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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脫水”
海關總署近期公布數據顯示,中國6月進出口罕見“雙降”:中國6月貿易順差271.3 億元,其中6月出口同比下降3.1%,預期增長3.7%,此次同比下滑幅度是一年來偏離預期幅度最大的一次,創下2009年10月以來新低;今年6月進口同比下降0.7%,預期增長6%。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鄭躍聲表示,此次影響進出口數據下跌的因素主要有勞動力成本增加、人民幣匯率波動、貿易摩擦加劇、工業增長疲軟、產能過剩以及全球大宗商品價格下跌等。
關于此前的進出口數據造假的報道,鄭躍聲表示自5月份以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對港貿易超常增長的現象已經基本得到遏制,對港出口的統計數據已經基本恢復正常。市場普遍認為,出口數據低于預期,基本反映了現在真實的貿易運行情況。香港作為虛假貿易的關鍵終點站之一(此前對香港出口激增,與對美國出口走勢背離),6月對香港的出口較上月有所下降,貿易數據中的水分被擠出一大把,一定程度上,是6月出口滑坡的重要原因。
東方證券首席策略師邵宇認為,6月出口數據的繼續顯著回落可能預示著出口數據的“擠水”有些“過頭”,這從對香港出口數據的繼續大幅回落中可見一斑。6月對香港出口增速回落至-7%,較上月進一步回落15個百分點,回到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的水平,而從對經濟的跟蹤來看,需求環境則好于2008年底及2009年。
事實上,套利活動本身是保證市場效率和資本流動性的重要前提,而當企業在利差和匯差的驅動下,把虛假貿易當作賺錢工具肆意進行人民幣套利時,貿易數據難免失真。
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密集出臺政策措施,20天連發6文以應對熱錢流入。其中5月22日的《關于改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外匯局按照貨物貿易法規對區內機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檢測,旨在防止人為做大貿易數據的現象,嚴查掩蓋非法資本流入的虛假貿易,防范熱錢等違法、違規資金流動以進行市場套利。該政策使外匯占款的增長迅速下降,而央行因中性偏緊的貨幣政策而未能及時“對沖”由外匯占款減少帶來的資金不足,導致流動性偏緊,成為6月“錢荒”導火索。
中金研報認為,貿易數據基本擠去了套利資本流入的水分,這一方面歸功于海關部門加強了對虛假貿易活動的監管。另一方面,近期美元長期利率回升,人民幣貶值預期加劇,美元兌人民幣的套利空間大為降低,套利資本流入的動力減弱,資本流出壓力加大。法興銀行經濟學家姚煒亦表示,6月貿易數據顯示的一個關鍵信息是,人民幣的強勢匯率幾乎不可能是合理的。因為資本流入減少,貨幣市場的平衡應該向人民幣貶值傾斜。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在和訊外匯聯合財經中國會共同舉辦的“2013外匯研討會暨全球經濟危機下的貨幣之戰”上表示,匯率波動和實體經濟關系頗微,“貨幣的強勢不是體現在匯率上的”,目前人民幣快速升值恰恰體現了中國經濟的弱勢。“人民幣升值的原因很簡單,實體經濟賺不到錢,很多企業要想辦法套利?!毕蛩伸穹Q。
在撕去虛假貿易表皮后,本就不高的真實貿易體量漸趨惡化,從資金供給端來看,以套息為目的熱錢流入出現快速逆轉可能性小,外資流入延續放緩趨勢或成事實。
隨著人民幣貶值預期加強,熱錢緩慢流出可能性加大,未來資金面將更脆弱,宏調經濟政策也將更糾結。“需要注意人民幣匯率貶值可能帶來的變化”,民生銀行北分私人銀行中心副總經理李鞠民在和訊網舉辦的上述外匯研討會上表示,“一個連鎖的下降會產生,包括資產價格的下降、匯率的下降等,這個擔憂是不得不提的?!?/p>
“匯發20號文”后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國際套利資金主要借道出口這一流入渠道外,中國國際資本流入與其他新興經濟體走勢迥異,是外匯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匯發20號文”)出臺的主要原因。
“匯發20號文”于6月底實施,通過銀行、企業、外匯局等層面多管齊下,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除了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外,其監管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鉤;要求銀行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
事實上,國內銀行外匯多頭頭寸,企業外匯空頭頭寸增加,已成為近年來非貿易渠道資本流入的強勁推手。其中,非貿易渠道半數以上的外儲增長可歸結于企業外匯凈空頭頭寸的強勁反彈。
高華證券研究數據顯示,目前企業外匯凈空頭頭寸約為其外幣存款總額的70%,而外幣貸款更受到企業青睞的原因在于其成本優勢。舉例來說,企業通過貸款來借入美元,不僅可以享受相對較低的美元利率,還可以享有人民幣兌美元的潛在匯兌收益。
“匯發20號文”政策方向明確,旨在限制企業通過外匯貸款來進行息差套利,企業在境內借入外匯的能力將受到制約。
“匯發20號文”對流動性產生的影響體現在銀行根據外匯貸存比補充外匯頭寸,留存更多外幣,擠占資金頭寸。申銀萬國銀行業研究員倪軍表示,外管局實際上從金融和實業兩端切入,開始著手限制脫離實物貿易背景的外幣套利。第一招是限制銀行外幣貸存比,對于外幣貸存比高于75%的銀行,需要提高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至少 400億,換言之,大致相當于收緊2100億~2500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間市場流動性。
另一方面,限制銀行配合企業進行內保外貸再結匯的套利操作,這一政策對銀行間市場和銀行體系信用擴張有所打擊,但由于政策性銀行為超標的主體,因此整體影響較小。
此外,央行外管局要求對資金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的進出口企業進行分類,對分為B類的企業的結售匯行為增加限制。不過,“匯發20號文”對國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影響在0.15%左右,對存款的影響主要是對M2增長的影響,估計影響不超過0.3%。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系統平臺全面支撐外匯管理
“科技手段是外匯管理的一個重要抓手,外匯管理主要是依靠各個信息系統平臺來實現的?!蓖鈪R局信息中心綜合處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這一點已經成為外匯局全系統的共識?!彪S著與外匯管理信息化緊密關聯的銀行業信息化迅猛發展,信息科技重要性在外匯局不斷提升,成為外匯管理業務發展的有力支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基本實現系統架構與運行模式的大集中?!笆晃濉逼陂g,外匯局進一步推動應用系統集中,新建應用系統基本都采用全國大集中的系統架構,信息系統架構和運行模式實現了從區域集中向大集中模式的轉變,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業務管理模式的創新。
二是應用系統覆蓋主要外匯管理業務。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外匯管理的需要,外匯局開發建設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外匯賬戶管理系統、個人結售匯系統、進出口核銷系統、外債統計監測系統等。這些系統承擔了大量的數據收集和日常業務監管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外匯統計分析能力和監管的有效性。
三是初步構建了對內對外網上服務體系?!皣彝鈪R管理局內部信息門戶網”自2004年在外匯局全系統投入運行以來,促進了機關辦公的規范,提高了政務處理的效率,并初步形成了外匯局的管理信息數據庫。按照“十五”和“十一五”期間信息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外匯局從2003年起組織建設網上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為全國涉外企業和金融機構辦理與外匯管理相關的業務,在提供現場服務柜臺的同時,虛擬的網上服務窗口進一步完善,大大提升了對公眾的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了貿易和投資環境。先后在網上服務平臺上組織開發并運行了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銀行高頻外債網上報送等系統和功能。目前,全國共有16個省市近15萬家企業在網上服務平臺注冊,通過互聯網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約占全國出口企業總數的70%。
四是建立了外匯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外匯局通過“金宏工程”建設,實現了8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向人民銀行動態提供企業基礎檔案信息,有力地配合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的開展;與海關合作開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進出口報關單數據交換,實現了外匯局、銀行和海關協同監管;與稅務部門合作,開發出口退稅數據電子傳輸系統,推進出口退稅無紙化,大大便利了企業。
求解外匯管理信息化新命題
隨著我國經濟總量不斷增加,國際收支規模不斷擴大,跨境資本流動更為活躍,外匯真實性監管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矛盾愈發突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任務依然艱巨。在這種背景下,作為外匯管理的重要抓手,信息化建設要適應和滿足“五個轉變”的要求,既可以有效地促進外匯管理改革創新,提高外匯管理服務經濟發展的作用,又能保障外匯管理部門有效履行職能,切實防范風險。適應新形勢下的新要求,成為“十二五”期間外匯管理信息化面臨的重大課題。
