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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作的原則,經協商,就甲方與乙方聯合經營出口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責任
1.甲方與乙方聯合經營出口________產品,具體品名、規格、數量及價格等以出口合同為準。
2.協助乙方對外索賠,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提供本協議每一票出口貨物所需出口相關單證。
4.負責向銀行辦理交單議付手續和收結匯。甲方在收到結匯水單、出口核銷單、報關單及乙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經國稅局認定為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結算比率(詳見結算表)將款項(扣除銀行和甲方代墊費用)付至乙方工廠;如匯率變化,按新匯率執行。若外匯貨款到帳發生在每月的1—10日期間,則貨款先按1美元:____元人民幣付給乙方,余款延至每月10日后付給乙方。
5.負責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二、乙方責任
1.負責辦理本協議每一票外銷合同項下的貨物訂倉、排載、裝運、報關、報檢、保險及編制有關單據等手續,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手續。
2.乙方對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交貨期負責,因貨物質量、數量、包裝、交貨期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負責聯系境外客戶,通知境外客戶將外匯貨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開立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證。所有因外商索賠,外商違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本協議外銷合同未能履行、延遲履行、部分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使甲方未能按時收匯核銷或無法收匯核銷,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4.乙方異地自理報關的,應接受甲方監督管理,并提前5天將出貨計劃和需要領取的單證傳真給甲方。所領取的單證應在30天內歸還甲方,乙方應保證合法、安全地使用甲方提供的單證,如發生單證丟失、使用不當和延誤等情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經營合同:個人掛靠外貿公司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5.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乙方對甲方在授權范圍內依本協議所做的
一切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若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因假冒商標、假冒產地或商標侵權等違法違紀導致甲方經濟和聲譽損失,乙方負全部責任。
6.乙方必須在報關出口后60天內提供與本協議項下每批貨物的出口報關單相符的,由供貨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承擔增值稅發票不合法、不準確、不正確而導致甲方無法退稅或造成騙稅行為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關單、核銷單系偽造或有其他與稅務局等國家管理機關要求不符之處,甲方有權拒付相當于應退稅款的余款。
7、乙方應督促境外客戶按時付匯,保證甲方能在報關出口后3個月內收回外匯。若無法按時收匯核銷而導致無法退稅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8.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無法退稅的,乙方仍需安排外匯到帳,且必須開具普通商業發票給甲方,同時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報關金額1%的手續費;若乙方無法安排外匯到帳或無法開具普通商業發票給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貨款結算:
1.甲方應付乙方貨款以凈收匯按以下結算比價表計算:
出口退稅率____結算及開票比價(美元:人民幣)____%
??掛靠方:法定責任人王立誠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山東盛華物業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裝飾工程承包方(法定責任人由偉壯)(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以王立誠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子公司,作為本合同規定掛靠期限內獨立承接的家裝工程的司掛靠方(以下簡稱:掛靠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掛靠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選拔經營者,并以掛靠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掛靠方二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
??第二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原有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 第二章?掛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子公司本次實行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1_年,即從XX年5月1日起至XX年5月1日止。
??第六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形式為:保上交掛靠費,保技術改造投資,掛靠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為原則,掛靠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工程總造價的 __ %
??
第二款?掛靠經營期間,發包方為掛靠方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和業務(含蓋章,開發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掛靠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掛靠方的權利
??第八條?掛靠經營期間,掛靠個人或合伙掛靠的第一掛靠人(以下簡稱:第一掛靠人)為該子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總經理,享受總經理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總經理的全部權利。
??
