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2 03: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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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時間:上午6時30分
3.地點:深圳xx18樓樓頂
4.情況敘述:xx樓頂14號冷卻塔的木質結構塔頂以及部分外殼被發現徹底燒壞。起火原因和責任人不明。此事已報告警署和保險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搶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門和保險公司匯報,并在現場拍下照片。目擊者的口供也已記錄下來。
我們已與維修承包商就此舉行特別會議,安排人員進行搶修,清理現場。會議記錄參見附錄一。空調系統的正常供應和運作沒有受到影響。
我們已與HVC(4)進行詳細討論,并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保安人員和樓頂巡視的管理,并決定在大樓外圍以及樓頂死角處增設巡視點。
三、調查結果
夜間13時至早上7時,xx一般無需使用水冷卻裝置,因而其相關冷卻塔也不必運轉。
操作員一般會關掉樓頂配電間內的配電板(見附錄二的啟動電路圖)。根據圖中所示,正如4月21晚發生的那樣,一旦把選擇開關調至關的位置,就會使主電源接觸點打開,對外的電線和設備便會斷電。
我們曾懷疑事故由雷電引起,但現已排除了這一可能性,因為大樓完全受到避雷裝置的保護,而避雷裝置也定期接受檢查和維修。
四、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我們的結論是,分線箱外部首先起火,繼而蔓延至冷卻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們認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為的蓄意破壞。
五、建議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監督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加之基層從事火災事故調查的警力嚴重不足,因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而導致上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改進和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一是做好火場記錄并保護現場。發生火災時,火災調查人員要迅速趕赴火災現場,觀察、記錄火災一切情況,包括燃燒的部位、物質、火焰的顏色、氣味,火勢變化情況,風向、風力、氣溫等氣候狀況,滅火戰斗進展情況及現場人員的特殊表現和可疑行支等。滅火后,要立即保護好現場,火災現場有關的一切地點。禁止任何人(包括現場保護人)進入保護區,更不能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對火災痕跡和物證,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護。
二是建立火災調查組織。一般火災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疑難火災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災事故,可成立火災調查組。火災調查組由公安消防機構和發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勞動、監察、檢察、法院、工會、科研單位以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調查組的負責人應由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或火災調查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統一領導,科學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影響大、傷亡大、火災原因復雜、涉及的部門和責任者較多的特大火災事故,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組織調查。
三是實施現場勘查和訪問。對起火點明顯,原因較簡單、清楚的一般火災,可以簡化勘查步驟,即可直接與有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筆錄、拍照、繪圖、簡捷地達到驗證現場情況和提取物證的目的。對于火災情況復雜,破壞較大,重點不突出的火場,通常按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程序各內容進行勘驗。調查訪問要查清火災發生的時間,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災現場的原來情況,檢清起火后現場的情況,查清物質引燃的過程情況,查清火災性質和火災責任者,獲得證人證言。認定屬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消防機構予以配合。
四是科學進行技術鑒定。對發現收集到各種物證材料,要運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或運用模擬試驗的方式進行。
五是綜合分析。在火災調查基本結束時,由火災調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取證材料、物證鑒定等各方面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確定火災原因,分清火災責任,進行處理,以及總結經驗教訓。綜合分析是拍板定案關鍵一步,必須嚴肅謹慎,認定有據,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是核定火災損失。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損失包括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損失,其計算方法應當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火災統計資料不得瞞報、虛報和拒報火災損失。
七是擬定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綜合分析之后,要形成書面材料或定成火災調查報告,上報有關部門。同時也要整理存檔,作為火災檔案。
