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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同時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5.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6.依法聽取律師意見,明確了辦案機關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相關附卷程序。7.保障庭審權力,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8.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救濟機制】1.投訴機制,律師可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投訴;2.申訴控告機制,明確了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3.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明確了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4.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責任追究機制】辦案機關或者
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査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規范法律服務秩序】對未取得
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于公民的規定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憲善人民法院司法貴任制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人民法院可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脘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進人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
【建立專業法官會議】人民法院可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作為一種非常設的咨詢性質的工作機制,為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向題等。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一是細化了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職責,強調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二是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督職責以及對特定四類案件的事中監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進行,并要求全程留痕。三是明確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工作等。
【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7種情形】
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一是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要補償救濟。三是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要及時依法懲治。
憲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貴任制
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摘 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人們關注的是這部基本法律在實際運行中的效果,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需要嚴格公正的司法。當然,表面的司法效果體現的是內部的司法權的配置,這些權力布局的背后充滿著權力的博弈,而且這些權力的博弈肇始于立法階段。立法的目標應當是更好的保障人權,規范并限制公權力。透過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表象分析其中的立法本意才是每個關心刑事司法的學者應當做到的。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 強力機關 博弈 權力分配 制衡
中圖分類號:D9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07-0000-02
一、引言
立法是一個權力博弈的過程。①刑事訴訟法規范的是公檢法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所應遵循的程序和規則,它不僅承載著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更要限制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恣意傷害,因而又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公民權利保障的小”。刑事訴訟法修改關系到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軍隊等,另外還有學者、律師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與均衡。通過研讀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可以管窺強力機關在立法中的權力博弈。
二、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的背景
(一)國際背景
這些年,美、英、法、德、日等主要發達國家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和完善,基本確立了被《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認可的國際刑事訴訟準則,即公開審判;獨立審判;法庭中立;無罪推定;及時告知被控罪名和理由;保障辯護權;法庭上公平質證;避免不合理的拖延;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的機會;刑事錯案賠償;免受雙重危險等。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刑事法律發展也必須體現對外符合世界潮流,對內順應民意,方能契合中國黨和政府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
(二)國內因素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經歷了巨變: 2001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04年修改《憲法》增加“依法治國,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內容;2007年制定《物權法》;200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0年,中國的GDP總量已居全球第二。
當前,我國社會日趨分化,作為社會細胞的單位家庭越來越小,公民缺乏宗族、單位、階層、社團的組織化保護。因此,如何設定合理的規則,加大人權保護力度,應該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旨歸。
三、修法中的權力博弈
有“小憲法”、“人權”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因為涉及多家執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安排,被業界認為是最難修改的法律。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各個參與機關歷經多年較量,終有成果。比如公安機關做出了難得的“警察出庭作證”的妥協,檢察院爭取到了秘密偵查權,法院得到庭審前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利,司法行政機關強烈要求與公檢法“三法司”并駕齊驅;相形之下,代表民間力量的學者和律師聲音弱小。
立法似乎體現了“叢林法則”,以公檢法為代表的強力機關的權力繼續擴充和以律師、學者為代表的民間力量的持續萎縮形成對比。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問題應是國家追訴犯罪過程中公權與私權的分配與制衡,但法律雖顯現出某種立法對私權的重視,但更多的卻是維護公權力的強勢,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偵查權繼續擴大
增加了公安、檢察部門的竊聽權,竊聽內容可以作為證據指控犯罪嫌疑人,而且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局長就可以批準竊聽。這意味著多種技術偵查手段將廣泛使用于刑事司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隱私權,法律的平衡是不夠的。相反,法律默認了現實中一些非法行為,如將犯罪嫌疑人羈押于指定的非羈押地點,名為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沒有得到有效約束甚至加重。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原本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次修改則將上限延長至二十四小時。逮捕的條件仍是“可能判徒刑以上”,這使得實踐中高達80%多的逮捕率將很難下降。原本未被賦予技術偵查權的檢察機關終于遂愿,技術偵查期限可長達3個月,且可申請延長。將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稱呼變為辯護人,但是,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要經過批準。實踐中,大多是不批準。這類案件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權利消滅了,既不利于保護人權,也無法鉗制偵查機關刑訊逼供。
眾望所指的刑事被追訴人“沉默權制度”未得到確認:盡管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如此,必將導致形式上規定的“不得自證其罪”毫無實際意義。特別應引起人們警惕的是,還允許公安、國安等部門使用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以后公權對私權的監聽、竊聽取證將合法化。②
托克維爾說,平衡社會原子化的方法是公民結社。公民社會的建立,需要法制保護,需要對國家公權力進行限制,以強大的國家資源對付原子化的個體,猶如以石擊卵,公權力勝券在握。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更應強化對公民個體的保護,只有跟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接軌,方能體現我國法治的進步。
(二)庭審方式的退步
1996年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引入對抗式庭審模式,避免法官因提前閱讀全部案卷,形成先入為主、先定后審、主觀臆斷的情況。在對抗式的庭審中,法官不提前了解案情,才能在法庭上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質證、辯論,從而有效地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
此次修改規定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要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法院。據說這一修改意見主要來自于法院系統,理由一是便于法官審理案件,二是便于律師閱卷。從便于法官審理案件角度做出這項修改,是一種倒退,回到了1996年以前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老路上。既要保證公正審判又要保證律師的閱卷權,最可行的是公訴機關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使“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審判中立”的現代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難以確立。在理想的刑事訴訟模式中,偵查是為服務的,偵查要服從于;另外,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關于“人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規定,導致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主要監督審判而非偵查。因此,必須考慮從憲法層面進一步限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這一任務,單單依靠修改刑事訴訟法顯然難以完成。
控辯雙方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破壞了刑事審判的對抗模式,讓刑事訴訟法中保障公民權利的規定流于紙面。正如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上帝才能辯護。”刑事訴訟法的作用在于調節控辯審三方的平衡關系,要做到有效辯護,控辯雙方在訴訟地位、權利、手段上就必須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和平衡。③
(三)偵押不分方便違法取證
為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針對呼聲較高的“偵押”分離要求,有人設想把公安機關掌控的看守所、拘留所等羈押機構轉交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最終未果。從遏制刑訊逼供的角度看,偵押分離是可行的。
四、民間力量的邊緣化
