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30 21:37:2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預付款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a.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結售匯申請書(空白銀行有)
b. 境外匯款申請書(空白銀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d. 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e. 承諾函(預付款時需要提供)
f. 報關單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時先在GS系統上提交借款單或者報銷單,待審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發票上的信息填寫結售匯申請書和境外匯款申請書,填寫完成后,連同報銷單拿到財務,a項和b項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蓋章后拿回。
2)合同復印件、發票復印件、承諾函需提交用印審批蓋公司章
3)上述資料準備好后到浦發行進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聯系財務確保賬戶上有錢
2. 填寫結售匯申請書和境外匯款申請書時注意字跡工整,一筆寫好,不可涂、抹、擦。
3. 蓋章時注意區分西安航空制動和中航飛機章,以防財務蓋錯。
2、銀行保證金購匯業務(A286材料款,特點:量大,金額大)
(1)需要提供紙質資料如下:
a.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結售匯申請書
b. 進口通知書回執
c. 背書申請書
d. 承諾函(承諾報關后給關單)
e. 承兌通知書
上述五項資料提用印審批,加蓋公章,拿浦發銀行13樓進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發行拿正本提單(提單有背書銀行章),將正本提單快遞到天津港進行貨物發放行。
報關所需資料:
a. 正本提單3份
b. 發票(invoice)
c. 報關委托書
d. 箱單(Packing list)
e. 手冊前兩頁
后四樣均為掃描件。
注意:正本提單特別重要,千萬不能丟。
(3)付錢后銀行回單
a. 購匯通知書(銀行返一聯)
b. 承兌通知書(浦發行13樓拿)
c. 匯率兌換小樣(付完錢銀行出)
二、辦理途徑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一份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2000元。如果是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三、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
(5)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為2000元人民幣,如果在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人民幣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五、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組織。
2.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3.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現全權委托杭州中邦企業咨詢有限公司辦理公司注冊相關手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內容條款,達成以下內容條款:
一,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法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個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聯絡電話等公司注冊必需的材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必須確認真實無誤,保證所注冊公司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并承擔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有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三,注冊流程
內資公司注冊辦理流程圖
1,咨詢領表 2,查詢名稱 3,入資驗資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領取執照
內資公司創辦流程圖(不含專業性前置審批)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提交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托書,股東身份證明等
材料
指定銀行入資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企業登記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提供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
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
審批機關: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后,刻
制印章
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辦理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章等材料
統計登記
辦理機關:市,區統計局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公章,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材料辦理
開立銀行帳戶
轉帳資金
稅務登記
國稅登記
辦理機關:區國稅局 辦理時限:6個工作日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辦理國稅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種類核定.
地稅登記
辦理機關:區地稅局,稅務所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不含初始納稅申報)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房產完稅證明或租房協議等材料辦理地稅登記和發票核定.初始納稅申報在企業開始納稅前核定.
四,費用和付款方式
(1)辦理總費用人民幣________ 元,付款方式:簽訂協議即日預付人民幣______元,核名過后付總款50%即________,余款即_________元在完成工商局企業登記后,刻制印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前付清.
(2)甲方需在規定時間內按額付清款項,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額付清款項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五,本協議雙方訂立后,如乙方無法完成甲方委托之業務,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項乙方給予退還,甲方簽署協議后單方面停止履行或違反本協議內容,乙方有權不予返還部分預付款.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7-004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9
商業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不愿意為一些營業規模小、缺少抵押擔保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融通。這些企業為了解決融資問題只能轉向準入標準較低而成本相對較高的民間借貸,而銀行就失去了這部分信貸客戶資源。商業銀行如何在控制信貸資金風險的同時攬收資信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客戶,成為銀行能否擴大其信貸產品市場規模的一個重要方面,也為中小企業解決其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了可能性,而供應鏈融資是實現這兩個目標的一種途徑[1]。
一、供應鏈融資概述
(一)供應鏈融資的內涵
