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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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篇(1)

1、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小于100m2,垛與垛間距大于1m,垛與墻間距大于0.5m,垛與梁、柱間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于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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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原告訴稱:原告沒有在倉庫用火,對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于1998年3月10日認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認定,但被告在沒有對起火原因重新認定的情況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災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對該火災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對該火災責任認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隊遲遲不予答復,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辯稱:此案不屬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即使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原告依法已喪失本案的訴權。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隊逾期不做出決定長達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超過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時效期間。

    事實: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時左右,平和縣糧食局后巷舊糧食倉庫張澤租用存放農藥的倉庫發生火災,盧某掛了119火警電話后,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迅速趕到火場滅火。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現場進行勘查?;馂默F場位于小溪鎮后巷,為高度7米的一座倉庫。東側為張澤的農藥倉庫,西側為葉五的醫藥、獸藥倉庫,農藥倉庫與醫藥倉庫設一道4.2米高的墻隔開,窗大多都封上鐵網。起火部位在舊糧食倉庫東側第一間(即張澤租用)距北墻5米、東墻3.4米的中部偏東范圍。另外,氣象局提供的氣象資料證明,排除了自然燃燒的可能性。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根據現場勘察、調查后,認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并于1998年3月27日將平公消監字(1998)02號火災原因認定書送達張澤,張要求重新認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縣公安消防大隊向張澤送達平公消監字(1998)01號火災事故責任書,該責任書認定,張澤沒有按照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執行,對該火災負主要責任。張澤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將彰公消重字第01號維持火災原因認定書的決定送達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會影響到相對方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后,在法定的期間內申請重新認定,但被告遲遲沒有答復,同時未告知當事人的訴權和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被告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期限,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被告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依職權做出的,應予支持。維持原責任書。

    解說:

篇(3)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四、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備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

7、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倉庫通道嚴禁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9、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五、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塔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塔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篇(4)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紙張、布匹、百貨、化纖、稻草、蘆葦、木材(板材)、糧食等易燃可燃貨物的露天倉庫(以下簡稱露天倉庫)。

第三條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露天倉庫,必須按規定向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請照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調、私占土地作為露天倉庫。建設、設計單位,必須將新建、擴建、改建的露天倉庫的總平面布置及周圍環境圖紙,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經批準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原有的露天倉庫,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限期改進,到期不改進或者無法改進的,應予停止使用。

第五條本規定由建設、設計和負責管理露天倉庫的單位貫徹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檢查監督。

第二章露天倉庫的設置

第六條露天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訊條件較好、消防車能夠駛到的地方。

第七條露天倉庫四周和倉庫內堆場與生活區之間,均應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防火墻。

第八條在露天倉庫四周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車道。在消防車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

第九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側風地帶。

第十條露天倉庫堆場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露天倉庫堆場應分堆垛和分組設置。每個堆垛的面積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棉花、毛麻至少應留有四米寬度,其他貨物至少應留有三米寬度的消防通道。分組布置時每個組的總貯量為:棉花、毛麻不得超過一千噸;木材(板材)不得超過一萬立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超過二萬噸。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的防火間距。

車站、碼頭等臨時周轉性的露天堆場,每個堆垛的面積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至少應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寬度的防火間距。

第三章儲存和裝卸

第十二條對儲存的貨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新入場的貨物,如發現有引起火警的疑點,應在安全地點單獨存放二十四小時,經觀察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場。新的堆垛應插上明顯標記,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加強監護。

第十三條棉花、稻草、麻等會自燃的貨物堆垛,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測量堆垛內的溫濕度。發現溫度超過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過百分之十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條堆垛應逐步采用非燃燒或難燃燒性能的防火布覆蓋。

第十五條拖拉機不準進入堆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堆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船只在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不準生火燒飯?;疖囘M入堆場專用線時不準掏爐灰,車務人員不準吸煙。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堆場。裝運棉花等貨物應使用蓋布覆蓋。

第十六條堆場內吊裝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安全作業要求,防止產生火星,引起火災。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在清洗干凈后方準裝運易燃可燃貨物。

第四章用電管理

第十七條在露天倉庫堆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如使用地下電纜有困難需要設置架空電力線的,應經供電部門同意后,方準設置,但架空電力線與堆垛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一點五倍。

第十八條堆場內接裝臨時電氣線路,須經防火負責人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臨時電氣線路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堆場內供裝卸使用的移動電氣線路,應使用絕緣良好和堅韌的橡皮保護銅芯線,并應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護銅芯線被擠壓或者被磨損。

第十九條堆場內使用的電燈燈頭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一米的距離;安裝的防雨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一點五米。堆場內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二十條堆場內的電氣設備要由持有勞動局《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的專業電工,按照電業部門有關規定負責安裝,并應做好經常性的維修、檢查和管理工作。嚴禁超負荷用電,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第二十一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堆場應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規范有關規定,安裝獨立的避雷裝置。

第五章消防滅火設施

第二十二條露天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政給水管網能夠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倉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徑應根據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確定,一般不應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設置應呈環狀,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條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二支水槍同時布置在堆場內最遠和最高堆垛的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條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用水的,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晒┫儡囀褂玫奈c不應少于二個;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吸水點不應少于四個。每個吸水點至少應能??慷v消防車。

第二十六條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滿足六小時火災延續時間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一百五十米。超過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二個。

第二十七條堆場內應成組布置酸堿、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只,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條堆場內應設置電動手按報警點,報警點與報警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聯系各報警點的消防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顯示裝置。貯量大的露天倉庫一般應在就近公安消防隊內安裝直線火警電話。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九條露天倉庫必須有一名行政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邏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二)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員),加強管理教育和業務訓練,組織職工撲滅火災;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組織領導值班巡邏工作,防火、防盜、防止壞人縱火破壞;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警惕性。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庫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

第三十條露天倉庫的上級主管部門及貨主單位必須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露天倉庫應指派專職消防人員;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消防機關認為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建立消防隊,并應配備消防車。

第三十二條露天倉庫應按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組建群眾義務消防隊,每個班組都有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應積極開展消防業務技術訓練活動,熟悉和掌握倉庫內的各種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條露天倉庫應指派有關人員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開展互查互幫活動。

篇(5)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布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設備、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布局應符合安全要求?,F場必須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筑物墻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19)安全技術規范,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并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于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并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后,經項目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設備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并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準后才能施工。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二、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凡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

