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01 08:16:0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審計程序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審計程序論文

篇(1)

一、問題的提出

審計收費一直是審計市場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對于實務界,審計收費研究有助于理解審計收費的決定因素,從而為制定市場發展策略提供指導。對于政府監管者,審計收費研究有助于加深對審計市場特性的理解,洞察審計市場主體的策略,從而為制定科學的監管措施提供理論依據。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審計準則開始生效。從理論上看,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增加了審計程序而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成本的增加,相應地應提高審計收費。但實際上,審計收費是否得以相應的提高呢?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實證檢驗和分析。

二、理論分析: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對審計收費的影響

審計收費由審計成本與利潤組成。審計成本又由審計生產成本和將來可能存在的損失組成。審計生產成本是指在具體審計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包括審計的外勤成本和內部整理復核實施成本。將來可能存在的損失,是指因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發生的訴訟損失。

(一)新審計準則審計程序的變化

新審計準則的立足點在于要求注冊會計師從更高層次上把握重大錯報風險,它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變化(包括內部控制),以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與舊審計準則相比,新審計準則在審計程序方面的重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為了實現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目的所實施的審計程序稱為風險評估程序。新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所有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識別和評估的風險與實施的審計程序掛鉤;注冊會計師應針對重大的各項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注冊會計師應將識別、評估和應對風險的關鍵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以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

(二)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對審計成本的影響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實施新審計準則會導致審計成本的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增加了事務所審計工作的直接成本

新準則要求審計的起點由原準則的了解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前移和擴大到評估企業重大錯報風險,不僅要求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對企業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評估,還要對企業所處的行業大環境、企業戰略進行分析評價。從收集資料、整理資料到分析評估,再到建立恰當的數學模型進行風險量化,都要花費審計人員相當的時間,增加了審計項目的直接成本。

2.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引起管理成本的增加

作為一種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新的審計模式,新審計準則不僅要求注冊會計師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專業判斷能力以及管理、數理統計等多方面的知識,還需要有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實施新審計準則需要更多有經驗的合伙人及高級審計人員的參與,并對其提供相關知識的培訓,這會導致人力成本增加,也會相應地增加審計的總成本。所以從理論上講,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成本的增加而理應帶來審計收費的提高。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思路

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現行的審計收費標準是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指導價(最低價),以資產總額作為收費的依據。以深圳地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為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最低收費額4000元;資產總額101-500萬元的最低收費額6000元;資產總額501-1000萬元的最低收費額8000元;資產總額1001-3000萬元的最低收費額10000元;資產總額3001-5000萬元的最低收費額20000元;資產總額5001-7000萬元的最低收費額30000元。

為了分析2005年-2006年審計收費有無增長,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步:根據2005年的審計費用和2005年的資產總額推導出審計費用和資產總額關系的回歸方程。

第二步:利用上述回歸方程和2006年的資產總額計算出2006年的預計審計收費。

第三步:將2006年預計的審計收費與實際的審計收費進行顯著性檢驗(如果沒有顯著性差異則證明審計費用并無增加)。

(二)數據來源和樣本構成

本文研究所需的樣本全部取自深滬兩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報。在選取樣本時,本文剔除了2005或2006年未公布年度審計費用的上市公司,剔除了所公布的審計費用中含上年度審計費用、含驗資等特殊服務費用和差旅費補助另算的上市公司和境內境外審計費用沒有分開的上市公司以及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具有特殊性的銀行類上市公司。審計費用計量單位為萬元。最后得到了有效樣本101個,現采用SPSS統計包軟件對兩個年度的審計費用進行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1。

(三)實證結果

本文利用SPSS12.0統計軟件對2005年的審計收費和資產總額進行分析,用曲線回歸方程對樣本數據進行擬合,根據點的分布,得到三次方曲線與數據的擬合較好(見圖1):

