共同擁有一個妻子——瓊青尼瑪。商人出門經商,牧馬少年在家放牧,日子過得十分美滿_1。該故事講述了藏族婚姻法律文化中單復式婚即“一妻多夫”婚姻形態中的“朋友共妻制”。通過民間故事的方式,藏族社會對該種婚姻形態給予了非常正面的評價——“日子過得十分美滿”。可見,在吐蕃社會法律沒有產生之前,事關婚姻方面的民間故事起到了規范婚姻秩序、指導日常婚姻生活、評價婚姻的功能。這實際上承擔了法律的部分功能。

三、卜卦巫辭

前文述及,吐蕃政權前期的贊普們憑借“仲”(故事)和“弟吾”(謎算)和“苯”(宗教)來護持國政。其中“弟吾”(謎算)中就包含著占卜巫辭的內容,“弟吾”,又音譯為“德烏”,就是指苯教的“巫師”H。。可見,卜卦巫辭也具有法律的功能。“從認識世界的概念上來說,巫術與科學十分接近”¨。卜卦和巫辭最初是由一些神秘莫測的、模棱兩可的前兆聯想,繼而發展成為一種前兆迷信,再進一步系統化而形成的。所謂的前兆,有吉兆,bang,漢語稱休征,是有利的或無害的現象;兇兆,nagn,漢語稱咎征,是不詳的特殊現象。吉兆、兇兆都是人們把事物發展過程中多次發生的跡象加以綜合、排比、聯系、推理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判斷系統。同時,把它普遍化、系統化并用來預測將來可能產生的事物,或者,預料某種事物可能產生的后果。由于受當時人們認識水平和心理狀態的影響,對這種前兆產生迷信,又逐步發展,到了吐蕃時期就成為苯教巫師手中十分有力的工具,被他們弄得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權威性n。這種“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權威性”的概念體系成為規范人民生活、維持社會秩序、預測未來的重要指針,實際上承擔著法律的功能。就本文的研究主題而言,它也成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據敦煌藏文寫卷P•T•1047第39號的記載:“婦女參與國王政事,國王社稷不保;國王臉色如寒鴉;婦人當權,社稷敗亡。”l跎該卜卦巫辭的內容后世直接通過“婦女不得參與國王政事”的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成為金科玉律。又如倫敦印度事務部圖書館所藏敦煌藏文占卜文書23.1-3-4號記載:啊“吉”山雄壯聳立,寬廣叢林茂密,一只羚羊孤獸,縱身跳下山頭,雖壯僅有一只。女神開口言道:此乃山中財寶,將它收入圈中。此乃美女成親之卦。娶親,能成。問何事,皆吉“。其實,很多占卜都問到“婚姻成不成”這一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婚姻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內容,而且“婚姻與家庭也已脫離了早期的形態,成為新的社會基礎”_13_可見,卜卦巫辭在吐蕃社會法律產生之前,在婚姻領域實際上承擔著維持婚姻秩序、規范婚姻行為的婚姻法律文化的功能。

四、諺語格言

諺語格言,是民間文學的重要形式。在法律的范圍內,稱之為“法諺”,即“法律諺語格言”。“法諺雖非寫景,亦非言情,但要言不煩,蘊藏法理,金科玉律,字字珠璣,加以韻語出之,讀之趣味盎然,極易成誦,不似法條讀后之有同嚼蠟也,故習法者每以讀法諺為快。”L】法諺與法律的關系密切,它們基本上淵源于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至少是與其密切相關¨。諺語不僅是傳統中國鄉民的法律意識和訴訟心態的表達,同時還具有指引鄉民建構法律秩序,以及表達他們的法律思想和訴訟感受的價值¨。中國少數民族諺語有一部分是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它們體現階級本質,各階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政權對法律文化的強制施行,具有社會調整功能、社會規范作用,不同于僅受社會輿論力量制約的道德規范¨。可見,諺語格言具有法律的功能。從最早的遠在公元8、9世紀的古藏文文獻——《敦煌文獻》中錄有的《松巴諺語》到11世紀產生的藏族名著《喻法寶聚》的諺語,再到13世紀著名的學者薩班•貢嘎堅贊的《薩邊格言》,以及14、15世紀以后產生的《格登格言》、《水樹格言》、《天空格言》、《火的格言》、《土的格言》、《國王修身論》等著名典籍,均為重要的格言書籍。除此之外,在藏族歷史典籍中,諸如《柱間史》、《王統記》、《賢者喜宴》、《王臣記》、《青史》、《紅史》及英雄史詩《格薩爾王傳》中也有不少篇章也運用了具有哲理和雄辯意義的諺語。諺語格言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如在《松巴諺語》中記載:“善言相睦,是家庭的根本;惡語相傷,是魔鬼的入門。”¨又如《藏族民間諺語》中記載“長官百姓能合力,物質財富滾滾進;父母子女能同心,家庭富裕村莊興”¨。這些諺語告誡人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和睦相處,相互尊重,在功能上與中國現行《婚姻法》第4條“夫妻之間的尊重和忠實義務”具有極大的相似性。“生在阿媽懷里,獻在喇嘛手中”E2o]。該格言則從婚姻家庭繼承的角度,對家庭財產的處理做了精準的概括。有學者在研究中精辟地指出,這些格言諺語“揉進了大量的宗教道德意識和法律道德戒條的成分,以至于成了一種熔道德、宗教、法律為一爐的‘摻和攪拌式’精神混合體”。