四、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五、高空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必須辦理相關票證,現場必須按照要求做好防護

六、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七、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對違反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及時搶救傷者,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九、不得影響正常生產,不得造成電纜損傷。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管理責任制

1、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火災的應急預安和落實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應急預案的實施。

(2)擬訂項目經理部及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工作計劃。

(3)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4)管理本工地的義務消防隊和滅火訓練。

(5)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學習,使職工懂得安全動力火、用電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增強職工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6)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2、義務消防隊防火責任制

(1)模范地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對違反者進行勸阻。

(2)了解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向領導匯報。

(3)經常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4)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務水平。

(5)組織隊員輪流值勤。

(6)協助領導制訂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7)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活動。

(8)全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防火知識,會報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3、現場電工防火責任制

(1)電工必須持安全生產監察局核發的《電工安全操作證》上崗操作。

(2)要按照有關規范安裝檢修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

(3)配合技術人員正確計算配電線路負荷,配電正確,對配電線路指定專人負責和維修,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設備,不得隨便亂裝亂用。

(4)嚴禁使用銅絲、鐵絲代替熔絲,按容量正確選用熔絲。

(5)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運行情況,對超負荷和往年加大熔絲容量等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6)積極主動向用電人員宣傳安全用電常識,組織職工進行電器知識講座,制止違章用電行為。

(7)配合義務消防員對電器防火器材進行維護。

(8)要掌握排除電氣故障的方法,并會使用滅火器電氣火災。

4、焊工防火責任制

(1)有《焊、割工種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實習員沒有正式焊工在場指導,不準從事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審批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和落實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3)不了解焊、割現場和周圍的安全情況,不準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

(4)盛裝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各種容器、管道、倉間、罐柜等,未經清洗和測爆,沒有安全保障時,不準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冷卻、隔聲、隔熱、裝飾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6)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8)因火星飛濺、導體傳熱和感應能引起焊割部位毗連的物體、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力。

(9)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情況,不準焊、割。

5、木工防火責任制

(1)禁止在木工間和木工作業場所吸煙。

(2)禁止在木械間使用明火。

(3)在操作各種木工機械前,仔細檢查設備是否完好。

(4)在工作完畢和下班時,清理場地,將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泉并閉門窗。

6、油漆工防火責任制

(1)禁止火種進入工作現場。

(2)禁止使用明火煙葉溫或在密閉狀態下溶解漆料。

(3)禁止亂倒剩余漆料溶劑。

(4)隨領隨用油漆溶劑、剩料要及時加蓋,注意儲存安全。

(5)經常清除工作場地的油漆沉積物,并要注意工作場的通風。

7、倉庫管理人員防火責任制

(1)不準攜帶火種入庫。

(2)不準在庫房內使用電加熱器具和燃氣具。

(3)不準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和工場間。

(4)不準在庫房內架設臨時電線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熾燈,

使用有鎮流器的燈具,應將鎮流器安裝在庫房外。

(5)不準在庫房內存放倉庫人員使用的油棉紗、油手下套等物品。

(6)要將各類物資分類、限額存放;堆放的物資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7)認真檢查物資堆放安全情況,離開倉庫時切斷電源,并關閉門窗。

(8)掌握儲存物資性質和防火滅火知識,發現火災后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及時撲救。

(二)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宣傳教育能加強公司員工的防火意識,充分認識防火的和重要性,處理火警的原則為必須認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察看或撲救。

(2)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消防規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進事亦和案例等,

(3)宣傳教育可采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學習,請專人講解,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4)義務消防員的培訓工作由保安部具體負責,各部門協助進行。

(5)保安部全體員工均為義務消防員,其他部門按人數比例培訓考核后定為公司義務消防員。

(6)保安部主管負責擬定培訓計劃,由保安部專案領班協助定期,分批對公司員工進行消防培訓。

(7)消防培訓的內容。

①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點部位:配電房、電工房、保安部、油漆倉、板材倉、下班倉、五金倉、成品倉、飯堂、鍋爐房、宿舍樓等。

② 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的安全使用方法。

③ 掌握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及自救知識和技能。

④ 組織觀看實地消防演練,進行現場模擬培訓。

(8)培訓后,進行書面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并挑選優秀者給以獎勵。

(9)防火檢查是為了發現和清除火警隱患。本公司須切實落實消防措施,預防火災事故。

(10)防火檢查類別:

① 員工對防火安全的意識和重視程度。

② 各部門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操作規范,防火設備。

③ 各部門人員按安全防火規范的程度進行操作。

④ 各種設備、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11)公司員工一旦發現有火警,能自己撲滅的,應立刻采取措施,根據火警的性質,就近使用水或滅火器進行撲救。

(12)火勢較大,在場人員又不懂撲滅方法的,應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員或巡查的保安員進行撲滅工作。

(13)若火熱發展得快,無法立刻撲滅時,應立刻通知總機接線生,執行火災處理的撲救管理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1、總則

(1)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2、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1)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3)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職責

(1)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編輯器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2)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3)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①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②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③ 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④ 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 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②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③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

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④ 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5)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6)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4、防火安全措施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2)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具體措施。

(3)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4)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他各部門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過進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5)各辦公大樹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門及本部門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6)對從事電工、燒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操作。

(7)施工作業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規定由動力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并按不同級別進行審批。一級動力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安全技術和保衛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保衛室友提出意見,經防火由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衛部主管審批;三級動力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衛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要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律不許使用電爐等電器。

(8)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妥善保管。

(四)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后報公司,經公司安全部門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審核,在一周前將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在4天前填寫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在3天前提出,經焊工監護人員簽署意見后,報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五)工地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間、食堂、腳手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檢查時如有發現,除沒收入器物外,罰款50元。

4、木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下清,如堆積不能及時清運的,處以罰款50元,木工間發現有人吸煙者罰款10元。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墒褂脿顟B。

(六)特殊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總則

(1)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焊、割作業場,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種警告牌、操作堆積牌、禁火標志懸掛醒目、齊全。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于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捉耳光得少于30m。

(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少于5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5)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按規定應配置一定數量滅火器,

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6)動火作業前必須執行審批制度,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7)嚴格執行獎懲制度,遵守消防規章制度,對未出大小火災事故,能消防火災隱患或勇敢撲滅火災事故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人員視情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電焊間

(1)電焊間防火安全工作由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容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木工間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水平。

