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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37-0128-02
2007年以來,我國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新會計準則。經過6年,我國的大部分企業已經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內部財務管理和數據處理。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不僅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帶來影響,還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
1新會計準則
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與2001年的舊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不僅增添了許多新內容,并且對既行的準則進行了較大的修改。與舊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體系更加完善。
11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會計目標的定位更能確切
新的會計準則明確指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現今流量、經營成果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為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經濟決策時提供參考依據。新會計準則還清楚的指出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政府及有關部門等。
12對會計的基本假設進行了補充
新會計準則實現與國際結果的趨勢。權責發生制由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變為會計基本假設。新會計準備還明確了會計基本假設的內容,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與權責發生制。
13對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重大修改
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指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時性、明晰性、權責發生制、配比、謹慎性、實際成本計價、劃分收益性支出、資本性支出等。新會計準則突出了對會計信息質量的高要求,增加諸如實質重于形式等新原則,并對部分原則從信息質量的角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4根據理論研究,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
新會計準則中使得定義與其他的會計法規在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對會計要素的進行了重新定義。其中包括:資產要素、負債要素、所有者權益要素、收入要素、費用要素、利潤要素等。
2新會計準則給企業所得稅帶來的具體影響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企業稅收的影響較大,不同的稅種,所帶來的影響程度不盡相同。企業的財務部門需要掌握新會計準則對不同稅種的影響,調整企業的經營結構,才能實現合理避稅。
21計量方式及應稅收入
新會計準則突出了計量屬性的多元化,提出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這五種計量屬性。計量屬性的應用會影響對企業的后期成本、運營成本等的核算和確認。尤其是公允價值,會對企業稅收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主要是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異,計量方式的改變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核算。例如,在債務重組中,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前,是將由債務重組而來的收益,計入到企業的資本公積中去;在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后,在債權人讓步或豁免的情況下,允許企業將債務重做所得的收益當做是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之中,歸為利潤計入利潤表。而對于以非現金資產防止的債務重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值和賬面值之間的差額仍會被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可以看出,新會計準則實施后,計量方式(例公允價值)的改變確實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
22應稅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所得稅產生了影響巨大,應稅收入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應納稅所得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視同銷售、投資收益和政府補貼三個主要部分。在新會計準則中,所有未被確認為收入的項目均視同銷售,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轉換。在投資方面,長期的股權投資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變大。但新準則和稅法之間存在差異,導致了企業稅負不明確。政府補貼包括資產相關類和與收益相關類,前者被列為當期考慮范圍,后者則視為當期損益或遞延收益。在所得稅方面,納入企業的征稅范圍。
23稅法差異
稅收政策服從并服務于稅收目標,而會計政策與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新會計準則實施以后,我國的會計政策有了很大的調整,發生了重大變革,新會計準則及稅法差異都對企業所得稅帶來很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后,企業在納稅方式上出現完全不同與以往的變化,具體表現為“分期收教銷售”。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之下,在銷售成立之日,企業就應根據銷售法確認的收入,一次性結算所有的成本,即使企業尚未收到全部收入(如賒賬、貸款),也要繳納整個會計期間需要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無論以后賒賬或貸款之后能否收回來。毫無疑問,這樣可能會為企業帶來一些損失。
24成本費用方面
成本費用是影響企業經營的兩大因素之一,其計劃與核算是衡量企業經營水平的標志。新會計準則實施針對企業的成本費用也提出了新的計量原則。
241資產計量
從新會計準則和稅收兩個角度來看,資產計量具有完全不同的價值點。新會計準則采用歷史成本法和公允價值計量對企業資產進行計量,并以公允機制為主題,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而在稅法方面,資產計量就采用簡單的歷史成本法作為計量基礎。
242存貨計價
不論是成本考核還是成本換算,存貨計價多是企業必須采用的計價方法。新會計準則中確定了三種存貨計價的方法,即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但是在稅法上,對存貨計價的規定較為開放,還包括后進先出法。
243房地產投資