其中,X為資產總額;F為審計收費

從表2可以看出,本文的審計收費方程整體上還是高度顯著的(F=170.84,P=0.000),其解釋能力也較強,樣本測定系數R2為0.841。

將各上市公司2006年的資產總額代入上面的方程式,計算出2006年各公司的預計審計收費,與2006年的實際收費比較,其描述性統計如表3。

對2006年的預計審計收費與實際審計收費進行顯著性檢驗,其結果如表4。

由此可見,T=-1.242,P>0.05,差異不顯著,即2006年的預計審計收費與實際審計收費不具有顯著性差異。也就是說,對2006年年報的審計并未由于新審計準則的實施而相應地提高審計收費。

四、研究結論

通過以上實證分析表明,新審計準則實施后審計收費并未提高,這與理論上的分析不符。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在實務中新審計準則并未嚴格執行

相當部分的會計師事務所在2007年的執業中根本沒有遵循新執業準則所倡導的風險導向審計理念,沒有執行風險導向審計程序,仍然按照老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即使有部分注冊會計師執行了新的風險導向審計準則,但其大多數僅是套用了或多或少的幾張風險導向審計的工作底稿,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理念,沒有真正實施風險導向審計程序,所實施的風險導向審計程序與其后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毫無關聯,不具有利用風險評估來導向審計的作用,僅是為了表示其執行了風險導向審計準則走形式而已。其一,新審計準則本身執行難度大。新審計準則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時,有一個原則即為了保持與國際準則的趨同,不敢隨便改變國際準則的意思,有相當一部分準則條款進行直譯,所以理解起來比較吃力,且新準則及其指南過于理論和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中注協至今仍未能出臺新準則的工作底稿指南,使得注冊會計師缺少具有指導性、可操縱性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實務類教材,從而不知究竟應如何規范操作。其二,條件不成熟。我國注冊會計師執行風險導向審計準則是倉促上陣。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全具備執行新的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前提和條件,如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管理現狀及財務會計的核算基礎(特別是中小企業)等。

(二)在競爭激烈的審計市場中提高收費是不可行的

盡管審計項目的契約是自由的,但事實上客戶擁有對會計師事務所聘用、續聘、決定審計費用水平的控制權,由于我國會計市場發展不成熟,市場供大于求,會計師事務所數目眾多但是規模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受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為了拉生意或者保住生意而不能提高審計收費,有的甚至降低收費。

【參考文獻】

[1]陳冬華,周春泉.自選擇問題對審計收費的影響.財經研究,2006,(3):44-55.

篇(2)

分析性測試,是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手段,是幫助審計人員全面把握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科學評估審計重點的技術方法,也是總體評價審計發現、檢查審計成果合理性的有效手段。分析性程序一般作為審計取證的一種輔助手段使用。本文將對分析性程序在審計實務中的運用展開探討。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特點

分析性審計程序既可以降低審計成本,又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是獲得審計證據更為客觀的方法

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運用是基礎會計信息以及非會計信息之間的內在關系,其內在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在一般情況下,這種關系也是穩定的,只要注冊會計師分析得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從分析性程序中發揮其自身的創造力,運用自身的職業判斷,分析性審計程序就可以提供更為客觀的審計證據,也能夠對審計對象業務中的關鍵因素和主要關系做更好的理解,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報表數據的潛在關系,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指導。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可以節省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分析性程序可以耗費更少的審計資源提供相同的或者相對更好的審計證據,分析性程序有時會被描述成發現和形成證據的技術,同傳統的會計報表細節抽樣審計方法是不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是利用信息間的內在關系來判斷數據的合理性,并不局限于審計對象的財務報表,而細節抽樣方法主要是通過對存在的證據進行收集以及檢查來證實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兩者相比,成本是不同的。分析性審計程序通過模型的構建以及會計師的經驗以及知識就可以判斷,可以大大的節省審計資源,而且在電算化的時代,通過利用電腦,分析性審計程序的優勢能夠發揮出來,在節省審計資源的基礎上也可以大大提高審計效率。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

