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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重點,強化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水平。2010年除東阿法律援助中心外,其他七個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已全部達到了縣級規范化建設標準;出臺專門文件,加強了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
關鍵詞:膠原蛋白海綿;輸卵管妊娠;保守性手術
【中圖分類號】
R7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763(2014)08-0002-01
異位妊娠是婦產科常見的急腹癥,發病率約2%,是孕產婦主要死亡原因之一,以輸卵管妊娠常見,占異位妊娠95%左右,其中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最多見,約占78%,其次為峽部、傘部,間質部妊娠較少見[1]。目前腹腔鏡技術已成為手術治療輸卵管妊娠的主要方法。手術方式主要有保留輸卵管的保守性手術和輸卵管切除非保守性手術。因要求保留生育功能的患者較多,為成功保留生育能力。我院將膠原蛋白海綿用于輸卵管妊娠保守性手術治療取得滿意的療效,現將觀察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 2012 年 10月 ~ 2014 年 01月我院收治的輸卵管妊娠患者80 例。年齡18 ~ 40 歲,平均25.4歲,孕次0 ~ 5 次,產次0 ~ 2次,人工流產0 ~ 5 次。隨機分成兩組,觀察組 40 例,對照組40 例,兩組病例患者的平均年齡、停經時間、是否伴有陰道流血、腹痛、手術方式構成比例等情況比較,P >0.05。生命體征平穩,血常規、凝血功能、肝腎功能正常。
1.2 方法: 進腹后先檢查確定妊娠部位,提起孕側輸卵管近端,用MTX50mg 與垂體后葉素 6U 混合液行孕卵種植部位輸卵管系膜注射,然后于對側作一約 2cm 長線形切口,取出妊娠物后用生理鹽水或平衡液連續沖洗。觀察組:輸卵管切口處用細頭將活動性出血部電凝止血,將膠原蛋白海綿(由無錫貝迪生物公司生產的膠原蛋白海綿(批準文號:國食藥監械(準)字2011第3640408號,產品標號YZB/國1207-2003))剪成小塊置入開窗處輸卵管內,觀察 10 分鐘,待膠原蛋白海綿變成穩固凝膠狀并且局部無活動性出血后將輸卵管放回腹腔。對照組:輸卵管切口處出血用細頭反復電凝止血,沖洗并清理腹腔后再次檢查病灶處無明顯活動性出血。兩組留置腹腔引流管,結束手術。術后嚴密觀察腹腔引流情況、生命體征。常規使用抗生素預防感染治療2天,監測血β - HCG 至正常時間,追查病理檢查結果,術后3個月輸卵管造影檢查情況。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 SPSS 17.0 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計量資料組間比較行t檢驗,計數資料組間比較行χ2 檢驗,P <0.05 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觀察組和對照組的術中止血時間、術后24h引流量、術后輸卵管通暢情況差異顯著 ( P<0.05)。見表1。
注: 止血時間是指在輸卵管妊娠部作長線切口,取出妊娠物后,將明顯的活動性出血點用細頭電凝止血后,創面滲血至滲血停止所需要的時間。觀察組指膠原蛋白海綿填充粘敷創面后滲血停止的時間,對照組指創面滲血自行停止所需要的時間。
3 討論
