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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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總體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職權、管理、保障等作了規定,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權運行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新的法律和規定來進行厘清,以保障規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權力運行。
一、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
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依據最初來源于1979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中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將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書記員一同納入檢察機關法定工作人員的范圍,而后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將司法警察納入人民警察的范圍,自此,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便具有了檢察人員、人民警察的雙重屬性。新出臺的《條例》第2條也確定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 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質:
1、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專門為保障法律監督順利實行而設立的,其具有專門性,區別于一般的人民警察,也區別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武力強制性。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所以他具有與人民警察同樣的武力強制性,從《條例》第二章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并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用武裝、暴力的方式維護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安全以及制止其他危害檢查活動的行為。
3、輔。《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可以看出我國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直接服務于檢察官的。因為我國檢察院的核心職能是行使獨立的法律監督工作以及相關的訴訟活動,而檢察官擔任著這些核心職能,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檢察權的主角, 其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1]。司法警察雖然是檢察官的輔助人員,但并非完全附庸于檢察官,他們之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這可以從《條例》第13條及第26條得到印證“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命令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條例》關于司法警察的職責規定
《條例》第17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筆者擬將其分為二類:
(1) 安全保障方面的職責。司法警察應當保障檢察辦案、辦公過程的秩序,對相關當事人、檢察官人身、財產以及檢察院辦公場所的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條例》第17條中的第8、9款即屬于此類。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保護相關案件證人的義務,此項職責也應當由司法警察來行使。
(2)執行事務方面的職責。指司法警察根據檢察官的指示或者法律的規定執行檢察事務。《條例》第17條中的第1-7款都屬于此方面的職責。如保護犯罪案件現場、執行傳喚、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等工作。
2、 《條例》的不足之處
(1)無上位法支撐
《條例》的出臺雖然結束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關于司法警察職權的“暫時性”,但其僅僅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司法警察因缺乏職權或職權不明而遭遇的履職困境。[2]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至今已有三十四年,其作為人民檢察院的法定成員之一,作為人民警察的一類,其職權仍然沒有法律的支撐,這不利于司法警察職責的履行,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2)職責范圍不明確
《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范圍,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基本淪為檢察官的附庸,無法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對于一些職責由于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在實踐中容易產生以檢代警或者以警代保的情形,如司法警察與保安之間的安保責任如何劃分,司法警察與書記員的送達文書職責如何劃分,這些都會制約司法警察切實履行職責。
(3)有職權,無責任
《條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權,但卻沒有規定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警察在履職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違法違規行為都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裝強制性,如果沒有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條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權力濫用等問題。
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完善
(1)明確法律地位
抽象的國家權力要同一定的主體相結合,轉化為職權,即由特定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范圍、手段、方式來享有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3]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其職權的履行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條例》的出臺雖然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履職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未有關于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權的法律,因此,司法警察的規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筆者認為應當盡快解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立法基礎問題。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訂出發,將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權限納入法律的軌道。
