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同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6 15: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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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論文

篇(1)

合同管理工作是全體參建人員共同的職責,管理合同的前提是對合同內容的掌握,遺憾的是許多參建人員并不了解合同內容,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合同外的事項并不能敏感地察覺,遇到可以索賠的事項并不能及時主張權益。合同管理應是全過程的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往往更側重合同的簽訂環節,缺少對合同履行情況的實時監控,沒有發揮合同應有的作用。

1.2合同管理脫節

一般情況下,在施工單位內部負責鐵路工程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工程實施人員是相對獨立的,即一部分人員專門負責投標,中標后由另一批人負責實施。由于人員的更換,常常會造成投標階段與實施階段工作銜接不到位,這種現象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影響尤為明顯。

1.3對總價承包合同的解讀不夠透徹

鐵路工程中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總價承包合同內容冗雜,涉及的點多面廣,實際工作中相關人員對合同條款的解讀不夠透徹。比如負責征地拆遷的人員對合同內與合同外的征拆內容劃分不清;對于總承包風險費,哪些費用能納入哪些費用不能納入認定不清等等。

1.4缺乏嚴格按照合同辦事的精神和勇氣,合同條款形同虛設

鐵路工程中協作單位違約的情況時有發生,雖然合同中設有違約條款,但很少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特別是當協作單位工期違約時,很少追究其違約責任,這不但助長了協作單位的不良風氣,而且增加了項目的潛在風險。鐵路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違約的情況也時常存在,按規定當工程進度款支付嚴重不到位時,施工單位有權采取停工措施,但在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很少這樣做。雖然合同中規定了糾紛解決措施,但當糾紛真的發生時,施工單位很少按合同規定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利益。

1.5施工單位內部合同示范文本不健全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單位也大力推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但在施工單位內部合同示范文本的體系還不夠健全。由于施工單位缺少相關的合同示范文本,在與這類單位簽訂合同時往往采用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對于施工單位而言這是極其不利的。

2問題產生的原因

2.1建筑市場大環境向建設單位傾斜

隨著建筑市場的競爭日益加劇,許多施工單位為了承攬到工程項目,明知合同中存在不利于自己的條款,也只能忍氣吞聲地接受,這種現象在自身經營出現困難的施工單位尤其明顯。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建設單位處于強勢地位,特別是在鐵路項目中,許多施工單位在自身經營、發展過程中對鐵路項目產生深深的依賴,為了維護和建設單位的良好關系、為了日后能順利中標其他鐵路項目,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往往缺少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維權的勇氣。

2.2用人機制不健全

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體現在所用之人與所在崗位不匹配。合同管理是一項對人員綜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實際上從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往往不具備相關能力。

2.3工作中更注重工程進度,向管理要效益變成了口號

如今施工單位都認識到管理的重要性,但這種認識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思想層面,在行動上落實地還不夠。在實際工作中項目決策者往往更注重工程進度,在進度面前其他工作都可以讓步,在這種思想引領下,雖然項目部制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但這些制度和措施并沒有落到實處,經常疏于對細節的管理,向管理要效益變成了口號。

2.4“軟件”儲備與“硬件”擴張不匹配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為了謀求生存,施工單位紛紛延伸自己的業務范圍,將觸角伸向新的建設領域。此舉的本意是擴張業務版圖、壯大企業實力,但有些企業盲目擴張,不了解新領域的環境和規則,沒有針對新的環境作相應的準備,這樣難免在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

3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將管理落到實處

管理既是項目平穩運行的前提,也是項目取得效益的保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僅要認識到管理的重要性,而且要把工作重心放到管理上來,真正把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3.2完善合同管理機制

首先要完善用人機制,任命掌握合同相關知識、熟悉合同管理流程、具備合同操作技能的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此外對于施工單位而言,合同管理人員還應對工程技術有一定的了解。其次要完善培訓機制,一是要適時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培訓,確保業務能力跟得上、思想認識不松懈;二是合同管理人員要對項目參建人員進行培訓,強化合同意識、解讀合同條款、解答合同疑惑。再次要完善獎懲機制,合同管理工作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對于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要予以獎勵,對于存在明顯過失的人員要予以懲罰。要堅決杜絕做與不做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的現象發生。

3.3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一是投標人員要向實施人員交底,投標人員應將投標階段采取的策略、相關數據取值的考慮、施工組織及其他情況向實施人員進行說明;二是合同管理人員要向全體參建人員交底,介紹合同內容、明確合同范圍,將責任分解到部門并指定負責人。

3.4建立信息平臺

施工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單位內部使用的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包含各類合同范本、信譽良好的協作單位及物資供應商等信息,這樣可以有效地整合內部資源,實現單位內部資源共享。此外還可以利用信息平臺曝光一些信譽不佳的協作單位及物資供應商,起到預警作用。

