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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領導改變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法律保障
我們黨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黨的十報告闡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思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重要戰略目標提出。改革開放的過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過程,是我黨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這也意味著黨要依法執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深水區。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復雜,要想順利有序推進,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這一大背景下,領導干部具備法治能力已然成為全黨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社會實踐
我國過去政府治理社會的人治色彩較濃,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單純的行政手段無法協調各方利益,在面對各種突發事件時,全靠領導干部個人素養。新形勢下,隨著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樣化,社會利益主體逐步走向多元化,社會利益關系趨向復雜化,如何有效地協調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對領導干部工作的現實考驗,更是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現實考驗
指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干部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舉措:第一,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二,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第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對于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意識,保證依法辦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從這些新的考核、監督機制都是對領導干部的一把戒尺,對此,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養和提高,自覺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之間的關系
法治思維,本文作者認為就是領導干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思維方式。法治能力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行為方式。作為普通公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依法辦事”,而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著,領導干部除了要“依法辦事”還要在工作中“依法執政”,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領導干部頭腦中樹立了法治思維,會在解決問題的時候養成靠法、找法的好習慣,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來,各級領導干部響應中央對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強法制學習,樹立了法治思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領導干部要將已經樹立的法治思維鞏固、強化,成為法治信仰,從而實現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強化法治思維、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徑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決定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法治國家的建立,決定著我們黨能否依法執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一)加強法治學習,樹立合法性思維
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培訓、學習的重點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條文、法律知識,而是了解一些國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價值及工作相關的法律常識,以合法性為出發點,養成合法性的思維定勢。但凡遇到決策問題都應先問一下“這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問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討論、提過法律意見。”所以作為領導干部碰到自己拿不準的事情先咨詢單位公職律師,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為;如果“不合法”卻做了,那就是濫作為。所以領導干部一定要邊工作邊學習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權力和職責,樹立合法性思維,帶頭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養成程序性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個方式就是相關的程序。可在我國的實踐中,經常聽到領導干部講“我只看結果”。這種觀念需要改變。《決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維不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當。試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質疑。雙方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協調矛盾,處理問題,增強信任。所以,政府公職人員在具體的程序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辦事,我們的人民才會相信法律的權威。
一、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人員對法治思維理解不足
在法治思維下,要求高校學生管理人員全面認識法治觀念,但目前很多高校的管理工作者對法律相關知識了解不足,缺乏應有的法治思維意識,且由于傳統高校管理工作形式的影響,很多高校經常將校園內部管理工作當成高校管理工作的重點,忽視了學生管理方面的相關工作。在對高校學生進行管理時,常出現將很多法律規定混淆的情況,嚴重阻礙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進程。此外,很多高校學生管理人員對于國家發展形勢不能及時了解,對于自身未來發展方向也不明確,在管理工作中,僅僅執行領導下達的管理任務,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水平提升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二)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制度不完善
目前高校很多管理工作人員缺少法律知識,沒有充分意識到法律規定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造成高校現有的法治制度作用難以發揮,沒有從根本上推進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雖然很多高校在法律上都享有自主辦校的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得到實現與發展,與當前法治思維思想相背離。這些現象會造成很多高校在進行學生管理工作時,只按照高校內部的一些條文規定開展管理工作,沒有體現任何法律規定要求,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對策
(一)加強對法治思維結合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認識
高校之所以受傳統教育管理理念的影響和制約,極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薄弱,缺乏法律相關知識,因此,加強培養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有助于推動管理工作的法治化進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人員要在法治思維的管理形式下,運用法律觀念去權衡管理高校學生,必須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提升法律綜合素養。高校要在招聘管理工作者時提升條件,將高校管理經驗豐富、法治認識全面的管理工作者納入到高校學生管理團隊當中,另外高校要定期對校內現有的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加強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提升其對法律的正確認識。此外,應堅持法治思維下構建高校學生管理體系的核心原則,加強邊界思維的培養,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制定學校的學生管理章程,并對高校學生管理人員的責任進行明確劃分,按照規定逐步完成相應的管理工作,從而充分體現法治思維的程序正義原則。而法治思維與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結合,也應注重學生管理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將顯性教育與隱性教育相結合,從而完善學生管理工作的人性化觀念,將高校育人功能充分發揮出來,讓法治思維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得到積極的響應。
(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制度
在法治思維下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是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保障,因此,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要謹遵國家的法律政策方針,加強高校的法治建設工作,不斷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制度。在當前法治社會的發展形勢下,高校必須要具有與時俱進的創新意識,結合校內發展實際情況,在學生管理工作中不斷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發展本校特色學生管理道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人員在結合法治思維完善管理制度時,應認真分析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情況,結合原有制度存在的問題,對師生的建議進行調查采納,堅持民主原則,這樣才能在保證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結合法治思維的同時,體現以人為本。為了符合現代化發展的需求,應保證校園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細化規章制度的細節內容,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同時,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也應結合國家的法治方向,保障學生的知情權、申述權和申訴權,嚴格執行審核制度,實現教育管理與教書育人的統一,引導學生依法遵循學校的法治管理工作制度,提高整體的學生管理工作水平。
三、結語
