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0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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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論文

篇(1)

各位老師、同學,晚上好,很榮幸能參加這次高峰對話。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誕生于英國,迄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施正文教授剛才已經介紹了。我主要說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為什么國家可以征收所得稅。二是怎樣看待所得稅征稅公平問題。

首先,關于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稅法乃是國家強制、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稅法也被稱為是“侵權法”,因為其是對納稅人財產的否定,是對納稅人權利的剝奪,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侵犯。只不過與其他的侵權所不同的是,這種對納稅人財產的侵犯是由國家授權的,是國家法律所認可。

但國家為什么收稅,為什么能夠收稅呢?這就涉及到國家課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關于稅收的征收依據,大概存在以下幾種學說:1.公需說,也稱公共福利說,流行于17世紀,其代表任務是法國的博丹和德國的克洛克。該學說認為,國家的職能是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通過征稅來獲得實現其職能的費用。2.交換說,也稱利益說,發端于18世紀,主要代表有盧梭﹑亞當,是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為基礎發展的結果。該學說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國民因國家的活動獲利,理應向國家納稅以作為報償。個人給國家稅款,國家給個人以保護。3.義務說,也稱犧牲說,起源于19世紀英國的稅收犧牲說,黑格爾為其代表之一。該學說認為,個人生活必須依賴于國家的生存,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4.經濟調節說:也稱市場失靈說,是凱恩斯理論的重要觀點。該學說認為,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市場機制不能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因而需要社會經濟政策予以調節和矯正。而稅收正是達到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發揮法律的調節功能,對市場進行干預,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

稅收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應與憲法無條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即人身權和財產權,稅法主要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保障。1913年美國憲法修正案重新恢復開征所得稅,我國憲法第56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就其所得也應繳納稅款。稅法上的可稅性,即稅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合理以合法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為實質內容的。

其次關于社會公平問題。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社會公平一般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納稅能力的判斷標準,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對國家的犧牲程度,也就是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

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東西差距、城鄉差距、以及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漸加大。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也對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1)稅制模式的轉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應轉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體現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這樣,既堅持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所列舉的特定收入項目按特定稅率和辦法課征。此外,它還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偷、漏稅的特點。(2)進一步規范稅前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統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這種稅前扣除辦法雖然簡單,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對納稅人不同的應稅所得,應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隨著國家物價水平、匯率等的變化,規定浮動的生計費用。(3)稅率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二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余應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稅目分為十一類,其中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的最高稅率為45%.從各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趨勢來看,45%的稅率是過高了。據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者約為1%,而1%的納稅人中,大部分只適用5%和10%的兩級低稅率。可以說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意義不大,適用者甚少,卻使我國稅制空背高稅率之名。再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今后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能適用第五級(月薪4萬元以上)以上稅率的納稅人亦為數不多,故有必要適當降低稅率。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

,從稅制看,現行稅制只統一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并沒有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一些稅收優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業享受,外商企業所享受的是一種“超國民待遇”。這作為一種過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意義來看,稅收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將會逐步減弱,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利于內資企業和涉外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妨礙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施政文:劉劍文教授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可稅性,即稅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從社會公平出發,闡述了對我國所得稅改革的一些見解。下面有請劉桓教授。

劉桓:我主要說兩個問題。第一,中國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是不同的。不同稅制的選擇不是一項簡單的技術問題,它的選擇與很多因素相聯系,如一個國家自身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民的覺悟意識,除此,與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俗也有相當大的關聯。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分類,大體有以下幾種:

1.“盎格魯撒克遜型”,以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國際上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占居主要地位的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像美國的所得稅就占到稅收的85%.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收益稅的優勢,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保持收入的穩定,更直接地體現政府的行政意圖和目標。

2.拉丁、歐洲型,這是以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多為經濟發展比較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對較低,經濟管理尤其是稅收管理水平較差的發展中國家、如愛爾蘭、芬蘭、印度、泰國和中國等國。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流轉稅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優勢,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則。

3.日耳曼型,國際上也稱之為中間型,是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制模式,所得稅與流轉稅二者都不偏廢。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和丹麥等國。這一稅制模式是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稅和間接稅各自的優勢,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和原則。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制屬于第二種,主要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比重較少。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是不同的,總的來說發達國家,其流轉稅的比重較小,而發展中國家所得稅所占比重則比較小。