近年來,異位妊娠發生率明顯上升,但隨著高敏感的放射免疫測定 β - HCG、超聲技術的普及和腹腔鏡的廣泛臨床應用,使多數異位妊娠患者得以早期診斷和及時治療。輸卵管妊娠時由于輸卵管妊娠蛻膜反應差,管壁薄,妊娠絨毛的侵蝕作用,容易損傷血管豐富的固有層,取胚術后輸卵管又易滲血,常反復用電凝止血,止血時間較長,效果差,手術時間長,熱損傷大,可損傷輸卵管黏膜層,使大量的纖毛破壞脫落、肌纖維受損[2,3],輸卵管創面及周邊組織攣縮現象普遍,術后輸卵管粘連機會增大。可能降低妊娠機會,患者器官的功能性也遭到破壞。部分患者因出血面積大,盲目電凝止血困難時,最終施行輸卵管切除術,破壞了患者器官的完整性。因要求保留生育功能患者的增多,嘗試能保留輸卵管生理功能的治療方法,就愈來愈受到臨床婦產科醫師的關注及重視。
膠原蛋白海綿是以檢疫健康的牛跟腱為原料,通過酶解,純化制取高純Ⅰ型膠原,再根據互貫網絡技術制成。在使用時首先通過壓迫創面形成機械性封堵血管破口物理止血。制備后的產品保持了蛋白質的三股螺旋結構,因而具有活性,膠原分子能夠激活內源性凝血途徑而達到止血效果;血小板可以粘附在膠原表面,誘導血小板釋放,然后是血小板聚集,產生釋放反應,從而激活生理性止血機制, 形成的凝塊粘著在滲血的創面上, 對損傷的血管起填塞作用。其次, 膠原的纖維結構有利于血細胞粘附, 在其上面形成血栓凝塊形成血痂,在破損的創面血管上堆積了障礙物,有效防止血流沖開破損的傷口達到良好的止血效果[4]。還有材料中含有纖維蛋白原,在凝血酶的酶切作用下,纖維蛋白原轉化成纖維蛋白,釋放出纖維蛋白L 肽及M 肽,形成纖維蛋白單體,纖維蛋白單體可由氫鍵及靜電引力作用聚合成不穩定的可溶性纖維蛋白纖維,凝血酶還激活因子,活態的因子在鈣離子存在下參與纖維蛋白多肽的交聯,使之形成堅固的不易降解的凝塊,覆蓋在創面上。同時通過纖維蛋白與纖維結合蛋白,膠原以及其它血漿和細胞糖蛋白間的作用,可使之固定于創傷部位,對創面有壓迫止血的作用[5]。膠原蛋白本身是細胞間質的重要成分,作為細胞生長的依附和支架[6],能誘導上皮細胞等的增殖、分化和移行,促進上皮細胞再生[7],有利于細胞爬行至傷口部位修復缺損。典型的甘-X-Y 結構( x、y 分別代表脯氨酸和羥基脯氨酸) ,其中主要為羥基脯氨酸,而羥基脯氨酸是人體中一種起修復作用的氨基酸,為創面修復提供營養物質,縮短創面愈合時間,加速組織結構功能重建[8]。本品具有很強的吸收滲液的能力,能夠吸收各種創面滲出液,并在幾天內被創面完全吸收,保持創面干爽,阻斷血腫機化,以起到防粘連作用。
醫用膠原蛋白海綿已廣泛用于各種手術殘腔充填,創面 止血,促進創面愈合,用于輸卵管保守性手術治療的報道少。本研究40例患者均于輸卵管開窗取胚后將醫用膠原蛋白海綿填塞于輸卵管開窗口內,縮短了術中止血時間,減少了術后滲出,可減少粘連的形成,提高了術后輸卵管復通率,為再次妊娠和輸卵管的生理功能創造良好的機會。其操作簡單、無毒副作用等優點,具有一定的臨床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 謝幸.婦產科學[M].8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3:51.
[2] Fujishita A,Masuzaki H,Khan KN,et al.Laparoscopic salpingotomy for tubal pregnancy: comparison of linearsalpingotomy with and without suturing.Hum Reprod,2004,19(5):1195-2000.
[3] Fujishita A,Khan KN,Kitajima M,et al.Re-evaluation of the indication for and limitation of laparoscopic salpingotomy for tubal pregnancy.Eur J Obstet Gynexol Reprod Biol,2008,137(2):210 -216.
