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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購方為甲方,供方為乙方
一、條款
1、包裝方式,費用負擔
2、運輸辦法,費用負擔
3、交貨時間,地點及驗收
4、如需乙方種植,甲方應清理場地,及時提供土源,水源,電源及其他有關活動的支持。
5、包裝、運輸、整地、栽植、做圖等費用為苗款總額之外另加入人民幣 元。
6、因甲方人員、車輛踐踏;化學物品污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建植失敗,乙方不負擔責任。
7、結算方式:驗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人民幣元。
8、給付定金的的時間:。
9、超欠幅度及計息方法:。
10、協議簽訂地點:。
11、有效期限:年月日到 年月日。
二、違約責任:
三、附則
本協議依法簽訂,經甲乙雙方蓋章和代表簽字后即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廢除。如因故要變動,應經雙方依照規定協商一致后另立協議報有關機關備案,任何乙方不按規定履行協議,按《經濟合同法》執行。
本協議壹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雙方需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購銷協議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平等、誠信、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成交本合同。
一、貨物明細
包括家具名、規格、顏色、用料、單價、數量、保用期、總價等詳見合同附件,數量: 套。
二、合同金額
合同貨物總金額以實數為準(此價格不含稅)。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當天內,甲方預付合同金額 元作為合同定金,白貨成功安裝付清余款,余款為 %,一年付清。
四、產品質量保證
乙方保證產品的質量,保質期為一年,所有產品除用戶或其它人為損壞及使用不當外,乙方提供終身維護,費用由甲方自負,但甲方在一年內正常使用,家具如有質量問題,乙方免費維修,隨時要求甲方督查。
五、甲方要求乙方
1、做工要精細大方;
2、油漆要美觀舒雅平整,線條明顯;
3、材質主架實木結構、貼面,保證終身不體殼,油漆不脫落,不變色,人為除外;
4、家具樣式、質量、尺寸與南岳湘江酒店一模一樣。
六、乙方保證向甲方按時、按量、按質量交貨,如果不按時交貨則向甲方支付5%的違約金。但甲方違約推遲付款或其它事情同樣按5%違約金罰款,一切后果自負。交貨時間 月 日左右所有家具安裝完華,交付使用,如甲方因素時間順延。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購銷協議合同范文三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作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誠信互助,友好經營的原則,雙方就購銷綠化苗木事項共同簽訂本合同。通過雙方緊密合作,打造雙贏、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第一條、訂購品種、規格、價格、數量、質量及辦法
具體苗木品種、數量等以甲方訂貨單為準,乙方供苗實際數量以現場驗收數量為準。
第二條、質量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及設計等各項指標。
第三條、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
發貨前3-5天,甲方通知乙方供苗,乙方負責組織苗木、裝車,將苗木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驗收方式及乙方質量責任
1、按合同約定規格驗收,要求植株強壯、土球完整,樹桿挺直、不偏冠、無病蟲害等;驗收時,甲方安排專人到交貨地點按上述質量要求現場驗收苗木數量和質量。
2、甲方驗收時,如果發現苗木質量不符合訂單要求,甲方有權無條件要求退貨或調換不合格產品,運費由乙方承擔。
3、根據甲方要求提供苗木檢疫證等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苗木到甲方指定工地位置驗收合格后,累計苗木款金額達到20萬元時,甲方向乙方支付苗木款總額的50% ;
2、待供苗的工程項目全部完工1個月后,支付苗木款至65%;
3、苗木余款在當年年底累計總量在100萬以下原則結清,苗木余款在100萬以上,當年年底支付苗木款至90%。
第六條 責任與保證
1、合同簽訂后,中途如有增加或減少的苗木采購數量,甲方應提前3~5天通知乙方。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時供貨或提供的苗木質量達不到工程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或退貨,運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合同上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營業部
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的順利實施,受甲、乙雙方的委托,丙方協助對資產管理過程進行監管,監管條款如下,各方應共同遵守。
一、乙雙方在丙方處開立專用帳戶(以下分別稱為甲方帳戶和乙方帳戶),甲方將其專用帳戶內資產_______萬元委托給乙方管理,乙方用其專用帳戶內___萬元作為信用風險保證金。甲方帳戶資金帳號__b:___,戶名____。乙方帳戶資金帳號______,戶名____。委托資產管理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二、在委托資產管理期間,丙方受托協助監管雙方帳戶,不得撤銷指定交易、不得將深市股票轉托管、除非甲乙雙方共同認可,否則不得提取、劃轉帳戶內資金。若因丙方協助監管不到位以致不按本約定資金劃轉、股票轉托管和指定交易被撤銷,導致甲方或乙方蒙受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 乙方在進行委托資產管理時,應做好委托資產的風險控制,丙方跟蹤市值變化。當甲方帳戶資產總值低于___萬元或甲方帳戶與乙方帳戶資產總值之和低于______萬元時,丙方在當日收盤后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應在次個交易日內追加風險保證金,使甲方帳戶資產總值不低于__萬元,且甲方帳戶與乙方帳戶資產總值之和不低于___萬元;否則甲方可以根據與乙方預先的約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來保護甲方的利益,包括凍結和出售甲方帳戶、乙方帳戶上的有價證券、收回委托資產本金和約定收益,如果仍未能達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應無條件給予補足。當甲方帳戶資產總值快速下滑,跌至____萬元以下,或甲方帳戶與乙方帳戶資產總值之和跌至____萬元以下時,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據與乙方預先的約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來保護甲方的利益,包括凍結和出售甲方帳戶、乙方帳戶上的有價證券、收回委托資產本金和約定收益,如果仍未能達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應無條件給予補足。為保證該條款順利實施,乙方應分別對甲方、丙方書面授權,授權甲方、丙方在乙方拒絕追加或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凍結、出售甲方帳戶、乙方帳戶上的有價證券及在甲方本金出現虧損或者收益不足的情況下,授權甲方從乙方帳戶提取足額資金補償給甲方。為此,甲乙雙方須預先填寫好賣出委托單和取款憑證并簽字(或蓋章)各肆份,由丙方保管,必要時及時交甲方處理。
四、乙方承諾在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甲方三個月收益_____ 元整,并保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收盤前,甲方帳戶有不少于_叁拾萬捌仟元整的可用資金。否則甲方有權對甲方帳戶和乙方帳戶進行強制平倉,以及從乙方無條件劃款至甲方帳戶,保證甲方及時、足額收到本金和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委托資產管理期滿后,丙方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資產和收益的清算手續。
六、為保證丙方監管的有效性,甲方和乙方須各向丙方提供一份資產管理合同原件。
七、鑒于丙方在整個合同行使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及為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合同所對應付出
的勞動,在遵循風險和收益相結合及按勞取酬原則的基礎上,本著堅持服務第一和最大限度地讓利于客戶的原則,丙方根據三方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向甲方收取其所提供資金總收益的
___%作為綜合服務費,同時,根據丙方在合同行使過程中為乙方提供的各種服務,考慮
到乙方已付出的資金成本,僅象征性收取乙方融資總額的__%作為丙方的綜合服務費用。
八、本監管協議、甲乙雙方預先填寫好的賣出委托單和取款憑證及委托資產管理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代表: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乙方(委托方):
代表: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為了拓展市場,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授權乙方作為___省___市(地)___產品的獨家經銷商。
一、經銷品種
規格:______ 包裝:______?批準文號:______
零售價:____ 元/盒;_____ 批發價:___元/盒
開票價:____元/盒(現款現貨)
二、定額
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購銷甲方產品總額為______萬元,其中購銷進度大致安排如下: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數量:______數量:_____數量:______數量:______
金額:______金額:______金額:______金額:______
乙方首批量根據城市大小而定,最低量___件以上,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后確實做過努力推廣,沒有打開市場的,甲方有權收回市場,產品在包裝沒有破損的前提下,甲方保證退貨。零風險經營。
三、供貨及結算方式
1.乙方首次進貨為___件(每件___盒)。在合同簽訂后乙方將首批貨款付給甲方。甲方收款3日內保證及時發貨(中鐵快運)。以后乙方應于每月______日前將下月要貨計劃報給甲方,以便安排保證市場供應。
2.甲方按底價出具增值稅發票及其他必要單據,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底價開票的高出部分的稅金由乙方承擔。
3.甲方負責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擔一次性運費及保險費,到站后的短途轉運費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貨費用由乙方負責。
4.甲方保證將產品保質、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發生破損,乙方應在收貨后及時向甲方提出異議,商討后取得一致意見。
四、優惠政策和支持辦法
1.為鼓勵和支持經銷商擴大產品銷售,甲方按照不同經銷商的購銷總額給予經銷商相應優惠和支持,如下表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終返點(每年元月結算)具體返利、支持的形式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次年銷售回款總量按______%遞增,如達不到,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獨家經銷資格;
五、市場保證金及管理
1.經甲乙雙方共同約定認可,乙方須在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甲方交納______萬元的保證金,逾期本合同自動失效。
2.市場保證金主要用于協議區域權的確認和市場規范運作的保障。
3.如乙方有竄貨行為,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保證金',并取消其資格。
4.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完成合同且無違規行為,甲方全額退還乙方的'保證金',不計利息。
5.乙方在期間,如發現有向所產品區域以外的區域竄貨(以箱號為準),甲方有權做相應的處罰或沒收乙方全部保證金,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獨家資格,并可按進貨價格的8折給乙方退貨。
藥品經銷協議可由______市公證處進行公證或由______知名律師事務所進行合同見證,市場保證金可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獨立保管,降低合作風險。
六、雙方義務和責任
1.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和相應的質檢報告。
2.甲方應向乙方通報當地經銷商的分布情況,不得向乙方以外單位提供等同或高于協議乙方的讓利和支持, 不得向乙方經銷地區以內單位或個人直接供應產品,若直供則銷售額劃歸協議乙方的經銷業績。
3.乙方根據市場實情,在全國統一零售價的原則下,積極維護甲方價格體系政策,不得亂價而影響全盤市場;
4.合同期滿后,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標的情況下,享有優先續約權;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開票價格進行批發或零售,一旦違背,甲方有權取消其相應資格及其優惠承諾,并有權進一步追究責任。
6.乙方須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產品的市場情況的信息反饋資料,并及時回籠貨款。否則,甲方將延遲放行下批產品。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銷售終端明細表(為防止經銷商竄貨,所以經銷商每月應向甲方提品去向表,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返點)。
七、違約責任
違約方應承擔另一方因違約帶來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八、免責條款
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經確認非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各種 損失,甲方概不退貨且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若因產品質量造成乙方退貨,乙方必須保證產品包裝完好無損。
九、其他
本合同屬雙方商業機密,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向第三方泄露本協合同內容;乙方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在任何大眾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負全部責任。情節嚴重者,甲方將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十、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確定后簽定補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均為正本,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須在合同簽定日期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全額市場保證金,以取得所在地區獨家權,合同自首批進貨后生效。
3.雙方如有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達成一致。如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單位章)_____________乙方:(單位章)_________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協議的概念
合同是協議,理解合同,必須先理解協議。
所謂協議,又稱合意,指各行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兩類:1.契合關系:表示人只有雙方,互為表示對象,表示的內容契合,即須相對方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實現,雙方均接受相對方的表示,允諾以特定行為配合相對方實現其目的。2.平行關系:表示人為多方(含雙方),組成特定團體,表示內容相同,形成決議、章程。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相對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偽協議不是合同,協議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有什么區別,學界不見討論,實際上未真正區分,導致一些誤解,如: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等等。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類型甚多,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區分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二)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
合同通常發生債權(含身份性債權,變更債權可視為發生債權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發生其他效力:1.終止雙方合同債權,如終止合同之合同,單方之債務免除不在其列。2.發生其他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前者為物權合同,如擬制交付合同發生物權;后者為準物權合同,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發生知識產權。發生債權以外財產權利的合同,也可發生債權,如動產質押合同(非動產質押允諾協議):質權人取得質權,也發生保管質物,以及債權消滅后返還質物的債務。發生債權的合同為狹義合同。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或發生其他財產權利的合同,為廣義合同。狹義合同存在履行問題。廣義合同如不同時發生債權,不存在履行問題。
如果合同內容是終止原合同雙方之合同債權,合同成立后,雙方合同債權消滅,締約人之間不再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而成為互以相對方為不特定人的關系,締約人的合同義務成為不特定人的義務,即不作為。民法之義務指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特定人義務稱債務。合同義務是特定人義務,表現為特定行為,通常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合同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指定行為,而不特定人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妨礙行為。前者屬債務,后者非債務。需要指出,終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為義務名義上是合同義務,實際上并非不為指定行為,而是不為妨礙行為,即并非特定人義務,而是不特定人義務。在法理上,此處之合同義務就是維持締約人之間的非合同狀態,任何一方不得請求相對方履行原合同義務。此類合同以終止原合同關系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義務為合同的履行內容,因此是一種表面上必須履行而實質上無須履行的合同。在邏輯上,終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銷,效力將持續(當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實際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終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滅。此類合同是一種瞬時合同。
