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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技術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依產品類別,將所有的工作流程、技術、時間、人力、機器以及所需的規格和操作時所需注意事項一一列出,提供給各相關單位主管,作為訂定操作標準的依據。
2、適用范圍
供廠長辦公室、質管部門及現場管理員以上干部,作為指導工作的依據,并明了產品的流程、特性,以易于控制產品的品質、成本及產量。
3、作業細則
技術部門拿到客戶所給的樣品或本廠自己開發項目,應先繪制藍圖進行設計、試造,經過客戶的確認,然后寫成工程程序圖,當試產時提供給生產管理部門安排時程表、人力、產能的預估及是否需要協力廠商等等;提供給質量管理部門作QC工程圖,作為檢查標準依據。
4、結論
工程程序圖,提供給生產管理、質量管理部門及現場作為大量生產安排時程表和質量管理的檢驗標準,將來這一份資料還需反饋給技術部門,將所遺落欠缺的資料補足給技術部門,這樣才會成為一份真正內容豐富而且正確的資料,以作為下一次的制造經驗,如果有牽涉到工程變更時,詳細情形請看藍圖與工程變更修改管制綱要,按照程序,加以改變。
二、操作標準作業規定
1、目的
① 依據加工工藝技術指導書所做成的標準。
② 為了使操作者更加了解,如何操作機器才最安全,也最節省時間,把工作流程的現狀,予以調查記錄,并利用分析技術,運用改造原則,以可行的途徑,求得一種最合理的工作方法。
2、運用范圍
本廠管理員以下的作業員,作為操作機器、儀器、模具及各類工具的依據。
三、作業細則
1、作業細則通常包括操作分析、工作簡化、方法工程三種,其研究目的在于減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驟,或使必要的操作用最迅速、最安全、最舒適的方法完成。
① 關于人體運動合理的原則。
② 關于工作場所適合的原則。
③ 關于工具和設備合理配置的原則。
④ 關于材料搬運方便的原則。
⑤ 善于節省時間的原則。
2、作業細則填寫方式
① 操作步驟需按照工作流程,詳細記錄。
×
一、總則
×(一)本制度規定了電氣設備紅外檢測工作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診斷技術和過熱缺陷的判斷方法。我局生產技術部全面負責紅外檢測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各生產單位應明確一名生產領導分管紅外檢測工作。必須設立紅外檢測的專(兼)責人,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單位的紅外監督工作。
×(四)各生產單位應負責對紅外檢測設備的使用、缺陷的匯總、總結及上報工作。
×(五)各生產單位班組(變電站)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單位帶電設備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負責紅外檢測診斷技術的應用和紅外檢測設備管理。
×(六)人員基本要求
×、從事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以下素質:
×一從事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的人員應熟悉紅外檢測與診斷技術的基本原理,掌握紅外檢測儀器的工作原理、主要性能、技術指標以及操作方法,并能熟練操作紅外檢測儀器。
×二從事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的人員應了解電氣設備的性能、結構、運行狀況。
×三從事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的人員應熟悉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帶電設備紅外診斷技術應用導則》和本管理制度,掌握《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公文處理電力線路部分)(試行)》和現場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
×、紅外檢測的范圍:只要表面發出的紅外輻射不受阻擋都屬于紅外診斷的有效監測設備。例如:旋轉電機、變壓器、斷路器、互感器、電力電容器、避雷器、電力電纜、母線、導線、絕緣子串、組合電器、低壓電器及二次回路等。
×
二、紅外檢測與診斷的基本要求
×一對檢測設備的要求
×、紅外測溫儀應操作簡單,攜帶方便,測溫精確度高,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好,不受測量環境中高壓電磁場的干擾,儀器應滿足現場帶電實測對距離的要求,并應能對表面放射率、大氣環境參數、測量距離等進行修正以保證測量結果的真實性。
×、紅外熱電視應操作簡單攜帶方便,有較好的測溫精確度,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好,不受測量環境中高壓電磁場的干擾圖像清晰,具有圖像鎖定、記錄、輸出和簡單的分析功能。
×、紅外熱像儀應圖象清晰、穩定,不受測量環境中高壓電磁場的干擾,具有較強的圖象分析功能,具有較高的熱傳感分辨率和圖象分辨率,空間分辨率應滿足實測距離的要求,具有較高的測量精確度和合適的測溫范圍。
×二對被檢測設備的要求
×、被檢測設備應為帶電設備。
×、紅外檢測人員在對運行設備進行檢測時,檢測現場應有熟悉設備的運行人員在現場。當需要打開遮擋紅外輻射的門或蓋板時,應由當值運行負責人按照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三檢測環境的要求
×、一般檢測環境要求
×()被檢設備是帶電運行設備,并盡量移開視線中的封閉遮擋物如玻璃窗、門或蓋板。
×()環境溫度一般不宜低壓℃、空氣濕度一般不大于。
×()不應在有雷、雨、霧、雪的情況下進行檢測,風速一般不大于(樹葉有微枝擺動不息,旗幟展開相當于級風,)。如果檢測中風速發生明顯度化,應記錄風速,必要時按照相應公式進行測量數據的修正。
×()氣候為陰天、多云為宜,晴天要避開陽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鏡、無霧。在室內檢測應避開燈光的直射,最好閉燈檢測。
×()檢測電流致熱的設備,最好在設備負荷高峰狀態下進行,一般不低于額定負荷的。
×、精確檢測環境條件要求
×()風速一般不大于(煙能表示方向,樹葉略有搖動相當于級風,)。設備通電時間不小于小時,最好在小時以上。
×()檢測時間為晴天日落后小時。
×()被檢測設備周圍應具有均衡的背景輻射,測溫時要避開附近的熱輻射源的干擾。
×
三、現場操作方法
×一一般檢測
×、紅外熱像儀在開機后,需進行內部溫度校準,在圖像穩定后即可開始。
×、紅外檢測一般先用紅外熱像儀對所有應測試部位進行全面掃描,發現熱像異常部位然后對異常部位和重點被檢測設備進行詳細測溫。
×、熱像系統的初始溫度量程宜設置在環境溫度加℃℃℃℃左右的溫升范圍內進行檢測。
×、有偽彩色顯示功能的熱像系統,宜選擇彩色顯示方式,并結合數值測溫手段,如高溫跟蹤,區域溫度跟蹤等手段進行檢測。
×、應充分利用紅外設備的有關功能達到最佳檢測效果,如圖像平均,自動跟蹤。
×、環境溫度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對儀器重新進行內部溫度校準(有自校除外),校準按儀器的說明書進行。
×、被檢測電氣設備的輻射率一般可取。
×二精確檢測
×、檢測溫升所用的環境溫度參照體應盡可能選擇與被測設備類似的物體,且最好能在同一方向或同一視場中選擇。
×、在安全距離保證的條件下,紅外儀器宜盡量靠近被檢設備,使被檢設備充滿整個視場。以提高紅外儀器對被檢設備表面細節的分辨能力及測溫精度,必要時可使用中長焦距鏡頭,線路()檢測需使用中長焦距鏡頭。
×、精確測量跟蹤應事先設定幾個不同的角度,確定可進行檢測的最佳位置,并作上標記,使以后的復測仍在該位置,有互比性,提高作業效率。
×、正確選擇被測物體的輻射率(可參考下列數值選取:瓷套類選,帶漆部位金屬類選,金屬導線及金屬連接選)。
×、儀器應有大氣條件的修正模型,可將大氣溫度、相對濕度、測量距離等補償參數輸入,進行修正,并選擇適當的測溫范圍。
