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27:2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重型機械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機械類專業是各類職業院校中一個重要的大專業,然而機械類課程的教學往往是教學中的一大難點。雖然現在教學中常常說“理實一體化”,但是理論教學依然是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而理論知識的教學更是令學生和老師都感覺棘手,往往表現出學生的興趣缺乏,進而對實踐知識的學習、學生的進一步提升等各方面產生各種不良影響。那么,在機械理論教學過程中如何激發學生興趣,提升教學效率,使之更好地為實踐服務呢?
一、改變自我認知,克服“習得性無助”
習得性無助感,是指由于連續的失敗體驗而導致的個體對行為結果感到無法控制、無能為力、自暴自棄的心理狀態。由于多種原因,進入職業學校學習的學生,相對普通高中生來說,他們的文化課基礎往往比較薄弱,而其中大部分的薄弱點又體現在數學、物理等理科性的知識中。這些知識又與機械理論的知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學生由于在曾經的學習中成績不理想,就產生了這種心理反應。針對這種情況,老師要幫助學生克服“習得性無助”心理,幫助他們發現自己的閃光點,引導他們明白其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抽象,那么難學。老師可以引導學生思考常見的縫紉機、自行車,從而了解機械是什么,認識到機械中的數學和物理知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內容,機械本身是看得著,摸得著,有趣的一門學科,從而讓學生體會機械的魅力。老師也可以給學生講一些成功的例子,激發學生的自信心,樹立學生的上進心,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二、將實踐融入理論,實現理實一體化
機械教學離不開理論,同樣離不開實踐,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可以說是密不可分的。理論知識來源于實踐,又回饋于實踐,服務于實踐。而激發學生專業興趣,讓學生體會機械魅力的很重要一方面,就是將實踐融入理論教學,實現理實一體化教學。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三方面來做:
1.讓學生動手,增加感性直觀認識
教學時,老師可以應用多媒體技術給學生多展示一下實物圖片,或者播放視頻,這樣都能有效地使學生理解機械理論中的知識。
另一方面,教師也可以讓學生結合生產生活實際來認識和理解機械知識。比如可以利用門的開關來理解轉動副,可以借助于學生手邊的水杯來認識螺紋。這都能幫助學生更形象、更直觀地認識機械。
有時候我們在教學中也會遇到一些很抽象的知識。比如金屬材料中原子排列形成的晶格類型,這屬于微觀的知識。那么,老師可以給學生提供一些小球和小棒,讓學生自己演示一下,就能很快他理解并記住幾種晶格類型。
2.結合自身的實踐課題講解理論知識
作為職業學校的學生,都離不開實習,那么在進行理論教學的時候教師就可以借助學生自身的實踐課題來講解理論知識,這樣講的知識更有針對性,也更形象。更好的做法是把學生自己的作品帶入課堂,這樣就更能提高學生的積極性。當把學生完成的作品展現給同學時,對他們無疑是莫大的鼓勵。然后結合他們的作品,老師拋出一個個問題,學生就更會深入思考,躍躍欲試,于是課堂氣氛很容易帶動起來,學生的興趣也就自然濃厚了。這樣一堂課的完成或者幾個相關知識點的解決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3.將企業元素融入課堂
學生學習的最終目的是就業,職業學校的學生更是目標明確:踏出校門就進入崗位工作。那么老師可以把企業的一些模式和方法帶入教學課堂,這樣一方面使課堂更生動,另一方面,使教學更貼近實際,有利于學生的盡快成長。教育部副部長魯昕提出“實現專業與產業、企業、崗位對接”“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實現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這不僅是學校的改革目標,也是教學過程應該努力實現的目標。把在企業中應用的知識拿到課堂中來,既能激發學生興趣,又能為學生今后的發展奠定基礎。比如教學中可以利用企業中更換齒輪的相應課題引出齒輪知識的講解,這樣的教學效果就會事半功倍。
三、教師個人魅力的投射作用
學生是課堂的主體,老師則是課堂的主導。只有引導者展示出自己的魅力所在,才能吸引學生對課堂進行深入的探索。教師個人魅力主要需要有廣博的知識和靈活的課堂駕馭能力。這本身也給教師提出了要求: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提升自我,才能有源源不斷的泉水,滋潤學生,引領課堂。
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要件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交往中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性權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只有滿足相應的主體要件(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和客體要件(形式要件與內容要求),方能獲得預期的效力。
1.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當事人應明確表示愿意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否則,人們就有理由懷疑仲裁權產生的合理性。該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僅為單方的意愿。仲裁協議的本質是一種合同,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的產物。若缺乏對方的承諾,單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構成要約或要約邀請。同樣,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在未得到對方肯認時是無法實現的。
