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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負責審理本案上訴請求的埃爾文法官認為: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其承擔舉證責任的涉案重要事實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加以支撐,則受理本案的聯邦法院必須在審前階段作出簡易判決,終結該訴訟程序。就第56條第3款的內容來看,當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實的事實爭議時”,法院就應當以簡易判決的方式認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動議內容。在本案中,雖然以死亡宣告判決為依據,休辰斯夫人確實能證明其丈夫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死亡”。但是,根據涉案的兩份保險合同的規定,獲得保險賠償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須在發現程序中舉證證明被保險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審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證明力薄弱的環境證據,并不能使一個理性的陪審團就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事實主張產生內心確信。根據弗吉尼亞州相關法律的規定,休辰斯夫人應對“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既然她無法在審前階段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對前述事實主張加以證明,法院應使其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認為本案“并不存在真實的事實爭議”,一審法院就此作出簡易判決的行為是恰當的,上訴審法院對此加以支持。
評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審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訴訟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簡易判決制度。所謂簡易判決,又被稱為即決判決,是指對重要的案件事實并不存在真正的爭議,在審前階段,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官直接將案件作為純法律問題加以處理的一種便捷、快速的判決方式。簡易判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進行不必要的開庭審理,簡化訴訟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和成本。一般來說,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會主動作出簡易判決,而必須在有關當事人提出動議后,才能審查決定是否要作出該種判決。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權提出該種動議。具體來說,原告應在訴訟開始20天之后提出該種動議,而被告則可以在審前程序中的任何時候提出該動議。但如果法官已經指定了本案第一次開庭辯論期日時,則當事人應當在該期日10天前提出該動議。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該種動議,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該種動議。這種情況被稱為交叉動議。如果提出交叉動議,則審理本案的法院應分別對動議內容作出審查處理的決定。法院在對簡易判決的動議作出裁判時,如果對本案重要事實是否有真正的爭議存在疑問,一般會作有利于動議相對方的理解和解釋。法院在審前程序中作出的簡易判決,在性質上屬于對案件實體作出的判決,具有實質既判力。另外,即使當事人在審前階段提出的簡易判決動議被法院駁回了,其在開庭審理階段還能以同樣的理由提出指示裁決的動議。指示裁決在要件、功能等內容上同簡易判決完全一樣,兩者惟一的不同點在于:前者只能在開庭審理時提出,而后者則只能在審前發現程序中提出。
(二)舉證責任制度。所謂舉證責任,又被稱為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就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在未得到證明時應承擔實體敗訴危險的一種法律責任。這里應注意的一點是:所謂“訴訟請求或主張未得到證明”,是指案件有關請求或主張處于真偽不明的訴訟狀態。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審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絕裁判。這時,使法官解脫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適用舉證責任制度,即在案情真偽不明的情況下,誰提出的這些訴訟請求或事實主張,法院就直接判決誰實體敗訴。這就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這方面,大陸法系的客觀證明責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舉證責任制度有著“異曲同工”的功效。針對案件定的訴訟請求和主張,舉證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不會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的現象。
(三)證明標準問題。所謂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所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英美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該標準的含義是:當一個事實主張被陪審團(或法官)確信為在證據上具有占優勢的蓋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該事實主張就被認定為是真實的。
一、年度綜合報告的目的和現狀
