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執法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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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執法論文

篇(1)

剪紙藝術是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體現了傳統審美觀念、價值觀念以及人文觀念,是一種本原藝術,并且具有生生不息、世代相傳統的特點,更是我國民俗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步入“新常態”發展階段,剪紙藝術更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研究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問題,不僅有利于促進我國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而且對于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一、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特別是在我國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剪紙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地方特色,從我國剪紙藝術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地方特色已經成為我國剪紙藝術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除了祭祀、喜慶、過年等民間活動之外,還出現了具有商業需求的剪紙藝術品類,比如佛山的剪紙藝術就是已經有800多年歷史、具有一定商業需求的藝術品類,在寫、記得、繪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特別是寫色、襯色、純色三類刻藝更是具有很強的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從我國剪紙藝術來看,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具有很強的保護價值,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傳承價值,這主要是其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工藝價值都很強,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剪紙藝術的保護與傳承還受到一定的局限,特別是缺乏足夠重視,導致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不快,制約了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

二、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

通過對我國剪紙藝術的深入分析,盡管當前我國剪紙藝術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特別是保護與傳統意識較弱,制約了我國剪紙藝術的健康發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特別是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一)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

剪紙藝術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推動剪紙藝術的文化傳承已經迫在眉睫。特別是在我國文化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的新形勢下,我國剪紙藝術將在保護的基礎上,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國家以及地方政府要加大對剪紙藝術的傳承工作,比如可以建立博物館進行保護和傳承,再比如還可以將剪紙藝術納入到“文化創意”當中進行推廣和傳承,同時也可以采取學校教育的方式進行傳承,這樣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傳承得到拓展。比如在創作題材方面要進行創新,可以在燈具、瓷磚、衣服等應用剪紙題材,這樣能夠使剪紙藝術的傳承更具有多元化的特點。

(二)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剪紙藝術已經成為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隨著人們對剪紙藝術的喜愛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積極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進程,提升剪紙藝術與產業的融合發展能力,對傳統剪紙藝術進行改造、升級和創新,融入現代元素,并且要讓剪紙藝術“走進企業”,激活民間資本,投資剪紙藝術,進而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產業化發展更具有支撐作用,更能夠推動我國剪紙藝術科學發展。

(三)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大力實施市場化發展的新形勢下,市場具有決定性作用,隨著剪紙藝術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剪紙藝術不僅具有強大的藝術價值,而且還會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剪紙藝術的經濟價值以及實用價值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這就需要積極推動我國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將剪紙藝術與市場需求、市場趨勢等緊密結合起來,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剪紙藝術集散地,進行市場化運作;再比如還可以采取“技術+企業”的方式,使剪紙藝人與企業進行合作,提升市場化水平。通過對剪紙藝術進行市場化運作,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不斷走向市場、走出國門、走向藝術,影響力將得到提升。

三、結語

篇(2)

一、關于保護模式的實踐與爭論

國家對法律的建設一般有兩個作用:首先設定行為標準,其次是通過合法的程序和適當的措施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處罰。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提供某種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法律保護模式的解讀多種多樣,所以導致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是采用哪種保護體系、利用何種保護的理念等等各個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從國際國內已有的立法經驗和實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包括行政保護制度和民事保護兩方面的內容。前者是為了保證民間文化能夠更好的傳承,防止中途中斷或者被破壞,當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具體保護工作。比如對這些傳統的民間文化進行統計、記錄,確定這些民間傳統文化在歷史發展以及現在社會的價值體現,推動這些文化遺產繼續發揚光大,提高大眾的保護意識。而后者保護則對傳統的民間文化保護有了強有力的保證,在國家法律層面對傳統民間文化的創作者或傳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或傳承者創設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89年設定的《保護民間創造(民間傳統文化)建議案》中就強調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

在最近幾年,我國對于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模式上的討論出現了很大的分歧,分歧點主要是對這些文化的保護是公權還是私權保護不統一。從理論上而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本質的區別,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調整衡量政府機關與民間傳統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各個部門在對文物保護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而不涉及平等主體間就某一財產的歸屬、利用、轉讓等產生的權利。民事法律則是規定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人的有關法律權利和義務等。兩種關系雖然對于保護對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護的實質上是有很大差別。行政保護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其的一種保護行為,比如對于傳統民間文化的調查、記錄、研究、傳承等,以及還為了讓以上具體的保護措施能夠真正的實施而提供的物資、技術保障等,本質就是一種行政保護;而民事保護則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護,是權利人的精神和物質權利的具體實現,主要是解決在對這些遺產的開發和盈利過程中一些問題。從實施效果來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護能夠以國家強有力的執行力來推動,促進其得到傳承和弘揚,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護則能夠從根源上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其發展。對于兩種方式的保護,專家學者和政府所持的觀點不同,政府單位更多是想通過行政保護手段,由機關單位對這些民間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而專家學者則主要是想通過法律的體系,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通過法律的約束讓人們對于文化遺產進行長久的利用和保護。部分專家還認為,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復雜特點,所以在保護過程中應該注重兩種保護模式的結合,既通過法律干預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對各項有關知識文化的綜合保護過程中,知識產權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于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改變來解決單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應該大力采取公法和專項法制為一體的建設過程,采用多種保護措施相協調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保護。

