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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主要分為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執行體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構成。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還不足與歐美先進國家進行比較,但是隨著國民對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政府對食品安全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共同構建,加之國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標準的頒布,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有了一定的規模。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保障,當然還需要有人來執行,目前我國的食品法規及標準執行體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和衛生部聯合執行,這幾大機構又分別有著自己的權責范圍,如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管理,質檢部門負責產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門負責產品流通的管理,衛生部門負責經營性單位的管理。
1.2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2.1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建全
雖看起來已有眾多法律法規及標準,但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還是有相當多的不足。比如還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如食品信息的和食品的召回,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和具體賠償范圍這些方面是無法可依的。另外在標準采用方面也出現了一定的滯后現象,比如對于國際通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一般來說,發達國家采用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達80%~90%,而我國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國際標準,遠遠滯后于發達國家,這樣不建全的標準還存在無法實施、標準沖突等問題。
1.2.2監管部門權責不明確
我國食品監管有一定的執行體系,而從執行體系的構成來看,不難發現,執行體系實際上權責不明確,結構呈現出錯綜復雜的網狀結構,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權力有些是交叉重復的。比如豬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經過10余個部門的管理,這樣的管理難免會出現漏洞,假如有一項出現問題的話,由于經過了十幾個部門的參與,在追責時就很可能會出現無人承擔責任、相互踢皮球的情況。由于監管部門的權責不明確,就可能會出現有利的情況各部門爭搶,要負責的時候無人承擔的現象,這樣不僅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實施,也會損壞政府部門的形象。
1.2.3食品檢測體系不建全
相對于發達國家完備、先進的監測體系,我國的食品檢測體系雖已成形,但卻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首先,在食品檢測過程中,企業的自我檢測應該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門和專業檢測機構承擔的是補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食品企業自身的檢測意識不夠,政府檢測這種次要方面變成了主要方面。調查發現,大半企業不具備食品檢測能力,這樣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又談何安全;其次,我國對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夠,檢測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檢測設備、檢測人員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國的檢測儀器很多比較落后,而且還存在設備分配不均的問題,這對于食品安全的影響也是極大的。
2我國食品監管體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規及標準
在我國,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鑒歐美先進國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過來的,因此在運用上才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既然是搬別人的方法來用,自然也有一個磨合過程,我們應當在借鑒的同時,建全這些法律法規,使它們適應中國本土,形成中國特色。
2.2明確監管權責
在這一點上應該學習國外的先進理念,對我國繁瑣的監管流程進行精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復,加強各政府部門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單干,權責落實到各個部門,這樣才能完善好食品監管體系。
2.3加大對食品檢測體系的投入
由于設備的問題,很多檢測都做得不足,這就需要對食品檢測加大投入,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決了硬件問題,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監管。另外還要提升檢測人員的素質。
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一直是人民生活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它直接關系到人的生命安全,關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食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據不完全的統計,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數以萬計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樣性和食品成分的復雜程度,決定了食品標準化必然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重而道遠的工作。
我國政府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維護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存在一些無證生產食品違法行為,區域性制假售價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違法行為依然存在,杜絕如新聞報道的餐飲單位用火鍋廢棄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顧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的現狀和食品標準化體系建設兩方面加以分析。
1.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的現狀
1.1食品源頭的污染
食品源頭的污染通常會導致食源性疾病。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據衛生部歷年食物中毒統計資料顯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發生26894起,發病722322例。其中比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萬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蘇、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腸埃希菌暴發流行,感染人數超過2萬,導致177例死亡。食品源頭的污染主要來自于農產品化肥、農藥的過量使用以及殘留,給食品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一些地方在種植中濫用激素類農藥以保收成,在養殖中亂用激素和其他藥物以增加產量,卻使農畜產品受到污染,這不僅對人體造成直接危害,還可能導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農作物澆灌用水和人畜飲用水源,當這些受到污染的經過飲用、農作物吸收等方式進入到人體后,就會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問題
1.2.1超量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劑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
由于大多數食品含水分較多,造成食品的保質期往往很短,易腐爛難以保存。而消費者對食品的保質期非常敏感,這種矛盾事實上對某些不法加工企業違規、超標超量使用添加劑等起到了促進作用。近期新聞報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標量使用苯甲酸;為了使饅頭、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過程中使用劣質原料;用" 地溝油" 加工油炸類食品等。
1.2.2生產不規范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
一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規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殺滅不完全,導致食品殘留病原微生物等,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1.3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缺陷
從目前情況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涉及工商、衛生、質監、農業、糧食、環保、海關、商檢、林業、經貿等10多個部門,分段各自執法或重復執法現象較為突出,形成了“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從而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效能的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監管由于多頭執法,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執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不一,執行食品安全質量標準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地方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
