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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公司各種產品按照統一、穩定、有序的銷售價格對外報價和銷售,規范價格管理,維護價格秩序,特制訂本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種產品的銷售價格制定和執行。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公司成立價格領導小組,其成員組成:
公司經理、書記、副經理、總工程師、綜合辦公室主任、生產動力科科長、技術開發科科長、生產車間主任、市場營銷科科長、財務科科長、倉儲計量中心主任、生產科計劃統計員、財務科成本核算會計、職工代表組成。由經營副經理任組長。
(二)職責
1、每周定期參加公司價格例會。
2、生產、銷售、成本等信息的傳遞。
3、公司所有銷售產品(包括副產品、殘次品)的銷售定價。
三、價格釋義
產品成本價格—指各種產品的綜合成本,由公司財務科確定。
產品基礎價格---指公司價格領導小組確定的各種產品批量銷售價格以及對經銷商執行的優惠價格,由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對外產品報價---公司在銷售大廳和各種媒體的對外報價,由銷售科業務員以及公司專業銷售員執行。
產品浮動價格---是指產品對外報價+(對外報價-產品基本價格)×(±50%)上下浮動的價格,由營銷科科長負責審核執行
四、報價原則
(一)產品基礎價格
(二)對外產品報價
1、固體產品的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6%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2、液體產品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5%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規定
(一)副產品、殘次品、廢品的銷售管理
1、副產品、殘次品、廢品系指因內在質量不合格并有質檢科出具不合格報告的產品,按正常檢驗程序檢測出的不合格產品;正常生產過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廢渣等);因存放時間過久變質產品。
2、如出現不合格產品需要處理的,應由營銷科倉儲計量組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不合格項目并附注質檢科出具的檢測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審批;生產車間存有的廢料需處理的,由所在車間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數量交由分管領導審批。
3、審批后的擬代銷“三品”由營銷科統一聯系客戶,查驗貨物,擬定價格。數量超過50噸的“三品”定價由營銷科組織采用招標方式集中銷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標志是有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明確的批復意見,以及招標銷售過程中與中標客戶簽定的協議書)轉入正常銷售程序。
(二)產品銷售價格的執行權限
1、對外產品報價---執行人為銷售大廳業務員,公司專業銷售員,銷售科客戶開發人員。
2、產品浮動價格---由營銷科專職副科長負責同客戶溝通,確定價格,由營銷科長審核后執行。
3、產品基礎價格---對于戰略性客戶,區域經銷商、產品直接用戶以及大額產品(固體產品30噸以上,液體產品50噸以上)由營銷科與客戶溝通不能成交時,報請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4、公司原則上不能低于基礎價格銷售,對于以下特殊情況低于產品基礎價格銷售時,應由業務員或專職銷售員提交申請,說明事由,由營銷科科長審核簽署意見,報經營副經理,由經營副經理組織價格領導小組確定,一個客戶只能出現一次,無論任何情況不能低于成本價格銷售。
(1)開發市場,低價與同行競爭(限量10噸以內)。
(2)戰略性調整價格,提高市場份額。
(3)階段性對局域經銷商讓利。
(4)其它特殊情況。
5、銷售價格的職責確認。
(1)各級人員在本崗位價格執行權限內,在產品銷售單上簽字即可。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暫行辦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至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有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征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權限,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的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后期確因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款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二條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產權的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和其它有償轉讓房屋產權等經營活動中的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各類經營收費的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產交易價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產交易價格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房產交易價格的監督。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房產交易價格實行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保護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壟斷、哄抬價格。
第五條房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拆遷補償房屋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的重要的經營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價格,房屋的抵押、典當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的其他經營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和調整。
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的管理權限,除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房屋價值、服務費用、市場供求變化及國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對實行市場調節的房產交易價格,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新建商品房基準價格、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場參考價格進行間接調控和引導。必要時,也可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三章價格評估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房產交易,交易雙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關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格評估,雙方可依據評估的價格協商議定成交價格。
第十條房產價格評估業務,由經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格的機構辦理。
房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
第十一條房產價格評估,應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結合成新折扣,考慮房屋所處環境、樓層、朝向等因素,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房屋評估重置折扣價格計算公式:
評估價格=房屋重置價格×成新折扣×(1±環境差價率±樓層差價率±朝向差價率)
計價單位為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十三條房屋重置價格以當地政府屆時公布的價格為準。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結構房屋的耐用年限為基礎,考慮因維修和保養不同而實際新舊程度不同的情況評定。
第十四條環境差價根據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風以及周圍的綠化、污染等因素綜合評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樓層、朝向差價免計;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樓層、朝向差價的代數和分別趨近于零的原則視具體情況評定。
第十五條按房屋重置折扣價方法所評估出的價格,可參照當地可比市場價格補充修正。
