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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持的大客戶166家,占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占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99.41%;貸款余額613.3億元,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余額394.4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23.92%,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占該行貸款余額之比達97.39%。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余額為582.01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29%,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7.25%。從地區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余額578.5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08%,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余額370.46億元,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鑒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項目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含義與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確立風險防范機制穩定金融活動秩序
一般來說,銀行9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負債,銀行必須進行負債經營,其經營風險比一般企業大,因此維持客戶信心猶為重要。而且由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與專業能力去辨別持有他們存款的銀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產生的恐慌極富傳染性,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穩定民心,將會發生巨大的金融災難。
完善金融市場主體,防止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場主體不完善:政府籌資具有超經濟強制性質;央行獨立性不強,調控乏力;國有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商業化;而市場主體不完善的重要誘因之一就是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大小金融機構都無存款損失之虞。銀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選擇的甄別與道德風險的控制,國有企業也不用擔心貸款的最終償還,居民也不用監督他們銀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企業與居民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
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減輕央行負擔
與國外的中央銀行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不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這些再貸款收不回來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再貸款方面,人民銀行已經累積了巨額的不良資產,其中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占用了人民銀行總量高達數千億元的再貸款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央行的再貸款存量還將會增加,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這些將大大限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功能。這反映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缺少一個角色——存款保險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范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不僅能遏制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可以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完善市場規則,創造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考慮到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須把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納入到這個隱性存款保險網之內。這樣,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也就不可能發揮整體金融改革戰略——用體制外的增量來化解體制內的存量,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可引入銀行業優勝劣汰機制,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如果銀行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財政撥款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就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隨著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么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范圍肯定會逐漸增加。如果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對隱性擔保的負擔,還將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參考資料: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于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鑒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黃憲,趙征.代軍勛主編.銀行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
[2]魏加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人民日報,2007.