3.5立足本職,做好工程建設工作

“打鐵還需自身硬”,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主張權益的前提是把自身的工作做好,在這個基礎上才能與建設單位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情和理解,這樣獲得額外補償的機會才更大。

篇(2)

隨著我國加入WTO已經有些許年頭,企業也邁向了國際市場,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索賠問題已經被諸多施工建筑企業所關注與重視,并把它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工作內容的管理重點。一般情況下,索賠就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施行、執行的過程之中,對非己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成本費用超額等引起的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而這賠償過程就是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相關經濟損益的補償以及相應權益要求等。

一、構成索賠成因的主要因素分析

索賠過程是一種合法并且合理的正當權益要求與需求,其是一種經濟補償的合法行為,而非無理爭議的懲治行為。它是建立在雙方合作、認同的基礎之上而展開的協議過程。經實踐證明,索賠程序的合理、有序開展,有助于社會建筑市場向著秩序化、規范化、標準化發展方向前進,對建筑行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的直觀經濟效益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合同本身問題

簡單來說,合同本身有承發包雙方協議簽訂時的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即使是雙方會考慮一些附加條款的添加,以致生效。也就是說無論合同在實際設計時,雙方考慮的多么詳盡,依然有著可變化在內的客觀因素加以影響,其后雙方可能遇到各種問題,但是合同中有可能沒有明確出來,這時雙方就會產生實質上的經濟糾紛。另外,還有就是承發包雙方對合同的整體體系認識程度不足,導致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完備性明顯不足。另外,對于工程建筑行業所簽訂的法律生效合同,是兩個學科的體系認知,即工程建筑與法律學科相應知識的結合,專業性非常強。但是往往在各方單位再考慮詳盡條款時,會出現“懂法律的不懂技術、懂技術不懂法律”的現象發生,這樣的合同極易導致其與現實背離、脫節,進而引發合同糾紛。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事件。自然事件的促成原因不利條件與客觀現實障礙所導致的。如在施工階段,發生了自然災害,諸如地震、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的障礙條件引發的風險損益。社會事件則是指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者戰爭等因素的影響,引發的施工索賠。

(三)拖欠支付工程款

正常情況下,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約束時間、付款利息與利率等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業主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工程階段性工程款以及最終支付款,承包單位就可以根據這項合同基本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同時包含影響工期進度的索賠利息等。而像嚴重拖欠工程承款的行為,最終導致承包單位是資金融資過程出現困難、障礙,還是中途變更設計條款導致的工程進度延誤等行為過程,甚至也包含合同最終終止的行為,這些因素對于承包商來說,就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向法院上訴。

(四)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的驅動等人為因素,使合同雙方都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承包商不考慮影響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價奪標、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不考慮投標者的中標價是否合理,將建設項目承包給中標價低的施工企業。但是,在具體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標往往會使工程項目不能按質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墊支、拖欠工程款、銀行利息、工期、質量等原因的工程糾紛和施工索賠。

二、保障索賠成功的必要措施

(一)熟知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簡單來說,法律至高無上,法律授予合同生效,合同受法律所管理。也就是說在合同的生效期限、變更條款、索賠與爭議等環節最終明確、追究起來的這段過程,都要與法律產生緊密的聯系,涉及到法律法規的相應管制原則。所以當工程合同和法律嚴重產生背離或矛盾是,通常會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去界定相應標準。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必須以充分了解、熟知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二)制定詳盡、具備說服力的索賠報告

編寫索賠報告是一項集法律、經濟、技術等多種知識于一體的、復雜的工作,其語言性較強。索賠報告的編寫應把握兩個方面,應對索賠的合同依據、索賠事實、索賠費用、時間計算、索賠的客觀事實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作有理有據的說明;索賠報告必須準確,計算的數據要準確無誤,語言要婉轉恰當,文字要簡明扼要、條理清楚、重點突出,使對方能由淺入深地了解索賠事件的來龍去脈。

(三)在談判中逐步完善合同

合約制是社會化經營活動的主要特征,合同是索賠的根本性憑證,索賠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內容;索賠的作用是解決合同雙方經濟賠償與糾紛的主要途徑,又是有效制約雙方落實責任、履行義務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保障索賠能夠成功,首要必要展開的工作就是要加強施工合同的基本管理,認知合同的明確的條款,從而結合條款去在談判過程中逐步完善合同。這不僅是因為逐步完善合同,能夠使索賠的成功幾率大幅度增加,還因為完善的合同條文能使風險轉嫁,突出雙方的權、責、利的深刻關系以及公平合理的性質等;另一方面,詳細考慮的、逐步完善的合同能夠防范于意外風險,遏制簽訂合同雙方不愿看到的單方約束條款出現,以及防范于獨立承擔風險的可能性,將風險攤分。

