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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一“價值”的闡述
“價值”一詞被廣泛應用于哲學、經濟學等各個學術領域,對價值的概念,有多種認識,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如下兩層涵義: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2、是指客觀事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在這里,筆者認為作第二種解釋較好。
“價值”作為客觀事物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產生,包括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外在的表現為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即對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東西。這里的物應作哲學范疇理解,即其不僅指物理意義上的物,還包括一切社會觀念性的東西,如:正義、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學者認為:“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它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物的價值是基于其根本屬性產生的,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屬性多種多樣,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滿足人的需要,每個人可能只會同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建立起價值關系,而且,這些有用的屬性,有的會自動暴露于人們面前,為人們感知而滿足人們,而有些則不會自動的暴露出來直接展現于人們面前,不能為人們意識到,或即使意識到它們有用,但未能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人們不能主動的和客觀物建立起一種價值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是否就失去了其價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價值,是否就意味著該物所具有的客觀屬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更進一步意味著該物的滅失呢?很顯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它離開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和源泉。所以,筆者認為:價值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而產生,它外在的表現未一種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
此外,價值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它又與人們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利益、興趣、愿望密切相關,受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了、發展了,人們的價值標準或所追求的價值及其構成遲早也要發生變化,而且,作為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社會屬性也會隨之變化,同樣也造成價值的歷史變化。所以,價值還是一個歷史范疇,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價值規范和價值標準。
二“利益”的闡述
利益是和價值相近的一個概念,有些人則完全把利益等同于價值,忽略了二者的區別,在筆者看來,二者雖意義相近,但與價值相比,利益還是具有自己顯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區別開來。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種關系,建立在人與客觀事物之間,這里的客觀事物也包括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利益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價值,所以,筆者認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價值的實現。其次:利益具有實踐性,利益作為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是通過人的實踐建立起來的,即人在某種需要的驅使下,作用于客體,同客體建立起價值關系,這時才產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觀性,客觀事物對主體有無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則取決于人的主觀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會脫離于客觀物存在,更不會脫離于主體存在,而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對性,利益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其外在的表現為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但這種有用性只對有需要的、并通過實踐與之建立起價值關系的主體發生作用,并非對所有社會主體都發生作用,只相對于特定主體而言。所以,筆者認為,利益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實現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基于自身某種需要通過社會實踐與客觀事物主動的建立起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方式是社會實踐。
利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
三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對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所要實現的價值,也有學者將其表述為法所中介的價值,即法的目的價值,包括公平、正義、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法作為一種工具,在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它所發揮的一種評價性作用。對法的價值的認識,學術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法的價值的本質,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就法的產生來看,法是階級利益分化的產物,從這一視角分析的話,可以說利益是法產生的基礎,利益的分化是法產生的前提。而法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它所體現的首先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它的意志必然要體現和反映該階級的利益。“法的功能則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質上也即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統治階級將法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工具,在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做出一種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時,在統治階級內部,協調各方的利益,維護一定的利益秩序,通過法這一制度來降低執政成本,鞏固其統治地位,其最終目的也是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實現的同時,法的價值也得以實現。法的諸多目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筆者看來,都無一例外的可以視為一種利益,而且它們也正是一種以社會觀念形態存在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相應的劃入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疇。而正義、公平、秩序、效益等不過是披著“美麗外衣”的各種利益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即是一種利益,但具體是何種利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根據利益沖突的雙方、沖突發生的社會背景、沖突利益的類型等具體情況考慮。
