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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稅法法定原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過罰相當”主要適用于過錯或損失已經發生的情形,其著眼點在于違法行為發生后的“處罰”,更確定地說是存在一種事后賠償。但是,水行政機關通過罰款所應達到的主要目的應是違法行為發生前有效遏止,而不是著眼事后的賠償。以“過罰相當”作為確定水行政罰款的唯一原則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作為規范社會行為的一種重要機制還遠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水事案件的分類與特點
根據侵害對象不同,水事違法案件可分為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資源案、水土保持案和其他案件。
1、河道案
違反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及洪泛區、蓄滯洪區內修建各類工程、建筑物及設施的案件。如擅自或不按規定修建水工程、整治河道和航道;占用堤防、護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等。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阻水障礙物,影響防洪安全的案件。如在江、河、湖、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或高桿作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道路;在河道內設置魚罾魚籪;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隨意在河道、渠道內堆放物料,棄置砂石、廢渣、垃圾等。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各種違反水法規的生產活動的案件,如圍墾湖泊,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流;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隨意阻水、排水、截水;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內隨意采砂、取土、打井等;
2、水工程案
破壞、危害水工程及設施的案件。如禁止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等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采石 、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建筑物安全;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等;
3、水資源案
違反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案件。如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不按取水許可規定取水;不按規定期限裝置量水設施;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拒交水資源費的案件
4、水土保持案
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案件;從事可能或已經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活動的案件等。
從案件的性質上講,上述主要種類案件實際上為兩類性質案件,河道案與水資源案為違反水法律法規限制性條款類案件,水工程案件和水土保持案基本都為違反水法律法規禁止性條款類案件,這就為更好處理水事案件,根據案件性質類型,確定合理罰款額度的使用原則提供了好的方向。
三、水事案件處罰中確定罰款幅度的原則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03年安徽省“揚子空調杯”青少年武術套路錦標賽男、女丙組長拳難度套路、男子甲組棍術、女子乙組劍術(自選套路)比賽的裁判員現場評分。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獻資料法 查閱了1996年《武術套路競賽規則》、2003年《武術套路競賽規則(試行)》和2003年《安徽省青少年武術套路錦標賽補充規定》及有關技能類評分的評價方法和相關論文。
1.2.2 數理統計 運用統計處理4個項目的評分數據,對能夠反映本次比賽裁判員執裁水平若干指標進行分析、評定。
2 討論與分析
根據武術套路比賽新規則采用切塊評分的辦法,評分活動在這個系統下又構成了三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圖1)。本次比賽由于裁判員人數有限,對難度的評分,由第二副裁判長擔任,所以在分析裁判員評分尺度時僅對動作質量和演練水平的裁判員進行評定。
評價裁判水平的數量指標的內容有兩個部分,其一是對各個裁判組的總體執裁水平進行評定,用于賽場臨場指導裁判組的評分反饋;其二是對單個裁判員的水平的評定,目的是建立可以跟隨裁判員成長的評價指標,用于建立裁判員業務檔案體系。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p>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袄嬲f”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 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 。”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p>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 。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主權和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 。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 。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 。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程度,征稅必須使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 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
法告訴我們,一項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14-03
稅法適用,是稅收行政機關與稅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稅法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活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別是稅法上能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呢?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指的是人們在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時必須具有善意、誠實的良好心態,恪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善意真誠、守信不欺、講求公平合理。一般認為是維護民事活動中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體現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征稅主體則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想擴大稅收,因此,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為了處理好征納關系,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適用于稅法。
1.對稅法的適用起到評價作用。在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既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司法活動的創造性,事實上也給法官確立了價值判斷的基礎,對司法自由裁量權形成必要的約束。在稅務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讓法官在國家與納稅人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對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進行評價,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
2.對稅法的適用起補充與解釋作用。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基本原則,這決定了稅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確定性,但稅法的適用不可能是機械的,稅法也具有滯后性特點,要對稅法進行補充與解釋,對稅法進行適用時,依課稅目的或依誠信原則進行解釋,其結果可能會大不一樣。依課稅目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卻難免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則更能體現稅法的公平,彰顯稅法的目的[1]。因此,進行稅法解釋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這一法的最高價值,須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而當稅法規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備時,也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則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才不會發生立法偏差。
3.對稅法的適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的最大價值就在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保證交易安全,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的。就稅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稅的成本;第二,納稅的成本;第三,征稅和納稅博弈的成本。在稅收當事人之間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建立起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可減少稅收征納成本,對社會經濟起促進與保障作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可行性