(2)明確職責范圍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目的在于以國家的武裝強制力保障檢察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將與其工作性質無關的職責內容(如與行使強制力無關的工作)剔除,以保證其更好地行使權力。而。筆者認為,《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的職責范圍應當與書記員的職責范圍進一步厘清,可以規定司法警察只負責送達拘留證、拘傳證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而其他文書則移出司法警察負責送達的范圍,尤其是在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流轉的案件卷宗、材料由司法警察轉一道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增加案件超期和卷宗丟失的風險。對于不需要協調可直接接受的卷宗、材料可由案件管理中心進行匯總后統一派車送達。如此一來,司法警察就有更加充足的警力從事與其工作性質相關的任務,以充分發揮警務保障職能。
(3)明確法律責任
所謂“有權必有責”,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因此既不能單獨適用人民警察的紀律,也不能單獨適用檢察官的紀律,因此,為保障司法警察權力正當行使,必須明確其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原則,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加入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這項內容。(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樣”上。一是檢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縣人大全會對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縣人大常委會根據基層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對基層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二是縣人大全會,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三是縣人大常委會最多每年一次,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專項工作匯報。除此以外縣級人大與基層檢察院的聯系,就只剩下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每年數次的例會了。
二、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現狀的不足
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僅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樣”的淺層,導致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工作監督職能發揮不充分,與基層檢察院聯系不多,對基層檢察院的困難和需求了解不深,對基層檢察院工作宣傳支持力度不夠。這樣既不利于縣人大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的對基層檢察院進行監督、促進基層檢察院公正廉潔執法的作用,又不能發揮人大權力機關權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幫助基層檢察院克服困難,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加強縣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支持的建議
筆者認為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監督機制,在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檢察院的個案監督、檢察院的民行支持、檢察院的職能宣傳等方面大有可為。
(一)、加強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檢察長提請任命的檢察官應該進行任后的跟蹤監督。建議縣級人大常委會例會每年組織對1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或者檢察員進行述職評議。對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檢察官也應當要求其每年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對那些社會反映比較大的檢察官,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統、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群眾代表組成的評議組進行評議。通過述職評議,促進檢察官發揚成績、認清差距、忠實履職、秉公執法,對評議結果較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連續兩次評議較差的,應當建議檢察長提請免職。
(二)加強對檢察院的個案監督。對基層檢察院辦理的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意見較大、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以及進行了國家賠償的錯捕錯訴案件,縣級人大常委會應該進行個案監督。由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邀請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部分人大代表、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基層檢察院特約檢察員、政法系統代表、案件當事人等組成評議組,聽取檢察院的個案匯報,進行認真評議,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幫助辦案人員提升辦案水平。
開辟“綠色通道”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專門機構4月24日正式授牌后,省檢察院迅速行動,于4月30日召開全省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座談會,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必須以積極和堅決的態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內設機構的組建和工作開展。截至5月26日,全省檢察機關已經完成省院、7個地州院和10個縣級院的專門生態環境保護檢察機構組建工作,并配備一批政治業務素質強的檢察人員。
生態環境保護檢察機構成立后,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普通刑事案件批捕、工作,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預防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工作,均集中由生態環境保護檢察部門承辦,開啟了生態司法“綠色通道”。
查辦案件依法履職
“抓好破壞環境資源立案監督工作、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摸排查辦工作和督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工作,力爭在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4年年會召開前,查辦一批在生態領域有影響的案件”。4月30日召開的全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座談會,確定了當前工作任務,明確提出對影響重大的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堅持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并采取一般案件重點審查、較大案件專人審查、重大案件專案組審查等方式,整合辦案力量,形成生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今年1至5月,全省檢察機關快捕快訴了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案件,其中批準逮捕225人,提起公訴545人。