二、民事與行政保護兼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方式的多樣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民族特征的體現,它也是少數民族團體政治文化的表現,對其的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牽涉到各個方面的權益,所以我們在制定保護策略的時候要系統的、綜合的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既要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整理、記錄,又要做到對它的繼承和發揚光大。所以在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統籌兼顧,行政手段與民事制度一起進行。如果對這些遺產只是進行行政方面的保護,對文化遺產只是做調查、建檔、宣傳和弘揚方面的公力救濟方式,那么一是因為公共資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過程中還要考慮多種因素的發生,對于實際的操作過程會較困難,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龐雜,這就對我們遺產的保護很難做到理想的目標;而且由于沒有任何的鼓勵措施,這就很難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保護遺產的自覺性,不能阻止人們濫用遺產獲取利益的情況出現,其遺產本身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如果國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沒有行政手段的干預,則就會出現某些遺產因為開發晚或者受眾群體少等而不能走進人們的生活進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會出現人們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損害國家和長遠的利用,對于國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壞。所以我們應該全方位的綜合考慮對這些遺產的保護制度的建立。

(二)國際社會已經發現單純適用一種手段的不足,并開始嘗試新渠道

根據調查分析,部分國家采取民事制度保護措施后,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他們在努力完善保護制度的確立,尋求一種更適合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辦法。而對于倡導用行政手段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也開始注重對民事權利的利用。這說明單純適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組織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一直被人們利用和學習,通過比對分析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年來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兩個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各有不同。前者是對傳統文化遺產保護起了主導作用,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考慮文化遺產層面出發,通過確認、保護、傳承、傳播等手段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后者則是強調對于這些遺產的保護不僅要看重文化價值,還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價值,把它看作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對象來看待,但是兩者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歷史長河中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主張培養人們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濫用。

綜上,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單個的保護行為都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民事保護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護給取代,行政保護也取代不了民事保護,兩者各有優點也有局限性,只有兩者統一的結合,才能對遺產保護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必須動用行政和民事兩種手段,在法律機制上應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護模式。二者同時寫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狀態。(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L13CFX012”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篇(3)

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必須與時俱進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來,人民法律素質得到了很大提高,國家民主與法治進程取得了巨大進步。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做到與時俱進。一是樹立正確的普法觀念。普法工作是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偉大事業,其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們這樣長期浸透在封建歷史長河中的國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樹立長期作戰、吃苦耐勞、默默無聞、堅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觀情緒,把功夫下在對廣大群眾的潛移默化和潤物細無聲上。二是樹立科學的普法理念。要從側重普及(來源:文秘站 )法律知識,轉到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來;要從側重履行法律義務方面教育,轉到增強公民積極的法律意識上來,尤其是要用現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義務觀念;要從側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轉到強化公民自覺自愿參加法治實踐活動上來。

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形式必須不斷創新

篇(4)

一、做好森防工作的措施

1、要加大宣傳力度,依法治理林業有害生物

要充分利用多種宣傳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宣傳“預防為主,科學防治,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和“誰經營、誰受益、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用量化的數字宣傳森防工作與林業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改善息息相關,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及全社會對林業有害生物的嚴重性、危害性和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對防治工作的艱巨性、緊迫性的認識.樹立保護是發展的觀念.明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另外,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教育等手段,規范人們的行為,依法治理林業有害生物。

2、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

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從森林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全局高度來認識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建立行政領導和業務部門雙層責任制,把森防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任務和責任,切實把森防責任落實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領導的肩上,促進由部門搞森防向政府有責任、社會齊關心、大家都參與的局面,確保林業生態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同時,要嚴格實行考核制度、通報制度和獎懲制度。基層林業站要積極當好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及時報告防治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3、全面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建設,提高綜合防治能力

建議將基層林業站參照公務員管理。在機構改革大潮中,要按照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林業站的建沒,配齊配強專業技術人員,提高森防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強林業標準站建沒,逐步健全并規范測報、檢疫、防治信息網絡,實現森防工作網絡化管理,提高綜合防治能力。

4、進一步完善測報點建設,為綜合治理提供科學的決策信息

進一步完善測報點建設,逐步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為龍頭,省級測報點為骨干,基層林業站為最基礎的測報網絡。做到及時掌握林業有害生物動態,定期趨勢預報,提高監測結果的準確率。同時,建議省、市、縣經常開展業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測報隊伍。提高行業認識,推進職能轉變。提高自我行業認識,強化森檢機構檢疫執法和行政管理職能,將工作重點從“防治技術服務”為主轉變到“行政執法管理”和“防治技術服務”并重的軌道上來。還要加強基層檢疫機構、提升執法水平。為充分發揮基層林業站的作用。發揮基層林業植物檢疫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確定專人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檢疫監管工作。也要建立健全植物檢疫網絡平臺。在流通領域上加強對流通領域調運檢疫和復檢工作力度,形成以檢疫站為中心,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檢疫檢查點,以及鄉鎮林業站為網點的檢疫監管網絡。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形成網狀檢疫平臺,嚴防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侵入。

