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9-10 22:33:1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放棄繼承權公證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一、繼承權公證界定范圍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個別公證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二、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勞動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自由權、通信秘密等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等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魚塘、果園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1、國家、集體的財產;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范圍,公證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員因不明了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三、繼承權公證的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于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四、對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處理

篇(2)

一、什么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權公證及遺囑繼承的條件

遺囑繼承就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又被稱為“指定繼承”。

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遺囑人遺留的、生前所指定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沒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先于立遺囑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權公證的審核

(一)審查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參照繼承權公證,筆者認為申請遺囑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遺囑公證書的原件;

2.遺囑人的死亡證明;

3.遺囑人的繼承人情況證明;

4.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屬于個人財產所有權證明;

5.遺囑繼承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6.遺囑中設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審查遺囑的有效性

由于多數遺囑人都是在財產所在地立遺囑,遺囑生效后,遺囑繼承人都會來到為該遺囑進行公證的原公證機關進行遺囑繼承權公證,因此公證機關首先就要調檔查卷,查看此公證書有無修改、撤銷等情況;但如果是其他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因為目前公證行業還沒有建立起全行業的信息中心網絡,無法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務不能進行聯網檢索與查詢,所以就要進行電話核查,同時做好電話記錄。

根據《繼承法》第六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憾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此,以前有人認為辦理了遺囑公證后再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就應當便利多了,公證員只需要直接依據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讓當事人提供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能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相反鑒于繼承法的規定,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要審查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繼承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公證員為了核實遺囑公證書是否是有效遺囑,需要當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并召集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場,以便履行遺囑生效的確認程序,這一步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三、遺囑繼承筆錄的制作

無論所立遺囑是哪一種目的,我們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時都要對談話進行詳細地記載,包括告知義務。

(一)重點詢問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該份遺囑的內容,對該遺囑內容有無疑義;

2.繼承人現在有無需要其扶養或贍養的人(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可能沒有這樣的人,但在他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可能出現了這樣的人);如果有,立遺囑人是否還有其他財產來供養他們;

3.被繼承人是否曾在辦理此遺囑公證后,又立有其他的公證遺囑或其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處分過相同的財產;

4.遺囑人現在是否負有債務。

(二)告知義務

1.如果被繼承人現在負有債務,在法定繼承人不能償還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應該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前先償還債務,或在遺囑繼承后,再償還債務,否則,債權人是有權追償的;

2.如果被繼承人現在還有需要其撫養或贍養的人,而其又無其他財產時,遺囑繼承人要從其所繼承的遺產中為這些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篇(3)

答:

你父親死亡,你和你母親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都是你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

你要繼承你父親留下的車輛需經以下兩個步驟:

一、你必須和你母親到公證處作遺產繼承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該公民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一)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5.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在公證處發表的聲明。

二、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攜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去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申請人提供的證件為:(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二)原車行駛執照、車輛登記證書;(三)填寫車輛變更登記表,重新確認車牌、登記地址、聯系人等信息。(四)經交警部門簽注后換發新的行駛執照。(五)變更過程中,如保留原車號牌,交納15元的行駛證制證費。如放棄原車號牌,選取新號,交納15元的換證費和100元的車牌制作費。

問:

我父親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輛汽車。父母只有我一個孩子,母親同意將車直接過戶到我名下。請問:我拿我的身份證和寫有父親名字的行車執照,就可以去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吧?

答:

你父親死亡,你和你母親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都是你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

你要繼承你父親留下的車輛需經以下兩個步驟:

一、你必須和你母親到公證處作遺產繼承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該公民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一)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5.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在公證處發表的聲明。

篇(4)

案例:2012年11月,48歲的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田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不得已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所涉及的事實進行了認真審查。由于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公證書證明了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田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這部分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田某和武某父母共同繼承。

點評: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以下5種情況時,應適用法定繼承:(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本案由于武某是突發意外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因此對財產的繼承也就屬于法定繼承。在死者妻子、父母爭奪繼承權的情況下,公證員首先幫助當事人分析確定了遺產范圍及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分擔,進而依法提出了繼承方案并辦理了相應的公證證明,從而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遺囑公證,維護了出嫁女兒的合法權益

案例:已故的徐老太原有2兒1女,3個兒女均已成家。2006年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起居的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11年年底,老人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告知已是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留給女兒。兩個兒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12年初,在別人的提醒下,徐老太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同年4月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與女兒為爭奪遺產而鬧上法庭。法院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判決徐老太的遺產南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同時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本案中,徐老太擺脫世俗偏見,自主行使遺產處分權,立遺囑指定其女兒繼承遺產,顯示出徐老太法律意識的覺醒。

