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司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6:1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現代司法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現代司法論文

篇(1)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

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篇(2)

一、抓住教學的閃光點進行反思

每一位教師在教材處理、教學方法、學法指導等諸方面都有自己的獨特設計,在教學過程中會出現閃光點。這個閃光點,它可以是能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精彩導課語,可以是幫助學生感悟文章的一個有效問題設計,可以是誘導學生參與學習的巧妙過渡語,可以是對學生回答做出的合理贊賞的評價語,可以是富有挑戰性、創造性的一道習題練習,可以是學生思維放飛時的智慧火花等。凡是讓教師激發、興奮,甚至有些得意之處,都是教學過程中的“珍珠”,都是值得反思的最好內容。如教學《珍珠鳥》這篇文章時,一位老師在處理教材時把末尾作者感受的文字“信賴,往拄創造出美好的境界”遮蔽起來,引導學生思考:讀文章后你有怎樣的感受?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和作者的感受做個比較呢?這樣的教學富有懸念,能夠激發學生探索的積極性,教學效果也十分明顯。遮蔽文字并誘導學生思考,這是一個值得思索的閃光點。因而,在“我是怎樣達到這樣的教學效果的?采用了哪些教學方法?我有什么獨特巧妙的設計?遵循了哪些教育規律和原則?怎樣才能持續發展”等問題的自我剖析中,教師必然會由感性的實踐上升到理性的思考,不斷提高葉新課程理念的認識、理解,探索并積累教學的豐富經驗,以實現教學的良性循環。

二、抓住教學的遺憾點進行反思

教學中不可能十全十美,總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總有這樣那樣的“遺憾”。它可能是教學中的一個疏漏環節,可能是一個不合時宜的教學內容處理,可能是一種處理不當的教學方法,可能是一種比較沉悶的課堂氛圍,可能是對學生學習創造積極性的一次挫傷,可能是期待精彩而現實糟糕的一個教學設計,也可能是課堂中始料未及的失誤敗筆。如在課堂上教師為了激勵學生回答的熱情,往往笑瞇瞇地開口:“誰來發表高見?”殊不知,這句話卻使得平靜的課堂更加平靜了。為什么?問題就出在“高見”兩字上。哪一個同學想口出狂言發表高見呢?哪一個同學想自己的見解肯定是高見呢?既然認為自己的見解不是高見,那就還是緘默,等待老師的講解吧。本想鼓勵、抬高學生,不曾想實際上卻“嚇著”了學生,熄滅了學生發言的欲望,這就是一個遺憾點。捕捉并記錄課堂中的“遺憾”,反思診斷:“為什么激發不起學生的思維?”“為什么課堂教學會失敗?”“為什么教學內容處理會顯得不妥?”尋找原因,改變策略,可以避免重復自己的錯誤,同時不斷審視自己,發現不足,找出差距,在一次次的自我否定中,實現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螺旋式上升。

三、抓住教學的疑惑點進行反思

學習知識時“小疑則小進,大疑則大進”,課堂教學也是如此。疑惑可能來自于教材的編寫方面,可能來自于一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教學設計,可能來自于學生的異常表現—如學習《“諾曼底”號遇難記》一文,有的學生認為哈爾威船長與船共沉,是一種傻瓜行為。教師盡管引導學生正確把握文本的價值取向,著力點放在“贊賞船長的英雄壯舉”上,但說服力總是不夠強,文本存在著疑惑。一位教師對這一疑惑點進行分析與探究,查閱大量資料,終于弄明白:古老的航海規則中有條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必須船在人在,船沉人亡。學生豁然開朗,對文本的理解又深入一步;教師也從解疑中提高了課堂的應變能力。可見以疑促思,有利于促進教師積極主動地學習教育理論,促進新課程理念向教學行為方式轉變,有利于教師追問疑惑、捕捉靈感,透徹全面地把握教學內容,從而有效促進教學的盡善盡美。

四、抓住設計的空白點進行反思

篇(3)

以現代國家和個人及其所組成的社會的關系為大背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謂基本了然。現代行政權是國家得以直接、能動地影響個人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會需要行政權主動地發揮其維持秩序、保護相對一方權利、增進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積極作用。順應社會的需要,國家必須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各種管理權能及相應的輔手段,從而保證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形形關涉公共利益的問題。秩序行政到服務行政、給會行政的演進是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確認這種肯定的很好例證。當前,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兩大類行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對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配置和實現產生影響的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賦予相對一方權利或解除相對一方義務與剝奪相對一方權利或課加相對一方義務的行為,其集中體現了行政權的強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對相對一方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施予指示性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影響的行為,如行政機關就國民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提供社會服務等作出的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決策、宏觀調控等行為,其特點是缺乏法律強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強,在當今政府施政中占較大比重。對上述行為范式的規定確立了行政權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主導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權的操作者畢竟是同具人類弱點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定有機地與具體個案情形結合起來的過程實際上是人的認識過程,行政公務人員既需準確地把握法律規范之意義及規范背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內蘊,亦需通過各方面的信息對具體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這其中,或者由于客觀復雜因素的影響,或者由于公務人員才智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或者更嚴重地,由于公務人員職業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權行使的失誤或權力的故意濫用都在所難免。這些與人們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權的消極一面。行政法與身俱來的控權、制權理念就是對行政權潛在的負值效應的反證。當然,鑒于上述兩類行政行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權受到法律制約、控制的程度和受監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類行為一旦違法,就會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故其主體資格、權限、法律法規依據、程序等受到法律嚴格限定,其特點是權力受法律規定細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監督的形式具體。一般稱之為“消極行政”,其行為準則是不得為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即“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它不僅要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在一定范圍內,還要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對這類行為的違法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法律對后一類行為往往只規定行為模式和實現行政的目的,不設定法律效果,希望通過利益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調動相對方的積極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內部的行政紀律來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只要在其權限范圍內,又不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盡可以充分發揮其能動的積極作用,通常稱之為“積極行政”。只是這類行政行為一旦失誤,給社會帶來的破壞會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須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要為行為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

