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4:52:2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違約合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您正瀏覽的文章由第一'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 | ·軟件買賣合同 | ·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 | ·鋼材買賣合同 | ·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1、實際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由于我國法律一直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故對英美法的預期違約規則涉及較少。后來雖然我國參與締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專門規定,但對我國民事法學研究未產生足夠影響。直到90年代,我國學者才對預期違約規則進行研究。1999年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對預期違約制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
(一)、概念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預期違約的定義,國內學者習慣于將預期違約分成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然后再對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分別進行定義,如王利明教授認為“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而楊永清認為“預期違約指的是下述兩種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雖然兩人對預期違約定義的表述存在一定差異,但筆者認為兩者所表達的意思卻基本一致。
(二)、理論基礎
1、預期違約制度的理論基石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雙方達成合同是基于誠實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更應秉承互相信賴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自己將不履約,勢必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滿后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的誠實信用度產生懷疑,在這種情況下若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將導致對債權人明顯不公,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充分的履約保證。
2、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率原則的要求。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應該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動的重要目標。很明顯,一方預期違約,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對待,并在履行期屆滿前依約履行,所有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預期違約方的最終不履行成為不必要,這就導致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也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相反,若采取預期違約規則,當事人就有權及時從合同中解脫出來,并通過其他措施,防止情況的進一步惡化,從而使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終減少合同履行的糾紛。
3、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也是對公平原則的貫徹。債務人已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我們強求債權人必須等到合同履行期滿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樣就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使債權人承擔了一些不必要的風險。而且這種“以德報怨”的方式并不能改變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的計劃,只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而預期違約制度正是從公平原則出發,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進行了合理分配,保證了債權人在出現風險時可以及時減輕損失或取得法律救濟,確保債權人在債務人預期違約時處于一種有利的地位。
(三)預期違約的特征
1、預期違約發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是對將來的合同義務的一種違反,而不象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對現實債權的侵害。
3、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明示預期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擔保,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果默示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擔保的,則因違約情形歸于消滅,另一方當事人應恢復本合同的履行。
(四)、預期違約的表現形式
對預期違約,英美法并沒有完全一致的分類,英國和美國根據各自的歷史原因對預期違約進行了分類。英國法關于預期違約的分類情形有兩種:拒絕履行之表示和因債務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履行不能。而美國法對預期違約的分類則有三種類型,前兩種和英國法基本相同,第三種是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將不履行債務,經請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視為構成履行拒絕。英美法對預期違約的分類雖稍有不同,但意思大體相當。
國內學者對預期違約進行分類時,習慣于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分,將預期違約分成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1、明示毀約
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案例1:恒通商場與瑞達電器集團于某年11月份訂立了一份空調買賣合同,約定由瑞達電器集團于第二年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調500臺給恒通商場,每臺價4000元,恒通商場向瑞達電器集團交付30萬元定金。第二年3月,氣象部門紛紛預測今年將持續高溫,瑞達電器集團的立式空調被訂購一空,且訂價達4500元每臺。3月底,瑞達電器集團給恒通商場發了份函,聲稱無法履約,要求取消合同。恒通商場為了防止瑞達電器集團向他人交付貨物,于4月2日將瑞達電器集團訴至法院,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如不實際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其利潤損失,以及支付違約金。瑞達電器集團辯稱,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結論與理由:
本案構成預期違約,瑞達電器集團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條所規定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預期違約,更準確地說是預期毀約。預期違約制度首創于普通法系國家,并已形成若干判例規則。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種。
在一方當事人出現預期違約行為的情形下,法律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三種選擇:其一,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二,固守合同效力,坐等義務方的履行。其三,提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即預期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瑞達電器集團提前將空調賣掉,并明確聲明在5月份將不履行合同,這顯然屬于明示毀約的情形,因而其要求解除取消合同的請求于法律上是毫無根據的,恒通商場可以依據預期違約制度來追究瑞達電器集團的違約責任。在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上,恒通商場可以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其損失,至于提出的違約金請求,因合同中并無約定,故于法無據。