2.我國食品標準化體系的建設
食品標準化體系建設是食品質量安全的保證。經過幾十年的積累與發展,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截至2007年底,我國現行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農業國家標準已有近3000項。但是,我國的食品標準化體系還不完善。我國已加入WTO,在食品產業的出口方面,由于達不到目標國的高標準,從而屢遭技術性貿易壁壘,損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基本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滿足食品進出口需要的科學合理的食品標準化體系,應該是一個十分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1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前期戰略研究工作
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都在加緊食品安全標準化工作,西方發達國家在食品安全標準化制定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例如,美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就是以聯邦和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因此,我國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資金并通過政策扶持等手段促進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礎研究工作,從實際出發,取得標準的第一手資料。以前的好多國標、部標及大部分企標,缺乏甚至沒有前期基礎研究資料和試驗,沒有經過多批次的、長時間的、反復的驗證而得出有規律的科學數據來支撐技術安全指標,盲目性較大,不易實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標準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已有的《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與《食品安全法》之間存在矛盾,相互之間的協調性比較差。因此,客觀上需要將法律法規統一。要做到這一點,除了要依靠立法機構以外,還要依靠社會力量,通過社會力量參與執法以實現食品安全標準法律法規的制定。針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現狀,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多層式法律體系。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原則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體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
2.3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應在分段監管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強化綜合監管職能,做到統一協調、權責明晰。樹立全程監管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監管工作格局。通過法律規范進行利益導向,嚴格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必須誠實地把整個生產過程所使用過農獸藥、肥料、添加劑的數量和時間加以記錄,并備案保留這些信息。與此同時,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環節,相關企業也必須保留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操作信息。這整一流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另外,加大對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懲罰和打擊力度,健全市場管理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切實把好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市場標準入關。 [科]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 A
1標準化的概念
對于標準化,不同的國家和部門結合自身特點,有著不同的理解,所以對于標準化的定義也就不一樣。1972年,桑德斯在《標準化目的與原理》中這樣定義標準化:“標準化是一個為了所有相關方利益,特別是為促使最優經濟局面形成,并適當考慮產品的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在所有相關方的協調合作下,進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動所制定并實施各項規定的過程。”我國國家標準GB/T3591-83對于標準化的定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雖然現在對標準化的定義有許多理解,但是基本都大同小異,核心就是在某一個領域達到一個共同的標準,而這個標準的目的則是為了獲得最佳的效果,實現這種效果的手段就是利用對經驗的總結,制定出合理的、最有效的大家共同來遵守的規定。
從不同的對標準化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標準化的三個特點:
(1)統一性標準化的成果就是制定出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我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管理等活動的時候需要遵守的共同規范。
(2)最優性
我們制定出標準并且實施,是為了通過標準這種手段使得我們的活動更加的簡潔、協調,并希望以此來使我們的活動效果達到一個最優的狀態。
(3)反復性
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來所制定的標準可能漸漸的無法滿足新的要求;或者在標準的實施過程中,會發現標準的一些不足之處,需要繼續的改進,這也是實現最優化的要求。標準化就是一項對標準制定,實施,改進,再實施的無限反復的過程。
2安全標準化理論基礎
2.1安全標準化的概念
安全標準化就是將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標準化管理,對企業安全的要求用標準化的形式加以實現,將企業的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內容,以及企業整個生產流程中每個環節的安全要求、目標和操作方式都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達到預防或減少事故,以及消除或控制事故后果的目的。安全標準化也是整個企業進行標準化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安全標準化”的內涵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循國家和地區、部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章和標準,并將這些內容具體化、細致化,依據這些法律、法規、規程、規章和標準來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規程、標準和辦法,并在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全方位、全體成員中切實得到貫徹實施,使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得到不斷加強并持續改進,使企業的安全水平能夠不斷得到提升,使企業的人、機、管理始終處于健康和諧并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狀態下運行,進而保證和促進企業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安全標準化的概念上,我們可以得知,安全標準要求企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出科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范安全操作流程,協調好各生產環節之間和各個崗位之間的安全工作,符合各項規定,能夠達到一個安全管理的標準。
2.2安全標準化的基本要素
安全標準化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目標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組織機構的設立;危險源的辨識與評價;安全意識教育培訓;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安全檢查;應急事件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與分析總結;安全管理工作績效測量與評價。
3建筑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現狀
3.1建筑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現狀說明
我國的建筑安全標準化體系的建立從解放以后就開始了,期間經歷一些波折;到了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競爭體制的完善和加強,企業為了自身的良好發展逐步開始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標準化應運而生,并且發展迅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明確了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行政部門的設立,初步的建立起來了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也加強國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一些危險性很高的重點行業和領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這些行動漸漸的規范了我國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改善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從而使得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趨于穩定和好轉。但是,目前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還是十分嚴峻的,像煤礦、道路交通運輸、建筑等高危行業或者領域的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轉,依然處于一個非常高的水平上。另外,這些領域中的企業的安全生產基礎依舊比較薄弱,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機制也不夠健全。各個部分地方政府對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視不夠,安全意識不強,所以造成安全責任不落實,為了節省成本,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工作還需要加強。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化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的,對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統一規定的技術要求。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化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建筑項目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時建筑安全,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尺度,是考察一個建筑項目是否成功的標準之一。