■系統和數據整合 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外匯管理信息化建設已經進入集成階段,需要進行整合。整合是一項復雜的、耗時長的系統工程。整合的長期目標是根據外匯管理改革的發展方向,統籌規劃和優化設計相關業務流程,建立以數據為中心、面向服務的應用支撐體系,實現數據統一采集和共享利用,建立面向主體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提高監測分析能力,提升風險預警水平。整合也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涉及規章制度和流程調整等。從技術角度看,目前是要在現有法規和制度框架下,系統整合通過統一應用訪問渠道和登錄管理,提高用戶操作的便利性;數據整合通過建立按主體、按時間序列的數據資源庫,推進數據的綜合利用,實現現有信息的共享使用,為主體監管和監測分析提供支持。
■信息安全與保密 外匯管理數據涉及國家外匯資金流動、外匯儲備經營、利用外資、對外投資、對外負債等國家重要機密信息,也涉及銀行、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尤為重要。加強信息化安全保密體系建設,避免國家和企業利益受到損失,是外匯管理信息化的重點工作之一。
■保障業務連續性 外匯管理各項業務操作和政策調整改革可以說是嚴重依賴信息系統,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業務連續性是個擺在外匯局信息中心眼前的現實問題。要加強業務連續性研究和管理,科學編制外匯管理業務連續性計劃,提高應對風險的自動調整和快速反應能力。要按照國家《重要信息系統災難恢復指南》的要求,完善數據災難備份機制,按照“兩地三中心”來規劃建立外匯管理數據災難備份中心,合理設計數據主中心與災備中心的運行模式,完成災備中心建設,主要業務系統在災備中心完成備份系統,并進行有效的演練和恢復。
■跟蹤云計算等前沿技術的發展 自2007年云計算概念提出以來,云計算產業在中國得到了政府機構和IT廠商的大力推動。雖然仍然存在諸多待解決的問題,但云計算在從概念走向實際應用的過程中。虛擬化技術是最早的企業應用云計算之一,虛擬化是云計算平臺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虛擬化技術在外匯局已經有些應用,我們用虛擬化技術推進基礎軟硬件和存儲資源整合,推進集中存儲和軟硬件平臺合理部署,并已經取得了比較好的成效。下一步,要密切關注云計算的發展和應用動態,不管是公有云還是私有云,一定要與外匯局的需求特征緊密關聯。因此,對云計算部署我們可以嘗試分步走,不要追求構建一個特別完美的平臺,整個平臺的功能也是要分步走,從最初的嘗試,搭建小的平臺到熟悉應用,然后再到功能的擴展,它一定要采取分步走的一個策略。
外匯局信息中心綜合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要學習借鑒銀行的先進經驗,結合外匯局實際,逐步建立與大集中運行模式相適應的運維體系。針對面向社會公眾的服務,逐步探索建立面向市場的社會化、專業化的服務和運維機制?!?/p>
一、溫州市開放型經濟的現狀及進程
溫州以“溫州模式”聞名全國。對外開放以來,溫州市的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的13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2145億元,年遞增率為20%,經濟結構調整取得新進展,外貿依存度達到43.20%,開放型經濟進一步改善,利用外資實現從引資到選資的轉變,對外經濟合作步入新的“春天”。
1.對外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對外開放以來,溫州市外貿經營主體不斷壯大,截至2007年已有5000多家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目前與我市建立出口貿易關系的國家和地區達200多個,其中千萬美元以上的國家和地區有50多個。外貿進出口總額由1988年的695萬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122.48億美元。在2007年出口總額中,一般貿易出口96.7億美元,增長26.6%;加工貿易出口4.8億美元,增長5.8%。按出口企業類型分,國有貿易企業出口12.2億美元,增長4.1%;“三資”企業出口15.07億美元,增長14.1%;集體企業等出口70.13億美元,增長50.6%。溫州企業以民營企業出口為主,約占90%以上。
2.利用外資實現從引資到選資的轉變。溫州市適時調整引資戰略,增強預見性和主動性,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華僑華人、港澳臺胞,轉變為以開發區、規模型的工業園區為主要載體,把工作重點逐漸轉移到引進跨國公司、大財團、大項目上來,借此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競爭力的提高。
3.對外經濟合作步入新的春天。充分發揮溫州“小商品、大市場”的特色和利用50萬海外溫籍華人的有利資源,助推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經營戰略。2007年全市共有30個項目通過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中方投資總額達6060萬美元,同比增長246.88%。
4.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和技術含量不斷提升,高新產品出口大步向前闖世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巨大的國際市場吸引著溫州商品。溫州企業不斷提升企業檔次,提高產品質量,融入國際市場。如鞋類、服裝、眼鏡和打火機四大類是我市主導產品,出口總量占比從2003年的80%下降到2007年的36%,但是高新技術產品占比迅速提高,2007年的出口占比達到38%。如打火機,在國際市場上打火機的占有率非??捎^,遠銷五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全球的金屬外殼打火機市場上占有率高達80%以上,溫州太陽鏡的出口銷售量占世界太陽鏡市場份額的40%,越來越多的溫州“小不點”,以其精妙的舞姿展示在世界舞臺上。但由于受到歐盟反傾銷和國內原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幣升值等影響下,打火機出口出現下降,通過產品創新,出口又出現增長態勢。
二、溫州市開放型經濟的主要特征
1.不等不靠,大打“僑牌”。在對外開放的大潮中,溫州人以其創新、務實、競爭、冒險的精神,創造了以家庭工業、個私經濟、供銷大軍、專業市場為主要內涵的“溫州模式”。溫州是中國著名的僑鄉,有50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60個國家和地區,近6年來的僑匯收入為43.45億美元,每年以48.9%的速度遞增。由于受到國家投資少、人多地少、工業經濟脆弱、基礎設施薄弱等“先天”條件的制約,溫州雖然在1984年就被國家列為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但在1996年之前始終站在門外翹首期盼。面對這些重重困難,溫州人不等不靠,審時度勢,揚長避短,發揮僑鄉優勢,從打“僑牌”上尋找對外開放的啟動點,積極吸引僑資,進而“以僑引僑”、“以僑引外”。1987年,旅法華人陳其躍與幾位華人華僑合資300萬美元,率先回家鄉投資,創辦了米莉莎(中國)皮件有限公司,在他的影響下,前來溫州創業的華僑華人及外商與日俱增。1992年、1993年達到高峰,隨后出現低谷,1997年有所好轉,2002年開始回升,2006年步伐加快,整體呈現“M”。企業規模不斷擴大。
2.“以民引外”,提升民營經濟的水平,構成溫州市對外開放的另一道亮麗風景線。對外開放以來,溫州成為中國市場經濟一塊神奇的土地,在這塊熱土里,民營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0%以上,正是處于這種經濟結構環境,80%以上外商投資項目的合作方是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經過幾年來的宣傳發動,民營企業利用外資意識不斷增強,并出現了一批成功的典型。民營企業在全市的招商引資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顯示出巨大的潛力和活力。2007年全市民營企業完成出口額8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約35.5%,占全市出口總值84.15%。
3.對外經濟合作不斷壯大。溫州努力開拓新市場,在確保對港澳、日本、歐美等主要市場穩定增長的基礎上,積極開拓非洲、中東、南美、澳洲等新市場。自1998年7月,浙江中華商城有限公司率先在巴西圣保羅獨立創辦巴西中華商城以來,經過10年的時間,全市企業采取境外辦商業城、研發中心、經貿合作區等形式,境外投資取得重大進展。尤其是今年以來,為幫助企業更好地“走出去”,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服務體系、支持體系、促進體系、管理體系和風險防范體系,我市相繼出臺一系列意見、政策,政企聯手搭建新平臺,大力推進溫州民企國際化戰略。
三、溫州市開放型經濟中的外匯收支特點
1.個人外匯收入成倍增長。溫州是著名的僑鄉,旅居海外華僑約50萬人。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溫州華僑的經濟實力逐步增強,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市場機會不斷涌現,外匯投資渠道增多,外商投資、B股市場、匯市等吸引了不少華僑資金流入。正如華僑所說的,國內就是他們的投資渠道。許多溫州的華僑都是先把資金匯入國內個人賬戶上,在尋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后,再把外匯作為投資款。而這些個人外匯收入在國際收支申報中一般都表現為僑匯,因此近幾年來,源源不斷的僑匯大量增加,個人外匯存款急劇上升。據統計,自1998年開始,僑匯收入僅1.7億美元,隨后逐年遞增,2007年收入達到50億美元,10年累計收入約200億美元。
2.民營企業經常項下外匯收入和支出急劇上升。隨著民營經濟在全市經濟比重越來越大,民營企業出口收入急劇上升。據統計,溫州市外貿出口主體一直是國有外貿公司,從1997年開始發生微妙變化,2000年之后民營企業出口急劇增長。伴隨著地位的轉變,為了更好的促進業務發展,提高產品質量,提升企業檔次,近幾年民營企業花巨資提高技術含量,引進先進設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由此帶來大量的用匯需求。據統計,2007企業進口設備支出約2億美元,同比增長85.7%。
四、溫州市開放型經濟中外匯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人僑貿管理難。溫州個私經濟發達,個私貿易活躍,外貿格局有別于其他城市,外貿經營和生產相當部分是私營性質企業,而私營外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就是華僑、僑眷、個私或私營企業主以個人名義開展經營行為。2007年101億美元的出口中個私企業自營出口就占了約85%。個私企業的外匯收入很大部分又表現為個人外匯收入,而這些個人外匯收入有別于一般僑匯,是具有貿易背景的個人外匯收入,由此帶來個人僑貿管理難等一系列問題。
