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7 11:07:2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

篇(1)

    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允許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進項稅額。目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已在醞釀之中,上海改革試點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其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并且規定在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在此之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討論。這一決定終于使增值稅改革在政策實踐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分稅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沒有形成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又將如何進行呢?雖然本次試點方案明確規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但這畢竟不是長遠之計,將增值稅推行至全行業,任然面臨著很多難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 

    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于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并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么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征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所要差別規范的各類優惠政策 

    現行營業稅分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九個稅目。那么,如果這些項目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后,是統一按現行的標準稅率17%征稅,還是另設一檔稅率?如果另設一檔稅率,稅率水平多高合適?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中性稅,它不會因生產、經營的內容不同而稅負不同,要求的稅率檔次相對要少。而營業稅是行業差別稅率,體現著政府對特定行業的扶持和引導。若要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至營業稅領域,則必然面臨這兩種理念的沖突。對此,如何注入產業優惠因子,在擴大征稅范圍的同時按不同稅率征收,以體現對不同行業的優惠策略。若進一步分析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特點,則發現企業所得稅的產業導向政策主要集中于優惠領域,而優惠的重點在“創新”和“環保”,比如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購買研發設備,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給予優惠;稅率優惠重點則在于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這些優惠政策具有普適性,但缺乏針對特定行業的優惠、引導政策。

    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所涉及到的政府間財政體制重構及解決縣鄉財政的問題 

    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整體發展狀況。現行的分稅制是中央先行決定與省以下分稅,然后是省決定與市以下分稅。到后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財源。目前其實就是要通過“省管縣”的財政體系的調整,來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的財力投入。財力是當務之急,用財政體制,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上的投入,約束縣一級財力的濫用。因此,當我們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涉及營業稅轉征增值稅的整個財政體制的問題。 

    從收入的角度來說,五級政府架構違背了“分稅種形成不同層級政府收入”的分稅制基本規定性,使分稅制在收入劃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與分稅分級財政的逐漸到位之間不相容,而三級政府可以實現省以下財政收入的規范劃分,解決分稅分級體制和現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財政體制難題;從支出的角度來說,市政府基于政績的需要,往往集中縣財力建設地級市,從而富了一個地級市,窮了諸多縣和鄉鎮,形成“市壓縣”、“市刮縣”的局面。而縣在市的行政壓力下,又將財政收支的壓力,通過層層分解,壓到了基層的廣大農村,進而使得越往基層地方政府的財政越是困難。因此,現有的財政體制沒能較好地對各級政府的事權進行劃分,進而導致了縣鄉兩級政府履行事權所需財力與其可用財力高度不對稱,必須削弱市級政府的財權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緩解縣鄉財政困難。 

    在增值稅“擴圍”后,為了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一個思路是相應提高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這顯然會進一步加劇現行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弊病。鑒于此,希望能夠借著增值稅“擴圍”這一契機,重新構建我國政府間財政體制。這一體制不應僅僅著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應該能更為科學、更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縣之間劃分收入。但是,建立這樣一個新的體制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沖擊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一體制中如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從而獲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篇(2)

中圖分類號: D922.22 文獻標識碼: A

“營改增”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所謂“營改增”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簡稱,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消除重復征稅的現象,從而減輕社會的稅負壓力,但是營改增牽扯到中央和地方稅收分成、地方新增稅種的開辟,以及機構和人員的變動等問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而營業稅是我國的地方的第一大稅種,長期以來,我國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征收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主要征收增值稅,服務業、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主要征收營業稅,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兩稅并存的弊端日益顯現。

第一,“營改增”起到的作用是減稅的作用。營改增全面推開,以增值稅替代營業稅,預估減稅規模達到了1200億。中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并行體制下,營業稅按照企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征收,無法抵扣,這就是造成了重復征稅。對一些中間環節偏多的行業,因每一道環節都征收營業稅,會增加企業的是稅負,企業為減免稅負,偏向大而全的企業發展方向,這也阻礙了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發展進程。

第二,“營改增”實現了稅收制度的改革,簡單說是“改制”——改革了稅收制度。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兩個稅種怎么能說是改制呢?其實它的影響不僅是這兩個稅種,而是對整個稅收制度產生影響。原來征收營業稅,替代了營業稅后,整個稅制得到進一步簡化,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簡化稅制,盡可能減少稅種。現代的稅制是復合稅制,多層次、多環節征收,非單一稅制。但復合稅制并不意味著要很多稅種,如此會使稅制非常復雜。所以簡化稅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溝通,尤其是便于社會理解此稅制。在這個角度上,營改增實現了我們整個稅制的進一步簡化。

第三,對中小微企業稅負減輕的力度最大。“營改增”本身對中小微企業有減稅效果。對中小微企業減稅效果和對大企業減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一是就業。中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力軍,把他們激活了意味著穩定了就業;二是不僅穩定了就業,更有利于擴大就業。為何?稅負減輕了,等于創業的門檻降低了,任何創業都是從小到大,不可能創業就是大企,從小企開始創業,創業門檻降低意味著潛在的創業者增多,從潛在的創業者變成現實的創業者更容易了。此意義上崗位多了,就業就擴大了。所以不僅是穩定現有企業的崗位、穩定就業,同時有利于擴大就業。由此還可以推出一個結論:有創業的激勵作用。門檻降低了,原來不想創業的人想創業了,想創業的人真的創業了。現在強調微觀搞活了,實際是激活它,“營改增”在這方面產生的效果相當明顯。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所造成的問題

第一,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于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并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么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征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第二,分設國、地兩套機構是推行分稅制的產物,在我國的稅收征管系統中,存在國稅和地稅兩套人馬,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如何協調兩套系統之間的關系。營業稅原來都是地方稅務局征的,現在如果一部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話,到底是由國稅局還是地稅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還需要協調一下。稅務機構“合二為一”,固然能夠從根本上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避免“搶稅”矛盾,而且納稅人、企業要同時到兩個稅務局注冊登記,而且同時有兩個稅務局上門找你收稅,或者同時要到兩個稅務局大廳報稅,納稅成本比較高。從降低納稅成本和經濟學界的角度來說,合并比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問題,稅務機構將要面臨的是減員,還有領導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問題也很棘手,這也許才正是國稅地稅合并的難點之所在。

第三,現行的分稅制是中央先行決定與省以下分稅,然后是省決定與市以下分稅。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整體發展狀況。到后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財源。目前其實就是要通過“省管縣”的財政體系的調整,來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的財力投入。財力是當務之急,用財政體制,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上的投入,約束縣一級財力的濫用。因此,當我們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涉及營業稅轉征增值稅的整個財政體制的問題。

在增值稅“擴圍”后,為了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一個思路是相應提高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這顯然會進一步加劇現行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弊病。鑒于此,希望能夠借著增值稅“擴圍”這一契機,重新構建我國政府間財政體制。但是,建立這樣一個新的體制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沖擊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一體制中如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從而獲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最后,“營改增”可能只是拉開未來中國改革帷幕的一點,從經濟發展角度,地方政府越來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構和當前中央集權的經濟治理架構有矛盾沖突,所以開啟了分稅制的大幕,但僅僅有“營改增”是不夠的,還將出現更多的稅制的改革。

參考文獻:

【1】樓繼偉,《中國政府之間財政關系再思考》,中國財政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劉尚希,《分稅制的是與非》,《經濟研究參考》2012年第7期