按照預防職務犯罪年度綜合報告制度的設計要求,當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從最基層的縣級檢察院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對過去的一年里,本區域內發生的職務犯罪的現象、特點、原因、規律和發展變化趨勢,以及管理上、制度上、體制機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等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針對性措施,提交給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從而不斷增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綜合效應,大力推動黨委領導下的社會大預防工作格局。
從目前各級檢察機關的年度綜合報告來看,一方面各級檢察機關的綜合報告有相對統一的體例格式,比如說綜合報告都是緊密結合了當地的實際情況,內容上涉及到查辦職務犯罪的基本情況、當地職務犯罪呈現的主要特點及發案原因分析、職務犯罪發展趨勢、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建議等。另一方面各級檢察機關的綜合報告存在一定的差異,從撰寫的形式和范圍上不盡相同,比如說有些綜合報告除了翔實的數據、周密的論述外,還穿插了大量生動的案例和直觀的圖表,有些綜合報告則同時連帶分析了近3年或近5年的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情況。總體而言,各級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年度綜合報告都能反映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實效性、前瞻性,都能為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決策提供一定的參考,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當地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發展。
二、年度綜合報告存在的困惑
根據各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查辦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實際,各省市院的職務犯罪預防年度綜合報告較為全面地反映出了職務犯罪案件的共性和特點,為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決策提供了較為有效的參考。但是,相對于省市院的年度綜合報告而言,基層檢察院由于受地域范圍局限、自偵案件查辦數量不多、預防工作人員配備相對不足等限制因素,預防職務犯罪年度綜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也相應受到全面性和系統性的限制。基層檢察機關在撰寫年度綜合報告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困惑。
1、案件查辦領域偶然性較大,綜合報告無法準確表述案件變化趨勢。
按照預防職務犯罪年度綜合報告制度的設計要求,檢察機關要結合本區域內發生的職務犯罪的現象、特點、規律、原因和發展變化趨勢進行分析,然后在工作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提交給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參考。也就是說,年度綜合報告的基本內容之一就是要對本地區的案件查辦情況進行一個總的分析,找出規律,分析出案發趨勢。但是在一般情況下,職務犯罪查處的偶然性比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難簡單根據案件查辦的情況來客觀地表述本地區的案況,比如說這一年自偵案件查辦的領域,并不一定是職務犯罪發生最為嚴重的領域,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主要原因也很簡單,比如說自偵部門年初得到舉報,初查之后立案查辦,結果查出一大批案子,由于精力有限,一年可能就只查辦了舉報的一兩個領域,其他領域有線索可能也要等等;再比如說,自偵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突然對某一領域的偵查能力大大提高了,或者根據工作要求對某一領域的偵查力度加大了,那么有可能這個領域在這一年查辦出來的職務犯罪就比較多,但是這顯然不能表述為該領域一定是這一年職務犯罪最為嚴重的領域。
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在撰寫預防年度綜合報告的時候,對如何科學客觀地表述本地區案況的規律性和案發趨勢的變化情況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2、預防部門參與自偵案件不夠,綜合報告無法作出對案件的深入剖析
對于基層檢察機關而言,預防部門的相當一部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偵部門的案件查辦工作,比如說案件剖析和檢察建議工作的開展,如果對案子沒有深入了解,那么只能泛泛而言。根據近幾年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實際工作的需要,各級檢察機關在研究試行職務犯罪的偵防一體化建設,要求偵中有防,防中有偵,具體而言是自偵人員要參與預防工作,預防人員要參與自偵工作,但是對于具體的工作規則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文件,所以在現實工作中,對于基層檢察機關的預防人員參與到自偵案件中,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的困難,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基層檢察機關自偵部門認識存在偏差,認為案件查辦本身就是自偵部門的工作,跟預防部門關系不大,如果要專門抽出時間來配合預防部門開展預防工作,迫于辦案壓力,自偵人員的積極性顯然不高。另外,由于跟考核沒多大關系,自偵部門在拿下筆錄之后,對悔過書的質量基本不會提出什么要求,因此移交給預防部門的悔過書基本無法深層次地反映當事人的案況。另一方面,就目前的預防工作而言,不少基層檢察機關的預防人員配備不充足,因此在完成日常的預防業務工作之后,很難再有精力參與到自偵案件查辦時的預防工作之中進行深入剖析調研。
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在撰寫預防年度綜合報告的時候,對本地區案況的原因和特點如何避免泛泛而言,切實提出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預防對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寫好年度綜合報告的思路