1.誠實信用原則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稅收法定原則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2]。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合法性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法構成要素中的實體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政府就無權向人民征稅。課稅要素明確要求,凡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而產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則,指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依法征稅,稅務機關既不得隨意減免稅,也不得與納稅人就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達成任何協議。由上述可知,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觀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出現在稅法中,在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則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雖然能達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個案的公平,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外在客觀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會帶來個案實質的不合理。這時,就要考慮對其進行補充,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以誠實守信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誠實信用是一種彈性原則,追求的是具體個案中的合理性與妥當性,強調法律行為完成后,原則上不得撤銷,以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征稅機關實施溯及既往的變更不僅會給納稅者帶來不利益,違反課稅中的誠信規則,而且也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公認的法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排除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適用上所產生的不合理性,可作為對抗個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實現稅法的正義。
2.稅收征納實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3]。這決定了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可適用性。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中最高法律原則的確立,決定了納稅義務只要滿足法定的課稅要素就成立。稅收征納實體法律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由于公法的原因而發生,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這種債權債務具有法定性,不能協議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稅收和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同,但由于稅收也是一種經濟活動,雖然具有強烈的行政性,但從稅收關系的實質內容來看,這是經濟關系,內容是一種金錢給付。由我國稅收的方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相似之處。這種債權債務的履行和行使同樣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
3.信賴保護原則在各國行政法上的確立,決定了將傳統私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國家公共職能的變化,使得傳統的公權力方法已不足調整國家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更好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調整方法來彌補傳統公權力方法調整的不足,作為私法的最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之一。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適用,在公法上也同樣可以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具體適用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作為貫穿解釋和運用整個稅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稅法律主義?!蔽覈_灣地區學者張進德也認為:“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以外之基本原則,乃系形成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在原則,亦不外乎是由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容必然發生的衍生原則。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可為稅法的基本原則?!盵4]因此,要把誠實信用原則看作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有益補充,而不是替代稅收法定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時,要進行嚴格限定,避免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稅收法定原則。
一般情況下,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執行應當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便在稅務行政處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方面,也應當首先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免遭任意侵害,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限制。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強調征稅行為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確定性,最易于執法和司法。
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作為對抗個案的不公平手段適用的。因此,只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已經確立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可能發生個案的不公平,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嚴重受損害時,甚至危及稅法的安定性時,才可考慮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稅務機關的適用
1.稅務行政機關對納稅人提出了構成信賴對象的正式主張。稅務機關必須有可以為納稅人信賴對象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者是不作為。這種主張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稅務人員代表稅務機關做出。但對于并沒有代表權限的稅務職員或稅務部門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為信賴的對象。
2.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表示,并以此信賴基礎做出了相關經濟性處理行為。僅僅因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尚不足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要在信賴基礎上進行了某些經濟性處置。這種經濟性處理行為帶來納稅人的財產變動,構成信賴利益的生成。
3.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納稅人主觀上為善意,若納稅人本身采取了隱瞞、虛報等不真實行為,則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庇伞抖愂照魇展芾矸ā房梢?,我國稅法在稅收本金上未給予信賴保護,卻在滯納金方面給予了信賴保護,我國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信賴利益的依據就是誠實信用原則,這起到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的行為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即便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將法律部分廢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納稅義務發生或消滅。
(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的適用
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僅適用于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對納稅人適用。
1.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這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只存在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的信賴。由于稅收法定主義,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稅的信賴,而稅收是政府依賴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雖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個納稅主體都想“搭便車”,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這才需要強制措施,保證國家稅收的實現。從納稅機關和征稅機關的關系來看,納稅人的確應該誠實信用地履行稅收債務,但是這應為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對納稅人的不誠信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法律不能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進行處罰。
2.納稅人誠信義務已經具體化為法律的規定,政府的信賴得不到保護時已有救濟措施,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一方,在信賴納稅人依法履行稅收債務,而信賴未得到實現時,政府可以動用公權力對納稅人進行強制,讓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對納稅人不依法履行稅收債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偷稅、騙稅和轉移、隱匿財產欠稅的行為作出了規定。該法52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奔{稅人的不誠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政府的信賴。法律有具體規定時應該適用具體規定,這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參考文獻:
[1] 包子川,李初仕,陳光宇.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J].稅務研究,2002,(8).