作為行政權的相對一方——個人和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以下概稱公民權)的行使亦因主觀、客觀的原因而具積極和消極的作用。確認公民權利、充分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表現,而社會文明和進步又是在公民權不斷得到確認和保障、人閃認識社會和改造社會的能力得以盡可能施展的基礎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經濟、政治及其他領域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公民個人追求自己在社會中諸般正當需要的滿足的行動基礎和保證,個人和組織根據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這些權利,可以不受阻礙地參與社會生產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會關系并在其中獲得自身利益的實現,而社會共同體亦在整體上邁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由于人民的斗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公民權范圍日益擴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越愈細密,形成有機的權利體系。與此同時,世界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我國,尤其是在近十幾年來,在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的創造性、積極性得到空前的發揮,經濟成就已是世人公認的事實。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可見一斑。然而,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對公民權限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公民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基于對公民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的考慮而作出的限制。每個公民都是社會中的人,他在進行社會交往中必然與其他公民或組織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確認和保障其權利和自由旨在幫助其相對自由地實現自己的意志而不為社會關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礙。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公民個人超越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或濫用其權利的情形在所難免,這又往往要導致法律欲意保護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我國在改革開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法律調整尚未完善的條例下,由于各種思潮的沖擊,利益格局的變化、拜金主義的影響、自律機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人違法行為或濫用權利,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可能或已經違法行使或濫用的情形予以預防、控制和懲戒。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的錯綜復雜性,即使公民個人或組織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權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會造成矛盾和沖突,這種對抗的結果同樣是社會無法容忍的社會關系一定程度的無序,同樣需要公共權力進行調節。

綜上所述,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都具有兩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應該是調動兩者的積極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極因素。

二、行政法關系的展開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來的,既然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可能導致的積極效應或消極效應不可預測,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無節制地行使權力或權利。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規定民事權利又設制民事義務的原則并無二致。但是,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畢竟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性質上的巨大差異,行政權和公民權潛在的雙重效應促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有:(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使職權而與相對一方發生的關系。它又包括行政實體關系和行政程序關系;(2)監督行政關系,即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在監督行政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由于團體、個人的監督權利必須通過國家權威真正得以實現,監督行政關系可

主要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尤其是后者更為行政法所重視。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作用的復雜性具體安排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上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結構的呢?

首先,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權積極作用的發揮,以抑制公民權的消極作用。因為,在這里,社會首要關心的問題在于如何設置或啟動行政權以處理下列幾種情形:(1)社會中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現而遭到破壞(比如經濟壟斷、股票黑市),國家立法者因種種緣由無法及時出臺法律,需要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規章進行普遍的調整;(2)具體個人和組織行使公民權時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機關經常地對他們予以監督和檢查;(3)具體個人和組織已違法行使公民權而給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帶來損害,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控制和懲戒;(4)社會中某些資源或機會的利用雖然可促進社會福利,但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本身極其有限,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的給予必須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才能獲得,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審核申請的個人和組織的條件并負責授益于合格者;(5)大部分具體個人和組織在行使公民權時普遍持有趨利避害的心態,對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價予以運營的公益事業較少關心,社會要求行政機關能在這些方面有所作為。對于這些社會自治機制無能妥善處理的情形,個人、組織有一種依賴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傾向,而依賴和信任的基礎是公共力量擁有他們自身不具備的社會控制力和強制力。無論是秩序行政,還是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有關機構判定其無效并予以撤銷之前,不僅相對一方,而且國家機關、一般第三者都必須承認其為有效,并服從之。如果行政行為沒有這種被稱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與私人行為無異,個人和組織又怎么會為把自己面臨的困難委托與自身類似的軟弱的行政機關去解決呢?〔1〕即使個人、組織因行政權潛在的消極后果而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公正處置公共利益問題表示懷疑,他們亦必須等待行政權啟動并最后作出行政行為之后通過其他公共權威進行評判,否則,行政權積極作用會被扼殺。因而,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法在設定行政機關管理權能的同時往往賦予其效力優先性,相對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的主導性地位和相對一方的服從地位是這里的主要特征。

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機關憑借公務人員的獨立判斷作出與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為之后再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由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執行力,它的破壞性后果已經造成,而這種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難以通過事后救濟制度進行充分補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中,法律對行政權懷有既信任又警惕的兩難情結,既期望通過公民權利的適當使用來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機關可能作出的“離經叛道”行為,又謹防繁瑣、拖拉的程序阻礙行政積極效應的實現。有關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考慮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平衡,〔2〕即應給予相對一方多大的參與行政決定過程的權利。無論權利范圍如何,不可否認,保證個人、組織參與行政過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亦是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3〕因此,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傾向于賦予公民權利,相對行政機關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實體權力時必須擔負相當的程序性義務。

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完全履行程序性義務,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具有實質的合法性了嗎?美國現代新公法理論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論,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其代表的價值,而不取決于其程序體系”;作為新公法理論來源之一的批判法學流派亦攻擊法律程序理論只會導致虛幻的而非現實的社會正義。〔4〕人類社會有許多經驗是共通的。雖然有不少國家在程序立法上費盡心機,但大家都把監督行政的機構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為抵制行政權消極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堅固的一道防線,其中,既有實質問題的審查,也有程序問題的審查。這是因為,盡管行政程序法律傾向于規定公民權利,但行政程序性質上畢竟是行政權運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許個人和組織取代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亦不容許其在此違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機關違反實體和程序要求的行為。那么,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關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又是一個什么結構?以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為分析對象,我們認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使相對一方相較行政機關處于權利優勢地位。相對一方享有權而行政機關無反訴權、法院判決只針對行政機關而不針對相對一方都可以恰當地表明法律在這里的焦點。而且,不妨假定,法律關于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如下隱喻: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未作出最終有效判決之前,行政行為推定可撤銷。如果行政機關不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這種推定就告成立,無需相對一方費力說服法院否定該行政行為的有效性。這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行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

概而言之,在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任何一種具體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結構都具有某種不對等性。但是,這些不對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錯綜復雜,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性是同時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中發生存在的,它們在既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雖然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結構同時并存、后者又從屬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認,兩種不對等結構發揮著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調整與行政權有關的具體社會關系時的關注點始終存在傾斜,致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條件下總體現出不平衡的動向,為了保證絕對的不平衡狀態不至于因內在力量的變化而過于失衡,行政法應設置總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結構以發揮其約束這種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義而言,平衡不僅意味著行政法及由其調整形成的行政法關系在總體結構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結構必然體現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隱喻著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和不平衡的絕對存在。這同馬克思在談及建立資本主義不同生產領域之間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聯系時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總是以有什么東西要平衡為前提,就是說,協調始終只是消除現存不協調的那個運動的結果”。〔5〕當然,從行政法的發展史來看,雖然有不斷趨近這種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勢,但這種平衡也是相對的,它總是為總體結構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繼而再走向平衡。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與不平衡在運動之中互相交織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構筑

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經過細密、成熟、相對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則和規則調整以后,各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行政相對一方,就生活在一個依據這些原則和規則而自我運行的、內部有某種邏輯安排的有機體中,這個有機體我們稱之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個個次層級的法律制度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賠償制度等(以下稱“亞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構筑和運行邏輯。我們在下文將闡述以“平衡論”為指導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邏輯安排,其中蘊涵現代