×、記錄被檢測設備的實際負荷電流、電壓及被檢測設備溫度及環境參照體的溫度值。
×
四、紅外檢測的診斷方法和判斷依據
×一表面溫度判斷法
×根據測得的設備表面的溫度值,對照《交流高壓電器在長期工作時的發熱》的有關規定,凡溫度超過標準的可根據設備超標的程度、設備負荷率的大小、設備的重要性及設備承受的機械應力的大小來確定設備缺陷的性質,對在小負荷率下溫升超標或承受機械應力較大的設備要從嚴定性。
×、危急熱缺陷(Ⅰ):電氣設備表面溫度超過℃℃,或溫升超過℃℃或相對溫差超過℃℃;
×、嚴重熱缺陷(Ⅱ):電氣設備表面溫度超過℃℃,或溫升超過℃℃或相對溫差超過℃℃;
×、一般熱缺陷(Ⅲ):電氣設備表面溫度超過℃℃,或溫升超過℃℃或相對溫差超過℃℃;
×、熱隱患(Ⅳ):公文處理電氣設備表面溫度超過℃℃,或相對溫差超過℃℃;
×二相對溫差判斷法
×、溫差:用同一檢測儀器相繼測得的不同被測物或同一被測物不同部位之間的溫度差。
×、相對溫差:兩個相應測點之間的溫差與其中較熱點的溫升之比的百分數。相對溫差δ,可用下式求出:
×δττττ×()()×
×式中:τ和————發熱點的溫升和溫度
×τ和————正常相對應點的溫升和溫度
×τ————環境參照體的溫度
×對于電流致熱型設備,若發現設備的導流部分狀態異常,應進行準確測溫,按照上述公式算出相對溫差值,參照下表的規定判斷設備缺陷的性質。
×表部分電流致熱型設備的相對溫差判據
×設備類型
×相對溫差值
×一般缺陷
×嚴重缺陷
×視同危急缺陷
×斷路器
×≥
×≥
×≥
×真空斷路器
×≥
×≥
×≥
×充油套管
×≥
×≥
×≥
×高壓開關柜
×≥
×≥
×≥
×空氣斷路器
×≥
×≥
×≥
×隔離開關
×≥
×≥
×≥
×其它導流設備
×≥
×≥
×≥
×當發熱點的溫升值小于℃時,不宜按照上表的規定確定設備缺陷的性質,對于負荷率小、溫升小但相對溫差大的設備,如果有條件改變負荷率,可以增大負荷電流后進行復測,以確定設備缺陷的性質。當無法改變負荷率時,可以暫定為一般缺陷,并注意監視。
×三同類比較法
×在同一電器回路里,當三相電流對稱和三相(或兩相)設備相同時,比較三相或兩相電流致熱型設備的對應部位的溫升值,可判斷設備是否正常。若三相設備同時出現異常,可與同回路的同類設備比較。當三相負荷電流不對稱時,應考慮負荷電流的影響。
×對于型號相同的電壓致熱型設備,可根據其對應點溫升值的差異來判斷設備是否正常。電壓致熱型設備的缺陷宜用允許溫升或同類允許溫差的判斷依據確定。一般情況下當同類溫差超過允許溫差值時,應定為嚴重缺陷。當三相電壓不一致時應考慮工作電壓影響。(允許溫升標準參照《帶電設備紅外診斷技術應用導則》中相關設備的允許溫升值)。
×四熱譜圖分析法
×根據同類設備在正常狀態和異常狀態下的熱譜圖差異來判斷設備是否正常。
×
五、檢測記錄、缺陷、周期與管理
×一檢測記錄
×、紅外檢測記錄應包括以下一些內容:測溫儀器編號、檢測時日期、時間、氣象條件(環境溫度、相對濕度、風速等)、測試地點(相對設備的距離與角度)、測試人員、設備名稱、運行編號、缺陷部位、測點溫度、相對溫差、系統電壓、實際負荷、正常對應點溫度或環境參照體溫度等。
×、出現異常情況的帶電設備紅外圖譜應記錄下來,存入存儲裝置,以備分析。
×二設備缺陷性質
×、危急缺陷:設備發生了直接威脅安全運行并需立即處理的缺陷,否則,隨時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大面積停電、火災等事故。
×、嚴重缺陷:對人身或設備有嚴重威脅,暫時尚能堅持運行但需進行處理的缺陷。
×、一般缺陷:上述危急、嚴重缺陷以外的設備缺陷,指性質一般,情況較輕,對安全運行影響不大,可列入月度計劃檢修處理的缺陷。
×、熱隱患:視現場情況跟蹤監視或安排處理。
×、電流致熱的設備測量溫升小于℃℃時,只記錄在案,不必確定故障性質,對于小負荷要注意負荷變化引起的發熱過程。電壓致熱的設備缺陷一般定為嚴重及以上的缺陷。
×三缺陷上報制度
×、檢測班組在發現設備異常以后應立即進行分析,按照相關方法確認缺陷屬于保種缺陷,并在缺陷確認以后立即向本單位紅外檢測專(兼)責人和領導匯報,并在最短時間內提供紅外報告和紅外熱相圖譜,以備生產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
×、各生產單位的紅外檢測專(兼)責人應在每個季度開始前十五天內將上個季度本單位發現的嚴重缺陷和危急缺陷在本單位生產上反映,以便各單位交流。上報的內容還應包括紅外熱相圖譜。
×四紅外檢測周期
×各單位原則上可參照以下規定執行,同時可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和生產計劃制定紅外檢測與診斷周期,并嚴格執行。
×、帶電設備所有接頭至少每月測試一次,并在設備巡視記錄上做好記錄,包括測試時間、本次測試中的最高溫度、具體部位,重要樞紐站和負荷較重的變電站,檢測次數可以根據情況增加版權所有!;
×、一般在預試和檢修開始前應安排一次紅外檢測,以指導預試和檢修工作;
×、新建、擴改建或大修尤其是拆接過接頭的電氣設備在帶負荷后的天內應進行一次紅外檢測和診斷,對及以上的電壓互感器、耦合電容器、避雷器等設備應進行準確測溫,求出各元件的正常溫升值,作為分析這些設備參數變化的原始資料。
×、在每年的大負荷或者度夏高峰來臨之前,應加強對帶電設備的紅外檢測,至少增加一次帶電設備紅外普測。
×、計劃性普測應結合停電計劃有針對性的安排,遇較大范圍設備計劃停電,應在停電前小時進行一次計劃性普測。
×、對于運行環境差、設備陳舊及缺陷設備,在負荷突然增加或運行方式改變等情況下,要增加監測次數。
×、危急熱缺陷發現并上報后每小時測試一次,并在設備巡視記錄上做好記錄,包括記錄測試時間、環境溫度、發熱部位、發熱溫度及負荷電流。
×嚴重熱缺陷發現并上報后,每小時測試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
×一般熱缺陷發現并上報后,每天測試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
×熱隱患發現并上報后,每天測試一次。
×五建立紅外熱像數據庫
×各個單位應建立帶電設備的紅外數據庫,記錄各種設備的熱像圖譜及溫度數據,通過掌握各種設備在多種工況及負荷下的不同熱圖象及相關數據,經過圖像處理分析再與其它有效手段相結合,可以預見設備的運行狀態。紅外數據庫的歸口管理為生產部。
×六紅外檢測儀器的管理和校驗
×、紅外檢測儀器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定期進行檢查和比對。
×、儀器檔案資料完整,具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質保書、分析軟件和操作手冊等,廠家應提供儀器校驗報告。
×、紅外熱像儀的保管和使用環境條件、以及運輸中的沖擊、振動必須符合該熱像儀的技術性能的要求,儀器存放應防濕、干燥。
×、儀器故障不得擅自拆卸,須到儀器廠家或廠家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對紅外熱像儀和點溫儀應定期進行保養,包括通電檢查、電池充放電、磁盤存儲處理等,每年不少于一次,儀器及附件應處于完好狀態。
×、紅外檢測儀器應定期進行校驗,每三年送專業檢驗單位校驗或比對一次。
×
六、獎懲與考核
×一對檢測數據錯誤分析造成誤判斷,發現缺陷因管理不當、匯報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引起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對沒有嚴格執行紅外檢測周期造成設備故障的,追究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責任。
×三在紅外檢測與診斷工作中對發現危急、嚴重缺陷并避免設備事故的人員,各單位應給予表彰與獎勵。
×四生產部將本制度中對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要求納入部門考核標準與崗位考核標準工作中。
氣象業務中不得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使用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
