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8 1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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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論文

篇(1)

與科學發展觀的多層次目標取向相適應,國家稅收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實現發展的重要財力保障手段與調節經濟運行、協調國家和微觀市場主體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要創新思路,更新觀念,超越單純就經濟論稅收,就稅收論經濟的“稅收經濟觀”,充分重視國家稅收這一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分配關系的經濟范疇在政治性與社會性方面具有的積極作用,以便在為國家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目標取向提供必要財力支持的同時,憑借其內在的杠桿調節作用為“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并最終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對此,在稅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繼續堅持我國長期遵循的“稅收經濟觀”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總體指導原則,樹立指導新時期稅收實踐的“科學稅收觀”。具體說,“科學稅收觀”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內容:

首先,適應與服務于經濟發展。本質上講,稅收作為國家為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而對社會資源的強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們再生產活動中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稅收首先表現為一個經濟范疇。它來源于經濟,受經濟的最終制約,并以此為基礎反作用于經濟,對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由此決定了經濟既是治稅的出發點,也是治稅的歸宿點,稅收必須以服務經濟發展為根本目的。在科學發展觀下,經濟發展仍然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并客觀決定著社會和人發展的實現程度。因此,在科學發展觀統領下的新的歷史時期,稅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非但不應弱化,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切實加強,這種加強必須是在進一步認識與尊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并以有利于“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基本前提。

其次,滿足政治與社會需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與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會上有的觀點出于對我國特殊社會歷史因素的考慮以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財稅理論,把促進經濟總量增長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惟一職能,忽視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稅收其他內在功能,認為強調稅收的政治與社會屬性就必然會導致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無限制地汲取社會資源,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場機制基礎性資源配置作用的完整發揮。事實上,無論從我國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強調國家在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出發,還是從以瓦格納為代表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派強調利用稅收手段實施社會政策以及公共選擇理論強調政治程序對稅收政策確定的巨大影響角度考慮,稅收的政治屬性與社會屬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客觀存在的,而且在具體稅收實踐過程中,其對稅收政策的確定與稅收征管實踐都起著某種意義上的決定作用。如我國近期出臺的降低農業稅率直至完全取消農業稅政策,就可被視為這方面的一個典型表現。而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作為政府行政機構,自然以確保履行政府職能而存在,因而必然體現出一定的政治屬性。以服務社會為終極目的的社會管理職能是國家(或政府)自其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屬性,因此,稅收又是一個政治范疇。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稅務機關在履行其內在的政治職能的過程中必然要以社會需要為出發點,從而使稅收征納行為同時具有了服務社會、適應社會的基本屬性。忽視稅收的這些基本屬性,不但很難正確回答稅收實踐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也在事實上成為導致目前稅收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難為稅收工作從根本上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提供正確的理論導向。

第三,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在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等多層次目標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確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以確保稅收內在職能作用的完整發揮就成為了—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事實上,我國以前稅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其中一個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如過去長期單純強調稅收的政治屬性,以及近年過于強調稅收在促進經濟總量增長方面的能動作用等,客觀上成為了稅務人員權力意識膨脹、執法隨意性過大、以促進經濟總量增長為名無視社會承受能力,隨意安排稅收收入計劃等問題的深層次思想根源。因此,實現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了“科學稅收觀”的必然選擇。而“以人為本”這一人文主義的治國、執政理念則要求稅收各項工作必須從“人的根本需要”出發,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貫徹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

二、科學稅收觀下對稅收理論與實踐的幾點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可以嘗試性地把科學稅收觀具體表述為:以“以人為本”為基本思想導向,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稅收本質的基本要求,在協調兼顧稅收內在的經濟屬性、社會屬性與政治屬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內在的聚財與調節職能作用,從而最終為“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力與政策支持。具體而言,這一稅收理念對我國今后的稅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稅制設計方面,科學稅收觀下的稅制安排要全面落實“公平效率觀”,在突出效率優先的同時,注重社會公平。既要適應市場經濟基本規律與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內在要求,不損害微觀市場主體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能動作用,又要充分考慮國家履行“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職能所必需的收入規模,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支持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在兩者協調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滿足社會福利,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這就要求我國今后的稅制改革應在進一步完善“雙主體稅制模式”,協調流轉稅在組織收入與所得稅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各自積極作用的大背景下,進一步簡化稅制以降低社會稅收遵從負擔、提高稅務機關執法水平;拓寬稅基以確保稅收規模持續穩定增長的財源基礎;降低稅率以增強微觀市場主體運用市場機制力度;加強稅收征管以實現既定稅制橫向公平與縱向公正。通過推進稅收體制改革,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擴大消費稅稅基,開征社會保障稅、環保稅,調整和完善資源稅,實施燃油稅,穩步推行物業稅,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政管理權限等各項改革措施,為“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篇(2)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篇(3)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新晨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篇(4)

論文關鍵詞:稅務部門規章 稅收規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稅糾紛

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開支每年均持續增長,在當前經濟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稅務部門的壓力有增無減。

隨著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涉稅法規、涉稅文件現已多如牛毛,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數龐大的涉稅法規、文件對于普通納稅人而言,仍舊存在巨大的涉稅法律風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之間屬于行政關系,產生糾紛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行政法規。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上述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類別之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當涉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如何區分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對于判斷涉稅案件審判依據以及合理預期涉稅案件訴訟結果存在重要意義。

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實踐操作,稅務部門規章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雖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調整稅收法律事項,但兩者之間仍存在以下區別:

一、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稅收行政案件的參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據此,稅務部門有權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稅務部門規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稅務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行政訴訟法》并未對稅收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依據作出規定,縱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行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閉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參照的法規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未被列舉在依據或者參照范圍之內,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稅收行政案件的依據或者參照。

二、效力層級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于稅務部門規章,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能與稅務部門規章抵觸,也不能變相對稅務部門規章做出修訂或者廢止。