【引言】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 一直是稅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癱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于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可謂舉足輕重,不可或缺?!?/p>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和內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對社會產品進行的一種分配。它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國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職能,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繳稅便是公民獲得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代價。但若國家和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向人民征稅,意味著對人民的財產權利的非法侵犯。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
稅收法定主義,肇端于13世紀的英國,當時,伴隨市民意識的覺醒,英國國王的王權逐漸受到議會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制約,在1215年《大》中,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此即著名的“無承諾不課稅”原則,學者一般認為,其為現代稅收法定主義的初始型態。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
1.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日本學者金子宏在一書中,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和手續之保障原則”等四項,該觀點值得商榷。從三個方面可以證明稅收法定主義所解決的是稅法中的實體問題,而非程序保障問題。這三個方面是:該原則的目的是反對政府無故剝奪國民財產;稅收法定主義的諸多功能來自對政府征稅的要求進行約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稅收法定主義將使得該原則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因此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只應包含稅種法定、稅收要素確定這兩個方面的實體內容?!盵2]
2.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和實質
“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一直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盵3]依據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國家征稅所依據的法律,僅是指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的法律或議會授權制定的法規。但最主要、最大量的應是議會制定的法律。
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在議會上自己決定要負擔什么稅收,并通過議會制定的法律加以確定,這樣的法律才是符合和體現民意的;人民交納其自愿負擔的稅款,才是合法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在于民主與法治,它集中地體現了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等憲法原則。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根據對稅收法定主義的認識,學者們把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三個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
(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
課稅要素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其次,課稅要素的基本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實施細則等僅僅是補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過的稅收法規、規章,如果沒有稅收法律作為依據或者違反了稅收法律的規定都是無效的。再次,稅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體和個別的情況,不能作一般的、沒有限制的委托,否則即構成對課稅要素法定原則的否定。
(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必須盡量地明確而不出現歧義、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洞。它是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保證稅收分配關系的確定性。出于適當保留稅務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便于征收管理、協調稅法體系的目的和立法技術上的要求,有時在稅法中作出較模糊的規定是難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則。
依法稽征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國憲法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
(一)稅收法定主義成為憲法原則。
繼英國之后,各國亦紛紛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法治的國家.無論其發達程度、地理位置、社會制度、氣候條件、歷史傳統如何,多注重在其憲法中有關財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對稅收法定主義予以明確規定。
(二)我國是否實現了稅收法定主義。
1.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不能認定我國已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從憲法方面來看。?我國憲法未對稅收法定主義作出具體、全面、明確的規定,這確為缺失或不完善之處。國家立法機關為彌補此不足,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它使得稅收法定主義在一個稅收法律中而不是在憲法上得到了確立,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2.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未體現稅收法定主義
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性未能得到有效體現,公民的各種偏好不能真實而及時的表達,在稅收立法中很少實行聽證制度,稅收立法在決策、起草、審議和公布等諸多環節中,基本上是由各相關機構,主要是稅務部門自行制定,而未經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通過,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且與稅收法定主義對國家征稅權的限制這一根本要求相悖。
(三)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條件。
我國未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因并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立法機關的不努力或稅務行政機關自身利益的驅使,更重要的在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我國以前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
1.國家的財政收入應以稅收為主
若一國財政收入不以稅收收入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資源收入或收費收入為主,則是否實行稅收法定主義在現實中并不具有較大意義,因為此時與公民利益更為相關的政府籌資行為并非稅收,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主要不針對稅收活動。
2.私人產權明確而得以保護
在個人與君主或封建領主之間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在絕對的公有制條件下也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因為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對納稅人或者說是公民的權利的保護缺乏依據,也沒有著力點,因此只有在憲法中明確保護私人產權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稅收法定主義。
四、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立法建議
