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8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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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扶貧工作扎實有效推進,經研究,決定成立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 長:*** 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 員:各股室負責人及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負責扶貧工作日常事務及綜合協調工作。
二、扎實做好“一幫一聯”工作
自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以來,局領導班子認真抓好疫情防控及脫貧攻堅一幫一聯工作。局主要領導到幫扶聯系村指導疫情防控工作和脫貧攻堅工作共6次,聽取第一書記工作匯報4次,較好的了解了幫扶聯系村的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局其他領導分別帶領4名干部組成工作組進駐**村開展疫情防控及協助開展脫貧攻堅工作,共計指導項目建設4個,指導復產復工2次。
積極組織各幫扶聯系人認真開展扶貧幫扶工作,利用單位微信群,QQ群等方式方法組織好幫扶干部做好本年度幫扶工作計劃,按要求做好受疫情影響產業統計工作。積極宣傳防疫知識和就業政策,積極推動各幫扶對象利用疫情防控期間發展農業生產,截止3月2日,***村共計發展養魚10畝,創新發展產業15畝,新種經濟林木65畝;創新發展產業 畝,新種經濟林木 畝。較好的做到了疫情防控和脫貧攻堅工作兩不誤。
疫情較輕的村委,有序組織駐村工作隊員、幫扶干部在協助貧困村、貧困戶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指導制定脫貧發展計劃,落實扶貧政策和項目,保證脫貧攻堅工作有序開展。疫情形勢嚴峻的村委,要積極創新幫扶方式,采取電話、微信等方式開展幫扶和疫情指導。
三、搶抓時效恢復生產
利用抓項目建設的優勢,在疫情防控期間超前謀劃指導**村做好2020年項目建設各項前期準備,指導**村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做好項目建設及復工復產各項準備工作。2月24日,***建設項目順利復工;3月3日***建設項目正式開工。***工程項目前期各項工作進展順利。項目的復工開工建設,為順利完成今年脫貧攻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現狀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是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的基層基礎性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要加強領導,認真謀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基層平臺建設推進方案。就目前發展而言,我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難以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應有的效用,其內容相對繁雜,服務難度較大,建設質量與服務水平都難以適應時代社會發展的要求。
2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工作職責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從宏觀角度來講其工作職責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主要指鄉鎮事務所的工作職責,其中主要包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政策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針對某地開展組織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的調研數據;促進就業發展、提供就業指導、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服務等;協調相關部門及職業技能培訓對人才的需要,充分發揮人才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等。
另一方面指社區與村居協理員的工作職責,其中主要包含:建立完善社區與村居勞動力平臺保障體系并有效加以管理落實;針對社區及村居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信息的搜集與審查,建立完善的信息庫;掌握社區與村居參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人員的信息,為其提供全面的求職信息,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檔案;協調有關部門完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活動的開展,積極調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作與其他相關工作之間的矛盾;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宣傳指導工作,針對重要信息進行整理、數據分類,提供可靠的工作意見;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作的布置。以上兩個方面的充分發揮將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的創建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存在問題
3.1人員管理方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作人員大多數身兼多個崗位與職責,很多問題的發生并不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與解決。大多數工作人員在處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問題上,還要處理部分當地政府官員所應該承擔的工作任務,進而導致一人兼多個崗位任務,這樣不僅僅使其工作任務繁重,難以專職進行處理問題,更會導致在處理問題上不能準確地加以解決,不利于基層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與發展。
3.2工作經費方面。經費問題作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創建的基礎,對其公共服務平臺的開展與實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影響。很多鄉鎮企業工作的開展不僅僅需要上級的支持與贊同,更需要資金來開展項目,進行預算,從而有效的保障社會民生事業的大力發展。但實際上,在某些地區甚至存在著工作人員沒有編制,工資難以保障等現象,資金的嚴重缺乏降低了工作人員對公共服務平臺的創建與開展,打消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嚴重滯后。
3.3人員素質方面。人員素質的高低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創建開展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的創建涉及面比較廣泛,且政策性比較強,內容復雜豐富,并與人們生產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
4 加強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4.1把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擺上重要位置。隨著城鄉建設的不斷變化與發展,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在城鄉統籌發展過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下,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對農村就業及社會保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所以,從某種角度而言,必須將農業就業及社會保障放在重中之重,從而建立與城鎮相統一的公共社會服務體系,加快農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對實現城鄉統籌協作有著重要的意義
4.2規范完善基層平臺工作機構,配置人員。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離不開人的管理與發展,人作為主體,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公共服務平臺的有效運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須加強人力資源的管理與完善,建立基層管理人員責任負責制,同時結合實際情況,配備專業的人才對基層平臺服務進行管理與維護,此外,還要確保人員的收入狀況,提高他們的工作熱情,有助于基層服務平臺的持續發展。
現代公立醫院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產生了很多新的經濟形式,例如合資醫院、股份醫院等,另外資金運營方式的多樣化改變,使其對外投資業務也慢慢發展起來,而原有的會計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經濟業務類型。公立醫院要通過會計管理來提供更加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就必須認識到原有制度在會計基礎、預算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缺陷,在原有的基礎上,夯實醫院的會計管理制度,提高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水平,以此來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日趨緊張的行業競爭,在保持公立醫院公益性的基礎上持續健康發展。
二、關于構建公立醫院會計管理運行新模式的建議
(一)政府宏觀調控
公立醫院作為事業單位,在會計管理模式問題上,應該以政府的管理改革模式為參照,以服務模式為主,充分發揮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作用。要求公立醫院充分協助政府工作,創建公正、透明的醫藥交易市場,根據政府下達的各項規范進行會計管理工作,實現以政府宏觀主導的公立醫院會計管理模式。
(二)形成多元化的會計管理模式
新形勢下的公立醫院會計管理模式應該在政府宏觀主導的前提下,在行業自律法規化進程的監督下,形成見賢思齊、取長補短的多元化會計管理模式。首先,公立醫院要逐步向服務模式轉變,在政府部門統一領導的同時根據地區差異進行分級管理,嚴格遵循政府出臺的會計政策和準則,協助政府部門對醫藥行業的監管,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現行業的公平化和透明化。增強公立醫院的服務職能,協助公立醫院應根據行業情況制定適合的行業準則,形成由自律懲戒制度、質量監察機制、誠信制度等組成的自律監管體系。
(三)完善預算管理體系
預算的編制不僅是公立醫院會計管理工作的起點,更是或不可缺的關鍵環節,醫院可以通過年度收支計劃的編制來指導會計管理工作、實現公立醫院的發展戰略規劃。在公立醫院原有的會計管理工作中,預算管理多流于形式,并沒有實現科學的配置資源。為此,在新的會計管理運行模式下,財務人員應更加關注醫院的實際情況和資金狀況,統籌兼顧,減少不合理的支出,把人力、物力、財力集中投入到重點項目和建設中。細化預算指標,分配到不同科室,并通過內部審計來考核各個科室的預算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獎勵,保證全面預算的高效執行。盡量減少采購計劃外的不必要支出,在資金收支方面加強監管,合理調度資金,對預算計劃外的采購申請,要嚴格審核,經醫院主要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避免資金濫用。
(四)加大成本核算力度
提高公立醫院成本核算和控制的能力,有利于公立醫院降低醫療成本,增強其對社會大眾的服務職能,助其更好地融入到市場經濟中。公立醫院要致力于加大成本核算的范圍,使每個科室都承擔成本核算的具體指標,有計劃地減少開支。月末時,組織財務人員具體分析責任目標成本和實際消耗之間的偏差,分析差異原因,并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改進。在此基礎上,管理者可以通過對醫療質量和費用水平的考核,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感,調動其積極性,從而全面對醫療服務實行成本控制。對后勤部門、醫院行政部門等輔助機構,也應適當分配成本核算目標,樹立職工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觀念。
三、妥善運行公立醫院會計管理新模式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部門健全相關會計法規體系
規范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是保證公立醫院會計管理工作有序展開的基礎環節,政府部門必須結合公立醫院的發展水平和社會環境,出臺滿足公立醫院會計工作需求的并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會計法規體系,在建立健全會計準則的同時規范內部、外部的審計工作。除此之外,政府還需制定相關的配套制度,對公立醫院的財務管理、預算機制、監督體系等進行進一步規范。
(二)拓寬公立醫院的融資渠道
目前,公立醫院的資金來源以政府的財政補助為主,再加上藥品的差價及醫療服務相關收入,而隨著醫療改革的進行,政府對藥品差價和醫療服務收入都進行了嚴格控制,政府補助的力度無法滿足處于轉型中公立醫院對資金的需求。為此公立醫院必須拓寬融資渠道,幫助資產成本的降低,解決目前存在的資金短缺情況。公立醫院可以向銀行申請信貸資金,特別是具有低息、貼息特點的扶貧貸款和專項貸款。對大型設備可以以融資租賃代替一次性的巨大投入,實現有限資金的合理配置。通過并購其他醫院、醫療合作和股份合作經營等方式,引入外部資金,為公立醫院創造新機遇的同時學習先進的會計管理模式。
(三)提高會計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文章編號:1673-0992(2009)03-0106-01
摘要: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加入WTO以后,關稅水平將會越來越降低,國外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可能性也將提高、因而利用保障措施保護那些競爭力較弱且又處于進口產品競爭壓力下的行業就顯得十分地迫切。
關鍵詞:WTO保障措施 出口 影響