【3】周飛舟,《以利為利,財政關系與地方》,上海三聯書店,2012年

篇(3)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后,導致農民行路難、通訊難、就醫難、上學難、飲水難、用電難等不良后果,制約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導致當前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應成為當前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著力點和突破口。在統籌城鄉發展、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針,加大了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從財政體制改革的視角討論增加和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

一、我國縣鄉財政困難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同時并存

雖然增加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可廣開渠道、多方籌資,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也可嘗試公共產品供給的市場化運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依然只能是縣鄉政府。然而,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縣鄉財政日益陷入困境,縣鄉一級政權的財政收支矛盾相當尖銳,主要表現為工資欠發、赤字規模不斷擴大、實際債務負擔沉重、財政風險日漸膨脹等,縣鄉財政多維持在“吃飯”的水平上,用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非常有限。據推算,目前中國平均每個鄉鎮負債約400余萬元,共計2200億元左右(許正中,2004)。鄉鎮負債規模龐大,來源復雜,債務利息高,累積時間長,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形勢極為嚴峻。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分離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鎮實行由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市的公共產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而對農村的公共產品來說,政府投入很少,導致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常年失修,農村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均十分落后,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自籌制度取消,縣鄉財政主要依賴農業稅來應付日益龐大的財政支出,縣鄉財政更顯困難,無力提供農村基本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而隨著取消農業稅改革的實施和落實,以農業為主的縣鄉財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來源,縣鄉財政尤其是大部分鄉鎮財政更加困難。

我國縣鄉一級政府和財政是面向農村、服務農村、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主體。尤其在當前“三農”問題日益凸出、城鄉差距日益擴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強縣鄉一級財政,實現縣鄉財政解困,增強其服務農村和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能力,是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為此,我們應從現行財政體制的內在弊端著手,找出當前縣鄉財政困難的體制原因,以明確縣鄉財政解困和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雖然比財政包干制是一個進步,但遠不是一種成熟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還存在較為明顯的非規范性和過渡性質,其固有的內在體制缺陷直接導致了當前縣鄉財政的困難,也制約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改善。

1.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少法律規范,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權和政府間財政關系缺少法律保障,導致政府間財政關系極不穩定、極不規范,而基層政府在責、權、利的分配上則處于不利地位。這種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并存的體制,極易導致各級政府“上收財權”與“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事實上,我國各級政府在財力分配上層層“抓大集中”,將大稅種、大稅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層財政也就基本沒有大稅可分,稅種雜而收入規模小,造成基層財政收入來源極不穩定。同時,上級政府通過各種形式的“事權下放”,加重了基層的財政負擔。

2.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側重“收入”的劃分而缺乏對于各級政府事權責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明確了各級政府間的收入劃分,但對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則沒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導致各級政府間事權責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諉,而基層縣鄉財政尤其是鄉鎮財政則不合理地承擔了過多過重的事權責任。目前,縣鄉財政承擔了許多本該由中央、省級財政承擔的事權負擔,比如,民兵訓練、優撫、計劃生育和義務教育等。無論是根據財政分權的“受益”原則,還是參照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這些事項都應劃歸中央和省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或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大部分責任。而在我國卻都壓到了基層財政頭上,由此形成縣鄉財政的困難局面。同時,也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目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的投人中,鄉鎮財政負擔78%左右,縣級財政負擔約9%,省級財政負擔約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陳紀瑜、趙合云,2004)。如能將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上升到中央和省級財政,僅此一項便將大大減輕縣鄉財政的支出負擔,也將更有利于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財力保障和長遠發展。

3.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縣鄉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分稅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對省的體制模式,各地在省內建立起的轉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約了基層財政獲取必要財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各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量有限,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基層財政運行困難的問題。二是轉移支付形式以稅收返還、專項撥款為主,這兩種形式在財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區,不利于調節地區間財力差異。三是各省通過“因素法”分配財力的資金非常有限,無法在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間實現財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國財政體制,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對策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快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步伐,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劃分職責范圍和收入,做到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是加強縣鄉財政、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體制保障。 轉貼于

1.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職責范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一種從中央到省、市、縣、鄉鎮政府的多級供給體制。其中,縣鄉政府作為國家財政體系的基礎環節,直接為農村居民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產品。而農村公共產品構成上的層次性,決定了作為供給主體的各級政府間的責任劃分:屬于全國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承擔,一些跨地區的公共項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擔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參與和協調。依據這一原則,諸如環境保護、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項支出應由中央、省級政府承擔,縣級政府負責管理,縣鄉政府承擔具體事務;農村基礎教育、基本醫療服務的支出應由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縣鄉政府作為基層政權,主要承擔本轄區范圍的行政管理、社會治安和本區域內小型基礎設施方面的支出責任。這種政府間職責的劃分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以杜絕上級政府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防止增加縣鄉財政的負擔。

2.大力培植以財產稅為主體稅源的縣級財政稅收體系。縣級財政缺乏大宗、穩定的主體稅源,是財政困難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營業稅,而從前景看,應注意發展不動產稅,逐步形成省級以營業稅為財源支柱、縣級以財產稅為財源支柱的格局。不動產稅是最適合基層地方政府掌握的稅種,是非常穩定的稅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優化投資環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動產就會不斷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評估一次稅基,地方政府的財源就會隨著投資環境的改善而不斷擴大,地方政府的職能和財源的培養便非常吻合,這正適應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調整的導向。我們應借鑒國外的經驗,逐漸把不動產稅調整為統一的房地產稅來征收,同時考慮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幾年一次重評稅基。這樣,不動產稅就會逐漸隨經濟發展而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支柱性的重要稅源(賈康,白景明,2003),從而緩解基層政府的財力困境,為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保障。

3.建立規范化的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是簡并轉移支付制度形式,規范專項撥款,逐步取消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進一步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力度。1994年以來建立起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盡管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地區間的財力差距,但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基層財政的困難,基礎教育等最基本的社會公共服務在各省內部也未實現“均等”。因此,應進一步增加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規模,確立均等化轉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間轉移支付中的主體地位。二是進一步調整不合理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格局。將調整“既得利益”的資金用于均等化轉移支付,有助于增強中央、省對下的調控力度,進一步緩解基層財政困難。三是建立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專項性轉移支付制度,解決在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上的社會公共服務不平等問題。四是建立穩定的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資金分配要高度重視解決縣級財政困境問題。

4.改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程序和方式。傳統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這難免會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求失衡的現象。在建設農村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建立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實行鄉、村兩級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增加公共資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況。此外,根據公共財政學說的一般理論,很多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農村公共產品可采用政府與市場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條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動員社會資源進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建立起以財政為主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過談判的方式聯合供給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通常可通過產權界定賦予私人部分收益權,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這樣,有助于將投資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各種積極因素調動起來。

參考文獻:

[1]孫 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相關體制安排[J].財貿經濟,2005,(6).

[2]徐 超.財政約束條件下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創新[J].財政與發展,2005,(6).

[3]李風蘭.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與制度創新[J].社會科學家,2005,(5).

[4]匡遠配,汪三貴.中國農村公共產品研究綜述[J].新疆農墾經濟,2005,(11).

[5]郭家虎.財政合理分權與縣鄉財政解困[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4,(9).