三、名稱和編號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以及《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應采用的名稱,如稅務部門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稱“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名稱中包括“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的文件可能屬于稅務部門規章也可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發出,單獨辦理公告編號,其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XX號”的文號、文種,不能再選擇原有的“國稅發”或者“國稅函”等文號、文種。而根據《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上款規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應當送其他部門會簽后,由局長和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并以國家稅務總局令予以。”稅務部門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XX號”的文號、文種。從形式上看,文號、文種可以作為區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便捷手段。

四、能否審查合法性不同

根據現有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可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申請合法性審查,但不能對稅務部門規章申請合法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據此,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稅務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復議機關對該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以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方式,但稅務行政相對人不能單獨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確規定了可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圍不包括稅務部門規章,因此能夠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的主體僅限于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主體范圍相對局限。

與《行政復議法》相比,《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方式,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有關異議處理的制度、機制。”《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都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而不再必須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附帶審查申請,有利于在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損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前提出審查建議,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審查建議,既然是審查建議,那么對于稅務部門只有有限的影響,稅務部門可以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如果不能要求稅務部門對于采納或者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充分的解釋,那么該合法性審查方式也會流于形式。

五、能否設定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篇(5)

內容提要:本文運用文獻計量法和詞頻統計法對CNKI收錄的152篇論文進行了統計分析,評估了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現狀。結果表明,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呈現出研究起步較晚、研究群體相對集中、研究主題比較突出、基礎研究比例偏高、定量分析方法運用較少和研究資助力度不夠等幾個特點。為此,本文建議研究者、研究機構、學術期刊和政府共同協作,進一步提高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質量。

關鍵詞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文獻計量

中圖分類號:F81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9544(2015)06-0036-05

近年來,隨著財政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共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問題得到全社會的關注,人們在反思公共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損失浪費問題嚴重的同時,更加關注對公共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科學理財逐步成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指導思想。學術界對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能夠為財政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反過來,對代表性期刊學術論文研究質量的評估能夠從整體上把握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理論研究水平。運用文獻計量方法、詞頻統計法吸SPSS軟件對CNKI(中國知網)收錄的2000年-2015年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學術論文進行綜合評價,總結研究特點,提出改進建議,實現本次研究的目的,為財政決策部門提供理論和數據參考。

一、確定評價樣本

為了有效評價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現狀,選擇CNKI收錄的2000年-2014年“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論文作為評價樣本,分四步確定評價樣本。第一步,初步搜索。在CNKI數據庫中,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為主題搜索顯示,期刊論文732篇、博碩士論文260篇;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為

關鍵詞 的論文25篇、博碩士論文4篇;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為篇名的期刊論文13667篇;博碩士論文127篇。第二步,進一步篩選。對上述論文進一步分析發現,50%以上的論文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主題相關性不大,不能為評價目標服務,予以剔除。第三步,以“主題”為檢索項,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為檢索詞,以相關度或時間為序,按照精確匹配的原則,檢索2000年-2014年間,CNKI收錄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論文(截止時間2015年1月3日)。結果顯示,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共計152篇論文。

第四步,下載152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論文,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評價數據庫,以此為評價樣本,運用詞頻統計法、文獻計量分析法和EXCEL等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

二、數據分析與評價

(一)研究時間評價

圖1給出了2000年-2014年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數量情況。可以看到,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的數量在逐年增加。2005年到2007年之間增長迅速,且在2013年達到頂峰,今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仍將是一個研究熱點,將會有大量的研究論文出現。

2作者學術地位。統計結果顯示(表2),研究生占19.35%,初級或中級研究人員比例為26.61%,副教授為6.450/0,教授僅為3.22%,此外,44.35%的作者沒有標明學術地位,這與部分期刊對作者學術地位標注的要求不盡一致有關。上述統計表明中國財篇。與其他相關研究相比,山東大學汪全勝教授對中國立法后評估的研究系統性較強,自2007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法后評估研究”獲得立項以來,在17個不同的重要期刊發表17篇立法后評估研究論文,占所有重要期刊立法后評估論文的12.14%,系統深入的理論研究為中國立法后評估實踐提供決策參考。可見,對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中,單個作者發文量偏低,研究系統

(二)研究者評價

l作者單位。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門的作者是主體,占57.24%,而企事業單位和獨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的作者比例僅為2.63%,如表l所示。高校作者中,上海財經大學9篇,占14.52%;西安交通大學5篇,占8.06%;上海師范大學4篇,占6.45%;中央財經大學、武漢理工大學、河北農業大學、山東財經大學、南京大學各3篇,各占4.84%;長安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東北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各2篇,各占3.23%;其他學校7篇,占11.29%。這與中國立法后評估和中國低碳經濟研究情況大不相同。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人員更加年輕化,中級和副高職稱人員成為研究的中堅力量。

3.作者數量。統計顯示,人均超過兩篇的作者有l6位,共發表了34篇論文,占總數的22.37%,其他118位作者人均1性不強,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相關問題的探討不夠深入。

(三)研究主題評價

1.學科方向。統計顯示,152篇樣本論文的學科方向包括財政與稅收、高等教育、宏觀經濟管理與可持續發展、會計與審計、職業教育與教育管理、農業支出、環境科學與資源利用、基礎設施投入、行政管理、水利水電、林業財政、醫藥衛生、中等教育、金融、交通運輸等,其中財政與稅收方向的研究論文119篇,占78.3%,其他研究方向的論文只占21.7a/o。由此表明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主題鮮明,研究人員專業性較強。

2.