本辦法所稱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于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通信傳輸、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多軌道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業務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注銷使用許可證的名錄。
第七條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境外組織必須具有進口許可證批準文件、檢驗檢疫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軍用標準以及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產品定型、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批準文件、檢驗檢疫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產品說明書(名稱、型號、規格和主要性能指標);
(五)產品生產、銷售、服務體系情況;
(六)由產品歸口的檢定、檢測、測試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對受理的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檢測機構對樣機進行檢定、檢測、測試:
(一)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
(二)具備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測試手段和基本環境條件;
(三)用于檢測的標準、設備和儀器經過計量主管部門檢定和校準;
(四)具有相應資格的測試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和維護制度。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提供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承擔檢定、檢測、測試費用。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完成檢定、檢測、測試后,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對檢測數據作出公正、客觀的結論,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科學性,并對相關技術文件保密。
第十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頒發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樣式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內容,并加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印章。《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
第十五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延續,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銷售用于氣象業務的專用技術裝備,應當加貼使用許可標識。
第十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被許可人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整改,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注銷其使用許可,并收回《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
(一)被許可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二)使用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企業法人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使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
第二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撤銷其使用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氣象業務中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使用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危險廢物的減量化
2.1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于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采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3、危險廢物的收集和運輸
3.1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簽,在標簽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絡。3.4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
3.5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志。
4、危險廢物的轉移
4.1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5、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1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6、危險廢物的貯存
6.1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托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10厘米/秒;
6.2.3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4用于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7、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7.1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
8.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9、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9.1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1.2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2.2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對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并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廢電池
9.4.1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采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廢礦物油
