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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交通事故現場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后,要持續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
是指現場的車輛、傷亡人員、牲畜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體沒有受到破壞或變動,仍保持事故發生過程的原有狀況。
1.1、突發性。
大多數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發前都會有預謀、準備實施、動機目的、心理變化、案件誘發事件等一系列情況發生,而這些情況的發生都要經歷較長的一段時間。這一過程對周圍的物質和人際交往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和變化,能夠對案件的調查提供許多有用的線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幾乎是瞬間發生的,事故發生前無任何預謀,當事人心態、行為無任何變化,沒有事故發生的跡象。由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短促,人們往往還來不及反應,這就導致了事故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認真甄別真偽。所以,無論對于事故發生的過程,還是對于事故調查工作,交通事故現場是我們能夠獲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資料,對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是至關重要的。
1.2、開放性
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空間場所。其構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車輛、人員、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處于相對封閉或容易封閉的環境中,不易遭受變動或破壞。道路上人來車往,沒遮沒攔,事故現場完全暴露在開放的公共場所。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圍觀者,嚴重的甚至發生連鎖事故和偷盜、哄搶現場物品的治安案件。現場上的車輛、有關散落物、痕跡等,極易遭到人為的或自然的破壞,而且一旦受到變動或破壞就是不可恢復的,給現場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如何快速、準確地記錄、收集現場的證據就顯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護好現場,盡可能地使現場保持原始狀態,提高現場勘查的質量。
1.3、緊迫性
交通事故都處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長時間的封閉保留交通事故現場極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斷道路運輸,直接影響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現場一旦拆除,許多證據就不可恢復。因此,我們必須在短時間內快速、準確、完整地將交通事故現場固定、保存下來,縮短現場勘查時間,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應保證做到以下兩點:一要將現場的證據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來;二在必要時要根據對現場的記錄,恢復事故現場的大致狀況或完成偵察實驗。
2、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滅失的原因
2.1、主觀方面的原因
事故處理民警證據意識、訴訟意識淡薄。對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缺乏充分的認識和理解,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證據在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應發揮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認識和理解。主要表現有:
2.1.1、重形式,輕內容。在勘查事故現場時,只是為了走過場,敷衍了事。記錄交通事故現場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這樣的文書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僅僅被作為案卷中的一種必備文書看待,基本上處于形式、擺設的地位,并沒有把它放在“是一種重要的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位置上,根本沒有發揮它應有的證明作用?,F場照片主題不明,構圖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標引和文字說明,沒有層次感甚至產生誤解;缺細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現場及現場痕跡物證狀態;夜間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結果,輕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證據,而忽略了對提取、固定過程的記錄,導致提取、固定的證據證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時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證據的作用。
2.1.3、事故處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過程中缺乏他人意識。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的過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現場是怎么回事,別人也會知道,對一些痕跡物證沒有加以固定、提取,導致別人查閱案卷時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現隔一段時間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況。