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在于分析以及比較,要分析所收集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即相關性,而且要保證搜集數據的可靠性,并且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然后利用審計人員積累的經驗以及收集的合理標準,對照分析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信息,從中發現異常的變動、不合常理的趨勢或者比率。

(一)應考慮數據之間的關系以及比較基準

運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數據之間存在著某種關系,因此,在進行分析性程序時,首先要分析所收集數據之間存在的關系,即財務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財務信息與相關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系。財務信息各要素之間存在相關性以及內部勾稽關系,例如應付賬款與存貨之間通常有穩定的關系;當然某些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也存在內在聯系,例如存貨與生產能力之間的關系,以此來判斷存貨總額的合理性。其次,應該考慮數據信息之間的比較基準。在運行分析性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要注意將被審計單位本期的實際數據與上期或者以前期間的可比數據進行比較來判斷是否存在異常,在運用以前期間的可比會計信息時,注冊會計師要注意被審計單位內部以及外部的相關變化。也可以將自己的預期數據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上反映的金額或者比率進行比較,可以發現異常情況,這都是分析性審計程序的關鍵點。

(二)要合理確定分析性審計程序的應用方式

分析性審計程序在所有的會計報表審計的計劃階段和報告階段都必須使用,在審計測試階段可以選擇使用,但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過程中要合理確定分析性審計程序的應用方式。應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可以采用比較分析法,可以用于實際與預算計劃進行比較,發現實際與預算的差異,分析原因;將本期同上期比較,判斷本期指標的是否存在異常;同業比較,判斷被審計單位數據指標的正常性。其次,可以采用趨勢分析法,可以用于財務審計中的問題揭示以及管理審計中的前景預測。第三,可以采用科目分析法,通過選擇借方或貸方科目編制對照表來登記對應科目,查明對應關系是否正確并且分析造成錯誤的原因,主要應用于容易發生錯誤以及弊端的會計科目。第四,可以采用回歸分析法。通過回歸分析方法,可以計量預測的風險和準確性水平,量化注冊會計師的預期值。

三、分析性審計程序在審計實務中的具體運用

(一)分析性審計程序在風險評估階段的具體運用

在風險評估階段,利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目的是幫助注冊會計師發現財務報表中的異常變化,或者與其發生而未發生的變化,識別潛在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通過對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幫助注冊會計師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首先,要選擇適當的數據關系,在風險評估階段,分析程序就要識別那些可能表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因此所使用的數據匯總性比較強,在此階段,分析性審計程序的主要對象通常包括對賬戶余額變化的分析,使用分析性審計程序的精確程度以及比較的指標范圍,要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以及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素質而定。其次,要對搜集的數據進行分析,通過對預期關系的數據進行分析,能夠讓注冊會計師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有助于注冊會計師了解重大事項或者決策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第三,根據分析性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應該識別是否有異常的數據關系或者意外的波動,因為這都可能是重大審計風險的預警信號。如果出現異常的數據關系或者波動,要作為重點審查項目進行調查,在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基礎上,考慮運用檢查、觀察等其他審計程序,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超級秘書網

(二)分析性審計程序在實質性程序中的具體運用

實質性分析程序與細節性測試都可以用于收集審計證據,以此來識別財務報表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分析程序不僅僅是細節性測試的一種補充,在某些審計領域,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較低而且數據之間具有穩定的預期關系,注冊會計師可以單獨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首先,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時,要考慮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越謹慎使用實質性分析性程序。另外在對同一認定實施細節測試的同時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適當的。其次,要保證數據的可靠性。注冊會計師在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對已經記錄的金額或者比率做出預期時,需要采用內部或者外部的數據,這樣數據的可靠性直接影響根據數據形成的預期值,注冊會計師計劃獲取的保證水平越高,對數據可靠性的要求也就越高,這樣分析程序就越有效。第三,要做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準確程度是對預期值與真實值之間接近程度的度量,分析程序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形成的預期值的準確性,因此,在執行分析性審計程序時,要做出預期的準確程度,保證精確度。

