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例及分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6 16:03:4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詐騙案例及分析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詐騙案例及分析

篇(1)

在如今的信息時代,手機、固話、網絡等通信工具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必不可少的角色,然而在給予人們便利的同時,頻發的詐騙案件也隨之而來。詐騙犯罪來勢洶洶,2016年8月,即將成為大一新生的臨沂女生徐某在被犯罪分子以發放助學金為名騙取了近萬元辛苦攢下的錢后不幸猝死身亡,在令人為之痛心的同時,引發了社會對于詐騙案件的空前關注和對犯罪分子的強烈譴責。學生群體因其單純性越發地被列為犯罪分子的詐騙目標,校園詐騙案件頻發,且案值趨于增大,極大地造成了學生財產的損失,影響了校園的安全穩定,高校詐騙案的控制形勢不容樂觀。

一、高校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

(一)犯案手段多樣化

犯罪分子以電信和網絡為載體設下花樣百出的詐騙陷阱,令人防不勝防。比價常見的有如下形式:1、“恐嚇式”,冒充銀行、郵政、公檢法等官方機構通過“恐嚇”的方式誘騙其轉移金錢到所謂的“安全賬戶”;2、“熟人型”,假扮校領導、老師獲得學生的信任,再進一步騙取金錢;3、“中獎型”,通過手機短信或者網絡平臺謊稱學生中了大獎,以手續費為名騙取金錢;4、“賺錢型”,利用學生想兼職賺錢的心理,向受害者收取中介費、費、押金、進貨費;5、“病毒型”,犯罪分子通過改號器等技術手段扮演銀行客服、支付寶等商家,向學生發送帶有病毒的鏈接,進而盜取銀行卡信息。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社會經驗不足的學生極易上當受騙,落入陷阱。

(二)破案難度大

本文探討的校園電信網絡詐騙案是非接觸式的詐騙,犯罪分子通常隱藏在一個個手機號和QQ號背后,為破案帶來了極大的難度。2013年,為進一步促進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工信部向民間資本開放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并劃分了170號段、171號段供移動轉售企業使用。這些轉售企業也被稱為虛擬運營商,但因為監管措施跟進不到位,無需實名登記即可購買,這些號段儼然成為了詐騙電話和短信的犯罪溫床。一旦罪案發生,嫌疑人棄用號碼,公安部門便無法通過號碼追查,想要抓捕嫌犯無疑大海撈針。

(三)經濟損失難以挽回

由于監管不力等多方原因,許多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等途徑獲得他人的身份證信息,再冒用他人信息辦理銀行卡,因此詐騙案中常常存在“人卡不一”的現象。一旦錢已匯入犯罪分子的銀行卡,即便公安部門成功阻止了正在進行中的電信網絡詐騙案,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但因為銀行卡戶主并非犯罪分子本人,銀行卡里的錢仍舊無法取出。更因為作案與破案之間時間跨度較長,被詐騙的金錢往往在犯罪分子被抓獲前就已經被花費掉,無法追回。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特點使得未雨綢繆,讓學生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就更加重要。要想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除了依靠公安部門的重拳出擊以及銀行、電信等行業的通力合作之外,更需要發揮高校傳道授業的重要作用,在校園中做好防詐騙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如何開展校園防詐騙安全教育

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將人類需求分為五種,分別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感情和歸屬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1]。安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同時也是追求更高層次需求的基礎[2]。頻頻發生的詐騙案件不僅侵害了師生的財產安全,更破壞了受害人的安全需求,只有提高學生的安全素質才能夠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而大力加強校園安全教育至關重要。

(一)多方面統籌教育

提高學生的防詐騙意識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基礎。當今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學校應當在學生入校的各個階段加強培養學生的防詐騙意識,可以通過充分利用新生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課程以及專題安全活動等機會將防詐騙意識傳遞給學生,真正做到將安全意識內化于心。

向學生傳授有效的防詐騙知識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保障。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培養學生防詐騙意識的基礎上,學校應當承擔起向學生傳授時下“流行”的詐騙手段相關知識的職責,讓學生做到有所知,有防備。隨著科技的進步,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也在不斷地“與時俱進”,常常讓人防不勝防。因此在安全教育中,學校相關部門更應當注重“時事”的不斷更新,利用網絡平臺等手段在第一時間將新的詐騙案例轉達給師生知曉,讓犯罪分子無可趁之機。

培養學生的防詐騙技能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助力。“知之”與“行之”之間往往存在差距,相對于防詐騙意識和防詐騙知識,防詐騙技能的獲得通常需要一定的實踐。如與警方合作組織安排相關的社會實踐活動,也可通過詐騙模擬演練等方式鍛煉學生的防詐騙技能[3]。

(二)多部門聯動教育

校園詐騙案一旦發生,涉及到的往往有個人、家庭、學校、公安乃至銀行及電信部門,每一個環節的合作聯動都至關重要。筆者認為,聯動教育應該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校園各個部門之間的聯動教育,另一個則是校園、家庭與社會各部門之間的聯動合作。第一層面,在學校里面的各相關部門如保衛處、學生處、教務處、輔導員之間建立聯動合作機制,從防詐騙安全教育的內容設計、課程安排、效果考察以及詐騙案發生后的處理等各個環節開展聯動模式教育。在這一層面,應當注意各部門的分工合作,統籌兼顧,在建立領導責任制的基礎上,真正將防詐騙教育落實到位。第二層面,要加強學校與家長及社會相關部門的聯系,校園詐騙案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學生本人,也有可能涉及到學生家長,因此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聯系,提高家長的防詐騙意識和能力,及時制止詐騙行為也可以有效降低詐騙案的發生率。

(三)多平臺整合教育

進行防詐騙安全教育應當注意教育的模式創新。教育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課堂,而應通過課堂、網絡、主題活動、社會實踐等各個平臺鋪展開來。課堂是目前高校開展安全教育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渠道,具有系統性和全面性的優點。微信公眾號、微博都是現今學生當中非常流行的網絡互動工具,通過這些平臺開展網絡教育能夠很好地達到吸引學生參與學習的目的。筆者認為網絡上詐騙案例的實時分享分析,安全知識的自測自評,公眾號一對多的在線答疑等等都是很好的網絡教學方法,具有實時性、趣味性、服務性的優點,能為課堂安全教育扮演好“助手”的角色。安全教育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還應當為學生提供實踐的機會。參與學校的安全主題活動,通過警校合作加入到公安部門的防詐騙宣傳工作中,到社區組織開展防詐騙小調研等等都是不錯的實踐活動。

高校電信網絡詐騙案是建設平安校園不容忽視的隱患,控制案件的蔓延,維護校園穩定刻不容緩,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筆者認為,對于高校來說,在外依托公安部門,對內大力推進安全教育,強化師生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思想防線,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為師生營造和諧穩定的校園環境。

參考文獻

[1] 陳志沛.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在學校管理中的運用[J].教育與職業,2007{20}:37-38.

[2] 程詩敏.風險社會視域下大學生安全素質提升研究[D].北京: 首都師范大學,2014.

篇(2)

2007年,犯罪嫌疑人劉某、殷某以做茶油生意需大量資金為名,許諾月息2%到20%,向120余人非法集資2800余萬元。2010年4月,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筆者擬以劉某、殷某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為藍本,分析集資詐騙案件的特點、發案原因,并對如何有效防控該類案件,提出自己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特點

1.涉案金額巨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集資詐騙的涉案金額往往比一般的經濟犯罪要大的多,并且犯罪嫌疑人將集資詐騙得來的款項大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個人揮霍,導致涉案款物難以追繳。如本案中涉案金額高達2800多萬元,相當于當時案發所在國家級貧困縣財政收入的1/5。其中除了返還給集資人部分本息及購買庫存茶油外,大部分都被兩被告人用于購買住房、高檔轎車和其他個人開支,導致1400多萬元難以歸還給受害人。

2.受害人數眾多,中老年人受騙突出。由于集資詐騙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一件案件往往涉及眾多受害人。如本案中兩被告人先后向120余人非法集資,共打出了200多張借條。另外,從集資詐騙對象的年齡來看,以45歲左右中老年人居多,其中既有個體戶,也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少數黨政干部。這類人員往往具有一定積蓄和經濟能力,防騙意識薄弱,對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基本上沒有考慮投資風險,從而給不法之徒可乘之機。

3.作案方式誘惑性大,隱蔽性和欺騙性強。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人們追求高額投資回報心理,采用欺騙的方法獲取受害人信任,讓受害人相信其還款能力,致使一般民眾很難判斷其真假,從而使受害人步入其“圈套”。有的犯罪嫌疑人隱匿真實身份,有的通過虛構業務項目,有的虛假廣告,贏得好感、騙取信任,同時承諾低投入高回報,獲得集資款,然后采取后續集資款支付前期集資款利息的“拆東墻補西墻”方式兌現承諾,一旦資金鏈一斷或將要斷,馬上逃匿。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就對受害人謊稱自己是湖南某茶油廠副董事長,并先期組織部分投資人到某茶油廠考察,通過這些假象,騙取受害人信任。而另一被告人殷某明知劉某在投資茶油生意過程中虧損,購買的綠海茶油及好恰茶油均未銷售出去,并無盈利收入的情況下,仍偽造與寶鋼后勤保障部等大型單位簽訂了大量供應茶油的合同、印章,虛構銷售茶油的事實。在兩人獲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做“茶油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以月息2%到20%不等分紅或高利息的方式向受害人借款。

4.作案時間長,社會危害大,容易引發。由于該類案件往往要經歷犯罪嫌疑人產生犯意、選擇作案方法,到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獲取大額資金、資金鏈斷裂等過程,大多數集資詐騙案件作案時間超過1年,有的持續時間長達3—5年。由于受害人員多,涉案金額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處置及善后工作難度較大,案件一旦發生,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如本案中兩被告人在長達3年多的時間里非法集資2800多萬元,由于有1400多萬元難以歸還給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經常聚集到公安機關上訪,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集資詐騙案件多發的原因

1.受害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具有貪財和盲目的心理。部分受害群眾不能正確辨別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都希望尋找到一種投資快、成效大的投資模式,在求富心理的驅動下,一見到高利率的誘惑就盲目產生投機行為。有的受害人為貪財,明知是騙局也故意參與,充當非法集資活動的“幫兇”。

2.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信息資源共享不夠。政府金融監督、工商管理等部門對非法集資犯罪的社會控制力不高,對市場監管存在漏洞。如由于工商部門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查不嚴,使得不法分子得以披上合法外衣進行集資詐騙活動。同時,由于相關部門溝通不夠、信息傳遞不及時,缺乏統一的協調、配合,未能及時取締和打擊集資詐騙行為,直到給群眾造成的損失不斷擴大,達到構成刑事犯罪標準后,犯罪分子才受到打擊。