雖然與刑事訴訟法密切相關的利益群體是刑事辯護律師,但是被邀請參與討論法律草案的律師并不多,律師無緣接觸這一立法過程。刑事辯護是律師最有價值的業務,因為它與人的自由和生命相關。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律師因“辯護人偽證罪”身陷囹圄,越來越多的業界精英棄絕而去,使我國刑辯率屢創新低,已傷及司法公正與基本人權的保護。這個律師業務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復與建構過程中,從未像現在這樣黯淡。
比如,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可行使的范圍在刑事訴訟法草案中都比律師法縮減。司法鑒定權,嫌疑人一方仍無啟動權,依然“被鑒定”。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和律師在場是遏制刑訊逼供、規范和限制偵查權的基本制度,由于偵查機關強烈反對偵查階段律師在場,結果只保留了一項。
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介入的權利在實踐中遭到偵查部門強力抵制,形同虛設,加之缺乏相應的救濟渠道,刑辯律師的執業環境處于“日趨惡化”狀態。據統計,當前我國刑事案件辯護率不到27%,全國各地刑事辯護數量逐年銳減,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律師拒絕參與刑事辯護的局面。一個嚴重后果是,辯護律師不敢去調查取證,而調查取證是律師辯護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相比于偵查和公訴機關本就處于弱勢地位。在無法界定律師正常職務行為和“威脅、引誘”的界限時,刑辯律師往往處于危險境地,80%的涉嫌律師偽證案件疑似“報復性執法”,而辦錯案假案的司法人員無需負任何法律責任,無形中縱容了司法人員對律師進行職業報復。④
學者、律師曾要求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修改,法律不能不僅僅規范律師,還應當規范偵查人員和公訴人員。顯然,公檢法內部經過考量和博弈,在某些具體條款上各家適度讓步,換個名稱,尋求平衡。這也表明在重大爭議問題上強力部門博弈后的“折中”思路。
上述條款的影響有:一加劇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失衡;二助長司法機關對律師的職業性報復,惡化控辯雙方的關系;三對律師事業的發展產生顯著的消極作用;四對整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有害無益。
五、總結
刑事訴訟法是涉及公權力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訂涉及到公、檢、法和律師等各方利益格局調整,前者代表公權力,后者多象征私權利。總體而言,本次修改在細枝末節上小步前進,在關乎刑事訴訟價值理念和公民人權保護方面躑躅。
總之,刑事訴訟次修改應該更多體現為對程序法治的完善。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很難保證。程序法修改亦是對公檢法部門的權力再分配,必然撼動公檢法各部門的實體利益。因此,只要公檢法權力博弈格局不變,只要法律沒有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刑事訴訟程序優先”價值理念的建立便會任重而道遠。
注解
① 按照博弈論的定義,博弈是指在一定規則的約束下,基于直接相互作用的環境條件,各參與方依靠所掌握的信息,選擇各自策略或行動,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成本最小化的過程。
② 參見《參與者否認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2011年09月10日《中國新聞周刊》
③ 見《當前刑訴的熱點問題》,載陳有西學術網,2011年09月17日。
④ 以重慶李莊案、廣西北海案等為代表的律師涉嫌“辯護人偽證罪”的審判所引發的蝴蝶效應剛開始顯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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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機構與檢察機關的合作與探索
第一,值班律師需要駐所檢察官協助以充分實現其職能。在法律援助律師試點工作中,駐所檢察官的職能逐步得到加強,帶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首先,駐所檢察官可以比較方便見到被羈押人,而值班律師在這方面限制較多。通過與駐所檢察官合作,值班律師可以開展更多樣的咨詢工作,例如讓更多被羈押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并且借助檢察官發放和回收咨詢資料,進行書面法律咨詢。此外,對于被羈押人向值班律師提出一些申訴內容,值班律師可以轉發給駐所檢察官,推動檢察機關查明情況,糾正錯誤,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第二,值班律師可以協助檢察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中的相關職能。《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16條指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2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在這一過程中,值班律師可以作為中立一方,幫助被羈押人及其家屬處理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的互動關系。由值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申訴工作,不僅可以緩解駐所檢察官的工作壓力,也可以提升值班律師的影響力。在試點中,將值班律師辦公室設立在駐所檢察官辦公室旁邊,不只是形式上的規整好看,還意味著法律援助機構與檢察機關強化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未來合作。因此,我們在通過政法部門協調的過程中,確定值班律師的工作模式時,也將值班律師與駐所檢察官以及檢察院溝通、協調的機制以明文規定下來。
二、刑事法律援助面臨的挑戰與發展機遇
為了進一步拓展值班律師在看守所開展工作的平臺,在今后與檢察機關開展合作的過程中,應該突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關注檢察院方面有關完善羈押場所監督職能的試點工作,例如關于羈押期限的“一證通”制度等,從中找出值班律師參與其中的契合點,擴大值班律師參與看守所管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圍。二是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收集關于刑事法律援助需求方面的數據,比如被羈押人提出申訴的數量、內容,以及獲得辯護的比率等。以這些實證數據為基礎,司法行政機構可以更好地設計相關的法律援助工作方案,以及爭取更多來自政府、社會的資源支持。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近三年全國法院一審生效刑事判決每年判處的罪犯,其中農民、農民工、無業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所占比例為87%,這些人大部分經濟困難,但實際能夠獲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還不到一半。還有實證研究表明,被判處輕緩刑的農民工曾經被大量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除此以外,監禁刑罰適用率為79.13%,農民工非監禁刑罰適用率低于全國整體水平。究其原因,可以發現當前刑事法律援助的一大挑戰在于,被羈押人及其家屬很少知道可以申請刑事法律援助。其次,就算他們想申請,在羈押期間,依據目前的看守所管理規范和機構設置,也幾乎不可能將這一訴求傳遞到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近年來,司法部正力圖在全國各地推行“看守所值班律師”試點方案,以解決這個問題。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的法律援助經費在飛速增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應該爭取將這些增長的資源分配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這其中的挑戰在于,為刑事案件中的農民工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些“費力不討好”的事情:一方面,辦案補貼有限,而辦案成本較高,有限的人力多做刑事法律援助,就意味著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少去更多,會減少總體的案件數量。另一方面,基層老百姓乃至政府官員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給壞人打官司”的看法,削減了對這一領域的投入。因此,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還需要爭取地方政府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通過深入的法制宣傳來改變落后的刑事司法觀念,才能夠契合法治發展趨勢,落實新《刑事訴訟法》和司法部《規定》的要求,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看守所值班律師制度作為刑事法律援助領域的重大突破,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效果,尚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公安、檢察機關如何落實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告知和通知義務?如何安排值班律師與被羈押人的會見?值班律師辦公室如何收集數據和反饋,評估被羈押人對這項工作的需求,以及值班律師制度的實際效果等?需要在試點的過程中,在多方的嘗試中,集思廣益,總結最佳做法。一是注重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共同探索看守所值班律師等試點方案,合作推進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積極落實《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所提出的要求。二是通過探索出一套可負擔、可持續的看守所值班律師工作模式,爭取地方政府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和經費支持。三是爭取更多相關方的參與,包括與當地法學院校、社會團體合作,組織小型的工作坊、培訓班,共同開展被羈押人需求評估,借鑒國內其他試點地方的經驗,設計因地制宜的值班流程,為值班律師提供持續的能力建設和指導,以及通過地方人大、政協提出對試點方案的建議和倡導等。把看守所值班律師制度作為刑事法律援助領域的重大突破,進一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效果。
作者:孔焰 丁鵬 單位:湖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處 武漢大學法學院
我叫陳樊林,2006年和丈夫申請加拿大的“特殊人才”項目成功后,順利地留在了多倫多市。丈夫在一家機械公司擔任工程師,我則在一家中文學校擔任輔導老師。
2015年,14歲的女兒琳達進入8年級(相當于中國的初二)。這學期學校布置了一份特別的作業,叫做“baby project”。作業是給每個學生安排“配偶”和“兒女”,讓學生們嘗試照顧孩子,以此訓練孩子的責任心,形成基本的家庭責任意識等。
午飯時間,女兒打電話告訴我,她老公,也就是蛋爹是班里的一位男生,而孩子,竟然是一顆圓溜溜的紅皮大雞蛋!
這天女兒一放學就趕回家,把家收拾得干干凈凈,還特意在自己房間貼了幾只小雞小鴨的貼畫,免得蛋外孫認生。然后在家靜候她“老公”把兒子送來。
在男生推門進來的那一刻,我才知道這項工作對于他們來講是多么重要。女兒雙手捧著“蛋兒子”,一邊輕輕搖晃一邊說“寶寶乖,回家咯!”反觀我那“外孫”,正躺在精美的小毛巾里呼呼大睡呢!蛋爹同學緊緊地跟在身后,不斷提醒女兒小心。
女兒說:“媽,我把兒子帶回來了,你快跟人家打個招呼嘛!”“呃……你好小外孫,歡迎你來到我們家,我是你外婆哦,希望你喜歡這里。”我輕輕地說。
接下來,女兒和女婿兩個人給他們的“兒子”精心準備了一個溫暖的窩,在一個鋪著柔軟布料的小籃子里,女兒還在小籃子周圍噴了香水,并把一個圓溜溜的彩色小球放在“兒子”旁邊做玩具。
吃飯的間隙,他們告訴我大致的分工。一三五是女兒照看,二四六是蛋爹照看,周日輪流。第一周女兒充滿了新鮮感,周末用過了早飯之后,女兒就拎著蛋兒子去游泳了。快到中午了,女兒打來電話,按下接聽鍵我就聽到她的哭聲。原來她把蛋兒子放在更衣室,可洗完澡出來卻死活找不到了。后來才發現被工作人員當作垃圾筐扔了,女兒找到時蛋兒子已經碎得不成樣子。
要知道,正常情況下蛋兒子出意外,她這個媽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當著全校師生的面開庭審理。我們第一時間向老師匯報了情況,并誠懇地承認了自己的錯誤。由于這個意外的主要責任不在女兒,所以老師和學校研究后決定給女兒一個機會,可選擇重新領養一只,也可放棄本門課程。
我靜靜地看著落寞的女兒沒有吭聲,孩子會有自己的思考與選擇。我一如既往地做飯,洗衣,和老公聊著我們平時照顧孩子時的一切趣事。聊到開心處我們都開懷大笑起來,女兒卻一直蹙著眉頭思索。最后女兒深吸了一口氣終于做出了自己的決定:“媽媽,我還想領養一只蛋。我需要承擔這份失去的痛苦,也要懂得愛的真諦。”
我緊緊地抱住女兒:“寶貝,你一定會做得更棒的,媽媽也會努力給你做好示范,好嗎?”女兒鉆進我懷里摟住我,悶悶地回了一個字:“嗯。”
給兒子買“保險”
有了上一次的意外,女兒和蛋爹決定給兒子買份“蛋壽保險”。據女兒介紹,蛋壽保險和人壽保險類似,蛋兒子的保險費是2刀。如果蛋裂了,老師負責貼創可貼;蛋碎了,老師會給安排葬禮。如果不買保險的話,這些都是收費項目,貼創可貼,給老師2刀;舉行葬禮,給老師5刀。所有上繳的費用都捐助給當地一家慈善機構,用來改善社區環境。
我忙問女兒:“既然孩子是兩個人的,那保險費也是兩個人平攤嗎?”蛋外公也忍不住插話:“平攤可不行,我和你媽在一起,從來都是我付款。”女兒白了我們一眼:“保險費是平攤的,但他沒有錢,我用零花錢買的,不過老師會扣他分的。”女兒說得輕描淡寫,我和老公恍然大悟。
第二天,給女兒送飯正巧碰上了一件大事。原來,她的好朋友艾拉中午排練話劇,就把兒子交給蛋爹了。蛋爹是個不太靠譜的人,隨便拎著籃子蹦Q著走,結果腳下一個趔趄,蛋跌到地上,碎了!恰好艾拉排練完畢走出來,看到孩子們圍成一個圈,好奇地擠進去一瞧,她的蛋稀碎,蛋爹正趴地上鼓搗呢!可是蛋爹滿不在乎,看蛋媽去了就趕緊跑到操場玩去了。悲痛欲絕的蛋媽立即向老師匯報,老師調查清楚情況后,男生作業被廢,女生扣10分。
朋友被處罰的事情讓女兒的責任心明顯增強,甚至還指導起我的婚姻來――有一天,老公喝多了回到家,我忍不住大發脾氣,從他喝酒數落到睡懶覺,再到生活不規律,人生無規劃……老公在一邊垂頭喪氣,女兒卻看不下去了,坐在我們中間說:“爸爸媽媽,我覺得你們倆要明確責任分工,互相體諒,如果一味的指責只會鬧到離婚!”
