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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湖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四條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本省的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黃河、漳衛南運河、沂河、沭河、韓莊運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樞紐工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東魚河、洙趙新河、徒駭河、馬頰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濰河、小清河、梁濟運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灘地,在省河道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設區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縣(市、區)的中小型河道,由設區的市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設區的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縣(市、區)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河道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大型河道和重點中型河道可以設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時還可組織民兵警衛防守。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九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道通暢。
第十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閘壩、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與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河道上已建的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設施,應當有計劃地改建;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汛前應采取應急措施,保證安全度汛。
第十一條 堤頂、戧臺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村莊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下列標準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護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無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線或岸線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規劃展寬的河段,在規劃堤防護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村莊的建設規劃時,應當按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以河道為界的設區的市在河道兩岸外側各5公里之內,以河道為界的縣(市、區)在河道兩岸外側各3公里之內,以及跨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四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至10米的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劃定。
河道具體管理范圍,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
第十六條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使用。河灘內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十七條 含沙量每立方米超過2千克的引黃用水不得進入河道;引黃入河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清淤或承擔清淤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外的其他河道保護事項以及河道清障,按照《河道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海塘、護岸、水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領取采砂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繳納管理費。采砂許可證的發放辦法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計收辦法,按照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未按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的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xx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漁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處以100元至20xx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防潮堤,適用《河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關堤防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原則①上下游、左右岸統籌兼顧;
②依照河勢演變規律因勢利導,并要抓緊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長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與鄰省邊界河道的管理,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我省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 縣(市、區,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河道,負責《河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為全省河道主管機關,各地、市、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省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規定確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三)編制、執行省管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并監督實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組織制定跨地、市河道綜合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規劃;
(七)處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地、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在本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三)編制、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的河道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七)處理跨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本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二)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處理本行政區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省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駟馬山引江工程管理處等水管機構及地、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
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及其河道管理機構,應當配有河道監理人員,依法實施河道監理。
第十二條 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穎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統一管理工作。沿長江、淮河的地、市、縣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業務受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領導。
其他河道,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沿江、沿河的農場和工商企業等單位承擔所在堤段的維修、管理、防汛等任務,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機關及其河道管理機構應予以指導。
堤圈、圩口等受益區的鄉(鎮)、村,應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員會或管理組,負責有關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長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經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審,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審建設方案時應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縣河道主管機關初審,報地、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跨地、市的河道,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按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編報的有關防洪安全部分的設計文件,應按前款規定辦理。
涉及航道的,應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開工日期及其他有關事項報告原批準的河道主管機關。為保證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機關有權通知建設單位推遲開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施工規范,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能啟用。