五、傳統禁忌

法律作為一種規范模式或文化形態最早發端于禁忌引。禁忌,英文詞匯為“taboo”,音譯為“塔布”,是波西尼亞的一個字眼,它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意義,一方面,是“崇高的”、“神圣的”;另一方面,則是“神秘的”、“危險的”、“禁止的”、“不潔的”。其所代表者和宗教及道德戒律并不相同,它并非建立在神圣的宗教儀式上,而是建立在它自己本身之上。它與道德戒律也不同,它沒有明顯的、可以觀察到的禁忌聲明,同時,也沒有任何說明禁忌的理由。[。]22-禁忌是法律孕育之母。“(禁忌)是人迄今所發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的體系,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系中沒有哪個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J。“禁忌不僅在法律產生以前曾起到了調節人的行為的主要作用,而且在法律產生后也仍然起著補充作用。可以說,法律是從原始的禁忌習俗中擺脫出來的,是在原始禁忌的母體內孕育成長起來的,當建立在錯誤的因果關系的認識基礎上的巫術、禁忌不能再直接調節重大的現實社會關系時,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復雜的接觸、沖突、矛盾,法律就產生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根植于禁忌意識。這與禁忌的目的密切相關。“禁忌的目的主要表現為:保護或避免有益于生命的重要行為受到干擾;保護弱小者不受侵害;保護一般人不受鬼神的傷害。在早期,破壞禁忌所遭受的懲罰,被一種身上的或自發的力量來控制:即由被破壞的禁忌本身來執行報復。稍后,當神或鬼的觀念產生以后,禁忌才開始和它們融合起來,而懲罰本身也就自動地附著在這種神秘的力量上了。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影響,對破壞者的懲罰才由團體來負責執行,因為這些破壞者的行為已對其他族民的安全產生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人類早期的刑罰體制及與此相聯系的法律意識最早可以追溯到禁忌時代。藏民族在生產和生活中制定出的禁忌范圍和禁忌內容,必然會反映到婚姻方面。藏族在婚姻方面的最大禁忌,是禁止近親婚配,即必須實施“血緣外婚”。這已經成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通婚規則之一。者將不恥于人類,或受到家庭嚴厲的處罰,或遭部落處死,或驅逐出部落并永遠不得返還部落。整個藏族社會同其他民族一樣,極其唾棄現象。之所以有該種婚姻禁忌,據學者的考證研究,認為該種健康的婚姻觀念得益于牧業經濟,牧業生產給牧人的啟迪中,重要的一條是繁殖牲畜必須走雜交這一途徑。唯有遠親(最好不沾親)雜交才能培育優良畜種,才能得到優質的畜產品,獲取豐富的物質財富。藏民從自己的經濟生活中看到了近親結婚的惡果,遠親結合的益處,他們把這一法則也應用到自己的婚姻生活中,使得婚姻健康圓滿。

六、倫理道德

法律有著天然的倫理屬性,法律和倫理道德的關系非常密切。法律是外在的強制,而倫理道德則是內在的強制。整個社會秩序的維持和控制,要靠法律、倫理、宗教及其它綜合因素。“藏族道德規范都是藏族人民帶有公益的準則,它既符合藏族人民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也有利于維護本民族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此,它是高于集團、階級意志之上的社會共同意志,并為藏民族全體成員廣泛接受和自覺遵守。它體現出了藏民族整個社會和各階級、階層、集團之間共同利益的不可抹煞的一致性”。藏族婚姻倫理道德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有著“藏族論語”之稱的《禮儀問答寫卷》更是通過宣講倫理道德的方式勸導民眾,以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維持與穩固。《禮儀問答寫卷》指出,“娶妻要選有財富與智慧者,若兩者不兼備,應挑選有財富者,選婿要選有智慧而富裕者”,“美妻可以找到,不爭氣之子沒法換掉”。從這些論述中,可以看出婚姻關系對當時的統治者而言,是增強統治力量和擴大財富來源的重要手段。“禮儀”即倫理道德是法律的補充和外延,而法律則是“禮儀”的極限和影子。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從這個角度而言,其效果與中國傳統倫理規范《論語》中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l2效果是相同的,即統治人民要“禮法并舉”。

七、宗教規范

藏族社會至少從吐蕃時期開始就在實施“依法治國”,但這里的“法”是指佛教教義,即宗教規范。在佛教術語體系中,佛教教義屬于“三寶”①之一。宗教是藏民族的文化之源。藏民族的法律、倫理道德及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無不與宗教密切相關。所以,在藏族傳統法律的研究中,宗教規范與法律規范及倫理規范的并存一直是其非常重要的特征。。宗教規范中涉及到婚姻方面的規范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載體之一。在藏族原始宗教苯教古文獻《黑頭凡人的起源》中記載了藏族人的起源及最早兄妹結婚及其婚姻禁忌。《黑頭凡人的起源》中寫道:內部有情眾生的產生,從最初的絕無空,產生些微存在。然后產生光和芒。光是父,芒是母。由此產生黑和暗,由此產生微風。由此產生微霜,由此產生露珠,霜和露珠的結合,形成了鏡子一樣的湖。花卵破裂而產生女人朗朗玲玲就生下了最初人類“唐戈王子”。“我是女性有功于男性,現在你這個男性應該有功于女性,兩地異性應該結合。結合以后生了唐波、唐木、唐戈三個”。根據《黑頭凡人的起源》的英譯本即1966年在印度出版的《卓浦》(又譯為“辛繞的訓誡”)中的記載,斯巴桑波奔赤和曲江甲毛之間有九兄弟及九姐妹,從而產生了九個妻子、九個丈夫,即十八對夫婦。這其中第三個女JLnq做米堪瑪謨,他跟她的丈夫貢巴東居之間有八名后裔,他們就是人類最早的祖先。這與世界上各民族的兄妹結婚創世說極為相似。而在苯教天神中的三大系統的神靈即恰神、祖神、穆神都與人類發生過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既有天神之子娶人間女子為妻,又有人間男子迎娶天神之女為妻。這說明,在藏族的宗教規范中很早就有男女婚配應當遠距離(如“天與地”的距離)結合,反對近親結合的規定。這實際上反映出人們對生殖和血統的秩序和因果關系的深刻見解,對兄妹婚危害的痛定思痛,而且以祖訓的方式法定“兄妹不婚”,并進一步延伸為“同姓不婚”,再延伸為“氏族外婚”的禁止性規范。這些規范成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

篇(4)

二、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今民辦高職院校發展迅猛而又過多,它們要在公辦中高職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夾層之中求生存、求發展,然而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加上本身師資力量薄弱,校園文化環境建設特別是法律文化建設流于形式等,這嚴重制約了其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生存及健康發展。筆者在此分析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

1.注重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輕視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

由于應屆畢業生和家長長期存在的世俗偏見,致使民辦高職院校之間為了生存搶生源、競爭更加激烈。這無形中造成了民辦高職院校著重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忽視校園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招生和校園的擴建上,不惜人力、物力、財力建設新校園。民辦高職院校表面看似“富麗堂皇”,卻只見物不見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對于如何做到可持續性發展、如何切實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如何改善教學硬件設備、如何提高師資教育水平缺乏長遠思考,乃至忽略包含法律意識、道德意識、理想信念為主體的校園文化建設。由此,這些都深層次地影響著大學生的道德觀念、價值觀念、法治觀念及行為。這樣只會嚴重制約民辦高職院校持久健康發展。