最高人民檢察院宋寒松廳長指出,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年度綜合報告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引起同級黨委、人大和政府部門的重視,動員整個社會的力量,推動社會大預防建設。既然年度綜合報告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本地區的職務犯罪查辦和預防情況,通過撰寫高質量的預防年度綜合報告來受到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視(相關領導最好能作出批示),從而強化各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落實,最終減少和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那么基層檢察機關在撰寫年度綜合報告的過程中,就要開拓思路努力克服客觀局限,在對本地區的案況進行必要分析之外,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的預防工作亮點和預防工作創新之舉進行研究強調,不斷為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的職務犯罪預防建言獻策。
1、做好預防基礎工作,加強自偵部門預防聯系。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堅持依托于自偵部門案件的查辦,這是職務犯罪預防的基礎。對于基層檢察機關預防部門而言,堅持立足自身職能,緊密結合自偵部門的執法辦案,開展預防咨詢、預防調查、案件剖析、檢察建議、警示教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才能做出預防成果,才能總結出有質量的綜合報告。考慮到實際工作情況,預防部門要主動積極聯系自偵部門,通過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溝通協調,將預防工作合理深入自偵部門工作,通過對自偵案件當事人的談話交流,深入了解案發原因。在具體的方式方法上,預防部門可以通過選擇性地找幾個典型或者新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約談,對于普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對承辦人員的咨詢了解,要求當事人認真撰寫悔過書即可。在自偵部門撰寫剖析報告之前,對承辦人員進行要點提醒和指導,同時通過內部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考核機制,及時敦促自偵部門完成高質量的案件剖析報告,另外在制作檢察建議和進行預防咨詢、預防調查過程中,加強對自偵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在預防工作中取得有效成果,為撰寫年度綜合報告提供真實、客觀的內容。
2、開拓預防工作思路,積極推進懲防體系建設
基層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是當地反腐敗工作全局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緊緊圍繞當地黨委中心工作大局,不斷開拓預防工作思路,積極融入懲防體系建設全局,撰寫出來的綜合報告才會有廣度和深度,只有這樣提出的對策和建議才能及時轉化為黨委、人大、政府的決策參考。同時,為制作高質量的預防綜合報告,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加強預防工作認識,提高預防工作地位。
預防工作是個全局化的工作,只要手段好,方式方法恰當,產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比單純的職務犯罪查辦還要好,而且更容易融入當地懲防體系建設的總體格局。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盡管近年來預防工作宣傳較多,但是一些基層檢察機關依舊只重視職務犯罪的懲處,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功用認識不足、經費投入不夠。因此,首先要提高預防工作的重要性認識,提高預防工作的地位,同時保障充足的預防經費,這些是順利開展各項預防工作,撰寫綜合報告內容的基礎。
第二,加強預防隊伍建設,培養一專多能人才。
科學、有效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不僅要在觀念上重視,更為重要的是要培養一專多能的人才。預防工作開展地好不好,能不能為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提供建設性的建議和參考,關鍵還是要看預防人員的工作能力怎么樣。預防人員不僅要能看到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有發現線索,突破線索的能力,甚至還要有相當的初查能力。另外,預防人員不僅要會說,會宣傳,還要會寫,會調研,這些都是把預防實際工作有效轉化為綜合報告的關鍵。
為進一步鞏固深化以案促改工作成效,持續推動“以案促改”工作向縱深發展,認真落實《2020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以案促改工作要點》、集團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和省公司“關于印發《深入開展以案促改、構建‘三不’體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據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以案促改工作,強化權利監督制約。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精心篩選典型案件。以中天公司原董事長余曙光案件、開封分公司蘭考收費站偷逃通行費案件、驛陽分公司竹溝收費站王先進、張瑞涉嫌違法違紀案件、信陽分公司豫皖收費站李遠嚴重違紀案件為反面教材,深刻剖析案發原因,深入查找理想信念上、體制機制上、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進行典型案例學習,要求全體人員以案為鑒、以案為戒,圍繞重點領域、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排查廉政風險點。
(二)逐案剖析問題原因。重點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系列學習資料》、《黨風廉政建設教育系列影像材料》,對于篩選出的典型案件,逐案剖析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深挖案件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監督制約、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問題,找出癥結及監督管理漏洞,形成案件剖析材料。
