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11 0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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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申請書

篇(1)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雙方都在**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戶口由**遷來**,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

* 年 * 月 * 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二)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歲,戶籍為貴轄區XX路XX號(與前妻XXX戶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與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或經XX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或按法院判決書的判決),XX路XX號的房屋歸前妻XXX所有,為此,本人須搬離該處。現本人在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貴轄區XX路 XX號的本人戶口遷移到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XX號。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手寫簽名)

XXXX年X月XX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三)

申 請 書

派出所

篇(2)

申請人:×××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二

x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我叫某某某,男/女,x族,xxxxxx人,身份證號碼xxxxx,于xx年x月x日于貴轄區xx處購買了xxx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xxx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xxx處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戶口遷到貴轄區xx路xx號x小區xx樓xx單元xxx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某某某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三

篇(3)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若是再婚者,將自己第一次婚姻狀況寫清楚,包括什么時間與誰結婚,什么時間離婚,有無子女,子女歸屬問題)。

我愛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若是再婚者,書寫同上)。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參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自己的戶口由**遷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篇(4)

3、為了避免申請人扎堆的進行遷戶手續辦理,在城市各區域中心,將戶籍窗口功能一再提升,將設施不斷完善,目的是為了給申請人帶來更便捷的服務。

篇(5)

2022拆遷補助申請書三里街拆遷指揮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糧站職工_,現齡57歲,拆遷序號A12。夫妻下崗失業多年,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經濟較困難,這次拆遷更是雪上加霜,為此特申請拆遷指揮部給予一定補助,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遷流程是怎樣的現在不少城市和農村地區開始了房屋拆遷,大多數人一看到房屋拆遷首先可能是有拆遷補償,但是對于房屋拆遷流程具體是怎樣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遷流程主要包括十三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暫停公示。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個步驟——入戶調查評估。

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后,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在此之后就可以進行拆遷的工作了。拆遷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戶調查,即到現場一戶一戶的調查。通常入戶調查是幾個單位同時去,包括拆遷公司、評估公司、業主單位、拆遷人等。拆遷公司是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而評估公司是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

第三個步驟——內業計算。

實際就是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

第四個步驟——制定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大概是多少錢,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貨幣補償需要耗資多少,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第五個步驟——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第六個步驟——拆遷公告。

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第七個步驟——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第八個步驟——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第九個步驟——動遷。

動遷是專業名詞,實際上就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后被拆遷人搬家,把房屋交給拆遷人。動遷的主要工作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評估報告送達后,由拆遷人(一般拆遷人不親自出面,而是委托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在現場組成動遷辦公室,接待拆遷戶主動過來商談搬遷事宜。拆遷補償費用除了包括拆遷評估報告的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第十個步驟——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第十一個步驟——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第十二個步驟——動遷。

動遷是專業名詞,實際上就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后被拆遷人搬家,把房屋交給拆遷人。動遷的主要工作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評估報告送達后,由拆遷人(一般拆遷人不親自出面,而是委托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在現場組成動遷辦公室,接待拆遷戶主動過來商談搬遷事宜。拆遷補償費用除了包括拆遷評估報告的金額之外,有一些額外的獎勵,如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等。

拆遷過程屬于雙方協議行為,一般不帶有強制性。在合同約定補償金額是多少?錢怎么給?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動遷有一個獎勵期,一般是根據拆遷戶的多少,比如說15天、20天、30天等,在獎勵期內搬走的,一般是一戶給5000塊錢的獎勵費。但是在實際中也有獎勵費遠遠超過5000塊錢的。例如,現在拆遷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臺的拆遷補償規則,評估價是6000元/平米,這樣總價可能差10萬元,那么拆遷人可能把這10萬塊錢通過獎勵的方式補給你。如果你在獎勵期內走,則補給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這筆獎勵。這就是動遷的過程。

最后一步——結案。

最后是拆遷工作結束,項目結案,從拆遷人來講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統計最后花了多少錢?可能和最初上報的拆遷實施方案有一些區別,比如說多給了一些獎勵費。另外因為釘子戶的存在,費用可能增加了。拆遷人最終需要把實際的拆遷補償成本報到政府部門備案,這是最后一個過程。一共大概就是這十個階段。

房屋拆遷流程十分復雜,因為房屋不僅關系到一個城市未來發展規劃,更關乎到百姓最基本的問題,即居住問題。十個階段中有一個階段處理不好就可能影響民生,所以國家對此十分重視。

篇(6)