關鍵詞 。通過對論文

關鍵詞 的統計發現,財政支出帶來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為了科學評價財政支出績效而進行一系列的相關研究。事實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理論、方法依然沒有形成體系,研究人員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存在的問題的關注不夠,這方面的論文只占1.28%,很顯然,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存在問題的研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實現績效審計目標。

(四)研究階段評價

1.研究層次。統計顯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要集中在基礎研究,達65.79%,職業指導的論文也達到17.11%,政策研究達到9.87%,對技術指導和相關應用的研究論文比例偏低,僅占2%,如表5所示。可見,財政支出績效研究還處于理論基礎研究階段,缺少深入的技術性的指導和應用研究,在這49.35%的論文圍繞“績效評價”,“財政支出”展開研究,其他研究主題體現為“指標體系”、“改革”、“數據”、“管理”、“評價”等。表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主題突出,

關鍵詞 出現頻次超過兩次的如表4所示。

由此可以看出研究人員關注的重點在于各項方面有待提高。

2.論文級別。對刊發樣本論文的期刊進行統計顯示,載人北大核心和中文核心期刊的論文總計78篇,占評價樣本的70.27%,載人CSSCI期刊中的論文數量有33篇,占29.73%。核心期刊發表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論文分布情況如表6所示。

可以看出,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論文主要刊發在財經、稅收、會計類核心期刊上,尤以《中國財政》發文量最多,《財會通訊》、《財政研究》等期刊緊隨其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論文受到高級別期刊的青睞,進一步表明關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問題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從CNKI收錄的所有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論文來看,按照研究主題分類計算,152篇樣本論文只占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論文的15.32qo;若按篇名計算,樣本論文只占l.lOl%,核心論文和權威論文數量偏少,因而,進一步提高論文質量,在高級別期刊是必然趨勢。

(五)研究技術評價

對研究方法的統計顯示,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非經驗主義方法,超過50%的研究是案例舉要與統計調查,注重實證分析。研究方法選擇上,學者們傾向于使用定性方法進行評價,定量方法使用較少,但也有部分定量分析方法得到使用,如DEA方法出現了8次,AHP法出現了6次,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出現了14次,模糊綜合評價法也被使用過2次,總體上,定量評價方法使用比例不高。

對國外文獻的跟蹤情況統計顯示,152篇樣本論文中,中文

參考文獻累計出現386次,占評價樣本的87.73%,英文

參考文獻累計出現54次,占樣本論文的12.275。由此可見,學術界在進行財政績效評價的研究時,主要參考國內的研究成果,極少數是國外實踐與成果。因而,借鑒國際文獻與實踐經驗,開展理論對話,提高研究水平是今后需要加強的工作。

統計中也發現,由于作者寫作手法和期刊對

參考文獻標注要求不統一,導致部分論文沒有標注

參考文獻,使得樣本論文的

參考文獻總數量偏少,不符合學術研究規范和基本要求,這也需要研究者和期刊在今后的研究和論文審稿中加以重視。

(六)研究資助力度評價

統計結果顯示,高達88.82%的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是沒有受到基金資助的,國家級基金和地方政府基金的資助較少,僅占9.21%(如表7所示)。由此可以看到相關研究還沒有受到很多的政策和資金的扶持,與處于基礎研究階段的評價相呼應。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

(一)研究結論

通過上文的統計和分析,可以總結出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起步較晚,但發表的重要論文數量逐年攀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公共財政仍將發揮巨大的推動力,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會成為一個重要的熱點課題。

2.研究群體相對集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成為中國財政支出研究的主力軍,財經類院校對財政績效問題的關注要高于其他綜合性的高校,如樣本論文中,上海財經大學就有9篇。同時,研究者主要是具有研究生學歷和中級職稱的研究人員,中級職稱和副高職稱人員將是今后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的主力。

3.研究主題比較突出。研究人員學科方向以財政與稅收為主,體現出研究者專業性較強的特征。同時,49.35%的論文圍繞“績效評價”,“財政支出”展開研究,其他研究主題包括指標體系、改革、數據、管理、評價等,表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主題突出。

4.基礎研究比例偏高。65.79%的論文都是基礎性研究,研究者關注研究對象本身的問題,沒有進一步的挖掘研究對象深層次的問題。并且,基礎性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發表的比例偏低,還沒有形成一系列的高質量的研究成果,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5定量分析方法運用較少。90%的研究注重定性分析,這和65.79%的研究以基礎性研究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中定量分析具有較大的空間。

6.研究資助力度不夠。大部分的研究缺乏基金的資助,也是導致研究成果質量偏低的原因之一。長期以來,我國基礎性研究的資助力度不夠,不利于科研工作者研究效率的提高。

(二)若干建議

綜上所述,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整體上還處在初級階段,對于進一步提高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質量,建議加強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研究者方面。首先鑒于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研究者結構不均衡,教授、副教授參與研究的比例偏低的現狀,需要進一步優化研究人員結構,鼓勵正高和副高職稱的教師和研究員組建研究團隊,參與財政績效評價的研究。其次,財政、稅收機關工作人員對財政支出結構和規模比較了解,能夠結合工作實踐,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提供指導,因而,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財稅工作人員是今后優化研究群體結構需要考慮的對象。第三,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屬于財政學和技術經濟學交叉領域,對財政支出規模及結構、財政支出實施過程和實施績效的評估屬于中評估和后評估,需要結合技術經濟學的評價方法、評價工具和模型進行定量評價,因而需要研究者掌握一定的定量評價方法,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奠定理論基礎。

篇(6)

《海商法》、《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等法律中存在許多關于民事優先權的規定。但是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序。這樣在司法實踐中,稅收優先權有可能與民事優先權存在沖突。當民事優先權在與稅收優先權并存且發生沖突時,其效力順序應當如何確定?本文擬對此作一探討。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的概念分析

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收債權與私法債權及其他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并存,且納稅人的剩余財產不足清償時,稅收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稅收優先權的原因在于,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同時,稅收債權和普通私債權相比,不具有對等給付的特點,在征收上,受時間、程序的限制較多。因此,承認稅收優先權有助于保障稅款征收。①