社會的發展,社會主體的多樣性、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多樣性等這些都決定了利益的多樣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體間的劇烈沖突,同時也決定了各種利益的必然沖突,而且,這些沖突是在所難免的,在沖突發生的情況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在制定、適用、解釋法律時,必然會產生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對這些利益如何評價?用什么原則來決定它們相互之間的分量?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那些利益應該讓位?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利益本位問題,或者說法律在調整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方面發揮作用時,調節的前提是什么的問題。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相互關系的不同認識之上的。因此,對于法的各目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做出一定的價值梯度的劃分,而且,法的各目的價值是應該具有價值梯度的。如果從法的整體性或抽象性來看,正義、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價值應是平等的,都作為法共同的價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為利益調整的工具,其作用體現在“社會失靈”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來發揮其作用的,而且,作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具體發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實現則要靠具體的各部門法來實現,而各部門法,都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每一部門法如果都將這些目的價值作為其平等的價值目標而存在的話,則會陷入一種自我糾纏、難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筆者建議在各部門法中,根據其調整對象等具體情況對法的目的價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劃分,這樣有利于目的價值的系統化,有利于各部門法的立法和實施。有學者認為由于不能對法的目的價值足夠精確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劃分價值梯度。但筆者認為:該論斷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絕對化了。誠然,作為社會觀念形態的正義、秩序、安全等法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但是,無法量化并不意味無法進行比較。在利益沖突沒有發生時,沖突雙方和利益類型是不確定的,但在具體利益沖突發生時,沖突利益的類型及沖突雙方就確定了,這時,作為法的價值本質的利益就可以相對量化進行比較,“兩利相較取其大,兩害相較取其小”,并不是要將其絕對數量化以后才可比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絕對順序化的書面的1、2、3、4……的東西來展示給大家。所以,價值梯度的確立應作為一種原則性的指導,不能陷入教條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這種劃分,要根據沖突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它的價值如法的價值一樣有如下三層含義:1、經濟法所要表現的價值,即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它要表現和促進哪些價值。2、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即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3、經濟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經濟法在其所調整的領域內發生利益沖突時,它所發揮的評價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對經濟法價值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一是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二是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早期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完全競爭的社會,社會的每個主體在經濟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社會模式的形成與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重農主義思想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亞當·斯密基于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和自由主義提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它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動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這種要求,人類的利己心促成了變換”,他認為,每個人雖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而沒考慮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級的,“每個人改善自身境況的一般的、經常的、不斷的努力是社會財富、國民財富及私人財富所賴以產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來,政府對自由秩序的干預都幾乎是有害的,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他們好像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結果中最好的。產生于18世紀中葉的法國的重農主義,把農業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放任。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每個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利益”。在這幾種思想的影響下,早期的資本主義舉行完全競爭,國家在社會生活中只充當了“守夜人”的角色,對社會經濟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在當時占據了主導地位,政府也就作為一個“夜警政府”,除賦稅外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職能,因為他相信,他所統治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以自動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就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這幾種思想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犯了一個共性的錯誤,他們都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存在,割裂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把人看作是絕對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一張“關系之網”,每個人都處在這張網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個人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但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世紀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話。社會經濟過度集中,各種形式的經濟壟斷大量出現,工人大量失業,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市場秩序遭到“理性經濟人”的嚴重破壞,整個社會處于近乎癱瘓狀態,這時,充當“守夜人”的政府發現,他們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來只是一種理想,放任主義非但沒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反而對其造成了破壞,于是,應運而生的凱恩思主義通過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不僅拯救了資本主義世界,也促成了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誕生。同時資本主義集團為了各自的利益,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經濟法”也應運而生。所以,從這一時期看,經濟法在誕生之初,就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實現社會公平的職能,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它最后所要維護的仍然是一種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次。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兩大部分。