[3]錢小安.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約束條件與制度設計:金融與研究,2004.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護存款安全和儲戶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過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在銀行發生經營風險或者遭遇危機時為存款人提供補償。它和銀行業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共同構成一國金融安全網。根據是否制定明確的法律來保證這一制度的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過全國性的貸款和存款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標準化的規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運作。而在大蕭條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被公認為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存款保險制度。從20世紀60年代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選擇這一制度作為保證國內銀行業穩健經營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銀行經營失敗等系統性風險。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這一制度的理論探討不斷豐富和成熟,結合實證研究的分析也日漸深入。
一、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始于對建立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爭論,支持和反對的觀點不斷激發人們進行更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為代表的經典支持者認為,由于存款人的行為取決于對其他存款人行為的預期,而任何一個因素的出現都有可能改變預期。因此,擠兌是一種難以避免的均衡,防止這種純恐慌性的存款人擠兌的最優政策是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理論也被稱為“太陽黑子理論”。Diamond和Dibvig(1983)的理論也成為日后研究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出發點。不僅如此,支持者們還對解決擠兌問題的幾種方法,即最后貸款人、暫停支付與存款保險進行比較,結果發現存款保險具有其他兩種方法無法替代的功能(Bhattacharya,Sudipto,ArnoudW.A.Boot,AnjanV.Thakor,1998)。
對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提出質疑的也大有人在。Allen和Gale(1998)指出,擠兌在許多時候可能來自于銀行資產質量的惡化,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的最優政策應該是通過最后貸款人機制對銀行部門進行流動性支持。他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一點不比最后貸款人手段明顯優越。在存款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存款人在監督銀行方面的動力明顯降低,而且,存款保險制度因為存在復雜的官僚及法律程序常常在支付存款賠償時較為緩慢。而最后貸款人機制在這些方面更有效率,不僅能迅速操作以重建存款人信心,而且中央銀行還可以使公眾無法確知央行干預的程度,從而有助于加強某種市場約束。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績效評價
存款保險的實踐成效主要是依靠對該制度績效的實證檢驗得到的,很多學者對此都進行過研究。以下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評述。
1.從宏觀層面——金融穩定發展方面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對此最有影響的是AsliDemirg.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他們利用61個國家1980~1997年的數據,運用多變量邏輯模型,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性質和銀行系統性危機發生概率之間的關系、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不同設計特征與銀行監管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估計。主要結論如下:(1)從整體上看,存款保險與銀行危機之間的相關關系顯著為正,意味著存款保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的脆弱性。(2)保險限額對銀行體系脆弱性影響巨大。如果將保險限額降至瑞士的水平,則1993年肯尼亞發生銀行危機的概率將從26.8%降至16.6%;1981年菲律賓發生危機的概率將從2l%降至3.8%(何光輝,2003)。(3)風險調整費率比統一費率更能降低銀行過度冒險。(4)良好的制度監管環境在抑制存款保險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們的研究反映出,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和銀行監管的不完善放大了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通過制度改進和加強銀行監管來提高存款保險收益具有極大潛力。
其他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闡述和分析。Jin—chuanDuan(1999)以美國銀行在1975~1989年的數據建立模型研究銀行利率風險暴露和存款保險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美國銀行在樣本區間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早期暴露了極大的利率風險,利率波動性的急劇增加對銀行資本頭寸構成了嚴重威脅。CharlesW.Calomiris(1999)指出,要求銀行保持最小的次級債融資比例和限制政府對破產銀行進行資本結構調整的方式應是更為有效的銀行安全網。
RussellCooper和ThomasW.Ross(2002)擴展了DD(Diamond,Dybvig,1983)的中介機構模型以估計存款保險的成本和收益。結果發現:完全的存款保險并不必然帶來最好的結果,存款人可能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監督銀行,銀行也會過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然而,對銀行資本進行追加的要求有利于使之恢復最優配置。BrunoAmahle、Jcall—BernardChatelain和OlivierDeBandt(2002)著力從福利和經濟增長的角度研究銀行體系,在考慮外生增長理論中迭代模型的基礎上,詳細闡述了存款保險在降低銀行不穩定性、促進存款數量增加、增進福利增長和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條件。轉2.從微觀層面——市場紀律的有效性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總是存在著兩種相互制衡的市場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就銀行和存款人來說,有一種機制在激勵銀行采取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行動,也存在著另一種機制約束銀行從事這種行為。這兩種機制的均衡就是市場效率之所在。