房地產投資會對企業收入帶來很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中對企業房地產項目的規定指出,企業在進行房地產投資是要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折舊和攤銷不納入其中,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值為當期損益。而稅法則把折舊和攤銷統統納入到公允價值之中。
3新準則下企業怎樣進行所得稅籌劃
31借助不同會計政策進行損益調整
新會計準則實施后,會計政策的選擇會發生變化。成本計算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等會計政策都會對所得稅產生影響。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做了重大調整,允許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同原先估計的有差異,并可予以適當的調整。固定資產的金額一般較大,對固定資產的調整會影響企業的應繳的所得稅額。
32利用新準則規定的空白
新會計準則并未明確其相關的稅務處理,存在一些空白領域。這些空白為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例如,在企業投資房地產時,不同的籌資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稅收也是不同的。
33借助公允值進行當期損益、所得稅調整
公允價值的計量會影響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和損益,并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稅后操作和所得稅額。例如,在新會計準則下進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的讓步和赦免,會影響債務重組的利得,而這一利得是計入到當期損益中去的。而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也同樣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企業可以通過這一計量過程調整損益空間。
新會計準則是以國家會計準備為標準設置的,其中還融入了我國的社會主義特色。在實施后,不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產生影響,也對企業的所得稅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企業應充分考慮新準則可能帶來的變化,以縮小會計收益與稅收收益之間的差距。
參考文獻:
[1]趙云梅.淺析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J].中國外資,2013(5).
[2]王琦.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J].金融經濟,2009(2).
當兩稅統一后,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涉稅流程將趨于一致。這樣,當曾經在內資企業工作的財會人員想進入外企工作時,門檻便會降低;同時,因為財會人員找工作的范圍擴大了,自由度大了,限制變少了,所以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財會人員的工作流動。
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中國廣大財會人員的就業是一種利好。
當然,剛剛出臺的新《企業所得稅》只具有指導性,實際操作性并不很強。此前,外商投資企業一直具有所有的超國民待遇,而未來將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文件,如實施細則等,無疑將會使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向內資企業的政策靠攏。我們姑且撇開作為非居民企業的外國企業不論,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來分析,筆者預測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很可能會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原來執行的規定。如果是這樣,就意味著未來相關的一系列變化:
1.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可能會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也執行工資薪金扣除限額。目前內資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是人均每月1600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很可能也會參照這個標準。
2.外商投資企業福利費可能會允許按照計稅工資的14%計提,或者是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同一個比例。
3.從反避稅的角度來看,外商投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將有稅前扣除限額,而不是像現行政策這樣據實扣除。
4.外商投資企業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可能將不再需要區分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
……
一、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財稅字第0**號]的規定,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西部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20**]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省、**省、**省、**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區和。,比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于地下車位通常采取銷售、出租、按購房面積比例贈與業主使用等形式獲取利益回報。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不同的稅收。只有明確各經濟行為下的權利歸屬,掌握正確的會計處理,明確自身的納稅義務,才能規避涉稅風險。 以下就此問題展開分析:
一、地下車位的構成以及權屬
1、非人防地下車位:根據《物權法》及法律規定,項目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標識的不屬于人防設施的地上或地下面積。由開發商投資修建的地下車位,開發商可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人防地下車位:項目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標識的屬于人防面積的,該人防地下面積的權屬單位為政府或市、縣(區)人防辦公室。開發商在和平時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開發商無權出售。
二、不同處置方式下的會計處理及涉稅分析
1、銷售非人防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
⑴會計處理:收入與成本單獨設帳,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⑵稅務處理:主要涉及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①營業稅及附加:按銷售不動產對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已作廢,雖然新修改的《營業稅條例》和《細則》沒有談到“永久使用權”這幾個字,但是,總局的《營業稅釋義》中說:取消原條例中的“永久使用權”是因為在149號文件《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就已經明確——銷售永久使用權屬于“銷售不動產的子目”所以,此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②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③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前取得的銷售非人防車位使用權收益,納入房地產銷售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疇的非人防地下車位收益與其對應的成本應遵循配比原則。