由于評估條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價方法評估的,也可選擇其它評估方法評估房產價格。
第十六條房產價格評估中涉及地價評估的,執行地價評估的技術標準和程序。
第十七條房產價格評估中出現的價格糾紛,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仲裁。
第十八條房產價格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與監測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房產交易價格和經營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進入房產交易市場交易的房屋,應在交易場所掛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結構、規格、面積、計價單位和銷售(出租)價格。
經營收費,應在服務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項目名稱、規格、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房產交易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產權利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房產交易價格變化的監測工作,及時對房產交易價格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定期制定公布市場參考價格,并向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情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越權定價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虛置成本,短給面積,進行價格欺詐的;
(三)壟斷、哄抬房價嚴重干擾市場秩序的;
(四)不按規定的估價辦法、標準和程序估價或故意抬高、壓低被估房價的;
(五)不執行規定的明碼標價制定的;
(六)不按規定申報成交價格的;
(七)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管公房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價格不適用本辦法。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房向職工出售、出租住宅的價格評估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房產交易及管理中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權限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目前,我國地價管理的制度與政策僅僅是針對城市土地價格制定的,農用地價格管理的制度與政策幾乎沒有,僅有學者在農用地估價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構想。隨著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市場的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現象的出現,迫切需要有關農用地方面的制度與政策,其中農用地價格管理的制度與政策尤為重要。
二、構建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與政策的意義
(一)有利于促進我國農用地價格體系的完善。目前,我國農用地價格體系不完善,對其研究的起步比較晚,沒有一個完整的價格體系,使得城鄉地價體系人為的加以割裂,這樣不僅有礙于地價的科學評估與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的建立,更不利于耕地保護及農業的持續發展。因此,構建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與政策要求有一個完善的農用地價格體系。
(二)有利于順利開展農用地價格評估。開展農地價格評估有利于實現農地產權在經濟上得以體現,是合理征收地稅、促進公共積累的需要,有利于農地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農地市場的培育與規范,有利于農地流轉,是貫徹《土地管理法》的需要。而要發揮農地價格評估的作用,需要構建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的制度與政策來保證。
三、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與政策的內容
(一)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配套建設的制度與政策
1、建立和完善農地產權制度。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照《土地管理法》抓好落實。只有做到產權明晰,農村土地市場才能夠充分發揮市場調配資源的作用。通過明晰集體土地主體來進一步強化農民對土地所有者的權屬意識和集體意識,保障集體對承包土地的最終收益權和處置權。同時,要穩定承包權、搞活收益權,防止集體土地資產的流失。保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順利發展,因此必須出臺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盡快制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文件;出臺我國農村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規定,實行農村土地有償、有限期、有流動的使用;加強農村土地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的審批管理,要實行農村土地有償使用,建立農村土地市場,對土地產權進行登記和對土地產權轉移過程進行必要的審批,是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和促進農用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基本保證。
2、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市場。我國農村土地市場的健康發育對于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村經濟發展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穩定農地基本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地市場的流轉。加快農地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農地的配置效率,使農地的產出增加。當前農地市場建設政策取向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農地經營主體確定問題。應在保證農村穩定的前提下,將農地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擴大到全社會和國外的投資者。二是農地市場內部的細化問題,使農地內部的各種用途實現轉換,即強調農地內部的結構轉換。
地價管理作為土地市場建設的核心,地價管理的對象――價格是市場競爭的手段,是市場供求狀況的顯示器和調節器。因此,應通過公平競爭形成合理的地價,在調控土地市場方面發揮突出的作用。真正要達到管理地價的目的,還應通過管理、調控地產市場入手,政府應將調控地價的注意力放在調控地產市場上。當然,前提是政府必須立足于客觀實際要求和遵循客觀經濟規律。
(二)我國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與政策
1、建立基準地價體系與定期更新、登記和公布制度。在城鎮基準地價的內涵上已基本達成共識,即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按照商業、住宅、工業等土地利用類型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估價時點上一定年期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隨著我國建設用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解決農民征地補償問題,首先是要承認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走評估地價、照價征用的路子是必然趨勢,客觀上需要建立農用地基準地價體系。目前農用地征用價格過低,農民上訪事件時有發生,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同時,目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十分活躍,迫切需要建立農村集體農用地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為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與地價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據。而且為了實現城鄉地價統一管理,應該建立農用地基準地價。
