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正義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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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正義論文

篇(1)

 

兩次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結果顯示,儀征市森林覆蓋率已由1987年的8.5%上升到2008年的18.26%。本文擬從各類林地、林木蓄積量、齡組、樹種結構等4個方面進行比較研究,在宏觀上把握全市森林資源現狀以及動態變化,為全市制定和調整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提供依據。

1 各類林地變化

2008年與1987年兩期二類調查相比,林業用地面積增加了11302.70hm2,增長了344.38%;有林地面積增加了9109.20 hm2,增長了401.52%;疏林地面積減少了81.80 hm2,減少了100.00%;灌木林地面積增加了1322.68 hm2,增長了7721.42%;未成林造林地面積增加了1229.98 hm2,增長了892.58%;苗圃地面積增加了68.86 hm2,增長了85.65%;宜林地面積減少了346.22 hm2,減少了49.73%,詳見表1。

表1各地類面積變化情況 單位:hm2

 

時間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 無林地

1987

2008

±

篇(2)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當人我們不斷反思、重新思考人與自然之間關系時候,環境、能源、人口等方面的生態危機早已成為全社會不得不面對和必須要解決得重大問題了。大學作為培養人才的基地,是青年學生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高校的生態倫理道德教育建設,影響和決定著大學生基本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的形成和確立[1]。從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實際狀況來看,德育教育的內容存在滯后于時展的問題,加強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樹立新的教育理念,注重對大學生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引導,是高校德育工作所面臨的新課題。

一、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現狀

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是一種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動,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從人與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處和互惠共生的生態道德觀出發, 啟發、引導大學生樹立為了人類長遠利益和更好的享用自然、享用生活,自覺養成愛護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生態環境意識和相應的文明習慣[2]。目前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現狀并不樂觀。論文參考。大部分高校雖然開設了有關環境保護之類的相關課程,但總體來看,學生的生態倫理道德觀念淡薄、行為缺失,生態倫理道德知識貧乏。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觀念存在局限性

傳統德育教育觀念以學生“達標”為工作的致力點,忽視對學生道德能力的培養,當學生離開特定的德育環境,面對新的問題和情況時,不易做出準確的道德判斷,不能實施正確的自我教育。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基本停留在知識的傳授上,沒有自覺地把其納入到德育教育的內容以及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里,更談不上對塑造“理性生態人”最為重要的情感體驗、習慣養成及價值觀的培養。大學生生態倫理道德意識淡漠,對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缺乏深刻的認識,生態道德行為缺失,逐漸成為影響校園、周邊環境乃至社會的一個問題。

2、教學指導思想缺乏全局性

隨著全球化、信息化的發展,高校普遍增添一些新興的、著重于應用性的知識或專業,但結果往往又局限于適應性的增加和知識面的擴大,缺乏全局性的指導思想。當人們在應用領域出現了某種新技術,并意識到它可能產生的社會倫理或道德等方面的問題對人類構成威脅時,才迫不及待地進行道德教育的補課。正因為如此,當人們看到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危及到自身的生存,而法律、經濟、科技等手段不能完全起作用時,才會想到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教學指導思想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3、師資隊伍與教材建設存在薄弱性

由于生態環境科學是以自然科學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因此大部分高校在某些相關專業開設生態環境教育課,缺乏專職的師資隊伍和專門的教材。大部分教師沒有受過專門的生態環境知識教育的培訓,知識缺乏系統性;在教材方面,沒有材和教學大綱,現行教材缺乏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意識和內容,過于注重知識性、理論性、系統性,在趣味性、實用性和指導性方面不足。高校一般以環境專業或理工專業的基礎課程類教材為主,缺乏系統的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學生不可能接受全面的、系統的生態倫理道德觀教育。

4、大學生在生態倫理道德問題上的價值取向上缺乏一致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社會上出現了利益主體、利益觀念的多樣化,各種思想文化思潮的激蕩帶來了思想觀念傳遞的多維性,大學生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實效性面臨著挑戰。主要反映在學校的一元價值倡導與現實社會多元價值取向的沖突上,也反映在學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與社會環境相脫離、與受教育者心理需求相脫節等諸多問題上。論文參考。大部分高校都缺乏系統地與社會大環境的交流互動,許多大學生沒有形成堅定的生態倫理道德信念,當學校教育與社會現實利益發生碰撞時,大學生在生態道德問題的價值取向上便發生轉變 [3]。這種學校教育與社會現實不和諧的“兩張皮”現象,給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面對生態倫理道德教育存在的這些問題,如果不采取積極有效上午措施加以改進,“面向未來”的教育目標就難以實現。

二、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1、生態善惡觀教育

即形成對社會和自然善與惡的觀念。法國思想家阿爾貝特·史懷澤提出了“敬畏生命”的倫理學原則,明確提出了“善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惡則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這是必然的、普遍的、絕對的倫理原則”[4]。這一原則告訴人們:尊重生命、熱愛自然的行為,就是善;反之,就是惡。生態善惡觀的確立,能幫助人們以大自然的真善美為善美的標準,并為努力追求真善美而行動。

2、生態正義觀教育

即樹立維護自然生態和諧共生的正義原則。生態正義是指個人和社會集團的行為原則符合生態平衡的原理,符合生物多樣性的原則,符合世界人民保護環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識,符合“只有一個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它倡導可持續發展觀,保護野生動物,植樹造林的正義行為,反對破壞生態系統,毀滅物種,污染環境的非正義行為。它要求人們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堅持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實現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和諧統一。

3、生態良心觀教育

即樹立愛惜自然,保護生態的善良觀念。是指人們對生態環境、對大自然中所有生物的責任感、同情感、榮辱感,自覺維護生態環境,為自然界所有生物負責。它能喚醒人們反思自身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性,增強人們對大自然的美感、道德感和理智感,選擇適合生態道德的行為,并監督他人行為,以此激勵人們保護環境。

4、生態義務觀教育

即養成主動、自覺地對社會和自然的責任感。人之所以要盡義務,是因為人類與他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界、社會、國家、家庭的命運息息相關。同樣,人是地球生態系統的人,地球環境與人類息息相關,這就決定了人類的生態義務是人類對自然環境應盡的責任,也要通過道德自律內化為人的內心信念,從而樹立對生態的責任感。

5、生態意志觀教育

即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生態意志能促使人們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把按照生態道德動機所決定的生態道德行為堅持下去,成為克服在愛護自然、保護自然過程中遇到困難的重要力量。

三、強化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徑

1、加強生態倫理道德實踐環節,形成良好行為習慣

學校應積極組織、支持大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諸如生態調查,環保簽名,公益活動;利用“植樹節”、“愛鳥周”、“地球日”、“戒煙日”、“世界水日”、“世界環境日”等特殊紀念日,在校園舉辦形式多樣的各類活動,宣傳和普及生態倫理道德,增強大學生對保護自然環境重要性的認識,陶冶其道德情操;還可利用校園網絡、廣播、宣傳欄等多種媒體,圍繞“關愛生命、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主題,舉辦攝影、征文、演講、繪畫等比賽,宣傳環境保護的科技知識、法律法規,提倡綠色消費,使生態倫理道德深入人心。

2、通過課堂教學環節進行直面教育

日常教學是宣傳和普及生態倫理道德的主要途徑。論文參考。在各類課程的教學中,教師都應積極主動地結合自己的教學實際和教學特點,適當增加和補充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內容。如在哲學課中,教育學生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辯證關系;在法律基礎課中適當進行環境法規的教育;在思想道德修養課中要補充生態倫理道德的教育內容。此外,還可以通過開設“生態倫理學”、“人與自然”、“環境社會學”、“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公共選修課來普及生態知識。

3、加強校園生態環境建設,構建“綠色大學”

美的環境可以陶冶美的心靈,綠色校園對學生人格完善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對生態倫理道德觀念的形成起著催化作用。學校作為一個小型生態系統,應充分體現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生態倫理的要求。在校區建設上應充分運用生態學原理,根據學校所處自然地理環境,運用原有的資源和條件,使用符合生態標準的清潔環保設施與材料,提高校園綠色覆蓋率,使校園的興建與自然環境的改造形成良性互動,激發學生的環保熱情,培養學生關注環境,保護環境、創造環境的意識、態度和情感,促進綠色行為的形成。

4、編著系統的生態倫理道德教材,培訓專職教師

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教材應體現生態倫理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理論的完整性,使大學生真正了解到人類生存與發展所面臨的挑戰,意識到環境保護對于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意義,樹立崇尚自然、尊重自然、珍惜生態、保護環境的高尚道德情操;培訓可以從事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師資隊伍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基礎,是進一步加強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必要保證

總之,在高校中普及生態保護知識,樹立正確的生態倫理道德意識,努力形成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價值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共存共榮,達到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和共同進化是高校生態倫理道德教育的最終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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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德智等.倫理道德理論探索 [M]. 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7;268~276

篇(3)

 

我國的自然環境復雜多樣,生態資源十分豐富,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很低,資源供需矛盾突出一直是一個遲遲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而隨著近幾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生態環境破壞日益擴大,危害程度不斷加劇,全國的生態環境更是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眼下,推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快經濟建設,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益群體的和諧發展,加強關于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的探究很有必要。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越來越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注,因為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維護社會公平、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建設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生態補償的科學內涵

(一)生態補償的定義

曾有學者提出了生態補償的狹義及廣義概念,即狹義上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還包括對因環境保護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1]。我認為這一說法較為完善地概括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內容,但是著重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而沒有對生態補償的目的性進行總結,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生態補償是指為維護人類和多元環境之間的和諧關系,以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為目的,環境受益者就其受益承擔相應義務的一系列行為活動及其制度保障的總稱。

(二)生態補償的本質

生態補償其實是權力義務關系的一種演化形式,不同的是,它不但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包括人與自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保障和確立,需要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規制,只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存在,才能為生態補償提供具體的標準,以及維持其得以存活的基本保障力。碩士論文,完善。碩士論文,完善。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生態補償行為的本質其實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生態補償行為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調整,從而產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

(三)生態補償的作用

就前文所言,不管是生態平衡的有償性,還是生態補償體現出來的公平負擔原則,都直接決定了生態補償的作用,即平衡生態利益。生態利益的平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類對生態環境的引償,實現生態正義,另一方面是人類社會成員之間的補償,實現生態利益分配正義[2]。我們應該看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必然是與生態環境相互動的,隨著生產力的膨脹,人類對自然界物質和能量的索取需求也隨之擴大,在這個基礎上,人類必然要對生態界的健康負責。