供應鏈融資是指商業銀行為某產業的供應鏈條中的一個或多個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服務,將某個大型優質企業作為核心企業,在其上游供應商和下游經銷商中選擇資質良好的企業,通過做貨物或債券質押,為其提供授信額度,降低整個供應鏈條的融資成本,提高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同時解決一些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從而實現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的可持續發展[2]。
(二)供應鏈融資的主要特點
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供應鏈融資業務不同于傳統的貿易融資,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供應鏈融資需要有一個大型優質企業作為供應鏈的核心企業,其原材料采購和商品銷售過程能形成穩定的供應鏈。
第二,供應鏈融資的對象并非單一企業,而是整個商品供應鏈條上的資質良好、符合銀行融資要求的相關企業。供應商、核心企業和分銷商之間形成統一的融資渠道,可降低整個供應鏈的融資成本。
第三,核心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和下游經銷商多為中小企業,通過借助核心企業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強大的履約能力,可以增大銀行為部分中小企業融資的意愿。
第四,商業銀行在供應鏈融資的運作上實行“一次申請、一次審批”,降低了融資的評級、授信、擔保等信貸門檻,可簡化操作流程,銜接企業的采購、庫存和銷售環節的資金需求。
第五,供應鏈融資多使用融資產品組合,形成多樣化的供應鏈融資產品,如訂單融資和國內保理相結合、預付款融資和商品融資相結合等,從而為企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和靈活的結算手段[3]。
(三)供應鏈融資的運作模式
供應鏈融資在我國金融業中尚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迅速,多家商業銀行都相繼推出了供應鏈金融服務,如深圳發展銀行的“基于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建設銀行的“物流金融”、工商銀行的“基于核心企業的供應鏈融資”等服務類型。現階段我國的供應鏈融資主要有三種模式[4]。
1.適用于采購環節的應收賬款融資模式。處于供應鏈上游的供應商向核心企業提供原材料時,形成對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債權,供應商以未到期的應收賬款向商業銀行申辦融資業務,具體包括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保理。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單據出質給商業銀行從而獲得貸款,獲得核心企業支付的采購貨款后再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應收賬款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無追索權地出售給銀行,從而獲得貨款融資。
2.適用于銷售環節的預付賬款融資模式。處于供應鏈下游的經銷商從核心企業進貨銷售時,須向核心企業預先支付貨款,供應商以倉單所代表的提貨權向銀行出質,由銀行向核心企業支付需預付的款項,形成預付賬款融資,經銷商以銷售貨物的收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3.適用于經營環節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資金短缺的企業將其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交由第三方物流保管,商業銀行與該企業和第三方物流共同簽訂融資協議,由銀行為該企業提供一定額度的短期貸款[5]。
二、輪胎產業供應鏈融資案例分析
(一)輪胎產業供應鏈基本情況
山東省J輪胎公司于2000年12月成立, 地處全國規模最大、經營品種最全的專業輪胎生產基地,目前注冊資本為21789萬元。該公司是當地政府的重點扶植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前景,2012年在全球輪胎企業排名中名列第35位。
核心企業J輪胎公司與其下游經銷商的傳統銷售模式流程如下:
1.J輪胎公司與經銷商簽署年度經銷協議;
2.經銷商訂貨時,需先將款項預付至J公司銷售部門開立的核算帳戶中或直接支付銀行承兌匯票,J公司銷售部門開出預付款收據,形成銷售訂單。
3.J輪胎公司生產部門根據經銷商的訂單安排生產,生產周期為1-3個月;
4.貨物生產完畢后,經銷商將提貨單交至J公司指定的運輸公司,貨物運輸到經銷商指定地點,完成提貨。
在輪胎產業銷售供應鏈中,J輪胎公司作為核心企業處于強勢地位,不允許其下游經銷商有賒欠行為,經銷商只有先支付全部貨款,才能夠提到貨。下游經銷商若想擴大銷售規模,就需要增加進貨量,支付更多的預付資金,而這些經銷商大多為中小企業,資金流緊張時就迫切需要向銀行融資。在這種傳統的輪胎銷售模式中,銀行只起到為核心企業開立結算賬戶的作用,商業銀行考慮到這些經銷商通常沒有有效的土地、房產等抵押物作擔保,信貸風險較高,往往不愿向其提供信貸融資。
(二)供應鏈融資運作方案
為了解決下游經銷商融資難的問題,同時滿足核心企業壯大其經銷商隊伍、提升市場占比的需求,G銀行擬采用“預付款融資+保證金+核心企業山東省J輪胎公司提供擔保及回購承諾”的方式為J輪胎公司指定的下游經銷商辦理小企業信貸業務,達到拓寬擔保渠道、擴大客戶規模、提升核心客戶市場占有率、實現小企業信貸業務快速健康發展的目的。
G銀行與J輪胎公司協商溝通后,根據歷年交易量和回款情況,選擇其中16家優質的下游經銷商推薦給G銀行,作為開展供應鏈融資業務的目標客戶,并由J公司向G銀行建議授信額度。
設計供應鏈融資方案時的要素主要包括:
1.采用“預付款融資+保證金+核心企業山東省J輪胎公司提供擔保及回購承諾”的方式辦理業務。
2.核心客戶J輪胎公司向G銀行推薦經銷商名單并提供年度融資計劃后與經銷商、G銀行簽訂《供貨商、經銷商與銀行合作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約定,若經銷商未能按時歸還融資,核心客戶承諾對輪胎進行回購或調劑銷售,核心企業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經銷商需在G銀行的核心客戶所在地支行開立或指定專用賬戶,該賬戶作為向核心客戶支付貨款、歸集銷貨款的唯一專用賬戶,并接受G銀行監督管理。
4.融資金額根據經銷商年度經銷協議及經銷商申請金額確定,不高于預計進貨總金額的70%。
5.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可至6個月。
據此,設計出該供應鏈上的預付賬款融資的具體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九個步驟:
1.核心企業J輪胎公司與下游經銷商(借款人)簽訂購銷合同。
2.經銷商向在G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中存入合同總量金額30%的保證金。
3.G銀行根據融資品種與經銷商簽訂《預付款融資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G銀行與核心企業簽訂擔保合同和商品回購承諾。
5.G銀行將貸款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給核心企業,作為經銷商從核心企業進貨的預付款。
6.經銷商提貨前向其在G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中存入不少于本次提貨總金額的保證金,并遞交“提貨申請書”,列明企業提貨的相關條款。
7.G銀行核實經銷商存入的保證金足額到位,根據“提貨申請書”向核心企業簽發“提貨通知書”,三方合作協議中約定“提貨通知書”為核心企業發貨的唯一憑證,不得掛失、不得補辦、不得隨意涂改。
8.核心企業在接到提貨通知書并確認無誤后,將回執遞交G銀行。
9.核心企業收到提貨通知書后向經銷商發貨。
三、供應鏈融資業務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下游經銷商準入標準
G銀行在從下游輪胎銷售企業中選擇融資客戶時,需要綜合評價這些企業的資質,從中選擇資質良好的銷售企業作為供應鏈融資的目標對象。資質評價標準主要包括:
1.在G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2.直接從核心輪胎生產企業進貨,與核心企業有兩年以上合作經驗,履約記錄良好,無拖欠貨款及其他不良記錄,未發生重大貿易糾紛,無不良信用記錄;
3.以輪胎為主要經營產品,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
4.在核心企業提供的經審核并加蓋公章確認的經銷商客戶名單中;
5.可與核心企業簽訂《供貨商、經銷商與銀行合作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
(二)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額度