[6]陳紀瑜,趙合云.取消農業稅后縣鄉基層財政體制亟待創新[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4,(7).

篇(4)

1 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關系: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眾所周知,我國是中央集權型的政治單一制國家,不能否認,我國經濟改革以財政體制改革為突破口,而財政體制的改革,無論是最初的“分灶吃飯”,還是后來的各種大包干,或者是現行的分稅制,一直走的是財政聯邦制的道路。盡管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不在一個層面上,但同為我國處理央地關系的兩種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須理清楚二者的相互關系,才能做出恰當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進和諧的央地關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國的改革中,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關系,實際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覺似乎告訴人們,“分灶吃飯”、大包干和分稅制等財政聯邦制的各種形式,都是與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相沖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權制又是敏感的“政治問題”,只能少說為佳;或者認為弄清楚財政聯邦制的各種形式與中央集權制的關系,只會阻礙改革,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這種氛圍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在我國不能動搖,因怕被人誤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會三緘其口。正是因為這種似是而非的認識及對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關系問題的有意回避,我國的財政體制改革出現了不少問題:前期各種形式的大包干忘記了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嚴重削弱了中央的財政能力,將整個國家推到了非常危險的境地;現行的分稅制又因為提高了財政權力的中央集權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評;在不推動政治單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稅制不可能規范運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變成了“分錢制”, 不僅未能解決“放亂收死”的循環問題,而且還導致了嚴重的“諸侯經濟”問題;近年來,更有一種因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稅制改革的觀點逐漸流行起來,[1,2]財政體制改革面臨著誤入歧途的嚴重危險。

由此可見,無論是理論,還是事實,都充分說明,在我國,理清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的相互關系,實在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2 政治單一制:財政聯邦制的前提框架

在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具有不可動搖性。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由我國悠久的中央集權政治傳統、大一統的儒家文化基礎、大雜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構成、遼闊復雜的地理超級大國和極不平衡的經濟發展等國情決定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因而是不能動搖的。這是已被我國幾千年的歷史反復證明了的結論。這些國情不僅從未有逆向改變,而且經濟不平衡、新的國際環境等要求中央集權的因素正在強化,尤其是作為后現代化國家,我國正面臨著迫切而艱巨的實現現代化的任務,歷史和現實經驗表明,這一任務的完成只能以政府為主導,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強中央集權制,以保證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揮和領導。因此,在今天,我國的中央集權制更是不能動搖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處理央地關系的制度安排必須以中央集權制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顯而易見,這純粹是國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問題”。

財政聯邦制是西方學者借鑒政治學中的聯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只是對財政分權理論的一種形象概括。同聯邦制概念一樣,財政聯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對其進行準確的內涵界定。一般認為,只要在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職能分工的基礎上,強調地方財政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就是財政聯邦制,而任何國家的央地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財政職能分工,任何國家的地方財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因而財政聯邦制這一概念本身具有較大的模糊性。這使所謂的財政聯邦制具有了普適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結論是,財政聯邦制與國家結構并無必然聯系,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都可以存在財政聯邦制。問題是,這種理論嚴重忽視了具體的國家結構模式對所謂的財政聯邦制的決定作用,很容易導致對他國制度設計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僅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災難性的,可能動搖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斷送我國的現代化大業。事實上,具體的國家結構模式對一國地方財政自主性和獨立性的決定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聯邦制國家,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權明確而徹底,地方的公共支出決策能完全獨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轄區內居民的需求偏好。因此,地方財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但在我國目前的中央集權的單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權力劃分,中央對地方的財政收支不僅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且還常常通過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運用,施加間接而重大的影響。因此,地方財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這些事實說明的一個道理是,任何國家的財政聯邦制只能以本國的國家結構為前提框架,在我國,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基本框架內的財政聯邦制。究其實,我國幾十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實質是以財政聯邦制的方式,不斷規范和完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的過程。財政聯邦制改革,正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一條穩妥的道路。

3 財政聯邦制改革:政治單一制的改革道路

盡管政治單一制和是政治聯邦制是兩種不同的國家結構,但二者追求的目標卻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各自優勢。政治單一制和政治聯邦制也無所謂優劣,能實現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目標,就是優的,否則就是劣的,而這一目標,只有在國家結構適合本國國情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結構,這使我國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充分發揮具備了必要條件,但并不具備充分條件。這一充分條件是否具備,還要看我國的中央集權制的具體形式。改革之前,我國的政治單一制類型是極端的中央集權制。這種體制將市場和地方應有的權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為一種包辦一切但又僵化無能的官僚體制,不僅扼殺了市場的活力和效率,而且還使地方弄虛作假,中央盲目指揮成為必然,不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無從發揮,而且在中央極端集權的另一端,呈現的是無法根治的地方濫權,整個經濟社會在央地間權力爭奪中動蕩不安。在30年前,這種體制將我國推到了經濟崩潰和政治危機的邊緣,因而不得不對其進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國的改革是沿著兩條線——還權于市場和分權給地方——進行的,第一條線是市場化改革之路,第二條線是財政聯邦制改革之路。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中央集權制,只能是這兩路改革的不斷深入、共同作用的結果。

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規范中央集權制的必然路徑,其實質是在極端的中央集權政治單一制中,加進聯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極端性,給地方應有的地位,使其成為更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以實現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優勢的目標,而決不是要將其改造成聯邦制。明確了這一性質和方向,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便既不應該存在因動搖中央集權制而成為“敏感的政治問題”的問題,也不應該存在與中央集權制“不匹配”的問題。財政聯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一條穩妥的道路。因為財政體制是央地關系的核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對其改革能從經濟問題入手,抓住關鍵,推動央地關系這一政治問題的解決,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較大成果。同時,財政體制改革可以在原體制其他制度不動的條件下率先進行,可以保障國家的統一、社會的穩定和中央的權威等良好的改革環境,而財政體制的改革又必將平穩地推動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正因如此,我國的改革以財政體制的改革為突破口。

4 市場化改革:推動財政聯邦制與政治單一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動力

到今為至,我國的財政聯邦制改革一直是由中央政府推動的,但是,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必將成為推動財政聯邦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動力。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必然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的根本任務是由日益強大的市場力量,根據市場干得了、能干好的事,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則,明確劃分市場和政府的權力,將政府從自己的領地上驅除出去,并時時嚴防政府的再次侵犯,迫使其成為“有限政府”和“有用的政府”。這一階段可稱之為市場和政府權力劃分階段。第二個階段的根本任務是由強大而理性的市場力量,根據低一級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高一級政府不得插手,地方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中央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則,將有限的政府權力在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這種權力劃分,實質是對公共產品的不同提供主體的選擇,是從下到上的權力授予,能充分發揮“離納稅人最近的政府最能反映納稅人的需求偏好”和“分散決策”的優勢,能使各級政府的產出適合當地偏好,鼓勵政府間競爭和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實驗和創新,[3]也便于納稅人對政府的有效監督,能使各級政府都成為“離納稅人最近的政府”和“最好的政府”。這一階段可稱之為各級政府權力劃分階段。這一階段實質就是由市場力量推動的財政聯邦制改革。我國的市場化改革至今還基本處于第一個階段,市場的力量基本上還無暇顧及各級政府權力的劃分,但是隨著力量的日益強大和第一階段改革任務的基本完成,必然會將重點轉移到各級政府權力的劃分上,大力推進財政聯邦制的改革。為了大力推進兩個階段的改革,市場力量必將逐步掌握和充分運用我國各級人大以實現自己的目標,而這又必將推動我國中央和地方關系,即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的全面改革。