那一瞬間我有些懵。一開始我覺得女兒只是在過家家,但沒想到這門課竟然真的讓女兒長大了,明白了婚姻最本質的精神――包容和關愛。
“蛋兒子”摔碎了
今天周末,女兒吃完早飯后督促我快點,因為學校要給一個蛋兒子舉行葬禮,邀請母親參加。原來,她們班上的一個男生,昨天放學回家路上摔了一跤,結果把他的那顆蛋給摔碎了!更悲劇的是他還是個單親爸爸,因為八年級男生太多了,那一部分分配不到老婆的男生只能淪為單親爸爸,為了節省,開始他們舍不得買保險,一旦出現意外就得需要自己承擔一切后果。
這顆蛋的葬禮由副校長主持,整個校園播放著哀樂。痛失愛子的某蛋爹做了沉痛發言:“這個兒子是個好孩子,如果他在的話,一定會給大家帶來無限的快樂。令人悲痛的是,由于我的疏忽大意,讓他過早地離開了愛他的人們……”他還沒有說完,我聽到有幾個同學已笑到不能自已,但立刻被老師驅逐出了葬禮現場。
第二天,一顆蛋引發的“血案”正式開庭,學校法庭受理這起案件,失去蛋的那個學生將面臨被。公訴人是一個男生,辯護律師是蛋爹的朋友,陪審團是兩男兩女,法官是該科目的老師。辯護律師覺得最多判個二級謀殺罪(過失殺人),甚至可以判誤殺。可公訴人居然提起一級謀殺(有意殺人)附帶民事賠償,搞得準備了好幾頁二級謀殺辯護詞的律師,根本沒機會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識。
那位男生只得主動認錯,希望能打動陪審團:“我非常痛心‘兒子’離開了我,雖然跟他相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我已深深地愛上了他。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機會,讓我能再重新領養一顆蛋兒子。”
2021優秀律師個人簡歷1個人信息
姓名:張斌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男|29歲(1986年7月3日)
居住地:上海
電話:139________(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2個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行業:法律
職位:專職律師
學歷
學歷:碩士
專業:法學
學校:復旦大學
自我評價
本人勤奮踏實,細致謹慎,能吃苦耐勞,上進心與學習能力較強。法律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兼顧訴訟與非訴業務且均較為熟練,口才好,擅長商業談判,擅長銷售、租賃、并購等房地產傳統業務,透徹了解企業融資方案的實際、風險的把控、熟悉擔保業務、工作認真負責。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法律,金融/投資/證券,多元化業務集團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產開發
目標地點: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標職能:律師/法務/合規,咨詢/顧問
工作經驗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公司與房地產專職律師
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領域法律事務,業務涵蓋公司法務、爭議解決、股權轉讓、房地產信托、知識產權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師事務所(少于50人)[1年3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律師專職律師
專職律師,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務、股權轉讓、勞動爭議等合同法、經濟法領域法律事務。公司法務:根據律所安排,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提供合同審核、糾紛解決、項目跟蹤等日常法律顧問服務。
教育經歷2003/9——2006/6復旦大學法學碩士
1999/9——2003/7上海交通大學日語本科
證書2009/3律師執業證書
2009/1職業咨詢師(中級)
2007/9國家司法考試證書A證
2003/7日語一級證書
2002/6大學英語六級
語言能力
日語(精通)
英語(精通)
普通話(精通)
2021優秀律師個人簡歷2姓名:楊女士性別:女
婚姻狀況:已婚民族:漢族
戶籍:江蘇-淮陰年齡:30
現所在地:廣東-東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區:廣東-東莞
希望崗位:法律專業人員類-法律顧問
法律專業人員類-法務人員
法律專業人員類-其他相關職位
尋求職位:法務經理、法律顧問
待遇要求:可面議
最快到崗:隨時到崗
教育經歷
2002-06~2006-06北京大學法律本科
培訓經歷
2010-10~2010-11東莞科技辦企業專利管理專利工作者證2009-06~2009-09在職學習司法考試律師資格證
2007-11~2007-12江蘇淮陰黃河駕校汽車駕駛駕駛證
工作經驗至今6年0月工作經驗,曾在3家公司工作
_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質:其他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執業律師崗位類別:律師
工作描述:擔任政府、協會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擔任刑事辯護人、代辦取保候審。
經濟、民事、行政、勞動案件的調解、訴訟與仲裁。
清收債款、工程款等。
辦理投資、融資、并購、清算與破產、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務。
企業勞動規章、工資制度審核與制定等勞動法律事務。
_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質:外資企業行業類別:其它生產、制造、加工
擔任職位:法務主管崗位類別:法務人員
工作描述:建立與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體系。
建立與完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修訂企業規章制度。
訴訟案件的處理。
法務室管理工作。
企業法律宣傳工作。
_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質:外資企業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法務專員崗位類別:其他相關職位
工作描述:
_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質:其他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律師助理崗位類別:其他相關職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類法律文書、調查取證、協助律師參加案件訴訟程序、接受各類法律咨詢服務、整理歸檔案卷資料及協助執業律師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技能專長
專業職稱:計算機水平:初級
計算機詳細技能:
技能專長:擅長寫作、繪畫。
語言能力
普通話:粵語:
英語水平:PET3口語一般
英語:一般
求職意向
發展方向:希望從事法務經理、企業法律顧問
其他要求:
自身情況
自我評價:兩年律師事務所工作經驗o四年大型集團企業法務工作經驗r熟悉勞動仲裁、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r擅長企業合同審核與管理、知識產權申請與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及法制宣傳工作r有較強的。語言溝通能力和文字組織能力r有一定的英語表達能力o熟練辦公軟件操作。
2021優秀律師個人簡歷3基本信息
姓名:趙_
性別:女
婚姻狀況:未婚
民族:漢
戶籍:天津
年齡:28
現所在地:長沙
身高:165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求職意向
希望崗位:法務專員、律師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職稱:初級
求職類型:全職
可到職日期:隨時
月薪要求:面議
工作經歷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部/經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對外方面
1、在律師的指導下負責該公司全部對外法律事務。
2、參與公司大型合作項目(包括學校設施整改工程、裝修擴建等項目)的洽談,項目分析、論證以及公關工作,實施執行,溝通協調部門間工作關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學校學生保險方面因業務接觸也很多也熟悉該業務流程。
二、對內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務
1、起草,審議公司業務有關合同,記錄/回答有關法律問題咨詢,處理一般勞動爭議事件等。
2、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其他工作任務或是公關任務。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經驗:采購工作服裝、安排衛生清潔、車輛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擔任法務專員。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擬文稿,辦理律師證年檢,及相關文案管理工作。
與客戶溝通提供公證/見證業務咨詢等,客戶接待。
2、為有關政府部門房屋拆遷,土地征用補償等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或合作參與相關調解工作。
3、組建核心團隊長期永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等公司風險管控(包括車貸/房貸等不良資產管控)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長期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單位處理不良資產或提供法律意見;
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5、為廣州市內幾大汽車銷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務并承辦車貸擔保的風險管控,熟悉該單位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6、廣東省內客戶公司的商帳管理,安排人員調查跟蹤財產線索以及正面接觸當事人;
完成上級交辦的與客直接洽談訴訟業務及其實施細節,并根據客戶要求迅速及時處理高難度的調查取證工作。
7、在律師的指導下能獨立完成民事類案件,從調查分析,提出實施意見,整理數據,補充證據,立案,起訴,出庭到最后階段執行工作,根據委托人要求與法院協調推動案件審理、審判或執行的相關工作。
8、在律師的指導下完成案卷整理,歸檔管理,辦案總結,做好回訪;
并根據合作需要制定業務申請計劃大力拓展新客戶。
9、曾經獨立過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10、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學歷:本科
畢業日期:2009-07
專業:法學
語言能力
英語水平:一般
國語水平:良好
粵語水平:優秀
自我評價
1、本人專業基礎知識扎實,有較長時間的法務實踐,在公關接洽,合同管理,財產調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經驗積累。
2、在廣東太平洋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的指導下曾經獨立過十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3、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4、在公司從法務專員成長到經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務工作,在處理人事和勞動糾紛有一定的工作實踐經驗。
5、適應能力較強,性格隨和,做事耐心。
擅于溝通總結,勇敢改正錯誤,團結友人。
2021優秀律師個人簡歷4個人信息
姓名:
性別:
居住地:上海
電話:
E—mail:
最近工作〔2個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行業:法律
職位:專職律師
學歷
學歷:碩士
專業:法學
學校:復旦大學
自我評價
本人勤奮踏實,細致謹慎,能吃苦耐勞,上進心與學習能力較強。法律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兼顧訴訟與非訴業務且均較為熟練,口才好,擅長商業談判,擅長銷售、租賃、并購等房地產傳統業務,透徹了解企業融資方案的實際、風險的把控、熟悉擔保業務、工作認真負責。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法律,金融/投資/證券,多元化業務集團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產開發
目標地點: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標職能:律師/法務/合規,咨詢/顧問
工作經驗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公司與房地產專職律師
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領域法律事務,業務涵蓋公司法務、爭議解決、股權轉讓、房地產信托、知識產權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師事務所(少于50人)〔1年3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專職律師,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務、股權轉讓、勞動爭議等合同法、經濟法領域法律事務。公司法務:根據律所安排,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提供合同審核、糾紛解決、項目跟蹤等日常法律顧問服務。
教育經歷
20__/9——20__6__大學法學碩士
20__/9——20__/7__大學日語本科
證書:
20__/3律師執業證書
20__/1職業咨詢師(中級)
20__/9國家司法考試證書A證
20__/7日語一級證書
20__/6大學英語六級
語言能力
日語(精通)
英語(精通)
普通話(精通)
2021優秀律師個人簡歷5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別:女
婚姻狀況:未婚
民族:漢
戶籍:天津
年齡:
現所在地:長沙
身高: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求職意向
希望崗位:法務專員、律師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
職稱:初級
求職類型:全職
可到職日期:隨時
月薪要求:面議
工作經歷
20__年3月—至今在_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部/經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對外方面
1、在律師的指導下負責該公司全部對外法律事務。
2、參與公司大型合作項目(包括學校設施整改工程、裝修擴建等項目)的洽談,項目分析、論證以及公關工作,實施執行,溝通協調部門間工作關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學校學生保險方面因業務接觸也很多也熟悉該業務流程。
二、對內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務
1、起草,審議公司業務有關合同,記錄/回答有關法律問題咨詢,處理一般勞動爭議事件等。
2、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其他工作任務或是公關任務。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經驗:采購工作服裝、安排衛生清潔、車輛管理。
20__年3月—20__年7月_有限公司,擔任法務專員。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擬文稿,辦理律師證年檢,及相關文案管理工作。
與客戶溝通提供公證/見證業務咨詢等,客戶接待。
2、為有關政府部門房屋拆遷,土地征用補償等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或合作參與相關調解工作。
3、組建核心團隊長期永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等公司風險管控(包括車貸/房貸等不良資產管控)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長期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單位處理不良資產或提供法律意見;
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5、為廣州市內幾大汽車銷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務并承辦車貸擔保的風險管控,熟悉該單位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6、廣東省內客戶公司的商帳管理,安排人員調查跟蹤財產線索以及正面接觸當事人;
完成上級交辦的與客直接洽談訴訟業務及其實施細節,并根據客戶要求迅速及時處理高難度的調查取證工作。
7、在律師的`指導下能獨立完成民事類案件,從調查分析,提出實施意見,整理數據,補充證據,立案,起訴,出庭到最后階段執行工作,根據委托人要求與法院協調推動案件審理、審判或執行的相關工作。
8、在律師的指導下完成案卷整理,歸檔管理,辦案總結,做好回訪;
并根據合作需要制定業務申請計劃大力拓展新客戶。
9、曾經獨立過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10、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__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學歷:本科
畢業日期:20__—07
專業:法學
語言能力
英語水平:一般
國語水平:良好
粵語水平:優秀
自我評價
1、本人專業基礎知識扎實,有較長時間的法務實踐,在公關接洽,合同管理,財產調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經驗積累。