2.民企外匯管理模式滯后。目前部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兼顧到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相關具體條款對民營企業的涉外經營活動和管理也沒有做出明確的指引,對民營企業的對外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迫使其繞道違規經營。如在非貿易管理方面,由于民營企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屬于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故其在出國用匯、境外參展、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等方面的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境外融資管理方面。民營企業由于國內銀行融資困難,要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
3.“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境外投資的信貸融資、風險擔保機制尚未完善。由于牽涉的部門多(對境外企業的管理涉及到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外匯局等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長期形成的寬進嚴出管理思路等歷史和現實原因,相關政府部門為企業海外拓展提供的貼切、務實的公共產品和政策支持尚不多,如境外投資報批的權限至今還在商務部,企業反映層層報批的環節還比較繁瑣。此外目前有關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提供的境外投資融資服務由于各種原因也難以滿足企業的需求。
4.企業人員的外匯業務知識水平較低。許多企業對WTO規則和國際慣例等知識知之甚少,低價競銷、無序競爭、不規范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使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時刻存在潛在風險。
五、支持開放型經濟的外匯管理政策建議
1.樹立科學發展觀,改進外匯管理理念。外匯管理部門要樹立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意識,統一思想,建立機制,完善制度,全面樹立既防止大量資本外逃,又防止大量套利資金流入,尤其要遏制短期資本流入過快勢頭的科學管理理念,逐步實現資本的雙向、合理流動。積極推進資金流出入的平衡管理,維護開放型經濟運行中良好的外匯收支形勢。
2.加強上游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外匯管理處在涉外經濟管理的下游,跨境資金流動的管理必須充分利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信息。為此,要改變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各自為政的管理現狀,強調部門聯合,加快信息共享。商務、工商、稅務、海關、外匯局等部門應發揮各自職能特點和專業優勢,互通情況,聯合攻關,從不同的角度實施管理,加強政策協調和監管合作,做到“職能上有分工,措施上有配合”,共同規范和引導外匯資金的平穩運行。
3.改進和完善外商投資管理。重點是把好“三關”:即流入關,強化驗資詢證工作,細化審核的原則、標準和方法,杜絕假外資或利用投資洗錢行為的發生;流向關,監測外資境內使用,控制生產性資金結匯后流人房地產或證券,防止國內經濟泡沫的產生;流出關,加強利潤匯出、減資等行為的真實性審核,促進跨境資金有序流動。
4.加大境外投資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企業走出去。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積極引導,企業家們要認識到“走出去”戰略的必要性、緊迫性,樹立“走出去”的勇氣。盡管目前“走出去”的技術、品牌等條件還不十分具備,但是經驗要在實踐中取得,人才也需要環境去錘煉,早行動、早主動、早受益。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時,必須循序漸進,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擴展,必須注意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堅持自主創新,打造自主品牌,并努力控制投資風險。政府要大力實施跨國公司培育工程,通過搭建海外創業平臺、創建境外研發中心,進一步拓展“走出去”途徑;鼓勵民企以跨國并購、合資合作、重組聯合、參股和股權置換、新設研發中心等方式,大膽獲取國外現金資金、技術、人才,整合其研發、管理、品牌、渠道等各種戰略性資源,創新“走出去”工作機制;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加大扶持、加強服務,形成“走出去”合力。
5.認真做好對外開放的人才培養。加強對外開放工作,關鍵在人才。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培養和引進熟悉世貿規則、掌握涉外規律、了解先進科技、精通外國語言的各類人才,吸收更多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鼓勵外國專家和優秀人才來我市學術交流和短期工作。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創新人才管理機制,改進人才工作方法,爭取更多的國內外各類人才為我所用,為溫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一、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
1996年11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原則及其內容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可兌換前的側重于外匯收支范圍的嚴格審批轉為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審批改為事后監督、間接管理的模式。這就是說,凡是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只要單證齊全、真實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對外支付貨款及運、保、傭費用。按照國際常規和改革順序,一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應繼續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不過,中國并沒有急于求成。鑒于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以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拉美等發展中國家脫離實際,過快開放資本項目造成外匯流失、頻繁發生金融危機的事實,中國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管理。”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外匯資源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中國作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及時的。隨即而來的亞洲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點。
2.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為中、外資企業及個人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匯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本著這一原則,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努力抓了這樣幾項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是增加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公開性。1999年5月28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網站,內容包括全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開辦了“紅色通道”、“首問負責制”、“免費咨詢電話”等新的服務項目,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在個人因私用匯方面,也在真實性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便捷寬松的方向發展。1994年個人出境旅游只能換購*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許中國境內居民從事B股投資,為國內持有外匯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3.完善外匯市場建設
1994年4月4日,設在上海的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從此中國外匯市場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到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新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衛星和地面通訊網絡為媒體,通過計算機網絡形成覆蓋全國37個分中心的外匯交易聯網系統。各交易中心主體是銀行,各銀行的交易員每天通過網絡進行結售匯頭寸交易,為銀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務,保證結售匯制度下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6年12月2日,中國頒布了《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交易行為等作出規定。1997年2月12日,中國又決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宣布取消外匯調劑業務,并相應關閉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境內機構的外匯買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均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中,使銀行間外匯市場更加統一規范,進一步發揮對外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4.積極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