第九條?掛靠在承包期間,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總經理及副經理級管理干部,組成子公司的領導機構,并報總公司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子公司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子公司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展新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掛靠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掛靠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掛靠方在掛靠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子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應完成發包方給掛靠方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四款?應負責繼續履行子公司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
??第五款?自覺接受總公司和子公司員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子公司員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子公司報告工作,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款?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員工收入,不斷改善員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掛靠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子公司的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子公司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工程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掛靠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子公司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掛靠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掛靠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 第五章?掛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條?掛靠經營者在掛靠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紅形式結算。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掛靠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
??第三款?員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勞字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掛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掛靠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結清,
??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掛靠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掛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掛靠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發包方造成重大損失,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掛靠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掛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掛靠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掛靠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掛靠期滿,發包掛靠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掛靠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掛靠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掛靠方方可離職。
?? 第七章?違約責任
? 第二十四條?發包、掛靠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掛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款?掛靠經營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所上繳利潤指標,可從總公司分管子公司財務扣除,酌情處罰 3倍罰金
??第二十六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掛靠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掛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掛靠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掛靠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條?發包、掛靠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合伙掛靠的原定第一掛靠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掛靠人(或掛靠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如發包商仍實行招標掛靠經營,且掛靠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掛靠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 第三十條 在掛靠過程中,子公司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法律訴訟等)都由掛靠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在掛靠其間,發包方為子公司出具一名會行政監視,負責子公司財務日常運作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掛靠方代表簽字,并經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正本__份,發包方、掛靠方和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掛靠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
發包方____
一般個人購買車輛后,要以掛靠單位名義到車管部門登記領取車輛牌照或其他資格手續,掛靠單位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在現實中,客車運輸、道路貨物運輸、汽車租賃、危險貨物運輸等行業中都存在著這種車輛掛靠的問題。掛靠車輛未經過戶倒手轉賣,“名義車主”雖然對其失去控制,但必須為其繳納各項行政收費,代辦保險,并進行一些日常的管理活動。一旦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掛靠單位被告上法院的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那么掛靠車輛發生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中指出:掛靠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若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若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掛靠車輛的違章,也應該來比照以上規定來處理。但在現實中,有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卻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車輛違章處罰了掛靠車主后,還把掛靠公司列入黑名單,使其辦不了年審,從而給掛靠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2011年5月18日,武漢市仲裁委員會道路運輸仲裁中心接待了一家車輛掛靠公司的咨詢。他們公司與程某于2008年12月6日簽訂了掛靠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三年。2010年10月9日,程某開著掛靠車輛在漢川被當地運管處以車輛違章為由進行處罰。此事直到2011年該公司辦理年審時才知道情況,于是交管部門以該公司車輛違章未受處理為由不予年審,導致該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現在許多車輛掛靠公司在掛靠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的約定,如在掛靠期間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賠償,均由掛靠車主自行承擔。但現在有許多掛靠車主在簽訂掛靠合同繳納了部分管理費后就杳無音信,和掛靠公司失去聯系。不僅每年的掛靠費用收不回,而且當車輛出現違章后根本就找不到掛靠車主來配合掛靠單位去交管部門處理交通違章,所以就造成掛靠公司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此,掛靠公司目前還是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從上述案例看,如果掛靠單位(企業)在簽訂車輛掛靠合同之前選擇由武漢市仲裁委擬定的《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并經過武漢仲裁委的確認,這樣就會大大降低經營風險,確保掛靠雙方的權益。