9.5.1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采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采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廢日光燈管
9.6.1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10、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10.1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在線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3、負責指導、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在生產過程中當生產人員對圖紙或加工要求提出疑問或異議等技術性問題時,負責解答并做出終決。
4、負責為生產部及倉庫提供發貨明細表。
5、當客戶對產品或部件的規格、尺寸及要求發生變更時,要立即通知生產部停止變更部分的生產,并盡快拿出更改后的圖紙交付生產部,重新安排生產。
6、組織人員定期對樣板進行校對,發現變形的要及時淘汰,并更換新的標準樣板。每次校對后需進行登記,注明校對日期、校對人員、樣板名稱,誤差值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7、所有圖紙應妥善保存,計算機內的應及時備份、存檔。未經允許不準將圖紙轉借他人或私自帶出公司。
技術部管理制度(二)
一、基本行為規范:
1、忠于職守、服從安排,不得陽奉陰違或者敷衍塞責。
2、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級提高工作效率,業務技能上應力求精益求精。
3、工作時間內謝絕會客;如確有必要,須經部門經理批準。
4、在辦公場所內不得吸煙、亂扔紙屑;保持環境美觀整潔。
5、同事之間應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鬧、聊天、搬弄事非等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6、辦公時間不得利用公司電話、電腦等辦公設施辦私事。
二、電腦使用和管理:
1、電腦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未經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
2、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更換電腦軟硬件,拒絕使用來歷不明的軟件和光盤。
3、禁止使用、傳播、編制、復制電腦游戲,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
4、公司鼓勵員工探索、開發網絡資源,為領導正確決策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5、技術部電腦專人專用,非技術部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技術部。
三、電腦維護管理:
1、電腦發生故障時,使用者作簡易處理仍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
2、對電腦維修維護時,首先確保對有效信息進行拷貝,避免操作不當而遺失。
3、如電腦軟硬件需要更換須經部門經理同意,涉及金額較大的維修,應報總經理批準。
4、如發生涉及電腦軟硬件重大損失事故,公司應將其作專案處理。
5、凡外請技術員對電腦進行維修時,技術部應派員陪同并予以協助。
6、若因員工操作不當而額外增加的電腦維護費用和造成的其他損失,公司將酌情責令其賠償。
四、網絡維護管理:
1、網絡管理員負有安全管理 和規范操作的義務。若因違反操作而引發的事故,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2、公司其他部門員工在使用計算機過程中需尋求技術幫助時,技術部人員一律不得拒絕。
3、網絡管理員必須定期了解、檢查網絡運行情況并作如實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分析解決,對各類網絡記錄不得擅自刪除。
4、網絡管理員應當依據公司制定的計算機安全保密管理的具體措施對上傳信息嚴格審查,嚴禁將涉及國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信息在網絡上傳輸。
5、公司為確保網站安全運行,對網站的更新及資料上傳下載實行專人負責。如有違反本規定者,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并結合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五、機房管理:
1、如有工作原因確需進入機房,原則應有他人陪同,并在《機房管理登記簿》上作好詳細記錄。
2、未經許可嚴禁他人員進入機房;如需進入,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由技術部門的人員陪同,且作好記錄。
3、各崗位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各自的系統口令保密,禁止越權操作;為保障公司數據、信息、資料的準確、安全、可靠,應對重要的信息處理系統加設系統口令,防止泄露機密信息。
4、涉及密碼的文件須妥善保存,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公布。
5、對機房的維護管理應建立詳細的檔案登記,對登記內容不得擅自更改、刪除、丟失、泄露。
6、離職人員在離開本崗位前一周內移交全部技術資料和有關文檔資料,刪除自己的文件、賬號,由系統管理員修改有關的口令。
7、嚴禁在機房內吸煙或使用明火,違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除名等處罰;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8、愛護機房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下班前清整機房、保養設備;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整齊,東西放置要規范合理。
9、機房的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和配制。
技術部管理制度(三)
1、堅決服從分管副總經理的統一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為向分管領導負責;
2、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3、負責制定公司技術管理制度。負責建立和完善產品設計、新產品的試制、標準化技術規程、技術情報管理制度,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設備、質量、能源等管理標準及制度;
4、組織和編制公司技術發展規劃。編制近期技術提高工作計劃,編制長遠技術發展和技術措施規劃,并組織對計劃、規劃的擬定、修改、補充、實施等一系列技術組織和管理工作;
5、負責制訂和修改技術規程。編制產品的使用、維修和技術安全等有關的技術規定;
6、負責公司新技術引進和產品開發工作的計劃、實施,確保產品品種不斷更新和擴大;
7、合理編制技術文件,改進和規范工藝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學的流水作業規律,認真做好各類技術信息和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匯總、歸檔保管工作,為逐步實現公司現代化銷售的目標,提供可靠的指導依據;
9、負責制定公司產品的企業統一標準,實現產品的規范化管理;