其次,必須是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外界強制或影響下的虛假意思表示。但若因“欺詐消滅一切”(FrausOmniaCorrumpit)而一概否定因欺詐而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似有不妥。應該認可該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時,將最終判定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權利交由受欺詐的一方。若其表示肯定,則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經過補正而獲得了效力。否則,其將歸于無效。
再次,必須是有利害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后,該意思表示必須明確、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終局、或裁或審的本質,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2.當事人的行為能力
縱觀各國私法,均以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實施的法律行為一般都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雖然諸多國家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在有限范圍內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一般僅限于受益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定型化行為。故此處討論的仲裁協議有效要件之一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僅限于完全行為能力。
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和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皆規定,若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被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的主要機關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有關裁決。
3.仲裁協議的形式
國際條約和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紐約公約》和《示范法》均要求仲裁協議須為書面形式。《紐約公約》明確將其表述為“agreementinwriting”,且第2條規定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訂或在互換函電中所載明之契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
但對“書面”(written)的認定,各國又有所不同。《示范法》要求該協議是雙方簽字或文書電文之來往,西班牙、哥倫比亞等國的仲裁法則要求仲裁協議必須以公證的形式作成。然而,寬松地解釋“書面”更切合實際。“因為做生意的人很少會在談合約時,書面來書面去(writtenexchange)的對仲裁協議來個漫長明確的談判”,否則,“豈非否定仲裁”。
鑒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區別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不違背各國法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地保全已訂立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避免對“書面”過于苛刻的限制。只要仲裁庭或法院可以從該協議中充分領會到或明確推定出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過分追究其形式的完備性,以捍衛仲裁的自治性以及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現代國際商事交易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迅捷性,商人們不可能為訂立一份仲裁協議而浪費過多時日,以至延誤商機。故為國際商務往來之目的,也應對仲裁協議的“書面”要求作寬容理解。“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函電、備忘錄、通知等文件中表明發生爭議時應交付仲裁解決,而相對人也以書面方式接受了此類文件的內容,并未對仲裁問題明確表示異議,足以構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在法院時(盡管存在前述的文件),而相對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理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書面的異議,在此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受仲裁協議約束,亦是顯而易見的”。