八是制作火災檔案。火災檔案的內容應包括:火災報告表、火災撲救報告表、火災現場勘查筆錄、火災調查報告、火災調查證明材料、技術鑒定書、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現場圖、火災現場照片、火災撲救總結和火災處理報告。
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調查、訪問工作應做到迅速、及時。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認為火災事故調查是一項階段性工作,火災在被徹底撲滅前沒有必要出警,有的則以火還沒撲滅無法進入現場勘查、現場人員忙于滅火不便開展調查訪問等種種原因為由,不及時展開調查訪問。火災發生后,凡是參與滅火或搶救物資的群眾大都處在緊張的奔忙狀態中,對于火災初期或滅火、救人、搶救物資過程中的所見所聞記憶猶新,思維意識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小,火災肇事者或違法行為人還未來得及建立掩飾違法行為的攻守同盟,火災現場的破壞相對也較輕,這時開展調查訪問工作,往往能夠獲得比較真實準確的證據材料。如果行動遲緩,這些有利條件稍縱即逝,火災事故現場也難以補救,極有可能造成證據不足以至火災原因難以認定。
第二,火災現場保護工作不容輕視。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火災現場保護得好壞,直接關系到能否迅速及時地查清火災原因。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對火災現場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達火場后,往往不按規定立即設置警戒線,不安排專人保護現場,不使用火災錄像、照相和現場繪圖等手段記錄火災現場真實情況,不按勘查程序隨意挖掘、翻動現場物品,非火調人員隨意出入火災現場或搬移現場物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勢必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的破壞,給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帶來更大困難。如某地一輛轎車在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由于該火災發生在深夜且發案地點在距離縣城較遠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員將火災撲滅后,沒有采取相應的現場保護措施,就撤離了現場。第二天當火調人員趕到火災現場時,該轎車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災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查明火災原因也無從談起了。
1、火災調查中的問題
火災是現代社會造成損失最大的安全問題,火災一旦發生,不僅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還會造成巨額的財產損失。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越來越發達,火災對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的損失也更加巨大,給人民生活帶來了慘痛的教訓。火災調查結果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能否依法處理追究事故的責任者或犯罪分子。因此,確定火災發生的起火原因,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災,防止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同時,還可獲得相關的證據,不斷增加火災調查經驗,研究火災發生發展規律,為預防和滅火提供科學依據。
在我國,火災調查主要是消防總隊、支隊的相關人員對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火災起火原因、起火點的認定調查。然而,由于火災發生的不確定性以及火災形勢的多樣化,目前我國的火災調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有關的火災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多。這要求我國的火災調查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技能技術,盡快查明火災發生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因此,計算機數值模擬技術被逐漸應用到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當中,輔助火災調查人員獲取相關的證據,并且這種應用被普遍接受和認可。
2、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簡介
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由著名的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開發,是一個對火災引起流動的流體動力學計算模型,是專門從數值計算方面解決一系列適合于熱驅動、低速流動的Navier-Stokes方程,重點適用于火災導致的熱煙傳播和蔓延的數值模擬。FDS利用了大渦流流體力學模型(Large Eddy Simulation,LES)來處理火場流體的紊態流動。專家和學者通過對真實火災場景的模擬研究證明FDS具有有很高的準確性和可信性。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目前已經被廣泛應用在火災科學的研究和火災事故調查的證據。
3、數值模擬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的應用現狀
3.1 國外應用研究
Daniel Madrzykowski等人應用FDS火災模擬軟件模擬了美國華盛頓的一起真實的室內火災。火災模擬的資料是根據火災調查機構提供的真實的火災現場情況為依據,確定了火災熱釋放速率、特殊部位的溫度、火場中煙氣的流動方向和速度、氧氣濃度、室內壓力等相關數據。起火建筑為三層,根據火災調查報告的認定,發生火災是由位于地下室天花板內的電器設備引起的,開始在地下室內蔓延并且在地下室內發生了轟然,從地下室通向樓梯處的門在火災發生時一直處于開啟狀態,使一層建筑有了煙氣和熱量的積累。從FDS模擬的結果來看,火勢是沿著天花板開始蔓延,散落下的火星引燃了室內的其他可燃物,直至地下室內的氧氣被消耗盡。
2005年6月NIST利用FDS軟件成功再現了“911”恐怖事件中世貿雙塔被飛機撞擊后次生火災的煙氣流動和火球爆況。模擬的結果與事件中的影像資料相當吻合。該模擬測算的溫度和煙氣濃度給事故報告提供了重要依據。