第十六條 已修建的工程,經技術鑒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在限期內改建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方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灘圩)的橋梁、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出設計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應符合規劃的通航標準。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的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在河道兩岸興建與防洪有關的工程,應與所在堤段規定的建筑物防洪標準一致。行洪堤堤頂、行洪口門不得超過規定的高程。
長江干堤外灘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頂高程不得超過當地一九四九年實測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應服從行洪要求。
第十九條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關堤段的維修、管理、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予以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要求施工。如因維修不善,影響堤防安全或當洪水接近保證水位時,縣以上防汛指揮部有權作出暫停行車的決定。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條 行洪、蓄洪區內,一般不得興建工礦等企業。鐵路通過行洪、蓄洪區,不得影響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準在行洪、蓄洪區內興建有礙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條 編制沿河城鎮規劃,應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沿河城鎮建設,不得超出臨河界限。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三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干堤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域。
河道管理范圍的具體界線,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四條 堤防兩側必須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形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加固堤防填塘區、取土塘、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所在縣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干流大、中型堤防,臨水側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側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長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臨水側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側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條 重要堤防滲水嚴重的堤段,應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其范圍由所在縣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六條 水閘(涵闡、船閘)周圍應劃定管理范圍(護閘地)。凡已預留或征用、劃撥的土地、水面、堆土區,均為水閘管理范圍,屬于國家所有,由閘管單位負責使用。
未劃定范圍的,由所在縣人民政府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大型閘(過閘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兩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闡(過閘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兩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閘(過閘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兩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林條應首先保證防汛、護岸的需要,間伐、更新必須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護堤地、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曬糧、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摻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區的行洪通道內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的批準證(同時要有地礦主管部門的采礦許可證),方可開采。
第三十條 河道管理范圍外一百米內(紗基地段二百米),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塘,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工程設施、進行河道整治及考古發掘等活動,必須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服從防汛指揮,不得損壞堤防、河岸、水閘等防洪工程設施和防滲條件,不得影響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穩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圍湖。凡已經圍的,應按照防洪要求,逐步還湖;暫不能還湖的,應限制圩堤高程,服從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圍河。凡已經圍的,要服從河道清障要求。
圍墾洲灘、塞支堵汊,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水閘的控制運用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依據批準的水工程綜合利用規劃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水閘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水閘的控制運用命令,由河道主管機關或防汛指揮部下達。禁止非閘管人員操作閘門。
船只過閘應服從閘管單位的指揮,并按規定交納過閘費。
第三十四條 因船舶航行影響河岸、堤防安全的,所在縣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保護河岸、堤防安全。在未采取措施前,應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交通部門應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航道養護費中劃出專項,用于有關河岸、堤防的養護。
第三十五條 在山區河道兩側開礦、采石、修路等,影響河道安全的,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山體滑坡、崩岸,方可開工。未采取防止措施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窘,造成損壞的,排污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七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應符合江河綜合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破壞堤防和水工程。
凡屬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水、土資源,由河道管理機構投資和管理的,收益歸河道管理機構所有;由河道管理機構投資,委托鄉(鎮)、村護堤專業戶、護堤員承包管理的,或由鄉(鎮)、村護提專業戶、護堤員投資和管理的,其收益分配,由河道管理機構與承包者簽訂合同,報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在合同履行期間,應服從防洪和排水的需要,所受經濟損失,由合同雙方共同承袒。
第三十八條 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九條 下列阻水障礙物,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窯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超過規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規定標準開足的行洪口門及擅自修建的莊臺;
(八)淮河干流及長江、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內的高桿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九)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拱的阻水障礙物。
第四十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有關縣防汛指揮部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關縣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區內的工商企業、農場、農戶、城鎮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