3.婚前財產公證,為老年人再婚掃除障礙

篇(5)

一、遺囑效力概述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因為遺囑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有效成立遺囑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遺囑有效成立對立遺囑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這一要求。

(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遺囑應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也是法律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保護的體現。

(三)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只能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該遺囑行為無效,即遺囑的這部分無效。

(四)遺囑類型、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在形式上稍有欠缺,會導致遺囑無效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將遺囑的分類定位為公證、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五類,每一種不同的形式其成立條件也各不相同。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的遺囑;代書遺囑是立遺囑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親自書寫,便自己口述,找人寫作,但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確認;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立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否則就不是自書遺囑了;錄音遺囑則是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對口述的內容進行錄音制作的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則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述遺囑,由他人代為轉述,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就歸于無效。

二、遺囑繼承公證中公證員審核的重點

公證機構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中,除了按照繼承權公證的常規對申請人的身份、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親屬關系等進行審核外,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區分遺囑的形式,對遺囑的效力予以認定

我國現行《繼承法》確認了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利益的誘惑,很多人為了繼承財產而不擇手段,公證員必須要做好審核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工作,以確認遺囑的效力。

遺囑為公證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首先確認遺囑內容是否經公證變更或撤銷進行審查,然后進一步核實確定被繼承人沒有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人中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后,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遺囑為公證遺囑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取得全體法定繼承人對該遺囑內容無異議的書面確認,并經審查認為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

(二)對公證遺囑效力的認定

立遺囑人去世后,如果立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的,依照我國現行的遺囑效力認定原則是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大多數情況下的遺囑繼承人都會在辦理公證遺囑的原公證機關申請遺囑繼承權公證,因此公證機關首先就要調檔查卷、查核本單位的公證信息網絡,查看此遺囑人有無新的公證遺囑,申請人所依據的遺囑公證有無修改、撤銷等情況。如果是其他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因為目前公證行業還沒有建立起全行業的信息中心網絡,無法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務不能進行聯網檢索與查詢,所以就需要使用現有的信函、傳真、電話等其他方式核查,同時需要對查核過程的相關證據予以規定、保存。

(三)注重對其他繼承人意思表示的審核

公證機構為了保證立遺囑人和相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做好繼承權公證中的每一項細節工作,辦理遺囑繼承中應了解清楚立遺囑人是否還有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受益人有無喪失繼承權的問題,家庭成員中是否有需要立遺囑人撫養的人,立遺囑人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等相關問題。在詢問其他繼承人時,可能會出現四種情況:第一種是相關繼承人對遺囑的內容或有效性提出異議,并且無法通過溝通達成統一的結果,這時候就需要通過司法部門確認遺囑的有效性;第二種是相關繼承人存在異議,但這種異議可能是由于對一些法律和先關事實不理解所造成,通過最終的解釋、溝通后能夠達成統一的意見,可以進一步確定遺囑的真實性后公證機構可以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第三種是相關繼承人沒有任何異議,這時候公證處便可以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并按照程序出具公證書;第四種是相關繼承人采取消極的態度對待公證機構的查核,如果是公證遺囑的話,公證員在告知相關繼承人的權利并保存相關證據后,可以視為相關繼承人認可所核實的遺囑效力,公證機構可以按照程序出具公證書,如果遺囑為非公證遺囑的話,則應終止辦理該遺囑繼承公證,按照其他繼承途徑解決。總而言之,在整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過程中,審核其他繼承人的步驟是最受爭議的環節,但是為了保護繼承人和立遺囑人的利益、規避各項風險,必須要嚴格的執行這一步驟。

(四)不能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的相關情形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此,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辦理了遺囑公證后,辦理繼承權公證時直接依據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讓當事人提供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能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相反鑒于繼承法的規定,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要審查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繼承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或者繼承同一遺產,遺囑繼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證申請且又未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 遺囑經審查無效或者無法確認遺囑效力的;(5)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或者遺囑處分的財產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所有或者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了遺囑所涉及的財產的;(6)遺囑未處分的遺產;(7)相關人員對《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有爭議的;(8)利害關系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繼承人沒有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的。

三、實踐中加強遺囑繼承公證風險防范的措施

(一)在遺囑繼承權公證處中申請人及相關參與人簽訂遺囑繼承承諾書

這也是目前很多公證機構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的時候廣泛采用的方式,需要事先建立并要求當事人簽署“遺囑繼承承諾書,”在“遺囑繼承承諾書”中要明確指出當事人的身份、公證遺囑情況、保證陳述及提供材料屬實以及侵害他人權益時當事人應向受害人和公證機構承擔的責任等等。這樣便能夠保護到各方的利益,即使因此導致的公證書的無效,也能夠對承諾人產生一定制約,有效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這種做法很值得借鑒。