4.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的內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特別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私力性質的救濟方式,從其發展的歷史看,凡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事項,國家一般不允許仲裁的介入,其適用范圍需受到國家法律嚴格限定,以實現維護一國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之目的。因而,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這類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國的經濟制度、社會體制、歷史傳統等關乎一國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另外,一些國家為了對在經濟實力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提供一定的法律保護而專門制定一些法律,并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要求受該法保護的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排除。若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根據一國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著該仲裁協議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項通常包括關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爭議及涉及到被認為屬于公共和社會利益的事項。
在一方靜默(silence)的情況下,不宜當然地認定爭議不存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確認了法院的默示管轄權,相應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仲裁庭的默示管轄權。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前提下,若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無論雙方之間是否發生實質上的爭議,只要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提出任何異議,則可推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仲裁庭即可依據仲裁協議對該案行使管轄權。
5.仲裁機構
在機構仲裁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確實存在,或者至少可依常理推定其確實存在,該仲裁協議方才可能有效。之所以將對仲裁機構的確定視作有效仲裁協議的必備要件,是因為幾乎所有的常設仲裁機構都規定,只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將爭議提交其仲裁,該仲裁機構才會受理案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了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意愿,但未明示仲裁機構名稱,有關仲裁機構因無法證明其對該爭議具有仲裁管轄權而仍將拒絕受理案件。
不過,有些國家已出現對這一要件的要求日趨寬松的跡象。英國目前對于海商案件只要求仲裁協議中出現提交“倫敦仲裁”的字樣即視該仲裁協議有效。換言之,在英國的法律制度下,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的仲裁機構并非協議有效的法定要件之一。英國的此種作法對于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擴大仲裁機構管轄權,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有其合理有益的一面。但因各國立法不同,極可能導致堅持“只有約定有確實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方能獲得有效性”的國家的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該仲裁裁決。由此,該仲裁裁決無異于一紙空文,其效力的穩定性與權威性難以得到切實的維護。
二、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國內立法評析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
1.形式要件的立法評析
《仲裁法》第16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解釋》第1條明確了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可見,我國對于“書面形式”的規定較為寬松,對“書面”的解釋符合國際上的普遍作法,順應了現代國際商事交易發展的潮流。
2.實質要件的立法評析
我國仲裁立法中未直接規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乃構成有效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要件之一,只有結合《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方能推得。