引言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也稱緊急保護措施(emergency action),是指當某項產品進口數量激增并造成進口成員方國內相關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方政府可以對該產品實施的限制進口措施,又被稱為多邊貿易體制穩定運行的“安全閥”,在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中發揮特殊重要的作用。
1 保障措施的特點
該措施具有以下特點:它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產品進口,而不是不公平貿易的做法;它適用的實體和程序要求非常嚴格;它是基于非歧視性原則實施;它的實施期限和頻度均有限制;它需與利益受損方進行貿易補償談判。若談判不成,則利益受損方有權行使實質水平對等的報復權。事實上,一宗保障措施調查所產生的影響遠遠大于一宗反傾銷調查,因為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個別國家,而保障措施則針對所有外來進口,一項調查往往涉及5-10個國家。
從國際法原理上看,這一措施是國際法上情勢變遷原則(在發生了締結條約時不可預見的情形或者根本變化時允許條約方解除所承擔的條約義務)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表現,是賦予各成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特殊救濟措施。其性質是一種建立在體制中的例外,實質是規定免除一定體制下成員方的義務條件和程序。通過這一措施可以增加各國談判的回旋余地,避免粗暴的方式解決國際糾紛。維護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內在統一。
2 WTO保障措施對中國出口的影響及原因分析
2.1 WTO保障措施對中國出口的影響
(1)中國已經成為保障措施的受害國
據統計。共有23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案件68件,也就是說全球約有三分之二的保障措施案件實質性涉及到中國(WTO統計中有些案件沒有統計1,其中有14件“特殊保障措施”案件。主要國家是美國、俄羅斯、土耳其和哥倫比亞對中國實施保障措施,案件合計達34件。占全部對中國保障措施案件的一半:主要針對中國的金屬和鋼鐵、紡織等產品,中國已經成為國際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國。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對中國的保障措施案件的實施并不規范,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協定》。
(2)保障措施的目的是阻止進口劇增
對于像中國這樣快速出口的國家來說。保障措施的影響無疑是重大的,但對于美國這樣的經濟規模龐大、出口速度相對較低的發達國家來說,卻是有利的。這可以從保障措施的補救措施來看,按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減少進口不能超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2.2WTO保障措施對中國出口影響的原因分析
第一,對何為“不可預見的發展”,GATT第19條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1951年“捷克訴美國對皮帽的進口限制”案中,美國援引第19條中的“不可預見的發展”為自己采取保障措施作辯解,專家小組將其解釋為:在關稅減讓后發生的在減讓談判時不能合理預測到的情況,但到底什么樣的情況才能被判定為“不能合理預測”,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而在“新西蘭、澳大利亞訴美國進口羊肉”一案中,專家小組又將“未預見的發展”(unforeseen)與“不可預見的發展”(unforeseen-able)認定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不可預見發展”條款的性質在理論和實踐中均有爭議。從而影響到成員方的舉證責任。雖然第19條第1款與《保障措施協議》對“不可預見的發展”在內容上規定不一致,在實踐中涉及有關保障措施的具體案件中,DSB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第19條第1款與《協議》并不存在沖突,但對“不可預見發展”條款的性質卻存在不同認識。
3 實施對策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出口產品也越來越頻繁的成為國外進口限制措施鎖定的目標。隨著WTO成員對保障措施規則的更透徹理解。《保障措施協議》關于報復權的規定局限性將有可能導致保障措施實施數量的大量增加。據此。我國應采取如下對策:
(1)加強對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及其案例的研究
世貿組織是建立在規則上的一個國際機構。既然想參與世貿組織這個游戲。必須先弄清楚游戲的規則。在對規則研究的同時,還需要我們對WTO現有的保障措施爭端解決情況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特別是要深入研究現有的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研究既往案例中申訴方與被訴方的控辯內容,總結其它世貿組織成員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經驗與教訓。以便為我所用。
(2)開通信息渠道,建立預警機制
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政府有關部門要跟蹤一些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尤其是進口與出口激增、進口與出口價格急速變化的產品;貿易主管部門、國內相關產業主管部門之間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相互通報產品國內生產、銷售與進出口貿易情況:相關企業的行業組織如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及時通報,提供有關情況。政府部門作好對企業的服務。政府和企業都要掌握世貿組織規則。共享各種資源。建立信息預警機制,在貿易爭端發生之前、發生之際盡快提出各種可能的預處理方案。
(3)多層次的積極參與多雙邊各階段的工作,保障我出口利益
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宣布,對10種進口鋼材采取保障措施,在為期3年的時間里,加征最高達30%的關稅。[1]包括
6、專家組報告
dsu第16條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散發給各成員后60天內,如果當事方沒有提出上訴,則該報告應提交dsb會議討論通過。
本案中,專家組報告于2003年5月2日向當事方散發,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員散發,因為需要把 英文 翻譯成法文和西班牙文。
此外,本案還涉及了單獨報告問題。
如上所述,dsu第9條規定,如果一個以上成員就同一事項請求設立專家組,那么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當設立單一專家組(single panel)。但這種安排應當考慮到所有有關成員的權利;專家組在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時,應當確保當事方的權利不受損害,就像由單獨專家組(separate panels)審理一樣。如果一個當事方提出要求,專家組就應當(shall)作出單獨報告(separate reports)(第9條第2款)。
2003年1月28日,美國提出請求,要求專家組作出8個單獨報告,而不是一個報告。美國稱,提出如此請求,是為了保護其在dsu中的權利,包括尋求與一個或多個起訴方達成解決辦法,不通過報告或不上訴;而這個權利決定于單獨報告的存在。
2003年1月30日,起訴方對這個要求表示反對,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特別是這個請求不夠及時,如果滿足這個請求就會延誤作出報告的時間,以及起訴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個報告,就會以不同的方式陳述觀點。
當事方隨后多次交換了意見。2003年2月3日,專家組致函當事方,稱將在中期報告中對美國的請求作出決定,但即使接受美國的請求,這些單獨報告的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的。2003年2月6日,專家組作出了單一的描述性部分。
最后,專家組決定采取由8個專家組報告組成的一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應當視為8個單獨報告,涉及本案8個起訴方中的每一個起訴方。在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這8個爭議是通過單一專家組程序審理的。在這份單一文件中,對于專家組決定裁決的請求,裁決也是共同的。按照司法節制的原則,專家組主要審查了起訴方的共同主張,因此可以作出共同裁決以解決爭端。最后,這份文件的結論和建議是針對每個起訴方作出的,每個起訴方都有單獨編號。
如上述關于單獨報告問題的裁決所說,結論和建議是針對每個起訴方作出的,每個起訴方都有單獨編號。因此,這個部分是針對單個成員的,例如“對歐共體主張的結論和建議”,共8個部分,但統一編號為“xi”。事實上,對每個成員主張的結論和建議的結構和內容是相同的,僅有的例外是日本、韓國和巴西沒有“未預見 發展 ”這一部分,因為日本沒有提出這個請求,而韓國和巴西雖然在設立專家組請求中就未預見發展提出了主張,但在第一、二次書面陳述中,沒有論證這個主張或者要求就這個問題作出裁決。
四、上訴審議階段
1、要求通過專家組報告
dsu第16條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各成員20天后,dsb方可審議通過報告;除非一當事方提起上訴,或者dsb一致決定不通過該報告,該報告應當獲得通過。
對于勝訴方何時可以要求召開dsb會議通過報告,是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后20天內,還是在20天后,dsu沒有規定。從實踐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將通過專家組報告列入dsb會議議程或要求專門召開dsb會議的。例如,從專家組報告散發之日起,以下案件通過專家組報告列入dsb會議議程的日期分別是:加拿大藥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車產業案20天,[30]印尼汽車產業案21天。[31]按照慣例,要求召開dsb會議,應當提前10天提出。因此可以推論出,勝訴方要求召開dsb會議是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后20天內作出的。
本案中,專家組于7月11日散發報告。起訴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開特別會議,通過專家組報告。但8月11日,美國向dsb提交了上訴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32]因此,專家組報告沒有通過。從這個時間安排看,起訴方是在專家組散發報告20天后才請求通過專家組報告的。
2、交叉上訴
根據wto《上訴審議工作程序》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上訴通知作出后15日內,原上訴方之外的當事方可以加入該上訴,也可以就專家組報告中的其他 法律 錯誤提起上訴。也就是說,其他當事方有15天的時間決定是否加入其他當事方提起的上訴。其他當事方也可以單獨提起上訴。單獨上訴可以在該15日內提起,也可以在此后提起(但必須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后60日內,即專家組報告被dsb提供前[33]),但這種上訴應由相同的上訴成員審理。這就是“交叉上訴”(cross appeal)的情況。例如,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美國敗訴,因此提起上訴。而歐共體和日本也就專家組報告中不利于歐共體和日本的一些問題提出了上訴。但這種上訴是“附條件的上訴”(conditional appeal),即請求上訴機構,只有在上訴機構推翻專家組報告中有利于歐共體和日本的裁決部分的情況下,才就歐共體和日本單獨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34]
本案中,起訴方提出了多個主張,但專家組只對其中的幾個主張作出了裁決,就足以認定美國的措施沒有法律依據,違反了保障措施協定和gatt的義務。然而,專家組行使司法節制權(judicial economy)而沒有審查的美國措施的其他方面的違法性仍然存在;盡管起訴方認為上訴機構沒有理由不同意專家組的整體結論,但如果上訴機構的裁決的確影響了專家組的裁決(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則專家組行使司法節制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上訴機構就應當對這些問題進行審查。因此,起訴方就專家組沒有審查的一些主張提出上訴,提交了“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條件的上訴。提交這種上訴書面陳述的日期,是以美國上訴通知為起算點的,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韓國和巴西提交了聯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象歐共體等8方就美國的上訴書面陳述提交被上訴方書面陳述一樣,美國也就8方的“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提交了“被上訴方書面陳述”。上訴機構最后裁決認為,由于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裁決,因此對“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中的主張進行審查的條件并未出現,因此沒有必要審查這些主張。
3、上訴審議程序
上訴審議程序規定在dsu第17條和《上訴審議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根據《上訴審議工作程序》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審議聽證會原則上應當在上訴通知后30日內舉行。但本案的聽證會是在9月29、30日舉行的,即是在上訴通知后48、49日舉行的。
根據dsu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每個案件由3名上訴機構成員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訴機構主席,并且是上訴機構中唯一一位從1995年就擔任上訴機構成員的人。他作風嚴謹,對聽證會時間和秩序要求嚴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聽證會很有個性化色彩。[35]]
