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基礎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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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基礎

篇(1)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現金50萬元購入乙公司10萬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總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凈資產200萬元,乙公司2002年凈收益40萬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現金股利60萬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計凈收益150萬元。

1、 公允價值法

(1)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交易性證券,則使用公允價值法。一般說來,證券劃分為交易性證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價分別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證券,收到現金60萬元。則賬務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 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 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5)=300000元。賬務處理為: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 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 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6)=200000元。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 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賬戶是虛賬戶,其余額反映在損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甲公司使用公允價值法

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會計分錄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200000.

(3)若美國公司購買證券后未進行分類,SFAS NO.115規定每期末需對投資證券重新分類。若交易行證券轉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損益表中已確認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不再調整,只是變更年度證券的公允價值變化時變換賬戶名稱。

⑨記錄變更當年公允價值變化時,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銷售證券劃為交易性證券,則在變更年度應將已記錄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通過下列分錄轉記到損益表中,并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300000,貸記:重新劃分權益性證券已實現利得300000.

2、若美國公司運用成本法,則對投資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因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股利收入為400000×20%=80000元,借記:現金 120000,貸記:股利收入8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帳務處理。

3、若美國公司選用權益法,則進行如下的投資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實現投資收益,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借記:現金2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資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凈資產中所占份額,應將此差額(50萬-200萬×20%=10萬)分配給資產及商譽。假定8萬分配給未記錄商譽,攤銷期限20年;2萬元分配給低估的固定資產,攤銷期限5年,會計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8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

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二、中國上市公司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我國上市公司對購入的權益性證券,按照下列投資決策選擇投資核算方法:第一,投資權益性證券是否作為剩余資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為目的?如果是,則按短期投資核算,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果否,則考慮投資是否是為了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第二,如果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權益法;如果不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1、購入的證券作為短期投資時,初始價值按成本計價,每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短期投資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 貸記:短期投資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8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6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③2004年處置此投資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短期投資38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2、若選用成本法,則進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500000, 貸記:現金 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額(120000-80000=40000)沖減甲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借記:現金12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40000.

3、若選用權益法,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記錄股權投資差額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股權投資差額)1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投資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確認實現的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80000 貸記:投資收益 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100000/10=10000元,借記: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 1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三、中美對權益性證券會計處理的異同

篇(2)

一、證券交易所按交易經手費的20%、按席位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列入證券交易所的費用支出。

二、證券交易所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列入證券交易所的應付款項,全額轉入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列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費用支出。

四、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按照稅后利潤計提,稅后列支。

五、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列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應付款項,全額轉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篇(3)

一、課程教學改革的背景

2015年7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進行調整,考試科目由原來的五門課程改革成考核《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門課程,《證券交易》課程考試內容取消。為了適應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改革和高職金融證券專業的教學需求,對《證券交易》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該課程是江西財經職業學院金融證券類專業教學的一門職業技能課程,根據高職金融證券專業的實際情況,本文從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考核方式進行探討,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職業技能素養,適應未來崗位需求。

二、課程教學內容改革

隨著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課程改革,高職教學的課程內容也需要做相應的調整,過去的教學是偏向學生通過《證券交易》的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基礎課程,改革后證券交易的教學方向不是為了60分,而是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能力。該課程的教學改革主要是從課程設置和高職課程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方面,對此進行探討嘗試改革。

1.課程設置

《證券交易》課程是我院金融證券及金融管理專業設置的職業技能核心課,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是適應證券市場需求開設的核心課程。專業知識主要涉及證券、期貨公司客戶服務、柜臺服務、咨詢服務、證券經紀人、證券市場業務拓展與營銷員等崗位。該課程設置的目標是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熟練掌握證券交易規則和業務流程,為將來的職業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為了提高課程教學效果,通過證券模擬交易軟件,理論聯系實際,結合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品種,在模擬實戰中去學習。

該課程總體思路是:以證券交易的實際工作任務為主線,以模擬實訓任務為載體,充分利用實訓室和證券公司的資源,模擬仿真的工作場景,基于理論知識與實踐一體,通過教、學、做相結合的方式,在實訓過程中,不斷學習技能知識以及職業經驗和態度,為將來的職業發展夯實基礎。