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民事優先權制度發端于羅馬法,最初設立的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公平正義和應事實的需要。②民事優先權可以分為一般優先權及特別優先權。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之為一般優先權,包括訴訟費用優先權、工資和勞動報酬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醫療費用優先權以及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日用品供給優先權等;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為特別優先權,包括不動產出租人優先權、種子、肥料、農藥提供優先權、旅館和飲食店主人優先權、不動產修建人優先權以及不動產保存人優先權等。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探討

由于民事優先權被區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殊優先權,我們將分別探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和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從承認民事優先權國家立法來看,民事一般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盡管比較廣泛、種類繁多,但大多包括訴訟費用、職工工資、喪葬費用及治療費等③。基于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優待、社會正義的表達和生存權的尊重,這些債權一般都優先稅收債權受償。

我國《稅收征管法》在規定稅收征收優于無擔保債權之后又加上一句:“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對此,有學者認為“除外”指:清算費用、商業工資和勞保債權、個人儲蓄本金債權、保險金債權等四種特別保護的市場權益,優先于稅收債權。④為保障公民生存權的一般優先權,包括勞動者工資、保險費用、儲蓄金等,這些債權要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原因在于對社會正義的表達、對生存權的尊重。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確定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自此以后,生存權成為在近代市民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宣言的體系中前所未有的嶄新的基本人權。⑤在基本人權面前,稅收沒有什么優先權可言。工資系勞動者生存的最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因此確保工資債權的清償,即在于維護社會正義。尤其在破產場合,一些職工將面臨失業,對其工資與勞動保障費用更要加以保障。我國法律承認關于公民生存權或一些特殊的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效力的,僅有勞動者工資、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儲蓄金、保險金等幾項。而國外立法上種類繁多,對公民利益之周密保障,法律可謂用心良苦。如意大利民法典中規定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酬金、傭金的債權,自耕農、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企業的債權等(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條、第2751條附加條)。對于這些債權,意大利民法典將其視為動產上的一般優先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美國破產法第507條規定六種優先于稅收債權的無擔保債權,其中第一類是審理案件的行政費用;第二類是從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后至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止債務人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這類債權優先受償是確保債務人在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到宣告破產時止這段時間正常業務的繼續開展;第三類是債務人欠其雇員的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第四類是債務人雇員的福利之債權;第五類是糧食生產者或小產品生產者的債權,此債權優先是美國特殊措施;第六類是消費者所支付的定金。⑥反觀我國關于稅收優先權制度,則顯得過于粗糙。如我國立法中沒有賦予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的優先受償效力。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立法,但其立法之精細頗值得借鑒。基于公益性質,稅收債權有保障現代國家正常運作之作用,故賦予其優先權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公益”之名義,肆意侵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有必要對稅收優先權制度精心設計,使之更加精細、周密、完整。

第一,應把更多體現保障勞動者利益,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的一些債權賦予其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如上面提到的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債權;自由職業者因提供服務而應獲得的酬金債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取得補償金請求權等債權。同時,對于這些債權有必要加以期限限制。盡管無期限限制的工資債權、保險費債權等有利于勞動者,但無期限的大量的工資等債權必然會沖擊稅款的征收,使稅收無限制讓位于工資債權,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參考美、英、意大利、日本等國做法,規定一定期限的工資等債權具有優先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超過期限將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受償。

第二,稅收優先權的立法規定既適用于破產案件中,也可適用非破產情形。依據我國《稅收征收法》與《破產法》規定,工資等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權效力亦即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僅存于破產情形。而在非破產情形下,工資等債權將不具優先稅收優先權的效力,這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利。因此,有必要對破產情形與非破產情形下工資債權優先稅收優先權作出統一立法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在制訂稅收基本法時,考慮兩者競合時的受償順序。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民事特別優先權指特定債權的債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就債務人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優先權制度的國家,在確立優先權制度時,一般都規定了民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序。在日本現行《國稅征收法》中,將先取特權(我們稱之“優先權”)分為幾類:一類是像不動產保存的先取特權那樣,其始終優先于質權或抵押權的先取特權;二類是像不動產租賃的先取特權那樣,根據登記的先后等決定它的質權或抵押權優劣的先取特權。對此,法律作了如下規定:首先,在納稅人的財產上存在第一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為擔保的債權。其次,在稅收法定交納期限以前,納稅人財產上就已存在第二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承認此種先取特權與質權或抵押權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納稅人在受讓設有此種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時,稅收債權劣后于由此種擔保的債權。對上述兩類先取特權以外的先取特權,由于國稅征收法及地方稅法都未作規定,因此只能認為它們劣后于稅收債權。⑦依據日本民法典規定,第一類優先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包括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和不動產買賣優先權。第二類優先權包括不動產租賃優先權、旅店住宿優先權和運送優先權。⑧意大利民法典上動產優先權與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種類繁多。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動產上訴訟費用,動產給付、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間接稅、所得稅的債權,旅店主、運送者等的債權,設備銷售者的債權,承佃土地租金的債權,不動產出租人的債權等。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不動產訴訟費用,不動產所得稅的債權,間接稅的債權,開墾土地和改良土壤的分擔金等。意大利民法典把稅收優先權作為民事優先權的一種列入其中,并且把稅收優先權區分為動產稅收優先權與不動產稅收優先權,分別規定與其他優先權并存時的受償順序。⑨這一點不同于日本“一刀切”的做法,日本沒有對稅收優先權再細分。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2778條、2780條規定,涉及動產和不動產所形成訴訟費用優先于一切優先權包括稅收優先權,而動產上稅收優先權與其他動產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是:動產給付債權、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等優先于動產上形成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損害賠償債權、旅店主的債權、運送者、受任者、受寄者和托管者的債權等劣后于動產上形成的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但優先于動產形成的一般稅收優先權。