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條件逐步成熟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的國情,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憲法上全面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憲法統領諸法,把稅收法定主義規定在憲法中,能夠使稅收法定主義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從而能夠有助于稅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二)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規范。它可以對稅法體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體結構更加合理,從而提升稅法體系的效力,因此,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范的地位,確保稅制的穩定。
(三)在稅收立法中實行聽證制度。
實行聽證制度是體現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的重要手段,這一點在代議制稅收立法中尤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體現、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得以協調的重要保證。
注釋:
雖然稅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稅收都是合理的、合法的。因為稅收本質上是對人民財產權的剝奪,因此,必須經過人民或者人民代表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方式就是由代表民意的議會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稅收的基本事項,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目和減免稅等。這一原則被稱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也可以稱為稅法的“帝王條款”,它是稅收具備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也是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最有力武器。古代帝王大都是橫征暴斂的,人民包括處于統治階級的貴族、宗教人士等對付國王任意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基本手段就是稅收法定,英國1215年的《大》、1689年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1787年的《憲法》,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所確立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稅收法定原則。正是稅收法定原則才使得私有財產權獲得切實保障,并最終實現了封建經濟向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以及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
議會立法征稅也并非可以恣意妄為,也必須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權保障原則。這一原則在稅法中具體化為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即國家征稅不能觸及維持納稅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費,否則就侵犯了納稅人的生存權,而生存權是現代社會普遍承認的基本人權。稅法中體現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的制度很多,特別體現在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制度,即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先將維持納稅人基本生活的費用予以扣除。稅法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還規定了贍養老人的扣除、撫養子女的扣除、醫療費的扣除、教育費的扣除等等,充分保障了納稅人的生存權。我國稅法所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制度、消費稅中對于日常生活用品不征稅制度等都是稅法中保障納稅人基本生存權也就是基本財產權的制度。
實質課稅原則,具體地說,它是作為反避稅實踐中產生的一種精神和原則,而避稅因違反法律的實質正義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實質課稅原則,在當代各國和地區的稅法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并且逐漸成為各國和地區稅務機關規制避稅的“利器”。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和理論依據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概念
實質課稅原則,它不僅可以被稱為實質課稅主義,也可以被稱為經濟觀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經濟觀察法,著名稅法學者貝克爾在1919年的《帝國稅收通則》,其中它的第四條規定“在解釋稅法時,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經濟意義,以及事情之發展”,這期中的“經濟意義”就在今天被我們稱之為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它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來確定是否應予納稅,而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應當注意根據它的經濟生活和經濟目的的實質,判斷是否真的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進行課稅。
(二)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大多數的學說和實務學者都傾向從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稅收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中抽象出來。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收必須根據國民的實際稅收能力來進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說對于每一個具有不同能力的納稅人要區別的對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來納稅,這是和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相符合的。為了實現真正的量能課稅,就必須要通過經濟觀察法來呈現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法律事實,因此,就需要通過用實質課稅原則來實現量能課稅原則。從而在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量能課稅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相反的,實質課稅原則是實現量能課稅原則的必要之手段。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稅收對具有相同能力的負稅者應當給予相同的課稅,能力不同的負稅者給予不同的課稅,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納稅者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都擁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稅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詮釋。為了實現稅法的真正正義,因此就要在具體的稅收執法過程中,對各種各樣的具體規避稅法行為我們都要進行嚴厲地打擊和禁止,而我們這樣做就是為了符合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稅收公平原則也可以視為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而實質課稅原則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延伸以及發展??傮w而言,實質課稅原則就是稅收正義的產物,是稅法應用的重要原則,它是從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中抽象出來,并且以它們為理論基礎,具體的來說,實質課稅原則就是鏈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二者之間的紐帶。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
(一)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的現狀