2、默示毀約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案例2:某年2月,某大學教師謝某將自己編寫的一本專著自費委托某出版社出版,急著評職稱要用。雙方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規定:出版社負責出版并印刷,書稿交付出版社后四個月內出書,謝某共支付出版和印刷費22000元,交付書稿時先預付定金5000元。合同簽訂后,謝某如約支付了5000元定金。同年3月,出版管理部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出版社經營管理混亂,有嚴重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于是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出版社無限期停業整頓。同年4月,謝某獲悉情況后,遂向出版社要求解除出版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絕。出版社聲稱:該專著已列入出版計劃,書號也已安排,一旦停業整頓結束,便會立即安排出版工作,如謝某執意解除合同,將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爭執不下,遂訴諸法院。
結論與理由: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版社的行為構成默示毀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謝某可因此而中止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版社應雙倍返還謝某的預付定金。
《合同法》吸取英美法的做法,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如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有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之分。所謂明示,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向對方作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默示,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從其有目的意義的行為,可推論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是一種履行前的履約危險。
上述案中,出版社被責令無限期停業整頓,該情事的發生可歸責于出版社,乃由于出版社經營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財政紀律所導致,因而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因此而免責。由于出版社的整頓無限期,直到四月份仍未結束,因而要在交付書稿后四個月內出書變得難以實現。如仍堅持合同效力,謝某締結合同的目的將要落空。對于出版社而言,其不能如期出書,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雖明示要在整頓結束后安排出版工作,但從其行為表明,其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因而屬于預期違約中的默示毀約。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是,無過錯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本案來看,謝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同時,合同解除后,出版社應雙倍返還謝某的預付定金。又《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該出版社合同的標的額為22000元,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4400元。謝某實際交付5000元定金,因而有600元為超過部分,因視作預付款而不適用定金罰則。概言之,出版社在合同解除后,應退還謝某定金8800元與預付款600元。
(五)預期違約的構成條件
1、明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對于明示毀約的成立,有以下的注意點:(1)毀約是自愿地、肯定的、并不附條件地提出毀約的表示。若作出毀約表示時附有條件的,其毀約的意圖并不十分確定,則不構成預期違約。(2)毀約方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表示,必須明確包含了將要毀約的內容,而不能僅僅是表示履約的困難或不愿意履行。(3)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即為根本違約。(4)明示毀約需無正當理由。(5)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2、默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對于默示毀約的成立,則有以下的注意點:(1)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六)預期違約的法律救濟手段
若明示毀約或默示毀約業已成立,則受害方有以下的救濟手段:(1)請求法律救濟,可以提訟追究違約責任。(2)接受預期違約,立即解除合同。(3)固守合同效力,堅持對方履行。(4)采取自助措施,減少損失擴大,如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準備、簽訂代替合同等。
(七)、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的不足之處
1、預期違約規定的條文過于簡陋,對預期違約的適用條件規定不嚴格。《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的適用條件是“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于“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還好認定,而對“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卻由于主觀性太強而無法操作。
2、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而對于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卻未作出具體規定。如此規定是否意味著預期違約行為同樣可以適用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一章的所有責任形式?如的確如此,那么對于債務人有能力履行的合同,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但由于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只能要求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后按原合同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債務人立即履行義務,否則就意味著債權人擁有單方面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權利,這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
3、對構成預期違約的救濟不充分,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只有解除合同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沒有默示毀約所特有的救濟措施:受害方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這種規定實際上是進一步加重了違約方的責任。因為預期違約制度本身要求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履行其允諾的義務,已經加重了債務人所負有的義務。而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一旦構成預期違約,守約方就可解除合同或追究違約責任,使債務人失去了改過的機會,此規定會使債務人更加處于不利的位置。
4、我國合同法未對債務人撤回毀約作出規定。對于毀約行為的撤回是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英國法規定,債務人可以通過撤回其履行拒絕而消滅期前違約之狀態。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對債務人撤回毀約也作了規定:即使債權人已經通知拒絕履行方他將等待其履行并且要求其撤回履行拒絕之表示,仍然可以主張期前違約下的法律救濟。因為在發生預期違約的行為時,許多債權人還是希望合同能得到繼續履行,既然不宜要求毀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那只有寄望于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能最大限度的補救原交易。
(八)、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一點建議
1、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默示毀約的救濟途徑,即在出現默示毀約時,守約方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不能提供擔保的,可解除合同。對于我國現行《合同法》上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不符合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愿。而且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完全從債權人立場看問題,并未考慮到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在法律中規定一定的催告期,由債務人在合理的催告期內作出反應,如債務人在催告期內未作出答復或所作出的答復不符合債權人要求的,債權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建議對于108條中規定的情形除債務人書面或口頭表示預期不履行外,其他情形債權人必須在解除合同或提出違約責任前向債務人作出催告履行的通知。
