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籌劃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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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論文

篇(1)

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預測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所謂籌劃收益指的是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取得的稅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稅收籌劃方案而減少的稅收,而籌劃成本指的是因選擇籌劃方案而付出的額外費用或放棄其他方案的機會成本。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企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

1、政策導向性。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的產業政策、生產規劃布局均體現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屬國家鼓勵的產業往往少征稅款;屬國家需要限制的產業,則大多加重征稅。而企業稅收籌劃,則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以稅法為依據,并在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和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繳納稅負最低的抉擇。

2、選擇最優性。因為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為此某項經濟行為,當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也就是說,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說,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就可以進行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可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等。這從稅收法律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從理論上講,應納稅額也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卻僅僅是稅收要素,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規定納稅人稅基的具體數額,這就給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確定。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企業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一)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定義。風險是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不僅包括負面效應的不確定性,還包括正面效應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果同樣具有不確定性。稅收籌劃風險是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管理中人們更關注的是風險的負面效應,即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因此,對稅收籌劃風險我們還可以這樣理解:稅收籌劃風險是納稅人的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針對納稅而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失敗、籌劃目標落空、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由此而發生的各種損失和成本的現金流出。

(二)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對稅收籌劃風險成因及其防范進行研究,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小風險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稅務籌劃者利用國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總體上看,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第一,政策選擇風險。政策選擇風險,即錯誤選擇政策的風險。企業自認為所作出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由于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顯的時空特點,因此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也日益顯現出來。

2、不依法納稅的風險。選擇納稅核算方法是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手段,有時納稅核算方法從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規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漏稅、避稅,從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而受到查處就是一例。

3、信息風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納稅人通常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往往會使稅務籌劃處于盲目狀態。如果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對納稅人了解不夠或者納稅人故意隱瞞有關信息,就會導致籌劃人員提出不當的方案,從而發生信息風險。

4、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進行稅務籌劃,由于許多活動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有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本來就很模糊,比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況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納稅人實施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的風險。5、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說,稅收非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針對上文提到的稅收籌劃風險,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籌劃的風險意識。確立法制觀念,認真選擇,避免籌劃手段選擇上的風險。稅務籌劃的規則決定了依法籌劃是稅務籌劃工作的基礎,嚴格遵守相關稅收法規是進行籌劃工作的前提,一項違法的稅務籌劃,無論其成果如何顯著,注定是要失敗的。這就要求企業自身應做到依法誠信納稅,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完整、真實和及時地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樹立風險意識。

(二)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復雜性,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即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的范圍內實施。

(三)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稅收政策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進行稅務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這也要求不斷增強籌劃人員素質,使他們對稅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時也可避免籌劃具體執行上的風險,這就要求籌劃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必須夠“專心”,一方面要提高籌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具體需求,專心培養使用或聘用專業化的籌劃團隊,優化籌劃隊伍的素質結構,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要給予籌劃隊伍足夠的信任,盡量減少對籌劃具體操作的人為干擾,使籌劃人員能專心開展工作,從而將籌劃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

[1]蘇強.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

篇(2)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目標,但多數企業認為這是財務部門的事,實際上一個好的稅收籌劃僅僅靠財務人員是無法順利實施的,它需要全體管理者的關注和參與。稅收籌劃也不單體現在財務安排上,而是貫穿在整個投資決策、經營決策以及日常經濟活動中,需要各部門的配合。例如在投資決策階段,從投資者進行投資意向考察時,稅收籌劃就應該參與其中,但投資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稅收知識,考察階段沒有這方面專家的參與就會忽略這個問題。此時進行籌劃,不但對以后經營過程中的節稅效益產生持續的影響,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產經營模式既定,再進行稅收籌劃改變其模式帶來的籌劃成本。

(二)實施稅收籌劃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

化肥企業屬技術和資本密集行業,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其稅收籌劃工作具備很強的專業性,作為稅收籌劃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與稅收相關的財務知識,而且也需要熟知企業的經營活動、籌資活動以及投資活動等經濟活動。但是對于許多化肥企業來說,缺乏相應的、具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并且企業也未能對其進行相關培訓,加上大多數負責稅收籌劃工作的人員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政策以及企業財務、稅收等知識掌握不足,導致其在實施稅收籌劃工作時存在一定的困難。

(三)稅收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導致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具有風險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對于我國中小企業來說,并沒有正確的認識與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而且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加上有些企業本身就存在發展不穩定和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這必然會使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工作時產生一定風險。其二,由于我國稅收相關政策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使得企業可能會因為沒有及時了解實際情況,致使稅收籌劃效果不佳,使其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四)未能嚴格遵循稅收籌劃成本效益匹配原則

對于大部分企業而言,其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沒有分析其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的成本與效益是否匹配,主觀上認為只要是能夠達到節稅的目的,就可以開展。有些企業為了能夠實現納稅最小化,甚至委托稅務顧問與中介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籌劃,大大增加了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使得部分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所支出的費用,要比企業節省的稅收費用還要高。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缺乏對稅收籌劃成效的分析與判斷能力。

(五)稅收法規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我國稅收相關法規仍存在缺陷,使得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會遇到一定的阻礙。稅收法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相關稅收定義不夠清楚,以及稅收征管沒有較高的監督管理水平。此外,對于企業的合法節稅,雖然國家已經頒布了不少優惠政策,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很多企業無法享受。這主要是因為操作程序復雜,且多數企業對于其優惠政策并不了解,導致無法及時申請而錯失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機會。