5、加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提高檢疫檢驗水平

一是突出抓好檢疫隊伍的建設,提高檢疫執法水平,規范檢疫執法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縣檢疫實驗室.提高檢疫檢驗水平。要搞好檢疫工作,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蔓延,就必須抓好產地檢疫。今年來,產地檢疫一直是我們的核心工作,我們今年對實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都進行多次以上產地檢疫,特別是苗木,做到現場調查、現場取料、現場記載、原始資料齊全。我們明確規定,凡種苗、木本花卉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須實施產地檢疫如發現有病蟲危害,及時指導開展防治,明確規定本縣木材企業所經營的應實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原料的來源及其它相關情況,必須上報森檢部門,通過產地檢疫既方便了群眾,又有效地防止了危險性病蟲害的傳播蔓延。

6、大力推進綜合性營林措施,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貫穿林業生產全過程

首先是基層林業站要真正參與本地區造林規劃沒計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在森林公園建設方案、森林經營方案的審批以及造林項目的檢查、驗收等方面,要有林業站專業技術人員的影子,做到沒有病蟲害預防措施的造林設計不予審批,達不到混交林比例的造林項目不予驗收。二是加大良種壯苗的培育力度,建立相應的種苗基地,培育抗干旱和抗病蟲害的鄉土樹種。從采種、育苗、調運、造林的各個環節落實預防措施.確保造林苗木無病蟲害隱患。三是在林業生產建設中,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營造多樹種、多林種、多形式的混交林,特別是要發展鄉土樹種,引進優良品種、樹種林種配置、林網結構調整等方面多做工作。要切實做到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大力營造混交林(比例不低于31)%),徹底解決樹種單一、人工林純化問題。四是要結合低產林改造,有計劃地將病蟲危害嚴重的純林改造成混交林。五是對病蟲害常發區加強中幼林撫育管理,實行集約經營.搞好水肥管理;松土除草,撫育間伐等,增加樹木的生長量,增強樹勢,提高樹木抗病蟲害的能力。另外,也可以利用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增加森林的生物多樣性。

7、科研和技術推廣并舉,逐步增加無公害防治的比例和摒棄落后的防治方法

篇(5)

一、檢驗檢疫行政執法

1998年3月,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和原衛生部檢疫局合并組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全面推行“一次報驗、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簽證放行”六個一的管理模式,對外簡化辦事手續,避免政出多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貿進出口、降低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強化依法把關力度、促進外貿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慣例等要求,對出入境的貨物、交通運輸工具、人員等進行檢驗、檢疫、認證及簽署官方檢驗檢疫證明等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對違法情況進行查處。這項職責的完成,必須通過開展各項檢驗檢疫業務執法工作而實現,這也是檢驗檢疫工作的主體。

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三檢”合并12年來,《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成功修訂并實施,法制質檢、科技質檢、和諧質檢得到了發展。但是在實際檢驗檢疫過程中,對“三檢”均涉及的比如說對進口動物產品,原動植檢依法檢動物傳染病為主,衛生檢疫依法檢人的傳染病為主,再如進口糧食“三檢”分別為動植物檢依法檢病蟲害、商品檢驗依法檢質量指標、衛檢依法檢衛生指標等。這三項業務由不同學科專業人員負責,不是簡單的交叉,是跨學科的技術執法行為。本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主要是從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角度去查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一)“三檢”合并后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導致執法主體、內容和程序簡單合并,導致執法目的不明、作用和效力不能實現。

(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政難落實上存在的問題

執法內容多,法律法規又不能完全掌握;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依法行政能力弱,與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法治質檢還有較大差距。

1.有些人員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視不夠,還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執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2.依法決策的意識還不夠強,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落實不到位;

3.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行政權力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利益掛鉤、與責任脫鉤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

4.少數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不規范,行政執法中不作為、亂作為和粗暴執法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技術水平低和裝備落后,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支持、裝備配置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實現檢驗檢疫的目的的根本取決于一線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水平。

(三)檢驗檢疫技術執法缺乏全方位的科技支撐,執法環節的銜接不到位、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仍然不健全

1.技術法規體系不完整,標準化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當今的社會需求,標準化法律、法規不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注等的覆蓋面不全,標準內容中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我國現有的標準數量以及覆蓋面,不足以面對龐大的法檢目錄中的產品種類,很多產品沒有檢驗管理辦法/規程。標準的可行性較差,很多產品所執行的類似的標準,更是無法明確列出對應產品的具體檢驗標準。造成一線執法人員不能掌握有效的檢驗標準或檢驗規程,從而無法正確執行檢驗檢疫工作。特別是國內外的標準不能有效的結合,更不能與國外的先進標準相適應。

2.過度關注實驗室檢測設施設備和人員素質建設,對檢驗檢疫人員采集的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的科學性不太關注,僅對檢驗樣品和結果負責,這是檢驗檢疫脫了節的技術性行政執法。檢驗檢疫的樣品檢測在當前還是檢驗檢疫的技術執法的最重要的保障。樣品的采集、送樣的程序、樣品的管理還是實驗室檢測的相對關鍵的環節。