1981年,中國批準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國允許在廈門、珠海、深圳、汕頭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設立外資銀行。1990年,為配合浦東開發,中國批準上海對外資銀行開放,1992年,中國批準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等7個城市對外資銀行開放。但總的來看,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較為緩慢。從1996年起,中國加快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國允許設在上海浦東、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并同時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1月,中國首次批準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遷址浦東并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12日,中國又宣布允許深圳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9年6月,中國批準25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國批準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從地域范圍上,上海擴大到江蘇、浙江,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資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放寬人民幣同業拆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規模;允許同一家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之間自由調撥人民幣頭寸。由于中國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軟環境建設,從而確保了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立健全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
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它能夠全面反映一國與世界經濟交往狀況及外匯供求狀況,在世界范圍內成為衡量一國經濟發展是否正常、外匯儲備與外債規模是否適度以及匯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具有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國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質量,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1997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進行編制公布。2001年開始按半年期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國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有力地促進了國家宏觀監測系統的加強和完善。
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96年底,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根據形勢發展
的需要,對建國以來的外匯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0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對47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使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系統、規范,符合實際需要。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又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制訂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為凈化外匯環境、打擊不法行為、鼓勵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鋪墊。這些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善資本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1997年7月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為了加強資本項目管理,保持中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頒布的重要政策法規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規定》、《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等,旨在區分經常項目收支,限制游資的流入,加強對借用外債的宏觀調控和及時準確掌握中國外匯外債的統計監測數據。二類是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合法外匯資金需求的法規。1998年受各種利益驅動,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勢頭愈演愈烈,擾亂了國內金融秩序。在此種情況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有關部委聯合制訂頒布了《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穩定了中國外匯秩序。三類是鼓勵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法規。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國外貿出口增速處于低迷狀態,對外籌資能力也受到影響,為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從1999年初到2000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獨立或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出口收匯考核辦法》、《關于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管理的外匯通知》、《關于改善外匯擔保項目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匯核銷試行辦法獎懲條例》等法規,支持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保證中國國際收支穩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擋住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從泰國開始,金融危機很快席卷馬亞西亞、印尼、菲律賓、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沉重打擊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疾爝@次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不難發現這與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過早開放資本項目不無關系。泰國等國家和地區為加快經濟發展和吸引外資,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放棄對資本項目的管理,造成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長驅直入,以證券資本、投資于房地產等形式,流進流出,投機造勢,套匯套利。當國際形勢出現動蕩時,這種短期投機性資本便大量抽逃,與這些國家和地區不景氣的出口形勢、大量銀行呆、壞帳及居高不下的外債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終使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經濟發展成果毀于一旦。反觀中國,在這場突如其來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卻牢牢地站穩了腳跟,取得了先手。這固然與中國良好的經濟金融形勢有關,但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未雨綢繆,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外匯工作方針,將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擋在國門之外,使其無隙可趁。同時,中國工農業發展勢頭良好、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外匯儲備充足、外債適中并結構合理,使人民幣匯率一直保持穩定。國際社會對于中國成功化解危機沖擊,并在危機期間堅持人民幣不貶值,促進周邊國家經濟的復蘇,普遍給予了充分肯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一份總結性報告中指出:“正是因為中國在危機中采取的負責任的宏觀經濟政策,加之充實的外匯儲備、較大的國際收支順差、對資本帳戶自由化采取謹慎的態度和繼續推進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國比較順利地渡過了本次亞洲金融危機?!?/p>