聽證會分兩部分。首先是當事方發言,簡要闡述自己的觀點。上訴機構對上訴和交叉上訴的內容未作區分;美國在口頭陳述中沒有提及交叉上訴的內容,而歐共體等8方則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別宣讀就美國上訴的辯駁和交叉上訴的內容。然后是上訴機構成員向當事方提問。與專家組聽證會不同的是,當事方之間并不互相提問。但是,在一當事方回答問題后,其他當事方舉牌經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就某個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聽證會,并且除了沒有第一部份的口頭陳述之外,也可以回答專家組向所有參加方提出的問題,或者主動要求發言。與專家組聽證會期間第三方只能參加為其專門召開的會議相比,第三方在上訴審議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權利。
上訴方主要是指責專家組的裁決在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方面如何錯誤,而被上訴方則百般為專家組的裁決辯護。雖然專家組裁決中,很多推理和結論都是起訴方的觀點,但也有很多是專家組自己的理解。因此,對于專家組裁決中某一觀點或結論的含義,雙方在上訴階段常常會提出自己的理解。這讓人感覺到,如果專家組在場,會提供更為準確的解釋。事實上,上訴是針對專家組裁決的,被上訴方應當是專家組才對。即上訴方指責專家組裁決,由專家組作出辯護。這實際上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根本問題,即誰應當是上訴階段“被告”的問題。
【注釋】
[1] 這10種產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熱軋鋼、冷軋鋼和涂鍍板;熱軋棒材;冷軋棒材;螺紋鋼;焊管類產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頭;不銹鋼棒材;不銹鋼桿材;鍍錫類產品;不銹鋼線材。 [2]歐共體、日本、韓國、 中國 、瑞士、挪威、新西蘭和巴西等8個成員將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措施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見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
[3] 本案還有7個第三方:加拿大、中國臺北、古巴、墨西哥、泰國、土耳其、委內瑞拉。馬來西亞撤出第三方。
[4] 歐共體第一次書面陳述,第2段。
[5] 美國上訴書面陳述,第6段。
[6] 美國第一次書面陳述,第1段。
[7]美國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
[8] 美國鋼管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
[9] 見外經貿部網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
[10] 在該案中,美國總統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顯然沒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機會”。歐盟、韓國等宣布對此保留權利,認為美國應最遲在2月20日開始提供磋商的機會。
[11] 在美國面筋案中,歐共體從wto裁決報告通過后第5天起,對來自美國的部分產品實施關稅配額限制,時間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國根據dsu的規定,要求與歐共體進行磋商,認為歐共體的報復措施雖然通報了貨物貿易理事會,但從未列入該理事會的議程;歐共體沒有就報復水平是否相當的問題與美國進行磋商。見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來,美國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對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長。該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實施的,已經實施了3年。美國沒有就歐共體的報復措施進一步要求設立專家組;歐共體的報復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終止。
[12] 事實上,第8條第2款規定的報復必須在90天內實施,和第3款規定的絕對增長并符合協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內實施,也有令人困惑之處。例如,wto裁決不可能在90天內作出,如何滿足90天的條件,就成為了一個問題。作者曾與姜麗勇討論過這個問題。
[13] 見wto文件:
(1)歐共體:g/c/10,g/sg/43,15 may 2002。報復清單分“短單”和“長單”。歐共體認為,美國保障措施所適用的10種鋼鐵產品,有些是進口相對增加的;基于美國對這些產品限制而對歐共體造成的影響,歐共體可以在美國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內實施。因此歐共體“短單”提出,歐共體保留以下權利:不早于6月18日,對來自美國的干鮮果品等農產品,服裝等紡織品,以及部分輕工產品,加征100%關稅,金額約3.64億美元,將影響3.64億美元的進口。“長單”是那些不能確定為進口相對增加的鋼鐵產品給歐共體所造成的影響,要等wto裁決美國的這些措施不符合wto協定。因此,歐共體宣布保留以下權利:對于來自美國的農產品、紡織品、五礦化工產品和輕工產品,加征8-30%關稅,金額約5.83億美元,將影響22.42億美元的進口,將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決美國保障措施違反wto有關規定后第5天實施(如果這個時間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的報復也分“短單”和“長單”,時限與歐共體相同。其中,“短單”針對某些鋼鐵產品加征100%關稅,金額4,882,547美元。“長單”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沒有列舉產品。
(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時限與歐共體“長單”相同,針對某些水果、煙草、鋼鐵產品和槍支等,金額5.573百萬美元,將影響18.577百萬美元的進口,但沒有說明加征關稅稅率
(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時限與歐共體“長單”相同,針對某些農產品、輕工產品,加征從量關稅,金額3,022,529美元,將影響36,562,424美元的進口。
(5)中國: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權利:從2005年3月,或者wto認定美國措施不符合wto協議后第5天對來自美國的廢紙、豆油和電動壓縮機加征24%的關稅,加征后的關稅額為9400萬美元。
[14] 見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韓國: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蘭: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
[15] dsu第3條第3款。
[16] 美國對新鮮和冷凍大西洋大馬哈魚征收反傾銷稅案,1994年4月27日報告,第332-338頁。但專家組如何知道某事項是否在磋商中討論過,則需要當事方舉證。由于磋商是秘密進行的,并且沒有正式記錄,所以起訴方保留對磋商事項的記錄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員就使用書面提問的方式。參見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
[17] dsu第4條第3款。
[18] 見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
[19](1)磋商結束后,6方發表了聯合新聞聲明。聯合新聞聲明指出,聯合磋商發出了全球鋼鐵市場的所有貿易方對美國保護主義措施表示強烈關注的明確信號。在此次聯合磋商中,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和挪威向美國表達了他們的共同觀點,即美國的保護主義措施違反了wto關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們還對盡管上訴機構已對6起訴諸wto的美國保障措施案判為違規,而美國仍然有計劃地濫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關注。他們最后要求美國立刻停止實施與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內解決爭端,那么他們將提出設立wto專家組的要求。作為第一個起訴方,歐盟最早將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設立wto專家組的要求。見外經貿部網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
(2)專家組裁決后,本案起訴方歐共體、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和巴西等8個成員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在該案中取得了全面勝利。見歐共體官方網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lg=en 。
(3)上訴機構作出最終裁決后,8方再次發表聯合聲明,歡迎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裁決,認為美國應當立即終止保障措施;如果美國不撤銷保障措施,有關成員就有權采取報復措施,并依據wto規則采取其他適當行動。見歐共體網站: 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lg=en 。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21] 見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22] 見wto文件:wt/ds259/9。
[23] 見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條第2-5款
[25] dsu第12條第6款。
[26] 見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
[27] dsu第18條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專家組的書面陳述,如果該成員要求保密,則其他成員應將其視作保密材料,但該成員應請求必須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對外提供。
[28] 在“美國對巴基斯坦棉紗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國棉紗案)”(wt/ds192)中期審議中,美國提出,該部分對巴基斯坦觀點的介紹太多,因而損害了美國的權利,要求專家組作出修改。但專家組認為不存在對美國的損害,因而沒有接受美國的要求。見專家組報告,第7.4-7.14段。
[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
[3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
[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
[32] 見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
通過對《會議紀要》的學習,我主要有以下幾點心得:
1、安全生產,不是口號
安全生產,這是我們電力工作者每時每刻都能聽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這不僅僅是個口號,更是我們工作的第一準則,是我們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險。忘記了這個準則,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電老虎”的籠子里。這也是造成“蚌埠5.12”事故的主要原因。這樣的態度,不出事故才是怪事。
2、服從指揮、聽從調度
如果沒有各項安全保障措施,電力工作的危險程度要遠遠大于戰爭。因為戰爭并不是每個人都會犧牲,而電力生產如果沒有安全生產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過“電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沒有運籌帷幄、如果沒有靈活指揮、沒有各兵種、各單位協調配合,就要輸掉戰爭。電力工作也一樣,如果沒有安全生產措施為武器、如果沒有嚴格的指揮,松松散散、各自為戰、不服從指揮,就很有可能造成自傷、誤傷事故,甚至發生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同時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絕不亞于輸掉一場戰爭造成的后果。因此電力工作就要象軍隊那樣,紀律嚴明,指揮到位。“蚌埠5.12”事故就嚴重的存在組織不利、管理松散、現場混亂的情況,如此一來,怎能不吃敗仗?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規定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
不僅如此,該條還規定如一WTO成員認為這種保障措施或根據雙邊協商達成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
作為僅適用于中國的機制,對中國特定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機制在采用市場擾亂和貿易轉移的概念、調查時的審查內容、提前磋商、中國能采取的報復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協定》具有較大的差異。
隨著中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包括韓國、日本、美國、歐盟、加拿大、印度等國家紛紛制定或修訂相關的國內法令,以備將來在必要時,可采取這種特別保障措施。韓國是在中國正式入世當日,以貿易委員會告示第2001-4號公布了“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并于當日開始施行。
此后,韓國相繼于2002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9月29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對《關稅法》2)、《關稅法施行令》3)、《對外貿易法》4)、《對外貿易法施行令》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7)8)的相關部分作出修訂。
Ⅰ.過渡性保障措施概述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5-250段規定了過渡性保障措施,該措施的適用應在中國入世后十二年終止。9)
一、適用條件
