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規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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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規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模化是食品生產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模化生產,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模化經營。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1.梁太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9(1)

2.龔恒超.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與法制的反思和構建[J].政法學刊,2009.24(6)

3.張舒.論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構建與完善[N].安徽工業大學學報,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10.6

5.李靜.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8.6

篇(2)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篇(3)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參考文獻:

[1]蒲民等著:《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特點分析》,《中國標準化》,2006年,第19一20頁.

[2]張濤著:《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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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長健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及對策》,法治論叢.2006(3).

篇(4)

摘 要:在本文中,筆者首先對信息安全管理的內涵進行闡述,然后對我國信息安全管理的現狀進行分析,最后提出加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措施。

關鍵詞:信息安全;管理;內涵;現狀;措施

一、信息安全管理的內涵

(一)信息安全管理的定義

所謂信息安全管理,指的是一種管理和保護信息資產的體制,通過指導、規范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動對信息安全進行保障,以達到保證信息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目的。

(二)信息安全管理的內容

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信息安全戰略管理、信息安全組織結構、信息安全領導、信息安全人力資源管理開發與管理、信息安全政策及法律法規、信息安全標準與認證、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三)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信息安全管理可以使員工的信息安全意識得到強化,使組織的信息安全行為得到規范;

第二、信息安全管理可以將組織的關鍵信息資產得到全面的、系統的保護,使組織的競爭優勢得以維持;

第三、當組織的信息系統被惡意侵襲時,信息安全管理可以使組織的業務開展不受影響,將組織的損失降到最低;

二、我國信息安全管理的現狀

(一)法律法規問題

第一、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性、適用性、針對性的完善的法律體系

現有法律法規僅僅調整某一個方面的問題,缺少綜合性的信息安全法作為主導使之相互呼應形成體系。因而,在實踐中造成多環節、多部門分割管理的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資源的嚴重浪費。

同時,也說明了我國現行的信息安全法律基本上還處于法規規章的層次上,在法律層面上的信息安全立法還比較少,還很不完善。

第二、不具有開放性

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信息安全問題。

第三、缺乏兼容性

我國的信息安全按法律法規存在著許多難以同傳統法律原則、法律規范協調的地方。

第四、難以操作

如果一部法律難以操作,那么該法律就難以起到應有的規范約束作用。我國的信息安全法律中就存在著這些問題。如,同一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不一致;行政審批部門及審批事項多等問題。

(二)管理問題

管理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人員意識。組織建設是指有關信息安全管理機構的建設。信息安全的管理包括安全規劃、風險管理、應急計劃、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系統的評估、安全認證等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只靠一個機構是無法解決這些問題的。在各信息安全管理機構之間,要有明確的分工,以避免“政出多門”和“政策拉車”現象的發生。明確了各機構的職責之后,還需要建立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即進行制度建設,以保證信息安全。如對人的管理,需要解決多人負責、責任到人的問題,任期有限的問題,職責分離的問題,最小權限的問題等。有了組織機構和相應的制度,還需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群防群治,即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這需要信息安全意識的教育和培訓,以及對信息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

(三)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第一、缺乏信息安全意識與明確的信息安全方針

大多數組織的最高管理層對信息資產所面臨威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或者僅局限于IT方面的安全,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信息安全方針來指導組織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這表現為缺乏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法律法規和防范安全風險的教育與培訓,現有的安全規章組織未必能嚴格實施等。

第二、重視安全技術,輕視安全管理

目前組織普遍采用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來構建信息系統,以提高組織效率與競爭能力,但相應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系統的運行、維護和開發等崗位不清,職責不分,存在一人身兼數職現象。而大約70%以上的信息安全問題是由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說解決信息安全問題不僅應從技術方面著手,同時更應加強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

三、加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全體員工的保密意識

做好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保密工作,不僅是保密工作者的責任,同時也是全體工作人員的義務。事實上,保密工作所涉及的范圍很廣,一張簡單的圖紙、一份普通的文件都有可能含有涉密內容。如果管理不善,造成信息流失,就可能給國家或者企事業單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開展全體員工的保密知識培訓,培養全員的保密意識,提高他們的保密素質,也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提升保密工作者的自身素質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保密工作所遇到的挑戰和困難是前所未有的。保密工作者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委、我省的相關保密法規,加強保密理論的研究,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在探索中學習,在實踐中提高,掌握新技能,應用科學的思想方法和領導方法,提高觀察和處理保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問題的能力,適應新形勢發展對保密管理工作的要求,確保信息安全。