市場管理法究其本質是國家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依法適度干預,而其根源則是市場失靈。它的宗旨在于重現和復制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主要優點和發展動力,要發展市場經濟必須促進和維系市場自由競爭,而要實現這一點,最根本的在于賦予和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權,作為市場管理法核心和基礎的市場競爭法很好的承擔了這一職能,它的建立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通過禁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為社會各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提供給大家公平競爭的機會,在全社會實現競爭民主。
(一)埋藏物發現構成要件
1.存在埋藏物
埋藏物的客觀存在是埋藏物得以發現的前提與條件。對于埋藏物的定義,筆者認為埋藏物應為處于埋藏狀態且權屬不明的動產。埋藏狀態是指埋藏物處于不易被人知曉,由土地或非土地掩藏的隱蔽狀態。對于埋藏物產生的原因和時間在所不問。權屬不明的動產,是指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基于客觀事實無法判明所有權人,而非基于發現人的主觀認知。只有動產才能成為埋藏物,不動產在客觀上無法成為埋藏物,如果動產已成為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不為埋藏物,同時具有考古價值的木乃伊是埋藏物。筆者認為埋藏物不必以價值為標準,即使無價值的物品也可成為埋藏物。埋藏物不同于遺失物,首先,客觀表現上狀態的不同,埋藏物需處于掩藏隱蔽狀態,遺失物無此要求,其次,主觀意愿的不同,遺失物一般為占有人非意愿的喪失,埋藏物一般多為個人意愿所致。
2.存在發現事實
對于埋藏物的發現存在兩種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埋藏物的發現構成須有發現行為并且占有埋藏物如德國;另一種學說認為埋藏物的發現構成只要有發現行為本身即可無需占有埋藏物如法國、日本。埋藏物的發現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核心是發現行為,但是基于客觀現實的考量與實際的操作,筆者比較贊同德國的做法,將發現事實包涵為發現行為與占有行為,從而避免了區分發現人與占有人,在實際操作中免去不必要的糾紛。
3.他人埋藏物
埋藏物應為他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這里不再贅述。
(二)埋藏物發現法律效力
埋藏物發現作為所有權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上當然的產生物權變動。但世界各國對于這一制度所有權取得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
1.發現人有限取得所有權主義
埋藏物發現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權,但如果該埋藏物發現于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中,要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進行平分,同時不得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和國家財產法的特別規定。這一立法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德、日、法和我國臺灣。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二)誠實信用原則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以及禁止濫用訴訟權能就很好地體現出舉證時限的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或者逾期提出了證據,可能出于正當理由,也可能出于惡意,故意拖延訴訟。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無論何種原因,基于保護對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法律設置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能的濫用,推動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近三年來,我院提起公訴的已判決刑事案件1361件,判決罪犯2099人,其中適用罰金刑909件1462人,罰金刑的適用率為66.8%。在適用罰金刑案件中,判處緩刑并處罰金的101件171人,單處罰金的34件72人;侵財型案件為613件985人;判處罰金2000元以下的263件448人、罰金額在2000至4000元之間的151件208人、罰金額在4000元以上的495件806人;被告人中本地人816人,未成年人62人。通過對以上數據統計,以及對相關案件的調查分析,適用罰金刑案件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罰金刑適用以并罰為主,極少單獨適用
我國刑法體系中,涉及罰金刑的法條、罪名眾多,相對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兩章中,且規定罰金刑可以并處也可以單處。但從我院審查判決具體情況看,適用罰金刑基本上為并處,很少單處。2010年以來,法院判決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處了罰金,占案件數的64.3%,單處罰金的34件72人,僅占案件數的2.5%。
(二)從適用罰金刑的案件類型看,涉及侵財型犯罪的占絕大多數
在被判處罰金刑的案件中,有613件985人因侵財型犯罪被判處罰金刑,占67.4%,主要集中在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罪名。從判決情況看,侵財型案件幾乎全部并處罰金,且適用緩刑的較多,在上述判決的1361件2099人中,侵財型犯罪案件共641件,其中被判并處罰金的613件,占全部侵財案件的95.6%,僅有28件未被并處罰金刑;在判處罰金的侵財型案件中,有174件同時判處緩刑,占28.4%。
(三)從罰金刑的適用對象看,更傾向于非外來人口,且適用緩刑的較多
在被判并處罰金刑的1390人中,有816人是本地人口,占58.7%;被判并處罰金且適用緩刑的171人中,有102人是本地人口,占59.6%,有69名外地被告人被判并處罰金且適用了緩刑,且這69名外地人大多在青島本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四)從罰金的數額看,判處4000元以上的居多
主修專業年級
副 修 專 業
學 生 姓 名 學號
指 導 教 師 職稱
日 期
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采用小2號宋體加粗,居中)
一, (宋體小3號加粗)
1, (宋體4號加粗)
2,(宋體4號加粗)
二,(宋體小3號加粗,居中)
擬參考文獻(宋體4號加粗,居中)
1.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后,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于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二)附條件不起訴的實踐基礎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刑事司法監督考察機制之借鑒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參與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一個又一個的考生跟考官揮手告別,這場從早晨8時就開始的自考論文答辯,已經接近尾聲了。可一個特殊男子的到來,讓少數滯留現場的考生開始嗡嗡地交頭接耳。
“孟警官,孟警官!幫我傳個話,告訴朱輝(化名)莫緊張。”首次見到自己的學生,論文指導老師何俊心里卻有些酸楚。畢竟,朱輝是他見過的、第一個從監獄走出的考生。
坐在答辯桌前的這個中年男子,15日上午就從安徽宿州監獄出發了。
當天18時抵肥后,押載他的監獄警察先把他安置在了蜀山監獄,備戰第二天的全省自學論文答辯。用宿州監獄教育科警官孟曉亞的話說,朱輝是他們宿州監獄培養出來的大學生。
服刑第二年他說:我要自學法律
緊張難免總是有一點的。
畢竟,從2004年——服刑的第二年開始,朱輝就開始為這一天做準備。
一連七年,每年兩次的統考,多次的自測模擬考……繁復的考試,讓38歲的他跟同一天走進考場的320多名考生一樣,心里多少還是有點緊張。
朱輝更明白,作為一個在高墻里服刑了七年的重刑犯,他是一個“非典型考生”。
2003年,因年輕氣盛,他在馬鞍山市因故意傷害罪被逮捕,不久就被判了無期,服刑于宿州監獄。
在高墻內服刑的第二年,監獄領導得知他是大專學歷后,主動找他談話,表示只要他繼續學下去,監獄會盡全力幫助他。
領導和教導員的鼓勵讓朱輝看到了新生。已32歲的他頂住了一些獄友的冷眼,決定報考法學自考專本連讀。
“7年啊,等你學出來都四十好幾的人了,有意義嗎?”