《仲裁法》第16條、17條分別從正反兩面規定了仲裁協議實質有效的要求與無效的情形。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此處的意思表示必須以一種明確的方式做出。實踐中,當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并將其以書信、電報或傳真等方式送達至另一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動履行了該合同,此時并不構成該方對仲裁的默示接收。這是因為雖然合同可以因該方當事人的實際履行的行為而宣告成立,但從當事人對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確推知其對仲裁條款的肯定。這與前文中對“書面”的闡述也并不矛盾,書面的底線是明示同意,默示則從根本上違背了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書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仲裁條款的效力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分離的,并不能因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當然具有效力。事實上,“從世界各國實踐來看,除了極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都不承認仲裁條款可以通過合同的默示成立而達成。”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即提交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條明確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項,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由此推知,此處的可仲裁事項是指與人身關系無關的財產性權益爭議,包括契約性與非契約性的爭議,如買賣合同、產品責任引起的爭議。但不包括第3條從反面規定的不能通過仲裁解決的事項,具體有:“(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此條規定的第一款因是與人身關系有密切的聯系,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故不能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否則,即是對“從身份到契約”的法進化運動的背離。第二款規定的不可仲裁事項則是因行政爭議的解決涉及到行政權的行使,若允許將其納入仲裁解決,既是對國家的踐踏,又會導致公共秩序無法得到切實維護,有悖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國際私法準則。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第18條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在1996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香港富勒訴天津外貿一案中,合同的仲裁條款規定:“仲裁:所有爭議應通過友好的方式解決,如不能,用香港法來最終解決該爭議,香港法院做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天津高院按中國法律關于仲裁條款應定明仲裁機構的規定,裁定該仲裁條款無效。并且,這一裁定在二審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幟鮮明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仲裁或指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指定的仲裁機構的名稱不準確等,應當認為這類有缺陷的仲裁協議是可以補正的。只要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選擇向其中一個機構提請仲裁,它仍當是有效的。《解釋》第3-6條就此已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3.無效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立法規定
《仲裁法》第17條從反面規定了屬于無效仲裁協議的情形,即:“(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其中第一種情形直接違反了仲裁協議有效要件之一的仲裁事項可仲裁性;第二種情形不符合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第三種情形則將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置于虛假的意思表示之下,未體現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都屬無效。
另外,《仲裁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可見,仲裁協議有效性獨立于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合同的效力。
4.確定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效性與否的管轄權
《仲裁法》第20條規定了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管轄權,“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據該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及法院當都可以作為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構,但在確認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效性方面,法院相對于仲裁委員會具有一定的司法優先權,這也是“司法最終決定原則”的具體體現。但該條并未就由何地的哪一級法院對爭議進行管轄做出明確規定。有學者提出,仲裁委員會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最合適的管轄法院。但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住所及商業活動可能毫無聯系,若由仲裁地法院來管轄,似有諸多不妥之處。且結合《民事訴訟法》中所確定的法院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當事人若欲通過仲裁地法院裁定的方式來認定有關仲裁協議的效力,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一系列矛盾。究竟該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仍須待今后做進一步的探討。
