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15 02:05:3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婚前財產協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婚前財產協議

篇(1)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愿、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篇(2)

    由于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經友好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 、乙方婚前貸款購有一房產,位于****,面積 ** ,至雙方結婚時,仍欠少量房貸。為避免將來的不必要紛爭,甲方雖然同意與乙方共同還清所欠房產貸款,但約定雙方共同還款的部分財產屬于乙方一人所有,具體的說,就是該還款不對該處房產仍作為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產生任何影響。 

    二 、該協議簽字后生效。   

    三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篇(3)

因為婚姻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分到財產,有權在對方身故后繼承財產。同居者除非雙方正式簽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約,一般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一些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漸承認同居者的有關法律權利的趨勢,這有點類似于中國的事實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離婚后給另一方財產,或者一方擔心在離婚后得不到應有的財產,就有必要簽立婚前協議。

如果一方有債務,債權人有權追索負債人本人的財產和與其配偶共有的財產。不愿受累于配偶債務者,也可以通過婚前協議將雙方財產在法律上嚴格分開,就能防患于未然。這是婚前協議的另一作用。

婚前協議要求雙方不隱瞞各自的財產,而且所立條款不能與當事人的遺囑有沖突。如果一方的生計要依靠另一方的話,婚前協議一般不會解除另一方贍養的責任。

以往,婚前協議主要是用于保護較富有一方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的范圍已經擴大,它涉及種種與企業和工作有關的問題。簽立婚前協議的壓力不僅來自配偶,而且來自配偶的家庭和企業合伙人。有的企業主一定要子女在結婚前簽好協議,以防萬一婚變時家族財產被外人瓜分。企業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簽好婚前協議,使企業不受當事人婚姻變化的影響。這個問題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比爾?蓋茨,其結婚前和未婚妻訂立的婚前協議遭到許多人的嘲笑和詬病。其實,這無關乎愛情,而是對雙方的保護,也是對微軟公司的保護。

婚前協議并非只是為保護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實,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協議來保障權利。如今,男女雖然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但事實上許多女性犧牲了本來可以用在事業上、工作上的歲月來支持丈夫。離婚后,女子在必須自謀生路時往往吃虧。這對她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協議定得好,就對她有了一層保護。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幫助丈夫讀完大學再當上醫生、律師或企業經理,最后被丈夫拋棄的事時有發生。我們傳統的做法常常只是對“陳世美”式丈夫進行道德上的譴責,除此之外,我們無能為力。但如果有婚前協議就可以規定丈夫在一定條件下也必須送妻子上大學或做出相應的賠償,就可以在法律上保護婚姻中弱者的權利。

婚前協議當事人在婚姻失敗,或配偶身故后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理智判斷來處理財務,而不必依賴法院。

不用說,婚前協議也可能成為愛情的敵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礎。可是婚前協議無疑告訴對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棄婚姻變得容易了。沉浸于戀愛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談這個問題?實在應該極其謹慎,否則會產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壞蜜月的歡樂。這也是許多新婚夫婦對婚前協議望而卻步的緣故。

如果雙方成熟到足以能處理這樣一個敏感的問題的話,則必須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本著守信的精神去簽立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帶強迫性的婚前協議都將埋葬婚姻。

簽立婚前協議的雙方應有各自的律師,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師。如果讓一個律師一手包辦,則日后法院將認為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協議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認可。

篇(4)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自愿結婚,并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____________________ 。

(2)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____________________ 。

(4)債券:____________________ 。

(5)其他財產:____________________ 。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____________________ 。

(2)機動車:____________________ 。

(3)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 。

(4)其他財產:____________________ 。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婚后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余貸款:__________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_________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后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后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后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后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并書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于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

3. 關于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

篇(5)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篇(6)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19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篇(7)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婚前財產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婚姻法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部分設想,以供參考。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 契約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 據報道,“外星人” 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二、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恩格斯在經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出現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財產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財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價值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和私產安全。如果把婚姻當作一對一的私產 “交易”,把婚姻本質視作契約關系,把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便足以簡單地解釋夫妻應當在契約履行前先坐下來清帳,計算各自的財富。

其實,中國人的婚姻也從來沒有偏離過恩格斯的理性判斷,只不過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對私產保護不明確和不力的現實,以及個人主張私產的淡薄意識、中國重義輕利的傳統底蘊,抹煞了隱藏在風花雪月后的尖銳本質。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斷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體的形式下,仍不能掩蓋其“經濟人”的本質。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會也不能代替個體作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和選擇。而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正是為 “經濟人”實現自身經濟價值提供了契機。中野在線董事長李建說:“早期夫妻創業,財富就不會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個財富人士再次結婚,肯定會在私人物質占有和個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慮。”這一點被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的郝惠珍律師證實,現在做財產公證的有兩類人比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結婚者。②

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最為困擾法官的問題,使法官將大量的時間都用于財產的調查上,以至案件遲遲結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給當事人造成累訴。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中出現的一方隱匿、轉移財產,另一方得不到財產甚至背上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打離婚官司時,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相反,處于強勢一方,憑借錢權,輕而易舉能瞞天過海。當弱勢一方要求分割財產時,強勢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將個體經營質變為合伙經營,或者將本該是共同財產的房子、廠房等生活、生產資料更換為別人姓名,或者將所擁有股票掛在別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審計結果表明企業虧損、要求另一方負擔共同債務……但隨著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江蘇某市一位“婚姻與人口學會”提供的一部分統計數據表明:在對一萬對離婚夫婦進行調查后發現,因沒有實行“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分割、爭執的,占59%強;反之,進行過“婚前財產協議”而后發生離異行為的夫婦,在財產分割方面比較順利,爭執也較少,這樣也避免了法庭以強制的手段予以裁決的激烈行為(據統計,在有過“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爭執、矛盾的,僅占8.9%)。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婚前財產協議的適用早已相當普遍。特別是當未婚男女雙方財產懸殊時,這樣的協議更是有著廣闊的市場,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妻子簽訂的財產協議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制

在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新《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這種規定是對約定財產制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類型中作出選擇。但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不應局限于此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余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采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況且,我們圈定的這幾種典型的財產制類型并沒有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即使將用作選擇的約定財產制類型數量再增多幾倍也無法完全滿足。③所以,筆者主張不應該規定財產制的約定類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中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但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由國家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統一負責夫妻約定財產的管理工作(可類似于專利或商標的管理)。當前,最經濟可行的辦法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來充當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的角色,這樣也方便未婚男女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同時一起辦理公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記制度,載入婚姻登記檔案,發給夫妻財產登記證書;同時配備便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以方便相關第三人隨時隨地查詢。

四、結語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筆者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注釋:

篇(9)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篇(10)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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