第四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四十四條 通過未鋪路面的堤防或水閘的車輛,應向河道管理機構或閘管單位繳納堤防、水閘維護費。維護費的計收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視同預算收入,抵頂預算支出。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的,河道主管機關可責令建設單位停建,補辦報批手續;危及防洪安全的,應限期改建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需要拆除的,須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以上修建單位,可并處該工程投資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和第二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三十九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處警告和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及其設施和防汛、水文監測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賠償損失或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警告和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或不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秒石、取土、淘金的,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作業,沒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對河道主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阻撓河道監理、河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機構、閘管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和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適用國家、省、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定,但應當遵循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第三條 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河道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或者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委托河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管理。
第五條 河道名錄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十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五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對有堤防河道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圍內,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相連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以及本條例規定劃定并設立界樁。其中,河道管理范圍內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由其會同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條 河道整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
第八條 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整治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道整治規劃,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河道整治規劃的修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包括河道整治目標、整治工程項目、完成時間、責任單位和經費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標應當兼顧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態建設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達到的防洪標準,應當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包括堤防、護岸、疏浚、截污、拓寬、橋梁拆建、涵閘等主體工程以及管護設施、兩岸綠化和生態景觀等配套工程。
第十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條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建設項目,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河道防洪標準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響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對達不到安全設計要求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維修。
第十四條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當地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權。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耕種,但不得改變用途和納入土地承包范圍,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統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以及其他影響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在跨區(市)和區(市)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市河道主管機關也可以委托有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申請書、工程設計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響評價報告等資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還應當提交第三方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受理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河道專業規劃及防洪標準等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需要變更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報經原審查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汛安全措施。建設項目的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等影響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監測、供水等需要建設房屋除外)、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作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設置行洪障礙物;
(三)設置攔河漁具、圈養禽畜;
(四)開挖窖井、墾堤種植;
(五)傾倒、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順河鋪設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放牧、開渠、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第二十五條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堤防和護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鉆探;
(三)挖筑養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設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五)考古發掘。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訊、照明、監測等設施。
因規劃建設需要遷移水工程及其設施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先建后拆,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出現影響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暫停從事相關活動時,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通告并監督檢查,對有關許可期限應當相應順延。
第二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其建設單位在申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前,應當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河道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其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跨區(市)河道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納入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具體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見。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對河道水功能區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按照有關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營造和管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建立河道檢查巡查制度,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活動實施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條 河道采砂應當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實行計劃開采,總量控制。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庫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
(二)橋梁、閘壩、管道、纜線等設施的保護范圍;
(三)河道內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
(四)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的保護范圍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適時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河道防洪規劃和整治規劃,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砂石儲量情況、禁采區、采砂場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總量和深度等內容。