2、實施征地價格限價政策。實行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的地價政策。最低限價是為了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最高限價是為了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所以,最低、最高限價也都是為了實現全社會的最大利益。以當地公布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為依據,交易地價不能超過這些價格的一定幅度。在征地價格中,征地價格構成的確立很難,在保證國家、集體、農戶三者利益都不受到侵害的基礎上構建,在確定合理的征地價格構成之后,我們依據限價政策來確定最終的征地價格,以農地市場基準地價為依據,確定征地價格的范圍。
3、建立健全農用地估價制度。建立定期對農用地的地力進行測評和估價的制度,由于農用地的土地物質(土壤質量)對于農用地的產出水平有重大影響,因此必須重視對農用地土地物質的估價。這就要求定期對農用地的地力進行測評和估價。這項基礎性工作應由政府來組織和推動,可考慮由縣級政府來具體負責實施。
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未專門區分農用地估價師與非農用地估價師,但也有部分國家做出了區分。如新西蘭在1948年制定估價師法,該法規定土地估價人員分為城市土地估價師和農用地估價師,二者都必須通過所規定的資格考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對土地估價人員,通常都是采取注冊登記制度。例如,日本的不動產鑒定主要向建設大臣辦理登記,至于鑒定業者則需向建設省或都道府縣辦理登記;法國的法庭鑒定土地需辦理登記。我國現在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但是主要針對城市土地估價,若堅持城鄉地價統一管理,農村土地市場的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就必須對農用地實施土地估價。筆者主張在原有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基礎上加入與農用地相關的部分,主要包括農用地估價與市地估價不同的方法,例如土壤潛力估價法、標準田法等;同時,相關知識也應該增加土壤學與地質地貌學的有關內容。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水利工程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生產、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調整工作,協調處理供水價格爭議,監督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定價、統籌兼顧的原則,實現水利工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供水價格的核定
第六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應當根據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潤率確定。
引黃灌溉及補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黃河河務部門收取的水費。
第八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別核定: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并應當考慮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工業消耗水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加合理的利潤核定;工業貫流水、循環水用水價格,按照不高于當地工業消耗水價格的35%核定。
(三)自來水廠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自來水廠提供原水)價格,按照低于工業消耗水價格的原則核定。
(四)水力發電用水,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電站售電價格的12%或者電網平均售電價格的8%核定;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結合其他用水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的2至3倍確定。
第九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水價或者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辦法。計量水價和基本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核定。
第十條利用水利工程補水灌塘、灌庫或回補地下水的,視其用途,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從低核定用水價格。
第三章供水價格的制定及調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對民辦民營的水利工程以及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水平由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應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水資源供需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供水水源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價格可以實行季節定價或者季節浮動價格。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計劃供水,用水戶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用水計劃申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平衡后按核定的計劃供水。
對超計劃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按照用水計劃節約用水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費計收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水費采用貨幣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但農業用水也可以采用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供應農業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出口設置量水設施;供應工業和生活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與用水戶引水工程的分界點設置量水設施;未設置量水設施的,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費。但農業用水也可以實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辦法,基本水費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計收,計量水費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力發電用水,按照發電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農業用水的計量水費按次計收,基本水費按年計收;其他用水水費按月計收。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收。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和本辦法,按規定的水價計收水費,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計劃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按計劃供水而給用水戶造成損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水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足額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在發出停水書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五章水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費。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水費收入中提取折舊費,專項用于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和折舊費適當調劑,統籌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證中心是指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并經同級政府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從事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服務的事業單位。價格認證中心應具有事業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社會法律責任。