10、編制公司產品標準,按年度審核、補充、修訂定額內容;
11、認真做好技術圖張、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制定嚴格的技術資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12、及時指導、處理、協調和解決產品出現的技術問題,確保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
13、及時搜集整理國內外產品發展信息,及時把握產品發展趨勢;
14、負責編制公司技術開發計劃,抓好技術管理人才培養,技術隊伍的管理。有計劃的推薦引進、培養專業技術人員,搞好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
15、組織技術成果及技術經濟效益的評價工作;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技術圖樣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2相關文件及術語
《文件和資料控制制度》
《質量記錄的控制制度》
《施工技術管理制度》
技術圖樣:是指放工圖樣、設計技術圖樣、國家省部標準圖樣、設計重復牌號利用圖樣、專業圖樣等。
技術資料:是指原材料、設備的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材料、構件理化、力學試驗、復驗報告等,施工過程的各類工程項目的檢查記錄等。
3職責
3.1計工部負責技術圖樣、資料、文件的歸口管理。有關部室和施工(生產)單位協助配合。
3.2施工(生產)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技術圖樣、資料、文件的管理。
3.3檔案室負責歸檔后的技術圖樣、資料、文件的管理。
3.4計工部負責質量檢驗、試驗和評審資料的管理。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技術圖樣的管理
4.1.1工程項目施工技術圖樣,由需方提供,收到后由計工部做好登記、分類、分發,按規定的份數發給施工(生產)單位。
4.1.3計工部對每項工程項目的技術圖樣,必須保存一套完整圖樣,以便提供有關部門查、借、閱。
4.1.4技術圖樣的銷毀對已過時、作廢或不再需要的圖樣,先登記造冊,寫出申請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有見證人員,并作好記錄。
4.2技樣資料的管理
4.2.1所有技術資料,由施工(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收集、登記、分發、保存、統一管理。
4.2.2所有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聯絡單,必須經施工單位、計工部統一登記,并加蓋“更改核定章”后方可使用。
4.2.3各類施工技術檢查記錄表格,由計工部統一印刷,分發給施工(生產)單位使用。
4.2.4竣技術資料,由施工(生產)單位施工單位負責收集、整理、逐卷裝棕,報計工部審查,計工部組織歸檔。
4.2.5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與需方辦理竣工資料交接手續。
4.3.1凡屬于公司級的技術文件,由計工部組織制、修訂,、實施,并登記造冊。
4.3.2定型的技術文件,由計工部收集、購買、統一發放。
4.3.3施工(生產)單位自行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特殊工程技術措施,必須報計工部審批,一式三份,返回兩份。施工單位也必須登記造冊,保存、歸檔。
4.4施工(生產)單位的圖樣、文件資料,也按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管理。
技術資料管理制度(二)
1、各有關部門領導要重視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在每一項基建、生產、科研技術工作告一段落之后,應歸檔的科技資料必須歸檔,沒有完整、準確的科技資料歸檔不算完成任務。
2、為了保證案卷的質量和有利于查閱,歸檔工作要由各單位的經辦者承辦,因為他們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過程、內在聯系和保存價值,他們擔負起歸檔工作才能更有利。
3、歸檔的文件材料,要做到齊全、完整、準確,按保管期限要求組成保管單位(卷、冊)交檔案室驗收歸檔。
4、科技檔案歸檔的時間。各單位在施工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在單位工程竣工、整體工程竣工后,新裝機組投產后兩個月內歸檔,科研技術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取得成果一個月內歸檔。
5、歸檔的文字材料必須字跡清晰,不得用鉛筆、圓珠筆和復寫紙書寫,否則檔案人員不予驗收。
6、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由歸檔單位編制移交目錄,按目錄要點歸檔,雙方在歸檔單上簽章。
技術資料管理制度(三)
為了加強新時期科技檔案的保密工作,確保檔案在保管、利用、復制、銷毀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特規定如下:
1、檔案員要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制度規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案卷在保管、借閱、利用過程中做到層層負責,有條不紊,熟練無誤,不失密,不泄密。
3、經常檢查檔案庫房內不安全因素,發現問題及時堵塞漏洞,采取補救措施。
4、檔案員每天上下班,都要檢查庫房內的門、窗、箱、柜的安全情況。
5、檔案庫房除檔案員、檔案負責人外,任何人不準進入。檔案員出差或休假時,由檔案室負責人派專人代管,工作調動時,要將全部檔案交接清楚,記錄備案。
6、嚴格執行借閱檔案的審批手續,凡借閱檔案者,必須履行登記、簽收注銷手續,對借閱案卷不許翻閱無關材料,不許拆卷、抽頁、涂改、折疊、轉借,并近期返還,如需抄寫時須經檔案員同意,如必須帶出復制、拍照或查閱機密檔案時,需經有領導批準,外單位借閱時,需持介紹信,經檔案室負責人批準,才能查閱。
一、完善質量監督制度
工程技術標準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技術法規,必須認真執行。要繼續分層次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進行強制性標準的培訓,進一步增強掌握標準、執行標準的能力。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理一起。對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設各方主體工程質量技術保證體系作為強化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建立健全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技術管理控制機制,督促施工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施工工藝、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標準,使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一流的工程質量”為目標,以深化監督模式改革為主線,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水平,要科學把握和遵循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規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制度建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促進工程質量水平持續穩步提高,為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求真務實,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加強協調,狠抓落實;要提高工程質量監督資料審核的效率。