制定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征求擬列入規劃的采砂場地所在區(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實施許可。
第四十一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工具;
(三)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第四十二條 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標明經緯度坐標或者岸線距離的采砂申請范圍平面圖;
(四)采砂申請人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合法協議或者有關材料;
(五)擬采砂河段所在地鎮、村出具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將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采,不得擴大開采范圍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四)不得偽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許可證。
從事河道采砂不得損害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相關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市和區(市)河道主管機關之間應當互相通報采砂許可有關情況,共同加強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建設項目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建設單位變更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規模、地點等事項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河道建設項目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建設單位未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處理決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河道恢復方案清除施工廢棄物及相關阻水障礙物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開渠、葬墳、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的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動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作業機具,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排污口,未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上交通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在統籌兼顧、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原則下,開發利用航道,發展水運事業。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道事業。
第五條 航道分為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和專用航道。
第六條 國家航道及其航道設施按海區和內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專用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由專用部門管理。
國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過船建筑物,按照國務院規定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航道發展規劃應當依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結合水利水電、城市建設以及鐵路、公路、水運發展規劃和國家批準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
第八條 國家航道發展規劃由交通部編制,報國務院審查批準后實施。
地方航道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實施,并抄報交通部備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航道的發展規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審查批準后實施,并抄報交通部備案;必要時報交通部審查批準后實施。
專用航道發展規劃由專用航道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各級水利電力主管部門編制河流流域規劃和與航運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規劃以及進行上述工程設計時,必須有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參加。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編制渠化河流和人工運河航道發展規劃和進行與水利水電有關的工程設計時,必須有同級水利電力主管部門參加。
各級水利電力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編制上述規劃,涉及運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時,必須有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條 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派駐水系的管理機構根據通航標準提出方案。一至四級航道由交通部會同水利電力部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航道及其設施,必須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航道及其設施,不得危及水利水電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
因建設航道及其設施損壞水利水電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賠償或者修復。
在行洪河道上建設航道,必須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三章 航道的保護
第十三條 航道和航道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壞。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的養護,保證航道暢通。
第十四條 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并應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違反前款規定,中斷或者惡化通航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并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恢復通航。
第十五條 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和施工方案,同時建設適當規模的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并解決施工期間的船舶、排筏通航問題。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設閘壩后可以通航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建設適當規模的過船建筑物;不能同時建設的,應當預留建設過船建筑物的位置。過船建筑物的建設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由交通部門承擔。
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的設計任務書、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須取得交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因緊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臨時閘壩,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旱情解除后,建閘壩單位必須及時拆除閘壩,恢復通航條件。
第十七條 對通航河流上礙航的閘壩、橋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積,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誰造成礙航誰恢復通航”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改建礙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補建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清除淤積,恢復通航。
第十八條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興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航道和船閘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況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響通航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協商,合理分配水量。
第十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制定調度運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時,應當事先與交通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在防洪、排澇、抗旱時,綜合利用水利樞紐過船建筑物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的助航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標志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設置漁標和軍用標,必須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向河道傾倒沙石泥土和廢棄物。
在通航河道內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惡化通航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在航道內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第四章 航道養護經費
第二十四條 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