市場化改革的結果應該是,我國的各級人大將真正成為納稅人(市場力量)的代表機構,能真正代表全體納稅人的根本利益,能從根本上控制各級政府的行為,使其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級地方政府將真正同時受到上下兩方面的有效監控,既不可能欺下,也不可能瞞上,財政聯邦制從下到上的權力授予使其能提供充分滿足地方需求偏好的公共產品,中央集權制從上到下的領導又使其無法進行地方主義保護;中央政府將真正成為整個社會調控的核心,獨一無二的位置使其能高瞻遠矚,數量不多的任務使其能集中精力,絕對大比例的財政資金使其有能力引導和控制地方的行為,抓關鍵和利益誘導的方式使其調控具有很高的藝術水平,這將極大地提高其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領導現代化建設的能力。這樣的制度能同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這就是我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單一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參考文獻

篇(5)

工作人生:激情燃燒

在主要從事財政理論研究和財政宣傳工作的近30年里,郭代模可謂親身經歷并參與了中國的財革,這其中,有財政基礎理論的研究,有財政政策的探討,有財政改革的調研,也有參與各種財政會議報告起草和簡報文字工作,郭代模從一名青澀的研究生,成長為一名廣博的學者。

拿著厚厚的一本《郭代模財經文集》,文章研究的財經領域之廣,財經范圍之細,令人嘆為觀止,這恐怕是他們那一代人的特點,對任何事情都要做到事無巨細,這是出于他們那種成長中所受到的潛移默化的一種責任感,

在比較四川、江蘇財政體制以及推行分稅制之時,郭代模曾參加了國務院赴江蘇調研工作組,對江蘇財政經濟問題特別是江蘇財政體制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調研工作;在分稅制實施的過程中,對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比例結構問題的調查研究,從而為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特別是為分稅制的完善、可持續發展等,貢獻出了一個財政工作者的智慧。

郭代模的論文曾連續八次獲財政部優秀論文獎和多次獲中國財政學會優秀論文獎。而且,他還憑其高水平論文出席紀念黨的二十周年大會,接受了等同志的接見。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退休后的郭代模對財政經濟改革與發展的研究,依然一往情深。他寫出了許多時下熱點和難點文章,被以財財科所研究報告的形式發送有關部門和領導。由于研究成果的針對性和前瞻性,得到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轉載。

對于理論研究,郭代模一貫秉承自己的信念,那就是對社會負責,對讀者負責,沒有深刻的理論認識和實踐考察,他絕不會輕易把它付諸筆端。郭代模在財政科學研究所已經擔任了二十多年的研究生導師,對自己學生的學術研究,他也一直堅持此念。

和郭老相處,觸動人心靈是他的“靜”,交流中談笑風生,靜下來,他表現出的是一種智者的達觀。工作三十余年從事理論研究,得到也只是“名”而已,與眼下一些急功近利者相比,郭代模身上體現了屬于他們那個年代中一群人的獨特價值觀,作為一名產黨員的忠誠,作為一個理想者的執著,他經歷且正在經歷著屬于他們的“激情燃燒的歲月”。

退休人生:靜水流深

在財經研究之余,郭代模還有自己的另一種書法墨香,揮毫寫字,樂不思蜀。

“海為龍世界,天是鶴家鄉”,一進郭代模家的客廳就可以看到一幅這樣的對聯,郭代模笑言:“這是我愛人去美國做訪問學者期間揮毫疾書的一幅名聯,寓意是其人四海為家漂泊在外,有點以天地為家的意思……”其實琢磨字里行間,郭老師遒勁的筆法中也透出一位丈夫對妻子的思念之情,也使人看到了一個財政人的精神世界。

書法是中華五千年文明中的一抹亮麗的色彩,書法對一個人性情的養成有著它獨特的潤澤效力。與郭代模一個多小時的談笑交流中,一個睿智、嚴謹、不斷追尋夢想的靈魂逐步在我們的腦海中顯現……

看著郭代模揮毫潑墨的作品,讓不懂書法的記者也能夠感受到一股清新大氣的墨香迎面撲來,“有人說我的字像郭體,但又不全像,我有我自己的東西在里面,不管做什么事情,你既要有繼承,也要有創新,書法如此,學問更是如此。”

學書法,郭代模純粹是出于自己的興趣,他自小就受到家庭的熏陶。如今的郭代模,生活得依然充實而快樂,他把愛好和退休后的日子結合起來,闖出了一片新天地,應湖南省書協的之邀《郭代模書法展藝術展》即將在湖南長沙舉辦。

郭代模的家鄉是湖南省新寧縣。郭代模坦言自己曾是農村的放牛娃,那么,這條從農村走向城市的道路,郭代模是如何走過來的呢?

篇(6)

 

1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變遷

1.1 計劃經濟時期的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基本由國家包辦,通過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組織體制進行公共產品的提供和分配。但國家預算安排制度內提供僅限于公社本級一部分公共產品,公社級的大部分公共產品和生產隊、生產大隊的全部公共產品主要依靠制度外自我提供,農村文化投入始終處在一個極低的水平,這使得農村的文化產品短缺單一,但相對比較均等。

1.2 改革開放后至農村稅費改革前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早在”六五”規劃時期,國家就提出了“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鄉鄉有文化站”的建設目標,但從未達到。相當一段時期以來,由于觀念認識差距、市場經濟沖擊和財政投入不足等多種原因,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基本處在一個相對滯緩的發展狀態,甚至不少地方的建設急劇下滑,已有的設施或破損嚴重、或轉為他用,人員隊伍嚴重流失。尤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農村公共文化產品更多地要由基層政府負擔,與地方財力直接掛鉤。而鄉鎮本身財源有限,這使得農村文化產品的供給難以為續。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1.3 現階段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

農村稅費改革后,隨著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步伐的加快以及非稅收入的取消,縣鄉財政收不抵支的矛盾凸顯出來,這使得整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比稅費改革前面臨更大的資金缺口,更遑論文化產品的供給了。由于文化事業費總量偏少,加之城市發展日益成為關注的中心,因此有限的投入往往集中在城市文化建設上。廣大農村尤其是西部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建設日益被邊緣化。

2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各級黨委和政府為改善農村文化生活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變化不大,我國目前農村公共文化建設還很落后,城鄉文化差距拉大的現象不容忽視,農村的公共文化生活嚴重式微,特別是一些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形式更是走向衰微。

2.1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總量不足,公共文化資源匱乏

中央財政對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投入嚴重不足,地方財政尤其是基層鄉鎮則在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上乏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這些都造成以政府供給為主體的農村公共文化產品嚴重短缺,農民很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資源。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2.2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意愿失實,過剩與不足并存。我國現實生活中,文化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農村文化產品的供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級”的偏好,由“上級”決定提供公共產品的品種和數量,而沒有建立起村民文化需求的表露機制,這使得農民、農村文化產品的需求意愿得不到真實反映。

2.3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結構失調,使用效率低下

政府在供給農村文化產品中,由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制度規范,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往往從功利原則和個人意愿出發,致使供給隨意性很大,不僅在總量上短缺,而且在結構上也失衡,具體表現為:一是關系農民生活的文化產品供給不足,二是關系農民基本人權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文化產品供給短缺,三是關系政治利益的文化產品供給過剩。這使得農村文化產品的實際使用效率低下,甚至無人問津。