鑒于目前村(場)土地管理混亂的現象,鎮黨委、政府審報度勢出臺了一系列嚴管土地及禁違拆違的相關政策,拿出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比如說將村建站、國土所聯合辦公,從效能體制上加以加革,提高為群眾的辦事效率,也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效能。同時,出臺了__鎮禁違拆違管理辦法,鑒訂禁違拆違責任狀。__鎮農村宅基管理辦,就拿剛了出臺的__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須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對建房村建房條件必須進行實了在以公開公示。

下面我就農村村民建設需要符合哪些審批條件向大家作一下匯報:

1、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無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外地入遷戶須提供原藉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

4、多子女戶,有子女到已婚年齡,確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戶協議;

5、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6、其它相關資料。

1、申請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

篇(7)

    第二條  凡在寧波市場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寧波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鎮海區、北侖區、鄞縣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是本市及相應行政區域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上級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規章、政策;

    (二)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買賣和增與、工商登記等手續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查處房屋拆遷中違反《辦法》的行為,裁決拆遷爭議;

    (五)指導、直轄市、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七)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收回土地使用權。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按《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安、房地產、城建、規劃、市政公用、電力、郵電、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財稅、物價等部門及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及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單位。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統一分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范圍內的拆遷任務。

    鎮海區、北侖區的房屋拆遷單位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鄞縣的房屋拆遷單位經縣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鄞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征用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和地批準文件及拆遷聯系單、房屋拆遷的計劃方案,向房屋拆遷單位提出委托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后,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凍結戶口申請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當地公安部門接到《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戶籍資料。

    (三)房屋拆遷單位持《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提供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分層分間平面圖,進行拆遷調查。

    (四)建設單位與房屋拆遷單位根據拆遷調查情況,共同修訂拆遷計劃方案,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并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

    (六)房屋拆遷單位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主動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區、鎮(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拆遷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范圍地段內公布實施拆遷有關具體事宜的通告。

    (七)實施折遷期間,房屋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拆遷協議。拆除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的拆遷協議應當辦理公證、證據保全,補償金統一匯繳市、鄞縣、鎮海區、北侖區土地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八)拆遷需作價補償的房屋,房屋拆遷單位應申請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并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

    (九)拆遷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設單位應向房屋拆遷單位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況,經房屋拆遷單位核實同意接收后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驗收和產權交接手續。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須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十)被拆遷人屬調產安置的,憑拆遷協議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證。

    (十一)房屋拆遷單位在拆遷結束后的60日內,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報送《非住宅拆遷處理清冊》、《住宅拆遷戶安置清冊》。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當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證等部門應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戶口遷入、分戶,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租賃,房屋改建、裝飾,臨時建筑審批,核發營業執照等手續。

    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拆遷以及非住宅用房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設項目拆遷,上款所述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拆遷,暫停辦理的期限為6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5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在上術規定期限內尚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各種手續的通知自行終止。

    第八條  拆遷當事人因拆遷爭議經協商不成,申請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提出裁決申請的日期。

    第九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爭議的裁決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審理方式。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理拆行爭議案件,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作拆遷裁決書;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5日。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理由;

    (四)裁決結果;

    (五)告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對裁決不服的訴權;

    (六)裁決部門的全稱、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部門的印章。

    第十四條  拆遷爭議裁決的期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十五條  送達拆遷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證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執行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十七條  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教育、郵電、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八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戶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規則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對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拆遷人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指住宅用房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房間內廁所、廚房、房間內走道和樓梯等。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需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1-2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3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超過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遷人實行調產安置的,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周轉用房安置協議;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與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也可自行臨時過渡。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進行住宅建設,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界定的拆遷范圍內,拆遷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積占總面積50%以上(不含50%)的建設項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別墅的,對被拆遷人作就近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鎮(鄉)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4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3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4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3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7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8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70%。

    《辦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衽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征地單位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聯系單到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拆遷人負責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的,拆遷人應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三)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五條  對鰥寡孤獨等經濟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被征地單位酌情給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家庭深住戶口人數,應以《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之日為準,在上述通知后至拆遷公德規定拆遷期限內,因出生等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入戶的,可視作常往廢品的人數。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能作為戶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認定,但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列入拆遷范圍后,可隨其父母視作安置人口認定。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物的補償標準以及住宅裝飾補償標準、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市區由市物價局、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已辦理合法手續私有和集體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辦理過合法手續的營業用房、工廠、倉庫、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等。