2.2、客觀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處理機構設置沒有建立健全。事故處理部門多數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時間緊、人員少、任務重、環境差這些問題,并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得不到解決,分工不細責任不明。事故處理民警在勘查現場(特別是高速公路現場)時,是冒著生命危險進行作業,(全國在勘查事故現場時造成二次事故犧牲的民警時有報導),一邊工作,一邊提心吊膽,不能全神貫注;有時不等這個現場撤離下一個現場又接上了,現場勘查人員疲憊不甚,造成現場勘查被動應付,粗枝大葉不夠細致。
2.2.2、技術力量薄弱,器材設備配備不齊。沒有專門的技術人員,現場勘查人員的業務技能較差。現場圖繪制,勘查筆錄的語言表達方式和內容,現場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對民警的教育和訓練。基層事故處理部門缺乏應有的提取、固定痕跡物證的器材裝備,照明設備、微量物證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損壞、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滿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況。
2.2.3、事故現場訪問中,當事人及家屬的阻撓、現場目擊證人的冷漠、懼怕心理,使證據超過時效導致滅失。對涉嫌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交通事故當事人,第一時間查證其違法行為,對事故成因及認定至關重要。當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離,當事人家屬不理智,阻撓取證工作正常進行,導致證據滅失。
2.2.4、出警不及時,延誤了時機,或者現場保護措施不利,遭到人為或自然的破壞,導致現場證據滅失。
3、防止現場證據滅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現場證據來源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抓住了這兩點,就是抓住了現場證據收集的源頭。為防止現場證據的滅失應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強事故處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辦案民警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特別是提高對事故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提取、分析鑒別能力,切實提高對事故現場證據重要性的認識。培養事故處理民警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
3.2、加快科技強警步伐,配備必要的現場勘查器材,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采用先進技術獲取直接證據,保證證據的客觀、及時、合法、有效,以免喪失取得證據的時機。在現場證據確實的情況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確定交通事故事實,分析事故成因,認定事故責任。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記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基本情況欄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面性質、開始勘查時間、結束勘查時間。
(二)正文
正文包括簡要案情、勘查情況、附記三個層次。1.簡要案情
主要簡潔記錄當事人駕駛的車輛(車型、車號)在什么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物品損失等情況。
2.勘查情況
是現場勘查記錄的中心部分。應具體記錄下列勘查內容:
(1)現場的具體地點和位置、周圍環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車輛與現場其他物體、痕跡的相互位置。
(2)現場道路狀況。如路形、路質、路寬、視線等。
(3)肇事車輛痕跡。如車輛碰撞、挫劃印痕、油漆脫落印跡、車上頭發、皮屑、血跡、手印等退跡的部位、形狀、特征及位置。
(4)現場路面痕跡。如輪胎印跡、制動拖印長度、車輛停止位置及狀態等。
(5)車輛檢查自查情況。如車輛轉向制動、傳動、儀表、燈光、發動機效能狀況等。
(6)傷亡檢查情況。如傷者的受傷部位、血跡部位、尸置與車輛的距離等。
對于變動現場,記錄時應將變動原因(人為的或自然的、偽造的或逃逸的)及現場上所見的反常現象敘述清楚,便于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3.附記
主要寫明:
(1)提取物證情況。
(2)采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3)拍照、錄相的內容和數量。
(4)繪制現場圖的種類和數量。
(三)結尾
由現場勘查指揮員、勘查員、繪圖員簽名,并注明此現場勘查記錄共幾項。
三、幾種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的重點
1.機動車碰撞行人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的重點
(1)現場上人、車、物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體的方位及其相互關系。
(2)人行橫道前所在位置、橫道路線、車與人相撞時接觸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機動車上的毛發、頭屑、血跡、手印、人體組織及其他附屬物的部位及距離,車與人損傷部位距離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輪胎印痕、制動拖印長度和始點、終點至基準點的距離(制動拖印呈弧形狀的還應測量凸凹處距路邊的距離)。
(5)變動現場情況,變動物原來的位置與狀態,及其與變動后位置的變化。
(6)機動車制動是否合格。