各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們的啟示。

法治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律制度構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則。“法治”的確切含義至今尚未定論,但有一點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則是公認的。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證法律具有實質正義(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于國家機關而言,除了法律允許的以外,無權進行任何活動;對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從事任何事業和活動;(2)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都必須受到懲罰,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容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國家機關違法,由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社會組織和個人違法,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戒。可見,雖然“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權力的重要意義,但是,法治原則的內在要求是對任何人的任何行為給予不偏不倚的保護或制裁。法治原則貫徹到行政法領域,即意味著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護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合法行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違法行為。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一方,只要違法,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我國,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下既規定了行政機關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又規定了相對一方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6〕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其基本涵義歷時變遷。現代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也是圍繞既保障行政權、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又抑制行政權、公民權的消極作用這一內在邏輯確立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行政法發韌之初,依法行政原則是消極的、機械的公法學原理,基本內涵是:(1)議會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違法行政都不發生效力;(2)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由議會以法律規定之,行政規章、命令僅是內部行政規范,不具有對外約束力;(3)無法律即無行政,沒有議會法律明確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為。于是,“行政遂成從屬而不獨立之國家作用”。〔7〕此后,國家目的觀和行政作用論逐漸換新,舊日依法行政內涵已不能滿足“行政之自我肯定與其主動、積極及彈性化之要求”,〔8〕依法行政原則即經脫胎換骨而形成現代的意義。前后的主要區別在于:(1)“依法”不僅指依據議會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著依據行政法規規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即行政遵從實質的法治主義;(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確授意為絕對前提,除法律明文禁止外,可“基于行政之自動性及給付行政或助長行政之本質”自主行為〔9〕。由此,該原則在保留原有制權的精要的基礎上放松了對行政權的束縛,意在促使行政積極作用,以抵制過濫的個人自由的不利影響并助長社會公共福利的增進。

行政法律制度自我運行所依據的各項原則和規則實際上是法治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同時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保障和抑制是現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兩支旋律,而且,這兩支旋律在各亞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錯出現,互相輝映,難以截然分開。為表述便利,我們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Ⅰ類)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Ⅱ類)。

Ⅰ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檢查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行政許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導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裁判制度是授權行政機關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職能的制度。其初創之時,曾在英美等國遭到嚴格提倡“控權”的傳統思想的強烈反對,但終因時代的需要而被人們普遍接受;〔10〕(2)傳統的行政檢查、處罰、強制執行和許可的范圍在日益擴大,行政權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義已從治安延展到市場秩序、食品衛生、環境、醫療保健、失業救濟、殘疾補助等等,單一模式的消極秩序行政已成歷史;(3)行政合同、行政指導是現代行政機關不完全利用強制手段,期待個人、組織的真誠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標的新型權力,其權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們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權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行使一定的強制手段;〔11〕(4)在這些亞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著對行政相對一方違法責任追究制度。這是法治原則的普遍要求,任何個人、組織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當的責任。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獲權成為國家追究相對一方違法行為的機構。

Ⅱ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開制度、行政主體責任制度、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立法機關監督制度(如有些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等。(1)行政程序制度與Ⅰ類制度緊密交錯,故其在賦予相對一方程序權利以實現民主、公正價值的同時,必須考慮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兩個主要原則;(2)行政公開制度是二戰后行政法的新發展,該制度賦予個人或組織獲得行政機關掌握的檔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是公民了解權的制度化。行政機關則可以國家安全、行政效率、個人隱私、業秘密等為由限制了解權。“公眾的了解權和對了解權的限制構成行政公開的主要內容”,“行政公開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導作用……免除公開起制約和平衡作用”;〔12〕(3)行政主體責任制度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則是受到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對一方尋求利益彌補的制度,其原理是個別利益損失必須由社會公平負擔以獲得某種平衡(國家賠償和補償金額實來源于社會,這與私人賠償有實質不同);(4)行政訴訟制度和立法機關監督制度賦予個人、組織較多的監督程序上的權利,行政機關承擔較多的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或組織的個別意見在實質上一定合理,就如同權并不意味勝訴權。結果既可能是保障個人、組織的合法主張,亦可能是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

行政法律制度是開放的,順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變遷,亞行政法律制度的數量增減和內涵演變實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類社會尚需國家實體的存在,“保障—抑制”這一制度構筑邏輯作為現代人們對自身及自身所處社會比較理智的認識結果必將在時間上延展其生命力。

四、“平衡論”的意義

任何一種希冀揭示人類生活某一方面客觀規律的真理性認識或理論,都是建立在關注現實建構和反思歷史的艱難歷程之上的。我國目前正在經歷一場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規模解構和建構運動,這一場運動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廣度和震撼力令世人矚目。然而,嚴峻的現實問題以簡單明了的方式表述出來了:怎么做?于是,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等各類學科都試圖在自己的專攻領域提出基于嚴肅、認真的歷史反思的新的建構理論。“平衡論”就是在這樣的廣闊背景中誕生的。

“平衡論”關注現實并希望對我國制度和理論建設具有現實意義,這在前作《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中已作詳述,現扼而言之,即:(1)依據“平衡論”基本原理,準確把握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法制環節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環節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可保證行政法制健康、協調地發展,擺脫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現狀;(2)依據“平衡論”,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業”互動模式

,推動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長;(3)依據“平衡論”,可真正實行民主價值和效率價值有機統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體制;(4)依據“平衡論”,可全面、準確地認識現代政法的本質和作用,從而可重構既符合世界行政法發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學體系。

“平衡論”至今尚屬理論萌芽時期,其自身亦需一個不斷的自我反思和建構過程才能漸臻完善的理論體系。我們在思考和構建“平衡論”體系時日益感受到,“平衡論”的提出對我們進行行政法學研究而言更具深遠的方法論意義:(1)“平衡論”雖然是一個部門法學的研究課題,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其他部門法學等廣泛領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論”的更深發展,就必須打破部門法學之間以及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的學術隔離,既保持本部門法學強勁的身我發展勢頭,又不遺吸收其他部門法學和學科的思想精華,并向后者貢獻自身的成果;(2)“平衡論”必須借助對行政法及行政法學歷史的真實反思和積累,因而,我們必須打破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只重視對制度的歷史性描述、輕視或忽視對行政法學基本理論歷史進程的關注的狀況;(3)“平衡論”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理論基礎無法脫離具體文化環境,它若求進一步的完善,我們就應對法律制度的建設進行文化的闡釋和證明,尋找“平衡論”落根成長的本土基礎。

「注釋

〔1〕參見〔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41—42頁,楊建順、周作彩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2〕參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第13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MargaretAllars,ManagerialisrwandAdministrativeLaw,CanberraBulletinofPublicAdministration,No16,October1991.