2、在廣東太平洋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的指導下曾經獨立過十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3、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4、在公司從法務專員成長到經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務工作,在處理人事和勞動糾紛有一定的工作實踐經驗。
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根據區委、區政府和成都市司法局下達的工作目標,我局著眼于為區委、區政府的大局服務,著力于充分發揮工作職能和工作優勢,穩步而有序地開展工作,各項工作進展順利,完成了2006年上半年工作目標階段性任務。現對2006年上半年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全面啟動“五五”普法、扎實推進依法治區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啟動年,也是實施區委、區政府《2004-2008年依法治區工作規劃》的第三年,按照市治市辦的要求,積極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認真組織開展“五五”普法宣傳月活動,為啟動“五五”普法打好基礎。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會同區委宣傳部、區司法局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五五”普法宣傳月活動。區司法局專門制作了“五五”普法宣傳錄音磁帶,印制了“五五”普法宣傳小冊子三千余冊向全區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發放。在為期一個月的時間內,全區有400余名法制宣傳員參與宣傳,出動宣傳車68臺次,懸掛張貼法制宣傳標語300多條,向群眾發放各類法制宣傳書籍、資料二萬余冊(份),為群眾解答法律咨詢230多人次,形成了強大的宣傳聲勢,為我區全面啟動“五五”普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等中心工作,積極組織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春節期間和春耕大忙前的農閑時節,在全區各鄉鎮、街道廣泛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活動中,除重點宣傳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還大力宣傳了與廣大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上街宣傳、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村入戶以及法制黑板報、宣傳標語、宣傳車等方式,加大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增強了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了農民群眾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3.圍繞成都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積極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我區把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知識納入了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利用“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宣傳,采取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咨詢、音像宣傳以及宣傳櫥窗、宣傳展板、掛圖展示等多種方式,多方面、全方位的介紹了專利、商標、版權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知識。
4.積極組織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活動。
今年元旦、春節期間,組織全區30余家區級執法部門的近百名法制宣傳員,奔赴全區各鄉鎮(街道)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活動,我局在送法下鄉活動中,除組織司法行政干警、律師、法律工作者到農村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外,還同區書法家協會聯系,先后兩次組織書法家協會會員到城廂鎮和祥福鎮,為當地農民群眾義務書寫法制春聯,受到了農民群眾的熱烈歡迎。
按照市依法治市辦的統一安排,3月下旬,從區級機關和鄉鎮抽調一百余名法制宣傳員,組建了11支法制宣傳小分隊,舉行了隆重的“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活動啟動儀式,并分赴全區11個鄉鎮(街道)開展法制宣傳活動。4月11日,我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12個單位的法制宣傳員,又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國稅局等單位法制宣傳員,在我區怡湖公園廣場前共同組織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活動,活動中,除向過往群眾發放法制宣傳資料、提供法律咨詢外,還向大彎街道的石家碾社區、革新村以及紅陽街道的玉帶社區、紅鋒村的一千戶家庭贈送了一千冊“五五”普法法律知識手冊,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響。
5.積極組織開展機關工作人員的學法用法活動。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開局之年,也是《公務員法》的實施之年,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對全區各級干部學習《“五五”普法干部讀本》的各項工作進行了安排,通過個人自學、集中學習、舉辦法制培訓和講座等多種形式積極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把《公務員法》納入了區委中心學習組的學習內容,在全區機關干部中組織開展了《公務員法》競賽活動。
6.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我區各中小學校結合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制度的落實,積極拓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新途徑,采取形式新穎、寓教于樂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認真組織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動。三月初,有關部門分別在祥福中學、蜀星中學和實驗小學召開了全區初中、高中、小學階段的法制教育研討會,認真總結“四五”普法期間全區中小學生法制教育的成功經驗,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向各中小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法制教育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中小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要求和保障措施,在蜀星中學召開的全區學校法制教育工作現場會上,對全區中小學生法制教育工作進行了再動員和再部署,為進一步落實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依法治理工作
1.以區委辦、區政府辦的名義向全區各鄉鎮(街道)、區級各部門及區級各人民團體印發了《××*區2006年度依法治區工作要點》。
2.將市委、市政府下達我區的2006年度依法治市工作目標任務進行了分解落實,并納入區委、區政府的一級工作目標。
3.4月26日,我區召開了依法治區工作會議,原創:會議總結了我區去年依法治區的工作情況,表彰了2005年度完成依法治區工作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安排和部署了2006年度全區的普法、依法治區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
4.深入開展熱點、難點的依法治理工作。在認真排查、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排查廣大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落實治理措施。目前,一些熱點、難點的治理已初見成效,大部分熱點、難點的治理工作將按計劃在年底完成。
二、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促進法律服務業有序發展
(一)公證工作
1.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公證法律服務
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引導當事人借助公證手段調節經濟關系和民事關系。上半年,辦理經濟類公證280件,民事公證193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加快產業發展年、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理此類公證1031件。積極疏導和化解了征地拆遷中的各種矛盾糾紛,幫助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防止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務。
2.以提高公證質量為中心,強化監督管理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公證質量管理,嚴肅公證質量檢查。認真抓好現場監督、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文書的質量。進一步健全和落實了質量管理措施,將公證質量與個人收益掛鉤,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質量,以質量促效益,公證處分別于季度末、半年對公證質量進行了自查,公證錯證率為零。
實行重大疑難公證案件集體研究制度。公證處對出現的重大疑難公證案件,以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公證案件,進行集體研究討論,對重大公證案件及時上報,確保了公證質量。
3.加強公證隊伍建設
認真抓好公證隊伍建設,將“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正、恪守誠信”作為新時期公證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4月27日,召開公證崗位培訓活動動員會,傳達相關會議精神,部署了全區公證崗位培訓活動。要求公證員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增強職業道德觀念和社會責任感,遵紀守法,嚴于律己,維護公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律師工作
1.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強有力的法律服務
認真組織律師為“產業發展年”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我局成立了“成都市××*區司法局律師服務產業發展年工作指導小組”,出臺了《組織律師認真做好“產業發展年”法律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挑選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了“產業發展年”律師服務團,為我區重大產業化項目、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和工業集中發展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參與政府管理和決策過程,把律師的執業活動同政府的社會管理工作結合起來,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提高政府管理行為的法律水準,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顧問律師主動介入到黨委政府的法律事務決策階段,依據法律和事實,敢于講真話,敢于負責任。上半年,協助政府起草、修改、審查合同18份,參與全區重大決策、研究會議15次,參與全區重大糾紛處理10件,提出法律意見、建議58條。
2.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指導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群眾依法正確行使訴求,減少不和諧因素,推動律師參與法庭調解和社區調解活動,引導律師積極參與處理涉法和,協助區領導參與接待,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深入開展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的各項工作,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充分發揮律師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強律師的訴訟和辯護工作,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改善律師參與訴訟的環境和條件,激發律師從事辯護、業務的積極性。積極開展以誠信為民為主題的社會公益活動,組織律師深入到人和鄉壁山村對兩戶特困殘疾人進行了走訪慰問,并與兩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簽訂了對口法律援助協議,為他們送去了慰問金,為建設誠信友愛的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3.圍繞“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正、恪守誠信”的總要求,繼續加強律師隊伍建設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培養和樹立律師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培養律師正確的價值觀、義利觀,培養更多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科學的執業方式、良好的職業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師。
強化職業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律師樹立服務為民、誠信為本的執業理念。從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完善監督、強化自律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了學習教育機制、行業準入機制、自律機制、監督懲戒機制、保障機制和評價機制。
建立和完善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尤其是統一收案收費制度、當事人簽約須知制、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納稅制度、律師事務所重大法律事務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制度、律師辦案質量監控體系、當事人利益沖突審查機制等。
組織指導律師做好關于人大代表視察法院庭審相關工作。我局律師工作部門主動與人大和司法部門銜接,協助有關工作,及時審查律師工作的相關材料,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庭審工作。在4月19日人大代表視察法院的庭審工作中,我區的律師辯護工作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上半年各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43家,刑事訴訟辯護及22件,民事案件訴訟26件,經濟案件訴訟8件,非訴訟法律事務13件,寫作法律事務文書36件,解答法律咨詢434人次。
(三)法律援助工作
1.廣泛宣傳,發動全社會傾注對法律援助事業的奉獻和愛心
通過區政府網站法律援助欄目全面、真實、客觀地宣傳我區法律援助工作,解答法律咨詢,做到專人負責、定期更新、擴大社會影響,同時,加強與媒體協調,對全區有影響或重大疑難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件予以了宣傳報道。組織各相關科室和法律服務機構認真開展了第十六次“全國助殘日”活動,大力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氛圍。活動期間,設立了10個助殘日宣傳咨詢服務點,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次助殘日的主題活動的重要意義進行了廣泛宣傳,并就殘疾人法律維權等方面開展了咨詢服務,免費解答法律咨詢120人次,免費代書18份。
開展走訪慰問活動。5月19日,局機關相關科室、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在局黨組書記××*的帶領下,深入到人和鄉壁山村對2戶特困殘疾人進行了走訪慰問,認真了解導致貧困情況,為下一步開展好重點幫扶工作打好基礎。當日,法律援助中心組織指導達和、西蜀律師事務所與兩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簽訂了對口法律援助協議,并為他們送去了慰問金。今年以來,區法律援助中心共為11名貧困殘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免收費金額達5萬余元。為兩戶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對口法律援助。
2.認真落實為民辦實事目標,對應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
成立了由區司法局、區法律援助中心、區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有關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組成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妥善處理農民工法律援助突發事件。