貴陽市花溪區湖潮鄉村民孟某某為在征地建設中獲得巨額補償,毀壞貴陽市環城林帶18.8畝防護林,改種桃樹苗,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貴陽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從快批捕了孟某某。
為落實省委打擊處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懲治破壞資源環境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要求,省檢察院還于5月13日下發了《開展重點查辦和預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積極對生態職務犯罪線索進行摸排,加大查辦和預防生態領域職務犯罪的力度。目前,全省檢察機關已摸排掌握了一批案件線索,有的已進入司法程序。
加強調研強化監督
為落實省委關于監督支持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省檢察機關還注意深入分析案發原因,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銅仁市檢察院針對群眾反映的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問題,及時進行走訪調查,介入環保監管領域,與該市環保局、水務局、城管局、住建局和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等部門就治理污染問題召開座談會,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整改建議,從源頭上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清鎮市檢察院組織開展林業領域預防職務犯罪預防調查,形成《林業生態調查報告》,得到清鎮市生態文明建設局的高度重視。
今年3月,貴州省檢察院部署為期8個月的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4月28日又下發《關于強化立案監督嚴打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通知》,再次對生態環境保護立案監督工作進行部署,要求認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線索,依法及時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監督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已監督有關部門立案涉嫌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案件24件26人。
探索新路實在服務
為更好地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全省檢察機關不斷探索生態檢察工作新機制,著力推進生態檢察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
省檢察院到環保廳、林業廳等生態環保執法部門進行走訪,了解行政執法案件受理和處罰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作機制,共同研究環保、林業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有效銜接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清鎮市檢察院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制定《清鎮市生態保護公眾、行政、司法三聯動制度》、《生態環境保護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等制度,與法院共同制定《生態補償量刑建設的相關規定》,對有效恢復受損植被的被告人實行寬緩政策,實現了刑罰打擊、教育和補償等功能。
一、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存在的問題
1.檢委會辦事機構不健全,職能作用發揮不理想。基層檢察院檢委會辦公室負有對所議案件和事項進行實體把關的任務,會議召開前,對有關科室提出的請示和報告要認真審查,提出檢委會辦公室的法律咨詢意見以及法律審核意見,在開會時供委員們參考。而目前檢委會辦公室沒有單獨設立,沒有設立檢委會專門辦事機構,沒有專職辦事人員,大多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辦公室承擔,只做會議通知、記錄工作,檢委會辦公室缺乏與各業務科室建立業務探究和溝通交流的平臺,為領導參謀的“智囊團”作用不能得到發揮,無法按規定履行“程序過濾、實體把關”職責,無法發揮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協調作用,未真正成為檢委會業務決策的“外腦”。
2.議事、議案不夠規范。一方面是議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不夠規范,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如提案部門擬制的檢察業務工作規定、制度或適用法律請示意見不符合議案報告制作規范格式的要求,必須具備哪些必要的程序和內容,五花八門,形式不一;有的提請時甚至不提出議題或者主題不明確,材料不齊備,致使檢察委員會討論時,議題不統一,難以決策。另一方面議事議案提請程序也不夠規范,基層檢察院對檢察委員會議事程序不夠重視,規范化建設落后,因此,檢委會會議通常是按照習慣行事,或者按照其他會議的形式進行,沒有體現出檢察委員會的專業特征。如有時臨時決定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或事項,缺少必要的準備過程,造成討論時委員們缺少心理準備,全憑聽取匯報作決策,缺少調研過程,這勢必影響案件討論的質量。
3.委員討論發言隨意,闡述說理不到位。檢委會未能充分體現集中集體智慧,聽得多,議得少。實際上,基層檢委會召開的隨意性較大,往往是上午通知,下午就開會,甚至于隨時通知召開檢委會。無論是議案議事,事前都沒能給委員留足充分的調查研究時間,而檢委會往往需要當即決定,沒有時間余地,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一些不了解情況或對情況了解不清楚的成員對所討論的問題難以發表出深層次的見解,只能是人云亦云,缺乏必要的說理、論證過程。有的發言過于簡單,人云亦云,僅以“同意”兩字一帶而過。經粗略統計,發現用“同意”或“同意某委員意見”、“同意承辦人意見”進行表決的不少于1/3。
4.欠缺對檢委會委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檢委會委員職責不明,缺乏激勵競爭機制,導致檢委會委員負重感不強。基層檢察院往往是以職務高低和資歷深淺作為任用檢委會委員的考量因素,帶有一定的政治待遇色彩,責任意識淡薄、發言隨聲附和,表決隨波逐流的現象。加之檢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表決方法,“集體負責”實質上成為“個人無責”,一旦出錯追究下來,最多國家“買單”賠償,做出表決的個人卻不承擔任何風險。就委員而言,人大任命以后,既有了法定的身份,但其在檢委會工作中履行職務情況如何,發揮作用如何,或者是在討論問題時是正確意見多還是錯誤觀點多等等,沒有監管程序,人大不要求述職,上級院也不過問,組織部門也不考核。由于缺乏嚴格的考核管理程序和監督機制,委員們有權無責,當然也就無壓力、無危機感和緊迫感,當和尚不撞鐘也就見怪不怪了。
5.對檢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落實情況不夠及時、規范。檢委會決定決議書面形式送達承辦部門后,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反饋執行情況時,未及時跟蹤辦理情況;有時雖對決定進行了跟蹤辦理,但不夠規范,未將辦理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使之既缺乏規范性、嚴肅性,又造成相關情況的資料不全,影響了辦理的效果和工作質量。