在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是我國發展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因此,高校必須要與時俱進,提升自身法治意識,充分認識到法治管理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法治校園環境建設,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制度,推動管理工作進程,提升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水平,促進高校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現代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越來越多,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稍有不慎,企業就會遭受法律風險。如果企業不具備一定的法治觀念,不懂得如何應對法律風險,輕者會遭受財產的損失和企業信譽的受損,重者會面臨嚴重的法律訴訟,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現代企業要建立現代法治思維,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業管理成效,推進企業改制。為了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在進行企業管理制度的改革,國有企業通過改制重組來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民營企業也逐漸從家族式企業管理的桎梏中走出來,進行相應的企業管理制度的變革。這些過程都需要法律規范為指導和約束。因此,企業要充分把握國家立法精神,遵守國家法律規范和原則,提高企業法治化管理水平,這樣才能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應對一系列問題。
二、現代企業加強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強企業家的法治精神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有人治的悠久傳統,企業中奉行的也是人治的管理理念,企業家一言堂的現象比較普遍。在傳統企業向現代企業的轉變中,人治的思想逐漸被法治思維所替代,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中,如果企業家依然堅持人治化管理模式,強調能人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這樣的企業是不具備競爭力的,最終也逃不掉死亡的后果。我們所提倡的法治管理,強調企業發展要依靠管理制度和規范,企業家的權利來源和權利使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監督和約束。法治不僅是一種管理手段,更是企業文化、企業精神和社會文明在企業管理制度的體現。當然,我們這里強調法治并不是完全抹殺企業家在企業發展的作用,而是將企業家的才能與企業法治管理有效結合起來,最大限度的發揮企業的資源優勢,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2、完善企業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辦事。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是現代企業將國家法律法規與企業生產實際相結合,制定出來對所有員工的生產和經營行為進行規范的制度。首先,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要嚴格按照決策程序進行,實行民主協商、程序公正,尊重員工的意見,避免企業管理者獨斷專行的現象發生。這樣的決策綜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慮了各主體的利益,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決策風險和不確定性。其次,企業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法治化觀念和意識,教育員工自覺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在日常生產和經營實踐中嚴格依法辦事,自覺踐行企業制度規范,履行員工應盡的義務。對于觸犯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企業要加強懲戒力度,無論是企業管理者還是普通員工,都要一視同仁,充分體現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強制功能。
3、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法律事務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處理企業日常法律事務、化解企業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作用顯著。目前,我國企業已經認識到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性,也將其納入企業正常管理的范疇,取得了一系列長足的進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法律事務管理機構,企業要成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法律事務,由企業高層管理者掛帥,制定規范的、科學的法律事務工作細則,加強法律事務管理具體工作的實施和執行,使得這一項工作能夠落實到實處。并制定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執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另外,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專業技能的要求非常高,從業人員不僅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貿知識、管理知識,對員工的交往能力、人際關系理能力、應變能力都有要求。這就要求企業不斷加強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4、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一個邏輯推理過程。法治思維強調思想轉變,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和態度。而法治方式作為方法論,是一種行為準則,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思想和行動兩個方面為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指明了具體路徑,體現了加強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性和必要性。
從黨的執政歷程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體現了黨的治國理念。我們黨在長期執政過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從“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到黨的十報告,不僅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更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視的進程,體現著我們黨在不斷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
從推進發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著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識。十報告強調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改革設計了法治的最優路徑,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則是凝聚法治共識的根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為當今時代的鮮明特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成就,使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項建設都基本納入法治化軌道。從這一層面講,改革的成效將更加體現在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實保障改革沿著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進。
從維護穩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順應社會管理的需要。實現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將利益訴求、糾紛解決納入法治軌道,為改革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法治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是領導干部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更是實現十提出的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的基礎保障,強化這方面的能力建設,顯得更加緊迫和必要。
法制宣傳教育在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積極作用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一全新論述的提出,將對領導干部的執政理念、執政方式和行為準則等諸多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并使其發生深刻變化。而法治宣傳教育作為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先導性工程,將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傳教育是推動領導干部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平臺。理念是思維形成的基礎,并對思維方式起著直接的、決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內進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卻很難移植,它是在反復的反思中發展變化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個長期“反思”、長期實踐的過程。法制宣傳教育是傳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平臺,通過宣傳教育,真正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植根于領導干部心中,并在長期積淀中形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認同。
(二)法制宣傳教育是進一步提升領導干部法律素養的必由之路。認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識積累,是形成法治思維、提升運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條件。領導干部在認知基礎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覺用法,是法律實現其自身價值最廣泛的途徑。目前,我國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規和90%的地方行政法規都是由政府機關執行的,這必然要求領導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規。同時,作為法律知識的傳播,還包括傳授法的機制、法理知識和法律史觀等內容;不僅告知著法律的既定規制,還闡述著“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從而在知識普及中增強領導干部對法的認知,形成法的意識,提升法律修養。
(三)法制宣傳教育是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從過去的學法守法用法到黨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這是從黨和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強調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從內心深處對法律的認同,使法律成為人們思想和行為的第一準則。法制宣傳教育擔負著法律規制的傳播職責,能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提供標準,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治思維、自覺運用法治方式,培養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信念。特別是法制宣傳教育中法治文化的傳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領和約束功能,影響著領導干部的世界觀、價值觀,傳播著法治觀念和對法治的價值判斷,培植著領導干部的法治信仰,從而促使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