[4] Matras H.Fibrin seal.The state of the art[J].J Oral Maxillofac Surg,1985,43:605.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于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于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本,以下內容僅作參考,請按實際情況填寫,范文具體如下: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引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所謂的財產保全擔保。建立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增加其申請成本,防止保全權利的濫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誤,對被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用擔保補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實行過程中,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它不僅大大提高了民事訴訟的成本,使得弱勢的當事人無法提出保全申請,甚至為對方當事人提供了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大大削弱了財產保全的作用。在此情況下,銀行、保險,以及其他擔保企業紛紛加入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行列,通過出具銀行保函、責任保單和保證擔保等形式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相較于其他擔保主體的擔保產品,保險公司推出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獨特之處。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概述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我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發展始于2012年,由誠泰財產保險經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批準進行創新試點經營,2015年之后平安保險先發,其他保險公司跟進,該保險產品逐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起來。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明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合法地位,進一步推動了國內該保險的發展。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和優勢責任保險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功能,主要體現在保單的保險責任上。以人保財險的保單條款為例,其保單責任表述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可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保全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險特有的“替代性”,將申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轉由保險人承擔。這樣既避免了申請人經濟賠償的損失,又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在保險公司之前,銀行也通過保函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及專業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但這些擔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級極高的大企業,或要求申請人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擔保人自身償付能力有限,仍無法有效減輕大多數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及風險。相形之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面向廣大申請人,門檻低,收取的保費具有杠桿作用,僅僅為保全金額(保額)的約千分之三,遠低于一般擔保企業的擔保服務費率。而且保險企業實力遠高于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因此更為法院青睞和接受。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性質
在《規定》的第七條中,財產保全責任險被表述為針對財產保全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該險種是擔保嗎?對此學者們展開討論,并持有不同的觀點。意見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認為遵照《規定》的字面意思,財產保全責任險就是一種擔保,擔保人為保險公司;第二種則認為不應將責任險與擔保混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本質就是責任險,而非擔保。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性合同,而非保證擔保的單務性質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雙務性的,即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必然以某些權利作為對價。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中,雙方就各自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應獲得的權利均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如實告知、繳納保費等義務,完整履行以上義務后可獲得出險后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在享有獲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及時簽發保單、及時提供理賠服務等義務。可見在這類雙務性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均規定明晰,用“適量的”義務交換“適量的”權利,凡未做約定,則不在權利或義務的范圍內。作為單務性合同的一種,保證擔保合同中沒有權利對價的硬性要求,表現為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給保證人。這種“無償性”直接導致保證人責任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除了一般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以外,保證人的抗辯權極其有限。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明確的保險標的和保險合同當事人簽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全申請人和保險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則是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從保險利益關系角度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一種消極的財產利益,即被保險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請錯誤)發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和擔保保證是債權人(被申請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有所區別的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保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在該責任保險合同下,被申請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是以合同關系人的身份存在的。“關系”表現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直接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但通過保險人承擔其轉嫁的賠償責任,及時有效支付賠償,間接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運作原理不同于保證擔保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的分散與轉嫁機制,其作用與功能正是本質的具體表現,被保險人和保單關系人都直接或間接獲得保險保障,人們常常將這種保障與保證擔保混淆起來。但從保單的簽訂目的出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簽訂目的并非一般保證擔保合同的保障債權,對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轉嫁可能的風險損失,而保險人簽訂的目的在于獲得風險的對價保費收入。結合該險種的具體操作看,該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將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權益的附屬作用。判定某種行為的法律屬性時,必須從主要功能出發,而非其附屬功能。i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應為保險而非保證擔保。同時,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中,保險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做出約定,從而確定轉嫁的風險額度。且保險人是在考慮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限額/免賠額(率)、被保險人業務性質種類、同類業務歷史損失情況等因素基礎上,通過精算平衡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測算費率。這和其他保險產品定價原理并無二致。提供保證的保證人雖然也可以獲得酬金,但該酬金并非根據風險因素精算得出的結果,很多情況下僅僅是債務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費的性質截然不同。
三、保單擔保書的性質及引發的沖突
(一)保單擔保書的性質根據《規定》第七條,除保單外,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實務中該擔保書也被稱為保單保函。《規定》沒有對擔保書的內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為抬頭,強調保險公司對財產保全申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注明擔保期間,卻未寫明責任限額。從形式上看,擔保書專門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出具,并在出具時附上相關的保單、保險條款、保費支付憑證等。同時,根據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作保單保函時一般使用“擔保”字樣,實際上法院方也多將其視為一種保證擔保。