(四)找準索賠事實,準備充分的索賠憑證

索賠成功的關鍵性因素,就是要保管好一切能夠證明自身利益的可靠性事實根據的原始性數據、資料。也就是說,有理有據,讓事實“說話”。有理才能夠提出索賠,有據才能使得索賠成功。如,在建設項目基礎工程開挖土方時,發現了地下水,這時就需要抽水臺班和相關設施以及人力去處理。但是,在項目招標時,業務沒有向承包一方明確說明土方開挖時會出現地下水,因此導致承包一方在投標報價時未考慮相關設施的作業費用以及工時費等,而中標之后的會審過程中以及簽訂了項目合同時,又忽略了其相應費用。所以說,像這件事的處理過程,如果承包一方拿出合同讓發包一方(業主)確認合同的簽字憑證,即可像發包一方提出索賠,索賠的具體事項就是補償相應的臺班設施以及工時費用等。但是索賠也有依據才行,而事實憑證就是當時雙方所情定時的項目合同、招標文件、圖紙會審以及業務或相關機構所簽訂的簽證單。

結語:

總之,對于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行業來說,合同管理中的索賠的作用是一種警戒、預警作用。其最終目的是避免違規行為引發的經濟行為糾紛事件發生,約束合同內的約束對象能夠實行正確的正規、規范行為。因此,合理運用合同成立條件,創建良好索賠機制等,可以有效避免經濟糾紛出現、實現轉移風險、獲得補償損益等,切實提升企業的項目管理綜合運營能力。

參看文獻:

[1] 姜翔程,陳森發.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成因及承包商對策[J]. 建筑經濟, 2009,(03)

篇(3)

1系統開發的背景

1.1現狀

目前一些軟件公司及科研院所設計了多款投資項目經濟評價軟件,如廣西某公司的cod-1xp.exe等,它們給研究人員帶來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它們大多是參照《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二版)設計的,且大多缺少對財務表現進行綜合評價,不利于方案之間的科學比選。基于以上考慮,參照《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作者設計開發了投資項目財務綜合評分系統,作為經濟評價軟件的補充。

1.2開發工具

(1)編程環境的選擇。微軟公司的2003是Windows應用程序開發工具,是目前極為廣泛的、易學易用的面向對象的開發工具。它提供了大量的控件,這些控件可用于設計界面和實現各種功能,減少了編程人員的工作量,也簡化了界面設計過程,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應用程序的運行效率和可靠性。故而,實現本系統是一個相對較好的選擇。

(2)關系型數據庫的選擇。關系數據庫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數據庫類型,能匯集各種信息以供查詢、存儲和檢索。關系型數據庫以行和列的形式存儲數據,以便于用戶理解。這一系列的行和列被稱為表,一組表組成了數據庫。用戶用查詢(Query)來檢索數據庫中的數據。一個Query是一個用于指定數據庫中行和列的SELECT語句。目前流行的關系數據有IBMDB2、IBMUDB、Oracle、SQLServer、SyBase、Informix、Access等。

Access是微軟公司推出的基于Windows的桌面關系數據庫管理系統(RDBMS),是Office系列應用軟件之一。它提供了表、查詢、窗體、報表、頁、宏、模塊7種用來建立數據庫系統的對象;提供了多種向導、生成器、模板,把數據存儲、數據查詢、界面設計、報表生成等操作規范化;為建立功能完善的數據庫管理系統提供了方便,也使得普通用戶不必編寫代碼,就可以完成大部分數據管理的任務。Access支持ODBC(開發數據庫互連,OpenDataBaseConnectivity),利用Access強大的DDE(動態數據交換)和OLE(對象的聯接和嵌入)特性,可以在一個數據表中嵌入位圖、聲音、Excel表格、Word文檔,還可以建立動態的數據庫報表和窗體等。

正因為本系統為小型應用程序,本文選擇了Access這個桌面數據庫作為該系統的存儲數據庫。

(3)二者的結合()。是微軟的MicrosoftActiveXDataObjects(ADO)的下一代產品,是在微軟的.NET中創建分布式和數據共享應用程序的應用程序開發接口(API)。能被用在任何用戶的應用程序,需要和OLEDB-compliant的數據源連接和通訊,例如MicrosoftSQLServer、Access。

2系統簡介

2.1系統的設計思路

本文認為評分系統應該具有以下基本功能:只需用戶輸入相關數據,程序就能自動生成項目財務綜合評價所需的結果,計算各財務指標并進行綜合評分。

在系統的設計上,為增加系統的可維護性,本文將整個系統分為三個層次: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訪問層。