3.2 國內應用研究
李一涵等學者對FDS 源程序進行了改進,并利用改進后程序計算火災過程中壁面熱解形成圖痕,作為火災調查的方法之一,初步分析壁面燒損痕跡發展特征。該方法可以根據火災場景、壁面材料、起火點功率的不同,計算研究壁面燃燒痕跡形成規律,并提出使用該方法對火災調查提供理論依據的可行性和重大意義。
姚曉波利用FDS模擬軟件重現了一個大型學生宿舍樓火災場景。通過FDS的模擬結果和火災現場的實際情況相比較,驗證了采用FDS來重構火災現場的可行性,同時,通過比較外墻使用“可燃材料”和外墻使用“不可燃材料”兩個不同火災場景的模擬結果,分析研究了對于外墻使用不同性質的建筑材料對火災后果可能造成的影響。
4.數值模擬技術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的應用前景研究
目前國內外對火災事故類型的分析通常由專業人員采用長期工作積累的經驗、或采用半經驗的方式,很少有數值模擬手段應用于火災調查。通過國內外學者、專家以及火災調查工作者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對數值模擬技術的應用證明,FDS能夠很好的重現真實的火災場景。利用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建立實際火災場景的數學模型,對真實的火災事故進行計算機數值模擬對火災事故結果的準確性是一種很好的研究方法。在建模時需要清晰知道起火建筑物的詳細資料,包括建筑物尺寸及材料、內部裝修材料、建筑物的開口大小、當時的通風及天氣狀況、周圍建筑物的布局等,這些資料可通過火災調查機構或部門、氣象部門獲得。通過采用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對可能的起火點、起火原因建立火災場景進行火災動力學模擬,可以計算火災現場關鍵部位的火場溫度、可見度、煙氣層溫度及高度、氧氣和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與火災現場勘探的數據進行比較,排除不合理的起火點、起火原因及人員死亡原因,為火災調查人員提供合理的依據,解決了火災現場看勘察很難確定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火災調查報告的準確性。對模擬過程中的火災蔓延趨勢的再現,也為采取消防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對火災事故調查的嚴密性,數值模擬技術將能將廣泛用來輔助火災事故調查。
5.總結
通過對火災調查現狀和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介紹分析及國內外的應用分析,FDS在對有焰燃燒的火災事故模擬,較真實的重現火災場景,并且已經成為火災事故調查不可或缺的技術手段,能夠很好的輔助火災調查工作人員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對有異議的火災事故結論提供更加可信的依據。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較大以上事故的報告。
第三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本規定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四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鎮鄉政府(街道)及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知公安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后,按規定逐級上報。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知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職能,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調查組成員由縣監察、公安、工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派員組成,并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由縣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工作。
造成重傷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并監督調查意見的執行。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則由上級人民政府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按法律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按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二條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有關職能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應將事故處理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和事故調查處理牽頭單位,并由牽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以事故發生單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一般事故發生的,處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事故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撤職及以上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F407.4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事故現場調查
1.1事故基本情況的了解
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聽取應急救援組織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匯報,了解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及時與各有關單位建立聯系,取得他們對調查工作的支持。匯報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航行計劃和航行過程;事故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應急救援和保護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1.2事故現場調查