“正是因為我不懂法,人生才差點變得沒意義,我要讓后半輩子充實起來!”朱輝用決心堵住了旁人的閑話。
憑著堅持和對法律的敬仰,2006年12月,朱輝順利拿到了專科階段法學證書,他的腳步并未停下,2007年,他又報考了本科階段法學自考課程。
七年彈指一揮間,已減刑三次的朱輝想起苦學的時光,微鎖的眉頭松開了,“跟其他考生一樣,我們都會考好的。”
對他而言七年的等待就為了這一天
朱輝的論文答辯題目是《論偵查詢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何俊介紹,朱輝之所以選擇這個題目,主要是他對這個問題有著更深刻的實踐認識。而他答辯的過程,也的確沒讓何俊失望。
10:40,經過3分鐘的簡要闡述后,三位考官針對論文內容,依次向朱輝提了三個問題,“請你先思考一下,十分鐘后再回答。”
十分鐘里,朱輝有時在本子上記著什么,有時又翻著論文查資料,一行行輕聲默念著。
“在偵查過程中,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第一:旁聽審問權利,第二:……”朱輝有條不紊的回答,讓考官頻頻點頭。
“他的論文有深度,回答也很認真,能結合自己獨特的視角和經歷來答題。”主考官——安大法學院副院長陳潔淼如此評價。
10:50,只用了10分鐘,朱輝準確回答出考官提出的三個問題。
考場外面 教導員比他還緊張
答辯后,朱輝長舒一口氣。他笑瞇了眼。接下來,考官組將在下午集體合議他的答辯成績。
在朱輝的身后,幾名宿州監獄教育科的警察,已經朝他走來:孟曉亞上前給朱輝遞了杯水,另一位輔導員伸手接過朱輝的論文和筆袋,扶他進場的那位監獄警察則微笑著跟他說著什么……
“朱輝是我們宿州監獄培養出來的大學生,我們覺得他就像是自己的孩子。”孟曉亞說,每年這個時候,每個答辯現場,都是這樣的一幅場景——考生心里揣著緊張,導師心里揣著緊張,他們做“家長”的,心里同樣揣著緊張,可給對方的,卻只有笑臉,只有輕松。“在這一點上,朱輝跟今天答辯的300多名考生一樣,經歷了一場典型的答辯。”尤仁祥 蔡麗麗
本報記者 吳洋 文/攝
記者對話朱輝
為背單詞徹夜不睡
記者:自考這么多專業中,為何選擇法學專業?
朱輝:7年前我犯罪就是因為我是個法盲,我想我下半輩子不能再這么糊涂下去了,我選了法學,想知法,懂法。
記者:遇到最難考的一門功課是什么?
朱輝:英語,這門課我考了三次才過。30多歲的人學英語,記憶已經不像往常一樣好使了,為了背高中和大學的單詞,我有時背一個通宵。
記者:條件有限,你如何備考?