(三)分析性審計程序在總體復核階段的具體運用

在審計完成階段,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分析程序對財務報表進行整體符合,以此來判斷審計結論是否恰當以及財務報表的整體是否公允:首先,是對財務報表重要比率的分析,在前期審計階段,注冊會計師獲得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各項財務數據以及非財務數據,在總體復核階段,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全面分析,總體把握財務報表的合理性。其次,可以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報表審定數同行業平均數據或者以前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來判斷財務報表上的數據是否合理。第三,要確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否對會計報表上的數據產生影響,進而確定報表數據是進行調整,還是披露。

參考文獻:

篇(3)

1、責任控制制度。責任控制制度是以確定經濟組織內部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及其人員的經濟責任為中心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檢查各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職責是否經過恰當授權,各種崗位責任制賦予各職能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是否達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的目的。

2、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牽制制度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及保護財產而形成的種制度。它主要檢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會計事項的處理是否遵循必須經過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來完成,是否經過復核,以防止差錯、舞弊的發生。

3、會計控制制度。會計控制制度是指經濟組織為了保證會計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主要是各種憑證的記錄、傳遞,資金的使用,債權債務反映,會計報表編制等各個環節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主要是通過賬證、賬賬、賬表之間的相符關系,檢查會計數據的可靠性;通過賬實核對檢查賬實是否相符,以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性;通過嚴格的復核審批制度,以保證會十十業務處理的合法性;通過定期編制計算平衡表檢查所有數據的正確性等。

4、經營方面各個循環系統的控制制度。它是經濟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而實現生產經營和管理所必須經過的環節和業務操作的控制制度:如成本控制、購銷控制、物資控制、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等。通過檢查這些環節的控制是否嚴密,反映企業是否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5、財產、憑單管理制度。財產、憑單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各種憑證單據而建立的控制制度。如財產物資的保管、清點、驗收、領用、計劃、合同、單據等各個環節,都應實行專人管理。

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其重點是放在對于制度內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上,目的在于發現制度中控制的薄弱環節。

二、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與方法

主要有四個步驟。

1、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記錄。這是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一定手段,了解被審計單位已經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情況,并做出記錄、描述。審計人員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數據處理系統類型及復雜程度、審計重要性、相關內部控制類型、相關內部控制汜錄方式、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等因素,對內部控制的程序、控制環境、會計系統采取有效的方法進行審計,主要方法包括:(1)查閱前期審計報告或審計工作底稿;(2)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并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3)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4)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5)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穿行測試”。通過查閱復核以前的審汁情況,可以了解以前審計時所發現的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是否已得到糾正和改進,通過查閱相關規章制度、方針及政策等文件,查看組織機構系統圖,和相關人員交談對內部控制獲得足夠的了解,以便進行程序設計和制定運用方案。

2、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確認內部控制風險,確定內部控制是否可依賴。在對控制環境、控制程序和會計系統進行調查了解,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的基礎上,應對內部控制風險和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做出初步評價。初步評價實際上就是評價企業會計與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和糾正錯弊中的有效性的過程,通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將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某些或全部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1)企業內部控制失效;(2)難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評價;(3)不擬進行符合性測試。對某項會計報表認定而言,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則不應評價其控制風險處于高水平。(1)相關內部控制可能防止或發現和糾正重大錯弊,(2)擬進行符合性測試。

3、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效果。

通過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可基本掌握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環節,為進行符合性測試確定一個前提。審計人員只對那些準備信賴的內部控制執行符合測試,并且只有當信賴內部控制而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大于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時,符合性測試才是必要和經濟的。符合性測試是為了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其基本對象包括控制設計測試和控制執行測試,控制設計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設計合理、適當,能否防止或發現和糾正特定會計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控制執行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實際發揮作用。被審計單位的控制設計的再好,還必須靠有效的執行來發揮作用。