2.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不完善,宣傳教育缺乏針對性和持續性。

多數民辦高職院校的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他們以資金匱乏為由將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和宣傳教育當作可有可無之事,甚至將其與教學對立起來,法律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不健全,普法者對此難以落實。經費保障是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和宣傳教育的物質基礎,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未抽出必要的資金投入購置有關法律文化的書籍、光碟、音像資料以及配套的圖書閱覽室和影像室等,仍然局限于傳統的板報、宣傳欄和宣傳資料。法律文化宣傳教育缺乏針對性,不少民辦高職院校的法律文化宣傳教育流于形式,多為突擊性和臨時性開展。有的為了應付政府、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采取集會式形象做法。在一些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傳日等,學校開展一些臨時性的、象征性的法律知識宣傳和教育工作,活動結束又恢復了往日的冷清,沒有起到應有的實際效果。導致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滯后,這不僅談不上重視大學生的法律文化教育,反而制約了校園法律文化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3.法律文化理論課專職教師隊伍不完善,缺乏專業化。

長期以來,民辦高職院校不重視“兩課”教育教學一線的法律師資隊伍建設,無論是師資機構設立、力量配置,還是教師理論素質等都達不到法律文化理論課設置的要求。加之學生對“兩課”的消極態度和排斥,以及民辦高職院校教師待遇低,導致師資隊伍嚴重短缺,甚至原有的都流失。師資隊伍的不穩定,資歷和水平參差不齊,法律專職教師的缺乏,民辦高職院校大量聘請兼職教師,甚至有些學校讓行政人員和班主任充當“兩課”的教學,這樣又可以為學校節省開支,無需承擔兼職教師的社會保險。兼職教師中確有水平高、職稱高又有多年豐富職教經驗的好教師,然而兼職教師一般存在著雇傭思想和臨時觀念,有的往往只教書,不育人,走過場的空談、單調僵化的教學模式,對學生的不良行為置若罔聞,導致教而不育、管教分離的窘迫局面。這樣的教學質量可想而知,怎么可能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4.法律師資隊伍的教學流于形式,不注重實效。

多數民辦高職院校因資金問題,致使其增強后勤服務和硬件設施建設來達到增加經濟效益的目的,相對而言法律教師隊伍的建設和教育較為滯后。因資金投入不足,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未按教育部規定的課時量要求組織“兩課”教育教學,導致“兩課”之一的法律基礎理論知識教學不可能達到預期有效育人的滲透力。在課程的安排上,一些民辦高職院校為了節省資金、節省教學資源,采用合班上大課,通常大課人數到百人;有的干脆減少課時量,導致教師不能了解學生哪方面知識還不理解、還有什么疑問等,更不可能針對不懂的學生進行有效的課堂輔導,影響教師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的發揮。法律基礎理論知識本來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極強的課程,而有些教師在課堂上泛泛而談,或者“照本宣科”,一支粉筆,一張嘴,連著兩節課的滿堂灌輸,這樣呆板的教學,缺乏理論聯系實際的案例教學模式,使得本來文化素質不高的學生在課堂上如“坐飛機”,學生或者干脆玩手機,或者昏昏欲睡,致使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五是注重專業知識和技能培養,輕視法律文化教育。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人們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悄然的變化,這對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來說幾乎是受到了同步的影響,促使民辦高職院校重視學生專業知識的教學、職業技能的培養,相對輕視法律文化的教育。加之我國人口眾多,就業形勢特別嚴峻,競爭就業崗位越發激烈,導致當代大學生更加偏重專業知識的學習,刻苦鉆研掌握職業技能,為今后謀取自己理想的職位,卻輕視放棄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學習,甚至誤認為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學習會耽誤、影響專業知識、技能的學習,致使多數學生上課看專業書籍、做專業課作業等現象發生,這嚴重導致了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教育的滯后性。

三、加強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建設,營造校園法律文化環境

人是社會和文化相結合的存在物,又是社會文化環境的產物。構建良好的校園法律文化環境,是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文化素養以及普及法律文化知識的重要平臺,從而使大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中國夢的踐行者。

1.正確把握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與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之間的關系。

校園的綠化、景觀布局、圖書館、教學大樓、學生宿舍是學校不可缺少的“硬件”,是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的核心部分,是高職院校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外部條件。然而在“硬件”得到基本解決和完善的前提下,學校就必須要在“質”和“軟件”的建設上多投入、多下精力,確保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到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全面促進隱性因素的法律文化建設功能,竭力建造和諧校園的法律文化氛圍。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應立足于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倡導規范、指引、教育和趣味的法律文化活動,達到引導、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是校園文化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的“軟件”,展現一個高職院校的綜合素質和法文化風貌,折射一個高職院校的發展內蘊。“硬件”和“軟件”是一個學校有機統一的整體,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因此,民辦高職院校要有完善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的緊迫感。

2.利用民辦高職院校教育的資源優勢,營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

隨著我國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國家建設正需要大量的高等職業技術人才。《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提出“國家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工程”,這給民辦高職院校提供了契機,民辦高職院校應該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結合當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財政的扶持,自身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大力創建校園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環境。購置和建立校園網、電子屏幕、閱覽室、影像室、法律文化書籍、光碟、音像資料等硬件,設立以校黨委領導下的、有法律專業教師人員參加的普法機構。大力開展憲法和法律宣傳教育,充分利用校園網、電子屏幕、簡報、宣傳欄等方式營造法制宣傳的輿論氛圍。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凈化校內環境和校外周邊環境,給大學生一個安心學習、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使大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質,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自覺地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從而擔負起國家建設的歷史重任。

3.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培育高素質法律教師。

民辦高職院校必須打造一支品德優良、專業知識精深、實踐經驗豐富的師資隊伍。這就要求我們法學教師不僅要掌握厚實的法學理論知識,還要具備法律實踐經驗,同時不斷提高自身涵養。教師的學問和素質有著巨大的正能量,“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對大學生有著強烈的影響力和感染力,優良的教師隊伍是教書育人工作得以提升的有力保障,“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想要學生知法、懂法,教師必先學好法。光有好的學生、好的教學設施,而沒有好的、專業性強的法學師資力量,一切都是貧乏的、無助的。一位臺風呆板、僵化、語言空洞,專業知識膚淺的教師是不可能贏得學生認真聽講和發自內心的掌聲。一位理論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充滿活力、真誠之心執教的優秀教師就懂得引入案例教學法,以案說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添法學說教的生動性、鮮活性,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并解答有關法律案例題的能力,從而達到學生自發學習法學理論知識的目的。因此,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法學教師隊伍,派送教師去深造、進修,到司法部門去實習,打造一批有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隊伍是民辦高職院校法學理論課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