二、解決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對納稅籌劃進行事先規劃、設計和安排

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許多企業不是在發生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之前進行籌劃,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或已被稅務機關查出問題時,才想起納稅籌劃咨詢,想方設法尋找少繳稅的途徑,無異于亡羊補牢。稅收籌劃涉及各個職能部門,很少有一個稅收籌劃只需要適當的財務安排,而不受供應、銷售、生產等部門的影響,因此,經營者應統籌做好稅收籌劃事項的規劃、設計和安排。

(二)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企業應積極培養稅收籌劃人才,不斷提高其合法籌劃的能力。作為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人員與實施人員,應達到如下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籌劃與實踐經驗,能夠熟練掌握最新稅收政策,并有技巧地使用稅收籌劃工具,從而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個標準,必須要具備扎實和全面的專業技能與知識。比如在法律、管理、財務、稅收等方面都應該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第三個標準,需要具備相應的稅收籌劃以及判斷能力,能夠準確且及時地根據國家政策變動和企業情況做出相應稅收籌劃判斷。

(三)有效規避企業稅收籌劃風險

為了有效規避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可能存在的風險,企業應該了解并正確認識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并對其稅收籌劃風險進行合理評估,進而采取相應的調整與預防措施。企業需要對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進行權衡,這就要求企業不僅要加強稅法知識學習,而且需要加強與稅收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做到知己知彼,從而有效規避風險。

(四)加強對稅收籌劃成本效益的分析

雖然稅收籌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節稅,但企業應具備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而不能片面地理解納稅籌劃,并不是只要能實現節稅的行為都應當實施。在具體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還應對稅收籌劃工作所擔負的成本加以分析,通過分析、計算其支付的成本與企業籌劃后節省的稅收費用,對比兩者并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能夠實現利潤最大化。

篇(3)

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在稅法及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中各環節(投資、會計核算、籌資、經營和組織形式等)事項進行事前籌劃,在眾多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整體稅收負擔最低、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方案,最終使企業獲取最大經濟利益,以達到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經濟行為。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的產物。它有利于企業資本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促使產業、產品結構合理布局,從而有利企業進一步發展,國家稅收也將同步增長。企業稅務籌劃是一項合法合理行為,在為企業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也有利于國家通過稅收優惠實行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更有利于培養企業的納稅意識,促進依法治稅。

1充分認識稅收籌劃對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一,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經營目標的有效途徑,是企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通過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實際,進行認真研究、精心籌劃,從中選出既不違犯稅法又確保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現在不少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收成本。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資金、成本(費用)、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也要熟知現行稅法。企業設賬、記賬要考慮稅法的要求,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許進行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的選擇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可以分離,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正確編報財務報告,并進行納稅申報。不斷完善的企業會計、財務制度,最終將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礎。

第三,稅收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納稅意識,減少違法行為,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開始重視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其一,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其二,企業納稅意識增強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稅法規定或不違反稅法規定,企業稅收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為必須合乎稅法條文和立法意圖或不違反稅法規定,而依法納稅更是企業納稅意識強的題中應有之意。其三,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會計賬證表健全、規范,其節稅的彈性一般應該會更大,也為以后提高稅收籌劃效果提供依據。

第四,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完善的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經營決策無非是決定企業經營中的“六個W”,即What(做什么),Why(為什么做),When(什么時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誰來做),How(怎樣來做)。這六大元素無一例外的與一定的稅收政策相關。企業經營決策者在決定這六大元素時,將稅收作為一個重要條件,根據政府制定的有關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設定若干方案,進行精心比較后擇優抉擇,就會收到同樣的投入賺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稅收籌劃對節約稅收支出與降低產品成本具有同等意義及經濟價值。對于納稅企業來說,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其稅款的支出是企業資金流的凈流出,沒有與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項目。因此,搞好企業稅收籌劃,節約稅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業的凈收益,這與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降低產品成本目標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領域的日益擴大,來我國投資的外企日益增多,與此同時,中資企業也紛紛走出國門進行投資、經營,參與國際競爭。由于國家間的經濟制度,如稅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國際間的差別、傾斜的經濟和稅收政策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十分廣闊的國際空間,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也得到進一步加強。

2正確設計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稅收籌劃的目標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也是判斷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標準,是稅收籌劃應當解決的關鍵問題。不同的稅收籌劃目標會導致不同的籌劃結果。

目前,在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上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目標定位范圍過窄,另一個是目標定位范圍太寬。這兩種目標的定位都不利于稅收籌劃事業的發展,會導致稅收籌劃實踐的混亂。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需要全面確定稅收籌劃目標的范圍,即不能過于狹窄,也不能無限制擴大范圍。筆者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應該是一個包括多方面的綜合性的目標體系,應該由直接目標(基礎目標或短期目標)、中間目標(中介目標)和最終目標(長期目標或根本目標)組成。

2.1直接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納稅人對直接減輕稅收負擔的追求,是稅收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毫無疑問,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也就是稅收籌劃所要實現的直接目標。

第一,降低企業涉稅風險,不損害企業的整體經濟利益。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對企業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企業一旦遭遇涉稅風險,不管政府怎么處置,對企業自身的市場信譽、形象以至長遠利益而言,都將會產生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無論是有形抑或是無形的,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都不只是損害了政府的稅收利益,更嚴重的是會危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整個企業的經濟發展。

第二,直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絕對地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款數額;其二則是相對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款數額,在稅收籌劃中往往采用第二層含義。即使從絕對數額上看,納稅人的當年應納稅款數額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應納稅額與生產經營規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說該項籌劃是成功的。