第二十五條 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
第二十六條 對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維護費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交通主管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運河內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國家航道”是指:(一)構成國家航道網、可以通航五百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三)沿海干線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國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專用航道”是指由軍事、水利電力、林業、水產等部門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自行建設、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國家航道和專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設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導航設施、整治建筑物、航運梯級、過船建筑物(包括過船閘壩)和其他航道工程設施。
“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是指對航道的通航條件有影響的閘壩、橋梁、碼頭、架空電線、水下電纜、管道等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航道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門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電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第八條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十四條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除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暫扣其違法作業工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接受處罰后,發還暫扣的作業工具。
第十七條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以及賠償、罰款等處理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中圖分類號:TB657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管道的特點是敷設空間小,管道密,閥門多,大多數管道同設備相連接。因此在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的設計及施工中管道的正確排列是管道安裝中一個重要環節,管道布置應統一安排。力求做到經濟合理并要兼顧美觀,考慮共用支架、吊點、孔洞,盡可能節省隔熱保溫工程的工作量。
一、、暖通空調安裝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1、根據管道性能和用途的不同,建筑物中的管道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給水管道:包括生活給水、消防給水、生產用水等;(2)排水管道: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廢水、消防排水、雨水、其他排水等;(3)中水管道:包括中水收集及中水供應;(4)熱力管道:包括采暖、熱水供應及空調空氣處理設備中所需的蒸汽或熱水;(5)燃氣管道:有氣體燃料、液體燃料之分;(6)空氣管道:包括通風工程、空調系統中的各類風管,以及某些生產設備所需的壓縮空氣管;(7)供配電線路或電纜:包括動力配電、照明配電、弱電系統配電等,其中弱電部分包括共用電視天線、通信、廣播及火災報警及智能建筑系統等。
2、管線工程綜合設計時各專業管線互相避讓的原則如下:
(1)不管道避讓大管道。因不管道造價低易安裝;
(2)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3)新建管線避讓原有管線;
(4)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因為對重力自流管道有坡度要求,不能隨意抬高;
(5)金屬管避讓非金屬管。因為金屬管較容易彎曲、切割和連接;
(6)冷水管避讓熱水管。因為熱水管往往需要做保溫層,造價較高;
(7)低壓管避讓高壓管。因為高壓管造價高且安裝要求高;
(8)空氣管避讓水管(指管徑相近時)。因為水管更宜短且直。
二、暖通空調工程中空調制冷管道設計及安裝要求
1、制冷系統管道及管件和閥門的設計及安裝應符合:制冷系統的管道、管件和閥門的型號、材質及工作壓力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法蘭、螺紋等處的密封材料應與管內的合質性能相適應。制冷劑液體管不得向上裝成“Ω’形;液體支管引出時,必須從干管底部或側面接出;氣體支管引出時,必須從干管頂部或側面接出;有兩根以上的支管從干管引出時,連接部位應錯開,間距不應小于兩倍支管直徑,且不得小于200mm。制冷劑和油系統的管道、管件應將內外壁鐵銹及污物清除干凈,除完銹應將管口封閉,且應保持內外壁干燥。制冷機與附屬設備之間制冷管道的連接,其坡度與坡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制冷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對安全閥進行調試校核,其開啟和回座壓力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2、氨制冷劑系統管道、附件、閥門及填料不得采用銅或銅合金材料,管內不得鍍鋅。氨系統的管道焊縫應進行射線照相檢驗,抽檢率為10%,以質量不低于III級為合格。在不易進行射線照相檢驗操作的場合,可用超聲波檢驗代替,以不低于Ⅱ級為合格。
3、制冷系統閥門的設計及安裝應符合:制冷劑閥門安裝前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強度試驗壓力為閥門公稱壓力的1.5倍,時間不得少于5min。嚴密性試驗壓力為閥門公稱壓力的1.1倍,持續時間30s不漏為合格。合格后應保持閥體內干燥。如閥門進、出口封閉破損或閥體銹蝕的還應進行解體清洗。位置、方向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水平管道上的閥門的手柄不應朝下;垂自管道上的閥門手柄應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自控閥門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電磁閥、調節閥、熱力膨脹閥、升降式止回閥等的閥頭均應向上。熱力膨脹閥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感溫包,感溫包應裝在蒸發器末端的回氣管上,與管道接觸良好、綁扎緊密。安全閥應垂自安裝在便于檢修的位置,其排氣管的出口應朝向安全地帶,排液管應裝在泄水管上,制冷系統的吹掃排污應采用壓力為0.6MPa的干燥壓縮空氣或氮氣,以淺色布檢查5min,無污物為合格。系統吹掃干凈后,應將系統中閥門的閥芯拆下清洗干凈。制冷管道系統應進行強度、氣密性試驗及真空試驗,且必須合格。
三、暖通空調系統的空調制冷管道安裝
1、制冷管道敷設制冷管道的敷設分為架空敷設和地下敷設兩種方式。
1)架空敷設架空管道敷設除設置專用支架外,一般應沿墻、柱、梁布置。制冷系統的吸氣管與排氣管布置在同一支架,吸氣管應布置在排氣管的下部。多根平行的管道間應留有一定的間距,一般間距不小于200mm。在管道與支架間設置用油浸處理過的木塊以防止吸氣管道與支架接觸產生冷橋現象。敷設制冷劑的液體管道,為防止產生“氣囊”和“液囊”增加管路阻力,影響系統正常運轉,不能有局部向上凸起的管段,氣體管道不能有局部向下凹陷的管段,從液體主管接出支管時,一般應從主管的上部接出。制冷管道的三通接口,不能使用T形三通,應制成順流三通。如支管與主管的管徑相同且DN
2)地下敷設地下敷設分為通行地溝敷設、半通行地溝敷設及不通行地溝敷設。通行地溝一般凈高不小于1.8m。如地溝為多管敷設時,低溫管道應敷設在遠離其他管道并在其下部位置。半通行地溝凈高一般為1.2m,不能冷熱管同溝敷設。不通行地溝常采用活動式地溝蓋板,低溫管道單獨敷設。
2、閥門安裝
1)閥門安裝要求氨制冷系統制冷管道用的各種閥門必須采用專用產品。安裝前閥門應逐個拆卸清洗,除去油污和鐵銹。并應檢查密封效果,必要時應作研磨,并檢查填料密封是否良好,對密封性不好的填料應更換或修理。閥門清洗裝配好后,應啟閉4-5次,然后關閉閥門注入煤油進行試漏,經過2h后如無滲漏現象認為合格。
閥門的安裝位置、方向、高度應符介設計要求。應注意各種閥門的進出口和介質流向,切勿裝錯。如閥門上有流向標記則應按標記方向安裝,如無標記則以低進高出的原則安裝。安裝時,閥門不得歪斜。禁止將閥門手輪朝下或置于不易操作的部位。安裝帶手柄的手動截
止閥,手柄不得向下。電磁閥、調節閥、熱力膨脹閥、升降式止回閥等的閥頭均應向上豎直安裝。熱力膨脹閥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感溫包。
感溫包應安裝在蒸發器末端的回氣管上,與管道接觸良好、綁扎緊密,并用隔熱材料密封包扎,其厚度與保溫層相同。安全閥安裝前,應檢查閥門鉛封情況和出廠合格證件,不得隨意拆啟。若其規定壓力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按有關規程進行調整,做出記錄,然后再行
鉛封。安全閥放空管末端宜做成S形或Z形,排放口應朝向安全地帶。安全閥與設備間若設關斷閥門,在運轉中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予以鉛封。
2)熱力膨脹閥的安裝 熱力膨脹閥是制冷系統中重要閥件之一,不僅起減壓節流和隔斷作用,面且還是制冷系統中不可缺少,安裝前的檢查。安裝前要首先檢查閥門各部分是否完好,感溫包有無泄漏,密封蓋是否嚴密,若無異常現象才能安裝。否則,要先進行修理、試壓、校驗,合格后方能安裝,并將這部分資料歸入竣工資料中;閥體安裝。熱力膨脹閥應安裝在蒸發器進液口的供液管段上,為減少環境溫度的影響,保證足夠靈敏度,它的感溫包應緊貼在蒸發器出氣口的回氣管段上,并和管道一起保溫,不能隔開。膨脹閥在管道中安裝時應使液體制冷劑從裝有過濾網的接口一端進入閥體。膨脹閥的調節桿應垂自向下,在可能發生振動時,閥體應固定在支架上。閥體不得倒裝。感溫包安裝。安裝時,感溫包的位置應低于熱力膨脹閥本體,感溫包所感受的過熱度飽和壓力可以通過毛細管傳遞到膜片上方。如感溫包高于膨脹閥時,會使感溫包內的流體倒流入膨脹閥的薄膜上方,則薄膜上方承受的力是液體重量,面溫包內液體減少,就不能正確反映回氣管過熱度的變化,因此,熱力膨脹閥的位置應高于感溫包。空調系統感溫包一般是扎在蒸發器出口水平及平自的回氣管段口,不得放在有集液的吸氣管處,否則會引起膨脹閥的誤操作,且應盡可能接近蒸發器。此感溫包用金屬片固定在吸氣管上以后,用不吸水的隔熱材料將兩管扎緊,使之與環境隔熱以提高感溫包靈敏度。
3、儀表安裝
1)安裝要求所有測量儀表,按設計要求均需采用專用產品。壓力測量儀表須用標準壓力表作校正,溫度測量儀表須用標準溫度計校正,校正時均應做好記錄。所有儀表應安裝在照明良好并便于觀察且不妨礙操作檢修的部位。裝在室外的儀表為避免日光暴曬和雨淋,應增設保護罩。壓力繼電器和溫度繼電器應裝在不受振動的地方。
2) U形管壓力計安裝。U形管壓力計的安裝位置力求避免振動和高溫影響,并應便于觀察和維護。安裝時必須使壓力計垂自,以減少壓力指示的遲緩,引壓管的根部閥與U形管壓力計之間的連接軟管不宜過長。
3)制冷管道涂色制冷管道試漏合格后,可對系統低壓側管道和設備進行保溫施工。在蒸發壓力下工作的管道及冷凍水或鹽水管道均須保溫。保溫厚度如設計無規定時,所有低壓管宜采用50mm。為了便于操作管理,應在所有管道外表面或保溫層外表面涂上不同顏色,或畫上表明介質流向的箭頭,以便于區別。刷漆時必須保持金屬面干燥、潔凈,漆膜附著良好,油漆厚度均勻,無遺漏。