二、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現存的問題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

生態補償的主體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生態補償機制運行首要解決的是誰補償誰即主體問題,生態補償的主體制度即是生態補償實踐中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在分析了生態補償機制中的政府干預之后,認為在現階段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給付主體和接受主體往往不易界定,故提出生態補償的主體主要有國家、社會和地區,認為我國現行的生態補償機制是以國家和社會補償為主,地區補償為輔[3]。但本文認為,生態補償過分強調政府的補償主體地位容易形成一個封閉的和單一的生態補償主體,不利于形成開放的生態補償主體體系,生態補償主體的類型化可能背離生態補償立法與實踐的客觀需求,弱化生態補償理論的實際效力。相反,從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角度出發,任何在生態資源索取行為中有參與的集體及個人,均應當具有作為生態補償主體的資格。

2.立法缺失的問題

目前部分法律法規有待補充,部分領域的法律供應不足。生態補償盡管在我國出現較早,但作為一種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成熟理念在立法上得到的反映卻是近幾年才開始,許多新的管理制度和補償模式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可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生態補償的基本法,以對生態補償的主體、對象、范圍、資金來源等做出總體性規定,已有的生態補償規定都是散見于一些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妨礙了生態補償的有效實施。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行和管理的問題

執行方面與管理體制各自未戰,而且沒有充分發揮市場在補償中的作用。現有的制度內容和運行機制存在明顯的矛盾和嚴重的問題,表現最明顯的就是“整體功能保護不足”。生態系統作為一特殊資源其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內部各構成要素間相互聯系與制約所形成的動態平衡發揮作用。單單對其中某個要素進行補償并不能真正達到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而我國現有的規定卻恰恰陷入了這個以偏概全的誤區。

2.意識觀念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補償機制與“有償索取”的誤區。有補償,必然是以消耗為前提的。碩士論文,完善。但不合理的消耗,使得過于突出了生態補償的有償性,反而使無價的生態資源價值化,這與生態補償機制構架的初衷是不相符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應當不僅體現出了有償性,更在于它的引導性,從而促進生態環境與人類發展的和諧共存。

三、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

(一)構建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思路

這個基本思路就是責權利相統一的根本原則。生態補償的根本是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平衡,應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要求,“主體-行為”框架在本質上是責權利原則的體現,故主體與行為模式最終要回到責權利相統一的基礎之上[4]。其實這種統一的思想,就是生態補償制度所追求的人與自然的平衡狀態的體現,它要求補償主體在享受生態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承擔責任。

(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途徑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完備的生態補償制度只有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建立,所以首先應當從立法方面去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合理有效地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最大程度地平衡生態利益。要擴大生態補償主體的范圍,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努力:一方面是在生態補償行為中,將政府引導與市場引導放在同樣重要的地位上,不但繼續堅決執行我國政府的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管制等措施,更要充分引進市場機制,發揮利益的引導作用,因為政府補償力度必然有限,而且目前各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已經是成為了對生態資源利益的主要索取者,但是由于生產技術的參差不齊,對于生態資源的利用率很難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造成了大量的浪費,究其原因,除了生產力的限制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源價低”的錯誤意識,使人們在經濟驅動下放棄了長遠的利益;另一個方面是推動全民責任意識,明確每一個社會單元在生態環境中享有的理所當然的利益,同時擔負的相應義務,不僅僅是國家,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個人都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成為生態補償主體,從根本上去讓生態補償制度的統攝力得到認可,從而讓生態補償機制從一種簡單的事后補償制度上升到一種具有引導性的思想觀念,達到預防生態破壞的目的。

2. 政策方面的完善

第一是豐富生態補償的方式,明確生態補償的標準。生態補償標準應該合理考慮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對生態效益的需求。通常來說,由于生態補償是經濟性的,補償標準須相當于生態保護的機會成本[5]。碩士論文,完善。因此,在確定生態補償標準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的綜合作用和影響:環境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生態環境所屬的區域和地區;生態環境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等等。此外,目前資金補償是主要的生態補償方式,但是卻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態補償方式,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這不是靠財富就能簡單換取的,所以,更不可能靠貨幣補償來挽回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我們在推行傳統生態補償費的同時,更應該注重政策補償、智力補償等多種補償方式的投入。

第二是擴展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調節政府與市場的補償比重。碩士論文,完善。這可以從三個方面去努力:首先,國家的財政專項支出是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在編制國家年度預算時,應當適當增加在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中要建立生態補償財政資金;其次,建立環境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稅費制度,使之負擔生態補償的功能,使受益者負擔部分補償的責任;最后,建立生態補償基金,該基金承擔兩項功能:預防生態惡化以及補救生態損傷,分別從預防非國家主體無法確定以及針對礦區復墾等恢復資源生態環境的活動所需要的專項生態補償。

3. 觀念意識方面的完善

推廣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樹立資源無價的環保意識。成功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是單單要突出它的有償性并使其得以有效實踐,也更加不可能是從它的懲罰力度上去評價的。成功的生態補償機制,不僅作用于它的事后救濟,更對事前的預防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使得“資源無價”的意識,傳達人心,根深蒂固。

四、小結

由于長期以來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掠奪性”開發,加上我國的自然資源人均占有率在世界平均水平的標準下本來就處于很尷尬的位置,多種原因讓我國當前的生態資源環境如履薄冰。碩士論文,完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規定了一些生態補償的相關政策與法律,生態補償在各地得到較好的實踐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盡管還是處于不成熟的階段,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它已經褪盡了青澀,進入了快速成長的階段。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必將能夠取得一個可喜的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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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旭芳,李愛年,論生態補償的法律關系[J].時代法學,2007(7):43.

篇(4)

1.學術動機不純。倫理學認為,動機決定行為,行為反映動機。在市場經濟的功利影響下,原本為創新學術成果,推進社會發展,促進文明進步這一純正的學術動機也被功利化了,許多大學教師把學術研究看作是職稱評聘的一個無奈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于是許多教師竭盡所能,使出渾身解數,東拼西湊,抄襲剽竊,到處掛名,以求在短期內取得規模效應。而一旦職稱到手后就擱船歇網了,“著書立說”也就成為歷史了,學術研究動機的功利化昭然若揭。

2.學術自律不夠。道德既是一種他律性規范,更主要是一種自律性規范,道德主體沒有對自身的嚴格自律就很難有道德的行為,當然也包括學術上的道德行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也隨之而來,一些人格不健全、缺乏自律的教師在價值取向上向拜金主義、功利主義、實用主義傾斜,而且隨著各方面競爭的加劇,使得學術研究也走上了形形的機會主義道路。在學術道德和切身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見利忘義,甚至不惜出賣自己的人格尊嚴。

3.學術監管不力。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維護學術誠信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還未完全建立起來,致使一些教師能夠鉆法律的空子。盡管我國在《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學術道德有過一些規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對于作假者缺乏應有的打擊力度。正是因為作假者受到制裁的非常少,無形之中助長了作假者的囂張氣焰,這也就是學術道德生態出現嚴重危機的重要原因。

4.學術評價不公。所謂學術評價公平是指既要重視學術量的規模性,更要重視學術質的品位性。學術研究是一個復雜嚴謹、艱苦細致、厚積薄發的過程,不經歷風雨怎么見彩虹?而許多大學在對教師的科研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審中主要是外在數量上的要求,而忽視了內在質量上的要求,即便有要求也只是以所謂國家核心刊物來評價之,豈不知核心刊物本身的評價體系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為了拯救自己的“學術生命”和教師生涯,為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務,不少教師采取剪刀加糨糊或者移花接木的方法大肆進行“學術創作”。

5.學術刊物不善。在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是廣大教師強烈的心理需求,也是他們晉升職稱的現實需要。應該說,絕大多數學術刊物學術態度嚴謹,為推動科學創新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不負責任的“學術刊物”恰好利用了教師的這種需求,不堅持學術標準和學術公正,不以學術質量和創新水平,而是以關系親疏、出價高低來決定論著或成果是否發表或出版與否,以贏利為目的,大肆違規收取版面費,出現一些不道德的行為。

二、正視大學教師學術道德生態危機的負面效應

1.玷污學術研究的純潔性。大學是學術的園地,大學教師是學術園地的辛勤耕耘者和守護者,由于學術道德失范而引起的學術腐敗現象的蔓延嚴重損害了教育的形象,損害了學術的權威,制約了科學的進步,使本該受到人們尊重并為之奮斗的學術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蕩然無存,學術的本來面目和價值被少數蛀蟲踐踏得體無完膚。而且,學術道德失范問題嚴重侵害了科學研究領域,影響了學術工作者之間的相互信任,瓦解了學術共同體內部的團結和穩定,從而破壞了科學研究的純潔性和科學性,破壞了學術共同體的凝聚力,損害了學術共同體的形象,降低了公眾對學術共同體的信任度,影響了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

2.挫傷教師科研的積極性。盡管學術道德失范和學術腐敗現象不是發生在每個教師身上,但由于教師與教師原本就是一個矛盾統一體,教師總是在相互比較中存在,在相互競爭中發展,他們總是在與其他教師的比較和競爭中來評價社會的公正,實現自身的價值,贏得社會的尊重。當身邊其他教師通過不正當手段而獲得了“科研成果”并由于這些“科研成果”而順利晉升職稱職務時,他們在心理上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衡,原本純潔和高尚的自尊心就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其學術研究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挫傷,進而懷疑自身潛心科研的價值和意義,甚至產生對自己的學術生命的徹底否定,或許他們從此開始成為抄襲一族的成員了。

3.顛覆學生道德的基礎性。大學教師教給學生的不僅僅是知識,也包括誠實守信、表里如一等等最基本的倫理道德規范,教師不僅要成為大學生學識的楷模,而且要成為大學生人格上的典范。而出現在大學校園的學術道德失范問題又會給學生以怎樣的“典范作用”呢?教師能抄襲,為什么他們不能?習慣抄襲的老師還有什么資格來制止學生抄襲呢?教師學術道德失范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對真理、公平、正義等倫理道德規范的理解與認同,甚至養成了他們好逸惡勞、自欺欺人的惡劣道德品質,動搖我們長期以來所倡導的誠實守信的道德基礎,甚至使大學生正在建造的道德大廈徹底倒塌。