2.課程教學的目標

本課程的教學針對的金融證券專業的學生,在證券交易基礎理論的學習過程中,通過情景教學、實踐教學、角色扮演、案列分析等教學方法,讓證券交易枯燥的理論深入淺出,鼓勵學生深入探討專業及課程的發展方向,制定未來的職業規劃。所以該課程教學目標是培養適合現代金融高素質技能型緊缺人才,面向證券公司柜臺客服、經紀人、市場業務拓展及營銷崗位,讓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勝任崗位需求。

3.課程內容

由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改革,證券交易的教學內容根據課程教學目標的設置,需要做出調整。課程教學內容主要根據證券從業人員崗位的職業需求設置,主要教學內容做出以下調整:一是,知識結構內容,了解證券交易的制度與規則,熟悉證券交易程序和風險控制方法,掌握證券賬戶銷戶、轉戶及密碼更改等相關管理業務流程,掌握證券投資分析的理論與方法;二是,學生專業能力內容,了解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的展業,理解證券公司在交易中所承擔的作用,掌握證券賬戶開立的操作流程,能熟悉證券投資工具及其風險,能辦理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業務,掌握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三是,學生職業素養內容,培養學生學習能力、邏輯思維、創新思維能力,以及學生的溝通協調能力。

三、教學方式改革

《證券交易》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職業技能課程,不僅有基礎知識理論,也有實踐性操作。在進行課程教學過程中,利用多媒體實訓室的技術條件,突破傳統的講解法,為學生提供多種教學方式。以學生為中心,進行討論式、互相學習的環境氛圍,讓學生在知識認知、能力拓展、邏輯思維能力方面有明顯進步。根據證券交易課程的任務特點,基于工作過程設計,以項目任務為導向,運用相應的教學方法教學。教學環節設計符合高職金融專業的特色,學生能邊做邊練,學中做,做中學。為達到教學目標我們將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比如傳統的教學、案例教學、實訓情景教學、角色扮演、討論式教學等。

1.講解法

講解法是一種傳統的教學方法,通過教師的講解,讓學生對知識內容理解接受。該種教學方法的優勢主要在于該課程中證券交易規則等相關基礎知識重點講解,充分利用多媒體設備講授知識重點、難點,為以后的實踐和情景教學打下堅實基礎。

2.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證券交易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該種教學方法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而像傳統的講解法,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知識。案例教學法是學生自主學習、認知的過程,需要學生提前做好預習工作,而教師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掌握知識。教師應根據課程的需要收集編寫了多個案例,包括證券風險、證券交易規則、證券融資融券案例、證券違規處罰等案例,通過案例分析,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提高其獨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3.實訓情景教學法

實訓情景教學法以證券市場的模擬情景為載體,引領學生自主探究知識,積極調動學生的多種感官,寓教于樂,提高學生對證券市場基本規則的理解,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情景教學法是“靜態學習”到“動態學習”的一種飛躍,是被動學習到主動學習的轉變。實訓情景教學法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學習效率。比如證券交易程序,讓學生模擬交易,能實在體驗交易過程,學生能快速接受知識。

4.角色扮演互動教學法

角色扮演互動教學法是角色扮演模式的學習,是以學生為中心,讓學生通過所扮演角色來體驗、思考,把科學性和趣味性結合起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正如英語的格言:“只是告訴我,我會忘記;要是演示給我,我就會記住;如果還讓我參與其中,我就會明白”所說,“角色扮演”的作用顯而易見。《證券交易》課程中證券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學習,讓學生扮演證券公司的經紀人進行展業活動。又比如證券發行業務,讓學生以投標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票的發行價,讓學生理解證券相關業務操作流程,學生的記憶將會很深刻。

5.討論教學法

討論教學法是強調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提前設置問題,要求學生預習,為實現教學目標而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啟發學員就預設問題給出自己的見解,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創新能力?!蹲C券交易》課程中的投資風險防范和資產配置以及證券投資的選股的問題,通過提前設置問題,讓學生討論如何防范證券投資的風險,在資產選擇上,哪種配置的有效性更高。讓學生通過討論的方式,教師適當地引導,使學生對這方面的知識有自己獨特的理解,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