絕對權義務人是不特定人。廣義合同如僅發生其他財產權利而不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發生不作為義務,但不發生合同義務,即特定行為義務。如買賣過程中標的物之交付為物權合同,價款之交付亦為物權合同,均屬廣義合同。我國主流觀點認為,買賣合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賣過程中的交付非物權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為。實際上,買賣合同并非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而是保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無相反表示,應推定交付含即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為。[1]合同行為包括訂約行為和履約行為,前者包括要約和承諾,后者包括給付和受領。要約、承諾、給付、受領,均具備法律行為要件,均為法律行為。通說視要約和承諾為一個行為,給付和受領為一個行為,否認要約、承諾、給付、受領為法律行為,不符合事實,也不能正確認識行為效力。據此,買賣過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為組合,既構成履約過程,也構成物權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歸屬發生絕對關系,出賣人對標的物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價款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價款歸屬亦發生絕對關系,買受人對價款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此類廣義合同無須履行,也是瞬時合同。民法學有所謂后合同,即擔保已完成之給付符合本合同允諾而發生之合同。后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為允諾之售后服務,如無償或有償之維修、保養。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組成部分,只是與本合同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或者說,雙方同時達成本合同與后合同。
廣義合同如既發生其他財產權利,也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相對人發生不特定人義務,債權之相對人發生特定人義務,即合同義務。如動產質押合同,質押人就質權為質權人之不特定人;質權人就質押人之債權為質押人之特定人。此類合同中,不特定人義務不存在履行問題,特定人義務存在履行問題。此類合同非瞬時合同。
(三)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
狹義合同可分兩類:1.對立性合同,締約人只有雙方,意思表示契合,雙方權利義務互相對立,一方權利即相對方義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此為狹義合同的一般形式。
對立性合同通常是兩個互為對價之債的組合,每個債都是一個民事關系,但通說視對立性合同為一個民事關系。《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不區分要約效力與承諾效力,實際上也視對立性合同為單數民事關系。這是混淆合同與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立性合同當事人只有雙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體之對立性合同。合同書可有三方署名,如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但并非三方主體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實際上包含兩組民事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借貸關系,債權人與保證人的保證關系,只是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又如,倉單質押監管合同通常由存貨人、保管人、銀行三方署名,通說認為由三方共同訂立,其實也是兩個民事關系:1.存貨人與銀行的質押關系。2.存貨人與保管人的保管關系。兩個關系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對立性合同締約人一方可為復數,但一方之復數主體與相對方不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2.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多方(含雙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決議、章程,享有同向權利,承擔同向義務,如合伙合同、股東決議、小區物業業主公約。此為狹義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對其他締約人或其人享有相關事項告知請求權,其他締約人或其人承擔告知義務。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與其他締約人亦可分別視為合同一方,構成對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雙方,這一性質尤為明顯。在這一意義上,平行性合同蘊含對立性合同。因此,協議亦可界定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僅契合而不同,可稱狹義契合關系。(2)各方表示不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關系,可稱廣義契合關系。傳統民法中,對立性合同稱契約,平行性合同稱合同。現代民法中,契約與合同已無區別,對立性合同稱雙方民事關系,平行性合同稱多方民事關系,但兩個主體也可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無論契合還是相同,均反映締約人的共同選擇,表現為締約人的協議。協議性是合同最明顯的特征,合同的本質屬性,無協議即無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從是否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論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稱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種現象,或者說表現形式,其實質在于此類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含交叉要約和同時表示,下同)。
從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諾成合同和非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中無須交付標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中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不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非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標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之物權合同和準物權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的相對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諾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諾成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以是否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類標準,只適用狹義合同,不適用廣義合同。傳統的合同成立理論實際上建立在諾成合同的基礎上,以要約和承諾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適用廣義合同。
民事關系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民事主體為自己設定債務,即允諾為特定行為。此債務如不為交換,無須相對方配合,雙方不發生契合關系。如為交換,必須相對方配合,發生契合關系。合同雙方終止各自合同債權,其實是雙方交換免除債務之允諾,發生契合關系。
民法之要約是請求與相對方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此處之合同關系即契合關系。所謂要約,其實就是旨在交換之允諾。民法之承諾是接受要約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換之允諾。合同雙方之交換代價稱對價。對價不等于等價,不為可為之事,為可不為之事,即對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構成對價。
在法理上,有息借貸關系屬有償使用出借人財產之法律關系,在這一意義上具有租賃性質。但有息借貸使用貨幣,貨幣是一般等價物,交付后屬借用人財產,故有息借貸關系非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屬諾成合同,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屬要物合同,但信貸合同屬諾成合同,此類區別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觀念。除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外,對價關系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約和承諾為必要程序,但發生債權,或終止雙方債權的合同,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此類合同有重大意義,須單獨命名,民法學所謂諾成合同,實即此類合同。
通說稱諾成合同為“一諾即成”的合同,[2]此說需要澄清。此處之“諾”,只能理解為允諾,即承諾為特定行為。允諾可發生法律效力,也可不發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對價,也可不包含對價。作為諾成合同組成部分之允諾,必須發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對價。當事人雙方均為允諾,但均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諾有法律效力,相對方無表示—如保證允諾關系;或雖有表示,不構成允諾—如履行承擔“協議”;或雖構成允諾,無法律效力—如債務轉讓“協議”;或雖有法律效力,不構成對價關系—如反要約;均不發生合同關系。
根據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對價交換關系均受保護,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構成合法對價關系之兩個允諾即為要約和承諾。可以推論,無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諾成合同其實是兩個合法允諾的交換協議。除諾成合同,以及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其余合同均不發生對價關系。因此,諾成合同即對價合同,或者說為交換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對此需要說明:
1.前文指出,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無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合同法》規定之合同,實際上僅為諾成合同。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法律中非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如結婚和兩愿離婚(婚姻法第20條)、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31條)等均不稱為合同……因此,我國民法所謂合同,僅指債權合同,屬于狹義概念。”[3]誠然,婚姻、收養、遺贈扶養等協議,《合同法》未作規定,通稱協議而不稱合同,原因在于此類協議有人身屬性,并非此類協議不能成為合同。
2.合同是協議,意味著締約人各方在協議關系內意思表示資格平等,這是協議的本質屬性。特定人之間如意思表示資格不平等,構成服從關系,不存在協議問題。因此,合同關系必然是平等關系。此處之平等關系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關系內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締約人不限于私法主體。國家是公法主體,與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國家可為民事行為,如發行國債,此時與相對人法律地位平等,發生合同關系。可以推論,所謂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關系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之調整是重申民法規定之稀缺資源歸屬,確認當事人之民事權利義務。因此,民事關系既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也是民法的調整結果。有學者認為,民事關系經法律調整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締約人意志。所謂合同設立民事關系,就是締約人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所謂合同變更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變更后的民事關系。所謂合同終止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終止后的民事關系,即互為不特定人的關系。因此,合同其實就是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的協議。
4.此處之“設立新民事關系”,是“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還是“設立了新民事關系”?答案應是后者。各方達成“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的協議,而實際上未發生新的民事關系,無法律意義,無須法律另行規定。因此,合同就是協議各方追求發生新的民事關系,并發生了所追求的民事關系的協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協議,這一協議導致締約人之間發生新的民事關系,新的民事關系是締約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為:1.當事人達成協議;2.發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當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協議是否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是否發生權利,是否發生債權,是否構成對價,是否只有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立,并無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為: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在文字意義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13條與第2條第1款沖突。偽協議不是協議,當然不是合同;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僅是協議,不是合同。
可見,合同僅是某一類協議。民事生活中,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各類協議中處于特別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約概念,正是為了表示此類協議,以區別其它協議。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約只存在于民事領域。傳統法學有所謂“公法上的契約”、“社會契約”、“政治契約”等概念,其實均非契約,而是政治領域之協議。傳統理論不注意區分協議與契約,如西方法學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協議,又表示契約。盧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譯為《社會契約論》,其實此處之contrat,并非契約,而是協議,似可譯為《社會協議論》。契約是法律確認之協議,違反契約可訴諸法律。而政治協議是各派政治勢力妥協的產物,通常即表現為法律。違反政治協議無法訴諸法律,如不能重新達成協議,只能訴諸實力。因此,民事契約與政治協議之根本區別不在于適用領域不同,而在于兩者與法律的關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區分可訴諸法律的協議與作為法律形式的協議,有助于正確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與生效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關系之誤解
1.我國相關立法與通說
本文之合同定義——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與通說直接沖突。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
根據以上規定,通說認為: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陸法系相關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其系于條件的效力,于條件成就時生效。”第160條第1款規定:“附有停止條件的權利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期間,如因相對人的過失致使附有條件的權利失效或受損害,在條件成就時,得向相對人要求賠償損害。”第161條第1款規定:“1.處分附有停止條件的標的物的人,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對此標的物所為的其他處分,以致在條件成就時,使系于條件的效果成為無效或受損害者,其他處分為無效。2.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依靠強制執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產管理人所為的處分,亦同。”第163條規定:“在為法律行為時,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終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準用第158條、第160條、第161條關于停止條件的規定
根據《德國民法典》上述規定,附停止條件和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不發生“系于條件(或期限)的效力”,但發生了其他效力。薩維尼等學者認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乃停止法律行為之履行。[6]當代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稱其為“即時效力”。[7]
《法國民法典》第118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債,或者以將來未定的事件為條件,或者實際上雖已發生但尚未為當事人所知的事件為條件。在第一種情形,債務非于事件發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條規定:“期限不同于條件,并不停止債的效力,而只延遲債的履行期。”據此,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均已發生債的關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請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效力。”第135條第1款規定:“法律行為附始期間,不得于期限屆至前,請求履行該法律行為。”所謂“不得于期限屆止前請求履行”,以存在債的關系為前提。據此,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始期屆至前已生效。