    該條所稱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是指經計劃、城建、財政部門專項審批列入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道路、橋梁、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管網、輸變電站、排水泵站、公交場(站)、環衛、消防、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該條所稱的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學校、醫院、體育館(場)、圖書館、閱覽館、博物館、群藝館及公共廁所等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3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已辦理合法手續的私有或集體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農業、農林牧業生產用戶)的,對被拆遷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應提供周轉用房,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要臨時過渡的,安置新房建設項目總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拆遷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個月,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原使用人增發半個月的經濟補貼,并按拆除舊房原租金對原所有人予以經濟補貼。

    (二)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過原建筑面積安置,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過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過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過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超過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內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給拆遷人。

篇(8)

時間過得真快,轉眼三年任期又到了。回顧三年來所做的工作,我深深的體會到社區工作千頭萬緒,即要抓經濟建設確保一方平安,同時要抓社會各項事業。所做的工作并不是一個人所能做的,要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全體班子成員的共同努力下,同時要得到在座各位的關心,全體居民的大力支持,可能做好各項工作。現我就三年來的工作情況向大家匯報,請大家評議。

一.不斷提高、完善自我;我時刻做到要及時領會上級的有關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加強自身鍛煉。按上級方針、政策辦事,同時要吃透政策,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最大程度維護集體、居民的切身利益,我們爭取政策,按照社區可建市民學校,爭取到可建造4500平方米的項目。有人說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但人是活的應要如何把死政策用活才是必要的,并不是純粹的違背政策。

二.轉變作風,熱心工作,要干一項、愛一項、專一項。這三年來正是中央的親民政策,社會的發展要求不能停留在原來的工作思路上,群眾利益無小事牢記在心頭。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向老干部、老同志虛心下向,征求群眾建議,對好的建議及時采納,并結合到社區實際工作中去。

同時做到體貼民情,及時向上級反映群眾所想的事。如目前的戶口遷移就是向上級反映而逐步得到了解決。村民到社區來辦事,能耐心聽他們講,能辦的事及時給予辦理,無法辦理違背政策的堅持原則,并向他們解釋清楚,能給予他們一個答復。有時候經辦人有事外出不在,應及時與經辦人聯系會什么時候回,使村民盡量不走第二遍,對于歪風邪氣,能堅持原則,不退縮。

三.群策群力,努力工作。團結就是力量,社區本身就是一個集體,不是誰說了算的事,作為社區主要領導之一,我始終做到與事大家商量,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做到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加強班子團結,不能因事而廢事。

同時,積極配合書記工作,在班長帶領下,努力工作,農貿市場的前期手續,辦公樓、市民學校的前期建造工作親自抓。有關政府項目進場工作積極做好。特別是“XXX”工作,放棄休息時間,苦點累點也無所為,親自到場配合政府進行動員、評估、簽協工作,拆遷戶都知道,有10多天時間我工作到天黑。拆遷戶也為我們的工作所感動,也積極配合我們的工作,反過來,這也使我們非常感動,使該項工作能順利完成,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好評。

積極做好村務工作,指導居委成員做好各項工作,計劃生育三年符合上級要求,無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在04年創全國模范城市,05年“二創一迎”中不拖政府的后腿。清潔村莊道路,疏通下水道,電力整改等基本工作。

四.思想上時刻牢記,自己的權力是群眾給的,就要為群眾所用。能做到清正廉潔,不做有背于社區干部形象的事,要在群眾中樹立良好形象。

五.組織紀檢工作,這是我委任的工作。三年來,做好組織基礎工作,黨員的遷入遷出,過好黨員政治生日,收交和上交黨費,做好黨員大型活動的組織和安全工作,組織準備好各種會議,關心老黨員。安全順利的組織黨員外出考察活動三次,積極發展優秀青年入黨,三年來共發展黨員1名,考察1名,預備黨員轉入1名,有7名青年提交了入黨申請書。素質較好,文化程度較高,發展形勢也較好。

篇(9)

第三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拆遷單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文件、資料:

(一)固定資產立項、投資批文;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文及附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領有土地使用證的,還應提交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在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登記手續;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和居民分戶的手續。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就學畢業回遷等需入戶或分戶的,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后回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七條拆遷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以及批準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不能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估的臨時建筑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房屋因為部分拆遷而影響了正常使用的,應予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地房地產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采用的補償結算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樓梯分攤面積不計入調換面積之內。樓梯分攤面積產權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二)拆除二層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

(三)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或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如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可計算產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權面積;經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