4.穩定法律教師隊伍,賦予教師安穩感、歸宿感。

教育教學一線的師資隊伍是民辦高職院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民辦高職院校的學生素質、教學質量如何,教師是主要因素。要解決好師資隊伍的穩定性,首先,要勇于正視師資隊伍的低薪問題,切實提高工資報酬,杜絕拖欠教師員工工資。其次,要關心教師的住房問題、福利問題、收入公平問題。妥當掌控“硬件”設施建設投入,把有限的資金較多投入到解決教師員工的社會保障、福利問題。特別是當前物價飛漲,各行各業工資待遇提高,民辦高職院校教師與公辦教師在不平等制度下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解決上述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解決好上述問題,教師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會增強,教師隊伍才不會流失,相反會吸引更多的優秀教師進來,使教師隊伍更加穩定。再次,要杜絕沒有資質、專業不對口的行政人員和班主任代課,限制兼職教師臨時代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方能求得民辦高職院校自身的持續健康發展。

篇(5)

(一)冀州“禮法合一,綜合為治”的法律觀念對當代“以德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西漢冀州廣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對儒法合流、禮法并用的形成產生了深遠影響,并且這一指導思想一直指導和影響著冀州封建法制建設的走向。到了隋唐時期,冀州儒學家推動法制建設的發展,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論原則。禮與法走向了統一,古代冀州德禮的法律化正式完成,從此,冀州“禮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雖然冀州法學家提出的這種“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原則把“禮”當成主調節器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倫理道德擺在最高位置,當作是指導原則,而忽視“法”的作用,認為“法”只是實現“禮”、“德”的工具,這一思想固然是與現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國是相背離的,但是,冀州的法學家們并沒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國中的作用。冀州法學家們認識到法律應該與倫理道德相輔相成,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共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是我國當代法制建設所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冀州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有積極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謂人杰地靈,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為冀州人重信義、輕名利的美好品質,故體現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現出了“重義輕利”的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包含“取利有義”、“見利思義”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應該想到道義。這一思想無論是作為一種人格品質,還是作為一種商業精神或立法指導原則,都給人一種積極的正能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地變化,這種變化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正面效應也有消極的一面。“重義輕利”的觀念可以使人們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能夠舍己為人,能夠為了盡到法律義務而忽視或放棄個人利益,這種高尚的品質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觀念對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有正面影響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習慣法還未產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對自然的崇拜,人們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認為有天神的存在。發展到封建社會時期,冀州人民講究“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隨著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是指人與自然相統一。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非常落后,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性非常強,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飯,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賴大自然,風調雨順可以使他們人壽年豐、平安無事,人們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澇不均的惡劣自然條件則會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問題,因此他們懂得珍惜保護自然[1](P146-147)。當今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而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導致了對大自然的過渡索取,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減少、資源枯竭、沙漠化嚴重、自然災害頻頻不斷,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如今,人們在大自然的懲罰中覺醒開來,國家提出了保護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政策。所以現在重新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科學發展觀,這一觀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

(四)冀州人“無訟”的法律價值觀念對我國特色調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古代冀州人歷來追求和諧、安定的大同世界。這是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他們認為人們相處應遵守禮節、互相謙讓,將人們之間沒有爭端的和諧狀態看作是最好的社會狀態。因此,一直以來,“無訟”成了冀州傳統法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為了實現“無訟”的目的,人們寧可委曲求全、喪失公平、曲解法律。當然,這種一味地強調調解的做法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存在很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調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管轄面積遼闊、地區差異大,公民文化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們應該繼承吸收古代冀州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構建一種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的建立能夠起到重視人權、減少訴累、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對當代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

盡管冀州古代法制在當代現實中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冀州古代法制觀念受到等級制度、封建禮教、宗法制度等影響,更多地是為維護封建皇權貴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對廣大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為時代的變遷,當時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一些迂腐頑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殘存陋習已不再適用當今社會,反而給如今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前進。所以,我們應該克服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弊端,摒棄這些傳統迂腐的法制思想觀念。

(一)冀州法制受傳統“禮治”和“人治”觀念的影響,而忽視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認為人在治國安邦中起主導作用,法律不過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學家多是名臣大儒,他們把儒家的“禮”發揮地淋漓盡致,把“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種禮儀,例如,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等這些構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為準則,而忽視法律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認為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這種頑固的思想一直影響至今,造成了現代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沒有按照法律的適用處理,而是按照上級的指示來處理,更有甚者,對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道德習俗來評判的。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違反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應為我們所遺棄。

(二)冀州古代“親親互隱”的觀念延續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礙案件的偵破

冀州的法學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制定法律,依然是從維護禮教原則出發,為了維護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儒家禮制,他們肯定孔子提出的“親親互隱”的原則,同意“事親有隱而無犯”的思想,認為親人犯罪,對其包庇,為其隱瞞,則不構成犯罪,允許親屬容隱制度的存在[2]。這一思想一直延續到今。現如今很多人都不贊同“大義滅親”的行為,認為親人是不可背叛的,這一思想助長人們相互包庇之風,袒護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礙案件的偵破。所以這種“親親互隱”的原則是我們所不提倡的。我們應該將法律放在第一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定,我們應該維護法律,不避親友,并及時勸阻親人正視罪行、承擔罪責、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體”的觀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難以自覺守法

春秋戰國時期,趙國的《國律》中就制定了殘酷無比的刑罰,即使在漢代以后,“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開始提倡,但刑與法始終是分不開的。“刑”本身不是一種規范體系,而是法律的附屬,僅僅是國家用來保證“法”實施的強制手段,是從屬于“法”的。這種情況導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懼法律的心理,對法律不夠信任。這種觀點根植于人們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觸法律、害怕法律,沒有將法律當作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現代法治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擁護構成當代法治最廣泛的社會和群眾基礎。每個公民都應該明確理解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終產生對法律由衷的贊嘆和深厚的感情,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只有這樣,法治有可能實現。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創造公開的法制環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國家對人民進行統治,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讓他們明白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學家孔穎達將這一觀點進一步發揮,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認為應該保持法的秘密狀態,不向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使民畏于上。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體現,構成冀州法制的特點之一,在當時封建社會或許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觀念違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則,不利于建設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在今天看來,已經完全喪失了正面意義,是我們所摒棄的。

