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9 16:04:5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以及安全監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節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排查治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第五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銷售與使用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和登記,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安全負責。
鼓勵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生產,法律法規規定設計文件需要鑒定或者產品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在鑒定或者試驗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
第九條制造單位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制造的特種設備因設計、工藝、材料等原因導致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交付使用,及時通知銷售、使用單位并通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產品缺陷。
第十條特種設備的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臺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對其所銷售的產品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證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
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協助制造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的,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修或者緊急搶修活動的,應當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并對充裝的氣瓶及銷售網點的安全負責。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禁止超量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
氣瓶充裝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種設備應當具有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將登記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三)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并作出記錄;
(四)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度,并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和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預案。在使用過程中或者經檢驗檢測、安全監察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隱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的制造單位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條用于出租、出借、轉讓的特種設備應當具備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且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
轉讓特種設備的,由原使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受讓單位應當在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第十七條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條氣瓶的報廢處理由出具不合格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的檢驗檢測機構負責;其他特種設備的報廢處理由注冊登記記載的使用單位負責。
報廢處理盛裝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應當在報廢處理前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和環保處理。
特種設備已做報廢處理的,所有者應當自報廢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并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作業。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作業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前款規定的相關文件或者證明。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采購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取得資質證書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申請定期檢驗檢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或者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實施檢驗檢測的,應當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者也可以同時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定其他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現場內外清理、介質置換、通風、降溫、登高設施等現場檢驗檢測前的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現場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檢測結束后立即與使用者辦理檢驗檢測結束告知手續。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原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特種設備使用者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委托另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或者組織專家對原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鑒定。
重新檢驗檢測結果與專家鑒定的結論應當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異議的依據。
重新檢驗檢測與專家鑒定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專家鑒定結論確認原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成立的,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原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不成立的,所需費用由原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與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檢驗檢測費用。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取費用的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檢驗檢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國家批準的項目和范圍進行檢驗檢測;
(二)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同一特種設備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
(三)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四)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五)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檢驗檢測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的生產和使用環節實施重點監察。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出示有效證件,對安全監察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主管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拒絕或者拖延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予以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的商業或者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應當報請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省、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內容:
(一)在用特種設備的數量及其安全狀況;