第二,關于個人與企業所得稅的改革。關于近期稅改的方向,可以參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政府工作報告,其中在完善財稅體制提出近期(本屆政府)的七大任務:

(1)實現增值稅的轉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改革出口退稅制度。(3)“兩法合一”,即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條稅法必須合并。(4)

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5)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6)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推動農村稅務制度改革。稅收與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國家選擇稅收,人民選擇政府。

然而,雖然稅收特別是所得稅的征收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就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并不能對此抱太大的希望,因為社會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一個好的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真正決定社會公平的在于財富的初次分配,社會公平的實現不能僅僅看到稅收制度,還應注意的稅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決定了不可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及時通過所得稅的調節也一樣不可能實現,所以我們對所得稅改革所能帶來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劉桓院長強調了要素分配,認為要素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因素,我們不能對所得稅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對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劉院長持的是一種比較悲觀的態度。下面我們有請人民大學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講。

徐孟洲:

謝謝施教授,謝謝各位老師同學。關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呼喚社會公平。任何社會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減少矛盾,協調各種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就是財富分配公平,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會公平的實現將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為之提供保障,實現交易、競爭、分配的公平。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務時,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義,這又包括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形勢公平是必要的,實質公平更是我們始終追求的目標。目前除了強調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們還得要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這種要求反映在稅法上就要求稅收法律制度能夠保障稅收公平,即公平稅負,也就是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顯。它對于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國所得稅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我是支持劉桓教授的觀點的,就是在實現社會公平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給予太大的期望。社會不公是與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緊密相關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稅法所能規制的。另外社會公平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也是相關聯的。我認為應當首先懲治腐敗,規范“灰色收入”,然后再來規范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所得稅我也是主張“兩稅”合并,消除內外差異、內外矛盾,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也是我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至于兩稅合一,是否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兩稅合并的方案之所以遲遲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對外商撤資的擔憂。但是否兩稅合并之后真得會造成外資的萎縮還是值得研究的,當初給外資以稅收上的優惠,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外資,事實證明,這的確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外商的吸引漸漸轉向良好的投資環境,轉向市場、銷路、廉價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稅收則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國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通過降低所得稅稅率來吸引廣大的投資商投資于本國,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從而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是15%,實際稅率是11%.而內資企業目前的名義稅率是33%,實際稅率為23%左右。無論是名義稅率,還是實際稅率,內資企業的稅負都是外資企業的一倍。長期以來,內外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稅負不均等,給國內企業造成了過重的負擔,也是造成我

國企業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兩法合并的步伐應加快進行,建立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法。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劉桓教授,對我們的所得稅法改革持悲觀態度,認為不應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劉劍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們都主張我國的所得稅法應進行改革,并且也是對此抱有希望的。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有“應然”與“實然”之分,從規范分析到實證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們希望能看到兩派的交鋒。我們今天就從“應然”的角度出發,進行規范分析,請三位教授再談一下公平與效率之間,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首先還是有請劉劍文教授。

劉劍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的關系我還是基本上同意這位劉教授的觀點的。

的確現在中國社會的公平問題不是靠所得稅法的改革所能解決的。我們的經濟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還很不完善,社會公平的實現還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現在好多省已經免征農業稅,但是農業稅的取消并不能解決農村所存在的問題。因為農村矛盾更多的表現為干群矛盾。對于收稅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奉行的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我認為在所得稅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應該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完善,首先應該是稅法要素的科學規范。納稅主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納稅的,但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于征稅對象和稅率這兩個要素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十一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70%以上,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也過高;對于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而工薪所得的稅率卻可高達45%,對于勤勞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稅,是不利于鼓勵納稅人勤勞致富。稅前費用扣除也需要進一步規范,近年來中國相繼實行了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標準扣除太低,已經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和財政的需要。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雖然所得稅在社會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應重視。