表示層,主要用于接受用戶的輸入以及向用戶顯示計算結果。表示層接受用戶的輸入數據后,將用戶輸入傳遞給它的下一層。

業務邏輯層,該層主要用于處理評分系統中的計算邏輯。

數據訪問層,該層主要用于將數據存入Access數據庫,以及從Access數據庫獲取所需要的數據。

2.2系統實現的功能

(1)項目記憶功能。本系統可以自動保存曾經評價過的項目,同時通過開始界面或數據輸入界面的“系統”按鈕可以對不同的評價項目進行切換提取,方便用戶進行比較和參數更改。

(2)自動生成結果功能。通過關系型數據庫,用戶只需將計算或整理好的數據按系統要求的格式正確輸入,系統將自動生成結果,主要包括各指標計算值及綜合評分表。

(3)變動評分標準功能。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評價需要,對系統里面的參數、權重及取值區間進行改動。這樣可以方便用戶對不同類型或行業的項目進行評價,同時可以適應經濟的發展,對相應的參數進行重新調整。

2.3系統的特點

(1)評價模型的選用。該系統選用的評價模型是本文建立在對新時期項目財務評價的全面把握上,借鑒沃爾評分法的評價方法,參考杜邦分析體系的評價思想、層次分析法的思路設計的,并用國際標準值、實用值、經驗值對指標進行完全量化處理以便于計算機生成。

(2)開放式的設計。考慮到不同用戶的多方需要,以及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的發展,更多地為用戶著想,將系統設計成開放式的系統,也就是系統實現的功能里面所提到的,用戶可以對系統里面的基礎數據根據需要進行更改。

2.4系統的使用簡介

由于系統是基于2003開發的,所以需要在電腦中安裝.Framework1.1后,系統才能運行。本系統是免安裝版,直接點擊FinanceEvaluation.exe文件即可啟動該系統,它的評價過程如圖1所示。

(1)開始進入。啟動系統后會彈出開始界面,在此需要選定或輸入項目名稱,以便隨時調用各項目的數據及結果,然后點擊“進入”就可進入下一步,如圖2。

(2)輸入相關數據。打開這一界面后,用戶需要在相應的空格輸入一些用來計算各指標的數據,總共有五大類一級評價指標,每大類里面又包含若干二級指標,在全部輸完整后點擊“計算”即可進入下一步,如圖3。

(3)輸入有關參數。不同的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的期望不同,因此有些參數需要使用者自行輸入,如折現率、投資回收期、還款期限等,在這一步就是需要輸入這些參數,然后點擊“下一步”即可,如圖4。

(4)輸出指標值。接上一步,系統會自動生成各指標值的計算結果界面,從中可以看到各指標結果,然后按“下一步”,如圖5。

(5)輸出最終結果。接上一步動作,系統會彈出自動生成的最終評分結果,在這一界面,用戶能清楚地看到各種分數是怎樣的,如圖6。

3結論

現在,運用計算機輔助項目經濟評價在各計劃部門、投資咨詢機構、高等院校已十分平常,但如何能使經濟評價做得更快、更簡便,數據更準確,這仍然是值得研究的課題。該系統作為對前人研究的補充和發展,也做了一些嘗試,尤其是開放式的設計思想。

該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自動生成各指標值及綜合評分結果,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經濟評價工作的效率;同時它具有簡單明了、使用方便的優點。但是由于時間與水平的關系,程序還存在種種缺陷,如界面不夠美觀、功能不夠齊全等,今后會設法使之更為完善,同時評價模型的科學性也有待檢驗。

參考文獻來源:

1《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編寫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2

2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6

3李蕓,邵穎紅.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程序設計簡介[J].石油化工技術經濟,1999(1)

4韓明亮.項目財務評價軟件的開發與應用[J].中國民航學院學報,2004(2)

篇(4)