篇(4)

一、對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刑法界曾對重婚罪名中結婚的內涵產生過爭議,爭議的焦點是結婚除包括登記結婚外,是否還包括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結婚的內涵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即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規律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理論界對重婚罪名的探討多集中在對結婚概念的理解上,卻忽略了對重婚罪名中“有配偶”這個概念的研究探討,其實對有配偶“這個概念理解得清晰、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因此,有必要對其內涵進行法律上的界定。當然,曾經也有學者對“有配偶”做過解釋,如有人認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還處在存續期間。①有人認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關系未經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續期間。②以上解釋都僅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釋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關系這些詞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說這些解釋不僅在理論在難于讓人認同,而且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易掌握。實際上我國在不同時期對婚姻問題實行過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并非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筆者認為,“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說應該是指有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有配偶”的動態性主要是指不同時期事實婚姻的效力的變化。

事實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③對于事實上形成的婚姻關系法律采取有條件的予以承認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日止,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3)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從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只對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予以承認,賦予其法律效力,承認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關系具體包括登記結婚和第(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對這些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對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準確、及時地認定并審理重婚案件。當然,由于歷史和社會環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將侵犯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規定,對以下重婚行為可不按重婚罪論處:(1)己婚者被拐賣后被迫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災害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貫受虐待或為擺脫強迫、包辦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為生存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⑤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會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訴,而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情節簡單輕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訴權則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質而言應屬于公訴范疇,因為重婚案件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它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給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傷害,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故對重婚案件的審理應區別于一般的自訴案件,以下筆者擬就重婚案件審理程序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以引起司法界對重婚案件〈包括與重婚案件性質相似的自訴案件〉審理的重視。

一、重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二個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

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重婚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

重婚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應由哪一職能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將重婚案件歸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被害人起訴的重婚案件理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對法律上規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論處的重婚行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訴案件受理。需要處理的,可建議有關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若涉及離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害人不起訴的重婚案件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規定來確定其職能管轄,即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

二、重婚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擔問題。

根據第170條、第171條的規定,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⑦“人民法院對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重婚案件雖屬于自訴案件,但若完全適用自訴案件證明責任的分擔將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人口流動也越來越頻繁,夫妻一方遠離另一方外出的人員數量也大為增加,這種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與他人重婚的現象并不少見。據報載:“包二奶”是當前廣東省婦女投訴的熱點。“包二奶”(筆者按:實際上是重婚行為)呈增多和公開之勢。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筆者按:實際上是多次重婚行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戰。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與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對其配偶通常采取隱瞞和警惕的態度,所以在實踐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為證據線索(如知情人員、某婚姻登記機關等),再加上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并沒有調查取證權,要掌握重婚行為人重婚的確實、充分的證據甚為艱難,若人民法院對缺乏確實、充分證據的被害人的起訴都作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處理顯然將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難于懲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勢的“包奶”行為,甚至可能助長其發展態勢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引發其它刑事犯罪,諸如為搶妻之恨和奪夫之仇而釀成毆斗、傷害、仇殺等)。因此,筆者認為對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適用自訴案件證明責任的分擔,人民法院應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確實、充分證據但能提供相應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而不宜輕易作裁定駁回或勸其撤訴的處理。

三、重婚案件的可分性問題。

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點。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這條規定可以說是自訴案件可分性的具體體現。自訴案件的可分性實際上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在自訴案件中的貫徹和運用,即賦予自訴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這是由自訴案件的自身屬性決定的,作為具有公訴屬性的重婚案件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適用有關自訴案件可分性的規定呢?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探討重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和共同侵害人的問題。