所謂市場紀律(MarketDiscipline),是指銀行股東、存款人、其他債權人以及貸款者所采取的行動將會影響銀行的經營活動,而銀行的活動也會對這些群體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約束就形成市場紀律。市場紀律這一機制將存款保險和以市場驅動的審慎的銀行行為結合起來。事實上,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有效監管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Barajas,Steiner,2000;Birchter,Maechler,2002;Calomiris,Powell,2000;Mantripragada,1992)。第一,風險必須是存款人選擇銀行的重要考慮因素,第二,必須允許銀行倒閉,以及存款人相應受到損失;第三,銀行必須披露信息,同時存款人必須有渠道獲取有關銀行行為和資產平衡表的相關信息,他們可以據此進行分析;第四,由存款人施加給銀行的約束必須足以影響銀行的決定,但是并不是說強烈到引發破壞性的銀行擠兌,第五,必須保證銀行體系基本上是健全的。GlennHoggarth、PatriciaJackson和ErlendNier(2005)側重于研究銀行安全網和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按照他們的結論,雖然毫無限制地對存款人進行保護看似降低了銀行擠兌風險,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視。無限制的存款保險計劃致力于把整個經濟同脆弱的銀行體系相分離,但是實際上卻導致銀行體系更為脆弱,更容易發生銀行危機。另外一個重要的結論是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加強市場約束,從而比無限制的存款保險更能有效避免銀行危機。這一結論與AsliDemirgl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的相似。MariaSoledadMartinezPeria和SergioL,Schmukler(2001)對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在1980~1990年間銀行業的實證研究驗證了市場紀律的存在性。他們通過銀行的橫截面數據研究存款人是否會以提取存款的方式來懲罰風險銀行。結果發現:在不同國家、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市場紀律也同樣存在,甚至存在于小的被保險的存款人中。GMM估計證實了這些結果在檢驗銀行基礎設施的潛在內生性時是顯著的。類似地,AsliDemirgtu—c—Kunt和HarryHuizing(2004)使用描述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特征的跨國銀行數據庫,研究不同的設計如何影響存款利率和市場紀律。
三、存款保險的技術問題——存款保險定價研究
存款保險費率的確定是這一計劃能否順利實施和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環節,因此是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盡管公正地為銀行定價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m,Thakor,1992),但是恰當的定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證公平性又有助于控制風險。對存款保險的定價基本上沿著兩個分支進行:一是從理論上研究如何能夠準確地為DIS定價;二是通過實證分析檢驗定價的合理性。
1.對存款保險定價的理論研究
意外保險消極模型(ThePassiveCasualty—InsuranceModel)是傳統意外保險模型在存款保險中的運用,是較早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研究的模型。該模型認為,投保銀行由于客戶擠兌所導致的銀行流動性困難而對存款保險機構要求賠付的權利行使是外生變量,模型中的其他分析變量對這一風險沒有控制或影響的途徑和渠道,其實是將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視為承擔意外事故的被動的商務活動。此外,該模型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是從保險統計的角度,而非制度風險控制角度來研究存款保險,而傳統的意外保險與存款保險存在顯著差異。在1980年代美國信貸儲蓄協會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體系幾近破產,表明這一模型未能預示潛在的危機。此后,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權定價理論,認為可以將存款保險看作是銀行資產的一份賣出期權,形成了日后DIS定價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最大的貢獻在于從選擇權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定價思想,還反映出投保銀行資本充足率對保險費率的影響,這一結論在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定價中得到充分運用。但是其嚴格的理論假設和風險外生性的前提促使學者們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更為現實的思考。Min—TehYu(1999)應用GARCH模型為存款保險定價。使用GARCH模型定價的原因在于:一是這一模型的假設更加強調對金融時間序列建模的經濟含義,二是當為可交易期權進行定價時,GARCH模型能夠解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所產生的系統性偏離。從理論上講,GARCH期權定價模型是隱含資產的風險溢價的函數,這意味著期權價格一定是隱含資產的期望收益的函數。這一結論與BS公式存在很大差異。除期權定價模型之外,“預期損失定價”法是確定存款保險價格的又一常用方法,以銀行貸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預期損失作為計算存款保險費率的依據。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持的大客戶166家,占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占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99.41%;貸款余額613.3億元,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余額394.4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23.92%,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占該行貸款余額之比達97.39%。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余額為582.01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29%,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7.25%。從地區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余額578.5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08%,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余額370.46億元,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鑒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項目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一、我國存款保險由隱性存款制度向顯性存款制度的轉變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
