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律意見匯總十篇

時間:2024-02-08 15: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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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我國已初步形成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游法制體系。

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旅游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這些法律法規涉及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旅游行業標準、旅游交通、旅游安全、旅游投訴等各個方面,確定了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基本方針和產業政策,在宏觀上對旅游業進行了有效的調控,把旅游業納入了整個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總體目標之中,在微觀上明確了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使參與旅游活動的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取得合法利益。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保護并獲得賠償。這就為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營造了相對良好的法律秩序。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國已基本形成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游法制體系。

(一)旅行社業的旅游法制日趨健全。

旅行社被喻為旅游業的龍頭。旅行社能否依法參旅,直接關系到整個旅游業的法制建設及其自身的健康發展。為此,1996年10月國務院了旅游業首部行政法規DD《旅行社管理條例》,與之相配套,國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先后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關于加強祖先社審批和登記管理的通知》等等,我國加入WTO后,為了及時適應新形勢的,又重新修訂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增加了有關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內容,使《條例》囊括了各種類型旅行社的管理。至此,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旅游法律體系。

(二)導游管理有法可依。

導游員是旅游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服務者,與旅游消費和接待服務質量密切相關。旅游活動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往往與導游員是否規范服務有很大的關聯。隨著旅游業的高速發展,我國導游人數也急劇上升,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為此,1999年5月,國務院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這是旅游行業的第二部行政法規,明確了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導游證制度、導游分等定級、導游工作職責與處罰,為建立政治業務素質雙過硬的導游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與之配套的是國家旅游局在同年8月出臺了《導游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出臺了《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導游實行分級管理、登記制度、記分管理等制度,強化了對導游人員的日常管理。

(三)出入境旅游管理逐漸步入法制化。

由于我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友好各國,經濟獨秀,吸引和凝聚了大量的外國公民來華旅游。同時,隨著我國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休假制度的完善和旅游工作的加強,我國公民出境旅游呈強勁增長之勢。為加強出入境旅游管理,國務院出臺了《外國公民出入境管理辦法》,并且與世界許多國家簽訂了入境管理有關協議。1997年7月,又出臺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與之相配套,在《保險法》的基礎上,出臺了《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2002年7月又實施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這是旅游行業的第三部行政法規,從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邁出了一大步。隨后又出臺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服務標準》,2002年10月,國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這一系列的法規條例使出入境旅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地方旅游法制全面鋪開。

1995年6月,海南省批準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旅游法規。自此,地方旅游法制建設取得明顯突破,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旅游《條例》,武漢、哈爾濱、深圳、廣州等大城市也相繼出臺了旅游《條例》。各省市除了制定綜合性的政府規章、地方法規外,還出臺了不少針對性較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旅游安全、設立分支機構、旅游商品生產、旅游景點征收專用資金、景區景點講解等方面。加入WTO后,為了與世貿規則接軌,各地又加緊了對地方旅游法規的修改,以提高我國參與世界旅游大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 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實現依法治旅。

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旅游業要實現產業化、市場化,旅游法制建設就必須同步推進,才能保證其能夠在一個健康、規范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運行,從而確保其良性持續發展。盡管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形成旅游法制的基本格局。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法制文化的相對匱乏,又加上旅游業是我國新興的支柱產業之一,難免缺乏對旅游法制的重視,中國旅游參與各主體的旅游法律意識淡薄等等原因,導致了中國旅游法制的相對滯后,就帶來了一系列的急需規范的新矛盾和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如旅客的權益保護問題、旅游造成的生態環境惡化問題、旅游資源無序開發問題等。因此,我們必須跟上旅游業飛速發展的時代步伐,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實現依法治旅。

(一)加快制定旅游業的“龍頭法”DD《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多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未能頒布。《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等問題作出規定。旅游業是綜合性產業,它涉及到民航、交通、郵電通訊、住宿、餐飲、娛樂、宗教、文化等多個行業,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法律責任關系,要使旅游業持續發展,就必須根據旅游業的特點制定一部綜合性、統一性、規范性的旅游業“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市場競爭規則,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二)抓緊旅游專項立法,建立體系完備、結構嚴謹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篇(2)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圍繞“旅游質量年”活動的工作部署,組織旅游企業、從業人員

以標準化建設為基礎;以狠抓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強化職業培訓、加強從業人員教育為突破口;以誠信建設為重點;以社會監督為動力;以游客滿意為目標。通過開展服務創優活動,全面提高旅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水平、業務技能、服務質量、管理能力,全力營造優良的旅游環境,樹立新形象,推動我市旅游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

1、旅行社。以學習貫徹執行國務院新的《旅行社條例》和國家旅游局新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為重點,以企業誠實守信、規范經營、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規范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提高企業和員工的素質為抓手,以游客滿意為目標,全面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做到標準化、規范化、細微化服務,打造誠信服務品牌,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1)認真組織員工學習新條例、新細則,要求全體員工熟悉、掌握、理解并接受其對旅行社經營、管理、服務所做出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奠定思想認識基礎。依據新條例、新細則等,制定、完善企業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制度及崗位工作規范。目前的重點是將新條例、新細則就合同的簽訂和履約的相關規定、精神貫徹落實到位。