四、教學考核方式

高職《證券交易》課程是以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為目標。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改革后,考核的方式將做出調整,理論試卷的考核方式將不是主要的考核方式,主要通過實訓的教學環節考核學生的成績,提高平時所占的比重,主要的目的是引導教學以工作任務為核心,以行動導向的方式實施教學。

《證券交易》課程考核主要通過兩種考核方式:一種是過程性考核,另一種是終結式考核。根據該課程的教學目標,提高過程性考核的比重到60%,終結性考試占40%。主要通過平時實訓和上課的過程中給予成績來確定學生是否合格,最后統一組織的考試為輔的考核方式。其中過程性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學習態度、學習質量、實訓操作能力。終結式考核主要通過教務處組織的期末閉卷的方式開展??荚噧热葜饕亲C券業務的基礎知識,考核的核心目標是讓學生掌握證券相關業務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教學考核評價方式的改革不是為了考試通過率,而是讓學生轉變學習的思維,不是為了考試而考試。我們的目標是讓學生學習的知識技能得到證券公司等用人單位的認可,具有上崗的實踐操作能力。

五、總 結

《證券交易》課程的教學改革就是要適應市場發展的變化,符合證券職業發展的需要,兼顧證券從業資格改革?!蹲C券交易》課程教學改革是不斷提升的過程,要循序漸進。改革不僅僅是要提高教學質量,而且是對教師隊伍的鍛煉,是對教師的教學素養要求的不斷提升的過程。目前,探討該課程的教學改革主要集中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考核方式上。通過上述提到的教學方法,特別是實踐教學環節,讓學生“做中學,學中做”在實訓室和企業課堂上實踐體驗。課程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讓學生在專業學習中激發學習的興趣熱情,掌握證券交易的基本技能知識,提高學生在未來職業中的就業能力,提升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成為合格的高職金融專業技能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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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姜大源.論高等職業教育課程的系統化設計:關于工作

過程系統化課程開發的解讀[J].中國高教研究,2009,

篇(4)

二、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歷史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傮w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篇(5)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傮w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篇(6)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傮w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篇(7)

在證券法理論中,對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說、居間說與行紀說之爭。但是按照我國目前證券法規關于證券(包括B 股)交易與證券過戶交割的規定,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僅僅為單純的委托關系。這就是說,證券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并且是實名制)開設證券帳戶,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進行資金清算與證券過戶交割,其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而按照英美國家和許多已經建立信托法制國家的法律和市場規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要遠為復雜。在這些國家,證券投資人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也可以依據信托法要求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信托買賣證券并持有證券(俗稱“街名”制度)。在此條件下,證券經紀人依法擁有買入證券“法律上所有權”,而證券投資人則對其僅擁有受益請求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并且該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人根據“混合資金”請求權規則。其權利只有優于證券經紀人之,所有權“的效力。

值得說明的是,在我國原有的法制條件下,由于境外證券經紀人是通過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間接進入B股市場的(即所謂“特別交易會員”),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代表境外投資者買賣證券的綜合投資人,故上述法律差異并未呈現出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 股市民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情況下,上述中外法律差異將導致矛盾的外部化;這就是說,在同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持有某一B 股的外觀下,實際可包含著不同的被投資人或不同的信托受益投資人實質待有該B 股的現實;由此還將引起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除去資金結算與外匯管制方面的制度問題外,這些法律矛盾和沖突主要包括:我國關于證券過戶交割的法律規則應當如何對兼含委托內容和信托內容的境外證券經紀關系進行適用?我國證券交易中關于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負有公告義務的“權益披露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 后再繼續增持或減持一定比例時須停頓并披露其行為的“慢走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30%時負有的“強制收購義務規則”如何適用?顯然,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B股市場的正常