④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所簽署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征稅名目,按合同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2、分期租賃
⑴會計處理:租金收入與出租成本應單獨設帳,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⑵稅務處理:主要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
①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于經營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稅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
②企業所得稅:企業應按取得的實際租金凈利按25%繳納。
③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 號)的規定,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12%從租計征房產稅,并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④印花稅: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納稅規模,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3、按購房面積比例贈給業主使用
⑴會計處理:如果將地下車位在銷售房屋時按購房面積贈與業主使用,則此部分成本作為公共配套設置處理。計入“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等科目。
⑵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
①土地增值稅:《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還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就其主要經營業務及其主要稅種,來談一下節稅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負的主要原因,解決了混合銷售問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成本。但任何納稅問題的解決,都要在稅收政策這個框架內進行,所以,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合銷售問題,必須吃透現行稅收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公司“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售并安裝非自產的貨物(設備),納稅界限就比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自產設備的差價,往往與安裝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攬子”工程,這就變成了混合銷售,依據稅法要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和安裝服務的工商業客戶,為了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也往往要求設備安裝公司把設備買價和安裝費用開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這也變成了混合銷售。
針對現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盡量把“非自產貨物變成自產貨物”。即對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產貨物(能進半成品的盡量進半成品),進一步改造或加工,變成了自產貨物。這樣,對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稅納稅人來說(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就可以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建筑業發票,從而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服務。這是針對繳納增值稅需要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一般納稅人的大動作,或說策略。即把一個設備安裝公司拆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專門銷售設備,收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從事安裝服務,收款開具建筑業發票。配合一定讓利的商業談判,讓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二對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
二、如何減輕“轉手”工程稅負
由于受公司資質和安裝能力等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手”工程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商轉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給其他單位。在這個“轉手”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負;或者說,享受不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稅法明確了“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原規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同時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對分包給個人的工程業務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舍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這條細則一是把提供裝飾勞務的納稅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確除了“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再比照設備安裝公司的“轉手”現象,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切記符合分包性質,且不要分包給個人。稅法只對分包工程(分包給個人除外)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均全額納稅。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在“轉手”過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稅法規定的分包方式,來減輕稅負。