1.引言
本論文主要對內部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轉包與掛靠展開分析討論,以期從中找到合理有效的應對承包外包過程中的轉包與掛靠現象,規范市場承包機制,并以此和廣大同行分享。
2.轉包與掛靠項目的特征與風險分析
2.1 特征分析
① 轉包或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轉包或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它對工程進行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工程施工,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② 轉包或掛靠方則多為臨時的組織,也無相應承接工程的資質,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使是建筑企業也沒有足夠的資信獨立對所承接的工程承擔民事責任。
③ 轉包或掛靠一方在對外時往往以被轉包或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的身份出現,比如某某工程處、某某工程駐工地代表等等。
2.2 風險分析
由于被轉包或掛靠方參與轉包或掛靠項目經營深度不夠而帶來的經營風險。經營風險又包括轉包或掛靠方自身的風險和建設工程合同風險。有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工程任務不飽和,對轉包或掛靠項目饑不擇食,少于對轉包或掛靠方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由于轉包或掛靠方實力或誠信有問題,最后只得由被轉包或掛靠方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轉包或掛靠項目的任務來源和合同談判,主要是以轉包或掛靠方為主,被轉包或掛靠方起一個配合的作用,往往對建設方的從業背景、實力、信譽等做未做深入的了解,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簽訂開始就注定是一個虧損的合同。
轉包或掛靠項目往往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賺取更多的利潤,存在較大的安全質量風險。為獲到更多的利潤,轉包或掛靠項目的安全設施投入的經費往往不夠,對一些應該圍護的地方不加防范,極易造成工傷事故,嚴重的有可能帶來巨額的賠償,給被轉包或掛靠方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有的可能被禁止參與某一市場的投標工作;在材料的使用上則能少盡少,或者使用質量低劣的材料,以謀取價差,留下大量的質量隱患。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于轉包或掛靠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內部承包合同模式下加強轉包與掛靠的管理建議
3.1 強化市場總分包機制
一是隨著總分包制的推進,工程分包將大量增加,其所占據的市場份額也將日益擴大。因此,嚴格市場準入并促其進入二級市場“陽光交易”至關重要。二是有效監管分包招標并分類指導。即凡政府投資工程,在必須經由總包商組織并嚴格禁止業主肢解發包的前提下,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分包商;私營和民間項目招標與否,則由業主確定。三是培育風險保障機制。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強制性推行分包工程支付擔保和分包商履約擔保制度,依靠信用保證體系來確保工程分包交易安全,以保障分包商履約后順利收款。四是發揮協會作用,推動專業分包。
3.2 規范建筑市場執法
對分包實行專項治理,嚴格稽查責任。一方面對違法分包者加大處罰力度并增加違規成本,使其感受經濟懲戒震懾從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另方面,對執法單位的越權執法行為,應依法加強責任追究制。同時,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各地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中先予執行的規定,為保障農民工自下而上權利而支持分包企業主張權利;此外,在鞏固“清欠”成果的基礎上,實行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并對分包商卷款潛逃、惡意拖欠、任意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嚴加懲治;更為重要的是,從源頭上盡快建立健全有效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3.3 加強轉包或掛靠方勞動合同管理
前期由于遠望公司對轉包或掛靠項目管理認識不夠或公司人力資源準備不充分的原因,一些轉包或掛靠項目的管理人員包括轉包或掛靠方本人或轉包或掛靠方聘請的項目經理的勞動合同并沒有納入公司的統一管理中,形成了不具備公司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在以公司名義承攬的工程項目工作的局面,出現了一些轉包或掛靠方,由于自己承接的項目過多或不善于項目管理,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各種手段將資金挪走或項目本身出現了虧損,留下大量的民工工資、材料款項未支付,給公司帶來大量訴訟,公司被迫為轉包或掛靠方墊付各種款項目。 對于這種情況,由于轉包或掛靠方不是公司的員工,一旦采取法律手段,反而在法律層面上處于被動狀態,法院極有可能判定項目是非法轉包或掛靠,沒收被轉包或掛靠企業的已收的管理費且要求被轉包或掛靠企業繼續償付轉包或掛靠項目對外產生的一應債務。對轉包或掛靠方而言,公司還難以追究轉包或掛靠方的責任,包括侵犯財產罪、瀆職罪等行為,同時根據勞動法,也要求完善勞動合同,所以一定要將轉包或掛靠項目管的管理人員納入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管理,與轉包或掛靠方及項目部相關人員簽訂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上約束轉包或掛靠方的行為,同時規避公司面臨的違反勞動法的風險。
4.結語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轉包或掛靠經營方式尚無明確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市場經濟中客觀上需要各種資源優勢互補,形成新的合力,只要管理得當,是可以將風險降到最低,給企業帶來極大的收益,有助于被掛靠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促進被掛靠企業穩健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備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資質,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對外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必須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是通過其自身的建筑資質而中標的,則該工程項目顯然是通過子公司進行獨立財務會計核算,子公司直接與建設方或甲方進行決算,所有的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為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在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是以母公司的資質進行中標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項目,由于自身資質不夠,必須以母公司的特級資質進行中標的。對這種工程項目應該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呢?總的核算原則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采用純建筑勞務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進行處理。具體核算建議如下:
(一)建設方或甲方與母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決算,母公司給建設方或甲方開建安發票,收入在母公司進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項目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必須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費用由子公司開建筑勞務發票給母公司進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勞務收入的賬。
基于母公司根本沒有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運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訂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沒有施工成本的考慮,子公司在施工的過程中,必須以母公司的名義去采購建筑材料,租賃各種建筑設備,必須要求材料供應商和設備租賃方開具以母公司為抬頭的材料發票。也就是說,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諸如業務招待費用、評審費用、咨詢費用等)必須開母公司的抬頭發票,至于人工費用,子公司應該視同建筑勞務分包,給母公司開具建安發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勞務收入的賬。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該簽訂總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進行備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開一張抬頭為建設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發票,同時開一張抬頭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發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當于分包方)扣繳納建筑業的營業稅,并在給子公司支付勞務費用時進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資質從甲公司投標一項工程,工期10個月,總承包收入8000萬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費用為2000萬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等合同成本5500萬元,項目在當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賬務處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1)子公司丙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并把所有開具以母公司名義抬頭的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發票,交給母公司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貸: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80000000
貸:工程結算80000000
(3)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計提營業稅金=(8000-2000)×3%=180(萬元)
應代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00000
應付賬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2400000
(4)繳營業稅及附加納時:
借:應交稅費2400000
貸:銀行存款2400000
(5)與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進行工程完工驗工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貸:應付賬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費用時
借:應付賬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貸:銀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000
(8)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80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會計處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19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00
(2)將母公司扣繳的人工費用的營業稅計入成本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000
3、有關材料款支付問題
由于母公司沒有參與施工,是子公司全權進行施工,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應該與子公司之間簽訂授權委托書,母公司授權子公司進行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事項,所有材料款、設備租賃款必須從母公司賬上打入材料供應商和設備出租方。
二、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沒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對我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實踐中的總分公司之間的所有工程項目建設,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招投標的,建設方或甲方只認總公司而不認分公司,即在工程結算時,建設方或甲方只與總公司結算而不跟分公司結算。在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如何進行核算,在實踐中因分公司是否財務獨立核算而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所謂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是指,工程項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獨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應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分公司以工程項目的存續為生命周期,在賬務上,與總公司的款項往來屬于“內部往來”,分公司對項目的核算制度要求與總公司保持一致,每個會計期末,總公司需要將其納入編制匯總財務報表。
案例分析:甲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級施工資質的總公司,于2012年1月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額為5000萬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該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該施工3月份已全面開工,計劃在2013年9月完工,預計該工程的總成本為4500萬元,2月份根據合同預收工程款300萬元已如期到總公司的賬,假設至2012年末工程實際發生成本2700萬元,全部由總公司支付給其分公司乙的賬上,總公司與建設方已結算工程價款1800萬元,假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該公司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處理如下:
1、總公司甲的會計核算
(1)收到預收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300萬
貸:預收賬款300萬
(2)繳納預收賬款的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9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9萬
(3)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萬
貸:銀行存款2700萬
同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萬
貸:內部往來——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萬
(4)年底確認收入時: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為5000×60%=3000萬元,毛利為(5000-4500)×60%=3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700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
(5)提取收入的營業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90萬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90萬
(6)登記已結算工程款時:
借:預收賬款300萬
應收賬款1500萬
貸:工程結算1800萬
(7)2013年9月完工,總公司與甲方結算工程款時
借:應收賬款3200萬