交易過程難以合理持續,而且證券監管部門對于B股交易行為的正常監管和證券法基本規則的實現也將成為具文。

二、關于證券交易過戶規則的強制性

在記名證券交易過程中,買賣證券的過戶登記(俗稱交割)是權利移轉必不可免的重要環節和法定要件。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B股市場的條件下,該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固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該合同約定必然要受到我國法律兩方面的制約,一方面,由于該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證券財產位于我國,該證券交易中所涉及的過戶登記行為發生于我國,按照各國所普遍接受的“物之所在地法沖突原則”和“證券登記地法沖突原則”,B股證券交易過戶行為和相關法律事項必然應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證券法規,任何證券經營機構在成為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會員時,不僅須與證券交易所簽署必要的合同性文件,接受規定的資金結算規則與會員規則,而且須與證券登記公司簽署必要的合同文件,接受法律規定的過戶登記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其他交易規則之約束。不難理解,境外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在交易市場所在國基本法律的基礎上的,只有在接受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管制的前提下,境外證券經紀人才可能順利有效地完成其交易帳戶中的證券交割與資金結算,而加強并完善我國證券登記機構與交易會員間的合同法制是保障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健康運行,解決B 股交易中境內外法律矛盾的基礎與前提。

應當說明的是,我國證券交易中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強制性并不影響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的證券投資人形成次一級的合同關系或信托關系。根據我國與多數國家的沖突規則,此類關系的法律適用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通常以該類法律行為的設立地法、履行地法或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準據法。這就是說,在B 股交易適用我國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對于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投資人之間的單純合同糾紛或情托糾紛,我國法律通常是沒有適用力的,我國法院對其通常也沒有管轄權,這正是B 股交易過戶法律通用與境外B 股經紀合同關系法律適用存在差異。沖突的根源,它客觀上要求我國的B 股交易登記規則必須依據現行法律對此種差異加以銜接協調。

三、關于信托法在我國證券交易登記中的運用

在我國原有的證券交易登記制度中,并未考慮到信托法適用問題,這一法制被置于證券交易規則領域之外,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人(包括B 股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證券交易的結果是將買入證券登記在本人的證券帳戶,完全不存在以證券經紀人名義買賣證券而利益歸于投資人的問題。此種單純委托關系從形式上看似乎有利于維護證券交易實名制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但由于我國對證券交易的開戶行為實際上并未嚴格禁止“”,同一投資入以成百上千人的名義“”持股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得證券交易實名制和證券交易監管形同虛設。相反,境外證券經紀人在以間接會員身份進入我國B股市場的情況下,通常僅公示以其自身一人的名義買賣證券,而將其信托關系留待其本國法調整,由此形成某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能以信托方式代表著眾多的“衡平法上”的B 股實質持有人,但在我國法律形式下和我國證券登記公司登記帳下,其全部持股人僅為該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一人,而且其持股往往超越我國證券法規規定的5%的權益披露限制之狀況。

筆者認為,為解決我國信托法與我國現行證券登記規則之間的不協調,避免因境外證券經紀人成為B 股市場一般交易會員而產生的中外法律矛盾,明確B 股股票的真實持有人,保障我國B 股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現行證券交易法制有必要進行以下完善。

首先,現有法規應當在原有證券登記實名帳戶的基礎上,增加引進證券交易信托帳戶。根據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托法》,境外證券經紀人依法應當可以從事“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買賣或者持有B股的行為。為了實現我國《信托法》上規定的權利,并明確區分境外證券經紀人他人持有B股證券、以自營身份持有B 股證券以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B 股證券這三類行為的性質和界線,應當在我國《信托法》和證券法規可以接受與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單純的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和信托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并要求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每一項證券交易行為均應明確其具體的交易帳產;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未履行分類登記程序或者未履行分帳戶交易程序的,我國法律應當推定其B 股買賣是以自己的名義。并且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的自營交易行為。

其次,現行證券法規應當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完善旨在明確證券經紀人責任的信托登記規則及相應的公認義務規則,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而根據民法學原理,記名證券的權利變動在我同顯然應當遵循登記要件主義之一般規則。筆者認為,民法上的物權變動規則是其他交易規則的基礎,境外證券經紀人在我國從事證券經紀交易當然應遵循證券登記地的一般規則,并且應當對于維護該一般規則的實現負有報請備案義務、真實披露義務、接受監管義務、經紀擔保義務等,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對于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信托,如當事人未予辦理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本文認為該“不生效力”意指不發生中國法上的效力,但它并不影響境外當事人依據信托證書和信托產生地法解決相關的證券上利益糾紛。

最后,現行證券法規還應當完善和健全旨在保障證券信托帳戶真實性與持續性的備案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查詢制度、責任制裁制度、證券經紀人“固有資產”與信托財產區別的制度等等,以確保我國信托法規則融入證券交易法制后,證券交易過程的健康正常運行。