過渡性保障措施以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為發動條件。10)
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為了防止間接出口,引進了貿易轉移作為另外一個發動條件。即如一WTO成員認為另外一個WTO成員以市場擾亂為由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11)
《保障措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這明確指出了保障措施應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或不歧視原則,即不分產品的來源,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的實施保障措施。《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卻規定:“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意味著任何一個WTO成員都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有選擇性的采取保障措施,從而有權背離《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非選擇性”。
并且《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第八款增加了貿易轉移條款,意味著中國不但要對出口產品給特定成員造成的市場擾亂負責,而且還要對該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后產生的貿易轉移負責。如果有一個WTO成員對某項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則可能導致其他WTO成員競相效仿。
二、審查因素
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以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市場擾亂、進口和市場擾亂之間的因果關系為一個發動條件。《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12) 這里使用的“實質損害”概念在字面上與《反傾銷協定》中所使用的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相同。而針對不公平貿易的《反傾銷協定》中實質損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損害程度比針對公平貿易的《保障措施協定》中嚴重損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損害程度要低。因此,我們不難推出:特別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損害程度應當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損害程度低。
并且按照貿易轉移采取的保障措施不需要證明對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無疑使針對中國的保障措施標準進一步降低。
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長的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對國內產業的任何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受影響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13)
而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在確定增加的進口是否對一國內產業已經或正在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調查中,主管機關應評估影響該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的客觀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產品按絕對值和相對值計算的進口增加的比率和數量,增加的進口所占國內市場的份額,以及銷售水平、產量、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和虧損及就業的變化。14)
如此比較,在審查因素方面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少得多,也容易得多。
在確定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的行動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時應適用客觀標準,需審查的因素包括:(ⅰ) 進口至WTO進口成員的中國產品市場份額的實際或迫近增長;(ⅱ) 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擬議采取行動的性質或程度;(ⅲ) 由于采取或擬議中的行動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ⅳ)有關產品在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的供求關系;(ⅴ) 來自中國的產品對于根據議定書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和對于WTO進口成員的出口程度。15)
三、提前磋商
按過渡性保障措施的規定,在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受中國產品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定》采取措施。如在這些雙邊磋商過程中,雙方同意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動,則中國應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16)
同樣,如一WTO成員認為按過渡性保障措施的規定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后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17)
從某種程度上說,《保障措施協定》正是為了規范GATT1994第十九條的適用并消除WTO成員之間的“灰色區域”安排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協定》第十一條是專門規范“灰色區”行為的條款,該條第一款(b)項規定: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采取或維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任何其他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議定書》的規定,如果中國同意其出口是造成市場擾亂的重要原因,中國應采取諸如自動出口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即使未經過爭端解決機構的爭端解決程序,中國也有義務采取自動限制出口等措施。
可以說在一般保障措施18)上所說的提前磋商較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上所說的提前磋商而言補償性質較強。19)
四、措施內容及期限
《入世議定書》規定,作為補救措施,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相關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20) 為處理重大貿易轉移而采取的措施將在所涉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對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采取的措施終止后不遲于三十天終止。21) 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22)
在保障措施的實施形式方面,《保障措施協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果使用數量限制,除非提出明確的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該措施不得導致進口量減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時間的水平,該水平應為可獲得統計數據的、最近三個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量;如果保障措施的預計實施期限超過一年,則應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漸放寬該措施。這兩項規定反映了補救損害和便利調整的基本原則。在這方面,《入世議定書》特別保障條款并無類似的規定。因此,如果嚴格解釋《入世議定書》,WTO成員并無義務維持最近一段時間的進口水平或逐漸放寬其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就救濟措施期限而言,過渡性保障措施僅規定‘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采取措施,而并未具體規定期限。對于延長,也僅規定‘該措施的適用期可以延長,只要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確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而并未具體規定期限。這些同一般保障措施的最初實施期不得超過四年,即使包括任何臨時措施的實施期、最初實施期及任何延長,也不得超過八年23)的規定不同。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g)段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的內容只是限制其他WTO成員進行調查的時間,避免其在前一次調查中沒有發現市場擾亂而在短時間內再次進行調查。但是,這一條款對于采取特保措施的時間間隔并沒有規定。
五、臨時措施
《入世議定書》規定,在遲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影響的WTO成員可根據一項有關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24)
六、報復措施
《入世議定書》規定,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二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的絕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三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25)
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出口成員有權在不遲于該保障措施實施后九十天,并在貨物貿易理事會收到此中止的書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滿后,對實施保障措施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等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只要貨物貿易理事會對此中止不持異議。26)
相比而言,對基于相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中國有權在實施二年后采取報復措施,對基于絕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國和WTO成員均有權在實施三年后采取報復措施。無疑剝奪了在基于相對增長下中國作為一般WTO成員所能立即進行報復的權利。
《保障措施協定》的第九條具體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待遇:第一款規定: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產品,只要其有關產品的進口份額在進口成員中不超過3%,即不得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但是進口份額不超過3%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份額總計不得超過有關產產品總井口的9%。第二款規定: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有權將一保障措施的實施期(八年)再延長二年。但根據《入世議定書》的規定,WTO成員可以只針對中國產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國出口的產品是否在該成員國進口產品中占3%以上,這幾乎完全剝奪了中國享受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機會。
Ⅱ.韓國對特別保障措施制定或修訂相關法令的概況及其實施機構
目前,在韓國跟特別保障措施相關的法令共有七部,即對外貿易法及其施行令、關稅法及其施行令、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及其施行令、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等。
而跟特別保障措施的運營相關的機關共有三個,即貿易委員會、財政經濟部和產業資源部。其中,由產業資源部內設機構——貿易委員會主管調查事項,并作出裁決。如果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認為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將向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建議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而最終措施將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發動。其中,以提高關稅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而以限制進口數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按規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韓國不得再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27)
作為調查主管的貿易委員會由委員長一人和委員八人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常任,而且常任委員由公務員擔任。28) 而委員長則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員會統轄委員會的業務,當委員長因事故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由常任委員其職務。29)