依托148法律服務熱線,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詢、投訴熱線電話。簡化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請、審查、受理程序,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實行了24小時內受理制。進一步健全城鄉一體化法律援助社會救助體系,加大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與工作銜接力度,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指派程序,擴大受援范圍,提高援助效率。
認真開展“平安成都”、“平安××*”法律援助進社區、進農村活動,依托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進一步健全農村法律援助網絡,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為社區居民和農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援助。
上半年,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3件,受理3件,對應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
3.強化措施,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辦案人員信用等級制度;進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跟蹤服務卡制度,向法院、當事人征求辦案質量意見。
加強辦案質量監督檢查,我局上半年對各法律服務機構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大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了通報,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
今年上半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4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3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1.認真推進農村法律服務工作,全面完成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的建立,強力推進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工作。
切實強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三農”服務的意識,努力為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規范經營、勞務輸出和農民增收增產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上半年,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法律咨詢27人次,訴訟案件3件。
農村鄉鎮(街辦)法律服務工作站建成率達100%,并切實發揮作用。在去年建立8個規范化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的基礎上,今年又在人和、姚渡、祥福3個鄉鎮建立了規范化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至此,全區各鄉鎮(街道)全部建立了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覆蓋面達100%。
2.以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為重點,發揮好法律參謀和助手的作用,積極拓展新的法律服務領域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認真為黨委政府、人民群眾和中小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隊伍。上半年,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基層政府、村居委會、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共43家擔任法律顧問。
結合各鄉鎮、街道實際,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開辟非訴訟領域業務,形成特色法律服務,上半年非訴訟法律事務18件,調解糾紛22件。
三、鞏固基層,強化基礎,積極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一)人民調解工作
我局以全省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轉發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推動全區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健康快速有序發展。各企業調委會進一步規范,巨石集團、成都橋梁廠等6家企業規范了人民調解標識,攀成鋼、川化集團、王牌廠等調委會把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都橋梁廠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整,不斷加強組織、隊伍建設,為企業生產和穩定作出了積極努力。
針對我區去年開展的村級管理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司法局聯合對全區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開展調研工作,以區委辦、區政府辦名義轉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全區96個村委會、25個社區和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全部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達到了100%。
組織開展了春節、“兩會”和春耕大忙期間民間糾紛的專項治理活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集中調處矛盾糾紛,為維護春節、“兩會”和春耕大忙期間的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
上半年,全區共受理各類民間糾紛471件,調解率100%,成功457件,成功率97%。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5件38人,防止群體性上訪27件685人,制止群體性械斗5件64人。
(二)安置幫教工作
按照“幫教社會化、就業市場化、工作規范化、原創: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突出抓好了銜接、安置、幫教三個重點環節,進一步健全機構,落實措施。將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納入了綜治工作和依法治鄉鎮(街道)工作目標,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開展了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調研工作,為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落戶就業和社會保障打下基礎。針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難的問題,經努力爭取,區政府11屆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明確了將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納入職業補助范圍,進一步推進了我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就業問題。
上半年,回歸社會的127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率達到了86.6%,幫教率達到100%,回歸不滿5年的刑釋解教人員1477人中重新違法犯罪28人,重新違法犯罪率1.9%。
(三)積極推進片區司法所建設,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我局在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工作中,加強了組織建設,各鄉鎮(街道)明確了司法助理員,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廳、市司法局有關創建規范化司法所的精神,啟動了建立片區司法所的工作,對片區司法所的辦公用房、人員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為下一步國債資金的到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各鄉鎮(街道)司法助理員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開展工作,共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57件,宣講法律231件,為基層政府提出司法建議28條,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14件,成功14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8件,防止群體性械斗4件,有力地維護了當地社會政治穩定。
(四)積極開展社區矯正調研工作
5月中旬,我局會同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深入各鄉鎮、街道和轄區派出所,對全區社會服刑人員進行了一次集中排查清理,掌握了基本情況。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有關對策和建議,為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打下了基礎。
四、綜合工作
(一)大力實施“責任風暴”、扎實推進“治庸計劃”。按照區委《關于在全區掀起“責任風暴”、實施“治庸計劃”加強執行力建設的意見》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開展“責任風暴”、實施“治庸計劃”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意見。通過開展此項工作,切實加大責任落實和干警管理力度,在全局干警中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責任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對不作為、亂作為、不會作為的干警進行治理,在全局完善起干警獎懲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干警想干事、能干事、會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圍,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行力。
(二)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契機,全面深化“創一流”工作。按照區委政法委及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局將此項工作同完成年度各項工作有機結合,用正確的執法理念指導工作,著力抓好“創一流”工作的落實。通過開展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司法行政隊伍的精神面貌煥然一新,整體素質明顯提高,為推進我區的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環境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我局于5月25日邀請了區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吳忠良進行了題為《知榮辱、重修養、
抓落實》的專題講座,使全局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榮辱觀教育。局黨組結合我局工作實際提出了“三個要”(要帶頭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以榮辱觀教育活動為載體,構建和諧司法局;要開創五種意識)以提高全局干警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推動司法行政工作更上一個新臺階。
(四)深入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訂,形成了區司法局《關于2006年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了《行政效能投訴處分工作制度》,制定頒布了《工作制度》、《會議制度》、《干警談話制度》,進一步完善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五)積極參與推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重點工作。上半年,全區鄉鎮(街辦)全部建立了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覆蓋率達100%,全面完成了今年的為民辦實事目標。以法律服務工作站為平臺,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和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工作;通過開展文明窗口創建活動,深入抓好窗口“改進服務,便民利民”活動,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制、行政執法公示制,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機關形象。
(六)認真開展‘解放思想、大干苦干’大討論活動。我局結合“責任風暴”、“治庸計劃”,通過開展大討論活動,努力營造適應全區經濟發展的政務環境、政策環境、服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開創我區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嶄新局面。
(七)全面落實市、區為民辦實事目標。一是在鄉鎮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服務工作站,覆蓋率達100%。截止五月底,人和、姚渡、祥福3個鄉鎮已建立了規范化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至此,全區鄉鎮(街道)建立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覆蓋面達100%。二是對應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上半年,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2件,受理2件,已結案1件,另1件于6月14日開庭審理,對應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三是開展計劃生育“三結合”摸底工作,并與三戶“三結合”戶簽訂了幫扶責任書。
(八)其它工作:一是認真開展第二屆修志工作,我局將此項工作納入了全局的目標進行考核,將14個篇目下達到了各科室。各科室按照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要求,已著手清理本科室涉及的文件、圖片、表格等資料,并認真制作資料卡。二是積極完成領導干部實名制推薦就業目標,截止目前已推薦就業7名,另外兩名于年底前完成。三是為提高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確保全系統的安全穩定,規范全系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制訂下發了《成都市××*區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是開展干部隊伍思想狀況調研工作,完成了市局下達的調研任務。
五、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繼續做好“五五”普法的啟動工作。
(二)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等中心工作,積極組織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和“民主法制示范社區”原創:的創建活動。
(三)圍繞成都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等活動的開展,進一步加大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
(四)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建設,督導各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站認真開展好各項工作。
(五)進一步做好公證機構的改革工作。
(六)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落實為民辦實事目標,對應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