(2)木工間制作職工對安全防火知識必須有深刻的認識,木工間的落手下清工作必須做好,下班前要隨手下把鋸末、刨花、木頭片等清理出去,保持木工間整潔。

(3)木工間應盡量不堆或少堆木頭,放在露天的木頭應遮蓋,四周清理干凈,堆放木制品的房間要打掃干凈。

(4)木工場地,嚴禁吸煙,冬季嚴禁用電爐,火爐取暖。

(5)刨花、木屑要隨時清理,并做到料完場清。

(6)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靠牌,做好記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7)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4、油漆間

(1)工地油漆間設專職的倉庫保管員。

(2)倉庫保管員應懂得化學危險品的基本性質,工作認真。

(3)嚴禁庫內吸煙,對違者進行嚴格處罰。

(4)建立禁火區動力審批制度。室內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正確配置滅火器材,做好定期檢查。

(6)嚴禁閑人入內。

5、材料倉庫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然起火。

(4)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大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6、機修間

(1)機修間的安全訑火工作由機管員全面負責。

(2)機修間各種防火警告牌必須齊全,各種制度上墻。

(3)機械設備安全放位置選擇合理,電線及配電箱設置規范,做好機械的接地或接零。下班時切斷電源。

(4)油類物品要歸類存放,配備一定數量有效的滅火器。

(5)按規定做好每天的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7、職工宿舍

(1)宿舍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

(2)宿舍內電線由電工安裝完畢后,禁止他人亂拉亂接。

(3)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4)職工宿舍每50m平方米設置一只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定期檢查其使用可靠性,近旮補換藥物。

(5)防火工作負責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經常巡祝生活區域及宿舍,發現危險因素,及時消除隱患。

8、食堂

(1)食堂環境,炊事員應負責天天打掃,物品堆放整齊,堆放的柴火不宜于過多,以燒一天的柴火為宜,每餐燒好后,應整理好柴草,

及時熄滅火種,嚴禁火種引出。

(2)食堂除炊事員外任何不得擅自動用灶火。

(3)每餐生活垃圾,必須當時清理掉,用籮筐倒入垃圾箱內。隊部防火領導小組和生活衛生小組每月作一交次防火衛生大檢查。

(4)對食堂炊事員要及時進行防火知識教育,食堂必須按規范配備安全滅火器,并對全體職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識教育。

(七)可燃可爆物資存放與管理制度

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分類、單獨堆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范。

2、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或燃性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存放。

建設工程內部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4、領用方面:倉庫保管員必須進行登記工作,作業完入庫時進行檢查,以確保以次領用時能做到心中有數。

(八)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總則

為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3、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負責《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4、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2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他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5、安全操作規程

(1)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① 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② 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油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他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③ 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地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④ 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在潛在的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油光榮稱號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遇有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⑤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他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勸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支安全地方動粗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水蒸氣、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⑥ 使用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爆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⑦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⑧ 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①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② 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確認,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須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部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③ 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10m嚴禁旋轉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他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他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④ 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主)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室內倉庫的建設、設計、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組 織 領 導

第三條 倉庫的主管部門和倉庫負責人,應加強對倉庫防火安全工作的領導。

各類專業倉庫及中轉倉庫應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他倉庫須確定一名單位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向有關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四條 火災危險性大、儲存物資價值大或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配備消防車輛,其他各類專業倉庫應配備專職消防干部;企業附屬倉庫也應有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隊員人數應不少于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并應輪流參加住庫值班。

第六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防火檔案,制訂滅火作戰預案。

第三章 倉 庫 建 造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在辦理用地選址和建筑工程執照手續時,須將建筑設計圖和有關資料送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其他物資倉庫在辦理建筑工程執照時進行審核。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各類專業倉庫應設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點。其中,危險物品倉庫、易燃物資倉庫不應設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區域內;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倉庫,應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點,庫房的室內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零點三米以上。

第九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應將庫房區、生活區、輔助區分開設置。庫房區與生活區、輔助區之間應用實體圍墻隔開,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四小時、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進行分隔。危險物品倉庫應單獨建造,并不得設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儲存可燃或易燃物資的企業附屬倉庫不應與生活用房和明火作業的生產性建筑組合建造。

第十條 大型專業倉庫不應設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區域內;確須設置的,須與石油化工企業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一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應與明火地點及使用蒸汽機車頭的庫外鐵路中心線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二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

\ 儲存物品類別| 甲 類

\ |----------------------------

防火 \儲量(t)| 3、4項 | 1、2、5、6項

間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稱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發火花的地點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級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級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級|四 級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二噸,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五噸時可減為十二米。

(2)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級 | | |

\間距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m) \ | | |

耐火等級 | | |

------------|-------|------|-----

一、二級 | 10 | 12 | 14

| | |

三 級 | 12 | 14 | 16

四 級 | 14 | 16 | 18

---------------------------------

注:(1)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一座庫房的面積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間距范圍內如設有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4)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二米。

(5)甲類和乙、丙、丁、戊類物品的分類見附錄。

第十四條 庫房與本單位圍墻的距離不宜小于五米,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

第十五條 各類倉庫庫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各類庫房與液體儲罐、氣體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加油站的防火間距

-------------------------------------

\防火 \ | | |

\間距 \ 耐火等級 | | |

\(m) \ | | |

\ 一個 \ |一、二級| 三 級 |四 級

名稱 \罐區的總 \ | | |

\ 儲量 \ | | |

---------------------|----|----|----

甲乙類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體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類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體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氣體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氣體(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氣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變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電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車加油 | | | |

機及地下 | | 10 | 12 | 14

儲 油 罐| | | |

--------------------------------------

第十六條 各類庫房的耐火等級和層數、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類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

| | 最 | 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平方米

儲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單層庫房 | 多層庫房 |高層庫房 |庫房的

| | 許 |------|------|-----|地下室

類 別 | 等 級 | 層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數 |庫房|墻間 |庫房|墻間 |庫房|墻間|室防火

| | | | | | | | |墻間

---------|-----|---|--|---|--|---|--|--|----

|3、4項 | 一級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項 |一、二級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級 | 3 |2000|500 |900 |300 | | |

|1、3、4項|-----|---|--|---|--|---|--|--|----

乙| | 三級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級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項|-----|---|--|---|--|---|--|--|----

| | 三級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級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項 |-----|---|--|---|--|---|--|--|----

| | 三級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級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項 |-----|---|--|---|--|---|--|--|----

| | 三級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級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級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級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級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級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級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