(二)在用特種設備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三)特種設備已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點及其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義務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未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修、緊急搶修活動,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超量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未將特種設備登記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特種設備,原使用單位未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受讓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使用注冊登記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停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重新啟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作業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超出國家批準的項目和范圍進行檢驗檢測或者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同一特種設備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行政許可、核準、登記,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行政許可、核準、登記,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苒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的虛假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按照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行政許可,或者對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和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三)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核準、登記。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六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特種設備數量;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七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八十五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對我市范圍內2021年所有開工建設和續建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認真貫徹黨的精神和“四好農村公路”建設的指示精神,完善管控措施,把控關鍵環節,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實現工程交工合格率100%,推動施工標準化建設,促進公路工程質量全面提升。減少一般和較大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監督依據
(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和質量管理的通知》。
(二)其它有關公路建設安全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及強制性條文;交通運輸廳及市局的各項規定。
(三)項目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項目管理辦法、監理單位監理工作大綱及實施細則、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三、監督檢查頻次和組織形式
督查分綜合督查、專項檢查、不定期巡查三種方式。其中,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由局質量監督科負責組織實施,不定期巡查由各項目監督組自行組織實施。
(一)綜合督查
綜合督查是為掌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狀況,對安全質量進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計劃組織2次綜合督查,由局質量監督科組織實施。檢查結束后,督查小組將檢查意見反饋給建設單位。所有項目督查結束5日內,督查組整理督查意見整理形成《質量安全綜合督查情況通報》。
(二)專項督查
專項督查是質量監督科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為深入掌握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的安全質量控制狀況,以及調查質量安全舉報采取的針對性抽查。檢查結束后,形成《專項督查通報》。
檢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專題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三)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是各項目監督組根據工作需要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突擊性抽查,一般由各項目監督組具體組織巡查。巡查結束后,形成巡查(抽查)意見。
不定期巡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專題向市交通運輸局主管領導報告。
四、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主要采取查閱資料、詢問核查、現場施工工藝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實體抽檢、原材料抽檢等方式進行,以履約檢查、現場檢查、實體抽檢為主,必要時組織督查情況反饋會。
五、監督檢查安排
(一)綜合督查
2021年綜合督查安排在5月、10月進行,主要對監管的公路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及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督查,對實體工程質量和主要原材料進行抽檢。
(二)專項督查
專項督查由局質量監督科自行組織安排。為提高督查效率,各類專項督查應合并開展。
本年度安排的專項督查內容包括:
1.合同履約及內業資料專項督查
對在建工程項目進場人員合同履約情況、工地試驗室及工程內業資料進行專項督查。主要對施工單位主要人員履約、質量責任表登記備案、制度建設及落實、工地試驗室標準化、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履約、監理人員變更情況,監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設、監理日志、巡視、旁站記錄等監理內業資料,工程實體抽檢情況及假數據、假資料,監理人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
2.工程質量安全專項督查
對在建工程路基、路面、橋梁質量進行專項督查。
質量方面:全面推行首件工程制,充分發揮首件工程制的示范引領作用。重點對影響工程安全耐久關鍵部位、關鍵指標和標準試驗、工程實體、原材料、施工工藝及現場控制情況,橋梁工程樁基檢測、預應力、梁體外觀、上下部結構砼強度、濕接縫、伸縮縫等施工質量進行檢查。
安全生產方面:對在建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督查。全面推進“平安工地”建設,以預防隧道結構坍塌、高處墜落、橋梁支架坍塌為重點。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文化的宣傳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教育,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情況。強化對一線施工人員的作業安全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和特種設備使用操作培訓,檢查施工企業一線工人的培訓教育和考核,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特種設備的檢驗、管理、使用情況及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預付、計量、支付時限、具體使用??顚S们闆r。檢查特殊季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的情況。檢查參建單位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情況、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等情況。
(三)不定期巡查
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有自然災害等突況,一般由各項目監督組具體組織,重點對施工工藝及現場安全生產、“平安工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并督促整改。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一)實行違法違規行為公開制度。我局將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違反基建程序、招投標行為違規、偷工減料、試驗檢測數據報告造假、主要材料或產品質量不合格、嚴重違規操作、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力、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參建單位以及試驗檢測、材料供應等單位及責任人向上級監督部門上報予以公開曝光。
(二)實行質量安全問題清單銷號閉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對于檢查中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列入整改清單,逐一落實整改銷號,整改資料閉合完整后報質量監督科備案,必要時由經質量監督科現場核查后方可進行下步施工。重大質量安全問題上報市一級質量監督部門,重點核查整改。
一、督查方式和范圍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綜合督查組和專項督查組,對部分省(區、市)和有關中央企業進行督查。
綜合督查組以煤礦為重點,對****等14個省(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回頭看”的情況進行督查。
專項督查組由國務院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根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電力、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回頭看”和重大基礎設施隱患排查的具體情況進行安排組織。
二、督查內容