各國對附款法律行為的規定雖然存在區別,但在各國的規定中,所謂附款法律行為,均指附款要約行為與承諾行為的組合。所謂附款法律行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約行為和承諾行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之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為(以及準法律行為)才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區別。合同是一類民事關系,本來不存在生效問題。所謂合同生效,其實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包括狹義合同和廣義合同。所謂狹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訂立合同的行為生效。所謂廣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處分行為生效。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要約生效,承諾未必生效;承諾生效,要約必然生效。因此,諾成合同生效實為承諾生效。
4.負擔行為之效果意思與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為。[8]所謂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實現私法效果—變動民事關系的意思。法律行為只有兩個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法律行為可分為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效果意思是變動行為對象上之權利;負擔行為的效果意思是為他人設定權利,而不是為行為人設定權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該法律行為之效力,而是相對人行為之效力,但通常誤解為行為人行為之效力,以為附款實現--包括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附款法律行為人可請求相對人履行。
負擔法律行為人實現之效果意思包括:1.給付期未到來,變更民事關系,相對人可請求維持變更后之民事關系,為維持請求效力,簡稱維持效力;2.給付期到來,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為給付請求效力,簡稱給付效力。標的合法、可能之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有效;但不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不生效;到達相對人后,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生效,受約人可請求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如撤銷須補償受約人為承諾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給付期到來,發生給付效力,承諾人可請求要約人依約給付。如標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無效。附款要約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約所允諾行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當然,承諾給付期到來,要約人也可請求承諾人依約給付,但這是承諾效力,非要約效力。
因此,如行為合法,附款法律行為在相對人知悉或應該知悉后,生效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發生維持效力(即拉倫茨所謂“即時效力”),具體表現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不得變更或撤銷行為;不得惡意促使或阻撓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這一效力之發生是確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總論》稱效力發生與否尚不確定(見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為如附條件,條件成就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即《德國民法典》所謂“系于條件之效力”),表現為確認當事人雙方的給付關系: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同時,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不同時,尚不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須在給付期到來后方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附款法律行為如附始期,始期屆至即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在某種意義上,給付確認效力亦屬維持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前之效力是給付可能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可能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后之效力是給付必然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確認效力。因此,無論是否附款,法律行為生效后,給付期前發生維持效力,給付期后發生給付效力;如附條件,條件成就前維持給付可能關系;條件成就后維持給付必然關系。給付可能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請求效力,三者雖有區別,但都變更了現有民事關系,實現了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為發生給付確認效力或給付請求效力固然是生效,發生給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為附款對法律行為人所允諾之特定行為效力的限制,僅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確認效力和給付請求效力,不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可能效力。
5.區分不同之“生效”
不難發現,所謂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如以條件成就為給付期限,同時發生給付請求效力。所謂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請求效力。兩種“生效”均不表示合同開始發生效力—合同早已發生效力。而所謂合同生效,是承諾發生效力,也就是合同發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與合同生效之“生效”,含義不同,應作區別。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條件”宜稱“停止條件”,“生效期限”宜稱“始期”。在文字意義上,《合同法》第45、46條與第2、8條沖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謂合同成立,不能理解為締約人雙方達成協議,而應理解為協議具有合同性質。而所謂合同性質,就是協議內容為法律所確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實質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一個意思,只是前者偏從過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從結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說,《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類型,如遺囑行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說,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標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當然,確切地說,應該是協議生效后成為合同。這意味著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諾生效時生效,并非于要約所附停止條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屆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合同有現實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關規定之沖突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無例外規定。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條:“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顯然,第45條,第46條,均是第44條第1款的例外規定。
據此,合同成立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無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結論只能是:合同發生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這是重大誤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性行為規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約束力。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為生效,如事實行為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問題。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協議生效,如違法協議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生效,沒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意味著《合同法》以合同行為之效力作為判斷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之根據,符合法理。實際上,諾成合同是要約和承諾的行為組合,合同關系中不存在要約和承諾以外的第三種行為。所謂合同效力無非要約效力和承諾效力。所謂合同生效無非要約生效和承諾生效。要約與承諾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實難理解。承諾生效以要約生效為前提,因此承諾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結論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成立,即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所謂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著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僅文義重復,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條與第44條第1款沖突。第44條第1款似可表述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達成協議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效力問題可對法律行為與合同作一比較:法律行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為,存在效力問題,即可否實現效果意思,是否實現效果意思,可作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之協議,以生效即實現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為前提,對合同作無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均違反邏輯。通說所謂“合同無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實為協議無效,協議不生效,協議效力待定。當然,合同也存在效力問題,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實現效果意思,而是實現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說,不是效力的有無問題,而是效力的內容問題;即:履行期未到,合同發生維持請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發生給付請求效力。附停止條件合同效力包括給付可能效力(給付可能關系維持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必然關系維持效力),給付請求效力。可見,雖然法律行為與合同均存在效力問題,但性質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時間
1.約定生效時間之合同
合同可約定生效時間。通說認為,約定生效時間的合同,生效時間到來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這是誤解。
合同如約定生效時間,合同條款實際上分成兩部分:(1)合同具體內容條款;(2)生效時間條款。兩部分條款生效時間不同:合同具體內容條款自生效時間到來生效。生效時間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如:協議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協議內容應于簽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這一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這意味著,所謂合同約定之生效時間,其實是合同具體內容之生效時間,并非合同簽字之生效時間。因此,合同文本應自雙方簽字生效。
2.經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經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批準、登記前,似應理解為雖成立而不生效。其實,此類“合同”批準、登記前,“合同”具體內容并不生效,當事人希望訂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當事人雙方如有請求批準或辦理登記的合意,可能發生法律約束力。在法理上,發生所追求法律約束力之合意即為合同。不過此類關系中批準、登記前之約束力是承擔請求批準或請求辦理登記之義務,并非待批準或登記之內容。此類協議簽字后,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批準或登記,視為違約。
3.婚前和離婚財產合同
通說認為,婚姻雙方婚前之財產協議,結婚前成立,結婚后生效,結婚是婚前財產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協議離婚之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前成立,離婚后生效,離婚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據此,附停止條件之合同,條件成就生效。通說似是而非。
婚前財產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相對方與自己結婚,按協議處分財產。婚姻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得強制。婚前財產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結婚,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但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單方變更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與相對方結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此即婚前財產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屬維持效力。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雙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可按協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如拒絕辦理離婚登記,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離婚,如判決離婚,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任何一方與相對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此即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亦屬維持效力。
注釋:
[1]《民法通則》的“民事法律行為”表示合法法律行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為。
[2]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
[3]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頁。
[4]參見金平主編:《民法學教程》,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頁。
[5]此處法律行為之“解除”似應理解為撤銷,“解除”的對象是關系,非行為。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____萬元,期限為___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_________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_________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預備費用于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準的借據為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余額和占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核;
5.1.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以及項目資金計劃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6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7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次提取,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征得貸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貸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6.7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款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_________還款日_________還款本金數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后,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6.9.1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車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6.9.2