(三)著力整改提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引導黨員干部職工對照反思、引以為戒,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要把查擺問題與整改落實有效的結合,對在查擺階段發現的問題拉出清單、建立臺賬,制定了整改方案;做到目標清晰、落實到人;領導成員及黨員有本人自查自糾報告、學習心得體會,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四)認真完善制度情況。結合自身情況,通過召開警示教育大會、開展廉政談話、構建風險防控體系、完善規章制度等方式,切實抓好整改落實,通過警示教育活動全面增強員工對防腐防變的認識,提高自身法律法規的學習能力、提高自身防御能力、提高自身保護能力,做到自律、自重、自警。
三、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執法規范化的內涵
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執法規范化就是要求全體刑偵民警的一切執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職權和義務要求依法辦事,嚴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以內,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模式、程序、規則、軌跡通過執法程序的設計實現一切刑偵工作必須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確保達到嚴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的執法目標。
二、刑偵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刑事執法過程中在思想及行為上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重實體,輕程序”。部分刑偵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只重視應該定什么罪、怎樣才能定上罪,忽視了案件中的時限要求、證據合法、當事人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有時甚至隨意扣押、隨意搜查。如某公安機關偵辦的鞠某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認了用繩子勒死受害人的犯罪事實,偵查員由于違反證據提取規定,擅自把殺人的繩子拿回來,導致該作案工具失去了證據效力。二是“重結果,輕過程”。表現在片面追求結果,忽視工作過程的合法性和可能出現的問題。三是“重破案,輕辦案”。具體反映在破案時干勁十足,一旦案件破了,就放松了對下一步核實證據、追緝逃犯、深挖余罪等一系列相關工作,導致偵辦工作虎頭蛇尾,犯罪嫌疑人被重罪輕判,甚至無罪釋放。同時,在具體執法行為上還存在指揮不到位、現場勘驗不到位、取證工作不到位等突出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刑偵部門正常履行職責、依法打擊犯罪的效能,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感和滿意度。
三、加強刑偵執法規范化建設,確保刑偵執法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切實提高刑偵部門辦案質量,提升打擊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刑偵部門必須努力轉變執法觀念,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狠抓方法創新,為提升刑偵執法規范化水平“想招數”
一要提升執法主體素質。通過推行刑事偵查員任職資格制度保證刑偵隊伍基礎素質的不斷提升,促進刑偵民警的工作責任感和辦案質量。開展庭審旁聽、網上學習、破案總結、比武競賽等工作,推動全體刑警學習業務知識、提升自身素質活動的深入進行。二要推行案件審核把關制。面對偵審合一帶來的陣痛,適時推行案件審核把關制度。所有刑事案件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前,必須經過辦案指導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審核把關,方可進入下一個訴訟環節。三要實行偵查終結報告制。進一步提高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針對命案、、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案件,實行偵查終結報告制度。四要開展命案卷宗評比。通過評比對八類命案辦案質量進行測評,認識到存在的問題,總結提高辦案質量的經驗和做法。五要推行案件卷宗統一保管及電子卷宗制。設置專門的保管室對全部刑事案件卷宗進行統一保管,并對卷宗材料通過掃描、拍照等圖片存儲的方式制作電子卷宗,在存儲紙質卷宗的同時一并存儲。以攜帶電子卷宗外出為主,確保卷宗材料安全。六要努力剖析案例講教訓。開展講教訓活動,對偵查、訴訟失敗的案件進行全面剖析,針對判決無罪、不、不批捕、有理訪案件的剖析案例講教訓活動進行常態化運行。
(二)狠抓執法監督,為提升刑偵執法規范化水平“上保險”
一是強化刑偵涉訪案件辦理。鑒于刑偵涉訪案件高發、復雜的形勢,必須高度重視并通過強力推行刑偵部門領導統一接訪制和包片包案制、專門機構重點督辦制、重大涉訪案件掛牌督辦制、重點涉訪逃犯掛牌督捕制、疑難復雜涉訪案件專家會診制、有理訪案件倒查追責制等工作制度,努力強化涉訪案件辦理工作。二是全面推行刑事執法公開化。實行刑事案件受案回執及不立案、移送管轄回告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和未成年人保護制,辦案過程公開制,刑事犯罪情況公告制,刑偵工作報告通報制等刑事執法公開制度,努力消除神秘主義影響,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民群眾的全面監督,實現陽光執法。三是實行刑偵執法信息化。推行刑事案件信息網上整合,實現信息統計、分析、考評功能,對刑事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制約。與法制、科技等部門密切配合,推動網上辦案、網上監督系統全面運行。四是進一步強化過錯責任追究。針對刑偵工作中不時發生執法過錯和刑事偵大過錯的實際情況,推行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銷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刑事偵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辦案責任終身追責制度,為刑偵執法拉上一道高壓線。