貸:工程結算3200萬
(8)2013年收到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4700萬
貸:應收賬款3200萬
應收賬款1500萬
(9)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5000萬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萬
——合同毛利500萬
2、分公司乙的會計核算
(1)收到總公司撥付的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2700萬
貸: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2700萬
(2)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2700萬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2700萬
當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則必須總公司與甲方必須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賬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總公司的名義與甲方結算并開具發票給甲方。但到年底,總公司還是要編制匯總財務報表,按照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管理辦法進行報稅。
(二)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對于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很簡單,總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設立銀行分賬號,對分公司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分公司承建總公司招投標的項目,一律以總公司的名義建賬,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會計核算,而且可以考慮全國各地分公司的財務人員,特別是財務負責人全部由總公司進行派遣,即實行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派遣制度。
(三)實行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相結合的辦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資質承接工程項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情況不是很經常發生,為了更好的進行工程結算,建議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冊一個分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辦工,一套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義建立的賬本,使財務人員累一點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以財務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項所談的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核算。
三、掛靠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被掛靠企業對掛靠工程可以實行以下兩種財務核算辦法[1]:
(一)報賬制:掛靠工程財務核算功能在被掛靠企業范圍內進行施工,掛靠方作為一個普通的項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單據,最終的財務核算經營成果是合同管理費。
案例分析:某“掛靠施工”工程造價10000元,發生合同成本8000元,營業稅費率3%,雙方商定的管理費率2%,工程質量保證金(尾款)500元。不考慮期間費用。被掛靠方核算過程如下:
1、被掛靠方的會計核算
(1)發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掛靠方轉來的材料發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貸:銀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結算
借:應收賬款-建設單位10000
貸:工程結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暫扣工程尾款5%)
借:銀行存款9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9500
(4)剩余利潤=工程造價-管理費-合同成本-工程造價×營業稅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說明:此剩余利潤為已扣除承擔的營業稅費的凈額。掛靠方開具建筑勞務發票繳納的營業稅費,應由掛靠單位自己承擔。)
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貸: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潤(暫扣尾款質量保證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滿支付)(=1500-500尾款)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設單位工程尾款,支付掛靠方尾款質量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500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500
貸:銀行存款500
(7)確認收入、費用、營業稅費用、計算稅前利潤
借:主營業務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00
貸: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300
稅前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實行報賬制度,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的管理費用自然就形成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營業稅)
(8)繳納營業稅費
借: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300
貸:銀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沖銷“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
借:工程結算1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掛靠方的賬務處理
掛靠方在所有的該工程項目的采購活動中,應以被掛靠方名義取得合法有效票據,并交給被掛靠方進行報賬。
(1)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的工程款時,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其他應付款8000
(2)掛靠方將成本票據(含該項目工程管理費)的結算單交付被掛靠單位時,憑簽字認可的票據結算單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8000
貸:銀行存款8000
(3)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潤扣除質量保證金500元時
借:銀行存款1000
其他應收款——質量保證金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
(4)收到被掛靠方從建設方轉來的質量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500
二、掛靠業務會計處理的探討
這里筆者進行探討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稅法、會計制度、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15號及其他相關制度,并結合自身的工作體會和對相關業務的調研、分析。案例:A公司(掛靠方)以B建筑公司(被掛靠方)的名義,與甲方開發公司簽訂了某大廈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總價1000萬。A公司與B建筑公司掛靠協議約定,A公司按合同總價的5%支付B建筑公司掛靠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由B建筑公司按實際發生數從賬面扣除,所得稅雙方公司自行負擔、自行繳納。該工程2012年4月開工,同年12月31日完工。
(一)B建筑公司的賬務處理
在建筑行業掛靠工程的會計處理方式與總包單位財務處理方法進行對照實施。在建設過程中,假設總承包合同的造價是X萬元,分包工程的造價是Y萬元,并且分包工程造價小于或等于總承包合同造價,對于總承包合同來說,分包工程的總成本是Y,但是對于分包單位來說,Y卻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過這種假設進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單位的會計實務中進行會計分析,一般情況下,總承包人在預算自身的收入時,就會將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納入自己的總收入中,而對于承擔分包工程的費用,則就會計算成總承包公司的成本預算。通過這種收入與成本的計算,就會使得總承包工程在加強自身的業績以及工作量中的預測。必要時就會放棄一些損害自身的收入數量。在總承包會計的計算中,在稅金方面的處理通常是總承包單位將(X-Y)萬元作為自身的營業額,并且要對這部分營業額支付相關的稅金附加。在總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及其附加費用。這項費用以Y萬元作為支付的基數。