經濟發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數活動變化全球發展的必定形勢。鄉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進行務工,一范疇是對鄉村傳統鄉土經濟秩序的改造,促使鄉村產業構造做成積極調動,以此來完成鄉村經濟的可連續發展;另一范疇是對城市經濟發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彌補,促使城市經濟完成產業化、現代化的實踐之路。鄉村人數流向城市,既減免了鄉村的經濟壓力,又增進了城市經濟和全球的不斷繁榮,這是一項雙贏的韜略。同道夸張指出:“鄉村充裕工作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產業化和現代化的必定形勢。”然而,在城市經濟發展進程中,只管農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勞和就義,但其權益的保障不斷存在缺損題目,這是對農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躪,是全球經濟進程中的不和睦之音。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斷僅是對農民工公民權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顯的公平、正義是為全部全球負義務,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務。
一、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鄉二元模式帶來的推拉效應和傳統戶籍政策的客觀原因,成績了農民工這個特別的全球群體,農民工是我國市面經濟發展的必定產物,是國度完成現代化的基本軌道。農民工是介于農民和工人之間的一度全球特別群體,他們既非純粹的農民又非真正意義上的工人,這就建議了這個群體的無奈和難堪事情。“他們這個群體就像是性命在孤島上,闊別家門又徘徊在城市的門外。”一位全球學家如是說。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疇把農民工不斷推向全球的墻角;另一范疇又加劇了全球相對,增多了全球的動蕩定因素。客觀上,農民工權益缺損引起的違法犯法等全球題目,終極還是要法律往解決,權利機關的不作為終極還是要以其作為的行動往結束,這無疑于作繭自縛。
(一)全球保障政策對農民工的輕視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經濟的“鞏固器”、經濟運轉的“減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調節器”。[1]但是本國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嚴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蓋了國度機關、事業機關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而個體管理者、私營企業職工和“三資”企業中的農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廣東、北京等少數省市開端實行最低性命保障,但盡大部分農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當農民工遭遇工資不能和時足額發放、工傷典當、人格輕視等題目時,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和對于有坑農民工權益的部門和匹夫缺乏嚴格的處分機制,往往使農民工連辛苦懇動的“工資”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滯后
本國自1994年樹立憲律支援政策以來,已經樹立政府法律支援機構2892個,共有法律支援專職職員9798名,10多年來共解答法律咨詢600多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支援事例81萬余件,有130余萬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務。法律支援已經變化一項保障農民工正當權益、完成公安公平、保護全球鞏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經費的缺乏,法律支援辯護律師資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機構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機制缺乏有效的監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農民工權益糾紛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時的解決。農民工權益被損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額的訴訟費而喪失了國度法律輔助的權利,這對農民工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權威不是靠金錢堆積興起的,而是靠公溫和正義積攢興起的。農民工權益受損而不訴諸于法律,卻被迫選擇自己不甘心的“私了”,這并不是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而是一種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們和雇主之間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當農民工權益被損害以后,保護全球公平的政府、保護工公民權益的工會、保護婦女權利的婦聯理論上應當是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剛強后盾,但客觀上來自他們的關心卻竟然看不見。廣東商學院教授謝澤憲、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巧燕于2003年7體液過問卷調查后覺察,專人農民工權益的機關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護農民工的親自好處,從某種水平上說,它但是一度情勢罷了。為何廣東省手外科醫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榮,究其原因,是手指工傷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萬只手指手術,每一次手術耗費數萬元,這是一度很大的好處市面。農民工工傷以后的典當、性命、就業、子女文化、父母收養等一連串題目都值得我們認真思考,這不斷僅是一度法律題目,更是一度全球題目。農民工工傷以后不但背負宏大的經濟義務,并且負載更加沉重的實質壓力,由于他們有見不得人的一面。謝澤憲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這不是他們的丑,是全球的聲譽。”[2]法律把沒有解決的題目扔給全球,是對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對法律自身權威性的蹂躪。法律支援是農民工正義維權的全球下線,假如都沒有了,那樣農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義成了一扇假想的門,法律把農民工拒之門外,同時也把自己關在了門內。
(三)農民工政治權益被剝奪
農民工處于全球層次體專業的底層,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財產占領等的限制,其政治參和機會往往很少甚或被剝奪,這樣使得農民工對政治性命的反應力較低甚或沒有。政治性命的貨物是法律,而法律則是權勢政府對全球公共價值的強迫性和權威性分派。國勢群體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反應力,他們超出自己的反應力或其他行動,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處欲求,或者至少不反應自己的既得好處。農民職業為弱勢群體,因其特別的全球身份而無法參和法律規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氣體現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權利被疏忽、剝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對國勢群體的通知就是對弱勢群體的欺負,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權利分派不同等的“潛規矩”。同時,農民工政治參和權利被疏忽、剝奪殃和其他范疇,諸如子女受文化、就業、培訓、休息、安全保障等權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關注保障題目,特別是全球脆弱成員的保障題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損壞性順利結果的磨難。”[3]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虛置的表示,使其不斷被逼向“違法犯法”的邊緣。2000年震動全國的湖南張君案就是一度明證,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