篇(6)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約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社會制度而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形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而言是一種法治性質的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脫離法治而存在和發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來形成和發展,換一種說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規的規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夠有效運轉,法律秩序能夠不斷有序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效地運轉。法制化的重要途徑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這種經濟體制轉軌的關鍵時刻,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只有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化,培育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觀念、理想人格、行為趨向、情感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體化中加以體現。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觀念模式的沉淀的過程就是法律文化。實際上,只有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情感對法律有自覺的需求時,人們才會自覺地選擇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總結說來,文化的支持推動了法律的運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

國家單方面并不能決定法律運行等行為,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在內的整個社會在生活的時候需要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和態度進行。由此觀之,國家意志不能決定法律的實現,宏觀上來看,這也是文化的具體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持,這種經濟體制才能得以實現。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文化與之進行相適應的支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運行必然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制約。總體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文化相適應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秩序就能維護法律文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就能保證正常、健康和迅速,而兩者一旦不相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因為民商法律發展的不完善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又與題目相呼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考慮到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經是必不可少的。

篇(7)

一、企業法律文化概述

所謂企業法律文化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和行為模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企業內部組織、管理制度的總和。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法律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三,即物質表現層、制度行為層以及精神理念層。物質表現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現和重要載體,表現為可觀察到的組織機構和組織過程;制度行為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中間層和支持保障層,表現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行為;精神理念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內核,表現為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法律信仰等。

企業法律文化的三個構成要素既相互獨立又高度統一,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只有三者相互協調、共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企業法律文化在企業生產經營及持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法律文化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一)物質表現層

根據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法律工作人員。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工作人員。然而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一些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都沒有達到國資委規定的要求,更不用說地方國有企業和大量的民營私營企業了,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招聘了法務人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也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將法律工作停留在企業管理的表面層次上,沒有真正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法律事務組織機構的缺失和總法律顧問、法律工作人員的缺位使得企業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組織和智力支撐,更使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重要載體和表現形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自然不能得到有效開展。

(二)制度行為層

一方面,制度建設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業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除了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規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礎性內控制度,企業的很多內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其次,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但制度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銜接,內部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時大相徑庭,同時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難以執行和操作,使許多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再次,不少企業的制度執行力不強,雖然制定了許多完善可行的規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造成了雖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另一方面,行為建設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業的決策及經濟行為中缺少法律審核環節,忽視了法律審核在企業重大決策、規章制度制定及經濟合同簽訂中的重大作用,極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駕護航能力。其次,很多企業沒有將法律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僅將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糾紛案件處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權管理、風險管理等日常的企業管理門檻之外,成了企業管理的看客。規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為的缺失使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動落實,僅成了一種口號。

(三)精神理念層

首先,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意識還不強,對企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傳統的人治思想較為嚴重,依法治企能力較弱,市場法制規則意識薄弱,遇事沿襲習慣做法,靠關系,講擺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思想基礎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業對普法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忽視了普法宣傳在法律意識培養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單一、全員參與程度較低等,難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環境氛圍后天不足。

三、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對策

(一)提高思想意識,充分認識企業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機制,關鍵是嚴格依法辦事。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有利于企業依法規范行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實,發揮效率,保證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層之間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不依法經營必然造成市場風險的放大,一旦法律風險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控制,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業強化法律意識,加強企業法制建設,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3.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深化企業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實現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標志。要做到科學、有序、高效,就必須摒棄人治思想,積極推行依法治企。企業內部決策,要從經驗決策、個人決策向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轉變;企業內部管理,要從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精細管理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適應這一內在要求,需要提高企業領導和全體員工的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民主法制建設。

(二)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全員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企業上下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普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推動企業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實現企業普法工作的常態化局面。要圍繞重點,狠抓落實,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將各級領導和關鍵崗位員工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把實施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普法內容,把企業法律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和典型教訓作為普法案例,促進普法工作取得實效。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企業普法教育,增強全員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運用法律”的良好氛圍,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水平的提升。

(三)加強組織建設,夯實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組織基礎

組織建設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設立總法律顧問,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逐步推動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專業化,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領導作用。要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明確職能和工作流程,確定分管領導和機構負責人,切實加強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法律工作人員,明確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職責等,逐步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時企業應該加強法律顧問后備人才培養,營造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做好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取證工作,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強制度建設,筑牢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制度支撐

加強基礎性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工作制度體系,是規范企業行為、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業治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強化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減少原則性與抽象性規定,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的各項內部管理行為有規可依。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加大對規章制度的宣貫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做到有規必依、依規必嚴,促進企業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軌道,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五)加強法律審核,確保企業各項決策及行為合法合規

篇(8)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自漢代開端,而至魏晉南北朝已大體完成。梁治平先生則主張漢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禮支配法,即所謂“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筆者暫且將梁先生的主張定名為“儒禮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還是“儒禮法律化”,均表現出中國傳統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統治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并鞏固其政權,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華而塑造出一個獨特的中國法律體制。在此,筆者并不想著力論證我國古代法律所蘊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討的是隱藏在我國古代法制建構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爭史。

一、“儒禮法律化”解構

“法律”一詞是舶來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里的“法律”雖然連用,仍不過是單字的集合。“法律”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意義的合成詞在漢語中出現,要追溯到十九世紀末的日本。“法律”與“法”、“律”其實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國家的傳統,早在古希臘時期,法律就被視為權利的保障。與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法律”,這在我國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國古代“法”、“律”以懲罰為唯一功能,陸賈語:“夫法令者所以誅惡。”是以為證。

那么,什么又是中國傳統“法”的起源呢?禮,是也。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禮”自產生后,其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們長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風俗習慣成為禮制的淵源,禮制在氏族社會后期及夏商西周時期已經具有了習慣法的性質,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習慣法性質的同時,禮制的許多內容轉化為成文法中的條款。春秋戰國將禮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開始著手闡述成文法化后的禮制禮義,并編撰成《禮記》,由此“禮”就成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漢以來,儒法合流,“禮入于法”,“儒禮法律化”這一概念即說,雖“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仍強調禮對于法的支配,法對于禮的服從,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隱匿”、“列服制圖于律首”、按照血緣親疏定罪這樣的例子。

筆者并不否認中國傳統法律所蘊涵的儒學禮治思想,但“儒禮法律化”則一味地突出“禮”,而將“禮”作為中國傳統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禮的表現形式,這種觀點恐怕有失偏頗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導入

上文說到,自漢以來儒法合流,漢儒董仲舒以《春秋》大義為斷訟依據,講“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禮“禁于將然之前”,法則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時的“法”不過是罰則,“禮”(倫理綱常)因為附了罰則就變成了法律。這樣說來,“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禮法律化”了?

