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行政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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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行政論文

篇(1)

二、分析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從幼稚走向成熟,但通過對現有研究現狀來分析,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低水平的重復研究現象較為突出;部分行政法學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點;并且由于我國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行政法學的學術積累較為薄弱;研究視野較為狹隘;研究方法較為單一等。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對我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進行結合,從而展開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意見。

(一)開拓研究領域

隨著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部分領域的研究成果已較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領域仍需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的研究者應當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行政法學研究進行縱深發展,從行政指導、行政組織、宏觀調控行為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進行強化。并且行政法學研究者也應當對新問題進行關注,從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領域。

篇(2)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篇(3)

二、質樸的語言學生更易于接受和理解

教師授課過程中不僅要講得好,還要能讓學生理解。如果教師授課的內容過于難懂,學生會聽不懂,最終會失去對政治課的興趣,政治課就達不到理想的授課目的,學生就不能深刻地理解政治含義。語言不僅僅要質樸,還要有藝術特點,生動形象的語言能夠把乏味的理論形象地表達出來是非常優秀的教學。

三、比喻讓語言平添亮色

比喻是課堂上經常使用的修辭手法,把兩個相似的事物進行比較,讓抽象的事物變得更為具體,能夠把事物形象地表達出來,授課中使用比喻的修辭手法,學生非常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喻手法還可以把復雜的事物簡單化,提高學生的想象力和理解力,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采用比喻的修辭手法能夠加強表達效果,學生的印象會更加深刻。通常學生會有答非所問的情況,就是因為不能準確地把自己想要表達的事物表達出來,這種情況會大大的打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采用抽象的教學方法能夠讓學生記住復雜的事物,教師把教材上一些理論知識用形象的語言表達出來,學生更容易理解和記憶。

四、新的詞語能夠讓課堂充滿活力

在課堂上出現一些新的詞語,會增加課堂氣氛,充分的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如果在政治課上多使用一些新詞語,不僅能夠體現出時政性,還可以激發學生去了解時事的興趣,讓學生對社會的發展趨勢有一定的理解。把一些生活實際時事和教學理論聯系起來使用會有很好的教學效果。

五、幽默的語言能夠讓課堂活色生香

幽默的話語總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幽默是智慧和才華的表現,如果在教材中加入幽默的語句,就會把死板的課本知識變為活躍的分子,跳動起來,激發學生探索的積極性,對知識的理解也會更加深刻。在課堂上,使用一些詼諧的語言,或者將一些笑話引入到課堂知識中去,學生會愛上這門課,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學生在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中度過,沒有大的學習壓力,這是教師講課的重要法寶。

六、注重語言的啟發性

語言的啟發性是讓學生對政治課程產生興趣的重要途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老師把書本知識照搬下來,直接丟給學生,學生只能不加理解地去死記,學習效率不高。如果教師采用一些啟發性的語言來傳授知識,學生更容易理解,這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

七、重視身體語言的運用

在教學過程中,身體語言起著重要的作用,運用肢體語言不僅能夠把課本知識形象地表達出來,還能鼓勵學生,提高學生的自信心。比如一個鼓勵的眼神就能讓學生具有極大的勇氣,積極回答問題,提高課堂回答問題的效率和質量。肢體語言能加深學生的記憶,還能展現出教師的教學素養。用語言以外的形式來表達課堂知識也是非常有效果的,非語言的表達是多種多樣的,比語言表達更能抒發出人的感情,如果只是用語言來表達課堂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不能達到教學目的,利用肢體語言會讓學生的注意力更集中。

八、設計引人

入勝的導語課堂有一個好的開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在一堂課開始的時候提出導語,導語要有創新意識,能夠吸引學生的眼球,好的導語可以從學生的面部表情體現出來的,精彩的導語是引導新的課程的開始,提升學生思維能力的源泉。好的導語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聽課效率。

九、設計有波瀾的插入語

政治是一門理論性課程,知識點比較枯燥,如果教師的講課語氣和方式都是非常平淡的,那么課堂氣氛也會是死氣沉沉的,學生就更沒有興趣去學習了。在課堂中添加一些小趣味和有波瀾的插入語,讓學生能夠在愉快、輕松的課堂中學到知識。結束語的設計要精湛,要把整個課堂的知識點串在一起,把內容概括到一起,起到一個總結的作用,讓學生對這堂課可以回味無窮,留下深刻的印象。結束語的形式要設計成多樣式的,能夠打動學生心靈。

篇(4)

第一,與法理相聯系。法理即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有關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包括法的產生、本質、特征、發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實施等基本概念、規律和原理。學習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地位、性質,應當回顧法理學的有關內容,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被管理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而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行政法是法的一個分支。行政法的淵源和法的淵源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在學習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時,結合法理中法律體系的內容,明確行政法是四大部門法之一。我國行政法屬于社會主義法的類型。為了更好地認識依法行政的、內涵,可重新認識法理中關于社會主義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深刻領會依法行政和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脈相承的、

第二,和憲法相聯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基本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相對手其它部門法與憲法的關系而言,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尤為密切。行政法的許多規定在憲法中找到更高一層次的依據。在學習行政法律關系時,我們知道,作為法律關系一方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并具有行政強制力,對依法成立的行政決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遵守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恰恰來源于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的權利,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力。此外,憲法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領導體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體的闡述,憲法中有關教育、計生、環保、勞動等問題的規定是行政單行法是:教育法、環保法、勞動法產生的依據。

第三,和其它部門法相比較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是我國四大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基本原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學習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個部門法相比較,則能突出行政法的特點,有助于領會行政法的實質。

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民事活動中,平等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除規定作為民事主體應具備的條件外,還規定大量的民事行為規則,如規則、合同成立的規則。違反民法的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刑法調整的是觸犯刑法產生的刑事法律關系,公民和單位可成為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的原則。具體分為十章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侵犯財產罪等。觸犯刑法要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干預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經濟權限和責任關系。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享有經濟決策和調控權力的行政機關和企業單位以及進行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經濟法遵循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公平效益等原則。經濟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組織法、市場調控法、宏觀調控法,市場分配法,確立了如證券、保險、獎勵等多項行為規則,違反經濟法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經濟責任。行政法在主體、調整對象、原則、內容和責任方面不同于以上三個部門法,表現出自己的特點,它調整的是不平等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另一方則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行政機關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角,法律賦予它權力,規定它的行為規則,行政機關享有超越于被管理人的權力,可以單方做出影響對方權利義務的決定(而不象在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亭人地位平等),行政機關不經對方同意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在民亭活動中雙方行為要經雙方同意,如買賣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是無條件的,行政法采取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即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行政法規定了多種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后者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實施行政行為要求主體合法,有法律依據,內容和程序合法。行政行為違法,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撤銷違法行為、返還、承認錯誤,消除影響等。第四、與行政訴訟法相聯系行政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在訴訟活動中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法是實體法,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學習行政法時,應密切注意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法中對行政行為有兩種重要分類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聯系行政訴訟法中的受案范圍,應明確、具體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是可的,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是不可的。行政法中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規則,如行為應有法定依據,應有充分證據,依據法定程序等,行政訴訟法則規定,無法定依據、證據不充分、違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將被撤銷。行政法中要求行政先取證,后裁決,相應的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行政機關應對其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學習行政法時,還應注意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處于管理者的地位,擁有行政權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承擔服從的義務。在行政訴訟中,被管理人具有原告資格,行政機關只能作被告。

總之,學習行政法還可以與行政管理、行政賠償等有關知識相聯系,為使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學生更好地學好行政法。筆者堅信,只要我們共同探索學習行政法的決竅,一定能取得好的教學效果。

篇(5)

通過運用案例教學法達到培養學生活學活用法律理論的教學目標,以法律實務案例,形象地說明法律的理論知識,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激發思維的積極性、主動性,以強烈的學習興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技能。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參與性,將學生納入到課堂活動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課堂互動,通過讓學生開展合作性學習,以交流、互動的方式進行探究式學習。案例教學法區別于一般法學教育的方法在于,該種教學方法以案例為主導和線索,通過對案例的解析,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的方法。有點學者提出“: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我國缺乏相應的背景條件”“,我國的法學教育自大學階段就開始設置,在法律功底全無、思想不成熟、社會經驗也基本為零的狀態下,采取單純的案例教學法,其效果不容樂觀,即使在課堂上生搬硬套地運用這種教學法,也會使學生一頭霧水,無從下手,最多聽個熱鬧,使案例教學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實踐的場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國傳統法律課堂教學中,教師在課堂講授中也經常飲用案例,一般常見的作法是教師先將法律理論或者規則制度講授完畢之后,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進一步加強學生對于案例的理解和運用,同時也起到“佐證”理論的意義。這種方法一般將其稱為“舉例教學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種以教師的教授為主導,學生聆聽的方式。案例運用的目的在于“解釋”理論,并不是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與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目的上大相徑庭。而案例的運用起到一種“佐料”或者“再現”的作用,姑且被視為是對課堂講授法的一種補充或者豐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兩種以“案例”為線索的教學方法之后,揉合兩種方法關于案例的使用,改變講授法中教師對于課堂的駕馭方式,增加學生的課堂參與性、主動性因素,既要借鑒案例教學法中的優點,也要摒棄其不足之處,純粹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往往課堂組織比較混亂,學生發表意見參差不齊,參與度不夠等問題。而我國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一般較強,純粹意義的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而且效果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為這兩種教學方法的矛盾沖突解決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為例,行政法課程大多作為通識性、基礎性課程設置,這與警察院校力求培養具備良好法律素養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關,往往也造成課程內容較多、課時較少的沖突,此時,行政法學課程中案例教學法的靈活、巧妙運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學校特色、學生職業特點,靈活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課程時間安排、有限的課程開設背景下達到以培養合格、具備良好法治觀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學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思路

由于行政法規范的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繁多而且復雜,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學生對行政法課程的普遍認識是“晦澀難懂”“、抽象性強”“、體系龐雜”“、理解起來難度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蓋性較大,往往形成學習興趣較低、課堂效果較差、知識運用能力較弱的特點。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學,一般將行政法作為通識課程進行講授,課時安排較少,教學任務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學學科教育的方式進行教學,很容易造成重理論輕實踐,難以達到塑造學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脫離了教學培養目的。而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很好地取長補短,發揮課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開展教學:在總體框架設計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學案例。關于典型案例的選取是關鍵,在案例的選取時需把握幾個方面,案例與本節課程內容的契合度是否聯系緊密,案例的正面意義與反面意義在哪里,案例的爭議點在哪里。有時一些案例的爭議點往往會涉及到比較前沿的法學問題,此時可以進一步吸引水平相對較高的學生進一步思考分析,對法律規范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拓寬學生的視野與思路。