(三)確保經費投入,保障保密工作的順利開展。

保密經費是為了保守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秘密,維護安全和利益,用于保護秘密信息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和裝備等方面的經費。保密工作開展得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費的投入。要確保保密專項經費的投入,開展保密教育活動,配備必要的保密技術檢查設備,這是保密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要積極通過各種方式,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培訓。人是保密工作中最為活躍的基本要素,保密工作隊伍的穩定、涉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直接影響保密工作的質量。必須確保保密經費的投入,保障保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保密工作的質量。

篇(5)

網絡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在利用網絡學習、工作和娛樂的時候,常常忽略網絡信息是否安全,他們不僅沒有認識到信息安全不足的事實,還普遍存在安全意識淡薄的問題。與此同時,網絡經營者在安全領域的投入遠遠不足,他們注重的都是網絡的效應。在面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風險時,意識不到存在的風險才是真正最難解決的問題。值得慶幸的是,政府在發展過程中還是清楚的意識到安全問題的存在,只是使用者對自我信息安全保護還缺乏敏感的意識。

(二)管理體系不完善

田敏達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研究》的論文中認為,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檢查保護措施,無法從技術、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上建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防范體制,即使是再好的設備和技術也無法保證信息的安全。譚曉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系統的設計與實現技術》中提出,管理體系也是電子政務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作為網絡安全的核心,要實現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不僅需要技術手段的維護,還需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如日常系統操作及維護制度、審計制度、文檔管理制度、應急響應制度等,這樣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技術存在缺陷

田敏達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研究》中也提出了存在的一些問題,包括我國網絡安全技術落后、技術優勢與相關行業脫節研究、計算機系統本身的脆弱性、我國對發達國家信息設備和信息技術存在著很強的依賴性。技術問題是支持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穩定高效運行的關鍵手段,技術的問題是可以控制的,但是開發技術,實現高超的技術水平卻是困難的。

(四)法律不健全

孟薇《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研究》提出盡管一些既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對于我國電子政務信息的安全起到相當積極的作用,但仍難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信息安全立法還存在相當多的盲區。在法律方面,基本的法律法規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目前法律法規還存在不健全、覆蓋有盲點、制度不協調等問題,這些為鉆法律空缺的違法者提供了“正當”理由。

二、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防范策略

(一)增強政府部門的管理功能

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方面進行全方面的研究要從安全審計、數據庫、電子郵件系統、瀏覽器、認證中心、安全產品的安全以及防火備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通過建立和完善管理部門功能,增強管理業務操作,防范與避免不法分子對信息管理系統的侵犯。

(二)加強信息安全專門人才的教育培養

目前,我國信息安全系統及其產品不僅僅依靠向其他國家引進,而更多的是通過政府、行業以及企業在信息安全領域的投資開發,設計出經濟合理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實用產品和適用技術。因此,建立信息安全產品技術研發的核心,即創造高水平的研究教育環境、培養高素質的信息安全人才以及提高信息安全理論基礎知識的研究,另外,科研教育基地的大力支持和投入也為其奠定了基礎。

(三)設置技術的遠程訪問的控制

通過路由訪問策略和防火墻技術隔離內網與外網,在內網與外網相連通時,必須采取這樣的措施才能避免安全隱患的存在。電子政務是開放,但又是封閉的,如何保證相應的客戶訪問到有權限涉及的資源,又能夠保障對其限制的資料不被訪問,就是電子政務的設計人員必須考慮的問題。針對此類問題,可以通過設置鑒別服務器來專門負責遠程訪問得到控制,至于是否設置鑒別服務器取決于該電子政務系統的規模。

(四)建立技術密鑰分配中心

密鑰的設立貫穿于網絡的各個層次和級別,如負責訪問控制以及證書、密鑰等安全材料的產生、配置、更換和銷毀等相應的安全管理活動,在身份認證機制和信息加密中,都要使用到加密體制,而無論什么加密體制都離不開密鑰的使用、存儲和傳輸的安全性。因此可以通過建立密鑰分配中心負責信息加密、訪問控制中心、安排鑒別服務器、授權服務器等活動。

(五)構建完善的安全法律體系

國家的政策法律要適應社會存在的需求和現實,通過為社會信息化發展提供全方面的指導思想以保障和促進國家的法制建設和信息化立法制度的建設。并且能夠通過發展規范程度,繼而實現更深層次的進步,同時促進國家信息化安全的環境構筑,為體現信息安全的法制文化做出有效的行動。針對存在缺陷的法律體系構建適合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發展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約束。