其實不然。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動態的,是我國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斗爭史,是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碰撞的結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春秋戰國時代。春秋時期,天子失位,諸侯喪國,大夫專權,陪臣執國命,禮崩樂壞,“重人”思潮興起,儒家主張為國以禮,為政在人,為政以德,為法以直,這正符合春秋社會變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時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臺。到了戰國,儒家這種以禮教民的治國方略須時久遠難見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國,富民強國的方略功效立見,法家思想便逐漸取代儒學而成為戰國群雄的首選,并進而為秦始皇所沿用。稱漢代為儒法相爭的時代毫不為過。漢高祖劉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為重要的維持統治及社會秩序的工具,雖賈誼等上疏進言崇儒,仍未得采納。后董仲舒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此儒學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晉以來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實于法律,即禮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不斷穿插著儒家與法家、人治與法治、禮治與法治、禮與刑的較量。作為君王的兩種統治工具,禮與法、禮與刑、儒與法相結合才能全面滿足其統治需要,是而歷史上儒與法的不斷碰撞的結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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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提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增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風尚;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我黨站在更高的歷史起點上為當代中國文化建設指明了方向。

一、當代中國文化建設

十七大報告對我國文化建設取得成就進行了概括的闡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扎實推進,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成效明顯;思想道德建沒廣泛開展,全社會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文化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全民健身和競技體育取得新成績。”

建國六十年,我國社會生產力取得了較大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建設有巾圉特色的社會主義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進。在思想道德文化上,我國不斷探索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新發展,始終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促進了我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在文化發展上,逐步提出文化產業概念,并將發展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黨的十六大又把發展文化產業作為戰略目標,從巾央到地方都積極貫徹黨的會議精神,積極探索文化產業的發展;在文化體制上,黨和同家政府一直強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為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在政府的主導下,部分事業單位進行了企業化運作的改革,廣播電視集團、報業集團、出版集團等紛紛建立,文化體制改革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時我國頒布了諸多的政策,降低文化市場的準入門檻,大力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到文化產業中來,活躍了文化市場,此外伴隨著文化的資本運作的發展,全國各地文化企業的直接或間接上市公司不斷增加,拓寬了文化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文化企業的競爭力。

我國的當代文化建設,必須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必須改變傳統的管理文化的模式,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實現整個文化事業和產業的繁榮有序。“即國家從整個文化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綜合運用各種調節手段,把精神文化產品的生產、經營、服務、消費等活動納入國家所確立的文化發展方向和文化發展目標,以提高文化事業建設的整體效應,保障文化事業持續、穩定和健康地發展。”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所謂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作用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利用其所掌握的權力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或者人們關丁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感情、習慣以及學說理論的復合有機體。

一般說來,中周古代有四大類法,即禮、樂、政、刑。現代人習慣將政、刑作為中國古代的正宗的法,而諸如禮、樂卻被視為法外之物。然而從發展事實看,禮樂是中國封建社會君王平天下最重要的法。禮樂的體系的崩潰,才進而導致了整個社會的秩序混亂。而所謂的政刑其實僅僅為維護禮樂制度而設,對違反禮樂制度的一種震懾手段而已。“禮樂”和“政刑”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著整個社會秩序有條不紊的運行。即《禮記》中所記載的,“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與法并不是截然對立的,自從它們誕生就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穩定。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力量的積淀,它們存在于普通民眾的心理、習慣、行為中,是社會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一種社會歷史慣性機制,傳統法律文化自始至終影響著整個社會長期發展的各個領域,以其特有的規范、凝聚、評判的作用,與社會生活交織在一起,制約著社會發展的進程。

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不斷修正其民族習性和法律傳統的過程;也是不斷消化,吸納別國和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過程。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古代賢人提出了適合他們時代的法律文化,而經過了幾千年的積淀和延續后,雖然時代相距遙遠,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華部分可以為當代法文化引進一種新思維方式。作為一種價值觀念,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了數千年來的中國法律實踐,左右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思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蘊涵了諸多對現代社會的有益內容,其中許多不乏對當代社會的法律文化建設有積極的作用,如“富而好禮”、“秩序和諧”、“義利誠信”、“賢人政治”等。而諸多的傳統法律文化思想都是當今社會發展有益的借鑒,如“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思誠者,人之道也”、“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法立而無犯,刑設而不用”。

三、當代文化建設中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在當代文化建設的指引下,建設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現代中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和諧社會需要一種和諧的社會理念,也需要一種維護和諧的法律制度。建設和諧的法律制度,必須充分挖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將傳統法律文化中進行現代轉換。

篇(10)

旅游與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從旅游業的表面看,其發展歷程帶有很強的經濟因素,但從需求上講,旅游業主要源于旅游者精神享受和發展的需要,任何旅游如果沒有深刻的文化形式和內涵。就無法激發人們的旅游動機,就不可能產生旅游活動。

旅游既然是一種文化活動。因此,在旅游市場的開發過程中,文化傳播就顯得至關重要,旅游市場開拓的過程實質是旅游文化的傳播的過程,旅游市場的開拓離不開文化的傳播。旅游市場的開發,正是通過傳媒廣泛的傳播旅游景區、景點的文化信息,促進受眾了解這些景區或景點,選擇這些景區或景點作為旅游目的地。

旅游市場開拓過程中的文化傳播不同于一般的文化傳播,它有其特殊性。這主要是由兩個方面決定的:一是旅游的時間性,旅游是旅游者在異地的短期生活行為。二是文化的差異性,旅游是旅游者在感受和體驗另一種文化和生活。