貿易委員會下設貿易調查室,而貿易調查室又下設調查綜合課、產業損害調查課、價格調查課及進出口調查課。30) 其中,產業損害調查申請由調查綜合課接收,31) 而產業損害調查課則分管是否因外國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國內產業損害的決定相關事項和隨后的調查、裁決、救濟措施、對救濟措施的再檢討及再審相關事項。32)
Ⅲ.對韓國特別保障機制的分析
一、特別保障措施的調查
(一)調查申請資格
當以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韓國時,其增長的數量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或另外一個WTO成員以市場擾亂為由采取的救濟或防止措施造成進入韓國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的,對生產該產品的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者或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向貿易委員會申請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33)
(二)調查申請資料
申請進行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給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34)
(三)調查開始
貿易委員會在收到調查申請后,應在申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是否進行調查。35)
貿易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進行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不對該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或不是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第二、經過對申請書及證明材料的審查,認為該產品不是導致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原因;第三、進行調查前,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已喪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包括做出不予調查的決定或作出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裁決),但是,如果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與否、該產品的進口對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產生的影響、該產品的進口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產生的影響發生變化,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認為確保履行同中國達成的協議有困難而予以申請的除外。36)
在調查進行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貿易委員會應終止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以貿易條件的變動或同被調查出口商達成協議等為由撤回調查申請;第二、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以同中國達成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等的協議為由建議中止調查。37)
(四)調查期限
對于因中國特定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貿易轉移、阻礙交易發展等事實進行的調查期原則上定為三年以上。38)
貿易委員會決定進行調查的,應在調查開始之日起四個月內決定該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條件。但,如該調查內容復雜或調查申請人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長該期限的,可在二個月的范圍內延長調查期限。39)
(五)調查方法
貿易委員會可采用調查問卷、實地核查、召開聽證會和當事人會議等方法進行調查。
首先,貿易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40) 此時,應給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關系人提出正當理由要求延長的,可予以延長。41)
其次,貿易委員會認為為確認國內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消費者、流通業者、國外供應商等的生產、銷售設施和資料,交易對象國對韓國的出口增長可能性,被調查產業現狀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調查團到現場進行調查。但,對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進行的實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調查人達成協議并通報該國,如沒有反對意見才能進行。42) 如果要在向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派遣的調查團成員中包括非公務員,要向該國及相關被調查人通報。43) 貿易委員會就組成調查團的事宜向相關部門和人員提出協助請求的,應以記載有調查目的、主要內容及日程等內容的書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貿易委員會也可以就該調查召開聽證會、45) 當事人會議。46) 召開當事人會議的,貿易委員會要對在當事人會議中提示的材料等進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閱覽或復印,除非有營業秘密,應予許可。47)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證據,但,應在隨后的一周內向貿易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才會被作為考慮對象。48) 利害關系人可在調查期間內隨時向貿易委員會就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救濟方案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意見。49)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必要的,可就貿易委員會的調查事項委托人,此時,應向貿易委員會提交證明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明確的權限。50)
為了向貿易委員會提出而準備的材料應為韓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準備的材料在解釋上存在困難,貿易委員會可要求就該部分提供韓文翻譯。51) 調查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做陳述時,應使用韓國語,但外國人親自參加時,可通過翻譯做陳述。52)
二、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
要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應證明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或因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發動的特別保障措施導致該產品對韓國市場的貿易轉移。
(一)進口增長
“進口增長”是指一定期間內原產于中國的某種產品進口量發生絕對增長或較韓國國內生產相對增長。53)
(二)國內產業
“國內產業”是指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體國內生產者或在國內生產總量中占有相當部分的國內生產者集團。如國內生產者兼營進口的,僅指國內生產部分。當國內生產者除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外,還生產其他產品的,僅指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那一部分。
“與該國內產業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該產品國內生產總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或生產者團體;第二、占該產品國內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團體,但涉及農、林、水產業時,指由五人以上的該產品生產者組成的團體;第三、該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經各產業勞動組合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許可設立的協會、組合。但,滿足這些條件的生產者以影響國內市場中競爭的程度進口該產品時,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場擾亂
“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是指因中國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55)
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應對進口產品是否增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的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其他客觀事實進行調查。56) 在對這些事項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考慮該進口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各國的出口程度。57)
(四)貿易轉移
“貿易轉移”是指因另外一個WTO成員為防止或救濟由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的市場擾亂而同中國達成的雙邊協議或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造成該產品進入到韓國市場的數量增長。58)
在確定是否造成貿易轉移時,貿易委員會應對貿易轉移規模是否重大、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59) 在對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審查該進口產品在韓國國內的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中國產品進口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采取保障措施的WTO成員和韓國市場的出口程度。60)
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
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裁決該產品符合發動特別保障措施條件的,可自該裁決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在防止或救濟因該產品進口而導致的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損害所需限度內決定特別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措施。貿易委員會建議采取的措施包括關稅率調整、進口產品數量限制、其他為救濟國內產業損害或促進結構調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貿易委員會應將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延長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62)
(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
調查申請人向貿易委員會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貿易委員會在聽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該產業相關事業者集團等的意見后,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如果調查內容復雜,貿易委員會可在一個月內延長期限。
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的申請人應將記載有因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而造成的國內產業損害嚴重程度,申請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程度、期間,其他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所需事項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貿易委員會。63)
在對是否造成市場擾亂進行的調查過程中,貿易委員會認為如不采取緊急保障措施,被調查產業將會造成難以補救損害的重大情況下,可根據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在不得超過200天的期間內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接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后,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但,如果對象產業屬于農、林、水產業,因季節性、易腐爛等原因,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應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天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相關機構或團體進行協商等程序的,該期間不包括在內。還有,就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65)