篇(6)

2.高校中安全科學的教學目標和原則

2.1教學目標。高校中安全科學的主要教學目標是介紹正確的安全思想,并使大學生能夠牢牢樹立正確的安全意識;用系統的安全科學理論知識武裝大學生頭腦;讓他們在現實生活、工作中能夠識別、解決安全問題。安全科學課程首先要培養大學生形成安全意識和觀念,根除他們錯誤的安全觀念和沒有安全的安全思想;將“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是投資而不是消耗”和“生產與安全雙贏”的正確觀念植入他們的心里。其次應引入國外先進的安全理念,介紹國外完備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使大學生在以后不同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具有特定的安全觀念,產生不同的安全認知和態度,進而做好對安全的規劃、決策、管理和指揮。在具備了安全意識之后,學習一定的安全理論知識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理論上,要學習安全法律、法規,懂得事故為什么會發生,事故有哪些類型,針對不同的事故類型采取哪些預防措施,事故發生后應該做何處理,日常工作中如何識別危險源,等等。

2.2教學原則。安全科學理應看做是一門像法律基礎課一樣的基礎課或工具課,文理科專業都應開設,讓學生學會拿起這把工具在工作中保護自己、他人和國家的財產安全。安全科學作為大學教育中的一門工具課程,課時不宜太多,教學時間一般為一個學期。旨在讓學生形成安全概念、樹立安全意識,了解安全法律法規。具體的安全技術與管理還是由安全工程專業畢業的學生完成。大學教育中,如一些礦業、化工、建筑、石油、交通和冶金等子學科的專業,在講課過程中應該結合專業課的相關內容進行授課,課時可以適當多一些。安全科學課程的講授任務應該由高校專門配備安全專業畢業的專職老師進行,有些課程最好能夠和相關專業課老師一起講授。

3.高校中安全科學的教學內容

3.1首先,要讓學生了解目前對安全科學的研究是運用系統工程原理進行的,即對生產中的安全問題進行系統預測、系統分析及系統評價,并采取系統控制,所以應向學生介紹系統和系統工程的概念。其次必須讓學生掌握事故理論,了解生產中的危險性是怎樣變成事故的,要講授事故的涵義、分類及構成要素;事故的影響因素和原因;事故模式理論;事故的發展階段、特性、法則和預防原則。再次,讓學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夠對系統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了解、查明系統存在的危險性,估計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可能產生的傷害及損失的嚴重程度,確定哪種危險能夠通過修改設計或改變控制系統運行程序加以預防,應向學生介紹常用的安全檢查表、事故樹、事件數、故障類型影響分析和因果分析圖法等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最后,要特別強調系統安全預測方法,這樣才可以在工作中有效地運用各種知識和科學手段,分析研究歷史資料,對安全生產發展的趨勢或可能發生的結果進行事先分析。

3.2介紹安全經濟和安全投入的辯證關系,明白現代社會對安全科學技術提出的要求,即用社會有限的投入實現人類盡可能高的安全水準,在人類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上盡量節約社會的安全投入。

3.3介紹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讓學生清楚我國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了解我國從中央至地方各省、市,已基本制定了對各種行業及特殊性質工作的安全法規、規定、條例和辦法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到具體的《安全帽GB2811-2007》等法律法規,基本做到職工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法可依。了解我國各方面的安全監察執法機構,并學會利用它,為自身的案例提供保障。了解我國企業安全目標管理的意義和內容,以及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與認證等。

3.4介紹安全生產危險性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監控和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導致安全事故危險因素的系統管理。

3.5介紹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與實施等內容,使學生在未來的工作中,遇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延誤救援工作,在第一時間內作出應該做的正確決重。同時,掌握必備的衛生急救技術。介紹安全文化的培養,讓學生知道安全文化建設,是通過營造良好的人文氛圍和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對人的理念、意識、態度和行為等形成從無形到有形的影響,從而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產生控制作用,以達到減少人為事故的目的。

4.高校中安全科學教育的輔助途徑

高校中除進行課程教學外,高等院校應結合全國的“安全月”、“消防日”等活動在校內開設一些諸如安全法律、法規、案例分析、職業病防治類的講座、報告和學習班等。大學校園中的學生會,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成立大學生安全社團或協會;在校園生活中,應各個季節時期和學習生活各個環節進行相應安全的宣傳。另外,對于交通、建筑、冶金等特殊行業,學校的專業教研室應根據情況在學生畢業期間進行一次專業安全培訓;在畢業論文答辯時,可以根據各個學生的論文提問一兩個有關安全的問題。

