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19:3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市民朋友們:
花果飄香美樂土,豬年增色換人間。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一些市民會選擇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煙花爆竹燃放時會釋放出大量的顆粒物和硫化物,加劇霧霾程度,損害空氣質量,影響人體健康,煙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會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這與我市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及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格格不入。
最美xx,仁愛之城,為了使我們的城市能有一個更清潔、安全的空氣環境,大力倡導文明 、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市文明辦真誠地倡議全體市民朋友們:春節期間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讓xx 的天更藍、地更凈、城更幽。倡議具體內容如下:
1、除大年二十九(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可適當燃放部分品種的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不在任何場所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2、不運輸、儲存、銷售、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動影響身邊人。
3、不向行人、易燃物、車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在小區樓道、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
4、在規定的可適當燃放時間點,沿街商戶不燃放煙花爆竹,以保護公共環境衛生,尊重環衛工人勞動成果。
5、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節后上班,一律不放開門炮,為消除陋習做好表率。
6、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含北門街歷史文化街區、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和文昌閣等區域范圍,不燃放煙花爆竹。
7、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軍事設施所在地;公園、山林、草坪等重點防火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敬老院);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民航、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商品交易市場、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小區小高樓住宅區內等按規定禁止燃放的地方不燃放煙花爆竹。
呵護碧水藍天,從我們大家每個人做起!
2019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二
全體市民朋友們:
新年好!
春節日漸臨近,延吉市迎來了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雖然燃放煙花爆竹能為我們營造節日喜慶的氛圍,但其釋放出的顆粒物和硫化物卻加劇大氣污染,嚴重威脅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據監測數據表明,大量燃放煙花爆竹會急劇增加空氣中顆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污染物濃度。其中PM2.5濃度的增加最為顯著,如在不利氣象條件下,會加重霧霾程度,對空氣質量產生影響,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同時,煙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也會嚴重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為此,延吉市環保局向廣大市民提出倡議:
1.春節期間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讓延吉的天更藍、空氣更清新,環境更優美。
2.不在任何場所,特別是易燃易爆等規定禁止煙火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相對允許的區域燃放,也要選擇符合質量標準、污染較少的產品,盡量做到不燃放、少燃放。
3.不運輸、儲存、銷售、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和勸導工作,以自己的積極行動帶動和影響身邊的人。
4.提倡文明祭祖,祭祖掃墓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用鮮花等方式替代焚燒紙錢等容易產生煙塵的祭祀用品,減少污染和火險隱患。
為此,天津市文明辦、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聯合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春節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讓天津的天更藍、空氣更新鮮、環境更優美。倡議內容如下:
一、不在任何場所,特別是易燃易爆等規定禁止煙火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不運輸、儲存、銷售、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以自己的行為帶動和影響身邊人。
二、不向行人、易燃物、車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在小區樓道、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
三、正月初五、初八、十五等傳統燃放時間點,沿街商戶不燃放煙花爆竹,保護公共環境衛生,尊重環衛工人勞動成果。
四、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節后上班時,厲行節約,不放開門炮,為消除陋習做好表率。
五、自覺遵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以主人翁的態度參與城市管理,愛護市容環境,維護城市秩序,爭做文明天津市民。
六、節日期間多采用公交、地鐵等綠色環保出行方式,盡量少開車不開車,減少廢氣排放。
近幾年來,我國許多大、中城市相繼做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這是為什么呢?
我國人民燃放煙花爆竹已有二千多年歷史。每逢喜慶日子,人們為了增加節日的歡樂氣氛,燃放煙花爆竹。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藥,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鉀,有的還含有氯酸鉀。制作閃光雷、電光炮、煙花炮、彩色焰火時,還要加入鎂粉、鋁粉、銻粉及無機鹽。加入鍶鹽火焰呈紅色、鋇鹽火焰呈綠色、鈉鹽火焰呈黃色。當煙花爆竹點燃后,木炭粉、硫磺粉、多屬粉末等在氧化劑的作用下,迅速燃燒,產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氣體及金屬氧化物的粉塵,同時產生大量光和熱、而引起鞭炮爆炸。紙屑、煙塵及有害氣體伴隨著響聲及火光,四處飛揚,使燃放現場硝煙彌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嚴重污染空氣。這些氣體對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
燃放鞭炮不僅污染空氣,飛揚的紙屑、煙塵落在地面上,還會影響清潔衛生。同時爆炸聲如雷貫耳,據測定單個閃光雷爆炸時,其噪聲至少在130分貝(dbA)以上,成為噪聲公害。此外,每逢春節,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災,炸傷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屢見不鮮。因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于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的正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和機場凈空保護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晉政文〔2008〕287號,以下簡稱《通告》),切實做好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保護機場凈空安全,消除火災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世中運前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禁炮范圍
街道轄區內。
二、工作機構
(一)調整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組,由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陳英煌任組長,黨工委副書記施榮進任第一副組長,派出所所長陳峻峰任常務副組長,領導組下設禁炮辦,禁炮辦要成立禁炮隊,辦公地點設在新塘派出所。
(二)禁炮辦人員負責轄區范圍內的禁炮工作,開展宣傳教育和日常巡查,查處非法制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工作安排