二、掛靠工程稅務處理
在掛靠行為中,這種行為依然是建筑業所禁止的行為,但是當簽訂了納稅的主體之后就會存在這種掛靠關系,通常在沒有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辦理的社會保險的建筑工人的工資支出不能夠作為計稅工資的稅前扣除。并且必須要到當地的稅務機關去開區相關的發票,才能征收個人所得稅。針對這種表面的掛靠關系,實際雙方是不承認這種掛靠關系的,但是在賬務上依然會存在掛靠方要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的項目,因此,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在合同中雙方簽訂的協議具體的執行,根據雙方協議中的個同城造價、結算的標準、承包的形式以及對于相關上繳管理的處理,對掛靠方確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體的稅務計算征收稅收。在這種稅收的征管中,對于總包、分包工程中的稅務處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稅務的征收行為,使得個體的無證建筑隊趨向于掛靠外來的建筑公司生存,這就為稅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煩,并且影響了當地的經濟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對于此類掛靠的財務處理,掛靠公司不做賬務處理的居多,往往通過將發生的成本票據提供給被掛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掛靠公司做賬務處理,被掛靠公司則根據工程進度及甲方撥款情況,再開具發票給甲方,同時又結合掛靠公司提供的票據金額,適量對掛靠公司予以進度撥款。至此,所有的票據、發票、款項都通過了負擔有法律責任和納稅義務的被掛靠公司,賬目也較為清晰。但是一旦出現法律責任和經濟風險,這樣的被掛靠公司將會吃不了兜著走,隱患巨大。
因此針對這種掛靠工程的稅務處理現狀,只有采用實地征收的辦法進行實施,這就需要稅收征管人員要進行實地的巡查,在當地建設管理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實施,加強相關的稅收制度,嚴格執行偷稅、漏稅的行為,增強掛靠工程稅務處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業掛靠工程依據
在我國建筑行業中,掛靠工程是一種常見的建筑行為。對于該行為來說,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分析:對于沒有相應建筑資質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借用具有相關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所承攬施工任務的一種行為,在掛靠的雙方就出現了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建筑行業相關法律中規定,在建筑行業中,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建筑施工單位中具有的相關建設資質將施工項目承包給建筑單位,在總承包的合同中,必須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條件,必須要得到發包合同的認可。另外,在總承包工程方存在著非主要性或者是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勞務組織。在正常的施工期間,總承包單位為了能夠加快工程的施工進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專業性比驕傲強的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形式進行正常的建設,其中這些分包單位應該具有相關的建設資質和建設級別,最終是為了保證施工的質量。
四、實際案例分析
對于建筑業掛靠工程會計處理的研究,在總承包方支付的營業稅額以及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及附加中,對于相關的財務會計處理,通過研究具體的實例來作出相關的會計處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標甲公司的工程項目,二者之間簽訂了總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總造價是1200萬元,其施工的工期為7個月,在甲乙雙方的同意下,對于該項工程中的摸一個項目分發給丙施工單位進行建設,在簽訂分包的合同中明確的注明了該項工程的造價是600萬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繳4%的掛靠工程費,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總共發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萬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在此期間,開工后的3個月,乙公司完成了總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萬元的工程款的現金,然而在扣除了相關的管理費用后,實際支付的工程款時1120萬元,對于剩下的工程款會在整個工程竣工之后徹底的結清。因此在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為了將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結清,對于營業稅總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確的財務處理,保證整個工程的會計處理能夠順利進行,這些對于建筑業的掛靠工程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其中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表現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間結算的總承包工程款的會計處理是:借:應收賬款—甲公司600萬,貸:工程結算600萬;實際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銀行存款560萬,貸:應收賬款—甲公司560萬;對于營業額的稅金計算的會計處理是:發票數計提稅金: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萬,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8萬;上交稅金: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8萬,貸:銀行存款18萬。
乙丙公司結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萬,貸:應付賬款—丙公司300萬;乙代扣稅金:借:應付賬款—丙公司9萬,貸:應交稅費—應交代扣代繳營業稅9萬;上交稅金:借:應交稅費—應交代扣代繳營業稅9萬,貸:銀行存款9萬;收取管理費并且對于剩余的賬款進行一次性的支付:借:應付賬款—丙公司289萬,貸:主營業務收入—分包收入10萬,銀行存款279萬。
對于整個工程的成本計算:借:工程施工800萬,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800萬。
對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確認:借:主營業務成本1100萬,工程施工的毛利100萬,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萬。
對于11月結算余額:借:應收賬款—甲公司600萬,貸:工程結算600萬;按照開票數計提稅金:借:營業稅及附加18萬,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8萬;上交稅金: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8萬,貸:銀行存款18萬;收取的余額:借:銀行存款640萬,貸:應收賬款640萬。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車輛所有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為適應貨運市場發展的需要,請求將車輛掛靠登記在甲方名下,甲方同意乙方請求。為明確有關事宜,雙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掛靠車輛基本情況
乙方掛靠車輛車型為: ,發動機號碼為: ,車牌號為: 京ya1629
二、掛靠車輛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乙方車輛以甲方名義進行登記,僅是為了便于營運,登記后的車輛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仍屬于乙方。
三、車輛掛靠期限
乙方車輛掛靠期限: 至 止。
本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車輛掛靠期間,乙方及乙方雇傭人員不屬甲方職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既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四、甲方責任