第三條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認證中心在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和價格服務工作中,應服從和服務于整個價格工作,在價格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價格認證中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委頒發的各項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價格認證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二章業務職責
第六條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托,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鑒定。
第七條接受當事人委托,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價格糾紛調解。
第八條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險理賠索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托,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認證。
第九條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于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咨詢;接受委托,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第十條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托,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內價格認證中心的業務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價格認證工作相適應的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中心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內部機構,配備、聘用業務工作所需的價格鑒證、經濟、技術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價格鑒證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價格認證中心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價格鑒證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價格鑒證人員暫分為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價格鑒證師、價格鑒證員。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員除具有價格鑒證師的上崗資格外,可從事價格鑒證的復核裁定業務,并具有在《價格鑒證復核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鑒證師除具有價格鑒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等的資格。價格鑒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鑒證的上崗資格,并具有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鑒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第十三條價格認證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為該認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設立該中心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四條價格認證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復核裁定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在出具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結論前,要在內部進行審核。在委托人對出具的價格鑒定、價格認證結論要求復議時,應及時作出復核結論、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提出復核裁定或者重新鑒定。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為價格鑒定、價格認證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二)培訓考核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對其工作人員和組織機構的工作態度、工作質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過加強培訓,定期考核,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三)檔案管理制度。價格認證中心對承辦的各項業務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記錄、處理意見、鑒定結論等有關材料,要及時整理,分類建檔,妥善保管。
第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等級制。根據價格評估機構具備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縣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
第四條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注冊企業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30%;
(六)注冊資金不低于二十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乙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50%;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15%;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一百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證明具備工商注冊企業法人條件的材料;
(三)價格評估機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四)價格評估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制度;
(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第九條申請乙級或者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除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供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和丙級或者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在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二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依法作出不予資質認定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十天,價格評估機構應按規定到資質認定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認定手續。重新認定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報告、人員現狀和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第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到資質認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評估機構執業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價格評估機構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價格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價格評估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價格評估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個人和組織發現價格評估機構有違法活動的,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管理權限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權限,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認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審查、決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實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并給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警告。