(2)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裝有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條 庫房的防火間距內不準搭建任何建筑物。裝卸作業需要搭建雨棚時,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并在不影響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燒材料搭建。單層庫房搭建的裝卸作業雨棚屋面應高出庫房屋面零點五米以上,多層庫房的裝卸雨棚宜搭建在庫房的連接

體上部。

裝卸作業雨棚不得作為臨時倉庫使用。

第十八條 庫房的防火墻上,除了經過消防監督機構批準開設的甲級防火門外,不得開設其他任何門窗洞口。多層庫房的樓板上不得任意開設吊裝孔或安裝垂直運輸帶等設施。必須設置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

第十九條 庫房倉間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辦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隔小間。

第二十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

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扇門,庫房的門應向外開啟或靠墻的外側推拉,但甲類危險物品庫房不應采取側拉門。

占地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的多層庫房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其中可燃物資庫房和高層庫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高度超過三十二米的庫房應設置消防電梯。

第二十一條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的地面,應采用不發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產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條 儲存自燃物資和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有隔熱降溫設施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多層或高層倉庫應在樓地面或外墻上開設排水洞口,兩個洞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樓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徑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滿足滅火時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儲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儲存物資應嚴格按照設計單位劃定的堆裝區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

第二十五條 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庫房內應留出二米寬的主通道。倉庫內堆放物品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三米的頂距(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二)物品與照明燈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五米的燈距;

(三)物品與內、外墻之間應分別留出不少于零點三米和零點五米的墻距;

(四)物品堆垛與柱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零點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條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寬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條 自燃物品和危險物品不得與一般物資以及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須分房分間儲存,并設置表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的標志。

儲存自燃物資和危險物品的庫房其內部溫度不得高于30°C,并應指定專人定時測溫,對超過規定儲存溫度的,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第二十八條 儲存危險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裝是可燃材料的)的庫房內不得進行物品試驗、封焊、設備維修、焊割等作業。分裝物品,應在單獨的隔間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入庫的物品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發現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時,須采取排除措施,對排除后尚可能發生隱燃的物品應存放到安全地點觀察三十六小時,方可入庫存放,入庫后應標上標記,二十四小時內應繼續派人負責監護。

第三十條 倉庫工作人員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應存放在專門房間內,不準放在庫房內。

第三十一條 庫房的雜物應及時清除,拆箱、拆包下來的易燃、可燃的包裝、墊襯等材料應存放在庫外安全地點。不準堆放在庫房區內。

第三十二條 進入倉庫的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領發料不得在倉間內進行。

第五章 裝 運 管 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危險物品、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拖拉機必須裝置防火罩,并應減速行駛。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內清爐。

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

第三十五條 裝過危險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車、船未經清洗干凈,不準進入庫區裝運其他貨物。

第三十六條 裝運易燃物資的船舶上不準生火做飯,不準用煤油燈照明,不準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

裝運易燃物資的車輛,應將物品用苫布覆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第三十七條 儲存危險物品和易燃物資的倉庫內,設有吊裝機械設備的金屬鉤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火災。

第三十八條 汽車、拖拉機在裝卸易燃物資時,排氣管一側不準靠近易燃物資。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內修理,不準在庫房內、庫房的防火間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庫區內的電氣設備,應由持有合格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維修。

第四十條 儲存甲、乙類危險物品和可燃粉塵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危險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封閉式的電氣設備。

第四十一條 各類庫房的電氣線路的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宜采用銅芯橡皮線,并加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保護,不應使用塑料線和再生橡膠軟線,不宜在庫房的悶頂內架設電線。

第四十二條 庫區的電線一般應采用地下電纜線。采用架空線的,架空線不得在倉庫屋頂上方通過。高壓架空線與危險物品倉庫的間距不得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點五倍。道路上的線路與庫房內的

照明線路應分開獨立設置。

第四十三條 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內需架設臨時電線的,必須經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時間不應超過半個月,到時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四條 庫房內應采用白熾燈照明,不應使用普通行燈、日光燈照明,嚴禁使用碘鎢燈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應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須事先經消防監督機關認可。電燈應固定安裝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屬網罩保護。儲存易燃物資的庫房內,白熾燈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儲存可燃物資的庫房內,白熾燈泡的功率不應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等電氣設備。需采用干燥機、干燥燈、搖窗機等電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庫區的電源應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獨立安裝開關箱;開關箱、電源插座應設在庫房外或樓梯間內;開關箱上應安裝電源開關的指示燈,并安裝防雨、防潮等防護設施。

第四十七條 庫區及庫房內使用行車等吊裝機具時,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根據儲存物資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庫房內的行車等吊裝機具,每年應進行絕緣檢查搖測,發現可能引起短路、發熱或絕緣不良現象時,須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規格的電氣保險裝置。不準超過安全負荷運行。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應切斷電源。

第四十九條 庫房內調換新的電氣線路時,應將原有陳舊電氣線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庫房內長期不用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時,應經電工全面測試檢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條 庫區內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電梯等設備應有安全備用電源。無安全備用電源的,可在電業引進線總開關的上樁頭單獨引出。

第五十一條 變壓器室應達到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單臺容量超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必須獨立建造。單臺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除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外,可附設在單層庫房旁或附設在多層庫房的底層,附設在單層庫房旁的,須用防

火墻分隔。

第五十二條 庫房應根據當地的地形條件和周圍環境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對防雷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測試檢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條 庫區內嚴禁吸煙和帶進火柴、打火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庫區及周圍五十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四條 在庫區內焊割、使用噴燈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業,須按三級動火制度審批后方能進行。除儲存非燃燒性貨物的倉庫外,嚴禁在儲有貨物的庫房內進行明火作業。

第五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用明火、電爐或紅外線爐等設備取暖。使用熱水取暖不應超過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應超過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氣片與可燃物的間距應不小于零點一米。取暖設備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條 庫區內的枯葉、雜草和倉庫清出的廢舊可燃物應及時清除,嚴禁在庫區用焚燒方法處理。

第八章 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各類物資倉庫應按照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設置、安裝室內外消防給水設備。無市政供水的地區,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設置消防蓄水池,保證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條 各類倉庫的庫區和庫房,應根據儲存物資的性質,成組配備相應滅火器,一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只。一般物資倉庫可按倉間面積每一百平方米配備一只滅火器的標準設置。單層庫房的滅火器宜布置在庫房出入口的外墻上,多層庫房的滅火器宜布置在每層樓梯的平臺處。