二、中國企業在海外使用分包的現狀

在海外市場上,如果一家中國企業沒有經歷過在當地的長期發展,很難在當地有一支“管理到位,技術過關”的管理團隊和施工隊伍。以下2個原因可以解釋選擇使用施工分包的好處:(1)項目所在國的當地勞務數量一般倒比較多,但技術水平也一般較低,出力不出活兒,說1名熟練的中國工人能抵2~4名當地工人不過分;(2)剛進入國外市場,政治和經濟情況完全與國內不同,對前景無法準確判斷,不敢貿然投入大量資金和設備,只好采取轉嫁風險的方式,使用分包。因此,大多數中國企業在剛進入國外市場時,若能拿到合同額在數億美元以上的項目,要在短時間內全憑自身力量來組織完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這就意味著,要迅速把工程切割打包,尋找合適的分包商來啃這塊蛋糕。當總承包商,既“好當”也“不好當”。所謂“好當”,是具體的施工不用去做,做好管理即可;所謂“不好當”,畢竟和分包在同一條船上,活兒不是自己在干,但時刻得面對國外業主,如果管控能力不強,很容易陷入被動,給項目實施造成危害,達不到既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來自國內外的分包商多如牛毛,參差不齊。要找到分包商比較容易,但要找到好的分包商卻很不容易。這里說的“好”,主要指報價合理,能較好履約,在滿足進度要求的情況下,能確保工程質量達標。分包的經濟、技術、管理實力的強弱,會直接影響到總包對項目的管理。因此,總包商要慧眼識珠,實行準入制,選合適的分包商,切勿來者不拒。

三、中國企業管理合同的現狀

在提及世行、非洲發展銀行等的貸款項目時,第一個進入人們頭腦的會是FIDIC,ICE等詞匯,而在說到國內工程項目或中國企業之間在海外的合作項目時,大家一定首先會想到進度、技術和利潤之類,甚至會把合同管理一事忘掉。為什么?這說明從潛意識里,合同管理還沒有被大家理解和認可,沒有形成習慣。其實,中國自接觸國際上的一些通用合同后,如FIDIC,ICE,在態度上還是比較重視的,已充分認識到在合同管理方面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性。例如,中國于2001年末加入WTO,在2003年就頒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海外鐵路項目的具體實施中,卻鮮有看到中國企業用類似的合同對分包商進行管理。另外,中國企業對項目合同部門人員的數量配置一般不足,且人員的素質也有待提高。不過,以上這些情況不構成沒有合同管理習慣的真正理由。

四、中國企業沒有養成良好的合同管理習慣之根源

歸結起來,其根本原因應該是:文化差異。就現代意義的合同來講,它是個外來物,屬西方文化范疇。如西方推行工程承包合同制已有100多年,而我國大約是改革開放之后。確切說來,合同的思維模式中有與中國傳統文化相沖突的地方,因而導致總是不能把合同簽訂或執行到位。舉例來說。中國人講中庸,特征之一是“和為貴”,“和”就是終極目標,這本來也沒有錯。但在合同管理的思維模式中,基本是直線邏輯,“和”不是合同管理的目的,項目盈利、發揮社會公眾效益才是目的,兩者出發點不同。在之前很多FIDIC合同框架下的項目案例中,除了知識和經驗因素外,中國承包商因為這種思維模式而吃虧的情況數不勝數。例如,有一個項目的英籍咨詢工程師在其向業主遞交的《竣工報告》中寫道:“中國承包商似乎給當地市場帶來了一股新鮮空氣,他們只關心工程本身,缺乏合同、工程法知識,合同觀念淡漠,可能附加成本巨大,但又不進行有力的索賠,同時確實具有實施任何一個項目的財力和實力,這對于業主確實是極佳的選擇。”

中國傳統文化側重于定性描述,而對實證不太關心。一位現代歷史學家黃仁宇寫了《萬歷十五年》,他看了明朝國家檔案《明史錄》后,有一個驚人的發現,凡是提到數字的地方都是一片混亂,按照他的說法,中國歷史缺少數字管理,用我們現在的說法就是缺少實證。而說到與合同管理有關的數字時,容易讓人聯想到的現象是:普遍重視施工預算,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成本核算不注重。成本核算的目的除了控制成本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是通過數據找出最優的施工方案、組織模式,提高整體管理水平,從而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施工預算屬于開源,成本核算更偏向節流,如果習慣于“定性”來看,項目是不會虧,“定量”也就沒有多大吸引力了。這大概也是在上世紀90年代后積極推行責任成本制的原因之一吧。

其實合同在中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黃帝,之后各個朝代都以不同的名稱和不同的內容出現,如“契、券、契券、券契、券書”等,又如《商君書》載:“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合同者”。但在幾千年封建帝制的農業社會中,法治進程緩慢,也沒有現代的、大規模商業,合同概念比較局限,不成系統,得不到真正的發展。建國之后至改革開放前,(鐵路)建設系統主要實施計劃經濟體制,(鐵路)項目的建設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合同管理也自然沒有用武之地。而中國真正開始重視并運用現代意義的合同,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即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合同不像物理、化學這類人類共通的學科,中國在18世紀中葉前也幾乎沒有系統性地發展過,但之后卻能很快地吸收和消化。合同體現一種文化,是一種思維模式,其思想根源是契約和法治。如果沒有這種思維和習慣,不管采取什么管理措施,項目出問題時都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目前,中國社會法治的情況已大大改善,且法制化進程正在穩步向前推進。