(七)積極爭取國債資金和區委區政府支持,加緊片區司法所籌建工作。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化工作程序、創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溝通聯絡,調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認真組織全市律師、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免費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仲裁等,免費辦理公證和司法鑒定、法律咨詢及非訴訟調解等法律服務事項,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辦案質量,按要求圓滿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三是密切與職能部門的聯系,突出專項法律援助。加強與婦聯、殘聯、人社、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進一步擴大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民的贍養撫養、追索醫療費、救濟金、社會保障待遇、農資種子等坑農害農案件,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對其他涉農案件,也要降低門檻,積極受理,讓更多農村群眾得到法律援助。通過網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構建,帶動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推進;
四是努力建設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為骨干、以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力、以其他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綜合素質教育、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及非訴訟技能的學習,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一是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并加大指導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務民生,堅持多辦案、辦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目標任務;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合法、規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訴。
(二)加大宣傳力度,搞好信息調研,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的法律援助知曉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專欄等各種形式,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下鄉鎮、走基層,進村入戶,通過積極參加各種法律咨詢活動和編印、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社會團體和有志之士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二是積極開展信息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會需求、經濟困難審查、法律援助社會資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徑,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編報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動態信息,為上級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三是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匯報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在人員、裝備、經費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
(三)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加強對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詢熱線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援”;二是將農民工、零就業家庭、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列為重點援助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法律援助服務。積極為農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開辟綠色維權通道,簡化受理審批程序,快速辦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對群體性案件、重大維穩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條件,及時受理、承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及時、穩妥地得到解決。
(四)加強聯系協調,優化法律援助外部環境,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與公檢法等部門協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出庭、法律文書交接、司法救助、檔案查詢、資料復印等問題;二是加強與財政、民政、國土、勞動社保、工商、建設、衛生、檔案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查詢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辦案成本;三是加強與市社會救助體系中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全面掌握全市困難群體人員情況,密切與他們的動態聯系,在需要時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四是整合資源,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工作者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同時充分調動工、青、婦、殘、老齡委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頁標題#e#
四、工作要求
目前通說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官在辦理公訴案件審查過程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代表檢察機關建議審判機關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種、刑期、附加刑及執行方法的一種求刑權。它具有主動性、相對的主觀性等特點,不具有最終結論性,是公訴權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刑事抗訴則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審判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予以重新審理的一種法律監督活動。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是糾正法院量刑不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一種最為有效的法定手段。然而當前實際狀況是刑事抗訴案件數量少,多數案件法院改判率低,抗訴效果欠佳。檢察機關使用量刑建議權,能夠幫助法官發現和認定可能影響量刑的各種證據材料,如被告人的性格、年齡、前科、成長經歷、發案細節、犯罪后的態度和表現、被害人的情況以及國家或社會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實現刑罰目標的條件等,在不同被告人和不同的刑事案件之間,基本保持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的大體均衡,體現出“比較的正義”,為實現刑罰的最佳效果創造條件。
由此筆者認為,量刑建議與抗訴制度同屬審判監督手段,具有天然的矛盾性,即量刑建議采納率的高低,影響到檢察機關抗訴率的高低,但立法者對于兩者設計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對法官的量刑形成監督和制約,遏制“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罰”等審判不公現象。一個屬于判前監督,一個屬于判后監督,判前監督得當,自然不需要抗訴這種事后監督的彌補;反之,抗訴工作開展的好,可以促使法官自覺規范量刑,二者的價值追求都是為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這就要求公訴人理直氣壯地根據案件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提出量刑建議,促使法院認真對待和充分考慮檢察機關的建議,抑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官對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檢察機關可以以量刑建議為標尺,依法提出抗訴。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基層檢察機關因此提起抗訴,還有很多顧慮。
二、量刑建議實施以來對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的影響
就目前量刑建議實踐情況來看,全國在“面”上推廣效果向好,“縱深”效果遠未實現。在某些地方,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實際效果堪憂,與制度設計初衷背道而馳,直接影響了抗訴工作的開展。
(一)量刑規范化對刑事抗訴工作的現實影響
目前各地檢察機關運用量刑建議、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的情況比較復雜,難以作一概評價,各地媒體或檢察機關內部文件中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動輒90%以上、甚至達到100%,似乎只有這樣的數據才能體現檢察機關的工作實績,實則不然。1997年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期幅度過大的問題,如果量刑建議僅僅是在法定的范圍內縮小一點點幅度,那么建議的質量是不理想的。而受量刑規范化的影響,各地檢察機關本來就不高的刑事抗訴案件數量及抗訴改判率,更呈現減少趨勢。以河北省為例,主要原因可以從兩方面分析:
其一,河北省高級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束縛了一些檢察機關的抗訴工作。不可否認,“省高法實施細則”為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官量刑的隨意性。但因其條文規定量刑幅度過大的瑕疵,給法官留出暗箱操作,辦理人情案、關系案的空間,合法卻不適當量刑,讓公訴機關又找不出充足的抗訴理由。這就導致以前能抗訴的案件,現在檢察機關抗訴的幾率反而小了。這種現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法官采納了公訴人的量刑建議,但與檢察機關期望的量刑幅度存在差異。例如,目前各地的量刑建議一般是幅度刑,如建議判處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實際上公訴人內心認為甲應當判刑四年左右較為客觀公正,但他通常不會直接提出四年的建議,[1]而以四年為中心確定一個范圍,最后法官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而同樣的案情,對另一案件的被告人乙,公訴人還是提出同樣的量刑建議,法官卻判處乙有期徒刑五年。這時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對甲或乙其中一人量刑不當,想提出抗訴,但比照“省高法實施細則”,法官量刑在規定幅度內。況且法院也采納了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使其沒有理由再去抗訴。另一種情況是法官不采納合理的量刑建議。公訴人想提出抗訴時,法官總能為量刑結果找到理由。因為細則規定的幅度太大,其中總則羅列了二十多種法定酌定減輕從輕、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法官據此計算出一個迥異但差別不明顯大的刑期也是可以理解的。這些情況只是量刑規范化“不規范”的冰山一角。
其二,傳統因素對抗訴工作的影響主要在于:一是法院系統內部受業績考核指標的影響,普遍存在案件報送請示情況。為避免改判風險,基層法院對擬判無罪案件或預計檢察機關會提出抗訴的案件,傾向于請示上級法院后再做出判決,這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很難得到上級法院的支持。二是上下級檢察院之間對抗訴案件的標準不統一,導致基層檢察機關很可能得不到上級院的支持。而公訴部門的考核指標與法院的判決結果緊密聯系,為了追求“無罪判決最少化”、“判決改變最少化”的目標,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績,一些檢察機關在與法院存在爭議時,首先考慮的是法院會不會改判,若認為沒有改判的可能性或改判的可能性較小則不愿冒險抗訴。這樣導致檢察機關一般把抗訴的重點放在量刑畸輕畸重的案件上,公訴人對判決書的審判決結果、輕訴訟過程,而對法院改變指控案件事實、性質的,沒有細查深究原因。此種在法、檢系統長期存在的問題,減少了抗訴案件的幾率。
(二)量刑規范化對抗訴工作影響的辯證分析
目前河北省量刑建議開展過程中,對抗訴工作影響較大的因素在于:量刑規范化的相關文件[2]本身規定過于寬泛,法官自由裁量權“合法化”增大,致使檢察機關抗訴時顧慮增多,抗訴成功率低,審判監督工作陷入被動。
第一,實施細則規定本身的問題。“省法院實施細則”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細則列舉的二十六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中調整基準刑的幅度過寬。如大量存在可以減少或者增加基準刑的10%、20%、30%、40%、50%、60%上下或區間的比例,因律師、公訴人與法官對量刑情節輕重認識上的不同,其調整基準刑的幅度就不同,這樣在規定的法定刑區間也會出現相差較大的刑期;二是十五種量刑罪名中確定基準刑的幅度過大,同樣產生上述問題。三是對罰金刑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緩刑適用規定,造成實踐中法官判處罰金、適用緩刑隨意性大,給抗訴工作造成難題。四是細則部分內容已經陳舊。如《刑法修正案(八)》更改了累犯、盜竊等內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從輕量刑情節,河北省已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提高為七千元、七萬元,在細則中都尚未體現。
第二,法官量刑過程的神秘化。目前河北省內各地的刑事判決書中基本沒有對量刑情況的詳細說理,量化分析判決的質量相對困難,公訴人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分歧大。從筆者所在的唐山某區司法實踐來看,每年近三百起公訴案件,法院判決的宣告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內,看似并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圍,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未被采納時,也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要求程序公開,這樣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除了對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外,還要單獨就量刑事實,即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進行舉證和辯論。法官應考慮檢察官、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建議和意見,必要時還要向社區、單位等方面了解情況,最后綜合各方面信息作出量刑判決并說明理由。這個過程使量刑活動在法庭審理中予以公開,控辯雙方對量刑的辯論體現了訴訟活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如果判決書不能體現這一過程,辦案的檢察官很難從中直接找到確鑿的抗訴理由。
三、修訂量刑指導意見,發揮抗訴監督功能的一些建議
量刑建議權與抗訴權一樣,目的都是為了增強審判監督的可操作性,樹立檢察機關威信、實現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正處于探索階段的量刑規范,暫不宜列入檢察機關內部考評指標,自縛手腳,對于前文闡述的問題可從以下層面修訂完善。
(一)建立健全量刑規范化實施的“硬件與軟件”
筆者本著合法實用、大膽創新、層次推進的原則,建議如下:
其一,由省一級審判機關、省一級檢察機關聯合制定《實施細則》。雖然目前全國各地量刑實施細則多由法院單獨制定,但量刑規范化改革畢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中央支持推進這項司法機制改革的目的是督促法官量刑公開透明、均衡公正,這樣一部直接關系到被告人量刑輕重裁判標準的細則,僅由法院關起門來自己制定顯然是不科學的。檢察機關參與這樣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也是一種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
實施細則的修訂可以“省法院量刑細則”2010年的版本為基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一步加以細化、規范。如累犯、刑事和解、盜竊、犯罪、河北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等變化、在細則中都應有所體現。同時,適時分批次增加緩刑、罰金刑的相關規定,以及信用卡詐騙、貪污、受賄、等常見犯罪的量刑幅度標準。新的量刑細則原則上禁止市一級以下(包括市一級)法、檢部門另行制定量刑實施細則,以保證量刑在全省范圍內保持一定的均衡性。
其二,省級檢察機關和法院聯合成立非常設的量刑規范化改革領導機構。組成人員可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法院刑事法官中德才兼備的人員兼任,辦公機構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這樣設計是與審判監督職能相符合的。該機構的職責是依法統一解決全省量刑規范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具體工作包括:對各地量刑規范化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調研,對比研究量刑建議與判決宣告刑,總結量刑特點和規律;對年度量刑實施細則情況向立法等部門專題報告;提請對量刑規范化文件的修改意見等。