結束語:
做好暖通空調工程中制冷系統管道設計及施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一定要嚴格執行有關規范,落實好安全責任及安全措施,另外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可以立即組織起及時,有效的搶救和控制。
參考文獻:
[1] 曲春明.談小型制冷系統管道設置對工況的影響[J].河北建筑工程學院學報,2001(2):43-45.
[2] 戴磊磊.淺談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中噪聲的控制措施[J].中國科技信息,2010.
[3] 羅高山,高子惠.空調系統結露滴水原因分析及解決辦法[J].山西建筑,2009.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作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項目審批或建設的條件。為貫徹落實此項制度,規范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有關工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在總結1994年以來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1條,分別是總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與審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細化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適用范圍。
《航道法》明確了需要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項目范圍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工程除外。為便于執行,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評價審核適用的建設項目類型。考慮到與航道有關工程的項目類型眾多,《辦法》主要列舉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等常見工程類型。
(二)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編制的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了航評報告編制階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航評報告編制。
二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編制航評報告。
三是規定了航評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選址評價;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八個方面。
四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的編制主體。航評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并強調了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特定機構編制航評報告。
五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就通航影響征求港航企業等利害相關方的意見,以便及時完善資料、優化方案,提高報告編制的全面性、科學性、合理性。
鑒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可能對上下游航道產生重大影響,《辦法》特別規定了攔河閘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書面征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長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等重要工程的,還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或珠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
(三)規范了申請與審核要求。
一是明確了申請審核的階段。《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航評報告后,提出審核申請。
二是規定了申請審核時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審核申請書、航評報告、建設依據、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承諾函、協議等。同時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規定了審核的具體程序。《辦法》規定了審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審查、受理、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等環節,并對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核意見的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了審核的技術要求。《辦法》明確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相關規劃以及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航道建設養護、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的相關要求作為審核的主要依據,并針對不同類型項目,具體規定了審核的重點。
五是提出了審核方式。審核部門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專家咨詢、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等方式。同時,《辦法》也強調了咨詢費用由審核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對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的具體要求作出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審核的時限。為進一步規范航評報告的審核行為,提高審核效率,《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收到審核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同時,考慮審核的技術復雜性,《辦法》規定了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
七是規定了未通過審核及相關情況變更的處理方式。針對審核未通過或出具審核意見后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了具體的解決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是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二是明確了建設單位接受監督的義務。主要包括嚴格執行審核意見、開工建設前報送施工圖設計相關內容資料、完工后報送審核意見執行情況資料等,《辦法》還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笞柿系惱媸敵愿涸稹
三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包括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的監管要求和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的監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機制。《辦法》要求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對建設項目執行審核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是規定了審核部門可以撤銷已出具的審核意見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意見、超越權限出具審核意見、違反規定程序出具審核意見等,強化了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與派出機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核及監督檢查中的責分工。
一是明確了審核權限的分工。根據《航道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為更好發揮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作用,明確與長江干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跨(穿)越長江干線的橋梁、隧道工程外,由長江航務管理局承擔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具體工作。
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二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分工。《辦法》規定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就近便利的原則,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其中與長江干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上述分工形成了審核部門審核、就近組織監督、現場監督檢查相銜接的閉合監管鏈條。
(六)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辦法》對審核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瀆職違法的有關責任予以了明確。
二是對《航道法》關于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處罰額度進行了細化。《航道法》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或者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而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規定了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額度,相對較為寬泛。《辦法》對此予以了細化,規定了實施罰款時,應當綜合考慮航道的等級及重要性、建設項目對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罰款額度。
三是明確了對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信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三、貫徹實施要求