1.保險范圍
美國采取自愿和強制相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所有聯儲體系會員銀行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非聯儲會員的州銀行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美國存款保險機構只對銀行存款人提供保險。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涵蓋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種,但對于股權、債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險、年金、市政債券、保管箱、國債以及國庫券等不予保障,對本國銀行的國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2.機構及職能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存款保險主要實施者,同時也是美國銀行業的主要管理者。FDIC擁有比較大的權利,可以開展現場檢查。2008年金融危機中,FDIC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向健康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以及采取“過橋銀行”等策略處置破產機構的資產。
(二)英國存款保險制度
1.資金來源
英國存款保險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參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破產機構清算收回資金;投資回報;借入資金等。
2.保險費率與保障限額
每家參保金融機構均須繳納初期資金、繼增資金和特別出資三種資金。如果參保機構繳納總額扣除償還金額以后,已經達到該機構存款余額的0.3%以上時,則不需繳費。如果賠款有超支的可能性,經財政部批準,可以向投保機構征收特別資金。英國存款保險的最高限額為8.5萬英鎊。
3.保險范圍
英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任何公司經金融服務管理局批準在英國運營時,該公司則自動成為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的成員。英國不要求在國內經營的歐盟地區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補償計劃。
4.機構及職能
英國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存款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該公司執行單一的“付款箱”職能,主要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收集和管理、理賠、評估等。多數存款人可在7天內可獲得賠償,而所有賠償會在20天內支付。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并無檢查權和相關風險防范干預機制,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功能。
(三)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較為獨特,由民間自愿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構成。自愿存款保險體系由德國三大銀行協會(商業銀行協會、儲蓄銀行協會和合作銀行協會)建立,三個協會各自獨立,各類型銀行機構自愿參加。強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98年8月,是應歐盟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建立,下面主要講述自愿存款保險體系。
1.資金來源
新注冊設立的銀行,首先必須加入行業協會,經協會建議可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保險體系資金來源于參保機構繳納的保費。
2.保險費率與保障限額
參保銀行保險費率為上年度末對客戶負債余額的0.3%。當基金不足以承擔支付需要時,行業協會可以要求成員銀行繳納年度特別費用。商業銀行每個債權人的保障限額為出現支付危機銀行上年度末自有資本金的30%,但信用合作社、儲蓄銀行業的保障限額幾乎為全額保險。
3.保險范圍
德國存款保障體系原則上對銀行業務中所有非銀行機構債務、投資公司債務、債券以及外幣存款、金融機構的國內外分支機構都予以承保,但銀行同業存款和內部人存款不在保險范圍內。
4.機構及職能
德國政府不直接對銀行業的存款保險活動進行干預,由各協會建立的存款保險委員會或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中央銀行不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后,僅以購買債權和抵押融資方式提供資金支持。
(四)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1.資金來源
1971年日本通過《存款保險法》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從2005年4月起,日本將先前全額保險制度改為有限保險制度。存款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以下四方面:
(1)日本政府、中央銀行和非官方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形成的資本金;
(2)成員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3)投資收入;
(4)借款和發行債券。
2.保險費率及保障限額
應繳保費按下公式計算:應繳保費=上一營業年度最后一日合格存款項/12×本營業年度保險月份×保險費率日本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經過數次修改,2006年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5%。日本將無息、隨時支取、用于支付和結算的存款劃定為支付專用存款,對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對于其它普通存款、專用存款、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等的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
3.保險范圍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的對象為總部設在日本國內的以下金融機構,并實行強制投保:
(1)銀行,包括城市銀行、地方銀行、第二地方銀行、信托銀行、長期信用銀行;
(2)信用金庫;
(3)信用組合和勞動金庫。以下機構不在承保范圍內:
(1)政府金融機構;
(2)外國銀行在日本的分支機構。除銀行存款外,銀行發行的記名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也在存款保險保障范圍之內。
4.機構及職能
日本建立了存款保險公司DICJ,并不斷賦予其新的管理職能與權利,目前已成為穩定日本金融體系的重要機構之一。在正常時期,DICJ負責向銀行收取保費,并對銀行的存款數據保存情況、IT系統完善情況、保費繳納準確情況以及倒閉時能否順利處置等內容進行現場檢查。銀行倒閉時,DICJ可以擔任接管人,接管銀行資產和業務,組織資產處置和債務清償。處置過程中,DICJ既可以直接賠付受保存款,也可以為受保存款和健康資產對外轉讓提供幫助,實現處置成本的最小化。