1.2.1一般性斟察
盡早對事故現場進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現場環境的總體影響。確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1.2.2事故位置的確定
確定船舶發生安全事故經緯度位置或者在船體的具置。
1.3現場照相和攝影
現場照相和攝影應當盡可能在事故發生后無人移動和破壞現場的情況下,盡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別注意對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參考價值的殘骸進行詳細的拍攝。專人拍攝人員應當整理拍攝資料,編輯制作一份事故現場斟察相冊和錄像資料。與說明事故原因有關的照片,應當作為證據列為事故調查報告的一部分。拍攝內容包括:
1.3.1儀表
1.3.2駕駛臺各操縱手柄位置
1.3.3通訊導航設備的調定
1.3.4燃油控制系統的位置
1.3.5各種電門的位置
1.3.6可疑的損壞或變形部分
1.3.7主機油門操縱位置
1.3.8應急設備的狀態
1.4調查船舶和主機的狀態
1.4.1檢查船舶的結構、系統、部件、附件,查找有沒短缺的部分,確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檢查船舶有沒破壞性的損害。
1.4.3測量、記錄反應主機(包括螺旋槳)主要構件和系統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對位置、破壞情況,檢查與主機有關的油、氣、水、電等系統,初步判斷主機的工作狀態。
1.4.4檢查當日及近期維護、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統或部件、附件的狀況。
1.4.5選定和采集分析化驗的各種樣品。
1.5證人調查
1.5.1尋找證人
證人應當盡量找齊。證人除了事故現場及附近的目擊者以外,還包括與船舶該航次有關的當事人。并列出其單位、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以便尋找。
1.5.2證人調查的內容
1.5.2.1目擊者調查
1.5.2.2當事人調查
對于船舶管理專業人員,包括駕駛、輪機、業務部人員作為證人時,應當調查以下幾個方面:
a)航前準備到航行過程中的詳細情況。
b)異常情況發生時的現象。
c)對發生情況的判斷、處置和船舶的應急操作。
d)異常情況發生后組織指揮情況。
1.5.3證人的物證收集
應當廣泛收集證人可能提供的物證,例如能反映事故情況的照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1.6航行活動調查
應當調查所有與該次航行的組織實施有關的活動情況及船舶的操縱情況。
1.6.1調查航行計劃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冊、標準和規則,以及實際航行過程中計劃的執行情況。
1.6.2調查船長、駕駛員的技術等級、訓練水平、技術狀況、航行經歷、日常執行規章制度、是否發生過安全事故等情況。
1.6.3調查航行前的準備情況。
1.6.4根據VDR的錄音,分析和判斷駕駛員的行為和情緒變化情況以及其他人員的配合情況。
1.6.5檢查駕駛臺操縱手柄、開關、電門的位置和儀表指示,以及各操縱機構的位置和狀態,并結合VDR分析得出的有關數據,分析和判斷操縱人員在事故過程中的處置情況。
1.7航行條件調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話錄音和船舶AIS調查。
1.7.1.1通話時間、船舶航跡顯示。
1.7.1.2發話人確認。
1.7.1.3讀出的記錄資料。
1.7.1.4有疑問或難以理解的記錄資料。
1.7.1.5整理人員的附注。
1.7.2航行資料的調查。
調查與本航次有關的航行資料和航行通告有沒及時更新落實。海圖有沒及時更改。
1.7.3氣象情況調查
調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確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員、船舶航行人員是否獲得必要的、準確的氣象信息,分析氣象條件跟事故的關系。
1.7.4船舶適航性調查
調查船舶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資料等情況,確定船舶在事故發生前的適航性。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備的適航證件。
1.7.4.2船舶的履歷,如出廠日期、使用時間、大修情況。
1.7.4.3船舶上各種說明書、使用維護資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維護情況,是否有常見或多發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維修情況。
1.7.4.5船舶設備定檢項目完成情況。
1.7.4.6為船舶及其設備進行各種維修的單位的質量控制、工藝規程、技術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適航的要求,維修人員的資格,技術狀況等情況。
1.7.4.7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文件的填寫質量、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1.7.4.8船舶設計和制造情況。
1.7.4.9有關備件、物料更換的情況,確定這些備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記錄器的調查
對于安裝了航行記錄器(VDR)的船舶,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盡快檢查航行記錄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現場保護和處理,防止記錄器二次損壞或者記錄信息的丟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機構進行譯碼分析。根據譯碼得出的數據,分析判斷事故過程中的航行操縱過程中的情況。以及船舶和主機的故障情況,應用仿真技術再現船舶的事故過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繪制事故過程圖
根據航行數據記錄器VDR、艙音記錄器、AIS、目擊者等提供的數據,將上述信息按事故發生歷程排列,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個描述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可見、完整、有序的事故過程圖。