篇(7)

2、積極征訂“六五”普法宣傳資料。結合交通普法重點內容,組織局機關各科室、所屬交通運輸各企事業單位及時征訂《法制報》等報刊。

3、大力推進“六五”普法工作。在制定普法宣傳計劃的基礎上,建立普法工作組織網絡,做到個個肩上有責任,人人都是普法員,達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斷推動交通運輸系統“六五”普法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4、積極營造“六五”普法氛圍。廣泛開展“六五”普法“學習日”、“學習周”活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全方位、多渠道、立體化的集中宣傳“六五”普法的新內涵、新要求、新舉措,組織“六五”普法知識競賽和論文評比活動,總結“六五”普法以來的成績和經驗,找出問題,制定措施,及時改進,大力營造推進“六五”普法的濃厚氛圍,在交通運輸系統掀起“六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新熱潮。

二、總體要求

1、端正執法理念,全面樹立執法為民的嶄新形象;

2、理順執法關系,加快建立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交通行政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

3、夯實執法基礎,大力提升執法形象和執法工作質量;

4、突出隊伍建設,全面推動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規范執法行為;

5、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執法激勵、約束機制;

6、加強組織領導,共同營造交通行政執法的良好環境。

7、圍繞交通法規,開展“深化‘法律六進’,服務科學發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實踐活動。

三、目標任務

1、加強交通法規的學習宣傳。在交通運輸系統干部職工中,圍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基本法律法規,把傳授法律知識與培養法治精神結合起來,把主張合法權益與履行法定義務結合起來,進一步培養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法律信仰,進一步增強干部職工的國家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和公民意識,不斷提高交通運輸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2、深入開展“六五”普法教育。把“六五”普法貫穿于全年工作目標之中,突出對“六五”普法基礎知識的宣傳,確保“六五”普法知曉率達到創建全省法治合格縣(市)的要求。

3、強化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養成。積極開展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守法、述法活動,以增強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執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實際能力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關鍵,年度領導干部集中學法不少于2次。嚴格推行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制度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述安考核制度,認真開展中心組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雉水在線”學法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學法用法的實效性。同時,要重點抓好公務人員學法用法,建立健全公務員日常法制教育制度,對公務員、所屬交通運輸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全體執法人員要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確保全年學法時間不少于60課時,全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要重點突出執法規范化的培訓教育和觀念的養成。

4、提升交通執法隊伍素質。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大力推進依法治交通工作。在全行業多層次特別是在執法隊伍中深入持久開展文明執法大討論;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大力推行人性化執法,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體現處罰相當,減少和控制裁量范圍,取消執法人員現場裁量權;積極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著力提高交通行政執法的透明度。要通過多途徑多舉措,切實解決交通行政執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片面執法、執法不到位、執法越位、執法不規范以及粗暴執法等問題。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時制止、糾正、懲處各種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同時要在行政管理相對人中大力倡導遵紀守法為榮,違法違規可恥的風尚,激勵、鞭策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誠信,逐步形成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自律為主導的交通文明執法管理環境。

5、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充分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12·9’國際反腐敗日,運管處、綜合所、公路站、海事處、航道站等單位要認真開展“法制學校”、“雉水講壇”、“公民法治驛站”、“普法郵路通萬家”、“送法進工地、進企業”等活動,及時在法治、法治在線、法治建設等媒體欄目中宣傳交通法規,同時要以“法治文化創新年”為契機,充分發揮交通運輸系統的流動宣傳資源優勢,通過組織開展法治論文征集、普法先進典型、法制文藝調演、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書畫展、法制燈謎、征集法制文化標語、短信、漫畫等活動,掀起交通法治文化建設的新,使交通運輸系統干部職工自覺接受法治交通文化的熏陶,營造一種“出門見法、娛樂學法、遇事想法、保障有法”的濃厚法治交通建設氛圍。

四、具體要求

交通運輸系統的干部職工都是“六五”普法宣傳教育的普及對象,其中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是重點對象。