臨時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66) 如貿易委員會經過調查,最終認定進口產品并未造成或威脅造成國內市場擾亂的,應返還該特別產品臨時緊急關稅或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67)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決定是否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如認為必要,可在20天內延長決定時間。68) 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69) 對特定產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對象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予以規定。70)
產業資源部長官采取臨時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決定,僅適用于措施施行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71) 對特定產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的對象產品、數量、適用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72)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73)
(三)提前磋商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政府就關于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的措施進行磋商。如在磋商中雙方達成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在自中國政府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同樣,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以貿易轉移為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在磋商請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后六十天內達成雙邊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7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時,應就該措施將對國際通商關系、國民經濟和整體產業產生的影響向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征求意見。75)
(四)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對中國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等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此時,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76)
特別保障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進口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77)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征收緊急關稅的建議后,經過對為保護國內產業是否需要征收緊急關稅、國際通商關系、因征收緊急關稅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征收緊急關稅及征收內容。此時,為了同中國就征收緊急關稅事宜進行磋商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 征收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對正在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特定進口產品征收緊急關稅時,如緊急關稅額不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以該臨時緊急關稅額征收緊急關稅,不另外加收差額;如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返還差額。貿易委員會最終裁決進口產品沒有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返還已征收的臨時緊急關稅。78) 被征收緊急關稅的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規定。79)
產業資源部長官經過對保護該國內產業的必要性、國際通商關系、因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后,決定是否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及限制內容。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僅適用于該措施實施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必要協助。80)
貿易委員會應將開始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81)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82)
(五)特別保障措施的延長
在為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有必要時,特別保障措施的適用期限可以延長。83) 申請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在該特別保障措施期滿六個月前提交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第三、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第四、該國內產業正在進行結構調整的證據、該國內產業的結構調整推進實績、其他有必要延長保障措施的理由。如經過貿易委員會調查認為為了防止或救濟國內產業的市場擾亂而有必要延長該措施并做出決定的,應在該措施期滿一個月前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提出延長建議。84)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此時,就延長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85)
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延長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86)
如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延長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適用期限。此時,延長適用期限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的措施相對放寬。87)
以進口轉移為由發動保障措施等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采取的措施終止后三十天內終止特別保障措施,即由財政經濟部長官中止征收特定產品緊急關稅或由產業資源部長官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如其他WTO成員向韓國通報變更對中國產品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應對是否需要變更、撤回或維持已發動的措施做出決定。88)
相關中央機關長官在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或因同中國進行磋商并達成協議等,使得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原因消滅時,應解除該措施。此時認為必要的,可向貿易委員會征求意見。89)
(六)變更及再次發動
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征收緊急關稅決定進行復審,并可根據復審結果變更最初決定,變更后的措施不得嚴于最初的措施。90) 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減輕、解除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91)
在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變更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內容,此時,變更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措施相對放寬。92)
在導致貿易轉移的其他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終止時,應在三十天內終止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如該WTO成員變更相關保障措施并予以通報時,采取該措施的中央行政長官要對重大的市場擾亂是否會持續,是否變更、撤回或維持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決定。93)
Ⅳ.結論
《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允許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保障措施,而它類似于在GATT體制下,波蘭、兇牙利、羅馬尼亞入關時所做的特別保障措施承諾,對中國相當不利。原因是就發動保障措施,減輕了兩方面的重要標準:允許僅以中國為對象發動措施,將嚴重損害要素放寬到跟實質損害相似的市場擾亂,并且還允許在導致貿易轉移時發動措施。
2002年初以來,先后有印度、美國、土耳其、歐盟等國家開始利用此條款采取行動,對我國有關出口產品啟動了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以保護其國內產業利益。其中,2002年8月13日由印度啟動了全球第一起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被調查產品為工業用縫紉機針。2002年8月26日,美國啟動了對軸承傳動器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并且相繼在2002年12月6日,2003年6月16日和2003年9月5日對鋼絲衣架,剎車鼓、機械旋轉部件,易延展鐵水管裝置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而土耳其則于2003年5月1日對我自行車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除此之外,2003年7月11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橘子罐頭同時進行特別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調查。盡管這些調查最終都以已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告終,使得目前第十六條的適用尚無先例,但已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雖然韓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啟動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但是就兩國間貿易總量的日益增長趨勢來看,韓國將來發動這一措施的可能性還是不少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認真研究相關法令,以備將來能夠積極應對。
就韓國的相關法令來看,盡管在中國的《入世議定書》中并未將結構調整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而韓國將其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因為韓國覺得跟萎縮貿易的限制措施相比,給相關產業提供國內支持更加有益。94) 此外,韓國一開始在《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貿易委員會能夠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方式為調整關稅率,而在2003年9月29日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又增添了進口數量限制方式。
將來為了以防萬一,我們不得不做出一些對應策略,以備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發動特別保障措施,例如:
一、通過條約解釋盡量為此種措施的實施限定嚴格的條件,尤其是通過爭端解決機構的解釋來進行限定。我國的特別保障措施,也是某種程度對上述原則的背離或例外,同時也是顧全入世談判大局而接受的結果。它是過渡性的,也是有嚴格的條件的。應當將特別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協定》緊密聯系在一起,除非特別保障措施有特別規定,特別保障措施也應適用《保障措施協定》的有關條款,適用專家組、上訴機構對《保障措施協定》的名詞概念、條款的解釋。二者可以視為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二、建立相關產業的預警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種手段和技術,對一些產品的進出口情況進行跟蹤,特別是那些數量激增和價格變化大的產品。
三、企業在產品出口的方向上要采取多元化戰略,拓展產品出口的國家。產品的最終目的國過于集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就有限。
四、生產和出口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避免特保措施案的發生。
五、我國相關出口企業在面臨進口國保障措施調查的時候,應積極應訴,根據適用保障措施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進行抗辯,避免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保障措施的適用;一旦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了保障措施,中國政府應該行使《保障措施協定》及《入世議定書》中所賦予的權利——對實施國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腳注:
1)馬光,韓國通商法制研究所研究員,韓國高麗大學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聯系方式:maguang@korea.ac.kr
2)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3)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七十六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六十七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
5)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八十九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等)。
6)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WTO特定成員的特別保障措施)。
7)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保障措施等)。
8)根據韓國憲法,韓國的法令等級依次為憲法、法律、總統令、總理令、部令。此外,依據憲法締結的條約和一般被承認的國際法規具有同國內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韓國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9)入世議定書16.9條。
10)入世議定書16.1條。
11)入世議定書16.8條。
12)入世議定書16.4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c)段。
13)Ibid。
14)保障措施協定4.2(a)條。
15)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8段。
16)入世議定書16.1條,16.2條,16.3條。
17)入世議定書16.8條。
18)在本論文中,一般保障措施指根據GATT第十九條和保障措施協定采取的措施。
19)方順子(韓),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制度的引進和今后的運用方向,貿易救濟,2002年4月,p.178。
20)入世議定書16.3條,16.8條。
21)入世議定書16.8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f)段,249段。
22)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g)段。
23)保障措施協定7.1條,7.2條。
24)入世議定書16.7條。
25)入世議定書16.6條。
26)保障措施協定8.2條。
27)對外貿易法施行令第七十六條條第二款,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二款。
28)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三條。
29)貿易委員會編制第四條。
30)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五條。
31)貿易委員會編制第六條第六號。
32)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七條。
3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
3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
3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六款。
3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六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37)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38)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三條。
3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七款。
40)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4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4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4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44)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條。
45)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七條。
46)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47)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48)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49)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九條。
50)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六條。
5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5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5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
5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
5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5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八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三條。
57)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款。
58)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
5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九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60)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61)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八款,第十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62)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五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八條。
6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四款。
6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65)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三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四款,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66)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五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67)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六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68)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69)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
70)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三款。
71)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
72)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7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74)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四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75)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76)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77)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五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78)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79)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三款。
80)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8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8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8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六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七條。
85)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86)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87)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8)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八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8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90)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
91)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實業公司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物資集團一屆一次職代會精神,于3月28日,召開了一屆二次職代會暨2006年工作會議。
會議首先重點學習了集團總經理孫鐵文同志的《推進“四個過渡”,構建和諧企業,為實現物資集團新輝煌而努力奮斗》的工作報告和黨委書記高偉同志的《統一思想真抓實干為推進物資集團和諧發展再做新貢獻》的重要講話。按照物資集團一屆一次職代會總體工作部署,結合實業公司實際,提出了2006年經營發展總的工作指導思想:即以管理局《二次創業指導綱要》為指導,按照集團一屆一次職代會的總體工作部署,全力推進“四個過渡”,圍繞“一個重點”,拓展“兩個市場”,加強“五個管理”,落實“五項工作”,強化“一項保障措施”,實現“兩個目標”,再創公司經營發展新的輝煌。
圍繞“一個重點”:以推進發展,構建和諧為重點,確保各項經營指標的完成,爭創集團先進單位和“四好班子”。版權所有
拓展“兩個市場”:圍繞油田和社會“兩個市場”,做好市場開發工作,實現市場份額最大化。
加強“五項管理”:一是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經營考核體系。二是加強營銷力度,建立健全銷售管理體系。三是加強服務,延伸服務內容,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四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障措施。五是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過硬的優秀團隊。
落實“五項工作”:一是認真落實好益朗司特石油專用管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投產運行工作。二是認真落實好宏遠水泥制品廠產品結構調整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三是認真落實好宏啟抽油桿修復舊油桿技改項目。四是認真落實解決好木材廠產品項目更新問題。五是認真落實好多種經營系統資金集中管理、財務集中核算的工作。
美國在1993年放棄“自動”出口限制協議后,鋼材進口有所增加。1993年美國鋼材進口量為2227萬噸,出口量為417萬噸,2000年美國鋼材進口量達3780萬噸,出口量僅為590萬噸。同時美國鋼鐵產業在長期衰退中還積累了設備老化、生產效率低下、社會負擔沉重等諸多問題,尤其是老鋼鐵企業每年要支付60萬工人的退休金。美國鋼鐵產業承受著自身積累問題和外來廉價鋼材雙重壓力,自1998年以來有31家鋼鐵公司申請破產保護或倒閉,數萬人失去工作,鋼鐵企業為此數次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救濟請求。在此情況下,美國政府又逐漸回到鋼鐵貿易保護主義立場。1997一1999年間,美國總統多次威脅要對歐盟等地區和國家的鋼鐵實行進口限制,鋼鐵生產商則多次針對進口鋼鐵提起反傾銷訴訟。
2001年在國內外經濟增長衰退并長期存在巨額貿易逆差的背景下,美國外貿政策的鋼鐵貿易保護主義傾向更趨明顯。布什人主白宮后將鋼鐵工業面臨的問題提到事關“國家安全”高度,于2001年6月指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鋼材進行損害調查,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于年底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國內鋼鐵業受到進口鋼材的嚴重損害,建議布什總統對熱軋鋼卷等16種產品課征5%一40%不等的關稅,并實施關稅配額。2002年3月5日,布什總統據此宣布從3月21日起正式對鋼鐵產業實施為期3年的保障措施。