銀行依據核心企業提供的經銷商年度融資計劃、經銷商與核心客戶簽署的年度購銷合同和經銷商的信用評級,按照銀行債項授信相關管理辦法,為經銷商核定循環方式授信額度(授信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授信限額可循環使用)。對已有授信不能滿足經銷商臨時性融資需求時,可占用核心客戶非專項授信[6]。
(三)監督支付融資款項
為確保融資款項的用途真實合規,G銀行對經銷商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經銷商必須將保證金資金(融資外的其余預付資金)存入專戶,以轉賬或匯款方式與融資款項一并支付給核心企業。
(四)供應鏈融資業務風險防范措施
1.貸款行、核心企業和經銷商簽署三方協議,約定若融資到期時經銷商無法償還貸款,由核心企業對輪胎進行回購或調劑銷售并且保證調劑銷售成功,回購或調劑銷售價格由核心企業和經銷商雙方商定。
2.關注輪胎市場經營狀況的變化、原材料及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等系統性風險。
3.定期分析、評估產業集群的整體風險,采取針對性管理手段,密切關注、跟蹤監測集群內企業的經營狀況、銷售回籠情況,以及保證人保證能力變化等情況[7]。
4.加強貸后管理,要求經銷商銷售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到G銀行賬戶,日均存款占比不低于貸款占比。若出現銷售收入下滑或銷售歸行率達不到約定比例,及時采取壓縮授信、收回貸款等保障措施。
5.制定違約貸款處置預案,包括扣收保證金、追究保證人責任,明確相關各方的責任和追償順序,確保快速實現債權。
資料來源:
[1]祝文峰,韓克勇.供應鏈融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新型信貸模式[J].生產力研究,2010(7):225-226.
[2]湯曙光,任建標.銀行供應鏈金融:中小企業信貸理論、模式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金融出版社,2010.
[3]李奇.我國供應鏈融資方案的比較與思考[J].現代經濟,2008(7):1-3.
[4]肖鴻澎.汽車制造企業的供應鏈融資解決方案[D].成都:西南交通大學,2012.
中圖分類號:F830.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國鋼鐵市場已進入買方市場,購貨方占主導地位,銷售方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貨物驗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貨款或買方的承兌匯票。如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使合同訂立在先,買方一般也會要求對合同價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這可能使銷售方遭受一定損失。而筆者所在的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的營銷政策是預付款發貨,即只有收到購買方的貨款才能發貨。這種情況下勢必給購買方帶來很大的資金壓力。而隨著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給購貨方(客戶)帶來了資金面的好處,同時也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銀行保證。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證要求組織生產,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嚴格一致就能夠確保資金的安全回籠。
國內信用證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款結算,不得支取現金。與匯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本票等幾種結算方式相比,能夠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兼有融資功能等優點。
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一、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三、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并填制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四、付款
從2009年開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銹鋼有限公司開展國內信用證業務。該客戶是我公司不銹鋼產品的重要客戶,在廣東地區的經營范圍很廣,影響很大。我公司派專人去佛山考察該客戶的相關情況,其資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證款項的可靠資金來源和能力,近五年來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共計開證8700萬元,付款迅速及時。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擴展了信用證業務,客戶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諾德、無錫寶昌、江蘇大明、佛山鋼展等多家用戶。2011年1月至11月,共計開證109900萬元,貨款均已按時進賬。
通過國內信用證這種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雙方的付款顧慮,促進了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同時,信用證也沒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所設的金額限制,融資成本比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要低很多。不僅如此,客戶還可以利用在開證銀行的授信額度來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提取貨物,用銷售收入來支付國內信用證款項,不占用客戶的自有資金,優化了資金使用效率。從我公司的角度來看,工作程序也較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簡單,而且也減少了我公司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財務費用,節約了資金成本及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潤,保證了我公司的資金使用和流轉。同時,由于以銀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絕拖欠、壞賬,加快了應收賬款周轉率。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解決了融資和支付兩大問題,消除異地應收款的煩惱,利用銀行信用保障,實現我公司的安全理財。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公司拓展銷售渠道,鎖定市場銷售終端,擴大市場份額,從而為我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張振浩(導師:丁正平)北臺鋼鐵集團供應鏈融資探討.大連理工大學碩士論文,2010.11
日本開證行開立以中國A公司為受益人的自由議付信用證,到期地點中國,受UCP600約束。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要求發貨制單后,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向中國B銀行交單議付。中國B銀行審核后認為單據合格,遂向受益人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然后中國B銀行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方式將單據寄往日本開證行,并在面函上聲明“已議付相符單據”。數日后,日本開證行來電稱未收到該套單據,中國B銀行查實該套單據在郵寄途中遺失,于是電告日本開證行單據遺失,并聯系受益人補寄副本單據。受益人補交副本單據后,中國B銀行便將款項打入受益人賬戶。日本開證行在收到副本單據后,來電稱該套單據為副本單據,進口方拒絕接受,要求中國B銀行承擔單據遺失責任;同時提出單據存在不符點“一是發票中受益人地址為上海,與信用證規定的地址太倉不符,二是副本單據的議付日期及交單期限已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其將保留單據等待中國B銀行指示。對此,中國B銀行立即予以駁回。后日本開證行又以申請人聲稱受益人涉嫌欺詐為由,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中國B銀行拒不接受,要求開證行償付。
二、案例分析
(一)日本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是否成立?