在我國當代稅法實踐中,我國已經有了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先例。并且在具體相關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現出來了,它主要表現在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對實質課稅原則做一般性的規定。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是緊接著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六條它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祝?+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我們在這里可以明確的看出來,在我國的增值稅征稅主管機關具有實質課稅的權力,它按照合理的標準去確定具體詳實的征稅稅額,以此來打擊各種現實中的避稅問題。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又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緊接著它在《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一條,它在該條的基礎上,不僅對主管機關如何去核定計稅價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確定納稅人的具體詳實的納稅份額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我國消費稅的征收過程中也實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使《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當今我國的具體稅案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2001年4月28日,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做出詳細的規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條第六款是這樣規定的:“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時,有按照實際情況來重新核定計稅依據的權力”。從這一法條我們就可以從中看出來,這就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有力體現。它的第三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緊接著第三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從而我們在這里面就可以看出,《稅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去做詳細的規定,這都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給我國稅收征管領域可以帶來巨大好處。
2008年我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它通過“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給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規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條這樣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其中第四十四條有這樣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緊接著它又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條這樣規定:“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從這些法律條文中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中融合了實質課稅原則,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對實質課稅原則的不同具體應用。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具體應用的領域
在我國當代稅法的實踐應用中,實質課稅原則,它應該在稅收的規避、無效和違法行為以及稅收主客體的判斷等領域中應用。
稅收規避作為引發人們對實質課稅原則的實踐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稅收規避是當事人利用私法所賦予的自由,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實現所意圖的經濟利益。稅收規避是一種脫法行為,它掩蓋了實質的違法性。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交易形式和內容也變得越來越多樣、頻繁和復雜,從而導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實際違法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一部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為了禁止和規制這種現象,就必須在實踐中應用實質課稅原則,從而來彌補私法自由選擇和稅法形式理性間的對立所形成的稅法漏洞。
無效行為和違法行為是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另一大領域。在稅法上,一些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造成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它的不納稅對于合法行為納稅來說又是嚴重的不公平。因此,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也必須要納稅,這樣做不僅契合了稅法的獨立性,也保障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實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實質課稅原則的稅法地位
稅法原則包括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稅法基本原則是指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稅法的具體原則是指在稅法的解釋、稅收的征納等具體適用稅法過程中應遵循的準則。[1]實質課稅原則究竟屬于基本原則還是屬于具體原則,學界一直未有定論,從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定義以及各國的稅收立法實踐看(1),筆者認同實質課稅原則屬于稅法具體原則。有關實質課稅原則“實質”的認定又存在“法的實質主義”與“經濟實質主義”之爭。法的實質主義指的是當納稅人采用一個虛假的法律事實來隱藏一個真實的法律事實時,適用稅法時采取被隱藏的那個法律事實作為解釋稅法的根據,也就是用實質法律事實否定形式法律事實。經濟的實質主義是指滿足稅法上的課稅構成要件(法的形式)與現實所產生經濟成果(經濟的實質)不一致時,應根據后者進行稅法的解釋適用。至于實質課稅原則否定說則是徹底否定實質課稅原則的稅法地位,認為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有違稅收法定原則。對于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學界亦未有統一定義。在德國,實質課稅原則又被稱為經濟觀察法,當形式外觀與實質不一致時,稅收機關應當透過形式外觀而按照實質加以征稅[2];在日本,肯定實質課稅原則的學者觀點分為兩大陣營:以金子宏為代表的“法律實質主義”認為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實存在的法律關系,而不是脫離法律關系來直接判斷是否符合經濟實質;以田中二郎為代表的“經濟實質主義”強調的是 “稅法把握的是法律關系背后的經濟實質,而不是簡單的法律形式。經濟實質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須等同課稅”。[3]155我國學者張守文教授則認為,實質課稅原則應根據經濟目的的實質來判斷某種法律關系是否符合課稅要件,而能根據其外觀來確定是否應課稅。[4]盡管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實質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以及適用的一些問題沒有達到共識,但其在各國稅法實踐中卻早已被廣泛運用,實質課稅原則產生于德國,風靡于日本,后被我國臺灣地區所接受,大陸也在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體現了這一原則。
從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備受爭議卻一直在爭議聲中存在和發展。因此,我們討論實質課稅原則時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積極意義,而是應該去明確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體系中的法律地位,應該去探明在稅法理論研究和本國稅收實踐到底需要怎樣的“稅收實質”,進而踐行實質課稅原則的理念。筆者認同實質課稅原則不屬于稅法基本原則范疇,但在稅法的解釋、稅收征納等具體適用稅法時應遵循實質稅收原則。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實行中