3.2建筑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建筑安全標準化還存在著以下的一些問題:
(1)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不徹底在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過程中,大多是針對建筑施工過程這個階段的安全標準化,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我國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促進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標準的規范化。但是建筑安全標準化體系應該是一個系統的、全過程的體系,所以應該站在建筑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構建建筑安全標準化體系。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到施工完成后的運行都應該制定安全標準化管理細則,完善建筑工程全過程安全標準化體系。
(2)標準化在建筑安全管理上未完全應用
在標準化方面,我國已經頒布了《標準化法》、《標準化實施條例》等等的一些指導性法律法規,而關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也有很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目前還沒有將標準化辦法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很好地結合在一起,形成系統性的建筑全標準化條例。對于建筑項目全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方案等問題,還沒有進行規范與約束,也沒有對其進行論證;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還沒有全面完成,仍然存在著很多的缺陷。
(3)新變化帶來的建筑安全新要求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藝,這些都給建筑安全標準化帶來了新要求,現在已有的部分建筑安全標準化體系,己經遠遠地不能滿足要求。比如說大跨度的鋼結構的運用、高層建筑新的模板工藝、大體量混凝土的饒灌等等施工技術的飛速發展,但是相對的安全技術卻相對落后。因此,從現狀來看,建筑安全標準化體系的建設仍然有眾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還需要有大量的各個方面,各個階段的安全標準的編制工作。
參考文獻:
[1]曹琦.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J].建筑安全,1997,12
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源自整個食物鏈,即從農田到餐桌的各個環節都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
1.1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因素
1.1.1 化肥
化肥的使用使農產品的產量大幅提高,但同時也對食品安全及品質帶來了影響,特別是硝酸銨等含硝酸根的化肥,會造成原料中的硝酸鹽、亞硝酸鹽的含量明顯偏高,對人體有潛在的致癌性。此外,化肥在生產過程中難免帶有一些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元素。
1.1.2 激素
激素的超標濫用是科技的發展帶來的影響食品安全的新型因素,獼猴桃、草莓等水果越來越大,上市時間越來越早,雞、豬等禽畜也越來越大,越長越快,這大都是激素濫用的結果,長期食用這些食品對人體內激素平衡可能會造成潛在的威脅,進而影響人體健康。
1.1.3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合理應用使得食品的花色品種、風味外觀等日益豐富,使得食品的儲藏期延長,但由于其多為化學物質,由此而產生的食品安全性問題一直是不容忽視的因素。
1.1.4 包裝材料
良好的包裝能夠對食品起到很好的保護的作用,但是,回收的廢舊材料、聚氯乙烯等制作的劣質的、有毒的包裝材料被用于食品包裝,對食品造成的二次污染會嚴重影響食品的安全性。
1.2. 消費心理因素
由于大多數消費者的食品營養安全知識的缺乏,在其心理上形成了水果越大越好,米面越白越好,豬肉越瘦越好,食品外觀越漂亮越好等不健康的消費心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這些消費心理,有些生產廠家便采用多種不安全的手段使其產品更符合消費者的消費心理,由于消費者的這些不健康的消費心理,使不安全的食品更有了市場。
1.3. 商業利益因素
安全衛生生產本應是食品生產廠家最基本的道德,然而在高產、快產的商業利益思想的指導下,盲目追求高產率,而忽視了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更有甚者,在金錢的誘惑之下,置廣大的人民身體健康于不顧,過量使用添加劑,甚至摻雜使假,使用偽劣變質原料,將有毒的化學物質用于食品之中,更加加重了食品的不安全性。用“吊白塊”增白的粉絲,用酸解毛發水兌制醬油,在奶粉中大量摻加麥芽糊精,用性激素乙烯雌酚給自然生長7年才能上餐桌的甲魚催長,使其7個月就能上市。另外無證、違法違規生產與經營食品亦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方面。
1.4. 質量監控體系存在問題
1.4.1 法律法規不健全
食品從生產到消費、從農田到餐桌,構成了一個相當復雜的鏈條。政府的監管行為必須保證其中任何環節都不會出現安全隱患。而目前我國食品法律法規體系還無法覆蓋食品產銷的全過程。作為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衛生法》,就無法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許多執法空隙和隱患。而具體法律法規,如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只對動物疫病的檢疫作出相關規定,對瘦肉精類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則只字未提;獸藥管理條例對獸藥的生產、流通和銷售有相關規定,但對廣大飼養戶的用藥這一重要環節沒有任何規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文禁止在飼料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違禁藥物,但對眾多的養殖戶在自配飼料中摻入違禁藥卻沒有相關規定,為違法行為留下了空隙。
1.4.2 食品安全監管多頭執法,職能部門責權界定不清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門有10多個,但監督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職責分工不明晰,分段執法或重復執法現象較為突出,嚴重影響部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的充分發揮,形成了“龍”多難治水的局面。盡管在國務院新一輪機構改革中,參照國際上的先進食品管理經驗,成立了國家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從而為實行從源頭到餐桌的一條線管理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成立時間不長,其作用尚未完全發揮,且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部門職能交叉和管理活動缺乏一致性的問題。這樣,由于在監督管理上的不完善以及力度不夠,使得食品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1.4.3 食品安全監管水平有待提高
國家急需的部分檢測項目能力不足。如食品中不明有毒有害物質的鑒定技術、違禁物品、激素的檢測等,因國家投入不足,制約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財政投入不足,導致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產生偏差。如有的執法機構以罰代刑、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監督執法工作時緊時松,違法行為禁而不止。
2. 對策與建議
2.1.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2.1.1 完善和建立食品質量的安全法規
以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實行管理為主線,以保護國民健康為第一先決條件,確保食品安全性,應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如增加《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中食品安全和質量方面的內容和條款;盡快制定至今尚屬空白的法律法規,如重要食品的檢驗法以及食品生產、包裝和貯存的良好操作規范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總法,明確食品生產鏈中的農場,飼料生產供應商,農藥化肥生產者和食品制造商、經營商等各自的責任;加強區域、橫向范圍的立法。
一、 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上半年以來,股份公司把安全工作切實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到部門、班組、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了“公司統一領導、部門全面負責、員工廣泛參與”的共同責任網絡;做到了領導強化,任務細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進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二、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為進一步營造穩定和諧的環境,在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中,我公司將著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抓好一崗雙責、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隱患整改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逐級分解,具體到每個村、企業和職工,明確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
2、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力度.