第三,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實行納稅最小化、納稅最遲化、降低稅收成本等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納稅最小化不是逃稅,而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安排,選擇低稅負方案,從而減輕稅負。納稅最小化不能僅看個別稅負的高低,它必須是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納稅最遲化不是欠稅,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推遲繳納稅款。雖然這筆稅款遲早要繳納的,但現在無償占用這筆資金,就相當于從財政部門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與此同時,稅收籌劃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稅收籌劃的收益大于稅收籌劃的成本時,稅收籌劃才是可取的,稅收籌劃也才有存在的意義。

2.2中間目標是實現企業總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部分,其目標不能僅僅局限于實現企業整體實際稅負率最低和稅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須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實現企業總體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僅定位在少繳稅款上,那么該納稅人最好不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因為這樣其應負擔的稅款數額就會很少,甚至沒有。獲取最大的經濟收益既然是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那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就理所當然應該是稅收籌劃目標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能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于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目標。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下降和企業價值降低。

2.3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這個目標包含兩層含義:第一,企業總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業的社會利益最大化。企業的整體利益既包括通過減輕稅負直接獲得的經濟利益,又包括通過樹立誠信品牌間接獲得的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環境和機遇。只有兩者兼得,企業的稅收籌劃才能稱得上達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稅收籌劃的目標應該是以減少或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稅收利益為直接目標和手段,以此達到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進而最終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標。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是稅務籌劃最直接的動機,也是稅務籌劃之所以興起與發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稅務籌劃目的的全部。如何減少納稅負擔實質上是一項系統工程,應該在相關法律制度、市場需要和經營管理、長遠規劃等各方面綜合平衡,在納稅風險最低、納稅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納稅負擔,通過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最終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所以說,最終目標是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或長期目的,直接目標是實現最終目標的原動力,中間目標則是實現最終目標的直接路徑目標;具體目標和中間目標必須以最終目標為前提,最終目標只有通過直接目標的選擇和中間目標的運用方可得以實現。

3協調處理好企業稅收籌劃中的幾個關系

3.1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是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企業稅收籌劃要充分利用政策導向,科學地提出籌劃方案,在稅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減輕企業的稅負。

3.2涉稅收益與非稅收益的關系

企業稅收籌劃主要分析的是涉稅利益,一般情況下對非稅利益分析不夠重視,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關心的不僅僅是涉稅利益,還關心非稅利益。因此,稅收籌劃過程中要重視分析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結構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不能過分看重涉稅利益而忽視重要的非稅利益。這就要求財務管理者在評估籌劃方案時要引進資金時間價值等觀念,把不同的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比較,同時注意其他非稅因素的影響。

3.3企業發展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是首要的,稅收籌劃是為之服務的。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是該市場發展的潛力,而不是稅收籌劃。例如當外商考慮是否到中國投資時,看重的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和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而不是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稅收優惠政策能給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經營條件,但投資者有時為了開拓某個市場,是很少考慮稅收成本的。因為稅收只是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別是關系企業未來的長遠發展戰略時,稅收籌劃應該服務于企業經營的發展戰略,只有這樣才能使稅收籌劃的終極目標得以實現,否則會因為考慮短期的稅收負擔,而錯失了企業發展的良機,從而導致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目標難以實現,這樣的稅負最輕也就失去了價值,這樣的籌劃也就無存在的必要。

3.4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

企業稅收籌劃中要協調的局部和總體的利益關系包括兩方面:一是注意兼顧納稅單位內部局部與整體的利益。對局部有利但對整體不利的稅收籌劃要擯棄或慎用,對局部和整體都有利的稅收籌劃要多用,對局部有大利但對整體無害或對整體有大利但對局部有小害的稅收籌劃要擇機使用。二是注意兼顧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對企業有利但對國家和社會發展有害的稅收籌劃原則上要擯棄,對國家和企業自身都有利的稅收籌劃要多用。

3.5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籌劃的目的在于付諸實施,再好的籌劃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紙空文。由于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籌劃前、中、后的全過程不能脫離與稅務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征得稅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這樣做的優點有兩方面:一是便于籌劃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條款,通過及時溝通可以修改籌劃不妥之處。二是便于實施。征得稅務部門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們的支持和理解,籌劃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也是稅收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實踐證明,如果不能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會失去其應有的收益。因此,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也是規避和防范稅收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1賀飛躍.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篇(4)

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在稅法及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中各環節(投資、會計核算、籌資、經營和組織形式等)事項進行事前籌劃,在眾多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整體稅收負擔最低、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方案,最終使企業獲取最大經濟利益,以達到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經濟行為。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的產物。它有利于企業資本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促使產業、產品結構合理布局,從而有利企業進一步發展,國家稅收也將同步增長。企業稅務籌劃是一項合法合理行為,在為企業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也有利于國家通過稅收優惠實行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更有利于培養企業的納稅意識,促進依法治稅。

1充分認識稅收籌劃對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一,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經營目標的有效途徑,是企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通過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實際,進行認真研究、精心籌劃,從中選出既不違犯稅法又確保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現在不少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收成本。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資金、成本(費用)、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也要熟知現行稅法。企業設賬、記賬要考慮稅法的要求,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許進行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的選擇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可以分離,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正確編報財務報告,并進行納稅申報。不斷完善的企業會計、財務制度,最終將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礎。

第三,稅收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納稅意識,減少違法行為,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開始重視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其一,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其二,企業納稅意識增強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稅法規定或不違反稅法規定,企業稅收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為必須合乎稅法條文和立法意圖或不違反稅法規定,而依法納稅更是企業納稅意識強的題中應有之意。其三,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會計賬證表健全、規范,其節稅的彈性一般應該會更大,也為以后提高稅收籌劃效果提供依據。