作為一種隨現代商人的緣起而誕生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導爭議解決的對話性、解決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顯著其獨特的價值與功能。現代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促就了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演進,如果說原始社會的私力救濟還只是人類在野蠻狀態下的一種無奈的選擇,那么,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發展則是人類對自身理性信賴的回歸。它是繼訴訟機制之后的一種新的爭議解決方式,其存在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提供了新的非權力救濟的制度模式,促進了文明的多元化發展。
參考文獻:
[1]楊良宜:國際商務仲裁[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78
[2]陳治東:國際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4—105
中圖分類號:TM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3-0294-02
一、協調控制的設計和鍋爐蓄熱系數的整定
張家口發電廠各臺機組經DCS改造后使用的是日立H5000M,協調制采用的是直接能量平衡算法。在參數設定過程中,鍋爐的蓄熱系數是最難確定的也是一個關鍵參數,它的準確性決定了能量平衡控制方式的穩定性。選取能量平衡信號作為鍋爐側的負荷指令,以熱量信號作為發饋,直接按汽輪機的能量需求來控制鍋爐的能量輸入。系統無需機前壓力的反饋控制,能量平衡信號公式中的 來表示:
―機前壓力設定值 ―調節級壓力 ―機前壓力
鍋爐燃燒自動控制的目的是控制燃燒過程,使燃燒說提供的熱量適應外界對鍋爐輸出的蒸汽負荷的需求,同時保證鍋爐的安全經濟運行。
鍋爐熱量信號是測量進入爐膛的燃料燃燒后的發熱量,是間接測量進入爐膛的燃料量的一種方法。進入爐膛的燃料量可用公式中Q的來表示。
―蓄熱系數 ―汽包壓力 D ―蒸汽流量
蓄熱系數 代表著鍋爐的蓄熱能力
通常用試驗的方法求得。在燃燒率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汽機調門的開度,蒸汽流量和主汽壓力變化曲線如圖
根據調門開度改變時蒸汽流量和汽包壓力的變化曲線,量取面積A,
由此可以計算出鍋爐的蓄熱系數 。Q可以近似的代表計入鍋爐燃燒的燃料量。此外,用熱量信號還能反映燃料熱值的變化。鍋爐指令主控采用的是變參數調節,分為負荷變化過程和負荷維持過程。
1.協調控制的修改和調整
在電網公司實施“兩個細則”考核辦法后,電網對機組負荷調節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單純的DEB控制方式還是無法滿足機組負荷快速頻繁變化的要求,所以在鍋爐燃燒控制環節中增加了鍋爐燃料量的前饋,以提高鍋爐的響應速度。
1.1鍋爐主控前饋的作用
鍋爐前饋主要有四部分構成:1、負荷對應煤量前饋;2、負荷指令變化對應煤量前饋;3、機前壓力設定值變化對應煤量前饋。
1.2負荷對應煤量前饋
鍋爐前饋部分中的負荷對應煤量前饋是給鍋爐主控制器一個粗略的工作區間,它的量值份額最大。它的作用對于機組在負荷變化工況時煤量的調節作用相對較弱,在鍋爐汽壓響應遲延大、慣性大的特性下,這個環節的煤量變化特性是不能滿足機組需求的。對于鍋爐燃煤發熱量不出現頻繁變化的工況下,它主要的作用是維持鍋爐的負荷,若一段時期內鍋爐燃煤發熱量較前一時段有明顯穩定的加大或減少,這個負荷對應煤量前饋,也是需要進行修改的。修改過程需鍋爐控制處于手動狀態下,這點十分重要,因為在此前饋起作用時的修改,會引起鍋爐煤量的大幅波動,影響到機組的安全運行。
1.3負荷指令變化對應煤量前饋
負荷指令變化對應的煤量變化量是使鍋爐能夠快速響應機組負荷的最直接手段。它由兩部分構成:1、負荷指令的變化趨勢;2、AGC指令與機組實際負荷指令的偏差對應的煤量。
因為鍋爐主控采用的是DEB控制方式,從能量指令公式
可知 與 的比值代表汽機調門的實際開度,在機組接到負荷變化的指令后,調門迅速響應,這樣機組負荷指令變化趨勢的前饋量與能量指令 的計算量的匹配,是此前饋分量中的控制關鍵,一般的解決方法是給負荷指令變比趨勢的前饋量增加限幅。電網下達機組的AGC指令是階躍信號,機組的實際指令是增加了變化速率的,這兩部分的差值經一定的作用強度作為一個煤量前饋,能更直接的彌補鍋爐汽壓響應的大慣性。
1.4機前壓力設定值變化對應煤量前饋
機前壓力定值的變化也代表著鍋爐蓄熱能力的變化,同時對應鍋爐煤量也是要求變化的。這正是在鍋爐指令前饋中設置機前壓力設定值變化對應煤量前饋這一項的意義所在。不管是在機組負荷變化過程改變機前壓力定值還是機組穩定工況下改變壓力定值,對于此項前饋作用同樣應設置幅值的限制。
2.控制參數的調整
2.1鍋爐煤量控制器參數的調節
在設定好鍋爐指令前饋的基礎上,鍋爐主控制器的調試可以遵循“弱變化、強穩態”的原則,在機組負荷變化過程中,鍋爐主控制器PID的比例增益設置在0.1到0.3之間,積分時間設置在500秒以上,在機組負荷變化結束后的穩態工況下,針對鍋爐汽壓的大慣性大遲延特性,鍋爐主控制器PID的比例增益設置在1.2至2.2之間,積分時間設置在300秒左右。
2.2鍋爐風量調節的影響
鍋爐風量的調節品質也對鍋爐汽壓調節品質有重要的影響。鍋爐原來的風量控制邏輯中,風量指令取得是鍋爐煤量,這在指令的變化上就存在著一定滯后,現將鍋爐一次風壓力和鍋爐送風量的的指令均改為機組負荷指令,這樣就使得機組的負荷變化時一次風壓和鍋爐風量控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響應,以配合鍋爐燃煤變化。