(一)綜合督查組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類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階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萬余項重大隱患是否已經整改消號。對少數一時難以治理的重大隱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計劃,落實了資金、責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應急救援預案,并采取了監控措施。對國務院安委會督查組上次督查行動中指出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否組織開展了“回頭看”再檢查,指導和督促本地區重點行業(領域)規模以下的中小企業、隱患排查為零的企業和近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進行了隱患排查治理“補課”,認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隱患。
3.煤礦整頓關閉的情況。重點督查已列入第三批公告關閉名單礦井的相關證照是否被吊銷,是否按照標準關實、關死;資源整合是否規范,納入整合對象的礦井是否已進入整合程序;是否存在借整合、技改之名私自生產或邊改造邊生產的情況。
4.煤礦瓦斯治理的情況。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裝聯網、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瓦斯抽采以及國債資金扶持安全技改項目進展情況;各類煤礦完善井下通風系統和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情況;落實各項改進井下基礎設施的技術措施情況。
5.各地區落實〔*〕58號文件,結合“專項行動”,組織開展重大基礎設施隱患排查工作的情況,特別是對120萬噸/年及其以上大型煤礦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6.落實今冬明春對有關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存在隱患點的除險加固情況;建立和完善預防自然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協調機制,以及完善事故應急預案的情況。
7.打擊“三非”工作和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的情況。對已排查而未處理的“三非”窩點是否依法取締并嚴肅進行了查處;是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近期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了查處,并嚴肅追究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是否認真吸取了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制定并落實了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8.各地區、各企業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探索和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監管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兩個長效機制的情況。
(二)專項督查組
道路交通、消防專項督查:道路危險點段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情況和農村交通安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和“三合一”、“多合一”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等。
建筑專項督查:城市橋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情況等。
水上交通專項督查: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以橋梁為重點的道路交通設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水運工程安全等。
水利專項督查:大型水庫、病險水庫、水閘水壩、泵站水利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電力專項督查:電力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重要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
漁業農機專項督查:漁船、農用船舶、農機安全及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煤礦專項督查:煤礦瓦斯治理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非煤礦山專項督查:冶金、有色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和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等。
危險化學品專項督查:化工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情況等。
煙花爆竹專項督查:煙花爆竹生產旺季安全生產及“打非”情況等。
鐵路、民航專項督查由鐵道部、民航總局根據工作情況確定督查內容。
三、督查方法
1.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督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地區的工作匯報,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2.突出重點,實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隱患,通過督查與抽查,掌握實情,取得實效。
3.發現問題,督促整改。針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解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把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4.交流情況,提出建議。督查結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反饋督查意見,指出問題,提出建議。
四、督查組的組成
(一)綜合督查組
共組成7個綜合督查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帶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和相關單位的相關同志參加。每組10人左右,配備2名記者。
(二)專項督查組
煤礦、冶金有色企業、化工建設項目、煙花爆竹專項督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
尾礦庫專項整治工作督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偩?、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組織。
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督查由公安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水利安全專項督查由水利部和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組織。
電力安全專項督查由電監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組織。
建筑、水上交通、鐵路、漁業農機、民航專項督查由國務院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工作情況自行組織,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五、時間安排
綜合督查組從11月中旬陸續出發,12月15日前返回。每組督查時間為10天。
六、有關事項
1.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這次督查,在認真自查的同時,積極配合督查組開展工作。
2.專項督查組的具體督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員名單由組織單位另行通知。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確保全縣人民的生活需要和“節假”日期間糧油食品的安全,從創建“平安永善、和諧永善”和支援溪洛渡電站建設的高度出發,縣糧食局領導把搞好糧油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與糧食行政執法相結合,積極主動,多次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質監、衛生等)。由縣糧局牽頭,成立“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分別對溪洛渡、團結、檜溪、細沙、青勝、黃華、蓮峰、茂林、大興、墨翰等鄉鎮的市場糧油和個體糧油經營戶經營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進行監督檢查。
1、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嚴格執法,牢固樹立政治意識、服務大局,維護和完善糧油市場秩序。今年以來,縣糧局先后召開7次會議,研究行政執法和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特別是在奧運會和節假日期間,我縣把糧油市場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納入議事日程,重點對溪洛渡、團結、細沙、檜溪、蓮峰、茂林、大興等鄉鎮的糧油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糧油質量安全和價格穩定。
2、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把搞好“米袋子”工程和創建“放心糧油”服務體系結合起來,努力構筑城鄉居民購買“放心糧油”意識,讓群眾滿意和政府放心,盡到我們力所能及的職責。
二、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規范糧油市場
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關系到整個購銷糧油市場是否健康有序發展,也是關系到糧油質量安全、良好、衛生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特別是糧食企業改制后,糧油購銷市場更加市場化,糧油經營者的業務素質更是參差不齊,所以,宣傳工作很重要,根據省市糧食局的文件精神和縣食安委的通知要求,我們在開展行政執法和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在各鄉鎮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質監、衛生)的關心、支持配合下,首先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流通統計制度》及其他相關的政策、法規的宣傳,其次是糧油質量、標準、衛生、安全的宣傳。