第四,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完善的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經營決策無非是決定企業經營中的“六個W”,即What(做什么),Why(為什么做),When(什么時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誰來做),How(怎樣來做)。這六大元素無一例外的與一定的稅收政策相關。企業經營決策者在決定這六大元素時,將稅收作為一個重要條件,根據政府制定的有關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設定若干方案,進行精心比較后擇優抉擇,就會收到同樣的投入賺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稅收籌劃對節約稅收支出與降低產品成本具有同等意義及經濟價值。對于納稅企業來說,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其稅款的支出是企業資金流的凈流出,沒有與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項目。因此,搞好企業稅收籌劃,節約稅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業的凈收益,這與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降低產品成本目標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領域的日益擴大,來我國投資的外企日益增多,與此同時,中資企業也紛紛走出國門進行投資、經營,參與國際競爭。由于國家間的經濟制度,如稅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國際間的差別、傾斜的經濟和稅收政策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十分廣闊的國際空間,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也得到進一步加強。

2正確設計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稅收籌劃的目標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也是判斷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標準,是稅收籌劃應當解決的關鍵問題。不同的稅收籌劃目標會導致不同的籌劃結果。

目前,在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上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目標定位范圍過窄,另一個是目標定位范圍太寬。這兩種目標的定位都不利于稅收籌劃事業的發展,會導致稅收籌劃實踐的混亂。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需要全面確定稅收籌劃目標的范圍,即不能過于狹窄,也不能無限制擴大范圍。筆者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應該是一個包括多方面的綜合性的目標體系,應該由直接目標(基礎目標或短期目標)、中間目標(中介目標)和最終目標(長期目標或根本目標)組成。

2.1直接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納稅人對直接減輕稅收負擔的追求,是稅收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毫無疑問,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也就是稅收籌劃所要實現的直接目標。

第一,降低企業涉稅風險,不損害企業的整體經濟利益。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對企業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企業一旦遭遇涉稅風險,不管政府怎么處置,對企業自身的市場信譽、形象以至長遠利益而言,都將會產生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無論是有形抑或是無形的,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都不只是損害了政府的稅收利益,更嚴重的是會危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整個企業的經濟發展。

第二,直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絕對地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款數額;其二則是相對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款數額,在稅收籌劃中往往采用第二層含義。即使從絕對數額上看,納稅人的當年應納稅款數額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應納稅額與生產經營規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說該項籌劃是成功的。

第三,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實行納稅最小化、納稅最遲化、降低稅收成本等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納稅最小化不是逃稅,而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安排,選擇低稅負方案,從而減輕稅負。納稅最小化不能僅看個別稅負的高低,它必須是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納稅最遲化不是欠稅,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推遲繳納稅款。雖然這筆稅款遲早要繳納的,但現在無償占用這筆資金,就相當于從財政部門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與此同時,稅收籌劃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稅收籌劃的收益大于稅收籌劃的成本時,稅收籌劃才是可取的,稅收籌劃也才有存在的意義。2.2中間目標是實現企業總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部分,其目標不能僅僅局限于實現企業整體實際稅負率最低和稅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須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實現企業總體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僅定位在少繳稅款上,那么該納稅人最好不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因為這樣其應負擔的稅款數額就會很少,甚至沒有。獲取最大的經濟收益既然是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那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就理所當然應該是稅收籌劃目標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能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于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目標。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下降和企業價值降低。

2.3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這個目標包含兩層含義:第一,企業總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業的社會利益最大化。企業的整體利益既包括通過減輕稅負直接獲得的經濟利益,又包括通過樹立誠信品牌間接獲得的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環境和機遇。只有兩者兼得,企業的稅收籌劃才能稱得上達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稅收籌劃的目標應該是以減少或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稅收利益為直接目標和手段,以此達到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進而最終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標。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是稅務籌劃最直接的動機,也是稅務籌劃之所以興起與發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稅務籌劃目的的全部。如何減少納稅負擔實質上是一項系統工程,應該在相關法律制度、市場需要和經營管理、長遠規劃等各方面綜合平衡,在納稅風險最低、納稅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納稅負擔,通過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最終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

所以說,最終目標是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或長期目的,直接目標是實現最終目標的原動力,中間目標則是實現最終目標的直接路徑目標;具體目標和中間目標必須以最終目標為前提,最終目標只有通過直接目標的選擇和中間目標的運用方可得以實現。

3協調處理好企業稅收籌劃中的幾個關系

3.1稅收籌劃與稅收政策的關系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是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企業稅收籌劃要充分利用政策導向,科學地提出籌劃方案,在稅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減輕企業的稅負。

3.2涉稅收益與非稅收益的關系

企業稅收籌劃主要分析的是涉稅利益,一般情況下對非稅利益分析不夠重視,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關心的不僅僅是涉稅利益,還關心非稅利益。因此,稅收籌劃過程中要重視分析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結構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不能過分看重涉稅利益而忽視重要的非稅利益。這就要求財務管理者在評估籌劃方案時要引進資金時間價值等觀念,把不同的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比較,同時注意其他非稅因素的影響。

3.3企業發展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是首要的,稅收籌劃是為之服務的。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是該市場發展的潛力,而不是稅收籌劃。例如當外商考慮是否到中國投資時,看重的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和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而不是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稅收優惠政策能給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經營條件,但投資者有時為了開拓某個市場,是很少考慮稅收成本的。因為稅收只是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別是關系企業未來的長遠發展戰略時,稅收籌劃應該服務于企業經營的發展戰略,只有這樣才能使稅收籌劃的終極目標得以實現,否則會因為考慮短期的稅收負擔,而錯失了企業發展的良機,從而導致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目標難以實現,這樣的稅負最輕也就失去了價值,這樣的籌劃也就無存在的必要。