6.檢委會在內部管理中的決策地位不突出,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檢委會的議事范圍包括四類事項和六類重大案件,在重大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這方面做得還比較好,但對一些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卻并未提交檢委會,本應由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而由其他會議決定本就是對檢委會權利的削弱,加之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經其他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執行貫徹不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檢委會的職能。
二、對策
1.必須設立專門獨立的檢委會辦事機構。要高度重視檢委會日常工作的重要性,努力爭取機構編制和人員,盡快把檢委會辦事機構從其他兼職部門分離出來,確定專職人員,保證必要的硬件設施。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比如統一制訂提請檢委會討論的材料格式及必備內容,明確會議組織、材料報送、會議記錄、文書歸檔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形式要求,從而保證檢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2.堅持民主程序,提高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議事能力和決策水平。健全檢察委員會規范的議事程序。從細節入手,抓議事議案的程序規范。在議事議案的辦理過程中,要把規范程序作為提高檢委會工作質量的核心要素來抓,嚴把提案、審查、議事、督辦“四關”,以確保檢委會的議事質量和決定執行力。注重程序的規范,肯定會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有利于得出正確結論。實際工作中,在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數日前,擬提請討論事項的業務部門必須寫出案件匯報提綱,說明承辦人及承辦部門意見,經分管檢察長簽署意見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證據材料,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對案件材料進行程序審查、對案件本身進行實體審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報專職委員審核決定,并供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參考。對于經審查不屬于檢察委員會討論范圍的案件,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出審查意見,報請專職委員決定是否提交討論。凡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可由承辦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討論事項的議案、審查意見,主題要明確、材料要齊備,經分管檢察長審閱后,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討論。
嚴格規范議事決策程序,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問題,要會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們調查研究的時間;檢委會召開必須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員發表意見前,不得對議題的處理或定性先做表態或提示性發言;檢察長認為委員們對議題的分歧意見較大,可以決定對議題暫不交付表決,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議;出現檢察長與多數委員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時,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院決定。再之,要確保每位委員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觀點,集思廣益,從根本上保障檢委會充分發揚民主,制訂決策科學正確。
近3年來,筆者所在基層院共開展預防告誡約談12人,回訪12人,有效防止了職務犯罪行為由“小錯”變“大案”,減少了職務犯罪發生率。
(一)關口前移、臨界預警,凸顯預防告誡約談內容的針對性。一是對有犯罪傾向人員約談。對涉嫌職務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訴和被判免刑的人員,經事前3日通知后由兩名以上檢察官就其履職中職務犯罪傾向性問題向其約談。二是對發案單位問題約談。結合辦案對發案單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訪中發現整改不力的對其直接責任人約談。三是對重要崗位人員約談。深入重點工程、熱點領域向關鍵崗位人員約談,向其宣講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誡其遠離職務犯罪。
(二)內部協作、靈活推進,注重預防告誡約談方式的科學性。一是加強檢察院內部協調。根據預防約談工作特點和各部門優勢,建立各有側重、有機協作、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形成約談合力。二是制定預防告誡約談方案。對每一約談對象在約談前先制定一個最適合、最有效的約談預案,實施預案時依新的問題和變化隨機調整約談的對象、內容與方式等。三是擴大預防告誡約談范圍。將約談對象適當向其親友或相關人員擴展,努力達到約談一個、預防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三)多管齊下、協調各方,強調預防告誡約談工作的實效性。一是建立預防告誡約談檔案。辦案部門約談后將約談審批表及記錄等送預防部門建檔,以備約談回訪。二是圍繞服務大局工作開展。結合辦案針對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問題,如重大責任事故中涉嫌瀆職等向相關人員約談,以化解矛盾促進發展。三是初步形成社會化預防告誡約談工作格局。 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形成與紀委、審計等部門信息溝通、聯手約談工作格局,對約談后態度消極的向其主管部門報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問題
(一)對預防告誡約談工作認識不足。當前,少數人員對開展預防告誡約談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認為刑罰的作用在懲罰不在預防,“三句好話抵不上一馬鞭”,開展預防約談作用不大,有的認為開展預防約談只是預防部門的事與己無關,以致有的在約談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過場,工作不深入。
(二)開展預防告誡約談工作深度不夠。預防告誡約談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但目前只有檢察院預防部門在“談”,沒有形成“多家談、多家督,反復談、反復督”的社會化預防約談工作格局。另外,基層檢察院開展預防約談工作往往各自為戰、溝通不夠,經驗得不到推廣交流,工作顯得無序。
(三)深化預防告誡約談工作基礎不牢。一是目前對預防告誡約談無法律規定,以致檢察院開展該項工作依據不足。二是缺乏預防約談相關資料和人才,現成經驗少,有的基層院是摸著石頭過河。三是預防約談工作群眾基礎不扎實,因群眾不知曉,發現約談對象渠道不寬,以致有些有犯罪苗頭人得不到告誡。