(五)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
危機之前澳大利亞與我國一樣,實行的是國家全額擔保的隱性存款保護制度。2008年10月,澳大利亞出臺了臨時、顯性的“金融債權保護計劃(FCS)”以及“大額存款和批發融資擔保計劃(GGS)”,分別對100萬澳元以下和100萬澳元以上存款進行保護。GGS于2010年宣布停止。FCS相關內容為:
1.資金來源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采用事后募集資金方式。當存款機構陷入危機后,由財政部向專用賬戶注入不超過200億澳元的資金。所注資金從破產機構清算中補充,清算資金不足以彌補財政注資時,財政部將對其它存款機構征稅以填補資金缺口。
2.保險費率及保障限額
澳大利亞采取的是免費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危機時期,FCS對每個存款人在每家核準類存款機構(ADI)不超過100萬澳元的存款提供免費擔保。2011年10月,澳大利亞政府對FCS進行了修改,將存款擔保上限下調為25萬澳元。
3.保險范圍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承保對象為澳大利亞的銀行、建筑協會和信用機構,外資存款機構在澳大利亞的分支機構和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則不在保險范圍內。
4.機構及職能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采用事后籌集賠付資金的方式,未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公司。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是各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也是負責FCS日常管理與運作的唯一機構。APRA權利廣泛,可以直接從ADIs獲取儲戶信息,提出資本充足性要求,指定法定經理人,并代表政府向存款人進行賠付。
二、國外存款保險制度比較分析
(一)“事前事后相結合”是主要籌資模式
目前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基金采取以事前籌資為主,事后籌資為輔,事前事后相結合的方式。這類國家保險基金由初期繳入資本金和參保機構繳納保險費形成。當保險基金不足以賠付破產金融機構存款人時,可以從財政部、央行或資本市場借入資金。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在平時增強存款人信心,又能在危機中保證賠款資金的充足和迅速支付。美、英、德、日均采用該種模式。但澳大利亞采用事后募集資金方式,金融機構發生后,由財政部第一時間注入不超過200億澳元賠償資金,當賠付資金不足時,可從其它金融機構征稅。
(二)可調整的差別費率制度更有利于維護金融穩定
單一費率和基于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是目前國際上主要存在的兩種保險費率模式。單一費率模式運行較為簡單,對所有的投保機構采用統一費率,但容易引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差別費率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水平確定,目的在于引入激勵機制,限制投保金融機構過度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性。在美、英、德、日四國中,僅美國依據風險設定了九個等級的差別費率制度,其余三國仍采用單一的費率制度。但從發展趨勢來看,差別費率制模式更有利于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另外,為減輕金融機構負擔,采用事前籌資模式國家保險費率隨著保障基金規模進行調整,當備付率(基金規模占受保存款余額比重)較高時下調費率。如美國規定當備付率高于1.25%時,超出部分50%返還給投保機構;高于1.5%時,超出部分全部返還。
(三)各國保障限額差異較大
國際上對存款保險的保障限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保障限額是該國人均GDP的倍數,IMF推薦的標準為3倍;另一種國際上比較認同的標準為限額要確保覆蓋90%的存款。實際操作中各國賠款限額差異較大,如美國存款保險限額為25萬美元,加拿大約為9.9萬澳元,英國約為13.2萬澳元,新加坡為1.5萬澳元。日本對支付結算類存款全額保障,對一般存款保障上限為1000萬日元。澳大利亞FCS計劃在金融危機時期將限額設定為100萬澳元,危機后下調至25萬澳元,但仍覆蓋了99%的家庭存款賬戶和82%的家庭存款。(四)保障范圍重點為本國廣大中小儲戶存款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即地理范圍、機構類別、賬戶類別。
1.地理范圍上多采取“屬地原則”
目前較多國家對本國領土內注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保障,保障范圍涵蓋本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但對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不予承保。美、德國對本國的外資機構進行承保,澳大利亞在制度建立初期也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進行保障,但改革后取消了對本國外資機構的保護。但并非所有國家都遵循屬地原則,日本對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和在日本的外資銀行存款均不予保護。
2.受保主體涵蓋非銀行金融機構
多數國家存款保險體系覆蓋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各國覆蓋的范圍有所差別。美國只包括儲蓄協會、英國包括長短期保險及證券、澳大利亞金融債權保護計劃包括壽險、一般保險及養老金賬戶。3.受保存款賬戶以普通類存款為主。大部分國家存款保險體系保障的賬戶類型主要包括儲蓄賬戶、支票賬戶,對于大額存單等特殊類型存款不予保護,如美、英、日、澳大利亞等國。以澳大利亞為例,FCS計劃主要涵蓋缺乏風險評估能力零售類儲戶。
(五)存款保險機構由單一“付款箱”職能向綜合管理職能轉變
目前,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的職能主要可以分為三類4:一是“付款箱”型,該種類型機構僅負責收取保費,在金融機構倒閉后對存款人賠付,有的適度參與風險處置;二是“損失最小化”型,該類型機構運用多種風險處置工具實現破產機構處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風險最小化”型,該類型機構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又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努力將金融機構面臨風險降至最低。美、日存款保險機構職能屬“損失最小化”型和“風險最小化”型,英國存款保險公司是典型的付款箱職能。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有進一步拓寬的趨勢,更加強化了存款保險機構職能。(詳細比較見表2)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出臺法律法規明確存款保險運行的各項基本原則
可以參照國外的存款保險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確存款保險的宗旨、職能、運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基金來源和管理機構等。由于我國金融業的市場化程度較低,銀行機構的信用嚴重依賴國家,且行業自律協會尚無法強有力規范金融機構運營活動,德國自愿為主的參保模式不適合國情,我國宜在法律中明確采取強制保險模式。
(二)事前事后相結合融資模式以及差別費率制