二、樹立監督技術權威
如何在監管工作崗位上豎權威,有權威,體現權威是我們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但更多時候,我們應該自己創造權威,只要工作職責履行的好,技術權威性高,我們的執法權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強。樹立權威性應注重一下以下方面:
1、提高自身素質。首先需要我們不斷地加強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面對各種新知識、新事物的層出不窮,需要我們去了解、去認識;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需要我們去把握、去解決。要繼續分階段、分層次地抓好培訓工作,使監管人員能夠好掌握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能夠自覺、準確地貫徹執行。要從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入手,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
2、提高監督水平。我們不僅要面向監督層面和管理層面,更要面向一線操作層面,實現技術培訓的制度化、培訓內容的多樣化,并采取定期培訓和專題培訓相結合,培訓考核和現場檢查相結合,集中培訓、調研學習交流相結合,督促和引導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不斷提高遵守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意識和自覺性,使他們明確各自在工程質量上應當承擔的責任和行為規范,提高他們知法守法意識和質量意識,不斷夯實技術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常抓不懈,把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我們的權威性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工作的開展將得以進一步體現。
3、明確監督職責。每項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認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與崗位相配套,使崗位與責任相對接。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監管職能在工程質量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質量關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證工程質量。
三、改善質量監督方式
1、提高質量監督效率。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在現代化科技手段的強有力支持下,我們已由眼看、手摸、錘敲轉變為運用現代科學儀器進行質量監管。我們要加快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系統信息化建設,確保準確、及時、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斷強化工程質量信息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是省建設廳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各地區的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和質量發展趨勢的重要途徑。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制度,實現全省聯網,通過質量監督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數據共享,提升工程質量監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十分迅猛,這也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發生了巨大改變。因此,切實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水平,成為新時期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整體監督管理水平的一個必然選擇。然而,在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存在著大量問題,而為了進一步提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的技術管理,必須要認真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維護監督技術的權威性
1.1努力學習,提升自身素質水平
為切實提高自身整體素質,那么必須要努力學習新知識。針對出現的新問題與新矛盾等,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對策予以解決。另外,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要求監督人員熟練掌握好相應標準、規范等,同時還要認真貫徹和落實。例如:可以由工程質量監督規范、標準等方面開始著手,以便切實提升監督人員整體素質水平。
1.2定期組織職工參加相應培訓,全面提升整體監督水平
為提高整體監督水平,不只是要由監督層與管理層開始著手,還需要在操作層面作出一定努力。在組織職工參加技術培訓時,要求培訓內容與培訓方式多種多樣。同時,還應將定期培訓與專題培訓緊密結合、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緊密結合,從而不斷提升他們自覺遵守工程質量法規意識,這樣一來,便使他們能夠自覺去行使職權,有利于增強他們的質量意識,真正將技術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1.3明確指出各自的監督職責
對于不同項目,需要安排不同能力的人,因此,要確保能力和崗位互相配套。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崗位和責任互相對接。由各地區政府部門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予以準確定位,因此,這不僅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又可以認為是政府部門監管職能的一個細化。所以,成為把好質量關不可缺少的對策。由此看來,政府部門必須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力度,以便充分發揮出工程監督部門的職能,以期提高建筑工程整體質量。
2.健全工程質量技術監督制度
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的保障即是建立完善的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因此,任何人都必須認真貫徹與執行。通常來說,都是將建設主體劃分為多個層次,對其進行技術標準培訓,從而使他們更加熟練的掌握相應的標準規范。一旦出現違反標準規范的行為,必須嚴肅予以處理。另外,要將完善工程質量技術監督體系作為提高工程質量的重點工作來抓。同時,根據施工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施工工藝、流程以及標準規范。只有這樣,才可以工程質量管理朝著規范化、合理化的方向快速發展。