2.機動車碰撞自行車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的重點
(1)機動車、自行車相撞后停止位置和騎車人躺臥位置、狀態及三者之間在路面上的方位及位置關系。
(2)路面上機動車制動印和自行車輪下軋痕、在地拖印始點及其他遺物的方位,至快慢分道線或路邊距離,及雙方在肇事前行駛的路線。
(3)機動車車身痕跡的形狀、所在部位及與車前端距離和離地高度以及自行車受力變形部位、方向、形狀、離地高度。
(4)路口內機動車碰撞自行車,雙方車輛停放位置至路口中心,各方來自路口停車線的距離,以及機動車制動印始點至路口切線或路口中心的距離。
(5)雙方車輛制動是否有效,自行車載物是否超重、超長、超寬,碰撞后物體散落的位置。
3.機動車相撞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重點
(1)雙方車輛相撞后停止位置和狀態、車與車之間的位置關系。
(2)雙方車輛制動印跡、印跡突變的位置、長度和形態,印跡和車輛的關系,制動印始點至路口中心、路口切線或路邊(分道線)的距離。
(3)散落物的位置,散落物掉落的高度及拋出距離。
(4)雙方車輛第一次碰撞破損痕跡所在部位,破損程度,著力方向,痕跡表面異物和顏色,痕跡面積,距地面的高度和車輛前后端角的水平距離。
(5)事故車輛擋位、氣壓、裝載,制動裝置及效果,后視鏡,方向機自由轉動量,雨天雨刷器效能,夜間照明燈光及車尾事故中前車剎車燈性能等。
4.機動車翻車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的重點
(1)現場路面的結構(如瀝青,碎石、沙石、礫石、混凝土、木板、沙磚等),路面是否干燥或潮濕,有無積雪或泥土,附著系數的大小等。
(2)現場道路有無破損,或橫坡度(龜背形)、轉彎半徑、外超高的高度以及路面坡度對車輛行駛穩定性的影響。
(3)車輛翻覆時遺留在路面上的制動拖印及輪胎挫劃印痕所在位置、形狀、面積,車輛翻覆起點至翻車止點的距離,車輛翻覆后的狀態、損壞部位及其程度。
[中圖分類號] R971.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1)11(c)-165-02
The application of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 of Ketamine in one case of accident emergency treatment
XIAO Jianjun, ZHANG Min, GUO Hailong, LIU yan, XIA Tao
Department of Anesthesiology, Huainan Xinhua Hospital, Anhui Province, Huainan 232052, China
[Abstract] Severe trauma leads to serious bodily harm even death, and also causes critical psychological injury of wounded patients. Suitable emergency treatment not only can guarantee the life of wounded patients, but also comfort their psychology. The first aim of the emergence treatment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is alleviating the pain of wounded patients and keeping them cal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stress.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s of Ketamine can not also relieve the pain of the wounded but also keep them calm,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Parecoxib Sodium; Subanesthetic dose; Ketamine; Emergency treatment; Accident
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擁有機動車輛最多的國家,然而機動車帶來的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以往交通事故的救治中往往是將傷者送到手術室后才對其進行鎮痛及麻醉,使患者較長時間的承受劇烈疼痛與心理壓力,同時也減慢了救援速度。本文筆者在肇事現場充分權衡利弊果斷對傷者實施了現場麻醉,最終取得非常滿意的效果。現報道如下:
1 一般資料
2011年6月16日11時20分左右在安徽省淮南市淮鳳公路孔集段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傷者侯某,男,42歲,65 kg,經醫生初步診斷為車禍腹部貫通傷?,F場發現一長3 m橫斷面面積約8 cm×8 cm的方形鋼管刺穿車頭貫通傷者腹部進入車廂。患者查體:神清,極度痛苦貌,呼吸頻率24次/min,心率110次/min,血壓135/80 mm Hg(1 mm Hg=0.133 kPa),詢問傷者既往身體情況良好,否認手術外傷史、傳染病及遺傳性疾病史,無藥物食物過敏史。立即給予氧氣吸入,開放靜脈通路,抽血化驗及術前備血。推注40 mg帕瑞昔布鈉,患者疼痛明顯減輕,在剪切鋼管時患者訴疼痛加劇,遂靜脈給予氯胺酮0.5 mg/kg,1 min后患者表情淡漠,再次剪切鋼管,患者無明顯體動,表情依然淡漠。剪切成功后,迅速進入手術室,將患者側臥于手術床上,常規心電監測,橈動脈穿刺測血壓,麻醉誘導:效應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羅庫溴銨50 mg;患者側臥位通視達喉鏡行可視氣管插管,插管成功后行機械控制通氣(FiO2=100%,VT=8 ml/kg,f=12次/min);麻醉維持:效應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泵注阿曲庫銨30 mg/h。手術探查發現橫結腸斷裂,膈肌破裂,左側血胸,左側第11肋骨骨折。手術順利完成,術畢待患者自主呼吸恢復、清醒后拔除氣管導管,送回病房。術后隨訪無麻醉相關并發癥發生。
2 討論