四、關于權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與強制收購規則的適用

在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完成了上述修改完善后,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 股市場,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法律矛盾可以大體上得到解決,由其經紀行為所形成的證券交易實際上分解為三部分;(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證券帳戶其進行的B 股買賣,此類經紀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紀人目前從事的單純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二)境外證券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有資金自行從事的B 股買賣,此類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目前從事的自營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三)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信托帳戶名義并為其利益進行的B 股買賣行為,此類情形歷來占境外經紀人業務的絕大多數,對此類行為的規范顯然具有重大意義。應當說,上述法律修改與完善將為不同類型的B 股投資者行為提供基本法律形式,使公示的投資者的持股結構更加趨近于事實,這對子完善和健全我國的證券投資法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值得重視的是,在我國B 股交易法制得到上述完善后,對于我國證券法規中的“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和“強制收購規則”應當加以重新認識。

篇(8)

二、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歷史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篇(9)

國家證券監管是政治、經濟、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共同決定的。不同的地區由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不一樣,所形成的市場監管體制有著些許的不同,但是將其主要的特征總結一下可以選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地區,美國、英國和法國。我們以這三個國家為例來對不同的證券監管模式進行分析。

一、集中監管型證券市場

這種監管體制是典型的美國式管理方式,通過設置證券監管機構并對其進行唯一授權,對國家的所有證券市場都有絕對的管理權以保證所有地區證券交易的統一性和規范性。要建立起類似于美國的證券市場,需要具有完備的立法系統。美國法律形成也是經過構建基本框架,進而完善填充的過程的。從一開始的《聯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這樣的證券交易的基礎性法規文件,到后來根據國情和每個州的情況制定的各種配套法規,如《信托契約法》。[1]這種集中監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來保證證券交易全方位的規范,對于立法系統有很高的要求。美國證券法律體系的構建有聯邦政府的立法部門推出的基本法律準則,各州政府補充的法律法規以及證券交易所協商共同遵循的章程。這種由三方面一起建立的法律體系就是支持美國式集中管理的三重立法監管體系。完善的法律章程使得證券交易能夠在市場相對自由的條件下保證監督的有效性,促使交易參與者自覺遵守相關規范。

二、自律監管型證券市場

對嚴格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美國式證券監管方式不同的是以英國為典型的證券體系,其更加要求行業內部進行的自我約束,國家在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制定之后基本不參與證券交易的管理,其監管組織主要是一個私人公司性質的半官方機構,為貿工部下屬的對國內證券市場的直接管理者,并與其下的一系列證券自律組織形成英國的三級監管體制。英國證券的發展歷史是從咖啡館內開始的,所以其交易自發性的特點一直存在于證券交易活動中,后來國家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將這種自發性轉變為有組織的自律性特點,并對于那些分散的小型交易所進行集中整合,建立起當時規模最大的倫敦交易所。1988年的《財務服務法》,將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責任以法定形式加以確定。進一步將這種參與者自我管制的方式給予法律保護,形成在國家立法指導下的市場自主監管體系。而后英國出臺的各種法律在次基礎上不斷促使自律監管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

三、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

中間監管型是受到以上兩種監管方式的共同影響下形成的,這種方式對于法律體系的構建以及參與者自我的管理都有著很高的要求。其法律法規大都收編于《商法》之中,可以說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商法體系基礎上的。中間監管型在歐洲較為普遍,法國的《證券交易法》就是其對證券交易進行法規調整建立起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的代表。這種把證券交易作為商業行為的方式,國家只為證券交易提供基礎性的法律規定,具有統籌作用,但是缺少對于交易具體細節的綜合性法規,并且政府只使用監督只能,不對具體的活動進行干預。德國是少數幾個為證券活動專門立法的中間型市場國家,但也是到1970年受到美國證券市場影響之后才開始為證券立法的,市場自律性依舊在交易活動中起到重要作用。雖然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有價證券交易法》成為證券活動需要遵守的基本章程,可是其法律性質還是沒有擺脫商法的影響。