劉桓: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應當是效率第一。這涉及到對公平如何定義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馬克思說過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所以從事復雜勞動的人獲得比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多一些說得收入是應該的。這還涉及到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博士生畢業之后為什么要求工資高,因為他要彌補自己三年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一般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年輕人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則對稅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社會發展需要年富力強的富人積極投資,為其他人創造就業機會和為國家增加稅收而來推動。對社會貢獻最大的人課以近乎沒收的高稅率,再由國家進行低效率的投資,這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稅收有很多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稅應該體現社會公平。個人所得稅應該起什么樣的作用,這個是要推敲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在調節的過程當中,也有兩面性,也就是說在實行公平的同時,也可能傷害納稅人投資的基礎或者是他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美國的麥克爾。博斯金來中國的時候談了一個問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個人所得稅似乎并不是最優的,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投資行為,對像比爾。蓋茨這樣的大企業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稅的話,微軟的公司可能早就沒有了。公平不公平,不僅要看個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錢怎么花。對于有錢的人,不僅要調節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調節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投資和消費。“殺富濟貧”,犧牲效率來換取暫時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決這個問題靠社會各界引導企業家把錢拿出來投資。所以我們鼓勵投資可以讓他少交稅。稅收的本身就有導向作用,而且這個導向的作用還非常重要。國家完全可以通過稅收讓私營企業主多投,多投資對社會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資而去消費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消費稅來進行調節。我們要學會把握人們的納稅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設置,利用人類的貪婪、愚昧來達到稅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謝劉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闡述他在這問題上的觀點。

徐孟洲:

說到稅收的公平問題,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本身是公平的嗎?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國家征稅機關無償、強制征收的。既然是無償、強制的,就難說是公平的。所以稅法被稱為是“侵權”法,當然侵權兩個字是要加引號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經說過了,就是在處理事務時,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標準,也不是絕對的,這個標準是有它的發展階段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與歷史傳統有聯系的。在眾多標準中,“受益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誰受益誰付費,誰受益誰交稅,這是公平的。比如說車船使用稅,當然是那些有車的人才用繳納。還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能力標準”,就是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的財產、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稅收效率是稅收學中與稅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則問題,就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來說,稅率是應當降低的。稅負太重,使經濟落后的原因,太講究公平福利了,就難免會喪失效率。只顧公平,不講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稅率是很高的,所以愛立信等比較大的企業就將自己總部搬出瑞典,這對瑞典的經濟來說應該不算是件好事情。

稅收效率除了經濟效率外,還包括稅收的行政效率。我們在征稅時也要考慮到成本問題,充分考慮這個稅制的開通是對經濟的促進還是阻礙。我們強調公平的同時也應反對絕對公平、平均主義。個人所得稅如何才能體現公平呢?首先應該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夫妻可以選擇是單獨申報還是兩個

人聯合申報;稅制改革要求由于一個度,拿遺產稅來說,提的抬高就會影響效率的發揮。另外我們的費用扣除額也應當予以增加,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費用扣除額經常稱為“起征點,這是不對的。起征點和免征額還是不同的。

總的來說,在一個總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發揮一定的效率促進作用,對于公平也應當恰當處理,公平與效率應該兼顧。至于哪個更優先一些,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良稅、惡稅的評判標準,也就是: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我認為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對公平與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給大家帶來很多啟示。稅收公平主義是稅法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也是稅法一直追求的目標。

我國目前也掀起了稅制改革的狂潮。劉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組織一個稅法的國家研討會,我們請他為我們介紹一下這個研討會的一些信息。

劉劍文:

我想先對剛才的公平效率問題再說兩句。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國稅收體制的內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現在有很多稅收都是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經很少了。畢竟公平是相對的,不公平才是絕對的。另外,所得稅的內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稅種之間,內外企業之間,都是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的。其實遺產稅是對所得稅的一個補充,它將有助于所得稅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協助解決社會不公。但是遺產稅何時出臺,怎么出臺,這都還是一個問題。稅法是極其復雜的,一部法律是復雜了好還是簡單了?當然是復雜了好,只有復雜了我們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飯碗。稅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但它的稅法卻是成文法。我們這次要組織這個研討會,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國的稅法國家,讓他們了解中國目前的稅收法制,我們也希望從他們那里借鑒一些國外稅法的理念,為我國的稅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夠制定一部好的稅法,應該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稅法,是宏觀調控法,一般都是將其劃歸在經濟法內。但我認為它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它跨越了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法律部門。它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而不是從屬于經濟法。當然我這么說并不是否定經濟法,只是認為稅法應當單獨出來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我們在研究法律時,應該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個律師拿到一個案子,他不會想這個案子時屬于哪個法律部門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問題,來進行解決。我們在進行研究時也應當這樣,我們應當打破部門法的界限,以問題為中心;也應打破國內法、國際法的界限;還應打破理論與實踐的界限,實現理論與實踐的互動;最后應該打破歷史與現實的。