嚴重的創傷不僅給傷者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甚至可能導致死亡,同時對傷者的心理也造成嚴重的創傷。合理的急救措施,不僅能使傷者生命得到保障也使得傷者的心理得到極大安慰。手術、創傷等傷害性刺激及傷害后炎癥反應,可以導致炎性介質和致痛物質如前列腺素(PG)、緩激肽、P物質、5-羥色胺、組織胺等物質的釋放,這些物質除了直接致痛之外,還可以使血管擴張、組織水腫,使效應器敏感度增加,降低痛閾,從而導致周圍性痛覺過敏。因此,把鎮痛、鎮靜提前至交通事故現場顯得尤為重要,但是交通事故現場用藥的安全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現場用藥既要給患者充分的鎮靜與鎮痛又不能給患者造成因用藥而出現的次生傷害。
帕瑞昔布鈉是首個可以靜脈和肌內注射的選擇性環氧化酶-2(COX-2)抑制劑,其通過抑制COX,阻斷花生四烯酸轉化為前列腺素而發揮解熱、鎮痛和抗炎作用[1]。帕瑞昔布鈉與傳統的非甾體抗炎藥不同,它只作用于COX-2產生抗炎鎮痛作用,而不會抑制COX-1,故沒有胃腸道不良反應和抑制血小板的功能[2],但帕瑞昔布鈉無鎮靜作用。有文獻報道,非甾體類抗炎鎮痛藥鎮痛效果弱,不適合單獨使用[2-4],因此,筆者在對事故現場傷者的處理中復合了氯胺酮。氯胺酮是唯一具有鎮痛作用的靜脈全麻藥,可選擇性抑制丘腦內側核,阻滯脊髓網狀結構束的上行傳導,興奮邊緣系統,且對呼吸、循環影響較輕。氯胺酮有流淚、唾液分泌增多、血壓、顱壓及眼壓升高、喉痙攣及氣管痙攣等不良反應,且躁動不安、惡夢及譫語等精神癥狀也經常發生,但小劑量氯胺酮仍有良好的鎮痛效果,麻醉作用時間短,對患者術后恢復影響也較小。亞麻醉劑量氯胺酮是指氯胺酮靜脈注射劑量≤0.5 mg/kg[5],該劑量的氯胺酮既有一定的鎮痛及鎮靜作用,不良反應發生也很少[6]。由于本案例傷者在搶救時處于坐位且不能有任何晃動,因此不能使用麻醉劑量的氯胺酮,以防患者坐不穩和蘇醒期躁動而造成更大的傷害,而單獨使用亞麻醉劑量的氯胺酮或者單獨使用帕瑞昔布鈉都難以達到良好的鎮痛、鎮靜作用,但將兩者復合使用就可以產生良好的效果。
總之,在交通事故現場物的選用要因時、因地制宜,麻醉醫生在做足充分準備的同時還要權衡利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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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鄧新波,許太武,孫臻.帕瑞昔布鈉治療術后疼痛的臨床觀察[J].昆明醫學院學報,2010,31(3):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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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新民,岳云,張利萍,等.術后鎮痛中帕瑞昔布鈉對嗎啡用量的節儉作用和安全性[J].中華麻醉學雜志,2007,2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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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現場勘查的種類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是指在交通事故處理與訴訟活動過程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道路交通事故證據與原因分析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1)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鑒定,主要是檢驗車輛的轉向、制動、燈光、載質量以及其他安全裝置的性能。(2)事故當事人的法醫病理與臨床鑒定,主要解決事故當事人的死亡或致傷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原因、事故當事人的傷殘等級、事故當事人有無飲酒、吸毒(或精神性藥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過程再現鑒定,主要是解決交通警察難以斷定事故責任時,對疑難事故的形成過程再現或解決有爭議的議題,比如交通事故發生后,需對車輛和人體或地面附著油漆、橡膠、塑料等微量物質與肇事車痕跡部位物質進行成分比對檢驗,可作微量物證鑒定;車輛和行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運動狀態、行駛(走)方向不清可作運動狀態鑒定,多車碰撞可作接觸順序鑒定;肇逃交通事故須鑒定痕跡如接觸痕跡、碰撞痕跡、整體分離痕跡或微量物證。(4)車物損失鑒定,主要是解決交通事故處理后期賠償、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統計上報等問題。
2 鑒定權啟動的相關法律依據
2.1法院啟動的相關規定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法律可以啟動鑒定權。道路交通事故審判既可能觸犯刑律,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僅觸及民事訴訟賠償,受民訴法的約束。作為法院,必須依據刑訴法與民訴法的規定看待鑒定結論和啟動鑒定程序。
2.2公安機關啟動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面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同樣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首先依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選擇走刑事案件程序還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鑒定必須依據刑訴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執行,這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其鑒定的啟動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與工作規范等。
2.3當事人啟動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鑒定結論有時會直接影響事故的責任劃分,進而直接影響到賠償調解與判決結果。事故當事人必須關注鑒定過程及其結論的走向,適時可以申請鑒定或重新鑒定,一般情況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獲得允許。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的先行鑒定還是訴訟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條件,比如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傷殘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財產損失鑒定。