1、所屬單位的領導干部要深入學習黨和國家關于民主法制建設的理論、方針和政策,學習憲法、國家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規范運輸市場秩序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學習反商業賄賂、嚴懲經濟犯罪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與本職工作密切聯系的交通法律法規知識。重點普法教材是《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讀本》一書以及新修訂的《刑訴法》、《民訴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學法,不斷強化領導干部依法運用權力、依法制約權力的意識,樹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提高帶頭學法、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

2、機關公務員要重點學習黨和國家關于民主法制建設理論,學習憲法、國家基本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規,學習國家機構和公務員法律制度的有關知識,學習與本職工作密切聯系的交通法律法規知識。重點普法教材是《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一書以及《民訴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學法,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觀念,牢固樹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權力的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3、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學習憲法、國家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規與規范運輸市場秩序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現行的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掌握與本職工作密切聯系的行政執法的法律知識。重點普法教材是《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一書,通過學法,深刻領會依法行政的實質和要求,著力提高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嚴格按照《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這本教材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4、交通從業人員要學習國家有關基本法、市場經濟法律知識以及涉及職工權益保護與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識,學習現行的交通法律法規和與所從事的業務相近的法律知識。重點普法教材是《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讀本》一書,通過學法,要緊緊圍繞行業管理和改革發展,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培訓,不斷提高自身守法意識和依法經營的水平與能力。

五、工作安排

2013年度“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制定計劃。1-3月份。做好宣傳發動、教材征訂工作,制定交通運輸系統“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工作計劃。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4-11月份。依據本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結合交通運輸系統工作實際,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突出年度工作重點,做到部署及時、措施有效、指導有力、督促到位,確保“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全面實施。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12月份。按照“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組織年終考核、驗收,并進行評比表彰。

六、具體措施

(一)落實學法制度

在“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和堅持好以下制度:

1.堅持機關公務員和各單位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要結合普法重點內容、工作實際需要和新法出臺,制定法制講座計劃。原則上機關公務員每年應安排一次講座,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和理論中心組安排學法一年不少于四次。對學習情況要進行檢查考試,檢查考試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評先的依據。

2.堅持舉辦法律法規培訓班制度。局每年將集中舉辦1期法律法規培訓班。主要培訓各單位分管領導或法制科室干部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除局舉辦培訓外,交通運輸各行政執法單位要自行組織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全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5天。

3.堅持執法人員法律法規考核制度。在“六五”普法宣傳教育期間,對所屬執法人員每年不少于一次法律法規知識考試。根據市交通運輸局工作計劃安排,局每季度抽考各單位30%執法人員考試,考試成績將以文件形式予以通報,并記入在崗位培訓考試個人檔案《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料卡片》,作為年終評先評優和執法證件年審的依據。

4.堅持交通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開辦服務大廳、宣傳廣告欄、政府網站等多種形式,把交通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制度、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執法監督等向社會公示,一方面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另一方面在保障交通行政管理公開透明中擴大宣傳效果。

(二)抓好法制宣傳

一是注重運用新聞媒體強化交通法制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主流媒體的作用。各單位全年要在市以上報刊發表4篇以上普法宣傳稿件和開辟交通法規“普法園地”專欄。二是注重運用戶外廣告提升交通法制宣傳品牌。尤其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善于發揮戶外廣告的“多視角”作用。如設立電子屏幕廣告、戶外廣告牌,在流動的公交車、出租車上張貼宣傳標語,散發漫畫手冊、宣傳單、宣傳畫,開辦法制宣傳櫥窗、制作掛圖、展板等,使交通法規得以廣泛傳播。三是注重利用宣傳周、宣傳月、紀念日等形式,開展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同時積極組織開展各類交通法規知識競賽、有獎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普法活動,把普法宣傳引向縱深。

(三)培樹普法典型

要注重發現和培養“六五”普法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作用,以點帶面,整體推進,既要兼顧全面,又要突出重點。

(四)注重學用結合

在抓好學習的同時,要通過開展交通法制論文比賽,組織各類培訓和法制講座,不斷促進學與用的結合。要善于針對本單位的工作內容和特點,對實際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運用及相關法律知識,進行重點剖析,在聯系實際中推進學法活動的開展。

七、加強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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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1我國信息安全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①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②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③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2我國信息安全保護的策略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②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篇(9)

 