根據二八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反映出的數據,2008年全國范圍共提起公訴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訴人數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訴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訴人數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訴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訴人數的81.44%。下面表一[①]的數據則反映出了基層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中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
表一:公訴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統計(單位:人)
摘要以剝奪在法律上還“被視為無罪的人”的自由為代價。這種現象明顯有違人權保護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通過對逮捕諸條件在決定逮捕時所實際起到的作用進行剖析,也許能找到這種局面之所以出現的部分原因。
(二)逮捕證據標準的適用現狀
表二:捕后撤案、不訴、判無罪情況統計(單位:人)
時間
內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數
2486
2857
2863
撤案人數
38
16
35
不訴人數
2
3
2
判無罪人數
(三類總合)所占比例
二、目標要求:
緊密圍繞“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中等城市、和諧*”這這個主題,班子成員和各科室所站主要負責人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總體要求,選擇一個項目進行深入調研,撰寫案例剖析專題報告,為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提供可行性參考依據。專題報告要站在實現*更好更快發展的高度,認真分析現狀,深入研究存在問題,提出如何實現科學發展的一套相對完整的具體目標、發展路徑和實施措施,詳細闡明該項目是從哪個方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對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有什么重要意義,通過撰寫理論性強、實踐性強的案例剖析專題報告,充分反映黨員干部特別是干部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轉變。
三、案例剖析的內容、方法和步驟:
1、選擇并確定案例(6月29日至7月6日)
班子成員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負責同志,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更好更快發展的總要求,緊密結合全市國土資源實際,圍繞本人分管和所擔負的工作,可選擇一個代表性強、影響范圍廣、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課題項目作為研究剖析的對象。
屆時局班子對班子成員選擇的案例對象將進行集體研究和論證,確定班子成員負責的案例剖析對象后,分別按照責任實施。
2、集中調查研究、征求意見(7月7日至7月20日)
班子成員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負責同志,按照選擇的案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既總結出先進典型、成功項目的經驗做法,又要在問題較多、發展困難的項目中發現問題,摸索規律。并在所剖析的項目中,就遇到的困難、發現的問題如何解決,廣泛征求基層干部群眾意見,然后在一定范圍內以班子成員為主,吸收有關人員參加,對困難的問題進行集體會診,站在科學發展觀的理論高度形成共識。
3、撰寫案件剖析專題報告(7月21日至7月23日)
班子成員及各科室所站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和集體會診的情況,抓住本人擔負的案例剖析任務,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高度,寫出案例剖析專題報告。
二是要認真搞好二個方面教育,原原本本學好兩本書。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對干部教育的力度決定著干部思想穩定的程度,而教育的深度又決定了干部抵御腐敗的強度。因此,必須把搞好二個方面教育擺在加強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切實把抓“兩個”方面教育與原原本本讀好“二本書”有機結合起來,貫穿于活動的全過程,使紀檢監察干部對反腐敗斗爭認識更清醒,信心更堅定。教育和讀書可采取以寫心得來推動讀書學習的經常開展,以考查測試來檢驗教育學習效果的好差,以知識競賽來活躍教育讀書氛圍的形式,以深教深學來促進讀書深入開展。使得干部政治上更加成熟,思想上更加健康,信心上更加堅定,理論上更加扎實,政策上更加清楚,工作更加務實,業務更為精通。
自“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主題教育開展以來,我院通過剖析我衛生系統的典型違紀案件,研究案發規律,深挖問題根源,推進以案促改,以案促防,在強化不敢腐的基礎上,努力構建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我院此次“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思想認識到位。我院把“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作為重點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院長是第一責任人,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帶頭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二)各科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過動員發動后,各科室積極和院辦公室進行了有效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建立“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工作的長效機制。堅決履行“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確任務、人員和時限,嚴密組織,狠抓落實。按照工作要求,督促各科室抓好工作落實。