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頒布以來經歷過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目標。2007年,我國正式實行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在我國提出這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尊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是西方國家人民在追求民主過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一改納稅人在代扣代繳模式下的被動地位,納稅人對自己的課稅標準和應納稅額一目了然。其次,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具有公正價值。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這導致實踐中偷逃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就要求每一個納稅人都親自參與到納稅過程,了解相關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再次,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具有改革的長遠意義。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是與綜合所得稅制相聯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仍然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不能綜合體現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況不同的納稅人稅負不公,而且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來源渠道廣泛,它們都不能依法歸“類”,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實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有利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朝綜合分類所得稅制邁進,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和功能。
然而,一項良好的制度得以實施需要很多外在條件的配合。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和征管模式仍然處于分類所得稅制下,這就勢必導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在實行中遇到很多現實問題。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2007 年,“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 1628706 人,申報年所得總額 5150.41 億元,已繳稅額 790.84 億元,補繳稅額 19.05 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16227 元,人均繳稅額 49733 元?!盵5]這個數據一公布就引起了學術的廣泛討論,都認為首次自行納稅申報中實際申報的人數占應申報人數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長 30.58%;申報年所得總額 7735 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6.4 萬元;已繳稅額 1057 億元,應補稅額 21 億元,人均繳稅額 5.1 萬元,申報已繳稅額占 200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 3185 億元的 33.19%?!盵5]2009 年“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人數為 240 萬人,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的約 3%,而繳納的稅額為 1294 億元,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國共有 2689150 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報已繳稅額 1384 億元,同比增長 9%。申報繳稅額占2009 年度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 35.5%。納稅人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4.78 萬元,人均申報應納稅額 5.24 萬元”[5]。從近幾年的數據來看,除了2007年申報情況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報人數、申報數額和繳納稅額都呈穩步增長趨勢,這說明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在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畢竟,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實行時間不長,從這幾年的數據來看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政策宣傳不到位、納稅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申報比例較低、申報質量不高,征管執法不嚴、稅收使用過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這些問題本身,問題即成因。既然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是一帆風順,那么作為一項落實個人所得稅法手段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如何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如何體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功能呢?筆者認為,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應該引入實質課稅原則。
三、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適用
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實質課稅原則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經濟蕭條的德國,經濟觀察法的適用是對嚴格法律形式主義的反抗,在當時代表著法律理論發展的進步,這也表明稅法這一獨特的法律部門有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殊內在動力,體現了稅法在擺脫法律的僵化的獨特價值。如前所述,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解釋和適用等領域內的具體原則。對于實質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的理論依據,筆者傾向于從與稅收法定原則的比較及稅收公平原則中去抽象。
稅收法定原則這項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從誕生起就蘊含著民主、法治、人權等精神,它是民主與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6]關于稅收法定原則的認定,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包括“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程序保障原則”[7],我國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包括“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則”[8],張守文教授認為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依法稽征原則”[9],劉劍文教授認為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3]105。以上幾位學者有關稅收法定原則的表述都沒有提及實質課稅字眼,但可以得出稅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還應符合課稅要件的結論。筆者認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稅和征多少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課稅要件可以理解為只要稅收事實符合課稅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稅,這是稅收的本質和特性決定,也是租稅國家賴以生存的必然要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實質課稅與稅收法定主義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實質課稅是從微觀上來界定稅收,稅收法定主義是從宏觀上要求稅收取得有法可依。實行實質課稅原則并不違反稅收法定原則,相反,是在稅收法定原則指導下的實質課稅,是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是要求稅收行政機關依法稽查,只要課稅要素明確,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否則就納稅人和稅收行政機關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公平原則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國制定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但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是什么,與其他稅收原則是什么關系,這些基礎性問題并沒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稅收公平原則雖然被信奉為一條重要稅法原則,但卻停留在抽象層次,并沒有有效地指導實踐。有學者認為:“實質課稅原則透過經濟現象的表面來探求經濟目的和經濟實質,再塑了稅收的公平價值。”可以說,稅收公平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淵源,實質課稅原則即成為稅收公平原則的下位原則。