(四)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的陳舊

1.重出口輕進口。世界各國在檢驗檢疫中,關注焦點的都是進口而非出口,技術壁壘措施也是為了限制各國對進口商品的管制行為。多數國家更重視進口檢疫,出口檢疫主要以符合進口國要求為主。落實嚴把進口關不但是從國家利益出發也是落實法律規定的需要。由于我國的檢驗檢疫是按進口批次施檢,因此我國的檢驗檢疫工作,有三分之二的精力是用于出口檢驗檢疫上,變成為國外把關。致使為我國把關的精力不足。

2.重檢驗輕監管。檢驗與監管是檢驗檢疫機構的兩大行政執法的職能。從檢驗檢疫風險分析上講,監管工作對產品的控制效果遠大于檢驗。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片面地強調以檢驗為主,忽視日常監管的作用,這使得檢驗檢疫部門技術水平和人力資源的更新難以適應新產品、新技術的種類和數量的迅猛增加;且廣大企業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導致他們不顧社會責任,他們不擇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蒙混過關”。這些給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

3.重服務輕把關導致職能缺失。我們的執法人員在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上側重于“包辦型”,替企業“一包到底”,甚至在國外官方對中國食品加工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檢查驗收時,臨時幫企業突擊準備的手段度過“難關”。忽略了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產品類型、生產工藝等因素而制定的可行的操作體系,應該是企業一貫的自主行為,是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的保障。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因素。主觀上是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不能與外貿檢驗檢疫事業發展有機結合,務實的新思路、新舉措缺憾,大多流于形式和面子工程;客觀上是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工作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內容、法律規章是現有執法機關中最多最全面,涵蓋了進出口業務的方方面面,檢驗檢疫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結構的科學性不高。

三、解決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對策(思路)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目的的實現和作用效力的發揮,必須解決影響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問題,研究打造行政執法的新模式,實現法治質檢、科技質檢、和諧質檢。解決上述問題要以抓法律的角度強化依法行政、提高對檢驗檢疫宗旨目的的認識、創新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從以下三方面來討論。

(一)建立統一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

1.完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堅持依法行政。首先依照法律對現有的規章、工作制度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建立健全文件審核機制,形成一套完整的檢驗檢疫法律體系文件。建立一支由法制人員、信息技術人員、檢驗檢疫人員參加的對檢驗檢疫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團隊,對檢驗檢疫法律體系進行有機整合,建立以方便執行、適用合理、科學規范、效果顯著為目的的法制隊伍。

2.依靠信息科技技術,打造檢驗檢疫智能化行政執法系統。依托中國電子檢驗檢疫體系(E-CIQ)的進一步開發將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智能化。在開發研制中,要以科學化、人性化為出發點。目的是用信息技術解決行政法的隨意性、提高執法的嚴謹性和程序合理性。是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質檢總局順應檢驗檢疫發展的新形勢,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構建高效、便捷的口岸運作環境,提高應對能力,開拓檢驗檢疫工作新領域的重要措施。

依托中國電子檢驗檢疫體系(E-CIQ)的進一步開發將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智能化。重視檢驗檢疫智能化執法系統的建設,做到對進出口檢驗檢疫業務實施智能化操作的行政執法,既有實體執法、又有嚴格的執法程序,更好的指導檢驗檢疫人員執法,如顯示執法依據、執法內容、合格評定等內容步驟等。

3.完善法檢目錄。成立專門的法檢目錄制修訂專業委員會,不但要求由檢驗檢疫系統內部專家組成,還應當吸收系統外的相關業務專家乃至進出口企業參加。建立法檢目錄調整建議渠道,使基層對法檢目錄的意見及時反饋和解決。

(二)提高對檢驗檢疫宗旨目的的認識

1.重視對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控制。確保國門安全是檢驗檢疫機構的神圣職責。把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安全控制、進出口食品和關系國民經濟安全的大宗資源產品安全控制放在第一位。鼓勵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參與普通商品的品質檢驗,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強化對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權和對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監管權,以便掌握進出口商品質量情況。

2.調整進出口工作重心,重視對進口貨物的檢驗檢疫。遵行國際法則“嚴進口、寬出口”的做法。加強口岸重大疫病疫情以及進口農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監測,更好的保障我國各種產業健康發展和生態安全。

3.完善大通關機制。建立大通關機制,以便更好的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加強與海關的協作,繼續加大執行大通關的力度,由產地局直接簽發通關單,逐步取消口岸換證的做法,。建立口岸局和內地局分工協作的合作機制,明確口岸局和內地局的職責,實現內地局和口岸局對進出口貨物的嚴密監管。

(三)更新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理念

1.實施說明理由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不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還可以更好地讓被執法人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減少行政機關檢驗人員執行公務的困難和阻力,更好的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證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更好的落實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

2.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實體不能取代程序。檢驗檢疫的大量的實體法,要使之得到落實,就必須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一切實體上的弊端都必須最終在程序上得到解決。由此可說,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過程就是法治的實現過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過程