如《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日頒布,這就為規范運用合同提供了法治基礎和宏觀環境。可喜的是,在筆者目前參與的鐵路項目中,已清晰可見中國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全面提升和進步。例如,由于業主方面原因,導致與一車站相沖突的既有公路改移工作始終無法開展,因此項目上下已做好決定,當改移真觸碰到工期節點時,就要做好工期索賠的準備。同樣的,很多中國企業已經走上了這條道路,而且走得很遠很好。

五、關于做好合同管理的幾點想法

一個民族無法、也不能完全脫離其民族性,也不能完全沉溺、自戀于其民族性。完全脫離民族性的民族,會迷失自我,會被其他民族瞧不起,難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完全沉溺于民族性的民族,會止步不前,難以進步。從這個角度來說,傳統文化對中國人思維和生活習慣影響之深遠,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改變的。要搞好合同管理,并不是去中國化,沒有必要為了改變而改變,而是努力做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把理想和現實結合好就可以了。對待項目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如果“看得太長遠,太講大智慧”,就失去了固定和明確的目標,失去處理具體問題的最佳時機,找不到合適的方式方法;若太冷酷和死板,會影響人際關系,引起人之間的敵對情緒,也會對項目實施不利。做好總包商取得項目的勝利須先從合同管理入手,以下幾點是可以實踐或嘗試的:

(1)企業對員工進行中西方文化的自我教育,轉變思維,實事求是。將中國文化、西方文化進行普及,教育或者自我學習,讓員工充分理解不同時代、不同歷史條件、不同項目環境中文化所代表的不同含義,對合同管理會有怎樣的影響。這并不是去批判或抨擊任何一種文化,只是將要做好現代合同管理所需要的文化元素搜集起來,融會貫通,形成一種現實、適用的思維模式加以運用。這種思維模式并非是西方的,就像中國也可以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做到思想精髓之一的“實事求是”就是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一旦思維能改變,做好事情就有了前提。在文化沖突的時代,能“東”能“西”是較高的水平,東西融合是最高境界。

(2)機構的建立。可以考慮在企業層面建立諸如“合同管理研究委員會”之類的機構,在具體的項目上成立諸如“合同管理研究小組”,分級確立明確的工作目標、計劃和程序,這樣可以從上到下使每個成員參與進來,行動起來,把合同管理的觀念融入人心,轉為習慣。

(3)推行、制定和使用標準合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FIDIC/NEC系施工合同等為藍本,企業層面來制定滿足項目需求的分包合同,將進度、技術、商務、成本、質量等各個方面的要求提得明確和具體。這項工作其實并不簡單,是要耗費一定人力和時間的。因為國外鐵路項目從簽約到實施的時間一般較短,從國內組織各類資源和與分包商談判都會耗費主要精力。企業層面有必要立項,當作一個課題來做,提前召集有不同項目管理經驗的人員共同完成。

(4)選擇理想對象來嚴格實施合同,相當于試點的概念。這個是實踐的關鍵步驟。例如,對于鐵路項目來說,可選取某一段做試點,約30~50km左右,公開招標,邀請(在海外經營的)中國民營(私)企、當地企業或外國企業參與。鑒于這類企業的所有制和經營機制情況,主要比較注重自身的經濟利益,有加強自身管理來提高利潤的動力,與總包方主要是經濟方面的關系。在實施過程中,要以規范、嚴格但不失彈性的方法來執行合同,讓“法治”來發揮作用,讓“人治”的成分少些。如果這些企業的能力被發現有問題或者合作效果不好,且對項目實施造成影響,那總包方可以對分包進行懲罰和索賠,甚至終止合同。通過摸索,積累經驗,鍛煉人才,形成案例,進行推廣。當然,在準備走這條路之前,還得有預案,即在極端情況下終止合同時,必須能找到另外一家企業或總包自行組織施工。否則,這樣做沒有任何意義。

(5)企業增強培養人才的意識。隨著中國政府主導中國鐵路“走出去”的戰略進一步深化和擴展,中國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在國際舞臺上表演。這種舞臺會搭建在不同的國家,如非洲、美洲國家,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中國企業從來不畏懼諸如技術、施工方面的難題,這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勤勞和智慧一面;但對于合同管理,卻是“既不陌生,也不熟悉,但就是搞不順”。因此,還得盡快有這類既懂法律又懂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即能“東”能“西”的綜合性人才來唱戲。可以考慮請專家或有經驗的人給予現場指導或培訓,學習相關知識,啟發合同管理方面的思考和靈感,激發搞好合同管理的熱情。另外,還可設立獎項,對于做出成績的,給予重獎,從物質上給予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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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風向識別的周期較長:合同的產生至終止是一個連續不間斷的過程,所以合同風險識別應在項目的整個運行周期內持續進行,且整個過程可能要保持5年以上。