3.司法認定存在分歧,影響打擊效果。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案件案情復雜,加上集資詐騙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并不明朗,部分辦案人員難以準確劃清集資詐騙案件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比如對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認識不一,難以準確認定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比如存在將集資詐騙行為混淆為合法借貸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現象,等等。這種認識上的分歧,使得辦案人員不能在第一時間掌握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準確打擊集資詐騙犯罪,削弱了打擊此類犯罪的威懾作用。

三、防控集資詐騙犯罪的對策

1.提高執法能力,加大打擊力度。及時學習新進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提高準確認定集資詐騙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能力。特別是要注意準確界定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真分析借款人無法返還的原因,避免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將集資詐騙罪簡單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相對較輕的罪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從重打擊那些給受害人造成巨大損失無法挽回、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集資詐騙案件,提高刑罰威懾力,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

篇(3)

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犯罪手段的不斷升級,信息化詐騙犯罪成為當前我國高發的一類詐騙犯罪。信息化詐騙主要指通過電話短信、QQ聊天等現化代通訊方式來實施詐騙。這類詐騙由于涉案數額較大,被害人數眾多,作案手段隱蔽,偵查取證困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目前,尚有部分信息化詐騙案件仍處于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如何防范好信息化詐騙案件的發生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 典型案例

1、被告人江某、林某、陽某、張某于2010年8月至同年10月,經與上線計議,由上線利用電話冒充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謊稱被害人的銀行賬戶被犯罪分子盜用,讓其將存款轉移至安全賬戶,指使被害人匯款至上線所控制的銀行帳戶,再由江某等4人協助將所騙得的贓款轉移,共計作案3起,涉案金額近80萬元。

2、2011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韋某召集黃某等人在廣西柳州租住地,采取盜QQ賬號、截取視屏、QQ聊天等方式,冒充QQ主人謊稱急需用錢進行詐騙,作案2次,涉案金額37萬元。

二、主要特點

與傳統詐騙罪相比,信息化詐騙犯罪更具廣泛性、組織化、高科技化及多樣性等特點。因此,信息化詐騙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更難打壓的勢態。

1.涉案范圍的廣泛性。據統計看出,犯罪嫌疑人來自我國四面八方,通過虛擬電話或網絡采用群撥電話、群發短信或通過QQ聊天實施詐騙。侵害對象可能身處不同地區,屬于社會各階層,從事各行業,侵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通過現代化信息手段,使千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隨時可能侵害每位公民,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

2.犯罪成員的組織化。案例1中,4名被告人只是詐騙的最后一環節“銀行取款層”成員。一般來講,電話詐騙團伙成員內部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組織和撥打詐騙電話層”、“VOIP技術支撐層”、“網絡銀行拆解資金層”和“銀行取款層”。案例2中,3名被告人分別處于組織中的“盜取QQ技術支持層”、“聊天詐騙層”、“銀行取款層”。在此類詐騙案件中,為防止出現抓獲其中一層而連帶出其他成員,集團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組織極其嚴密。各層之間只有關鍵成員單線聯系。主要成員均在境外,即使案發,對主要成員無法查找或采取措施。目前,我院所辦理的此案件中,主要犯罪分子大都在境外未到案,給案件偵破帶來困難。由于作案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從實施詐騙到資金轉移時間極短,被害人將錢轉賬后,往往來不及反應,贓款就被千里之外的同伙順利轉移,由于被害人無法補救,詐騙成功率大大提高。

3.詐騙手法的高科技化。信息化詐騙犯罪集團具有顯著的高智商犯罪特征,多采用高科技犯罪工具為典型。犯罪嫌疑人多具備現代通信技術及網絡知識。作案時選擇使用VOIP網絡電話技術和任意顯號軟件,使被害人來電顯示為政府、金融或電信部門號碼,通過QQ聊天截取視頻安裝木馬謊稱親友急救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詐騙手法更具迷惑性。

4.詐騙手段的多樣性。信息化詐騙的作案手段可謂多種多樣。犯罪嫌疑人利用民眾對職能部門和親朋好友的信任和趨利避害的心理,編造各種理由。諸如中獎詐騙、汽車退稅、預防犯罪、親友急救,詐騙手法更新升級。最近公安機關破獲的一起信息化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通過發送虛假短信,告訴被害人汽車退稅,并制作虛假網頁,獲取被害人賬號密碼,并要求被害人轉賬,實施詐騙。據統計,目前此類信息化詐騙形式已上升至30多種,仍在不斷變換新詐騙手段。

三、發案原因

1.利益驅動,犯罪成本小。犯罪嫌疑人僅需幾臺電腦、幾部手機和大量手機卡、銀行卡,加上人員工資提成,投入僅幾萬元,就可以正常運轉。而每個詐騙電話短信成本僅為幾分錢,QQ盜號軟件木馬可以反復使用成本更為低廉。只要有一個受訪者受騙,犯罪嫌疑人不僅可以收回成本,還獲取巨額利潤,可謂一本萬利。

2.輕信他人,防范意識差。本案中5名被害人均為女性。可以看出,女性相較于男性分辯是非能力較弱、心理承受能力較差、社會閱歷較窄,遇事容易輕信他人。與此同時,一些年長男性也易成為犯罪嫌疑人詐騙成功的對象。

3.手續簡單,電信監管弱。隨著人們溝通渠道的多樣化,相關電信部門為方便群眾簡化相關業務手續,一方面加快了經濟化進程,另一方面也給安全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如部分營業點無需指定的公民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即可辦理手機卡,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他人身份證購買多個手機號碼作為詐騙工具。移動公司發行不用登記的神州行卡,同樣成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QQ版本功能不斷升級,迎合了廣大用戶的功能需求,但聊天盜號預警系統、木馬防御系統有待加強。銀行簡單開戶手續和異地存取款無障礙服務為犯罪嫌疑人資金轉移開通了綠燈。

4.成本高昂,偵查取證難。信息化詐騙具有跨域性,異地取證需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造成部分案件因為成本高昂而被迫放棄。此類詐騙案件具有隱蔽性,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證據查證較為困難,往往出現部分環節證據缺失,給審查案件帶來難度。

四、預防對策

信息化詐騙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是司法機關、電信部門、金融系統、網絡監管部門等各方防范、整治的重點和難點。防治信息化詐騙應多管齊下,從被害人源頭預防,加強技術監控,加大偵查取證力度,從而大大降低詐騙成功率、節約司法資源。為進一步預防減少詐騙案件的發生,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六項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騙意識。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群眾對電信、網絡及銀行轉賬功能不熟悉,對相關職能部門運作機制不了解等情況實施詐騙。因此,司法機關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手機電話等多種平臺,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群眾識別信息化詐騙的能力。

2.增強保密意識,防止個人信息外泄。 隨著人際交往的便捷化,我們的個人信息可能成為他人交易的資源。比如,上網登錄需要注冊、商家會員需要登記、網絡交友需要認證,各種渠道都可能會泄露個人信息。由于利益驅動,商家也會將個人信息隨意倒賣,犯罪嫌疑人正是通過這些途徑獲取個人信息實施詐騙。因此,個人應養成保密意識,相關部門也因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3.加強協作配合,金融電信聯合防控。電信部門應加強對違法短信、不明來電的監管力度。網絡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絡環境的監控,對于異地上線的QQ除輸入驗證碼之外,應設置個性化的上線口令,使犯罪嫌疑人無法順利異地登錄被盜QQ。金融部門應加強對同一身份多個戶頭的賬戶進行監控,對短時間異地反復取款數額巨大的賬戶進行監管,對存取款環節的監控錄像加強配備維護。公安機關也應與電信和金融等部門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及時反饋情報,實行資源共享,多方協作配合,聯手打擊。

篇(4)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案件偵查

信用卡詐騙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惡意透支的行為進行詐騙的案件,直接對應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犯罪依托信用卡這一新興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偵查策略上都有別于傳統刑事犯罪,本文擬就該類案件的偵查作一探討。

一、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發案數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損失驚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國信用卡業務尚不具有普及條件,當時以信用卡為工具實施的詐騙案件屬于少數,僅局限在為數不多的能夠使用信用卡的高檔消費場所中。近年來,隨著信用卡在社會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斷增多,可以預計,這一增長趨勢將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還將持續。犯罪分子多為連續實施犯罪,針對的主要是透支額度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數值和造成的損失也相當驚人。廣東省公安廳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獲的“JK1號”的特大信用卡詐騙案中,繳獲偽造的假卡17,126張,經有關國際組織鑒定,這批假卡可造成經濟損失約3.2億元人民幣。

(二)犯罪手段多樣,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呈現面廣、線長的趨勢

以往的犯罪手段較多的是使用偽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當前出現了通過發送短信、利用電子郵件、網上支付、截獲電話銀行資料等方式,這些同其他新興的金融、通訊工具結合起來的新的犯罪形式,難以防范。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窩點,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隨著實施環節的增加,這種犯罪還呈現出面廣、線長的趨勢,犯罪分工細致,涉及的人數多。

(三)犯罪主體成分復雜,境外機構的滲透在加強,中外犯罪分子聯手勾結作案的現象有所加強

過去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多是一些個人,利用當時防范意識不強、防范能力有限,進行蒙蔽詐騙;近年來出現的信用卡詐騙案件,犯罪主體身份多樣,有些還具有正當的職業,出現了一些銀行機構、賓館、酒店的工作人員和計算機從業人員實施本罪的現象。如上海破獲的“305”專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為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信用卡業務部的工作人員,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內通過制作假卡詐騙資金高達73.565萬元。同時,近年來破獲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多數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員和國內犯罪分子聯手、分工實施犯罪有增多的趨勢。

(四)偽卡制作技術更新快,呈現與高科技緊密結合的趨勢

科技的發展帶給信用卡制作、防偽技術的不斷提高,然而,與偽卡制作的較量卻沒有停止過;偽卡的制作也在不斷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設備、技術不斷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觀上與真卡并無二異。未來的信用卡將以芯片智能卡取代當前的磁性卡,這種以電腦芯片存儲資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偽特性,但是,對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卻不能作絲毫松懈。

二、立案前應當重點審查的問題

(一)信用卡詐騙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規范信用卡的法律體系,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其中刑法的管轄只適用于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區別一般違法行為和信用卡詐騙犯罪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施主體上的差異,一般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而信用卡詐騙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所以,單位實施的信用卡違法行為,可以排除適用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主觀罪過上的區別,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而一般違法行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為,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行為,甚至可以由過失構成。如持卡人透支后由于疏忽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透支額,應當接受有關的經濟處罰,負擔逾期罰息。