6.9.3
……………………………
6.10 第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于_________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歷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1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于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并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為止:
7.3.1 開立于_________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貸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3.2 開立于_________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第7.4條規定的支出:
項目完工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
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于_________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并享有_________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1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后(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為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為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1.2 當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時,借款人將其所獲得的來自于建設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以及本項目下其他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并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4 項目建成后,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_________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后_________日內,向貸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并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響貸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貸款人及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貸款人應負的義務,并在作出決定_________日前向貸款人提出報告,與貸款人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后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注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10.2 對獲悉的借款人項目建設、財務收支等情況依法保密。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1.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必須經貸款人確認并承接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保證人的,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在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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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保險
1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為_________險、_________險、_________險;保險余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并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12.2 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保險單為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險費用及有關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于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和第12.1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嚴重,致使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為貸款逾期,按第13.2條的規定計收利息。
13.7 發生第1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9 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9.1 收到借據后,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3.9.2 無故提前收回貸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后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時間為送交時間。
1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貸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_________(簽字)
附件
甲乙雙方共同參與投標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在雙方共同努力下,業主將該合同授予甲方。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實施責任及要求1、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的實施責任交乙方承擔(包括該合同項下的全部變更工程)。
2、工期、質量必須滿足主合同或業主要求。
第二條 甲方責任1、負責及時辦理主合同的履約擔保和動員預付款擔保手續。
2、負責為乙方實施主合同提供相應的授權,解決只能由甲方解決的事項。
3、負責及時向乙方傳遞來自業主、監理、沿線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協議執行的指令、通知、圖紙、資料等。
4、負責在乙方所做計量支付申報工作上,及時辦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量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乙方責任1、負責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復及保修責任。
2、負責以自身資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該工程,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自覺接受甲方、業主、監理的各項監督檢查。
4、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甲方為辦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銀行交納的抵押金 元及相應的財務費 元。
5、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本協議履約保證金 元。
6、保證不以甲方或項目部的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活動。
7、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
8、負責及時清償為實施本工程而產生的各類債務,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送當月統計報表及下月進度計劃。業主計量支付報表批復后3日內傳至甲方。
10、工程結束后,除向業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外,還需向甲方提交業主終期支付報表,交工證書、施工總結等。
11、負責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從事本工程管理、或解決需由甲方出面解決的問題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條 印章管理項目經理部印鑒由甲方授權代表管理,用印范圍只對業主和監理以及當地政府的各種報表、文件、資料、證明、工程結算及費用撥付等。因乙方組織施工所需的勞務合同、機械設備購置和租賃合同、各種材料采購和加工合同、臨時征地合同等確實需要使用項目經理部名稱和印鑒時,須經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須是乙方或乙方授權代表。
第五條 費用、結算與支付1、業主支付給本工程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工程結算款、獎金一律歸乙方所有,相應的罰金亦由乙方承擔。
2、甲方收取管理費為主合同總價的 %(含變更、索賠費用)。施工過程收取以乙方當月統計產值為基數進行計算,最終收取管理費總額以業主終期計量支付工程款為基數進行計算。乙方應在每月30日前將本月管理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3、甲方收到銀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4、業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復責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業主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5、乙方負責承擔本工程所發生的各種稅賦,并按有關規定納稅。
6、乙方負責承擔甲方派出人員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 ,于每月30日前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由甲方負責給派出人員發放工資,時間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后6個月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1、對于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進度與質量不符合業主要求,乙方應無條件整改,直至滿足業主要求,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環境污染,乙方須及時自費清除污染,賠償受污染方的經濟損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業主對甲方的處罰,應全部由乙方承擔,并加倍賠償甲方的損失。
6、若乙方未及時向甲方交納管理費,則乙方應按延遲付款總額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7、未足額繳納各種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將本工程施工權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將本工程分包轉包或以甲方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經濟活動,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9、若乙方未及時清償本工程實施所產生的債務,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經濟和名譽損失。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應與本協議一起共同執行。
第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在誠信原則基礎上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附則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工程竣工驗收達標,移交全部工程資料,保修期滿,結清各項費用后終止。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已取得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m2)的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該項目由擬組建的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稱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為準)獨家開發,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組建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項目,公司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甲方以現金出資萬元人民幣,占總股本的__________%;乙方出資萬元,具體以上述__________街的__________畝國有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占總股本的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確認投入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街的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四至范圍:本項目地塊座落于市__________區,東至__________街,西至__________街,南至__________巷,北至__________米規劃路。
2.項目性質:商品房開發。
3.土地性質:住宅、公建綜合用地,現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__________年。
4.土地指標:本地塊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積),建筑密度不大于__________%,現有審批建筑物限高__________米(航空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米),其中:
(1)一期用地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
(2)二期用地__________畝(計_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建面積(網點)__________平方米、物業用房平方米、地下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現狀:地塊內已基本平整。
上述項目概況中的座落、四至范圍、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土地指標等另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以最新批準文件為準。
第三條 乙方確認已取得投入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繳清,同時乙方確認該項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權證;
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文物管理辦公室的x文物[______] 號“_______________”。
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x規選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的______規土證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沈規土證附字______年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通知書”。
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辦綜二字[______]59號“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次主任會議紀要”。
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長安寺公建、住宅建設項目通知書”。
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的“關于長安寺項目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說明”。
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產管理局的拆許字(______)第______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8.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與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的沈土出合字[______]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國用(______)字第__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10.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沈規建審字______年______號“建筑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
11.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衛生局的______衛預審字______號“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12.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沈計投資便字第[______]號便函。
13.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______]人防立項字(______)號“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項審批通知書”。
14.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沈人防質監審字______號“結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通知書”。
1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公安局的沈消審(______)第(______)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1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計劃委員會的計基______號《投資許可證》。