1.3合同風險識別出的風險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工程的經濟效益:因化工項目工程規模較大,合同成本高,合同風險很容易對經濟效益造成影響。按照相關統計數據,正常化工工程,合同管理的效能對經濟效益的影響差別可占到工程造價的25%。[1]

2.化工項目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

2.1做好招投標管理

2.1.1工程清單編寫:在實際編制過程中應逐級對項目進行分解,如可依照項目功能將化工項目劃分為各類車間,在各級車間以下按照儀表、設備、絕熱、管道、防腐、建筑、電氣等專業制作工作包,利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盡可能將項目細化,直至項目工作完整定義;應依據工程技術對項目量清單進行編寫,如工程管道的安裝過程包含除銹、脫脂、刷油、防腐;系統清理及吹掃;套管加工及安裝;絕熱層與保護層安裝;壓力試驗等工藝,只有做好工藝特征與項目特征的描述,才能確保工程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2.1.2公開招投標:為盡可能回避較大風險,應選用公開招標方式,且在招標時應加強資格預審。依照公開招標控制程序進行工作,可有效防控產生較大風險;做好資格預審,可防止出現投標人弄虛作假、違章承接工程項目的行為,利于項目投資市場環境凈化及保護。

2.1.3項目評標決策:評標方法的科學性是保證選標過程公平有效的基本前提。在化工項目評標過程中,應重點分析承包商報價是否在“企業個別成本價”以下,清除惡意競爭投標者,加強項目評標決策的優化,以規避不良項目風險。依據化工項目類型,建議可選用具有多指標評析的TOPSIS法實施評標。

2.2恰當分擔風險

2.2.1選用科學合同形式:化工項目合同風險性較高,合同風險的規避就是將合同進行中的不確定性盡量在承包商與業主間進行科學恰當劃分,依照“誰能最大程度防范風險就由誰來承擔風險”的原理實施風險分擔。相對于承包商而言,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風險是依次降低的,而相對于業主則相反。所以在合同類型確定時應依照工程實際狀況進行確定。另外依據化工項目類型合理采用計價式合同方式可明顯減小工程合同風險。

2.2.2實施合同擔保:①承包商履約擔保,在該擔保中可選用加入承包商的同業擔保方式,也就是由綜合指標高的承包商為項目提供擔保,或采用擔保公司擔保書、銀行保函的方式;②投標擔保,該擔保可選用擔保公司擔保書、銀行保函或投標保證金的方式。③業主支付擔保,該擔保是指確保業主按照合同規定的工程款對業務進行支付,其由擔保人為業務向承包商擔保。

2.2.3完善合同過程控制及流程控制項目合同風險控制人員應在合同簽訂后,應及時跟蹤監測項目合同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質量、成本、進度及安全風險動態,做好與合同的對比分析,并適時提供控制方案,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完成;應盡量選用社會化監理公司作為項目合同履約監控單位,以降低合同執行中的質量缺陷、拖期問題。項目合同執行是各類項目管理目標的準則,應提高合同風險控制人員對各種目標的風險評估及監測水平,以減小合同履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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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建合同審核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管理中采用的“代建合同”主要有三種模式:上海、廣州代建制試點采用的“委托代建合同”模式,深圳、重慶、寧波、廈門代建制試點采用的“指定代建合同”模式,北京、武漢等代建制試點采用的“三方代建合同”模式。高校基建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相比,作為業主的高校既是投資方又是使用方,高校應根據所處地區的政策要求來選擇采取哪種模式的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需要重點關注代建范圍、代建單位職責的明確約定、代建費的計取與核發、變更管理、履約保函、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2.1確定代建范圍

代建方案的選擇決定了代建合同中對代建范圍的約定。根據高校基建項目特點、前期立項及設計完善程度可選擇全過程代建管理或分階段代建管理兩種模式。對于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項目,可采取項目前期代建和項目實施階段代建管理兩階段選擇不同的代建單位或部分自行管理、部分委托代建管理的模式。前期代建工作范圍包括組織編制可研報告、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協助高校基建部門辦理征地拆遷、環保、規劃、消防、人防、綠化等政府審批手續、組織施工和監理招標選擇以及辦理開工前準備工作等內容。實施階段代建工作范圍包括組織各項招標及采購、洽談、簽合同,負責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安全、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審核、簽證工程撥款意見,會同高校基建部門組織各項竣工驗收,以及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和負責工程保修期管理等內容。對于專業性不太強的一般性項目,可采用全過程代建管理的模式,全過程代建從頭到尾都是由一家公司執行的,統一安排項目執行全過程的界面劃分,減少不必要的接口管理,可提高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2.2規定代建單位職責