第三,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四種,即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為;這四種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可以構成一般違法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第四,違法數額不同,構成犯罪、適用刑罰處罰,應當具備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要件,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6條,這一數額為5000元以上;詐騙數額未達到5000元的,可以構成一般違法行為。

(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銀行信用卡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其實質上是發卡銀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種消費信貸。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只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規定的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行為,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據此,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在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基于放任的目的實施惡意透支行為的,不構成惡意透支的犯罪。在客觀上,首先其行為表現有兩種:一種是超過規定的限額透支,一種是超過規定的期限透支。二者是選擇要件,而非同時具備的要件。所謂超過規定限額透支是指違反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章程規定,在允許透支的最高限額以外進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所謂超過規定期限透支。這是指持卡人雖然在規定限額內透支但超過了允許的期限仍不予償還的透支行為。其次,在程序上必須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對于“催收不還”的認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為“惡意透支”行為。最后,惡意透支構成犯罪須達到數額較大,根據《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要件的,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否則,為一般惡意透支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詐騙消費卡內資金的行為的認定

除了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還有非金融機構發行的消費卡。消費卡和信用卡在外觀上相似,都具有一定的消費、結算功能,容易發生混淆。但二者有本質的區別,除了發行主體的區別,更主要的是,消費卡沒有專屬性,在消費卡的磁條內沒有持卡人的資料記載,只有金額記載,只要購買,就可以獲得,可以轉給他人使用,若有遺失不能掛失;而信用卡則具有專屬性,需要通過銀行履行一定手續才能獲得,持卡人就是所有人,不能轉給他人使用,遺失可以掛失止付。消費卡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儲存一定金額代替現金結算的消費卡,一般是消費者事先通過現金或者支票購買,在消費時,只要將卡插入專用機器,就可以代替現金使用,如地鐵公司發行的電磁卡,電訊公司的電話卡,油氣公司發行的加油卡等。另一類是有累計購物價值進行折扣計算的優惠卡、積分卡、貴賓卡等,一般是消費者在購買了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獲得,并在今后購物中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

消費卡不具有專屬性,也不具有透支功能,除了在特定的場合進行消費結算之外,也不具有轉帳結算、異地匯兌的功能,與銀行卡的性質有明顯的差異,所以,不宜適用有關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規定。在實踐中,行為人盜竊消費卡進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通過揀拾消費卡進行冒充使用的,構成侵占罪,以消費卡冒充信用卡詐騙他人錢財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認定為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三、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偵查策略

(一)根據犯罪分子偽造假卡的常用手段,從使用的假卡中發現偵查線索

犯罪分子是以信用卡為工具實施詐騙犯罪的,偵查中應當充分利用已經發現的偽卡,認真分析,研究、鑒別偽造手法,為劃定嫌疑人范圍提供參考,并運用信息資料進行串、并案研究,從中獲取偵查突破。

1、磁性信用卡的外觀特征

信用卡,從實質上,是一種支付與結算的工具;從形式上,就是一張塑料質地的卡片,所以信用卡既被稱為電子貨幣,也被稱為塑料貨幣。當前我國使用的信用卡均為磁性卡,磁性信用卡在外觀規格、特征上具有特定的標準和內容,這是偽造信用卡的對象所在。

(1)規格

普通信用卡的尺寸大小相當于身份證,根據國際通行標準,其標準形態為卡片長85.725mm,寬為53.975mm,厚為0.762mm.一般用特制的膠制塑料制成。

(2)正面的外觀特征

第一,卡的左上部是發卡銀行自行設計的獨特標記;第二,卡的中部是凸印出來的持卡人的帳戶號碼;第三,卡的中下部有一組數字或字母用以區分不同的發卡行。如萬事達卡(Mastercard)是一組以“5”開頭的四位數字,中國建設銀行的龍卡則直接標明“CCB”(中國建設銀行);第四,在發卡行數字或字母的右惻通常為卡的失效日期;第五,下部是凸印的、以字母表明的持卡人姓名;第六,右下部是激光防偽標記、注冊商標圖案。如中國建行的龍卡防偽標記為反光的孔子像,并在下端顯示有中國建設銀行的英文縮寫“CCB”;維薩卡(Visa)的激光防偽標記為飛鴿圖案,環繞圖案的是微型印字“VISA”。

(3)背面的外觀特征

第一,上部是黑色的磁性帶,磁性帶是磁性信用卡的核心所在,通過這種磁性儲存晶片儲存卡主關鍵的保密信息資料;第二,是信用卡的簽名欄。簽名欄具有一定防偽功能,如維薩卡(Visa)、中國建行的龍卡等,簽名欄的背景都是藍、金兩色的、呈45度傾斜的“VISA”字母,維薩卡的簽名欄上還印有一組字母,是信用卡帳號和授權號的組合。第三,下部是發卡銀行的簡短申明。

2、常見的偽造手法

(1)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以往我國發現的偽造信用卡多是由境外犯罪集團制造,近幾年在我國南方一些城市也發現有偽造信用卡的“地下窩點”,查獲了犯罪分子用以偽造信用卡的模具、壓板、磁帶閱讀器、鐳射標志切割器、燙印機、絲網印刷機等現代化印刷材料和工具。

(2)在“真卡”基礎上進行的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經發卡銀行進行凸印或寫磁,信用卡不具有身份專屬特性,犯罪分子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這種行為是一般意義上的“變造”,由于偽造信用卡的實質和關鍵在于對卡內輸入持卡人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使其具有個人身份特征,才有使用的可能,一張具有外觀特征的信用卡,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在信用卡犯罪中“偽造”行為包括一般意義上的“變造”。

(3)非法復制他人信用卡。利用專門的技術設備,在偽造卡、空白卡、廢棄卡上輸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碼、簽名以及其他信息資料的行為,俗稱“燒卡”

(4)使用盜碼機等方式盜取他人信息資料進行偽卡的制造。盜碼機也叫讀碼機、貓崽機、測錄機,是從真付款卡上復制磁條資料,然后將這些資料轉移到假卡的磁條上的器材。這種器材用電池操作,體積如手掌大小,最小的形似BP機狀,設計有卡槽,將信用卡磁性帶劃過卡槽時,盜碼機就可以將卡上磁性帶中的信息資料盜取并存儲在機內,一般的盜碼機可以盜取200-300組資料,最多的可以達到800-1000組。由于其體積小巧,攜帶、運輸方便,存儲量大,成為信用卡犯罪的常見工具。將盜碼機裝在POS機上或是利用接近信用卡的機會刷卡,可以將他人信息輕松盜竊到手,通過寫磁輸入磁性帶,即完成偽造。其他盜取信息的方式還有通過窺視、截獲網上消費的信息、購買小偷偷得的個人信息等。

3、在偵查中的運用

以模仿真實信用卡偽造并進行詐騙的,偵查中應當鑒別其偽造的手法,分析作案人是否具備自己制作的條件,廣泛收集同類案件的信息,掌握重點人口,分析是否可以實行并案偵查。

以“真卡”基礎上進行偽造、詐騙的,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銀行或發卡機構內部,多為其內部人員所為,應當把嫌疑人摸排的范圍重點劃定在銀行或發卡機構的內部人員的范圍,尤其是有機會接觸到發行信用卡業務的人員之中。如上海偵辦的“315”專案,犯罪分子通過破解發卡程序,將掌握的信用卡序號輸入電腦,就得到了信用卡的帳號、密碼,通過這種方式瘋狂偽造了外地的信用卡,進行異地取現,即為從事信用卡業務部門的內部工作人員作的案,這類案件外部人員基本不具備作案條件。

以非法復制的方式進行偽造、詐騙的,應當結合作案所使用的設備、實施詐騙的方式等進行綜合分析,刻畫嫌疑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收集有關信息情報,尋找偵查突破。

辦理使用盜碼機偽造信用卡的案件中,如果在現場或人身搜查中發現有盜碼機的,應當注意:第一,不要操作或要求其他人示范、操作該儀器,由于盜碼機多設定有自動清洗程序,不當操作使用,可能導致資料被自動清洗掉,從而喪失定罪證據;第二,不要按動盜碼機上的按鈕,不要當場嘗試用卡劃過盜碼機卡槽,應當保持原狀帶回,以免破壞盜竊的資料信息;第三,將現場相關物品都作為證據予以查獲,包括電線、插頭、制作信用卡用的卡片原料、解碼用的電腦、傳真機等等;最后,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寫明查獲的物品、檢查的時間、地點,請現場嫌疑人和兩名偵查人員簽名。

(二)根據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結合犯罪分子詐騙手法,摸清犯罪行動規律,有針對地采取偵查措施

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當于持卡人先消費后支付,這種有別于傳統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觀上使得發卡銀行為持卡人墊付消費資金,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同時,信用卡的應用需要完備、先進的計算機聯網系統的支持,銀行和特約商戶通過各種直接、間接網絡,使遠距離的信用卡交易信息處理能在數十秒內迅速完成;由于我國信用卡業務開展時間不長,計算機聯網、通訊、管理系統不夠完備,存在一些傳遞上的“時間差”,如銀行傳遞掛失信息到特約商戶需要兩三天甚至更長的時間,這些管理上的漏洞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實踐中常見的詐騙手法主要有:

1、使用偽卡在特約商戶高額消費。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先消費后支付的特點,使用偽造的假卡進行高檔消費,通過變賣獲取非法所得;或是通過給付收銀人員手續費等誘餌現場兌換現金,最終讓發卡機構承擔巨額損失。

2、冒用作廢的信用卡。多數是由銀行或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利用掛失信用卡的時間差,持他人已經作廢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

3、冒領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具有通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實施詐騙犯罪的目的,所以虛構身份或以他人的身份進行申請,獲得信用卡即實施詐騙犯罪。

4、使用信用卡并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違反信用卡使用管理章程,非法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或規定數額消費,經銀行催繳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上述犯罪表現,摸清犯罪行動規律,針對性地采取的偵查措施主要有:

1、持偽卡詐騙的犯罪中,偵查中應當樹立深挖源頭的思想,犯罪分子可能自己制作假卡再進行詐騙,更多的是從其他專門從事偽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購買獲得,查辦案件中不要滿足對落入偵查視線中的犯罪分子進行查辦,還要從案件的線索中,追根溯源,以點帶線,以線帶面,挖掘犯罪的源頭,將犯罪分子一網打盡。

2、在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中,犯罪分子多是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犯罪,這種情形中,應當內緊外松,張網布控,做好偵察部署,在偵察人員的控制下,讓犯罪分子繼續進行詐騙犯罪,摸清犯罪規律和犯罪分子的落腳點,再實施抓捕,并搜查其人身、住所,獲取定罪的有力證據。如某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有人連續在高檔消費場所使用假卡詐騙財物,偵查人員通過暗中布控,一連幾天將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落腳點、人數等都基本掌握之后,在犯罪分子落腳的香格里拉酒店實施抓捕,現場搜查出大量偽卡、制作假卡用的電腦等工具、珠寶首飾等,將案件順利偵破。