1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______的批復。
第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投入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項目)在具備本協議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前提下作價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________萬元作為乙方對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出資,其余萬元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土地轉讓款支付給乙方。
本協議乙方出資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乙方已設定了抵押,其抵押權人為中信實業銀行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本息,債權到期日為______年______月。
乙方確認:本協議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已設定抵押外,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契稅等已全部繳納完畢,所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等均已全部支付完畢,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協議時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著任何權利負擔(已設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三十天內,乙方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用地進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書面的《文物勘探報告》。項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歸乙方承擔,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費用則由甲方或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乙方確認乙方出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著“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狀況。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本項目的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和遺址,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的,導致本項目無法開發的,甲方退出本項目開發,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在收到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確認需原地保護文物、遺址的文書后十天內,將甲方及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項目中的所有費用歸還。
第六條 付款及付款條件1.本協議生效后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萬元人民幣作為履行本協議的定金,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2.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個月內,甲乙雙方共同按照______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要求和xx市計劃委員會有關立項計劃變更的要求,準備齊全有關資料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后,甲乙雙方共同將乙方在中信實業銀行______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幣伍仟萬元的貸款轉貸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貸款銀行的原因不能將該貸款轉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則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同時由乙方負責解除開發地塊上設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款項時,乙方負責將本協議書第三條所述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等原件、備件移交給______置業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條前款工作后一個月內,乙方將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變更至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續后七日內甲方通過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貳仟萬元人民幣,乙方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4.在乙方將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建設用地許可證等各種必要的批文全部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其持有的xx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并辦理好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x置業有限公司將余款_____________萬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項支付前乙方應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開具并提交總額為壹億貳仟捌佰萬元人民幣的可以計入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本項目開發成本的合法有效的發票。
甲方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
第七條 雙方的責任(一)甲方的責任1.負責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費用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2.負責確保本項目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收購資金的落實到位,確保資金運作正常。
3.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等權屬證明和各種批文變更或備案到xx置業有限公司名下,負責其他有關批文的申領、延期的工作。
4.協助乙方辦理好本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調整工作。
(二)乙方的責任1.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時,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本協議書第三條規定的本項目的權屬證明、各種批文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進行復驗。
2.乙方應解除與原合作方就______街項目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負責處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備件。
3.負責完成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等權屬證明和各種批文變更或備案到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并協助甲方辦理其他有關批文的申領、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須變更到xx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應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完成,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4.負責將本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調整為商品房住宅用地______年,商業用地______年,但因土地使用年限調整而相應增加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費用由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工作乙方應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個月內完成。
5.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付清第二期____萬元人民幣款項時負責以三通一平(即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為標準將土地使用權移交給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辦理通水、通電的費用由甲方或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6.協助甲方辦理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7.協助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暫定資質的申領工作。
第八條 乙方將______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年)過戶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所發生的土地契稅由乙方和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其中乙方承擔__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______%,其他過戶稅費如印花稅等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第九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在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后個月內由甲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乙方原出資金額(即按出資金額1∶1)進行收購,股權轉讓款由收購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應向收購方開具相應的股權轉讓款發票。
第十條 甲、乙雙方確認:開發地塊的拆遷補償中的貨幣補償部分由乙方處理。甲方認可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市______支行簽訂的《拆遷協議》,甲方同意承接該協議中為乙方(______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設定的權利義務,甲方承接乙方權利義務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甲方不再就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后,______街項目的方案設計、報批、開發建設、施工、銷售等工作均由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承擔,乙方對xx街項目的方案設計的報批應予以配合,并保證經批準的方案符合本協議第二條的經濟指標。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1.任何一方對在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公司的有關文件、數據等都具有保密的義務。除雙方認可的為本項目運作而使用這些文件、數據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由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本協議書簽訂、甲方支付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定金后,乙方不得再以本項目為標的與第三方進行洽談、合作,否則,乙方應雙倍向甲方返還定金。
3.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款項的,每逾期一天則甲方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一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陸拾天仍未支付的,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前期已支付的__________萬元定金不予退還,但乙方應通過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歸還甲方前期已投入的除定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款項。
4.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將本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立項計劃過戶、變更到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甲方支付的定金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陸拾天乙方仍未完成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前期發生的包括定金在內的所有款項。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xx置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總和的萬分之二點一向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未按甲方的指定和協議規定的條件轉讓股權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觸的,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各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規定的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自______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由______置業有限公司獨立享受和承擔。
第十六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成立。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______置業有限公司執貳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項目概況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xx房地產開發建設,
項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_平方米
二、合作的范圍及內容根據甲乙雙方協商本次合作模式為資產置換模式,甲方以南江縣xx鎮xx公司土地共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共計_____元作為本次項目置換房屋,待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抵扣完土地金額,具體如附件2。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同為本項目建設的初期合同,到項目可以開工建設時再簽訂正式合同,本次合作范圍及內容是為本項目前期的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包括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資金及銷售。
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信息交流、協調關系、公關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四、甲、乙雙方的工作與責任4.1、甲方責任:4.1.1、向乙方提供項目活動所必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證、組織機構、管理機構、注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等一切為合作項目服務的資料證明文件。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項目的推介及開發所需的文件資料(包括老百姓的拆遷,項目開發必須的土地、建設手續,協調周邊相鄰關系)
4.2.4、負責協調關系并使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圍中標。
4.2、乙方責任:
4.1.6、承擔本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
4.2.1、負責提供獲得項目服務事宜的公共關系支持。
4.2.2、負責辦理項目服務所需的全部基本資料。
4.2.5、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證與承諾5.1、雙方有權簽訂并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并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5.2、雙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信息、數據、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5.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盡快通知對方,并提示對方注意。
5.4、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持,
六、合作期限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兩年,若合作項目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兩年年后終止,若合作項目進展順利,乙方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項目銷售封盤為止。
七、違約責任7.1、因本協議是在項目開發前期簽訂的(未立項,未規劃,未設計及其他相關手續)所以若單方違約,須承擔此次項目另一方開支費用的四倍。
7.2、由于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八、適用法律8.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8.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8.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8.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九、協議的生效、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及其它9.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9.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9.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文件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正式簽署。