通過觀察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并存時效力順序的法律規定,可以大體上得出如下結論: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的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稅收優先權,而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指動產或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不動產買賣優先權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和勞動債權等。如何理解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比如說,不動產工程人員(包括工程師、建筑師、承攬人等)對其所修建的不動產,可視為不動產工程人員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因為沒有不動產工程人員的勞動、資金投入,此項不動產就不會存在,所以不動產工程人員就其債權對該不動產應享有優先權。再如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形成的優先權,因為若沒有農業生產者必要供給如種子、肥料、殺蟲劑,債務人根本不可能有收獲,所以就收獲物而言,在觀念上可視為種子、肥料、殺蟲劑的供給者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對共有物之分割,“共有人″自然優越于其他債權人。上述基于“共有”而成立優先權具有促進特種事業發展的功能,基于“共有”觀念承認特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僅體現了“公平”的理念,且具有功利主義的理由。⑩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如沒有上述享有特定優先權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就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稅收的征收也就無從談起。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優先權,是指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具有就債務人動產而享有的優先權。這些優先權是基于對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與其債務人就攜帶的物品達成默示質押的推定而產生的。此等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位,日、意兩者立法上有所差異。日本法律以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基準,判別受償順序。而意大利法律把它置于就動產上形成特別稅收優先權與動產一般稅收優先權之間受償,但均認為基于“質權”產生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從某種意義看,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的。

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立法不無借鑒意義。在設計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時,應慎重處理兩者關系。在我國,對于一些特殊社會關系的保護尚無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可供適用,僅在特別法中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更不用說有關于處理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了。在當前的立法狀況下,我們認為,要架構完備稅收優先權制度,依賴于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不然有些基于特殊社會關系而產生的應當加以確保的權利連對抗一般債權的優先效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優先稅收債權。當然,如何設置優先權制度的問題已超出本文探討范圍,我們對此不作討論。我們主張在將來建立民事特別優先權制度時應借鑒日、意兩國立法經驗,將基于“共有”觀念產生的特別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競合時依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優先受償依據。

如前所述,我國有些法律也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主要包括《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確立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以及《合同法》第286條確立的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其中,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包括:(1)在船上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給付請求;(2)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港口規費的給付請求;(4)海難救助款項給付請求。對這些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我們如何確定受償順序呢?我們認為,船舶優先權中第一項與第二項海事請求是關于船員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關于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它關系到船員與受害人的生存權無疑優先稅收優先權。第四項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動產優先權,因為若沒有海難救助者的救助行為,船舶可能就不存在了,故對此也應加以優先保護。至于第三項屬稅收特別優先權。這種特別優先權所擔保的船舶噸稅和港口規費可視為保存船舶所產生的優先權。它同樣應該優先債務人因其他行為或財產而產生稅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第19條規定的優先權項目包括:(1)救援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2)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要費用。這些優先權都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優先權,因為沒有救援、保管行為,航空器就會毀壞,故此優先權中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建設工程款所具優先權應為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也屬于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民事特別優先權,它也應優先稅收優先權。我國學者起草的《民事強制法(草案)》(第二稿),在處理我國法律上現存幾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關系上有類似的立法安排。其第905條規定:“下列金錢債權具有法定優先權,并按照下列順序受償:……(三)船舶和航空器優先權、建筑承攬優先權;(四)債務人拖欠的國家稅款⑾。”

三、結語

通過上文對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的探討,我們基本可以考慮這樣的因素來判定兩者并存時的受償順序:第一,應該依據所保護特定的債權性質,即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來確定。對于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的界定是屬于價值判斷問題,取決于立法者主觀衡量。我們認為在判定特定債權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時應依據債權人保護債權能力的大小等。比如,工人與國家相比在保護自己債權的能力方面弱的多,國家可以行使一些強制執行權來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而工人則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為保護工人工資債權的實現,應賦予擔保工資債權的民事優先權優先稅收優先權受償效力。第二,應該依據與債權標的物的關系程度來確定。當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同時指向同一標的物時,哪一個權利與該標的物聯系密切,就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比如,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正是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這樣,這些動產或不動產與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關系比與稅收優先權的關系要密切。

①劉劍文、魏建國:《我國稅法對國外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借鑒》,《法制日報》2001年5月20日理論版。

②申衛星:《優先權性質初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4期。

③國外的立法盡管規定訴訟費用、稅收債權屬于民事一般優先權擔保的范圍,但在我國它們屬于公法上的金錢請求權。故此,我們只探討稅收優先權與私法領域中的優先權競合的效力問題。

④陳松青:《芻議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涉外稅務》2001年第11期。

⑤候作前:《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前瞻》,《云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下轉第115頁)

(上接第73頁)

⑥潘琪:《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頁。

⑦(日)金子宏:《日本稅法》,戰憲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2頁。

⑧吳宗??《論優先受償權與擔保物權競合之效力》,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集》,五南圖書出版社1985年版。

篇(7)

一、理清稅收優先權內部效力關系的必要性

關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的大量研究從稅收優先權與私法請求權的沖突、與其他公法請求權的沖突等角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尤其是對稅收優先權與無擔保債權的效力關系、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關系、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效力關系的研究尤為深入。但既有研究很少涉及一個實踐難題:當幾種不同的稅收債權競存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競存的稅收債務時,如何確定眾多不能得到完全清償的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也即是本文所說的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問題。

本文所討論的不同稅收債權之間的優先性,是在假設可能先決地決定稅收債權受償秩序的其他情形均相同的前提下進行的,下文亦如是。

對于不同稅收債權之間是否存在內部優先性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明顯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優先權是針對稅收債權與稅收之外的一般債權的關系而言的,是稅收債權作為一個整體相對于其他債權而言的,不同種類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不應該存在受償秩序上的優劣。

但對此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不僅相對于其他債權享有優先權,在不同稅收債權之間因為其稅收的性質的不同,應該有受償先后秩序之分。這種區分方式往往將稅收優先權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即指稅收債權相對于其他一般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效力,而內部效力則是指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問題。