2.提高了企業出口創匯和外商投資與個人對外交流、投資B股的積極性
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采取措施,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營造寬松的外匯環境,對擴大中、外資企業出口和個人對外交流及投資B股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中、外資企業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規避匯率風險的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保留一定數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增加外匯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務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資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使近幾年中國出口創匯形勢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據統計,1997年至2000年,中國外貿出口額分別為:1827.0億美元、1838.0億美元、1949.0億美元和2492.12億美元,其中每年約有35%―45%的出口額為外商投資企業貢獻。從外商投資方面看,近幾年形勢基本穩定。外商并沒有因亞洲金融危機而影響對華投資的積極性和出現大起大落的現象。1997年至2000年,中國實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分別為452.57億美元、454.63億美元、403.19億美元和427.98億美元。從個人對外交流方面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擴大個人購買外匯數額,使得近幾年中國居民出境旅游、留學、探親成倍增長。從個人投資B股方面看,盡管中國向境內居民開放B股交易時間較短(2001年初開放),但從目前形勢看,從事B股交易者十分踴躍。據證券部門有關專家根據B股流通市值(約*億美元―80億美元)估計,當前個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匯資金約達100億美元左右。現在中國居民的外匯存款已達770億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廣闊。
3.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統一和國家宏觀調控
近幾年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了人民幣市場匯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到銀行結售匯體系中后,徹底統一了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匯價的統一不僅有利于中、外企業的經營和進一步利用外資,同時也使中國在匯率方面比較符合國際規范。二是有效保證了外匯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統一的中國外匯市場,外匯資金可以在不同地區和銀行之間合理流動,可以及時解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出現的外匯頭寸的不平衡。據統計,在1998年12月取消外匯調劑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共成交*0多億美元,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外匯市場的徹底統一,使外匯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宏觀調控機制。中央銀行可以在外匯市場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平抑匯價,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4.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
在中國長期的“入世”談判中,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是一項重要內容。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一國若想參加該組織,除了在工業、農業、進出口稅收等方面向組織內的成員國敞開大門和作出減讓外,而且在金融、保險、運輸、通訊等服務業方面也要向該組織的成員國開放。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為了配合“人世”談判,積極采取措施,堅定不移地推進金融開放,不斷放寬外資銀行設置的標準、地域及業務范圍,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使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金融開放的進程基本滿意。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0年,中國新批外資銀行機構達70余家,相當于前15年引進外資銀行機構總量(132家)的1/2。
5.為監測、預警中國
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摒棄了依賴各行業主管部門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數據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體申報制,將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逐步申報與定期申報有機結合起來,克服了行業統計的弊端,從而保證了中國國際收支數據的質量。特別是1997年在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的基礎上,增加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產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申報內容后,使得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變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國境內所發生的一切外匯收支。進一步講,從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產品框架看,它不僅能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而且為日后編制國際投資頭寸表創造了條件;它不僅能編制按部門、行業、企業屬性、交易國別、幣種等分類進行劃分的補充表格,而且能為現有的結售匯統計、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外債統計等提供重要的核對及必要的信息。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完善,其監測、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漸顯現。如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密切注視國際金融市場的走勢和爆發危機國家、地區等情況,一方面通過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認真分析和研究中國經常帳戶收支、資本和金融帳戶收支、外債情況、外匯儲備變化等情況,準確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中國政府報告,供政府決策參考,為政府制定預防和化解亞洲金融危機的措施服務。根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網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數據可見,在亞洲金融危機最嚴重的這二年中,中國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分別獲得了416。88億美元和466.13億美元的貨物貿易順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分別為452.57億美元和454.63億美元,外債余額分別為1309.6億美元和14*.4億美元,沒有超過國際警戒線(20%),外匯儲備余額分別為1399億美元和1450億美元??梢哉f,中國政府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之所以處亂不驚,應對措施得當,與新建立的較為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提供的準確、真實的信息數據密切相關。它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6.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近幾年,中國出臺的關于加強資本項目管理、打擊逃匯、騙匯、非法買賣外匯及鼓勵出口、利用外資的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同時也為外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以1998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其他部委制定出臺的《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為例,就起到了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開始,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外形勢變化導致市場預期轉變,資本流出的動機增強,黑市上美元兌人民幣匯價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業出于走私、騙稅等目的,想方設法騙購外匯,非法截留、轉移和買賣外匯,使中國外匯收支形勢變得趨緊。