4.消解社會道德的前進性。由于大學是建設先進文化、發展先進生產力的排頭兵,在學術研究方面應該發揮著策源地和輻射源的重要作用。人們很容易將她的負面效應放大,使人們悲觀地看待社會現實。如果他們把學術道德問題與政治腐敗、經濟腐敗等現象串聯起來考察,極容易消解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善良、真理和美好等道德觀念,抑制了人們的道德追求,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同時,學術道德規范與職業道德的其他范疇一起并存,相互影響,也就是說人們在學術研究領域里的道德實踐也會或多或少影響到其他職業領域的道德實踐,學術領域的不道德現象使人們在相互比較中喪失了其他領域道德訴求的愿望,也不利于其他職業道德的完善。

三、加強大學教師學術道德生態的綜合治理

1.要進一步重視學術道德教育。亞里士多德認為,美德來自于習慣,習慣來自于教育。建設優良的學術道德,教育是基礎。近幾年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學術規范文件,為我們制訂大學教師學術研究道德規范提供了重要依據。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只有少數大學建立了學術道德規范,許多大學還沒有設立專門的學術研究道德規范并將之推廣開來。因此,要在全國大學中積極倡議,制定適合本校實際的學術研究道德規范,明確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什么事情應該這樣做,什么事情應該那樣做。同時,在廣大教師和大學生中深入持久地開展學術道德教育,發揮道德教育和理論滲透的作用,倡導奉獻社會、服務于人類的精神,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時俱進、勇于創新的精神,追求真理、捍衛正義的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促進學術研究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2.要進一步強化學術道德自律。停留在他律階段的道德規范,無論人們怎樣盡職地去遵循它,它終究是一種外在于道德主體的異己的力量,一切他律的道德規范都要轉換為自律的道德規范。而在學術中實現這個轉換,其關鍵環節是道德實踐即具體的學術研究活動。筆者贊同學術的重要性,贊同職稱評定要看學術成果,但是更贊同教師要以德治學,反復實踐。只有廣大教師按照學術道德規范的要求認真科研,誠實學術,點點滴滴地感受學術道德規范的魅力,深刻認識學術道德對于學術研究與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提高認識,在認識中不斷實踐,經過認識與實踐的多次反復,才能使外在的他律轉化為內在的自律,從他律的外在約束轉化為自律的約束,從社會的客觀道德要求轉化為主體自身的道德需要,最終使他律性約束內化為自律性道德,成為自身思想道德體系中的永恒因素。

3.要進一步加大學術法制力量。從一定意義上說,學術腐敗不只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遏制學術腐敗既要堅持德治也要堅持法治,要德法并舉。在我國,法律與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倡導的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反對的。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些相關的法律,《著作權法》、《專利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都對此有過規定。在治理學術腐敗問題上,我們要堅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先行的原則,或者說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過程中發揮法律的更直接、更強勁的保證作用,也就是說體現法制力量的關鍵是要加大執法力度,發揮法制的威懾作用。如果我們對學術腐敗問題都能依法治理,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令出法隨,秉公執法,那么學術腐敗者將被震懾而有所收斂直至停止不道德甚至腐敗行為。同時,學術道德領域呼喚“王海”精神,作為被抄襲或被剽竊者,要大膽地站出來,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錯誤或違法行徑作斗爭,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篇(5)

一、“吉登斯困境”與環境正義

環境正義是指人人都應享有清潔環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境改善的義務,主張權、責、利相對稱。④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在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環境權利,公平地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代內之間是這樣,代際之間更應該如此;第二,在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方面,所有人在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的同時,承擔補償自然的責任,以實現利用和保護的平衡。環境公平分為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兩大類,代內公平又分為國際公平、區域公平、階層和群體公平。⑤氣候變化是實實在在的、危險的,引起氣候變化的是人類活動。隨著工業生產的擴大、經濟的發展,人類社會向大氣中排放的溫室氣體日益增多,氣候變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溫室氣體排放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氣候變化問題不斷地生產環境不公,例如溫室氣體排放國與風險受害國、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存在的環境不公問題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日益復雜。

(一)氣候變化的代內環境正義問題

代內環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間同等享有清潔環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境改善的義務,強調同代人之間的社會公平。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不管是已經實現了工業化的發達國家,還是正在工業化道路上前進的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氣中排放工業廢氣,理應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避免“吉登斯悖論”現象的出現。然而有些溫室氣體排放國盡管已經意識到氣候變化的風險,但他們同樣不愿意采取實質性的措施,因為他們認為氣候變化的風險對于他們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但事實上這種行為與思想會導致全球范圍代內環境不公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國家層面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溫室氣體排放國在發展本國經濟、加快本國工業化進程中大量排放工業廢氣,成為氣候變化問題的主要加害者。溫室氣體排放過多將導致全球變暖,影響氣候變化,并且這種風險具有無國界性,也即氣候變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則由全球社會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排放國正是利用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將氣候變化的風險分攤給全世界,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得這些國家抱有僥幸心理,認為風險對于自身而言是無形的、間接的、不可見的,于是他們就以此為借口放棄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從而出現“吉登斯悖論”現象。這種將風險分攤的現象尤以某些發達國家最為明顯,發達國家將某些排放工業廢氣嚴重的企業轉移至欠發達地區,轉移局部氣候變化風險。風險分攤的做法對其他未過多排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放溫室氣體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存在顯著的社會不公平,構成國際社會的代內環境正義問題。一國為追求本國經濟利益,在工業化進程中損害其他國家享有環境之益的權利,拒絕承擔環境之害的義務,這種以本國為中心的經濟發展觀是導致全球環境不公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同時這種全球代內環境不公問題又成為“吉登斯悖論”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公民個人層面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對于大多數公民而言,氣候變化是一個“想后”的議題,而不是一個“思前”的議題,也即關于氣候變化問題,公民關注的是氣候變化風險發生后應該如何解決,而不是在風險發生之前如何來預防,這也是為什么國際社會提出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預防原則”。為什么公民缺乏氣候變化的預防意識?盡管公民認識到氣候變化存在的風險,但絕大多數人并未采取實際行動來改變他們的日常習慣,以減輕這場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為如駕車、乘飛機、亂砍亂伐等都將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或是降低環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許就因為每一個公民的這種行為對于整個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個公民個體的行為作為社會行為的一部分,終將匯合成為影響氣候變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關 注自身利益的滿足,將個人行為會帶來的風險轉移給整個人類承受,在每個個體看來,氣候變化的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因為風險很少只針對個體發生,通常受害者是一個群體。錯誤觀念的導向下公民的行為造就了某種程度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

(二)氣候變化的代際環境正義問題

代際環境正義是指當代與后代人在利用環境資源問題上保持恰當的比例,既不能為了當代人的利益過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無資源可用,破壞甚至毀壞他們的生存基礎,也不能為了子孫后代的需要而使當代人生活在貧困中。①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無論是作為公民的個人還是國家,在面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時總是更多地傾向于發展經濟,甚至通過過度地開發利用資源、排放廢氣污染物等途徑來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當代人在滿足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忽視后代人利用資源和享受環境的權利。同時當代人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大量排放工業廢氣,但卻不采取解決措施改善大氣質量,將大氣污染、氣候變化的風險轉嫁給后代人承擔,也稱為風險繼承,使后代人承擔未能獲得相應收益的社會成本,造成環境代際的不公平。氣候變化是地球上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長期累積的結果,而其影響也將是代際傳遞的,因此會產生環境不公的代際傳遞。②氣候變化的長期性使得人類在排放溫室氣體的時候很少考慮到氣候變化將給未來產生的各種風險,人類將風險留給后代人,自己享受發展的成果,將后代人置于一種不公平的狀態,正因為如此,當代人認為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他們總在避免承擔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不愿采取行動改善氣候狀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他們在排放溫室氣體的過程中實際上也是一個醞釀代際環境不公問題的過程。環境不公是現代社會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解決氣候問題引發的環境不公問題,必須不斷推進和深化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進程。

二、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

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克服“吉登斯悖論”,就一定要讓言語變成行動,發展出能有效治理氣候變化的政治。吉登斯認為氣候變化的政治化應該有兩個階段:目前正處于第一階段,即將該議題納入政治議程,而第二階段必須將氣候變化政治化深植于我們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關切之中。①

(一)氣候變化問題進入政治議程

氣候變化問題的政治化有一個過程。1960年代中期,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科學家向政府提出報告:二氧化碳將導致全球氣候變暖,1970年代初,科學家開展一系列氣候問題研究,呼吁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威脅予以重視,這一時期主要是科學家致力于將氣候變化問題納入政治議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視。1985年在奧地利的菲拉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赫(Villach)召開的“評估CO2及其他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及有關影響”的國際會議,就經濟、社會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選擇進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決策上加以重視。在1988年召開的多倫多會議上,氣候問題已經正式成為一項國際政治議程,有來自48個國家的300多名科學家、政治家以及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指出,全球變暖所造成的最終后果可能僅次于核戰爭。多倫多會議后,政治家不能不對于日益增長的公眾關注和科學上的共識作出一系列反應。這些反應包括:建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為決策者提供氣候變化科學背景和政策建議的評估報告;頻繁召開國際會議,高層政治家紛紛發表聲明,表達為控制和減緩氣候變化采取對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標,等等。這些努力導致了1990年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開始,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正式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至此,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僅是一個科學問題或環境問題,而成為一個轟轟烈烈的全球性問題,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異常錯綜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②氣候變化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逐步納入政治議程,這是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一階段。將氣候變化納入政治議程,實際上也就是將氣候變化的風險納入政治議程、使其進入公眾視野,即隨著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地關注和討論氣候變化問題,氣候變化風險將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組織、社會團體、國家認識和了解。風險公開化有助于人們更深切地體會到氣候變化風險帶來的恐慌,改變原有的“氣候變化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體的”觀念,時刻認識到氣候變化風險的嚴重性,自覺改變日常行為習慣,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風險公開化有助于減輕環境不公,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和政府將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溫室氣體排放者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督促國家和個人減少導致氣候變暖的各種行為,從而維護自身利益,改變處于環境不公平的狀態;溫室氣體排放者將逐漸意識到“短視行為”和“以本國為中心”等觀念的錯誤性,在發展的同時關注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從而避免自身遭受更為嚴重的氣候變化風險。進入政治議程,氣候變化不再僅僅是一個科學問題、環境問題,還是一個國家發展中的政治和政策問題,這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和廣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國際會議還僅限于提出氣候變化問題,國際社會未能就這一問題的真正解決達成一致意見。