深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來,通過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養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升。同時,和時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傳教育必須進一步拓展其內涵和外延,擴展其廣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創新性理念。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體現時代價值的根本所在。通過創新途徑、創新機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推動領導干部在全民中帶頭做到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體系,實現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長期性和常態化。三是求實效的理念。切實把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納入法治建設先導區等目標的考核體系中,作為檢驗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
(二)創新工作方法。當前應著力構建三種類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導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過大力宣傳用法治推進科學發展、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問題的典型事跡,切實在領導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圍,促進領導干部對法治價值的認同。二是參與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組織參與行政復議、旁聽案件審理等實踐教學,提高法治教育活動的思辯性、互動性。三是滲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建立機關內的法治文化陣地,使領導干部切實體會到法治就在身邊,從而形成推進法治的自覺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積極的示范和引領作用。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多,可以探索以試點運行、項目化運作的方式推進。通過項目化設計和整體化的推進,逐步在不同領域、不同層面形成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點帶面地推動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創新發展。
【關鍵詞】法治 法治核心 法治思維
當我們看到什么是法治時,我們可能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律。我在剛開始接觸法律的時候,老師曾經給我講過,古羅馬的西塞羅在其著名《法律篇》中提起的,被后人廣為流傳和采納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經過了法學本科的學習,我慢慢的明白,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護人民的福祉。而法治,特別是我國的依法治國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好的載體。
一、什么是法治
(一)法律至上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從側面也反映出了法治的首要內容,法律至上,即法律應該是治理社會的最高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公權力來自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而憲法和法律應高于公權力。所以我們在回歸柯克的那句話,法律即國王是錯誤的,相反在法治國家,法律是國王,而非國王是法律。
(二)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
我們知道,制定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實施法律,是為了人民遵守法律,而人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該法律是一部良法,所謂的良法就是: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的利益,保護社會得公平正義。
(三)保障人權
我國《憲法》明確將尊重與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我們知道在一個國家中,一個國家的是一個國家最高的權利,而在一個社會中一個人的人權是一個人的最高權利。只有保障人權才能讓人民真真切切感受到存在感,價值感,體會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
(四)司法公正與權威
就像霍姆斯所說:“我們要將紙面上的法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法,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虛設。我們古人也曾經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須運用到實踐中才能發揮他應有的作用。于我想法治不僅應該是良法,保障人權,還應當保持司法的公正。這使我想到了于兆波老師在法理課堂上講到的一句話。“快的錯誤的裁判,有時要比正確的慢的裁判要好。”我是反對這句話的,雖然可能包含了法理中的時間成本。但我想到是公正與效率。如果我們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我們就可能就會轉變,司法的公正遠遠要比效率珍貴的多。這里面更多的包含了人民對法律的信仰。一旦打破人民對這種法律的信仰時,那么司法公正將很難實施。
二、法治的核心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民主,強調在民。然而如何實現法治的核心。這使我想到了于老師上課講的,程序正義,這不僅使我想到了《蘇格拉底之死》這個故事: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而被誣陷引誘青年,褻瀆神圣,最后被判處服毒自盡。而當他的弟子都勸他往國外逃跑時,均遭到他嚴正的拒絕。他當著弟子的面從容的服下了毒藥。在蘇格拉底死之前,闡述了他作為聯邦公民的想法,他認為雖然判決的實體性結論是錯誤的,但據以做出的結果卻是合法的。因此他作為聯邦的公民必須遵守法律。這也從反面讓我們深刻的體會到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識對一個城邦和國家的重要性。我們知道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不可偏廢,但我們要實現法治,首先要注重程序正義,并且這種程序的正義要以看的見得方式。然而我們也知道程序正義并不一定代表著結果正義。例如生活中的“同案不同判可能也從側面反映了這點。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單行法為數眾多,彼此之間相互重復。并且眾多的單行法將使法官在尋找裁判依據時無從下手,判查詢成本較高。
我想我們在談到法治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聯想到,上課老師所講的法治與人治,法治與法制,法治與社會自治,法治與德治,法治與人情,以及法治是值得人信仰的。以及老師所講的,天理,國法,人情。所謂的天理是一種自然地權利,自然地秩序。中國所講的天理與西方所講的自然法相似。而國法相當于西方人所講的制定法。在我們古代社會,道家認為法之無法,法乎天然。法是從道中演化而來的。所以法要符合天理。法治追求公平正義,其實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義。公平與善乃是法律之法律,這句話是最好的寫照。無論法律如何變,法律的目的和裁判的目的永遠不會變。我們現在在司法中習慣于用案結事了,但我們如果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真正的公平正義不僅僅是指案結事了。因為司法最終的目的是公正而不是了事。而人情本意是指人的七情六欲,現在我們的理解是人情是指人文關懷。在司法的實踐中我們要拋棄導致不公的私情,但是法律又不是冰冷冷的法條,我們更要體會對民眾的關懷,特別是對弱者的關懷。在我國,法官要對民眾有關懷的情懷,有對弱者的關懷,更要充分考慮社會相對弱勢群體一方的利益和訴求。給予相對弱勢一方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途徑。充分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利益。唯有秉持這樣的情懷,才能拉近法官與人民之間的距離。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所講的天理,法律的意味著法官要始終以一種正義的信念,來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平。所謂的國法就是要欄竦囊婪ú門校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就像周五我們聽的講座中主講老師給我們所講的,一份好的判決書,一定要符合法律,富有人情味。堅持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
三、法治思維
我們之所以沒有認真對待法治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們缺乏一種法治的思維方式。中國這個熟人的社會,因情而生成事,也因情而壞事。而現代中國的法治思維,并不那么可觀。所以現階段的任務之一是建立法治思維的規則,那么必須強調法律的地位與作用。尊重法律的安定性與普遍性的特征。只有法律明確確定,才能給人們提供一種行動的指南。
四、結語
總而言之,法治更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滲透在我們生活的點滴之中.潛移默化的影響著我們的思維.讓我們用法治的思維去解決法律的糾紛,用法治的思維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最后將法理,國情,天理有機統一起來。
中圖分類號:D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30-0010-02
當前,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已經成為時代的最強音。要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首先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人治思維是指崇尚一個人或少數人依靠個人素質治理國家與社會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這種人治思維在我國歷史上根深蒂固,在現實中仍然有相當突出的表現。人治思維存在著膜拜權力、蔑視權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誤區,它與政治文明發展的大趨勢水火不容。要構建法治社會,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
誤區一:膜拜權力
膜拜權力是人治思維的顯著特征。在人治思維中,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東西,是應當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須受到制約的對象。人治思維對權力的膜拜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法律是權力的婢女。美國思想家潘恩說過:“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1]。在人治思維中,永遠是權大于法,權力是最高價值,法律始終處于依附權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維中的法律體現的是當權者個人的意志,當權者的個人權威始終凌駕于法律的權威之上。法律只是權力的婢女,是管控民眾的工具。當權者可以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時的需要,隨意立新法、廢舊法,也可以對現有的法律隨意解釋。
在法治思維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廣泛裁量權在內的任何專制權力的至高無上的權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約權力,限制政府官員濫用權力。英國哲學家洛克說過:“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3]。無論是權力設置還是權力運行,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依據的權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維中,人們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權力,有權好辦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條。當遇到冤情或無法處理的紛爭時,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濃厚的清官意識是人治社會許多底層民眾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第二,權力是評判人的價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維中,權力是衡量人的價值的根本尺度。一個人只要擁有了權力,立刻就會身價倍增。無權者千方百計要與當權者拉上關系,有權者絞盡腦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權力。民眾對當權者、權小者對權大者都處于仰視狀態。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指出,“顯示法治時代的特點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獨特事實,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時代鼓勵人們前進的主要激情,是對這種平等的熱愛”[4]。然而,在人治思維的詞典中,沒有“平等”二字。每一個人都被按照有權無權、權大權小分為三六九等。權力被神秘化,當權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權力靈光的照耀,當權者的缺點可以變成閃光點,丑行可以美化為壯舉。