(2)對照新條例、新細則檢查、分析自身在企業管理、經營服務、團隊運作等各方面的狀況,主動糾正、改變存在的不相符、不合理、不科學的制度和行為,特別是在業務機構設置、勞動用工、業務操作模式方面的做法及其指導方針、思想觀念等問題,立足于從思想根源到具體行為等各層次、各方面,規范管理、科學經營、細微服務、誠實守信。

(3)狠抓安全責任制落實,切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規范簽訂租用旅游團隊業務用車合同,做到不使用無營運資質、證牌照不全、保險手續不全、車況不佳的車輛,確保游客出行安全;增強游客安全意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加強導游人員管理,突出抓好導游服務這個關鍵,制定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推廣人性化、細微化、親情化服務。以熱情服務、規范講解、遵紀守法為重點開展活動,擦亮*旅游窗口。

(5)建立公開合理的薪酬、執業等保障和激勵機制,進一步規范以基本工資加導游服務費為主體的旅行社專職導游薪酬制度,同時,積極探索社會導游管理新模式,穩定導游隊伍,提高服務質量。

(6)實行旅游合同價格“透明制”,建立旅游報價體系管理制度,規范簽訂和嚴格履行合同。要向社會和游客公開包價旅游的各種自費項目并寫入合同、行程表中,保證自費項目行為合法、內容公開、價格合理、選擇自主,讓旅游消費者享受“陽光價格,透明服務,一次收費,全程旅游”。

(7)組織參加國家、省、市舉辦的各類旅行社總經理培訓班,提高旅行社管理者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

(8)繼續開展誠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創建和放心消費活動,年終實行旅游質量年活動達標考核和服務優勝排行榜制度。

2、旅游星級飯店。以《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和《星級飯店訪查規范》行業標準為依據,以旅游星級飯店內審復核為手段,以企業遵守服務標準和強化服務規范為基礎,以提高員工素質為中心,以提升飯店產品的舒適度和游客的滿意度,滿足不同消費層次和不同類別客人需求為目標,全面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使飯店在規范服務基礎上,凸現個性化、細微化、親情化服務特色,打造飯店服務品牌。

(1)認真組織學習“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對照標準開展嚴格細致的自查。對設施設備、服務項目等進行增置和改造時要強調星級飯店的整體性。要強化員工的星級意識,加大軟件建設,完善服務與管理評價制度,注重服務質量的提高。

(2)立足崗位,強化培訓。制定長期和短期員工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工作投入,繼續抓好一線員工的英語達標工作,大力推廣普通話。要強化員工業務知識、服務技能的培訓,提高星級飯店服務技能。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和爭先創優等活動。

(3)充分發揮飯店星級檢查員作用,建立健全星級飯店復核的內審、互檢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明查暗訪,服務質量評價符合訪查規范。重點抓好服務質量、人員培訓、規范經營和飯店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等工作。

(4)切實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大對安全設施的投入,強化安全監控制度,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全年力爭做到“無食物中毒、無安全隱患、無人員傷害”。

(5)增強社會責任,認真開展創建節約型企業和爭創“綠色飯店”活動,積極推進節能、節水、節材、減排和能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保護、利用好各類資源不受侵害和浪費。

(6)按照餐飲服務標準,組織開展餐飲服務質量達標活動,使餐飲服務質量有一個明顯改觀。做到餐飲經營有特色、餐飲供應品種多,菜品創新有成效,就餐環境氛圍好。

(7)組織參加國家、省、市旅游飯店技能比賽和美食節活動。

(8)繼續開展誠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創建和放心消費活動,年終實行旅游質量年活動達標考核和服務優勝排行榜制度。

三、工作步驟

旅游質量年活動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5月至6月,為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下發實施意見,對開展旅游質量年活動進行動員部署。各市(縣)旅游局要根據旅游質量年活動實施意見,針對本地旅游市場上存在的服務質量主要問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請將實施方案于6月15日前報市旅游局。各旅游企業在認真組織傳達、宣貫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照新條例、新細則、國家(行業)標準、企業規范經營行為和誠信服務規范等,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制定方案、自查自糾。

第二階段:7月至9月底前,為調查摸底,明查暗訪,集中清理整頓、查處階段。各旅游企業要通過自查整改,在規范企業經營和員工行為及行業自律的基礎上,依據新條例、新細則、國家(行業)標準等,制定、完善企業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制度及崗位工作規范,自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我局將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旅游企業開展旅游質量年活動工作的落實情況及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督查,并實施明查暗訪工作,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推進旅游質量年活動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圍繞新條例、新細則及國家(行業)標準的宣貫落實,采取定期與不定期、點與面相結合的方式,聯合市整規辦、公安、工商、物價、交通、稅務、城管、質監、勞動保障等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視違法的情節輕重,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對查處行動中發現的典型案例,通過行業內部通報、網上公示和新聞媒體曝光,營造聲勢,以案釋法,教育公眾。