3.改進與創新質量監督手段和方式
3.1充分利用各種先進儀器,提高監督質量與效率
現如今,我們由傳統眼看、手摸等形式轉變為利用各種先進儀器對工程質量予以監管。由此看來,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快質量監督體系的信息化建設,不僅能夠提供更準確、高效的數據信息服務,而且又可以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另外,還需要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工程質量信息反饋網絡,并且和質量監督管理系統緊密相連,這樣一來,可以共享數據信息,為提高工程質量監管水平作出巨大貢獻。
3.2借助先進技術科學治理工程質量通病
在工程質量監管中,必須對技術對策予以深入研究,借助科技力量,對當前工程質量技術中的薄弱環節,認真組織,力爭有所突破。現如今,我國各個地區都頒布和實施了關于工程質量通病質量辦法,集中力量對存在的質量通病進行有效治理。例如:對施工場地中的材料、機械設備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抽查。另外,也可以定期開展關于防止工程質量通病的對策,高度重視監控和管理,結合各種先進技術,嚴把工程質量驗收關,減少工程質量通病的出現,切實提高工程整體建設質量。
3.3引入新型檢測技術
將工程質量控制整個過程予以記錄的主要為質量驗收資料與檢測報告。另外,它又把各個參與方的職責予以明確,并且將其作為驗收工程質量的主要參考依據。因此,身為工程質量的檢測機構來說,必須要切實提高監督與檢查的力度,嚴格規范檢測行為,一旦發現存在著制作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此外,建立數據自動采集系統,這樣一來,可以從根本上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檢測數據更真實、更合理。除此之外,有些工程監管機構借助先進的網絡技術,對每一位監管人員的行為予以監督,在發現存在不利行為后,要將其記錄到檢測數據庫當中,同時還要定期將監督與檢測機構的監管結果予以公布。
4.加強對技術資料整理,確保項目資料完整
工程建設資料記載著工程質量控制的整個過程,并且也支出各個參建方主要的質量責任。所以,我們必須確保工程建設資料的完整、真實。在驗收過程中,要求各個參建方的主要負責人都要到施工現場進行簽字確認,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合法性。
然而,對于監管機構與檢測機構的監督與檢查工作來說,必須嚴格規范各個執法機構的行為,嚴肅處理發現的不良行為,并且結合先進的網絡技術,可隨時查找檢測結果,從而實時對監管機構與檢測機構予以監督。
另外,要進一步加強對現場取樣制的管理,必須要求崗位工作人員需持證上崗,保證監督與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建筑材料、構件等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要求進行抽樣檢查,并且還需要對主體結構實體進行檢測,從而確保建筑工程資料更為真實、可靠和完整。為工程竣工檢驗做好鋪墊。
5.對工程質量投訴引起足夠重視
現如今,人們越來越多的對工程質量投訴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因此,對工程質量投訴的合理化處理成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結合當前我國相關規定,在處理過程質量投訴問題時,必須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意識,同時還要把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操作記錄向社會予以公示。另外,要把投訴處理與違規行為操作記錄相互掛鉤,嚴厲查處不良行為,切實提升工程整體質量,從而減少投訴現象出現。
6.對檔案資料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工作開展能夠直接的反映出工程監管工作的實施情況。然而,在頒布與實施《監督工作導則》之前,全國各個地區監管工作都無證可查,而只是在相應工程資料當中予以簽字。然而,在真正實施《監督工作導則》之后,從而導致監督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相互分離,而記錄監督工作則被看作是工程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這其中,卻缺少處理工程質量通病和驗收旁證等一些重要資料。所以,要使各個參見方對監督檔案工作重要性的引起高度重視。
7.結束語
總體來說,作為工程質量監管部門,首先要完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例如:技術管理制度、監督質量等,并且還要嚴格按照質量監督流程辦事,將各個參建方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另外,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如:網絡技術、施工技術等,再結合各種有效手段,對工程質量活動的開展實施動態監督。
與此同時,努力探索出滿足當前建設工程發展要求的監督管理模式,確保工程質量監督質量的順利實施。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提高工程的建設質量。文章作者主要結合自身多年實踐經驗,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加以詳細探究和分析,以期對今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產生一些積極影響。
參考文獻:
[1]丁海棟.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幾點思考[J].山西建筑,2008,4(3):45-46.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也必須不斷的改革和深化。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是新階段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督效率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發展的具體體現。為了進一步加強菏澤市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針對近年來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促進菏澤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在今后的工作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
1、準確定位,明確職責
每項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認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與崗位相配套,使崗位與責任相對接。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監管職能在工程質量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質量關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證工程質量。而技術工作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質量監督技術是工程技術的一個專業化的內容,是我們質量監督工作內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體化。所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實就是一項技術管理,而承擔這項工作的人員就應該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切實的履行好工作職責。