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安全責任意識。
三、 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不斷創新豐富安全評價的方法和內容,建立了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科學評價機制,把基礎管理、作業現場、體系運行、安全文化建設、教育培訓、創新管理、危險源辨識、雙確認等作為安全評價的內容,預知預控,提高了安全評價的系統性和有效性,使全體職工的自主參與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通過做測試問答題的形式,為廣大職工開辟了學知識、長技能的渠道。通過深化全員安全評價和開展多種形式培訓,提高了領導者的安全責任意識,專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作業人員的安全文化素質。
四、 安全檢查
根據安全經營生產檢查考核辦法,安全生產辦公室對各基層單位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檢查,確定整改內容和時間。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營。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目標
1、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加強領導,采取措施,貫徹落實。
造成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企業生產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是對企業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從根本上來說這是由我國企業生產生產的現實矛盾決定的。一方面,企業生產生產容易操作,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私人小廠都能生產,而后者又在不同地區有著不同體現,甚至在某些地方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難以取締,同時其生產質量安全又缺乏必要的檢疫手段,加劇了企業生產安全隱患。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城鄉差別、地區差別顯著,因此企業生產產品的生產、消費也存在城鄉差異、地區差異,難以采用統一標準進行“一刀切”。
二、我國當前企業生產安全監管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生產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當前,我國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企業生產衛生法》、《產品質量法》、《企業生產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標準化法》等,以此為主體,形成了以地方法規和制度為保障的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時間內發揮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企業生產安全問題日趨復雜,逐漸出現了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中執法依據不充分、執法主體不明確等問題,給我國的企業生產安全問題帶來了消極影響。2009年6月1日,我國頒行了新的《企業生產安全法》,提高了企業生產安全問題解決的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與現行法律體系及行政法規的配套問題。
(二)質量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企業生產安全標準是根據我國國情自主制定的,但是多年來常受詬病的正是這一標準體系與國際通行的企業生產安全標準存在較大差距,給我國在解決企業生產安全問題時的標準依據帶來一定混亂。一方面,我國現行的企業生產安全標準總體水平相較于國際間同行的企業生產安全標準偏低,許多產品中重金屬含量標準高于國際標準,比如在對液體乳的鉛含量標準中,國際標準為不超過0.02mg /L,而我國標準則超出十倍,不超過0.2mg /L。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生產安全標準體系存在內部矛盾性,很多企業生產標準存在交叉甚至矛盾的現象。
(三)從業人員企業生產安全法律意識淡薄
在我國廣大的企業生產企業從業者中,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及鄉村地區的企業生產生產個體小廠的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于我國企業生產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對于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法律很少關心。這種法律意識的淡薄體現在生產中就往往出現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忽視安全生產和企業生產安全,甚至偷工減臉、以次充好,讓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生產流入市場而置若罔聞。體現在消費者身上也就往往出現購買企業生產商品時只求價廉而不重物美的情況,這種情況在有些消費者身上甚至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加劇了我國企業生產安全問題的隱患。
三、創建并完善我國企業生產安全監管法律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建設
創建并完善我國企業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法律體系首先就需要從對現行法律體系的完善入手,針對我國現行的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通過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提高現行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的執法依據。
首先,完善企業生產安全法律體系建設需要強化企業生產質量安全市場的準入制度,對于不符合企業生產質量標準的企業依法不予準入,強化企業生產出廠安全檢驗,對于所有企業生產產品的出廠都必須經過國家標準的強制檢驗,并在合格商品上加貼QS(Quantity Safety,即質量安全)標志,從根本上杜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企業生產進入市場。
其次,探索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安全承諾與追責制度。在企業生產保證質量安全出廠進入流通市場后要在銷售環節中針對每一個環節的責任者制定可以相互追查的制度,讓企業生產銷售的每一環節均做到有人負責、有據可查。對于有安全隱患的企業生產由銷售者與生產者及時溝通,由生產者及時召回。同時對于已經發生的企業生產安全事件實行企業生產生產、銷售環節所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倒查機制,嚴肅處理失職人員及相關主管部門。
(一)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生產和加工食品時,確保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和銷售,并保證不制假售假。
(二)保證企業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切實提高對食品質量安全重要意義的認識,不斷強化企業法人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保證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保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保證在生產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實施有效的過程質量管理。
(四)保證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對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明示企業所采用的標準,并按明示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保證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保證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設施。
(六)保證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七)保證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證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九)保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十)保證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合格。
(十一)保證產品標識標注及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保證當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險時,能及時召回已經出廠銷售的食品。對生產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質量保證承諾書二為了確保食品質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知識,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法制觀念。
二、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期接受并通過年檢或者驗照。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四、采購食品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五、按照保證食品質量的要求貯存、銷售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六、如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工作。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等各項自律制度,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