第五十九條 大型易燃物資倉庫應設置煙霧、感溫等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儲存貴重物品、易燃物資的倉庫和高層可燃物品倉庫及高架倉庫,除應設置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外,還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第六十條 各類大型專業倉庫,應與就近轄區公安消防隊設置直線電話。

第六十一條 倉庫的各類消防器材設備和防火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任何人不準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車輛報廢,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消防監督機關同意。

第六十二條 庫區內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安全疏散樓梯、通道等應保持暢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對已經建成使用的倉庫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以整改。對有條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災危險性大而無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高層倉庫: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庫房。

(二)高架倉庫:貨架超過七米的機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貨架庫房。

(三)大型倉庫:一般指室內外堆貨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危險物品倉庫,或堆貨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貨物倉庫。

(四)企業附屬倉庫:企業內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儲存倉庫。

(五)易燃物資倉庫:系指儲存化纖、紙張、棉、毛、絲、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倉庫。

(六)非燃燒材料:非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燃燒、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屬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無機礦物材料。

(七)明火地點: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八)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割)及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九)封閉樓梯:設有阻擋煙氣的雙向彈簧門的樓梯間,高層庫房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零點九小時的防火門)。

篇(7)

一、東莞麻涌港區的概況:

麻涌鎮位于珠江三角洲黃金腹地,擁有獅子洋深水岸線7.4公里和可建1000噸以上泊位的內河岸線10.56公里。鎮域西南部的新沙港,是華南最大的內陸港口,碼頭水深可至12.5米,最大可停泊11萬噸級船舶,已建成10個泊位,包括3個集裝箱碼頭和7個散貨碼頭,年吞吐量已超過4000萬噸。港口配套有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部門,并擁有9萬平方米的保稅倉。港內的廣州港集團新沙汽車滾裝碼頭是華南第一座、全國第二座汽車專業碼頭,可靠泊6000車位的汽車滾裝船,15萬平方米的汽車堆場一次性可停放車輛1萬臺。

二、麻涌港區火災隱患、預防措施:

由于東莞港口主要發展經營集裝箱碼頭、散貨碼頭、汽車滾裝碼頭,結合麻涌港區內碼頭的具體分布,所以大致可以把麻涌港區劃分為二個區域:火災隱患高級重點區域、火災隱患一般重點區域。把運載其他危險品的集裝箱碼頭、散貨碼頭納入為火災隱患中級重點區域;把普通集裝箱碼頭、散貨碼頭、汽車滾裝碼頭等納入為火災隱患一般重點區域。

(一)火災隱患高級重點隱患:

據國際海事組織統計,危險貨物占海運貨物總量約為5%,各類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反應和泄漏并不鮮見,危險品碼頭存在很大火災隱患。

1、火災隱患:

(1)違章操作?;どa和儲運有著嚴格的操作程序,一旦違章,就有可能發生事故,由于操作人員違章作業而引起化學事故的約占整個化學事故的27.8%。

(2)設備故障。許多化工原料和產品具有很強的腐蝕性,在儲存、裝卸、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各種管、閥、塔、缸等的腐損而產生有毒物質跑、冒、滴、漏,這類事故約占整個化學事故的50%。如2012年8月鹽田港發生兩次毒氣泄漏,一次是裝載化學品的貨輪泄漏,另一次是裝載化學品的集裝箱泄漏,冒出濃煙和刺激性氣體,幸好消防官兵及時趕至現場處置,投下大量公斤干冰,使泄漏部位溫度下降至較穩定的低溫,有效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3)意外因素。這類事故是化工生產過程中因突然斷電、停水而使化學反應失去控制造成事放,以及危險品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撞翻、爆炸而發生泄漏事故。意外因素引起的化學事故時有發生,危害往往比較嚴重,不容忽視。

2、化學危險品泄漏處理措施:

(1)合理調集部署救援力量。根據泄漏物質性質、泄漏量大小、泄漏現場的周圍環境等情況,合理調集救援的人員、車輛和必要的器材裝備?;瘜W危險品災害事故搶險救援一般應派出搶險救援車、重型防化車車、防化洗消車、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照明消防車和堵漏、破拆、偵檢、洗消、警戒、照明、通信等器材,以及充足的個人防護裝備。進入一線危險區內作業的人員要少而精,以防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2)選用正確的搶險器材。利用偵檢儀器可以幫助確定災害現場的毒氣濃度和可燃氣體濃度,以便指揮員作出正確的判斷和科學合理的處置措施。應根據泄漏物質性質不同而選用不同的偵檢儀器,目前,配備特勤偵檢儀器主要有:可燃氣體探測儀、有毒氣體探測儀、軍事毒劑偵檢儀、核放射性偵檢儀等?;瘜W危險品災害事故現場救援器材的選用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選用不正確,不僅不能有效及時地處置,還會造成爆炸,擴大災害,因此,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選用正確的器材。如在易燃易爆物質泄漏的堵漏等操作中,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破拆、堵漏工具,應使用無火花工具。在使用切割、鉆孔等器具時,要有安全保護措施。在處理苯類有機溶劑的泄漏時,不得使用易溶于甲苯的高分子類介質或器具。

3、火災救援措施:

(1)調足力量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化工火災火勢發展快,火場火情易變,且時有突發險情,后果難以預料,能否在火災發生初期和發展階段控制局面是撲救這類火災成功的關鍵。考慮到長時間作戰、組織人員替換和滅火總攻的需要,必須調集足夠的力量。同時,要求及時和集中調集增援力量,防止“零打碎敲”式的分散調派,以免貽誤戰機,導致火勢發展擴大。

(2)搞好火情偵察。接警時,要向報警人詢問清楚火場的主要情況,如燃燒的物料、起火的部位、燃燒的面積等。在出動途中可通過觀察火場上空的情況,分析判斷燃燒物質及火場規模。例如黑色的濃煙往往是碳氫化合物類物質燃燒;煙霧升起的面積越大,火區面積也越大;火柱高、火光亮,火勢可能進入猛烈燃燒階段或呈立體式燃燒等。根據途中觀察的風向,對照滅火作戰預案,分析判斷在火場可能的火勢蔓延方向上有無危險物質及其裝置。到達火場后,必須立即查明有無被火勢圍困的人員,裝置有無爆炸或倒塌危險,有無有毒氣體或腐蝕性物質,燃燒物種類、性質和數量,燃燒面積和火勢主要蔓延方向,著火處毗鄰的裝置設備情況及其受到火勢威脅的程度,火場水源情況及消防車停靠場地,現場可利用的工藝滅火手段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等。