(二)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保單間的沖突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另外提供保單擔保書的初衷在于進一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防止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出現。但擔保書的擔保性質顯然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性質不同,并由此引發一系列沖突。1.法律關系上的沖突根據保單擔保書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說明只要債務人(保全申請人)在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證人(保險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在原有的責任保險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發生訴訟保全事故時,應先確認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侵權責任,再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2.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沖突現有的保單擔保書并不對保險公司擔保的責任限額做出約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險公司將原先寫明的責任限額去除,并在保函中寫明“本擔保函與保險單不一致的,以本擔保函為準”字樣。這導致原責任保險保單中約定的賠償限額無效,保險公司要對可能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可見,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沖突,使得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價值下降,造成保險公司責任約定不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對策建議
(一)去除保單擔保書環節,落實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地位和作用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當事人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保單擔保書尚未有全國范圍統一的標準格式。這造成保單擔保書條款內容因地而異,其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更與原責任險保單免責條款和賠償限額沖突,不僅引發保險公司超業務范圍經營的爭議,更帶來了償付能力監管難題,最終影響到整個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健康發展。可見,保單擔保書的存在有畫蛇添足之嫌,與其用擔保書強化保險公司兌現承諾,不如直接去除擔保書,減少對原有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干預,完善保單內容,如合同的解除權等,落實其地位與作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
(2)擔保內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
被擔保人: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1)注明文書名稱;
(2)接受仲裁保全擔保的仲裁機構名稱;
(3)擔保內容主要寫清擔保人為仲裁保全申請提供的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及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
(4)擔保人簽名,擔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的公章;
(5)擔保日期;
(6)附項:注明作為擔保的財產情況
仲裁保全擔保書的范文篇2
××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有關規定,××(單位)已向你會提出仲裁保全申請,請求你會提交××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單位)采取凍結銀行存款 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之其他財產)的保全措施。本單位愿意為××(單位)提供仲裁保全經濟擔保,總金額 萬元,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本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書)復印件1份;
2.擔保財產情況
仲裁保全擔保書的范文篇3
仲裁委員會: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蘭的朋友楊云松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訂《汽車分期付款購銷合同》約定楊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購買“捷達”FV7160GTX型轎車一輛,總價款人民幣166 000元。根據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以下簡稱九龍山支行)聯合推出的貸款購車辦法,楊云松首期支付車輛總價款的40%(人民幣66 400元),剩余60%款項(人民幣99 600元)由九龍山支行審查客戶資信后,直接劃給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支行開設的帳戶。當日,李玉蘭應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署了由該公司提供的擔保書。擔保書中的擔保人為李玉蘭(甲方),被擔保人為楊云松(乙方),主要內容為:根據購車合同及汽車消費信貸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貸款協議之規定償還所欠銀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備償還能力時,甲方自愿為乙方承擔擔保責任,負責償還乙方所欠銀行的所有款項。該擔保書作為購車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
2000年8月14日,楊云松在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車投保,保險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時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時止。
2000年8月21日,楊云松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楊云松向該行借款人民幣99 6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還本付息。當日,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又與該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合同》,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為楊云松所簽借款合同向該行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此后楊云松共還貸款金額人民幣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楊云松酒后駕車且超速行駛,造成車毀人亡,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楊云松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的規定,駕駛員飲酒造成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楊云松死亡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共向九龍山支行支付人民幣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于2001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李玉蘭承擔反擔保責任支付車款計人民幣93 791.95元。李玉蘭辯稱,作為保證人,我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均系為被保證人楊云松向銀行擔保。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未向我說明要求我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在我出具的擔保書中亦無反擔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簽擔保書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提供的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故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不具備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汽車銷售方,在為購車人貸款購車向銀行提供擔保前,為保證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自身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債務人(即購車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性質的擔保。在李玉蘭簽署的擔保書中雖未列明合同相對方,但因該擔保書由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并持有,故應視其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亦即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系該反擔保合同之擔保權人,李玉蘭則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作為一般保證人,在被保證人楊云松不能履行債務時,李玉蘭應承擔保證責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本擔保的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即取得追償權)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鑒于目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債務,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蘭追償。對楊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未履行的債務,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無權要求李玉蘭承擔保證責任,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玉蘭提出的其是向銀行擔保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故不予采信。李玉蘭在擔保書中對被保證人、保證方式作出承諾并注明該擔保書為《分期付款購銷合同》之附件,故李玉蘭以該擔保書為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解釋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條、第17條第1款、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判決:1. 李玉蘭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人民幣26 418.82元。2. 駁回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三、意見