3.4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

企業稅收籌劃中要協調的局部和總體的利益關系包括兩方面:一是注意兼顧納稅單位內部局部與整體的利益。對局部有利但對整體不利的稅收籌劃要擯棄或慎用,對局部和整體都有利的稅收籌劃要多用,對局部有大利但對整體無害或對整體有大利但對局部有小害的稅收籌劃要擇機使用。二是注意兼顧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對企業有利但對國家和社會發展有害的稅收籌劃原則上要擯棄,對國家和企業自身都有利的稅收籌劃要多用。

3.5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籌劃的目的在于付諸實施,再好的籌劃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紙空文。由于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籌劃前、中、后的全過程不能脫離與稅務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征得稅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這樣做的優點有兩方面:一是便于籌劃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條款,通過及時溝通可以修改籌劃不妥之處。二是便于實施。征得稅務部門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們的支持和理解,籌劃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也是稅收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實踐證明,如果不能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會失去其應有的收益。因此,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也是規避和防范稅收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1賀飛躍.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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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力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2.1對稅收籌劃的理解不到位

電力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很膚淺,認為進行稅收籌劃就是想方設法地減少稅收,甚至不納稅,這樣就能減少企業的經濟壓力,從而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其實,這樣的理解不是很準確,稅收籌劃是要根據企業整體的經營情況,制定一套合理的納稅方案,該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達到節稅的目的,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競爭力。

2.2認為稅收籌劃只與稅款的多少有關

目前,企業在做稅收籌劃時只是考慮到稅款的多少,在選擇稅收方案的時候,一味地選擇稅款低的方案,而不去考慮其他的因素,這是一種對稅收籌劃的片面的理解。這主要是因為缺乏對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與上面的想法類似,從而導致的一種錯誤的想法。

2.3認為稅收籌劃是沒有風險的

在選擇稅收方案時,會受到納稅人主觀意識的影響,納稅人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稅收方案,并實施,這與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認識有關,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如果納稅人的主觀判斷是正確的,就會為企業節稅,相反的,如果納稅人的主觀判斷是錯誤的,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也就是說,失敗的選擇是具有風險的。

2.4電力企業與稅務事務所的交流不夠

很多的電力企業都是尋找一個稅務事務所,將稅收籌劃的工作全權交個稅務所進行處理,他們認為,稅收籌劃就是稅務事務所的工作,與電力企業無關,只要找到一個好的稅務事務所,就能夠最大程度減少稅收。但在實際的工作中,稅務事務所對電力企業的各個流程不夠了解,他們提出的方案比較片面,有的甚至會損害企業的利益。有的企業則直接按照稅務事務所的籌劃方式進行,而不考慮企業自身的情況。

3、電力企業稅收籌劃的策略

3.1對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可以利用當期銷項稅額避稅。銷項稅額是指在貨物銷售額的基礎上乘以稅率所得的稅額。稅率是不能夠改變的,因此可以利用銷售額進行避稅。首先,在計算銷售收入時,可以采用特殊的結算方法將入賬的時間拖延,把銷售貨物后加價的收入不要算入銷售收入,當產品用于本企業的設施或者專利工程時,要盡可能地將價格壓低,以降低銷售收入,從而使當期銷項稅額降低。第二,可以利用當期進項稅額避稅。進項稅額是在購進貨物時繳納的增值稅,具體的措施包括:當需要購買的貨物的價格相同的時候,盡量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在企業購買貨物的時候,需要向對方索要增值稅發票,同時要求對方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當企業委托他人加工貨物時,同樣需要對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并且讓對方在發票上盡可能多的標注增值稅額;當有貨物進口時,需要海關提供相關的增值稅發票,并注明增值稅額。

3.2對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可以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企業經營所得息息相關,經營所得的越多,征收的所得稅就多,經營所得的越少,征收的所得稅就越少。這就需要考慮企業的計價和折舊,而企業的計價是很難改變,因此,需要就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折舊,這將是影響企業所得稅征收多少的重要原因。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時,最主要的就是折舊的年限。而折舊年限是與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有關的,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經驗的預計值,與人為因素有關,在籌劃稅收時可以充分考慮這一點。第二,可以利用壞賬損失處理進行稅收籌劃。根據法律的規定,壞賬損失可以在所得稅中扣除。納稅人在沒有建立壞賬準備金時,發生了壞賬損失,可以進行扣除,這樣就能夠幫助企業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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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可以說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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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營業稅:

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行為,免征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則免征土地增值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的條件,將房地產轉到所投資的聯營企業中,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為,對于房屋所產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在兼并企業中,對于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核準,凡居住滿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自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土地增值稅。

我們可以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進稅收籌劃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0000萬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2利用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未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在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控制在扣除項目金額的20%以內,從而免繳土地增值稅,則可以減輕稅負。

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15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85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0億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6000萬元。

(1)如果不分開核算(納稅人應該了解當地是否允許不分開核算),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20000-16000)÷16000×100%=25%

適用30%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00-16000)×30%=1200(萬元)

(2)如果分開核算,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普通住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額與可扣除額低于20%,享受免稅優惠。

豪華住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為:(8500-6000)÷6000×100%=41.67%,適用30%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8500-6000)×30%=750(萬元)。