農民工是市面經濟的產物,是歷史和現實的反常兒,其特別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議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軌道。因此,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變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題。
(一)以戶籍治理為關鍵的城鄉二元模式的歷史原因
農民工是在我國特定環境下發生的,是和特定的歷史時代相聯專業。在打算經濟時代,國度履行嚴格的收進分派政策和戶籍治理政策,這兩者客觀上形成了本國城鄉二元化全球分別的模式,限制了農民向城市的活動。只管這種二元模式在打算經濟時代為全球的鞏固和發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勞,顯示了特定的優勝性。但是隨著改造開花的不斷深進,這種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現,在特定水平上制約著市面經濟的步伐。二元化的戶籍治理政策制約著人數的廣泛活動,特別是經濟退步鄉村的農民向經濟繁榮城市的活動。城鄉二元模式是歷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鄉村之間形成不同的經濟構造,這種二元化的經濟構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鄉土全球之間的經濟差距,以和由此而來的各種價值觀、人生觀。經濟差距越大,就越能潤澤農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劇城鄉兩種秩序的相對。
城鄉二元模式的相對秩序建議了農民工特別身份的形成,農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觀念和價值觀念也建議了兩種全球群體的必定相對。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別性,城市市民享有農民可看不可和的優寬待遇,甚至對于在這種不正義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發生了極大的慣性依附,所以總是要竭力保護這種不正義的好處分派模式。而城內政府對農民工采用的種種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護城市市民這種不正義的既得好處的具體表示,這種好處上的沖突下降了農民工薪資待遇的心理預期,順有利農民工“心悅誠服”地為城市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和城市居民較大的好處反差使其心理發生“相對剝奪感”,從而引發全球危機。城鄉二元模式是歷史形成的,我們不能手為轉變,但農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卻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對公民權的最大蹂躪。
(二)執法環境差、維權本錢高、城市輕視強的全球原因
農民職業為全球特別的弱勢群體,當其權益被損害以后,會做成兩種選擇:讓步和抗爭。讓步是農民工舍棄自己的權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資”的“高額打折”的便宜原因并進行蒙受;抗爭是農民工爭取自己權益的積極表示,他們超出上訪、訴訟、甚或武力等方法來為自己維權。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權利,為取得此對象的手腕就是奮斗。”[4]農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會等機關爭回自己的正當權益,然而這些農民工的剛強后盾有時卻視而不見,來自他們的關心至多只停留在口頭上,讓人看缺席客觀的內容。固然目前農民工討薪取得了特定成績,2002年全國工作監督部分共追回14億元,但距拖欠400多億元還有很大的差距,這不能不介紹我們政府的執法部分還存在很大的題目。執法部分力度不夠的原因取決執法職員的高素質不高、中央政府的保護學說,中央政府為了自己的經濟好處,甚至忍受或縱容這種事情。名揚全國的工傷維權辯護律師周立太,為爭取農民工權益積極辯護,深受農民工的尊重和歡迎。但是一些企業卻到中央政府埋怨:有這樣的辯護律師在這里,我們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別的措施,就要撤資。中央政府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固然無可厚非,但我們決不能為了經濟好處而疏忽、蹂躪農民工的正當權益。
訴訟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律下線,同時也是農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條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環境,加之較高的訴訟費用使得農民工沒有才能爭回自己的正當權利。當農民工權益被損害,特別是遭遇工傷以后,農民工急需治療費用,如若用法律途徑來解決,也許能夠取得更多的典當,但不能救急。農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當,并且以后的就業、性命還是一度很大的題目。公安環境不幻想,維權本錢高、風險大是法律難以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基本原因。農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還取決耗不起時間,即便閱歷艱巨疾苦獲得勝訴,法院履行難也是一度題目,終極的勝訴但是一張僅有心理撫慰作用而無客觀意義的法律白條。因此,即便農民工知道其權益被損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維權。
城鄉二元模式的相對秩序造成了市民對農民的某種偏見,這種偏見受歷史的反應,但在現實全球中卻被不斷地夸張,以至于城內政府對農民工發生輕視和排擠心理。農民不是鄉村的專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專利,他們都是特定歷史的產物。從法律層面上講,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別的全球待遇,就是對農民工的輕視,也是對“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褻瀆。城市政策對農民工的輕視具體表示在就業限制、職業環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納高額的借讀費、同工不同酬、保險福利無保障等權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輕視,農民工還是“忍辱負重”地進行留在城市,他們不敢對各種各樣有害其權益的行動講價,由于他們怕失來往之不易的職業,這樣更加劇了城市輕視的蔓延。
(三)農民工的自身原因