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發育和完善,信貸消費逐漸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國現行的信貸消費中,由于缺乏信用機制,銀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反擔保,本案就是這種信貸消費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在此類案件大有上升趨勢的情況下,重視此類案件的審理與研究極具現實意義。本案的審理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對李玉蘭擔保性質的認定
反擔保是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是本擔保還是反擔保直接關系著案件的處理結果。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為了減少本擔保的風險,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擔保確定前,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本案中,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為第三人,為楊云松向九龍山支行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對自己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的追償權的實現設立一種保證。從本案的事實可以看出,李玉蘭作出保證后,并未在債務人楊云松與債權人九龍山支行簽訂的貸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保證條款或另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保證協議,李玉蘭單方簽署的擔保書亦未交予該行,九龍山支行并不知曉李玉蘭為楊云松所作的保證。李玉蘭只是應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的要求及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了保證書。該擔保書中雖未列明擔保權人,但李玉蘭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保證書,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接受并未提出異議,該保證合同成立,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應視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即擔保權人。當然,該保證書未列明擔保權人和部分內容表述不準確等瑕疵導致該擔保性質不是十分明確,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及案情,予以正確認定。
(二)李玉蘭保證責任的承擔
委托人:唐嘉俊,該局干部。
委托人:李靜,北京市百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鶴崗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解放路66號。
負責人:陳傳海,該行行長。
委托人:何春風,佳木斯市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鶴崗支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經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89年8月30日,中國銀行鶴崗支行(以下簡稱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總金額為400萬元,期限16個月,月利率11.34‰,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7890417.32元設備作抵押。此后鶴崗中行按合同約定陸續發放貸款。合同期滿時,華寶禽絨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償還借款本息。1991年4月15日,經雙方協商,對1989年8月30日的借款合同予以展期并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12個月,月利率8.28‰,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以下簡稱寶泉嶺分局)計劃財務處為該合同提供了擔保。合同到期后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借款本金370萬元。1995年12月22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就此筆370萬元欠款又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9個月,月利率12.06‰,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165.5萬元的設備作抵押,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供擔保書的同時還以價值196.7萬元的3棟廠房作抵押,但以上抵押物均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1996年11月,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經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裁定宣告破產,鶴崗中行參加破產分配后受償債權為907452元。本案涉及的抵押物已由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在審理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和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的其他案件中調處給其他債權人。截至1998年4月1日,鶴崗中行尚有借款本金2792548元、利息2172616.71元的債權未受清償。為此,鶴崗中行依據蓋有寶泉嶺分局財務處公章及負責人名章、落款日期為1995年12月22日、保證數額為400萬元的不可撤銷擔保書,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寶泉嶺分局償付所欠借款本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與鶴崗中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寶泉嶺分局作為政企合一單位,具有經營職能,財務處系該局主管財務的職能部門,其在職權及授權范圍內的活動應當由寶泉嶺分局承擔責任。故該局財務處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亦為有效保證。鶴崗中行、寶泉嶺分局對寶泉嶺分局曾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過保證一事均無異議,但雙方對保證的日期持有異議。鑒于本案爭議的保證合同事實存在,數額明確,但保證時間、期限不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和第29條“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的規定,在債權人鶴崗中行從未間斷向主債務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情況下,寶泉嶺分局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寶泉嶺分局辯稱鶴崗中行于1995年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證合同后,其擔保義務自然終止的理由,因鶴崗中行并未有放棄要求寶泉嶺分局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寶泉嶺分局也未提出相應的證據,故寶泉嶺分局稱其擔保義務自然終止的理由不能成立。寶泉嶺分局作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被保證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破產后,債權人鶴崗中行的債權在未能全部受償的情況下,應當就債權人未能受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綜上,寶泉嶺分局主張的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鶴崗中行依據保證合同向保證人寶泉嶺分局主張權利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寶泉嶺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鶴崗中行的貸款本金2792548元,利息2172616.71元(計算至1998年4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35010元,由寶泉嶺分局負擔。
寶泉嶺分局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991年4月15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金額為400萬元,期限12個月,月利率為8.28‰。寶泉嶺分局的下屬職能部門計劃財務處為此提供了擔保。合同到期后,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借款本金370萬元。1995年12月22日,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又簽訂了一份370萬元的借款合同,用以還清原欠款370萬元。對此借款合同,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價值165.5萬元的設備抵押;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并簽訂了擔保合同,同時還以價值196.7萬元的三棟廠房作抵押。至此,寶泉嶺分局于1991年出具的擔保合同因原借款合同履行完畢而自動失效。原審判決寶泉嶺分局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屬認定事實不清,懇請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鶴崗中行未作書面答辯,在二審審理中口頭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寶泉嶺分局出具的擔保有效,其應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還查明:鶴崗中行曾于1996年11月22日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發出中銀鶴(1996)第33號“關于我們對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優先受償權的報告”稱:“我行于1995年12月22日對該公司(華寶禽絨有限公司)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同時辦理了抵押和擔保手續,以該公司固定資產165.5元及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廠房196.7萬元做為貸款抵押物,不足部門由其擔保單位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償付”。