(五)拆除房屋附屬物,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因償還的住宅單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過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夠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十五條在拆遷范圍內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在拆遷公告前單位已分配給住房或已有自行購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減少安置面積。

第十六條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或者從市區遷到市郊區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其比例最高為1∶1.2。

第十七條拆遷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擇安置房屋”的原則。

拒絕拆遷安置而被強制拆遷搬家的,在拆遷搬家中受到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八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十九條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二十條對按第十九條規定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原居住地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遷人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給被拆遷人過渡生產、營業。拆遷人不能提供臨時生產、營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經補償后,拆遷雙方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手續。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取得房屋后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拆遷房屋損壞四鄰建筑物的,拆遷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對受損壞的建筑物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與拆遷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向拆遷人收取拆遷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0.5%至1%計收。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按已拆遷的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遷戶或應回遷戶的總數,處以每戶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罰款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1年7月30日珠府辦[**]60號)

為促進香洲舊城區的改造,妥善處理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珠海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下稱《安置辦法》),現就香洲歸城區改建拆遷補償的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香洲舊城區進行各種市政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均按本補充通知執行。

二,珠海市香洲舊城區改建辦公室(下稱市城改辦)具體負責香洲舊城區的拆遷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舊城改造決定;

(二)指導舊城改造工作,,

(三)檢查督促有關計劃實施,

(四)處理和協調改建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拆遷入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拆遷的各項手續,

(二)負責拆遷補償,

(三)安置或過渡安置被拆遷戶。

被拆遷戶自行解決臨時周轉用房的,拆遷人在臨時周轉期內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被拆遷人由拆遷入安置臨時周轉用房的,等面積臨時安置的,不發給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不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發給三元動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面積超過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一至五元房租。另參照《安置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支付被拆遷戶搬家費。

四,在拆遷區內,被拆遷入須出具下列合法證明文件:

企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本市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市<區)政府或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成立的批文或證明。

個人:本市戶口簿或暫住證。

公產房使用人:經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有效的住房憑證或租賃合同。

五、拆遷程序。

(一)拆遷人持市政府或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及拆遷方案,到市城改辦辦理審批手續,市城改辦審查同意后,報市拆遷辦公室備案。

(二)拆遷人憑市城改辦的批準文件、拆遷方案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被拆遷入協商簽訂拆遷合同。

拆遷合同應當規定拆遷項目和拆遷數量、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合同經當事人簽名方生效。

(三)拆遷人把拆遷合同、拆遷申請書,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由市拆遷辦公室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通知書。

(四)拆遷人按照經市拆遷辦公室批準的拆遷合同進行補償、安置。

(五)拆遷人在進行房屋拆遷時,應按規定先張掛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知會左鄰右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再進行拆遷工作。

(六)拆遷程序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中的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房屋拆遷的各種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完整資料,由市拆遷辦公室統一歸檔,永久保存。

六、被拆遷人必須服從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在拆遷人按拆遷合同規定補償安置后,應按拆遷合同規定的期限搬遷騰退完畢,并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含房屋鑰匙)。被拆遷入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城改辦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遷。

對已作補償的房屋,被拆遷入不得遷除。

七、拆遷補償的對象為被拆遷的房屋及符合規定標準的構筑物。

被拆遷的國營企業與財政部門訂立了承包合同的,由于搬遷而停業、停產期間承包的目標利潤上繳部分(按比例分解部分)可適當減繳。

八、被拆遷人必須提供下列證書或證明文件,作為拆遷補償的合法依據;

(一)凡已確權的房屋,應提供珠海市房產管理局(含原珠海市房產公司)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珠海市公證處1987年10月20日以前辦理的《房屋產權公證書》。

(二)凡未確權的房屋,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私人房屋;

①解放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屋契或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②解放后至1979年3月5日建市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村委(居委)、街道辦事處的有效證明文件。

⑧建市后至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原則上要出具報建書、基建批文、用地證明書等文件資料。情況特殊的,漁、蠔、農民憑村委、街道或漁民辦事處和香洲區政府證明,居民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香洲區政府證明;市(區)屬單位職工、干部憑所在地居委會、所在單位、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證明。

④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提供市(區)規劃部門批準的報建書、國土部門批準的用地證明書、資金運用發票。

2、單位房屋;

①1983年4月1日前建成(購)的,必須出具建(購)房發票、有效的基建批文、資金來源批文、市主管戰線(香洲區政府)的證明。

②1983年4月2日后建成(購)的,必須出具用地許可證、市(區)建設規劃部門發的建筑許可證(紅線圖、建筑圖紙)、市計委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計劃、市建委施工許可證。