農民工自身高素質的約束也是其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農民工文化高素質相對較低、現代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權利觀念,當其權益遭遇損害以后,由于周濟無門,只能自我承擔。并且,我國的農民基于某種血統和地緣的同質作用,一般不愿打破這種互相依存的全球關專業。不同,倒是愿意舍棄一些權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轉同周圍的全球關專業。這是我國農民傳統的價值觀念在作怪,這種退步的權利觀念是農民工權益屢屢受損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難以接收現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頭。此外,農民工缺乏機構性,觀察散漫,這樣使其無正式的全球機構依附。當其權益缺損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機構內部資源的保護和撐持,農民工只能依附樹立在低級群體網絡房基上的血統、地緣或業緣的鄉土機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客觀上,這種鄉土機構的力量對于他們的困境來說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視野下的公民權保障機制——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農民工權益缺損是一度全球題目,但回根結底是一度法律題目,是法律對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駕駛全球運轉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構建一種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視野下的公民權保障機制,來對農民工進行國勢關心,這才是清源之術、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種法律下線
政策公平對于轉變農民工的弱勢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國法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認為,全球公平應體現兩條“正義原則”,[5]一是同等原則,即每匹夫應當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權利;二是特征原則,即假如不得不發生某種不同等的話,這種不同等應當有有利境遇最差的眾人的最大好處。羅爾斯對全球和經濟中處于順利位置的弱勢者開出的便條是采用特別的積極特征待遇,一范疇保證書國度權利的對內開花,另一范疇又能夠使弱勢者獲得最大好處,這客觀上體現了一種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農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這一弱勢群體的形成,即證明了不公平已經存在。那樣,按照羅爾斯的“特征原則”,國度應當采用積極措施來保障農民工的最大好處。(1)樹立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有效機制,加強權益缺損事情的防備措施。農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資假如不能和時、足額的拿到,不但生存變化題目,并且會加劇其對全球的敵視心理,增多全球的動蕩定因素。(2)加快鄉村經濟建設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鄉二元體制,完成城鄉秩序一體化。農民工權益缺損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鄉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發生的農民工生存和成長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鄉村經濟建設進程,轉變鄉村經濟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疇;另一范疇要打破城鄉二元化的不正義模式,完成鄉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終極完成城鄉秩序的一體化,取得一種政策上的和睦。城鄉秩序一體化是指城市秩序和鄉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夠互相容納,改造兩種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對;越超重建使兩種秩序互相滲透,新建一種新式秩序,從而取得一元化形狀。除非打破城鄉二元模式,性情轉變我國傳統的戶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資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農民工權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構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滅農民工受輕視的全球現實,這也是轉變農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線
(二)公民權尊重:一種道德下線
法律是一種普適性的政策。普適性請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處,這才是其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農民職業為全球的弱勢群體,理應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務請求全球大眾,往尊重農民工,這是全球的道德下線,同時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線。尊重是全球關專業中最基本的倫理準則,假如人和人之間連至少的尊重都不能獲得的話,那樣,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嚴,這是全球不答應的,更是法律不答應的。
農民工在城市受輕視是一度廣泛景象,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為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缺損的“視而不見”;脆弱表示為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缺損的“能干為力”。農民工所言:物質上的貧困倒在其次,實質上的受輕視卻讓人難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現實往往使其難以長期安心腸在城市職業。和此同時,農民工和市民之間的沖淡、相對形狀往往給全球治安帶來不良反應,因此,法律應當給農民工以市民待遇,讓農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從法律功利學說的立場講,尊重農民工并保障其正當權益,既象樣使農民工長期為城市經濟發展服務,又能夠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發展,進而減免全球的義務,下降法律的本錢。
農民工進城務工,是市面經濟環境下不可惡化的潮流,全球應當順應而不應禁止。我們必需承認,“在今后的幾十年里,農民工和城市市民將是本國城市同性命的、的兩大全球群體,除非加強他們之間的懂得、懂得和溝通,消滅他們之間的誤解、隔閡和輕視,性情防止全球沖突的呈現,從而保證書本國全球的長期鞏固發展。”[6]既然農民工得缺席尊重反應了其權益的保護以和全球的鞏固秩序,那樣,法律就應當擔當此重擔,調動農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關專業,對于不尊重農民工的行動予以處分,用法律的手腕來保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使農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農民工維權機構,制定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法》,履行農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擴大全球保障政策的連累面,改造文化法規、增進文化同等。
(三)權利意識:一種生存下線
農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傳統儒家思想的反應,往往和平,寧可自己吃點虧,也不愿得罪犯,這是鄉土全球中的熟名聲結。在特定水平上,忍讓意識保護著全球關專業的鞏固,但長期下往,卻埋伏著更大的危機,這種危機是以生存作為下線。在鄉土全球中,由于血統、地緣上的特別關專業,農民權利雖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會有鄉村干部或德高重視的人出面調節,保持鄉土秩序整體上的一種溫和。農民這種傳統的權利意識在鄉村尚象樣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會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競爭激烈的市面經濟中發展的,市面經濟決不會同意和輔助弱勢者。從某種意義上講,城市全球是以好處的互動為房基,好處的互動又是以激烈的權利意識為準則,它請求市民要有法律觀念。農民工從鄉土全球來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較低,缺乏法律觀念,所以其權利意識當然大大上升。但是這種上升還有特定的全球原因,農民工背井離鄉為的是更好地養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輕視中“忍辱負重”進行職業,由于他們怕失來往之不易的職業。這樣,一范疇下降了他們召喚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疇也增多了雇主們的剝削心理,雙重因素使農民工的權利意識不斷跌向生存的下線。