進行張網布控時,應當注意:第一,是“外松”的假象制造的要自然,不露痕跡。因為犯罪分子總是很多疑,對偵查活動十分敏感,一有風吹草動,就十分緊張警覺,會更加隱蔽、警惕,加強心理防線和防范措施,而使偵查活動落空。

第二,要把握主動,營造“出擊”時機,讓整個偵查活動始終在偵查人員的控制下。“外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犯罪人實施犯罪暴露犯罪意圖,從客觀上固定犯罪證據,但應當注意同時要做到“內緊”,將犯罪的活動始終置于偵查機關的控制之下,能夠把握合適的時機,進行抓捕。

第三,布控的過程應當嚴密謹慎、周密細致,防止出現意外變故,導致偵查活動不能順利進行。

第四,要求偵查人員具備機智靈活的頭腦。事先的考慮再周全,也會在實施中出現意想不到的情形,這就對偵查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偵查人員能夠處變不驚,不動聲色,機智靈活,按照預定的計劃完成任務。

3、通過上述手法詐騙物品的犯罪,一般會進行銷贓,可以對有關場所布控,控制贓物流向,從銷售點反向追溯犯罪分子;通過信用卡詐騙的物品多是金銀首飾、珠寶制品、古董等價值較高的物品,一般具備控贓條件。

4、除了少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外,大多數的信用卡詐騙犯罪都會實施不只一次,有的犯罪分子成為職業罪犯,專門從事這項犯罪。針對這一特點,在偵查案件中如果一段時間內沒有線索、使得案件難以突破,可以通過聲東擊西、敲山震虎等手段制造假象,誘使其按捺不住,實施犯罪,從而暴露蹤跡,發現線索,偵破案件。

(三)全面收集、分析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活動中留下的線索材料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實施必須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權、結算程序,同其他經濟犯罪一樣,從表面上仍然體現為一種正常的經濟活動;無論其手段如何隱蔽,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必然要同結算中的各金融、社會機構發生接觸、聯系,其間有關的信息記錄、錄象資料、具體工作人員所掌握的體貌、口音特征等都是偵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線索,應當全面收集,認真分析。這些線索材料主要有以下幾類:

1、對于信用卡內資金流向的有關信息記錄,包括資金提取的數額、地點、方式等,如上海發生的一起利用手機短信誘人上當,以檢驗資信能力為借口騙得對方帳號、密碼后,通過異地偽造假卡詐騙的案件,案發后由于被害人連對方的面都沒見過,能提供的線索相當有限;但犯罪分子是從四川成都取款、大部資金從銀行柜臺取走、少部分是通過ATM機取走,這些通過到銀行查找有關信息記錄可以獲得,是偵辦案件獲得的有限、寶貴的線索。

2、反映犯罪分子體貌特征、行動習慣、同伙情況、取款現場等線索的錄象資料。出于安全防范的考慮,當前許多金融機構、旅館都設有錄象監控系統,犯罪分子進行取款、消費、住宿時都可能被隨時開放的監控系統攝制下來,從而成為偵破案件的線索。如上海偵辦的另一起“305”專案,由于是銀行內部人員非法獲得信用卡密匙制作假卡,犯罪類型新,手段詭秘,偵破難度大,獲得偵破轉折點就在于犯罪分子在廈門一處ATM機上取款時,銀行監控的攝像頭錄下了他在取款中曾經接了兩個短時間的電話,最終通過查找電話記錄艱難地將犯罪分子抓捕歸案,偵破全案。在使用錄象資料已掌握的信息資料進行比對時,要防止因成像不夠清晰導致比對沒有結果,注意結合其他手段,如請目擊證人進行辨認比對等方式綜合認定。

3、實際與犯罪分子接觸過的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當犯罪分子到柜臺取款、消費購物、登記住宿時,都會同有關工作人員直接發生聯系,走訪有關工作人員,請他們回憶一下犯罪分子的長相、身高、口音、行動習慣、典型特征等對于確定犯罪嫌疑人、劃定偵查范圍都有重要的幫助。上述手機短信詐騙案中,銀行柜臺的工作人員回憶出取款人持福建口音就為偵破案件提供的關鍵、重要的線索。

(四)針對具體的案件情形,以針對地開展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工作

緝拿歸案是案件偵查的重要環節,在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應當分別案件的以下三種不同情形,有針對性地開展緝捕:

1、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確定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已為我偵查機關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這種情形在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較為突出。對這種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緝捕,重點采用的措施有調閱相關資料、布控、邊控、向兄弟公安部門協查通報、通緝令、實施網上追逃、對通訊工具和關系人實施監控等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不確定,身份也不確定的情形。這是指案發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實施案件的犯罪人,當然,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不為偵查機關掌握的情形,較為典型的是通過偽造信用卡異地取款的詐騙方式。對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緝捕,除了可以運用傳統的刑事辦案中“以案找人”的一些手段,重點應當采用的偵查措施還有:第一,盡可能地從嫌犯留下的線索中刻畫嫌疑人的特征,如電話聯絡中反應出的口音等;第二,收集有關情報、資料考慮是否可以并案處理,如協查通告、對重點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庫資料進行比對;第三,充分運用科技手段的幫助。

3、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不確定的情形。這是指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實、具體的身份尚不為我偵查機關掌握,主要發生在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虛構身份騙領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重點應當采取的緝捕措施有分析通訊聯絡信息、和追蹤贓款、贓款流向、秘密偵查等方式。

四、應當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

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還應當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偵查能力,減少偵查辦案的被動應付,

1、協作機制

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應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各地公安機關協同作戰;要積極探索多種渠道,保障協作的有效、高效的開展。除常用的協查通報、通緝、例會外,還應當建立協作區域、組織并案會議、疑難案件“會診”等多種形式。此外,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特點,還應當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機構、商業機構之間的協作,這種協作不僅為辦案尋找有效的查證途徑,也為發現犯罪苗頭、防患于未然、進而控制該類犯罪找到了有效的途徑。以發現案件線索為例,在實踐中,由公安機關主動發現案件線索的,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線索來自于金融、商業管理機關的移送,可以通過建立信息聯絡員、定期召開雙方聯席會議、聯合工作機構等方式增加主動性,擴大案件來源渠道,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

2、信息基礎建設

犯罪與刑罰的聯系越緊密,刑罰的效果越好,加強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通過平時建立的大量的、完備的信息、情報、資料,可以使案發后的偵破工作更為主動、及時,打擊犯罪的效果更為突出。上海偵辦的利用手機短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操福建口音,其體貌特征、姓名、身份等均不知曉,但是由于福建地區對于信息基礎工作的重視,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嫌疑人員檔案,將歷年來本地公安機關和外省市公安機關處理過的涉及假信用卡犯罪的嫌疑人,制成了花名冊,整整有一千多人,將這些資料進行比對,是偵破該案的關鍵環節。

3、同境外、國外警方合作的辦案機制

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涉外趨勢增加的特點,在這類案件的辦理中,應當積極開展同境外、國外警方聯手辦案,上述廣東省公安機關2001年在珠海成功偵破“JK1號”特大信用卡詐騙案,在國內外取得了很多贊譽,案件的偵破與港澳警方大力協作配合是分不開的.當前,對于涉外案件的辦理盡管也在積極探索有效渠道,但尚未能建立長效機制,使彼此聯系隨意性很大,方式比較簡單,交流渠道狹窄,對于涉外案件的辦理極為不利,如滬、港、澳警方聯手偵破“828”信用卡詐騙案中,由于沒有建立一個固定的機制和配備專門的人員,有時會出現彼此信息溝通上的空白,聯系內容銜接上的差異,造成戰機耽誤。差一點讓犯罪嫌疑人楊祥雄逃脫。在建立涉外案件協作機制中,既要維護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同時也要有靈活的處理方式,適當考慮國際慣例。

4、增強偵查工作的科技化、現代化

以物質和能量為主的粗放型警務模式已發展到了最大的極限,光靠物質和能量數量的增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信用卡詐騙案件偵查工作應當增大科技含量,注入現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統(GPS)、面像識別技術、警務通等科技產品已經在各地投入應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顯提高了案件偵查效率和工作質量。如蘇州市公安局金閶分局在使用公安無線移動警務通之后,巡邏民警日常盤查可以直接和網上在逃人員進行比對,通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運用,民警可以在兩分鐘之內趕到現場,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會面的能力。1999年的“網上追逃”,也是將高科技引入偵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極為成功的實踐。“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強警”之路,必將給案件偵查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

「注釋

劉華:《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難問題探討》[J]載《法學》1996年第9期。

案例參見王壽芝:《詐騙奇案發生在千里之外》[N]

參見張翼華、梁瑞國、夏曉露《粵破獲特大偽造信用卡案》[N],載人民網2002年4月4日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1-0076-02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銀行卡以其方便快捷的優點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已成為我國居民個人使用最為頻繁的非現金支付工具。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已累計發行銀行卡18.88億張,同比增長19%,人均持卡量為1.42張。2009年一季度我國銀行卡消費業務7.4674億筆,金額接近12220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4.5%和48.2%,占銀行卡業務量的17.4%和3.6%,消費金額繼續呈快速增長趨勢。但隨著我國持卡人群體的迅速擴大以及銀行卡產業的快速發展,一些唯利是圖的詐騙分子開始盯上銀行卡用戶, 將罪惡的“黑手”伸向了銀行卡消費者,挖空心思地設下圈套騙取市民的錢財,各種各樣利用銀行卡詐騙的行為頻繁發生。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經媒體公開報道的各類銀行卡犯罪案件達200余起,涉及金額逾5億元,銀行卡犯罪也呈日益上升的趨勢,形勢日益嚴峻。

一、銀行卡詐騙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9年9月10日晚上10時許,事主莫某突然收到一條手機短信,內容為:“廣州農業銀行提醒你:貴客戶您于9月1日在廣州沃爾瑪刷卡消費2800元整,將在本月底您的賬號上扣除,如有疑問請咨詢020-XXXXXXXX。”事主于是在9月11日上午致電該電話,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其銀行卡的密碼和資料已被人盜用,讓事主與“銀聯中心”020-XXXXXXXX聯系,事主按照對方提供的號碼致電所謂的“銀聯中心”,另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必須立即將信用卡上的錢轉走,后事主按該男子要求從自己的農行卡上分3次將15萬元轉入對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這些錢隨后一去不復返。