比如,在講授警察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內容時,試舉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學生分析討論。在這一環節,應充分讓學生參與分析討論,各抒己見,此時不應過早進行點評是否正確,盡量征詢、綜合幾種比較突出的觀點進行分類羅列。在分析討論環節,應能夠正確對學生的思路進行引導,避免學生思路跑遍和“鉆牛角尖”情形出現,努力將案例中的知識點與疑難點、關注點、與課程的契合點提煉出來。最后,典型案例與警察行政法理論進行結合評析。此時應注意將本節課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論知識與案例的契合點聯系起來,教師本人總結或者讓學生自己總結皆可,在總結綜上可以看出,該種教學方法對教師的要求極端嚴格,案例恰當、正確的選擇,對教師自身實踐知識綜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較強的課堂駕馭能力,良好的教學經驗儲備基礎都是發揮該種教學方法功效的必備條件,缺乏其中任一條件,很難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標。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意義

由于警察行政法學自身學科的特殊性,是一門密切聯系警務實踐,以行政法學理論為基礎的課程。這就要求在課程的講授中注重職業特點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學生在畢業之后很多都會走上人民警察的崗位,塑造較強的職業道德意識與遵紀守法意識的是警察院校培養的重點。而警察行政法這門的學習課程,即是在培養學生法律素養同時,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有助于提升學生遵紀守法與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秉公執法,辦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會公德;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4.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不僅要成為遵紀守法的典范也應成為遵守社會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應注意警察執法規范案例與職業道德素養的結合。培養細心、細致以及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在講授“違法行為矯正”內容時“,成都小思怡餓死案”引起學生巨大的反映與討論,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親,一個人帶一個三歲小女孩“小思怡”,離婚后染上吸毒惡習,經常將女兒一個人鎖在家中自己去盜竊財物。一次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經李女士送去強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懇求警察說自己女兒一個人被鎖在家中沒有照顧,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將孩子交于親屬照顧。后來,民警沒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懇求民警打電話給自己親屬幫忙去接孩子。后來民警電話沒打通就作罷。半月之后,民警發現“小思怡”已經死在家中,門后全是斑斑點點的抓痕。在講述完該案例之后,課堂之上出現了少有的寂靜,學生深深地被這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案例所震驚,哪怕當時民警的一個小小的舉動,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堅持把那個電話打通,可愛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餓死在家中。同時,結合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戒毒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的收容教育制度,矯正制度展開。將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灌輸到課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課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學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與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相比,案例因為其自身的活現性,更容易被學生所接受和熱愛。在講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內容時,以“荒唐的處女案”展開,在該案例的講述中“處女”“、”一時引起學生哄笑,從常識都知道這是執法犯法,一個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機關弄假成真。在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識的單薄,濫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表現。勢必為我國的法律規定所不容。同時,結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傷害的情況,結合我國《行政賠償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修改內容,對于行政賠償范圍給予必要解讀。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提高了學生對于相關知識內容的把握與理解,從細微之處管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進步。

篇(6)

(一)“侵權行為”之意涵及用語之批評“侵權行為”一詞,首次出現于《大清民律草案》。當初清末立法者及幫助中國編訂民法的日本學者如此措詞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但就該詞本身之含義來看,則與日本民法之“不法行為”大抵相近。關于“不法行為”之含義,依據日本早期來華講授民法之日本學者的界定:“不法行為者,就廣義言,為法律上所不得為之行為,就狹義言,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就最狹義言,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所規定,乃最狹義之不法行為。”可見日本民法上之“不法行為”,主要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此之定義,為早期我國民法學界所襲用。如朝陽大學法律科之民法債權講義將侵權行為定義為:“侵權行為云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使生損害之行為者也。”而其后民國民法學界通說多認為,侵權行為即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但該時亦有學者,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規定,①將侵權行為之意蘊予以推展,將其界定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于他人”的行為。不過就民國民法第184條來看,該條第1項的前段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日本民法第709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1項基本相似,第1項后段關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規定,與德國民法第826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2項基本相近。日本民法則無此條文。該條第2項關于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的規定,則為日本民法和瑞士債務法所無,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2項也似是而非。由此可見,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設計,主要依據德國民法,但其關于“權利”之規定,卻與法、日民法,瑞士債務法一樣,采概括主義,然德國民法僅采例示主義。這勢必導致“權利”一詞在理解上出現分歧。依據日本學者中村萬吉之見解,按之日本學界一般通說,權利乃為法律所賦與且加以保護其意思力之手段,其與法益之間存在重大區別。日本學者,亦多從之。[9]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顯然受日本學界之影響,而其對侵權行為所涉“權利”一詞之含義,則各有仁智之見,茲列舉代表性觀點如下:認為:“權利”與“利益”互為區別,權利一詞應該從狹義上求取解釋。“權利”一詞之真實含義,應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推知,至于第184條第1項后段所謂違背善良風俗云云,乃不法意義之擴張,并非“權利”范圍之推廣,而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舉證責任之問題,而與權利之意義無關。陳瑾昆認為:關于權利之意義,學者中有二說:一謂應從狹義解釋,為一般權利,即須實有權利之內容;二謂可從廣義解釋,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民國民法第184條第2項,乃仿德國民法第123條第2項定明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亦應負責,故解為受侵權所保護之利益,即侵害利益,亦應為侵權行為。戴修瓚之解釋,則更為廣泛,其說略謂:侵權行為,常多以侵害權利為其成立要件,然其所謂侵害權利,應取廣義,凡保護人之法律上所認之利益被侵害者,亦應包含。又謂:“我民法規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要言之,即以背于善良風俗之行為,加損害于他人者,雖不侵害權利,亦成立侵權行為是也。”至于“權利”之范圍,認為包括財產權、人身權二種。而財產權又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至于人格權,則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信用權、自由權、權、姓名權、肖像權。戴修瓚將權利分為財產權、人格權和親屬權三種。關于人格權之范圍,戴氏認為其僅限定于姓名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各種。至于親屬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法無規定,但戴氏認為,民國民法第184條僅曰權利,別無限制,故親屬權,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例如有夫之婦女,不僅對于該婦女,為侵權行為,而侵害夫權,亦為侵權行為。[至于債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德國民法學界、日本民法之理論和實務,議論紛紜。主要存在三說:一為積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侵害債權,即為侵權行為。日本學界多采此說,其最高司法機關判例亦從之;二為消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不負債權侵害之義務,蓋以若認債權有絕對性,債權和物權將無從區別。德國學者,多采此說。三為折衷說。此說此說在一般情形,第三人所為之債權侵害,殊難一律認為侵權行為,然因其侵害行為,直接致債權消滅時,則應負侵權行為之責。德國有少數說者采此說。民國時期我國民法學者之見解,多采積極說。[民初大理院之判例,也確認了此點。①關于“侵權行為”之用語,民國時期有學者對其予以批評,認為從語義學上嚴格地說來,“侵權行為”和“不法行為”兩用語均不夠妥切。如靳克義指出:“不法行為及侵權行為二說,均僅足以表明此行為性質之一面。蓋此行為乃以違反法律與侵害權利二者為要素。雖違反法律,而未侵害權利,固不成有責行為。雖侵害權利,而非不法行為,亦不成有責行為也。”[13]②梅仲協亦認為,按侵權行為之構成,并不以侵害權利為必要。權利受侵害,未必皆得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人格權作為權利之一種,其受侵害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侵權行為”一語,亦宜改為“侵害行為”,庶不背乎立法之本旨。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歐美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而在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前后,民法學界研究無過錯歸責原則的論著也大量涌現,這些論著一方面對當時居于主流的過錯歸責原則加以檢討,另一方面則在理論上論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確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指責任之承擔以有故意和過失為必要。近世各國民法法典以羅馬法為根據者,如法、意、德、日等國之民法,皆以過錯原則為侵權行為之根本觀念。《大清民律草案》因在立法時取材于德日民法,歐陸所重視之過錯主義,自然隨之侵入。《大清民律草案》第945條確立的是過錯歸責原則,而《民國民律草案》第246條、①《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亦陳陳相因,均以過錯責任作為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要根據。除過錯原則外,侵權行為之歸責尚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此主義之下,茍有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賠償”。民國民法典雖然在第184條中仍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卻在某些特定條文及若干特別立法中,部分地實施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其中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人如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第188條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己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用人賠償損害時,對于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其中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均為無過錯歸責原則之體現,這兩項規定,即便是德、日民法典中亦無。其中的第187條第3項,主要是“從瑞士及蘇俄之立法例”。而第188條第2項,則是考慮到雇用人之資力通常優于受雇人,故“特由社會政策立場做此種規定”,但“以適用于經營危險事業,而生特殊利益之雇用人為較多”。此外,1931年8月實施的《工廠法》也以變通的方式,確定工人在執行職務受到侵害時雇用企業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民國時期,在對居于主導地位的過錯原則予以檢討的基礎上,屢有民法學者倡議應在民事立法中擴張無過錯原則。如署名為鏡蓉的作者撰文指出:“昔時觀念,于不法行為之責任,恒視為起于行為人之主觀的過失”,“但在工業發達交通便利之今日,究不足以救濟被害人而維社會公安”,“如電車汽車飛機等企業,在有危及他人之虞,雖未必有過失可言,猶應認為有賠償之義務者,不一而足,非特立特別法規,弊患將不堪設想”。[14]另外,夏勤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一番詳盡比較,并據此斷言:從前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主觀的,是不適合于現代社會狀況的;現代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客觀的,是以因果關系為責任的根據,是合乎實際情形的,合乎公道的,并且這種主義的援用,在將來的立法精神上,必然要伸張其范圍。[15]《民國民律草案》修訂之前,當時已有諸多學者,針對《大清民律草案》中“無過錯原則”規定之闕如,倡議在今后的侵權行為立法中,應適當擴張“無過錯原則”,尤其是應該在新立法中增加“危險責任”的規定。如燕樹棠建言:“我國民法草案既已采納過錯主義,而于危險主義尚屬缺如,在近今社會現狀之需要,于侵權行為篇,另加條文,規定因危險物品之侵害所發生之責任問題,較為妥當,不宜以過錯主義為侵權責任之唯一根本原則也。”[16]此外,對于經營礦業、工場等大事業致服勞之工人受有損害,或經營鐵路、汽車等危險事業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其適用危險責任之情況,亦有學者撰文予以探討。如陶履曾撰文力證礦業、工場之對于受雇人,鐵道、汽車之對于他人、旅客、第三人等發生損害時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7]《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后,雖然該法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規定,已有所添加,但仍有學者認為,其理論支點依然是過錯責任,且大有加以修正之必要。如孫署水認為:中華民國民法對于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范圍,雖已有相當擴張,惟對于經營危險性事業之企業,及使用危險性器具者之賠償責任,僅于工廠法中關于工人之撫恤請求權之規定,適用結果賠償主義,此外于普通法中未有一般之規定,其保護之范圍,殊難稱周至。