3.完善執法機制。為了促進檢驗檢疫事業健康發展,檢驗檢疫部門要實現科學的監管方式,建立適合的監管機制:首先建立舉報受理機制;二是建立明察暗訪機制;在是建立跟調查機制;最后建立檢驗檢疫業務督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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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近年來,江、浙等省在松樹上發生了一種毀滅性的國際檢疫對象,該松樹危險性病害致病力強,寄主死亡速度快,傳播擴散迅速。轄區內松林均為該危險性病害的感病寄主。其傳播媒介昆蟲——松褐天牛分布廣泛,氣候條件又屬于該病害發生的適生區,為其自然傳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條件。周邊鄰省也已發生危險性病蟲害。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同國內各城市商品交流日益頻繁,危險性病蟲害隨松材及其制品、包裝材料等人為傳入我區機會與日俱增,該松樹危險性病害已成為威脅我區林業和生態建設的心腹大患,防范工作形勢十分嚴峻。若不及時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數百萬畝松林必將遭受毀滅性的破壞,全市乃至全省的松林也將面臨毀滅性的危險,對林業和生態建設以及對外出口貿易將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把危險性病蟲害的防范工作列入生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為了把危險性病蟲害的侵入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應采取以下除治與預防措施:

1 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1.1 以系統工程和可持續控制為指導,以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為目標,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除治與預防并重,堅持防治與營林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依法防治,強化政府行為,倡導群防群治,依靠科技進步,加大資金投入,實行分類指導,分區施策,達到有效遏制其擴散蔓延的目的。

1.2 具體措施:①堅持除治與預防并重的基本方針,認真扎實抓好預防監測工作。②堅持分類指導,分區施策的基本方針,以預防的總體戰略出發,根據有關因素對全區除治與預防工作進行科學區劃、實行分類指導,分區施策,對不同類型區的目標任務和對策都要有所區別,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③堅持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群防群治的基本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各級政府是危險性病蟲害防范的責任主體,負有首要責任。預防工作政策性強,涉及社會各個方面,是一項集政府行為、社會行為和部門行為于一體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求各個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走群防群治的道路。④堅持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手段相結合的基本方針。在危險性病蟲害防范過程中,認真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法律為武器,堅持依法除治,依法預防,防止人為傳播。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強化行業管理。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手段缺一不可,只有把四者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有效的病蟲害控災機制,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取得理想效果。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全面提高除治與預防水平的基本方針。除治與預防工作技術性強、難度大、要求高,在深入了解病蟲害的發生與發展的內在規律基礎上,不斷研究出先進除治預防手段,積極引進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提升除治預防水平,提高除治預防成效。

2 認真開展危險性病蟲害疫情監測調查

為了切實加強危險性病蟲害的防范工作,要及時組織實施疫情監測調查,對松林進行全面、認真普查,對旅游景點進行常年定點監測,及時了解掌握危險性病蟲害的疫情動態,以便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現極個別松樹枯死,立即取樣送上級林業科技部門檢驗,發現重大的危險性病害后,要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家林業局、省林業廳組織的調查培訓,并立即對全區松林進行危險性病蟲害普查。根據松樹危險性病害除治與預防方案要求,全面加強危險性病蟲的監測普查工作,實行定點監測,定期巡查與全面普查相結合,做到及時發現疫情及時徹底除治。

3 及時對森林蟲害進行化學藥物除治與預防處理

3.1 積極籌集資金、加大投入。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的資金投入,為徹底除治危險性病蟲害奠定基礎。

3.2 營林措施。要盡快完成工程治理范圍內所有枯死木、瀕死木清理工作,對林地剩余的其他風折木、砍伐后遺留下來的剩余松樹枝椏也一并清除,按有關技術方案要求,全面進行藥物除害處理,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達到100%;完成工程治理范圍內的所有枯死側枝清除和除害處理工作,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達100%;完成因郁閉度大、需要進行衛生伐的全部作業。將所有松木枝椏和松木藥物處理后按方案要求集中指定地點燒毀。

3.3 化學藥物處理。開始掛設天牛成蟲誘捕器:完成林內噴灑16%蟲線清乳油,名木古樹每木注射16%蟲線清乳油等化學防治松褐天牛。

4 加強檢疫檢查執法力度

4.1 對本轄區范圍內所有的松林進行嚴格封鎖,不準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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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是人類維持生命的基本條件,文獻記載,一個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氣,排出0.9kg二氧化碳。據研究測定,樹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氣;樹木的葉子通過光合作用產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氣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個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給所需氧氣。就全球來說,森林綠地每年為人類處理近千億噸二氧化碳,為空氣提供60%的凈潔氧氣。

1.2森林是空氣的凈化物

隨著工礦企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用礦物燃料的劇增,受污染的空氣也開始威脅人類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較廣、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據測定,森林中空氣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曠地少15%~50%。若是在高溫高濕的夏季,隨著林木生理活動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還會加快。相對濕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對濕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樹木能分泌出殺傷力很強的殺菌素,能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對人類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對不同環境每1m3空氣中含菌量作過測定:在人群流動的公園為1000個,街道鬧市區為3~4萬個,而在林區僅有55個。此外,樹木分泌出的殺菌素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例如,1hm2檜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殺菌素,可殺死白喉、結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聲器