1、通過近年來的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由原來的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的模式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模式,糧油市場繁榮,對保障糧油市場基本穩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個體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從不懂得糧油食品的質量標準已逐步了解糧油食品的好壞,使廣大的個體經營者和消費者提高了對糧油食品質量安全的鑒別能力。
2、認真履職、嚴格執法,把行政執法和糧油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貫穿于整個購銷市場,做到一邊檢查、一邊宣傳講解《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油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要求糧食企業和個體糧油經營戶不管是平常或節假日期間都要經營高、精、細的綠色優質糧油,杜絕劣質糧油上市場。
3、我們在每次糧油食品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中,要求糧食企業和個體糧油經營戶,在進貨時,必須向對方索?。ǚ制贩N、批次和生產日期) 糧油質量檢驗
報告書,并妥善保存,接受檢查。同時,建立相應的糧食經營出、入庫臺帳,并在每月20日前將本店所經營的糧油分品種、數量向縣糧食局報送報表。 4、對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查處,同時,檢查各糧油經營網點,所經營的糧油產品是否堆碼整潔和受到污染,成品的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國家包裝、標簽標準和規定,有無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os”標志)等并要求糧油經營者不購進、不銷售不合格糧油產品。
三、突出重點、集中檢查
今年以來,由縣糧局牽頭(工商、質監、衛生配合)組織的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經過周密部署安排,歷時25天,先后8次,45人次參加的,對全縣15個鄉鎮的市場糧油進行了分期、分批次的拉網式排查,特別是對溪洛渡、蓮峰兩鎮的糧油市場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包括價格監測),為確保全縣糧油市場質量安全、價格穩定和健康有序的發展,在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和各鄉鎮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保證了每次糧油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1、檢查糧油經營戶104戶,各種糧油939840公斤:
(1)原糧88000公斤,其中玉米76200公斤,大豆11800公斤
(2)成品 746090公斤,其中大米475350公斤,面粉246000公斤,面條16240公斤,糯米8500公斤
(3)食用植物油105750公斤。
2、檢查糧食收購戶4戶,有收購資格許可的1戶(糧
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共計2025000公斤。
(1)玉米1025000公斤(糧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100萬公斤)
(2)稻谷100萬公斤(糧油購銷儲備有限公司100萬公斤)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三、 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及設備巡視線進行巡視。
四、 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
1. 設備過負荷有明顯增加時。
2. 新裝、長期停運或檢修后的設備設入運行。
3. 設備缺陷有發展,運行中有可疑現象時。
2.針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深化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相互學習和交流各有關部門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做法、措施和經驗,對好的典型進行總結推廣,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通報。
二、聯合督查的主要內容
1.各有關部門部署和落實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實、組織自查自糾、開展宣傳發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2.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包括組織實施、制定措施、宣傳動員、自查自糾、企業處罰、隱患排查、整改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3.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來安全生產情況、主要特點、存在問題、對策措施等。
4.各有關部門所屬行業今年以來發生的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情況。
5.被抽檢的建筑施工企業今年以來傷亡事故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聯合督查的方式和重點
(一)聯合督查的方式
由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選派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對本部門和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1.對有關部門的檢查,主要以座談會的形式進行。受檢部門和單位按上述有關督查內容要求向督查組作總體介紹,主要是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討問題,交換意見。
2.督查所屬行業的建筑施工企業(或項目)時以抽查為主。由主管部門提出詳細的督查方案,包括擬抽查的地區、線路、施工企業(或項目)名單等,由督查組共同確認后,實地進行檢查。
(二)抽查企業(或項目)的重點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抓住重點,以點帶面,提高效率。具體要求是:
1.房屋與市政工程建設:由建設部牽頭負責,抽查1~2個今年以來重大事故多發的地區,對典型事故和重點施工企業(或項目)進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設:由交通部牽頭負責,在中南或西南地區,特別是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選取一條在建的高速公路,抽點項目或標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3.鐵路工程建設:由鐵道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鐵路重點建設工程,選取有較大的隧道和橋梁項目進行隨機抽查。
4.水利工程建設:由水利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國家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抽點工區或工段,對施工企業項目部進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設:由信息產業部牽頭負責,對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有重點地進行抽查。
6.電力工程建設:由電監會牽頭負責,分別選取在建的火電、水電建設項目中有高寬棚架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四、聯合督查組的組成
本次聯合督查活動組成六個督查組,分別由各有關部門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級領導同志擔任組長,各有關部門選派1名同志分別參加各督查組,組長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的職能處(室)配合。
組長部門的督查組負責對本部門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本次督查可與本部門開展的各項檢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各有關部門應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本部門督查組工作。
五、有關要求
1.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聯合督查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團結協作,務求實效。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制度化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傷事故、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防止設備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安全檢查。
第二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項目安全檢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項目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專業性、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也可將這三類安全檢查結合起來進行。施工隊伍安全巡檢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和方案由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本項目情況確定。