上述證書或證明文件須經過“市城改辦驗證小組”確認后方有效。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書或證明文件的房屋,視作違章建筑。

九、拆遷房屋的結構符合下列標準的給予補償

(一)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上的(平房以屋檐為準),

(二)屋面為瓦片、水泥平頂、水泥瓦(不含石棉瓦)的,

(三)房屋墻體為磚墻、石墻或干打壘墻。

未達到以上標準的建筑物酌情予以適當補償。

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未到期的臨時建筑按批準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市城改辦驗證小組驗證確認的,下同)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不分公房、私房,不分單位、個人,不分結構,不分裝修標準,不分房屋功能,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前建成的為舊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一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后建成的為新房,每平方米補償一千二百元(包括土地和建筑費用)。

十一,拆遷房屋面積的計算按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

印發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經基設字58號)的通知執行。

十二、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市政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城改辦審查、市拆遷辦公室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城改辦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十三,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政府公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十四、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作價補償的,參照本補充通知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十五、被拆遷戶不回遷,同意以產權調換作為補償形式的,按其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異地等面積調換補償。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卜條補償,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五平方米內(含五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一千三百元收費,超過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六、被拆汪戶中的世居漁民、蠔民不回遷,要求自建、重建的,由市拆遷辦公室審查,并按規定手續上報批準后.可按市規劃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統一劃地、分戶建設。拆遷人作出計劃分配意見,征求被拆遷入意見,由市城改辦審批用地地點和面積。用地面積和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棟按規劃要求,宅基占地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米,建筑總面積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分戶或多戶連壁式的,宅基外不準建圍墻。

(二)被拆遷戶原新房按每平方米五百元補償,舊房按每平方米四百六十元補償。(三)重建總面積不超過原拆遷補償的合法建筑面積的,不收地價費、配套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收取地價費、配套費。

十七、被拆遷入要求回遷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按其實際建筑面積,新房等面積補償,舊房按扣減8%的面積補償。

補償面積不足的部分,按本補充通知的第十條規定予以補償。

補償面積超過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收費。

十八、被拆遷戶原為非住宅用房的,原則上不予回遷。十九、被拆遷戶的房屋原屬住宅用途,后未辦理報建手續自改為非住宅房的,仍視為住宅房屋補償。

二十、凡屬拆遷補償在原面積內的免繳契稅、交易費,超面積部分按規定征收。

二十一、凡個體工商戶(包括外來戶有經營執照的)經營執照未到期,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安排,及時搬遷,個別有困難的由工商部門協助安排。

二十二、被拆遷入需要回遷安置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區功能規劃要求,并與拆遷入簽訂回遷合同書。回遷者憑市城改辦批準的回遷證明書(作臨時過渡安置的,必須退還臨時周轉用房)辦理回遷手續。被拆遷戶回遷時按抽簽方式確定房屋幢號和樓層房號,商場一律不分配。

二十三、其他有關事項參照《安置辦法》和市府辦《關于香洲舊城區改建拆遷補償政策的通知》(珠府辦[*]17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十四,原執行的補償政策,和本補充通知有抵觸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篇(10)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以及獨立工礦區和國有農林場圃,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項目性質和用途。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和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征(撥)建設用地定點通知書]及其規劃定點紅線圖;

    (四)使用建設用地的核準文本。

    第九條  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四)安置房源和拆遷資金的有關協議、票據和證書;

    (五)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交委托合同;

    (六)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前款全部文件、資料后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

    第十條  辦理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公安、工商、規劃、房管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立,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擴建、改建和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手續。停止辦理期限為一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并且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停止辦理期間,因申報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回國入境、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以及其他戶口外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遷回家中確需落戶的,提交有關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拆遷人應當根據批準的戶口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房屋拆遷安置方案,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江蘇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實施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證上崗。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安置房源等有關事項予以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除通知書及產權調換征詢意見書,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拆遷期限的,必須由拆遷人書面申請,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允許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原批準期限。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協議,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協議書應當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的格式印制。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人與拆遷人辦理拆遷協議。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以調解。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督促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拆遷文件、資料匯總后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宗教場所、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外國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八條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由被拆遷入選擇。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除房屋的產權復審、價格評估、注銷登記手續等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由市價格管理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按年度公布。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適用,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拆除有租賃關系的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需要保留產權的,新舊房屋差價由原所有人承擔,原使用人與原所有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原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原使用人需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由原使用人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原所有人后,根據前款規定結算。