〔3〕美國學者塞繆爾·亨遷頓在其《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第83頁(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中指出:“現代政體區別于傳統政體的關鍵乃在其民眾政治意識和政治介入的幅度”。

〔4〕參見WilliamN.EskridgeandGaryPeller,TheNewPubl-icLawMovement:ModerationasaPostmodernCulturalForm,Mi-chiganLawReview,Feb1991.法律程序理論迷戀于程序正義,認為法院只需嚴格關注政府行為是否遵循程序而無需審查實質問題。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04頁,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

〔6〕在國內,關于“行政法律責任”概念主要有三種理解:(1)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應承擔的責任;(2)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責任;(3)認為行政法律責任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并舉,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都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以為第三種觀點更全面、更可取。

〔7〕〔8〕〔9〕參見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中“論依法行政原理”,三民書局,1980年。城氏又言:“各國之運用該原理容或有所歧異,其精神應無二致,即使行政之作用有較為客觀之法規范可循,以防止行政權之濫用,實質確保人民之權利,同時亦避免消極束縛行政之反作用,務求保持相當之效率性,以符合現代行政之任務。”

篇(4)

科技發展與道德進步的關系問題歷來為中外思想家所關注。早在公元前5世紀,《禮記?中庸》中即有“尊德性而道問學”的說法,意即“尊德性”和“道問學”兼容不悖,知識和美德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古代歐洲哲學家也持這一看法,蘇格拉底曾提出過“美德即知識”的著名命題。進入20世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科技和道德的關系引起人們越來越深切的關注,1905年6月6日,居里夫婦在一次講演中即說,鐳的發現豐富了我們的知識,它已經在為“善”服務,但也可能為“惡”服務。后來實踐的發展證明了他們這一判斷。尤其自20世紀后半葉開始,現代高科技的迅速崛起,它在應用中所產生和可能產生的某些后果,對倫理道德構成了強烈的沖擊,科技與道德的關系遂成為科學家和倫理學家們所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它被認為是進入新世紀的“第一科學話題”。

一、現代高科技發展對倫理道德所形成的沖擊

20世紀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世紀,在這一世紀,科技發展中最引人矚目的莫過于現代高科技的迅速崛起及其帶來的驚人變化。隨著現代高科技的發展,它的每一項重大成就的取得都對人類已有的道德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對道德建設發出了新的挑戰。

1.信息技術發展中的倫理問題

1945年,美國人發明了世界上第一臺電子計算機。此后,隨著集成電路和微電子技術的發展,微型計算機應運而生,使計算機進入了普通百姓的工作和生活中。計算機與通信技術結合后誕生了國際互聯網(因特網),它的出現和發展急劇地改變著人們的工作、生活和交往方式,帶來了劃時代的巨大進步,但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給倫理道德構成了很大沖擊。如:電腦黑客問題、人格缺陷問題、信息污染問題、信息安全問題、侵犯個人隱私權問題和知識產權問題、文化霸權等一系列有悖于傳統道德的現象,變成了當今全社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2.生物技術發展中的倫理問題

生物技術作為世界上一項尖端技術和產業,給人類的生產和生活以及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帶來了重大的變革,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在農業、醫學、工業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顯示出巨大的威力,它所展現的美好發展前景引起了各國的高度重視。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隨之而來也出現了一些社會道德問題。如:人工生殖技術中人工授精技術、試管嬰兒技術引發的倫理問題;克隆技術引發的影響人類進化、人類多元性和復雜性、人類的尊嚴、社會倫理關系等倫理問題;基因技術與人類基因組研究引發的基因專利化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人工干預生命的危險性問題、基因決定論與所謂“優生”問題、基因治療中的負面倫理問題等,它會不會把人類帶入一個未知世界?引起全社會的倫理恐懼。

3.核技術發展中的倫理問題

1945年7月16日世界第一個原子彈試爆成功,同年8月6日和9日,美國在日本廣島和長崎相繼投下了兩顆原子彈。它對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子彈的巨大殺傷力和破壞力也展現于公眾面前,從此引起了人們對核戰爭、核污染、消除核威脅、以及超級大國的核訛詐等維護世界和平、保障人類安全諸問題深深的憂慮。

4.航天技術發展中的倫理問題

自從1957年10月4日蘇聯成功發射世界上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后,人類進入了航天技術(或空間技術)發展的時代,從此拉開了航天領域競爭的序幕。40多年來,航天技術得到了飛速發展,一個又一個的航天技術成果相繼出現,與此同時,構建太空道德問題也日漸迫切。航天領域突出的道德問題如:空間資源的歸屬問題,和平利用太空問題,保護太空環境問題等引發成全球問題。

5.納米技術發展中的倫理問題

納米技術的發展將使人類能夠通過調動單個分子、原子制造出某種微型和超微型的器件或某種體積很小的智能機器,它們可能被應用于許多不同的領域,被植入人體或人腦中發揮作用是其誘人的應用領域之一,但同時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無法預見的潛在危險。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定的“道德真空”,給人們制造著“道德危機”的驚慌,給社會生活秩序的協調和穩定帶來了不小的影響。

二、正確認識現代高科技發展帶來的倫理困惑

20世紀是科技發展高歌猛進的世紀,也是問題叢生、向世人告警的世紀。現代高科技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將這兩種正負效應推向了極致,引起人們對現代高科技相關問題深刻的審視和反思。

1.正確認識“科學研究無”思想

“科學研究無”是傳統道德基于科學的真理性而做出的一個重要倫理判斷,也是以往人們普通遵循的一個基本科技倫理準則。在以往人們看來,這一倫理準則既適用于科學研究,也適用于技術發明。但是,現代高科技的發展對這一倫理準則構成了強烈的沖擊。在這一問題上,首先應分清科學和技術的界限及各自的性質和功能,科學的功能是認識世界和探索世界的奧妙。對科學探究不應設立,技術的功能是改造世界和發明地球上沒有的東西,它與人們的利益直接相關,不能沒有限制。盡管現代高科技具有科學和技術融合的特性,但從基本性質看,它仍屬技術領域,對現代高科技發展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必須有所警覺和防范,這就離不開道德的參與。早在1931年,愛因斯坦在對加利福尼亞理工學院學生講話中說,“如果你們想使你們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類,那么,你們只懂得應用科學本身是不夠的。關心人的本身,應當始終成為一切技術上奮斗的主要目標”。……因此,在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過程中,對明顯不利于人類整體和長遠利益的項目,不應進行研究,對一時判斷不清后果的項目,也要暫停進行研究。