稅收與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稅法卻不能窮盡所有的經濟現象,稅收法律條文的僵化往往難以適應經濟形式的多樣性。正是因為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不適應當前的經濟條件和法制環境,正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不能有效實現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才被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實質”與“形式”不一致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中是一種常態,稅收法定原則強調的是稅收取得須有立法依據,稅收公平原則保護的又是納稅人權利和財產利益,實質課稅原則是在稅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對特殊情況的修正,因此,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實施實質課稅原則,不僅不違反稅收法定原則,而是更好地實現了“整體-個體”與“形式-實質”的差別對待,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達到稅法的終極價值追求——公平正義。
四、實質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全員
申報制度中的法律實踐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處于很尷尬的境地,個人所得稅依然是分類所得稅制,但是卻在源泉扣繳基礎上附加一個“全員申報”,先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自行申報,后來是扣繳義務人全員申報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這樣的尷尬在納稅人和征管機關之間各行其道:一方面,稅收的計算、繳納依然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分類所得模式計算,依然是通過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高收入另行自行申報,但這項程序又不影響他的現有納稅除非有偷漏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征稅機關依然按照現有分類所得模式收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各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而且,這種尷尬還互不干擾彼此脫節,你報你的我收我的。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經多次提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國在現行稅制下“雙軌”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為以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做好一切準備,但如何把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這座“引橋”的橋基夯實對以后新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創立十分關鍵。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納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優秀經驗,并且加強過度階段的各種配套制度建設,妥善解決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出現的各種矛盾。針對以上問題,首當先是要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過程中實行實質課稅原則。
1.立法確認。對實質課稅原則立法,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選擇:以德國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列舉式立法。德國《租稅通則》規定:“稅法不因濫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規避適用。有濫用之情事時,應根據其與經濟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稅請求權?!蔽覈刹⑽疵魑囊幎▽嵸|課稅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實踐中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須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相關條文。(2)我國尚未出臺《稅收通則》,故實質課原則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國稅收立法國情的。但我國稅收法律的立法實踐又告訴我們,可以由國務院頒布行政規章,或者以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將實質課稅原則確立下來,等到以后條件成熟時再將實質課稅原則立法。我國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法律雖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但這些條文對義務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實際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現實難度。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6 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有五種情形需要辦理納稅申報;2006 年 11 月,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凡年所得超過 12 萬元,無論是否已足額繳納稅,均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申報。這就是說,我國僅僅對滿足規定的五種情形的納稅人進行監管,而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不在監管范圍之列。筆者建議,在這次《稅收征管法》修改過程中,應增設實質課稅原則條款,明確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明確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限制,規定稅務訴訟舉證責任,限定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保障國家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政策宣傳。長期以來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在過去整體環境下,高收入群體和隱性收入群體“逍遙法外”,這使得部分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全員信息失真,這部分納稅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從個人所得稅法。盡管這幾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一提再提,但仍沒有改變個人所得稅成為國民怨聲載道的一個稅種,這是因為僅僅提高起征點并沒有全面考慮到經濟環境的變化、收入形式的變化和納稅人負擔差異,換句話說,起征點對每一個納稅人是一視同仁的。所以,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政策宣傳,將實質課稅原則貫徹和落實下去,讓全體納稅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納入計征范圍,才能讓不平的納稅人自覺自愿申報納稅。
3.適用限制。實質課稅的前提是要準確確認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這考驗的其實是一個國家的稅收征管能力。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對于強化稅收征管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但其適用不當則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實質課稅原則應有適用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稅務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權的謹慎使用。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有關涉稅事實進行調查,明確納稅人是否存在納稅義務,是否足額計算和繳納稅款,是否存在其他稅收違反行為。此外,查明以上事實是否與“實質”相符,都依賴稅收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有必要謹慎使用判斷“實質”與否的自由裁量權,否則容易導致公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破壞稅法的公正與公平。所以,有學者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解釋有利于納稅人的以外,不得以實質課稅原則進行類推適用以致創設或加重納稅人的稅負,但在稅收規避的情況下則可根據法律的目的、相關規定及可能的文義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課稅?!盵10]