正是由于文化的差異性,才促成旅游的發生。這種差異是由人類聚居的地域差異導致的,也就是說,人類聚居空間上的差異造成了文化空間上的差異,這種區域文化差異構成的恰恰是區域問旅游行為產生的巨大動力。為了更有效的分析文化傳播在旅游市場開發中的作用,我們用拉斯韋爾(Harold.D.Lasswel1)文化傳播“5W”模型來作為工具。

1948年,美國政治學家拉斯韋爾在其論文《傳播在社會中的結構與功能》中,提出了人類的傳播活動是由:誰(who)——說了什么(savwhat)——通過什么渠道(inwichchan—ne1)——對誰說(towhom)——產生什么效果(withwhichef-fect)——五要素組成。這即是著名的“拉斯韋爾5W模型”。

“拉斯韋爾5W模型”總結了人類基本的傳播現象,說明了傳播學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概括了傳播過程中傳播者、信息、媒介、受傳者、傳播效果的幾個環節。進一步,演繹出“拉斯韋爾分析模型”。(圖1)

根據“五w模型”,我們從控制、內容、媒體、對象、效果五個方面的具體分析,來指導旅游市場開發中的文化傳播,以增強其傳播效果,促進旅游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通過控制分析。解決文化傳播由誰組織的問題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是由開發商為組織者還是以政府為組織者來進行,這是一個應該首先弄清楚的問題。在我國各地的旅游市場開發過程中,由于政府資金的不足,大都采用了多種形式的開發模式,引進了民間資金進入。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民營開發商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中,帶有濃厚的商業,氣息,主要是基于經濟利益的商業炒作,在開發商的宣傳過程中帶來了很多的負責效應。因此,在旅游開發的文化傳播中,政府應起組織者的作用。從資源角度講,旅游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旅游資源是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積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的歷史與現實的社會狀況,是特定國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積累,政府在其開發和利用中應該起到主導作用。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導作用更應該體現在宏觀層面。在旅游市場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不是包辦一切,指揮一切,而是側重于制度層面和政策層面的引導。具體地講,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表現在這幾方面:

第一,政府是實際工作的組織者。

旅游市場的開發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沒有政府力量的參與,任何保護、開發、利用都是一句空話。應該說,這幾年,中國旅游市場開發、旅游產業的興起,出現這么速度的效果,沒有政府的積極組織和倡導,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過程中,政府還應該進一步加強組織和領導,對其進行控制和規范。

第二,政府是實際工作的指導者。

在具體旅客市場開發過程中,政府對其文化傳播在規劃、政策、法律等方面給予著具體的指導。政府承擔著文化傳播“守門人”的作用,必須要考慮開發什么?保護什么?用什么樣的戰略和速度進行開發?用什么樣的路徑和方法使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取得一致?等等。這些都是政府必須要進行正面引導和指導的。不能完全由市場機制來調節文化,這樣勢必使文化淪為單純賺錢的工具,失去了文化價值,許多旅游景區或景點也就毫無價值。

第三,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協調者。

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從大的方面講是一種公共資源和公共產品,但從其產生和使用的具體過程來看,是有其區域性、個體性的特征。也就是說,在旅游市場的開發過程中,各利益主體是不一樣的,旅游景區或景點有自己的利益、開發企業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在這種利益沖突中,應該充當調解人的角色。在文化傳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訴求,平衡各方面的關系,協調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在旅游市場開發中,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照顧,又使旅游景區或景點在開發過程中得到應有的保護,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通過內容分析,解決文化傳播訊息內容的問題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不可能是對旅游景區或景點的鏡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經過了一定選擇的結果。這也是傳播的重要作用的體現。“當一個信息被‘放大’時,就意味著它引起了共鳴,即無意識的認同,它因此產生了~種新的意義:成為大眾心理歸宿的符號。”怛是。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高度重視,才能使文化傳播達到應有的效果。

1.要注意內容選擇的真實性

內容的真實性是傳播學的最基本原則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也不例外。旅游市場的發展,對文化傳播帶來了機會也帶來了挑戰。機會是帶來對旅游文化的重視,危機是為了追求商業價值,可能為了迎合游客的口味,不惜扭曲和改革原有的文化面貌,使其向某個方面或方向極端發展。如許多旅游景區或景點與歷史遺跡、神話傳說、宗教寺廟等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注意引導,就可能成了宣傳和擴散封建迷信內容。一些地方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不惜歪曲歷史或虛構歷史,大量制造“文化贗品”。一些地方以保持和恢復傳統文化的本原面目的名義,不顧當地社會文明進化的事實現實發達的狀態,硬是保留甚至制造一些原始部落來,還煞有介事地標上正宗傳統文化的標簽,冠以“人類學的活博物館”的美名供人觀賞。

2.要注意內容選擇的層次性

旅游市場的傳播不能僅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層次,必須要注意深層次的文化傳播。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文化遺產旅游將成為一個熱點,文化內涵深厚的旅游項目和產品將受到青睞。高層的旅游活動應該“是一種主要以獲得心理上的為目的的審美過程和自娛過程。”僅僅只限于直接的感觀刺激,帶給旅游者的是低層次的淺薄的審美體驗,只有通過文化因素的加入,才能不斷提高旅游者的審美情趣和審美意識,才能使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真正達到賞心悅目的審美境界。所以,對于旅游市場深層次的文化傳播一定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要加大對旅游景區或景點中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蘭文化、儒家文化、建筑文化、茶文化、酒文化、性文化、民俗文化等等的宣傳和傳播,以提高旅游的檔次和水平。打造出叫得響的旅游品牌,增強其旅游業的競爭力。

3.要注意內容選擇的認同性。

從內容上講.旅游文化具有極強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會受到區域文化、民族傳統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歡迎的文化可能在乙地無人問津。這種文化上的差異性,一方面可能對旅游者產生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使旅游者在感知和經歷這種差異時感到無所更從。難以接受。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有效的文化傳播去尋求傳播者與受信者之間的含義認同,即傳播者與受信者對含義的共同感受。

“旅游也是一種文化認同的過程。沒有文化認同,旅游就失去了意義。旅游文化是文化求異和文化認同之間的平衡,是不同文化的沖突交流所以發展旅游既不能不求民族和地域特色.又不能片面強調民族、地域特色,而是要慎重考慮古今中外文化所包含的文化要素之間相容與不相容的關系。只有這樣,旅游業才能得到健康、快速地發展。”