3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鑒定的關系
3.1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現場勘查人員依據法律規定,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對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時間、地點、車輛、道路、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現場調查和實地勘驗,并將所得結果客觀、完整記錄下來,將有關證據提取、固定的整個工作過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鑒定和現場勘查之間的區別
3.2.1實施的主體不一樣,前者由司法鑒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機關現場勘察人做出;
3.2.2實施的依據不一樣。前者主要是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按照司法鑒定管理的有關程序,接受公安機關或者事故相關利益方的委托,對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疑難或爭議問題予以分析或確認。后者則是依據國家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開展現場勘查取證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在事故鑒定證據提供上存在的問題
4.1證據不全
在交通事故現場搜證過程中,現場勘查員由于缺少相應的現場勘查計劃,或者到達事故現場后臨時設計勘查計劃與方案,導致與交通事故現場部分證據沒有被納人采集范圍,勘查結束后隨即撤除現場,部分可用于鑒定的關鍵證據沒有被采集到。證據不全的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員喜歡用經驗辦事,按照以往的證據采集要求辦事,注重關鍵證據,忽略細小、細微、瑣碎證據的鑒定作用,導致鑒定可用證據采集不全。
4.2證據遺漏
4.2.1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時問緊,要求快速撤除現場,特別是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某個區域連續發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現場勘查員實地勘查,走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這時事故現場勘查員就可能出現疏忽的情形。
4.2.2夜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時刻不是很理想,受環境條件以及勘查員本身的疲勞關系,會因疏忽出現遺漏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如屬于重大事故,一般現場勘查員會選擇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現場,進行復核。
4.2.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員的麻痹大意?,F階段的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很高,不少事故處理人員往往身經百戰,對事故處理工作本身就出現了一種職業疲勞,導致對事故現場的勘查不是很重視,對于漏掉點證據就覺得沒什么關系,利用其它主要證據就可以擺平整個事故處理過程。
4.3證據破壞
4.3.1勘驗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現場沒有被保護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跡物證。交通事故一旦發生,按照法規的要求就是要先搶救傷員,以人為本,殊不知不少人對痕跡物證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已經遭受了破壞。交通事故如果發身在靠近集鎮等人流量大的農村公路,由于圍觀的、幫忙搶救的村民都很多,對現場的破壞程度就更大。
4.3.2勘驗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員經驗少,不熟悉有關物證的科學提取方法,導致物證提取時變性、損壞或者提取量不足,這里主要是毛發、血跡、人體組織、油漆等微量物證,有時還可能涉及到指紋的提取。
4.3.3勘驗后,事故現場人員對物證的保存方法上出現了錯誤,導致物證破壞。比如肇事后的車輛暫扣后隨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蓋事故的接觸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跡因天氣原因或者他人的觸摸而破壞。
參考文獻:
(一)適用范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來,實際調查數字顯示,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切實提高了道路通行效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擁堵程度。但是,受投?!敖粡婋U”、損害金額、事故肇事者交通方式等適用條件的限制,仍有相當一部分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滯留在道路上,加之部分事故當事人對該辦法存在理解和接受上的誤差,未能及時自行撤離現場,暢通道路。
該辦法雖然規定了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自行撤離現場,否則,造成擁堵的,將由路面執勤民警對其進行處罰并強制撤離。但因為適用對象限制條件過細,為事故當事人拖延撤離提供了借口。執勤民警發現擁堵到現場后,因不能明確界定是否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還是按照有關規定核實適用條件而不能處罰。因此,雖然從快速理賠中心的統計數據了解到,確實有大量的簡單事故都從這個渠道得到了解決,卻未能避免路面上相當一部分小事故依然長期占道的現象。所以,在適用范圍上,應當進一步理清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與違法情形,為交通警察對違法占用道路者的處罰提供依據。