(2)簽訂多方合同,提前明確參與方的職責,消除“轉手”現象,也就最大限度地節約了稅款。例如,設備安裝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時,與甲方和總承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承包商的承包額和自己的承包額,甲方分別打款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這就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負。在以自己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稅負。
(3)比較工程設備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進行選擇。稅法明確了“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計人工程總額納稅,那就要對“建設方提供設備減少的納稅額和承建方提供設備可能賺取的中間差價”進行比較分析,或對“承建方提供設備增加的稅負和中間賺取的設備差價”比較分析,看看哪個更合算。若設備中間
不賺錢,一定要讓建設方提供,不然就吃虧了。
三、如何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任何涉稅公司必須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仍按25%的稅率申報納稅;其中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針對一些設備安裝公司規模比較小的現狀,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爭取享受低稅率,來減輕稅負。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如下: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此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動作”即可“化大為小”,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09]133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 775(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符合財稅[2009]13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可以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來減輕企業所得稅。現實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等報酬時,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實是吃了虧了還不知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
假如你支付5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800元個人所得稅[(5000―5000x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1000元(5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1250元(5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異。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3200元個人所得稅[(20000-20000×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20000元也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4000元(20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5000元(20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異。
我們的結論是:若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每次發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另算);并且,在賬面正規支出合規、合法,沒有財稅風險。
四、如何規范和減輕個人所得稅
設備安裝公司大都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如賬面工資卡在起征點以下,1000元以下勞務費不計稅,高管人員不拿高薪卻暗中分紅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通病,也預示了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一、假設開發法的概念
假設開發法就是根據被估對象的內外部條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則,通過預測某被估對象在開發完成后的價值,并減去預計開發所需客觀必要成本、稅費、投資利息和正常利潤等,從而估算被估對象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假設開發法可分為六個步驟:1.對房地產的根本狀態展開調查;2.為開發利用做出一套最好的執行方法;3.對開發之后所要經營的時間進行預測估計;4.對將房地產開發之后的價值進行估計;5.對每一個開發項目所需的必要費用進行估計;6.準確估算預計要進行開發房地產所具有的價值。評估模型如下:V=A-(B+C+D+E+F+G),式中: V-指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A-指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B+C+D+E+F+G+H)-指開發總成本,在該模型中,開發總成本包含:進行開發的成本B、進行管理時所需費用C、進行銷售時所需費用D、銷售之后所需要繳納的稅款E、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利息F、開發利潤G、投資人在購買即將要進行開發的房地產時要承擔的稅款H。
二、假設開發法中稅費確定的問題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不夠細化。一方面,在對土地增值稅進行評估時,按銷售總收入的1.5%,是評估人員評估的依據所在,卻對土地增值稅現行的管理模式不管不顧,不去進行核算。另一方面,評估人員如果對土地項目預繳部分都沒有去進行評估,相對于繳納稅率而言,也沒有針對建筑類型進行區分,那么房地產開發項目合理價值得不到體現,這是違背合理開發原則的。
(二)所得稅取值較為主觀。在進行實務操作的時候,估價人員對項目總的所得稅費用進行估算,所得的值便是企業所得稅,在沒有扣減之前,部分費用企業已經交納。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取值的過程中,主觀隨意性過于強,這會使得合理性嚴重缺乏,沒有對企業所得稅額進行分析后判斷,促使使用者在使用評估報告時產生一知半解的情況。
(三)銷售費用的計算誤差較大。在對房地產評估項目進行銷售費用計算時,具體項目特點通常會被忽略,沒有對其進行考慮。評估時所有時間點銷售費用的支出取值是一樣的,而房地產行業銷售費用消耗的特點為前期的支出相對多、后期的支出相對少。所以說原評估對銷售費用的取值考慮不周。
三、改進建議