第二十九條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認定的執業范圍執業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必須進行行政許可的估價業務收取估價費用的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與管理所需經費,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條**市價格調節基金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物價調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價局負責。市財政局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50萬元直接劃入市財政局開設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作為價格調節基金的固定來源。
(二)向從城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國土資源局代征。
(三)向遷入臺城的居民戶籍者,入戶時按每人900元的標準一次性征收,由市糧食局代征。
(四)向開發商興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征收,由市規劃局代征。
(五)向燃氣企業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供應民用燃氣除外),按每噸50元的標準征收,由燃氣企業按月繳入基金專戶。
(六)經江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收項目。
第五條各單位繳交基金,財務上可在“營業外支出”或“其他費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條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籃子”工程項目建設的有償投資和必要的借貸利息補貼。
(二)對承擔政府主副食品、物資儲備任務的企業,給予利息、倉租及其他必要費用的補貼。
(三)由于市場突發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時,為保護生活資料所采取的臨時補貼。
(四)用于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對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給予適當補償。
(五)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向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六)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七)其他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的必要支出。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繳交基金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繳交。具體繳交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代征部門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門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收費。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項如數繳入市財政局價格調節基金專戶(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項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繳交)。同時,填寫《**市繳交價格調節基金匯總表》,報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審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單位向市物價局遞交《**市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及有關資料,然后由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后,報江門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況急需增加開支的,由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在市財政局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中列支,事后30個工作日內必須向江門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補辦報批手續。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單位要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凡違反基金繳交和使用規定的,按國家財政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六)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門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和有關內設機構負責征繳和協調工作。
第八條對違反基金繳交和使用規定的,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逾期不繳交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追繳應繳基金,并每日處以應繳基金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對弄虛作假,逃避繳納基金的,依法全額追繳應征基金,并追究單位負責人與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監制的票據征收基金的,被征單位和個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財政、監察部門舉報,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四)對使用基金的單位,不按項目使用,不按時歸還或不專款專用的,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及物價、財政部門有權收回款項,并給予該單位通報批評或其它行政處分。
(五)對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并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財政部門根據代征單位繳入基金專戶的金額,分別按3%計提代征手續費,并撥付給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在基金中列支。
Abstract: Building product pricing model must be reform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market, market price of building products. With the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tendering, contract system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valuation model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project cost of the traditional,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mode of Engineering cost.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list valuation system, can help to break the past by the government cost management departments of unified pricing practices, to allow the contractor to play their own price and technical advantages, promote competi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basic ideas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引言