2.正確認識現代高科技的負面作用

科學技術造成一系列的負面效應根源很復雜,如,社會政治經濟因素的制約、人文文化的缺乏,人類認識方法的局限等。古代哲學家和思想家們已經認識到。在兩千多年前,我國的先哲莊子看到農夫在田間耕作時用踩水或推水車灌溉農田,就曾大發感慨地說,用水車澆田是在培養懶漢并助長他們偷奸耍滑,他把技術看作是傷風敗俗的“奇技巧”、道德淪喪的罪魁禍首。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也曾明確提出,科學技術會使人墮落和貪婪。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80年代“羅馬俱樂部的理論觀點”,他們則片面夸大科技的負效應,抹殺科技進步的積極作用。今天,仍有一些人堅持這種觀點。科學技術發展中存在負面作用并不是說它本身是惡的,科技是中性的,關鍵是看人怎么用。片面地、夸大地和不適當地運用科技,會導致科技發展迷失方向,給人制造麻煩,帶來罪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現代高科技的迅速發展,它對社會的影響日益深刻,其負效應也凸現于人們的面前,特別令人憂慮的是,這些問題大多已成了全球性的問題。對此不可掉以輕心,必須制定全球性的相應的倫理規范予以遏制,使現代高科技的發展朝著有利于當代大多數人的利益和人類的長遠利益的方向前進。按照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科學技術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對社會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發揮的機制存在于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中。它的作用大小、效應正負,既受其內在規律支配,更受諸多環境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受著社會制度和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制約,要把科學技術本身與科學技術的應用及其社會后果區別開來,全面把握造成全球問題的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措施,防止和克服現代高科技發展中的各種負效應,無疑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正確評估現代高科技對倫理道德建設的影響

現代高科技在人類改造自然中具有異常強大的能量。相應地,它所帶來的道德沖擊也就更強烈,這就要求全面、正確地評估現代高科技對倫理道德建設的影響。

1.科技發展推動了社會倫理道德的巨大進步

科學技術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中,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擋住這一進程,它的每一次重大進步,必然會對傳統道德產生強烈的沖擊,這其中有避免不了的負面沖擊,更主要的還是正面沖擊。盡管從當代的角度看,科技進步制造了不少道德恐慌乃至道德混亂,但從長遠發展角度看,科技進步蕩滌了落后過時的道德,推動了道德觀念的變革。近代科技發展中產生的哥白尼的日心說和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以及試管嬰兒的出現都曾給長期占據歐洲社會統治地位的宗教道德以沉重的打擊,促進過道德的進步。今天,雖然現代高科技發展給當代人帶來了諸多令人憂慮的問題,但它同樣會成為促進道德進步的動力。表現在,科技發展創造著道德建設所需的物質條件,決定著人類道德進步的基本趨勢,改變著人們的傳統道德觀念,促進著新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范的形成。

2.現代高科技發展擴展了道德理論研究的內容

現代高科技發展不僅強烈地沖擊了傳統道德,而且擴展了道德理論研究的內容,為了道德理論研究增添了新的活力。

(1)道德領域的擴展。現代高科技發展過程中所引起的道德混亂現象和負面效應發出了構建現代高科技倫理學的緊迫任務,這將促使倫理學由側重于研究元倫理學(主要研究倫理學中的哲學問題)和規范倫理學(主要研究道德規范的特征和功能)轉向側重于研究與科技發展相關的應用倫理學,以解決現代高科技發展中的各種具體的倫理問題。倫理學向應用領域的拓展是其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向,也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需要。由于現代高科技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因而這一領域的研究會越來越活躍。同時,在應用倫理學發展中,對科學家道德行為的研究也將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從而擴展職業道德的研究領域。

(2)道德主體的擴展。傳統倫理學通常關注的是個體行為中的道德問題,可以說,傳統倫理學就是個體道德學。而在現代高科技時代,由于市場機制和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雙重作用,團體正在取代個體成為當代社會行為的主體,個體行為往往從屬和受制于一定的團體行為。如,核技術發展帶來的倫理問題、航天技術發展帶來的倫理問題,已遠遠超出了個人責任的范圍。其他現代高科技領域發展所帶來的倫理問題,也不再是單一的個體道德問題。解決現代高科技發展所帶來的這些倫理問題,不能僅僅立足于個體角度考慮,還需要從群體、國家乃至整個類社會等各種不同層次、團體的角度加以考慮,這就提出了研究團體在現代高科技活動中的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的任務。

篇(5)

一、嚴格執法——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力量。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是必須樹立法治觀。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切實轉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以人治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錯誤觀點和做法。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立與現代法制文明相適應、符合現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確法治觀。二是必須樹立司法公正觀。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必須以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突出“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主題,確保法律的嚴格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三是必須樹立平等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執法者應恪守的準則。檢察機關要在執法中強化平等保護的意識,平等地保護每一個利益主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檢察執法中得到體現。

由于受陳舊執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檢察機關在執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問題;重實體,輕程序問題;重打擊,輕預防問題;重公正,輕效率問題;重數量,輕質量問題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檢察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樹立“嚴格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保證。

必須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的思想。檢察機關在履行懲治犯罪職責時,一方面要對犯罪分子堅決予以打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也要保證依法定程序進行,對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要徹底糾正過去那種忽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陳舊觀念,堅決摒棄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等與現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錯誤做法,自覺地把人權保護貫穿于檢察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文明執法保護公民的人權。

必須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在檢察實務中,有的案件存在質量問題,有的證據不被采用,這些都是不嚴格執行程序法造成的結果。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實施的規程和規范,是制約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司法腐敗,保證案件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嚴格依法辦案,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使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必須樹立懲治與預防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辦案,輕預防”的思想。要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查辦具體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針對發案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要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達到“查辦一個案,教育一條線,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斷探索預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實現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從分散狀態到集中狀態的轉變,從初級形式的預防到系統全面預防的轉變,從專門機關預防到全社會預防的轉變。

必須樹立公正與效率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公正,輕效率”的思想。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目標。但在檢察執法中,有時會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視效率,如不切實際地過分強調事實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決,案件層層把關拉長了辦案周期等;有時也會為了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如“嚴打”中過分強調快捕快訴而影響了案件質量等等。無論是偏重哪一方,都會產生弊端,都難以取得最佳的執法效果。因此,檢察機關要確立“效率也是一種正義”的觀點,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檢察職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數量,輕質量”的思想。數量是質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沒有質量,數量只能為零。只追求辦案數量,不講案件質量,必將損害群眾的利益,損害法律的尊嚴。檢察機關必須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堅持以質量為本,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在辦案中嚴把質量關,把每一宗案件都辦成鐵案。