分開核算合計共交750萬元,比不分開核算交1200萬元少交450萬元。

3合理定價的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建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企業可利用20%這一臨界點進行籌劃。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待售標準住宅,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A,銷售房價總額為X,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為5.5%X,如果企業要享受起征點優惠,那么最高售價只能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業在這一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的照顧又可獲得較大利潤。如果售價低于X,雖能享受起征點優惠,但利潤較低。如果企業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時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稅率即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說,對企事業來說只有當價格提高的部分超過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新增值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時,提價才有利可圖。假設售價提高Y,X為增值率20%時的售價,則新的價格為(X+Y),新增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為5%×(1+7%+3%)Y=5.5%Y,扣除項目金額為A+5.5×(X+Y),假設增值率雖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額為:(X+Y)-A-5.5%×(X+Y)。土地增值稅為:30%×(X+Y-A-5.5%X-5.5%Y)。企業欲使提價所帶來的收益超過新增的稅負而增加收益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產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標準住宅,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在11000萬元到14000萬元之間,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為3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0萬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也不能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當地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通過選擇籌劃方案可在保證售價較低的情況下,少納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利潤。上述案例中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萬元),從而形成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點優惠,又獲得最高利潤,則最高售價為10400×1.2848=13361.92(萬元),此時獲利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萬元)。當價格在11000萬元至13361.92萬元之間時,雖售價上升獲利將逐漸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萬元。方案2:公司想通過提高售價再多獲收益,則提價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則提價要大于1009.84(萬元)。即房地產總售價至少要超過1009.84+13361.92=14371.76(萬元),此時提價才會增加企業總收益,否則提價只會導致總收益減少。所以,當市場房價在11000萬元至14000萬元之間時,公司應選擇13361.92萬元作為房產銷售價格。可見企業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稅籌劃,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并獲得較高的利潤。

銷售價格的定價策略,是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這不僅對土地增值稅會產生影響,同時對企業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等,都有重大影響。

4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上面的介紹,說明了如何通過控制和降低房地產銷售時的銷售價來降低土地增值稅負擔的問題。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價格。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為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則房地產企業既能夠以比較高的價格實現房地產的銷售,同時又能夠合理地降低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甲企業(以下均不考慮加計扣除20%因素)原計劃以24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產,扣除項目金額為840萬元,同理可知增值率為42.86%,企業需繳納土地增值稅108萬元,還需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2400×50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7%+3%)=6(萬元),印花稅忽略不計,合計繳納稅款174萬元,企業的稅后凈利潤為186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子公司,甲企業首先將該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價格銷售給該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對外銷售,則對于甲企業而言,仍然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利潤為160萬元,但是需要繳納營業稅5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附加5萬元,稅后利潤為105萬元;其銷售子公司實現銷售利潤200萬元,因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加計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20%之內免稅政策,需繳納營業稅(2400-2000)×5000×5%=1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萬元,共計11萬元。其增值率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00-1000-11)×30%=56.7(萬元),其稅后凈利潤為132.3萬元,甲公司和銷售子公司共計實現凈利潤237.3萬元,通過設立銷售子公司比原銷售計劃多實現凈利潤51.3萬元。

篇(8)

是指納稅人通過對投資、籌資、生產經營等活動采取各種稅收籌劃技術,使其應繳納的各種稅收之和最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外在表現就是“納稅人繳稅最晚,繳稅最少”。減輕企業納稅負擔是企業稅收籌劃產生的最初動因,這是“稅負最小化”觀點的科學性。但由于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因此這種觀點目前已經很少被人認同了。

(二)“稅后利潤最大化”觀

是指納稅人通過開展稅收籌劃活動使其凈利潤最大。這種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財務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循“依法納稅,合法籌劃;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利潤最大”方針。目前實務界大多支持這一觀點,認為稅后利潤最大化不僅可以更好的量化稅收籌劃的實施效果,而且更加注重企業的整體效益。但該目標容易導致企業的短期行為,同時也會忽略對價外稅的具體稅收籌劃。

(三)“企業價值最大化”觀

是指納稅人通過開展稅收籌劃使企業的價值達到最大化水平。認為稅收籌劃是在遵守國家稅法前提下的一種特殊的財務管理活動,其最終目標應該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這一觀點在理論界得到一部分專家學者的認同,但由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難以計量性,因此該觀點在實際運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四)“綜合目標體系”觀

是指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不僅包括減輕稅收負擔,還應包括實現涉稅零風險、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等目標。該觀點認為企業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層次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目標的多元層次結構。盡管目標體系觀點符合目標本身所應具備的特征,但該體系的層次性不強,存在目標簡單累加的現象。

(五)“目標發展”觀

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將從傳統的稅收負擔最低化發展到現代的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觀點的科學性在于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準確把握了稅收籌劃的本質內容,但由于目標本身具有一定的單一性,因此應在科學發展的基礎上予以必要的充實調整。

二、稅收籌劃目標定位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所謂稅收籌劃目標,實際上就是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行為預期能達到的結果。如果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達到了預定的目標,則意味著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的成功;如果方案的實施尚未達到預定的目標,則說明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失敗。盡管影響企業稅收籌劃實施效果的因素很多,但現實中我們也不能忽略行為的預定結果——即稅收籌劃目標的科學合理性。

(一)普遍適用性原則

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具有一定的主體適用性和經濟適用性。主體適用性是指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應考慮不同納稅主體的現實要求,能體現不同規模、不同階段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行為的預期結果。經濟適用性是指稅收籌劃目標的設定原則上應是納稅主體通過努力可以實現的目標,目標定位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這就要求設定的稅收籌劃目標既能體現對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結果的客觀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勵納稅主體主動開展稅收籌劃,從而促進企業整體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可計量性原則

稅收籌劃行為的實質是納稅主體在掌握大量稅收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通過比較不同納稅方案的稅收優劣來選擇最佳的籌劃方案。因此,稅收籌劃目標應該能夠可靠計量,企業可以通過分析稅負大小或稅收負擔率水平的變化衡量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科學發展原則