2、建議對預期違約的成立條件要進一步細化,以防止一些人濫用此規定,從而導致合同不穩定。由于我國《合同法》對默示毀約的構成條件規定較為籠統,不便于實際操作,往往容易被一些人鉆了空子。因此建議對《合同法》中預期違約的成立要件作列舉式的規定,這樣既便于實際操作,也可以將它與《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區分開來,減少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沖突。
3、建議對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法》第108條中作出專門規定,以使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相區別。另外增加毀約方的撤回權。
(九)、結論
通過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制度與大陸法的各項制度雖有許多不同點,但也有許多相似點。實際上兩大法系的相類似制度正不斷融合,互相吸收優點,這是立法上的一大趨勢。因此我們在立法時并不要刻意去分辨大陸法還是英美法,只要是有利于當事人就行。但是不同制度的融合總會有一些摩擦,因此要求我們在立法時要考慮仔細,以免為施用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操作難題
參考書目及文獻:
[1]楊小強梁展欣著:《合同法實例說》,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12版。
[2]王利明著:《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修訂版。
[3]葛云松著:《期前違約規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版。
[4]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一、商品房預約買賣合同的性質
現實中,商品房交易大量存在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商品房預約買賣合同的現象。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對預售合同與預約合同進行區別。房屋預售合同是指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承購人就上述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合同法規定的預約合同是當指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其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中的義務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故預售合同和預約合同有明顯的區別,一個是本約,一個是非本約。
但現實中,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并非那么簡單,其性質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遂如果在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確實表現為意向書、認購書、備忘錄等一系列文件,且內容較為簡單,沒有明確的標的物及清楚的履行事項,主要約定關于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事項,并無權利義務變動內容,僅僅只為訂立本約而設,那么這樣的合同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
然而因為一些原因開發商暫時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辦理產權分割事宜,故先與買方簽訂《房屋預約轉讓協議》,但是此種協議中明確了轉讓的房屋座落及面;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性質;房屋單價及價款的支付方式,特別是雙方還約定了房屋售價今后不再作調整等條款。這就增加了判讀其性質的難度。預約合同相對于本約合同有著一定的獨立性,且從合同規范上的完備性來說,預約合同顯然要比本約合同低得多。除約定將來訂立本約外,預約合同不能形成其他的具體債權債務關系,否則預約合同的性質可能就會發生變化。①上述情況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與本約合同極為相似,具體了標的物與履行要素,此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預約合同只是為了訂立本約合同而產生,只需具備概況性標的并包含將來訂立合同的意愿即可,無須包含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如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價金等主要條款,但在名稱上使用預約合同,則應根據合同的內容解釋為本約。②且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是作為合同成立的關鍵要素,出現可視為合同的成立。在實踐中,雙方簽訂《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后,買方會積極支付款項,賣方會向買方交付房屋,這可以印證所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完全具備本約合同的性質。即使雙方在此類《房屋預約轉讓協議》中還約定在開發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完成分割手續后還需訂立簽訂一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本約,這并不影響其本約的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無書面合同,但進行了實際的合同履行,應視為合同已成立。
二、 違反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是否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現實商品房交易中,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合同各個要素沒有完全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包括簽訂合同時一些手續和資料不齊全。這樣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無效合同情形,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情形之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歸于無效,是指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
如何界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呢?我國法律法規確立了大量的強制性規范 , 在認定合同效力時 , 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何為取締規范何為效力規范。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標準 : 首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其次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 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認為屬于效力規范。然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 只是損害當事人之利益,在此種情況下,該規范就不應屬于效力規范 , 而應是取締性規范。③取締規范不導致合同的無效,當事人只會因此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所以房屋預售交易中,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的。現實商品房預售中,交易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買房人存在極大的風險,故從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也是應當的。然而我國還存在一些商品房管理部門出臺的的部門規章,例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需具備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需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拆遷安置需已經落實,基礎設施需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物業管理方案需已經落實等。假如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上述條件并不齊備,是否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呢?