如乙方及其所掛靠的車輛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車輛檢測、買賣過戶、保險等相關手續,但應交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責任
1、承擔與掛靠車輛有關的一切稅費及違規罰款。
2、承擔所聘請、雇傭的駕駛員等相關人員的一切費用
3、承擔因掛靠車輛引起的事故相關責任和事故處理所需費用。
4、承擔本合同雖未明確,但與掛靠車輛有關的其他費用。
六、安全管理
1、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參加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按規定接受檢測;車輛未經檢測或不符合安全行駛規定,甲方有權制止掛靠車輛運行。
2、乙方車輛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少于50萬元,免賠也應投保。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也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車輛掛靠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車輛改型、改造、轉讓或變賣,否則,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牌、證,終止掛靠。
七、車輛運行
1、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禁止人貨混裝或從事違法活動。
2、對掛靠車輛駕駛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職務行為,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其他
1、合同履行期滿如乙方車輛繼續掛靠,經甲方允許后,掛靠合同另行簽訂。
2、掛靠車輛如發生營運糾紛和交通事故,需要甲方協助處理或按照法律規定甲方應當參與處理的,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九、未盡事宜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甲方后續書面協定執行。
十、合同份數及生效時間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并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筑戶、個人合伙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標后,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筑施工企業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后,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為投資開發,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筑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開發商將建筑物處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在建筑領域表現最多,主要指掛靠人與中標的被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被掛靠人將掛靠人編成內部的一個項目部或施工隊,由掛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賺取的利潤由掛靠人獲得,并以此來規避法律,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4、名為分包工程,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中標的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該合同中約定,由掛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礎、主體、水、暖、電、衛、門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項,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個工程,實際上還是掛靠人在管理整個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進度撥付款,技術質量及債權、債務等經濟責任由掛靠人來承擔,被掛靠人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類表現形式在建筑領域也表現甚多。
從以上四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建筑施工企業與掛靠方無論簽訂什么形式的協議(合同),內容大致都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施工,掛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被掛靠方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其余支付給掛靠方,用以購買材料和工資費用支出。
(三)掛靠經營的會計核算方式。在掛靠經營方式下,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作為工程結算收入,以工程結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費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額作為工程結算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以被掛靠方自營工程的形式進行會計核算,致使掛靠工程利潤大量向掛靠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更為簡單,工程資金不在建筑公司賬上反映,也不進行工程結算收入及工程結算成本、營業稅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賬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費收入。這些都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存在的稅收問題
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因其項目生產周期長、作業地域流動性強、施工企業多而雜且良莠不齊,內部管理規范程度不一等特點,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問題:
(一)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的特殊運作影響稅收監控。
建筑企業向這些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經濟建筑企業、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后,就放任自流,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的情況也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在實際中,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會承認掛靠關系,帳務上也未反映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等項目。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取得掛靠雙方的協議(最有可能是從被掛靠方取得),憑協議內的有關工程造價、結算標準、承包形式、上繳管理費等條款,來確定掛靠方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對其所得進行征稅。假如掛靠雙方沒有簽訂此種協議,或者建筑公司(被掛靠方)拒絕提供這些協議,特別是被掛靠方為持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外來建筑公司,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工程的成本費用。這些都使地稅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造成建筑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1、對只核算管理費收入的建筑公司來說,工程項目的實際損益在建筑公司的賬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費用開支后,賬面上就反映虧損或微利,而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都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管理,結果必然是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很少。