    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新建、翻建、擴建、改建、轉讓的,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建筑功能為非住宅房屋,并實際作為工業生產、商業經營、服務行業、倉儲、辦公及公益事業等用途的房屋。

    住宅房屋已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私房自營開業:

    1.有房屋所有權證,開業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圍內;

    2.有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有效批準文件;

    3.有產權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親屬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私房出租開業:

    1.有前項私房自營開業條件中第1、2目合法憑證;

    2.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

    3.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

    1.有原公有住房租賃證;

    2.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

    3.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其配偶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單位自有房屋自營開業或者出租開業的,按照私房自營開業、出租開業條款執行。

    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予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第二十三條  拆除經營性用房,造成經營人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在職人數,以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補助,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為止。

    拆除未認定為非住宅房屋的經營性用房,按照實際在職人數,以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三個月的補助。

    第二十四條  拆除企業的生產性用房,拆遷人應當補助下列費用:

    (一)因移地遷建而發生的征用或者劃撥土地(原面積部分)所需的費用和原水、電、氣、通信等設施容量的再建費;

    (二)生產設備搬遷、安裝的費用;

    (三)對因拆遷而直接停產待工人員按照實際停產時間,以企業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的工資補助費。工資補助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五條  拆除用于文教衛生或者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另增百分之百給予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六條  拆除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方式結算:

    (一)償還建筑面積與被拆除建筑面積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被拆除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結算;

    (二)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筑面積但在規定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按照成本價結算;

    (三)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基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償還建筑面積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拆除有租賃關系的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原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祖賃關系繼續保持,并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原房屋所有人不要求保留產權,對原使用人實行公房安置的,或者被裁決、判決用公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原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結算;原使用人要求購買安置房產權的,被拆除房屋由使用人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結算。

    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原房屋使用人可以選擇購買安置房產權,也可以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并按照下列方式結算:

    (一)使用人購買安置房產權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由拆遷人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結算;

    (二)使用人要求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拆遷人與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雙方不作差價結算。使用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但在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由使用人按照成本價購買產權或者按照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購買使用權;使用人要求超基準安置的,超出基準部分由使用人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產權。使用人與原房屋所有人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原舊房由拆遷人拆除。使用人的房屋裝修憑產權單位的確認證明并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制定。

    蘇州市區的區位補償分古城內(含石路地區,下同)、古城外兩種地段。從古城內遷往古城外的,被拆除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給予補償。

    蘇州市區古城內、古城外的劃分以外護城河為界。石路地區包括:愛河橋路、東蘆家巷以北,普安橋、鴨蛋橋、永福橋以東,渡僧橋以南,外護城河以西。

    第二十九條  新建住宅與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價、商品房價,按照不同地段,由價格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給予安置,使用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者貨幣安置。

    安置房為現房的,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核準文件、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房屋質量合格證書,具備生活服務配套設施使用條件。

    安置房為期房的,必須具有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書和單體建筑施工圖。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十八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三十個月。

    第三十一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確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經營性用房,拆遷項目范圍內建造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范圍內或者就近給使用人安置營業用房;不建造營業用房的,拆遷人可以用異地的營業用房安置使用人。

    拆除生產性用房和辦公用房需要復建的,由拆遷人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復建地址,制定復建方案。復建時由使用人按照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拆除住宅房屋,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蘇州市區古城內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建設項目性質及安置房地點。

    第三十二條  蘇州市區古城內拆除住宅房屋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政建設項目拆遷,古城外安置;

    (二)單項工程全部為非住宅用房的,古城外安置;

    (三)街坊改造、住宅開發等綜合改造項目,實行產權調換(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者使用人購買安置房產權的,可以在拆遷范圍內安置或者就近安置;凡不實行產權調換和購買安置房產權的,古城外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使用面積按照l:1.4的比例折成建筑面積計算。對以原面積安置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安置標準不小于本地人均居住水平。具體安置基準,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蘇州市區具有正式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房屋使用人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安置對象。可以根據其人口按照下列安置基準給予安置:

    (一)安置戶人口為一人的,安置基準為建筑面積四十平方米;

    (二)安置戶人口為二人的,安置基準為人均建筑面積二十五平方米;

    (三)安置戶人口為三人以上的(含三人),安置基準為人均建筑面積二十平方米。

    第三十四條  在拆遷范圍內不具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應當列入被拆遷戶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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