九、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監管及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1]。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接連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如蘇丹紅、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導致公眾恐慌、企業虧損甚至倒閉和政府形象受損。對食品安全進行標準化管理是世界各國致力于食品安全保護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國亦是如此。我國的食品標準化工作開始于建國初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勢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須從標準體系上和監管體系上加強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定義
標準化是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條款的活動[2]。依據標準化的定義和特征,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可以定義為:為了最大限度地確保食品安全,由相關主體(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和行業協會等)針對我國食品安全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和貫徹實施統一規范的標準體系,并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
二、當前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1.標準方面的問題
與歐美相對成熟的食品標準化體系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存在著“缺位”、“錯位”和“低位”等問題。
1.1食品安全標準的“缺位”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總體總量較少,且覆蓋范圍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2619項,其中食品安全基礎標準31項,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216項,與食品接觸材料衛生標準40項,食品安全控制與管理標準588項,食品安全檢測檢驗方法標準1560項,食品標簽標識標準21項,特定食品產品標準163項[3] 。雖然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斷增多,但在我總量上仍遠低于歐美國家,在很多食品安全問題上缺少規定或規定不詳細,造成現實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現無標可依的現象。
1.2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
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問題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級標準之間缺乏統一,存在交叉、重復甚至矛盾的現象,甚至同一產品有著很多種標準。多種標準同時存在造成標準之間指標混亂,使得生產者、管理者、消費者在執行標準時無所適從。例如,在對食品中的鉛含量的標準規定上,存在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兩種相差甚大的標準,這給標準執行帶來困惑。
1.3食品安全標準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標準體系而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總體水平偏低。由于長期以來 我國食品標準體系“重數量、輕質量”,導致相當一部分標準遠遠低于國際標準,不能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是導致我國農產品或食品在國際上競爭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問題
2.1管理過程上的問題
食品安全的標準化管理應當貫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種養植、生產加工、流通的全過程。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在原材料種養植環節,我國缺乏對種養殖的自然環境、生產環境和種養殖過程,特別是病蟲害防治過程的藥物使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上,我國目前已有對食品生產加工環境、工藝流程、衛生管理方面的規定,但尚不詳細,且監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環節,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食品儲運標準體系和食品產品召回制度。
2.2質監管理上的問題
(1)食品質監標準化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化質監管理主要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標準化法》對質量監管的規定,由于體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滯后性,我國對食品質監管理的隨意性很大。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能夠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有效發揮作用的食品安全監管基本法律。
(2)食品質監部門職能交叉混亂。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權限分屬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環保、法制、計劃和財政等部門,形成了“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這種多機構分段監管模式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無部門負責,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3)食品質檢水平標準化不高。具體而言:檢測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主要是政府機構的強制性檢驗檢測,而食品業自身的檢驗檢測意識不夠;檢測方式不合理,當前食品質量檢測采取傳統式、突擊式和運動式檢查檢測,并未開展例行檢測;檢驗機構缺乏統一的發展規劃,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嚴重;檢驗檢測機構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首先,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缺位”問題,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標準體系,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和補充我國食品安全的具體標準。其次,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問題,應當協調當前食品安全的四級標準,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如可以將四級標準減少到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兩級標準,也可以考慮將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轉化為食品安全技術性法規。再次,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低位”問題,應當借鑒國際標準,提高自身標準要求,實現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接軌。
2.構建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
2.1將標準化管理貫穿于食品原料種養殖、生產加工和流通的全過程
(1)原料種養殖的標準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為農產品,農業是食品工業的“第一車間”[4]。原材料種養殖的標準化是全程標準化管理過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種養殖的織染環境、生產環境進行統一規劃,確定種養殖的基本條件;其次要統一規范種苗供給、種養殖過程控制(特別是病蟲害防治)到產品收獲的全過程。
(2)生產加工的標準化管理。這主要包括環境場所、廠房設施、生產設備的標準化,人員的標準化,加工操作的標準化,衛生管理的標準化等等。
(3)檢測的標準化管理。這要求建立標準化的食品質量檢測實驗室、檢驗過程和程序的標準化、以及嚴格按實驗結果與食品安全標準對比[5]。
(4)流通環節的標準化管理。這主要是指在儲運環節上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對食品的包裝(罐裝、盒裝或袋裝)、包裝材料的成分等進行標準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標簽,實現標簽的標準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化監管體制
首先,統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國際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有這一機構對食品的生產、流通、貿易和消費全過程進行統一監管,徹底解決部門間分割與不協調問題;同時,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組織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質監系統應當研究食品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及其嚴重性,以及危害發生的概率,并據此劃分食品的風險等級,其動態評估結果作為政府食品安全決策和管理的基礎。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質監主管部門應當由一套統一的、程序化的應急管理機制,迅速指揮解決危機,并制定預防方案,避免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最后,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水平。食品質監部門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成立一個專門的檢測機構,并引進先進的檢測技術,提高自身的檢測水平。
【參考文獻】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存在問題的建議[J].品牌與標準化,2010(16):44.
[2] 李春田.標準化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7.