施政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牽涉到一個界定問題,就是所得稅應該是“富人稅”還是“窮人稅”呢,當然還有俄羅斯的“單一稅”。對于這一點我們請劉桓局長講一下他的看法。

劉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對性一樣,稅制的優與不優也是具有相對性的。我認為個人所得稅法既是富人稅,也是窮人稅,看從什么角度來看。因為它要向富人征稅,所以說是“富人稅”,而它要幫助窮人,所以又是“窮人稅”。稅法改革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技術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要有一個出臺的好的時機。并且我們認為一部好的稅法不應該不太過復雜,而應當簡化,否則復雜的稅收機制帶來的就是稅收成本的高昂,這也不利于效率的實現。立法越復雜越完善,在實踐中就越難做得到,這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可行性問題。

施政文:

劉教授的主張就是簡化稅制。在稅收征管上,目前我國主要有兩種方式,即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這兩種方式都是存在著問題的,我們請劉劍文教授談一下對完善稅收征管的看法。

劉劍文: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定難以落實。自行申報體現了在民,這里還涉及一個稅務機關的性質問題,究竟稅務機關只是一個收稅的行政機關還是一個執法機關,這個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稅憑證來說,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是納稅人索取稅務機關才給,但完稅憑證的交付究竟應該作為納稅人的一項權利還是稅務機關的一項義務是值得我們考慮的。我認為稅務機關的性質應該有兩個,一是依法收稅的機關,而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機關,稅務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決定其必須為納稅人服務。

施政文:

謝謝劉劍文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談一下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篇(2)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篇(3)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

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篇(4)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稅法現有稅收優惠,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從而增加企業收益,成為每一個企業經營者慎重考慮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所謂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所得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本文從所得稅稅率、納稅人身份、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等幾個方面闡述了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措施。

一、所得稅稅率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這一稅率水平既充分考慮了國際上的稅率水平,又兼顧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負擔水平。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國家還制定了一些低稅率的政策,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1、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在其年應納稅所得剛好超過30萬時,可能會因為累進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稅負擔急劇增加,這時,小型微利企業就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合理地把應納稅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業可通過參加公益、救濟性捐贈,或者增加其他期間費用來增加扣除項目,以此避免企業因增加應納稅所得而帶來的超額稅收負擔

2、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通過公司分立或將科技產業進行地區間的遷移,或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甚至“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來使稅負減輕;或考慮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使其成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而適用15%的低稅率,以減輕稅負。

3、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與境內機構場所沒有實質聯系、或在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所得稅的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所得進行籌劃。

二、精心選擇納稅人身份

新稅法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同時規范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稅法規定,企業的登記注冊地在境內或雖然登記注冊地不在境內但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則其為居民企業;企業的登記注冊地不在境內,同時其實際的管理機構不在境內(可以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也可以沒有機構、場所),該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則其為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稅率分為兩種,一是25%,適用與該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有實質聯系的所得;二是20%減半,適用于該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沒有實質聯系的所得。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三、稅前扣除籌劃

1、提前扣除,延期納稅。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對該類固定資產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同理,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應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相反,因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但不超過年營業收入凈額的0.5%扣除,應盡量減少列支,盡量避免贊助支出、企業之間的管理費等不得扣除的支出。總之,企業要準確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費用數額,爭取稅法允許的最大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2、新稅法對于工薪、福利、捐贈、廣告費等給予了更加寬松的稅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額提高,企業因此可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福利、捐贈、廣告費及研發費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條件,如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捐贈則必須是公益性捐贈;廣告費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傳播媒體等。