噪聲對人類的危害隨著公共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日趨嚴重,城鎮尤為突出。實驗測得,公園或片林可降低噪聲5~40dB,比離聲源同距離的空曠地自然衰減效果多5~25dB;汽車高音喇叭在穿過40m寬的草坪、灌木、喬木組成的多層次林帶,噪聲可以消減10~20dB,比空曠地的自然衰減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風沙、減輕洪災、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樹干、枝葉的阻擋和摩擦消耗,進入林區的風速會明顯減弱。據資料介紹,夏季濃密樹冠可減弱風速,最多可減少50%,人類便利用森林的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樹冠對雨水有截流作用,能減少雨水對地面的沖擊力,保持水土。據計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發到大氣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樹干滲透到土壤中成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庫。

2森林遭受破壞現狀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類卻在悄然不覺中蠶蝕著這一片又一片的綠色屏障。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地球上幾乎1min就有超過20hm2的森林被毀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時間,全球的森林面積減少了1/2。

多年來,為了保護珍貴的森林資源,我國建立了嚴密的森林資源管理監督機構,組織開展了各類不同程度的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侵占林地專項行動,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我國林政案件的發生仍舊呈上升趨勢,違法征占用林地行為屢禁不止,林地流失狀況依然嚴重,林地保護管理形勢嚴峻。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林政案件20.95萬起,其中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占60%;共查處林政案件20.75萬起,查處率為99.02%。與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總數增加3.4%,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違法運輸木材案件增加5.5%,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損失21.7萬立方米,其中,48.7%因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災對森林造成的破壞尤其嚴重。

近年來,全國發生的多起森林破壞大案,都是無以用簡單的數據來比擬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成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3森林保護對策

3.1通過有關職能部門,普及《森林法》等有關法規及有關環保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利用多種形式,深入鄉鎮、村組和山區農戶等基層,進行當地農民及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充實基層林業管理隊伍,保證經費等物質支持及時到位,并賦予其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以便及時、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

3.2結合檢察機關,開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預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發、易發瀆職犯罪的地方或部門,加強國家森林法規和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按照職責要求嚴格依法行政的觀念,以達到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瀆職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執法隊伍建設,理順林業管理體制

結合大力查辦涉林案件中發生的瀆職犯罪案件,或結合案例以案釋法,提高有關人員執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隊伍建設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達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資源、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目的。

3.4總結以往查辦林業主管領導和林業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有效經驗和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根據林業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對林業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職務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通過再查辦一批有震動、有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促進林業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以便有效、及時地打擊破壞林業資源行為。

3.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資源保護納入目標管理,鄉鎮主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指派專門執法人員對采伐地點、木材市場、木材經營加工點等處加強監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格用火審批制度。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植物檢疫。加強對珍貴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樹的保護工作。對在監管中涉嫌、、的執法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建議土地管理部門嚴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

保證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照章辦事,不越權,不違規,在嚴格執行征、占用林地審批制度后再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切實加強管理,堅決制止隨意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參考文獻

[1]李智勇.中國森林生態史引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2]國家林業局.中國林業年鑒(2007)[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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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地球上寶貴的自然資源,其對人類的生態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對生態與社會的發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對森林加以保護,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強化森林資源保護。通過行政手段保護森林資源成為當今社會通用的一種有效的手段。本文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響應的對策。通過解決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達到更好地保護我國現有的森林資源,有效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目的。

一、林業行政執法的基本概述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林業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相對行為人,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使國家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具體實現的活動過程。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在越來越復雜的環境和壓力下,能否克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是更好地保護我國現有的森林資源,有效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鍵。

二、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林業行政立法與當前林業發展的現狀不符

雖然近年來,林業立法已經涉及林業行政管理工作的各個層面,但是,在立法時對一些具體的程序規定不是十分完善,導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不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管理中,在執行權利的同時沒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林業社會參與的廣泛性以及林業主體多樣性的特征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各種違法案件的規定也顯得比較模糊,致使在執法時不能有效的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2.眾多林業行政執法部門職權重合,行政執法效率低

從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狀況看,除林政部門作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代表其執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這些單位共同執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構過多、過散、過濫、這些有執法職能的機構存在著執法職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從而導致執法力量分散,難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所以建議成立林業行政執法聯合隊,統管所有的林業行政執法,效果會相對好一些。

3.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林業工作點多、面廣、戰線長,執法客體量太復雜,導致執法困難。近年實行考試進人后,淡化了專業知識,所考內容主要為公共基礎知識,執法人員的林業和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再加之學習的內外環境不具備,學習風氣沒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業執法人員特別是鄉鎮林業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有的對基本的、簡單的辦案程序沒有掌握或掌握不夠,致使執法過程中不時出現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適用法律法規條文不當,法律文書填寫不規范等現象。

4.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

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確立1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林業行政案件在調查結束后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后,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但是實際的工作中,因政府機構改革,大部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專門統一的林業法制機構,現行的林政部門沒有確實起到真正的審查把關、監督作用,致使林業各執法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擴展,使得林政執法的標準質量降低。