其三,檢察機關與法院協商,探索推進量刑建議說理寫入判決書。在筆者所在地區,法官對辯護律師關于定罪和量刑的觀點會作出評析,而對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卻置之不理。量刑由法官單獨進行,抗辯雙方被排除在量刑環節之外,無法了解量刑的過程。這種法官“秘密量刑”方式明顯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量刑辯論程序的規定不符,亟待改進。這項工作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對于法官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采納量刑建議說理書。如實踐證明效果較好,則可以要求法官在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時一律出具說理書,隨判決書一起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如認為說理不充分或裁判不公的,可以提起抗訴。第二步是對于檢察機關在“省法院量刑細則”十五種罪名幅度內書面提出的量刑建議,判決書要對量刑建議進行評判,闡述采納、不采納、部分采納或部分不采納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據此判斷法官判決是否屬于“畸輕畸重”,確定是否采用抗訴等手段履行審判監督職能。
(二)建立量刑建議與抗訴工作之間的銜接機制
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時,檢察機關在何種條件下應當行使刑事抗訴權,這就需要將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相結合,制定出符合司法實踐要求的抗訴標準。本著積極、穩步推進的原則,筆者粗淺設想是:由省一級檢察機關制定抗訴標準,內容包括總則與常用分則罪名。同時分批選取典型并具有指導意義的成功抗訴案例,在以案說法中細化抗訴要素,作為下一級檢察機關開展抗訴工作中的參考。抗訴標準抄送同一級審判機關,給刑事法官以事前“預警”。因實際辦案中涉及的犯罪遠多于量刑建議規定的十五種罪名,抗訴標準應當“適當擴大”罪名的范圍,如增加貪污、受賄、等常見、量刑爭議較大而“省法院量刑細則”又沒有規定的罪名。這樣一方面可以規范提起抗訴的條件,及時糾正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因為法院為維護其判決的權威,自身也在追求判決的均衡性,如果法官比對檢察機關制定的抗訴標準,發覺這樣判刑檢察機關很可能要抗訴,那么在量刑時會更加審慎。當然,抗訴標準只是當前量刑規范化不夠規范的權宜之舉,檢察機關“抗訴標準”的遠期目標應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中抗訴的標準,即公訴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官無理由不采納的,檢察機關即可以提出抗訴。
(三)探索共同培訓刑事司法人員新模式,培育法律職業共同體
為繼續推進量刑規范化建設與抗訴工作的完善,需要我們做好人才的培訓。具體建議為:一是檢察機關內部要加強對公訴人才的重點培養,糾正“抗訴傷和氣、勝訴傷感情、敗訴丟面子”的錯誤思想,建立公訴人依法量刑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逐步由較大幅度刑轉變為較小幅度刑,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法院裁判后,辦案檢察官應當及時對是否采納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進行細致審查,定期對轄區法院判決中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著力在量刑情節等方面尋找抗點,增加抗訴的針對性,以抗訴促使法官對被告人審慎、公正判刑。二是開展對公訴檢察人員、刑事審判人員共同的量刑工作培訓,視效果逐步吸納部分律師參加培訓。這樣可以破除現有各系統內分割在職教育培訓的弊端,便于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開展。
四、結 語
目前刑事審判領域存在“隱性”的量刑不公,在這些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者抗訴改判的數量只占很小比例,人民群眾對審判不公的意見很大,已經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安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文件中明確支持檢察機關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新增了量刑辯論程序,完善了抗訴制度,表明中央對檢察機關開展審判監督寄予厚望。量刑建議權使用得當,可以為重構抗訴機制提供良好契機,確立檢察機關威信;如流于形式,甚至自己放棄,勢必對抗訴制度造成負面影響,亦是對司法不公、法律監督職責的不作為。因此,檢察機關應該更加主動、積極的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
檢察機關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與抗訴的終極性目標都是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性,階段性目標是構建統一的執法標準,作為檢察機關審查法官量刑是否適當,是否據此行使抗訴權的重要依據。量刑建議與抗訴權的運用是否有效,不能迷信表面的采納率和抗訴率,只有實現公正的刑罰,才能確保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效果,真正達到刑法懲罰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標。
從法理上看,作為司法活動的主導者法官和作為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律師,兩者之間的關系正常與否是事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因素。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兩者若能各司其職,依據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其訴訟職能,必將有利于司法公正。但如果兩者之間出現了上述不正常關系,則會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最終將有礙于法治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
本文結合司法實踐,分析法官與律師間不正常關系的內外因素,及目前的制度性努力。
同時,借鑒域外經驗,在確立制度優先理念的基礎上,提出構建律師分類制度、律師執業分流指導制度、律師對法官監督評價機制、法官和律師正常溝通交流機制等設想,以構建正常的法官與律師關系,力求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有所裨益。 一、不正常關系的表象
筆者將當前法官和律師之間不正常的關系歸納為兩類:一是“過于親密”的熟人偏向和利益勾結關系;二是“過于疏遠”的互不尊重和互不信任關系。 (一) “過于親密”的關系
1.熟人偏向
根據社會學家的觀點,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即熟人社會。法官作為生活在現實社會的成員個體,必然有自己的親朋好友等熟人圈子,尤其是法官和律師同屬于法律職業者這個小圈子,相似的法學教育背景和經歷等常使得彼此間有著同學、校友、曾經的同事等熟人關系,甚至法官和律師個人之間還可能存在諸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更親密的個人關系。
當他們分別以法官和律師的身份在法庭上見面時,由于上述“親密”關系可能會產生超乎法律、公正之外的不正常關系,比如法官可能會不自覺的受到親情、師友情等影響,出于對自己親友的了解與信任而做出具有偏袒性的裁判,或者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推薦或介紹當事人聘請其熟人律師。這種不正常的關系可稱之為熟人偏向。
2.利益勾結
與熟人偏向產生的親密關系不同,另外一種親密關系完全基于陌生人之間的利益交換和權力尋租,法官和律師通過權錢交換形成較為親密的往來關系和利益同盟,這種關系可概括為利益勾結的關系。
實踐中,一些律師從逐利性的商人角色出發,為了擴大案源或者提高案件勝訴率,往往會主動“靠近”或者“巴結”法官;有些法官為了將自己手中的審判權“變現”,也會主動尋找、接觸律師,讓其作為中間人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這被稱為法官與律師間的“勾兌”,久而久之,兩者之間會相互串通形成一種過于親密的不正常關系,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這必將嚴重違反各自職業道德并損害當事人利益,極大妨礙司法公正的實現。 (二) “過于疏遠”的關系
法官和律師之間過于親密的熟人偏向和利益勾結等不正常關系有損司法公正,但兩者之間如過于疏遠而導致互不尊重和互不信任等不正常關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
1.互不尊重
在法院的庭審當中,除了前面所說的律師與法官“死磕”等現象,我們有時還會看到,個別的律師不遵守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對法庭關閉手機和禁止錄音錄像的要求置若罔聞,脫離法律和事實對法院的判決說三道四;個別法官在庭審中也會采取“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的做法,隨意打斷律師發言、忽視律師作用的發揮。還有的法官年紀較輕,而律師的資歷和輩分足以成為其師長,在法庭上律師希望得到法官的額外尊重,而法官卻想維護其庭審主導的地位和尊嚴,雙方之間的互不尊重感由此產生。
上述種種法官和律師互不尊重的現象都分別損害了法官、律師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法官和律師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理解,這種互不尊重的不正常關系,又為法官“毆打”律師、律師辱罵法官等惡劣現象的出現埋下隱患,并成為妨礙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因素。
2.互不信任
司法活動的開展和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法官和律師的各司其職與共同努力,其基礎在于法官與律師間的充分信任,雙方缺乏必要的互信,無疑會降低公正司法實現的程度和水平。
但法官和律師因法律職業本質屬性上的不同,法官追求的公正中立與律師追求的己方利益天然地具有相互排斥的屬性,使得雙方之間缺乏比較堅實的信任基礎,甚至會形成互不信任的抵觸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律師認為自己的專業水平較高,在法律的理解與辨析方面要比法官有發言權,其的案件敗訴后可能就會歸因于法官的不專業和不廉潔,并對委托人傳播“該法官不懂法”、“該法官和對方有關系”或“該法官收了對方的好處”等信息。法官則會認為律師出于商業動機有逐利傾向,可能會為謀取利益而不擇手段,鼓動當事人提出不切實際的訴求或者上訴,因此不能完全相信律師。
雙方之間的互不信任,不僅會成為法官與律師正常溝通的障礙,久而久之就會影響各自身邊的人對于法官或者律師群體的不信任,進而會讓公眾對司法的公信力產生質疑,最終影響到司法公正的實現。 二、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中國為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努力與現狀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各種非正常關系,干擾了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權威、中立和廉潔,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已成為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為避免和消除法官與律師間的各種非正常關系,進而規范和構建法官與律師之間各司其職、恪守本分的正常關系,有關部門已經制定和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比如《法官法》、《律師法》、《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最高法院的《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下稱《五個嚴禁》)等,為法官與律師的職業行為規范與執業操守指明方向,從各方面嚴格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其中,《法官法》在 “懲戒”部分明確規定了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種行為,《若干規定》圍繞司法公正的目標,全文共使用了26個“不得”、13個“應當”詳細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五個嚴禁》更是明確規定法官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因此,可以說,當前相關部門在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正常關系、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實際取得的效果卻并不盡如人意。
法官與律師間的種種不正常關系并未消除,甚至有律師當庭辱罵法官等極端案例發生。媒體曾報道稱,有律所主任因為其律所的兩起官司敗訴,當庭辱罵法官,并在宣判筆錄上寫下臟話,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正。 (二)我國法官與律師關系現狀的原因分析
1.內因
法官和律師之間存在著種種不正常的關系,其根本的原因是法官和律師自身某些方面出現了問題。
一是行為上有疏忽。在中國這個熟人社會里,很多情況下法官和律師也不能免俗。特別是當法官和律師之間具有親戚、朋友、同學、曾經同事等親密關系時,就放松了自律的要求和警惕的心理,不知不覺間就突破底線超越了正常關系。
二是追求上有偏差。有些法官和律師沒有將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作為履職的價值追求,而是將追名逐利作為人生導向,為了獲取更多非法利益,不惜背離其肩負的職責,私底下進行權錢交易等,少數法官和律師之間的利益勾結等不正常關系均與此有關。
三是溝通上有問題。溝通不暢是導致法官和律師之間不正常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兩者之間從內心深處所產生的相互不尊重、不信任的感覺,多是由于雙方缺乏充分的溝通和交流所致。
四是認識上有錯誤。突出表現在缺乏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同。法官和律師分別堅守各自的職業陣地,不將對方視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同盟軍,反而當作劍拔弩張、水火不容的異己,防范之心油然而生,信任之感蕩然全無,互不信任等不正常關系由此產生。
2.外因
一是制度不到位。當前,中國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的法律條文和紀律規定不在少數,但存在著可操作性差、重復交叉等問題,特別是缺少行之有效的制度設計,不能夠在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關系方面形成堅實的“防火墻”或有效的“安全閥”,甚至出現規定越多問題也越多的怪異現象。
二是執行不到位。中國現有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的規定當中,有不少好的舉措,但因落實不到位、執行縮水等原因導致很多規定和舉措形同虛設,這也是當前一些法官和律師之間不正常關系屢禁不絕且有愈演愈烈趨勢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域外經驗 (一)英國的律師分流制
英國的職業律師實行分流制,分為小律師和大律師兩類,兩者同屬律師但各司其職,不允許任何律師身兼二職。
小律師(Solicitors)又被稱為初級律師、事務律師,主要負責與客戶打交道,處理一般性的律師辦公室事務性工作等,并幫助大律師在高一級法院的案件論證做基礎的準備工作,他們處理全英國大約95%的一般性法律事務。
大律師(Barrister)又被稱為出庭律師、辯護律師,主要負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從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訴訟工作。大律師只有受小律師的“托辦”才能接待委托人,其辯護的案件必須經由小律師初步處理,委托人不會直接和大律師見面。大律師與小律師兩者的界限清晰,二者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小律師不能晉升為大律師,大律師只許單獨開業不能與小律師或其他大律師組建合作形式的律師所,其律師費由小律師支付,大律師在執行公務中不得廣告或招攬業務。
這種分流制度在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上作用明顯。
首先,小律師面向當事人負責接收案件,與法官之間的聯系被大律師阻斷,因此無法直接與法官接觸。
其次,大律師根據小律師準備的材料開庭應訴,與當事人甚少接觸,且報酬通過小律師支付,消除了由當事人施加的“必須勝訴”的壓力和逐利化傾向產生的進而向法官尋租的動機與行為。這種制度通過大、小律師的各司其職、各守其責的方式,將當事人與律師、法官之間的關系由“當事人-律師-法官”轉變成“當事人-事務律師-出庭律師-法官”的模式,如同設置了當事人-事務律師-出庭律師-法官一道防止法官與律師進行權錢交易的“司法安全隔離帶”,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消除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利益勾結等不正常關系。 (二)美國的律師監督法官制度
美國在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方面做法很多,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司法行為示范守則(1990)》與《職業行為示范規則》,分別從法官和律師的角度,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范,還推出了卓有特色的律師監督法官制度。