我國只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才能使合同無效,但是這些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無效的參考。參考這些規范時,首先應當考慮這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制定的 , 但上位法規定的比較原則 ,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上位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 可以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 ,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參考。其次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制定 , 目的在保護社會公共和國家利益 , 違反了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 可以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依據,判定合同無效。④當然法院是不能直接引用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來判定合同無效的。綜上開發商在交易合同時,未能滿足《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缺少了部分材料,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應當具體分析缺少了哪幾項條件,如果是開發企業缺少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缺少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缺少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因為缺少這幾項會導致開發商沒有建造房屋和交易資格,其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對于其他幾項如未使物業管理方案落實、未完成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筆者認為不應當依此認定合同無效。
商品房交易過程繁瑣復雜,涉及法律問題眾多,有機會筆者當抱著學習的態度對其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作者單位:南昌大學)
參考文獻:
[1]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臺灣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版
[2]王利明:《預約合同若干問題研究-我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評述》,《法商研究》2014年01期
[3]王利明:《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 年第 5 期
[4]潘軍鋒:《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審判疑難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4年02期
[5]王林輝《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法律問題探析》,《仲裁研究》2010年01期
注解:
①參見王利明:《預約合同若干問題研究-我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評述》載《法商研究》2014年01期
故事一:給我多一點時間
雯雯讀小學的時候是班長,成績在年級段向來數一數二,老師的夸獎,家長的滿意,令雯雯的小學生涯一帆風順。上廠初中,雯雯發現周圍的一切全變了:小學同學中,當班干部的有一半多:第一次考試下來,她的成績僅僅是中等水平;班干部選舉,班長不是她……
雯雯開始感到有些困惑,甚至有點恐慌。女兒上中學第一次考試的成績,讓雯雯的爸媽也大吃一驚:“雯雯,這是怎么回事啊?上了中學,你更要努力啊,競爭這么激烈……下次一定要考好,至少進前5名才有希望啊!”
“前5名”――爸媽定下的這個目標,從此就像一塊石頭一樣壓在了雯雯的心上。陌生的環境,心中的困惑……所有這些不適應的感覺,雯雯多想跟爸爸媽媽說啊,她多想爸爸媽媽能給她多一點的時間,讓她慢慢適應新的學習生活。可是,每次接觸到他們期望加嚴厲的目光,雯雯只好把到了嘴邊的話又吞了回去。
第二次、第三次考試,雯雯仍然沒有擠進前5名。她也知道,自己小學沒有養成好的學習習慣,要適應中學生活真的很難。于是她的心理壓力也越來越大,原本活潑的她變得沉默寡言,她覺得自己和爸媽的心理距離越來越遠……
評析
雯雯的父母希望孩子繼續保持優秀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能只注重結果,不注重過程。遇到這類情況,家長要面對現實,給孩子一分為二的評價,尤其是面對已有挫傷感、正在努力的孩子。家長可以幫助孩子一起找問題,對學習的習慣和方法問題要勇敢面對,分階段地解決問題,從培養孩子良好的學習習慣入手,相對多一些地注重過程。還有一點很重要:要寬容地對孩子,給孩子自我修整的時間,對孩子取得的成績要充分肯定,增強自信心。
故事二:我不是壞小孩
凱杰是個喜歡流行和時尚的男孩子,眼下正在讀高二。對帥氣的凱杰來說,街舞、涂鴉、肥肥的板褲等,都是周末里他的最愛,隨身聽里也是時下年輕人最喜歡的流行歌曲。
可這一切在媽媽眼里,全是壞孩子的行為。“穿成這樣跟那些學壞的孩子有什么兩樣?”媽媽總是責怪他,“多聽一聽英語,別成天偶像呀、明星的!”
面對媽媽的責難,凱杰感到很不理解,他反駁說:“我不是那種死讀書的人,但是讀起書來我是很專心很認真的。喜歡流行和時尚的東西有什么錯?難道你和爸爸年輕的時候就沒有偶像嗎?”
見兒子居然頂撞自己,媽媽氣壞了。她警告凱杰說,要是再去跳什么街舞,搞什么涂鴉,以后就別進這個家門!凱杰是個很孝順的孩子,為了不讓媽媽傷心,他只好偷偷地保持這些愛好。但他很郁悶:為什么自己喜歡的,媽媽老是看不慣呢?
