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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考點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例題2·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考點3】仲裁協議(2015年多選題)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必備內容的有(
)。
A.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應選B。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點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選題)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當事人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
【答案】ABCD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考點5】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單選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正確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例題·單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考點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斷題)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據出票地法院
D.票據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4年)
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3·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王某,某科技公司銷售主管,2013年年初計劃在甲市市區買房,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于是他找到了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要求幫忙開具。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不低于3500元。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銀行方面要求貸款申請人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因此,王某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公司考慮到員工買房的緊迫性,覺得開個證明就能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何樂而不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順利地辦成了買房按揭。
過了不久,王某辭職了。公司跟著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章的收入證明。員工用該10000元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最終,仲裁委在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收入數額的合法證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高開收入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在當今社會,員工的收入狀況會直接影響其辦理信用卡的額度、申請貸款的額度等,像案例中這樣要求高開收入證明的員工并不鮮見。然而,企業為了幫助員工順利通過信用卡或房屋貸款申請,隨意虛開高收入證明,卻有可能因為好心而讓自己陷入險地。本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公司出于好心為員工出具高收入證明,可是由于自身在工資方面管理不規范,又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導致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員工出示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后,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反駁該證明上的工資數額,使得自己最終敗訴。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終卻反而吃了大虧,不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應訴,還需要承擔本不存在的經濟責任。
案例二:在職時間不能隨便證明
2014年5月4日,張某經人介紹,入職某電子公司,任運營維護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線員工,一直沒來得及和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當年6月,張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并于次月辦理了離職手續離開了公司。過了不久,張某回到公司找到HR,談了自己最近找工作的難處,說明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經驗,并且會考量員工長期工作的忠誠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幫忙重開離職證明:證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進入了公司,做了一年的運營維護工作。HR覺得員工已經離職了,而且遞交了辭職信,不會有什么經濟補償的風險,又考慮到員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應了張某。按照張某的請求為其重開了
離職證明,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沒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開庭傳票。張某將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8500元。后勞動仲裁委根據張某出具的離職證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很委屈,覺得一片好心反而還被“誣陷”,告到了區法院,并在書中反復強調員工實際只工作了一個多月,遠沒有那么長時間的勞動關系,更不支持沒有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法院受理案件后,經與雙方溝通了解,告知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否認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公司單純出于好意,違背事實開具證明,事后只能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不過考慮到員工的不當行為,法官多次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算是幫公司減少了一部分損失。公司遇上這事,屬實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開具不屬實的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司法判案過程中講究的是證據事實,即審判員不能單純憑借單方的口頭辯解還原案件事實,而需要依靠雙方為證明自身的主張而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判定。本案中雙方的實際勞動關系存續極短,雙方本身其實沒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卻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張某開具了不符實際的離職證明,反過來證明了員工的主張,即雙方之間在爭議期限內存在勞動關系。因而,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承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符合法律依據的。公司在沒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不服也很難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持。雙方能夠調解已經算是皆大歡喜的結果。
案例三:離職原因不能隨便證明
2004年6月,江某進入奉化市某織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辭職申請。由于個人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該公司為幫助其領取失業金,于同年10月中旬,以公司停產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證明其為非本人意愿失業,并在證明書中寫明已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6月,江某卻“反咬用人單位一口”,以公司實際并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辭職的證據,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申請人辭職在先,最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為員工虛構離職原因開具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離職原因是員工能否領取失業金的決定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下才有機會領取失業金。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條件,卻主動幫其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待遇。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沒有得到員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這值得許多用人單位深刻反思。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充分體諒員工的難處,因而想方設法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但是,員工關系的人文關懷不能建立在違法基礎上的好心好意,而應當體現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小細節中。如本案中的公司,在員工離職后幫助推薦就業、為員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可能就省卻了后續這些應對訴訟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