1.2有利于實現質量安全管理的有益循環。標準化的應用為質量安全管理建立了目標,只有質量符合標準化的要求,才能夠推動企業的平穩發展。標準化的應用不僅為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標準化理論貫穿質量安全管理的始終,將標準化理論全面的融合到質量安全管理中,有利于實現質量安全管理的有益循環。另外,在質量安全管理中應用標準化,不僅能夠將企業的生產質量進行有效的提高,也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完善標準化在質量安全管理中應用
的幾點對策。就我國目前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現狀來說,標準化的應用還存在一定的不足,要想有效保障企業生產的質量安全,就需要不斷對標準化理論的應用進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推動企業的發展。而完善標準化在質量安全管理中的應用,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2.1完善法律來對標準化管理進行有效的保障。我國針對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也頒布了諸多的法律和法規,通過所建立的法律和法規初步形成了一套標準化管理體系,這一體系的建立在初期對企業的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作用,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這項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中的不足也逐漸現象出來,其無法有效滿足當今社會的發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所以,要想加強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的水平,就需要加強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標準法律體系,利用法律來實施對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的監督,以服務便民為宗旨,優化質量安全管理,從而使得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更加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這對企業經濟的發展將形成有效的推動。
2.2提高工作的標準意識,加大標準化管理的宣傳力度。要想使得標準化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先要對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標準化意識進行有效的培養,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標準化意識,使得企業能夠對標準化的重要性做到充分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保障企業相關部門可以順利的開展工作,從而推動企業的大力發展。另外,要注意加大標準化管理的宣傳力度,使得標準化管理的范圍不斷拓展,提升標準化管理的有效性,利用標準化來實現對企業相關機構的合理配置,同時也能夠利用標準化來對企業的發展策略進行有效的制定,保障企業員工的待遇,合理的對企業的發展經費進行安排,從而最大限度的提升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的水平。
2.3健全體制,提高標準化質量安全管理的執行力。要增強標準化質量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必須優化管理工作流程。通過構建合理、適用的安全標準體系,發揮系統論中的系統優勢,不但能夠對性質、功能各異的安全標準進行有機組合,切實指導質量安全管理建設,還能夠為確定未來相關標準的發展趨勢,為安全管理的發展提供堅實的規范基礎。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財富的積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為世界性的話題,日益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近年來 ,我國毒大米、毒豆油、毒奶粉等危害人們生命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 ,2008年9月份發生的“三鹿奶粉”案件再次將食品安全問題推向,引發了全國制奶業的大海嘯,嚴重影響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和聲譽。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這折射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嚴峻性和法律對食品安全規制的缺位與不當。回顧近年來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僅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極大危害,而且嚴重影響了中國產品的國際聲譽。筆者擬對“三鹿奶粉”案件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探究國家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并分析法律規制在食品安全中的現狀,以期提出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方法。
一、三鹿奶案的根源分析
從一個僅有32頭奶牛的合作社,到銷售達百億的大企業,三鹿用了50多年的時間,然而,從聲名遠播的龍頭企業,到名譽掃地甚至破產,它只用了一百余天的時間。三鹿奶案的發生絕非偶然。一時間,中國制奶業暗流涌動,政府問責聲音此起彼伏,消費者賠償迫在眉睫,世界市場上中國產品信譽下降,奶制品衍生品紛紛暴露問題,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通過對三鹿奶案的深入研究,認為導致此次事件的根源有以下三個方面。
1.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的市場失靈
目前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成熟,不能完全由食品生產企業自我約束,以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問題首先源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不完全性。“在食品市場上,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關于食品質量的安全信息是不對稱的,前者屬于信息優勢方,后者屬于信息劣勢方。”
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比消費者對食品的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等相關安全性信息了解更多。企業本身存在趨利性,在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驅動下,擁有信息優勢的食品經營者會不自覺地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產,將那些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給顧客。同時,對于生產者而言,提高質量及保證安全的措施將增加生產成本,食品質量信息不對稱會減少生產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勵。消費者在知情權和選擇權等信息的占有上總是處于劣勢,對于所選食品的安全性難以做出正確判斷,有可能導致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機制失靈,以致出現低質劣質食品驅逐高質優質食品的現象,最終導致食品市場秩序混亂。因此,市場上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使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可能性。
2.爭奪市場優勢引發的無序競爭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日常生活中充斥著競爭的機遇與陷阱,競爭中“勝者存、敗者亡”的殘酷規律和無情的結果也牽掛著每一個參與市場競爭者的神經,在這種情況下,競爭的預期利益誘使某些經營者公然挑戰和踐踏商業道德的約束力,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和方式追逐一己私利,出現了包括欺詐、虛假廣告宣傳、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詆毀他人商譽等一系列不法行為,違反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違反商業道德,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食品市場上同樣存在著大量競爭無序的現象,由于食品企業數量繁多,為了爭奪市場優勢從而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斷擴大,某些利欲熏心的經營者就會不顧商業道德,通過廉價的非食品原料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壓低市場價格,并通過廣告進行虛假宣傳鼓吹自己的產品。三鹿企業即以此違法手段積聚了大量社會財富并占領了嬰幼兒奶粉的大部分市場,是無序競爭的體現。
3.企業趨利性導致企業漠視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經營利益的同時,也要對利益相關者(包括顧客、員工、債權人、政府、社會、環境等)承擔責任。(1)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兩個大的層次:基本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或自愿責任。前者是任何企業,不論何種性質、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何種階段,都必須履行的,是一種義務;后者則取決于企業的能力和覺悟。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在社會中立足,做大做強自己的產品,必須要承擔社會責任,講誠信,遵守職業道德,不能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謀取企業私利。
總理曾在回答有關中國食品安全的提問時說,一個企業家身上應流著道德的血液。制造問題奶粉的企業正是面對巨大的利益刺激,道德良心已經沒有了底線,忘記了基本的社會道義與良知的他們,唯利是圖。而在這場奶業危機中,正是消費者用自己的選擇,及失信企業用自身的沉痛教訓說明,無論經營取得何種成就,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會在一夜之間讓大廈傾覆。
4.低廉的違法成本致使企業鋌而走險