度可成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選擇各國保險基金來源差異不大,基本以事前政府注資、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以及事后市場融資、向央行和政府借款為主。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可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在事前形成一定規模存款保險基金儲備,這樣既可以穩定存款人信心,在應急事件中也可以快速啟動賠付程序。同時建立事后籌資制度,防止基金存量不足以支付賠款。另外,差別費率制度具有較強優勢,我國宜效仿美國相關制度,完善銀行評級體系,根據風險管理狀況對銀行進行信用評級,保險費率高低直接與銀行所獲信用等級進行掛鉤,鼓勵銀行不斷降低經營風險,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三)根據我國國情確定存款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限額
我國人口多,居民儲蓄意愿強烈,據統計,我國居民儲蓄率高達51.8%5,在世界上處于高位,居民儲蓄存款占家庭資產較大比重。從我國存款結構來看,截至2013年9月末,我國個人存款占44%,單位存款占50%6。因此,我國存款保險限額應高于國際通行標準,保障范圍應盡量覆蓋個人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企業存款是否納入保障范圍目前爭議較大,但因其占比較大,可以在分析存款類型基礎上,對某些特定賬戶存款在一定限額下進行保障。對財政性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款等,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暫時不納人存款保險范圍。參保機構方面應涵蓋所有國內銀行,如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境內外資銀行以及國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是否參保,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模式,依據上述銀行存款占總存款的比重,如果比重較低可以暫不考慮,以降低系統運行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于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鑒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黃憲,趙征.代軍勛主編.銀行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
[2]魏加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人民日報,2007.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保護存款人利益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期—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金融業的自由化、國際化使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本文無意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作出探討,只對我國是否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環境做出分析。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需要具備的法律環境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的一項法律制度,其作用的發揮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事后性,即在一般情況下只發揮其穩定存款人對存款機構信心的消極作用,只有當投保存款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積極作用才能充分發揮。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用以下方法保護存款人:1、存款承擔。即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瀕臨倒閉的銀行找到買主或合并者,使其并入穩健的銀行。由合并者承擔倒閉銀行的全部負債,存款人(包括大額存款人)不會遭受任何損失。在使用這種方法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常常給合并者提供一定的資助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常使用存款承擔方法處理瀕臨倒閉的銀行。2、賠償存款。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索性讓銀行倒閉,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賠償存款人存款,每一帳戶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10萬美元。這種方法不利于大額存款人(存款超過10萬美元)。1986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宣布,目前一般要避免使用支付存款方法,多采用銀行合并方法,以便保護所有的存款。3、對瀕臨倒閉的銀行提供資金,幫助其恢復營業,聯邦存款公司很少使用這種方法(出處一)。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運用兩種方法來處理銀行倒閉問題。第一種是償付法,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在最高限額內賠付存款金給存款人;第二種稱為購買和接管法,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閉銀行的合作者來對銀行進行重組,并由它接管倒閉銀行的良性存款,日本存款保險公司通過對合作者提供資金援助來幫助倒閉銀行順利破產或者被兼并。這基本上也能夠代表其他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利益所提供的措施。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保險制度,其確立和運作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條例》來規范。本文所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需要具備的法律環境是指為使存款保險制度能通過《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條例》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需要具備的法律條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發生作用的法律前提、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人保護措施運作的法律支撐。從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前提、存款保險法律關系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利益所提供的措施來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與運作所需要具備的法律環境包括:1、存款機構具有破產能力,這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2、存款機構的市場退出法治化,存款機構市場退出法治化是存款保險制度主要價值之一,若存款機構市場退出采取行政方法處理,則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3、其他相關法律制度,主要是為存款保險制度實際運作提供法律支撐,比如財產保險的法律制度,法人合并相關法律制度,包括合并所產生的必然后果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等。