(3)加強冷卻防止爆炸。多數設備本身在高溫、高壓狀態下運行,著火時,會進一步使溫度、壓力升高,一旦控制不及時,就會引起連鎖爆炸,擴大火災范圍,使火災撲救工作難度增大。在廣州石化火災的撲救中,現場指揮員及時采取冷卻臨近罐的戰術措施,成功保護火場東面聚丙烯裝置,避免了儲罐區周邊劇毒危險化學物質的擴散以及環境污染次生災害。因此在火災撲救中,一定要布置足夠的力量對易燃、易爆設備進行冷卻,使溫度下降,防止爆炸。

(4)各個擊破適時合圍。對于較大面積的設備火災,一般已經形成多點燃燒的局面,且互相影響,對于這種類型的火災應采取分割阻斷、中間堵截、各個突破、多點進攻、適時合圍的滅火方法,合理分配組合滅火力量,先外后內、上下結合,左右呼應,協同作戰,逐點、逐片消滅。

(二)火災隱患一般重點區域

1、火災隱患:

(1)公共消防設施基礎不完善。港區內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未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雖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但未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不適應實際需要。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建筑結構與生產工藝或者物品的火災危險性質不相適應,建筑物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或安全疏散及通風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規范要求,在防火間距內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證暢通,或未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3)火源管理不嚴,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的,或雖因特殊情況需使用明火作業但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而作業的,或者雖經批準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的;在應當嚴禁煙火的區域無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有亂動火的跡象或抽煙現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熱源靠近可燃結構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災危險的。

(4)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不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場所、設備、裝置應當安設避雷和防靜電裝置但未安設,或保護范圍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開關和電器不防爆或達不到防爆等級要求的。

(5)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薄弱。許多從業人員上崗前沒有經過消防教育和培訓,沒有掌握基本的防火及滅火常識以及自救逃生知識,不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不能正確組織引導顧客疏散。許多企業單位不重視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學習,對火災處置預案不熟悉,不組織消防演練,從業人員心理素質差,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手忙腳亂,不會報警,極易引起重大人員傷亡。

2、預防措施:

為了加強港口中轉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與《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對麻涌港區火災隱患一般重點區域進行管理。

(1)推動公共消防基礎建設。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防災抗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緊跟麻涌鎮建設現代化港口新城快速發展步伐,把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站和裝備納入到整體建設布局中,通過責任督導、考核獎懲等方式,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同步發展。

(2)加強消防監督管理。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篇(8)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計30分)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物體燃燒產生煙氣的主要成分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氰化氫、二氧化氮、醛以及大量固體顆粒物。

    3、火災從燃燒強度可分為初起階段、發展階段、猛烈階段。

    4、常見的火災類型有:可燃固體發生的火災、可燃、易燃液體燃燒發生的火災、可燃氣體發生的火災、金屬火災。

    5、滅火器由壓力表、筒身、保險栓、壓把、軟管、噴嘴等部分組成。

    6、辦公室職工下班走出辦公室前要做到“三斷”斷水、斷氣、斷電。

7、物品的疏散原則是先易燃易爆物品,后其它物品。

8、常用的消防器材有:干粉滅火器、1211滅火器、CO2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消火栓、滅火器箱。

二、選擇題(每題2分,共計30分)

    1、高層建筑、公共娛樂場所、百貨商場等在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采用的裝修材料是:( B )

    A.可燃材料          B.難燃材料和不燃材料

    C.易燃材料          D.鋼筋混凝土

    2、下列( A )物質是點火源?  

    A.電火花            B.紙          C.空氣

    3、大型油罐應設置( A )自動滅火系統。    

    A.泡沫滅火系統      B.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C.囪代烷滅火系統    D.噴淋滅火系統

    4、以下對報警電話描述不正確的是( C )。  

    A.119報警電話是免費的  B.發生火災時任何人都可以無償撥打119

    C.為了演練,平時可以撥打119

    5、下列( A )滅火劑是撲救精密儀器火災的最佳選擇。   

    A.二氧化碳滅火劑    B.干粉滅火劑    C.泡沫滅火劑

    6、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 ( A )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費用。

    A.不得        B.可以         C.按照一定標準

    7 、在公共娛樂場所,手提式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是( A )。  

    A.20米         B.25米       C.30米       D.35米

    8、用滅火器滅火時,滅火器的噴射口應該對準火焰的( C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解決火險隱患要堅持"三定",請問"三定"是指( A )。    

    A.定專人、定時間、定整改措施  B.定時間、定地點、定專人

    C.定人、定崗、定編制

    10、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 A )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A.每月    B.每星期    C.每季度

    11、身上著火后,下列哪種滅火方法是錯誤的( C )。  

    A.就地打滾   B.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C.迎風快跑

    12、發現燃氣泄漏,要速關閥門,打開門窗,不能( C )。   

    A.觸動電器開關或撥打電話  B.使用明火  C.A和B都正確

    13、依據《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下列( A )單位負責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日常防火工作。     

    A.居民委員會      B.派出所.    C.街道辦事處

    14、單位在營業期間,下列( A )做法是錯誤的。  

    A.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B.在安全出口處設置疏散標志

    C.當營業場所人數過多時,限制進入人數

15、依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區以及周圍( B )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A.25              B.50              C.75

    二、簡答題(40分)

    1、消防安全的意義?(5分)

    答:關系到社會穩定、企業興衰、文物安全、生命財產、經濟建設。

    

    2、發生火災逃生心里誤區有哪幾方面?(5分)

    答:從眾心理、向光心理、模仿心理、習慣心理、趨利避害心理。

3、火災逃生的基本方法有哪些?(15分)

答:繩索自救法、匍匐前進法、毛巾捂鼻法、棉被護身法、毛毯隔火法、被單擰結法、跳樓求生法、管線下滑法、竹竿插地法、攀爬避火法、樓梯轉移法、衛生間避難法、火場求救法、逆風疏散法、搭“橋”渡火法、

 

    4、簡述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操作程序及滅火技能(15分)

    答:1、占領上(側上)

        2、保持適當距離(2~3米)