人們膜拜權力,實際上是渴望得到伴隨權力而來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維中,權力被視為利益分配的核心標準。一個人擁有的權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應當得到的東西。反之,一個人距離權力中心越遠,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難以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且當自己的正當利益遭到侵犯時,他的維權之路將會布滿坎坷和艱辛。
誤區二:蔑視權利
德國學者格哈德?魯別爾茲說過:“法治實質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確保基本權利。”[5]與法治珍視公民的權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維的典型表現是蔑視公眾的基本權利。在人治思維中,權利是偽概念,真誠地談論權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維對權利的蔑視主要表現在:
第一,宣揚無權利的義務。人治思維慣于割裂權利與義務的辯證關系,當權者擁有大量的特權卻不必承擔什么義務,而普通民眾沒有什么權利卻需要擔負多如牛毛的義務。當權者隨時可以把一些無中生有的義務強加給民眾,民眾不堪其苦卻也無可奈何。人治思維對當權者享受的眾多特權視而不見,卻對普通民眾拋開權利大講特講義務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眾必須把義務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毫無怨言地承擔自己的義務,甚至犧牲個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維中,法律只是當權者管控民眾、實現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難以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做堅實后盾,普通民眾的正當權利經常受到有權有勢者的隨意踐踏和侵犯。當自己的正當利益和權利慘遭蹂躪時,普通民眾難以找到有效的維權路徑。在人治社會中,無論是維權的法律路徑,還是尋找清官的維權方式,對普通民眾而言都不斷地被事實證明是代價昂貴、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眾面對侵權只能忍氣吞聲,把忍耐當作利益、權利被侵犯的慣常應對方式。然而,普通民眾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權有勢者的侵權,反而使他們更加囂張,更加蔑視民眾的正當權利并肆無忌憚地加以踐踏。這樣,普通民眾越是忍耐,他們的利益和權利就越是遭到蔑視和蹂躪。天長日久,一些民眾的心態就會失衡,心理出現壓抑、異化,神經也會變得異常脆弱。一旦遇到導火索,這些人就可能鋌而走險,以非理性的極端行為制造事端,對社會穩定極其不利。
誤區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維過分夸大個人素質的重要性,輕視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學的制度有效遏制當權者、當事人的主觀任性。人治思維對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忽視從制度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與法治思維習慣于從制度層面思考問題、解決問題不同,人治思維拒斥制度,處理事情時常常視野狹窄、就事論事,把制度拋在一邊,不從根本上考慮問題。制度是規范人的行為的規則系統,是人類對長期實踐經驗教訓的總結與升華。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夠提高人類實踐活動的水平,在激勵好人善舉的同時有效遏制壞人惡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會誘發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淪喪、腐敗猖獗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反復出現的問題,必須從制度層面分析才能認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必須從優化制度、創新制度的角度發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從人治思維忽視制度到法治思維重視制度,從就事論事處理問題到以制度范式處理問題,是人類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水平提高的重要標志,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
第二,制度執行效果極差。在人治思維主導的環境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往往形同虛設,其執行效果極差。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兩個:一是由于人治思維忽視制度、拒斥制度,人們普遍不把制度當回事,經常出于一時喜好或當下利益的考量而隨意拋棄現有的制度。二是因為人治思維主導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嚴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隨處可見,很容易讓當事人鉆空子,無法有效遏制當權者、當事人的主觀隨意性。與人治思維忽視制度的程序支撐相反,法治思維特別強調運用嚴密的程序確保制度的有效運行。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到現實形態的必不可少的環節”[6]。美國哲學家羅爾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7]因此,為了提高制度的執行效果,必須摒棄人治思維,倡導法治思維,認認真真地對待制度,不斷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撐,提升制度執行的規范化水平。
誤區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維強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相反,人治思維對暗箱操作情有獨鐘,千方百計阻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法治思維的視野中,權力來自民眾并服務于民眾,當權者代表民眾行使權力,權力運作公開化、透明化天經地義。只有權力運作公開透明,民眾才能及時了解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是否濫用了權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眾的利益。如果權力運行流于暗箱操作,民眾無法及時了解權力運作的真實情況,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就很容易濫用權力,導致法治思維限制權力的理想變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維堅決反對暗箱操作,極力倡導權力運作公開透明。
在人治思維的視域中,暗箱操作是約定俗成的權力運作模式,人們對暗箱操作習以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規化,民眾對權力運作過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無法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一些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易如反掌,腐敗現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會里,當英明的統治者執政時,通常會強勢反腐,實現一段時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權力運作模式存在,腐敗現象必定反復出現,政治清明難以持續。
在暗箱操作的狀態下,少數當權者控制著大量與民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公開不公開、何時公開、怎樣公開不是根據民眾的需要,而是取決于少數當權者的利益和喜好。民眾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當權者的信息封鎖而不能及時得到,民眾只能憑空猜測,一些迎合民眾心理的傳言、謠言也會不脛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維主導的環境中,各種傳言、謠言往往大肆泛濫,成為不可消除的痼疾。
總之,必須走出人治思維的誤區,才能更好地構建法治社會、實現政治清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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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我國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我國通過官方闡釋表達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隨后,在江蘇鎮江視察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四個全面”的思想,這為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文化支撐。中國正在逐漸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條獨特的法治之路。
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國在十上規劃了到2020年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作為法治中國內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為我國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逐步凸顯,沖突加劇,依法治國建設也進入關鍵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建設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加快政府建設的步伐。在法治建設方面,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適應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實現了有法可依,但在具體實踐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在法律執行和實施體系建設上還有所不足。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它有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也是遵循和實施法律的主體,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依法治國的水平,政府機構的執法質量不僅關切著社會大眾的利益,也與政府公信力密切相關。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應高牢記依法行政的要求,帶頭守法、嚴格執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從而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