為加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力度,嚴密落實各項安全監管措施,嚴防發生群死群傷的重特大治安災害事故,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力保實現禁炮工作“三個不發生”的目標(不發生影響飛行安全事故、不發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發生傷人亡人安全事故),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組決定從現在起至2021年12月31日,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7日)。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動員,迅速掀起“禁炮”宣傳熱潮,營造宣傳輿論導向,提高宣傳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使宣傳工作多層次、全覆蓋,做到“禁炮”安全常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禁炮”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重點整治階段(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4月5日)。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嚴查非法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尾牙”“送神日”“除夕夜”“天公生”“元宵”“清明”等重點燃放時段及婚喪喜慶活動期間,要集中力量做好宣傳教育和查處工作。其中,“尾牙”“送神日”“除夕夜”“天公生”“元宵”“清明”期間要各開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整治統一行動。安辦要牽頭組織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查堵非法制售煙花爆竹源頭,派出所要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三)總結固化階段(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對集中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采取積極措施,狠抓整改落實。要探索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防止非法燃放反彈,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持續進行,取得實效。
四、具體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區和機場凈空保護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關機場凈空安全。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繼續強化落實“五個一工作制”,即制定一個方案、召開一次大會、簽訂一份責任狀、成立一支禁炮專業隊、各重點時段組織一次督查。務必做到工作組織有方案、階段安排有部署、貫徹過程有督查、工作結果有獎懲,確保本轄區禁炮工作分步驟、有重點地穩步、有序推進。
(二)深化宣傳造勢。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廣泛發動轄區內基層組織,通過微信、微博、新聞媒體、LED、懸掛標語、橫幅、宣傳車、廣播,舉辦宣傳活動、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開展宣傳,大力宣傳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并及時對違反規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確保不留死角。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炮工作,出動宣傳車深入社區,張貼《通告》、分發《一封信》,通過社區廣播及宣傳車循環播放《通告》,在鬧市區、人車流量大的部位設置廣告牌,努力營造人人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良好氛圍。對“佛生日”、“進主”等可能大規模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活動,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提前介入,通過社區干部掌握情況,組織工作專班開展禁燃勸阻工作。
(三)明確分工協作。禁炮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社區為主負責,文體服務中心、團工委、公會、婦工委、安辦、派出所、市管所、城管執法中隊、教育辦、發展服務中心等部門協同配合。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要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重要內容來抓,組建禁炮工作隊進行日常巡查,并具體落實到社區,動員和組織社區老人協會等社會力量配合開展日常巡查和宣傳教育,全面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通告》的貫徹執行。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要及時抄告主管部門;街道禁炮辦要適時組織開展禁炮統一行動,并定期對行動情況進行通報。紀工委組織單位干部職工的宣傳教育,聯合有關部門對違反《通告》規定的干部職工依法進行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文體服務中心要加大宣傳力度,倡導社區居民爭當禁炮使者,建立禁炮文明新區;要加強對宗教場所的管理,及時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安辦牽頭查處無證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派出所、城管新塘中隊等單位配合有各社區及相關單位查處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派出所要對阻礙執行職務人員依法嚴懲。市管所要加強對市場的日常巡查,配合查處非法煙花爆竹經營行為。城管新塘中隊負責路面日常巡查,發現非法燃放行為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置。教育辦要在寒假前對學生開展一次禁放煙花爆竹的專題教育,提高學生不違禁燃放煙花爆竹意識。發展服務中心要發動物業公司抓好小區的“禁炮”工作,采取張貼、分發《通告》等多種形式,逐家逐戶開展宣傳。團工委、婦工委、公會、社會事務辦等相關單位也要適時地開展禁炮宣傳活動。
(四)常抓禁炮機制。一要實行禁炮聯動機制。在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安辦、派出所、市管所等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領導組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為成員組成聯動小組。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在接到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后,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合力。二要實行禁炮情況分析通報機制。街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組將適時通報禁炮工作情況,部署下一階段禁炮工作情況,同時對工作突出的社區、工作點、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成效較差的社區、工作點、部門通報批評。三要實行禁炮工作責任追究機制。要逐級分解責任,確保禁炮工作各個環節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實,出現違規燃放有人查。一旦出現大范圍或長時間燃放無人制止等失職行為,有人被問責。要積極引導各社區將禁炮納入村規民約,形成自我監管、自我約束機制。四要實行禁炮督查工作機制。各社區、各工作點、各部門主動抓好禁炮自查工作,特別是對重要節日、婚喪喜慶、民俗活動等可能違規燃放的時段,要提前排摸、提前介入,杜絕違規燃放。同時街道禁炮辦也將在重點節日、時段開展督查。
(五)嚴厲打擊查處。市禁炮辦舉報電話為110或82030096,街道禁炮辦舉報電話88122110,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一旦接到舉報或發現有違規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禁炮工作隊要立即出動,及時查處。對非法制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依法處予罰款、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各社區制訂、實施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村規民約,動員和組織村級老人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社區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指導思想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原則,組織發動本系統本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禁鞭工作措施,確保干部職工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不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而引起火災及人員財產損傷事故,創造良好的禁鞭秩序,提供安寧、祥和的城市環境。
二、組織領導
縣文體新聞出版廣電局成立禁鞭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王紅同志任組長,副局長許衛東同志、宗志璽同志任副組長,向偉華、陳炎焱及二級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具體由局辦公室主任向偉華同志協調組織開展禁鞭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禁鞭工作。縣文體新聞出版廣電局黨組專題研究禁鞭工作,并召開干部職工大會,進一步傳達縣禁鞭工作的有關規定,提高全體干部職工對禁鞭工作的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確保禁鞭工作落實到位。