二、汽機負荷控制的影響因素
1.功能設計的優化
機組負荷控制中原設計有壓力校驗功能,是為了讓汽機調門控制做到機組負荷和機前壓力兼顧,但也正是這樣,使機組負荷調節品質大為下降。電網要求的汽輪機組實發功率要正確、快速、穩定,這就勢必使機組在協調控制中要犧牲一部分的機前壓力來保證機組負荷的響應。所以在提高鍋爐汽壓調節品質的前提下,弱化機前壓力偏差對汽機負荷修正作用,改用其他的方式來保證緊急狀態下的機組安全。
附圖機前壓力偏差修正負荷指令示意圖
此項功能的作用是在機組變負荷過程中機前壓力偏大時,抑制調門向加大機前壓力偏差方向動作的趨勢。為方便描述,這個功能簡稱壓力拉回。因為壓力拉回的作用,機―爐汽壓特性導致了機組負荷還未達到AGC指令目標值就出現了“反調”的情況。針對這中情況,減弱壓力拉回的作用強度,使壓力拉回的修正系數減少到±0.01。同時在汽機調門指令出口前增加一個調門禁增、禁減功能。當機前壓力高設定值1.2MPa時汽機調門禁減,機前壓力低于設定值1.2MPa時汽機調門禁增,這樣就在最大程度上兼顧機組安全和機組負荷的調節品質。
2.汽機調門的流量特性和機組的運行方式也是機組負荷調節品質的重要保證
在冬季機組供熱的運行方式下的變負荷過程,由于運行人員把機前壓力定值設定的偏低(在變負荷初期,壓力定值低于規定的滑壓定值1MPa)從而導致了機組調門開度過大,負荷上升后,調門迅速開展,已失去對負荷的控制。
附圖汽機調門流量特性對變負荷的影響
圖中的變負荷過程,調門開度增加9%,而機組負荷未有明顯上升,汽機調門在78%―87%之間已無截流特性所造成,這臺機組的汽機閥門曲線需要進行重新整定。
結束語
機組的協調控制是一臺機組的最高層控制,它的調節品質需要這臺機組的各底層自動調節品質來保證,鍋爐的給水、送風、煤量等各個環節都會直接影響到鍋爐汽壓的調節品質;汽機調門的流量特性,控制回路的邏輯參數設置等也會直接影響汽機負荷的調節品質。協調控制調節品質的優化需要考慮到機組的各方面因素,一次設備的調節裕量,執行器環節的響應特性等等,不同機組間并沒有固定的模式可借鑒。同時對機組協調品質的影響因素是復雜多樣的,運行人員的操作、鍋爐燃煤發熱量的變化等都是不可預y、不可避免的重要條件。只有通過長時間的摸索和大量擾動試驗,才能掌握一臺機組各環節的動態特性。機組的每次檢修后各自動調節回路都是需要進行試驗和參數整定的。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37例中男8例,女29例,年齡16~69歲,平均37歲,全部為發生糾紛服毒。其中樂果9例,敵敵畏25例,甲基10653例,服毒量30~300ml,就診時間為服毒后20min~5h。按《職業性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原則》[1]分級,所有病例均為急性重度中毒,全血膽堿酯酶活力(試紙法測定)均<30%,臨床及實驗室檢查均符合呼吸衰竭的診斷標準[2]。
1.2方法所有患者均在急診科經洗胃處理,轉入ICU后以微量泵持續泵入阿托品,速度據患者達到阿托品化為準。出現呼吸衰竭立即行氣管插管,機械通氣治療。機械通氣時間26~141h。平均機械通氣時間42h。
1.3結果37例病人除2例因服毒量大,中毒時間長引起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余均成功脫機痊愈出院。
2護理
2.1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密切觀察患者的心率、血壓、呼吸等生命體征變化。
2.2重視心理護理主動關心病人,了解他們的心態。37例病人中31例為意識清楚的病人,護理人員細致的解釋和安慰性語言可以起到增強病人自信心和通氣治療的作用。應向病人說明機械通氣的目的及需要配合的方法等。服務態度要和藹,操作要輕柔,以增加病人的安全感。也可讓有書寫能力的病人把自己的感覺寫出來,必要時請家屬和病人交流,有時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2.3加強口腔護理因病人大多經口氣管插管,禁食,加之大量阿托品的應用,抑制了涎腺及氣管黏液腺的分泌,出現口腔及上呼吸道干燥癥狀,使口腔及上呼吸道環境發生改變,易于細菌生長繁殖。曾有報道AOPP病人醫院感染腮腺炎的病例。
2.4加強氣道管理
2.4.1嚴格無菌操作由于人工氣道的建立,破壞了正常呼吸的生理性保護功能,加之危重病人抵抗力下降,無疑增加了感染的機會,因此我們在工作中更要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認真執行“六步洗手法”,戴口罩,一次性吸痰管要每次更換,吸盤每日更換2次,防止醫源性肺部感染。
2.4.2氣管插管保持固定昏迷程度輕或意識清楚的病人,因經口氣管插管的耐受性差,經常會竭力將導管吐出。若導管固定不好,既會因導管的上下移動而滑出,給病人帶來生命危險;也會因導管的活動導致與氣管黏膜的摩擦增加而損傷黏膜。我們在固定導管時除常規用膠布交叉固定外,還加用寸帶固定,寸帶松緊度以容一指即可。如病人的耐受性極差,可遵醫囑應用鎮靜劑,并適當約束病人。
2.4.3氣道濕化充分進行氣道濕化是氣道護理中的重要環節。因阿托品的應用抑制了氣管、支氣管黏膜腺體的分泌,以及氣管插管(切開)后吸入的氣體失去了呼吸道的加濕作用,均導致了呼吸道的干燥而有利于痰痂的形成。濕化液選用蒸餾水或滅菌注射用水,方法為1~2mlq30s緩慢注入氣管插管內,而不能用生理鹽水或加入藥物。因生理鹽水作為濕化液不僅不能稀釋痰液,而且還會造成細支氣管阻塞和感染[3]。
2.4.4引流根據病情每2h翻身、叩背1次。目的是促進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道通暢,改善通氣氧合功能,同時也可以改善皮膚血運,防止褥瘡發生。
2.4.5適時吸痰適時吸痰是完成氣道濕化的最終目的促進痰液排出。過頻吸痰易造成病人不耐受和對抗,損傷氣道黏膜,而當病人出現氣道壓升高或咳嗽時,痰液往往已積蓄較多,影響了通氣彌散功能。
2.4.6定時放松氣囊注意氣囊充氣要合適,一般充氣量4~5ml,過多可引起氣道損傷,過少則易引起誤吸。氣囊應每隔6~8h放氣5~10min,以解除局部黏膜壓力,避免氣管黏膜長時間受壓引起潰瘍或壞死。
2.5清潔頭發皮膚因在口服農藥過程中,頭發、皮膚常會不同程度地被農藥污染。為防止毒物經頭發、皮膚吸收,應盡早撤去衣物,反復用溫水洗發、擦身。如水過冷,易受涼或清潔不徹底;過熱,則促進汗腺、血管擴張而加速毒物吸收。