(一)加強《辦法》宣貫。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范,確保《辦法》有效落實。同時,加大對有關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等的宣傳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審核及接受監督檢查的全過程要求,讓社會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二)加快推進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和落實有關預算經費。
[中圖分類號] R95[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11)04(b)-134-03
Survey o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LIU Bing, HOU Feiyan, CAI Xiaohua
Huaihua Medical College, Huaihua 418000
[Abstract] There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stabilize community, use safely drugs and prevent illegal ac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er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nd regulating of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we investigate the administer and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nalyse the problem and give some improving measures and advice.
[Key words]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dminister;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包括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復方地芬諾酯片、復方甘草片。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具有明顯的兩重性:一方面有很強的鎮痛作用,是醫療上必不可少的藥品;另一方面若不規范地連續使用易產生依賴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則成為,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含品復方制劑由特殊管理藥品轉化為處方藥管理[1-2]。目前市場上不法分子大肆套購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致使該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麻黃堿制造冰毒,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社會穩定和國家聲譽,已經成為當前禁毒斗爭的突出問題。對此,國家為進一步規范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生產經營秩序,決定將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管理納入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3]。
1 加強全方位管理,提高全民參與意識
1.1 政府應加強對藥品流通領域的管理
在逐步規范的藥品流通領域中,雖然藥品采用集中招標采購制、采用特殊藥品監管網站,采用藥品連鎖、直配制度,但覆蓋率不大,尤其在邊遠地區,制度、網絡還不規范,有些還停留在20世紀70、80年代水平。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加以規范和強制,才能有效杜絕違法現象的發生。通過近幾年強制企業通過《GMP》、《GSP》的實施規范了藥品管理、流通領域,給人民用藥帶來了安全,給藥品市場提供了保障。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大部分能自覺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藥品零售企業仍有不能遵紀守法經營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單位或個人為了眼前利益,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遵守藥品法律法規,不履行職業道德,給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帶來了危害。所以政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必須嚴格到位,盡快把整個醫藥行業規范和標準起來。
1.2 要嚴格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制度
藥品分類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強處方藥的管理,處方藥是否憑醫師處方銷售是衡量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成功與否的主要標志。《處方管理辦法》僅適用于醫療機構的處方管理,對零售藥店收到的含品復方制劑處方,一方面處方的真實性難以判別:有些處方可以隨意騙取,或是通過熟人套取,處方的來源是否出自執業醫師之手無法加以區別;另一方面處方者的資質也無法確定,目前仍有部分不合法診所在從事行醫,仍有掛牌執業醫師在私人診所,所以處方的真假性難以辨別。使得憑醫師處方銷售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一種形式,這對于零售藥店來說也是目前難以行之有效的地方。很多方面的政策與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使得對處方藥的監管難度加大。
1.3 提高藥品銷售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業務素質
雖然在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強制實行了藥品業務員上崗證制度,但業物相關知識考試仍有走形式現象,沒有起到真正的培訓效果。零售企業(藥店)業務員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太少,具備執業藥師資格證的上崗人員更少,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正確地引導消費者購藥和用藥。甚至有些業務員不顧法律和道德約束,只顧眼前利益,違法銷售藥品。在市區內走訪的20家藥店中有6家藥店可以任意、不限量購買復方甘草片、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特殊藥品的復方制劑。后經核實當時的營業員是非藥學專業人員,說明單位對處方藥管理很不規范,對從藥人員培訓不到位或業務員缺乏專業知識和執業道德,只顧完成銷售任務,不顧及行業規范。所以,零售企業不能只把營業員每天的銷售量作為考核指標來發放員工工資。在農村和邊遠地區,此現象更為突出,因為邊遠農村的監管力度不大,網絡不健全,法律意識薄弱,從而使得不法分子從事不法行為的現象比城鎮更普遍。因此加強業務員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知識培訓非常必要,對關鍵崗位不能走形式。在藥品批發行業個別業務員也有違規行為,在2009年,某一批發企業就有大批量該類藥品被不法人員套購現象發生。這些想象說明加強業務員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素質是當務之急。
1.4 改變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藥品監管體制是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監管,還未完全擺脫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的影響,不適應市場經濟和WTO有關規則的要求。藥品監管還屬于重市場抽驗和事后被動監管的傳統監管模式。從控制理論來說,事前控制與事后控制分屬于兩種不同的監督方式。事前控制與事后控制相比,優勢明顯,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可以在不利因素導致不良結果之前,通過改變因素的狀態、過程,避免出現危害,至少能更及時發現并糾正偏差,減少危害。FDA將藥品監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事前控制上,起到了良好的預防效果,符合對消費者保護組織的政府定位。事后控制則是依據已經存在的客觀情況與目標之間的差距,通過采取糾正偏向的措施,被動地去糾正偏離目標的傾向,來實現控制目的,它的前提是危害已經成為一種事實。因此,如果我們依靠事后控制來開展藥品監管工作,可以說是高成本、低效益,也很難取信于民[4]。所以要把當前的事后監管模式變成事前監管模式,才能從根本和源頭上防范違規、違法行為。
2 加快農村藥品信息化管理,為規范服務提供平臺
2.1 完善農村藥品監管網絡
可及時提供農村涉藥違法行為的信息,協助藥品監管,在及時有效地打擊非法經營、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提升了基層藥品質量水平。農村藥品監管是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難點和重點,隨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藥品監督網絡和供應網絡的建設迫在眉睫,農村“兩網”建設是保障農民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通過“兩網”的建設實行藥品直配制、代購制、連鎖配送等形式,規范農村藥品購銷渠道,合理規劃藥品零售網點,為加強藥品監督,規范藥品供應,保證藥品質量,平抑藥品價格,糾正藥品購銷不正之風,起到非常積極的一面。有了電子網絡信息管理,藥監部門可以做到對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該類藥品的數據以及購買該類藥品的消費者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從而及時做出合理的應對措施。可以積極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快藥監部門的技術服務和監督,可加強監管人才隊伍和執業藥師人才隊伍建設,為農村的醫療體制改革,為農民的科學醫療保健和用藥安全體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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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農村、基層藥品質量狀況
目前農村、基層藥品質量狀況仍有令人堪憂的一面,農村醫療機構規模小、數量多、地處偏遠、分散,醫療執業者信息閉塞、進貨渠道不規范、藥學管理人員缺乏、職業素質不高,民眾法律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基層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藥品庫存量小,按現行的藥品抽驗管理辦法難以實施抽樣、檢驗,不能對其藥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督,致使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易集中發生在廣大農村地區[5]。雖然各地普遍建立了以藥品特邀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為主的群眾性藥品監管網絡,藥品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主要由各鄉鎮主管醫藥衛生的領導以及派出所、工商所、衛生院、各村負責人組成,但這些人多數對藥品監督政策、藥品經營使用單位情況、藥品流通規律等不甚了解,不能很好地履行協助藥品監管的職責。覆蓋面不高,有監管死角,由于經費、組織等原因,三員主要集中在鄉這一層級,很難全面覆蓋到村一級,尤其是假劣藥品較集中的偏遠農村成了監管死角。