2.4 基層政府組織的公共文化活動貧乏,難以滿足農民的文化需求

農村基層政府或村級組織舉辦的公共文化活動不但數量少,而且極少針對農民的文化需求開展農村文化活動;即使是政府舉辦的少量文化活動,也主要限于節慶等特定場合,或者是為了滿足政府經濟活動的需要,或僅僅放幾場電影,而非主要是為了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一些鄉鎮文化站在國家大力推行“文化下鄉'活動時,只選擇放電影等成本較低的簡單文化活動方式,從而造成了政府供給與農民需求之間的差距。

3 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現狀的剖析

當前我國農村文化基礎設施落后、公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供給不足、供需失衡及文化活動相對貧乏的現實情況,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以及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很不相適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3.1 “城鄉分治'的二元經濟結構嚴重制約農村文化產品供給總量的增長

所謂二元經濟,簡單地說,就是指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工業和技術落后的傳統農業同時并存的經濟結構,即在農業發展還比較落后的情況下,超前進行了工業化,優先建立了現代工業部門。我國目前即處于二元經濟結構狀態,農村剩余勞動力長期得不到有效轉移,二元經濟特征非常明顯,遲遲不能轉化為一元經濟。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受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影響,我國財政資源長期重工輕農、重城輕鄉,形成了城鄉不均衡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造成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設施、文化娛樂等公共產品投入長期嚴重不足。城市居民通過繳納稅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種文化產品,其供給進入公共財政體制。但農民通過稅收等形式向國家繳納資金后,享受的各種公共產品卻仍要進行成本分攤,而不是由政府統一從財政支出中進行安排,其文化產品供給是一種制度外供給的方式,從數量、質量上都遠遠劣于低于城市文化產品。

3.2 分稅制改革的不徹底,阻礙了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有效供給

我國財政體制自1980年起沿著財政分權思路不斷推進,并于1994年在中央和省之間建立了分稅制,初步劃分了各級政府的財權財力和事權范圍。在分稅制的具體運行過程中,財力逐級集中,事權層層下放。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尤其是鄉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失衡加劇,鄉村債務繼續增加,鄉、村組織正常運轉難度加大。上級政府雖然通過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彌補地方財力,但因其支付有限,加之基層政府其財源多來自本地經濟總量,增長小且零星分散難以征收,憑借其本身財力根本滿足不了當地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基層政府要么少提供農村公共文化產品,要么把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推給農民。

3.3 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體制缺乏科學性,造成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隨意低效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體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決策程序,農村公共文化產品提供的決策權在縣鄉政府,農民被排斥在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運作和監督之外,缺乏對公共產品需求、偏好的表述,不具有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實際權利,無法在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中體現自己的意志。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3.4 監督不足造成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我國制度內提供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財政支農資金,近幾年國家雖然加大了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但總量仍然有限,加上財政對農業支出實行分塊管理,財政分散且自支自管,使得有限的資金不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財政支農經費在各級各地被挪用和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大量財政資金用于人員經費開支,或挪作他用,導致支農資金使用效益極其低下。論文寫作,公共文化產品。

4 完善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意義

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加大農村公共文化產品及服務的供給,是我國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徑。它能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抵御腐朽沒落文化的侵襲,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同時,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單治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經濟學分析的啟示[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6(5)

[2]劉穎,楊彥強.農業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當代經濟研究,2003(11)

篇(7)

一、農村稅費改革的背景、成果以及對鄉鎮財政的影響

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期,農民收人持續增加。按不變價格計算,1978-1984年,農民人均純收人年均增長率達15.6%0}’}到1985年以后,農民收人的增長速度急劇放慢。據國家統計局有關公報,“七五”時期(1986-1990年),農民人均純收人年均實際增長率為4.2%,“八五”時期為4.3%,“九五”時期為4.7%01989年農民人均純收人竟出現負增長,為一1.6%oX27cr9a)影響農民收人增長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受人們關注的莫過于農民負擔過重。實際上,1980年代后期開始,農民負擔逐步增加。1990年代,農民負擔總體呈上升趨勢,基本在高位運行,農民負擔年均增長幅度一般都超過同期農民收人增長幅度。

1994年農民負擔增長幅度更是高出農民人均純收人增長幅度12.6個百分點。f31c}s}面對日益突出的農民負擔問題,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少嚴厲的減負措施,但是農民負擔過重問題始終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農民負擔過重,極大地妨礙了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現了農業經濟滑坡、農村基礎設施落后、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緩慢、農民生活困難、城鄉差別擴大等等令人擔憂的現象。

某些地方,一些農民不堪重負,被迫背井離鄉,甚至出現自殺等讓人觸目驚心的事件。農民負擔過重還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村群眾中的形象,引發了農民對農村基層政府的不滿情緒。農民拒絕交納稅費、抵制政府工作、集體上訪等對抗屢有發生。很明顯,農民負擔過重引起的種種問題已經危及農村的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一定程度上動搖了基層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礎。在這種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以減輕農民負擔為重要目的的農村稅費改革舉措。

農村稅費改革是我國農村繼、家庭聯產承包經營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從2000年開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由點到面,穩步推進。2003年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內容是“三取消、二調整、一改革”,即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等。2004年,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深化,取消了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進行減征、免征農業稅試點,并將在5年內取消農業稅。4年多的農村稅費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果。通過農村稅費改革,用稅來代替向農民征收的各種收費、集資和攤派,用稅法來規范農村的分配關系,保障了廣大農民的利益,規范了農村稅費制度和分配行為,有利于現代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各地試點情況表明,農民負擔減輕幅度一般都達到30%。明顯改善了政府與農民的關系和農村干群關系,促進了農村上層建筑的調整和完善。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初步達到了“減負”、“規范”的目的,但是農民負擔的減輕意味著鄉鎮政府收人的減少,農村稅費制度的規范意味著對鄉鎮政府收取稅費行為的制約。這對鄉鎮財政產生了明顯的影響,一是擴大了鄉鎮財政缺口,加劇了鄉鎮財政危機。農村稅費改革以前,鄉鎮財政已經存在較大缺口,當時可以通過稅外收費、借債等途徑解決。統計數據表明,從1996年到2000年,全國鄉鎮財政總收人中,超過30%的收人是鄉鎮自籌、統籌資金。2000年,全國鄉鎮財政總收人為1026.65億元,其中自籌、統籌資金達403.34億元,占39.29%。4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鄉統籌費等行政事業性、政府性基金、集資和屠宰稅,又開始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降低農業稅稅率。這樣,鄉鎮政府財政收人中,稅收沒有太多增加,甚至逐漸減少,而原來可以納人鄉鎮財政收人的統籌費等又被取消,鄉鎮財政收人大大減少,鄉鎮財政缺口迅速擴大。為了支持農村稅費改革,解決鄉鎮財政困難,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增加了轉移支付金額。2001-2004年中央財政對試點地區的轉移支付金額分別為33億元、245億元、305億元、396億元。盡管如此,鄉鎮財政缺口仍然很大。二是鄉鎮債務償付能力大幅度下降。由于各種原因,全國絕大多數鄉鎮背負沉重債務。財政部科研所課題組認為,如果采用中間值推斷,全國鄉村債務總額不會低于6000億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斷,全國鄉村債務總額應突破10000億元。5湖南桃源縣4o個鄉鎮總計負債11.49億元,平均每個鄉鎮負債近2900萬元,最高的達10933萬元。農村稅費改革以前,鄉鎮化解債務的能力已經不足。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償付債務的能力大大降低,沉重的債務帶來的問題和矛盾更加尖銳。農村稅費改革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它客觀上加劇了鄉鎮財政壓力,使原本十分困難的鄉鎮財政雪上加霜,難以為繼。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財政危機降低了鄉鎮政府供給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不少鄉鎮尤其是以農業為主要產業的鄉鎮,基層政府根本無力或難以滿足農村龐大的公共需求,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農村義務教育、公共衛生保健等問題突出。另一方面,財政危機影響了鄉鎮政府的社會控制能力和行政管理活動,可能引起鄉鎮政府行政管理危機。