本案中日本開證行提出的兩個不符點都不成立。第一,“發票中受益人地址與信用證不符”,不構成不符點。因為,本案中雖然發票中受益人地址為上海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地址太倉不同,但都在同一個國家中國,根據UCP600第14條j款“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地址同在一國……”。因此,日本開證行提出的“發票中受益人地址與信用證不符”,不構成不符點。第二,“副本單據的議付日期及交單期限已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期限”不能作為逾期交單的理由。根據UCP600第7條a款 “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交單時間是以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正本單據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副本單據提交的時間為準;也不是以指定銀行向開證行交單的時間進行判斷。由于本案中受益人是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向議付行交單的,因此逾期交單不成立。
(二)中國B銀行是否要承擔單據遺失的責任?
由于本案信用證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到期地點為中國,根據UCP600第2條“……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因此中國B銀行是日本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其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方式將單據寄往日本開證行的行為是得到開證行授權的行為。另根據UCP600第35條“當……單據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送時……,銀行對……單據的遞送過程中發生的……遺失……概不負責”,因此,中國B銀行無須承擔單據遺失的責任。
(三)受益人、議付行有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
本案中受益人將相符單據交給指定銀行就算履行了交單義務,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因為UCP600第7條a款規定:“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
議付行也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因為根據UCP600第35條“當……單據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送時,或當信用證未作指示,銀行自行選擇傳送服務時,銀行對……單據的遞送過程中發生的……遺失……概不負責” ,議付行只要“按照信用證要求的寄單方式”傳送,即履行了交單義務。
因此,除非另有約定,受益人和議付行都無補交副本單據的義務。而本案中議付行聯系受益人提交了副本單據,卻給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提供了機會。
(四)日本開證行是否可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償付中國B銀行?
欺詐例外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即如果賣方利用信用證機制中單證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規定,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時,銀行可以不按信用證付款, 以構成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相獨立的例外。UCP對跟單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并沒有做出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理主要適用于各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現在處理該類案件的主要適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第9條,如果本案中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欺詐行為,即使單據相符,日本開證行可以根據欺詐例外原則拒付。但為了保護信用證下付出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各國法律都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進行限制。我國《規定》第10條列舉了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四種除外情形,其中一種是“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根據上述分析,本案中日本開證行償付中國B銀行的前提是中國B銀行必須已經做到了議付。那么中國B銀行是否做到了議付呢?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是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議付包括“預付或同意預付”。本案中中國B銀行審單后認為合格(并且之后日本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都不成立),向受益人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 根據UCP600對議付的規定,中國B銀行事實上已經取得議付行地位;并且數日后又將款項打入受益人賬戶,向受益人實際履行預付款項。因此,本案中國B銀行已經做到了議付,具備議付行身份,即是“善意第三人”,日本開證行不能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償付中國B銀行。
三、幾點啟示
本案折射了議付信用證業務中的部分問題,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對議付信用證業務涉及的主要當事人如何有效防范議付信用證風險進行探討,從而使議付信用證更好地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服務。
(一)開證申請人的風險防范
根據上述分析,議付信用證業務中,如果“單據相符”并且“議付銀行按照信用證規定傳遞單據”,則單據遺失責任由開證行承擔,最終由申請人承擔;并且如無相反規定,受益人和議付行都無補交單據的義務。因此,開證申請人在指示開證行開證時,盡量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選擇管理比較規范的指定銀行作為議付行,并明確銀行的寄單方式,防范單據遺失給開證申請人帶來的損失。
案例分析中雖然指出銀行可以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存在欺詐行為的受益人進行拒付,但是在實際業務中,銀行一般不會主動啟用“欺詐例外”,因為若銀行動輒行使拒付權, 那么它所開立的信用證便不會被商人樂于接受, 銀行的信譽必將大受打擊。所以在實踐中,通常由開證申請人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阻止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并且開證申請人具有欺詐的舉證責任。由于受益人欺詐的風險最終是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因此,議付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之前必須對受益人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盡量選擇資信好的貿易商成交。
(二)開證行的風險防范
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的付款是終局性的,即使申請人倒閉或無理拒付,開證行也不能向議付行或受益人追索,只能通過開證申請書約束申請人,而這個契約是建立在申請人的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開證行可能面臨追討無果的風險,因此,開證行在開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信、必要時要求其交押金;優先給在本行有授信額度的客戶開證。開證時,開證行應明確交單等細節。因為上述案例分析指出,議付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承付受益人的前提是受益人將相符單據交至開證行或議付行;開證行償付議付行的前提是議付行對相符單據進行議付、并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將單據發往開證行。因此,只有受益人和指定銀行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后,開證行才需兌現承諾。因此,開證行在開證時,可以通過對單據標準、寄單方式、以及是否補寄副本單據等做出詳細規定,約束受益人和指定銀行的行為。