第三階段:10月至12月為交流、總結、提高階段。通過旅游質量年活動,各旅游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以企業誠實守信、規范經營、優質服務為核心內容的服務質量評價和保障機制及長效管理機制。我局年終將根據旅行社和旅游星級飯店旅游質量年活動達標考核和服務優勝排行榜情況,召開行業交流總結大會,表彰優勝單位。11月底,請各市(縣)旅游局將旅游質量年工作總結上報我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旅游行業服務質量是關系到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生存的大事,更是直接關系到旅游產業轉型升級和長遠發展的戰略問題。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是我市鞏固和發展旅游產業地位和優秀旅游城市成果的客觀要求,是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前提,是搞好大型旅游活動的重要保證,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必然選擇。各市(縣)、區旅游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旅游服務質量提升工作責任制,發揮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對旅游行業實施服務質量提升計劃的宣貫工作,擴大影響,努力形成行業監管抓質量、企業經營重質量、消費者選擇看質量、社會監督評質量的良好氛圍,有序推進旅游服務質量提升工作。

2、樹立誠信意識,加快旅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放心消費的良好環境。今年我市旅游行業將繼續開展“*市誠信旅游示范單位”的達標活動,并參加創建省級放心消費行業試點和誠信品質線路的推廣工作,各市(縣)、區旅游局要引導、指導所轄的各旅游企業按考評標準積極參與創建達標。要積極推進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和導游人員“誠信信息庫”建設,引導誠信旅游企業和誠信旅游示范標兵個人成為“守法經營、誠信服務”的主導力量,在“文明與旅游同行”的道德實踐活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要通過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效引導旅游企業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對失信違規經營行為要予以曝光并嚴肅查處。

3、實施行業標準化,自覺守法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近年來,國家、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這是規范旅游企業服務行為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的重要保證,必須字節遵照執行。今年為配合旅游質量年活動,我們還將出臺《旅行社散客接待規范》(省級標準)、《旅行社業務廣告制作、規范》和《外地旅游企業辦事處管理辦法》等。旅游企業通過貫徹執行行業標準,自覺守法經營,才能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競爭,促進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各旅游企業要建立服務質量監管機制,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確保企業守法經營,全面提高服務水平。

篇(3)

為此,必須在科學規劃的指引下,進一步加大對旅游配套的開發建設力度,豐富旅游配套內容,增強旅游吸引力,促進我市由觀光旅游目的地向觀光與休閑度假復合型旅游目的地的轉型。

一、要加強領導

加快旅游配套設施建設,是貫徹落實市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推進最適宜旅游的風景旅游城市和國內重要的觀光、休閑、度假、會議旅游目的地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市旅游業本身優化產品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確保可持續發展的實際需要。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旅游配套設施建設工作的領導,市成立以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市府辦、市旅游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以及各縣(市、區)主管旅游工作的領導為成員的市加快旅游配套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亦要成立相應機構,進一步加強對旅游配套設施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要理清思路

觀光與休閑度假復合型旅游目的地建設,要求整合全社會的資源,突破旅游業單一性、觀光型的發展模式,向復合性、動力型大產業躍升。具體而言,就是全面推進城市配套建設,突出城市配套發展綜合目標,發揮城市配套綜合優勢,完善城市旅游要素功能,實現旅游城市“行、吃、住、游、購、娛”的全面發展。加快旅游配套設施建設,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為依據,以《全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為先導,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為主線,發揮中心城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資源整合,擴大招商引資,推動旅游配套設施建設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潮,拓寬旅游產業發展空間。

三、要明確目標

一是培育配套亮點。重點推進優勢突出、特色明顯、效益集中的配套設施建設,打造肇慶“配套設施精品”,使之成為千里旅游走廊的重要旅游吸引物;二是完善配套鏈條。推進千里旅游走廊沿線“行、吃、住、游、購、娛”等旅游配套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旅游環境,尤其要加強肇慶中心城區和德慶與懷集兩個次中心區的功能要素配套;三是提升配套品牌。全面整合旅游配套資源,提升千里旅游走廊的旅游配套品牌形象,促進旅游業增長模式的轉變,進一步帶動第三產業發展。

四、要抓住重點

旅游配套設施建設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空間跨度大,涵蓋了旅游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的主要方面,要按照統籌規劃、立足實際、量力而行、適度超前、分級實施的原則,選準突破點,全面推進配套設施建設。

近期要“立足一個中心”、“強化兩條主線”、“取得三個突破”,促進千里旅游走廊“行、吃、住、游、購、娛”旅游六要素的逐步完善。“立足一個中心”,就是要大力發展我市中心城區的旅游商品業與旅游文化娛樂業,增加高檔飯店或主題飯店,滿足高端市場的需求,提高旅游軟性消費,把我市中心城區建設成觀光、休閑、度假、會議等旅游功能突出的城市旅游目的地,充分發揮中心城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強化兩條主線”,就是要著力打造“廣肇梧”、“廣四懷”兩條黃金旅游熱線,加強交通配套建設,開發度假、健身、生態特色旅游產品,完善人性化旅游服務系統,擴大旅游產品向上下游延伸,進一步強化旅游的引導、疏通和留駐消費功能;“取得三個突破”,就是要在風情特色街區、家庭休閑旅舍和文化娛樂建設方面取得階段性突破。以上規模、高檔次、有特色為原則,建設若干旅游購物街區、特色美食街區、休閑酒吧街區、文化娛樂熱點及家庭休閑旅舍、農家樂項目等,豐富旅游內容。