2.6遵醫囑合理應用復能劑及阿托品因中毒后2h是AchE重活化的“黃金時間”[4],故合理有序地安排并盡早足量應用復能劑,既減少了阿托品的用量,也就避免了阿托品中毒,同時也可迅速使病人達到阿托品化。我們在臨床工作中以微量泵持續泵入阿托品,速率據病人是否達到阿托品化為準,既保證了有效的血藥濃度,又減少了護理工作量。
2.7加強營養支持營養支持是避免呼吸機依賴和撤機困難的能量保障。我們一般于機械通氣當天或第二天給予靜脈營養支持,胃腸道持續負壓吸引2~3天后增加胃腸內營養支持。如果進食過早體內毒物以及肝臟氧化代謝產物排泄不完全,食物刺激膽囊收縮后隨膽汁一起進入腸道被再次吸收而引起病情反跳[5]。胃腸內營養第1天以水、米湯、面湯為主,刺激腸蠕動,恢復腸功能,抑制腸道菌群移位。第2天開始增加:有條件者選用能全素等,無條件者可給牛奶、肉、米湯等流質食物。總之營養液要選用高蛋白、高熱量、高維生素且易消化的食物。
2.8脫機時的護理
2.8.1心理護理由于病人依靠呼吸機呼吸,減輕了自身負擔,特別是帶機時間長的病人,一旦脫機,會有呼吸乏力、恐懼、疲勞感。因此需要對病人進行耐心細致的解釋,使其認識到脫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病人的良好表現予以鼓勵以增強自信心。同時,脫機時護理人員應守護在床旁,教導病人正確的呼吸方法。如病人呼吸淺而促時,可指導病人抬起胸廓進行深而慢的呼吸運動;如由于心理因素而不敢呼吸時,可打開呼吸機模擬肺,呼吸機的聲音能使大部分病人癥狀緩解。
2.8.2脫機方法上機時間短者可根據病情直接脫機,時間長者可先逐步改變呼吸模式(A/CSIMVCPAP),采用循序漸進的方法白天脫機,晚上帶機讓病人休息,逐漸延長停機時間和增加撤機次數。最后才考慮夜間脫機。
2.8.3脫機后的臨床觀察
2.8.3.1呼吸監測脫機時吸氧2~5L/min,如病人安靜,末梢紅潤,肢體溫暖,無汗,胸廓起伏狀態良好,呼吸平穩,可繼續停機。否則,應重新帶機,以避免呼吸肌群過度疲勞導致呼吸衰竭。>2.8.3.2血流動力學監測連續監測BP、SpO2,若BP升高及呼吸加快可提示PCO2增高,若SpO2<90%時,應立即行動脈血氣分析,一旦血氣分析示PO2<60mmHg,PCO2>50mmHg可復帶機。
【參考文獻】
1丁鉞,倪為民.職業病、中毒、物理損傷診斷手冊.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4,441-443.
2陳灝珠.實用內科學,第10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7,42.
(1)有利于學生對知識的更深刻理解。運用問題解決型討論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技能,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會遇見各種各樣難題。此時,老師應幫助學生找出難點問題,并告訴學生會如何解決問題。經過這樣一系列的討論教學,學生對這些知識有了更全面的理解,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
(2)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在老師的引導下,逐步思考,將各種知識點進行有效銜接,從而找到解決機械制圖課中的難點問題的辦法。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養成了分析、思考問題的習慣,因此,采用該教學法有利于提高學生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
(3)有利于學生了解企業需求,提高綜合素質。訂單式培養的學生,在進校時普遍比較盲目,對自己畢業后將進入的企業存在認識不清這種情況。因此,教師應讓各位學生對相關企業有更加清醒的認識,從而有目的地學習,以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能力、溝通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從而提高綜合素質。
(4)有利于教師業務能力的提高和創新能力的提升。與傳統教學法不同的是,問題解決型討論教學法的特點是,教師不再只是知識的傳授者,還是學生的引導者、監督者,所以,教師需要不斷地擴大自己的知識面,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不斷的改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以及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
2.問題解決型討論教學法的實施
(1)培養學生勤學好問、愛思考的班級氛圍。在教學過程中,老師要積極地營造學生勤學好問、愛思考的班級氛圍,因為在這氛圍中,學生才能徹底地放松,做到有的放矢,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觀點。
(2)緊密聯系企業,合理設置教學問題。教師需要充分了解企業的產品,對企業自己設計生產的零件,并且成本不太高的,教師可以將其作為課題開展教學。
(3)周密、合理地組織教學過程。問題解決型討論教學法是教師先找出學生學習機械制圖課程時將會遇見的難題,對學生進行引導、啟發、激勵,促使學生對該問題進行思考,在這一過程會出現一些突況,教師需要周密、合理地安排時間,以便順利完成教學任務。
(4)重視學生的想法和評價。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讓學生充分發表自己的想法和見解,并持積極肯定的態度評價學生,讓學生明白正確答案并不是唯一的,這樣激勵學生對該問題不斷思考,以達到拓展學生思維空間的教學目的。
3.運用問題解決型討論教學法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過于擔心學生的接受能力。在整個討論教學過程中,教師是引導者,但有時過于擔心學生的接受能力。其實,應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讓學生自己學會分析問題,思考問題,進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