(三)分解執行,強化責任。此次“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教育活動期間,各科室結合實際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到位,落實到人,做到責任清、任務明,對關鍵環節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嚴格驗收把關,堅持“四個決不放過”,即原因分析不透徹不放過、風險點找不準不放過、整改措施不過硬不放過、成效不顯著不放過。
(四)以案促改、務求實效。各科室主任結合科室實際情況,選擇典型案件進行剖析倒查,以案促改,形成了專題報告,并及時上報院辦公室及鎮紀委。各科室人員創新方法,真抓實干,把“推進以案促改常態化”工作落到實處,取得了實效。
當前,我們大多數黨員領導干部對反腐倡廉的制度的學習是重視的。但事實上在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中存在著這樣三種傾向:一種是有的人過于自信,覺的自己在廉潔從政方面沒有任何問題,一切腐敗的東西都離自己很遠,沒有心要學習這些制度。另一種是那些思想不純、為政不廉的人,他們從骨子里排斥各種反腐倡廉制度的,一提這些制度就不愉快、皺眉頭,根本不可能潛心學習,即使學習也是為了妝點門面、應付檢查。第三種,由于工作敏忙等原因,學也學了,但是淺嘗輒止、一知半解。
這三種人,由于輕視學習,往往會導致嚴重后果。第一種人,因為沒有自覺地增強抵御腐敗病毒的免疫力,在物殊條件下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錯誤。第二種人會執迷不悟地在腐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第三種人對制度的許多規定不甚了解,最終也會違紀違法。
二、解決措施
(一)、與大宣講相結合
針對去年的多起違法違紀案件,為了使廣大黨員干部能知法、知紀、懂法、畏法,全面開展了知法明紀大宣講活動。從紀委、宣傳部、組織部、黨校等部門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建了反腐倡廉宣講團,以《廉政準則》為教本,結合身邊發生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在各部門單位,對照《廉政準則》禁止、52個不準的相關條文深入地分析、講解,針對發案的不同崗位特點,在不同的部門單位,選擇重點宣講內容,重點進行剖析、講解,使領導干部知道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以貫徹落實《廉政準則》為契機,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出臺的“促進觀念和作風轉變三十條”,在全縣上下倡導“創業創新”等十個觀念,干部隊伍力戒“不思敬業、得過且過”等十種不良作風,領導干部嚴守“不準進高檔娛樂場所”等十條紀律,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對照“三十條”認真查擺問題,轉變觀念,改進作風。還聯合有關部門編寫《政鑒》、《廉鑒》、《德鑒》等干部教育讀本,把《廉政準則》的標準具體化、本土化,真正使基層黨員干部明白到底應該倡導什么、摒棄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
(二)、與警示教育相結合
為了以案促教,警示違反《廉政準則》的人和事,我們發放了領導干部遵守《廉政準則》問卷調查表,收集了違法違紀人員錄音、部分懺悔書、對幾個典型案件進行了剖析、邀請了專門講課老師,在月底將組織召開全縣副科級以上干部都參加的警示教育大會,大會將通過通報案例、看警示教育片、聽違紀違法人員錄音、讀個別違法違紀人員懺悔書、個別案件當事人現身說法、案例剖析、說法點評、講廉政課等活動對全縣黨員干部進行警示教育。同時要求全縣黨員干部結合自身工作崗位的特點,對照《廉政準則》的規定,進行自查自糾,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差距,形成高質量的自查報告。各部門單位:
1、召開單位黨員干部、職工代表、離退休干部和社會服務對象參加的各類座談會,廣泛征求方方面面對本單位執行《廉政準則》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2、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照《廉政準則》的各項要求,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3、召開個人自查匯報會。每名黨員領導干部要將個人自查報告,在單位組織的黨員干部大會上進行匯報。在開展自查自糾和對照檢查的基礎上,對征求到的意見、建議和存在問題進行梳理分類,仔細分析問題根源,認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整改時限和整改責任人,確保整改效果,并形成整改報告。
(三)、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1.對預防調查對象的理解
一是“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隱患、非規范職務行為”,應指未然的職務犯罪;二是“職務犯罪衍化的宏觀和微觀因素”,應指已然的職務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這里的已然職務犯罪一般是指一個整體深層次因素引發的類案、行業、領域群體性職務犯罪等,而非個案。對于自偵部門查處的個案一般沒有必要預防調查,因為通常這些案件經自偵部門偵查后,其漏洞和隱患問題已基本查清,無需再重復勞動,直接可以利用現有的資料進行案例剖析、發出檢察建議或開展后續其他預防工作。
2.預防調查的啟動條件
一是預防部門在開展預防咨詢、警示教育等預防活動中,發現或經群眾反映有關單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易發職務犯罪漏洞和潛在隱患問題的。如2008年我省漳州市龍文區檢察院根據新聞媒體報道反映的市區路面超載車輛增多,造成多處路段損壞等現象,分析可能存在公路監管部門執法不到位等瀆職問題。啟動預防調查程序后,及時地發現有關部門涉嫌瀆職犯罪線索,移送自偵部門,從中立案6件,同時還通過開展預防警示教育,協助公路局及時修復路段損壞,加大超載車輛的打擊力度,促進了依法行政。
二是偵查部門經初查不具備立案條件,但反映出有關單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發職務犯罪漏洞和潛在隱患問題,經分管檢察長交辦或上級檢察院批辦的。如2009年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對廈門第一農場下屬的山邊洪管理區涉及征地賠償款的糾紛進行預防調查,選擇了控申部門經初查不具備立案條件,但反映出該農場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發職務犯罪漏洞和潛在隱患問題的題材進行立項調查。