(四)治理消極應付約談對象成效不大。因職務犯罪預防告誡約談工作無剛性約束力,有時話說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約談對象無整改跡象,甚至有的持抵觸情緒,認為是“找茬”、“不給面子”,有的持敷衍態度,對檢察人員告誡置若罔聞,治理此類被約談對象,目前基層檢察院仍然辦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以思想自覺引領行動自覺。通過深化學習,教育干警懂得,預防職務犯罪與“打虎拍蠅”一樣,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促進廉政建設,而預防約談是一項重要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任務就是將“虎”、“蠅”消滅在其“成形”之始、“為害”之前。從工作范圍、成本、效率等意義上講,預防告誡約談比“打虎拍蠅”對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強組織保障。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該項工作納入黨委政府預防職務犯罪總體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把它作為考核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指標。二是為預防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有督促,有序推進該項工作常態化開展。三是強化工作監督,黨組、紀檢部門對相關部門適時檢查,經常聽取專項匯報,及時發現該項工作中問題予以解決改進。
二、著力規范司(執)法行為。一是注重以問題為導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司(執)法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二是大力推進司(執)法公開,重視以公開促規范、促公正。三是強化落實責任。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有關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
(二)進一步強化監督合力。“兩官”履職評議工作量大、面廣,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通過報紙、網站、微博等傳統和新興媒體,全方位地公開“兩官”履職評議工作,公示被評議對象名單,公布監督電話和網上信箱,邀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通過來電、來信等形式反映被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二是充分發揮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斷擴大他們在評議活動中的參與度,積極組織他們參加法院和檢察院的公眾開放日,參加被評議對象的案件庭審旁聽,進一步了解被評議對象所處單位的工作環境及辦案情況。
(一)法律監督工作有力,公平正義得到維護
縣人民檢察院不斷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一是加強了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通過立案監督,有效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的問題,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防止錯捕錯訴、漏捕漏訴,確保案件不枉不縱。____2年以來,依法監督立案2件,監督撤案2件;糾正漏捕1____人,糾正漏訴21人。二是加強了審判活動監督。通過提起抗訴、發出《檢察建議》等形式,依法開展審判監督。____2年以來,共辦理各類民事申訴案件77件,其中提請滁州市檢察院抗訴案件____件7人,發出各類檢察建議23件。三是加強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通過落實檢察官信箱等制度,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查活動,建設看守所遠程提訊系統,實現了刑事執行檢察由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的轉變。四是加強了國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監督。打造“技偵一體”的立體式智慧型偵查辦案新模式,注重發現和查辦濫用公權背后隱藏的職務犯罪行為。____2年以來,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71件91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51件____4人,瀆職侵權案件20件27人。
(二)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監督能力不斷提升
一是抓理念轉變,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深入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檢察職業道德等教育活動,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增強了檢察干警依法監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學習培訓,提升執法辦案能力。圍繞“崗位能力”和“創新能力”,分批次組織干警開展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三是抓人才培養,建設優秀檢察隊伍,目前縣檢察院在職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達____4人,有5人取得碩士學位,取得檢察官資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監督機制有創新,內部監督有制約
一是加強內部監督制約。通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舉報、偵查、批捕、不同訴訟環節的相互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全面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等舉措,有效防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不規范、不文明現象的發生。二是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監督。在依法向人代會報告年度檢察工作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工作、觀摩庭審,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深化檢察長接待日活動,開通檢察長電子信箱,促進了法律監督工作的公開透明。三是推行檢務公開。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檢務公開服務大廳,完成了檢察機關門戶網站改造,開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機短信平臺,把新媒體作為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重要渠道,實現了從“要我公開”到“我要公開”,從“自覺公開”到“制度公開”的成功轉變。
經過調研,我們認為縣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成績顯著,但也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監督的意識有待增強
一方面,少數檢察干警對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缺乏全面正確的認識。另一方面,由于監督氛圍還不夠濃厚,有的部門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位,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監督的意識不強。
(二)法律監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進
一是法律監督工作開展還較為被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外部協調配合機制建設步伐不快,監督線索來源不多、監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監督乏力。二是監督方式比較單一。依賴于偵查機關的移送材料,監督視野較為狹窄。三是監督力度有待加強。受公檢法三家的業務考核指標限制,被監督單位難免存在抵觸情緒。