其次,我國實現小康社會、進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我國目前的改革是深層次的持續改革,同志曾在講話中指出,任何改革都應在法治框架下進行,要在改革中運用法治思維,以法治促進改革。社會的改革實質是利益關系的改革,這必然會引發社會矛盾,為此應該加強立法工作來協調利益關系,為改革的開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帶來的風險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為凸顯,應以法治的視角來審視我國的改革問題,并運用法治思維在社會上達成改革共識,通過法治方式來為改革營造穩定環境,最終還要通過法治規范來保護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見,法治在我國深化改革和小康社會建設中地位之關鍵,建設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目標之一便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完善的法律體系為我國公民享有自由和權利提供了保障。但幾千年的封建體制使得我國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與群眾的關系上,往往政府處于優勢地位,而群眾處于弱勢,政府為了自己的目標追求無視甚至是侵犯群眾的合法權益,這破壞了社會公平,違背了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此必須進行法治政府建設,規范和監督政府權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制度創新的困境剖析
在確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后,我國政府便積極進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領導體制,強化政府責任人制度,完善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政府權力,促使我國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轉變。但在具體的法治政府實踐中,我國依然存在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創新活動超出制度邊界、尋租腐敗等問題,這也反映出我國政府在制度創新上還存在諸多困境。
實踐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創新動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進行改革的動力都在于能夠從改革中獲取自身利益。政府盡管是一個公共組織,但政府組織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員等單個個體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兩種形態,個體的逐利性驅使其利用權力來維護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必須消除雙軌制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與民爭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必然會觸動政府人員的個人利益,這使得政府進行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
其次,制度創新行動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體的法治化建設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創新的幌子而進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創新代替法治制度創新。一些政府在具體的行動上依然沒有改變“官大于民”的思維,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來實現目的,這無疑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創新效果上也出現非法治狀態。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權力作為支撐,這造成政府權力在改革中迅速擴張,而政府法治化的出發點是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由此可見政府制度創新的初衷與最終結果很可能背道而馳,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陷入惡性循環。
體制帶來的制度創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關主體在制度框架下進行法治治理,而相關制度又是通過主體的執行而發揮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須處理好制度與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主要包括黨政關系與央地關系兩個方面。
首先,黨政體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強調平等、規范與統一,在法治理念下,黨政之間應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約,政黨也應遵循各項法律法規。但在現實中,我國卻不斷出現黨法與國法矛盾的問題。而且在黨政關系的行為中也存在諸多違背法治化的現象,如一些黨委人員卻兼任諸多行政職務,這給大眾造成執政黨與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現過錯,群眾同樣會遷怒于政黨,這威脅了執政黨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體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這里的行政體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調適。在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組織架構,當權力不明晰、缺乏約束力時,央地兩級政府便能夠同時不受法律制約,這顯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約政府權力的要求。而且隨著我國政治體制、財政體制的改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再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這使得二者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進而帶來央地關系、政府行為的混亂,這也違背了法治對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機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設需要一個約束政府權力的機制,但目前我國在機制建設上卻存在諸多不足,這導致政府行動和政治生態都出現非法治化。我國政府為實現法治化目標,往往采取一些創新行動,如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集中處理嚴重的消費者侵權案件,但實際上在日常市場活動中,一些工商部門往往不愿意接受和處理公民個體的消費維權案件,這不僅縱容了消費欺詐行為,侵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還讓民眾感受到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此外在日常事務處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機制和約束機制,政府部門間普遍存在互相推諉、官僚作風等問題,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態主要是指政治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一個法治化政府,權力應受法律約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現實中卻往往是權力高于法律,出現政治干預法律的現象。當然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創新的途徑來完善自身,如依法處理的結果過于違背道義人情,往往會需要政府的干預。但多數情況下,權力干預法律將會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強化社會的權力意識,這無疑阻礙了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制度創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傳統的慣性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中國的中央集權體制綿延了幾千年,它曾給中國帶來了數千年的文明,而在這千百年帝制統治中所形成的中國式思維和邏輯一直延續至今。即便在中國的封建時代,國家也有法治治理體系,但長期以來卻是權力凌駕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這成為當前阻礙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難以進行制度創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現出權力擴張的特性,而在專制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是一種依附關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聯系,這導致社會個體難以團結在一起捍衛自己的權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國形成了人情社會,人們在維護自身權利時,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賴法治,而是尋求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解決,有的甚至利用這種關系來為自己謀取私利,產生大量腐敗行為,而目前這種人情思想已經極大的影響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礙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
其次,當前中國的社會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設,阻礙政府的制度創新活動。我國社會依然存在傳統宗法思想。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是以血緣、親緣以及地緣為紐帶而形成的交際網絡,在這一結構中強調禮治,形成長老政治,并不認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這種社會結構在基層鄉村尤為明顯。因此政府在試圖通過制度創新來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往往要受到當地社會文化風俗的影響,在宗族社會之中,地方行政機構缺乏政治權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習俗的基礎上進行局部性制度創新,但一旦出現不服從文化習俗的舉措,便會被看作是政治魯莽,如果改革失敗,更是要承擔政治后果,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成了與宗法制度、社會習俗之間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難以大展手腳。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內部邏輯矛盾。一是過于追求效率而導致改革適得其反,我國在為實現政府法治化而進行的制度改革中,許多創新內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為目標的,并因此而實現權力消綁,但一旦改革的主導者離開,這些改革舉措往往便被后續政府廢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我國政府為了快速獲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廣創新制度,這容易引起大眾的不滿甚至是敵對情緒,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順利施行,也損害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關系,這就違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動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創新本身便是偽創新,如強制拆遷制度中充斥著暴力,嚴重違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路徑
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制度創新,首先是提出具體措施,并由創新活動來落實實踐,在這一過程中建設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經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進一步推動制度創新工作,最終實現法治中國的建設目標。我國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要克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慣性思維,需要理順黨政、中央與地方以及府際之間的關系。