五、要明確職責

篇(4)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精神,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對于扶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扶弱濟貧、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二、工作目標: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全區全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20件,援助率100%;全年無償接受法律咨詢3110人次。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區公證處、區法律援助中心必須完成區局下達的辦案指標和咨詢任務。(目標分解見附頁)。區法律援助中心全天候開通“12348”。法律服務專線。

三、保障措施:

1、補貼標準。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完成區局下達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指標的,每件由去年的50元起提高到100元,超出指標的每件獎勵由去年的100元增加到150元,法律咨詢一律免費不予補貼。

2、獎懲措施。凡完成任務指標,并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實行以獎代補,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凡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將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加評先創優;律師不參加十佳律師和知名律師等評比。

四、工作要求: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圍。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按規定提出申請,必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并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3、凡法律援助案件必須由區法律援助中心統一登記、受理和指派。

4、特殊案件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可先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補辦手續。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受理原則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6、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在30個工作日內承辦人必須及時按卷宗標準整理裝訂,并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存檔。非訴訟案件必須有談話筆錄、調解結果以及小結。

篇(5)

1.2 本規范規定了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的范圍和基本要求、基本內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饋意見及工作底稿等。

2 適用范圍

2.1 本規范適用于本所全體律師。

2.2 下列人員應通曉本規范:

    1)律師

2.3 下列人員應了解本規范:

    1)業務輔助人員

3 術語

3.1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對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的結論性意見。

3.2 律師工作報告:是指律師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4 職責

本規范的編制和修訂由本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由主任頒布。

5 引用法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

6 出具范圍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師就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的;

    (3)本所作業文件要求的;

    (4)律師在承辦案件或法律事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

6.2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作業文件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有明確規定的,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時應符合有關規定。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委托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委托人說明變更的原因。

6.3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所作業文件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 基本內容

7.1 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

7.1.1 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

    (1)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應承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

    (3)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委托人委托事項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律師應承諾同意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律師應承諾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6)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7.1.2 法律意見書正文

    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7.1.3 總體結論性意見

    (1)律師應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2)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7.2 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內容

7.2.1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

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7.2.2 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1)可以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2)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委托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7.2.3 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規定,委托事項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可能引致的風險等。

    (2)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至少一名以上執業律師簽名,并經本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在經本所蓋章前,應經至少兩名以上合伙人審閱并簽署“同意”意見。

9 修改和反饋意見

9.1 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共2頁,當前第1頁1

9.2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師應關注委托人的反饋意見。委托人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提出疑問的,律師認為有必要,可以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補充報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10.3 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人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2)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3)委托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4)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5)與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6)委托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7)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8)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10.4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辦律師根據ty/gl05.03《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立卷歸檔。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師執業規范》

篇(6)

一、律師公證服務“三農”的內容

(一)為基層政府做好法律顧問

律師公證應積極與基層政府建立服務關系,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活動和維穩工作,開展法律宣講解說,就法規政策咨詢提出法律建議;律師公證應積極關注農村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研究各種法律關系的變化和調整,向政府反映廣大農民訴求,為政府依法行政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各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要積極與各級政府簽定常年法律服務協議。

(二)為農村各種金融機構、經濟組織提供法律服務

關注農村改革創新實踐,關注各種新型農村經濟組織、經濟形(模)式、社會管理與服務模式的生成與發展,尋找業務切入的途徑和時機。通過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參與爭議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積極為農村各種經濟組織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公證還可以配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為流轉雙方提供法規咨詢、合同制作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

(三)化解矛盾糾紛,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積極參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主持民間調解活動。農村處在經濟社會的快速變革中,各種矛盾糾紛會日益顯現。廣大律師公證應從預防和化解糾紛入手,及時向政府反映農民訴求,配合政府機關參與農村的疏導,為避免和解決發揮作用,促進社會和諧。

(四)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

農民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是現實和迫切的,律師公證要以多種方式開展農村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活動,送法下鄉、開設律師公證農村法制講堂等,增強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目前農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的切入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與流轉;農業生產貸款;農業技術開發與知識產權保護;農產品、生產資料的購銷、運輸以及新農村建設中涉及的各種環保問題等。

(五)開展法律援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對農村中的五保戶和低保戶的社會保障、殘疾人救助、災害救助糾紛,贍養、撫養類家庭糾紛,交通、醫療事故等人身傷害案件及環境污染等關系到農民群眾利益的糾紛和案件,律師公證應與法律援助機構相互配合,從促進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出發,積極參與法律援助活動,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公證服務“三農”的工作要求