(二)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氣候變化的政治化要求國家和政府成為重要的活動者,因此吉登斯認為第二階段就是要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應該依靠國內政策和國際政策。在國家內部,為實現氣候變化的政治化,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政府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政府應該樹立一種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必須有某種進一步的改革和創新的“計劃”①,即制定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戰略性政策方案,將氣候變化與政治聯合并穩定于政府活動中。具備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的“計劃”可以使政府宏觀把握、約束國內各行業、各地區、各社會團體等主體之間的行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有節制的利用資源實現環境不公問題的解決,促進環境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第二,政府應該注意保持有關氣候變化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平衡各黨派之間、社會團體之間 以及各行業之間利益,維持政策穩定執行,打造某種類型的跨黨派框架以推進放眼長遠的政治。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僅有國家內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部治理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加強國際合作,制定大部分國家都認可的國際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成功治理。盡管目前氣候變化已經納入國際政治議程,但是國際合作存在難度大、進展慢、效率低等問題,國際社會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最終以一紙不具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收場,國際合作難度大。國際合作的困難主要在于以下三點:第一,氣候變化問題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國際社會處于無政府狀態,各國謀求各自利益,存在國際性的環境不公問題,無法實現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氣候變化對各國威脅的程度不同,對多數國家而言,氣候問題還沒有形成現實、直接、明確、迫切的威脅;第三,在責、權、利關系上也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和不平衡。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合作中各國的責、權、利關系不確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國通常不愿主動承擔責任。環境正義要求人們在環境權益上實現責、權、利的平等,環境權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國在氣候變化領域內的責、權、利關系更加的不明確,國際合作將更加的困難。

但是,合作共贏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國際合作更應該具備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將氣候變化融入國際事務;保持國際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統籌各國行為,避免部分國家將氣候變化的風險轉移或是將風險繼承,減少環境正義問題的出現,實現國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時政策穩定有利于各國更好地適應和持續實施氣候變化政策。哥本哈根會議雖然失敗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動能將推動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這是今后國際合作發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標桿;推進新國際制度的創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邊機制并賦予其一套有法律強制力的監管措施等等。②國際合作應該朝著制度化方向發展,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約束力,重要的是保證治理制度的公平正義性。只有在避免環境正義問題的出現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國與國之間真正的合作。

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二階段還要求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雙邊行動和協作形式。要想有能力減緩氣候變化,社會的所有成員必須參與進來,“吉登斯悖論”的解開也有賴于提倡、促進每個公民積極參與到改變日常不良行為習慣的行動中來,而不僅僅依靠恐懼使公民行動。建立多邊協作機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將氣候變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和維護環境權、生存權等權利意識;將治理氣候變化發展成為一種政治意識和政治文化,指導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習慣。如果公民能意識到全球氣候變化的風險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見的,威脅氣候的行為總會以某種形式反過來威脅人類社會,而每一個公民終將不能避免風險的危害,“吉登斯悖論”將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將改變自身的日常行為規范,積極主動的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如公民可能減少每周駕駛SUV的次數,減少私家車輛的行駛路程等等,這將平衡公民之間、公民與后代人之間的權益,緩解環境正義問題。如果公民能夠意識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將最終使風險危害自身,意識到環境正義問題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著因他人行為而造成的環境污染的時候,公民將產生反抗傾向,形成利益群體共同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生存權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氣候變化機制,督促其他群體采取措施改善氣候狀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公民社會的能量,動員個人行動,建立多元治理、多層治理模式是氣候變化的政治化的一個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方式。

篇(6)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義問題是當今社會一個普遍性問題,當代社會的每個具體領域均涉及正義問題,如經濟、政治、法律、國際關系、教育和文化等。對“環境正義”給予特殊的關注,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環境問題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現了公平和正義的分量。[1]因為環境問題主要由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構成。地球的有限性無法改變就有必要對人口及經濟發展進行控制。而限制誰的自由和發展則關乎正義問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凸現了分配的正義。第二,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共同的行動,而公平又是統一行動的前提。環境正義問題不僅進一步拓展了人與自然關系發展變化的新格局,也標志著對生態危機成因及其解決之道的認識或反思的深化。

一、“環境主義”概念

最初,“環境正義”一詞被認為包含“種際正義”的內涵。例如,溫茲(PeterWenz)在以“環境正義”為名的著作中,就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原則”也納入到環境正義研究的范圍。在我國環境正義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將環境正義稱之為“人的公正”,意指“人類在實現和滿足自己的利益過程中,公正地對待自然。”直到美國的“環境正義運動”爆發之后,“環境正義”一詞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指“由環境因素引起的社會不公正”。

目前,學界對環境正義的界定是指為實現社會中各種群體的環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羅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2]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社會正義,是關于社會因素,例如種族、民族、階級、政治權力怎樣影響和反映到環境決策上的問題。

作為當今美國一項公共政策熱點,環境正義致力于解決所有社區的需要和環境問題。美國環保局(EPA)這樣定義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等方面,全體國民,不論種族、膚色、國籍和財產狀況差異,都應得到公平對待和有效參與環境決策。“公平對待”意味著對于任何群體,不論種族、倫理觀念和社會經濟地位差異,都不應不合理的承擔由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和地方環境項目與政策實施所帶來的消極環境后果。“有效參與”則意味著:①可能受到影響的社區居民都有適當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②公眾的意見能夠影響立法部門的決策;③決策過程中應當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意見;④決策者為潛在受影響者的參與提供便利。EPA特別擔憂的是環境對某些社區居民健康的有害影響。與美國其他地方相比,這些社區環境負荷過重,人們暴露在不適宜的環境危害和風險之中。由于公開歧視、消極的種族中立許可及管制行動等歷史原因的持續影響,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這些社區大多是少數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區,同時也是環境不公正的發生地。

學界和官方所下定義非常接近,這表明美國社會對環境正義這一概念的認識趨于一致了。

許多環境正義活動者同時賦予環境正義非常廣泛的內涵,認為環境正義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的權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會性、政治性、美學性及經濟性環境。環境正義要求上述權利能夠通過自我實踐和增強個人和社區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個體和群體的特性、需要和尊嚴得到維護、實現和尊重。

二、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發端于1982年的沃倫抗議(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到了一起,從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關注少數民族社區問題的專業或非專業機構人士開始進行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并披露了許多過去鮮為人知的有關資料和事實。此事件拉開了環境正義運動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峰會在華盛頓召開。②經過激烈的辯論,代表們達成了協議,一致同意用17條“環境正義原則”作為他們行動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與主流環境保護主義者們不同的立場。著名的環境正義者黛安娜•阿爾斯頓說:“對我們來說,環境問題,……不能狹隘地予以解釋。我們眼中的環境是與整個社會的、種族的和經濟的正義交織在一起的。在我們看來,環境就是我們生活、我們工作和我們玩耍的地方。環境為我們提供了發表評論我們時代各種問題的講壇:軍事和防御政策的問題、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續開發、我們城市的未來、運輸、住房、土地和、自決權、就業……,我們可以一直列舉下去。”顯然,這是一個全然不同于主流環境保護主義的環境觀。它不僅把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而且使它與社會政治交織在一起。

“環境正義”運動反映了美國社會下層,尤其是有色人種社區的切身要求,但同時也反映了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對環境的不同概念。從某種角度看,環境正義運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延伸,它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當環境正義者們把這樣一個社會問題置入了環境保護的視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層的內涵:一方面,它說明環境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族裔問題,它已經得到了全社會和所有族群的關注;另一方面,環境危機是一個與社會危機有著密切關聯的危機,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個危機。

20世紀90年代晚期,環境正義成為環境政策討論中一個新興的主題;21世紀這個問題成為環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甚至已經制定或開始實施專門的補償措施。社會學家,特別是政治社會學家,建議使用一系列理論來解釋正義政策的形成。

三、環境正義何以可能?

很多人會認為,“正義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一個學究式的問題而不是現實的問題。任何環境正義的實質性概念都必須回答:究竟誰是環境正義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國內有研究者認為,環境正義的實質就是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分配正義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如何對資源進行分配。但是,總體而言,這些觀點缺乏有關分配正義理論的有力支持。與此不同的是,國外研究者已經開始從分配正義理論的視角切入環境正義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進展。當代西方,羅爾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重申自由主義基本理論,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由于包含了強烈的平等主義意蘊,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上的受益和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4]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由兩個正義原則組成:“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差異原則”以及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還排列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即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同時“機會均等原則”優先于“差異原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每個人所具有的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須給予公平的對待,所有機會都應該向每一個社會成員開放;第二,正義必須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換句話說,一切政策必須對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在社會分配過程中獲利最大。從第二點來看,羅爾斯把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正義”轉變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否滿足視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公正的標準,這在以往的自由主義理論中是不多見的。

按照羅爾斯的理論,國際環境問題上的一切決策應該惠顧作為弱者的發展中國家,資源應該按符合窮人利益的原則來分配。借鑒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精神,則可以這樣確立代內正義的倫理原則:第一,生存優先原則。由于國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貧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貫徹環境政策時,應該生存優先,給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具體到國際關系上,環境利益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發達國家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和提供相應的資金和技術,而不應該以保護環境為由,實施“環境沙文主義”,扼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第二,公平原則(含差別原則)。就是要求世界各國公平地承擔環境責任。但是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承當相同的責任,盡管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但是在責任分擔上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應該更多地承擔責任。羅爾斯正義論為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正義的原則

1991年美國“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華盛頓召開,正式提出環境正義問題。其基本綱領有17條原則(轉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內容有以下6點:①環境正義保證地球母親的神圣、生態系統的統一、所有物種的相互依賴性和免受生態破壞的權利;②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給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義為基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偏見;③環境正義要求保護人民,使之免遭核試驗、有毒或危險廢物及毒藥的危害,不使核試驗威脅其享受清潔空氣、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權利;④環境正義確保全體人民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自決的基本權利;⑤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各種有毒物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所有過去和當前的生產者,必須對人民極其負責,在生產現場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環境正義要求全體人民享有作為平等的伙伴參與各個級別的決策的權利,這些決策包括需求和評估。[5]

事實上,環境正義原則進一步揭示環境正義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其具體內容涉及權利、需要、分配、國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諸多領域。歸納總結以上多項環境正義原則,我認為以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則。社會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義是指每一社會成員都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每一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應當持續不斷地得到滿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應的提高。把生產發展控制在能夠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規模,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狀況。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融合,使社會成員得到全面發展。