四、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政策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1、費用的加計扣除。一是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應將研究開發支出與其他支出分別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項政策。二是工資的加倍扣除。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00%扣除。因此,企業應合理安排殘疾人員,特別是安置殘疾人員已達到一定比例但未達到1.5%的企業,有時通過增加少量殘疾人員就可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

2、特殊設備的稅額抵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這些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目前國家不斷加強環境保護和治理,企業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也越來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該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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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可以考慮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可以考慮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周文興,《中國:收入分配不平等與經濟增長——公共經濟與公共管理的制度創新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王誠:“中國收入分配類型、差距及其政策取向”,《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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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核算方式的選擇。對于跨年度完工的勞務合同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根據完工程度確認收入計征所得稅。而對于在同一年度內完工的勞務合同,則在合同全部完工時再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在合同沒有全部結束時就要納稅,相當于提前預繳了所得稅;完成合同法則在合同全部完工時再申報納稅。因此,對于勞務合同,在時間允許的范圍內應盡量在同一年度內結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報繳所得稅,可以避免提前申報納稅。

2、銷售收入的確認方式。企業銷售貨物的結算方式采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確認收入。這種銷售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結算日期之前,由于不需要確認收入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從而可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收益。同時對于企業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可根據稅法規定的條件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將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

二、有關準予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1、從固定資產折舊的角度。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使得前期應納稅所得額較少,降低了前期的所得稅,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工作量法,如果前期工作量比較大,可以使所得稅繳納時間后移。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此,企業應盡量將凈殘值比率估的低一點,使企業折舊額相對高一些,從而在折舊期間少繳納所得稅。

2、從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角度。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與選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收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面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成本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從存貨計價的角度。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使企業的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額。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達到節稅目的。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交所得稅。另外,對于低值易耗品,稅法規定,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攤銷。相比之下采用一次攤銷法的話,前期攤銷的費用比較多,后期攤銷的費用比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較少,后期納稅較多,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4、從“三新”研究開發費用的角度。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當年發生的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時,應盡量利用這一政策。從整體上考慮研發費用的安排,在不影響項目進程的情況下,盡量使每一年的研發費用都比上一年增長10%,從而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5、從企業融資的角度。企業融資主要通過企業內部積累、職工投資入股、向銀行借貸、企業間相互拆借、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等方式。融資渠道不同,稅收負擔也不同。有的融資渠道具有抵稅效應,如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作為準予扣除項目,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列支,高出部分不得列支;而發行股票支付的股利是稅后利潤的部分,不具有抵稅效益。因此,在資本結構合理及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節稅的效果也越明顯。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要綜合考慮,選取既能獲得最大收益又能達到最大限度節稅的方案。

6、從準備金列支的角度。稅法及現行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因為,若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備抵法將企業的一部分利潤后移,使企業能夠獲得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較多,主要有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第三產業、資源綜合利用、老少邊窮地區受災、安置下崗職工、社會待業人員、校辦、福利、鄉鎮企業、農業、漁業、特區、西部大開發等,內容十分廣泛,條件也較寬松。使每一項稅收優惠都為企業提供了籌劃的空間。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措施,在企業進行各項活動時做一定的安排,就可以享受到稅負的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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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確認計量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執行,隨之,在其他企業全面施行。新會計準則進一步調整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縮小所得稅處理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因此,對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特別是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進一步研究,有助于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新準則,處理好新準則體系下的重點涉稅問題,有效規避新準則帶來的納稅風險。

一、新準則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突出變化

新會計準則中對企業所得稅賬戶設置、核算方法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來講。首先,新《準則》首次引入了“計稅基礎”概念。明確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等。其次,新準則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核算企業應交未交所得稅設置“所得稅”科目,核算企業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及轉回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生及轉回。再次,新準則采用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暫時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內容,反映的是某個時間點上的差異。最后,新會計準則只允許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其核心是以資產和負債的變動來計量收益,當資產的價值增加或是負債的價值減少時會產生收益。