二、農村稅費改革的趨勢:財政體制創新

農村稅費改革之后的鄉鎮財政壓力增大和潛在的行政管理危機,使農村稅費改革進人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在目前的財政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下,要么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的負擔,但嚴重制約鄉村正常運轉;要么讓鄉村正常運轉,犧牲農村稅費改革,加重農民負擔,讓改革走回頭路。I7事實上,已經出現了轉移、加重農民負擔的一些新動向。有些地方,亂收費由農業稅費向行業稅費轉移,如對農民建房收“空間占用稅”,巧立名目變相提高學雜費。一些地方鄉鎮政府“強迫提供服務”,美其名目“有償服務”,如強令農民購買質次價高的果樹苗,通過代辦保險從中牟利。有些地方克扣農民應得的征地補償費、補助金等。諸如此類損害農民利益,加重農民負擔的現象,不禁令人擔心農村稅費改革陷入“黃宗羲定理”。

農村稅費改革的困境,究其緣由,首先是因為農村稅費改革本身的局限。政府財政是財政收人和財政支出的統一,農村稅費改革屬于財政收人方面的改革,規范的是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之間的分配關系。農村稅費改革使鄉鎮財政收人的數量、結構發生了變化,而鄉鎮財政支出沒有全面、系統的改革和調整。即就是在財政收人內部,稅費改革也只是財政收人改革的部分內容,也沒有改變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稅制和分配體制。農村稅費改革的局限說明,要使農村稅費改革走出困境,必須同時進行財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統一城鄉稅制,完善基層政府收人結構。歸根到底,農村稅費改革的趨勢必然是財政體制創新,建立現代公共財政體制。從這個意義上講,財政體制創新既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邏輯要求,也是農村稅費改革順利進行和成功的必要保證。

農村稅費改革是財政體制創新的開端和有機組成部分。財政體制創新之所以必要,不僅僅是為了使農村稅費改革走出困境,根本理由在于消除現有財政體制的弊端。現行財政體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本身是財政體制創新的成果。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分稅制基礎上的財政體制顯現了新的問題。中央財政收人占全國財政總收人的比重大大提高,同中央財力集中度提高相一致,省級財政相對于市級財政,市級財政相對于縣級財政,縣級財政相對于鄉鎮財政,財力集中度不斷提高。財力向上集中,而事權、財政支出責任并沒有發生同向變化,甚至反向下移。縣鄉財政收人功能、財力逐漸減弱,但財政支出功能日益增強。縣鄉政府在提供維持性和社會福利性公共物品方面承擔著更大的作用,在提供與基層民眾權利和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功能方面比任何層級政府發揮著更大的作用。L8這樣形成縣鄉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之前)事權與財權、財政支出責任與財政收人功能的不對稱。按理,財政轉移支付可以縮小,乃至解決不同級政府間、不同地區間財政的不對稱。但是,由于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尚不夠完善,使地區間的財政差距、基層政府財政的不對稱難以有效解決。另外,上級政府可以通過上收財力和下放事權來轉嫁財政負擔。鄉鎮財政處于國家財政體系的末端,承受轉嫁的上級財政負擔,無法將自己的財政負擔在財政體系內部轉嫁,通常的做法就是向農民伸手,解決財政困難。通過分析,我們就不難理解農村基層政府財政特別是鄉鎮財政困難,以至于農民負擔過重的財政體制方面的原因了。現行財政體制的弊病遠不止這些,但是已足以說明必須進行新的財政體制創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財政體制創新的內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統一城鄉稅制,建立現代公共財政體制。城鄉二元稅制以至于城鄉二元財政體制,使收人較低的農民承擔了比收人較高的城市居民相對高的稅賦,而政府對農村地區的投人卻明顯低于城市,是對農民的歧視性待遇的重要表現。從2004年起,免征、減征,并將在5年內取消農業稅,使完全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稅費呼之欲出。完全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稅費之后,實行城鄉統一稅制,使農民履行同其他納稅人一樣的義務;同時,財政支出制度進行相應調整,使農民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樣的由國家財政負擔費用的公共產品。在稅制和財政支出制度城鄉統一的基礎上,建立覆蓋城鄉的現代公共財政體制,這是財政體制創新的核心。第二,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要遵循事權和財權、財政支出責任與財政收人功能相統一原則。如果把事權和財權、財政支出責任與財政收人功能相統一,理解為在實行財政轉移支付之后形成的各級政府的事權、責任與其總財力的基本匹配,_9那么政府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的界定可以不拘泥于政府本級征收的收人的數量,而更多地考慮國家總財力、政府管理能力和公共產品的屬性、供給效率。以農村義務教育為例,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由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時期義務教育發展的基本標準所需要的費用數額)通過向農村基層政府轉移支付的方式負擔費用;而從效率看,發展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責任適宜農村基層政府承擔。第三,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收人。由于地區經濟差距會長時期存在,應適當提高中央政府等上級政府財政收人在國家財政總收人中的比重。這對中央政府等上級政府統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地區經濟差距,保證所有的基層政府給本地區居民供給最起碼的公共產品,是必須的和有利的。

基層政府的財政收人主要包括本級征收的收人,如稅收,以及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等。一般對于農村基層政府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基層政府而言,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應是最重要的收人來源之一。即使在一些發達國家,地方政府財政收人的30%~40%來源于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美國的學區財政收人近60%來源于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叫在明確劃分和完善各級政府財政收人和財政支出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國情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三、財政體制創新對鄉鎮行政發展的要求

從理論上說,政府對物質基礎的需要規定了財政規模,而財政規模對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又具有制約作用。一方面,社會成員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共同需要即社會公共需要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的職能范圍,政府依據履行行政職能的需要,組建行政機構和配置行政人員。政府為實施行政職能和供給公共產品、維持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的公務活動,所產生的對物質基礎的需要,規定了財政支出的范圍和數量,進而提出了財政收入的數量要求。另一方面,財政具有反作用,財政為政府的運轉、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財力,財政收入的數量限定了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的規模,確定了政府所能供給的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的最大值。

財政與政府活動的關系說明,財政狀況的變化必定要求行遷,財政體制創新必然要求行政發展。使用行政發展概念,是要強調行政系統(政府)的調整、改革與完善要以整體功能優化、行政效率提高為方向,以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農村稅費改革引發和為開端的,實際上正在平緩推進的財政體制創新,使公共財力的數量、公共財力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以及各級政府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定等方面發生了新的變化。假如沒有政府變革的配合,財政體制創新避免不了夭折或半途而廢的可能。如同財政體制創新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邏輯要求和必要保證,行政發展是財政體制創新的邏輯要求與必要保證。