(2)尊重原則。人在脫離動物界具備自我意識之后具有了尊嚴,人的尊嚴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這種尊嚴更應當為每個人所具有,尤其是當某個社會群體(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導致人的基本尊嚴的喪失的時候。可見,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顯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內容。

(3)機會平等原則。機會是指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空間。機會平等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這樣的原則:平等的應予以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機會平等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二是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取向,機會平等原則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從而激發了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

(4)效率優先公平兼顧原則。對現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體現公正原則。社會財富等資源的形成過程中,每一社會成員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和生產要素不同,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根據每一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差別分配,既體現平等的理念,也體現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個體對于社會的不同貢獻。

(5)補償原則。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因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依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補償原則。

五、美國環境正義評價

回顧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產生、發展和推進的歷程,不難看出環境正義的中心原則在于對資源、環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民主。恰當的環境正義理論有著極大的實踐和指導意義,為有效解決生態危機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法。

(一)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啟示

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環境正義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影響:①我們對于環境正義諸多方面的了解還遠遠不夠;②環境正義會給環境政策博弈中的每個參與主體帶來變化;③環境正義是環境政策日程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理念已經深深融入到州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為了讓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選擇,必須建立新的信息體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學性與藝術性相互融合的程度與方式,好的決策過程能夠處理根本問題,并且讓自己和公眾都認識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時,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給我們帶來如許啟示:①對當代的環境問題——環境是誰之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給予一定意義上的回答;②“環境正義”更關注和強調同時代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行為不正義現象及矯正;③“環境正義”揭示了環境利益通常表現為強勢群體的利益;④“環境正義”關心不同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群體所面臨的環境脅迫及其解決之道;⑤“環境正義”運用了平等原則解決環境權利和義務。利益雙方在過去的歷史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某些成本強加給對方,從不公平中受益。為恢復正義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資格要求在未來時間內獲益一方承擔至少與他們以往獲得的好處相當的責任。在一個由不同集團組成的社會中,擁有資源多的一方應多出力。

(二)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局限

美國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十幾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環境正義未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只具備法律的雛形。環境正義問題雖已提到環境政策制定的議事日程之上,并成為影響政策制定的一個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門把環境正義納入到決策過程中,立法部門尚未行動。

第二,環境正義的概念還不清晰。環境正義指所有群體都具有公平地分攤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環境正義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它更多關注由于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現象,特別是國家和民族間的不公平。可以說環境正義是指在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和實踐中不同國家、民族、階層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權利,承擔合理的義務,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環境正義有十分廣泛的內涵,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種群和族群對環境正義有不同的定義。目前,西方對于環境正義尚無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估體系尚很缺乏。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正義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指導原則,因為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價體系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第四,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當代西方各學派爭執不一,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當然,環境正義理論支點(如權利、自然價值、對自然的義務、社會正義理論)、基本理念(如人類共同利益、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操作原則(如國家政策、綠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經濟增長)等,則為構建中國的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理論基礎。[6]

最后,環境正義的影響力微弱,環境正義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尚未形成影響。國際層面則更多地關注于運用環境技術、環境政策和法規及經濟手段來應對和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環境正義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的作用尚未凸現。

面對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們最基本的選擇是:要么維護地球環境,要么對環境進行開發利用。這個道德選擇又會進一步引出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這里的“我們”是誰?“我們”的生活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人類的人類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間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間的矛盾又應當如何解決?回答這些問題都離不開對倫理標準的參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即是正義問題。

盡管環境正義理論尚未有一個完善的體系,西方各學派也爭執不一,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環境正義嶄新的生命力決定了其遠大的前途。作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然不同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兩者又交織在一起。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存在人與人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背后又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懷,實現環境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正義,正是環境正義理論的現實和實踐價值。

借鑒美國環境正義的價值理念和指導原則,若要為中國的環境保護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礎和理論支持,就必須擴大環境倫理的理論視野,構建具有指導意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正義理論,切實把握好這個能夠促進環境倫理學發展的良好契機[7],“要在人的生命活動中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和諧,自然與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實踐與應用,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正義理論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直接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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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5]紀駿杰.環境正義:環境社會學的規范性關懷[C].“環境價值觀與環境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南: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篇(7)

秦曉在這篇文章里試圖刻畫的,是某種基于普世原則但并非西方模式的“中國的”現代化方式。他的這一思路,顯然,可從最接近這一思路的史密斯教授的上述觀點獲得源自西方學術思想傳統的支持。

任何一套制度的合理性,按照西方“啟蒙理性”的評價標準,首先應當符合邏輯,也就是沒有內在的沖突。至于外在的沖突,則應通過這套制度與其他制度的社會競爭來解決,所謂“優勝劣汰”。其次,根據“啟蒙理性”,與自然界的生存競爭相似,社會的競爭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的生存競爭,所謂“物競天擇”。因此,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中葉,在一百年的時間里,西方人和東洋人的堅船利炮就成為對中國禮教秩序的“武器的批判”。在這一批判面前,一切說教都喪失了意義,因為最緊迫的,不再是“發展”問題而是“保種”問題――萬物先求自保后求擴充。

八十年前中國人面臨的“保種”問題,轉變為今天中國人面臨的文化傳承問題。與八十年前相比,這一問題在東方和西方都有了更深刻的回答:制度的合理性,在啟蒙理性的或“物競天擇”的標準之上,還有文化的標準。任何一套制度,它的“文化合理性”是以生活在特定文化傳統之內的人的心靈能夠因適應這套制度而感受到的幸福的程度為標準的。常識告訴我們,一個人完全可以從適應一套制度而得到物質方面的好處同時承受著內心的極大痛苦。物質方面的好處,是所謂“形”――身形的“形”。人禽之辨,在禽,是“心為形役”――奴役的“役”,在人,則是“形為心役”。合理,在人類而言,就是要在心靈被身形利益所役而有的痛苦與因心靈訴求而損失了身形利益而有的痛苦之間權衡。

就身形的利益而言,人類有普世的原則。例如,人類生存所需的經濟資源普遍稀缺,從而資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普遍地是競爭性的并且以“效率”為優勝標準。可是就心靈的幸福而言,人類和萬物一樣,因時因地而積累了不可忽視的文化差異。文化差異越重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也就越重要。

文化有三義――生物的、群體的、個人的。就人類整體而言,存在著普世的文化要素。例如,對生命的尊重和對財產權利的尊重。就人類的不同群體而言,存在著本土文化要素,所以有文化差異。例如語言和飲食的差異,基本生活方式的差異,核心價值體系的差異。在當代“公共選擇理論”視角下,政治家的社會職能是尋求他認為重要的那些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的政治表達,并因此而獲得他們的支持。

就不同的人群而言,以不同文化的語言表達的“自由”、“正義”、“效率”,這三大幸福要素,已被人類社會演化史表明是普世價值,因為對“幸福”的追求是普世的。但是,這三項普世價值的重要性排序(priority)可因文化傳統的差異而有重大差異。從而,這些人群組成的國際社會就需要通過“政治的討論”(political discussion)來建構一套合理的國際秩序。

同樣,在人群的內部,每一個人能夠感受并追求的幸福以及在幸福的三項基本要素當中,每一個人對“自由”、“正義”、“效率”的價值排序,可因社會境遇和個人歷史而呈現出與其他個人的重大差異,從而產生不同的政治訴求。就政治訴求而言,自由至上論者鼓吹的價值排序是“自由-正義-效率”,民主至上論者鼓吹的價值排序是“正義-自由-效率”,市場至上論者鼓吹“效率-自由-正義”,而威權主義者則鼓吹“正義-效率-自由”或與此類似的價值排序。

所謂“社會選擇”過程,就是在千差萬別的價值排序的基礎上尋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因此,“合理的”制度的第一前提就是它應當允許每一個人自由地參與政治討論――即自由參與關于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安排的討論。所謂“自由”,在任何社會的歷史上,只能是被允許參與政治討論的那些社會成員的自由。在西方社會,當自由逐漸從貴族擴散至庶民時,產生了被稱為“民主”的政治制度,與此相適應的是“效率-自由-正義”這樣的市場至上主義的價值排序。

僅當我們的價值排序是以“效率”為最高位置的時候,我們才遵循“物競天擇”的理性――它是在西方社會近代以來逐漸占據了主導位置的一種“文化合理性”并且它的主導位置正面臨來自其它文化合理性的嚴峻挑戰。當我們將自由與正義排序在效率之上時,我們將遵循其它類型的文化合理性。

篇(8)

中國的生態哲學從環境倫理學研究開始。環境倫理學概念首次出現在1980年《現代生態學中的方法論問題》譯文中。2 譯者余謀昌作為中國環境倫理學的首創者之一,于1991年6月出版《生態哲學》一書,提出了生態哲學的理念,填補了我國生態哲學研究的空白。生態哲學作為一種新的哲學轉向,讓人類重新思考如何看待自然、如何行動。中國的生態哲學歷經幾十年的發展正在走向成熟。它從生態倫理學的發展階段展開,歷經自然觀入手的自然哲學研究以及對技術異化的批判、在人類思維的歷史進程中的生態思想研究,直至今天生態哲學正在走向全面發展。

一、生態倫理發展階段

西方發起的環境保護運動和“”結束后,一些學者很快從“”中走出來,此時,中國的生態哲學研究也開始從環境倫理學涉及。在研究過程中它把握了西方環境倫理學理論及思想,闡釋了生態倫理內涵,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基礎,產生很多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從而形成了中國環境倫理學重要的認識內容。

中國的生態哲學與自然辯證法有著深刻的淵源,或者說中國的生態哲學就是從自然辯證法中發展出來的,人與自然的關系、自然觀就是它的根。自然辯證法學科的奠基人于光遠于1958年《人在變革自然界中的能動作用》(《自然辯證法通訊》3期),這是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自然辯證法通訊》還在1964年第1期發表了惠伯納?魏漢藩的文章《什么是自然哲學?人們為什么要研究它?》,1981年第3期發表了唐以劍的論文《人類生態學――環境科學研究的核心》。于光遠在1991年7月發表的《自然》(《自然辯證法研究》)一文對自然做了深入的研究。這既是自然辯證法對自然的研究,也屬于哲學上的自然觀的研究,更是生態哲學的基礎,是關于自然的哲學。今天幾乎絕大多數研究生態哲學的學者都出身于自然辯證法。生態哲學的研究成果有相當多的在《自然辯證法研究》、《自然辯證法通訊》、《科學技術哲學研究》(即原來的《科學技術辯證法》)這三大雜志。