為什么企業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敢如此膽大妄為,以身試法?筆者認為,除了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可以蒙混過關之外,相關處罰太輕,缺乏威懾力也是一個主要原因。當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于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高額回報時,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就不足為奇了。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體現在經濟法、刑法等各方面。如《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而對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只有在釀出命案后才有可能,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更是鮮見。因此,我國這樣輕的處罰力度,是誘使企業鋌而走險的重要緣由。
當市場失靈、無序競爭、企業唯利性及違法的低成本導致企業鋌而走險,損害消費者利益致使社會分配不公時,國家對食品市場進行依法規制就成為人們的欲求。美國著名記者尼科爾斯?福克斯在其名著《美食與毒菌》中指出,我們的身邊原本充滿了看不見的危險,但現在我們不幸看見了,而且是在餐桌上。食品安全關系消費者的生命與健康,關系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和政治穩定,于是強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是一項緊迫任務,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現狀
伴隨對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我國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或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縱觀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現狀,是由《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法律為主導,《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有關食品安全的專門規章為主體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為補充構成的集合法律形態,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但是上述法律、法規是由不同級別、類型的國家機關在不同的時期制定和頒布的,相關的規定被分散在經濟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和我國批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眾多的部門法不能解決單一法律調整范圍狹小且因相互間矛盾帶來的執法難的事實。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尚有以下不足之處:
第一,食品安全法制理念缺失。《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前存在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存在的詞匯為食品質量和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并未進入立法視角,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如我國現行的《標準化法》,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對于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卻是推薦性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2)歐美等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初期就已經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起碼有一部比較成熟的通用法律。而我國,在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現狀下,才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
食品安全理念的缺失不僅反映在立法方面,還存在在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者及權利義務承擔者身上,如還存在著政府管理者為了經濟發展而忽視食品安全的現象,尤其是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把主要經歷放在了解決生存、謀求發展上,因發展經濟而忽視了食品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這就產生了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一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利益的驅使下,食品安全往往讓位于企業的經濟效益,這就使食品安全喪失了源頭上的保護閘;就普通的消費者而言,雖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信息不對稱現象也使其不可能掌握太多的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意識的缺失與無能為力,則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泛濫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增強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尤其是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前提。
第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體系尚不全面。《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并不能改變我國已頒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數量繁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法律效力層次低的事實,加之一些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執法標準和可操作性,留下執法空隙和交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間的協調性差的問題。而我國目前采取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機制,其中,農產品由農業部門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過程由質檢部門管理,食品流通和銷售過程由工商部門管理;餐飲業由衛生部門管理。法律法規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首要障礙。食品安全體系中“角色不清”導致衛生部、農業部、環保總局糧食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的職能權限界定不清,職能部門既制定和解釋法規、標準,又行使執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現問題,滋生腐敗使食品安全難以真正落實。因此實踐中定性不準確、處理不當的現象比比皆是。對同一具體的食品制假售假行為,處理結果差別較大。
此外,我國食品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市場退出制度尚未健全,食品安全標準、檢測和認證體系亟待法律正式統一認可,食品信息供給的法律制度仍未建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制度仍需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還存在一些空白,導致無法可依。三鹿奶案中的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檢驗標準的缺乏便是一例。從總體上說我國尚未建立起從食品生產到消費再到最后處理的食品生命周期的全程法律規制體系。
第三,食品市場執法不到位,力度不夠。首先,由于法律法規自身的交叉與重疊,導致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對于食品質量的監管,現行法律法規賦予許多部門以執法權力。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工商和質量監督部門都是執法主體,現《食品安全法》規定,工商、衛生、質監、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都承擔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任務,職責不清必然導致重復執法或出現執法的真空地帶,加上各部門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部門之間各取所需,各自理解執行,爭權奪利、推諉扯皮、相互掣肘的現象時有發生。“多龍治水”演變成“無龍治水”也不足為怪了。
其次,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法律通過包括罰款在內的多種責任承擔方式促使人們遵紀守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并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的再度發生。因此罰款不是執法的目的,而是保證法律的實施的一種手段,但執法機構在執法時卻本末倒置了。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普遍存在著 “執法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于是圍繞罰款搞管理,精于“打放結合”之術,玩“貓捉老鼠”游戲,為了應付財務壓力而只能重罰款而不計其余,以確保完成罰款指標。再加之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為保護本地區有貢獻的企業,將違法現象隱瞞不報,以財產罰代替應有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責任,使企業肆無忌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有的企業就把這些罰款算入生產成本,法律威懾力成為一紙空文。
再次,存在運動式執法現象。法律執行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由于食品安全執法主體多元化,導致了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法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級行政機關命令,相關部門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加之存在執法不嚴、不徹底,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食品又重新泛濫起來。這種執法主體多元化、食品安全職能交叉的現行體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第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不夠全面和嚴厲。這不僅是使企業鋌而走險的誘因,也反映了在法律規制體系中法律責任規定的缺陷。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條文中。這些法律規定多是針對整個產品制定的,并未考慮到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責任及其抗辯事由分散在屬性不一的部門法中,在適用時難免會出現相互交叉重疊甚至沖突的情形。法律應當規定食品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要責任和專屬責任。他們有義務通過自檢和現代化的危害控制技術來保證食品安全。而一旦由于其過失或故意引發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其理應為此承擔高額的代價。