2、對會計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企業負責人的納稅意識意識比較淡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在建筑業企業的費用中含有大量為企業負責人開銷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向企業負責人支付房貸車貸、子女入學費用,家屬的生活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列支造成企業所得稅嚴重流失,而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項目經理領款后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理的個人口袋;
3、長期以來,建筑業普遍虧損或微利,致使檢查人員在對建安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在主觀上已形成了一種建筑業無所得稅的觀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通常只對建安營業稅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進行結算,而所得稅往往只是就表結表,基本上無所得稅款查補入庫。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較長,許多工程項目長期掛賬,有時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進行工程決算,造成稅務機關在對其檢查時無法結算工程項目利潤,也就無法計算征收所得稅。更有部分建筑企業,虛開建筑企業發票,虛增建筑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于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5、各地的帶征率有所不同,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不一致,導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項目后,掛靠到征收標準較低的建筑企業,或掛靠到外地建筑企業,致使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外流,引發了建筑業稅源的無序游動。
(三)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數企業采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一是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個人所得稅;二是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還有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頭在“幕后”,所以對工程是否屬個人承包難以界定。總之,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掛靠造成營業稅征收的減少。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建筑企業應該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在掛靠經營下,建筑企業只是表面上的納稅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他們才真正知道工程進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項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結算等工程情況。這種隱蔽性給掛靠人偷逃稅款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有些掛靠單位向建筑企業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應作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造成了營業稅的減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促進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有力地進行稅源控制,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實行項目跟蹤管理
建筑行業稅收實行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建安工程征管臺賬,所有的建筑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后,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建議對一些大的工程項目施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須向建委報送其最終確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等資料,由建安企業將資料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建安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了一定規模的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稅務部門進行歸檔,并將資料及時輸入電腦。這樣兩份資料的同時存在,給稅務機關對項目實際情況及建安企業的完工進度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提供了方便,將會減少檢查中的難度。稅收管理員也應對工程多巡查,到實地多了解情況,對掛靠人多作納稅宣傳,對頑固不肯提供掛靠資料的建筑施工企業,可采取強制措施或依法進行處罰。
(二)嚴格被掛靠單位的管理。應加強對市內大中型建筑安裝企業的管控,檢查是否有掛靠施工的現象,一旦發現,責令掛靠方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告知被掛靠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項,避免一些建安企業隨意注冊、施工隊伍隨意掛靠、企業少繳稅款等問題。建安企業要規范對承包(掛靠)本企業的建安工程及開發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賬務,按照承包(掛靠)建安工程項目實際收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對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項目普遍采取掛靠、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建筑公司賬面基本都反映虧損,無企業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潤的真正所有者:包工頭,從幕后推到前臺,嚴格按照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對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所得稅征收到位。
建議對下列建筑業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一律實行定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各建筑安裝企業代扣代繳:
1、自行承攬建筑工程并掛靠建筑安裝企業的工程承包人,不論其如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2、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歸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裝企業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或利潤的。
(四)協同有關部門攜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場管理。
2、一次調撥xx元(7折)并自認定可以勝任獨立或帶領銷售人員完成x元銷售額。
二、申請條件
1、申請特許加盟者區域內尚無商的,應符合特許加盟協議書受許方條件。
2、申請特許加盟者符合特許加盟協議書受許方條件,所在區域內已有商時,可以掛靠該區域商并取得其同意可申請作為銷售承包人。
3、申請特許加盟者區域內已有商,但區域較大,工作人員較多,也可視其情況申請辦理特許加盟手續并附合特許加盟協議書受許方條件。
三、考核考察
1、申請特許加盟者區域內尚無商,并按加盟協議書符合受許方條件,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證書,房租協議為準,并將其復印件在公司備案。
2、申請特許加盟者區域內已有商,可以掛靠該區域商,并征得掛靠的商簽字同意,同時用掛靠的商的營業執照在公司備案。
3、申請特許加盟者區域內已有商的,但區域較大,工作人員較多,公司要經過調查,根據新開的經營店的地點等考察審批。
四、審批
由銷售中心考核考察后,簽訂加盟協議書或銷售承包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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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加盟要按公司統一的CI、VI室內裝修布置,并到公司認領統一掛圖和特許經營標牌。
六、指導運營
公司會派人或委托成熟商根據新加盟商申請進行指導。公司的培訓按年度計劃實行拉練式不定期培訓,針對市場運營過程中的階段,分4個階段培訓:
1、產品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