二、關于存款機構的破產能力
存款機構是依法可以經營存款業務的法人組織,我國的存款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也稱為城市合作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縣聯社、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等,其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職能吸收其成員的存款,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吸收的是信托存款,外國銀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另外郵政企業也可以依法開展郵政儲蓄、匯款業務。破產常常被用來指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其財產對債務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順序。在傳統破產法上,破產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隨著倒閉清算的結果。按照現代破產法的概念,破產指債務人處于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債權人和債務人即可選擇再建型程序也可選擇破產清算型程序。現代法上的破產也稱為廣義的破產,傳統意義上的破產也稱為狹義的破產程序(出處二)。本文所說的破產采取狹義之說。
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存款者的存款利益,只有存款利益有損失的風險,保護存款利益才有必要。存款機構和存款者依法成立存款法律關系后,存款機構就負有向存款者支付利息并及時滿足存款者在存款余額范圍內提取本金和利息要求的義務,存款機構的義務保障著存款者存款利益的實現。若一國金融主管當局對出現經營危機或支付危機的存款機構總是采取財政資金援助或者通過行政主導型兼并等辦法處理,不允許存款機構破產即所謂的存款機構無破產能力,則總有相應的存款機構保障著存款者的存款利益,存款者的利益不會有損害的風險。只有當存款機構破產清算時,由于存款機構無能力承擔所負的全部義務,存款者的存款利益才有受到損失的風險,存款保險才具有“保險”的意義,這也是本文采取狹義破產說的原因。因此,存款機構具有破產能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備法律要件之一。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其積極作用時必然伴隨著存款機構的破產,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針對具體情況對“問題存款機構”采取對其扶持、尋找合并者、讓其破產等多種措施。
從《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商業銀行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我國存款機構的破產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或者批準,但誰有權利向中國人民銀行提起并沒做出規定。但總的來說,從法律規定層面上看,我國的存款機構是可以破產的,也就是我國的存款機構是具有破產能力的,經濟學界更是發出了降低我國陷入困境銀行的退出壁壘的呼聲(出處三)。
三、關于存款機構市場退出法治化
根據市場主體的市場退出后是否有其他主體來承受其權利義務,市場退出可分為有承受者的市場退出和無承受者的市場退出,前者例如法人的合并與分立,后者例如法人的破產。這里所說的市場退出指無承受者的市場退出。存款機構具有破產能力只是表明存款者存款利益有損失風險的可能性,真正實現存款機構市場退出法治化,徹底擺脫政府包辦型存款機構市場退出,是存款者存款利益的損失風險從可能性變成必然性的關鍵環節。由于金融機構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各國對金融機構雖把他們作為法人對待,但無不把它們作為特殊的法人來進行規范,尤其存款機構的破產清算因對社會經濟秩序影響較大,更是作為特殊對待。
在《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作了大量的規定,但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面的規定卻是很少,并且極其粗略籠統,原則性規定占據了很大比重,常常引發實踐中各種變通辦法的相繼出臺,而且這些規定中有許多是與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相背(出處四).從95年央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第一案到99年底關閉接管重組破產案共11起,大部分支付不能,除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外,都是由國家保證個人的存款,但實際上是由股東和政府出資填補,對個人存款以外的負債,采取的措施是任意的,這就是所謂的政府主導型的市場退出。這種行政式的做法使得個人存款者的利益有了相當可靠的保障,使得存款保險制度沒有了生存的土壤。筆者認為,這樣實際上就是等于銀行在經營中把營利留給自己,把風險交給國家來承擔,這比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的負面效應更壞,也是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總的來說,《條例》對撤銷條件、清算組組成、清算職責、清算事務委托、債權申報、清算財產、債務清償等做出了規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從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條例》吸收了實踐中優先保證個人存款者的利益的做法,其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財產,應當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此規定對保護個人存款者利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甚為有用,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缺乏足夠的法理依據,因為在法律上所有的存款者與存款機構之間都是一樣的存款法律關系,無論存款者轉移給存款機構的時使用權還是所有權(注釋一),并不會因為存款者是個人或者法人與其他組織而有區別,因此在金融機構清算時,個人存款者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存款者應該處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應在同一順序得到清償。個人存款者優先受償的規定在實際上等于賦予個人存款者一個特權,這與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滅特權”為宗旨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背道而馳的。存款機構市場退出沒能實現法治化,由此產生的特權使個人存款者的利益仍然幾乎沒有損失的風險,這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大障礙。