(二)利用各類載體,開展宣傳教育。充分發揮門戶網站、宣傳欄、電子顯示屏、QQ工作群和微信工作群等平臺作用,利用宣傳標語、條幅等多種形式在本單位進行禁鞭宣傳。具體要求如下:機關辦公樓前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及置放宣傳牌;各小區按屬地管理原則逐戶發放禁鞭宣傳單,張貼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各二級單位要分別召開專題會議傳達文件精神,部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及置放宣傳牌,有條件的利用LED屏滾動播出禁放標語,使干部職工了解我縣禁鞭工作的相關要求,確實做到不買鞭不放鞭,形成良好的禁鞭氛圍。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xx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xx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xx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落實《xx省民政廳關于做好2018年清明節祭掃工作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掃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強安全管理,大力推行低碳文明祭掃,嚴禁燃放鞭炮焚燒紙錢,確保清明群眾祭掃安全、文明、有序。
二、組織機構
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街清明節祭掃情況實際,根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方案要求,經街道辦事處研究決定,成立xx街道禁放煙花爆竹、清明期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組長,街道全體班子成員及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相關辦公室及各社區居委會主任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所,由韓小春任辦公室主任,督促協調相關工作。
三、工作目標
以黨員干部示范帶頭為引領,大力推進移風易俗,形成低碳文明祭掃新風尚,清明期間(4月5日—4月7日)按照“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千秋墓園清明祭掃不燃放鞭炮,不焚燒紙錢紙幣,力爭實現墓區內祭掃“零燃放”。
四、工作實施內容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街道“智慧xx”黨建網絡信息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傳播媒體,以落實《宜春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為主題,通過張貼《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掃的通告》,倡導移風易俗、禁燃禁放,提升防火、人身安全意識。引導群眾文明安全祭掃,推動綠包環保殯葬,保護生態環境,弘揚社會正能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倡導文明祭掃,嚴禁燃放鞭炮
利用宣傳欄、板報、橫幅、標語、電子顯示屏等形式,禁止在墓園、小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錢。引導群眾采用社區公祭、鮮花祭祀、網上祭祀等方式文明祭掃,確保市民度過一個平安和諧的清明節。
(三)建立人員隊伍,開展巡查督促
街道組建綜合巡查隊伍,由街道班子成員帶隊,街道、社區干部與派出所干警共同參與,乘坐貼有禁放煙花爆竹標語的車輛,采用一日三次、喇叭播放的形式,在全街范圍內宣傳禁放煙花爆竹、安全文明祭掃工作,及時制止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區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三路、**大道、**二路、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區從臨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東大道、港窯路、大連路、汕頭路、宜黃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嶺路至長江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西壩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區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機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區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區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制止、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予以查處。
城鎮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制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鎮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鎮從路至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西壩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鎮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鎮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鎮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鎮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區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的管理;區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區供銷、工商、質監、城管及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管工作。
第三條區內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限制安全管理工作。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限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主城區指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限:
(一)大彎街道、紅陽街道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指定區域為:新河路段(中鐵二局四處大樓東側)、石家碾東路、中心廣場(老廣場)及川化俱樂部廣場。
(二)大彎街道、紅陽街道城區燃放煙花爆竹指定時間為:
1.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及正月十五全天;
2.農歷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六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
主城區其他區域及時間不得燃放。
第五條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物資儲存倉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及周邊200米范圍內;
(五)醫療機構、敬老院、幼兒園、商場、娛樂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六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除區安監部門準予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單位和個人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應符合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禁止燃放以下種類的煙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轉和多響(含雙響)的升空爆竹;
(二)長度超過50毫米,內徑超過15毫米的爆竹;
(三)摻用氯酸鉀、單發裝藥量超過0.5克的爆竹,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四)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的其他類煙花爆竹。
第八條區安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的品種目錄。
第九條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生產企業或定點批發企業進貨,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銷售的煙花爆竹應注有燃放方法和適宜人群,嚴禁出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燃放禁止銷售的品種;不得向行人、車輛發射、投擲;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監護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安全燃放。
第十二條單位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舉辦開業慶典、工程奠基、婚禮活動等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報經區公安機關批準,并按批準時間、地點燃放,自行負責清掃現場。
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報經區公安機關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區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收繳非法運輸的物品和追繳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由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五條無行為責任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區安監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