(三)侵權行為類型化剖析在民國民法論著關于侵權行為之理論探討中,對侵權行為的分類,及對各類侵權行為,尤其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剖析,亦成為其理論體系中不可少之一部分。當然,這種類型化之探討,一方面以民國民法第184條至第191條為法條依據;另一方面,就理論來源而言,則大多繼受日德各國侵權行為法學說中的理論元素。具體說來,民國民法學者對侵權行為之分類,通說是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三種,惟在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劃分依據及闡解上,又存在著若干分歧:其一是以侵害行為是否為自己之行為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通常或普通)侵權行為和特殊(特種)侵權行為。①這是一種在當時學界相對主流之分類方法。如梁其林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須為自己之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常因他人之行為或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成立者。等認為,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以自己之行為,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以自己行為以外之事實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戴修瓚之分類方法,與胡氏相同,只是稱謂上略有區別,將其分為通常侵權行為與特種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其他學者也持此觀點,不過將其稱為普通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其二是以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作為區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標準。如蔡天錫麟將過失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結果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特殊侵權行為。[5](P78)而吳經熊則認為承擔過失侵權責任的為侵權行為,將“雖無過失,但為公平起見,亦得令負賠償損害責任”的行為名之曰“準侵權行為”。[戚維新則從過錯與無過錯之角度,除析出共同侵權行為之外,又將侵權行為分為有咎責任與無咎責任兩種。此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其對于一股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論述,大抵趨同。、蔡天錫麟和戴修瓚均將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有五:(1)自己之行為;(2)權利之侵害;(3)損害之發生;(4)因果關系;(5)行為之不法。主觀要件有二:(1)意思能力;(2)故意及過失。[洪文瀾則將主客觀要件并為六種,即(1)自己之行為;(2)侵害他人之權利;(3)損害之發生;(4)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存在;(6)故意或過失。檢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之相關論述,在上述構成要件中,以下幾點又須再詳加瀝述:①1.自己之行為。民國時期民法學界一般通說均認為,侵權行為應如一般之行為,為自己有意識之行為;此外,“自己之行為非專指作為而言,不作為亦包含之。惟不作為惟于行為人有作為義務時,始成立侵權行為”;“以他人為機械而為侵權行為時,亦不失為自己之行為”。②對于法人而言,法人之機關,對于其權限內所為之行為,原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法人不得不任其責。法人對于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2.因果關系。一般侵權行為之存在,以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關于因果關系之理論,綜合而言,存在三說:即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而在民國時期民法理論中,最通行者,當推相當因果關系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說,亦稱為適當條件說,“蓋謂某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結果,尚不能遽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見解,亦謂能發生同一結果者,始得認為有因果關系”。至于不作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系應該如何理解。有學者認為:不作為與結果間,不過為準因果關系,非真正之因果關系,不過因不作為以致不得阻止其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認為與作為之因果關系有同一價值而已。不作為如何始可認為與作為有同一價值,其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須其不作為系損害之適當條件;其二,須違反應作為之義務。[24]3.行為之不法。吳經熊認為,此之“不法”并非是指凡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外,必須再屬“不法”。其實,“不法”之真意,乃是“沒有違法的阻卻”(withoutjus-tification)。當時通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權利之行使、被害人之承諾、自衛行為(正當防衛)、自助(救)行為、無因管理。[③戴修瓚和的概括更為全面,認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緊急避險。4.意思能力。通說認為,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足以負擔侵權行為上之賠償義務的識別能力。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以行為人有意思能力為必要。無意思能力人,包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人。此外,加害人如欲主張其行為時無意思能力,應負舉證責任。5.故意與過失。關于故意之解釋,戚維新認為:“故意之行為者,即對于構成侵權行為事實之要件,有充分之認識,并豫見其行為有致損害于他人之可能,而仍決意為之。”[23](P28)而所謂過失,“即應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料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是也”。[25](P20)至于是否為不注意,“則應就其行為時之情況,以社會一般的觀念判斷之”。[26](P443)至于共同侵權行為,按當時學界通說,可分為三種: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對于該點之剖析,之見解頗具代表性。胡氏認為,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為真實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針對的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的情形,此等共同危險行為,亦為“準共同侵權行為”;而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造意人及幫助人,則是“視為共同行為人”。[10](P153-167)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其所造成之損害,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特殊侵權行為,通說主要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民國民法第186條規定了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于職務上,為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為買賣、承攬、運送、借貸等私法上行為,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時,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與公務員,連帶負賠償之責。民國民法關于公務員侵權賠償責任之條文,與前二次民律草案基本無異,與日本民法之規定也大致相同。而此款規定,在日本學界卻備受批評,主要緣其沒有涉及國家賠償之相關內容。①王世杰亦撰文對民國民律草案之相應條文予以批評:“民國民律草案對于國家官吏損害人民權利之侵權行為,僅明白規定官吏本人之責任……然國家之賠償責任,固未道及。”[27]在談到此點時也主張,國家亦應有不法行為能力,“國家之行為能力乃至不法行為能力,自一般的法理論言之,實有不能不肯定者在也”。因此,“如其損害系以官吏之行為為原因,依其行為性質如何,或者應由國家直接賠償,無待明文規定,是為當然”。[28]第二,法定人責任。民國民法規定,凡年齡未滿7歲或禁治產人,皆為無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總則規定,其一切行為,皆須得法定人之允許,而所謂法定人者,即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之父母或監護人。[25](P22-23)然法定人之責任,又可別為以下二種情形:(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連帶負賠償責任。(2)無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負損害賠償之責。[10](P165)如若法定人欲免責,則須證明就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令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至所謂相當之注意,“通說謂其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一意義”。[10](P166)第三,雇用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對于受雇人之侵權行為,雇用人與行為之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其但書之規定,雇用人若證明其本人已盡法定義務時,即免除此項連帶責任。關于此條之探討,民國時期相關論著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受雇人之界定。通說認為,所謂受雇人,為雇用人使其執行一定工作并受雇用人若干指示之人。但雇傭關系之成立,并不以雇用契約為限,而雇傭關系中之報酬,也不以金錢為限,舉凡世間事物,皆可作報酬品。即勞動本身,亦可作報酬品。此外,一言道謝,一文之志感等精神表示,本無經濟價值,也可作為精神報酬。[29](2)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關于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其時學界主要有以下三說:第一,以雇用人之意思為標準說;第二,以執行職務之外表為標準說;第三,以受雇人之意思為標準說。認為第一說失之過狹,不足以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第二說亦未見其當,蓋有時形式上雖屬于執行職務之范圍,如受雇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之,亦使雇用人負責,未免過苛。故其認為應以第三說為當。[10](P170-17)陳瑾昆則采第二說,其意謂:“但凡與使用事項有關系之行為,均可包含。故屬于事項之行為,固不待言,即其附屬之行為,輔助之行為,其他相關連之行為均可”,“至是否系為使用人之利益,并合于使用人之意思,均所不問”。[11](P120)第四,定作人責任。依據民國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執行承攬事務,倘有不法損害他人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于承攬人執行職務時為指示而有過失者,仍應負賠償責任。[2](P195)該款之規定,在大陸法系各國,除日本外,均無明文規定,然日本系仿自英美法,而民國民法又仿自日本。大陸法系各國對此不設明文規定,蓋認為該項所定之責任,應由承攬人負責,是為當然。在定作人指示有過失的情形下,不啻定作人以承攬人為機械而利用之,準諸間接侵權行為之旨,自應由定作人負責,亦無特設明文規定之必要。[10](P174)第五,動物占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90條規定了動物致害之侵權責任。其意謂: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使用或占有該動物之人,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該條所定動物之意義,王承廉認為,原則上應采狹義,依普通之觀念判斷。故豺狼虎豹等猛獸不包括之,其主要即指馬牛羊雞犬豸等家畜以及昆蟲魚類等一切動物。[30]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其負責之要件如下:(1)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以該動物有人管領,其行動得予以控制者為限。(2)損害須因動物之“行動”而發生。利用動物為損害他人之工具者,損害系因人之利用“行為”所致,與動物無涉,仍應適用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之規定。[30]第六,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1條規定了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加害之侵權責任。就該條之立法意圖言,蓋以土地上之工作物等,常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倒毀破損而發生不測之危險,故加重所有人之責任,以便預防危險之發生。至于何謂地上工作物者,王承廉認為,地上工作物指于土地之上以某種目的依人工之建造,而與土地有聯接關系之設備。建筑物乃工作物中之最顯著者,如民法所例示之房屋、橋梁、堤防、運河、溝渠、軌道、電桿、電線、紀念碑、銅像、水管、道路等均屬之。[31]至于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成立之要件,王氏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積極要件即所有人就其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消極要件即工作物之所有人對于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可不負責任,故亦稱為免責要件。