        3、拔掉保險銷、壓下壓把

        4、忌顛倒使用

        5、對準火焰根部(泡沫除外)

篇(9)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緊緊抓住影響本地消防安全的突出問題,積極創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夯實消防工作基礎,改善社會防火安全條件,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我鎮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消防安全重點領域專項整治,督促指導全鎮各村及相關企事業落實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措施,加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有效消除火災隱患,堅決遏制亡人火災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實現火災三項指標“零增長”。

三、組織領導

鎮政府成立全鎮消防安全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鎮黨委(政法)副書記任副組長,鎮派出所、安監所、工貿辦、集仕港工商分局、鎮村建設辦和各村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安監所,安監所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四、整治對象和范圍

(一)合用場所。整治的對象是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俗稱“三合一”場所,住宿3人以上)。整治的重點范圍是服裝、制鞋、襪業、箱包、眼鏡、化纖、印刷、打火機、電珠泡、小化工、工藝品、竹木加工業、零售服務業及火災隱患突出的其他行業的合用場所。

(二)居住出租房屋。整治的對象是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民用居住建筑(承租戶10戶以上或者居住50人以上的單體建筑或連片建筑)。整治的重點范圍是外來務工人員聚居的場所、簡易棚屋連片區域的出租民用居住建筑。

(三)商場市場(超市)。整治的對象是經營多種商品、具有較大規模的商店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各類市場(500平方米以上)。整治的重點范圍是各類商場、超市、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等人流物流集中的場所。

(四)建筑消防設施。整治的對象是設有消防設施的建筑。整治的重點范圍是高層、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

(五)倉庫。整治的對象是全鎮500平方米以上且儲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倉儲場所。整治的重點是工業、商業、物流企業倉庫。

五、工作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1.鎮各村負責合用場所、居住出租房屋和倉庫的專項整治。

2.鎮工貿辦牽頭,會同集仕港工商分局、鎮派出所負責商場市場(超市)的專項整治。

3.鎮村建設辦牽頭,會同鎮派出所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專項整治。

鎮其他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也要繼續鞏固“清剿火患”戰役成果,加大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驟和措施

整治工作從年4月開始,到年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0日前)。各行政村、居委會、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方案,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統一認識,周密部署,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人員任務。要將整治工作時間、范圍、標準和要求等情況向社會,發動群眾進行監督和舉報,提高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圍。

(二)全面排查階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行政村、居委會、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對象,在發動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合用場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場市場(超市)、設有消防設施的建筑、倉庫進行網格式排查,確保排查覆蓋面達到100%。要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排查,鼓勵群眾積極舉報身邊的火災隱患,增強排查的廣泛性和針對性。針對合用場所,要重點檢查三項內容:一是場所是否設置在不安全的建筑內;二是內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內部疏散、滅火等器材設施是否符合要求。針對居住出租房屋,要重點檢查三項內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級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二是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三是內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是否符合要求。針對商場市場(超市),要重點檢查五項內容:一是單位是否經過消防許可或備案;二是單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預案;三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四是防火分區是否改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五是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針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建筑,要重點檢查三項內容:一是建筑是否經過消防許可或備案;二是消防設施、器材、標志是否定期檢驗維修并完好有效;三是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熟悉業務。針對倉庫,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要重點檢查四項內容:一是是否按照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是貨物的儲存、堆放是否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三是倉庫內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四是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明火、吸煙等現象。各行政村(社區)、各部門在排查時要填寫檢查記錄(附件1),并登記造冊(附件2,合用場所、居住出租房屋和倉庫的花名冊由各地統計造冊),相關花名冊以電子版形式報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集中整治階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行政村(社區)要在摸清底數、建立臺帳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見附件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對合用場所、居住出租房屋、倉庫的現實狀況和突出問題,針對性地制定整治計劃。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單位及時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明確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關、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應將隱患情況及時抄送安監、消防等職能部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聯合執法,該關停的關停,該查封的查封,嚴厲打擊各類消防違法行為。對消防安全隱患嚴重的重點區域,要提請鎮政府組成專門工作組,蹲點幫扶整治。鎮派出所要加強督促檢查,積極幫助指導,確保整改措施落實。要充分運用火災技防物防措施,強化整治效果,在居住出租房屋科學合理配置“疏散逃生四要件”。在商場市場(超市)、倉庫等場所繼續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推動落實主體責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總結驗收階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整改結束后,各行政村、各有關部門要組織自查驗收,鎮政府將組織對整治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各行政村、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整治工作情況,研究制定長效管理措施,鞏固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篇(10)

Abstract: This paper for China's ancient architecture unique historical, cultural, scientific value and fire safety features, combined with the fi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analyzes the fire risk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Key words: ancient buildings; fire safety; fire risk; fire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K928.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古建筑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它不僅留下了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痕跡,同時也預示著人類未來發展進步的方向。古建筑是罕見的無法替代的財產,發生火災后,具有不可再生性,對研究我國歷史,對廣大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民族自尊心,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和發展旅游事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受歷史條件的限制,古建筑多為三、四級建筑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較大,如果發生火災,火勢較難控制,極易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和影響。因此,加強對古建筑的消防管理,保護好古建筑不受火災的侵害,是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下面就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對策和大家做以探討:

一、我國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

(一)古建筑的耐火等級低,建筑毗連,組群布局,無防火分區

我國的古建筑文化歷史悠久,寺、廟、殿、塔等具有獨特的構造,大多以木材為主要材料,采用土木結構或磚木結構,這種以木構架為主的建筑形式多樣,正是這種結構形式,奠定了古建筑容易發生火災的物質基礎,使其耐火等級為三、四級。同時,古建筑內懸掛的綢緞、纖維織布,大量的彩繪、錦繡等物,香客送來供奉的香燭、紙張都是可燃、易燃物,大大增加了古建筑的火災荷載。由于大多數古建筑建造時間久遠,火災荷載大,無防火分區,失火后蔓延迅速,如杭州的靈隱寺、舟山的普陀寺在整體布局上都以庭院為單元組成形式多樣的組群。一些大型的古建筑群,殿宇林立,樓閣相望,沒有防火分隔和防火間距,若其中一處起火,必將株連成片,火燒連營。古建筑的通風條件一般都比較好,殿堂高大寬闊,發生火災時,氧氣供應充足,燃燒速度相當驚人。許多古建筑都建筑在高高的臺基之上,特別是鐘樓、鼓樓、門樓等建筑,更是四面迎風。還有一些古建筑坐落在高山之巔,情況更加突出,起火后,風助火勢,很快就付之一炬。