類似的詐騙短信還有“銀行卡已被復制,為避免盜刷,請即刻撥打XXX電話,與銀聯部門聯系”。市民對自己的銀行賬戶使用情況如有疑問時,一定要通過銀行統一公布的服務電話或者直接到銀行營業廳進行查詢、核對,切忌不要輕易相信他人,并將自己的賬號、密碼隨意告知或者貿然進行轉賬。

案例二:

不法分子在一些金融機構的自動柜員機邊上張貼蓋有該金融機構假公章的所謂“特別提示”或“溫馨提示”,聲稱由于金融機構電腦終端升級,客戶如需取款要按鍵操作轉賬到所謂的緊急轉出賬號,市民如果輕易相信就會“自動”將錢轉到不法分子的賬戶上。

針對此類詐騙情況,市民應對柜員機邊上張貼的各種“公告”、“通知”進行辨別真偽,以免上當受騙。取款或查詢時,要依照柜員機屏幕上的提示進行操作,如果柜員機無法提供所需的操作,則應該到銀行柜臺前辦理有關業務或咨詢。

二、當前銀行卡詐騙案件的新手段

(一)短信詐騙。2008年出現的手機短信詐騙范圍,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省份,上千萬個手機用戶收到過冒充銀行及銀聯的虛假短信,數以千計的持卡人上當,損失金額超過千萬元。這類詐騙案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中獎型,宣稱持卡人中了大獎,讓持卡人在領獎前先交稅;另一種是消費型,宣稱持卡人的銀行卡在某商場消費若干元,如有疑問請回電咨詢,通過電話獲取持卡人卡號及密碼,然后將持卡人的現金轉走;第三種是轉賬型,通過疑問的方式詢問持卡人是否尚未轉賬,并提示新的銀行賬戶,請持卡人將現金匯入。

(二)利用黑客軟件或網絡病毒盜取客戶銀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網絡黑客軟件或網絡病毒等高科技手段破譯網上銀行加密技術,盜取客戶的銀行卡卡號、密碼,然后克隆偽卡竊取存款。

(三)“網絡釣魚”。即在互聯網上設立假的金融機構網站,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卡號及密碼。犯罪嫌疑人利用持卡人賬戶信息保護意識不強等弱點,套取持卡人銀行卡信息,然后利用網上銀行轉賬或消費,盜取銀行卡資金。

(四)在ATM機上做手腳。如在ATM機上張貼緊急通知、公告(如“溫馨提示”、“銀行系統升級”、“銀行程序調試”等),要求持卡人將銀行卡資金通過ATM機轉到指定賬戶上,從而實現盜取持卡人資金的目的。再如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ATM機或POS機上加裝讀卡裝置,套取客戶銀行卡上的磁道信息,并在ATM機或POS機上安裝帶攝像功能的MP4裝置,攝取客戶密碼,這種高科技的犯罪行為,令客戶防不勝防,給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在網絡上虛假購物信息進行詐騙。如在大型網站上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物品,提供虛假的銷售信息,從而達到騙取持卡人銀行卡轉賬資金的目的。

(六)利用假卡跨國大宗購物行騙。如偽造“VISA”、“MASTERCARD”國際信用卡等,通過持假卡大肆騙購黃金珠寶、數碼產品、名牌服裝等高檔商品,從而達到盜取銀行卡存款的目的。

(七)以辦理銀行透支信用卡為名實施詐騙。不法分子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宣稱可以為個人或團體辦理銀行信用卡進行無抵押信用貸款,從而收取手續費用,詐騙成功后攜款逃匿。

三、銀行卡詐騙得逞的原因分析

(一)銀行卡密碼未修改或密碼設置簡單,造成密碼易被破譯。密碼是銀行卡安全最根本的保護措施。有相當部分的銀行卡用戶在密碼設置環節存在較多問題,如:未及時修改初始密碼,這種情況在單位集中辦理工資卡業務中較為普遍,如果持卡人長時間不修改初始密碼,銀行卡一旦被盜或被偽造后,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損失。另外,銀行卡密碼設置簡單和長時間不更換密碼,如以6個有規律的數字、生日、電話等為密碼,就會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譯。

(二)銀行卡用戶金融知識水平有限。按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銀行卡時,應給持卡人發放《安全用卡須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在銀行卡章程中或申請表中列明“用卡須知”的條款。有關媒體上也曝光了很多銀行卡詐騙的案例,但是仍然有少部分的銀行卡用戶掉進被詐騙的陷阱。例如,仍有用戶按不法分子張貼的非銀行服務熱線電話提示,“自覺”地將卡上存款轉賬到不法分子賬戶上。

(三)銀行卡用戶自我保護意識不高。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貪小便宜。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貪念一起,自然容易被騙。不得馬虎大意,騙子一般都是“撒大網捕小魚”,特別是發短信、打電話主動給錢、主動給賬號要求匯款的,千萬不得大意。

(四)銀行卡信息管理不嚴。主要表現在:一是將持卡人的銀行卡資料信息未經持卡人本人同意就復印給有關企業或個人,造成銀行卡信息外泄;二是持卡人將銀行卡與身份證放在一起,一旦銀行卡丟失或被盜,便給不法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三是日常工作生活時,持卡人無意中將個人銀行卡信息泄露給第三方。

四、防范銀行卡詐騙的方法

(一)不斷增強防范各類短信詐騙意識。目前銀行卡取現以及消費的短信提醒業務,只有部分發卡銀行開通,且正規的短信內容必定包括發生交易的銀行卡卡號(或卡號的最后若干位數)及發卡行統一公布的全國通用的客服熱線。由于發送虛假短信的不法分子并不知道持卡人的真正卡號,因此,虛假短信中不會包含發生交易的銀行卡卡號信息。

(二)不斷增強安全用卡意識。盡管不法分子進行銀行卡詐騙的手段不斷變換,花樣層出不窮,比如冒充中國銀聯、發卡銀行、甚至公安機關等,采用短信、郵件、電話通知、信函等方式行騙,巧妙利用部分持卡人擔心資金安全的焦慮心理完成作案。但是,識破這些銀行卡騙術并非難事,只要持卡人認真閱讀發卡銀行提供的有關用卡使用說明和安全防范要求,具備基本的用卡常識,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不要輕易向他人透露銀行卡賬戶信息,不要輕易將資金轉入陌生賬戶,詐騙分子就無計可施了。

(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議收到類似短信的持卡人,應及時向警方報案。如果對自己的銀行卡消費確有疑問,應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或者致電各發卡行的客服熱線、中國銀聯客戶服務熱線等,在未經中國銀聯和發卡行客服中心核實前,請不要撥打任何人提供的陌生電話。

參考文獻:

篇(6)

1.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體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一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據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票據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票據犯罪中又以票據詐騙犯罪發案率最高。

3.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票據詐騙犯罪是指在票據流通過程中以欺詐的方式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根據新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及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票據詐騙罪處罰。

二、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票據詐騙犯罪具有以下特點和趨勢:

1.發案率高并呈逐年遞增趨勢。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占同期詐騙案件的98%.僅2000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票據犯罪案件就達7419起,涉案金額52億元,其中票據詐騙案件占總數的95%以上。票據詐騙犯罪日趨猖獗,并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

2.金額巨大,銀行、客戶損失嚴重。票據詐騙犯罪的金額無論單筆還是合計數,均呈大幅上升趨勢,且金額巨大。票據詐騙犯罪給銀行、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威脅了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使銀行票據結算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3.活動職業化和團伙化。許多票據詐騙犯罪活動都有比較嚴密的組織和周密的策劃,犯罪分子內部分工明確,相互掩護,精心設計,設置圈套,騙取銀行、客戶資金,呈現出職業化和團伙化特點,形成票據印制、實施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一條龍“作業”。

4.手段多樣化和智能化。詐騙手段多樣化,如使用“克隆”票據、偽造投遞假匯款電報、買通郵局工作人員拍發假查復電報等;詐騙手段已從傳統的辦法向借助高手段轉化,如采用機高清晰度掃描技術偽造他人簽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較熟悉銀行業務。

5.以匯票為主,且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票據詐騙犯罪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目標,近年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使用偽造、變造的進賬單回單、收款通知、匯兌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

6.內外勾結案件較多。由于少數銀行內部管理混亂、內控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視對員工的思想和監督,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預留簽章、提供虛假證明等。

三、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變造票據、偽造票據、仿制票據、簽發違法票據、使用作廢票據和冒用他人票據六種。

1.使用變造票據。變造是指沒有改變票據權限的人非法改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行為。包括絕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除簽章之外,凡是增加或減少記載事項的行為,都是變造。

變造是對真實、有效的票據的改變。具體說變造就是變更票據上他人記載的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付款地點和付款日期等記載內容。

實踐中,變更票據金額的方式最為常見,多發生于支票和銀行匯票,一般是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變造的具體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寫法。如先以小額現金向銷貨單位購貨,然后以退貨為由要求銷貨單位簽發支票,騙取支票后變造支票金額,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

2.使用偽造票據。偽造是指非票據上記載的當事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偽造可能發生在票據行為的各個環節,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環節。所謂他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單位。可以是活著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還可以是不存在的虛擬人。印章的來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盜的真印章。

偽造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真實的票據用紙上偽造出票人簽章并偽為出票行為;二是在真實、有效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簽章并偽為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實踐中,第一種情況較多。

偽造出票人簽章,以支票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實的支票用紙。只要在銀行開戶就可購買到,或者通過偷盜、撿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簽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簽發支票,其簽章就必然會泄露。甚至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的預留銀行簽章。

偽造背書人簽章,以匯票為多。如行為人撿到收款人為某單位的銀行匯票后,偽造收款人簽章,背書后轉讓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又如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盜竊已辦理再貼現但未進行轉讓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貼現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后進行質押背書,再次進行流通使用。

偽造票據多伴有變造行為,如對支票號碼的變造。特別需要注意,以上偽造、變造的用以進行詐騙的票據,不僅包括票據法上所指的匯票、本票、支票,也包括匯兌憑證、委托收款憑證、托收承付憑證以及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進賬單回單和各種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偽造銀行匯票申請書和銀行進賬單回單、變造收款通知金額、虛構收款人辦理虛假特約委托收款等騙取他人財物。

3.使用仿制票據。仿制是指對真實、有效的票據或票據用紙的外觀形式進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為。仿制票據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沒有票據的印制權;二是行為人以真實的票據用紙或有效票據為藍本實施仿制行為。

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通常必須首先偽造出票人簽章、偽為出票行為,故使用仿制票據必然是使用偽造票據。

實踐中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克隆票據”就是一種典型的仿制票據,它不僅是對真實、有效票據的外觀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對其內容,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及其他所有記載事項的模仿。