稅收籌劃目標的界定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適時進行調整。因此,從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具有一定的發展性,具體表現在稅收籌劃目標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這樣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科學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取得預期的稅收籌劃目標。

三、科學定位構建多層次的稅收籌劃目標體系

稅收籌劃目標是指企業稅收籌劃行為預期要達到的結果。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性減輕稅收負擔的財務管理活動,其實施效果客觀上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同時,由于各個企業的規模大小、組織形式、發展階段、財務管理水平等存在差異,因此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也會有所不同。本文根據稅收籌劃目標定位的原則,將稅收籌劃的目標按照不同理財要求予以層次化,劃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但應該注意的是,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并不是截然分開的,不同企業可以有不同的具體目標,同一企業在同一時期可能有幾種具體目標,其不同時期的具體目標也可能有所不同、各有側重。

(一)初級目標(基本目標)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實現涉稅零風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最低目標或者說基礎目標,旨在規避納稅風險、規避任何法定納稅義務之外的納稅成本的發生,避免因涉稅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做到誠信納稅。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納稅人應做到納稅遵從,即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申報納稅,并按稅法規定及時足額解繳稅款。同時,由于稅制具有復雜性、頻變性的特點,納稅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營損失風險、投資扭曲風險和納稅支付有效現金不足風險等問題。因此,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將稅收籌劃置于理財學的體系框架內,盡量避免納稅風險帶來的潛在機會成本的發生,努力實現涉稅零風險。

(二)中級目標

納稅成本最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最大化。納稅人為履行其納稅義務,必然會發生相應的納稅成本,具體包括直接納稅成本和間接納稅成本,前者是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在計稅、繳稅、退稅及辦理有關稅務事項時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后者是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負擔、心理壓力等。在應納稅額不變的前提下,納稅成本的降低意味著納稅人稅收收益的相對增加。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應在依法納稅前提基礎上,盡可能實現企業納稅成本的最低化。同時,基于稅收的現金支出“剛性”約束,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納稅人通過一定的手段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延緩到以后繳納,在不減少總體納稅額的情況下取得相對節稅收益,這也是稅收籌劃目標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是財務管理上的一個基本觀點,也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基本法則。理論上講,延期納稅相當于企業獲得了一筆相當于納稅額的無息貸款,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時會使企業的營運資金相對寬裕,而且這部分財政資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財務風險,更有利于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在符合稅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應盡可能爭取延期納稅,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相對稅收收益。

篇(9)

增值額是控制土地增值稅稅負的關鍵因素,因此,扣除項目是進行納稅籌劃一個主要手段,采用的方式是適當增加建筑成本。比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年初的時候發開一個普通標準的住宅小區,在2009年初辦理了開發項目的成本費用結算,住宅處于銷售階段。產生的相關成本有:獲取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400萬,開發成本600萬,開發土地和新建廠房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的費用100萬。預計銷售住宅取得收入1720萬,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為94.6萬。則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為:400+600+100+94.6+(400+600)*20%=1394.6萬,增值稅為:1720-1394.6=325.4萬,所以增值率為:325.4/1394.6=23.33%,增值稅大于20%,需要按照增值額全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需要交納相關的稅額為:325.4*30%=97.62萬。而再投入32.28的開發費用,增值率就會小于20%。如果此時公司投入35萬的資金用于草地綠化和小區的安全設備的話,此時的扣除項目金額為400+600+100+94.6+(400+600+35)*20%=1436.6萬,增值額為1720-1436.6=283.4萬,增值率為283.4/1436.6=19.73%。所以,雖然增加了35萬的開發成本,但是卻節省額97.62萬的稅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可扣除項目,必須要嚴格按照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的規定操作。

(二)利用征稅范圍進行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應該認真研究土地增值稅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利用這些來避免成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首先,可以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一些目的比較明確的客戶采用代建的方式。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所有權一直是屬于客戶所有,房地產企業在本質上是提供勞務服務,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房地產公司可以在開發之初,就確定好最終的用戶,采用代建的方式,實行定向開發,避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其次,可以改售為租或者利用房地產來投資,以這種方式來收回資金。通過這種方式,房地產企業一直擁有房產的產權。所以當項目開發完成之后,不再進行銷售,而是采用出租的方式來收回資金。這樣一來,對于租金收入只需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此外,房地產企業利用房產進行投資,根據規定,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即使將來轉讓股份的時候也不用補繳。對于房地產公司來說,如果當投資環境滿足的話,完全可以以房產作為投資而不是以資金或是其他資產。如此的話,即獲得了投資機會,用來投資的房產也可以避免成為征稅對象。

(三)利用清算單位進行納稅籌劃

對于清算單位,根據規定由兩種,即以開發項目為清算單位,或者以產品類型為清算單位。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隨著增值率的不同而變化,所以選擇不同的清算單位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稅負,這就給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機會。所以,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自身項目的特點,并結合稅法的相關要求,選擇正確的清算單位,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比如,某房地產企業需要在2010年6月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企業開發的產品是一棟24層的建筑物。建筑物分為兩個部分,地上兩層為商鋪,三層以上為寫字間。現在有兩種選擇方案:一是以整棟建筑物為清算單位;二是分別以商鋪和寫字間為清算單位。具體情況如下:寫字間取得銷售收入10283萬,商鋪的銷售收入為36860萬,總計47143億;寫字間和商鋪的增值額分別為1384.1萬、24864.46萬,總增值稅為26248.56,寫字間和商鋪的增值率分別為0.16、2.07,總的增值率為1.26。所以,如果采用方案一的清算單位,共需繳納土地增值稅9990.11萬,按照方案二測算,則需繳納11135.47萬。由此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的清算單位,所承擔的稅負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采用方案一,這要根據項目的實際銷售額、增值額以及適用的稅率來決定,并不能以偏概全。