2.2排列事故事件鏈
首先列出調查中發現的所有影響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將其中與本次事故有關的事件,按照它們發生的時間順序和因果關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鏈。事件之間應當有邏輯上的聯系。事故的事件鏈應當排列到最終導致船舶損壞或人員傷亡的時間發生為止。如果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傷亡事件,也應當將這些事件按照因果關系另行排列事件鏈。
2.3事故原因綜合分析
根據事故事件鏈的因果關系,確定其中屬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發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應當進行到可以提出明確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安全措施為止。
3.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4章規定,主管海事局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在海事調查取證、分析海事原因和責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它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3.1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3.2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3.3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海況、過程、損害情況等;
3.4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3.5當事人各方的職責和依據;
3.6安全建議;
3.7調查中運用的新技術;
3.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4.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是由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組織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
4.1征詢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部門可以向下列有關單位和個人征詢意見。
4.1.1參與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4.1.2與發生事故有關的當事單位和當事人
4.1.3事故調查組組長認為必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征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通知后一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寫明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2最終審查
4.2.1最終審查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傷害降到最低點,特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婺源縣森源服飾有限公司各生產加工車間、班組、生活區的初級火災事故和應急保障方案。
1.3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包括綜合預案、火災事故、電氣設備事故專項預案和受傷人員現場處置方案。
1.4應急工作原則
事故應急救援原則: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專業搶險救援與單位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2 危險性分析
2.1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1.1 服裝加工企業車間作業現場人員密集, 電氣線路復雜,易燃物品多,一旦出現火源,易蔓延引起火災造成群死群傷。
組長(總指揮):***
副組長 : ***
組員: ****************************** ***
********* ***
職責:①啟動和終止火災應急預案。
②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③向工業園區管委會報告。
④組建應急隊伍,組織實施和演練。
⑤負責向到達事故現場的公安消防隊、工業園區管委會匯報災情,并移交現場指揮權。
(2)應急搶救組﹙義務消防隊﹚ 組長: *** 副組長 : ***
組員:何**江** 畢**袁**龍**洪**汪**
石**李**戴**程**俞** 余**黃**汪** 職責:
①現場滅火、搶救受傷人員。
②清理爆炸危險源,控制火災蔓延。
③隨時向總指揮報告滅火、搶救進展情況。
(3)應急疏散救護組
組長:江** 副組長:齊**
組員:潘** 俞** 于**何**
職責: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
②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域。
③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④對受傷人員進行簡單的包扎和處理,聯系救護車并護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疏散、救護進展情況。
(4)應急后勤保障組
組長:陳** 副組長:奚**
組員:饒**曹**葉** 劉** 職責:
①拉好警戒帶,做好警戒和保衛工作。
②控制現場秩序,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③搶險救災人員,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④落實搶險救災及裝置、設備搶修、恢復生產所需的物資。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后勤保障情況。
(5)通訊聯絡組
組長:金**副組長:汪**
組員:程**余**
職責:
①應急預案啟動后,按照總指揮的命令,負責通知各應急組、各應急組前往現場救援。
②記錄事故信息相關內容,并上報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
③在搶救過程中的聯絡、搜集各組進展情況,隨時向總指揮如實報告情況。
④在搶救過程中,負責傳達總指揮的最新命令。
⑤保證信息暢通。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控制
(1) 單位辦公室每月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①對車間、倉庫、生活區、食堂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檢查。
②電源系統正確配置安裝短路器和漏電保護裝置。易燃場所安裝帶報警裝置的漏電保護器。
③對車間、倉庫易燃區域做好禁煙禁火標識。
④嚴格控制明火作業、杜絕吸煙現象。
⑤電熱用具專人負責管理。
4.2 預警行動
⑴發現易產生火源的隱患,立即排除。
⑵發生火險立即報告。
⑶撲滅初級火災。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1)第一目擊者發現火情,立即用手邊通訊工具(手機、座機)向辦公室報告,并向周圍的人員報警,使用就近滅火器立即撲滅初級火災。
(2) 辦公室接到報警電話,詳細記錄火災發生具體地點、火情,并同時將信息報告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進行處置。
(3) 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和事態的發展,命令通訊
聯絡組撥打火警電話 119 報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應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4) 事故發生后,如有人員傷亡情況, 1 小時內用電話方式向婺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 報警時講清著火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發生的時間、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報警人姓名、報警電話號碼。
5應急響應
5.1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初期火情現場處置
①報警:
a. 當發生火災事故征兆時,迅速終止明火作業,熄滅火花,防止產生火災火源。
b. 對于電氣線路發生接地故障和斷路開關異常動作時迸發出火花,立即停電檢修,排除電路故障,更換失靈的電氣裝置;
c. 發現有煙霧及燃燒的異味,迅速找到發生煙霧及燃燒的異味地方,
排除即將釀成初級火災的源頭。
d. 現場發現人用手機向應急指揮小組報告,同時告知現場人員有序撤離。
②接報:值班領導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員接報后,攜帶應急包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組織人員進行自救滅火。并報告企業負責人或應急指揮部,做好現場應處置工作。
③火情已被撲滅,應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待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調查火情事故完畢后,經同意做好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2)火災處置
①接到報警后,應急指揮小組迅速到達現場,火情擴大迅速通知各組負責人并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火災應急預案,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組長因公不在單位,由副組長擔任總指揮職務及履行職責)
②根據現場情況,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并向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報告。派人接迎消防車輛。
③應急搶救組 ﹙義務消防隊﹚接到災情報警 , 帶上滅火器材趕到現
場進行滅火、搶救工作。如遇有明火時,應將頭發和衣服澆濕以防著火上身,如身上已著火,應迅速就地澆滅。
④應急疏散救護組
a. 接到災情報警 , 立即趕到現場,負責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按
總指揮要求,負責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并逐房檢查,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b. 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不要驚惶失措,就近尋找濕毛巾蒙住口
鼻彎腰方法,盡快沖出濃煙區段,以避免有毒氣體對人身造成危害。火災撲救人員在撲救火災時,應當加強自身防護,盡量穿戴好防護用品,現場有條件的尤其不可忘記戴防毒面具,防止再發生中毒事故。
5.2 電氣設備著火現場處置
(1)若發生電氣設備著火時,首先要將電氣設備的電源切斷,及時關閉電梯,防止人員從電梯疏散。
(2)若發生帶電設備著火時,在現場工作人員中要熟悉帶電設備的人
員進行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滅火應當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得使用自來水、泡沫滅火器滅火。
(3)若發生 變壓器、油開關等注油設備著火時,應當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
帶電設備現場滅火時,滅火人員未穿絕緣鞋和戴絕緣手套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用水滅火,否則可能發生觸電事故。
(4)常用滅火器的正確使用;
干式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環,便會噴出濃云般的粉霧,覆蓋燃燒區,將火撲滅。
泡沫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提環,一手托底部,將滅火器顛倒過來搖晃幾下,泡沫就會噴射出來。注意泡沫滅火器不要對人噴,不要打開筒蓋,不要和水一起噴射。
使用 121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首先拔掉安全銷,一手握住壓把,一手將噴嘴對準火源根部,壓桿即開啟,左右掃射,快速推進。
5.3 搶救受傷人員