譬如,有文獻指出“稅收優先權的效力不僅表現在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也表現在稅收債權相互間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前者是稅收優先權的外部效力,后者則是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有學者認為“《稅收征管法》有關此方面的立法過于簡單,且有不合理之處……沒有對稅收債權內部的受償順序進行規定。”并指出“法律應明確國稅與地稅間的平等受償地位及不同種類稅收債權相互間的受償順序。”為了解決實踐中不同稅收債權競存且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競存稅收之間相互沖突導致稅收秩序混亂,充分發揮不同稅種及稅收制度的作用,有必要理清競存稅收債權之間的內部關系,確定不同情形中如何解決這種沖突的基本原則以因應實踐的需要。

二、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范式的構建

(一) 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的順位分析

在分稅制體制下,稅收分別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當中央稅與地方稅發生競存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稅賦時,何者優先受償?對此,世界上很多國家,如美國、法國、瑞士等,均在立法上肯定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以保障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

如,日本《國稅征收法》第8條規定:“對納稅人的總財產,除本章另有規定的場合外,國稅優先于一切捐稅和其他債權而予以征收。”我國《稅收基本法(草案)》的總則部分曾規定有國稅優先原則,具體條文為“中央稅優先于地方稅,中央有優先選擇稅種和稅源的權利,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稅收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中央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草案)))(討論第三稿)的說明。

中央稅與地方稅究竟應不應該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目前尚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央稅應該優先與地方稅,這種反對二者不應有先后順序的觀點認為,學者反對國稅優先于地稅的實質是受債權平等思想的影響。并認為從我國實踐來看,在分稅制下,確立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也是必要的。這種主張的原因主要是為了保障中央財力,鞏固和維護中央權力并實現公共利益。

另一種觀點反對在中央稅和地方稅之間區分先后秩序,認為中央稅與地方稅背后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利益與地方政府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不同層次,兩者需要相互協調,并不存在何者優先的問題。較之前一種主張,贊成此觀點的聲音居多。

筆者認為,應該看到,在我國分稅制的制度設計中,國稅與地稅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中央財政與中央權力和全國統籌發展、地方財政與地方發展同等重要,二者相輔相成,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不宜存在一般優先權。若片面地過分中央權力和中央稅的征收,忽視地方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地方稅對地方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必將損害地方創收的積極性與稅收征管的自覺性、自主性,地方進而可能采取各種各樣的變通做法來滿足本地發展的實際需要,導致地方預算外資金膨脹,以費擠稅,這不僅會侵蝕國稅的稅基,而且將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勢必造成社會整體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共福利的減損。為了保障國稅與地稅收入的穩定均衡,不應無條件地確定國稅優于地稅的原則,即國稅與地稅原則上不存在優先劣后的問題。

(二)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的效力關系分析

一般情況下,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多適用按債權比例受償的原則。但針對特定情形,為了更為合理和有效地實現稅收征管的目的,應該規定不適用比例受償的例外情形,此種例外在采取稅收優先權的其它國家和地區中有這方面規定的體現。如我國臺灣地區的《關稅法》規定了關稅優先權制度,關稅債權在征收環節上有其特殊性,理由是如果進口貨物或物品未完成報關手續,其它稅收債權就不可能發生。臺灣地區的模式所體現的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鑒,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對某些特殊稅收債權以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予以特殊保護,以下具體論述:

(三)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此處所說的特殊稅收主要是指相對于其他稅收而言具有標的物特定性、公示性強、等特點的稅收債權,由于其標的物特定且公示性強,因而應優先于一般稅收優先權。對此,我國臺灣地區有相關立法例可資參考,如前述所舉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若依我國臺灣地區稅法的精神,對特殊稅種債權和普通稅種債權,當競存的稅種中部分為特殊稅種時,則無論普通稅種上是否設立了稅收擔保,都應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劣后于特殊稅種受償;當彼此均為普通稅種或特殊稅種時,則在稅收優先性無任何差別。

在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中,土地增值稅于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關稅則就應稅貨物本身價值優先于一切債權。

但這種優先權僅限于特定范圍內的價值,當與普通稅種稅收債權競合時,特殊稅種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優先普通稅種受償,但一旦脫離特定范圍的價值,特殊稅種的債權便喪失了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受償的權利,轉為普通稅種的稅收債權受償。

筆者認為,較之我國現在沒有明確規定而導致不同稅種之間出現混亂關系的狀況,臺灣地區的此種做法是較為科學合理并且值得借鑒的。當然,這種優先只能針對作為特殊稅收優先權標的物的特定財產而言,一旦離開特定財產的范圍,特殊稅收債權便喪失了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的特權,轉變為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四)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亦稱本稅、獨立稅、正稅,正稅指通過法定程序由最高權力機關公布稅法、或授權擬定條例以草案形式開征,具有獨立的計稅依據并正式列入國家預算收入的稅收。而附加稅是指按照主稅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

常見的附加稅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交易費附加,前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有前述定義可知,主稅的存在是附加稅得以產生和計稅的前提,但二者各自有不同用途,附加稅主要用于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因此,當主稅與附加稅競存時,不宜主張主稅優先于附加稅受償,較為合理的做法是按比例增收,以保障附加稅用途和目的的實現。

(五)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為了保證稅款的征繳,許多國家設立了納稅擔保制度。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依據《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正的《海關法》、002年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2005年《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之規定,以保障特定的稅收債權能就擔保財產而得以優先受償。從原因上分,納稅擔保可分為貨物放行的擔保、阻止稅收保全的擔保、離境清稅的擔保、稅收復議的擔保等。