篇(7)

如何寫法律意見書

幾年前,當國務院將為國有企業改制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列為律師的法定業務時,我歡欣鼓舞,因為總算又有了一個律師的法定非訴訟業務了。在此之前,大型融資項目比如證券上市,發行債券等均需要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業務,我至今都沒有緣分接觸過,雖然我在以前一段時期反反復復的研習它們的寫作方法以及技巧,似乎這將是個屠龍之術了。實際上,法律意見書在被廣泛的使用著,我的理解是,就是因為它的廣泛使用,有重要的作用,才會被管理部門端上臺面。

在我看來,法律意見書是唯一能最完整顯示律師的法律家素質的實用法律文件。一位律師,在訴訟上無往不利,不見得就因為理論功底深厚。能夠順利完成一件大型的收購,很可能是因為善于運作經營,但要完成一件無可挑剔的法律意見書,那可能就要求其具備一個專業領域的專家級的理論素養和實踐能力了。

同樣是律師的執業文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區別在于,1)前者大多發往客戶,為客戶解決特定問題,后者發往客戶的對方,讓對方為客戶解決問題;2)前者長于說理,偏于務虛,后者長于實際,著眼務實;3)前者多有特定格式,后者不拘格式;4)前者多為一項業務的終結或者段落,后者即將展開一項業務。

法律意見書制作的目的在于專門為具體的客戶解決某一個或者一系列法律問題而量身定做,會花費律師大量的人力成本,并且律師還必定會為親筆簽署的書面的文件而承擔責任。法律意見書不單純是法律咨詢,它比法律咨詢更加嚴謹和高端,它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口頭法律咨詢能夠解決的。所以,法律咨詢可以免費,法律意見書決不能免費,大型項目的法律意見書絕對要造價昂貴。西方的一句法諺請牢記:“免費的法律意見一錢不值。”

如何寫作法律意見書

我曾經在書市中見到過一本關于法律意見書的寫作方法的律師專著。我有幸拜讀過,并用書中的一些原則去對照自己寫過的法律意見書,讓我學習到了很多方法技巧。

這些不是我今天想說的,我估計還沒有哪個老師愿意讓助理們獨立去完成一件法律意見書并署名交給客戶,除非他想丟掉自己的業務或者這個助理的能力已經讓他覺得完全勝任了。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老師會將一疊資料交給助理,然后讓助理們整理出一個線索,起草一個初步的輪廓就行。我還沒有足夠的本錢向你賣弄寫作這份至關重要的文件的技巧,我大致向你描述下這個文件的寫作方法就行,至于更高級的修煉,不是我這個文章能夠解決得了的。

第一步:收集整理文件。

我收到的最多的一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案卷材料有將近七百頁,時間跨度有4年。你要在這樣一堆文件中先理清頭緒,整理出最初和最末的文件并將不同類別的文件歸類。這個工作的方法,我記得曾經說到過。那就是運用工作底稿和索引。

你可以要求你的老師隨時的向客戶提出文件方面的缺陷,比如,復印不清,短缺頁碼、缺少某個類別的文件、缺少某個時間段的文件等等。文件的缺陷,將直接導致無法作出正確的法律意見。這需要不斷的整理和補充。

同時,你應該將和出具法律意見無關的文件暫時放在一邊,或者將它們作為參考或者退回客戶。

第二步:羅列并研究文件。

法律意見書中,應該論述并詳細羅列你收到的文件,這有點象判決文書中對證據的認證。這個段落可以為你減少風險,因為你僅僅對你掌握的事實進行分析并出具意見,你無法對沒有掌握的情況負責任。

每一份文件,你都應該仔細閱讀并詳盡的研究。標識出該文件要說明的事項以及它的后續文件或者引申文件。

第三步:尋找法律依據并指出法律后果。

在研究事實的基礎上,你需要尋找法律依據,并詳細闡述該項目的法律后果。這其實就是法律意見書的最后一步,也是邏輯結構中最關鍵的環節。你收集并固定了事實,圍繞這些事實又收集了相關法律規范,你最終的結論也只是一個推導過程的結果。法律意見書的結論部分的固定格式有,對項目的合法性發表意見或者是對項目的可操作性作出規劃和分析,還有的是為了論述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而出具法律意見。

篇(8)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把某種價值體系、價值觀念、行為和觀念的準則灌輸到人的意識中,使其形成相應的信息、品質和習慣,達到自我調節控制和自我監督的目的。任何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行都需要社會調節機制來維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會的兩大調節機制,兩者共同擔負著調節社會關系和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

1.2學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

1.2.1 在我國現行的高校教學大綱和教學實踐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從屬于德育教育,并沒有自身的獨立地位。在當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對學生的德育教育占據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個補充。

1.2.2高校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應當并重。道德和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發揮作用的。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識的培養僅靠德育教育還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我們說提升人的品質,應當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結合的形式。

加強法制教育是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法律意識融入到學生的道德觀念中,將道德內化為學生自身的觀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識升華為學生更深層次的道德義務要求。法制教育的價值在于倡導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質的公民,來滿足法制社會的需要。

2在校學生法制教育的緊迫性

2.1加強對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是減少學生違法行為,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的需要。

2.2加強法制教育是學生綜合素質提升和發展的內在要求.