二、文明執法——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

在執法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意識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少數執法人員存在特權思想,不尊重當事人,作風粗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等等,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樹立“文明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揚先進文化的具體表現。

檢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只講執法,不講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簡單理解嚴格執法,把執法活動變成冷冰冰的機械式的例行公事。在辦案中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時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在場,搜查時對工資存折和維持家庭正常開銷的費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強制措施時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人格等。要通過關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達到以情感化。

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深層次地把握現代法制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打鐵還須自身硬。要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落到實處,首先得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

檢察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檢,抓好隊伍建設,優化隊伍結構,并結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強化執法教育,實現執法為民”和紀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動,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培養“會辦案、會電腦、會外語、會駕駛、會調研”的高素質檢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三、為民執法——檢察執法的本質特征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質就是要解決好為民執法的問題,這是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執法行為中的具體體現。為民執法,決定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必須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一是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牢記我們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檢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為民掌權,為民執法,為民服務的。二是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檢察執法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思想,始終堅定不移地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嚴打”整治、“兩打一掃”、“打黑除惡”等專項斗爭,突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訴,嚴懲各類刑事犯罪,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環境。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保護國家人民財產,鼓舞人民群眾,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通過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切實糾正民事和行政審判中的違法犯罪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認真處理好群體性上訪和公民的控告申訴工作。要繼續實行首辦責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強調誰主管,誰負責,對群眾反映的情況絕不推諉和敷衍,將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大力開展文明接待活動,繼續保持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熱情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四是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將“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檢務公開制度、執法監督員制度、定點掛鉤聯系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并發揮其作用。此外,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制定檢察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五是要加大服務力度,切實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開通“法律咨詢服務站”,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落實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提出的“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滿不滿意、擁不擁護、贊不贊成作為檢驗檢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篇(6)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價值論、人性論、歷史論、知識論為基石,這四論構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學觀;法家治道以道為本,以國之治強為目標,以法為行為標準,以勢為運行力量,以術為操控方法,法、勢、術亦相結合、三者互補,構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觀,即:道---管理本質觀,治強---管理目標觀,法---管理行為觀,勢---管理組織觀,術---管理控制觀,以此構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法家治道的管理內涵是:具備把握管理對象客觀化基礎和執掌事物規則,來實施組織目標。

下面,我們以揚子空調有限公司為例,從企業目標、組織架構、管理模式等方面,來詳細闡述法家管理思想對現代企業管理的積極影響。

揚子空調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改制以來,一直將“成為業界最有價值和最受尊敬的企業之一”作為組織的遠景目標,同時,每一個戰略年度,公司都會制定出一個詳細的年度經營目標,目標涵蓋銷售收入指標、產量指標、產品研發指標、工程設計指標、成本控制指標、利潤指標、員工收入指標、文化建設指標等各個方面。正如法家所言:治強才是管理的目標,企業只有通過發展才能強大,這只是企業的短期目標,只有強大、更強大才能逐步實現組織的遠期目標。

揚子空調有限公司成立之初,采取的是直線式管理模式,其最大的好處是決策層能夠親自掌控企業運行的每一個環節,沒有過多的中間管理環節,減少多余的層級,快速反應、高效運行,這在企業初期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但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公司所要經營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寬泛,原有的組織架構就無法滿足管理的需求,于是從2005年起,企業大膽嘗試對組織架構進行改革,從原來的直線式管理模式變革為事業部制管理模式,成立了5個事業部,在所有事業部之上,成立一個純粹的職能管理機構---揚子空調總公司,對全公司的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和分配。事業部制的建立,從根本上形成了公司內部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劃小了核算單元,真正做到了通過組織的分工與協同實現經營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并最終促成總體管理目標的達成,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2008年,在原有5個事業部的基礎上,又成立了農業人工環境事業部,更進一步實現了專業化的分工和精細化管理。

在法家看來,一個理想的、足以控制全局的組織結構,必須有一個能決定和支配整個系統的控制中心,設立有這樣一個控制中心的的組織系統,是實現對組織的有效控制與管理的根本條件。

企業的運營,僅有目標和組織結構是遠遠不夠的,完善的制度是基本的保障。

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制度就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對于一個企業而言,制度同樣如法律一般。諸葛亮治蜀時曾說過:上下有節,為治之要,即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一個組織,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是根本無法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的。

從2005年起,公司加強了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執行,這其中涉及基礎規章、信息化建設、流程管理、薪資改革、物資采購、生產制造、質量監控、銷售政策等各個方面。2006年,揚子空調總公司提出了建立“四化”企業的管理思想:即建立法制化、規范化、流程化、人性化的現代企業。2007年以來,公司又先后與國內多家著名的管理機構合作,陸續引進了“全面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MRP采購管理”、“KPI管理系統”、“ERP管理系統”、“IE工程”等多個管理項目,使企業的制度化管理得到長足的進步。

當然,有制度,就必須要有執行!

法家強調:執法有信。用現代管理的話說:就是執行力是法制的保障,即有法必依。沒有執行,所有的制度都是一紙空文。法家思想認為:管理行為也就是通過對人的行為動機和需要分析,以求人與組織的和諧,并引導恰當地適應人們的需求和對需求的渴望用以實施組織的目標。在企業的管理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對人的管理。現代管理學的控制職能是衡量和校正屬下人員的各種活動,從而確保組織目標以及行為達到目標的各項工作得以實現。衡量績效是控制活動重要方面,也是控制責任落實所在。對于包括領導者在內各個層次的人員,控制的職能均是必不可少的,控制對象包括人、事、行為等在內,因此控制是管理的關鍵環節和基本手段。這里所說的“控制”,就是依照制度的執行過程。

我們都知道,一支在戰場上的部隊,每名戰士必須始終保持服從指揮、步調一致,否則永遠都打不了勝仗,最終只會被對手消滅。企業也是一樣,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過程中,必須在嚴格的制度化管理下,每一個組織成員都能做到目標一致、方向明確、思想統一、行為規范,這樣才能實現員工行為與企業目標的高度統一,否則,企業將始終處在一種混亂狀態,最終只會離目標越來越遠、直到被競爭對手消滅。

揚子空調有限公司發展的9年時間,先后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管理模式:

2001-2003:人性管理模式,以人格魅力作為主要手段;