識別“克隆票據”,須加強對票據本身包括票據版別、票據防偽暗記以及票據填寫的筆跡、銀行匯票專 用章等的審核。

4.簽發違法票據。所謂簽發違法票據是指票據法規所禁止的出票行為,主要有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簽發填寫有錯誤的支付密碼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出票時在票據上作虛假記載等。簽發違法票據只限于出票環節,不涉及背書、保證、承兌等其他環節。

判斷是否是空頭支票,需要注意兩點:一不應以出票人出票時間,而應以銀行付款時間為時間標準;二不應以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額的存款,而應以存款人是否實際支付票款為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指出票銀行未按規定借記申請人賬戶,收妥款項而出票。

票據的虛假記載僅限于匯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簽發遠期支票不屬于票據的虛假記載,因為一,遠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頭支票,危害性不大;二,遠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觀性;三,票據法未明確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簽發違法票據不是主觀故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不屬于票據詐騙,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為。

5.使用作廢票據。所謂作廢票據是指按照票據法律法規規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已經實現付款請求權的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無效票據、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以及銀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據等。

使用作廢票據的人主要是非票據當事人,也有票據當事人。非票據當事人獲得作廢票據的途徑有三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直接購買或索要;三是因撿拾或誤得而獲得。

使用作廢票據進行詐騙一般都伴有變造行為,如對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出票日期的變造、對大小寫金額不符的無效票據的金額大小寫的變造;少數伴有偽造行為,如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將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但已辦理提示付款并獲得付款的銀行匯票,偽造持票人背書后再次進行轉讓。

6.冒用他人票據。冒用他人票據是指非票據權利人假冒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騙取其票據財產的行為。該票據權利既包括付款請求權,也包括追索權。

冒用他人票據行為所使用的票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票據,且必須是以票據權利人名義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據權利。

冒用票據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據上所進行的任何記載行為。如果在他人票據上進行非法記載,則可能同時構成偽造、變造票據行為。冒用他人票據多伴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非票據權利人獲得他人票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因撿拾或錯付等意外獲得。

實踐中,冒用他人票據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為多。為應付銀行付款時的審查,行為人往往需要事先偽造或者盜竊被冒用人的身份證件、印章及其他證明資料。如行為人盜竊到一張收款人為某個人的銀行匯票,偽造收款人身份證件后到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每一個具體的詐騙行為常常同時伴有數種詐騙手段,某一種詐騙手段常常包含著另一種詐騙手段。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種,其中使用偽造、變造、仿制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最為多見、常用,性質最為惡劣。

四、票據詐騙犯罪的防范

票據詐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極大。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單位、個人及司法部門必須相互配合,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共同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

1.廣泛宣傳票據知識,動員全力量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要與重視人民幣反假工作一樣重視防范、打擊票據詐騙犯罪活動;要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報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頭,采用接受咨詢、散發資料的形式,直接向廣大公眾宣傳票據知識,提高全社會防范票據詐騙犯罪的意識和水平;銀行要經常對客戶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多種形式的通報會、培訓班,向客戶通報典型票據詐騙案件、介紹風險易發環節、傳授如何鑒別真假票據的技巧等。

2.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銀行要強化內部控制,嚴密支付結算操作程序和手續,將空白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加強對柜面人員的風險防范和票據防偽工藝、防偽知識的培訓;建立銀企聯防制度,對大額款項的支付,要主動與客戶溝通、確認;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固定專人審核票據,實行票據防偽暗記審核程序化;建立票據防偽、防詐騙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票據詐騙犯罪的易發環節;、掌握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手段和趨勢。

3.采用高新技術手段,提高含量,加強技術防范。要進一步加強票據防偽技術的研究,增強票據防偽性能,加大票據偽造、變造的難度,提高票據使用的安全系數;開發、研制、配備先進的防假識假技術和專用設備;積極推廣支付密碼,和客戶約定在支票、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上加填支付密碼,做為支付款項的條件;采用二維碼技術,將票據上記載的有關信息進行專門處理;利用各商業銀行的匯兌系統,辦理查詢查復;開發、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公安部門的個人身份證管理系統、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注冊系統等聯網。

篇(7)

――Take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YAN Yufeng

(Office of Students' Affairs,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175)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ge, college students became the main active groups' online world, along with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become China's social "network" in the forefront of development, some problems also need to bring along with us to explore and resolve.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such as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actual case where the institutions, analyzes existing problems of phishing universities, research school safety education in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 college status and ro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method to prevent phishing countermeasures, safety education must be made from the university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taking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ases of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Key words network security awarenes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security education

1 高校網絡安全隱患現狀

1.1 網絡普及情況

在CNNIC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截至2014年1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6.18億,全年共計新增網民 5358 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 45.8%,較 2012 年底提升 3.7 個百分點。學生群體是網民中規模最大的職業群體,占比為26.8%。在本課題調研組對所在學校500名在校各級大學生進行的問卷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的網絡普及率達到了99.8%,大學生是網絡最廣泛的應用者、最積極的參與者,同時伴隨而來的是逐年升高的高校網絡詐騙發案率。

1.2 網絡安全隱患

電信詐騙一直是公安機關關注的重點,據浙江公安在9月的對外宣傳中報道,浙江省2012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2.17 萬起,同比上升19%,案件損失近5億元。2013年1-7月,短短7個月時間,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1.53萬起,同比上升了19.5%,案值近3億元左右。學生最為網民中規模最大的職業群體,成了逐年遞增的電信詐騙發案率背后最直接的受害者。據調研組在所在高校調查了解得知,發生在高校內大學生群體中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主要有以下類型:

(1)以虛假信息設圈套,木馬程序植入網頁詐騙:詐騙分子件多以中獎、顧問、對賬等內容引誘用戶在網頁中填入金融賬號和密碼,或是以各種緊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錄某網頁提交用戶名、密碼、身份證號、信用卡號等信息,繼而盜竊用戶資金。2013年9月14日,在校大學生徐某(化名)在寢室上淘寶網,在一家店鋪用了49元買了一件襯衫,后賣家稱其拍下的訂單出現了問題并發給其一個“一元解凍資金”的鏈接,并按照賣家的說明進行操作,最后徐某發現網上銀行卡內的2173元現金被騙,總價值2173元。

(2)避開第三方保護,用“低價”誘餌詐騙:詐騙分子主要是運用了網絡這種現代信息工具,利用某些人的急迫需要和投機取巧的心理,虛假信息,引誘人們上當。特別是當下最流行的微博、微信,由于具有傳播速度快,開放程度高,信息真實性難以很快證實,以及現代科技外衣的迷人色彩,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后,極易在較大范圍造成嚴重后果。2013年5月6日,在校大學生王某(化名)在宿舍上淘寶網時看見一個香港包包代購服務賣家稱如果王某使用網銀直接轉賬付錢的話可以給其打9.5折,遂王某通過網銀方式支付給賣家4240元。但是到了5月12日,還未收到貨物,再次聯系賣家時,賣家無回應,王某才知被騙。

(3)冒充好友博同情,尋求金錢“幫助”詐騙:這類案件中詐騙分子主要利用黑客技術盜取他人QQ號碼,進而冒充QQ好友實施詐騙案件。2013年10月11日,在校大學生曹某(化名)在寢室上網時遇到騙子冒用其朋友的QQ聯系曹某稱手機沒電了,需要曹某幫忙接收幾條驗證碼,后曹某將驗證碼發給案犯甲,后收到5條扣費短信,曹某覺察不對勁后立即聯系其朋友,才發現被騙。

除此之外,網絡詐騙的形式還包括網絡兼職詐騙、網絡游戲裝備販賣詐騙、淘寶包裹詐騙等。但無非利用了人們善良的心理或者“撿便宜”的心理進行詐騙,安全意識的不足成為當前高校大學生在網絡信息化時代面臨的大問題。

2 高校大學生網絡安全問題研究

騙子是自古就有的,互聯網的誕生,更是讓這些騙子發現了新的行騙途徑,關于互聯網有句笑話:“在網上,你不知道跟你聊天的是一個人還是一只狗”,更何況對方是一個能說會道的騙子?低犯罪成本、高隱蔽性、高滲透性決定了網絡詐騙比傳統詐騙更能吸引騙子。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雖然目前各大高校都已將“安全教育”作為校方最重視的一堂課開設,但是不了解目前網絡安全存在的問題就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有效的高校安全教育,以下就是本課題組研究的高校大學生網絡安全問題:

(1)網絡習慣:隨著“宅男”、“宅女”名詞的流行,越來越多高校大學生喜歡窩在寢室,出門游玩、回家,每當換一個住處,哪怕只是住上一晚兩晚,最關心的問題也成了“有沒有網?”“網絡”逐漸成為當前高校大學生的必備品,成了一種習慣,適度尚可,但過量時間的投入,導致無規律的生活,身心的疲勞給逐漸增加了上網沖浪時不安全因素,這樣的網絡習慣就是“網絡”的不良反應。

(2)個人理財能力:從大學生個人理財能力來看,由于網絡購物的便捷,目前高校大學生對網絡購物的投入逐漸提高,網上買衣服,網上買生活用品,甚至是零食等,由于網絡資金的流動是無形的,有些理財能力差的大學生逐漸養成了對資金的支配無計劃、無規律的不良習慣。

(3)心理素質:從心理素質來看,長時間投入與網絡世界的高校大學生與社會接觸少,缺乏人際溝通交流,情緒的宣泄往往通過網絡游戲、網上購物等不正確途徑抒發,但未根本地解決問題,只是個人的壓抑,對大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有很大阻礙作用。

3 如何構建大學生網絡安全“防御網”

網絡這個廣闊的虛擬世界,為人們搭建了一個方便快捷的溝通平臺,方便人們即使了解和最新信息,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網絡游戲和微博網頁等使人們感到便利、神奇的同時,也充滿了誘惑和陷阱,容易上當受騙。那怎樣使大學生在這個虛擬世界里保護好自己呢,本課題組研究了以下幾個對策。

3.1 作為學生,應從思想意識層面來防范網絡詐騙

(1)保持理性、客觀的思維方式。通過理論與現實的有機結合使大學生增強了對網絡詐騙的自我防范意識,面對網絡不掉以輕心,也不沉迷于虛擬的世界,客觀、理性、正確地認識網絡世界,認識詐騙分子的丑惡、 陰險,網絡詐騙無處不在,使大學生在教育中增強了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樹立平常、健康的心態。網絡詐騙雖然隱秘,但是只要不貪圖便宜,不抱有僥幸心理,堅信 “天上不會自己掉餡餅”,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質,免受其害。大學生在教師的教育引導下能普遍認清網絡世界: 網絡世界同樣有丑陋、欺詐、陷阱、罪惡。不主觀美化網絡世界,世界上絕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也不會掉餡餅,送上門的便宜不好占。去掉貪念,不掉以輕心,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識,維護自身安全。