在前幾年,犯罪學生多出自民辦大專院校,而現在來自重點大專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學生較往年明顯增多。據上海一項關于“校園犯罪”的調查,在犯罪的51名學生中有16人來自重點院校,占了總數的31%.在學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碩士生。這些重點院校的學生頻頻犯法說明我們不能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已經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產生的結果對學生的價值觀、道德素質、思維方式、精神狀態等各方面都有著積極而重要的影響,其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2.3加強對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

學生畢業后是要踏上社會,為社會做貢獻的。法制意識強的畢業生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為國家的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法制意識差的畢業生可能有意或無意的違法違紀,甚至走上違法的道路,造成終身的遺憾。

3目前在校學生存在的主要問題

3.1學生法律知識水平不高,法律觀點偏差。

學生法律知識的來源很局限,大多只是從教育中獲得。高校的《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短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高校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也是有限的。更何況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只是臨到考試的時候突擊,應付了事。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導致整體法律知識水平較低。

3.2學生法制觀念淡薄,權利意識不強。

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了了之。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3學生缺乏準確理解和把握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調查中發現,學生對法的民主基礎尚未有明確的意識,仍然存在著將“法”作為統治工具的法律觀,并對法治表現出不信任的態度。譬如,他們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一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不如權利有用,以及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工具。這些現象導致許多學生對法治整體意識的偏見。雖然這一方面反映了法律的不夠健全,但另一方面也體現出了學生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學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法治環境和氛圍。

4加強在校學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4.1健全法律運行機制,創造有利于培養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4.2實行“依法治校”,全方位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引導學生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

4.3深化大學“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4.4改革法制教育內容,提高預防學生犯罪的實效性教學,遏制和懲處違法行為。

4.5通過各種校園媒體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

4.6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鞏固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現在,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期,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念和思想倫理觀念急劇變化。學生進入大學后,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交往、自我評價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此,高校要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幫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狀況,最大程度上預防和避免因心理問題引發的違法行為,從而鞏固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5結語

學校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場所,但僅靠學校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和具體的安排,它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社會教育工程。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任務。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課程設計、教學安排、教師選拔、教學方式、考試考核等多個方面。是一個艱巨復雜的系統教育工程,特別是德育教育與法律教育的有機融合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入探討。只有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能才能使學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學生對法律有科學的認識、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們不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強自身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參考文獻

篇(9)

我國是旅游資源大國,旅游業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事件旅游作為旅游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其豐富的文化內涵和較強的參與性、娛樂性越來越受到旅游供需雙方的青睞。

事件旅游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事件旅游是對事件進行系統規劃、開發和營銷的過程,其出發點是使事件成為旅游吸引物、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動力、旅游形象塑造、提升旅游吸引物和旅游目的地地位的催化劑,事件旅游發展戰略還要對新聞媒介和不良事件的管理做出規劃。另一方面,事件旅游要對事件市場進行細分,包括分析和確定什么人將進行事件旅游、哪些人可能會離開家而被吸引前來參與事件。因此對事件旅游進行合理的開發是事件旅游的先決條件。

事件旅游開發的效果取決于事件價值的大小,目的地差異性及游客期望是構成事件價值的決定因素。通常,游客期望越大,差異性越大,那么事件價值也越大。在一定程度上,目的地差異大小與開發者的投入是成正比關系的,投入越大,那么事件的規模也就越大,從而事件的結構也越完善。而游客的期望是游客出行與否的決定因素。通常,游客期望越高,他認為可以從中獲得的效用也就越大,從而所愿意支付的旅行費用也就越多。因此,事件差異――游客預期可以轉化為開發者成本――游客費用之間的關系。本文根據目的地差異及游客期望建立博弈模型,來闡述事件旅游開發過程當中開發者與游客之間的彼此獲益情況,以供事件旅游開發者進行參考。

假設開發者在進行事件開發的時候對成本存在三種選擇:多、中、少,對應的就是目的地事件差異的程度。游客愿意投入的旅行費用也存在三種選擇:高、中、低,分別代表游客期望的大、中、小。分別給這三中選擇賦予一個級數:a=3,2.1;π:開發者的獲益;u:游客獲益。

如果期望高的游客感受到的差異性大的話,那么他所獲得的效用就為正常效用u,也就是說游客獲得了他所預期的感知質量。此時,開發者所獲得的利潤為正常利潤λ,即開發者獲得了他的預期收益。

通常,當游客與開發者選擇的為同一級數時,雙方的獲益都為正常收益,即(π,u),當游客與開發者的級數有差距的時候,則雙方的獲益將發生改變:

1.當游客的級數高于開發商時,也就是說游客的預期要大于事件的實際差異,此時,游客的獲益將減少,減少的程度與差距成正比關系,即差距越大,減少的程度大,獲益就越小;而此時,開發者用了比較小的成本投入吸引到了較多的游客,開發者的獲益將增大,增大的程度與差距成正比,即差距越大,增加的越大,開發者的獲益也越大。

2.當游客的級數低于開發商時,也就是說游客的預期要小于事件的實際差異,此時,游客的獲益將增加,增加的程度與差距成正比關系,即差距越大,增加的程度大,獲益就越大;而此時,開發者用了比較大的成本投入吸引到了較少的游客,開發者的獲益將減少,減少的程度與差距成正比,即差距越大,減少的越大,開發者的獲益也越小。

引入距離因子:K及y。其中,k為開發者的距離因子,y為游客的距離因子。

開發者的獲益為:kπ

游客的獲益為:yu

其中:K=ay-ak+1

y=ak-ay+1

由于開發者與游客都有三種策略選擇,因此共有九種博弈結果,分別為:

(1)ak>ay,即k

此時的策略選擇分別為:(大,中),(大,低),(中,低),對應的得益分別為(0,2u),(-π,3u),(0,2u)。

(2)aky

此時的策略選擇分別為:(中,大),(低,大),(低,中),對應的得益分別為(2π,0),(3π,-u),(2π,0)。

(3)ak=ay,即k=y=1

此時的策略選擇分別為:(大,高),(中、中),(小,低),對應的得益為(π,u)。

對上面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開發者的成本投入大于他的收益,開發者虧損,而游客獲益較多,是旅游市場的供大于求狀態,即是消費者市場。但此時是不平衡的狀態,因為開發者在得知虧損之后會采取相應的策略,為了擴大有效需求,大部分的管理者要進行旅游的事件營銷。

開發者的成本投入小于他的收益,開發者獲益,而游客的預期沒有得到滿足,游客滿意度降低,從而事件的價值也下降,此時的旅游市場狀態是是供小于求,過多的游客涌入有限開發的旅游目的地,從而造成了對目的地環境、心理、物質等容量的破壞,降低了游客的體驗價值。管理者為了進行可持續的發展,要對目的地進行承載力的管理。

此時開發者及游客雙方均獲益,旅游市場供需相等,目的地的差異給游客所帶來的感知質量與游客的期望相同,事件價值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為了使游客及開發者雙方均獲益,旅游市場供需相等,通常管理者會采用合理的事件管理方法及手段,如合理的事件設計和策劃、事件營銷、風險管理、承載力管理等。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8-0145-02

一、案例及其引申的司法困惑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建房協議。協議約定:由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建設高層綜合營業樓,該樓總建筑面積約為30 000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以產權證為準,委建價格為6 100元/平方米。后甲公司如約交付了委建房屋保險大廈。經房管局測定,上述建筑面積為34 589 平方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給付委建款,乙公司對產權測繪面積無異議,但認為其中約有545.45平方米屬應核減面積,該部分因外墻系干掛花崗巖技術而形成,而在雙方委建合同中約定的是面墻磚,因此應按照外墻面磚標準計算保險大廈建筑面積。雙方產生爭議,甲公司向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要求被告乙公司以建筑面積34 589 平方米給付委建款。

在這則案例中,涉及到房地產建設中的一個比較典型的情形――委建,即委建人委托承建人在承建人自己的土地上按委建人的要求建設建筑物,委建人按合同支付報酬的建設形式。關于委建合同,由于其不位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之列,又不曾有特別法對其進行規范,故其法律狀態一直界定模糊;又由于房地產糾紛標的額巨大,涉及法律關系復雜,所以,對于委建協議的法律性質的界定及正確適用法律一直以來屬于司法實務中的疑難問題。

二、委建協議的法律性質界定及其正確的法律適用

要正確界定委建協議的法律性質需從合同法中一類比較特殊的合同說起,這就是無名合同。所謂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確定特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主要分為純粹的無名合同、混合合同和準混合合同。無名合同的出現是民法秉承合同自由的產物,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范圍內,法律允許當事人訂立各種不同內容的合同。而法律為規范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之契約類型將一些無名合同予以明文規定使之稱為有名合同。然而,法律的腳步永遠滯后于社會前進的步伐,法律亦無法預想社會上有可能存在的所有合同。又由于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合同形態可謂千差萬別,導致糾紛發生后適用法律困難。

對于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我國《合同法》確立了類推適用的原則。①但不難發現,對于類似委建協議之類,由于近些年房地產行業的蓬勃發展,相應產生的合同很難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列尋找到與之相類似的合同類型作為類推“樣本”,法律的籠統的規定必然導致實務中類似委建協議之類無名合同法律適用的混亂。

就前引案例而言,要正確解決案例中“多”出面積的歸屬的糾紛,首先應弄清楚委建合同的性質,在明確委建合同性質的基礎上,自然就明確委建房屋的原始歸屬。同時,由于明確了歸屬,按照“一物一權”的物權法理自然可以得出“多”出面積的歸屬的正確結論。