2004-2007:制度管理模式,強調過程控制和績效考核;

2008-----:戰略管理模式,強調企業的價值觀和目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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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法——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力量。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是必須樹立法治觀。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切實轉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以人治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錯誤觀點和做法。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立與現代法制文明相適應、符合現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確法治觀。二是必須樹立司法公正觀。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必須以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突出“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主題,確保法律的嚴格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三是必須樹立平等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執法者應恪守的準則。檢察機關要在執法中強化平等保護的意識,平等地保護每一個利益主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檢察執法中得到體現。

由于受陳舊執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檢察機關在執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問題;重實體,輕程序問題;重打擊,輕預防問題;重公正,輕效率問題;重數量,輕質量問題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檢察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樹立“嚴格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保證。

必須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的思想。檢察機關在履行懲治犯罪職責時,一方面要對犯罪分子堅決予以打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也要保證依法定程序進行,對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要徹底糾正過去那種忽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陳舊觀念,堅決摒棄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等與現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錯誤做法,自覺地把人權保護貫穿于檢察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文明執法保護公民的人權。

必須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在檢察實務中,有的案件存在質量問題,有的證據不被采用,這些都是不嚴格執行程序法造成的結果。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實施的規程和規范,是制約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司法腐敗,保證案件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嚴格依法辦案,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使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必須樹立懲治與預防并重的執版權所有法理念,切實轉變“重辦案,輕預防”的思想。要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查辦具體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針對發案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要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達到“查辦一個案,教育一條線,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斷探索預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實現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從分散狀態到集中狀態的轉變,從初級形式的預防到系統全面預防的轉變,從專門機關預防到全社會預防的轉變。

必須樹立公正與效率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公正,輕效率”的思想。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目標。但在檢察執法中,有時會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視效率,如不切實際地過分強調事實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決,案件層層把關拉長了辦案周期等;有時也會為了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如“嚴打”中過分強調快捕快訴而影響了案件質量等等。無論是偏重哪一方,都會產生弊端,都難以取得最佳的執法效果。因此,檢察機關要確立“效率也是一種正義”的觀點,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檢察職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數量,輕質量”的思想。數量是質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沒有質量,數量只能為零。只追求辦案數量,不講案件質量,必將損害群眾的利益,損害法律的尊嚴。檢察機關必須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堅持以質量為本,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在辦案中嚴把質量關,把每一宗案件都辦成鐵案。

二、文明執法——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

在執法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意識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少數執法人員存在特權思想,不尊重當事人,作風粗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等等,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樹立“文明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揚先進文化的具體表現。

檢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只講執法,不講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簡單理解嚴格執法,把執法活動變成冷冰冰的機械式的例行公事。在辦案中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時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在場,搜查時對工資存折和維持家庭正常開銷的費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強制措施時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人格等。要通過關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達到以情感化。

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深層次地把握現代法制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打鐵還須自身硬。要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落到實處,首先得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

檢察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檢,抓好隊伍建設,優化隊伍結構,并結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強化執法教育,實現執法為民”和紀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動,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培養“會辦案、會電腦、會外語、會駕駛、會調研”的高素質檢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三、為民執法——檢察執法的本質特征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質就是要解決好為民執法的問題,這是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執法行為中的具體體現。為民執法,決定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必須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一是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牢記我們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檢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為民掌權,為民執法,為民服務的。二是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檢察執法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思想,始終堅定不移地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嚴打”整治、“兩打一掃”、“打黑除惡”等專項斗爭,突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訴,嚴懲各類刑事犯罪,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環境。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保護國家人民財產,鼓舞人民群眾,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通過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切實糾正民事和行政審判中的違法犯罪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認真處理好群體性上訪和公民的控告申訴工作。要繼續實行首辦責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強調誰主管,誰負責,對群眾反映的情況絕不推諉和敷衍,將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大力開展文明接待活動,繼續保持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熱情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四是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將“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檢務公開制度、執法監督員制度、定點掛鉤聯系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并發揮其作用。此外,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制定檢察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五是要加大服務力度,切實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開通“法律咨詢服務站”,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落實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提出的“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滿不滿意、擁不擁護、贊不贊成作為檢驗檢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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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新農村建設正開展的如火如荼,但支農資金的匱乏卻成為發展農業、建設農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礙。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監管費用高和缺少抵押擔保等多方面的考慮,缺乏對農放貸的熱情;另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繁雜且需充足的抵押,貸款難度也使農民望而卻步。對此,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針對農民和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且手續簡單、擔保寬松,極大地適應了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要。

一、制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現狀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在我國發展勢頭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著固有的缺陷。突出問題表現在:

1、小額貸款后續資金匱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貸不存”的緊箍咒,小額貸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資本金來開展業務。但是,單單依靠股東的注資并非長久之計,股東不可能向一個“無底洞”沒完沒了地投入資金。注入資本的嚴重不足和貸出資金回籠的緩慢性,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面對日益擴大的市場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強的良好愿望顯得力不從心,在貸盡資金后往往因無資金可貸只得暫停業務。

2、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

在《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中,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由于被嚴格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既歸《公司法》所規范,但又無法被《公司法》所涵蓋,因為在現行《公司法》中,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公司規定。另外,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經營存款,所以銀監會又不認可其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實踐中扮演著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角色。這種尷尬的身份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發展,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獲得像銀行金融機構一樣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難以像農村信用社所一樣享受國家稅收優惠。

3、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

首先是設立程序復雜,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要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完成預審后上報市金融辦復審。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行分行報送相關資料。不僅僅是設立程序復雜,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也是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攔路虎”,《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的有限責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些規定都給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關卡,極大地打擊了社會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不利于對農村小額信貸的支持。

4、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

就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狀況而言,主要由當地政府下設的金融辦公室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宏觀監管,日常監管工作則交由工商局履行,銀監部門迄今為止尚未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然而,金融辦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容易導致監管形式化、走過場;而基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專業性極強的特點,工商局作為日常監管主體也不適宜。

5、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大力推行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時,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慮,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則下,可以依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轉制為村鎮銀行或貸款公司,從而發展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獲取更多的融資渠道和經營項目。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過程是十分痛苦的,因為根據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東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股東條件更加嚴格,限定投資人必須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從以上規定很明顯的看出,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還是嚴格控制的,希望通過大型商業銀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如果要轉制成為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必須由商業銀行控股或經營,這就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不得不讓出控股權和經營權,而這對于那些視小額貸款公司為其心血的原始發起人無疑是難以接受的。