評析
有的時候,家長可以放輕松一點,別太緊張,自己看不慣的,先別急著全盤否定,家長可以先用肯定的態度,跟孩子一起欣賞,找到切入點,形成共鳴了再加以引導,效果往往會更好,偶像成名,總有其可取之處,家長可以稍加留意,收集孩子的偶像努力成名的過程,讓孩子更加了解,同時應該告訴孩子:只關注明星本人以及他們的生日、星座等,是膚淺的。穿著方面,可以給孩子更多的自由,平時孩子都穿校服,到了周末,只要不是太出格,就讓他們穿自己喜歡的吧,流行歌曲,也并不是一聽就會變壞的,但是要告訴孩子,注意度的把握。不要指望跟孩子的溝通能夠一次談成,家長要注意創造好的談話氛圍,才能使交流事半功倍。
與孩子溝通的幾點經驗
招數一 :學點“I服了You”
孩子為什么不樂意跟自己父母說心里話?那是覺得上一輩的人一定不會理解自己的處境和心情。而生活中有一些父母,老是固執地抓著過去的“育兒”道理不放,沒考慮過“代溝”出現的原因和解決方法。
時代的確不同了,但一些人生經驗卻是很有意義的,只是孩子們往往看不到這一點。既然他們有這樣的誤解,那就解除它們,多學點時尚的東西,增加點年輕人的活力,時不時也能冒出點“分特”,“東東”、“I服了You”這樣的青春專輯語,一定能讓孩子眼前一亮一老爸老媽好像并不像他們所想象的那樣死板不開化。從言行上有認同感之后,孩子們自然在思想上也會漸漸產生認同感,也就愿意把自己不開心,不理解,不明白的事情跟父母說,而對父母的建議也就不會再有那么大的抵觸情緒了。
招數二:多給孩子發言權
與孩子保持良好的心靈溝通并非是一件難事,最主要的是看你是否把孩子當作自己的朋友。要我接受傳統理念的束縛,很多家長在主觀意識上存在著嚴重的父權、母權的思想。動不動就說“大人的事,小孩別管”、“大人講話,小孩別插嘴”之類的言語,這怎么能不產生代溝?這怎么能讓孩子與你暢所欲言?
把孩子當作自己的朋友必須賦予其發言權,不管他的論點是否正確,想法是否單純。
招數三:孩子大了之后不要再叫小名
在父母的眼里,孩子永遠是長不大的,小名或許會伴隨孩子的一生。教育專家認為,要和孩子溝通,首先必須去掉叫小名這個習慣。
叫小名能讓孩子感覺到家的溫暖,但子女長大后就不能再用了。尤其是對十六七歲的少年更不可取,一叫小名,在孩子的心里馬上會產生一種自己還沒有長大或是父母親還把他看成小孩的感覺,久而久之。便會蒙上代溝陰影。
小名是孩子兒童時代的稱呼,這種稱呼不能伴隨著他的成長。作為家長,當孩子長大以后對孩子的稱呼就要與社會相同,這樣才能使他感覺到自己已經成年,從而與父母之間也就多了一份平等與溝通。
寒凝胃痛此胃痛與“受寒”有關,如受涼或過服生冷之品等。其特點為胃痛暴作,喜溫喜暖,得溫則疼痛緩解,遇寒則疼痛加劇,或喜熱飲等。治療原則為溫胃散寒、理氣止痛,可選用溫胃舒膠囊、香砂養胃丸、仲景胃靈片、石榴健胃散等。注意事項:服藥期間忌生冷之品;注意局部保暖;胃痛如灼熱、口干舌燥者不宜服用。
內熱胃痛患者平時嗜食辛辣、油膩之品,久之內熱則郁于體內。其特點為胃脘灼痛,燒心感,泛酸,口干,口苦,或喜冷飲,或伴有大便干結等。治療原則為清熱、和胃止痛,可選用胃力康顆粒、楓蓼腸胃康顆粒、左金丸等。另外,“熱”多與“濕”蘊結于體內,這時,除上述癥狀之外,患者多伴有脹悶感、身體困重、口膩、口渴但不欲飲水等癥狀,可適當選用王氏保赤丸等,可取得較好的效果。注意事項:服藥期間宜食清淡之品,忌辛辣、油膩之品;服藥期間不宜服用滋補性中成藥;大便溏薄者慎用。
氣滯胃痛臨床證實,長期或短期內的情志不暢也可導致胃痛。這類患者平時有抑郁、焦慮、緊張或容易生氣等表現,屬于氣滯胃痛,其特點為胃脘脹痛,噯氣頻作,情志不暢時誘發胃痛或胃痛加重等。治療原則為疏肝理氣、和胃止痛,可選用氣滯胃痛顆粒、六味安消膠囊、舒肝止痛丸或胃蘇顆粒等。注意事項:保持心情舒暢,不宜發怒或抑郁、緊張;服藥期間忌生冷、油膩之品;適當體育鍛煉。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是對解除技術開發合同條件的規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一種行為。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技術開發合同的特點,合同法又規定了技術開發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種情形,即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沒有意義,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違約金一般不能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一般在考慮的時候會主要考慮當事人的約定以及實際損失情況,既有定金又有違約金的時候可以選擇其一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來源:文章屋網 )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