由于美國鋼鐵保障措施以損害貿易伙伴正當貿易利益為條件求得本國利益最大化,因此必然引致與主要利益受損方之間的利益博弈。歐盟、日本、韓國和中國等利益受損方首先要求同美國進行補償磋商,其中歐盟與日本在談判中分別提出20億和1.6億美元的補償要求,中國也迅速由外經貿部和鋼鐵協會組成代表團赴美進行“補償”或“排除”談判。同時,為加強談判力量和維護本國的正當利益,歐盟、日本、瑞士和中國等利益受損方還先后列出了報復產品清單,其中日本的報復措施是對美國鋼鐵產品征收roo%的懲罰關稅,歐盟則決定對美國鋼材、果汁和紡織品實施3億美元的關稅制裁,而中國的報復清單是對來自美國的部分廢紙產品、豆油和電動壓縮機加征24%的附加關稅。此外,為防止美國排擠出的過剩鋼鐵沖擊本國鋼鐵產業和市場,歐盟、韓國和中國分別啟動了為期半年的臨時保障措施,其中,歐盟的決定是從2002年4月3日起對包括非合金熱軋卷板、冷軋卷板等在內的巧種進口鋼材征收14.9%到26%不等的關稅,而中國的措施是從5月24日起對來自WTO成員國的厚鋼板等9種鋼材采用關稅配額,對超過配額的加征7%一26%的關稅,對來自烏克蘭等非WTO成員國但簽有雙邊貿易協議國家的鋼材實行絕對配額。
二、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的規則依據與走勢
作為WTO成員國,美國的行為不僅要符合國內法規則,而且必須符合WTO現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即《GAT’T1994》第19條和wTo《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定,同時利益受損方的應對行為也應在《保障措施協議》所賦予的權力范圍之內。因此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的發展將是在WTO規則約束下的博弈過程。美國鋼鐵保障措施的國內法依據為《1974年貿易法》第201款,該條款經1984年修訂后又出現于《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201條款也稱“免責條款”,其精神實質是因進口競爭而出現“緊急情勢”時,美國可以不顧在貿易協定或條約中承擔的義務而實施救濟措施。201條款規定的基本程序和規則是:援引該條款的案件必須首先由國內產業組織(如行業協會、公司或工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訴;ITC須在120天內提交判斷國內企業是否受到損害和進口增加是否是損害的“主要原因”或是否存在“重大損害”威脅的檢驗報告;損害判斷的標準為國內同行業的銷售額下降、庫存增加、生產、利潤、工資或就業有下降的趨勢,但不得以缺少一個指標為由做出已避免嚴重損害的結論;確認損害存在后,贊成損害存在的ITC委員對是否救濟及救濟形式進行投票表決,并在救濟請求提出的6個月內向總統提交報告;允許采取的救濟方法包括進口關稅、配額、數量限制或以上幾種措施的結合;總統在接到報告的60天內須做出接受、拒絕或修改ITC建議的決定;國會還可以在90天內否決總統決定。在全球貿易體制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中,《GA竹1994》第19條以3款的內容規定了當締約方因履行GATT義務而使進口增長或進口增長未能預見的發展,導致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時有權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精神,而WTO《保障措施協議》則使《GA竹1994》第19條更具可操作性、規范性和約束性。
《保障措施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某一成員要通過保障措施對國內產業予以救濟時,須通過調查證明同時具備3個前提條件:一是存在某一產品進口的數量增加;二是對國內同類產業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三是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保障措施協議》還進一步明確了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與規則,其主要內容是:損害調查必須符合透明度要求,調查機構應向所有利害關系方做出適當的公告并提供陳述意見和抗辯的適當機會,調查結束后必須公布調查報告,實施方在將損害調查、裁決及采取措施的決定及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的同時,還應向相關產品出口成員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機會,磋商應在保障措施啟動后立即開始;保障措施的實施應控制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之內并且必須遵守非歧視原則,但如果某一發展中成員的出口在實施方總進口中的份額不超過3%,則保障措施不能適用于此類發展中成員的出口產品;實施方與正當利益受損方可就貿易補償進行談判,如30日內未能達成補償方案,利益受損的出口成員可在貨物貿易理事會收到其報復的書面通知30日之后且在保障措施啟動后90日之內,實施實質對等的措施(如貨物貿易理事會不反對這種報復措施),但如果采取保障措施是因進口的絕對增長,并且該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協議》,則利益受損方在保障措施實施的第一個3年內不得行使報復權;保障措施引起的貿易爭端適用于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GATT1994》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
在WTO規則下的利益搏弈中,由于美國鋼鐵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不但損害了貿易伙伴的正當貿易利益,而且有濫用和踐踏WTO規則之嫌疑,因此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在雙邊磋商未能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歐盟、日本、韓國和中國等利益受損方按照WTO保障措施協議和爭端解決機制,分別向WTO提出了成立專家小組解決爭端的請求。2002年6月24日WTO爭端解決機構決定由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設立同一專家小組審理同美國的鋼鐵貿易爭端,古巴、巴西、中國臺北、泰國、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和委內瑞拉作為第三方參與專家小組審理程序。至此,關于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的爭端正式進人WTO爭端解決機制。
根據WTO相關規則和利益相關方的立場分析,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有兩條解決途徑:一是由WTo爭端解決機構做出裁決;二是爭端各方在專家小組工作期間通過雙邊磋商達成妥協。從目前情況看,通過后者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增大。因為一方面鋼鐵市場的貿易保護戰對各方帶來的最終只能是利益損失的均衡,而非“雙贏”的利益均衡;另一方面美國的態度也逐步向利益受損方可能以接受的方向轉變,自2002年6月7日首次對熱軋鋼板等61個品種的進口鋼材赦免高關稅以來,到8月23日第6次對178種鋼材赦免高關稅為止,被減免高關稅的鋼材已達727種,約占原保障措施限制鋼材的近一半左右。
三、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對世界經濟貿易的影響
美國是世界頭號貿易大國,對世界經濟貿易走勢的影響不可低估。據WTO統計,2000年美國出口額為7824億美元,占世界總出口63680億美元的12.3%,進口額為12580億美元,占世界總進口66620億美元的18.9%,是唯一進出口在世界進出口額中所占比重均超過10%的國家。同時美國對世界經濟也具有較強依賴性,其外貿依存度高達25%左右。因此美國鋼鐵貿易保護及其爭端,不僅影響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而且對世界經濟盡快走出衰退產生影響。表現在:
(一)進一步延緩國際貿易增長速度由于受世界經濟增長衰退及其導致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影響,國際貿易增長速度本已從2000年的12%下降到2001年的2%,而美國鋼鐵保障措施對國際貿易增長速度的影響,將不僅僅是受此措施限制的1300萬噸鋼鐵貿易的減少,更重要的是由此產生的貿易保護連鎖效應。這些效應不僅包括其它地區和國家為限制過剩鋼鐵流人而采取的臨時保障措施對鋼鐵貿易的減少效應,而且包括歐盟、日本、韓國等直接受此措施損害的國家和地區可能采取報復措施對國際貿易增長的延緩效應,還包括其它國家和地區仿效美國在其它領域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而對國際貿易增長的延緩效應。因此,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將對困難中的國際貿易增長具有雪上加霜的作用。
(二)增大了國際貿易發展脫離正軌的風險戰后國際貿易發展的總體趨勢和軌跡雖為多邊貿易體制約束下向自由公平貿易發展的過程,但也多次出現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傾向。在世界經濟增長衰退條件下,美國鋼鐵貿易保護爭端及潛在貿易大戰,將加大全球性貿易保護主義在短期內進一步回潮的可能性。戰后國際貿易發展的實踐證明,美國對貿易自由化的推進發揮了巨大作用,但也曾在貿易保護主義回流中扮演了領頭羊和示范者角色。甚至連美國貿易緊急委員會主席卡爾曼·科恩也不得不宣稱布什的決定是“所有可能情況中的最壞結果”,此舉與其標榜“自由貿易領導者”的身份不符,是對國際貿易體系的一次嚴重打擊。
(三)加大了“多哈回合”談判的難度WTO首輪談判幾經難產后,終于在“多哈”部長會議啟動。歐、美、日及發展中國家本來就已在農產品補貼、環境與貿易、烏拉圭回合承諾的兌現等一系列問題上矛盾重重,而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所體現的貿易保護主義勢力的加強,必然促使更多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公正執行WTO規則和兌現承諾失去信任,從而加大新一輪談判的難度。
(四)對WTO公平貿易規則提出新的挑戰和進一步的考驗WTO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公平貿易規則本來是為了防止經濟強勢國家對經濟弱勢國家的弱勢產業進行損害,保護經濟弱勢國家的產業合理發展而制定的反不公平貿易規則,但近年來卻不斷被經濟強勢國家濫用于保護其依經濟規律必然衰落的國內產業,美國鋼鐵保障措施僅僅是其中的又一典型案例。本來作為傳統產業的鋼鐵工業不斷衰落是美國產業結構高級化的必然結果,美國鋼鐵產業向國外轉移是國際分工的必然趨勢,也是經濟規律發揮作用的必然軌跡,但美國政府卻將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看作是進口鋼鐵造成的損害,并實施WTO給予經濟弱勢國家保護弱勢產業的保障措施,其實質就是對WTO規則的踐踏和濫用。而對WTO規則的不斷濫用,則會促使其本來面目不斷扭曲,使其由反不公平貿易的工具蛻變為不公平貿易的手段,從而對WTO規則體制的完整性和嚴肅性提出嚴峻挑戰和考驗。
根據市局黨組《關于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贛市礦管黨字〔2012〕39號文件精神,同志不在擔任礦管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職務,任縣礦管局主任科員。會議明確了同志的工作職責,協助局長分工不變,礦管局紀檢組長職務暫由同志。會議要求,一是同志要繼續保持工作熱情,不要有思想負擔,放開手腳,輕松上陣,再創佳績;二是全局干部職工要與局黨組保持高度一致,講政治,顧大局,在全局角度支持好同志的工作,服從領導,工作中多請示,多溝通交流,布置的工作任務工不折不扣的完成;三是局班子領導要做到團結協調,分工不分家,分工合作,把班子建設好,把今年各項工作任務完成好。
二、研究做好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工作
1、傳送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會議精神。
會議首先由謝小玲隊長傳達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會議精神。8月1日,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在市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了全省國土資源局長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推進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市上水庫“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總結交流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礦政管理、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
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國清就貫徹落實全省國土資源局長座談會精神、推進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鹿心社省長對國土資源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認真學習領會全省國土資源局長座談會精神,結合當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二是要加強研究、真抓實干、攻堅破難。要圍繞推進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重點工作,認真調查研究,找出難點節點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要改進作風、真抓實干、攻堅克難,確保重點工作落實到位。三是要落實分工、層層分解、責任到人。要將土坯房改造、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任務進行科學分工,市、縣兩級要實行局領導分片包干,市局領導掛若干個縣、縣局領導掛點若干個鄉鎮,干部職工掛點,層層分解任務,簽訂責任狀,責任到人。四要加強督查、嚴明紀律、狠抓落實。要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將落實農村土坯房改造、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納入到年度考評內容,定期督促檢查。要嚴肅紀律,在推進保障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和搬遷安置砌磚供應中,要當好地方黨委、政府參謀,在采礦權設置、出讓、監管中,要做到依法、公開、透明。要加快工作進度,創新工作舉措,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圓滿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