黨政體制的法治化。我國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阻礙因素之一便是黨政不分,出現以黨代政的問題,這樣無從談起政黨約束政府權力。因此要建設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實現黨政關系的法治化。所謂黨政關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導下,黨政各司其職,黨應依法領導政府。首先,要政黨去行政化,改變入黨做官的觀念,政黨可以更加關注政府監督與社會組織方面的事務,而政府則主要負責行政事務處理。政黨的部門設置應根據社會需求,而非針對政府部門。其次,可以將黨政關系納入到監督體系之中,如在憲法中明確黨政關系,實現憲法監督,還可充分肯定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使之對黨政不分或以黨代政現象進行曝光監督。最后,還要提升黨務工作人員的法治素質,黨務工作人員應該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為社會成員的遵法守法起帶頭模范作用。黨政關系可以說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只有理順黨政關系,政府才能夠正常發揮職能,制度創新活動也才有所保障。
現代中央集權制度建設。我國在進行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正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正如有專家所言,中央集權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著中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安排,無疑,在中國現代化轉型的過程中,如何繼承和改變傳統、借鑒和學習西方以對未來的中央集權制進行調整,也將會對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變遷起到決定性的影響。為此,我國應該建立有限度的現代中央集權制度,這可以解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矛盾,結束博弈關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設。
現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礙政府法治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風,對官僚體制進行限權是我國政府法治化進行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官僚體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肅吏治,除了繼續加大反腐力度外,還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員個體的道德素質。其次要進行官制變革,這主要是要變革公務員考核體系,在公務員考試中要強化法律素質考察。官員的升遷考核指標也應該更加多樣化,讓更多有真才實學的人員參與到官僚體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權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這與法治建設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務人員以理性客觀態度處理事務,而非以個人的感情好惡來辦事,因此可以說官僚制崇尚法治、摒棄人治。我國的官僚制改革應該從關注級別區分轉移到關注專業分工,即要根據職務來分配相應責任,這防止因過度關注級別分工而帶來官本位問題。當公務人員的權力是來自法定職務時,他必然也受相應的法定責任約束,個體的權力也才能夠得到相應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設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不僅是執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們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制度創新的能力。為此,政府工作人員應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質,這能夠提升政府的執法質量。一方面在公務員錄取考核時便要側重法治素質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斷對公務員進行法治素質培訓,使之法治素養能夠適應時代要求。
從深層面來講,道德與法治知識源自于生活,同樣也為現實生活提供服務,其中道德是對人們行為進行約束的精神力量,而法律則是對人們行為進行規范的準則,而兩者都與我們的現實生活密切相關。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教師要清楚地認識到這一特性,進而有意識地將教學內容與生活實例相聯系,有效創設生活化的教學情境,打破學生潛意識中對道德與法治知識的疏遠感,使其能夠以生活視角審視這一知識點,從而激發其學習興趣。為此,教師應當有效整合教學資源與生活資源,對教材中深藏的生活元素進行深度挖掘,從而找到教材與生活的契合點。
比如,在講解“平等、尊重與寬容”相關內容時,為了能夠提高學生對該知識點的學習興趣,教師便可創新教學方式,讓學生通過表演將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矛盾、摩擦表現出來,進而引導學生結合生活經驗去解決表演內容中的問題,以興趣點的激發去導入道德與法治知識的講解,并共同探討平等和諧班級文化的構建。
二、結合社會熱?c新聞,強化知識與生活的貼合度
對于初中學生而言,其意識形態的建立更多以現實生活為基礎,而生活同樣也是提高學生認識能力的關鍵。因此,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當中,為了促進學生道德素養與法治意識的養成,結合生活實際則顯得尤為必要,并且可適度引入社會的熱點新聞,以此去強化教學內容的說服力和實效性。通過對熱點新聞的深入解析,學生對教材中的理論知識會產生更為深入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意識到道德與法治理論知識與現實生活的內在聯系。
比如,在講解“承擔責任”相關內容時,教師便可為學生舉出最為直觀的參考實例,讓學生能夠直觀感受到“任何人都應為自身行為負責”的這一法治常識,以真實發生的熱點新聞去促進學生構建責任意識,能夠用法律知識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
三、布置生活化作業,鞏固道德與法治知識
生活是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源泉,脫離了生活的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則像是枯燥知識點的堆積,毫無生氣可言。因此,生活化思維除了在課堂教學中有所滲透之外,還應在學生的課后生活中有所體現,讓學生能夠將所學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事例當中,去解決生活中碰到的一系列現象,因此布置生活化作業顯得尤為必要[2]。同時,課后作業作為鞏固所學知識的有力手段,也能夠加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
比如,在講解“愛在家人間”的相關內容時,教師便可布置幫父母做家務、看望祖父祖母等生活化的課外作業,通過學生與家人的相處,在愛意氛圍中感受家人的珍貴。這種極具生活化的作業布置讓學生感受不到負擔,并且能夠從作業完成的過程中感受到成就與滿足,有助于初中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
四、緊密聯系生活,實現課內外一體化教學目標
法治實踐活動心得體會范文1法制,這是一個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幾千年來,人類不斷追求的也就是這兩個字。法制必須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做起。法制教育不僅要宣傳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更重要的是認識到:法律不僅是對自制行為的約束,更是捍衛尊嚴、權利的有力武器。
不少同學會認為,安全只是指身體的安全甚至是肢體的健壯和不受殺害。認為只要自己的肢體健全、行動自如那就叫安全。誠然,這確實叫安全,但這決不是安全的全部。我認為,即便是一個具有健全的體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強,糊里糊涂攀兄弟、結姐妹,既有拉幫結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義氣、惹事端,不但喜好隨波逐流,而且希望出點亂子;這表現出來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問題。
有了這樣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輩子做好人,那是很難的。即便是一個具有健全體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書刊和網絡游戲的精神鴉片,天天吸、處處吸,甚至課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墻泡吧熬個通宵;如果他過早地迷失于少男少女的纏綿悱惻,無端尋愁覓恨、瘋瘋傻傻、癡癡狂狂,甚至爭風吃醋結恩怨,沖冠一怒為紅顏。這表現出來的就是行為上的安全問題。有了這樣不安全的行為,要踏踏實實地讀好書,一帆風順地讀到頭,那也是很難的。
無論是人身安全還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為安全,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結果的殘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事故,課間游戲追逐打鬧偶發事故輕者可以傷及體格,重者能夠危及生命;它們造成的后果是殘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殘缺、行為方式的越軌比體格不健全更可怕,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確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著的軀體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殘缺的產物嗎?這種“產物”充其量只能是沒完沒了地吸取消化父母親血汗的機器,只能成為社會發展長河中的廢物,甚至成為危害社會發展的危險物。生命如此,何其殘酷。
大學生,已經是一個基本成熟的一類人群,有自己的想法,有各種獲取信息的途徑。學會做人是的學問,也是做人處事的基礎,提高思想到德修養關系到自己成長為怎樣的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關鍵還是要靠自己的下意識地努力。多涉獵一些名人傳記等優秀書籍,學習別人的優良品德。每日三省吾身,總結反思自己在處理事情或者與人交往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每天都這樣強化,定能夠改變自己的不良習慣,而建立優秀的道德品質。
法治實踐活動心得體會范文2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類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僅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已無法解決,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綜合性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學技術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現有的政策法規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法學作為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視。對大學生加強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為法律已滲透到社會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已把法律素質作為一項重要指標來要求自己。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貫穿全部刑法法規﹑體現我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程的基本準則法。新刑法規定了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應原則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法。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在學生中開展法制教育,是時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遠。我們應該相信學校有決心進一步集思廣益,積極探索,常抓不懈,培養新世紀合格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而我們當代的大學生在學習了這些法制知識后,更應該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做一個符合時代要求的大學生。在這樣一個充滿人文教育和關懷的校園里,是多的幸福和暢快啊!
衷心希望我們學校發展的越來越好,我們學校的法制教育可以進行下去,讓我們學校的每一個學生都是一名合格的優秀的當代大學生!