4.非法課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范的對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會經濟發展導致收入形式多樣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強調對合法所得征稅,非法所得卻“合法”地逍遙法外,這對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繳稅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筆者主張要對非法所得征稅。實質課稅原則注重納稅人納稅能力的經濟事實,而不是表現出來的法律行為形式。如果經濟實質符合課稅要件,則應根據實質條件確認納稅義務。而該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則由其他相關法律進行確認,因為面對紛繁復雜的經濟交易,僅僅憑稅務機關很難對課稅客體合法與否進行正確判斷。為此,只要符合課稅實質要求即可征稅,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很多階層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屬于非法收入之列,對這部分收入進行實質課稅不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更有利于整體稅收公平。
5.加強執法。近年來我國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各方面素質和征管條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計算機網絡使用和專業技術水平上與世界發達國家還有距離,稅務工作人員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離現實要求還很遠。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過程中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特別依賴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治觀念,我們要不斷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進一步改善計算機網絡條件,以維護稅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誕生以來,經濟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種各樣。個人收入多樣且隱形化是造成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個人收入難以界定的情況下要查清納稅人的涉稅事實如同“混水摸魚”,有效監控收入成為稅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將這項高難度工作完全交由稅收行政部門去完成則是勉為其難,為此,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中實施實質課稅原則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實質”打撈出水面。目前,在我國亟須建立的這些制度包括財產實名登記制度、財稅信息公開、信用制度建立、稅務制度,強化對全員申報稅源的專業化管理,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7.法律責任。一項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確定的法律責任不可缺少。我國個人所得稅領域偷逃稅現象嚴重,可以說與法律責任不夠震懾有關系,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沒有直接規定法律責任,而是采取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條款援引的方式確立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法律責任;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而并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最嚴格也只不過是一萬元以下罰款,這對納稅人起不到任何威懾作用,作為保障這項制度貫徹執行的最重要屏障過于隨意。再看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實施經驗比較豐富的美國,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法律責任以及追究法律責任程序方面都有相當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當納稅人沒有如實申報或者少申報收入,稅務部門發現后,會先向納稅人發 4 ~5 次書面通知;如果此時納稅人仍然不繳納稅收,稅務機關會將此案件轉移給稅款追繳部門,該部門專門稽查欠稅者;追征部門先向欠稅者發 3 次書面通知,這個時候納稅人大都會采取配合行為。如果納稅人在追繳之后仍然不依法納稅,他們的銀行賬戶、信用卡賬戶以及其他資產等都會被凍結,個人的信用會遭受嚴重損失,這直接影響到以后貸款和政府福利申請。如果稅務部門查明是納稅人為惡意欠稅,則直接后果是鋃鐺入獄”[11]。因此,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中確立與實質課稅原則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8.司法監督。司法機關是法律實施的最后屏障,在稅務行政機關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時,司法機關應做好監督工作。實質課稅原則中的“實質”認定專業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時又給稅務工作人員提供了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因此,司法機關對于稅務行政機關的任何違法、越權行為應及時通知其上級機關處理,同時,對稅收征管案件要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五、代結論
西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經歷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也不會一帆風順。我國的經濟水平、稅收法治環境為個人所得稅改革創造了經濟與法制基礎,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實行以來,部分納稅人尚能積極執行,稅收征管機關也對近幾年的納稅人稅收信息進行了數據分析和技術整理,這些都成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們還應看到不利形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收入方面幾乎沒有發揮作用,個人所得稅收入大部分來自工薪階層,對高收入群體影響不大,我國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和家庭整體情況,我國財政收入支出沒有實現預算法治等,看似簡單的一項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從啟動到完成到落實是一個很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孫永堯在《論稅收倫理》一文中說到:“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重大差異,不僅忽視了經濟條件差異,而且還忽視了社會條件差異,集中表現為沒有給弱勢群體公正待遇?!盵12]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作為一項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的必經制度,長期遇冷都與以上不利形勢相聯系,要想實現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調節器的功能,應該在這個過程中貫徹實施實質課稅原則,這是消除廣大納稅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實際的方式。
注釋:
(1)德國1919年通過的《帝國稅收通則》第四條規定:“解釋稅法時,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經濟意義及其事情之發展?!比毡驹缙诙惙ㄖ胁o實質課稅相關規定,只是在所得稅法和法人稅法中適用了“實質課稅原則”。韓國《國稅基本法》第14條規定:課稅的具體對象如果僅在名義上歸屬于某主體而在事實上實質歸屬于其他主體時,則應以實質的歸屬人為納稅人并適用稅法;同時,在計稅標準上也不應拘于稅法上關于所得、財產、收益等各類課稅對象名稱或形式的規定,而應按其實質內容適用稅法。我國臺灣地區第420號大法官釋字“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于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2)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款、第36條、第37條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在對納稅申報有疑問且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時,有重新核定申報納稅額的權力,這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有力體現,但在實踐中用于追查企業所得稅稅款時比較多,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使用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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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氨忍囟悺狈桨敢唤浱岢觯丛庵旅绹蜌W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蔽募J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p>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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