篇(8)

 

義務教育作為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應當作為公共部門由各級政府來提供。現行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是“國務院領導,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縣級政府為農村義務教育的主要提供和管理主體。我國在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后,下級政府財力被很大削弱,更多財力集中到中央政府。這樣,造成了縣、鄉鎮級政府缺乏相應的財力來保障義務教育投入的充足,出現了事權和財權的分離,無法實現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因此,中央政府必須通過實行有效的轉移支付制度來平衡不同層級政府和不同地區的財力,來解決財政的縱向和橫向不平衡。 

一、農村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效應 

農村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不同的轉移支付形式有著不同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一)農村義務教育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效應分析 

一般性轉移支付能夠體現均等化效應,它根據不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據公式計算出對其的轉移支付數額,貧困地區可以在公式中應用較低的基數,與其薄弱的財政收入能力對應,因而可以計算其較大的差額,作為轉移支付的標準。這樣,貧困地區便獲得了更多的補助,相對縮小了與富裕地區的財政能力差異。 

(二)農村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的效應分析 

農村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主要是針對農村地區義務教育經費的短缺與縣鄉級財政能力薄弱無力承擔的狀況,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對其進行專項補助,根據不同地區農村發展狀況的不同,確定差異化的專項轉移支付金額。由于在義務教育領域存在貧困地區和富裕地區的巨大差距,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既可以平衡城鄉之間的義務教育經費差距,又可以通過對邊遠地區和西部欠發達地區給予更大的專項轉移支付金額,促進不同地區間的均等化效應。 

二、我國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中的教育資金缺口總量還很大 

雖然,中央及省級政府都在不斷加大對義務教育的轉移支付,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響,并沒有真正做到這點。教師工資拖欠問題嚴重、學校公用經費不足、學校危房改造資金欠缺等等,使得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在一段時期仍然存在嚴重的缺口,沒有足夠的資金供給。 

(二)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發展中各級政府事權劃分仍不明確 

在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中,我國各級政府在財政收入上進行了財權的上移,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財力,但是同時地方政府仍然承擔著較大的財政支出責任,這樣財權和事權分離,地方政府主要是縣鄉級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去實現其在義務教育中的職責,于是置義務教育發展于緩慢之中。 

另外,在義務教育發展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劃分不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交叉的事權范圍和都沒有涉及的領域,出現了政府的缺位和越位問題嚴重。 

(三)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的監督體系不健全 

現階段,我國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缺乏完善的監督體系和法律規定。在轉移支付過程中仍然存在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擠占、挪用和占用現象,使得義務教育資金不能及時、足額下撥到相應層級的政府,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教師工資、學生公用經費和校舍改造等方面。監督體系不健全表現在沒有對應的法律規范和相應的監督機構來實行。 

(四)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制度的相關配套體制改革滯后 

首先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落后,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需要政府設立相應的機構進行轉移支付資金的專項管理和劃撥,以及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果評價等。但是相應的人員和機構都沒有完全實現這個職責。其次是沒有建立完善的資金使用效益評價體制,無法合理有效地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管理追蹤。 

三、規范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議 

通過對我國目前農村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的分析結合中國義務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對規范我國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 

建立規范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必須把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清楚。進而才能為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提供準確的財政標準收入和財政支出需求的數據,規范轉移支付流程和結構。 

(二)確定中央和省級政府在義務教育中的投入責任 

在明確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和事權的基礎上,為了彌補地方發展義務教育的財力不足,必須加大中央和省級政府的投入責任和轉移支付力度。這對建立以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省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為重點提供了支持。 

(三)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監管體系 

確定了轉移支付的模式后,對轉移支付的整個流程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以保證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及時、足額下劃到相應層級的政府并被用于義務教育的經費支出,避免出現擠占、截留和挪用等情況的發生。 

首先,制定《轉移支付法》,在其中專門對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進行原則、總量、分配資金運行及各級政府的責任作出規范性要求。其次,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也參與到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中來。 

通過以上措施和手段,建立一套以義務教育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專項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為輔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制度,切實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狀況,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在全國范圍的均等化起到示范作用。 

篇(9)

近年來,土地財政受到各方關注,成為理論與實務界共同關心的話題。在我國,土地財政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獲得的財政收入,由于是屬于財政的預算外收入,因此也形象的稱之為“第二財政”。由于土地財政量大而且主要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因此土地財政對地方經濟的運行產生較大影響。以2012年為例,在執行最為嚴格的房地產調控政策下,我國的土地財政收入仍達到2.69萬億元,由此可見土地財政的規模。

一、土地財政的產生及其影響

我國于1994年推出分稅制改革,當時設定中央財政收入大約占全國財政收入的60%,地方政府享受剩下的40%。然而,正如當前大多數學者所評論的,地方政府要負擔著地方的醫療、教育、衛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事務和責任,從而導致了地方政府在事權和財權上的不匹配,地方財政缺口日漸擴大。由于受到財政體制的制度限制,我國地方政府無法像國外的地方政府靠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因此主要是通過行政收費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來獲得發展資金,我國土地財政由此而誕生。目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與土地出讓有關的非稅收入,如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二是與土地有關的歸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的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等。隨著我國房價的一路攀升,土地財政收入增長迅速,據數據顯示,在一些地方土地財政收入已經超過了財政收入,成為了事實上的“第一財政”。

從客觀上來說,土地財政是發展地方經濟的一把“雙刃劍”,它對地方經濟的發展產生著雙向的影響。從正向上來說,土地財政推動了我國這些年來的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沒有土地財政是不可能實現這個速度和深度的。而且,也正是因為土地財政,各級地方政府才有資金進行大范圍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道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和農村環境改善等,這在較大程度上提高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大幅提高了生活質量,為當地居民謀得了實際利益。但是,土地財政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一是土地財政惡化了國民收入分配制度。當前我國的政府收入已經占據GDP的30%以上,其中主體就是土地財政收入。這種政府收入的過高,壓縮了企業收入和居民收入。同時,這種過高的政府收入也抑制了民間投資。二是土地財政影響了產業結構。從目前的產業發展來說,由于政府土地財政的高收入和高增長,導致了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行業變成了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支柱行業,從而央企和大型民企均紛紛涉足房地產行業,弱化了實體經濟尤其是極大的沖擊了制造業。這對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是極為不利的。三是造成了資金和資源的浪費。由于土地財政是預算外收入,基本不受或者很少受到同級人大及上級政府監管。基于這種監管體制的缺乏,各級政府紛紛以土地財政收入大搞建設,甚至有不少是面子工程,以及各種尋租問題,從而造成了資金和資源的極大浪費。四是造成了利益分配不均。在土地財政機制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的城市居民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土地增值的利潤很難平均分配。而且,由于近年來房價的高漲,房地產商始終對于土地有著極大的興趣,背后是利益的推動。政府、房地產商和居民之間的利益分配,必然是向前兩者傾斜。土地財政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均,從而也誕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土地財政的治理對策

在我國當前的經濟體制下,要不斷加強體制和制度改革,以改革促進土地財政的理順,從而促進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財政的治理措施可以在以下途徑中進行選擇。