當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時,開證行可以拒付,但拒付必須合理,否則即使單據不符,開證行也必須付款,而根據開證申請書,申請人對不符單據無償付的義務,開證行必須自行處理貨物,由于開證行并不擅長此事,必然遭受較大損失。反之,開證行付款后,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沒有過錯,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申請人也必須付款贖單。開證行合理拒付,要做到如下幾點:首先,根據UCP600第14條a款,開證行提出拒付必須“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其次,根據UCP600第16條c款,開證行拒付時 “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并且該通知必須“聲明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列舉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及“對不符單據的處理辦法”。再次,根據UCP600第16條d款,拒付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否則根據UCP600第16條f款開證行“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三)議付行的風險防范
上述案例分析指出,開證行只對其授權的銀行的議付承擔償付責任,因此欲意對受益人進行議付的銀行必須首先確認其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所以銀行可以優先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對于限制議付信用證,必須先確認自己是否是授權的指定銀行,如果不是,可以和開證行聯系,獲得其授權后再進行議付。當然,根據UCP600第12條a款“議付行并不因為開證行的指定而承擔必須的議付的責任”,因此如果議付行不愿意對某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在其處議付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只要其“未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其可以拒絕議付該信用證。
在確認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的身份后,指定銀行要仔細審單、確認單據相符;然后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寄單;并根據UCP600對議付的定義做到議付。這樣指定銀行就取得了議付行地位,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議付行可以“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維護自己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權益。
當然,議付行議付后,如果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拒付,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可能面臨追索無果的風險,因此議付行要應優先議付資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額度的客戶。另外,議付行議付后,
(四)受益人的風險防范
根據UCP600第7條a款,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 “單據相符”和“將單據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因此,議付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應做到:第一,嚴格按照UCP600繕制相符單據。如果單據不符,即使單據在傳遞中遺失,開證行也不負責任,單據遺失的責任最終由受益人承擔。第二,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將單據交給議付行或開證行。如果受益人將單據交給自己的交單行,而非開證行指定的議付行,即使單據相符,單據遺失責任要受益人自己承擔。為便于受益人交單,受益人最好要求開立以受益人當地銀行作為議付行的信用證,如果是自由議付更加有利。當然,在遇到銀行無理拒付時,受益人應該充分利用UCP600條款駁斥不符點的成立。
另外,在實踐中,存在濫用欺詐例外原則的現象,一些銀行動輒以存在欺詐為由不履行在信用證中的承諾,法院頻發禁令禁止銀行支付款項,對不構成實質性欺詐的一般違約行為也被控為欺詐,使受益人不能得到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因此,受益人盡量選擇信譽較好國家、資信較強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如果濫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受益人造成的損害,受益人要有效抗辯,并要求相關當事人做出損害補償。
總之,議付信用證作為實踐中使用較多的信用證之一,由于涉及問題的復雜性,對相關當事人影響較大。因此,實務中相關當事方應充分了解議付信用證的特征及相關規定,有效規避議付信用證業務中的風險。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F74 [文獻標識碼]A
在出口業務中,以賒銷形式進行結算的方式越來越普遍,它是出口企業拓展市場的一種有效手段。但在實際操作中,收匯安全、銀行融資等問題都會困擾著出口企業。如何加強應收賬款的回收和防范壞賬,及時取得資金的融通,成為許多出口企業在貿易中遇到的難題。通過開展國際保理業務(Factoring)可以幫助出口企業控制風險。
一、 案例描述
自2008年起,我國的出口雙保理業務量連續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中國銀行業的國際和國內保理業務量折合人民幣2.24萬億元,約合3560億美元,創歷史新高。我國保理業務量大幅增長,保理服務產品逐漸豐富,目標客戶日趨廣泛,由銀行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務占據中國保理市場的很大份額,同時越來越多的商業保理公司正在快速進入保理業務市場。截至2011年底,全國銀行保理商約30家,注冊的商業保理機構25家,均在各自專長的領域占領市場。保理業已成為新興的貿易融資工具,與信用證業務、信用保險一并成為貿易債權保障的三駕馬車。下列案例很好地說明了出口企業運用保理業務控制收匯風險和取得資金融通:
M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生產家用炊具。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考慮拓展海外市場。當時,M公司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不高,美歐等地的進口商均拒絕開具信用證,要求賒銷(O/A)90天。M公司既要對進口商提供優惠的付款條件,又擔心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同時面臨資金周轉的問題。公司向銀行尋求解決方案。銀行向M公司推薦了出口雙保理業務,利用與國外保理商的良好合作關系,成功為M公司在國外的進口商核準了保理額度,為公司開辦了出口雙保理業務。在銀行出口雙保理業務的幫助下,M公司成功開拓了海外市場,銷售額和利潤率節節上升,不久成功上市。
以上案例說明國際保理業務在出口貿易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中小企業融資和風險的防范起到較大作用。但一些企業對這一業務了解甚少,有時進口商主動提出做保理,但由于出口商不了解保理業務,不敢按受而失去商機。
二、國際保理業務的功能與特點
國際保理的全稱是國際保付業務,簡稱保理,也稱為保付代收或承購應收賬款業務。它是國際貿易中在以托收、賒銷(O/A)等方式向買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而產生應收賬款,保理商對這些應收賬款進行核準和購買,并向供應商提供資信調查、資金融通、銷售分類賬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業務。
在國際貿易中,通過國際保理業務提前收回賬款,出口商不但可以獲得融資支持,還能避免相應的出口信用風險,消除后顧之憂。國際保理具有以下功能:
1.提高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規模