甲 方(蓋章):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
搬運合同協議材料一
第一部分 合同書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項目的采購和安裝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內容:
第二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書和合同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招標文件
5、 國家法規、規范、行業標準和有關技術文件
6、 雙方有關供貨問題的協商、會議紀要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的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合同文件的規定相一致,交貨方式為交鑰匙工程。
第四條 合同價款
甲方向乙方訂購 (包括運輸)計人民幣¥ 元, 安裝計人民幣¥ 元,合計人民幣¥ 元 ,大寫人民幣 元整。其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生產廠家、技術規格及功能、備品備件、易損件、進口和國產部件清單、維保計劃表、五至十年的易損件報價單等詳見附表。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貨和施工、竣工,承擔設備的質量問題,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第七條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存一份。雙方約定合同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采購合同條款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述語解釋為:
1)合同:指供需雙方簽署的協議,包括所有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價:指根據合同規定乙方在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后,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價格。
3)設備:指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工具或其他義務。
4)項目現場: 。
5)天:指日歷天數。
2、來源地
本條所述來源地指設備生產地,經過制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組裝元部件而形成的產品可稱為設備。
3、技術規格
3.1、交付設備的技術規格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和要求。
3.2、除技術要求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應使用公制。
4、專利權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該設備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5、裝運
5.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設備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這類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現場。
5.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證書。
5.3、包裝標志
5.3.1、乙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相鄰四側用不退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出下列標記:
(a)收貨人; (b)合同號; (c)目的地; (d)貨物名稱;
(e)箱號; (f)毛重/凈重; (g)尺寸{長×寬×高,以厘米或cm計};
搬運合同協議材料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車間內)160T沖壓機(18臺)125T沖壓機(7臺)清洗線(2條),乙方負責拖拉就位。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 本次由乙方承擔的搬遷工程內容包括:
(1) 以上的設備由車間內搬遷;
(2) 設備水、電、氣由甲方負責拆除。
2. 工期:
年月日至年 月日完成,具體日期如有變動,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因甲方原因等,未具備正常施工條件而造成的.工程拖期不追究乙方的責任。
3.工程造價:
工程總造價為:壹萬元正
結算方式:
4.設備搬遷完一次性付清。
5.變更、解除:
5.1 本合同的甲方需要變更合同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修訂補充合同后,變更即生效。
5.2 如甲方濰坊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規定,造成無法履行合同,責任方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后,方可解除合同。
6.約定事項:
6.1 為便于組織協調,甲方必須派出管理者現場帶隊,由相關人員專業人員組成搬遷。施工組織全面負責此項工作,乙方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次工程的內容、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工程進度,遵守甲方廠規廠紀,服從統一指揮,所有
起重設備在使用的必須嚴格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設備起重前應檢查繩索的完成狀況,起重離開地面后應再做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吊起。每臺設備在搬遷應與甲方代表一起進行核對工作。設備搬遷過程設備的保管責任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
6.2 在設備搬遷安裝過程中甲方負責無償提供施工機器、工具器材的保管場所(保管責任由乙方負責)以保證作業區域和通道無障礙。
6.3 搬遷過程中超出乙方承擔的搬遷工程內容而甲方追加的項目,乙方應積極配合完成,追加項目費用由甲方按實際發生工程量另行計算。
6.4 乙方必須保證設備從拆解至裝車均有專人負責,乙方人員必須嚴格主意施工安全,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
6.5 甲方安排相關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質量,并負責協調施工中的現場問題,搬遷工程由乙方承包,對工程質量及工期負全部責任,乙方保證甲方設備的安全,如因乙方責任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甲方設備損失的,乙方負責彌補損失或按設備部件賠償直接損失。
7.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如因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或發生的其他業務發生正義,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8.合同生效條件及份數: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二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搬運合同協議材料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合理使用設備搬遷費用,安全順利完成設備搬遷工作,經甲、乙方認真磋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原則同意成品倉、干燥筒、配料器、粉料罐、等設備(共_________ 件)交由乙方承運搬遷。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吊、運車輛應3 日內進入甲方指定場地,乙方吊車進場后所有設備的吊卸工作由乙方承擔。
2.甲方擬將設備的上述工作的吊車,運輸板車的使用費一次性包給乙方。
3.為促使乙方積極配合、盡快將設備拉出工地,雙方約定,甲方出一定數額協調費給乙方,而乙方不管遇到多大困難,也不管延續時間多久,乙方都必須盡努力,以最快速度把設備裝上車,把自己承運的貨物運出拆卸現場。基于上述乙方額外承擔的責任,甲方給乙方協調費,總共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 元)。此費用乙方包死不動。
4.乙方裝貨拉出拆卸現場之后保證在_________ 天之內運至甲方卸貨工地。因氣候等意外因素影響,可酌情延期。
5.甲方總共給乙方出資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 ),作為去程過路過橋等途中所需資金。
6.甲方不負擔乙方司機食宿及乙方車輛維修費。
7.甲方提供《裝貨清單》,乙方按裝貨清單拉運。乙方必須選用合適的吊車、板車及貨車,并按甲方指定的路線運輸,以確保吊卸、運輸過程中的設備安全。如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路線、速度行駛造成設備損壞,由甲方根據實際損壞估價,乙方來賠償。
8.吊車、板車及貨車費用與支付
(1 )乙方承擔人員、運輸費用總和為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 )。
(2 )費用支付方式:乙方所有吊、運車輛進入場地后,甲方預付_________ 元整(以支付),作為啟動資金,等所有板車、貨車(包括其它承運單位車輛)裝完貨后,甲方再付_________ 元整,剩余的_________ 元整待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一次付清。
(3 )其他說明:乙方將甲方的設備拉往目的地并安全卸貨后,甲方接貨人員出具運輸完工證明,據此作為最后結算依據。
9.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方另外商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自動生效,合同支付完畢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用汽車承運甲方所產煤炭。本著守法、公正、平等、互惠的原則,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責任
(一)自覺服從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關于煤炭汽車運輸的調度安排,按時保量完成甲方的運煤任務。
(二)嚴格遵守甲方關于煤炭銷售運輸管理的規定:
1、不準怠工、罷工。
2、不準私自倒賣甲方煤炭。
3、不準丟失甲方煤炭。
4、不準擾亂甲方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5、不準阻止外來車輛購買甲方零煤。
6、不準擅自提高甲方煤炭購買戶的運費。
7、每次運煤之前,須到甲方過好車皮。
(三)遵守交通規則,維護運輸秩序。
1、因車輛手續不全、超載等違規行為而受到的處罰,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2、搞好運煤車主與車主之間的關系的協調,不得攔路堵車。
(四)保證運輸安全,運輸過程中由乙方造成的大小交通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負責。
二、甲方的責任
(一)根據實際產煤數量和用煤客戶需要妥善安排好運煤計劃,當天運煤任務在上午8:00前通知乙方車隊負責人。
(二)按時支付乙方的運費,于每月1日將上月的運費一次性付清。
三、運煤單價
(一)汽車運輸單價如附表。
1、本運價不含運費稅金,稅金由甲方負責。
2、其他運煤地點的運煤單價,根據冷府閱[20xx]4號《關于煤炭運輸問題的會議紀要》所定原則予以確定。
(二)不論油價、限載、規費等變化與否,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運輸價格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往后叁拾陸個月內不變。
四、運費結算
(一)煤炭運輸數量以驗收單位過磅數為準。
(二)乙方持驗收單、過桿票、煤礦過磅司機聯到甲方結帳。
(三)不需乙方開具正式參運發票,如乙方開具發票,甲方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五、特約事項
(一)如乙方損失甲方煤炭,分別作如下處理:
1、乙方在運輸途中,因車箱板破損或翻車等原因而損失煤炭,當車損失量超過1分,超過1分部分全部損失由乙方如數照價賠償。
2、因乙方違規而被驗收單位扣除的煤炭噸位,由乙方如數照價賠償。
3、乙方私自卸煤或將煤運至非甲方指定地點或將煤私自出售,由乙方如數照價賠償外,并由乙方承擔該煤款三部的罰款。
4、如發現乙方有在裝煤之前故意將汽車水箱水放干及其類似行為的,每次罰乙方800元。
(二)如乙方不服從甲方調度安排而怠工、罷工影響甲方銷煤計劃按時完成或乙方私自卸煤、私自賣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乙方擅自攔路堵車擾亂甲方運煤秩序,則屬乙方違約,除按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第2項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取消乙方對甲方煤炭的承運資格。違約情節嚴重的,提交政法機關處理。
(三)凡要求參與承運甲方煤炭汽車運輸的(含新增運輸業主),均須主動與甲方簽訂協議。未與甲方簽訂運輸協議的,按本協議規定運輸價格核減運費1.00元/噸計付運費。不遵守和履行本協議對乙方的約定的,取消其承運資格。
(四)本協議有效期限為叁拾陸個月,從本協議生效之日往后算起(本協議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運輸合同協書范文2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阜新煤炭運輸業務由乙方負責,因取暖期間煤炭運輸價格波動較大,此價格為短期價格。從 ---- 止。
二、煤炭運輸地點及價格:
三、煤炭運到后每車損耗在0.2噸之內,超出規定0.2噸之外的損耗部分按照水較多,損耗部分按煤炭實際情況商定。
四、煤炭裝卸及過磅費用:
所有煤炭裝車費用由甲方負責;過磅及卸車費用由車主負責,到港后過磅及卸車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煤炭卸載場地必須保證車輛出入方便,乙方車輛將煤炭運到指定卸載地點后,甲方應派有專人及時與卸載場地人員協調卸載及其他事宜。
六、運費結算方式:
甲方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運費的結算,當天運費當天結算。具體結算方式:
1、煤炭卸載后有甲方專人每車結算運費
2、裝車后甲方即付清運費。
七、乙方負責開具運輸發票,運輸發票稅金由甲方負責(運輸發票稅金6.6%)。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運輸合同協書范文3甲方:
乙方:
以保證金收繳的名單為準),代表:
為了規范新鐵煤礦煤炭調運,整頓運輸秩序,保證新鐵煤礦的煤炭調運通暢,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從20xx年9月22日起,巫山縣景泰礦業有限公司新鐵煤礦煤炭調運的車輛實行車輛確定制度,除新鐵煤礦自行安排10輛運煤車輛外,其余車輛由乙方負責具體安排(具體負責人:呂賢,聯系電話:),每臺車的車主自愿向甲方繳納保證金5000元(大寫伍仟元),甲方按保證金的繳納名單裝煤發車。
二、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煤炭安全運達指定的目的地,所有參與運輸的車輛,嚴禁在運輸途中出現滯運、停運、撮炭賣煤等現象發生(包括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后,車主或駕駛員不留守或不派人留守,出現的煤炭丟失現象),一經發現,甲方將一次性扣掉該車輛繳納的保證金5000元(大寫伍仟元),并責令其退出新鐵煤礦的煤炭運輸,乙方所有車輛有權監督。
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遵章守紀,安全駕駛,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安全問題,均有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負責處理本次確定為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的關系,嚴禁出現堵車現象,一旦出現堵車現象,甲方一次性扣掉乙
五、從20xx年9月22日起,甲方運往龍溪鎮吳家坪煤坪的煤炭運價經甲乙雙方協商定為38元/噸,以后甲方的煤炭運價根據市場行情等多種社會因素,同乙方代表協商后,進行適當調整。
六、乙方接到甲方煤炭調運通知后,必須確保甲方煤炭運輸車輛充足,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無法正常運輸,甲方有權一次性扣完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并向乙方索要經濟賠償。
七、甲方保證不對非確定車輛發煤,正常運輸時期,確因運輸繁忙,車輛數量不足需增加車輛,有乙方提供名單并向煤礦繳納保證金后,方可參與運輸。
八、乙方車輛因買賣或報廢等原因,自動退出新鐵煤礦煤炭運輸的,由交款人憑甲方出據的保證金收據到甲方退回保證金余款。
九、甲方運費的結算,因20xx年煤炭市場行情的因素,20xx年6月20日以后的運費在年底放假時付清。
十、甲乙雙方信守協議,按規定運行,若一方違約處違約金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有效。
十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 合租注意事項
以上概述均對合租雙方有效;
合租雙方應共同愛護房內設施,如有損壞不能修復的,應由損壞者承擔賠償責任;
合租雙方自行選定簽約人進行簽約;
合租雙方中如有一方中途退出,應由另一方承擔全房租;
合租雙方當中如有一方利益受另一方損害時應自行處理,出租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協議的概念
合同是協議,理解合同,必須先理解協議。
所謂協議,又稱合意,指各行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兩類:1.契合關系:表示人只有雙方,互為表示對象,表示的內容契合,即須相對方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實現,雙方均接受相對方的表示,允諾以特定行為配合相對方實現其目的。2.平行關系:表示人為多方(含雙方),組成特定團體,表示內容相同,形成決議、章程。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相對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偽協議不是合同,協議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有什么區別,學界不見討論,實際上未真正區分,導致一些誤解,如: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等等。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類型甚多,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區分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二)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
合同通常發生債權(含身份性債權,變更債權可視為發生債權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發生其他效力:1.終止雙方合同債權,如終止合同之合同,單方之債務免除不在其列。2.發生其他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前者為物權合同,如擬制交付合同發生物權;后者為準物權合同,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發生知識產權。發生債權以外財產權利的合同,也可發生債權,如動產質押合同(非動產質押允諾協議):質權人取得質權,也發生保管質物,以及債權消滅后返還質物的債務。發生債權的合同為狹義合同。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或發生其他財產權利的合同,為廣義合同。狹義合同存在履行問題。廣義合同如不同時發生債權,不存在履行問題。