3.2 作為學校,應從實際安全課程來傳授防范知識

篇(8)

近年來,隨著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日趨嚴重,決定了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必然性,但是鑒于信用卡領域的行業特性和刑法的謙抑性,介入時必須堅持審慎適度的原則。本文在總結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為信用卡行業的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 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定義,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1]

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五種,以下分述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是指無權制作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發行信用卡的行為。[2]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權偽造,即根本不具備制造信用卡的資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板塊、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權偽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經發卡機構授權給用戶正式使用,也未錄入有效數據,就將這種空白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給用戶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過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并將其信用卡交回發卡機構,辦理退卡手續后,該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為掛失而失效。”[4]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獨立類型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謂騙領,是指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實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或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申領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關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明確規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不論對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還是非法,都違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惡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項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額度內透支,并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按時足額還款,是善意透支,是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6]。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直以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其規定的抽象性及不確定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難題,出現了一些爭議頗大的認定和裁決。正因如此,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表現形式[7]。

二、信用卡詐騙案件基本特點

上文論述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五種行為方式,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來,表現為形形的案件,來自某基層檢察院的近三年統計數據表明,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犯罪數量激增,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就該基層檢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來,信用卡類犯罪案件收案數呈持續上升趨勢。2010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14件,2011年與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該院的收案統計數據表明,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為信用卡詐騙的主要手段,且呈現由“冒用型”主導向“惡意透支型”主導過渡的趨勢,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劇增。2010年至2012年期間,該院共受理這類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詐騙總數的77%,且上升趨勢明顯,2010年占當年信用卡詐騙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經猛增到88.8%。

(三)犯罪動因呈多樣化,融資和維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詐騙所得資金多被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但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維持企業運營、周轉資金的目的而申領多張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樣化,向信用卡詐騙的上游犯罪發展。

2012年以來,出現兩種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購買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等設備,再使用假名進入一些高檔酒店應聘服務員,趁顧客刷卡消費之機,竊取顧客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此后通過事先購買的設備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機提取大額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最終因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數罪并罰。二是利用電腦合成制作數份人民的士兵證等身份證明到銀行騙領銀行卡,然后倒賣給他人。

(五)行為主體呈現低齡化、高智商化趨勢。

從涉案人員的年齡結構和受教育程度來看,行為主體呈現年輕化、高學歷化的趨勢。如張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抓獲時年僅19歲,又如名校經濟學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開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現狀分析

嚴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勢表明,單一的行政手段監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從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來看,對信用卡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已取得顯著成效。然而檢察機關的介入并不意味著檢察權的肆意擴張,而是與行政監管相輔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當前金融檢察工作的開展途徑

為適應打擊金融犯罪專業化辦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檢察機關紛紛設立專門辦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檢察部門。2004年5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設立了全國首個金融犯罪公訴組。2010年,二分院將辦案職能進一步精細化,在金融公訴組內分別設立銀行、證券、期貨等專門崗位,由辦理類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負責。2012年10月,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正式成立,成為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中第一個具有獨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檢察處室。

(二)金融檢察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情況

各級金融檢察部門積極尋找檢察工作服務金融建設的切入點,構建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機制。上海市浦東金融檢察委員會已經與央行上海總部、市證監局、市銀監局、市保監局、市金融辦和區金融服務局建立起穩固的合作關系,在信息通報和配合監管等方面形成了長效協作機制。在辦理類案的過程中,該委員會還主動發掘、匯總存在共性的問題,如金融機構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監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時向央行上海總部金融穩定部通報,為相關部門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參考和建議。[8]

四、金融檢察介入金融監管的探索和設想

現階段,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路徑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訴職能,以及較為固定的檢察建議、講座授課方式,以事后介入為主,介入方式較為被動,難以從源頭上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積極探索檢察職能的延伸,是金融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監管的核心。

(一)在打擊犯罪中強化監督職能

實行專門的金融類案件訴訟監督,著力于開展對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的提請介入,引導取證等工作,加大對金融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監督力度,并充分運用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司法不公等問題。

1、強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訴職能

第一,切實提高對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認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信用卡類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從信用卡犯罪的現狀來看,信用卡犯罪不斷向上游犯罪發展延伸,信用卡詐騙犯罪常常與其他信用卡類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得認定更加困難。名目繁多的法律條文和錯綜復雜的司法實踐要求要檢察官準確運用各項罪名,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第二,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導信用卡案件查辦工作。

檢察機關在履行信用卡詐騙犯罪公訴職能時,要嚴格把握嚴重違法與輕微刑事犯罪的關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罰,又要防止擴大化,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體現刑罰的謙抑性,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因此,在處理方式上,將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后及時歸還全部本金、利息和滯納金的且認罪態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對不處理。對達到標準且情節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信用卡犯罪,則要依法提請公訴。

2、強化銀行卡犯罪的訴訟監督職能

第一,加強對信用卡領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區甚至跨境流竄作案的特點,案情涉及銀行卡業務專業知識,辦案過程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出于畏難情緒,因此出現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況,引發持卡人或商業銀行的不滿。對此,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二,加強對疑難復雜、新類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工作。以信用卡套現案件為例,實踐中由于收單業務的專業性和作案手段的技術性等多種復雜因素相交織,會導致偵查階段調查取證工作出現困難。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套現案件的取證引導工作,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導和規范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工作。

3、加大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為強化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檢察機關可以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信用卡業務專家擔任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為檢察機關辦理信用卡領域案件提供咨詢幫助;同時,積極關注信用卡產業的最新發展,與銀行卡行業保持定期溝通,必要時可派員到銀行交流鍛煉,與銀行合作加強對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專項調查研究,積累金融知識,提升實際辦案水平與能力。

(二)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開展檢銀攜手防控金融風險,在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1.加強與銀監會、商業銀行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

檢察機關要繼續利用講座授課和檢察建議方式,指出銀行在信用卡審核、發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預防和減少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銀行規范信用卡相關業務操作。同時,不斷探索在專家授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銀檢合作事項上的全方位、深層次合作。

2.堅持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積極開展防范信用卡詐騙主題法制宣傳教育。

一方面,檢察機關可向銀監會、銀聯等部門建議開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發卡人員在發放新卡的時候,將銀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須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釋說明,尤其是對違法違規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后果進行提示。郵寄送達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須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積極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利用新聞會形式,將近期辦理的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總體情況、案件特點和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借助媒體力量宣傳信用卡詐騙犯罪法律知識。

注釋:

[1]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頁。

[2]趙秉志、許成磊:“金融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主編:《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法律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3]李文燕:《金融詐騙罪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頁。

[4]高銘暄:《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篇(9)

中圖分類號:D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5-0284-01

一、加拿大國內信用卡詐騙現狀

其中 2007年平均每人使用轉帳卡購物104.5次; 2008年發生了9.809億筆自動柜員機( ABM )交易(指銀行擁有的ABM);2009年有6970萬信用卡在市場上流通。

在加拿大,人們通常把銀行卡(信用卡和劃賬卡)詐騙歸入身份詐騙/盜竊的范圍,把盜用銀行卡在加拿大被看作是對個人信息的盜用。同時明確規定身份詐騙是為了取得金錢、商品或服務,或為了掩蓋犯罪活動,未經授權獲取、擁有或轉賣個人信息,或未經授權使用個人信息制造假身份,或冒充/使用他人身份。由于信用卡在加拿大的普遍使用,一些地區成為信用卡詐騙這一犯罪活動的高發地區,其中在安大略省信用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發生的幾率為45%,在魁北克省發生的幾率為29%。從整體上看,加拿大的西南地區為信用卡詐騙活動的高發地區,東北地區則較少發生,低于1%。

二、信用卡詐騙的手段和趨勢

在加拿大信用卡詐騙的手段主要有實際竊取、網上侵入、身份詐騙/身份盜竊這三種,具體來說主要通過:

(一)利用互聯網。用戶由于過多在網上暴露信息,或者訪問一些假電子商務網站,或者使用犯罪軟件、無線網絡、公用計算機等造成公司數據和個人計算機數據被竊取。

(二)采用物理方法。犯罪分子還可以通過搜尋垃圾箱、掃描信用卡、背后偷看、欺騙性電話廣告:(要求提供數據以收到獎品、參加競賽)、竊取的/丟失的文件、錢包里的保險卡、信件盜竊等手段獲取用戶的信用卡信息。

(三)利用人際間關系。犯罪分子還可以通過欺騙性電話廣告、社交關系利用、關系欺騙、欺騙性社會調查、欺騙性提供信用卡、家居裝修詐騙、威脅雇員、惡意借債等方法間接獲取用戶信息,以便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拿大反信用卡詐騙的努力

(一) 反信用卡詐騙活動中所存在的問題

在打擊信用卡詐騙活動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缺乏衡量標準。報告給銀行的銀行卡詐騙事件容易衡量而所有未報告銀行的其它詐騙不易衡量。

第二,缺乏相關信息數據庫。皇家騎警(RCMP)身份詐騙2007犯罪情報報告 沒有統一的收集身份詐騙案件的方法,也沒有這一信息的中央數據庫。

第三,報案率較低且保安機構不明確。依據一份報告顯示報告給警察:占身份詐騙案例的13%,報告給信用報告機構:占案件的 6%,案件的0.5%報告給了加拿大反詐騙電話中心。

(二)反信用卡詐騙的策略

加拿大在進行全國反信用卡詐騙活動時,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以三個支柱方式打擊國內詐騙:

第一,犯罪情報和分析。目前加拿大對于行用卡詐騙犯罪活動沒有報告標準,沒有反身份詐騙的全國性專項組織或協會、金融機構情報工作組,增加了溝通的難度。

第二,通過對公眾和企業進行教育和宣傳。由于僅僅依靠一些單獨的行動努力和宣傳資料,缺乏一些定期的全國性集體努力,不能有效的達到預防和減少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為了更好的進行教育和宣傳活動,加一些機構將建立一個進程和多項溝通渠道,實現一個協調行動/計劃,與共同利益組織一起制定一個一般教育方案并將分享良好規范/行動方案。

第三,破獲、執法和公訴。對于信用卡詐騙違法犯罪案件的破獲、執法和公訴,尚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立法、判決條款和復雜案情調查、其他與身份詐騙調查有關的機構的任務及他們在報告方面的局限性、利潤高、沒有針對公訴人、法官和警察進行的結構化教育等。

加拿大在打擊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過程中主要采用以下策略:反身份詐騙戰略、反大眾推銷詐騙全國戰略、反造假執法全國戰略、生物測量學臉部識別 (銀行業)、全國銀行卡調查員協會。具體包括:

1.全國反身份詐騙戰略

它主要是通過聯邦/省政府機構、私營和公共機構三級執法組織合作,制定反身份詐騙的全國重點任務。

2.反大眾推銷詐騙全國戰略

它主要是通過各級執法機構之間的合作,包括聯邦/省政府機構,私營和公共部門機構,以應對各種大眾推銷手段對加拿大國民和其他國家民眾的影響,并減少對此不斷增加的擔憂。

3.全國反偽造執法戰略

該戰略與2007年制定,主要通過與加拿大國家銀行合作用,以打擊急劇增加的造偽鈔活動

篇(10)

詐騙犯罪以犯罪數額作為定罪和量刑的主要依據,因詐騙犯罪類型的不同,在詐騙數額的認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民間借貸轉化為詐騙犯罪的案件(以下稱借貸型詐騙案件)是詐騙犯罪中的一個類型,關于該類犯罪的數額認定,司法實務和理論界的研究比較匱乏。但是,實踐中遇到借貸型詐騙犯罪的案件很多,因辦案人、辦案地區等方面的不同,對該類案件犯罪數額的認定存在相異的做法,導致實踐中對該類犯罪適用刑罰的不統一。如何準確界定借貸型詐騙犯罪案件的犯罪數額,是目前刑法理論和實務界亟需厘清的一個問題。

一、基于理論觀點對本案詐騙數額認定的分析

詐騙犯罪數額的認定,刑法理論和實務部門爭論較大。綜合考察各家關于詐騙犯罪數額認定的觀點,共有六種:主觀說,所得說,損失說,交付說,雙重標準說,折衷說。筆者分別對照上述六種觀點對本案進行分析。

(一)按主觀說的解析

詐騙數額是指詐騙犯罪所指向的公私財物的總數額,即行為人主觀上希望騙得的數額。該數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標數額,反映了行為人主觀上希望達到的犯罪規模,體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是從行為人主觀角度考慮的。筆者認為,就本案而言該數額不具有意義。這是因為,杜某取得靳某6萬元之后的前三個月履行了合同,依約支付給靳某利息1.8萬元。此后。杜某逃匿,從逃匿之日起,杜某已沒有歸還靳某錢款的意思,其非法占有靳某錢款的意圖顯露無疑,此時該借貸轉化為詐騙犯罪案件。本案構成詐騙犯罪的基礎在于靳某的逃匿。“這類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并無明確騙取對方財物的目的,但后來自己思想發生了變化。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以詐騙罪論處。民間借貸實質上是一種借款合同,所以與合同詐騙有著相似的特征。在本案中,假如杜某不逃匿,而是確實沒有還款的能力,即使借貸抵押物存在虛假,對該民間借貸我們也很難作為詐騙案件來處理。

(二)按所得說的解析

犯罪所得數額是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取得的財物數額,該數額也是從行為人角度考慮的,體現了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實現程度,對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考察關于所得說的各種解釋,在本案的認定中也存在一定分歧。詐騙所得額可以歸納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從被害人處得到的數額,“詐騙所得額指的是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后騙取的財物的價值,而非行為人最終實際獲取的經濟利益價值。”;二是行為人實際獲利數額,由于行為人出于某種目的,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可能有部分的還款行為,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集資詐騙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人詐騙數額。”分析本案,前一種情形下杜某詐騙數額是6萬元,后一種情形下杜某的詐騙數額為4.2萬元。

(三)按損失說的解析

詐騙數額不一定是自己的所得額,而是詐騙行為直接侵害的他人的實際損失價值額。侵犯財產罪中犯罪數額的認定也應當根據公私財物被侵犯的嚴重程度來認定,被害人的損失數額是被害人因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而遭受的實際財物損失數額,包括直接損失數額和間接損失數額。本案中被害人的損失也存在兩個不同的數額,一是靳某的直接損失數額(不計利息的本金)是4.2萬元,二是靳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數額之和6萬元。

(四)按交付說的解析

被害人交付財物數額是指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而瑕疵處分(交付)財物的數額,該數額體現了被害人受騙的程度。被害人靳某交付給杜某是6萬元,所以杜某的詐騙數額應當是6萬元。

(五)按雙重標準說的解析

認為詐騙犯罪不同形態的數額應堅持不同的標準,即在詐騙罪既遂的情況下,詐騙數額是受害人實際交付的數額;在詐騙未遂的情況下,詐騙數額是行為人主觀上希望騙到的財物數額。因本案不存在詐騙未遂的問題,所以按雙重標準說仍然是以行為人交付數額為詐騙數額,杜某的詐騙數額得出與(四)相同的結論。

(六)按折衷說的解析

認為詐騙未遂時,一般應以行為人犯罪指向的數額,即其意圖詐騙的數額認定;詐騙既遂時,一般應以所得數額作為詐騙數額。如果受害人損失數額或交付數額高于詐騙犯罪行為人所得,而這一差額又可歸因于犯罪行為人的一方行為,則詐騙數額應以損失數額或交付數額來認定。本案不存在未遂的問題,按該標準應區分兩種情況來認定。首先應當以杜某的所得額作為犯罪數額來認定,即得出同(二)的結論;其次是如果受害人損失數額或交付數額高于詐騙犯罪行為人所得,即杜某所得額按4.2萬元認定,靳某的損失數額按6萬元認定(靳某的交付數額當然是6萬元),這時需要考察損失與所得之間的差額,即利息1.8萬元的“歸因”。如果這1.8萬元借貸利息歸因于靳某的直接合法收益或杜某的非法行為,那么這1.8萬元利息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犯罪數額應當是6萬元;如果這1.8萬元不能歸因杜某的非法行為,則犯罪數額應當是4.2萬元:如果這1.8萬元利息有部分歸因于靳某的合法收益或杜某的非法行為,可以認為歸因于杜某非法行為的部分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則詐騙數額是4.2萬加9000元左右。

按上述理論界的觀點對本案進行分析,可得出三種結論,那么究竟以哪一數額作為本案的詐騙數額認定更切合實際?按主觀說來分析不具有刑法意義;按所得說、損失說,分別得出兩個結論,不利于實踐操作;按交付說和雙重標準說雖然得出同一結論,但對案發前或者說在尚未被刑法評價之前歸還的數額沒有進行評價,顯然得出的結論也具有片面性;按折中說對本案的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得出不同的結論。從常理分析,假設杜某在取得靳某的6萬元借款后,一分錢也沒有還靳某,而是直接逃匿,我們通常認為杜某詐騙數額是6萬元,這在實踐中沒有分歧:當杜某歸還靳某1.8

萬元利息以后,我們仍然認為杜某詐騙靳某6萬元,在情理上勉強能夠接受;假如杜某歸還靳某10個月的利息6萬元之后,杜某欠靳某本金6萬元,這時仍認定杜某詐騙靳某6萬元,顯然是不正確的。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侵害財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突出表現在對被害人財產權利的侵犯。結合本案的上述分析,只有交付數額為單一數額,且這一數額是確定的,因此以交付數額作為借貸型詐騙犯罪的認定數額,不僅便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也有利于刑法的統一正確實施。在確定交付數額為認定借貸型詐騙數額的基準后,我們不難看出,綜合判定詐騙數額的關鍵就剩下正確認識利息部分的價值,如何正確評價利息是本案犯罪數額正確認定的核心。

二、利息應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

借貸必然產生利息,在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利息能否計入犯罪數額,關乎犯罪數額的大小,對定罪量刑有著直接的影響。對利息的計算,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借貸時預扣的利息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根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七項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雖然民間借貸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但是民間借貸也屬于借貸合同,預扣利息的借貸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數額變小,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提高了借貸利率,有違民事法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實質上是違法借貸。因此預扣利息部分的借款也是無效借款,不應受法律保護。預扣利息的借款數額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詐騙數額也應當是實際借款數額,對預扣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利息,自然也不應受到刑法評價。

(二)借貸之后未歸還的利息,不論利息率的高低,均不能計入犯罪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貸款詐騙案件、信用卡詐騙案件的解釋,均沒有將利息計入詐騙數額。《集資詐騙解釋》第5條第3款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上述司法解釋雖然是針對不同類型詐騙犯罪和盜竊罪的法律規定,但總體上能體現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利息部分均不計入犯罪數額。“定罪量刑,是以犯罪時的行為及結果為準,而孳息則是在行為人詐騙行為完成后產生的,屬于事后的結果。如果將孳息計入所得額,則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的數額,這會使刑事追訴處于一個不穩定狀態。另外,將孳息等計入,會造成同樣的罪行,由于追究的早晚而影響量刑的輕重,這有悖公平原則。”

(三)借貸之后已經歸還的利息,如果該利息屬合法收益,則不應在犯罪數額中扣除;如果該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1.根據《借貸意見》第6項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二)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雖然該條是關于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規定,但其規定的重點在于“違法借貸不受法律保護,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當充抵本金”。在本案中,杜某歸還靳某的貸款利息達1.8萬元,其中收取的合法利息之外的部分屬于違法借貸,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當然應當充抵本金,從犯罪數額中扣除(非法利息的計算可以按照當期銀行最高貸款利率來確定)。

2.如果將已收取的超出法定利率之外的利息計人犯罪數額,對這一筆款項將產生兩種性質的評價,一種是刑事評價,計入詐騙犯罪;另一種是民事評價,行為人騙取被害人錢款產生的違法利息。并且兩種評價只能選其中之一,否則就與刑事追訴的”禁止重復評價”規則不符。本案中,靳某收取了杜某超過銀行同期貸款4倍以上利率的部分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如果將其計入杜某的詐騙數額,顯然是給予了雙重的否定評價,即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否定評價和違反刑事法律的否定評價。本案中,杜某歸還的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在對其做出民事否定評價之后,不應再將同一款項進行刑事評價。

三、已歸還超額利息是否屬于“犯罪成本”的問題

(一)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規定,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時,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所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集資詐騙解釋》第5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現實危害后果的大小,應當從被害方遭受的損失這一角度和立場來看,而不應從行為人實際獲得的利益這一角度和立場來衡量,否則就不符合“現實危害后果”的本義。“盡管犯罪成本的多少會影響行為人實際獲取的經濟利益,但不能因為有犯罪成本的出現就掩蓋其犯罪的真正目的。”

(二)已歸還的超額利息不屬于犯罪成本

上一篇: 金融供應鏈的概念 下一篇: 廣告市場存在的問題
相關精選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五月天AV电影在线播放 | 亚洲七月丁香婷婷婷综合 | 亚洲日本va一区二区sa | 亚洲国产精品91 | 亚洲女同中文字幕 | 在线精品国产大象香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