(一)土地增值稅的確定。土地開發項目評估是否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需依據被評估對象對企業的貢獻和未來處置方式來決定。如果被評估對象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公司的發展運營中持續使用,那么評估時不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反之,被評估對象不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經營工程中可有可無,則需考慮土地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產開發是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通過轉讓房產獲取利益,符合國家《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依據銷售收入來評估,以銷售收入的1.5%進行計算,評估過于籠統,不切實際,沒有考慮實際狀況,并且繳納稅率不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規定。為了避免土地增值稅的評估失誤,我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和“預征+清算”模式評估土地增值稅。對賬目不清的情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對賬目清楚的企業,采取“預征+清算”。在銷售階段采取按月或季度征收較低稅率的土地增值稅額;銷售完成后,實行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模式。核定征收和“預征+清算”的評估方式使得土地增值稅的評估更為科學合理。評估土地增值稅時,判斷評估對象是否需要評估土地增值稅是必不可少的。應當依據當地土地增值稅征收政策法規,將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對應不同的稅率進行預繳稅的評估。
(二)企業所得稅的確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按2008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運用假設開發法評估時,其基本公式內并無企業所得稅這一參數,在房地產評估中,如果項目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項目的開發與經營,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稅率。房地產項目評估實務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評估,是用項目總所得稅費用減去前期已交納部分。而企業所得稅取值的主觀性太強且選取過程模糊,因此計算的準確性值得商榷。另外對于取值的依據也有待考察。企業所得稅評估應當基于國家頒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地方稅務局轉發的具體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核定征收,按月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采取25%的法定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銷售收入-(應繳納稅+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續建成本+續建投資利息+續建投入的利潤+土地增值稅)
(三)對銷售費用誤差大的建議。計算銷售費用時,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房地產行業情況都需要考慮進來。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尚未預售或銷售時,銷售費用為零。銷售費用率可以采用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取值。就房地產行業而言,項目完成程度越高,銷售費用越低。可見在測算銷售費用時,正確方式是用銷售總價乘以一定比率再減去實際花銷的費用。其公式為:銷售費用=待售房屋總值×銷售費用率-實際花銷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銷售費用率的計算方式為房地產企業市場銷售費用除以銷售額。經過對房地產行業的綜合分析,住宅銷售費用率一般為房地產開發總值的1%-3%,而商業地產銷售費用率一般為開發總值的3%-5%,具體取值應當與前期實際銷售費用水平比較后再選取。根據企業財務報表獲取已支出的銷售費用。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假設開發法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銷售費用的確定進行分析,給出了幾項相關的操作建議以提高參數準確性及適用性希望能促進假設開發法得到更為廣泛接受和應用。
問:我是一名執業注冊稅務師,現請教如下問題:某名牌白酒生產企業為了促銷產品,決定在白酒包裝內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業贈送”字樣的鋼筆。有關宣傳品的賬務處理如下:
外購鋼筆時:
借:庫存商品――鋼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銷售白酒時:
借:營業費用――產品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鋼筆
2003年4月,當地國稅機關在對企業例行檢查時,發現了上述問題。國稅機關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外購的商品或者貨物用于對外贈送等方面,應按視同銷售業務處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對外贈送鋼筆結轉成本221.5萬元,應補繳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17%=221.5×(1+10%)×17%=41.33(萬元)
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稅務機關的做法不正確。上述賬務處理實際上屬于一筆“會計差錯”,公司對外銷售的白酒產品屬于成套消費品(或帶有禮品的消費品),其產品成本應當包括對外贈送的鋼筆成本。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公司包裝產品領用鋼筆時:
借:生產成本
貸:庫存商品――鋼筆
產品包裝完工入庫時:
借:產成品
貸:生產成本
白酒對外銷售時,已按規定確認收入,并計征了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白酒的銷售價格中已包含鋼筆的價值,對外贈送的鋼筆不再視同銷售處理,否則會重復繳納增值稅。
改“送貨上門”為“代墊運費”可以節稅嗎?
問:我現在一家年銷售額1500萬的機械加工企業從事財務工作,聽了你的幾次講課之后,我對稅法產生了很大的興趣,并開始關注我廠的納稅情況。我發現了一個重大問題:由于我廠沒有自己的運輸企業,所以在每次銷售產品時,要找運輸企業代運,在產品總價中包含了這部分運費。這就意味著這部分運輸費在銷售時要上17%的增值稅,而在費用中只能抵扣7%,多繳了10%的增值稅(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我廠決定改變現狀。我發現只要滿足代墊運費的兩個條件,理論上是可以實現運費代墊的。
我的思路是:在用戶接受的情況下,我們與用戶簽訂購銷合同(按產品價)、代墊運輸費用合同(按運費);同時我廠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在貨物出廠時由我廠先墊支運費,在產品交貨后負責收回。運輸公司直接將發票按代墊運費開給用戶。
以上操作是否完善?各種合同的簽訂是否能達到目的?合同還應注意哪些方面才能使我廠這次運作的風險最低?
答:你的思路是正確的。由于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在支付相同金額的情況下,一張發票(包含運費的貨款發票)與兩張發票(運費發票和貨款發票)的待遇一樣。上述籌劃思路適用于機械、設備等產品,你公司可以按照上思路去操作。
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時,應當注明:甲方(銷售方)負責送貨上門,并由甲方負責在當地聯系運輸單位,運費由甲方代墊,乙方收到運輸發票后,按發票面額與甲方結算。
銷售方支付運費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輸”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收到購買方支付的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輸”科目。
預繳企業所得稅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問:稅法規定,所得稅實行“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1.預繳所得稅有幾種方式?
2.虧損企業是否辦理納稅申報?