(二)加強證明材料的取證

證據材料審查是所有公證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審查材料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并判斷證明的力度以及證據的能力,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相關資料信息的審查核實力度,以此核實繼承人的身份和確認遺囑的效力。在遺囑繼承公證中,特別是繼承人提供的非公證遺囑,必須重點查核以下內容:(1)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這是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這類證據要求為公安部門或者正規的醫療機構出具;(2)被繼承的父母、配偶、子女等親屬關系,并要對相關繼承人逐一談話、核實相關事實;(3)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是否有處分該財產的行為;(4)對有疑問的證據必須靈活采用深入繼承、親往出證單位、詢問證人等多種進行核實,正確行使法律賦予公證員的,力爭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形成證據鏈。

(三)加強流程管理

篇(6)

產權屬于面積為2 特此證明

證明機構名稱:

證明機構聯系電話:

經辦人: 證明機構: 日期: (蓋章)

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的流程:

第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材料。

2、如果是多個繼承人,就要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并簽訂協議書,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就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房屋繼承登記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由評估公司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對房屋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遞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篇(7)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收養公證書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養父是×××,養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十)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篇(8)

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從此開始,繼承房屋登記時必須進行公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8期《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判決房屋登記部門強制公證敗訴,一時間全國登記部門無所適從,公證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強制公證會不會再次導致登記部門被訴?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廢止《聯合通知》即此前規定房產繼承、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必須公證的規定不再執行。也就是說,繼承人申請房產繼承可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直申”,不再必須持公證書或法院的法律文書方予受理。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二)繼承。可以看出,公證是依據申請而進行的,《聯合通知》廢止后,強制公證別說法律依據,就連文件依據都沒了。2016年5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明確了不動產登記中的繼承不再強制公證,不動產登記是否必須公證的爭論有了明確的答案。

二、不動產登記不公證需要如何辦理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對不進行公證繼承不動產所需材料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辦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二)辦理時應把握的幾個關鍵點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條例》賦予了登記部門對登記內容和登記對象調查的權利,同時要求登記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繼承公證只是眾多公證內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記人員經過培訓,應該能夠承擔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審核和調查責任。

申請登記時,全部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登記機構進行申請并接受登記機構的查驗。登記機構應重點查驗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個人所有等。登記機構應該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棄繼承、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并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經查驗或詢問后,登記機構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發函給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也可以根據《條例》賦予的權限進行調查。經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記或者登記的決定。認為符合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三、不動產登記中應尋找公證與不公證的結合點

在目前的不動產登記實務中遇到的繼承基本有以下三種:

1.協商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請登記。

2.公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可以申請登記。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管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篇(10)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著,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于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并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二1982年4月國務院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在公證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提法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事業提出的新要求,也沒有必要由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著,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于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并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于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注冊會計師法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xx年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并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20xx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三公證程序是《公證法》的核心內容,《公證程序規則》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進行公證活動的法律基礎,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可以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公證業建設成為一個對社會,對群眾負責任的行業,才能把公證行業建設成為整個社會和群眾信得過的行業,使公證制度真正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發揮積極作用,不斷地提升公證的公信力。

(一)認真做好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啟動公證程序的第一道環節,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必經的前置程序。申請的標志是當事人或其人在申請表上提出相關的公證申請同時簽名、按手印。必須要求當事人將相關信息及要求辦理的公證事項填寫完整,應避免利害關系人、公證員代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確有困難而由公證員代為填寫的,應在筆錄中記載應申請人請求代為填寫申請表,現已宣讀給申請人,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的內容以及申請表上的告知內容無異議。除法定公證事項外《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賦予公證機構在業務范圍內的受理決定權或稱選擇權、自主權,即對一般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有權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對明知或合理,懷疑當事人有規避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公證機構承擔的風險過大,或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二)提高對證明材料的審查能力

審查認定證明材料的內容及標準應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審查證明材料能力,確認證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納。標準一是關聯性,即證明材料必須在邏輯上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證明關系;標準二是合法性,即證明材料出具的主體、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一些別公證處至今仍存在依據公安機關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具有關公證書,這種由非職權部門出具的證明不應該被采納。第二,審查證明材料效力,即審查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也就是對證明材料的采信。采信證明材料的一般標準一是真實性,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是把證明材料用作認定依據的必經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證明材料的證明力或價值足以證明公證事項中的待證事實。

(三)審查內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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