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僅屬于哲學的基本問題之一,也是生態哲學貫穿始終的基本問題,中國的生態哲學也從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1980年,余謀昌把環境倫理概念介紹到國內, 1986年發表了《關于人地關系的討論》,認為遠古時代人類社會生產水平很低,對自然的控制能力弱,對自然只是一味的崇拜。第一次技術革命以后,機器技術體系裝備的生產力高速發展,人類憑借著這種力量控制一個又一個自然力,在征服自然的凱歌中開辟人類的新天地。1人類產生了自己是主人的思想,形成了控制自然、戰勝自然的觀念。1988年2月其發表的《生態學中的主體與客體》一文將人與自然的關系和社會與自然的關系作為生態哲學中的主客體來研究,這是當代重要的全球性問題。2一方面人作用于環境,另一方面環境也作用與人,這兩個方面是相互辯證的關系。此時的學者們已經將目光集中在人與自然關系的討論中,這是評判問題的依據所在。正如余謀昌在《生態倫理學的基本原則》一文中所說,生態哲學以人與自然關系為基本問題,它區別于人與自然二元分離和對立的傳統哲學,是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哲學。3

人與自然的關系延伸進入倫理學研究領域,生態哲學就從環境倫理學發展起來。源于20世紀末西方的環境保護運動使得環境倫理學很快成為一種世界潮流,這影響著中國的生態哲學,其發展主要集中在對西方環境倫理學的學習和跟蹤。中國生態哲學開始研究西方環境倫理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倫理道德的層面研究人與自然關系,研究生態倫理學問題。1991年葉平發表了《人與自然:西方生態倫理研究評述》一文,文中提到西方的生態倫理學創立經過了孕育、創立和發展三個階段。41992年余謀昌撰文闡述了生態倫理學的基本原則,他認為生態倫理學把倫理學知識領域從人與人的關系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系,道德對象的范圍從人類共同體擴大到“人―自然”共同體。5

在中國的生態哲學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人類中心主義”和“自然中心主義”在環境倫理上的激烈爭論。孫道進認為,人類中心主義對人的理性崇拜本身恰恰是非理性的1,為了人類的利益、為了經濟目的,人類掠奪自然從而產生環境問題,這促使環境倫理學重新思考自然的價值、自然權利等問題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真正本質。楊克儉在《生態環境危機與人類角色轉換》一文中指出,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危機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危及人類生命安全的全球性問題,要想消除危機,必須改變把人看成是自然之主人的觀念,重新認識人類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實現人與自然共同體的和諧共存、共同發展。2隨后余謀昌于1994年發表《走出人類中心主義》一文,引發了“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爭論,提出人類應該走出人類中心主義。這是現實對我們提出的迫切需求。因為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貶低自然,雖然獲得了局部上的成功,但是危害了自然整體,也危及人類的根本利益,使得我們陷入困境。3因此,人類所面臨的抉擇是從舊意識向新意識過渡的過程。人不應該是世界的統治者,而應該是看護者。

對于這樣的批判和反駁,人類中心主義也在不斷擴展自己的理論內涵并為其尋求辯解。在《走出人類中心主義》發表后的第二年,《自然辯證法研究》發表了《天人和諧之道――兼評“走出人類中心主義”》和《走進人類中心主義 ――兼向余謀昌先生請教》兩篇文章。文中提出人的利益與自然的利益相統一,自然的利益體現為人的利益時才有意義。要解決目前的環境危機問題,人類必須盡快超越目前的發展階段,使人類文明持續不斷地提高。4與走出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相反,潘玉君等認為人類中心主義非但不應該走出,而且應當走進和重建。困擾人類的一系列問題并不是人類中心主義的產物,人類中心主義是人類主體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使人類體現或實現了價值。51996年張理海《人類中心主義:一種哲學觀念還是一種傳統文化精神?》并明確提出,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應該能夠緩解人類與自然的沖突,可以建立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系,除了走進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別無選擇。6

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基于價值觀的不同所導致的爭論,使得自然價值問題成為環境倫理學的一個焦點。自然價值不僅關系到人如何看自然,更涉及自然的權利,與人的行動相關。自然價值、自然權利是生態哲學在環境倫理上不或可缺的內容。

首先討論的焦點集中在自然是否存在內在價值。環境倫理揭示,自然不僅能滿足人類的需要,自然對人有價值,更能滿足每一生命個體的需要,這是自然的生態價值。1995年葉平的《人與自然:生態倫理學的價值觀》一文首次將自然的價值問題做了比較詳細的說明。他認為自然界的價值具有多樣性,除了有工具價值以外還包含著內在價值、固有價值和生態系統的價值。人類應該針對自然事物本身去評價其價值,而不僅僅是從它的用途、功用來評價,自然事物有不依賴于人類評價和存在的價值。11996年佘正榮發表了論文《自然的自身價值及其對人類價值的承載》,他認為自然不僅有內在價值還具有創造性和維持性,不斷建造和優化自己生存及發展的條件,并維持著穩定的生態系統。2自然的內在價值不是人類賦予的,是其本身具有的,內在于自然之中,是自然千百萬年發生、發展、進化的產物,人類的價值也只是自然所產生的千百萬種價值之一,服從于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價值。自然是內在價值、工具價值、系統價值的統一。3

其次,自然的內在價值是不依賴于人的評價而存在的,在億萬年前沒有人類的自然界就已經存在其自身的價值。《自然的價值與自然的本質》一文提出,將自然的價值成立條件歸于人的評價是有偏見的。在千百萬年的自然史中都有價值的產生,這并非什么人類心智中的、主觀的過程。4但是《論自然的價值及其主體》一文卻認為,所謂“價值”,實質上是指自然事物能滿足人類的所需,即對人是有用的。這里的自然價值是對人類需要的滿足,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意義。5這與自然主義不同的是明確否定了自然的內在價值,認為自然主義對于自然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的解釋是矛盾的。而《自然價值的倫理精神》一文認為,自然不僅具有外在價值還具有內在價值。這種價值不必以人類作參考,是自然所固有的。自然的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都共處于地球生態系統之中,體現了它們的統一性。6自然擁有內在價值是毋庸置疑的,沒有評價者就沒有價值的問題也迎刃而解。就如同一幅美麗畫卷,即使沒有欣賞他的人,也不影響它的客觀存在。就是說,沒有評價者當然也能有價值。承認自然的內在價值并不否認人的內在價值,在生態系統共同體內,人與自然既有相互依存的工具價值,又具有各自獨立的內在價值。7

然后,就是對于自然權利的研究,研究者在肯定自然價值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然權利。1999年納什的《大自然的權利》由青島出版社出版。其核心觀點認為自然是有權利的,并且作為生物鏈最頂端的人類有必要尊重自然的權利,并且對它賦予道德關懷。大自然也必須擁有其自身的天賦權利。12001年《自然權利論――環境倫理學的理論基礎》發表,文章闡明自然的權利是將權利擴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僅包括動物、所有的有生命體還包括無生命的自然在內的整個自然界。人所具有的內在價值賦予人權利,同理,自然龐大內在價值也賦予自然相應的權利。2鄭慧子在1999年發表的《人對自然有必然的倫理關系》一文中認為,人首先是存在于地球表面系統內的,人是生活在由自然共同體和社會共同體兩者構成的區域當中,人類應該承擔起責任和義務去維護共同體的秩序與和諧。3因此人對自然有必然的倫理關系是個不爭的事實。

二、從自然觀入手的自然哲學研究以及對技術異化的批判

2000年之前,中國的生態哲學主要從人工自然的角度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研究自然觀,2000年之后轉向從技術異化的批判角度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自然觀。人與自然的關系貫穿于生態哲學研究始終,人通過技術與自然建立聯系,技術的不斷發展引起學者對人工自然的哲學研究。1993年發表的《由自然哲學到人工自然哲學》認為,自然哲學的研究需要從自然擴展到人,人的活動所產生的產品及其過程、人對自然的能動作用、人的活動及其產品對人類的反作用等等都應該擴展為研究內容,也就是說人工自然必須走入研究視野,自然哲學要走向人工自然。4林德宏在1993年《自然觀研究的新階段》,提出系統地開展人工自然觀的研究是自然觀研究的新階段。人工自然是人類行動產生的,人的行動溝通人類和社會并以人工自然呈現。對于人工自然的研究有助于進一步揭示自然與社會的本質聯系,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實現生產模式的轉軌。51999年陳洪良《人工自然觀與現代社會發展》指出,人類社會在自然之中發展,自然的發展是其前提,人工自然觀首先必須體現生態文明,這是人類的精神對自然的生態把握,把人類意識融入宏大的自然生態系統中。6

從自然哲學維度入手研究生態哲學,是從生態自然觀研究開始的。生態自然觀更是中國生態哲學研究不可缺少的。肖玲在1997年發表的《從人工自然觀到生態自然觀》一文中指出,自然觀既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考量,也是人類自身成熟狀態的重要標志。自然發展過程與自然觀演變進程(天然自然觀――人工自然觀――生態自然觀)相吻合,生態自然觀產生具有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7自然觀就是如何看待自然。《現代自然觀與可持續發展》一文提出,自然界本身無所謂善惡,人不能等待自然“善待”自己,也不應該自認為是大自然的統治者。作為自然生態系統中的一員,為了生存人類需要利用自然。人類通過發展科學技術利用、控制、改造自然。不應該因為科學技術的局限性對發展科學技術沒有信心,也不應該弱化甚至放棄科學技術,只靠倫理信念規范人的行為,利用自然、改變自然依靠科學技術,人與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也需要科學技術。1

科學技術是科學技術哲學的研究對象,針對科學技術所產生的問題,分析人類利用技術對自然產生的影響,是從技術哲學維度入手研究生態哲學中的自然觀問題。2001年發表的論文《自然中的技術異化》是從批判的角度分析技術對自然產生的危害。這篇論文是人工自然與天然自然研究的繼續。自然中的技術異化將人工自然和天然自然相互抽離,可是,自然界作為整體的生態系統,由于技術進步的控制和干預,其整體平衡受到干擾,阻斷了天然自然的自然進程。技術的進步在不斷地削弱自己和人類的存在基礎。技術越發展越顯現出技術異化現象。2《從哲學視角審視人工自然》一文指出,技術的進步促進人工自然的產生和發展,對人類的進步有積極意義。然而,人工自然作為人勞動的產物,從天然自然中分離出來,在與天然自然的對立中成為導致異化的因素。3