四、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啟示

我國證券行業相比于國外發展要晚,無論是法律框架的構建還是市場自律意識的培養都不夠完善。證券市場還存在很多欺詐、虛假的信息,國家對于證券交易的監管還不到位。對比以上三種監管方式,我國的證券市場還需要進行一些改善。(一)首先要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構建,無論是哪一種典型的證券市場監管方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的基礎。在我國現階段從業人員和參與人員的素質并不足以支持自律型市場的運轉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學習美國在國內構建完善的立法體系,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規范。(二)無論是哪一個行業的發展都需要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證券市場的自由發展對參與人員的素質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國證券市場應當與我國經濟發展相協調,采用政府與市場雙重作用的指導手段,我國對證券市場的構建不會是集中式的,也不會是自律式的,而是中間型市場。從單一的集中型管理體制向中間型管理體制轉變,[2]這就要加強行業管理的創新,充分發揮我國市場中的各種優勢。(三)在監管中可以適當加入現代化技術。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對交易工過程實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對交易信息實行保護,同時也便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證券活動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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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類號:G20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1-0047-05

一、緊迫性:全球新一輪證券交易所并購浪潮的頻現

(一)全球證券交易所并購潮的再次涌起

2010年10月,全球新一輪的交易所跨國并購潮初見端倪。10月25日,新加坡交易所欲收購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并于12月25日獲得了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的批準。在緊接著的2011年里,交易所跨國并購浪潮風起云涌。2月8日晚,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TMx)對外宣布將與倫敦證券交易集團(ISE)尋求合并的可能性。9日,LSE證實其已經和TMX達成協議,采用全股票交易的方式進行合并。2月9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團和紐約一泛歐交易所集團就合并事宜進行了深入談判。2月15日,雙方共同宣布已經簽署了合并協議,將聯合組成全球最大的交易所運營商。2月19日,美國納斯達克(OMX)集團和洲際交易所(ICE)進行談判,準備聯手對紐約一泛歐交易所集團發起主動收購要約,而且納斯達克(OMX)集團已經聘請了美國銀行作為本次合并協議談判的咨詢顧問。

相比較之前的交易所并購浪潮,這次全球交易所的跨國并購活動對國際證券市場產生了極大撼動,全球范圍的證券、期貨交易所競爭格局將發生巨大的變化。TMX和LSE合并后,新上市公司會超過5700家,成為全球第七大交易所以及全球最大的礦業公司上市平臺;德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一泛歐證券交易所合并后,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所,標志著全球最大證券交易平臺構建的完成,而股票交易額將超過20萬億美元,預示著巨型證券交易所集團時代的到來;新加坡交易所收購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后將會成為全球第五大證券交易所。

(二)新一輪證券交易所跨國并購的主要動因

首先.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和增長,而傳統的股票交易呈下降趨勢,因此,交易所的合并能夠為全球客戶提供全方位更便捷的服務。其次,以互聯網電子技術為基礎的科技革命為新一輪交易所跨國并購奠定了基礎。一方面,技術的進步突破了空間和時間的限制,使全球二十四小時交易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也推動了電子化市場的崛起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瓜分了傳統交易所的市場份額,當傳統交易所面臨競爭壓力時,就會積極采取更有效率的業務規則和治理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全球交易所跨國并購活動如火如荼地展開。

二、必要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重要前提

(一)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

1、有利于推進政府監管的市場化。

市場化改革一直以來都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方向。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承擔著證券產品的掛牌上市、交易以及自律監管等職能。因此,要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水平,必須改變當前我國政府對資本市場控制與管理過于行政化的不適當做法,實施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通過公司化改制,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將會成為公司法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形成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相互制衡的機制,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者直接對股東負責,并依法促進和推動市場的規范發展,進而對其監管者負責。公司化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進一步明晰中國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各自職責權限,使證券交易所擺脫證監會等行政機構的直接控制和約束,轉變證監會對市場監管的角色,即對市場從“過多管制”向“適度監督”方向轉變,從而更好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進程。

2、有利于自律監管的市場化。

我國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是屬于自律監管組織,履行對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職能,是監管的“靈魂”所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深化,目前證券發行的核準制將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在這個變革過程中,證券發行和上市將實現分離,證券交易所也將逐步按照新的設定上市標準方式履行其對證券上市的審核職能。這將會逐步淡化其作為證監會“附屬機構”的行政色彩。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能夠更好地防范市場風險。以確保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這一變革過程的重要前提是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去行政化,其中較為理想的方式就是實現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待發展成熟后可以借鑒境外交易所做法擇機上市,利用市場機制推進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發展和一線監管水平的提升。