三、治理對策

1.完善林業立法,建立健全林業各項法律規范

林業立法是林業依法行政的基礎,林業立法要在總結過去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堅持成功的做法,不斷改進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業立法水平和質量。同時要遵循林業社會參與的廣泛性以及林業主體多樣性的特征,在林業行政立法過程中,既重視林業建設的政府主導作用,也要把把林業執法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楚同時要發揮各種組織、機構和各種社會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業執法機構,統一負責林政案件的把關、審核、監督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程序,以從根源上堵塞執法漏洞。通過考核、測評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為龍頭、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各股、站、室業務骨干組成的林業執法綜合隊伍,以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公安機關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強化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可以采取培訓、輪訓等方式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監督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林業業務知識的培訓,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準確適用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執法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其工作責任心,通過不斷的學習,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素質,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4.健全縣級林業執法行政部門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是最基層的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執法權能否行使到位全靠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因此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必須要健全專門統一的林業執法隊伍以及林業法制機構,只有形成統一、高效的林業行政執法體系,才能不斷加大林業執法力度,提高林業執法效率。同時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構,即法制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大執法監督工作力度,規范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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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16-0335-01

1 新形勢下東莞市農業發展趨勢

1.1 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建設

傳統農業、城郊農業是當前東莞農業的主要形態,其存在很多問題,所以有必要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這樣不僅能夠滿足城市對安全、優質、鮮活農產品的需求,還可以為城市營造田園風光、綠色景觀和生態屏障,為人們回歸自然、休閑旅游、體驗農家生活、感受農耕文化提供場所[1-2]。東莞目前計劃建設連片面積20 hm2以上的農業園區,發展水產養殖、蔬菜和花卉種植等產業;建立集科普教育、觀光娛樂、休閑垂釣、新品種試種推廣等功能的綜合示范點。引導農民種養意愿較高、投資比較大、市場前景好的產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把分散的農民、資源有機整合起來,形成集約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提升農業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1.2 推進農業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結合東莞市農業質量安全監管的實際,推進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力爭將全市所有蔬菜、水果種植戶納入誠信體系監管范圍,包括建立種植戶基本信息、及時更新監測數據、建立失信單位黑名單制度等。推動農資生產經營企業誠信檔案建設,將農資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消費者投訴情況和質量監測結果等信息統一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探索建立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企業榜”和黑名單等制度。督促廣大農產品生產者和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誠信守諾、依法經營[3]。

1.3 推進農業安全生產示范村建設

在東莞各鎮街積極探索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的新模式,在轄區內選取一些農產品生產規模較大、監管工作較完善的村和社區,在指導其落實種養戶質量安全生產協議書、規范使用獸藥飼料承諾書以及無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承諾書的簽訂工作的基礎上,推行從投入品使用到農產品產出的全程監管,引導農戶進行清潔生產,確保農產品安全產出。

1.4 推進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

把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與農業科技推廣、現代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園區建設等緊密結合,不斷擴大全市標準化生產面積和規模,充分發揮標準化生產示范區(基地)的輻射帶動作用。同時強化技術指導和服務,通過開展培訓和技術指導,提高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科學種養水平,從源頭上減少農戶濫用農獸藥現象[4]。市一級農業部門繼續挑選一些種植規模較大,管理較完善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或基地開展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建設。一些條件具備的鎮街可結合當地農產品的生產實際,充分發揮轄區內標準化生產基地、“三品”認證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積極為廣大農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規范農戶的生產經營行為。

1.5 推進農業品牌建設

加大“三品”認證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積極開展“三品”認證活動。充分發揮“三品”品牌優勢,將其與標準化建設緊密結合,用品牌化帶動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規模化發展,不斷擴大“三品”農產品生產規模[5]。市鎮2級繼續通過開展“三品”認證企業和產品的專項執法抽檢工作,不斷規范“三品”認證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確保認證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1.6 推進農產品產銷聯建建設

加大供莞蔬菜生豬生產基地的認定力度,推進供莞蔬菜產銷對接,加強供莞蔬菜標識管理,提高供莞蔬菜的溯源能力。強化供莞生豬基地的動態監管,進一步推進供莞生豬電子標識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不合格生豬情況快速通報機制,確保供莞生豬的穩定供應和質量安全。

2 新形勢下東莞市農業發展應對策略

2.1 抓當地特色,農業引進亮點項目

以一種當地主要水果為種植基地,例如東莞嶺南水果荔枝,在基地園區內配以其他季節性水果為輔,使果期覆蓋全年,逐步建成種植、觀光和休閑旅游相結合的農業產業化基地,園區內可以設休閑品茗區、農業教育展覽區、種植體現區、產品銷售區等功能區,打造綠色、生態、環保、休閑的都市農業項目。另外,根據各鎮的實際,也可以設置集生產、生態、飲食功能于一體的休閑農莊,農莊內設蔬菜種植區、水產養殖區、飲食區等功能區,形成一個具有農業耕作、水產養殖、旅游飲食等配套的綜合型旅游點。

2.2 抓源頭保障,凈化生產環境

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農業環境質量報告制度,為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提供依據[6]。擴展農業環境監測點和質量監測測定指標,構建全市耕地質量動態監測和預警系統,提高耕地質量監測信息化水平。實施放心農資進村入戶工程,配合開展農資打假行動。