(一)改進政府績效評估機制

要促進土地財政的改革,首先就需對當前的政府績效評估機制進行改革。現行的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極大的刺激了地方發展以房地產為主的經濟結構模式,這種以短期和迅速的經濟增長來實現政績的發展方式,為地方經濟發展累積了一定的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也不利于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應改變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改為適應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政府績效評估機制,對政府的考核應由重GDP考核,改變為經濟發展、資源與環境保護、社會發展、民生保障和發展等綜合指標體系的績效評估機制。

(二)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匹配

土地財政誕生的重要制度原因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的不匹配。在地方政府承擔了大量基本公共服務的同時,享受著較少的財政收入。因此,應對分稅制中的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分配比例進行調整,從制度根源上解決地方財政的收支不平衡。

(三)完善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制度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均有同級人大的監督以及上級政府的監督,但是由于監督不到位,很容易發生地方政府任意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的行為,因此有必要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制度。比如除加強人大的立法監督外,也可參照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按一定比例建立地方土地收益基金,為地方政府預留未來發展資金。

(四)實行市場化征地制度

改革和推行市場化土地征用制度,可以逐步破解地方政府對于土地的壟斷征用權,從而引入土地出讓主體。實現市場化土地征用,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保障城市居民和農民的土地權益,從而使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實現均衡,實現城市居民和農民的利益最大化。

篇(10)

一、引言

從歷史的發展進程來看,我國政治經濟領域的核心問題之一——政府間的關系界定,一直是影響政治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權和事權劃分問題,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權和事權的劃分問題。我國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十二五規劃”中又進一步強調提出“在合理界定事權基礎上,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黨的十八吹響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號角進一步推進了政府間財權事權改革步伐。我們可以這樣說,政府間財力與事權的劃分及匹配問題已經成為了我國政治經濟領域一直以來亟待解決的重大核心問題。但是,從現狀來看,中國目前擁有世界上層級最多的政府體系包括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縣(縣級市)和鄉(鎮)共五級,各級政府事權目前缺乏正式而明確的劃分。所以,對政府間事權和財權關系的調整研究以及各級政府間的事權關系研究一直是理論界探討的核心焦點問題。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問題,不僅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社會科學研究中的重大課題。對政府間事權劃分進行全面的了解、充分收集相關文獻資料、整合評述的工作,將對今后政府以及理論界研究各級政府事權劃分產生重大的現實應用意義和研究意義。

通過對國內有關政府間事權劃分文獻的搜集和研究,我們可以看出,學術界對政府間財權事權的劃分探討可謂是“歷史悠久,百花齊放”,對政府事權劃分的關注度呈逐年上升趨勢,特別是在2013年達到頂峰,由此看來,現實國情對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的要求十分迫切。基于對檢索文獻的梳理和整合,將從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的理論發展、市縣級政府事權劃分研究現狀分析以及對策進行綜述。

二、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的歷史進程

自建國以來,政府的事權劃分就伴隨著改革的進程而發展,學術界對于事權劃分的研究也呈現出階段性研究,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研究基于國外政府間財權事權劃分模式的經驗和啟示來改善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如1994年張洪武、張聰林所著的《德國政府的事權劃分及對我國分稅制的改革借鑒》;謝旭人所著的《澳大利亞的政府事權劃分及財政轉移制度》等。第二階段,對政府事權劃分和配比等相關概念進行科學的界定以及擴展事權劃分內涵,如2003年宋衛剛所著的《政府間事權劃分的概念辨析及理論分析》;2003年蒲善明所著的《淺談確立“均權政府”理念對搞好政府間事權劃分的思維導向作用》。第三階段,基于財政視角下論述我國政府事權和財權的平衡發展,并充分總結國內經驗與國外政府對比提出了將事權劃分法制化的理論,如2006年寇鐵軍所著的《政府間事權財權的法律安排---英、美、日、德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2007年賈康所著的《財政扁平化改革和政府間事權劃分》。第四階段,多角度的論證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存在問題及其對策,如2013年馬萬里所著的《多中心治理下的政府間事權劃分新論---兼論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第二條(事權)路徑》;2012年趙和楠所著的《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理論依據:基于政治學、經濟學的視角》;2011年周堅衛、羅輝所著的《從“事與權”雙視角界定政府間事權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轉移支付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現代社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越來越高,事權劃分改革不再是單一的制度變化,而是與財權相輔相成的均衡化發展,從學術界的理論研究趨勢看來,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趨于復雜化和多樣化,對其理論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應用價值。

三、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現狀分析

(一)國內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現狀

通過對國內有關政府間事權劃分文獻的梳理和研究,我們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學術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界定了事權、財權及財力等相關的概念,并闡述了事權、財權之間的關系。宋衛剛認為,首先,政府為了能夠實現其職能而具有的權力就是政府事權。因為政府具有管理相關社會事務的責任,這種責任也就構成了政府的職能,所以政府具有了事權。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政府事權是依據政府責任——即政府職能而被賦予的一種政府權力。其次,政府事權是經過法律授權的政府權力。我們知道,在現代國家政治體制中,政府的權力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事權作為政府權力的一種形式,也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法律授予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約束。最后,政府事權是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權力。根據我們對“政府”的界定,即“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政府所擁有的實際上是行政權,政府事權是行政權針對政府管理的不同事務的一種細化和分類。綜合上述特點,宋衛剛把“政府事權”定義為依據政府職能產生的,通過法律授予的,管理國家具體事務的權力。

2.對我國財政體制、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劃分的歷史沿革的探討,唐在富在《我國政府事權劃分的歷史演進與改革建議》一文中對當前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基本格局進行了闡述并解釋了當前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狀況(即實踐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挑戰。

3.指出了當前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和支出責任格局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分析了問題存在的原因。宋立認為,首先,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單一制的體制,鑒于單一制體制安排的特點,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以由上一級政府決定為主,因而缺乏必要充足的協商統籌,變更性隨意性很大,進而缺乏穩定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間事權劃分的有效性。其次,我國法律對于我國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相關規定多是基于原則性的規定,存在法律規范過于原則化的問題,出現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出現交叉重疊、支出責任不明確等方面的問題,缺乏合理規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和細致劃分。再次,在我國公共服務事項劃分中,由于各級政府之間實行多重標準,出現相互交叉重復、相互沖突的問題,缺乏合理的規范性,導致了一些地方政府承擔了一定的全國性公共物品的供給責任,而中央政府則承擔了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的供給責任。基本公共服務事權重心向下級基層政府下移,事權的配置與各級政府的行政能力與財政能力不相適應,這與國際慣例和轉軌國家的改革方向是不一致的。

4.分析借鑒國外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經驗,如張瑛《西方發達國家事權劃分與財政支出結構的比較分析》,許閑《德國政府間三級事權劃分與財政支出》,劉麗、張彬所著的《法國政府間事權、稅權的劃分及法律平衡機制》研究等。可以看出,我國學者對于國外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研究相對充分,并已取得諸多可喜的成果。

(二)國內市、縣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研究現狀

上一篇: 二年級教案 下一篇: 中學校本研修總結
相關精選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午夜福利在线亚洲视频 | 亚洲综合日本一区 | 亚洲欧美日韩综合蜜桃 | 日韩欧美一区二区综合 | 尤物九九久久国产精品 | 五月六月婷婷国产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