法治實踐活動心得體會范文3我們是最基層普法工作者,應以與時俱進的精神,深入宣傳;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進行必要的審視與思考,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現在就六五普法學習內容,體會如下:
一、學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質
在學習過程中,我認識到此次普法活動的開展,是培養和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在學習了《教師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后,我更加明白,作為一名教師,我應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要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行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內工作;要不斷加強理論知識學習,提高政治思想認識,用理論指導自己的工作實際,做到學以致用,學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在實踐中不斷磨練自己的本領,加強和同事間的協調溝通,做到勝不驕、敗不餒,始終保持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熟知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章辦事、規矩做人,不斷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
二、樹立正確的普法觀念。
普法工作是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偉大事業,其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們這樣長期浸透在封建歷史長河中的國家,更是如此。作為教師我們要牢固樹立長期作戰、吃苦耐勞、默默無聞、堅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觀情緒,把功夫下在對廣大學生的潛移默化和潤物細無聲上。
三、樹立科學的普法理念。
對學生的普法知識我們應從側重普及法律知識,轉到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應從側重履行法律義務方面教育,轉到增強學生積極的法律意識上來;應從側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轉到強化學生自覺自愿參加法治實踐活動上來。
四、應定期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
教師是學校宣傳法律知識的主要力量,教師學法非常關鍵,承前啟后,影響深遠。學校通過組織教師集中學習以及讓教師自學的形式完成普法學習,使教師們及時了解國家的立法動態,增強對依法治國的信心,并運用到依法執教的實踐中,收到明顯成效。
總之,這次普法學習不僅使我學到了法律的相關知識,還讓我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因此,只有學好法律,才能更加明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保證我們享有的權利。
法治實踐活動心得體會范文4“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黨的十八提出以后,儼然已成為我國新形勢下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真言。每個國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統的法制國家。從古至今,各個朝代關于規范性的法律條文都是以當時的具體形勢而提出并成文。立法為執法,為政府的行政行為或是人民群眾的權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錯,更少不得關注度。
立法的科學化是防止不切合發展實際從而造成法制產生的執行標準,怎么樣的立法程序是科學的,形成的法律法規是契合發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漸加強,對法律執行的要求就更加嚴格,對于反腐倡廉及黨內法規中制度的建設更提出了新層次的要求,必須要確保對反腐行為的預防和控制力度。
執法的嚴格性更是對法律實施過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須要扎實可行的予以實施,并且確保執法的過程無偏差,不給群眾造成生活和生產上的難題,這是其一;執法過程必須要公正嚴格,秉持公正,不凸顯個人主義和官僚主義,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個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這需要司法機關必須要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最基本的行動準則,將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絲錯漏。要禁止司法行為中出現權錢交易現象,這一現象的產生無疑是給我國法制的執行平添敗筆,更影響群眾的滿意度和認可度。
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為準則當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約束行為,以法律認知行為,以法律辨別是非。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少不了全民的參與,需要全民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重要性,提高社會和諧健康水平。
法治實踐活動心得體會范文5法治思維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方式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是一種規則思維、程序思維,它以嚴守規則為基本要求,強調法律的底線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不能觸碰,凡事必須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法治思維的核心是權利義務觀念,對于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應有的權利義務觀念,還要有法治的權力觀,即權力的有限性與程序性,以及守護法律、維護憲法與法律的職責意識。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指引下,增強法治觀念、弘揚法治精神,帶頭尊崇和遵守憲法法律,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由黨員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示范帶動作用決定的。一國的法治總是由一國的國情和社會制度決定的。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擔負重要責任,對其他社會群體起著形象塑造和榜樣引領作用。只有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具有堅守法治定力,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風尚,影響和帶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這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深遠意義。
一、問題的引出
我國學界對法律思維重要性的認識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對法律思維概念、特征、意義上所持的不同觀點也不盡相同。在這種背景下,在對法律思維研究的逐步深入的過程中,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樣法治思維就以一種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維尚未研究徹底的時候,法治思維的出現似乎更加令人困惑。僅僅一字之差的詞組到底有什么樣的差別?是不是就是法律與法治的不同定義?本文將以兩者的區別為線索以展開。
二、法律思維
思維是什么?辭海對思維的定義有三類: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最后是相對于存在而言,指意識、精神。法律思維最為社會思維的一種,應取第二種定義,即法律思維中的“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我更愿意把這種“思維”看做是一種過程。
那么法律思維究竟是怎樣的一個定義?對此,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諶洪果老師認為法律思維,系指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所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劉志斌老師認為:所謂法律思維大體上是指法律人根據現行有效法規范進行思考、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式,一種受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響的認知與實踐法律的理性認識過程。
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為簡潔: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
不難看出,以上三位老師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定義。與大部分學者把法律思維的主體定義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同,諶老師的定義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把法律思維的主體擴大到“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下的人們”。這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主體限定的突破。同時這種宏觀的角度與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劉志斌老師的定義也是把思維界定為一種過程,其主體為法律人,其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規范”,其對象為從社會問題上升而來的“法律問題”,其影響因素為“法律意識、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側重于實踐,把法律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師的肩膀上,筆者嘗試對法律思維做如下定義: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
法律思維的主體應限定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思維的取得不僅僅是對規則、條文的學習就能達到,而是要有對法律的崇敬、經過系統的法學知識的學習并有實踐經歷才能像法律人一樣思考,這當然是要經過法學院的長期、系統的教育。甚至有的學者還認為法律思維的養成和保持還在于從事法律職業。一旦離開法律職業后,其法律思維難以維持。故一般人即使運用法律規則來思考社會問題,也難以說其就有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依據是現行法律。我們當然不能把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作為解決現時問題的出發點,那么現行法的依據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進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說進行一種價值上的判斷,這種法律應該是良法還是惡法?的確,紐倫堡審判把惡法的存在價值貶的一文不值,但是這種對樸素正義、公正的追求對法律思維有多大意義?如果說法律思維是用來解決問題的過程,當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們運用法律思維來面對社會問題時,讓其首先辨認作為依據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惡法又能有多大意義?即使是惡法,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其的運用過程也是法律思維,不能否認,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國,即使是惡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維的運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進的。所以,人們對良法的追求,對惡法的憎惡無法改變法律思維的運行。對良法的追求這不是法律思維的任務而是法治思維的要求。
法律思維要運用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誠然這句話有經驗論的絕對化,但是經驗對法律思維的影響卻是無可否認的。就像法學院的課堂,老師們常舉的例子,一個剛從校園畢業進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沒結婚經驗,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認為,經驗分生活經驗和職業經驗,在這里是指法律實踐經驗。而無論是生活經驗還是職業經驗其對法律思維過程的影響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陳金釗老師把法律思維分成三個層面:思維定式;思維的知識結構;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程序。其中思維定式中就包括經驗。而思維的知識結構則體現了法律思維的規則性。其他法律方法則包括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奉為經典的三段論式推理就是典型。還有法律的解釋,法律修辭等等其都為法律思維過程所運用。
三、法治思維
如果說自然科學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學就是求真。進入法學領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鄭成良老師認為,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一種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自覺的而不是被動的、經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我更傾向于認為,法治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實現則必須有法治思維的引領。沒有法治思維的養成,法治則是難以企及的烏托邦。
法治思維又是怎樣被定義的呢?