(四)利用清算時間進行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可以在產品銷售量達到85%到完全銷售的這段時間內進行。對于房地產來說,土地增值稅金額主要取決于收入和計稅成本,而銷售收入一般是固定的,而計稅成本存在變化的,要保證土地增值稅金額的最小,就是要使計稅成本最大。所以,在確定清算時間的時候,要選擇計稅成本最大的時點。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當成本全部發生并都取得發票的時候,計稅成本是最完整的,選擇這個時點作為清算時間,計稅成本是最大的,對企業也是最有利的。土地增值稅也是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之一,如果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支付工作沒有在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之前完成的話,就不能在當年全額扣除,只能遞延到下一年抵扣。但是該項目在完工的第二年是沒有收入的,也就談不上抵扣的了,這就會給企業帶來損失。比如房地產企業在2013年銷售其開發的產品,并在11月底全部銷售,并在會計上確認了收入。由于時間原因,清算工作在5月底才完成,并在6月10號上繳稅款20000萬。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時間限制是在次年的5月1日之前,所以針對這20000萬的稅款,無法再稅前列支,就需要多繳納5000萬的企業所得稅,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二、其他稅種的稅收籌劃

(一)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針對營業稅的籌劃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將業務進行合理的拆分,將一些可以分離的費用從交易金額中區分出來。比如對于天然氣裝修費以及有線電視出裝費用,都是房地產企業代收的項目,那么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可以將這部分費用剝離出來,明確規定是代收項目,這樣一來就可以適當的減少計稅金額,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將房屋的銷售和裝修業務分開。這樣一來對于售房的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5%的營業稅,而對于裝修業務則按照建筑業征收3%的營業稅。鑒于建筑業即將納入到營改增范圍,其稅收負擔會增加,這種籌劃方案也就不一定合適了。此時,房地產企業也可以不負責房屋的裝修業務,可以在征得購房者同意的情況下,幫助其聯系合適的裝修公司,并從中收入中介費用,雖然仍然需要交納營業稅,但是如此一來這部分收入就不會納入到銷售產品的收入中來,可以降低增值額,降低土地增值稅交納金額。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主要就是做好稅前的列支工作,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完成。此外,稅前可列支項目除了計稅成本之外,還有一項重要的項目就是企業三費的支出,即:廣告費用、業務招待費用以及差旅費用。對于這些費用要分別進行核算,這是因為對于差旅費用,只要能夠取得合法憑證,就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而招待費用則只能部分抵扣,抵扣比例為銷售收入的5‰和招待費用的60%之間的較低者。一旦將差旅費用混入到業務招待費用當中,則不能完全抵扣,對企業是不利的。此外,在收入方面,房地產企業也應該做好相應的籌劃工作,選擇合適的投資方案,盡量多的獲取免稅收入,如可以將企業閑置的資金用來購買國債。對于房地產行業的企業所得稅,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對于收入的確認不是以年度為單位的,而是在產品完工之后企業選擇的時間點為企業所得稅的清算時間。房地產企業在選擇時間的時候,首先要保證有足夠的時間來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越久,準備工作越充分,計稅成本也就越完整,保證在匯算清繳截止日之前取得所有成本的合法憑據。

篇(10)

(二)對業務結構和經營模式提出倒逼要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的相關規定,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分別適用11%和6%的稅率,這就要求電信業向信息服務轉型;增值稅管理模式下,企業的營銷管理、業務分類、套餐分拆、產品設計、采購管理、發票管理、資金結算等市場行為將產生重大改變,因為增值稅實施前實行的預存話費送手機、相關禮品以及客戶利用積分兌換的商品等要視同銷售,計征銷項稅額。

(三)對財務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目前,為占領市場吸引客戶,電信企業通常采用預存話費贈送終端、送話費、送套餐或其他產品服務等促銷手段,用戶能夠在同一家電信企業內獲取固定通信、增值業務等多項通信服務。根據43號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要從高適用稅率。電信運營企業如果不依據相關政策對計費規則進行調整、核算,在開展過程中會出現稅收損失的風險。這就對電信運營企業的會計核算、資產管理、項目管理、稅務管理、發票管理、預算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財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應對“營改增”的具體舉措

(一)加強銷項管理1、優化業務模式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的變革,對電信運營企業資費管理、資金結算、營銷模式、客戶服務、渠道管理、營業廳銷售模式、發票開展模式等現有業務模式提出挑戰,同時也提供了新的契機。如:要對捆綁業務的套餐促銷方案進行優化,避免視同銷售出現,使其符合增值稅有關折扣銷售的規定;對涉及不同稅率的業務進行區分,即使在一個套餐中,賬單、發票也需分別列示不同稅率項目的金額、稅率等信息;加強渠道商資質管理,因為不同納稅資質的渠道商可開具不同稅率的發票,進一步降低企業可抵扣金額;等等。2、確保價稅分離電信運營企業要全流程多環節把控,確保收入價稅分離準確完整。新資費產品上線時要做好稅務風險判定和稅務規則指導,加強稅務風險審核;事中,要通過系統支撐確保價稅分離數據準確;事后,要多種檢查稽核手段確保銷項稅額計提的完整性和準確性。3、加強發票管理完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降低納稅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電信運營企業要嚴格遵守現行增值稅相關規定,根據增值稅稅控發票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建立增值稅稅控發票“申領、分配、開具、傳遞、作廢遺失、保管繳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配備人員、明確職責,并輔以IT系統進行管理支撐,強化管控,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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