(四)1.損害賠償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其與預防損害請求權①也存在一定的關系。所謂預防損害請求權,“即對于侵權行為尚繼續,或有重復侵權之虞時,有被害之虞之權利人,亦得請求防止”。[5](P120)民國民法對于侵害權利,僅有事后救濟之損害賠償,尚無事前預防之一般規定。因此對于被侵權人是否擁有預防損害請求權,學說紛歧,大致可別為三說:(1)消極說。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既僅認損害賠償責任而無不作為請求權之明文,自不能認其存在;(2)積極說。權利均有不可侵性,在有被侵害之虞時,自應許其請求除去或防止;(3)折衷說。謂僅限于絕對權始有不作為之請求權。[戴修瓚主積極說,其說略謂:“吾人因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必使得實行,且不可侵害,倘有因侵權行為將受侵害之虞者,即得請求預防,并訴請勿為侵權行為(不作為之訴),故有侵權行為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亦必有侵害預防請求權,此乃當然之一般原則,毋庸經法律之明定。”②而、陳瑾昆、蔡天錫麟則在其著作中均采折衷說。如認為,民國民法對于權利之被侵害,得請求除去,或于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惟限于人格權及所有權,而人格權及所有權又均為絕對權,則依類推適用,自惟絕對權始有不作為請求權,相對權則否。陳瑾昆認為:權利在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但僅以絕對權(即支配權)為限。2.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按之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通說,約可分為債務人和債權人。下面移用之論斷分述如次:第一,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如在一般侵權行為,為行為者本人;反之,在特殊侵權行為,或為行為人,或為行為人以外之人。第二,損害賠償之債權人通常為被害人,但被害人以外之其他幾類人,亦可為債權人。具體包括:(1)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2)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賠償慰藉費)。[10](P187)戴修瓚還進一步認為,此處所涉之被害人之子女,亦包含胎兒在內。[3.損害賠償之范圍及方法侵權損害發生之后,賠償范圍應如何確定,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當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依據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條之規定,實為精神損害賠償,也即慰藉費之規定。①其立法意圖在于慰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所受精神上之苦痛。損害賠償,通常以賠償被害人財產上之積極的及消極的損害為目的,而該條規定對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予以賠償,此為損害賠償范圍之特殊規定。第二,當身體或健康被損害時,依據民國民法193條第1項規定,除依據一般通則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及依據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外,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②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即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滅失,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非服相當之補品方能支持其身體或健康。[10](P189)至于損害賠償之方法,針對不同的侵害對象,又有若干不同:首先,身體或健康被侵害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至關于提出擔保之方法,法律上并無限制,舉凡物的擔保及人的擔保,均得有效提出。其次,名譽被侵害時,除前述之得依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依同項后段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由加害人登報道歉等。[最后,物被毀損時,依民國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依據民法通則,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必要,而此條規定逕許其以金錢賠償,是為賠償方法之特別規定。所謂毀損,不以有形的毀損為必要,即無形的毀損,例如因事實上或感情上使其物不能供本來之使用因而減少其價格者亦屬之。所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屬一部毀損,固以賠償其毀損部分之價格為已足,有雖毀損一部而致喪失其物經濟上之價值者,自應賠償其物原有之交易價值。此外,除對于現實之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之外,凡因不能使用收益該物而生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33]

篇(7)

     一、提出問題,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是研究性學習的起點,也是“問題教學法”的首要環節。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尤其是學生的自主問題意識的培養是學生研究、創新的原動力。陶行知先生說:“發明千千萬萬,起點是一問。”愛因斯坦也說:“指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通過學生提出問題,從學生的需要出發組織教學,改變了傳統的思想政治課教師傳授~學生接受過程,為以問題為中心的搜尋、發現、確立、探索、解決的過程,學生也由被動的接受者、服從者、執行者變成了主動的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在這一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喜悅感將成為激發學生學習的強大動力。在《尊重價值規律,樹立商品經濟意識》一課的教學時,學生在預習中提出了這樣的問題:(l)如果不尊重價值規律會產生什么后果?(2)當市場上某一商品供大于求時,會造成商品價格下跌并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此時該企業應如何面對這種困難?(3)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但我們是學生,直接去從事商品經濟活動還很遠,現在我們要不要尊重價值規律?從中不難發現學生的提問能充分展示他們思維的閃光點, 也能激發他們的創造欲望。

      二、討論問題,尤其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問題討論是研究性學習的核心,也是“問題教學法”的關鍵。通過課堂討論,培養學生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進行問題討論會對教師提出可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教師結合學生的提問,編制出適合學生討論的材料、引導學生討論的若干問題。這也就要求教師必須重視問題的設計。首先,設計的問題應符合探索性、研究性、開放性的特點。這樣的問題才能展現答案的多樣性,這樣的討論才能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從而拓展學生思維的廣度和深度;這樣的問題設計,就要求教師必須樹立追求思維過程的觀念。也就是說,討論問題不僅僅是為了盡快得到所研究問題的結論,而是要寬分展現學生研究問題的過程,更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教師不斷地去發現、培育并保護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其次,設計的問題應具有層次性。學生的知識水平有差異,難度不高的問題有利于保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激發他們的求知欲;有一定難度的問題有助于激發學生研究問題的挑戰性,從而調動全班同學的學習積極性,實現面向全體的教學目的。這就要求教師樹立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教育觀念。結合上述學生的提問我設置了新的問題情景引導學生討論研究:某郊區一家奶牛場的工人,每天不得不把這個場日產量10%的一噸左右的鮮牛奶象污水一樣處理掉,這種情形入冬后持續了近一個月的時間。由于新鮮牛奶不適宜儲藏,只能及時處理掉。據了解,該郊區50多家奶牛場每天要倒掉數十噸牛奶。請談談對造成上述現象原因的看法,并為這些奶牛場出些點子以避免浪費。通過學生的積極討論,同學們提出了許多有創建的辦法,如制成牛奶副食品。送給福利院、提高牛奶質量等,又得出了:發展商品經濟必須尊重并運用價值規律的結論。通過這樣的問題研究,可以克服學生的思維定勢,減少了學生的盲從心理,培養了學生積極的學習心態,有利于學生健康心理品質的養成。

篇(8)

學界認為,協同創新原本屬于企業管理的范疇,是企業提升投資回報率、增強和諧的組織文化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本質上應是一種管理關系[1]。學者熊勵、孫友霞等人對協同創新的研究表明,協同創新正日益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不竭源泉和動力,是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的主要路徑。不管是內部協同創新,還是外部協同創新,都需要企業這一產業組織進行組織、指揮、領導、協調、控制等,這完全是企業管理的重要職能。因此,協同創新是一種管理創新[2]。從協同學理論和國內外協同創新實踐來看,所謂協同創新,就是多個獨立的、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組織形成的目標趨同、知識互補、運作配合、收益共享的創新模式,本質上是一種管理創新[3]。而管理創新原是指企業或相關組織把新的管理要素(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組合引入原有的管理系統以更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的活動。管理創新可有很多分類,包括管理思想、管理理論、管理知識、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等的創新,其具體內容可概括為三個方面:(1)管理思想理論上的創新;(2)管理制度上的創新;(3)管理具體技術上的創新。三者位階從高到低,相互聯系、相互作用[4]。從高校教育教學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角度看,教育管理是管理者通過組織協調教育隊伍,充分發揮教育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信息的作用,利用校內外各種教育條件,高效率的實現教育管理目標的活動過程;教學管理是為了實現教學目標,按照教學規律和特點,對教學過程的全面管理;科研管理是遵循科研規律的一種動態的全過程管理。長期以來,無論是教育、教學管理還是科研管理,無論是政府的宏觀管理、高校自身的中觀管理還是教師的自我微觀教學科研管理,都存在著理念落后、方式單一、條塊分割、資源分散的弊端,缺乏共享、參與、協作的精神,不單是政府主導的教育思想和制度滯后,而且學校和教師也沒有充分發掘利用自身的資源和潛力,閉門辦學、閉門授課、閉門研究的做法成為一種難以跨越的藩籬。盡管我國擁有數量龐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企業科研機構、科研隊伍和科研資源,但卻自成體系,分散重復,效率不高。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結合點,高等學校擔負著不斷為現代化建設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的重任,但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脫節等突出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5]。這就要求高校面對國家的創新戰略,必須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創新管理思想,更新管理理念,創建協同創新平臺,提高管理水平,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政府部門等展開深度融合。筆者認為,協同創新、管理創新不僅僅是高校自身的單方面行為,必須在政府主導下各方參與主體目標一致、相互配合、和合共同,必須在宏觀、中觀、微觀即政府、高校、教師三個維度全方位展開才能臻于實現。

(二)從政府的宏觀管理到高校的中觀管理再到教師的微觀管理

從宏觀角度而言,政府應當做好整體部署、政策引導和法規制度設計,統籌規劃,主動干預,整合有利于協同創新的各種資源,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的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凝聚共識,通力合作,使協同創新既有制度支撐,又有強有力的管理者、監督者和協調者,通過高效的管理確保協同創新有可持續性的發展。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即“2011計劃”)指出,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突破制約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的內部機制障礙,打破高等學校與其他創新主體間的體制壁壘,把人才作為協同創新的核心要素,通過系統改革,充分釋放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活力,營造有利于協同創新的環境氛圍[6]。政府在做好協同創新頂層設計的時候,應當從體制機制改革入手,建立健全人事制度、財政扶持制度,鼓勵、引導高校積極參與協同創新。“必須由過去單純政府行為轉變為政府行為、學校、教師個人行為三者結合,必須鼓勵三者的協同創新。否則,教師教育改革將處于‘一頭熱兩頭冷’、甚至互相扯皮的不和諧狀態,從而直接影響改革效果”[7]。教育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協同創新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管理、協調職能。從中觀角度而言,高校作為協同創新平臺構建的重要主體,在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能為平臺的運行提供技術、人才、設備等資源的儲備,是平臺創新資源的主要來源之一[8]。在某種程度上說,高校的協同創新更為強調的是大學的主體作用,或者是基于大學的應有職能進行協同創新,并在協同創新中增強主體性,發揮指導、參與、控制等作用。高校要從學校內部體制機制的改革入手,克服協同創新的制度障礙,積極推動協同創新戰略。在構建科技創新平臺的基礎上,高校還應圍繞協同創新的目標,培養高素質的領軍人物和專門人才,聯合組建創新團隊,不斷提高協同創新的能力與水平。在教育教學管理和科研管理上,應更新管理思維,創新管理方法,改革考核評價內容,注重管理的動態性、過程性、開放性,探索科學基礎、實踐能力和人文素養融合發展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科研發展路徑。從微觀角度而言,高校教師應當與時俱進,及時更新教育思想,學習新的教育理論,在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具體實踐,發揮自身的特長和優勢,探索不同學科、不同課程協同創新的方式方法。《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即“高教三十條”)指出,要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要促進科研與教學互動,及時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指導學生進實驗室、進研究基地、進實踐教學基地,支持學生參與科研活動,早進課題、早進團隊。要改革考試方法,注重學習過程考查和學生能力評價[9]。教師的教學改革和課堂教學管理,要改變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重結果輕過程、重課內輕課外、重邏輯思維輕實際運用的舊思維和舊習慣,把參與性、過程性、動態性等元素貫穿到日常教學、科研工作過程中,以協同創新為思想導向,實現教育教學效果的最優化。