重婚行為實際上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個有效的婚姻關系。根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的規定,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第一次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或登記結婚的均為有效婚姻關系,其后的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事實婚姻關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僅承認登記婚姻為唯一有效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僅有一次重婚行為時,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關系的另一方,此種情況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問題。那么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有多次重婚行為時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呢?有人認為在被告人有多次重婚行為時有多個受害者,因此存在共同被害人。筆者認為上此種觀點是錯誤的。被告人(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雖然有若干個婚姻關系的存在,但其中只有一個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它的婚姻關系(包括登記婚姻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都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在多次重婚行為中,雖然后來的婚姻關系或多或少都會對前一婚姻關系中的一方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并不具有法律意義,或說并不構成法律上的侵害,法律上的侵害是指對合法權益的侵犯,法律上只保護受侵害的合法權益,而不保護非法權益,在多次重婚案件中,雖然可能有多個受害者,但只有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地位。故在多次重婚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被害人,在被害人問題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問題。除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有權提起自訴外,其它婚姻關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對重婚案件的訴權,且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重婚行為必須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能實施,那么是否可以說在重婚案件中就一定存在共同侵害人呢?刑法理論上的共同犯罪(侵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侵害)。其構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2)客觀方面必須是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行為;(3)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故意。在重婚案件中,若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他方并不知其有配偶時,他方的行為雖然給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造成傷害,但其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共同侵害,因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觀要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了重婚行為,但法律意義上的侵害者只有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選擇起訴的問題。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重婚行為的雙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構成要件,為共同侵害人。在此情況下,自訴人能否選擇起訴呢?有人認為應當允許。⑩其理由是重婚屬于自訴案件,故可適用自訴程序中有關規定,被害人可以選擇共同侵害人之一進行起訴。筆者認為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因為(1)重婚案件雖歸屬于自訴案件,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公訴屬性,屬公訴性質的案件,因此不能完全適用自訴程序中的有關規定;(2)相婚人(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與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為是一種共同犯罪行為,刑法理論上稱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件中,二者共同實施的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說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在主、客觀方面具有一致性,若允許自訴人選擇起訴,自訴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考慮作出選擇,如欲與配偶和好故只起訴相婚者,或對配偶十分痛恨、同情受害者而只要求追究其配偶的刑事責任等。這種選擇首先對被起訴的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實施了同一行為,而且情節、性質相同,緣何厚此薄彼,起訴一方而不起訴另一方 ,而且同樣的犯罪不受同等追究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的公正性令人懷疑;其次,在有配偶的一方多處重婚的情況下,若賦予自訴人選擇起訴權,其配偶可能通過各種途徑與自訴人達成妥協,導致自訴人放棄控告,從而給有配偶的重

婚人以規避法律的機會,使其逍

遙法外,而且這些人可能繼續恣意妄為,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因此,對重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宜適用自訴程序中的可分性規定,即不應允許自訴人選擇起訴,對共同侵害人應同等追究,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若自訴人只控告有重婚行為的一方,人民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動員其對有重婚行為的另一方一并起訴,若自訴人堅持只起訴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若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且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但自訴人不對其起訴而起訴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經勸說無效后可駁回其自訴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立法上將重婚案件歸屬于自訴案件主要是考慮到其具有自訴案件的一些特點,如情節簡單、處罰較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等,且將其歸屬于自訴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由于重婚案件(包括與重婚案件性質相似的其它自訴案件)的公訴屬性決定其不宜完全適用自訴程序(如不宜適用調解、和解和撤訴的規定等),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將此類案件的審理與一般自訴案件的審理加以區別。

參考文獻:

①余劍主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頁。

②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頁。

③ 張賢鈺:《婚姻家庭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頁。

④ 趙小平:《婚姻家庭繼承法律指南》,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頁。

⑤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頁。

⑥ 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頁。

⑦ 余劍主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頁。

上一篇: 配送部助理述職報告 下一篇: 醫院科普工作計劃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欧美、日本v视频在线播放 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啪 一区二图三区国产精品 | 亚洲字字幕在线中文乱码 | 日本无吗无卡v免费清高清 亚洲女人自熨在线视频 | 三级三级久久三级久久 | 视频二区精品中文字幕 | 在线高清免费不卡dv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