農民工權利意識的缺乏不斷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虛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疇。羅爾斯認為,“假如法律不能充說明決由全球和經濟的敏捷變化所帶來的新式的爭端,眾人就會不再把法律當做全球機構的一度機器而加以信任。”[7]農民工權益缺損而不訴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剝奪了其維權意識。
四、序言
農民職業為全球活動中的邊緣弱勢群體,其權益保障已經變化一度嚴重的全球題目,我們要構建公平、正義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著想農民工權益缺損題目。國度在培養全球資本、開辟農民工人力資源、革命農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時,加強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的客觀保護,才是我們全球對其公民權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釋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體專業,客觀保證書國度長治久安》,載《新時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選編》,[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蔣韋華薇:《斷指之痛》,[北京]我國青年報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價值理念、收進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構建》,載[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華:《西方法學家本紀》,[北京]我國全球大學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頁。
第一,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選擇自己認為比較熟悉的部門法。幾年來法律課程的學習,同學們各自在不同的部門法領域里肯定會各有千秋。有的同學民法部門的問題體會較深;有的同學程序法的學習、思考更為全面細致;還有的同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首先明確大方向,選擇自己平時看書比較多的,手頭資料比較充足,思考問題有一定深度的部門法,這樣寫起來就比較得心應手,平時積攢的資料也派上了用場,常考慮的一些問題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畢業論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學生幾年來法律課程學習的綜合性、思考問題的邏輯思路。對一個問題,在寫法律畢業論文時,能夠綜合考慮,從立法、執法的角度考慮,并把平時碰到的問題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進一步學習、探討,也就達到我們完成畢業論文的目的了。
第二,選好部門法后,注意自己平時知識的積累,看看這一方面還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幾年的學習,某一部門法的所有問題不一定都能搞通,這個時候,需要回憶一下,看看所選部門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論問題,與所選法律畢業論文題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論問題是不是還不太清楚,掃清動筆前的一些障礙,非常必要。對于自己運用起來還不太得心應手的一些知識,趕快抓緊時間去給予更多的關注。理清思路,多閱讀一些課外的有關書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寫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弄清基本理論問題時,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舊刑法關于此問題的觀點,國際上各國的基本觀點,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的基本資料是否齊全,還有些什么問題需要和老師、同學們再作進一步的探討。這樣,宏觀上、微觀上你都有了進一步的考慮、思索,拿起筆的時候不至于為一些基本的問題而再影響你寫作時的思路了。
二、法律畢業論文應重視法律、法規的變化
幾年法律課程的學習,學生們感到特別棘手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目前正處于一個社會飛速發展的時期,不管是政治、經濟,還是人們的思想無時無刻不處在翻天覆地的變革之中。與此相應,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更是日新月異。法律條文的修改不斷變化,給法律的學習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但同時給我們法律畢業論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許多好的機會。新的、重新探索的問題層出不窮,法律中有許多的課題迫切需要去探討。學員在完成法律畢業論文時,對很多問題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這樣,在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要注意適時、適度的去把握。切記知識的更新,關注國家法律的變化、發展。另外司法實踐也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把握法律發展變化的大方向,在平時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討。如果主題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論文偏離方向,導致前功盡棄,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論研究動向是法律畢業論文的核心
眾所周知我們處在一個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在選好法律畢業論文題目后就要圍繞題目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理論方面的動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從而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查閱有關的學術期刊、報紙雜志、資料索引,了解理論界進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開闊、更活躍。借鑒別人的研究成果來武裝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論功底。這樣,論文會更上一層樓,寫起來也會妙筆生花的。另外司法實踐的關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維結合具體的實踐,會更加清晰、流暢。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會感覺到畢業論文的完成已經胸有成竹、穩操勝券了,不會再象剛開始那樣老虎吃天,無從下口了。在此基礎上理順思路,資料準備充足,再動筆開始寫就會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畢業論文寫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