(二)社會宣傳力度與交通參與者掌握程度
有效培養社會交通安全意識,促進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此辦法規定,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之后,當事各方應當積極協商處理事故,這一過程必將大大增進其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了解與掌握,也將有效地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識,帶動全社會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此前,我國的此類財損事故都要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偵查性勘查與保險公司的行業性勘查兩道程序,極大地浪費國家行政和行業資源不說,雙方在不同勘查性質及原則的指導下,得出的不同結論又嚴重地挫傷了行政權威性和行業專業性。此辦法實施后,逐步實現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此類交通事故的完全民事自主處理,減少索賠中間環節,將公安機關的偵查職能更專注于對傷亡、逃逸等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處理上,真正實現與國際接軌,為迎接交通機動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事故高峰做好準備。
(三)保險行業執行情況的監督
促進意外風險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市場經濟下人民群眾對事故損害后果的承受能力。中國傳統的以家庭為中心的守望相助,一直是阻礙我國保險社會化進程的重要因素,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我們盡快建立和完善由社會保險和基于安全要求的強制自保相結合的完備的保險體系。此辦法更加詳盡地規范了保險行業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的援助和服務,同時,也分別規定了已納入國家規定保險范圍的事故責任人與未在保險范圍內的事故責任人在責權及履行上的極大不同,隨著此辦法的逐步推行,必將對安全防范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近年來,保險業充分利用自身的網點優勢、技術優勢和體制機制優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由2007年北京首推保險公司直接接受財產損失事故的報案,并全程獨立處理以來,該項機制已在全國形成一定規模,從已實施的地區交通安全及道路暢通狀況看,該機制切實提高了社會風險意識和安全防控水平。
(四)執法與法律救濟的尺度
事故實現快速處理,包括兩個環節:一是最快撤離現場;二是最快獲得賠償。在這兩個環節上,盡量隱退公安機關的事后參與,用政府文件的規范性和強制力,推進和增強當事人的自主性,只有最大限度地打消當事人撤離現場的疑慮,現場撤離速度才是最快;同時,文件的規范性和強制力還可以規范當事各方現場賠付中的權利義務,避免事后糾纏,這樣就解決一部分金額特別小的事故或超限額部分賠付的糾紛,也規范了各地政府公安機關、各保險公司提供管理和理賠服務的方式和時限,都是提高獲賠速度的解決渠道。此外,由保險公司根據賠付情況決定第二年投保費率高低這一經濟杠桿,可以加強當事人的自覺監督性,由當事人作為第一見證人直接相互質對,可以加強事故賠付責任劃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既減少了社會上對事故處理工作的種種指責,又解放了大量警力,切實提高傷亡、逃逸事故的偵辦水平,實現事故處理隊伍的專職化、標準化、規范化。
(五)突破與發展
經過深入詳細的調查研究,以及對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學習借鑒,河南省公安廳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并于2010年5月1日在全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全面推行。
與國內其他地區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規定相比,該辦法實現了兩大突破:
取消了損害金額的限定。只要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無論涉及金額多少,都要適應該辦法自行協商處理。當然,在試行階段,您可以隨時獲得公安機關、保險部門的積極協助。
適用對象包括道路上通行的所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不僅不再受限于是否投保了交強險,不再受限于機動車之間的肇事,而且,涉及的車輛無論是三方還是更多,都可以適用此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六、社會效益
一是有效緩解城市擁堵矛盾。一旦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車輛若按照《辦法》規定快速撤離現場,則道路即刻通暢,可有效減緩城區主要干道交通堵塞的次數和程度。