對技術異化的克服就是要把技術放置于生態之中,并以生態的形式展現出來,那么技術就可以是天使。論文《生態技術――技術可以是天使》(2005年)認為,生態紀的技術就意味著那些增強“生命之家”的創新。技術是天使,使人類的故事演繹出輝煌。技術也帶來危機,它產生了環境污染、生態災難、物種滅絕,以至于我們現在的新生代正在走向終結。然而,終結也是新生的契機,新生代的終結意味著生態紀元的開始。4也就是說先進技術必須與生態的技術相一致,這也是技術的天使本性決定的,技術可以是天使。

把技術放到生態之中克服技術異化,是建立在生態世界觀和價值觀基礎上的現實行動,隨著生態哲學的發展,中國學者把世界觀和價值觀聯系在一起。世界觀決定價值觀,決定我們的行為。郁樂和孫道進在《試論自然觀與自然的價值問題》中提出了一種新的觀點,他們認為回答自然價值問題的理論根據是自然觀。關于自然價值和自然權利的道德爭論的背后隱藏著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的不同自然觀。無論是何種對自然權利的理解都取決于他們偏向于何種自然觀。要么將人融化于自然,要么從自然的利益出發批判人的所作所為。5薛勇民和路強在《自然價值論與生態整體主義》一文中提出了只有將自然價值論放置在生態整體主義的視野中,自然價值論的確立才能成立,才能以豐富多彩的自然價值批判只有人類才有價值的錯誤觀念,自然價值論本身蘊于生態整體思想之中。1可見,中國學者們不再糾結于人與自然的抽象對立,而是將視野擴大到更全面更廣泛的生態整體主義的視野下去理解自然的價值問題。

三、人類歷史思維進程中的生態思想研究

2010年以后,中國學者開始研究西方哲學歷史中的生態哲學思想,再加上對中國傳統哲學生態思想所做的挖掘,中國的生態哲學在哲學的歷史思維中研究生態思想的歷程,從思維的層面豐富了生態哲學的研究。在人類的思維歷史中,生態思想的發展是持續的,期間有過反復、曲折。生態哲學有價值觀維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態倫理學或環境倫理學;有本體論維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態自然觀;在哲學思維歷史進程中研究生態思想,就是思維層面的生態哲學研究,這相當于認識論維度的生態哲學研究。

中國傳統哲學中所蘊含的生態思想一直都是中國學者的研究內容。《自然辯證法通訊》在1989年第4期發表了李志超的《抱樸子的自然觀》一文,1993年第6期發表了周昌忠的論文《中國傳統哲學天人關系理論的環境哲學意義》,1997年第4期發表了胡化凱的論文《感應論──中國古代樸素的自然觀》。這些研究都闡述了中國傳統哲學中的自然觀以及人與自然關系的思想。1998年第5期的《自然辯證法通訊》發表了徐剛的《萊布尼茨與朱熹自然哲學》,把東西方思想家的觀點做了比較研究。

生態思想在西方哲學思維的歷史進程中有著曲折的道路。2010年發表的論文《哲學歷程中的生態思想軌跡――從古希臘到科學革命》,這是生態哲學研究深入人類思維領域,在哲學的歷史進程中研究生態思想。論文聚焦于每一時代哲學所關注的主題,不同時代有不同的主題,這體現為哲學的外在轉向。文章指出,哲學史是人類思維的代表,自古希臘以來就有了人和自然的生態性思想,但是對思維的抽象強調切斷人和自然的有機聯系,將哲學引向了中世紀的宗教。哲學背離自然、背離人,以神的唯一創造性代替自然的內在創造力,以上帝扼殺人性,割斷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科學革命之后,伴隨著牛頓力學而強大起來的科學,以機械自然觀解構了自然生態,終結了生態思想。文藝復興對人的理性與思維的張揚片面強調意識、思維、理性,徹底終結了哲學中生態思想發展之路。2

被機械自然觀終結的生態思想如何回歸人類思維歷程,中國學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2011年《哲學歷程中的生態思想軌跡――從笛卡兒到懷特海》一文就是對生態思想重回人類思維的歷史過程的探索。文章指出,笛卡兒提出的心物兩分的二元論把生態性只給了人,人類思維從此空前提升,忽視了自然和世界;休謨和洛克對二元論的質疑和反思,使生態思想得以呈現,但又因社會與文化局限性而不能彰顯;到了康德的心靈體驗和黑格爾的絕對精神,再也看不到對自然的生態闡述,自然只有精神上的客觀存在,生態性的思想只屬于那個客觀的精神,一個完全沒有物質基礎的存在。 12012年羅久發表了論文《自然中的精神――謝林早期思想中的‘自然’觀念探析》,他指出,為了克服康德留下的精神與物質的二元論,謝林發展了一種有機自然的理論,認為自然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因果規律的客觀對象,其本質上并不是完全外在于自我意識的純粹客觀對象的總和,自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2

哲學所關注的主題體現為哲學的外在展現,哲學的發展還有其內在的邏輯,從哲學的內在邏輯入手研究生態哲學是純粹的思維向度的研究。2012年發表的《從達爾文到懷特海的本體論邏輯進程》一文,詳盡闡釋了生態思想如何從達爾文開始一直到懷特海,更徹底的生態哲學思想如何從達爾文的進化論經過創造進化論、突創進化論,最終到懷特海的有機體哲學這一發生、發展并形成的過程。32012年發表的論文《關系性―過程性原則的邏輯必然性》則闡述了在人類哲學思維的歷史中,從哲學的內在邏輯發展中揭示生態哲學的出現是哲學發展的歷史必然。探討哲學內在邏輯的演變歷程也是生態哲學的研究任務。古希臘哲學是哲學的邏輯起點,對物質世界的認識同時肯定了“世界是真實存在的”的本體論原則以及“認識必然可能”認識論原則。從這兩個可以推出“關系是普遍存在的”關系原則和“世界是過程的”過程原則。本體論原則、認識論原則、理性原則可以推出關系性、過程性、有機性邏輯必然性。生態哲學提倡關系、過程,強調整體和有機。這是從哲學的內在邏輯來解析哲學的發展歷程,分析思維整體中的生態哲學思想,更是生態哲學得以完善的標志。4

四、生態共同體:生態哲學對走向生態紀元的追求

從中國學者對生態哲學在不同時代不同看法可以體會出生態哲學本身的發展。《自然辯證法研究》2000年第6期發表了《中國環境倫理學研究進展》一文,從論文的題目可以看出,當時的生態哲學就被看作是環境倫理學。作者李壽德肯定了中國學者在環境倫理學領域所做出的成就。而佘正榮2006年認為,在生態倫理學這門重大新興學科的開創過程中,存在著多元競爭的理論是非常合理的5,這肯定了生態哲學發展的多元性。2007年張豈之《關于環境哲學的幾點思考》,他指出,環境哲學的目的是要探討伴隨環境危機而產生的哲學問題,它們主要涉及人和自然之間關系的各類問題。環境哲學必定需要研究環境倫理問題。當前最緊迫的是要解決人們該做什么和如何做的問題。6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學者已經意識到生態哲學面對的問題就是哲學本身面對的問題,哲學的主題要轉向關注“如何做”。2012年劉福森發表的論文《生態哲學研究必須超越的幾個基本哲學觀念》指出,任何哲學都只屬于自己時代的“特殊哲學”,生態哲學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態文明,是按照生態文明的價值與邏輯所構思起來的新時代的哲學。12015年發表了論文《生態哲學之解讀》,作者直接闡明生態哲學就是哲學本身,是今天的時代哲學。如何行動成為哲學關注的主題。生態哲學就是哲學轉向行動,是行動的哲學。生態哲學就是哲學本身的發展,那么生態哲學的構成就要有生態本體論、生態認識論以及生態倫理學。2

由于全球生態危機的現實,生態哲學揭示其深層根源并批判現代性所存在的問題也是中國學者所研究的內容。2008年發表的論文《生態學批評中的理想人格――“生態人”之分析》指出,生態學的批評使人類中心主義思維破產,以具有關系性思維和博愛情懷的“生態人”批判獨斷的理性人。3盧風在《整體主義環境哲學對現代性的挑戰》一文中,以生態哲學的關系及整體理論分析批判了現代性哲學所存在的問題。他的研究解構了現代性的物理主義,消解了主客體的絕對二分,挑戰獨斷的理性主義。他提出,唯當徹底擯棄了獨斷理性主義的完全可知論和知識統一論時,我們才會敬畏自然、保護地球。4解決當前嚴重的環境危機要求的不只是改革個人和社會的行為,更要挑戰現代性哲學所存在的問題,研究人類如何生存,如何發展,如何做,研究公平、正義倫理,研究生態文化,研究關愛生命、保護環境,研究生態智慧。

篇(9)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與環境息息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指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換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而環境法價值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同時環境法也是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

一、環境司法的含義

環境司法指的就是各種與環境相關的司法活動,也就是司法機關在環境法律指導下做出的對程序、權限與職責的明確規定,以及對案件糾紛的解決、矛盾的化解等過程。或者說是在司法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所發揮出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中廣泛的應用司法救濟途徑與方法,不僅對增強司法權威來說十分有利,還對環境的權利與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護作用,補救所遭受的損害,懲處違法行為,及時、合理、合法的將矛盾沖突進行化解與處理。作為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特殊通道,環境司法能夠將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足加以彌補,任何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都不能超越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特質。因生態環境污染以及破壞導致的各種行政、刑事以及民事沖突與矛盾急切需要使用環境司法手段,將其能動性充分的發揮出來,進而使生態環境的持久良性發展以及人類社會永續安寧得到保障。

二、 環境法價值的含義

環境法價值實際上意義上指的是,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環境法在其社會作用發揮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對生存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用性與滿足性。首先,它強調的是作為調整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社會規范,環境法應當將其具有的“有用性”這一功能發揮出來。然而這種有用性的體現需要以環境法的實施、適用、實際效果的獲取為依據,實際上是對環境法外在價值的反映。另外,環境法律發展具有的一般規律,以及自身具有的內在特質與基本精神都會在環境法價值中得以體現。并且環境法天然的特質就是體現在這些本質與基本精神上,在其本身上就將實施與使用環境法時帶來的必要性的實際意義與效果排除了。總而言之,一方面環境法價值可以通過環境法在對外部現實社會的作用下,將其功效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又會以自身的內在精神特質為立足點,與內外價值相融合進而形成整體并將其功效發揮到極致。