第五條 安全檢查組應由項目負責人、安全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會及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成員必須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 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向項目安領導小組匯報并發文通報下屬施工隊,同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應做好記錄,同時上報公司安???。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要求
第七條 安全檢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檢查表,按照表上內容逐條進行對照檢查,防止走過場(臨時突擊檢查除外)。附:檢查表。
第八條 安全檢查組成員應密切配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使安全檢查達到預期效果。
第九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逐項登記,發現需要整改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臨時保障措施。同時各施工隊必須將整改情況向項目安保部作書面匯報。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中如發現有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責令停工,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研究,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時,應按有規定當場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應督促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重點加強處罰,直到停工整頓。
第十三條 各施工隊要建立安全檢查檔案。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并以此為據,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支持配合安全檢查組的工作,如實匯報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方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查各施工隊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查安全意識是否增強、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隱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設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時間安排:項目于每月末對各施工隊伍檢查一次;各施工隊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組成:
項目: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分管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項目安保部、綜合辦公室、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工會有關負責人組成。項目安保部為安全檢查具體實施部門。
各施工隊伍:各施工隊安全領導小組由各生產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生產副職為副組長,施工隊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班組及工區:由班組長、作業隊長組織現場安全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檢查的方式與方法:
(一) 檢查方式
項目的安全檢查為日常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普通性的檢查,項目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攪拌站的安全檢查每月至少1次;
2、專業檢查:針對各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場所進行檢查。
3、季節性檢查:根據不同季節開展檢查。
4、節假日前后檢查:針對節假日前后職工思想易分散而進行遵章守紀檢查。
5、不定期檢查:機器設備、裝置在不開工、停工、檢修中以及竣工試運轉時進行檢查。
(二) 檢查方法
1、首先由各級領導組織布置,成立安全檢查組。項目安保部具體組織實施。
2、召開匯報會、座談會、調查會形式了解情況,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產中異常情況。
3、現場檢查。查遵章守紀,查設備運轉情況。依照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對照檢查(附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
4、堅持查改結合。通過檢查的手段,達到整改安全隱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檢查檔案。收集基本情況,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隱患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
第二十條 檢查出的隱患處理:
(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采取分類排隊,整改時采取相應辦法。
1、立即要整改的問題:凡是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由檢查組簽發停工指令書,被檢查的單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書后立即停工討論整改方案,全力解決人力、物力、財力,促使安全隱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檢查組前來復查,經檢查組檢查合格并經批準后才能復工(附停工指令書、隱患整改通知書)。
2、限期整改問題:凡是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比較嚴重,不盡快解決就有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觀條件和困難,如購置物資設備或組織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限期整改好。由檢查組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實項目、設備、材料、人力、執行者、監督者、保證按期完成。
3、口頭提出整改的問題。對于嚴重違章及一般隱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檢查組匯報檢查問題時口頭逐項提出各類各項問題,落實給責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實抓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準”。
1、三定: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落實整改。
2、三不準:
① 應由隊伍個人整改的不準推給隊伍負責人。
② 應由隊伍負責人整改的不準推給主管。
第二條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機械制造
第四條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制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制造活動。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制造單位取得制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制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后,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制造活動。
第六條制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
第七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產品、部件或者試制起重機械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八條起重機械制造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九條制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制造,由制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條制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制造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第三章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制造能力。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后,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并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五條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驗收后30日內,將安裝、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四章起重機械使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第二十三條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安全監察活動,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依法執法。
第三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工作中,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處理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制造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一條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類型)、品種(型式)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卸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修理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