由于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只有部分部門規章涉及到“聯建”[1],并沒有相應關于“委建”的規定,大多數學者都把“委建”歸入到“參建”[2]的形式中。通過簡單的比較就看出,委建協議并不能被“聯建”或“參建”中的任何一種所涵蓋,它有其自身的特點,其合同目的重在房屋所有權的最終獲得。

雖然委建協議在我國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興起而剛剛展露頭腳,但其在臺灣地區已有相當長的歷史,關于委建協議的法律性質,臺灣學者劉得寬認為,主要有買賣契約說、承攬契約說、制作物供給契約說、承攬與委托之混合契約說、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與承攬、委任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六種情形。[3]筆者認為六種學說并無優劣之分,主要是依據簽訂委建協議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確定適用何種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依訂約當事人雙方之真意,認為簽訂委建契約目的重在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故名為委建,實為買賣契約。此種觀點意味著承建人(即承建房屋的開發商)為其所建房屋的原始所有人,再經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行為給委建人。

2.委建人提供資金(可認為與自行提供建筑材料無異),而承建人又是以房屋所有權歸屬于委建人的意思建筑房屋的,所以該委建契約,性質上應屬于單純的承攬契約,房屋所有權在房屋竣工后由委建人原始取得。

3.委建房屋之全部建筑材料既系由承建人供給,且契約當事人之意思又重在建筑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故建屋所有權自應由承建人原始取得,然后須經建屋所有權之移轉,委建人始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認為委建契約性質為制作物供給契約。

4.委建契約之委建人于各期付款時,除給付報酬外,尚包含委建人委托開發商代為購買建筑材料之價金在內,亦即委建契約之內容實包含二方式:委建人委托開發商代購建筑材料;或由委建人自行購買材料交由開發商完成建筑工程。前者,為委托契約,后者,為承攬契約。這種情形下可認為委建契約屬于承攬與委托之混合契約。定作人(委建人)即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5.如果認為委建契約之委建人所支付之建屋價金中,既然包括承建房屋營造商之建筑報酬,建筑材料及基地之費用,則房屋興建落成時,委建人自得依承攬建屋契約之法律關系,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關于建筑所占土地部分,則仍屬于買賣關系,必須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生法律上效力。這種情形下認為委建契約屬于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6.如果認為委建契約系以委建人委托承建人代為購買建筑材料建屋,并向承建人購買基地為內容之契約。關于委托代購材料之部分為委托契約;關于建筑房屋部分,則屬于承攬契約;關于購買土地部分為買賣契約,故承建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但若基地系委建人提供者,此說之買賣部分,則無適用之余地,此時由委建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這種情形下認為委建契約屬于承攬、委任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從上述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理論學說決定了委建房屋建成后的歸屬不同,差異極大,故在審理由委建合同引發的糾紛中,法院所采納的觀點也將直接關系到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進而影響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所以在審理委建協議糾紛時即有借鑒成熟民法學理的必要,更需要法官仔細探究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求正確斷定委建協議的法律性質,進而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

三、前引案例的判決結果及必要之檢討

回到案例中,該市中院在一審中沒有就委建合同進行定性,而是從合同變更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未做約定增加的建筑面積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推定為未變更。因此,認定雙方對原委建合同中約定的以產權建筑面積計算購房款的約定未發生變更,應以產權部門核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合同總價款。

二審省高院認為:一、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委建合同,其性質應當理解為甲公司在其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按乙公司的要求和指示去建設保險大廈。二、雙方訂立的委建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履約過程中雙方也應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在計算總價款時,應當對該樓因外墻干掛花崗巖而與原定含外墻面磚層的建筑面積差額545.45平方米的價款332 7245元予以扣減。

省高院的法官們首先確認了委建合同這一無名合同的合法效力,接著重新審視了委建合同的性質,并沒有拘囿于一審判決和我國合同法關于無名合同類推適用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做法,而是借鑒了成熟的民法理論,適用了前述理論的第二種“承攬契約說”,認定此處的委建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再根據“一物一權”的物權法基本理論,從而推導出所竣工房屋整體原始歸屬于委建人,即乙公司,乙公司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報酬給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并不享有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自然不能對“多”出的面積主張權利。

對省高院二審的判決,筆者認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劉得寬在其論述中闡述到:“本案以及實務上之多數判例之一貫見解,乃以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為準,作為原始所有人之標準。此在法理上言雖未盡合理,但在實務上,起造人才能申請房屋保存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歸根結底也不能不承認這種事實。” “如斯,委建契約實系一種代購基地及材料之委托與承攬建屋之混合契約。如土地所有權已屬于承建人(營造商)所有,則委建契約為基地買賣與建屋承攬或基地買賣與委托,建屋承攬之混合契約”。

由此可見,由于乙公司與甲公司約定,由甲公司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按乙公司的要求為乙公司建筑房屋,并且建筑房屋所需的投入由甲公司自行承擔,其委建合同的特征更符合“承攬、委任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即由承建人甲公司原始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權,然后由甲公司將所建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乙公司,故甲公司可以請求按其最終實際面積享有價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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