從形式上,納稅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物權擔保作為保障債務清償的重要制度之一被引入稅法,有助于增進稅收債權安全,減弱稅款征納的侵益性,為各國稅收立法競相采納。納稅擔保的性質至今沒有明確界定,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是一種私法契約,也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合同觀念。進而對于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也有支持和反對的不同聲音,有學者認為附納稅擔保的稅收不具有更優的效力,但若不保障附納稅擔保的稅收的優先效力,則納稅擔保的意義大為削弱。筆者認為根據基本法學理論和擔保的法律性質,納稅擔保將私法制度作為實現公法目的的法律工具和手段,具有公法屬性。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應優先于無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受償,否則納稅擔保制度將失去應有的積極作用。

(六)征稅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

在稅收征收程序上,《日本征收法》定了“扣押優先”制度和“交付要求優先”制度。前者是指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優先于僅有繳納要求而未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后者是指對納稅人財產的強制變賣價款,先有交付要求的稅收優先于后有繳納要求的稅收而予以征收。采取這兩種做法,有利于鼓勵征稅機關及時征繳稅款,以穩定稅收和交易秩序。

中國不妨借鑒次制度作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的輔助措施。當然,這種稅收債權的此種優先權僅限于在稅收債權之間產生相對的效力,在稅收債權與非稅收債權間則不應采取扣押優先與交付要求優先的原則。對于“扣押”的理解,筆者認為應作廣義的理解,將其理解為對財產的流動性的限制行為為宜,也即是說,不僅一般意義上的對財產的扣押能夠產生這種內部優先效力,其他性質和作用與扣押相似的強制措施,如查封、凍結等也可以作為內部優先效力的行為基礎。

若已經扣押財產的征稅機關超過扣押期間仍怠于強制變賣納稅人的財產,則扣押機關喪失對所扣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此時應當適用“交付要求”優先原則決定清償順序。納稅人即使欠多筆稅款也不能按比例分攤,否則后來的稅收債權將會因為前面怠于執行的稅收債權的存在而變得不可獨立執行,阻礙稅收的實現。若一律按發生時間的先后來確定稅收的優先受償,還會使執行的稅收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適用“交付優先主義”的原則是比較妥當的。

(七)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根據共益費用優先權優先于其他優先權的原則,屬于共益費用范圍的稅收債權自應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如強制執行過程中拍賣、變賣相關物品所產生的稅收與強制執行前已存在的稅收相比,相當于一種共益費用。

(八)不同地區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由于企業跨區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存在,不同地區對統一企業可能享有不同的稅收管轄權,這就存在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的問題。譬如,同一企業的同一責任財產上可能會了出現兩個分屬不同稅收管轄權的稅收債務,從理論上講,這些競存的稅收債權應屬于同一順位受償,在具體受償額上,筆者認為以按比例受償的方式清償較為合理。

三、結論

通過對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受償順序的具體分析,本文初步構建了稅收優先權內部效力的基本框架,即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征稅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中央稅不宜優先于地方稅受償、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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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映雪:稅收優先權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篇(8)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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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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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6)03-0071-06

一、引言

稅收是國家金融的核心,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目前稅收已經成為我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2014年中國國家稅收收入達到了119 158億元,占一般財政收入的84.90%①。但是長期以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管理手段落后等,在征納稅方面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難以制止偷稅漏稅情況的發生,給國家造成了不少損失。

因此,稅收信息化是在Internet網絡技術發展中必然的趨勢,也被提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第六條明確指出:“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我國的稅收信息化進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納稅申報方面。自2008年起,我國開始實施金稅工程三期,該工程是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的重要部分,其意義在于實現數據交換和挖掘,促進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真正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但是粗略統計,目前使用的納稅申報系統裝有14套報表,表間邏輯校驗公式大于700條,數據項18 023項,幾乎所有的數據項都有格式限制,而且數據量在不斷上漲中。如此龐大的系統和數據以及復雜的邏輯關系,不僅不利于進行稅收的征納,同時對于數據挖掘和數據交互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并不完全符合該工程的初衷。

另外,全球很多機構、學者已經認可了XBRL的運用和發展,并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XBRL技術工具中一重要組成部分為XBRL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作為20世紀末新興并大熱的網絡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方式,XBRL自美國注冊會計師霍夫曼提出以來便得到了較廣泛的運用。1998年XBRL被提出并使用之前,中國信息披露的環境和質量較差,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無法得到保障,同時會計信息監管環境缺乏嚴厲性,利潤操縱的行為屢禁不止,因此證監會對這類行為嚴加調查。而機構等廣泛使用XBRL之后,獲取信息的效率和可獲得性得到了增強,信息披露的環境和質量得到了較為明顯的改善。國內外學者幾乎得出一致結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可比性、相關性、準確性、透明度等可以隨著XBRL的運用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并且減少信息不對稱。會計通用分類準則XBRL的運用對于披露會計信息質量提升有較為明顯的作用,那么將其拓展,運用到稅務部門納稅申報表當中去,會是一個不錯選擇。根據目前納稅情況,整個納稅系統的開發和修改需要進行更為深入和全面的探討,本文從利用XBRL進行納稅信息呈報角度為稅收信息化提出相關意見。

二、文獻綜述

(一)關于稅收信息化的文獻綜述

國內對于稅收信息化的關注由來已久,大多數學者關注納稅制度及納稅系統設計和改進方面。孟麗和尚可文(2009)在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納稅申報制度改革的重點在于完善納稅申報立法,強化稅收服務,改革納稅申報方式,以更好地適應需求。米同好(2005)、夏碧野(2007)、于曉剛(2008)和張敬(2008)從各自的角度進行分析,對納稅系統進行設計,包括基于WEB進行相關模塊的改進及配備相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