如果合同內容是終止原合同雙方之合同債權,合同成立后,雙方合同債權消滅,締約人之間不再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而成為互以相對方為不特定人的關系,締約人的合同義務成為不特定人的義務,即不作為。民法之義務指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特定人義務稱債務。合同義務是特定人義務,表現為特定行為,通常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合同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指定行為,而不特定人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妨礙行為。前者屬債務,后者非債務。需要指出,終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為義務名義上是合同義務,實際上并非不為指定行為,而是不為妨礙行為,即并非特定人義務,而是不特定人義務。在法理上,此處之合同義務就是維持締約人之間的非合同狀態,任何一方不得請求相對方履行原合同義務。此類合同以終止原合同關系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義務為合同的履行內容,因此是一種表面上必須履行而實質上無須履行的合同。在邏輯上,終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銷,效力將持續(當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實際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終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滅。此類合同是一種瞬時合同。
絕對權義務人是不特定人。廣義合同如僅發生其他財產權利而不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發生不作為義務,但不發生合同義務,即特定行為義務。如買賣過程中標的物之交付為物權合同,價款之交付亦為物權合同,均屬廣義合同。我國主流觀點認為,買賣合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賣過程中的交付非物權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為。實際上,買賣合同并非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而是保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無相反表示,應推定交付含即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為。[1]合同行為包括訂約行為和履約行為,前者包括要約和承諾,后者包括給付和受領。要約、承諾、給付、受領,均具備法律行為要件,均為法律行為。通說視要約和承諾為一個行為,給付和受領為一個行為,否認要約、承諾、給付、受領為法律行為,不符合事實,也不能正確認識行為效力。據此,買賣過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為組合,既構成履約過程,也構成物權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歸屬發生絕對關系,出賣人對標的物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價款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價款歸屬亦發生絕對關系,買受人對價款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此類廣義合同無須履行,也是瞬時合同。民法學有所謂后合同,即擔保已完成之給付符合本合同允諾而發生之合同。后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為允諾之售后服務,如無償或有償之維修、保養。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組成部分,只是與本合同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或者說,雙方同時達成本合同與后合同。
廣義合同如既發生其他財產權利,也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相對人發生不特定人義務,債權之相對人發生特定人義務,即合同義務。如動產質押合同,質押人就質權為質權人之不特定人;質權人就質押人之債權為質押人之特定人。此類合同中,不特定人義務不存在履行問題,特定人義務存在履行問題。此類合同非瞬時合同。
(三)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
狹義合同可分兩類:1.對立性合同,締約人只有雙方,意思表示契合,雙方權利義務互相對立,一方權利即相對方義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此為狹義合同的一般形式。
對立性合同通常是兩個互為對價之債的組合,每個債都是一個民事關系,但通說視對立性合同為一個民事關系。《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不區分要約效力與承諾效力,實際上也視對立性合同為單數民事關系。這是混淆合同與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立性合同當事人只有雙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體之對立性合同。合同書可有三方署名,如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但并非三方主體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實際上包含兩組民事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借貸關系,債權人與保證人的保證關系,只是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又如,倉單質押監管合同通常由存貨人、保管人、銀行三方署名,通說認為由三方共同訂立,其實也是兩個民事關系:1.存貨人與銀行的質押關系。2.存貨人與保管人的保管關系。兩個關系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對立性合同締約人一方可為復數,但一方之復數主體與相對方不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2.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多方(含雙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決議、章程,享有同向權利,承擔同向義務,如合伙合同、股東決議、小區物業業主公約。此為狹義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對其他締約人或其人享有相關事項告知請求權,其他締約人或其人承擔告知義務。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與其他締約人亦可分別視為合同一方,構成對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雙方,這一性質尤為明顯。在這一意義上,平行性合同蘊含對立性合同。因此,協議亦可界定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僅契合而不同,可稱狹義契合關系。(2)各方表示不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關系,可稱廣義契合關系。傳統民法中,對立性合同稱契約,平行性合同稱合同。現代民法中,契約與合同已無區別,對立性合同稱雙方民事關系,平行性合同稱多方民事關系,但兩個主體也可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無論契合還是相同,均反映締約人的共同選擇,表現為締約人的協議。協議性是合同最明顯的特征,合同的本質屬性,無協議即無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從是否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論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稱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種現象,或者說表現形式,其實質在于此類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含交叉要約和同時表示,下同)。
從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諾成合同和非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中無須交付標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中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不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非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標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之物權合同和準物權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的相對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諾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諾成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以是否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類標準,只適用狹義合同,不適用廣義合同。傳統的合同成立理論實際上建立在諾成合同的基礎上,以要約和承諾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適用廣義合同。
民事關系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民事主體為自己設定債務,即允諾為特定行為。此債務如不為交換,無須相對方配合,雙方不發生契合關系。如為交換,必須相對方配合,發生契合關系。合同雙方終止各自合同債權,其實是雙方交換免除債務之允諾,發生契合關系。
民法之要約是請求與相對方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此處之合同關系即契合關系。所謂要約,其實就是旨在交換之允諾。民法之承諾是接受要約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換之允諾。合同雙方之交換代價稱對價。對價不等于等價,不為可為之事,為可不為之事,即對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構成對價。
在法理上,有息借貸關系屬有償使用出借人財產之法律關系,在這一意義上具有租賃性質。但有息借貸使用貨幣,貨幣是一般等價物,交付后屬借用人財產,故有息借貸關系非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屬諾成合同,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屬要物合同,但信貸合同屬諾成合同,此類區別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觀念。除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外,對價關系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約和承諾為必要程序,但發生債權,或終止雙方債權的合同,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此類合同有重大意義,須單獨命名,民法學所謂諾成合同,實即此類合同。
通說稱諾成合同為“一諾即成”的合同,[2]此說需要澄清。此處之“諾”,只能理解為允諾,即承諾為特定行為。允諾可發生法律效力,也可不發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對價,也可不包含對價。作為諾成合同組成部分之允諾,必須發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對價。當事人雙方均為允諾,但均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諾有法律效力,相對方無表示—如保證允諾關系;或雖有表示,不構成允諾—如履行承擔“協議”;或雖構成允諾,無法律效力—如債務轉讓“協議”;或雖有法律效力,不構成對價關系—如反要約;均不發生合同關系。
根據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對價交換關系均受保護,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構成合法對價關系之兩個允諾即為要約和承諾。可以推論,無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諾成合同其實是兩個合法允諾的交換協議。除諾成合同,以及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其余合同均不發生對價關系。因此,諾成合同即對價合同,或者說為交換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對此需要說明:
1.前文指出,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無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合同法》規定之合同,實際上僅為諾成合同。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法律中非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如結婚和兩愿離婚(婚姻法第20條)、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31條)等均不稱為合同……因此,我國民法所謂合同,僅指債權合同,屬于狹義概念。”[3]誠然,婚姻、收養、遺贈扶養等協議,《合同法》未作規定,通稱協議而不稱合同,原因在于此類協議有人身屬性,并非此類協議不能成為合同。
2.合同是協議,意味著締約人各方在協議關系內意思表示資格平等,這是協議的本質屬性。特定人之間如意思表示資格不平等,構成服從關系,不存在協議問題。因此,合同關系必然是平等關系。此處之平等關系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關系內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締約人不限于私法主體。國家是公法主體,與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國家可為民事行為,如發行國債,此時與相對人法律地位平等,發生合同關系。可以推論,所謂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關系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之調整是重申民法規定之稀缺資源歸屬,確認當事人之民事權利義務。因此,民事關系既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也是民法的調整結果。有學者認為,民事關系經法律調整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締約人意志。所謂合同設立民事關系,就是締約人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所謂合同變更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變更后的民事關系。所謂合同終止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終止后的民事關系,即互為不特定人的關系。因此,合同其實就是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的協議。
4.此處之“設立新民事關系”,是“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還是“設立了新民事關系”?答案應是后者。各方達成“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的協議,而實際上未發生新的民事關系,無法律意義,無須法律另行規定。因此,合同就是協議各方追求發生新的民事關系,并發生了所追求的民事關系的協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協議,這一協議導致締約人之間發生新的民事關系,新的民事關系是締約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為:1.當事人達成協議;2.發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當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協議是否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是否發生權利,是否發生債權,是否構成對價,是否只有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立,并無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為: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在文字意義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13條與第2條第1款沖突。偽協議不是協議,當然不是合同;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僅是協議,不是合同。
可見,合同僅是某一類協議。民事生活中,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各類協議中處于特別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約概念,正是為了表示此類協議,以區別其它協議。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約只存在于民事領域。傳統法學有所謂“公法上的契約”、“社會契約”、“政治契約”等概念,其實均非契約,而是政治領域之協議。傳統理論不注意區分協議與契約,如西方法學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協議,又表示契約。盧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譯為《社會契約論》,其實此處之Contrat,并非契約,而是協議,似可譯為《社會協議論》。契約是法律確認之協議,違反契約可訴諸法律。而政治協議是各派政治勢力妥協的產物,通常即表現為法律。違反政治協議無法訴諸法律,如不能重新達成協議,只能訴諸實力。因此,民事契約與政治協議之根本區別不在于適用領域不同,而在于兩者與法律的關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區分可訴諸法律的協議與作為法律形式的協議,有助于正確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與生效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關系之誤解
1.我國相關立法與通說
本文之合同定義——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與通說直接沖突。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