國外進口商由于不能或不愿意開出信用證,提出了苛刻的付款條件,比如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對進口商來說,選擇賒銷、承兌交單的結算方式比較有利。但是賒銷和承兌支付方式主要依靠商業信用,出口商需承擔較大風險。出口商出于謹慎很少接受這些支付方式。但如果把D/A、O/A等結算方式與出口保理業務結合,一旦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或拒付,可以由保理商負責追償和索賠,并負責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出口人支付。有了出口保理業務,出口商可以大膽放心地采用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對進口商有利的結算方式,可以調動進口商的積極性,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擴大出口規模。
2.信用風險控制
保理商通過遍布國內外的保理業務網絡,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再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于賣方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如果進口商無理拒付貨款,保理商會承擔批準信用額度范圍內的責任。防止了壞賬的發生,使出口商收匯有了保障。
3.融通資金
國際保理可分為到期保理和融資保理。在融資保理業務中,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資申請書、裝運單和發票等單據,就以預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80%的貿易融資,余下的20%貨款在保理商收妥貨款后再進行結算。國際保理業務中大多采用融資保理方式,所以國際保理以預支方式提供融資便利,緩解出口商流動資金被應收賬款占壓的問題,改善企業的現金流;同時出口雙保理業務下由出口保理商買斷應收賬款,企業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稅及核銷的實惠,規避匯率風險。利用國際保理業務,可以減少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達到美化財務報表的目的,有利于企業的有價證券上市和擴展融資渠道。
4. 節省成本和費用
保理費用表面上比信用證費用高,但由于其對收款更有保障,就可以避免進口商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損失和進口方破產造成的壞賬。同時,由于采用了保理業務,買方不使用銀行信用額度,不需提供保證金和支付其他結算費用,從而節省了成本,因此出口商在交易磋商過程中可以考慮適當提高貨價。另外,買方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賬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負責,減輕了出口商的業務負擔,節約了管理成本。
5.簡化手續
為了防止結算風險,目前一般進出口雙方采用信用證結算,但信用證結算會涉及到開證、審證、改證等一系列手續,采用國際保理業務免除了一般信用證交易的繁瑣手續。隨時可根據進口商的要求辦理發貨,不必為開證、收證而浪費時間。
三、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流程
國際保理業務有兩種運作方式,即單保理和雙保理。前者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一般采用雙保理方式。雙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及進口保理商。下面以一例出口保理介紹其業務流程。
出口商A公司欲向美國某進口商出口家用小五金,美國進口商不打算開立信用證,而選擇了賒銷(O/A)方式,但大量應收賬款造成資金占壓,出口商A公司面臨流動性瓶頸。同時,A公司希望盡快收匯結匯,規避匯率風險。于是,A公司考慮通過出口保理業務來獲得信用擔保和貿易融資等項服務選擇了招商銀行作為出口保理商。
1. 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請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磋商過程中,出口商A公司首先找到招商銀行作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業務申請,填寫《出口保理業務申請書》。申請書一般包括申請保理的類型,如是否有追索權及是否需要融資等;并且包括出口商的資料和買方信用額度評估申請。
2.出口保理商通過進口保理商核定買方信用擔保額度
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選擇美國一家進口保理商,將有關情況通知進口保理商,請其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進口保理商根據所提供的情況,運用各種信息來源對進口商的資信以及此種家用小五金的市場行情進行調查。若進口商資信狀況良好且進口商品具有不錯的市場,則進口保理商將為進口商初步核準一定信用額度,并將有關條件及報價通知我國保理商。
3. 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
一旦進口保理商為買方初評或正式核準信用擔保額度(含報價),出口保理商立即通知A公司。A公司可以根據核定額度情況,決定是否辦理保理。出口商如果接受國內保理商的報價,便可與其簽訂《出口保理業務協議》(分為有/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協議,一次簽署、長期有效)。
4.與進口商簽訂合同
出口商A公司與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后,可與進口商正式達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額為60萬美元,付款方式為O/A,期限為發票日后30天。
5.出口商發貨、轉讓發票、申請融資
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發貨后,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單據寄送進口商,同時將載有“轉讓條款”的發票以及貨運單據和報關單交招商銀行。同時,A公司還向招商銀行提交《應收賬款轉讓聲明書》和《出口保理融資申請書》,前者將發運貨物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國內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出口保理商申請資金融通。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按照《出口保理協議》向其提供相當于發票金額80%(即48萬美元)的融資。如出口商A公司不需要招行提供保理融資服務,可免填《出口保理融資申請書》。
6. 保理商催收、買方付款
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在收到載有“轉讓條款”的發票以及貨運單據和報關單后,將發票及單據(如有單據)的詳細內容通知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于發票到期日前若干天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7.收匯、還款和結清余款
發票到期后,進口商向進口保理商付款,進口保理商將款項付與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出口保理商(招商銀行)扣除融資本息及有關保理費用,再將余額付給出口商A公司。
四、出口企業采用國際保理業務的注意事項
1.在做國際保理業務之前,有關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工作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前做好。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國際保理業務時,即進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準了信用額度后,出口商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2.保理商只承擔協議規定的信用額度的風險,超額度發貨部分不予擔保。所以出口商簽訂合同時,切忌自作主張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額度。
3.出口企業必須注意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提交單據,如果有因與合同不符情形而發生被進口人遲延或拒付貨款時,保理商將不予擔保。
4.費用及利息問題。在采用保理服務時應該注意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了解保理的費用水平。如果需要融資,需要事先了解利率。只有這樣,出口商方能事先核算成本,合理報價。
[參考文獻]
[1] 譚振鵬. 論國際保付與信用證的信用基礎[J]. 現代商貿工業,2010(13):135-136.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4-0020-02