陳金釗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法治原則、法律概念、法學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術性規定等在思維中的有約束力的表現。
蔣傳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則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社會思維,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過程和活動。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維的主體在于執政者。我同樣反對把法治思維的主體擴大到公民,“法治”一詞重在“治”,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當然,是現代意義上的服務行政,而非統治)。必須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絕非用法統治,即必須是rule of law,而反對rule by law。所以與政治國家相對的公民難以具有法治思維,用訴訟法上的話說,一般的公民難以“適格”。再進一步,政治國家中的執政者要有法治思維,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有法律思維,那么剩下的公民,當他們隨著社會的進步、權利意識漸漸覺醒,他們自覺不自覺的用法律來思考問題,甚至像歐美法治發達的國家,凡事“找我的律師”,說出這句話的這種思維我們該用什么樣的一個詞組來定義?在這里,與本文主體無關,不再論述。
法治思維仍然是一種思維,所以我認為其仍然是一種過程。但是法治思維卻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維的核心是重視和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功能和作用,構建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著理性統治,而人治難以避免非理性的誤區。蔣傳光老師也認為:法治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并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可見,理性是要認識社會發展規律并與道德緊密相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這種善又是涵蓋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在內的――這正好與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維中的法是也應該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師所說: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實質合法性,實質合法性指不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質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當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義性。
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形式的思維。這對當下正處轉型時期的中國具有重大的意義。中國上千年的專制統治,使人們權利意識淡薄,“是官強如民”的觀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員們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為巧合的是,17世紀的英國,英王詹姆斯一世統治期間,英國保王政治理論家菲爾麥也是利用王權與父權的捆綁關系來論證王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爾麥命題:未成年子女與其父親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是父權存在的基礎,而王權來自父權,如果父權不可避免,則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見,無論東西方都存在“權利”屈從與“權力”的歷史,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何使權利得到保護,如何使權力得到限制,制度設計是基石,法治思維是關鍵。
四、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的異同
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同為思維,同為過程,差異巨大卻也有殊途同歸的地方。首先,兩者都以制定法為依據。沒有制定法,談何法律思維,談何法治思維,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次,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均以權利義務為中心。法律思維中的代表――司法思維不正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恢復均衡為最終目標嗎?執政者的執政行為,在法治思維的規范下不正是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或者與公共利益相沖突時把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降至最低為目標嗎?最后,實質上,法律思維在某種程度上是法治思維的一部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中心――司法機關正是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國家機器依照法治思維運轉時,必然意味著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的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而一旦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忠誠的把法律作為上級必將帶動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思維的推崇。
同時,在似乎具有隱約相似的外在下,也有著迥然不同的內在。
(一)兩者的適用主體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維的適用主體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這是一種不經法學院教育、不經法律職業的磨礪所難以獲得的。我個人反對對法律思維適用主體擴大化的解釋。季衛東老師就認為這是法律人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他說:這個職業法律家團體以其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在與政治家比較的基礎上,他將職業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 ”、“兼聽則明的長處 ”和“ 以三段論推理為基礎,力圖通過縝密的思維把規范與事實、特殊與普遍、過去與未來織補得天衣無縫”三個方面。法治思維的適用主體是執政者,是公權力的行使者,這同樣是難以隨意獲得的資格,因為公權力的授予并不是隨便的,行使公權力的人是要經法定程序選撥的。同樣,我反對法治思維適用主體范圍的擴大,詳盡理由上文已述。
(二)兩者目標不同
必須承認,這是以社會轉型的當下為背景。法律思維的目標更側重于個案的解決。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抑或法學學者若想在現時生活中解決身邊的個案,就必須運用法律思維的特征,通過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正當的程序、司法標準的衡量等步驟來進行,其結果可能不是客觀但是卻合法,這就是法律思維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維的運用則以更好的促進經濟轉型與進步,更好的使行政權力服務于人民,更好的促進社會進步為目標。從這個角度來說,法治思維更加具有宏觀性,而法律思維則更加具體。
(三)兩者適用方向不同
這是一種過去與將來的方向。法律思維具有過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維的啟動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出現,而社會問題一旦出現,一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就說明它是過去的事實,所以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是用來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所以它具有過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維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現時、面向未來,側重于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時的一種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權力的來源和權限合法以及內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說,法治思維就是用合法性來對執政者實施或即將實施的權力進行規制的思維過程,它是面向當下和未來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過去。就像我們不能以當代社會“依法行政”的標準去要求封建社會的行政官員。
(四)兩者在是否能滲透感性認識上不同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良好或者說嚴格的法律思維需要絕對的理性,而拒絕個人情感的滲入。法官需要中立審判,不得先入為主,目光只能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甚至被比為一部機器,放進去案情和規則,拿出裁判結論;檢察官同樣如此,他不能因為嫌疑人故意或過失、善良或邪惡、位居廟堂抑或身處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認識上的改變。他只能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法律規定,確定罪名,提起公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等。律師也同樣如此。由于法治觀念的淡薄,人們通常認為對方的人或者辯護人就是對方利益的維護者,而不管這種利益合法與否,只要是對方的,就是我反對的。故而對律師頗多責難,在我國律師的地位也不似歐美法治程度較高的社會那般崇高。誠然,律師要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護的,是值得爭取的。律師在對個案進行法律思維過程中,不能滲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別是金錢因素。法律思維中運用的法律經驗也是不同于生活經驗而高度職業化的方法的一種。
法治思維則不同。從治理這個角度上說,執政者需要充滿對弱者的同情。特別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慮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權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減輕對弱者的侵害,這需要不斷的取舍衡量。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盡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幫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只有帶著同情弱者幫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維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當然這是在行政權行使的角度。同樣,在法學界有這樣一句格言:法無規定則禁止。誠然,這是對公法而言,毫無疑問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從治理的角度來理解的,那么行政權就是其最大的載體。如此看來,作為法治載體的行政權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須謹小慎微,嚴格依照法定事項運行呢?筆者看來并非這樣,而是有選擇、有區分的適用。“法無規定則禁止”是對行政權的限制,對行政權的限制是擔心行政權過度膨脹導致其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這里說的禁止,是指對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領域課以不利益行為的禁止,即事關公民合法權益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處罰。反之,在行政權服務領域是應該可以授予行政機關一定自由裁量空間的,即在這個領域行政權的行使需要蘊含深情。例如,對生活極其困難的弱勢群體增設福利待遇,這未嘗不可。
法治思維在一定的領域可以滲入感性認識,這是其與法律思維的又一個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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