2.3 鄉村“兩網”服務有效使用率不高
有些鄉村雖然按要求建設了“兩網”服務,但有效使用率不高。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實際困難,像網絡維護、使用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政府部門資金不到位現象普遍存在,所以給后續工作帶來麻煩,不能有效開展網絡監控。因此在建設過程中仍需不斷摸索、不斷改進、不斷完善該工作的開展,要多部門重視該工作的必要性,要真正切實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才是政府的最終目的,才能構建社會和諧的目標。
2.4 農村電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通過農村電子信息化管理,可加強終端銷售渠道的明朗化,杜絕游醫藥販及各種非法售藥途徑的行為,為規范藥品流通、監管和農民用藥提供良好的服務平臺。同時可消除城鄉和區域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不平衡,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為農村基層醫療服務的健全和發展提供直接和有力條件。為認真開展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減少藥品流通環節、整頓購銷秩序、規范GSP行為,解決群眾“看不起、就醫難”問題提供保障。
3 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現狀調查
2009年初至2010年底通過走訪、發放郵件等方式,收集了西部地區的湖南懷化、湘西、張家界,貴州玉屏、六盤水、凱里,廣西玉林、悟州等十余個市、縣鄉級藥品批發、生產企業和藥品零售單位、私人診所的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現狀,大致情況見表1、2。
表1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現狀(%)
表2 藥品零售企業、私人診所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現狀(%)
從表1、2可以看出,銷售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違規現象非常普遍,違規違法現象發生率較高,重經濟效益、輕法律法規的行為比較嚴重,越是交通不便、經濟落后地區違規現象越普遍,這給制造提供了便利條件,給社會安定帶來隱患,給消費者用藥帶來不利。所以整頓藥品市場、加強藥品監管迫在眉睫。
藥品上市后的監管,不僅要依靠政府部門加強監督,而且要依靠藥品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積極和主動地加以監督,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綜合運用法制的、政策的手段,加強對上市后藥品的監管,使之逐步科學化、規范化,創造一個安全的用藥環境。著重事前監督、著重意識教育、著重執業規范、著重漏洞督查,把不法行為降低至最小范圍。
建議政府多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管,近年來藥品監督部門雖然在監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監管作用,但要長抓不懈,要把監管檢查當做日常工作來對待,不能讓不法人員有機可乘,通過監管來規范市場,強化人民用藥安全意識。對非法銷售該類藥品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杜絕零售藥店、私人診所、個別銷售人員從事非法行為,遏制濫用、套購、非法出售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現象。相關部門還應多向社區居民普及處方藥的使用知識,宣傳濫用該類藥品的危害性,使全員意識到藥物濫用危害。聯合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群眾合理用藥水平,鼓勵公眾對違法銷售該類藥品行為積極向當地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局面,杜絕套購該類藥品用于非法制造來危害社會、國家和人民。
[參考文獻]
[1]趙懷全.含品復方制劑的風險管理[J].中國藥物警戒,2009,6(7):393-396.
[2]楊建鋒.醫院品管理幾點體會[J].中國現代醫生,2009,47(32):115-116.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將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納入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S].食藥監辦[2010]16號.
[4]張少輝,米莉莉.論中美兩國在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差異性[J].中國藥房,2003,14(7):423-425.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的認識
河道是全區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環節,河道權屬不清,亂搭亂建、亂墾亂種等人為設障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防洪,影響了地下水源的涵養。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河道的管理保護,明確權屬和主體,切實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態型、和諧型水利建設,實現城鄉統籌、人水和諧發展。
二、明確河道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區三條河流,上游是無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無堤防相結合的河道。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10米的護堤地,其保護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外200米;無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圍按照兩條岸線外側5米之間的范圍來確定,其保護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外150米。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高桿農作物、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等;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河道管理
二、凡無證或持過期許可證在我縣河道可采區和限采區范圍內采砂、淘金、取石等作業的船只,必須在今年10月30日前辦理《河道生產作業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糾紛河段不予受理辦證。
三、縣內河道禁采、可采、限采區域劃分
(一)禁止在下列區域采砂
1、縣境內河道上建有鐵路橋梁、大中型公路橋梁、大中型水壩、渡口上下游200米的河段和建有小型公路橋梁、小型水壩上下游100米的河段;
2、供旅游觀光的各種橋梁、臨河文物古跡上下游500米的河段;
3、雙江河段(下鄉兩江口上至坪坦高步、隴城八斗坡源頭和雙江河口上至隴城竹塘、傳素潘家寨源頭);
4、臨口河(下鄉土門上至木腳鄉與城步交界處)
5、牙屯堡河(地陽坪楊家屯上至獨坡金坑源頭);
6、黃寨河(播陽黃寨上至三省坡源頭);
7、泗鄉河(秀溪口上至與靖州交界處)
8、洞雷河(甘溪鄉張里村與廣西交界處上至長界、梓壇源頭);
9、普頭河(普頭河與平等河交匯處上至傳素鄉源頭);
10、防護工程、水泵站、水文觀測斷面等水工建筑物上下游200米的河段;
11、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生產、作息、農田基礎及河岸安全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
12、其他未說明的小溪一律禁止機械化采砂。
(二)限采區域
1、播陽河:播陽新團大橋上至與貴州交界處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10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10只;
2、洋須河:菁蕪洲陡山坡上至溪口北山源頭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內,年取砂量控制在6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6只;
3、平等河:境內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年取砂量控制在4萬立方米以內,有證按期繳費的取砂船只控制在4只;
(三)可采區域
1、播陽河流域:縣溪犁頭咀至播陽新團大橋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2、渠水段:縣溪犁頭口嘴至靖州交界處河段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3、河:縣溪犁頭嘴上至臨口河交匯處離河水岸線5米水域。
四、在禁采區內,按《水土保持規劃報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進行清障、清淤作業的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方可進行清障、清淤作業。
五、本通告所稱的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
六、嚴禁在禁采區從事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作業活動,違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并依法給予處理。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砂、淘金、取石等生產船只必須依法交納有關規費。按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特別是不能靠近河岸和有耕地及植被較好的江心洲進行生產作業。
凡采砂淘金取石形成的尾堆,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船主負責在15日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2010年10月30日以后,在我縣河道管理范圍內無證非法采砂、淘金、取石等作業船只,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離開生產作業區域。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電力部門停止對作業設備的供電,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扣押船只和設備,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