根據以上規定,通說認為: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陸法系相關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其系于條件的效力,于條件成就時生效。”第160條第1款規定:“附有停止條件的權利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期間,如因相對人的過失致使附有條件的權利失效或受損害,在條件成就時,得向相對人要求賠償損害。”第161條第1款規定:“1.處分附有停止條件的標的物的人,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對此標的物所為的其他處分,以致在條件成就時,使系于條件的效果成為無效或受損害者,其他處分為無效。2.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依靠強制執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產管理人所為的處分,亦同。”第163條規定:“在為法律行為時,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終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準用第158條、第160條、第161條關于停止條件的規定
根據《德國民法典》上述規定,附停止條件和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不發生“系于條件(或期限)的效力”,但發生了其他效力。薩維尼等學者認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乃停止法律行為之履行。[6]當代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稱其為“即時效力”。[7]
《法國民法典》第118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債,或者以將來未定的事件為條件,或者實際上雖已發生但尚未為當事人所知的事件為條件。在第一種情形,債務非于事件發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條規定:“期限不同于條件,并不停止債的效力,而只延遲債的履行期。”據此,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均已發生債的關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請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效力。”第135條第1款規定:“法律行為附始期間,不得于期限屆至前,請求履行該法律行為。”所謂“不得于期限屆止前請求履行”,以存在債的關系為前提。據此,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始期屆至前已生效。
各國對附款法律行為的規定雖然存在區別,但在各國的規定中,所謂附款法律行為,均指附款要約行為與承諾行為的組合。所謂附款法律行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約行為和承諾行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之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為(以及準法律行為)才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區別。合同是一類民事關系,本來不存在生效問題。所謂合同生效,其實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包括狹義合同和廣義合同。所謂狹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訂立合同的行為生效。所謂廣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處分行為生效。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要約生效,承諾未必生效;承諾生效,要約必然生效。因此,諾成合同生效實為承諾生效。
4.負擔行為之效果意思與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為。[8]所謂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實現私法效果—變動民事關系的意思。法律行為只有兩個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法律行為可分為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效果意思是變動行為對象上之權利;負擔行為的效果意思是為他人設定權利,而不是為行為人設定權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該法律行為之效力,而是相對人行為之效力,但通常誤解為行為人行為之效力,以為附款實現--包括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附款法律行為人可請求相對人履行。
負擔法律行為人實現之效果意思包括:1.給付期未到來,變更民事關系,相對人可請求維持變更后之民事關系,為維持請求效力,簡稱維持效力;2.給付期到來,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為給付請求效力,簡稱給付效力。標的合法、可能之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有效;但不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不生效;到達相對人后,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生效,受約人可請求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如撤銷須補償受約人為承諾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給付期到來,發生給付效力,承諾人可請求要約人依約給付。如標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無效。附款要約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約所允諾行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當然,承諾給付期到來,要約人也可請求承諾人依約給付,但這是承諾效力,非要約效力。
因此,如行為合法,附款法律行為在相對人知悉或應該知悉后,生效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發生維持效力(即拉倫茨所謂“即時效力”),具體表現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不得變更或撤銷行為;不得惡意促使或阻撓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這一效力之發生是確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總論》稱效力發生與否尚不確定(見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為如附條件,條件成就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即《德國民法典》所謂“系于條件之效力”),表現為確認當事人雙方的給付關系: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同時,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不同時,尚不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須在給付期到來后方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附款法律行為如附始期,始期屆至即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在某種意義上,給付確認效力亦屬維持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前之效力是給付可能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可能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后之效力是給付必然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確認效力。因此,無論是否附款,法律行為生效后,給付期前發生維持效力,給付期后發生給付效力;如附條件,條件成就前維持給付可能關系;條件成就后維持給付必然關系。給付可能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請求效力,三者雖有區別,但都變更了現有民事關系,實現了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為發生給付確認效力或給付請求效力固然是生效,發生給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為附款對法律行為人所允諾之特定行為效力的限制,僅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確認效力和給付請求效力,不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可能效力。
5.區分不同之“生效”
不難發現,所謂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如以條件成就為給付期限,同時發生給付請求效力。所謂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請求效力。兩種“生效”均不表示合同開始發生效力—合同早已發生效力。而所謂合同生效,是承諾發生效力,也就是合同發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與合同生效之“生效”,含義不同,應作區別。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條件”宜稱“停止條件”,“生效期限”宜稱“始期”。在文字意義上,《合同法》第45、46條與第2、8條沖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謂合同成立,不能理解為締約人雙方達成協議,而應理解為協議具有合同性質。而所謂合同性質,就是協議內容為法律所確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實質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一個意思,只是前者偏從過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從結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說,《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類型,如遺囑行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說,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標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當然,確切地說,應該是協議生效后成為合同。這意味著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諾生效時生效,并非于要約所附停止條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屆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合同有現實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關規定之沖突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無例外規定。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條:“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顯然,第45條,第46條,均是第44條第1款的例外規定。
據此,合同成立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無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結論只能是:合同發生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這是重大誤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性行為規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約束力。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為生效,如事實行為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問題。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協議生效,如違法協議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生效,沒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意味著《合同法》以合同行為之效力作為判斷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之根據,符合法理。實際上,諾成合同是要約和承諾的行為組合,合同關系中不存在要約和承諾以外的第三種行為。所謂合同效力無非要約效力和承諾效力。所謂合同生效無非要約生效和承諾生效。要約與承諾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實難理解。承諾生效以要約生效為前提,因此承諾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結論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成立,即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所謂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著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僅文義重復,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條與第44條第1款沖突。第44條第1款似可表述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達成協議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效力問題可對法律行為與合同作一比較:法律行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為,存在效力問題,即可否實現效果意思,是否實現效果意思,可作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之協議,以生效即實現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為前提,對合同作無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均違反邏輯。通說所謂“合同無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實為協議無效,協議不生效,協議效力待定。當然,合同也存在效力問題,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實現效果意思,而是實現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說,不是效力的有無問題,而是效力的內容問題;即:履行期未到,合同發生維持請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發生給付請求效力。附停止條件合同效力包括給付可能效力(給付可能關系維持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必然關系維持效力),給付請求效力。可見,雖然法律行為與合同均存在效力問題,但性質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時間
1.約定生效時間之合同
合同可約定生效時間。通說認為,約定生效時間的合同,生效時間到來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這是誤解。
合同如約定生效時間,合同條款實際上分成兩部分:(1)合同具體內容條款;(2)生效時間條款。兩部分條款生效時間不同:合同具體內容條款自生效時間到來生效。生效時間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如:協議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協議內容應于簽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這一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這意味著,所謂合同約定之生效時間,其實是合同具體內容之生效時間,并非合同簽字之生效時間。因此,合同文本應自雙方簽字生效。
2.經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經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批準、登記前,似應理解為雖成立而不生效。其實,此類“合同”批準、登記前,“合同”具體內容并不生效,當事人希望訂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當事人雙方如有請求批準或辦理登記的合意,可能發生法律約束力。在法理上,發生所追求法律約束力之合意即為合同。不過此類關系中批準、登記前之約束力是承擔請求批準或請求辦理登記之義務,并非待批準或登記之內容。此類協議簽字后,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批準或登記,視為違約。
3.婚前和離婚財產合同
通說認為,婚姻雙方婚前之財產協議,結婚前成立,結婚后生效,結婚是婚前財產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協議離婚之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前成立,離婚后生效,離婚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據此,附停止條件之合同,條件成就生效。通說似是而非。
婚前財產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相對方與自己結婚,按協議處分財產。婚姻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得強制。婚前財產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結婚,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但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單方變更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與相對方結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此即婚前財產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屬維持效力。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雙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可按協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如拒絕辦理離婚登記,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離婚,如判決離婚,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任何一方與相對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此即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亦屬維持效力。
注釋:
[1]《民法通則》的“民事法律行為”表示合法法律行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為。
[2]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
[3]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頁。
[4]參見金平主編:《民法學教程》,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頁。
[5]此處法律行為之“解除”似應理解為撤銷,“解除”的對象是關系,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