三、環境法價值對環境司法具有的意義

作為所有環境法律活動的理論基礎與思想先導,環境法價值對我國司法機關對正確方向的堅持、對環境司法實現公正的思想來說,其起到了價值指引與保障的作用,對我國環境司法的實踐來說,其指導意義十分重大。首先,環境司法的先覺醒性因素就是環境法具有的價值精神以及其內在的規律。環境法能夠得到良好適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環境法本身上具有的那些良好價值精神。環境司法活動在惡法下是不會真正良好的。另外,司法過程以及結果判斷的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環境司法者內心確認以及價值認知的影響。徒法是不能自己運行的,就算環境法律規范制定的再好,沒有司法機關和司法審判人員對適用性的實踐,就不能使其制定的初衷與期待的效果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四、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背離的表現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缺乏對安全價值的認識

伴隨環境問題以及風險的不斷增多,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時,司法權也顯得越發羸弱、無力。法院并沒有在環境司法的實際過程中,將自有裁量權充分的行使出來;也沒有在遇到糾紛、沖突與矛盾時有效的利用司法建議或者是司法解釋等方法和手段進行處理與解決;甚至在遇到違法行為時,沒有及時的對其進行制止、沒有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沒有賠償與救濟受害者。使得那些由于環境破壞而受到殃及的受害者沒有投訴與狀告的對象,不能使生態環境有效的得到治理與恢復,也就使得資源破壞與環境污染變得越來越嚴重。

(二) 處于訴訟環節時背離正義的價值

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我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這三種途徑來尋求司法上的救濟。同樣的,當環境的權利遭到侵害時,也可以使用這三種途徑來實現司法救濟的尋求。但是由于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環境方面的訴訟同普通人事訴訟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可以具體的將環境訴訟分為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以及環境行政訴訟這三種訴訟形式,而且它們在各自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上,都會遵守各自不同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范。在數十年的環境司法的實踐下,環境訴訟因著司法機關在應對環境沖突與矛盾時采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措施得以平穩、公正、有序的進行。然而,環境問題和環境危機變得越來越嚴重,在解決環境問題時,法院仍然不能將其具有的作用與功能發揮的著實與有效,有時甚至會顯得較為無力,司法狀況難以令人滿意。在處于訴訟環節時,嚴重的與環境法的正義價值要求相背離。

(三) 在對權衡利益時不重視可持續發展觀

司法人員在權衡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或者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時,往往只顧及當前的利益,不重視長遠的利益,更有甚者還會只重視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優先于經濟發展的考慮,而對環境保護不予以重視,沒有以可持續發展觀來維持人類社會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法官通常都是已經形成定勢的一般社會思維對環境糾紛案件進行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與審理。從嚴格意義上講,實際上這屬于實質內容的審查,很有可能引發不公正的審判,其原因就是由于該過程傾向于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在長時間經受優先發展經濟這個觀念的影響與束縛下,施加實際上我國環境司法在考量權衡利益這一環節中,已經優先被經濟發展占據了,一旦發生了利益沖突,其他利益便不能得到首要的重視。

五、我國環境司法對環境法價值的回歸策略

(一)遵循風險預防原則來保證環境安全

在風險社會環境這一背景下,應對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定要使環境法展現出應有的作為,為了防止一些不能對其不安全性進行確定的因素變成現實威脅,應當對風險預測原則進行確立,以此來為環境司法以及環境執法提供出相應的依據與保障。盡管我國尚未在相關環境法中建立該項原則,但是鑒于環境風險日益嚴重化的趨勢,司法機關需要對其有所作為,使環境的安全得到保障。面對由于環境問題而引起各種社會損害以及巨大損失時,環境司法機關一定要對風險預測原則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還要在靈活的運用于環境司法中,在司法審判的威懾力下,避免使環境遭受損害。故此,法院有必要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將環境具有的指導思想進行強化,重視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審視。

(二) 完善環境法來彰顯環境正義

由于現行的環境法律存在一些缺失與不足,因此在對環境司法進行實踐時經常會出現很多疑難問題,很難令社會公眾長期期待的環境正義得以實現。因此必須要將相關的環境法律完善,將充足的法律依據提供給環境司法,進而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將環境正義彰顯出來。鑒于法院審判工作具有的特殊性,也就促成了法官鐘情于為斷案提供依據的法律規范具有的可具體操作性以及可適用性。同時還因為現行的相關法律在處理糾紛的范圍上、方式上以及賠償數額和責任認定等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沖突、模糊、空白等原則性規定,使得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就為審判具體環境案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由此,期待未來修訂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立法時,能夠多加注重制定禁止性、義務性以及授權性等方面的規范,具體、明確與細致的對行為后果加以闡述,進而將實踐操作性增強。在有關環境要素方面的法律規范中,詳細、直接、明確的規定出環境刑事責任制裁條款與環境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保證在環境糾紛的正確處理時,能夠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依靠。

篇(10)

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深刻認識和反思的結果,也是人類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中陷人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生存危機深刻反省自身發展模式的產物。環境倫理思想源自環境倫理學,它研究和討論的是生態環境中的人類的倫理道德問題,人類如何在發展生產、發展經濟和提高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時,更加合理,更加科學的來對待自然和保護生物,從而更好的協調人和自然的關系。環境倫理思想中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及在資源與環境方面達到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等思想都在循環經濟中得到推廣和應用。

一、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在循環經濟中的運用

循環經濟為試圖解決經濟的發展效率與自然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矛盾而產生的,它是可持續發展的組成部分,也同樣認為經濟發展的持續性是建立在自然可持續性存在和發展之上的。環境倫理思想關于自然的價值和權力的論述為:自然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其中自然的外在價值是指自然事物作為資源,能滿足人和其他生命的需要,符合人和其他生命的利益。自然的外在價值對人們來說有功利意義,被人所廣泛接受,并且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起到巨大作用,但作為自然價值的內在價值卻長久被人類所忽視。自然的內在價值是指生命和自然界自身生存的意義,它富有創造性,創造了地球上適宜生命生存的條件,創造了地球基本的生態過程、生態系統和生態物種,同時表明了生命和自然事物按客觀自然規律在地球的生存是合理的,有意義的。

地球產生于46億年前,而人類在地球上產生卻僅是大約300-700萬年前。雖然人類社會相對于整個地球的產生甚至生命的產生是短暫的,但人在生命層次序列和生命組織的序列中卻處于最高位置。人是環境道德的主體,也是環境道德的人。但由于人類的狂妄自大,人忽視了自然的內在價值和權利,第二次工業革命后人類開始瘋狂的掠奪自然資源,發展經濟,直至造成生態危機。自然開始用它最原始的方式開始報復人類,各種自然災害接踵而至,比如土地嚴重沙漠化,洪水淹沒了人類的家園,各種自然資源嚴重短缺等等,此時人類才開始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人類開始認識到自己是自然的一員,而不是自然的主宰者。以往的工業發展和經濟發展只注重自然的外在價值,人類生態價值,卻忽視了人與自然的生態共同利益,即自然的自身價值,從而導致大自然的報復,這是造成地球生態危機的倫理根源。而人類要擺脫生態危機就要明確人與自然不僅以相互利用方式存在,而且也以相互依存的方式維持著地球自然的生態穩定。作為生命序列最高級的物種,卻扮演了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不稱職的調控者。在如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上,環境倫理思想為我們提供了基本判斷的道德依據,我們對自然所賦有的責任和義務就是最大限度的維護地球生態系統的穩定、和諧。作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歷史責任,就是恢復和保存自然的內在價值,確立自然的權利,從生態整體主義觀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它是人類認識到自然內在價值及權利基礎上所提出的人類經濟發展的生態模式,在明確了自然具有內在價值,學習生態系統的智慧基礎上設計出來的。在生態系統中,只要它正常運轉.所有輸人生態系統的物質都可通過生態食物鏈一級一級的轉移,所有物質都在循環中運動轉化。一種有機體被利用后,轉化再生為另一種有機體可以利用的形式,幾乎所有物質都在循環中被利用。生物圈的物質生產過程就是一種廢物還原和廢物利用的過程,一種無廢物生產的過程。循環經濟就是把生態系統的物質運動過程應用到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過程中,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它是一種物質閉環流動,它的模式是“資源—產品—廢棄物—資源”,即資源在第一次生產出產品后,其剩余物是第二種產品的原料,如仍有剩余就再作為第三種產品的原料,直到全部用完或循環使用,最后不可避免的廢物,以對生物和環境無害的形式排放,能被環境中生物吸收和利用。

承認自然的固有價值和人類的實踐能動作用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是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循環經濟中的倫理思想體現在生產和消費領域里的生態化轉化,承認生態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的價值。

二、循環經濟中體現的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原則

循環經濟是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三R"為原則(即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以生態產業鏈為發展載體;以清潔生產為重要手段,以達到實現物質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它運用一種新的系統觀、經濟觀、價值觀、生產觀和消費觀實現著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一)循環經濟中的代際公平思想分析

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類有能力永久的改變或毀壞地球,而且當代人的活動會對后代及未來人類的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例如熱帶雨林的大面積消失、臭氧層的空洞、土地沙漠化嚴重等等都將危及后代及未來人類的生活和生產,對于這種把危害和危險留給后代,是對后代的一種不公平。環境倫理思想中提出的代際公平要求本代人的發展不以損害后代人的發展能力為代價,至少要留下滿足后代人能進一步發展的環境資源,例如保護自然物種的多樣性,維持地球生態環境質量等。環境倫理把關懷的對象由代內進一步擴展到代際,就好像為后代人建立一個大的資源與環境的儲蓄銀行,當代人應只消耗由儲蓄銀行產生的利息,而應將本金留給后代,以達到代際之間資源與環境的公平分配。人是可以通過理性把握歷史的行動,可以通過理性來超越現在,接觸未來,所以需要提倡代際正義,有一種面向未來的價值思維,循環經濟正是這種面向未來的價值思維的產物。代際公平是循環經濟的倫理取向之一,循環經濟在生產中減量化原則,要求減少進人生產和消費領域的物質量,要求人們必須學會預防廢棄物的產生而不是產生后的治理。比如在生產過程中,制造廠就要通過減少每個產品的物質使用量,通過重新設計工藝流程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或減少廢棄物排放,提倡消費中多次應用。這種生產中減量化、消費中多次運用的做法,不僅符合經濟學規律,更是一種對自然和資源的保護,是對子孫后代的一種公平式做法,是代際公平的一種表現。

(二)循環經濟中的代內公平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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