1998年1―7月,中國外貿順差27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投資240億美元,但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僅增加7億美元,“外貿順差外匯不順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整體經濟的安全運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騙購外匯增加,又進一步加劇了非法走私活動的蔓延,干擾了國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不良形勢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打擊騙匯、逃匯、套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法規,一方面依法會同有關部委對進口付匯業務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多種手法的騙匯行為進行了追查,期間共查出假報關單13800多份,涉及騙匯金額高達110億美元。實踐證明,通過上述法規和措施,有效地打擊了非法騙匯、逃匯、套匯及非法買賣外匯的勢頭,維護了中國外匯收支的穩定。1998年下半年中國外匯儲備開始恢復正常增長,1999年全年增加了97億美元,到2000年底,中國外匯儲備達到1655.74億美元,從基本面上保證了市場對人民幣的信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2001年11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世貿組織),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雖然匯兌制度不直接在WTO協議之內,但加入WTO事實上會產生部分資本項目的開放,也會強化人民幣自由兌換的內在需求。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成熟的時候,一國貨幣不可自由兌換是難以適應的。因此,中國今后的外匯管理方針應該是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紤]到中國的國情和借鑒工業化國家和多數新興市場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國開放資本項目應采取循序漸進、先易后難的策略,大致應當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1)在長期資本流動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資的匯兌限制(包括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然后逐步放松對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匯兌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寬,而帶有衍生產品性質的交易應當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資本流動方面,對貿易融資可以較早地解除限制,對于短期資本交易應最后解除限制。(3)針對不同的交易主體(如自然人、企業和金融機構),考慮到自然人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流量相對有限,可以先放松對他們的匯兌限制,最后解除對銀行、投資基金用于貸款和投資的匯兌限制。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中國融人世界經濟的最重要標志,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其他配套改革必須加緊進行,如加快人民幣匯率機制建設,形成合理匯率;積極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發揮利率調節資本流動的作用;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和調控能力,維護中國金融穩定和抑制資本流動風險;加快中國工農業改革,保持良好的國民經濟運行氛圍等等。
2.推行比例結匯形式的意愿結匯制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銀行結匯制,即絕大部分國內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人必須按官方匯價全部賣給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匯則保留一定的限額不結匯。此種銀行結匯機制顯然不利于進一步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不利于真實反映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內外匯供求關系,不利于中國企業增強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中外合資企業平等競爭,也不利于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因此,中國今后進一步構建寬松外匯環境的重點應該放在逐步實行意愿結匯制方面。目前中國可以選擇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售匯制改革方式。其具體做法可以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時期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一個結匯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據外匯儲備量的增減進行調節,結匯比例越低,則意愿結匯程度越高。第二層次,外匯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列,對國內企業的每一筆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進行按比列結匯。第三層次,批準所有企業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帳戶內外匯可以用于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期權交易等規避匯率風險操作。中國取消銀行強制性結匯制,代之以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匯制,可以降低中、外資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的積極性和平等競爭,同時也可以把外匯資產的儲存和風險分散到千家萬戶,而不是由中央銀行一家承擔,減緩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速度,改善外匯的供求,促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合理完善。當然,今后隨著中國宏觀調控
手段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實現,結匯比例的不斷提高,中國結匯制度將會最終過渡到意愿結匯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
中國外匯市場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建設,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外匯市場,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客觀地看,目前中國外匯市場應該說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國際外匯市場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是:在交易性質上,中國外匯市場還只是一個與現行外貿外匯體制相適應的本外幣頭寸轉換的市場,并非具有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從市場公平上看,現行外匯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供求關系扭曲的市場(這主要是指強制性的銀行結匯制);從交易內容和品種上看,單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從市場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場,而非現代無形市場形態;從對外交流上看,與國際外?亡市場基本隔離。由于現階段中國外匯市場存在上述種種不足,結果導致許多負面問題,如難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幣匯率,中央銀行經常被動人市干預、敞口收購溢出外匯,不利于提高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已成為當前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質上實現向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轉變,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其中以外匯銀行、企業為市場交易主體,實行競價交易,中央銀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強制性銀行結匯制,為企業真正參與市場交易掃清障礙。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開辦歐元等幣種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據國際市場慣例和中國企業與銀行規避匯率風險的實際需要,開辦遠期外匯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銀行市場干預機制,在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中,應盡量減少對人民幣匯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許其按照市場供求狀況自由浮動。為避免人民幣匯率的大幅波動,中央銀行可通過建立雙向平準基金的辦法,針對人民幣對美元的短期匯率,在外匯市場進行間接調控,從而使人民幣匯率穩定在目標區范圍內。五是推進市場的無形化建設,盡快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要不斷完善電子交易系統,研究國際電子經紀的發展,使中國的外匯交易系統與國際接軌,更符合國際外匯市場的規則,并與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著名的國際外匯市場建立伙伴關系,推動中國外匯市場的對外開放。