本院認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曾于1991年4月15日向鶴崗中行借款400萬元,寶泉嶺分局為該400萬元借款出具了擔保書。至1995年12月22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仍欠鶴崗中行370萬元,為此,鶴崗中行與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就此筆借款重新簽訂了370萬元的借款合同,華寶禽絨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財產設置了抵押,寶泉嶺禽絨有限公司在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同時也設置了抵押。據此,寶泉嶺分局對1991年4月15日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借款400萬的擔保已變更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抵押和寶泉嶺禽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及抵押。鶴崗中行向寶泉嶺分局主張權利的擔保書的落款日期為1995年12月22日,而寶泉嶺分局出示的擔保書則沒有落款日期,該兩份擔保書的擔保金額均為400萬元,而鶴崗中行又不肯出示寶泉嶺分局1991年4月15日向其出具的擔保書。鶴崗中行出示的擔保書除落款日期與1995年12月22日借款合同的落款日期相吻合外,擔保金額與1991年4月15日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額相符而與本案借款合同不符,且其載明寶泉嶺分局的帳號是該局已不再使用的帳號。鶴崗中行于1996年11月22日給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的《關于我們對華寶禽絨有限公司優先受償權的報告》也未提及寶泉嶺分局為該37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的問題。鶴崗中行主張寶泉嶺分局為華寶禽絨有限公司的該37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的依據不足。寶泉嶺分局關于其為1991年4月15日400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應予解除,不應再對1995年的370萬元貸款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由寶泉嶺分局承擔還款責任不當,應予以撤銷。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經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
履約擔保書
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為委托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為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稱)(以下稱雇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鑒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簽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書面協議,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文件、圖紙、規范和修改;本擔保書的條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實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擔保書的責任失效;否則將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違約,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擔保人將迅速彌補違約的損失,或者迅速:
1.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條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標書,在雇主和擔保人確定了評標價最低響應性投標人后,安排投標人和雇主之間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合同價余額”以外完工所需的費用,包括擔保人有責任承擔的賠償費,但總數不超過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額。這里所說的“合同價余額”指雇主按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額減法已合理地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或
3.付給雇主按合同條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額,但不超過本擔保書的限額。
本擔保人不承擔大于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任何有關本擔保的訴訟,必須是在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一年內提出的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擔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擔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擔保書范文(二)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三)
經濟擔保書
擔保人:被擔保人:
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備注:
1、請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擔保順序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員,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擔保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有較穩定的收或固定資產;愿意為被擔保人承擔風險。
3、擔保人工作單位只為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的真實性作證明,不負任何經濟責任或連帶責任。
4、擔保人工作單位對擔保資格的真實性證明時應加蓋單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門章。
5、擔保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擔保人、被擔保人各持一份。
擔保書范文(四)
借款擔保書
出借人: 電話: 身份證號:
借款人: 電話: 身份證號:
保證人: 電話: 身份證號:
鑒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元整)(以下稱借款金額),且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該筆借款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據上述借款合同該筆借款期限為_____,利率為_____。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條款,應出借人的要求,保證人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現向出借人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償付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到期應付款項的_____%(即相當于借款金額_____%【人民幣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出借人即有權直接向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或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書面要求還款通知后 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保證人擔保范圍內的所有款項主動支付給出借人,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要求還款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擔保合同自保證人和出借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五、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擔保書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保證人各執一份。
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五)
員工擔保書
本人,xx,男,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先生/女士作擔保,其身份證為: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按下列條件為其擔保。
擔保范圍:
(一)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公司規章制度;
(二)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履行職務或工作期間,不以盜竊、商業侵占、挪用公司資金、收受賄賂等任何手段侵犯貴公司或貴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貴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
(三)保證被擔保人不從事與貴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營業,不做任何兼職工作;
(四)保證被擔保人嚴格保守貴公司營銷網絡、工藝、技術等商業秘密;
(五)保證被擔保人對因其工作失職、瀆職、失職以及損毀公司財物而給貴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被擔保人品行優良,勤奮認真,相信他一定能履行自己職責,努力工作。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
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附件: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房產證復印件以及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0xx年/xx月
各種擔保書的范文 相關內容:個人擔保貸款申請書范文3篇 上世紀80年代,為了降低我國銀行業的高不良貸款率,國有銀行率先開始了擔保貸款的探索之路,時至今日擔保貸款在我國的開展已有30多年的歷史,且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主要的貸款業務。本文是個人擔保貸款的申請書范文,僅供參考。
個人不可撤消擔保書 致:XX公司鑒于貴公司將?用 ,簽訂(試用期)一年期勞動(務)合同,經 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愿為 在貴公司經營活動或工作期間發生的債務(含Υ法和過失給貴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障責任,具體保證事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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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