(二)公司化改制有利于我國證券交易所參與全球競爭

隨著我國金融業逐步對外全面開放,證券交易所勢必面臨與國際大型證券交易所集團的正面較量與直接競爭,要想在全球競爭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國證券交易所只有通過公司化改革,改善治理模式,使其從行政導向向市場導向轉變,激發自身自我競爭、自我創新、自我重組的發展戰略,從而促進和提高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我國證券交易所應未雨綢繆.預見到未來全球交易所競爭格局的嚴峻形勢,加快公司化轉型,通過并購與合作,學習和融合海外資本市場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

三、挑戰性:公司化改制對自律監管的影響

(一)證券交易所商業角色與監管角色之間固有利益沖突的加劇

證券交易所作為市場主體,本身代表一定的商業利益,只是因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表現,傳統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主要代表會員的利益,公司化證券交易所則主要代表股東的利益。同時,證券交易所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承擔著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有序運行與健康發展的社會公共利益。當證券交易所從會員制模式變革為以營利為最大化目標的公司法人之后,毫無疑問,證券交易所的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會更加明顯。一方面,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以商業化為導向,往往會專注于盈利的持續增長而忽視自身的自律監管職責,在內部利潤最大化驅動下可能降低監管標準以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如為了吸引市場上更多發行人的股票在其上市交易會競相降低上市門檻標準。另一方面,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層和股東在作出商業運營的決策時,可能會漠視社會公共利益,在外在競爭壓力推動下減少監管資源的投入,影響自律監管職能的發揮,難以為市

場的健康有序提供一個強有效的監管環境。因此,公司化證券交易所可能會“弱化證券交易所應具有的公共性職能”,這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深入發展亟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二)證券交易所自我上市與自我監管之間新利益沖突的產生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的一個最主要優勢在于可以上市進行更多的融資,從更廣泛的投資者群體處獲得更多的資本,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實踐中,境外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在公司化改制后立即公開發行股票.并迅速在自身市場進行上市交易,融通更多資金。這種情形將會產生新的問題:為了提高公司競爭力、籌集更多資金等目的,轉制后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會積極上市交易,此時,證券交易所自身上市與其他公司上市很難處于平等的地位,也會導致監管的復雜性,證券交易所上市可能會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產生一種歧視性的監管待遇,另外,自身上市也很難有效地行使其作為監管者的職責。顯然,對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人們不免質疑其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能否真正發揮一線監管的作用。因此,公司化證券交易所自我上市后所產生的利益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證券交易所固有利益的沖突,將可能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地位帶來最為明顯的挑戰。

(三)證券交易所濫用監管權力風險的增加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其運營會更加市場化,在遭遇競爭對手或者市場存在較高準入壁壘時,證券交易所極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商業利益而濫用自身的監管權力。這種濫用監管權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對競爭對手的歧視性監管。證券交易所在市場運營中,很有可能會和自己的監管對象包括其他上市公司或者提供市場服務的證券經紀商成為相互競爭的對手,此時,證券交易所可能會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監管措施,致使競爭對手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如證券交易所可能利用其監管職權在關于市場準入門檻、上市交易條件等諸多方面設置一些限制競爭壁壘,采取不合理的差別性處罰與制裁措施.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地位,甚至有時可能還會利用其監管地位去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信息,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其二是濫用監管權力進行融資,把監管收入用于商業目的。公司化證券交易所收入主要有商業收入和監管收入兩部分,但是兩者很難區分.也正是因此構成收入合理使用的不確定性.為證券交易所利用自身監管權力為其經營活動融資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四)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公共監管之間利益沖突的引起

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中國證監會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其對整個證券市場進行監管。以實現市場的公平、公開與公正,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證券交易所作為監管體系中重要的自律監管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擔著履行證監會公益性職責的任務。但是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以商業化運作為導向,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可能會導致其不能正常發揮自律監管作用。放縱市場中的一些投機行為,漠視社會公益性監管的存在,從而產生與政府監管機構即證監會公共監管職能的沖突。