銀行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為該客戶的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銀行為“委托行”,為委托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同業機構為“代付行”。委托行與客戶是融資關系,即委托行向客戶提供短期融資; 代付行與委托行是同業拆借關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資金。在2012年以前,同業代付業務被作為表外業務,并成為商業銀行躲避信貸規模監管的手段被廣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將同業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同業代付業務包括信用證系列結算方式項下同業代付、匯款結算方式(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同業代付、票據貼現項下同業代付、國內保理項下同業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據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為其客戶提供融資;委托行在業務到期日無條件向代付行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及相關費用,并承擔向客戶的融資風險。
一、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主要風險為相關業務品種風險、客戶信用風險及操作風險,需按各業務品種嚴格進行控制。
1. 客戶準入的合規性。重點關注客戶準入及授信額度是否符合銀行信貸業務政策、限額管理、風險底線的相關要求和代付業務相關業務規定的條件;對照不同業務品種的具體規定,審核買賣雙方的信用評級、商業信用記錄、金融機構信用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關注申請人有無提供虛假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代付業務期限有無超過代付項下相應產品期限,代付金額有無超過發票等單據的總金額。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需審核產品準入標準是否合規,相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備,有無經授權人批準。國內信用證項下代付業務產品需審核信用證開證、議付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收取保證金;申請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規定;信用證單證是否符合要求;議付資料是否齊全、合規。票據貼現項下代付業務審核貼現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貼現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規定進行信貸審查。匯款結算(流動資金貸款) 項下代付業務審核申請人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進行擔保評價;是否對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2. 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審核客戶貿易背景情況。有無虛構交易背景、提供虛假合同和發票套取銀行資金的情況;有無利用同一張發票、同一批貨物重復融資問題;是否存在對已出現支付困難的買方客戶或出現經營問題的賣方客戶,辦理代付業務的情況。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中買賣雙方是否互為總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為控股公司的成員、或為同一總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有無賣方企業頻繁回購,賬期是否合理;對回購資金來源,檢查每次買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專戶, 是否發生過買方間接付款,發生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是否發生過賣方在應收賬款到期前主動回購的情形,是偶然發生、還是經常發生甚至每次賬款到期都發生,如果是后者,經辦行是否對此做了調查并采取了相應措施。 票據貼現項下委托行業務的合規性, 要查看貼現資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證券、期貨、信托等公司或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是否用于承兌業務保證金;企業是否自開自貼承兌匯票,是否為客戶滾動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掩蓋不良。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合規性,要查看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出單日期是否遲于信用證有效期或交單期, 審核發票中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是否相符,發票通過當地國稅網或國稅機關查詢真偽;查看運輸單據,審核運輸單據表面是否有承運人及其人的名稱和簽章,運輸單據是否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和目的地,運輸單據的類型或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方式是否一致,運輸單據上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名稱是否一致;查看保險單據是否為正本(另有規定除外),保單投保金額是否低于發票的貨物金額,保單的保險類別與信用證規定的保險類別種類是否一致等。
3. 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審查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審查簽訂合同、貸款支用前,是否落實貸前條件,如需完善相關手續的, 檢查相應的手續是否完善補充到位。重點關注抵、質押品是否真實可靠,保證金來源是否合規;保證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問題;是否辦妥信貸業務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核實擔保人資格、擔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擔保能力,實地查看抵質押品,核查有關權證是否一致;檢查客戶有無發生雙方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國內保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環節是否進行了規范登記,是否存在未登記、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查看有無影響質押權有效性或應收賬款債權真實性的事項。
4. 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重點關注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流動資金貸款主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合同以及房地產貸款的《封閉管理協議》等從合同、協議是否簽訂到位,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客戶有無虛假簽名、無權或越權。國內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需查看申請人提供的貿易合同,并對照國內信用證正本,查看申請書中合同號與買賣合同號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為買賣合同賣方,申請書金額是否小于或等于買賣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額,國內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描述是否一致,國內信用證中的條款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發送代付指示、內部賬戶開立,代付款支付客戶賬戶等手續是否齊備。
5. 貸后檢查的合規性。 對于直接支付給買方客戶賬戶,由客戶劃給賣方客戶賬戶的, 查閱是否簽署了資金監管協議,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查看客戶的資金回籠賬戶,跟蹤人民幣代付申請人的資金、貨物流轉情況和財務狀況,關注貸款或回款資金是否被挪用;有無存在以信貸資金、新預付款歸還老預付款,以虛假的應收款項循環融資的嫌疑;測算客戶以貼現資金作為承兌保證金的相關收益與成本, 檢查是否存在客戶利用貼現業務套利;分析客戶辦理票據承兌及貼現的頻率,關注到期票據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通過自己或關聯企業貼現,用貼現資金歸還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款。調閱業務檔案,查看相關業務有無及時歸檔,歸檔資料是否齊備,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