3.四季度所得稅能否與年度申報一并辦理?
4.多預繳稅款,是抵減以后年度稅款還是直接辦理退還稅款?
5.超過期限預繳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6.稅務機關查補稅款,滯納金應如何計算?
7.未按規定預繳所得稅,是否視同偷稅處理?
答: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預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核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內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按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2.《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3.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所得稅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然后再進行匯算清繳。
4.《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應于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繳的所得稅,在下一年度內抵繳。財稅字[1994]250號文件規定,如果在下一年度內抵繳后仍有余額的,或下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稅。
5.國稅發[1995]593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一 、存貨減值增值稅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企業在經營中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屬于經營中的正常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也就是由于經營中的正常原因使存貨發生了減值或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例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例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而且,對于降價銷售而減值的存貨,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舉證該存貨銷售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及其他非正常原因使存貨發生減值或永久和實質性損失,則屬于經營中的非正常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存貨由于非正常原因而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這批貨物要由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定材料,由企業報其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后,其損失才可以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時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與計算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是有區別的。
二、存貨減值準備所得稅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該準則第十九條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計提存貨減值準備雖然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但因此而導致的存貨賬面價值下降,當期利潤減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法并不“認可”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即以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在納稅申報時,計提或轉回的存貨減值準備應作為納稅調整項目金額分別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三“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三“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相關欄內。
舉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該公司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對存貨進行期末計價。2007年生產的一批A產品的賬面成本為4000萬元,市價持續下跌,并在可預見的將來無回升的希望。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狀況確定的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分別為:2007年末3200萬元,2008年末3800萬元。2009年1月25日全部對外銷售,不含稅售價4100萬元,全部款項收存銀行。假設甲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07年至2009年實現利潤總額均為10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007年33%,2008年開始改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相關帳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1)、2007年末計提存貨減值準備,應計提存貨減值準備=4000-3200=80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800
貸:存貨減值準備 800
納稅調整:2007年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
(2)、2007年度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1000+800)*33%=594(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4000-3200)*25%=200(萬元),利潤表中應卻認的所得稅費用=594-200=39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394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94
(3)、2008年末計提存貨減值準備,應計提存貨減值準備=4000-3800-800=-600(萬元)
借:存貨減值準備 6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600
納稅調整:2008年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0萬元。
(4)、2008年度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1000-600)*25%=1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4000-3800)*25%-200=-150(萬元),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100+150=2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0
遞延所得稅資產150
(5)、2009年1月25日銷售產品
借:銀行存款 4797
貸:主營業務收入 4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97
借:主營業務成本 3800
存貨減值準備 200
貸:庫存商品 4000
納稅調整:2009年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6)、2009年度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1000-200)*25%=200(萬元), 資產負債表日該項存貨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0,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該項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予全額轉回。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150=50(萬元),利潤表中的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200+50=2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0
視同銷售即企業未實際收到貨幣性資金,但發生了實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會計核算上不記收入,但稅法規定要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相關稅款的行為。《增值稅實施細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視同銷售行為均做出了規定,但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有所不同,現對各規定要點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
(一)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或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貸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貸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要點分析
1.1~3項不難理解,其規定的是幾種特殊的銷售形式
2.要正確處理增值稅的視同銷售,需注意第4至8項視同銷售對自產、委托加工、購買貨物的不同規定。