四、對策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利益沖突的解決

(一)自律內涵的更新

自律是證券業的基石。自律(self-regulation),從字面上看,是指由行業自身制定和執行一套倫理道德制度,潛在含義就是行業自身在自律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中能夠同時充當立法者和法官的兩種角色。就證券交易所來說,其自律主要表現為由會員制定和執行交易所的規則,交易所解決會員之間的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的發展,傳統交易所監管職能除了對會員的監管以外,還承擔著對上市公司、交易過程的監管。因此,“自律”的提法已經突破了其固有涵義.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自律含義。

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由于證券交易所的所有者并不完全局限于傳統的會員,證券交易所也就不完全由會員控制,其規則當然也不完全由會員制定.而是由證券交易所的股東來決定。因此,在公司化證券交易所中,其對會員的監管也不再完全是自律的本來固有含義,而是對自律的內涵提出了挑戰,相應地,證券交易所不再是完全的自律組織。基于這個原因,有學者提出將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改成為“一線監管組織”,或者用“市場監管”代替“自律監管”。這兩種觀點中,“一線監管組織”更能準確地反映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地位,也符合證券交易所組織結構的發展現狀。如今在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盡管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尚未實施,但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組織”的地位已經得到證明和認可。目前基于傳統和慣例,人們仍使用自律的提法,仍將證券交易所界定為自律組織,但這并不影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能的履行。不過,在證券交易所公司化轉型的浪潮中。當傳統自律的內容和范圍受到變化和挑戰時,應該適時更新和重塑自律的內涵。而不能一味固守陳舊觀念。

(二)自律監管模式的選擇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模式的重新設定,是有效消除利益沖突、防止證券交易所濫用監管權力扭曲競爭的一種方式??v觀國際趨勢,公司化后的交易所自律監管模式基本可以分為三種:(1)在證券交易所內部設立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則是非盈利的相對獨立監管機構。如澳大利亞。(2)將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分離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性的自律監管機構,或者將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職權轉移給政府監管機構。如倫敦。(3)將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個部分。如歐洲。。無論采取何種模式,都強調政府對證券交易所自身的監管,以防止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由于商業利益導向而滋生監管腐敗的特點。在這三種模式中,由于第一種模式比較合理,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內設置一個具有獨立性的、非盈利性的市場自律監管評估機構。負責監督和評估證券交易所監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既可以避免自律組織與市場的分離,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律監管的公平與正義。另外,這種模式選擇也比較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按照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都已經成立了上市復核委員會,職責是對相關當事人就上市、暫停及終止上市決定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交易規則以及會員管理規則還規定.相關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嚴重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核。因此,審時度勢,當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完成后,就可以將其上市復核委員會變革為一個獨立性的監管評估機構。

(三)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為了確保公司化后的證券交易所在決策和運營過程中能夠注重社會公共利益.完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內部治理結構就成為解決交易所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利益沖突的一個重要措施。從維護證券交易所會員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結合我國的國情。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需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一些國有產權按照會員在證券交易所發

展過程中的實際貢獻程度進行分配或置換.為防止避免證券交易所被個別或多個股東所控制,應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形成股東結構的多元化及股權的全流通,從而實現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資本化以及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合理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構成,也是緩解其盈利目標與監管目標利益沖突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國公司化后的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構成應該符合以下特殊的要求,一是建立獨立董事或者公共董事制度,通常是代表公眾利益監督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活動,防止利益沖突發生;二是控制證券經紀商和上市公司在董事會構成中的數量或表決權,以保證董事會在決策上不袒護其監管的對象。這種董事會組成的特殊要求可以在股東利益、被監管者利益和公眾利益三方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四)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

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自身也可以上市.對于其在上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健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對其進行約束和監管。對于證券交易所這種特殊上市公司,不僅應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來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制度,還應加強證券交易所投資決策的透明度,強化其外部監管,即實施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強制性監管措施。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的雙層監管機制,可以有效平衡證券交易所監管目標和上市目標之間的關系。一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關于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重大事項的公開,而對于作為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所來說,由于其特殊性。除了以上要公開的信息外,還應當定期地向證券監管機構和社會大眾公布其市場運營和自律監管的重要信息。此外,證券交易所還應公布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情況、慈善活動、政治活動等重要信息。因此。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過程中,建立完善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更好地優化其自律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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