2.3 抓農業技術,推廣提高產品質量

做好科研項目申報和成果鑒定,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全面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應用。在農業園區建設農作物病蟲綜合防治示范基地。推廣輪作改種、蕉園低壓微噴灌技術和抗(耐)病品種,有效減輕香蕉黃葉病造成的損失。加大退化蕉園改種項目幫扶力度,控制病蟲發生危害,提高改種效益。建立健全新品種展示與示范體系,引導種植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引進適地適種作物,應用生物技術應對環境污染,為全市科學生產提供決策依據。

2.4 抓檢疫檢測,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全面加強植物檢疫工作,完善有害生物監控預警網絡,設立疫情調查點與監測區,建設疫情數據庫,健全突發性植物疫情應急反應機制,加大防控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力度。以虎門港、松山湖園區、五大森林公園為重點,督促全市公共綠化地帶做好紅火蟻防控工作,確保“不漏發生點、不漏施藥”[7]。分步建設植物檢疫實驗場,把好引種和產品調運檢疫關。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程,健全檢驗檢測體系,加強生產環節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控信息系統,做好軟件更新,擴充病蟲測報信息化功能。

2.5 抓平臺建設,保障安全產品供給

建好安全農產品配送區,創新農產品物流方式,發展農業電子商務。切實開展地方品種豬資源保護,發揮供莞生豬生產基地資源優勢,確保東莞優質豬肉供給。全面升級東莞農業信息網,構建縱向貫通、橫向相聯的農業網絡。優化“農信通”服務,建立健全農業信息采編新平臺,進一步推動信息服務多元化、社會化和辦公自動化。

2.6 抓農業人才培育,優化管理效能

深入實施“鄉土人才”工程、“綠色證書”培訓工程,組織農村“鄉土人才”跨鎮傳授實用技術,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把農村人才工作不斷引向深入。依托網絡資源開發遠程教育。抓好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全面實行上崗培訓機制。

3 參考文獻

[1] 沈萬紅.創新發展理念 促進農業又好又快地發展——對新形勢下大竹縣農業發展的思考[J].達州新論,2008(1):48-51.

[2] 汪鳳桂,歐曉明,肖鑫.論生態農業的發展趨勢與思路——廣東不同區域農業發展趨勢的比較與啟示[C]//第十一屆中國科協年會第26分會場都市型現代農業學術研討會論文專集.北京:中國農學會(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2009:3.

[3] 周玉國,施江濱.論新時期云南農業教育應對現代農業發展趨勢的策略[C]//農業職業教育與“三農”問題——云南省農業教育研究會2008年學術年會論文匯編.昆明:云南省農業教育研究會,2008:5.

[4] 田曉婷.北京市順義區都市農業發展戰略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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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對侵權直接造成的品種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是指品種權處于生產、銷售、轉讓等增值狀態過程中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損害賠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基于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相似性,參照專利法的有關計算方法,確定品種權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

(1)、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品種權人的授權品種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授權品種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以權利人生產的平均利潤與行為人已銷售的產品數量乘積作為損害事實。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總數乘以每單元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參照許可使用費,根據品種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確定法定賠償額。品種權的保護規定沒有確定法定賠償額,但是根據2001年6月12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酌定賠償額問題,可以參照專利、著作權等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專利權是與品種權最相近似的知識產權,在酌定賠償額上參照專利權賠償數額的規定。

九、侵權產品的處理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農民的利益。種子生產企業一般委托農民制種,并按照合同進行回收。若侵權產品仍在田間,按照品種權不延及收獲物的原則,應允許種植農民收獲。但不能按照種子進行收購,應作糧食收購并加工,以防止其作為種子再流入市場。由此給種田農民造成的差價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為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質權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據制種的質量按照種子回購。若侵權人已經回收種子入庫,應當依法收繳,并加工為成品糧出售,糧款收歸國庫。

對于被訴侵權人對侵權品種無異議,且處于生長期、鏟除后尚來得及補種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損失的,可判決侵權行為人鏟除侵權品種;對于侵權品種尚難以從外觀性狀準確判斷或已作出準確判斷,但如判決鏟除再行補種已誤農時難以補種其他作物的,可對被訴侵權品種的種植區域確定地址,在當地村民委員會、原被告雙方共同參加的情況下,以現場勘驗筆錄、攝像、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待收獲后再行收集證據或處理侵權產品;對于已收獲的侵權產品可借鑒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一些處理方法促成調解。由權利人以商品糧或略高于商品糧的價格回收。如調解不能促成權利人回收侵權產品的,可判決將侵權產品交由糧食收購部門收購,由侵權人賠償損失。在糧食部門收購前,對侵權產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購后要監督侵權產品混入商品糧,防上其流入種子市場。

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待加強

1、進一步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

建立統一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在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的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此外,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習、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知識產權法的自覺性。

2、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一些領域的過渡寬限已經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外,還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由于審理農業知識產權案件要求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并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項責任制度。即對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有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3、強化權利人自我救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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