二、協同創新、管理創新視域下的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近年來,筆者承擔了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等專業的行政法學教學工作,在國家教育改革、協同創新精神和政策的影響下,結合自身教學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不斷嘗試將新的理念、新的方法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參與性、過程性、動態性等元素為導向,運用多種方法改進課堂教學,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行政法學授課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從協同創新、管理創新的角度看,需要對行政法學教學改革進行總結、提煉的地方,確有不少。

(一)宏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從宏觀角度看,任何一項好的教學改革,都離不開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不能把教學工作當成教師、學校“閉門造車”式的內部行為,而應當把它作為一個綜合的、開放的系統。教學離不開各種社會條件的支撐,否則,教育事業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筆者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不斷通過各種關系建立與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的聯系,帶領學生觀摩案件審理、參與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的工作流程,為傳統的課堂教學盡可能多打開一扇窗。但同時認為,如果建立與社會各界聯系的橋梁不是通過個人,而是通過政府的主導,通過明確的政策加以推進,將會大大減少實踐教學的溝通聯絡成本,進而提高教育教學的成效。在這里,宏觀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主動介入、主動干預,率先實現對教育管理理念和方法的變革,創造協同創新的制度環境,顯得十分重要。

(二)中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高校作為協同創新的主體,一直將發揮直接的指導、參與、控制作用。為此,高校要推進協同創新,就需凝聚共識,緊密聯系實際,制定符合本校特點的協同創新戰略。在教學管理與科研管理上,應改革考核評價的內容與方法,注重動態性、過程性、開放性。如,學校教學督導工作不應僅重視課堂教學的評價與管理,還應當加強對課外實踐教學的督導,把現場教學、學生實踐情況等元素,納入到對教師的教學評價項目中,豐富評價內容,增加評價手段,改進評價方法,這樣才能跟上協同創新發展的時代節拍。

(三)微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近年來,筆者在教學改革過程中,不斷嘗試采用案例分析法、問題教學法、情景體驗法、課題研究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方法,努力使教學過程體現師生之間的協同、學生相互之間的協同、校內校外的協同、教學與科研的協同,改變了原有的“填鴨式”“滿堂灌”和教師的“一言堂”現象,以及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重結果輕過程、重課內輕課外、重邏輯思維輕實際運用的舊習慣,課堂教學管理也不再是一種僵硬、靜止、封閉的管理,而是賦予了許多生動豐富的內容,體現了協同創新的精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具體而言:第一,師生之間的協同。師生之間教與學的過程,是個教學相長的過程。教學工作絕不是教師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師生們共同的事業、共同的任務,教師若要教好課,沒有學生的參與、支持,是不可能的事。明確了這一點,就要在思想上樹立和學生是一個“教學共同體”的意識,并把這個意識轉化為師生們上下協同、共同參與的自覺行動。要努力使學生成為課堂教學“系統”中能動的一員,而不是被動的“一大堆”。第二,學生相互之間的協同。學生們朝夕相處,共同在一個集體中求學,他們自身各有優點,也各有不足。他們相互幫助,相互影響,有時比從老師那里能學到更多的東西。加上他們青春年少、風華正茂、思維敏捷,如果老師給他們正確的引導、布置合理的任務,使他們通力合作,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績。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注意利用學生的這一特點,授課前給他們布置小論文、研究專題、社會調查等作業,并以3~5個人為一組,分工協作,讓他們分別承擔資料收集、內容撰寫、PPT課件制作、小組負責人公開演講的角色,然后根據每組不同的表現給他們打分。通過這種方式,鍛煉了學生們組織協調、文獻收集與整理、語言表達、多媒體課件制作等多種能力。第三,校內校外協同。法學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行政法學也不例外。為增強學生對法學理論和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就必須走出校門,深入社會生活,走向行政執法的第一線,讓學生感同身受,積累豐富的感性認識。那種關起門來侃侃而談、閉門造車式的授課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近年來,筆者利用自己兼職律師的便利,帶領學生到現場觀摩法院行政審判廳處理宅基地糾紛、參與人民檢察院辦理公訴案件、帶領學生參加城管局“市民開放日”活動,還受邀為城管局舉行講座等。多種方式與平臺的采用,進一步提高了教學效果。第四,教學與科研的協同。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還必須從事科學研究,教學與科研始終是高校教師專業發展歷程中的兩個核心工作。教師的專業發展歷程是自我專業發展意識、自我認識、職業認同、自我效能感、成就動機的變化發展過程,是專業自我、專業理想、職業體驗的結合體[10]。教學與科研作為大學的兩個基本功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教學對科研具有促進作用,是科研的基礎和保障;科研對教學具有支撐作用,是教學擁有生機和活力的源泉。教師要堅持以教學為中心,通過科研帶動教學,不斷用科研的實踐和成果去充實、更新教學內容,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教學與科研共同發展是提高教師個體創造效能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11]基于此認識,筆者在從事行政法學的教學工作中,堅持教學科研協同發展的指導思想,積極引導學生申報科研項目、創新創業項目,培養他們從事科學研究的習慣。本人也積極申報教研課題,發表教研論文,使教學與科研不斷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當然,協同創新、管理創新不僅是師生之間、學生相互之間、校內校外之間、教學與科研之間的協同等四個方面所能完全概括的,實踐中需要反思、總結的還有很多。

篇(9)

2.論近代中國行政法學的起源

3.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兼評“新行政法”的興起

4.論行政法教義學——兼及行政法學教科書的編寫

5.面向社會政策的行政法學進路:視角與方法

6.論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導入——從“行政行為”到“行政過程”

7.行政過程論在中國行政法學中的導入及其課題 

8.穩健發展的中國行政法學——2007年行政法學研究綜述

9.反思中國行政法學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國行政法學自我意識之路

10.中國行政法學60年 

11.以行政過程為中心重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

12.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 

13.中國近代行政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14.面向社會科學的行政法學 

15.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建構與均衡 

16.論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  

17.對出租車行業特許模式的經濟學和行政法學分析

18.二十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回顧與定位

19.中國行政法學30年的理論發展 

20.行政法學方法論之流變——基于公私合作的視角

21.2014年行政法學理論新進展

22.現實困境與路徑選擇: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之省思

23.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高影響論文之回顧與反思——基于主流數據庫(1978—2008年)的引證分析

24.行政法學視角下中國政務微博的規范化管理

25.論公共管理視角的行政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26.從行政行為到行政方式:中國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的挪移

27.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行政法學課中的運用  

28.行政法學與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29.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回顧與反思

30.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初探 

31.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2-2013)  

32.我國公共行政轉型對行政法學的影響

33.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2—2013)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34.臺灣地區行政法學之變革、挑戰與新世紀展望

35.行政合同的基礎理論與行政程序法的最新發展——第十五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36.外國行政法學在我國的引入和利用

37.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模式及評判

38.監控者與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學體系轉型的基礎問題

39.行政法學二十年來的反思與前瞻

40.行政法律責任的規范分析——兼論行政法學研究方法

41.新世紀中國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發展分析——放權、分權和收權、集權的立法政策學視角

42.邁向和諧行政法——檢視移植與改造之徑 獻禮于行政法學元命題

43.概念行政法學的傳統、挑戰及重估——以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為例

44.比較行政法學若干問題探討

45.行政的變遷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范式轉換》述評

46.關于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基礎問題的討論 

47.第十六屆海峽兩岸(暨四地)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48.行政法學教學的現狀與課題

49.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行政法學思考

50.構建以行政過程論為中心的中國行政法學體系——以江國華教授編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為例  

51.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行政法學研究 

52.德國行政法學的先驅者——談德國19世紀行政法學的發展 

53.公權私法化、私權公法化及行政法學內容的完善 

54.實證行政法學與當代行政法學的基本難題 

55.我國行政法學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研究

56.我國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57.我國國家政策變遷與行政法學的新課題 

58.行政成本的重構——基于行政法學視角

59.恩斯特·弗羅因德與美國早期行政法學

60.行政法學視野中的民營化 

61.中國行政法學三十年研究述評

62.域外行政法學研究追蹤(2013-2014)——基于Heinonline數據庫的分析 

63.經濟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應用 

64.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模式及發展展望 

65.司法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展

66.憲法下的行政職權:行政法學的邏輯起點  

67.論行政法學的阿基米德支點——以德國行政法律關系論為核心的考察

68.淺談我國部門行政法學的發展歷史與現狀 

69.行政法學研究應如何回應服務型政府的實踐 

70.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反思與調整——基于法治國理念的變遷 

71.行政法學研究的角色混同及其救治——兼論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中的優先性

72.世紀之交的中國行政法(學)──我國行政法(學)的近況與發展趨勢 

73.社會保障的行政法學視角 

74.談俄羅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75.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學解讀 

76.行政法學科學性證成探微 

77.論日本行政法學的形成與發展——一個歷史性分析的視角 

78.我國行政法學的歷史階段探析 

79.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研究 

80.行政補貼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學的兩維視野 

81.探析新形勢下地方院校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82.案例教學中的互動策略——現代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 

83.公眾參與趨勢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挑戰 

84.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評價(2010-2011) 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 

85.《行政法學》案例教學方法之探討

86.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分析

87.“釣魚式”執法之行政法學拷問及根治對策——以打擊“黑車”非法運營為例

88.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探析

89.法學本科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90.公共行政視野下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調整 

91.行政法學的中國性問題思考  

92.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行政法——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

93.政府管制研究──美國行政法學發展新趨勢評介 

94.案例教學法——《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新趨勢 

95.行政法學課程實踐教學初探——以案例教學法為觀察對象

96.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綜述 

97.談我國行政法學的內涵與發展趨勢 

98.法國行政法學的形成、發展及其特點 

99.行政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問題和對策研究 

100.淺析我國行政法學的繼承與超越  

101.體系與模式:行政法學案例教學的反思

102.行政法學的認知基礎研究 

103.論高校非法學專業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目標定位

104.第十二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

105.行政法學研究的創新——對2000~2003年行政法學研究的評析與期望

106.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研究述要 

107.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是臨時還是長效?——行政法學的視角

108.網絡輔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學課堂教學改革淺析

109.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110.2007年江蘇省行政法學年會綜述 

111.試論夏同龢的行政法學思想 

112.論行政法學研究中的本土資源及合理利用

113.行政法學研究諸方法之我見 

114.從公共服務理論探討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115.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 

116.臺灣行政法學中事實行為概念辨析

117.我國行政法學若干理論問題研究綜述

118.我國政府信息共享的現狀、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學為視角

篇(10)