二是極大的方便了事故當事人。事故處理民警和保險公司員工,在理賠中心集中辦公,可以簡化理賠手續,提高保險服務水平,減少車主往返次數,縮短索賠時間,有助于提升群眾滿意度,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三是提高事故處理的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大量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后,可以有效整合警力資源,提高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效率和質量,強化對重大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四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該《辦法》明確了“理賠中心”這種工作模式,將駐點交警的參與和協調,各家保險公司的共同定損和一站式服務,對肇事責任人信息庫的共享3種優勢融為一體,可以增強對詐騙分子的威懾,減少保險詐騙案件的發生,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五是提升事故處理工作效能。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定點評估理賠,可以有效減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勘查事故現場的工作壓力,降低執法成本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 金會慶:《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駕駛員被方向盤或變形的駕駛室撞傷 這種情況最常見,常造成頸椎損傷或胸部擠壓傷,嚴重者可出現胸壁損傷而引起開放性氣胸,傷員常被困在駕駛室內。此時,在撬開駕駛室門窗后,應先給傷員上頸托,如無頸托,可用硬紙板或厚塑料紙固定頸部,以免頸椎錯位或損傷。同時,可用一塊硬板插到傷員的背后,用繃帶或布條固定后,再將傷員拔出駕駛室。
頸部鞭梢式損傷 這也是車禍發生后較常見的。事故突然發生時,車速驟減,由于車輛慣性作用,使頸部像鞭梢一樣前后搖晃而引起損傷。據統計,大約四分之一的傷員發生頸椎關節脫臼,傷員出現昏迷、頸后銳痛、活動時疼痛加劇等癥狀。急救的關鍵也是立即上頸托,一時無頸托,可臨時用敷料做成頸圈固定其頸部,以免頭頸左右前后擺動,轉送時取臥位。
傷員被彈離坐位 在此情況下,不能隨便抬抱,因為這種情況傷員很可能脊柱受到損傷,一時的不當搬運會造成已有脊柱損傷加重,甚至斷裂,從此導致傷員終身癱瘓。正確的方法是,先將傷員作為一個整體轉至平臥位,上頸托后,由3~4人動作規范、步調一致地將傷員托起,注意一人負責保護其頭部,以免頭頸前傾、后仰或旋轉。托起時,可由一個人喊口令,當喊到1、2、3的3時,急救者同時托起傷員,并將其移至木板上,再用繃帶把病員固定在木板上搬運。
出血或骨折 需及時處理,包括立即止血??捎脡浩戎寡ㄖ寡?。出血量較大時,也可用橡皮管結扎臨時止血,不過要注意每隔1小時放松2~3分鐘,以免肢體缺血時間過長而造成肢體壞死。上下肢骨折者,可用夾板固定,一時找不到夾板時,可就地取材,即取樹枝、木板、掃帚柄,甚至厚書本或雜志等,托起患肢并加以固定后再搬動。
車禍現場急救5問
如果現場只有一個人,怎樣搬運傷員? 這時,急救者應跑到傷員的后面,兩手穿過傷員腋下,扶住傷員上半身,并將傷員的頭枕部靠在急救者的肩上或前胸,然后慢慢地將傷員向后拖拽,并將其仰放在木板上固定。
如何處理氣胸? 車禍發生時,傷員胸部可因撞擊硬尖物件而造成開放性氣胸。此時,可用一塊厚棉墊蓋在胸部傷口上,并用繃帶將其包扎固定;對已發生張力性氣胸者,可在其鎖骨中線第二、三肋間用帶有單向引流管的粗針頭,臨時穿刺排氣。
如何處理燒傷? 汽油箱爆炸燃燒??梢馃齻_@時,受害者應立即脫去正在燃燒的衣服,或就地打滾壓滅火苗。燒傷的肢體應迅速用涼水沖洗或浸入水中,以利于消除致熱源,減輕受傷肢體的進一步損傷。
如何處理斷離肢體、器官? 對斷離肢體和組織器官,如已斷離的手指、足趾、鼻、耳、以及大面積的皮膚等,應用敷料包好(見右圖),經適當冷藏后,隨傷員一起送往醫院。
2、屬于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一、當前影響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現行法規對“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設置的前置條件規定過于復雜,不利于快速撤離事故現場。公安部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按照這一規定,現場執勤民警記錄好后至少需要十幾分鐘。據筆者在高速公路地面實地觀察,行駛在高速公路的車輛因事故停留最少10分鐘,最少有近百輛機動車的行駛受到影響。另外,由于值勤民警缺乏實時信息查詢手段,無法對車輛是否盜搶、有效;外省省駕駛證、保險憑證真偽、是否冒用進行甄別查證,致使使用假牌證的駕駛員逃避責任,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因得不到民事賠償而遷怒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于尷尬的“不作為”境地。
(二)部分事故當事人誠信度不高,造成自行撤離現場心理障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但由于部分事故當事人誠信度不高,撤離現場后對已達成的協議百般抵賴,或中斷通訊,以達到不賠償的目的,致使賠償權益人得不到賠償而對自行撤離現場產生心理障礙,導致以后不愿自行撤離現場。
(三)現行法規對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表述不清,當事人遇到有混合過錯行為時,無法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繼而代之于在現場互相指責,為區分責任爭論不休。
(四)缺乏配套保障措施。國外發達國家實行“互碰免責”,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相互交換標明有關信息的確認書后,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即由保險公司理賠,無需交通警察處理,而目前我省的很多保險公司以有“道德風險”為由,對自撤理賠不予采信,迫使當事人不愿自撤。另外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對應撤而未撤的當事人予以處罰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快速處理事故現場。
(五)部分民警業務不精,現場快處意識不強,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工作導向顧此失彼。一是由于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不清,以至現場確定事故責任當斷不斷;二是部分民警為避免當事人投訴或減少事后矛盾,任憑當事各方在現場爭吵;三是將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簡單地理解為將事故處理結案,因而工作重心往往向現場定責傾斜,客觀上滯留了事故現場。
二、創新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保障機制的設想