(三)法律監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特別是一些新招錄的年輕干警的監督能力和經驗不足,對執法、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不能及時發現,或者有所發現但提出的監督意見、抗訴質量不高。二是辦理的部分案件的社會效果還不夠理想。刑事、行政抗訴案件偏少,對簡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審判活動的監督都還比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不斷提高監督質量
加大對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開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著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狀況。二是著力監督對嚴重刑事犯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該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三是著力監督刑罰的執行及監管,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做好糾防超期羈押工作。四是進一步加大抗訴力度,提高抗訴質量,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五是進一步加強自偵案件的監督,做到依法辦案,保障人權。六是針對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開展必要的專項監督活動,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
益。(二)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不斷增強監督實效
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行為要加大追究力度。繼續完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推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深化檢務公開。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各項制度規范落實到每一個執法環節,把執法活動納入制度的有效約束之中。正確處理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紀檢監察機關的關系,既要分工負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做到監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監督,嚴格公正執法、暢通訴訟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三)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提升監督能力
(一)做好思想準備隨時應對突發事件。從維護黨的執政根基、增進黨群魚水關系的高度,做到思想認識不放松、防患力度不減退、應急準備不滯后。
(二)做好制度準備隨時應對突發事件。健全機要管理、機關值班、信息搜集和要情報告制度,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在黨組領導下保證在1小時內向上級報告。
(三)做好物資準備隨時應對突發事件。積極配合行裝、技術、司法警察等部門做好應急行動物資儲備工作,確保在出現突發事件時車輛能開、工具能用、人員能戰。
二、發揮“四項職能”,通過充分履職激發潛能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一)充分發揮好參謀咨詢職能,為領導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正確的決策參考。提高參謀咨詢能力。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方法論和科學發展觀等,提高決策參考的思想性、政治性。加強應急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學習,提高決策參考的法律性、政策性。加強檢察業務學習和邏輯思維訓練,提高決策參考的專業性、邏輯性。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為領導決策提供客觀真實的參考信息,密切關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信息傳播渠道,讓領導更好地綜觀全貌、統攬全局。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合理的參考建議,善于從宏觀和微觀、上情和下情的結合上分析研判突發事件的內在規律和特點,讓領導在最佳穩控方案中有更多的建議選擇。超前參謀為領導分憂,對領導決策最關心、最棘手的問題提前去思考,搶半拍去謀劃,對領導大量日常性、程序性工作,主動辦、搶先辦,讓領導有充分的時間去解難事、抓大事。
(二)充分發揮好綜合協調職能,確保在第一時間內作出快速反應并能順利完成應急任務。切實做好多層次的綜合協調工作。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及時報告突發事件詳細情況和本院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等,時刻取得上級的領導與支持。做好本院各部門“統籌兼顧”的橫向協調,充分整合利用現有應急資源,確保應急干警在第一時間內派得出并迅速形成戰斗力。做好與社會力量之間“相互合作”的對外協調。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全力配合,促進突發事件盡快妥善解決。充分體現綜合協調工作的全局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站在全局高度、領導角度去分析思考問題,去完成協調工作任務。正確處理好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辯證關系,用最佳的協調方式理順多方關系。以形象立威,能吃苦在前,能辦的事盡量去做,協調工作會順利得多;以人品樹威,在協調遇阻時,多作些解釋,不能以怒制怒,只能委曲求全。
(三)充分發揮好督查督辦職能,把領導對應急工作的要求、策略全面落實到干警行動中。對應急干警在執行任務中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督辦,如督辦消除安全隱患等,重要的是在督辦中提供服務。對應急干警執行任務的方法策略進行督查,看是否區分矛盾性質,講究方法策略,努力防止因處置不當釀成事端、激化矛盾。對應急干警執行任務的作風表現進行督查,重要的是在督查中給予鼓勵。
(四)充分發揮好服務保障職能,為介入處置突發事件或參與搶險救災的干警助力揚威。突發事件大都具有爆發突然、起因復雜、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等特點,而且呈現不確定性與多變性,因此開展對應急工作的服務保障工作應當因地、因時、因事制宜。如在突發火災時,盡可能地提供劃傷、摔傷、燒傷等緊急包扎藥品等。
三、盯緊“五種情形”,通過發現苗頭提前反應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一)盯緊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苗頭,盡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減災工作。2011年特大洪災,通城檢察院辦公室出色完成了黨組交辦的各項艱巨任務,2名人員受到上級表彰。然而痛定思痛,如果在天氣預報有暴雨時,建議采取一些防災減災措施,受災程度也許大大降低。
(二)盯緊可能發生的苗頭,盡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穩控工作。2012年通城先后發生3起(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引起),通城檢察院在縣委領導下,每次緊急派出最少有一名副檢察長帶領的應急分隊迅速妥善處置,辦公室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盯緊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苗頭,盡其所能地配合做好防范督查工作。充分發揮檢查督辦職能,努力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如督查故障車輛限行、信息載體定期檢查、酒駕必究責任等制度落實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