(1)驗證型實驗,主要是對已有或公認的結論進行論證和驗明。(2)創新型實驗,主要是指在已有理論知識體系指導下開展的創新型實驗,目標是通過不斷的實驗得出有創新意義的結論和思想。(3)仿真模擬型實驗,此類實驗主要針對一些財政行為,如政法財政管理、預算編制、政府會計和納稅遵從等,通過在實驗室仿真模擬實際操作流程進行實驗。研究人員在做這三大類實驗研究時,主要通過在可控的實驗環境下,針對實驗目的,通過控制某些條件(假設)來改變實驗的環境或規則,并觀察實驗對象的行為,分析實驗的結果,以檢驗、比較和完善行為財政學研究中取得的結論,并提供政策決策的依據。因而,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是:為了真實地表現或模擬財稅環境,如何篩選、操縱和控制眾多的財稅行為的影響因素。在行為財政學的實驗研究方法中,主要有兩種設計實驗影響因素的方法:一是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是指在實驗中僅設置單一影響因素,研究者觀察在該影響因素變化的情況下實驗參與者的反應;二是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是指在實驗中設置多個影響因素,研究者觀察并分析多個影響因素發生變化時實驗參與者的反應以及各個變量之間的相互聯系。在實際的實驗過程中,根據實驗條件和實驗目的的不同,不同研究者會選擇不同的實驗方法。

(一)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

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主要是通過在實驗環境中,經過每次實驗檢驗某一種或某一類影響因子對考察目標的影響情況。其優勢主要在于最大程度地簡化了實驗環境,研究者可以控制單一影響因素從而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實驗參與者僅需要面對一種影響因素的變化,這使研究者易于觀察該影響因素對實驗參與者的影響。Davis &Hecht(2003)在研究社會制度對于稅收遵從的影響時,就選擇將實驗中的初始資本、稅率、處罰率等影響因素都設為固定值,從而觀察社會制度對個人納稅遵從的影響。Cumming et al(2006)在實驗中也采用了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他為參與者給定了收入、稅率,但是卻設計了稽查率的不同可能,通過觀察參與者對不同稽查率所做出的反應,便能夠得到稽查率對個人納稅遵從的影響。社會規范所包含的影響因素眾多,社會規范在一定的財稅環境下,對財稅政策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影響。Bobek &Ro-berts(2007)則主要通過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將眾多社會規范的子類分別設定為固定值或參照樣本,考察了社會規范在納稅遵從決策中扮演的角色。另外,在稅收策劃、申報、核查與征繳的研究中,由于個人申報的主觀性相對較大,Park et al(2003)、Ma-ciejovsky et al(2007)、Coricelli et al(2010)等學者在進行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時也采用了設計單一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來模擬個人申報的思想活動狀態和最終的納稅決策。在實驗中僅設計單一影響因素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實驗難度,但由于實驗環境過于簡化,與現實納稅遵從環境并不符合,會導致實驗結果的精度較低。隨著心理學和統計學的發展,研究者們更傾向于在實驗中設計多個影響因素。

(二)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

當研究者需要實驗環境盡可能接近現實世界中的財稅情形時,往往需要在實驗中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研究人員采取設計多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主要是為了考察比較在多個影響因素變化的情況下,實驗參與者對此所做出的反應。對于較為復雜的稅收遵從實驗來說,設計多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具有更好的適應性,我們可以通過不斷調整各影響因素來對實驗結果進行對比和分析,這對于提高實驗精度有很大的作用。在Friedland(1978)首次組織進行的研究偷逃稅問題的實驗中,就采用了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此后,在進一步檢驗稽查率與納稅遵從行為的研究中,McClelland et al(1991)通過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研究方法檢驗了當納稅人高估檢查概率時的納稅行為以及政府服務在個人的納稅遵從決策中的影響,他們發現,由于一些實驗者高估了實際較低的檢查概率,所以導致所支付的實際稅額高于預期效用理論預測出的理論數額。在行為財政學的各種研究中,研究者逐步考慮了各種多因素影響方面,并將各類影響因素考慮到稅收實驗的設計中。在現實的財稅環境中,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的稅收自然也成為了研究者的研究重點。由于納稅申報的主觀性相對有彈性,故研究者也將心理學因素考慮到行為財政學的研究范疇中。Caroline et al(2001)選擇了若干樣本,從心理學角度去考察稅收遵從的問題,利用實驗數據實證得出了關于稅收遵從的各類動因。而幾乎在同一時期,Kirchler et al(2001)又將心理學作為起點,從逃稅避稅的影響因素出發,用問卷調查法討論了社會對避稅、逃稅在道德標準和合法性方面的認可程度。Chung et al(2003)則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了這項研究,他們調查了友好勸說中性別的不同對稅收遵從行為的影響,他們創造性地采用了一個2(男性和女性)×2(友好勸說和控制)的完全析因實驗。首先,他們要求友好一組的參與者寫出并且讀出他們理應完全遵循的一系列理由,然后再要求兩組參與者說出他們的收入和所得稅情況。在這樣的實驗下,結果顯示出了性別和友好勸說以及性別的相互影響在申報所得中的重要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友好勸說組中女性申報的個人所得要明顯高于該組的男性申報的個人所得。心理學中有一個重要概念-情緒,這個概念在認知科學中日益得到重視的同時也引起了研究稅收遵從的學者的注意,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Murphy(2003)在對過程公平與稅收遵從的研究中,就得出了情緒在過程公平中有著重要作用的結論。Cebula(2004)將美國1975-1997年間的實際數據作為基礎數據進行綜合分析之后認為,公眾對所得稅偷逃稅程度與政府不滿情緒的強烈程度正相關。另一方面,Feld &Frey(2007)將稅收遵從看作是一種心理稅收的契約,在這個前提下考察了在懲罰或獎勵的刺激下情緒與忠誠的相互作用。在這類研究中,情緒雖然已經被視作影響稅收遵從的因素,并且分析了其對決策的作用,但總的來說情緒始終從未作為單個因素,而且情緒在遵從決策中處于怎樣的地位也并未得到詳細描述,而且在以情緒為主題的研究中也并未出現對稅收遵從的研究。除去情緒和公平感,納稅人具有自然人及社會人所具有的很多屬性,其中包括自然屬性———年齡、性別及其他生理差異,也包括社會人所具有的社會知識、法律知識、納稅認知、稅收道德、稽查率、價值取向、大眾的認可以及稅法的公平性。研究者都已經把這些因素作為影響納稅遵從的因素進行了深入研究。Trivede,et al(2003)在多因素實驗設計中,在控制部分特征因素的同時研究其余影響因素,通過在實驗室對自愿者測試了道德推理、風險偏好和稽查率、價值取向、稅制公平與否、周圍納稅人所施加的影響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在獲得一手實驗數據后通過協方差分析得出結論,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個人稅收遵從決策或行為。由于宏觀的稅收申報數據不易獲得,行為財政學的研究通常采用問卷調查或實驗室方法。在此基礎上,Dhami et al(2007)在基于前景理論的稅收遵從模型中創新地使用了一種權重函數形式,彌補了這方面的缺憾,他們比較了期望效用理論模型同該模型在相同稽查率下,為了獲得同樣的稅收遵從度所需要的罰款力度,該模型的計算結果表明前景理論模型比期望效用模型更加貼近實際情況,從而能夠較好地解釋人們為什么會納稅這樣一個問題。同樣,Bobek &Roberts(2007)在多因素實驗設計中使用澳大利亞、新加坡和美國的納稅遵從實際情況數據檢驗了這三個國家中社會風尚在納稅遵從決策中所起的作用。文章運用因子分析識別出了三種不同的社會風尚結構,并發現納稅人自身及其親近人群的道德觀念和社會公認的正確行為這兩種因素可以幫助解釋納稅遵從行為。他們的研究認為,這些非理性的因素可以幫助解釋納稅人選擇納稅遵從的動因以及為什么實際納稅遵從度要高于經濟學模型中的預測水平。從此可見,多個影響因素能夠最大程度地模擬真實的財政行為,從而達到研究目的。在遵從動因、稽查率和遵從水平都成為了研究的焦點后,也有學者將稅收公平感與其他因素綜合考慮后來考察稅收遵從水平。Hanke et al(2010)在進行納稅遵從影響因素的實驗分析時,也設計了多個影響因素,在實驗中參與者需要依據不同的稅率、稽查率、罰款率以及公平性來做出納稅決策。許多學者在進行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時,為了使實驗更加符合實際情況,都會選擇在實驗中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在研究影響因素對于個人納稅遵從的作用時,有的學者僅僅設計單個影響因素的實驗,而大部分學者為了使實驗更加符合財稅現實,往往采取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式,這樣能夠使實驗盡可能地模擬真實的納稅狀況。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對于較為復雜的稅收遵從實驗具有更大的適應性,可以通過不斷調整一些實驗要素來進行比對與分析,這對于提高實驗精度也有較大作用。

二、實驗對象

在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方法中,實驗對象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不同的實驗對象或者同一實驗對象在不同時期的實驗結果常常是不同的,所以在實驗對象的選擇方面要有嚴格的限定。選擇合適的實驗對象,不僅會簡化實驗,而且能夠幫助研究者得到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實驗結果。就學者們關于行為財政學的研究情況而言,在個體研究對象方面,本文將研究者所選擇的實驗對象分為兩類,即無納稅經驗的行為人和有納稅經驗的行為人。