另外一些學者關注到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過程,并提出相關建議。歐陽浩敏(2007)認識到納稅系統中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嚴重,利用“諾蘭模型”和“米歇模型”,借鑒美德等西方發達國家信息化經驗,提出我國稅收信息化改革的具體意見。孫麗瑩(2008)從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出發,對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中的利弊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建議。李小海(2007)通過分析稅收信息化的進程以及現階段的需求,提出稅收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相關改革措施。還有一些學者關注新興電子商務中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包雪(2014)對電子商務中的征稅問題進行分析,運用了博弈論的相關思想。

(二)關于XBRL的文獻綜述

自1998年霍夫曼提出XBRL以來,XBRL在全球諸多國家得到使用并廣泛推廣,很多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國內外對此的研究大同小異,主要集中在XBRL的使用對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XBRL的運用有利于數據挖掘(劉靜,2004;Zabihollah,2002),滿足信息間的交互,實現信息的差異化需求(Bonso et al.,2001;McDonald,2002;Teixeira,2002);同時,利用XBRL進行會計信息呈報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透明度,有效緩解會計失真及盈余操縱等問題(沈穎玲,2005;雷蕾,2011),進而影響投資決策(李芬桂,2012;Diane J. Janvrin, 2012; Vicky Arnold,2012)。另外,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準確性、可比性、完整性、相關性、透明度會因XBRL的運用得到較大程度的提高(張天西,2006;李芬桂,2012;Debreceny et al.,2001;Turner and Zabihollah, 2002; Kernan,2004;Jon Bartley,2011),其作為會計信息呈報工具的有效性也因此得到驗證。同時,Premuroso等(2008)的研究結果表明,公司的治理結構同早期自愿以XBRL格式披露財務信息的決定顯著正相關。

另外,除了XBRL對于公司財務信息質量的影響研究外,XBRL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影響也逐漸成為研究熱點。涂建明(2003)在其研究中表明,政府借助XBRL能夠對其投資的重大項目以及對政府各部門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使得政府的投資績效以及政府績效得到有效可靠的評估,結果透明性將更有助于公眾監督。

三、XBRL在稅收呈報中的運用

(一)XBRL在日本、愛爾蘭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1.XBRL在日本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日本稅務電子化程度較高,除建設E-tax稅務平臺之外,還將XBRL呈報格式引入稅務電子化程度中。自2010年起,XBRL運用于財政服務系統EDINET,用來匯總上市公司數據,自2014年開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呈報須以XBRL格式呈現。

目前,用csv格式創建的財務報表和賬目在商用會計軟件中進行納稅申報,但是稅務電子化后,E-tax上的網頁申報將根據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進行XBRL格式的納稅申報,將XML轉化為XBRL,提高數據挖掘能力。目前該項工程暫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日本XBRL體系如圖1。

2.XBRL在愛爾蘭國家稅務系統中的運用

愛爾蘭商業報告有限公司是愛爾蘭XBRL開發、推廣的公司,目前XBRL標準使用范圍涵蓋:中央數據中心、愛爾蘭注冊會計師協會、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愛爾蘭稅務局等。

目前愛爾蘭納稅申報XBRL的使用分為兩個有效階段:

階段1:會計年度于2012年12月31日結束,且符合愛爾蘭LCD的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納稅申報采用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

階段2:其他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需于2014年10月31日開始采用XBRL格式的財務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愛爾蘭XBRL稅收呈報結構如圖2。

(二)XBRL納稅呈報結構及流程

整個稅收信息化如圖3所示,包含相關標準、運維體系、應用系統、服務器平臺、存儲平臺、系統軟件平臺、測試環境、數據中心、廣域網、災備系統、認證系統等。在納稅呈報方面,主要涉及應用系統、服務器平臺、存儲平臺、系統軟件平臺、測試環境、數據中心、廣域網等幾大板塊。

進一步將整個納稅過程進行細分,加入XBRL呈報后所得到的流程如圖4所示。

XBRL分類標準由鏈接庫和模式文件兩部分組成,同時鏈接庫又包含了定義鏈接庫、標簽鏈接庫、列表鏈接庫、計算鏈接庫和參考鏈接庫五種。

根據圖4,XBRL納稅申報表的呈報是由對XML文件進行解讀轉化而來的,因此在了解XBRL報表之前,需要對XML有一個較為直觀、深刻的了解。

一個簡單的例子如下:

原始數據 XML數據

Li Ming Li Ming

No.999 Haisi Road No.999Haisi

Road

Shanghai,201424Shanghai

China

201424

在XBRL中,將需要報告的商業概念定義在分類標準中,標記的數據則存儲于利用分類標準生成的XBRL實例文檔中,但大致規則與XML語言十分相像。

一些基本信息的實例文檔含全部基本信息,如下載報表的網址信息如下:

000001

一般而言,一個分類標準中不含任何數據,但通常會包括使XBRL實例文檔成為有效文檔的元素。該元素可以表示為:

XBRL標簽和數據存儲在實例文檔中,如應交稅金的具體數值,中間存放的數據夾在標簽中間,例如:

<應交稅金>10 000

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報表就需要填報3張,輸入項達到350項,各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復雜,手續繁復,對于數據的挖掘十分困難。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為例,如表1。

根據XBRL分類標準實例文檔建立的相關規則和法規,對于上述申報報表附列信息進行XBRL呈報,如表2。

四、結論

我國稅收信息化一直處于國家重點發展的位置,包括金稅工程一、二、三期的開展都是我國稅收信息化進程中非常重要的項目。但是不得不承認,即使我國稅收信息化開展多年,還是存在著信息冗雜、數據關系復雜,無法達到相應的數據挖掘能力。本文從稅收信息化平臺的構建入手,細化加入XBRL納稅呈報后的結構圖、XBRL呈報,為實現數據挖掘提供了必要的保證。同時在整個稅收流程中引入XBRL報表的呈報,設計相關流程,并在實例文檔解讀的基礎上,以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附表信息(一)為例進行XBRL初步模型的構建,為利用XBRL進行稅收呈報提供了相對較為具體和可操作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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