三是某一行業或領域職務犯罪高發或呈上升趨勢,需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采取相應預防對策的。如2009年,我省寧德市兩級檢察機關查處機動漁船燃油補貼系列職務犯罪案件40件,涉及作案人員57人,包括海洋與漁業部門工作人員、鄉鎮干部、村委成員和漁民等,案值高達707.5萬元,影響很大。寧德市檢察院專門成立預防調查工作領導小組,采取查閱案卷、召開案情分析會、詢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觀動因、向漁民發放問卷調查等形式,深入7個市、縣(區)兩級海洋漁業、財政部門,了解國家“油補”政策出臺的背景、意義及存在問題,形成《“油補”案件情況調查報告》和《“油補”案件引發的對國家油價補貼政策的思考及采取的防范對策》,并向市政府及海洋漁業的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
有上述情況之一,預防部門可以組織人員和力量確定承辦,收集現有的相關材料,組織預防部門進行討論開展預防調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后再由預防部門的承辦人填寫《預防調查立項審批表》,預防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檢察長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預防部門備案。
二、組織調查
1.制作調查方案或提綱
預防調查立項后,由預防部門負責同志組織承辦人和其他人員,根據已掌握的有關材料,研究制定調查方案或調查提綱,分管檢察長也可以參與討論。調查方案或調查提綱要列明:調查的來源或現有資料的總體評估分析、調查需要采取的措施、各承辦人的任務分配、調查所需的期限和步驟,調查要達到的預期效果等等,并將討論情況記錄在案,參與討論的人員要簽名。
2.組織調查的方式
組織調查要按照制定的預防調查方案分步驟開展,當然調查方案或調查提綱在實際的調查中可以有所調整。在實踐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與有關單位召開座談會,相互通報有關情況,了解具體工作的流程;向有關人員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調取為預防建議和糾正違法意見提供依據的相關資料以及用于調查分析的具體事件、項目和問題的文件資料等;邀請專家對一些專業性的工作提供咨詢,為預防調查提供專業指導和幫助;走訪、問卷調查、聘請預防聯絡員以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服刑犯);復印案卷等一系列的有助于了解分析的調查方式。
3.調查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組織調查活動中,應當注意三個方面事項:一是對外開展預防調查時,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持介紹信并出示檢察人員工作證;二是調查中向有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查閱、調取資料前,應當征得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同意,并在被調查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配合下進行。三是預防調查不同于偵查,不能對被調查人采取拘傳、拘留和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得進行訊問、搜查,凍結存款、匯款等偵查手段,調查場所是單位或被調查人所在地,嚴禁將被調查對象帶入檢察院。
三、調查結果處置
1.發現相關職務犯罪線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預防部門應當在預防工作中注意發現和受理案件線索,經審查,認為有初查必要的,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并向舉報中心備案,偵查部門立案的,應向預防部門反饋。”承辦人應當填寫《預防部門職務犯罪線索處置表》,及時移送偵查部門。
2.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將相關線索和材料移交有關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
3.剖析犯罪原因,形成預防報告
完成對某一行業或領域職務犯罪原因的剖析和預防對策的研究,形成有分析、有對策的詳細預防調查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的意見》,形成專項預防報告,報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
4.與發現存有職務犯罪的單位及時聯系
發現有關單位內部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明顯存在導致職務犯罪發生的機會和條件,需要有關方面采取預防措施的,與有關單位聯系溝通,開展必要的預防工作,如警示教育、發送預防職務犯罪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活動。
當然上述四種情況可能并存。針對上述情況,承辦人要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并制作《預防調查情況報告》,報預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分管領導批準。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立項調查來源、主要問題、具體調查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或建議以及承辦人、承辦日期等。若未發現以上四種情形的,立即終結預防調查工作,并將有關調查結果及時反饋被調查單位。
四、調查終結
1.調查終結的四種情形
預防調查情況報告的處置意見經批準后,一般在立項后的三個月內完成。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置后,相關單位落實并反饋的,預防調查可以終結。一是移送線索的,自偵部門已經受理并立案;二是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的,相關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已接收并反饋的;三是預防調查專項報告呈送后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引起重視并被采納的;四是有關單位內部制度得到完善,取得預防效果的。
2.制作《預防調查終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