(1) 被救人員衣服著火時,可就地翻滾,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蓋
措施滅火傷處的衣、庫、襪應剪開脫去,不可硬行撕拉,傷處用消毒紗布或干凈棉布覆蓋,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2) 對燒傷面積較大的傷員要注意呼吸,心跳的變化,必要時進行心臟復蘇。
(3) 對有骨折出血的傷員,應作相應的包扎,固定處理,搬運傷員時,以不壓迫傷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難為原則。
(4) 可攔截過往車輛,將傷員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救治。
(5) 搶救受傷嚴重或在進行搶救傷員的同時,應及時撥打急救中心電話,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傷員的工作,并派人接應急救車輛。
5.4 應急結束:
(1) 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已得到控制,沒有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或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隱患已消除。
②沒有被困人員,事故現場人員已疏散到安全地帶。
③受傷人員已全部從事故現場救出,并送到醫院進行救治,沒有失蹤人員,包括參加應急救援處置的人員。
(2) 應急結束
①應急處置結束后,企業已進入恢復階段,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
②擴大應急響應,應急處置結束,應由上級指揮中心、總指揮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指揮中心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命令。
(3) 應急結束后: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吸取教訓、寫出事故報告。報送縣安監局,上級主管等相關部門。
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有關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及其他應移交的資料。
③事故現場的清理,搶修受損設備,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④寫出事故應急工作總結報告。
6、信息
6.1 事故單位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進行分析總結, 向企業職工通報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和避免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
6.2 對較大的事故需要對媒體的, 應由本單位指定發言人,通報事故信息。
7. 后期處置
經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積極落實,立即進行生產秩序恢復前的污染物處理、必要設備設施的搶修、人員情緒的安撫及搶險過程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訊與信息保障
單位:辦公室聯系人:金 **電話: 139********
備用聯系人:汪 ** 電話: 139**********
8.2 應急隊伍保障
(1)組成各應急小組,配備人員明確職責。
(2)定期培訓和演練。增強應急能力。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⑴滅火器型號: 4 公斤 ABC貯存式干粉 數量: 118 只管理責任人:陳** 聯系方式:電話: 1887********* 存放位置:各樓層指定位置壁掛
辦公樓: 安全出口處
數量: 1 管理責任人: 金**
車 間:安全出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尹**
庫 房:門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孫** 吳** 黃**
宿舍樓:樓道兩端及樓道中間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汪**食 堂:灶臺邊 滅火器 數量: 1管理責任人: 從**
⑵消防栓數量:36 存放位置:宿舍、車間樓層 管理責任人:各樓層負責人
8.4 經費保障
應急專項經費由專項款項支出。
使用范圍:更換、購買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培訓及演練、隱患整改
技術措施等。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年初制定生產計劃時,同時制定應急突發事故培訓計劃。
9.2 演練
(1)班組或車間每年開展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2)各搶救小組成員必須熟悉各自的職責,做到動作快、技術精、
作風硬。根據實際演練情況,查找不足,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結束后對演練進行評估及總結,及時修正及彌補應急預案制定的缺陷。
10. 應急組織機構的紀律
(1) 遇到有毒有害物質或有其它潛在危險時,必須有防范措施或請專業隊伍進行搶險工作。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必須聽從指揮。
11. 獎懲
11.1獎勵
(1) 在搶救過程中,表現勇敢、機智、成績突出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2) 在搶救中,受到傷害的員工,按照工傷條例處理。
11.2懲罰
(1) 對于在搶救過程中,無故不到位或遲到及臨陣逃脫者,將給予處罰行政處分。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不服命令的,將給予處罰。
12.附則
12.1 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總經理(法人)審閱批準實施,留廠安全負責人或辦公室備案。
12.2 維護和更新
每次演練結束或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頒布及人員設置變動情況及時修改、補充預案。
12.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制定,由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