(二)古建筑遠離城鎮,水源缺乏,道路不暢,消防設施器材短缺

大多數古建筑遠離城鎮,通訊不暢,水源缺乏,不利撲救。一是距離消防隊較遠,許多古建筑建于環境幽靜的高山深谷之中,一旦發生火災,設在城鎮的消防隊鞭長莫及;二是水源缺乏。一些缺水地區和高山上的古建筑,連生活用水都比較困難,消防用水就更成問題;三是消防通道不暢。古建筑因為古老,在設計施工時,根本就考慮不到消防車輛等現代化裝備的應用,缺乏現代消防通道是普遍存在的。一些高山的古剎道觀,根本就無車可通,一些古建筑,坐落在老街深巷,道路狹窄、距離較遠,消防車輛根本無法接近;四是消防設施和器材短缺,自救能力差。重要建筑沒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設置自動消防設施,沒有按照要求配置滅火器材。從目前的情況看,古建筑普遍存在自救能力欠缺的問題,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人員,也沒有具有一定威力的滅火設備,有些寺廟連滅火器都沒有。不少火災發生后,因不能及時取用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使小火釀成大火,最終是望火興嘆。

(三)古建筑功能復雜,防雷設施差,用火用電多,火源電源管理難度大

目前,我國的古建筑功能復雜。一是當作旅館、飯店、食堂、招待所、學校、宿舍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出租用作生產車間、物資倉庫、辦公場所,有的使用液化石油氣,嚴重違反《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使用功能復雜,火災隱患重重;二是有的寺觀教堂沒有安裝避雷設施,或雖有但不起作用,容易引起雷擊火災;三是有的寺廟、道觀香火旺盛,宗教及迷信活動頻繁,如燒香、焚紙、點蠟等,寺廟內做飯、取暖、電氣線路老化,電器設備陳舊,電線沒有穿管且直接敷設在柱、梁、檀、椽上,臨時亂拉亂接,不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要求,游客亂扔煙頭、火柴、打火機等。如1987年8月24日,北京故宮景陽宮因未安裝避雷針受雷擊發生火災,雖盡力撲救,但建筑結構受到嚴重損壞。

(四)古建筑單位對消防工作不重視,組織制度不健全,責任制不落實

具體表現在:一是古建筑單位領導僅重視宣教接待、陳列維修、資料征集研究保管工作,沒有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客觀上輕視消防工作;二是沒有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和做具體消防工作的人員,把消防工作看成可有可無,無關緊要;三是消防安全組織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有的單位組織制度掛在墻上,沒有落實到具體崗位責任人;四是缺乏消防設施,對已有的消防設施也不作定期檢測;五是沒有義務消防組織、消防預案,已有的也沒有組織進行演練,職工不懂得使用、維護、保養消防器材,不懂得疏散逃生知識。

二、我國古建筑的防火安全對策

(一)加強對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一是要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進一步明確文物部門為古建筑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切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二是要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和規章制度,明確并落實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明示報警電話及火情報告制度、交接班制度和獎懲制度,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夜間值班巡查工作,切實做到對初起火災早發現、早報警、早撲救;要定期進行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是建立防火檔案,將古建筑和管理使用的基本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火災事故的原因、損失、處理情況等等一一詳細記錄在案;五是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訓練,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二)綜合規劃,合理利用,改善防火條件,創造安全環境

一是凡是列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館或參觀游覽的場所外,不得用來開設飯店、茶館、旅館、招待所和生產車間、物資倉庫以及職工宿舍、居民住宅等;二是禁止搭建臨時易燃建筑,以避免破壞原有的防火間距和分隔,凡與古建筑毗連的易燃棚屋必須拆除;三是對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構件部分,應噴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古建筑內的棉、麻、絲、毛紡織制作的飾物,應做阻燃處理;四是一些規模較大的古建筑群,應考慮在不破壞原有格局情況下,設置防火墻、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消防車無法到達的重要古建筑,除在山頂以外,都應開辟消防通道;五是在城市間的古建筑,應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安裝室外消火栓,在郊野、山區的古建筑,以及消防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古建筑,應修建消防水池,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三)加強古建筑的用火、用電、雷擊和香火的管理工作

一是古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煤氣管道,炊煮用火的爐灶、煙囪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供游人參觀和舉行宗教活動的地方,嚴禁吸煙,并應當設有明顯的標志,因維修需要,臨時使用焊接、切割設備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二是凡列為重點保護的古建筑,除磚、石結構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一般不準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古建筑的電器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用金屬穿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梁、柱等可燃構件上,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在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燈泡,禁止使用表面溫度很高的碘鎢之類的電光電源和電爐等加熱器,燈具和燈泡不得靠近可燃物;三是高大的文物古建筑,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不同的避雷設施,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必須對所有古建筑的避雷裝置進行檢查和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避雷設施,必須立即修復,不能存在僥幸和麻痹心理;四是燃燈、點燭、燒香、焚紙應規定地點和位置,并指定專人負責看管,最好以殿堂為單位,集中一處,便于管理。點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以防傾倒,發生意外。香爐應用非燃材料制作,嚴禁用木板制作,放置香、燭、燈的木制供桌上,應鋪蓋金屬薄板,或涂防火涂料,以防香、燭、燈火跌落在上面引起火災。焚燒紙錢、錫箔“化錢爐”,必須設在殿堂外,選擇靠墻角避風處,用非燃材料制作。

(四)拓寬經費渠道,增加消防投入,不斷完善消防設施,增添消防器材

一是將古建筑單位消防經費列入地方財政計劃,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采用先進的消防科技,對重要場所、重點部位設置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系統,安裝電視監控及消防廣播系統,并實行集中控制和管理;二是各級政府、財政和文物、旅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有關部門要將古建筑單位的消防規劃納入政府整體規劃同步實施,對已設有市政消防水源的古建筑應當對現有的消防給水系統進行改造,以滿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壓要求;三是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在場所明顯位置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并加強對其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是各級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和各新聞單位要大力開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識;二是聘請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監督人員擔任老師,定期給員工上消防課,學習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以及古建筑保護的法律法規,提高員工的整體消防安全素質和群眾保護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自覺性;三是要定期對古建筑管理人員、僧侶及信教群眾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努力提高僧侶及信教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進行演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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