(一)無納稅經驗的行為人

行為財政學的實驗研究要考察財政行為當事人(包括組織機構納稅者和自然人納稅者)和財稅規則制定執行者的行為。當研究各類當事人決策過程和行為模式時,很多研究者使用了無納稅經驗的參試人員。無納稅經驗的行為人主要指在校本科生,在個人納稅遵從的研究中,出于對實驗成本與實驗可控性的考慮,以在校本科生作為研究對象是非常普遍的。利用大型稅收工程軟件(稅收征管及稽查軟件),讓參試人員模擬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對企業、個人的稅收申報、核查等進行實驗。與針對企業的稅收實驗相結合,研究人員可以設計大型實驗。比如將被測試者分成企業與政府兩個組,利用某一大型企業的實際財務數據,分別由兩個組的被測試者進行稅收策劃、申報、核查與征繳。實驗研究人員可以對參試人員的認知進行引導,而代表政府的被測試對象則可根據稅法的要求檢驗規避是否合法。通過稅收實務的實驗,能夠最大程度上了解并觀測財政行為當事人(包含政府決策者及納稅者)的行為模式和決策過程。Friedland(1978)首次開展了關于偷逃稅的模擬實驗研究,在研究的過程中以一些本科生作為實驗對象,由于當時條件所限樣本量受到了較大限制,但也取得了預期的成果。Alm et al(1992)在設計實驗時,也選擇了在校本科生作為研究對象,他認為就個體決策實驗的精確性而言,在校學生能夠與校外人員達到同樣的實驗效果。在研究財政學中的個體道德與行為差異對稅收遵從行為的影響時,也有學者在實驗中同時引進有納稅經驗和無納稅經驗的人作為實驗研究對象。Wenzel &Taylor(2005)在研究了稅收道德的差異對稅收遵從行為的影響這一主題時,首先將對64名無納稅經驗的學生作為研究對象,將實驗結果篩選比對,作為比較組(參照組),之后再對1500名有納稅人經驗者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不同的道德行為與稅收遵從行為。實驗對象以前是否做過類似實驗也應當作為選取實驗對象的重要影響因素,當參與人第一次參與稅收實驗時,研究人員往往能夠得到更加貼近現實的實驗結果。Park et al(2003)通過實驗方法來分析韓國的稅收遵從影響因素。該學者選取了一批未做過類似實驗的本科生作為實驗對象,將實驗參與人分為5個小組,每個小組在不同的環境下進行實驗。McGee(2008)則為了分析比較文化差異對納稅遵從的影響,分別在美國和香港選取了一批本科學生來進行納稅遵從實驗。將無納稅經驗的在校本科生作為實驗對象,具有能夠降低實驗成本以及可控性高的特征,因此有許多研究者選擇將無納稅經驗在校本科生作為實驗對象。但是當實驗需要參與者具有對實際納稅情況的切實了解和體會時,無納稅經驗的在校本科生就不能作為合適的實驗對象。因此在一些實驗中,研究者選擇有納稅經驗的行為人作為實驗對象。

(二)有納稅經驗的行為人

有納稅經驗的行為人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有工作經驗和納稅經驗的MBA學生;一類則是校外實際納稅人。如何在這兩者之間選擇合適的實驗對象,主要是基于實驗成本的考慮以及實驗對樣本量的要求。選擇有工作經驗和納稅經驗的MBA學生作為實驗對象,主要是考慮到在保持較低成本的基礎上,使實驗參與者與實際納稅人行為更加接近。Cum-mings(2008)在調查預提條件與納稅遵從的關系時,就將一批MBA學生作為實驗對象,每個實驗對象具有不同的初始資本、流動資金。他在實驗中所選擇的實驗對象就包括了一些MBA學生和有過工作經驗的研究生,作者發現,與以在校本科學生相比,有過納稅經驗的學生明顯更加在意稅后收益,而且避稅的傾向也更加突出,實驗所得的結果也更貼近實際納稅行為。與選擇有納稅經驗的MBA學生作為實驗參試人員相比,也有很多研究人員選擇將校外的實際納稅人作為實驗研究的對象。這主要是由于,盡管選擇有納稅經驗的在校學生作為實驗對象既能節約成本也能克服在校本科生無納稅經驗的缺陷,但這樣的選擇依舊存在選擇實驗對象的范圍較窄,樣本容量較小等問題。因此,有許多學者在進行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時,選擇將校外納稅人作為研究對象。Slemrod et al(2001)在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中就選取了填寫過1994年美國明尼蘇達州納稅申報表的一些居民作為實驗對象。此外,Wenzel &Taylor(2004)在調查澳大利亞的稅收遵從情況時,選取了4500位租賃房產物主作為實驗對象。另外,還有Torgler(2003)、Kirchler et al(2010)、Klevenet al(2010)等在實驗中也都選擇有經驗的納稅人作為實驗對象。選擇真實納稅人作為實驗對象,主要是因為研究者認為這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直接的接觸,是現實納稅過程的直接參與人,他們的行為更加具有可參考性。但這樣選擇實驗對象同時存在著高成本、不易操作等問題,因此采用MBA學生作為研究對象其實是對兩者的中和,能夠實現優缺點的互補,提高實驗精度。在行為財政學的實驗中,大規模的實驗是不可避免的,所謂大規模的實驗,指實驗參試者數量眾多、人員結構復雜的實驗。大規模的行為財政學實驗,可以進一步提高實驗精度。Wenzel &Taylor(2004)對澳大利亞的稅收遵從情況所進行的調查,實驗涉及的參試人員超過千名,最后的統計數據為1306名澳大利亞現籍公民,其中人員涉及面廣,包括社會各階層、各年齡層次和各層次學歷教育的公民,此種具有大規模參試人員的行為財政學實驗可以進一步提高實驗精度,模擬更為廣闊的財政稅收環境,并以此研究納稅人形成道德的過程。通過大規模調查,Wenzel &Taylor證實了基于自我分類理論的假設,即稅收道德促進稅收遵從的關鍵是納稅人是否將社會道德內化并指導日常行為。實驗對象數量的龐大也體現在財稅學者們的跨國調查和實驗中,跨國調查可以在國際范圍內橫向比較不同國籍、不同文化的納稅人的行為特征。Belkaoui(2004)橫向對比了30多個國家的稅收遵從度,通過實際大規模的調查發現,國際間稅收遵從度與證券市場重要性程度、經濟體的經濟自由度、競爭法的有效性呈正比。

三、實驗條件

實驗條件對于實驗結果的精確與否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就實驗內部條件而言,在實驗中使用高性能的計算機以及精確的模擬計算方法能夠使實驗更易于控制、操作和計算,對實驗結果精度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在實驗過程中與外部資源的合作則能夠促進實驗條件的改善,實現資源共享,并提高實驗的精確性。

(一)內部條件

個人納稅遵從實驗的內部條件,主要是指實驗室的高性能計算機使用程度以及采用的模擬計算方法,這些條件對實驗精度有很大的影響。在Fried-land(1978)最初進行的稅收實驗研究中,由于受當時研究條件的限制,其實驗只是在工作室發放問卷完成的,并不能實現很好的模擬控制。隨著實驗經濟學的發展,研究者們普遍認為,在研究過程中使用合理的計算機軟件,在實驗結果的分析中使用高性能的計算機并且采用先進的模擬計算方法,能夠節約實驗時間并提高實驗精度。Riedl et al(2001)將納稅遵從實驗的場所選在阿姆斯特丹大學的CREED實驗室,實驗室中的數十臺計算機能夠實現聯網,充分保證實驗過程將受到較好的模擬控制。但是實驗參與者的獨立性沒有作為考慮因素,實驗允許參與者可以進行交流,這顯然會影響到他人對于實驗的判斷和決策。Alm(2006)設計的稅收實驗中采用了計算機軟件來決定隨機稽查率,并通過電子屏展示實驗參與者的階段性實驗結果。與Alm的實驗類似,有的實驗中會在電子屏告知實驗參與者的階段性實驗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干擾參與者對于其他人的判斷,參與者會自行與其他人的實驗結果進行對比,然后在下一階段不斷修改。這也干擾了實驗參與者的獨立性,會影響到實驗的精度。Cummings et al(2008)發現并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他開展稅收遵從實驗是在美國佐治亞州立大學實驗室進行的,他認為參與者在實驗中應當是完全封閉的,于是在實驗室設立了許多小隔間,而且不透露其他參與者的任何信息,完全能夠實現個人空間的私密化。

(二)外部條件

實驗室的內部條件固然重要,但是也不應當忽視外部資源的利用。與其他機構等外部資源的合作自然也會為行為財政學的實驗研究提供研究條件。有些學者會與其他學者或研究院進行合作,完善實驗條件,Borck et al(2002)的稅收實驗就是在實驗過程中與Fischbacher展開合作,利用其在1999年設計的一個計算機軟件來運行實驗程序。最終得到非常理想的實驗結果。與此相比,有的學者則會通過與一些大型的稅務咨詢公司進行合作實驗,提升實驗的專業化程度和精度,Duflo et al(2005)的稅收實驗就是在H&R公司的60個辦公室中進行的,由于H&R公司是美國最大的稅收公司,擁有全球頂級的稅收咨詢系統,這一點為進行稅收實驗提供了非常好的實驗基礎。另外,有一些學者則強調與其他大學實驗室的交流與合作,在Cadsby etal(2007)的實驗中,有兩個實驗組成部分是安排在約克大學的高級實驗室,有6個實驗組成部分是安排在Guelph大學的普通實驗室,由于不同等級實驗室的實驗條件存在較大區別,所以結果明顯發現在約克大學的高級實驗室中取得的實驗成果精度更高。實驗精度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實驗研究的結果與目的,在環境較好的、有計算機聯網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往往能夠很好地完成實驗步驟,達成實驗目的。但是另一方面,實驗室中是否存在干擾因素也是考察實驗條件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實驗允許實驗參與者之間開展交流,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干擾其他實驗參與者在實驗中的決策。因此,在設計稅收遵從實驗時,應盡量實現參與人實驗空間的私密化,盡量確保參與人獨立進行實驗。

四、實驗步驟

學者們在進行稅收遵從實驗時基本上采取兩種方式來進行:(1)將實驗分為若干個階段,在每個階段中改變不同的控制因素,例如稅率、稽查率和處罰率等等,從而在每個實驗階段觀察不同控制因素的影響。(2)分為若干個獨立實驗,每個實驗都在一定的稅收環境下進行,最后再進行獨立實驗間的對比分析。根據實驗目的的不同,研究者采用不同的方式來設計實驗步驟。