律師監督法官制度是平衡法官與律師地位、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以美國康涅狄格州為例,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該州就通過發放調查表的形式匿名對法官實行評估,其中重要的調查對象就是參與司法程序的律師。律師調查表主要調查法官對參與法院訴訟程序的各類人員所持的態度、法官在一些具體方面的工作表現,評估調查結果從法官的舉止、法律能力、管理技能和對當事人的態度四方面衡量法官工作狀況。
這種制度的優勢在于可促進法官素質的提高,并促使法官和律師間關系的良性發展。
首先,律師因參與調查可加深對法官各方面的了解,法官也會通過反饋情況,了解律師真實的想法和評價,雙方借助這種方式加強溝通和了解,并為相互尊重和信任奠定基礎。
其次,增強律師對法官的監督和約束,將律師意見納入到對法官的考評中,防止審判權一權獨大、法官獨斷專行,在一定程度上彰顯了律師的地位,并促進雙方關系的良性發展。 (三)德國的律師本土化原則
德國的律師本土化原則頗具特色。依照這個原則,律師在受理民事案件時,只能到給予他出庭許可證的法院出庭,其目的在于促進律師在德國大體均勻地分布,避免少數律師擁有大多數的當事人資源。德國律師本土化的原則一方面弱化了律師行業內的競爭,防止律師為爭搶案源而“發展”與法官的不正當關系;另一方面,律師相對固定區域的執業既增強了法官和律師間的互相監督,也加強了兩者之間的正常合作關系。 四、制度設想
在原因分析時,筆者把制度因素放在了外因范疇,但在提出破解之道時,認為應把制度因素放在首要的優先位置考慮。因為不管是認識、溝通問題,還是追求和行為問題,實際上都是行為人個人選擇的結果。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本和收益”選擇理論,對于個人選擇的規范和引導中制度是最重要因素。制度通過影響個人對成本和收益的計算最終影響個人的選擇,制度告訴人們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
因此,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同樣需要依賴制度進行規范和引導,而且制度的規范和引導應該是最有效、最優先的選擇,這有待長期的、全面的制度性努力。結合國外先進的經驗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本文單純從理論研究角度提出如下設想:
一是構建律師分類制度。參照英國模式,對中國的律師行業進行人員分類管理,根據律師協會與司法部門的資料對律師劃分輔助律師與主訴律師。輔助律師由實習律師或者初任律師來擔任,主要負責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聯系當事人、整理案件材料等,主訴律師則由有豐富訴訟經驗、并經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部門認定品行良好的律師擔任,主要負責出庭訴訟,在法官和律師之間構建一道不正常關系的防火墻。
二是構建律師執業分流指導制度。案源多少直接影響律師的經濟收入,基于案源的爭搶與維持是導致律師和法官之間不正常關系的重要因素。
當前中國律師業面臨起步不久和不均衡的現狀,在北上廣等城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相對集中飽和,中西部地區律師執業人員則相對不足,導致有的地方案多律師少、有的地方案少律師多,這決定了中國不能照搬照抄德國的本土化原則。但可以結合國情,設置律師執業分流指導制度,定期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律師的分布情況,從而指導全國各地、各行業律師的合理分布,防止為了爭奪案源而導致的律師和法官之間的不正常關系。
三是構建律師對法官的監督評價機制。參照美國和德國的有關制度,加強和拓展律師對法官的監督評價途徑,比如通過問卷調查、參與法官懲戒委員會等方式讓律師參與對法官職業道德和司法行為的監督評價,通過參與法官的選拔任命活動等讓律師對法官的選拔任命有話語權,從而確保律師和法官之間各司其職與相互監督。
四是構建法官和律師的正常溝通交流機制。參照域外經驗,促進法官與律師之間信息溝通的制度化、長效化,加強、鼓勵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正當交流,特別是通過共同參加立法建議、案例研討、學術交流等活動,加深兩者之間的溝通與理解,使之產生同屬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榮譽感和歸屬感,建立堅實的相互尊重和信任基礎。
任何制度的功能發揮在于付諸實踐,再好的制度設計如果束之高閣也只能是形同虛設。因此,要想真正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強化制度的執行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并需相應的程序保障。
首先,要建立制度落實情況的定期考核,相關部門通過定期考核和檢查督促相關制度的落地。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總結以往經驗,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存在的問題,因此,建議對取保候審制度作如下完善:
1、完善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立法,明確適用范圍。其一,“有期徒刑以上”、“社會危險性”、“嚴重疾病”、“哺乳期”之類的用詞抽象,難以準確把握,應當將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機關自由裁量過大。應當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作“應當”、“可以”、“禁止”適用之分,并具體規定相應的情形。
2、完善變更強制措施立法。其一,對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就不應再適用取保候審,而應當采取更重的強制措施。其二,對于采取取保候審或其它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當及時變更為強制措施。其三,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兩次退補后,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應當撤案,而不應適用取保候審。
3、完善保證金數額和上限立法。《刑事訴訟法》對于保證金的數額和上限沒有具體明確,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有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比照國家司法考試將保證金數額也劃分幾類地區,實施不同的限額標準。
4、完善被取保候審人法律責任追究的立法。針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妨礙刑事訴訟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設“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并且“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與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實行數罪并罰。
5、完善保證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追究立法。其一,對“與本案無牽連”作擴大解釋,將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排除在保證人范圍之外;其二,對“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作出限制性規定,應該把老弱病殘的人排除在保證人之外。其三,對“固定的住處”應該限制為保證人戶籍所在地或連續居住滿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標準應該達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收入標準。其五,完善對保證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證義務的處罰規定,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一個“擔保失職罪”。
6、完善取保候審期限立法,明確取保候審期限。鑒于目前對于取保候審期限是共用還是各用十二個月,建議在《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補充一款:“前款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指公、檢、法三家適用取保候審的總期限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針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復辦理取保候審,后一訴訟階段沿用之前辦理的取保候審,只需對已經辦理的取保候審進行審查即可。”
二、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監督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偵查活動。所以,必須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
1、建立對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備查和監督制度。其一,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取保候審之后將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查。其二,檢察機關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能受案外因素影響。其三,公訴部門應加強直訴案件取保候審的監督。
2、加強對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監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審審批制度。其一,對于公安機關應該變更或者不應該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其二,對于捕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該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審批制度。
3、加強解除取保候審監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解除取保候審而不予解除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解除。
三、規范公安機關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
1、取保候審保證金公開化。公安機關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將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日期、收取保證金數額、沒收或退還保證金等情況予以公開,接受外部監督,促使保證金情況公開。
2、實行聽證程序,規范沒收保證金行為。為了讓沒收保證金公開、公正、透明,可以舉行聽證程序。聽證會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主持,紀檢或督察部門現場監督,辦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審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參加,被取保候審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單位領導作為見證人。
3、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收取、管理和沒收保證金的監督機制。公安機關應當把保證金收取、管理和沒收的相關材料、憑證提交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違規收取、保管或者沒收保證金的,有權督促公安機關糾正。
四、建立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可行性考察機制,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管
1、對取保候審進行可行性考察。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實是否基本查清,案件的證據是否基本固定,偵查工作是否會因為取保候審受到影響,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偵查進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單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況如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否會引發不穩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并將該情節作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重要因素。
2、加強對取保候審的監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報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證人也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將取保候審案件進行公告、公示,以此來增強社會監督。三是建立單獨的取保候審執行機構。由于公安機關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不到位,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措施的執行,該機構可以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與監獄、勞教所一樣專門負責刑事訴訟的執行。
五、強化對保證人資格的審查,進一步明確保證人義務
1、完善保證人責任。保證人要切實擔負起保證的責任,做到經常與犯罪嫌疑人談心,掌握思想動態;發現犯罪嫌疑人出現思想反復、脫逃跡象的,應當及時向執行的派出所報告,共同勸導其遵守取保候審規定。
2、建立保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匯報制度。保證人單獨或犯罪嫌疑人一起定期前往執行機關,如實報告履行保證義務及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3、實行保證人保證金制度。保證人在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時,必須用保證金為自己是否履行保證義務作擔保。促使保證人積極、全面地履行監督和報告義務。
六、切實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申訴(復議)權,明確當事人和律師的監督權
1、完善取保候審審批手續,使取保候審更為公開、公正、透明。取保候審除遵循刑訴法規定的審批手續和檢察機關備查審核制度外,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對于有律師介入尤其是律師提出申請的案件,應在報捕前聽取律師意見。
2、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取保候審有申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而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的,可以在七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應當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認為理由成立,應當答復申訴人;認為理由不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3、賦予被害人對于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復議復核權。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有權向該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該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復核。
七、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明確濫用取保候審的法律責任
1、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級政府財政應該統籌兼顧,統一規劃,對公安機關實行政策性傾斜,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禁止辦案經費與罰沒收入相掛鉤。同時要改善民警生活,提高民警待遇。
2、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提高民警綜合素質。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從現有民警中選撥一批業務精湛的民警充實到主要辦案部門和法制部門,以加強一線辦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民警規范執法方面的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民警廉潔意識的教育,督察部門要加強對辦案過程的監督,防止民警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3、加大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責任追究力度。公安機關濫用取保候審的行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敗。因此,公安機關內部規章應當制定對民警濫用取保候審行為的處罰規定,我國刑法也應當增設“濫用取保候審措施罪”,并入瀆職犯罪一章,把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處罰上升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