(二)我國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銀行系統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和多元化經營的中小型銀行為主要市場力量的銀行體系,這給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體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審慎性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會計準則國際化金融監管有了法律的規范,為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中國特色的銀行監管架構,銀行業監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準確、完全、規范、透明的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實施方案
(一)存款保險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為防止銀行間競爭,確保盈利,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該制度出臺后會使銀行自身承擔盈虧,這是銀行業進一步開放的關鍵所在,央行放開存款利率,預測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當于GDP的0.8%,這部分的增長轉移到儲戶中去,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二)存款保險只承包存款類資金,不承保投資、理財類資金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額為50萬元人民幣,覆蓋99.63%的儲戶提供保障,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全額賠付,超過部分優先索取銀行清算財產,這樣會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儲戶利益。
(三)保險費率由存款保險機構根據發展狀況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按照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水平以及風險程度有差別對銀行收取保費。涉及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針對經營業績強、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業銀行按照基準費率收取保險費納入存款保險基金。參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和存款規模差別收取保費,使商業銀行注重于風險管控和產品定價。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一)對于銀行股和保險股來說并非是利好消息對于整個股市來說是利好,該制度推出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有利的,部分銀行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行機構,大儲戶將部分資金配置理財產品,有利于增量資金進入股市。該制度的出臺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大戶對存款限額賠付的擔憂抬高了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實現會產生反向沖擊。
(二)政府將不再為金融機構兜底存款機構不能再盲目貸款,貸款審核將會更加嚴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要繳納保費,短期內銀行的運營成本增加,如果從長期來看,銀行利潤的減少,成本的增加將會從下調存款利率中得到補償,美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有利于P2P(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行業發展該制度的出臺釋放出銀行倒閉的可能性,為安全保險起見,投資人會分散投資,P2P12%的年收益率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利率化的前奏,伴隨著金融市場利率化,P2P平臺20%的長期理財高收益將無法繼續,10%左右的中長期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P2P理財產品將回歸正常值,網貸利率會隨著P2P理財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業進行網貸融資。
四、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1.能夠穩定我國金融體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金融市場化不斷發展,國際化成為趨勢,創新性金融產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如雨后春筍般成立,“影子銀行”也應運而生,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會導致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性選擇之一。
2.會提升對銀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護儲戶利益由于銀行吸收存款作為對儲戶的負債,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是銀行的基本特征,銀行經營不善導致不能如期清償債務時,會引發儲戶對銀行的信用危機,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在金融監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強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儲戶對銀行充滿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眾風險意識,能夠減輕央行的負擔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企業破產慢慢為大眾所接受,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機構,破產也納入正常的發展途徑中,這就要求儲戶要有很高的風險意識,改變以往政府兜底的傳統意識。存款制度的出臺,政府不再為銀行的破產買單,存款保險機構將對銀行進行監督,定期檢查銀行財務狀況,這減輕了央行監管的負擔,幫助存在危機的銀行渡過危機,實現央行的政策意圖。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性作用
1.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會造成儲戶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由于賠付額的保障,降低了儲戶甄別銀行風險的意識,往往在存款時忽視銀行風險狀況和經營水平,把資金存放在高利率、經營不完善的銀行,穩健經營的銀行得不到存款。對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弱化了銀行風險約束機制,銀行為應對“高息攬存”壓力,可能會減少資本金和流動性資金儲備,內部管控松懈,引發銀行“道德風險”,銀行會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高風險、高收益項目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