二、新準則對企業所得稅一些會計處理方法上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只允許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對企業所得稅一些會計處理方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首先,新《準則》要求企業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執行原規定時通常采用應付稅款法,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在執行新《準則》后,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因而會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其次,對彌補虧損會計處理的影響,《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而不是原準則的逐年延續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的辦法。

三、新會計準則下的所得稅的確認和計量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滿足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更高層次的要求,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新所得稅準則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所得稅會計必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本文擬對新頒布的所得稅準則涉及到的所得稅會計確認和計量作一探討。

(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新《企業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就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首先,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列支的金額。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其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在以前期間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其次,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所得稅的計算,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按照會計規定自費用中提取的某項負債等。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

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關鍵所在。首先,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于暫時性差異中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而導致在銷售或使用資產或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內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除某些特殊情況除外,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其次,暫時性差異中的可抵扣暫性差異:將導致在銷售或使用資產或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內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預計將獲得的應稅所得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準則中關于企業所得稅費用計量

在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其計算公式:

當期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期適用稅率

遞延所得稅是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其計算公式為:

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減少)

總之,隨著會計實務的逐步開展,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及披露必然會增進財務報告的相關性,為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好的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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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篇(9)

一、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

新稅法相比于原稅法最大的改變在于實行兩稅合并,稅率是新稅法的核心內容。 兩稅合并之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照顧性稅率,稅率為20%。通過計算,在新稅法實行后,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外資企業所得稅負平均約為12%,而內資企業平均所得稅負約為25%。而電力企業因為電網企業不對外開放,所有的電網企業都是內資企業,除少數的發電企業是外資企業外,基本上整個電力行業都是內資企業,而內資企業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平均所得稅負這么高,因此新稅法的實施必然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二、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從資產稅務處理方面進行避稅籌劃

1、壞賬損失處理;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對于尚未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如果出現壞賬損失,應以當期實際發生額為依據進行扣除。采取備抵法能夠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當期扣除項目。在兩種方法應交納所得稅一致的情況下,被抵法可以將納稅款之后,這樣企業的流動資金將有所增加。

2、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的凈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受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而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由是由資產計價與折舊決定,但是資產計價缺乏彈性,即納稅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資產計價上進行避稅籌劃,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在進行避稅籌劃時應該重視的。固定資產折舊當中最為關鍵的內容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了折舊年限,同時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是一個納入了很多主觀因素在內的經驗值,這使得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成為了可能。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縮短將加速企業成本的收回,這樣企業的后期成本費用將前移使得前期會計利潤后移。當稅率穩定時,企業通過所得稅遞延繳納,增加了企業的運營資本,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或者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作為技術密集型的電力行業,設備技術發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二)運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下,對于工資的支出,外資企業據實扣除,而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研發費用、捐贈等費用的規定變得較為寬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當中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和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的稅額時扣除。電力企業為了減少稅負,可以通過采取適當的提高員工工資、增加員工伙食補貼、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為上述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與此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還明確的規定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可在支付給殘疾人員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作為肩負著重要社會責任的電力企業,可以安排殘疾人在那些對身體條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崗位工作,這樣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與此同時還能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應。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規定,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當中對電力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電力,應納稅所得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利用農作物秸稈、工業所產生的預熱生產電力所得的收入,應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電力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在修建新的電廠時,優先考慮工業企業密集的區域,依附于各工業企業,這樣既可以減少發電原材料,又可以減少納稅額。

2、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唯一保留的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收取15%的所得稅率。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怎樣積極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是其應該重視的問題。

3、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從項目開始實施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稅減半。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電力設施,可以更好的享受這一優惠政策。電力企業應該重視新能源的利用、高效節能技術的應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三、結束語

作為公用事業性質的電力,其服務功能十分的突出。這種突出的突出的服務功能決定了其應該首先考慮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新的稅法的實行改變了電力企業納稅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我們不應該為了節稅導致企業正常發展受損,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嚴格的遵循新稅法與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稅務籌劃,確保企業更好的發展。本文闡述了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同時探討了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在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關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使其良好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王建花.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避稅問題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

[2]王江.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8

[3]鄔曉恬.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新探[J].高等函授學報,2011(2):53-57

篇(10)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這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進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規定比原稅法規定更易于操作。 (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一是解決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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