2、通過樹立技術權威性,不斷增強執法權威性
如何在監管工作崗位上豎權威,有權威,體現權威是我們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但更多時候,我們應該自己創造權威,只要工作職責履行的好,技術權威性高,我們的執法權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強。如何樹立權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們不斷地加強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面對各種新知識、新事物的層出不窮,需要我們去了解、去認識;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需要我們去把握、去解決。要繼續分階段、分層次地抓好培訓工作,使監管人員能夠好掌握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能夠自覺、準確地貫徹執行。要從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入手,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
我們不僅要面向監督層面和管理層面,更要面向一線操作層面,實現技術培訓的制度化、培訓內容的多樣化,并采取定期培訓和專題培訓相結合,培訓考核和現場檢查相結合,集中培訓、調研學習交流相結合,督促和引導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不斷提高遵守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意識和自覺性,使他們明確各自在工程質量上應當承擔的責任和行為規范,提高他們知法守法意識和質量意識,不斷夯實技術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常抓不懈,把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我們的權威性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工作的開展將得以進一步體現。
3、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完善技術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術標準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技術法規,必須認真執行。要繼續分層次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進行強制性標準的培訓,進一步增強掌握標準、執行標準的能力。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理一起。對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設各方主體工程質量技術保證體系作為強化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建立健全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技術管理控制機制,督促施工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施工工藝、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標準,使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礎上。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一流的工程質量”為目標,以深化監督模式改革為主線,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水平,要科學把握和遵循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規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制度建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促進工程質量水平持續穩步提高,為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求真務實,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加強協調,狠抓落實;要提高工程質量監督資料審核的效率。
4、創新技術監管手段,改善監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在現代化科技手段的強有力支持下,我們已由眼看、手摸、錘敲轉變為運用現代科學儀器進行質量監管。我們要加快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系統信息化建設,確保準確、及時、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斷強化工程質量信息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是省建設廳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各地區的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和質量發展趨勢的重要途徑。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制度,實現全省聯網,通過質量監督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數據共享,提升工程質量監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依靠科技進步,治理工程質量通病
加強工程質量監管過程中技術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進步,針對目前影響工程質量的技術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攻關,要有所突破、有所前進。全省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出臺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辦法和制度,要繼續深化質量通病的綜合治理。對住宅工程現場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強化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要采取舉辦專題講座,優化治理措施,列入巡點,強化工程監控,召開現場觀摩會,采用現代技術,組織技術攻關等措施,通過工程質量過程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把關等手段,治理工程質量通病,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二條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六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九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