工程造價有如下兩種含義。 第一種含義:工程造價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顯然,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主的角度來定義的。在投資活動中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形成了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有這些開支就構成了工程造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工程投資費用,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就是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第二種含義: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士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以及承包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顯然,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是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為前提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經歷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我國工程價格形式的改革,出現了預算包干價格和招標投標價格兩種新的形式。這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均有一定的優越性,在建筑工程實踐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還比較落后,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工程造價全過程綜合管理的意識淡薄。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大多是階段性的管理模式,各行業造價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建設工程造價全過程綜合管理的意識,特別是對建設項目前期造價管理意識差。大多數造價管理人員歷來把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放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注重承包造價、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造價變更和結算,往往忽視了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工作。“三超”現象嚴重。因此,我們必須樹立“全過程,全方位,動態工程造價管理”的新理念。
法律、法規不健全。盡管我國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行為有章可循,但是在執行上活口太大,人為操作因素多,這些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在實踐貫徹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屢見不鮮。 招投標在實際中經常被歪曲,議標、串標、強行分包、強行供料現象還很嚴重。因此,加強行業立法,增強守法意識和合同意識,與國際慣例接軌已成當務之急。
工程造價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既懂工程技術又懂工程經濟,既懂法律又懂經營管理的人才匱乏。目前,我國工程造價管理領域的從業人員有80多萬。這80多萬的從業人員中本科畢業生還不到三分之一,絕大多數是大專、電大、函大畢業,有的甚至還沒有專科文憑。從專業上來看,正規高等院校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畢業的還不到1%,大部分都是工程經濟。很多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僅參與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標底、投標報價、結算和決算等一個或幾個階段的工作,而對工程的其他工作很少涉及甚至不涉及,造成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不全面,知識結構不能達到要求,服務質量難以提高。從業人員呈現的是“量多而質不佳”的現象,隊伍中普遍缺乏“具有綜合素質的精英人才”。
政府管理職能不明確。對于不同的投資主體,政府的管理模式相差不大,這就使得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沒有管好,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又攬在手中。
管理信息系統落后。不管是政府還是建筑企業真正利用網絡來管理的還很少,而且管理信息系統落后,存在不少問題,具體有:低層次的數據處理手段;缺乏歷史數據的收集與積累;不規范的信息處理方式;相互獨立且不共享的信息系統。如果我們不抓緊建立一套自己的信息系統,我們和發達國家的差距會越來越大。
二、美日工程計價管理模式概述
1.美國的計價模式
一、目前醫院高值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現狀和存在不足
(一)高值醫用耗材價格居高不下,加重患者的醫療負擔
目前,我國高值醫用耗材價格在生產和流通環節主要由企業自主定價。由于市場主體的產銷行為缺乏透明度和運作不規范,高值醫用耗材因為缺乏競爭等原因而出現價格偏高。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使得與之相伴隨的高值醫用耗材價格居高不下。盡管采取各種措施,但是2013年比2012年某三級甲等醫院高值醫用耗材價格仍增長了4.6%。
(二)價格管理方面存在問題
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價格決定沒有達到降價預期。雖然醫院使用的高值醫用耗材都是通過集中招標采購,但是由于生產商、供應商與招標方的博弈,招標辦并不能保證一定會產生一個“最優”(即最低)的價格,卻可能以一個比較高的價格達成交易。這也導致耗材價格居高不下,耗材種類層出不窮。
(三)內部管理體系有時不能適應耗材市場的變化,導致工作量大,效率低
隨著高值醫用耗材品種越來越多,其使用量越來越大,信息量也不斷加大、傳統紙質管理已經難以應付,各類工作中的大量報告、文檔、記錄令工作變得冗雜煩亂,不便于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匯總,導致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
二、加強高值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對策
(一)制定高值醫用耗材價格監管目錄
醫療技術的日新月異帶來了高值醫用耗材的快速發展,產品更新換代加快,新產品層出不窮。高值醫用耗材產品繁多,有進口產品,也有國產產品,其中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壟斷地位。高值醫用耗材分類目錄不完善,給政府的價格監管和醫療機構操作實踐帶來較大的困難。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政府有必要加強高值醫用耗材價格控制和管理。因此,制定和完善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監管目錄,是政府運用“看得見的手”進行市場價格調控、穩定價格水平的重點之一。
(二)實施高值醫用耗材政府統一招標采購
高值醫用耗材大多價格比較昂貴,但是當前這些耗材的招標大部分由醫院自行組織,存在許多不規范性,因此需要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集中招標。通過集中招標統一采購醫院高值醫用耗材,可以使采購的透明度增加,確保耗材的質量,防止偽劣產品流入醫院。同時通過耗材供應商之間的自由競爭,可以減少諸多不規范的采購行為,降低耗材成本。據有關文獻統計,通過統一招標采購,醫用耗材的價格可平均下降5%~15%。
(三)運用物聯網系統,規范高值醫用耗材的使用和收費,減少患者費用
1、借助信息化建立供應鏈物資管理平臺
借助信息化建立了包括供應商、臨床使用科室、物資管理部門及相關的財務、醫保、物價等部門的供應鏈物資管理平臺(簡稱物聯網),并與H1S的收費系統進行有效結合,實現了物資從科室提出需求到招標采購、備貨入庫、領用出庫、使用收費、消耗結算的各個環節全過程監控管理。同時,采用條形碼技術,將高值醫用耗材的驗收、審核、出入庫、以及費用記賬的全過程通過電子化操作系統,滿足物資管理的需要,并與病人信息一一對應,有效的實現高值醫用耗材上可追溯到生產廠家、下可追溯到患者個體,對全程實行了一一對應的質量跟蹤管理,保障了醫療安全。通過物聯網的管理,實現了對高值醫用耗材的全程跟蹤,使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得到監控,杜絕了少用多記的現象的發生,降低了病人的費用負擔,提高病人對醫院的滿意度。
2、降低庫存量,使高植耗材接近零庫存成為可能
"零庫存"是一種理想狀態,是物資管理者追求的最高目標。零庫存的表現形式之一為即進即售:指當產品入庫后,在正常庫存周期將產品銷售出去并同時收回貨款。由于物聯網技術采取一物一碼的物流管理,科室請領了某高值醫用耗材,就必須同時計賬,使高值醫用耗材達到"零庫存"狀態。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采用物聯網技術梳理高值耗材品種,可減少品種類別30%,品種的規范化管理,使耗材″同械同價″。同時,采用政府組織公開招標,使高值耗材的采購價格平均降低了12%。醫院加強高值醫用耗材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可以降低患者均次費用,保障患者的權益、減輕患者醫療負擔,體現醫院的公益性;另一方面,減少了衛生耗材支出、降低了患者醫療費用,使醫院高值醫用耗材收費更加規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