4.擴大中國金融業的開放程度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中國金融開放將呈現全方位態勢。按照中國與WTO成員國達成的協議,在今后的5年內,中國將向外國金融業開放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在銀行業方面,協議明確規定,“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同時取消地區和客戶限制。”因此,從外匯管理角度考慮,目前必須加快研究開放銀行業的問題。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條件,并簡化審批手續。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申辦外資銀行或分行,須在提交設立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不得少于200億美元和100億美元,在華最低注冊資本要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另外申請手續繁瑣、批復時間較長,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國銀行來華申辦銀行的積極性。為了保證中國引進外資銀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中國應適當降低外國銀行的資產要求,并簡化申辦手續,限期內批復。二是盡快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2001年11月13日,中國宣布在今后4年內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個城市的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5年后全部放開。在服務對象上,從2002年1月1日起,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為中資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5年后允許其提供零售業務。因此,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應該按照國家的承諾,盡快貫徹落實,認真布署實施,按照人民幣企業存款業務――人民幣儲蓄存款業務――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開放順序,盡快向在華的所有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讓中、外資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展業務競爭,共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三是努力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養,建立和健全監管法規體系,確保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質量,維護中國金融安全。
5.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
中圖分類號:G64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24-000-01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深化加強,各高校響應教育部“擴大教育開放,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號召,積極開展與國外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一方面加大引進海外智力和優質教育資源的力度,開展國際教育科研和學術交流;另一方面,加強對外宣傳招收留學生,開展合作辦學,推進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因此,在教育國際化蓬勃發展的同時,對高校的財務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目前外匯核算已逐步滲透至高校財務的每一環節,外匯業務的處理和管理模式正面臨著新的挑戰。
一、 外匯業務類型日趨復雜多樣
近年,各高校國際間交流合作研究的日益頻繁,隨之產生的外匯業務也日趨復雜多樣,除了業務數量的不斷增加,種類也愈發多樣,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一)邀請國(境)外專家、人才交流合作
很多高校都有面向境外的教育科研項目,吸引高水平人才來華開展教育科研交流、研討,或舉辦不同層次的國際會議。因此,隨之產生的國際差旅費日漸增長。
(二)受資助人員出國(境)合作研究產生的費用
在國家政策的鼓勵下,越來越多的老師積極開展與國際間的教育科研交流與合作,拓展合作領域,學習先進的教育科研方法。同時,各高校也開展了不同程度不同規模的在校生海外校際交流,著力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水平的創新人才,讓更多學生獲得海外學習、研究經歷,提高學生跨文化學習研究能力。由于交流合作期限、項目不同,期間發生的簽證費、會議費、差旅費等出境費用也日趨復雜多樣。
(三)國(境)外材料等其他費用的開支
隨著教育研究的深入,各種國外期刊的版面費,學術論壇的會員注冊費,材料費,外籍圖書等開支也逐漸增加,在財務報銷時所出示的憑證形式多種多樣,如電子發票,國外開具的手寫發票或印刷蓋章發票憑證等。
(四)合作辦學、來華留學生的學費及其他國家資助收入
越來越多的合作資助、學費、獎學金等以外幣形式結算匯入學校,合作辦學學費匯往國外,其中涉及到對外票據的開具、收附和定期匯兌損益的調整。
(五)其他零星開支
特殊情況臨時聘請外教的薪酬結算,參加國際比賽及海外地區招生宣傳費用等。
二、加強外匯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一)加強外來票據的審核
由于國內外稅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上的差別,開展外匯經濟事項所取得的境外票據有別與國內統一監制印刷的發票,境外票據多以電子票據為主,缺乏唯一性這一要素。因此,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外來票據的審核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支撐以確認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例如,國際機票除行程單外,須提供登機牌原件以保證報銷憑據的唯一性,旅行社代開機票款還需附開具方明細清單附注行程乘機人等信息;購買境外試劑圖書、支付境外版面費等除需要發票外,使用銀行卡支付的還需提供刷卡單或銀行對賬單記錄,以確認經濟事項是否發生及該事項金額是否與發票一致。
(二)加強外匯支出的審批流程管理,落實外匯支出合理性及相關性
隨著高校間國際交流活動的開展與深入,外匯業務類型日趨多樣,因此開支的合理性和相關性也備受重視。圖書、試劑等屬于教學、科研常用物資,應盡量避免境外購買,特殊材料、圖書需要境外采購的應當提供該需求與研究的相關性及其必要性,且需經科研單位審批同意。教師因公出境的學術交流、合作研究申請需要逐級審批,各部門嚴格監督經費的合理使用。同時也應當做好外匯業務的預算管理,將預計發生境外經濟事項事做出一全面的預測和規劃, 才能發揮用匯預算管理的“鏡子”與“準繩”的作用,在核算時判斷發生與列支的各項支出的合理性與相關性。預算管理匡范了高校日常的經濟行為,高校各類經費支出的審批流程反映預算管理的執行現狀。做好外匯業務支出的審批流程,是確保費用列支合理性與相關性的重要一環。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將有助于預算的執行,從而規范經濟業務發生的合理性及合規性。
(三) 加強政策宣傳與監督,普及師生的外匯管理意識,堅持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
由于外匯業務的特殊性,使其管理政策與報銷制度與日常財務管理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將特殊業務特殊管理的意識宣傳至師生,掌握外匯管理的主動性。高校支出核算會計監督體系的有效運轉,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內外監督的目的都是要維護國家財政、財務制度,保護國家公共財產,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外部會計監督不斷加強的同時, 更應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制訂有效的內部外匯管理監督方案,使高校資金得到合理利用,發揮資金使用最大效力,保證外匯業務質量。
(四)加強外匯業務學習, 提高外匯管理的能力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中, 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正在取得歷史性的發展, 幾乎所有的大學在教學科研上都和國外有協作往來, 外匯管理工作在各個學校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 工作中都會經 常遇到新的問題,但是,很少有關于高校財務的外匯管 理工作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外匯管理工作是高校財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盡快提高高校財務人員的外匯業務管理水平, 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高校外匯管理隊伍, 將使高校整個財務管理更能適應我國教育事業的大環境和大趨勢。