在發達國家,法律對問題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處罰非常嚴厲,一般對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罰,特別是對蓄意破壞食品質量安全者,不僅要求立即停業待查,而且高額的罰款往往會令其關門倒閉,讓違法者得不償失。如美國,該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 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 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 萬美元,這樣的處理才會使經營者像珍惜生命一樣維護食品安全。(3)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恰恰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這無疑是對違法者的縱容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與健康的輕視。從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迫切要求來看,目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范圍狹隘,在處罰力度上乏力,沒有徹底剝奪違法犯罪分子再次違法犯罪的條件和能力,不能夠充分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這就導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國屢屢發生,層出不窮。
此外,諸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態食品、無公害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免檢食品等明目繁多的不同食品安全等級的詞匯,加之不同地域級別的政府部門和新聞媒體對食品的評比和予以的稱號如中國名牌、消費者信任品牌、推薦品牌、某某一百強等評選,法律對此尚未進行調節和規范,增加了消費者識別食品安全等級的難度和市場的不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免責的擋箭牌,也成為建立部門利益的小金庫,如存在十余年的食品免檢制度。
三、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
民以食為天,國以食為安。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形象、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也是關系到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才能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的立法現狀分析,本文認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必須從以下幾點入手:
1.強化食品安全理念
加強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首要的是樹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害的一種擔保”。 具體地說,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食品安全是結果安全和過程安全的完整統一。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是一個系統工程,樹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應當把結果安全和過程安全均納入法律規制視野。其次,應當對全民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利用一切媒體宣傳食品安全科普知識、科學種植養殖知識等。再次,要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誠信、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社會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建設,促使企業遵守職業道德,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2.清理并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
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對一些舊法進行廢止、修改和整合,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內容整合, 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首先應當確立立法原則,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 “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不能在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漏洞和問題,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要求來設計各項法律制度,涵蓋食品鏈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綜合、全面、立體的法律規制,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其次,應當完善《食品安全法》,如完善食品常規檢驗制度,并以此為核心、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規及完善技術性法規以明確標準,其中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的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評價等;再次,應當注意提高法律效力的層次性,對部門立法應當嚴格審查,此外,還應對社會參與執法、政府促進守法留有空間。
3.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效能
有效的執法監督與執法效果的軟件的保證可以有效的減輕競爭無序的狀況,促進食品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的建立。要建立統一的監督執法體系,克服各自為戰的局面,部分執法部門可以考慮實行垂直管理,以根除部門、地方利益和徇私枉法。首先,分段監管符合國情,但應當避免分段監管帶來的重疊和權力的真空地帶,應當做到責任明確,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要強化各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加強聯系和信息共享。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定食品安全委員會,但地方仍處于多頭治水狀態,應當考慮同樣在地方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次,國外經驗表明,對食品生產相關企業實行強制性管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食品安全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需要連續和強制性的管理。針對目前我國普遍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處罰較輕的問題,要擴大執法部門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再次,應當改變運動式執法的現狀,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最后,落實執法人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制度上保障食品監管工作順利進行。強化責任意識,建立責任制,使權力與責任掛鉤,使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努力形成工作高效、執法嚴明的隊伍.
4.完善責任體制,加大違法成本
事實上,有毒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中,除了部分不懂法外,主要是利益驅動,是在預期的獲利和懲罰間權衡后而為之的。只有重典治亂,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制售毒食品的風險成本,使其大于違法所獲利益,生產者才會停止違法。首先應當在立法中根據不同需要設定嚴格產品責任或過失責任,如《產品責任法》中應將嚴格責任明確寫入法律,以期產生單方面的有效預防激勵;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由加害人給予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金額。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可見,我國立法中已經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用價值,但以價款為計算基準,懲罰性賠償標準偏低,震懾力度顯然不夠,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侵權人的私人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其博弈后的選擇不是違法。其次,加大刑罰力度,刑法具有預防與懲治的雙重功效。借鑒國外經驗,對制售有毒食品的經營者施以包括自由罰在內的刑罰方法,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從業資格,不僅可以起到安撫受害者,懲罰教育違法者的作用,對同行業食品經營者也是一種威懾。
5.加強食品市場的準入及退出的管制和監管
目前,我國存在的市場準入制度主要是由各部門制定的規章,以質檢部門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為例,包括許可證制度、強制檢驗制度以及市場準入標志制度,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確保食品安全,這是防止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防線。我國應當加強建立嚴格的食品準入審查制度,同時要盡快建立一套具有國際水平的檢疫技術。由于食品流通涉及眾多環節,而每個環節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因此對食品安全的監督需要貫徹在各個環節中,并建立食品備案制度,每一個環節均應按分類標準進行備案。在市場退出制度方面,現階段主要是企業的自動召回為主,應當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與市場強制退出制度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