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2 04: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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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以及農業發生了重要的變化,農村經濟發展獲得了顯著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得以改善。可是三農問題依然是突出,其中因為我國農村發展規模較大、政府職能范圍廣以及財政能力有限等實際原因導致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存在嚴重的問題。公共產品供給量的缺失以及供給結構失衡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穩定持續發展,成為了阻礙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所以,供給主體多元化逐漸成為了公共產品供給的必然選擇,由政府作為單一化的供給主體逐漸的轉變為政府、第三方等多種供給主體共同參與。非盈利組織作為供給主體之一,憑借其組織特征與優勢,補充了其他主體供給過程中所產生的政府失靈以及市場失靈等實際問題,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非營利組織的參與問題
(一)認識不足
我國農業生產方式、農民弱勢性以及農業的弱質性都造成了那些自發成立的非盈利性組織存在發育不健全的情況。相較于城市當中的非盈利組織而言,農村非盈利性組織更加的松散,能力欠缺,活力不足,對于社會事務缺少參與的決心。部分非盈利性組織因為缺少管理型的優秀人才,沒有理論與實踐加以指導,戰略規劃不詳,財務缺少透明度等問題,造成了社會公信力不足,組織很難得到有效的運營,很多非盈利性組織出現了夭折的情況。相對于國外非盈利性組織而言,中國的農民對于政府力量更加信任,但是,部分行政部門并沒有能夠充分認識到社會管理本身應該是一種多元化治理的歷程,而是將非盈利性組織放在了可有可無的實際地位,導致了社會對于非盈利性組織缺少正確的認知,從而阻礙了非盈利性組織的快速發展。
(二)經濟實力欠缺
資金不足是現在農村非盈利性組織所面對的突出問題,從我國國情上看,短期內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來加以解決,但是參與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出資的問題,雖然非盈利組織可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收取勞務以及成本費用,可是農村以及農民的收入相對較低,存在較大的貧困缺口。再加上農村的公共產品運行成本高、受益存在局限性,這些都決定了自發性成立的農村非盈利性組織,在參與公共產品供給的過程中會受到自身經濟實力的影響。
(三)法律機制不完善
盡管我國現在鼓勵多元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模式,可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和非盈利性組織相對應的準入機制依然不夠完善,缺少確定的路徑指南,導致了非盈利性組織在供給公共產品的時候,通常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為了能夠得到確切的準入身份,非盈利性組織通常被迫與鄉鎮以及村委會簽訂相關的協議,然后才會實施,但是這種做法會讓別人產生非盈利性組織參與盈利活動的誤解,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非盈利性組織的工作積極性。農村非盈利性組織是以一種民間組織的形式出現的,組織內部的財產關系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非盈利性組織本身的脆弱性體現在由于財產分配不公最終導致的內部糾紛,可是這些關系作為一種民間契約,是很難進行調整的。因為我國現在與非營利性組織相關的法律相對較少,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占據了法律的絕大部分內容,很少有直接針對內部結構以及財產關系的規定,這對于非盈利性組織的發展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四)決策不科學
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是一種從上到下的機制,除了少數相對較為富裕以及民主化較高的村鎮以外,公共產品供給主要取決于領導偏好。少數領導層最終決定了公共產品的品種以及數量,但是真正存在公共產品需求的農民卻缺少順暢表達的機會以及途徑,很少會獲得參與決策的資格。非盈利性組織的形成以及公共產品的提供都是秉承自愿的原則,行為自愿決定了其無法按照上級的指示以及意愿提供公共產品,而是按照社會的需要以及自身的需求來進行公共產品的供給。這種與上級部門之間的不合作態度,通常會引起基層政府部門的不滿,從而導致基層政府部門抵制與排斥非盈利性組織,影響了非盈利性組織的積極性。
二、非盈利組織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策略
(一)政府對非盈利性組織的重新定位
現階段,我國農村非盈利性組織在很多方面都容易受到政府的控制,導致了獨立性不足,具有一定的官辦色彩,經常會以政府機構附屬物的形式而存在。如果這個前提無法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非盈利性組織將無法得到發展。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國家和社會關系也在持續改善,國家與民眾的二元結構開始被國家、社會、民眾三元結構所替代。我國政府想要在該變化當中獲得主動,就需要轉變對于非盈利性機構的定位。非盈利性機構不應該成為接受退休人員以及機構精簡人員的場所,而是應該成為政府部門充分發揮社會職能的組織形式。非盈利性組織不應該成為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工具,而應該成為公民社會最為活躍的公共部門。非盈利性組織不應該與政府爭奪權力,而應該幫助政府處理社會事務。
(二)加快非盈利性組織自身發展
首先,非盈利性組織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籌資能力,從組織宗旨以及目標出發努力拓展資助的渠道,向企業、政府以及社會大眾,籌集資金、勞務以及物資,盡量動員所有能夠被動員的個人與組織資源,并且對籌集的資金進行有效而又合理的使用。其次,非盈利性組織需要明確內部人事管理、用人以及考核激勵制度,為員工提供職業生涯規劃以及技能培訓機會,在檔案管理、工資、職稱、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留住優秀的人才,有效提升工作人員待遇,使得非盈利性組織可以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最后,加強輿論宣傳的廣度以及力度,提升公眾的認知度,使得更多的社會資本可以通過非盈利的方式參與公共產品供給。
(三)完善法律制度建設
按照我國國情和當前的立法模式,政府組織需要在宏觀把握穩定的基礎上,以推動非盈利性組織服務社會的制度需求出發,有針對性的完善非盈利性組織的配套措施以及準入制度,包括制定各類非盈利性組織所能夠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的種類以及質量標準等。從制度上引導非盈利性組織可以公開提供公共產品,消除部分非盈利組織工作方向不對的尷尬境地,逐漸形成只要社會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會插手的局面,為非盈利性組織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更加廣闊的舞臺以及空間。非盈利性組織供給公共產品的整個過程當中,政府有責任規范非盈利性組織。從法律層面上強化對于非盈利性組織的管理與監督,逐漸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制度上完善并且扶持組織的健康發展,其內容包括了完善民法實體法來規范非盈利性組織內部的財產關系,還需要從制度上避免非盈利性組織內部的財產關系,在制度上預防非盈利性組織在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壟斷等問題。
(四)保證決策的科學合理
構建能夠完全體現農民需求的從上到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制度,使得那些對農村公共產品有直接需求的農民可以參與到農村公共產品決策舞臺上,從而確定公共產品的數量以及種類。這類決策形式能夠在某種意義上刺激農村的非盈利性組織參與到公共產品供給當中,有效制約一些形象工程的產生。構建約束和消除對農村公共利益產生直接影響誘因的機制,政府對于一些非公共產品的供給要出臺相關政策,制定出實施的細則,以制度來規范官員舞弊以及權力尋租的情況,確保政府的定向投資不會被濫用,將政府管理人員使用監管漏洞以權謀私的行為降到最低。政府還需要優化鼓勵一些非盈利性的組織可以參與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配套措施,便于非盈利性組織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
三、結語
探究非盈利性組織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參與策略,對于有效改善新時期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提升經濟發展水平有著顯著性的意義。可是,鼓勵非盈利性組織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并不代表政府要弱化責任,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呈現出多元化態勢的背景下,政府依然是供給主體,只有將政府作用以及市場機制有效融合在一起,才能夠節約供給的成本,提升供給效率。
【作者簡介】任佑路(1987-),研究生,研究方向為非盈利組織、公共產品分配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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