(一)分階段實驗

分階段實驗能夠實現實驗影響因素的動態控制,能夠測試不同的影響因素對于實驗的結果的影響程度,在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中有著非常廣泛的應用。Coleman(1996)在調查預提條件與納稅遵從的關系時,將一批MBA學生分為幾個小組,每個小組內部的成員將被分配至不同的稅收環境來進行稅收決策,通過對每個小組的考察,來分析比較不同初始資金對納稅人決策的影響。他將稅收遵從實驗分為以下四個部分:首先進行稽查的預先通知,這主要是測驗當納稅人知道有可能被稽查之后會采取何種應對措施,其次是提高消費者服務,第三是加入納稅人信息,第四部分是重新設計表格M-1,這是為了檢驗納稅人發生填報錯誤的概率或不遵從增加的幾率。Lei et al(2002)為了研究資本利得稅的納稅遵從度,在實驗中每個部分都設計有12個交易期,每個交易期都持續4分鐘,在每個交易期結束時單位財產都將被賦予一定的紅利。Kleven et al(2010)則將實驗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在2007年的填報月份進行;另一部分則是在2008年的稽查月份進行。這些實驗都充分利用了不同實驗階段,通過設計不同的影響因素,考察人們的財稅行為和決策過程。研究者會在行為財政學實驗的不同階段,根據不同理論和納稅人的認知情況,人為地對被測試者釋放不同的信息,從而證得行為財政學中納稅遵從方面的不同結論。Dhami et al(2007)從理論的角度結合行為財政學的實驗方法,在累積前景理論的基礎上更加深入地解釋了預繳稅款謎題,認為預繳稅款能影響納稅遵從的主要原因是納稅人的損失函數并不是線性的,比起可能獲得的退稅收益,納稅人對損失的感受更為突出。除了風險選擇框架之外,Holler(2008)也將被測試人員分組并將實驗步驟分為若干階段,在不同的階段釋放不同的財稅信息給被測試者。其研究發現,納稅人在做出納稅遵從決策時會存在目標框架效應,稅務機關可以在納稅人遵從度較高時,強調納稅人可能得到的收益,而在納稅人遵從度低時重點突出納稅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用信息手段調整納稅人的預期并提高遵從程度。除了風險選擇框架之外,Holler(2008)的實驗研究發現,納稅人在做出納稅遵從決策時會存在目標框架效應,稅務機關可以在納稅人遵從度較高時,強調納稅人可能得到的收益,而在納稅人遵從度低時重點突出納稅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用信息手段調整納稅人的預期并提高遵從程度。Holler在將被測試人員分為不同的認知階段后,發現將納稅信息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傳達給納稅者,可以提高稅收遵從度。分階段實驗具有比較好的可控性,易于觀察不同影響因素對實驗結果的影響程度,但是設計合理的實驗階段非常重要,實驗階段太少可能會影響到實驗結果的精度,實驗階段太多則會使實驗過于復雜,因此,在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中,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擇匹配的實驗階段。但是分階段實驗存在一種慣性效應,即前一個階段的實驗結果對于后一個階段有著后續的影響。因此,也有學者選擇將實驗分成若干個獨立實驗。能夠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實驗間是相互獨立的,并不存在干擾的問題,能夠進行實驗結果的對比分析。

(二)獨立分組實驗

將實驗劃分為若干個獨立實驗,能夠很好地解決分階段實驗的慣性效應問題,因為實驗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并不存在互相干擾的問題,由此能夠更準確地進行實驗結果的對比分析。Robben(1991)采用實驗研究方法來研究預繳現象,他就采用了將實驗分為若干獨立實驗的方法,將來自于6個國家的674個實驗對象分成不同的小組,進行了10個獨立的實驗。實驗根據國別不同來進行分組,最后進行小組間的對比分析,通過對實驗進行組間控制,實驗結果與前景理論的預測相一致,即處于補繳狀況的納稅者表現出更多的不遵從現象。Kerschbamer(1998)在進行稅收實驗研究時,將實驗參與人分為兩個獨立實驗,實驗中根據參與者的年齡、初始成本來進行實驗分布,同時在這兩個獨立實驗中稅收環境也有較大差異(稅率和稽查率都相差約5個百分點)。Slemrod et al(2001)在1995年調查了美國明尼蘇達州納稅人對于稽查率增加的反應,作者將1714名實驗者按照收入和稽查率的不同分為9個小組進行獨立實驗,例如低收入高稽查率實驗小組,低收入低稽查率實驗小組,高收入高稽查率實驗小組等等。另外,Riedl et al(2001)在研究禮品交換中的贈予稅時,在實驗研究中將實驗對象分為公司和工人兩個獨立實驗小組,最后進行實驗小組的對比分析,這樣的獨立實驗主要是期望能夠分析針對不同的納稅對象,調整稅收環境是否會造成不同的實驗結果。不同的分組與相對的獨立組間控制,可以使得實驗發起者對實驗對象的不同認知方面進行控制。在研究澳大利亞納稅人的申報行為及其態度時Ni-emirowski et al(2003)調查了,通過將參試人員按照不同的背景分組,并通過分組對參試人員進行同方向的認知引導(例如從基于稅收的價值、信念、態度和法務知識方面引導),其研究證實了納稅人不同信念、對納稅的認知度和對法務知識的了解程度與實際的稅收遵從決策之間的關聯,從其關聯可以得出可靠的結論:對某些避稅行為的容忍和不遵從的意圖是稅收決策的兩個關鍵因素。盡管從心理認知學的角度來看,納稅人對稅務知識的了解到深刻認識是復雜及緩慢的過程,但學者們發現,通過行為財政學的實驗研究方法可以進一步將納稅人的認知、納稅決策過程和最終的稅收決定相聯系起來。Creedyet al(2007)所著的關于線性所得稅的相關論文非常具有代表性,對于不同約束條件下怎樣確定線性所得稅的參數給出了非常詳細講解,為了避免過于復雜的數學推導,他給出了一個近似的算法,簡化了計算過程,從而進一步提供了更好的行為財政學實驗研究后的計算統計方法。行為財政學的實驗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以公共部門的財政預算管理為主。其目的是將公共管理部門進行財政管理的實際操作流程引入到實驗室進行仿真模擬操作。目前,可以引入的仿真模擬實驗包括政府預算模擬流程實驗、政府采購實務操作模擬實驗。每個實驗還可以根據具體的實驗內容細分為不同的子項目,如政府預算模擬流程實驗根據政府預算的流程又細分為部門預算編制、財政收入管理系統與財政支出管理系統三個部分。部門預算編制實驗模擬真實的部門預算編制流程,將被測試者分為財政部門、各個預算單位等角色,使被測試者在實踐中理解和掌握部門預算的基本編制流程。財政收入管理系統能夠通過系統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地方稅務局、銀行、國庫的三方核對,有效控制稅金的及時快速繳納。而財政支出管理系統以細化的部門預算為基礎,將所有財政收支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這三個部分既可單獨作為實驗科目,又可以聯系起來組成一個綜合實驗。實驗研究人員可以將被測試者分組,賦予各組不同的財政角色,如預算組、國庫組、預算單位組、政府采購組等。在實驗過程中,實驗研究人員可以針對不同的組分配不同的任務,使組內部工作協調起來,并通過業務的串聯,使組和組之間形成業務的協作關系。一次試驗完畢,被測試者可以進行角色互換,使研究人員能夠獲得不同組的全面的財政行為的實驗結果及各類模擬。分階段實驗能夠實現實驗因素的動態控制,能夠測試不同的實驗因素對于實驗的結果的影響程度,但并不是實驗階段越多越好,實驗階段應根據實驗的目的來匹配。但是分階段實驗存在一種慣性效應,即前一個階段的實驗結果對于后一個階段有著后續的影響。將實驗分成若干個獨立實驗能夠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實驗間是相互獨立的,并不存在干擾的問題,能夠進行實驗結果的對比分析。

五、結語

我們主要從實驗方法、實驗對象、實驗條件以及實驗步驟四個方面分析比較了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方法,從這四個方面分別對學者們在個人納稅遵從研究中所使用的實驗方法進行了對比。財政學實驗以理論知識為基礎,理論與實驗相結合。行為財政學實驗的突出特點是需要建立在扎實的理論知識基礎之上,才能自由運用模擬軟件、實施大型財政學實驗項目。例如稅務實驗,參加實驗之前參試人員必須要對稅法相應的知識點熟練掌握或對納稅規則有所了解和認知,才能進行稅收規劃、申報等科目的實驗。如果參試人員對于企業所得稅的抵扣條款或個人所得稅都一無所知,就不可能完成一項完整的企業稅收申報或者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研究人員應在實驗之前,反復強調理論知識的重要性,督促參試人員做好各項知識儲備,才能達到實驗的基本目的。根據我們所得出的結論并結合我國目前納稅遵從的現況,我們認為關于納稅遵從的實驗研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實驗中選擇設計多個影響因素的實驗方法。我國正處于稅收征管大力改革的時期,分析相關稅收政策的改革對個人納稅遵從的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實驗中設計多個影響因素,使實驗更加符合實際納稅情況,能夠更好地分析比較在多個影響因素下個人納稅遵從實驗所取得的結果的變化,從而為我國稅制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在行為財政學的研究中可以發現,研究人員長時間地對納稅遵從模式所進行的分析,得出了影響納稅遵從的主要因素包括:基于自利性的影響因素,納稅遵從主體將經濟利益置于首位;基于道德性的影響因素,納稅遵從主體較為注重社會的評價;基于社會性的影響因素,納稅遵從主體注重對政治權利的訴求和對自身利益的有效保護,以及由此產生對稅務機關的政治信任等。如此一來,影響實驗結果的因素可以擴展到很多個,同時研究者還需將心理學以及個體差異等因素考慮到行為財政學實驗中。

2.合理選擇實驗對象,擴大樣本容量。實驗對象是影響個人納稅遵從實驗精度的重要因素,選擇合理的實驗對象,不僅能夠很好地控制實驗成本,提高個人納稅遵從的實驗精度,也能夠保證實驗結果更加符合實際納稅人行為,使實驗結果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研究人員在對行為財政學的研究中,難免會隨機邀請不同專業背景的實驗人員,差異化安排實驗內容。財政學中的稅收遵從是所有公民的必修課,但每個個體所認知的內容的多少和程度的深淺是有差異的。研究人員可以利用和針對這一現象,對不同的參試人員進行考察,根據其不同的認知結構,設計不同的實驗方案,以驗證和考察所需要的行為財政學結論和觀點。比如認知結構不清晰和認知程度不深的參試人員,所了解的財政學或稅收的內容原本就少,在上機實驗環節就可以少安排一些綜合性的實驗,只安排一些基本的實驗項目。而對財務、會計和財政學了解較專業的參試人員,可以被直接安排參與和稅收相關的實驗,他們的上機實驗就可以增加復雜度或難度,以驗證更為復雜和全面的行為財政學觀點。對于大規模的行為財政學實驗,可以采用分組形式進行的實驗項目,應將單個學生的考核與小組的考核相結合,以全面考核參試人員的認知過程和決策程序。實驗考核可以將研究實驗問卷的結果與在填寫問卷或在稅收游戲答題時的決策過程想結合,主要根據參試人員的綜合表現或狀態來確定,如參與情況(心理變化、認知后的情緒變化等)、個人能力(如財稅知識的應用能力、對其他人員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表達能力等)、實際結果的情況等綜合評判。綜合后的實驗結果評判也從單一的由單向打分制,轉變為多維度的全面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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