0.引言

最近幾年,我國在提高食物供給總量,增加食物多樣性以及改進國民營養狀況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食品質量也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增加食品供給數量而建立起來的,現行的食品監督監管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食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進一步推進制度建設和監管方式改革,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應、處置有力,確保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 食品質量綜合監督,是我們食品監督部門的一項神圣而又十分艱巨的工作。論文參考網。經過一年多的摸索,我們在食品監管工作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我認為,當前基層食品質量綜合監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監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強對食品質量工作的監督。因為食品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質量,盡管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質量按監管力度,然而“問題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食品安全頻頻地曝光,并不是現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費者、國家、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重視了,商家可以鉆的空子更小了。論文參考網。曝光后問題就有解決的可能了,就為消費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壞事,應充分發揮監督的積極作用。

1.2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不能過估計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績,要正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扎扎實實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質檢、衛生等部門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抓準典型案例,進行曝光。要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同事,要發揮官大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的積極性,鼓勵就抱視頻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將食品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在食品加工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真正構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

2.加強統一領導,整合執法資源

面對食品安全這一天的大事,從中央到地方,應當痛下決心,動大手術,通

過體制改革,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查,整合執法資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場,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當前,應著重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于分散的狀況,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并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的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決兩個問題:2.1是對監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明確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退出;2.2是對無人監管的“盲區”,明確一個部門負責。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費考慮各個部門已經建立的監測網絡的實力,實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這個方案最接近現有的管理體制,但是并需解決好分工后各個環節直接的協調和銜接問題。論文參考網。問題銜接問題的關鍵在于都應服從于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3.食品檢驗工作盡快完善

3.1統一食品安全標準。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標準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并且現在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的問題。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查處的24.5噸“毒黃花菜”事件,就是因為衛生部與農業部各自指定的標準中對SO2殘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總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諸多方面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必須盡快統一。

3.2加快檢測技術研究和運用。檢驗檢測工作應隨著食品工業為基數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標準的提高而不斷完善和提高。檢驗檢測作為食品安全控制和監督檢查的途徑和手段,直接影響到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不斷升級和食品工業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攜、精確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發展食品生產、加工、儲藏、包裝、運輸過程的安全性控制技術,建立起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全檢測機構,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能力。食品安全標準和監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發展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4.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

目前,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法掩蓋食品暢銷的全過程,以《食品衛生法》

為主導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不能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前不久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強調和重申了監督管理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強。

4.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

層次法律體系,探索和反張繼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強的理論、方法和體系。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監管法制體系,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努力消費食品安全監管中“無人管、無力管、無法管、不會管”等問題。

4.2健全長效監管機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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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安全權事件與日俱增,據統計,我國每年食物中毒報告例數約為2-4萬人,專家估計這個數字尚不到實際發生數的I/10,也就是說我國每年食物中毒例數至少在20-40萬人。這些觸目驚心的事件和數字警示我們: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視,維護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任重而道遠。

一、食品安全權的提出

安全權是最早的消費者權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費者權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向國會提出的消費者權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費者享有消費安全的權利。1985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為首要條款。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2008年2月28日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筆者將《肖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安全權與《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聯系,提出一個設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項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規定一個基礎權力一食品安全權。食品安全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權利,但又超越消費者權利”。

二、食品安全權的性質和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是食品安全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人們在食品消費中所享有的權利,體現的是消費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權的性質

1.從權力的形態上看,食品安全權也被稱為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一種頗具個人化特征的權利種類,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對事物的道德認識,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可以用來遵循,就不能用它來作為分析標準,如同我們不能用一種道德性權利來作為裁決標準,我們更不能把一種道德訴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據一種道德訴求來裁決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權應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2.從權利客體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權關注的是消費行為,而不是消費者。即這種權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費者的特定行為,而不是消費者這一特殊主體的身份。”消費行為是在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產生和實施的與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相關聯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法行為,因此,基于這種行為而生的食品安全權就自然取得了經濟法權利的屬性。

(二)食品安全權的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它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器官完整以及身體的生理機能和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它有兩層含義:

(1)生命安全權。生命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為人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本,人的生命”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權。健康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健康狀況不受侵害的權利。健康是人體維持生命正常活動的基礎。

2.財產安全權。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這里的財產安全權既包括消費者在消費食品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食品安全權的正當行使

在“消費者主權”的時代,消費者在強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應珍視他人的權利,在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自己也應做到誠實、寬容,正當行使權利。

(一)了解消費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首先,任何權利都是在一定范圍內行使的權利,因此需要正確解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消費者享有哪些法定權力,這是正當行使權利的前提。

其次,消費者要建立正當的權利意識。這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及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執法、司法和法制宣傳的工作中要強調消費者要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二)正當行使食品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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