參考文獻: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如下:探索組織架構改革,建立主體監管法規體系。一是要建立適應主體監管要求的組織架構。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從總局層面明確主體監管牽頭部門、主體監管職責及考核要求??稍诓糠址志痔剿鞔蚱圃薪洺m椖考百Y本項目的崗位職責劃分,試點事前登記、事中監測、事后核查的崗位設置,實行綜合柜員制,探索通過組織配套來提升監管效率。二是要建立適應主體監管要求的法規體系。希望國家外匯管理局能夠出臺主體監管的制度設計和組織管理框架,從主體監管角度清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修訂、完善各項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在更大范圍內和更高層級上推動主體監管工作的提升。加快職能調整和人員素質建設,提高主體監管工作能力。為適應主體監管工作對綜合性監管人才的需求,必須要加快職能調整和人員素質建設。建議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匯集各地主體監管工作實踐,以轉發案例的方式實現經驗共享,并適時組織分局開展主體監管工作的業務培訓。
在培訓中需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是要確實轉變外匯管理理念,加快基層外匯管理人員從柜面業務向事后監測職能的轉變,擺脫行為管理的慣性思維;
一、美元貶值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承擔的主要風險
龐大的外匯儲備雖然可以減少本國貨幣貶值的金融風險,卻又引入了另外的金融風險,那就是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1.匯率風險
我國的外匯儲備往往由多種儲備貨幣組成,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資產上,但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約占60%~70%,包括大量美國政府與公司債券。這一結構帶來的問題是,儲備資產的價值受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較大。美國的經常項目赤字已高達GDP的6%,凈對外債務己接近GDP的30%。導致美國經常項目赤字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居民過渡消費和政府的財政赤字。而美國通過大幅度貶值美元來平衡美國的經常項目收支,可以把調整的負擔從美國轉移給其他國家。因此當前全球宏觀經濟的一大特征是美元面臨中長期貶值,這樣必然使持有美元占較大比例的中國外匯儲備嚴重縮水,發生巨大賬面損失。
2.利率風險
另一方面,我國外匯儲備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目前外匯儲備主要用于購買美國債券,其中絕大部分購買的是美國國債、政府下屬機構或政府擔保的債券。從收益來看,歷年來的儲備收益約在1%~2%之間。另外,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是與人民幣國債的增長同時進行的,這相當于一個資本由中國流向美國的過程。政府以發行國債的形式向老百姓借錢,將人民幣形式的資金以貿易或金融兌換方式轉換為外匯儲備,以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債券。在發行人民幣國債購買美元債券的這一借貸過程中,潛在的利率損失不容忽視。
3.其他風險
首先,會導致我國面臨流動性過剩的壓力。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隨著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央行通過外匯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礎貨幣顯著增多,近幾年一直保持在40%以上,外匯占款激增極大增加了我國基礎貨幣的投放,致使當前我國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其次,加大了國內金融市場動蕩的可能性。外匯儲備的持續增長,大大增加了對人民幣的需求,使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隨之不斷加大,人民幣升值預期不斷得以強化。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導致大量“套利性”外匯資本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我國境內,使我國外匯儲備規模進一步擴大。一旦“套利”成功,這些投機資本又會流向國外,尋找新的目標。巨額外匯資本的進出,有可能引發我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動蕩。
二、我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對策
1.建立多樣化外匯儲備結構
首先,從經濟實力和幣值穩定原則上考慮,歐盟、美國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經濟發展成熟度和穩定度最強的國家和地區,因此其幣值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我國的外匯儲備應首選歐元、美元和日元。其次,從交易匹配原則方面考慮,中國的主要貿易地區是亞洲、歐洲和北美。在亞洲,中國大陸的貿易對手主要是香港和日本,結算貨幣以美元、港幣和日元為主;在歐洲地區,德國、英國、荷蘭、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與中國的貿易往來金額相對較大,主要結算貨幣為馬克、美元和英鎊;在北美地區,主要貿易國家為美國和加拿大,結算貨幣主要是美元。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往來一是金額較小,二是結算貨幣多以美元為主??梢姡瑥慕灰灼ヅ涞慕嵌葋砜?,目前中國的外匯儲備貨幣,選擇美元、日元、歐元和英鎊為宜。另外,從確保外債的及時還本付息及盡量降低因幣種轉換帶來的交易成本考慮,在外匯儲備幣種組合中考慮外債因素是必要的。通過上述分析,目前中國外匯儲備的貨幣種類選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較為適宜。2.開拓多元化外匯經營渠道
二是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外匯管理。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外匯收支和匯兌的審批。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取消外匯局對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核準。明確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所涉擔保事項。
三是進一步放寬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管理。凡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前期費用,境內機構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后即可辦理相關業務。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300萬美元,或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除提交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外,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四是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放寬境外放款主體資格要求,允許境內企業向與其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的境外關聯企業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對于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許境內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五是簡化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審核。取消企業本年度處置利潤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于外方股東“應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的要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 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匯的種類有什么按受限制程度
按照外匯進行兌換時的受限制程度,可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于償清債權債務、并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準,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于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于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與用途
根據外匯的來源與用途不同,可以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于或用于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于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于或用于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于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于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于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資本在國家之間的轉移,也要以貨幣形態出現,或是間接投資,或是直接投資,都形成在國家之間流動的金融資產,特別是國際游資數量之大,交易之頻繁,影響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