根據哲學觀點,一般來說,受社會系統復雜性、壟斷性的控制,解決社會問題沒有一套可以提供辦法的控制,矛盾和挫折會繼續存在下去,出路只有一條:創新管理制度。鑒于我省經濟發展進程及其作用的兩重性和現實中的種種不利于交通暢通因素的挑戰,筆者認為,我們既要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職責的角度來設計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運行模式,發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排堵保暢”主力軍作用,同時盡量避免“單打獨斗”窘況,依靠和借助社會力量,改變影響交通暢通的社會機構、社會道德和傳統交通方式。
(一)以加快立法進程,帶動機制創新。
鑒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將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納入法律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借此東風,加快《湖北省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辦法》立法進程,并使之上升為政府規章。立法應當著重解決以下二方面問題:
1、鑒于現行法律對“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設置的前置條件規定過于復雜,不利于快速撤離事故現場的狀況,筆者認為立法應突破這一規定,明確載明“交通警察應先使用粉筆或拍照等固定現場證據,然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并記錄有關事故當事人信息”的規定,以減少現場停留的時間。
2、鑒于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對應撤而未撤的當事人從重處罰的規定,建議通過修訂《湖北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辦法》和《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賦予按規定自行撤離事故現場的當事人免于處罰(對其違法行為罰款、記分部分),同時不列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上浮范圍。對不按規定自行撤離現場的當事人,除按上限予以處罰外,對其違法行為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辦法三倍上??;
(二)以制度創新改變影響交通暢通的傳統交通方式。
1、實行雙方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互碰免責”制度和單方僅造成車輛受損但可以開動的情況下當事人先下高速公路然后報警制度,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造成的影響。據統計,我省高速公路上有近40左右的交通事故是僅造成車輛損失,但車輛還可以開動的交通事故,這些交通事故發生后,要求當事人具有一定的交通事故處理專業知識來判別是與非,顯然有一定的困難;如果要求當事人都必須等候交通警察到現場來處理,勢必造成交通障礙,很容易引發二次事故,因此需要借助新的手段、新的方法。筆者認為,“互碰免責”制度完全適合高速公路的情況。其一是已具備法律支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已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二是已具備制度保障。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辦法》將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而限額內予以賠償是不以當事人是否有責任為前提來實施的。其三是已具備技術支撐。我省即將完成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信息庫和計算機操作平臺,為實施“互碰免責”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2、建立對不遵守誠信規則的人應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制度。誠信意識是保障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必要條件,目前誠信缺失已成為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其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中的誠信行為難于有效保證和擴展。因此,筆者認為,我省應充分利用機動車駕駛員檔案信息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信息庫和計算機操作平臺,建立機動車駕駛員誠信記錄,對有不良誠信記錄的駕駛員和車輛,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3、制定簡單易行的道路交通雙方事故責任認定規則。確保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迅速知道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避免在現場相互指責,爭論不休。
4、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實現公平經營,免除事故當事人后顧之憂。目前我省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公司已發展到十家,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各項承諾項目兌現,還將會有更多的保險公司入戶我省,由于各保險公司在資金、規模和物損評估水平存在差異,往往對同一損失確認的標準不一。為統一評估標準,建議由省保險監督管理局和省物價局牽頭,成立我省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各家保險公司組成,并在各區(縣)組成專業物損評估隊伍,確保一旦接到保戶報案,無需交通警察處理,迅速展開評估,徹底杜絕“道德風險”的出現。
5、大力采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并配備必要的硬件設備。如開發和應用“交通警務通”,配備無線聯網的手提電腦等,使一線值勤民警能夠隨時隨地進行車輛號牌、駕駛證、保險憑證等信息的查詢、比對、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