三、通過媒介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實施渠道的問題

文化傳播是需要一定的物質載體的,這個載體就是我們常說的媒介。從現有的媒介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紙質媒介(報紙、期刊、書籍等),又有電子媒介(廣播、電視、電影等),還有新型媒介(互聯網、手機短信等),這些媒介在文化傳播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樣的,效果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旅游市場開發的文化傳播中,要根據媒介的特點來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媒介的優勢,選擇正確的媒介形式,來促進旅游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文化傳播。

1.要根據不同的受眾選擇媒介

受眾作為受信者是為了達到某種滿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而受信者的這種選擇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個人需求和興趣來決定的。受信者受其民族習慣、文化水平、職業、經濟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使他們對不同媒介的形式喜愛程度不同,對不同媒介內容的理解也不同,因此不同媒介在進行文化傳播中其訊息所能送達的顧客類型必然是不同的。電視、廣播、報紙及其各節目時段或欄目通常都有其相對固定的一部分觀眾、聽眾和讀者。因此,旅游文化傳播要針對不同需求和興趣的受信者,有針對性地選擇媒介。使文化傳播達到應有的效果。試想:如果用互聯網去傳播旅游文化,有幾個農民能夠知曉。在中國農村,電視具有巨大的影響力.人們更多的是通過電視來獲得訊息的,因而,在農村通過電視加強對旅游的文化傳播應該是更有效。更能獲得這些居住區的人大多數人的接受、承認和信賴。

2.要根據不同的特性選擇媒介

各類媒介的特性是很明顯的,都有其優點和不足。而任何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內容和樣式也是不盡相同的。所以,在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中,應該把某景區或景點的文化特和媒介特性結合起來,有目的地選擇媒介。需要展示其文化樣式的形狀或動態,就盡量不采用普通黑白報紙和廣播來作為傳播媒介,而是盡量使用電視或網絡媒介乃至電影。電影《少林寺》生動形象去展示了少林豐富多彩的武術文化,讓人們知道了“十八羅漢”、“梅花樁”、“易筋經”、“雙節棍”等少林武術文化的精化,促進了中岳嵩山的旅游業的興旺和發展。需要展示其深刻的文化理念,在使用電子媒介的基礎上,還應加上一些紙質媒介,更能增加其效果。如對中醫文化的宣傳,在其電子媒介感性認識的基礎上.通過紙質媒介(特別是醫學報紙、期刊)更能增加受眾的理性認識。

3.要根據技術的發展選擇媒介

互聯網的興起,使傳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變化。互聯網對于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同樣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旅游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傳播其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互聯網的超大容量,使旅游文化的傳播有了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互聯網在傳播過程中構建起的立體的互動性強的感知環境,營造出的融合性強的文化氛圍,可以使旅游文化的傳播取得更好的傳播效果。

四、通過對象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向誰傳播的問題

確定了傳播組織者,弄清了傳播的內容,選擇了傳播的渠道,就是要進一步明確向誰傳播的問題。也就是要明確旅游文化的傳播面臨的對象是誰?這里可以確定的回答.就是旅游者。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與一般的文化傳播是有區別的,它在進行普通人群傳播文化的同時,更側重于對特定受眾一旅游者的傳播。從這個角度講,在旅游市場文化傳播對象的選擇過程中,選擇哪些人比簡單地選擇人數多少更為重要,也即使是說,選擇哪些人最終可能成為旅游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才是最重要。

第一,以提高旅游者素質為目的,確定對象。

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對象就是旅游者,通過加大旅游文化的傳播,提高旅游者的素質,提升對旅游景區或景點的文化內涵的認識,不僅可以提高旅游參與的人數,而且有利于旅游品質的提高。文化內涵深厚的、文化特色越突出、鮮明的旅游項目和產品將受到青睞。

第二,以細分客源市場為目標,確定對象。

旅游文化的傳播要針對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經歷下的旅游細分市場,確定對象,傳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從地域角度出發可以把旅游的客源市場分為國內市場和海外市場。海外客源又可細分為以日本、臺灣、港澳、東南亞、韓國等東方文化圈客源市場和美國、歐洲等西方文化圈客源市場。因此,在進行旅游市場文化傳播時,對于東方文化圈市場的游客可以進行一些具有深厚的東方文化內涵的文化內容和樣式的宣傳和傳播,而對于西方文化圈市場的游客就以介紹一些簡單的東方文化內容和樣式的宣傳和傳播。就國內市場而言可以以年齡把文化傳播的對象分為處于不斷成長的青年人市場、數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市場、活躍在經濟社會舞臺的中年人市場,文化傳播要根據這三個市場客源的不同文化經歷,分析他們的旅游消費心理,分別針對層次、不同年齡乃至不同國籍的人、因時、因地。靈活的的需要,傳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推出不同的旅游產品和服務。

第三,以客源組成形式為目標,確定對象。

從游客在旅游活動中的組織形式來看,我們一般把它分為團體市場和散客市場。對于團隊市場,旅游文化傳播的對象重點是它的組織者一旅行商。旅游文化的傳播要通過各種傳播渠道影響旅游商,由他們去對游客進行再傳播。對于散客市場,旅游文化傳播的復點就是有可能接受某種旅游產品或服務的潛在游客受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交通基本設施的改善,自備交通工具的普及.旅游市場越來越向個性化發展,旅游者開始由團隊組織方式向自助組織方式轉化,自助方式已成為一種時尚。所以在旅游文化的傳播過程中,應該更加重點觀注散客市場,針對散客市場,組織和開展有效的旅游文化傳播,開發散客旅游市場。

五、通過效果分析,解決文化傳播完成好壞的問題

拉斯韋爾模型主要注重對傳播過程的描述和控制。拉斯韋爾認為傳播是一種目的行為。因此,拉斯韋爾模型對其傳播效果非常重視。對于旅游市場的文化傳播而言.“成功的旅游市場的意識傳播,就是對傳播進行有效的控制、對文化進行全方位的傳播、利用各種媒體優勢、針對不同興趣的受信者、以統一鮮明的形象、積極主動的文化旅游文化傳播,達到長期的效果,促進旅游業良性發展。”它所取得的效果主要看以下幾方面:

第一,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組織者是否明確。

第二,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內容是否在真實的情況下吸引受眾。

第三,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傳播媒介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種媒介的優勢。

第四,旅游市場文化傳播的傳播對象是否明確和具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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