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需視同銷售,從這五種用途來看,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為對貨物的內部調劑使用;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為貨物用于企業以外的主體。
對于這兩種貨物流向,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均需視同銷售,但購買的貨物用于內部的不需視同銷售,對外的才需視同銷售。這是一點較容易混淆的地方。
3.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因視同銷售行為未發生實際的貨幣交易,在確定銷售額時,需按照下列順序: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能只為簡便直接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應按上述順序。
(三)舉例
例:某出版社,以自印書作為樣書展銷,按書的成本價列入宣傳推廣費,同類的書本月平均售價為30元/本,這類書的利潤率為25%,則,該項業務就需視同銷售,盡管有明確的成本利潤率,確定其銷售額時,需按第一順序確定。
某書店,以外購的書作為樣書展銷,按書的購買成本列入宣傳推廣費,則不需視同銷售。
二、企業所得稅
(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要點分析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會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處理;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2.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第2項的規定較好理解,但需注意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視同銷售金額的確定同增值稅
三、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規定的差異
從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不同,主要差異:
1.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但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1 基層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當前現狀
1.1 戶籍難以理清,稅源難以掌控。主要表現為: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難以及時掌握,戶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時到位;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管轄權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國、地稅兩家爭搶稅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稅負不公,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有的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有時還出現納稅人隨稅負波動而不斷改變管轄歸屬的“跳槽”現象,影響了稅收秩序。
1.2 所得稅政策較為繁雜,政策執行不夠到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多為陸續到位,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存在著稅法依附于會計制度現象,有些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具體為: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制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較大的彈性,稅前扣除規定缺乏剛性,操作起來彈性較大,因此,對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出現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稅前審批項目,如納稅人財產損失、總機構管理費、彌補虧損、企業技術開發費以及預繳期限、工效掛鉤等缺乏跟蹤管理。
目前,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存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有差異時不能按照稅收規定處理,導致申報質量不高,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1.3 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失真。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新辦企業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種種原因,不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且受利益驅使,企業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體系不完備、財務制度不健全、賬面信息真實度低、現金交易賬外經營等問題,不能依法據實申報納稅,往往利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千方百計地不繳或少繳國家稅收。同時,在我國現階段法制體系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使所得稅的稅源監控變得異常艱難。
1.4 管理人員認識不足,存在畏難情緒。目前,基層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有的仍處在“收入擺不上計劃、管理擺不上日程、工作擺不上位置”這一被動局面,未能像流轉稅征管一樣實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亂、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較少接觸所得稅業務,部分一線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難情緒較大。
2 解決現狀的對策
2.1 合理設置機構,提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縣(區)級國稅機關未設所得稅管理專職機構和一線專職管理人員,多為兼職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深入企業調研不夠,對納稅人的很多納稅調整項目平時無暇顧及,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集中處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隨企業所得稅管理業務量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培養出一大批懂得會計核算、了解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結合現狀,筆者認為提升稅務人員的所得稅管理技能和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學習培訓的重點放在財務管理規定、會計核算知識、稅收政策規定、稅務稽查技巧等方面。學習培訓的方法可以自學為主、集中輔導、學以致用、學用相長,或實行傳統“傳幫帶”模式,注重征管實戰經驗,以有豐富經驗、熟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人員采取“師傅帶徒弟”等方式,深入企業就會計核算、新的稅收政策落實、評估稽查技能進行現場實踐鍛煉。利用匯算清繳時機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采取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企業所得稅管理員崗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待崗學習等。
2.2 實征管基礎,積極探索改進征管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從實際出發,夯實征管基礎:
一是運用各類臺賬促進基礎工作提高。建好戶籍臺賬、稅源臺賬、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臺賬、納稅申報臺賬、減免稅臺賬、稅前審批事項臺賬,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掌握稅源情況。
二是加強已取消、下放管理權限和備案管理項目的審核和跟蹤管理工作,做好后續管理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跟蹤監管,保證稅基不受侵蝕。
三是深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狀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確定不同的稅收管理方式。
四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整合資源,充實人員,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投入產出比、存貨等涉稅資料,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打擊力度,同時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
2.3 加強部門協作,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寫作和配合,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準確掌握戶籍、稅源動態數據信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戶。協調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實行隨流轉稅種確定管轄歸屬的原則,即企業所得稅以流轉稅稅種的歸屬來確定歸國稅部門或地稅部門管理。
2.4 利用社會中介服務,幫助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性較強,發揮中介機構建賬、申報、鑒證等作用,對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以及緩解目前稅務機關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