6. 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重點關注收入核算是否準確及時,是否存在賬外經營、賬外收入、墊款操作,以及系統間數據不符等問題;業務部門是否按規定定期與會計部門、代付行進行對賬;單筆業務結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為躲避資產規模控制違規辦理業務,科目核算不正確或未進行會計核算的問題;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規定;會計核算是否準確,表外賬戶登記與銷戶是否合規。
7. 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重點關注業務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健全, 資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時、準確、充分識別內外部風險;風險監控、預警手段是否完備;對已識別或暴露的風險是否采取相應對策,有效化解風險等問題;特別是結合以往發生的墊款情況,分析查找產生風險的內部因素,客觀反映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
8. 經營機制的合理性。調查了解銀行業務組織管理架構、部門職責及分工、崗位制約、資源配置、人員素質及業務培訓等情況;了解崗位設置是否合規,不相容崗位分離是否有效。從而揭示管理機構在制度建設、組織架構、資源配置、信息管理、產品定價等方面影響風險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擔的監管風險及資金風險都較小,主要為操作風險。
1. 委托行準入的合規性。關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業務規定的委托行準入標準,是否與未達底線標準的銀行同業客戶開展代付業務,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業務的主體資格。
2. 額度控制的合規性。 審核委托行信用等級評定等資料,查閱總行額度批復文件、額度使用管理臺賬,審查代付行相關額度占用余額之和有無超過總行核準額度。
3. 合同簽訂的規范性。查閱與委托行簽訂的《同業委托付款業務合作協議》,審查相關責權利是否明晰,委托行敘做代付業務項下的客戶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項下的交易是否真實,有無明確代付業務逾期罰息標準,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環節及其損失在協議中是否予以明確約定,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合作協議的簽章、簽字簽署的是否規范;協議簽署前有無經過規定的法律合規部門審查。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6-83 -02
自19世紀以來,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密切,從而帶動了國際結算業務的飛速發展。跟單信用證作為一種常規的國際結算方式,由于其卓越的銀行信用、安全的收匯途徑正越來越廣泛的為進出口企業所接受。而作為解釋跟單信用證業務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是由國際商會根據長期的貿易實踐發展制定的一套國際慣例,業已成為跟單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被各方當事人普遍接受的一套實務規則。
隨著銀行、運輸、保險各行業的發展,從1994年開始生效使用的UCP500已顯出不足,其條款的內容已不能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因此從1929年制定至今歷經七次修改,最新的版本UCP600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取而代之運作了13年之久的UCP500。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積極掌握和靈活運用新慣例來拓展業務,規避風險以便順利結算意義重大。對于銀行而言,有了審核單據的統一規則使單據標準化,從而促進信用證業務規范快速的發展。
UCP600是銀行審核受益人提供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理論基礎,但是實踐中還是存在UCP600理論內容與銀行實際操作的差異之處。本文將探討幾個實踐中碰到的問題。
一、UCP600中第2條關于申請人的定義,申請人指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一方
該定義指出了申請人在信用證中承擔的地位,是信用證的原始指示人,承擔著按照與賣方簽訂的合同申請開立信用證、接受相符單據并據以償付開證行的責任。但是UCP600未明確規定申請人是否是信用證的當事人。
如果開證行認為受益人所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對受益人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這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獨立于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開證申請書。如果開證行認為受益人提交單據有不符點,開證行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提出拒付,并不一定需要聯系申請人。
但在實務中,信用證的開立是為了讓進出口之間的貿易達成,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立或修改信用證,開證行的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以上都表明申請人應該是信用證的一方當事人。特別在國內銀行的進口業務處理中,一般是出現貨物價格波動導致申請人不想要貨或貨物有瑕疵時,開證行才根據申請人的指示提出拒付,而拒付所列出的不符點常常是極具爭議或者無中生有的,這就給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信用證結算業務蒙上了一層陰影。長此以往,銀行信用便不復存在,信用證結算也將走向末路。因此我們的開證行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這一問題,牢牢記住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之外,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只能基于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完全相符的單據。同時開證行也應該認真履行開證前的盡職調查和落實必要的擔保措施,比如是否有足額的保證金,開證人的資信狀況是否良好,貿易合同是否有瑕疵,信用證條款是否有漏洞等。只有從源頭做起,我們的開證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風險,才能獨立地處理信用證業務,從而獲得各方當事人的信任,更好地促進信用證結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UCP600中第2條關于議付的定義,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或單據的行為
該定義指出了議付的要求條件。議付是一種購買行為,購買人是指定銀行,購買對象是匯票或者單據,購買前提是單證相符,購買時間是應或償付的當天或之前。
但在實務中,銀行將在信用證項下向受益人付款的行為認為就是議付,認為都是銀行墊付資金購買單據并保留追索權,符合上述定義要求,實際銀行這一也常稱為“押匯”的行為與UCP600中議付的規定還是有差異。
出口押匯是一種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的資金融通方式, 何謂“出口押匯”, 我國法律、法規未作規定, UCP600 也未涉及。筆者認為即使UCP600對議付的定義有上述的改進, 出口押匯并不等同于出口議付。對于議付而言,一是信用證必須是“議付信用證”;二是要在被指定銀行辦理議付;三是要憑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而出口押匯操作中并不一定針對信用證,對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也沒有規定,議付、付款、承兌都可以接受,存在不符交單也可予以融資,在此情況下,融資行不是真正的議付行,無權得到開證行的償付,也不是信用證意義上的善意持有人,從而就不能享有議付信用證下善意第三方的權利。因此,如何將“押匯”變為“議付”,如何能實現議付信用證真正的價值,如何使受益人真的從議付信用證中受益(享受快捷便利的銀行融資),我國銀行和國際著名銀行相比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也值得每一個中國銀行界的人士去探索、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