二、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現狀問題的途徑

1、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后續資金匱乏問題的途徑

(1)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被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資擴股將是其融資的最好渠道。2008年,銀監會和人民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個發起人。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支農功能的特殊性,筆者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應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上限,充分吸納社會閑置資金入股。

(2)允許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

請求大型商業銀行批發貸款其實一直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強烈要求,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指引,貸款必須通過政府嚴格地行政審批。筆者建議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或法律將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納入到商業銀行的正式業務之中,商業銀行有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的自和決定權,無須通過政府審批。與此同時,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獲取貸款資金的目的主要是用來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當對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規定較低利息,并對商業銀行的每筆放貸予以利息補貼。

(3)逐步松開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緊箍咒

國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進行限制無可厚非,但這無形中又與國家所提倡的支農政策相沖突。要想最大限度的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支農功能首先應當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資金的持續性,而存款業務的開展無疑是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調動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筆者建議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先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存款業務試點,從眾多的小額貸款公司中挑選開辦時間長、規模大、信譽好的公司開展存款業務,并在利率政策上進行扶持,允許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內高于一般商業銀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試點資格由銀監會進行審批,日常經營由銀監局監管。以試點作示范,逐漸放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存款業務限制。

2、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問題的途徑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尚處于摸索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這種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確,由此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使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行為出現了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筆者建議要盡快完善能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特別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法》,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雖然目前《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其定為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但筆者認為將其視為“小型商業銀行”更適合,因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在業務上更具特殊性、專業性、審慎性。所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法律的制定應更多的參照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

3、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問題的途徑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投資者興業創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熱情,有效利用社會的大量閑置資金用于支農建設,筆者建議取消繁雜的行政審批程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實行“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強調對其的后端控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程序應采用一般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即只要小額貸款公司符合了相關法律的設立條件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就可以成立,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批準或核準。而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筆者建議大幅下調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冊時的資本,最重要的是公司運行時可用于放貸的資金,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信用度、與銀行金融機構的良好關系等都是可以進行轉化的無形資本。此外,還要取消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的限定條件,以及取消“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限定條件。

4、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問題的途徑

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筆者認為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各監管者的職責,建議應由銀監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金融辦公室負責宏觀的政策引導。其中銀監局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每筆業務進行記載并隨機檢查,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從商業銀行獲批的貸款的用途及流向進行監控,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貸款業務目的從商業銀行套取貸款。另外,銀監局應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防范高利貸違法行為,確保農民可以獲得較低利息的貸款。為了鼓勵創辦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允許其貸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機構,但不應超過太多,筆者認為不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為宜,國家應當對低利率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抑或授意國有銀行批給其更多的低息貸款從事支農放貸業務。

5、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問題的途徑

筆者認為金融風險的防范重在監管而不是在濫設門檻,只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細致、及時,小額貸款公司在轉制后能夠審慎經營,那么金融風險是可以被扼殺的。建議在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的問題上,應當充分照顧小額貸款公司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的感情和創業熱情,弘揚公司法的民主與自治精神。取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商業銀行必須控股以及必須是最大股東的強行規定,是否吸納商業銀行入股應當由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由商業銀行控股經營則應當按照公司法資本多數決原則來決定。

參考文獻:

[1]丁紅萍.小額貸款公司的新機遇[J].江蘇農村經濟,2008;9

[2]王學.小額貸款先天不足[J].管理與財富,2008;8

[3]曹鳳岐,郭志文.我國小額信貸問題研究[J].農村金融研究,2008;9

篇(9)

縱觀全國的教育改革,正是如火如荼之時:開創校園網站,建立計算機網絡教室,網上教學,多媒體課件等等,多種形式齊頭并進。在這種探索過程當中,也清楚地讓我們看到:現代技術應用于教育是對教育本身一個質的突破。

舊式的教學,課堂是教師的舞臺,一本書,一塊黑板,一支粉筆,就要“獨攬天下”,沒有給學生充分自由思考的時間,沒有讓學生有創新的機會,更不利于挖掘學生的潛能,培養學生的能力,現在我們把它叫做“說教式”、“灌輸式”,看來是無可厚非的。那又是不是說只要在教育中應用現代技術就可以改變這種局面了呢?我認為也不然,光有現代的技術,沒有先進的思想同樣是不行的。如今,在我們教師隊伍中,還存在著這種現象:有教師認為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占用了教學時間,影響升學率;大部分教師對現代技術的駕駛水平還偏低;有的教師雖然會使用現代技術,但不會處理它與教學之間的關系。針對這種現象,我們就只有在發展現代教育技術的同時,努力的改革教育思想理念。

那要從哪些方面來改革教育思想理念呢?我認為:

一、教育觀念的轉變

    要發展現代教育技術,首先廣大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什么是現代教育技術?為什么要發展?以及怎樣發展的問題?”我們要加強這方面的理論學習,明確現代技術在教育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要不斷完善自身素質,使自己能游刃自如的操縱各種現代化教育手段。

二、教學方法的改革

1.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學生的學習態度有兩種:主動的學習和被動學習,一個樂意學習的人,肯定要比一個免為其學的人要學得更好,要讓學生由“強學”變為“愛學”,這就需要充分抓住小學生的心理特點,創設他們喜愛的事物與情境。例如:小學數學在所有學科中,它是最抽象化,概念化的一門學科,模糊的數字概念,枯燥的定義定律,不適合小學生的特性,如果我們能將這些數字的定義、定律等轉變成生活中生動、鮮明的形象,必然會激發學生的興趣。我覺得:教師在設計教學方法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這一點,讓學生在輕松的氛圍中愉快的學習。

篇(10)

二、方案擬定與分析法

本論文準備結合課堂所學理論和實習過程中的實例,從以下幾方面分析論題:

社區概述

(一) 社區調解概述

(二) 社區調解與社會關系的概述

1、社區調解的工作總體介紹

2、社區調解的弊端

(一)硬件上

1、場地

2、資金

(二)軟件上

1、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2、缺乏系統的工作流程

3、缺乏有效的管理規范

4、調解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

三、如何進行改進

(一)加快組織體系建設。一是加快調解中心建設,優化整合調解資源。

(二)創新社區調解工作管理機制。

(三)提高調解工作人員素質。

(四)切實發揮“合力作用”。

四、實施計劃

XX年.12.01——XX年.12.10 論文選題

XX年. 12.11——XX年.12.20 開題報告

XX年.12.21——2010.01.20 撰寫初稿

2010.01.21——2010.04.25 論文修改

2010.04.26——2010.05.10 論文定稿

2010.05.11——2010.05.25 論文答辯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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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茂林. 論人民調解的轉型[d]湘潭大學 ,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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