代建單位是高校基建部門委托的項目建設階段的項目法人,是項目的建設管理主體,在高校基建部門委托的職責范圍內對項目建設進行全方位、全權制、全責制的管理。代建單位對高校基建部門負責,作為建設方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力量和嚴密的管理經驗,對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進行專業化控制與管理,確保項目建設按合同目標順利實現。需要指出的是,工程建設是一項龐大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高校與代建單位的責權在一些具體的工作中勢必形成交叉與重合,因此在代建合同中應對代建單位各個環節的職責進行具體規定。

2.3計取代建費用

代建費指代建單位承擔高校基建工程委托代建服務所應獲得的報酬,目前國家對于代建服務計費尚無統一規定。不同地方的政府部門對代建服務費定價不統一,具體的定價方式有:1)招投標報價: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代建單位的投標價即為合同費用,如北京、武漢等;2)政府指導價:由項目審批部門確定一個固定比例,或政府指導價,例如寧波市規定最高不能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90%;3)固定取費區間:有的地方在試點項目實踐中,固定一個取費區間,在此范圍內上下浮動,如寧夏自治區圖書館代建項目;4)代建費加節余獎勵:項目竣工驗收后,從項目結余資金中提取30%~50%獎勵給代建單位,如中國科學技術新館工程、國家網球中心、曲棍球場及射箭賽場工程等。由目前代建服務費現狀可見,項目代建費宜根據代建工作內容、難度和承擔的責任,在政府指導價的引導下由市場主體確定。可以考慮的具體方法有:在代建單位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詳細列示費用明細及取費依據,并請評標專家就代建費做出專項評審,但同時也要避免惡劣競爭,防止低于成本中標的現象發生。當采用“總投資×費率×代建難度系數”的方法計取代建費時,代建難度系數應綜合考慮委托代建范圍、工程的功能復雜性、工程實施管理的負責性、協調管理的復雜性等因素。代建費可按照前期、實施期、后期分三階段并結合績效考核情況進行撥付。

2.4規定變更管理

變更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尤其是像高校基建工程委托代建管理這種模式中,對變更的管理更是嚴格。代建合同發生變更的情形主要有委托代建工作范圍的變更、相關工作時間的變更、合同各方責任、管理、義務的變更、委托代建費及其支付方式的變更以及相關管理措施的變更等。合同變更應經過相關各方協商一致后,相關各方簽訂一個附加協議作為原來合同的一部分,該變更方能生效。高校基建方應嚴格控制變更管理,例如《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就注明:“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和使用人同意,報市發改委審批后,再按有關程序規定向其它相關管理部門報審。”

2.5實行履約保函

為了有效地控制代建風險,可采用要求代建單位提交履約保函的方式作為約束機制。代建單位確定后,應向高校基建方提供銀行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保函,保函提交后才能簽訂代建合同。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約致使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履約保函中補償。

2.6建立獎勵機制

實行履約保函是約束代建單位嚴格履行代建合同的一個重要手段。從增加代建單位做好代建工作內在動力出發,使代建單位嚴格履行合同,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可建立獎勵機制。代建單位的經濟收入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按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酬金和工程項目的結余獎勵。為了激發代建單位搞好代建工作的積極性,可在招標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把代建費定得低一些,同時把項目竣工驗收后,按項目結余資金獎勵給代建單位的比例定得高些。這樣代建單位為業主節省工程建設資金或增加投資效益,就可以取得較高的工作回報,從而達到代建雙方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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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條款不嚴謹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格式不嚴謹。作為合同起碼的格式和條款都沒有或者不全面,比如合同雙方和標的物都沒有寫,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②條款內容不嚴謹。具體包括條款書寫不規范、合同條款不全面、存在對發包方明顯不利的陷阱等,比如:合同中甲、乙雙方的具體名稱書寫不明,項目部的名稱和項目部加蓋的印章名稱不一致;合同內容中留有空格,沒有的內容未用“/”表示;合同條款中涉及到的重要條款未寫清楚。比如貨物驗收的具體人員及聯系方式未在合同中明確;合同條款手寫修改的內容沒有加蓋印章;關于合同條款中違約、爭議的地方未寫明具體的處罰措施或者是解決方法;合同中項目部違約罰款數額較高,且沒有上限;勞務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務承包的范圍,價格、付款等具體信息;采購合同未明確采購材料的品種規格、交貨時間、驗貨人;設備租賃合同未明確設備的生產廠家、設備的編號、型號、出廠時間、設備檢驗是否合格等。合同條款不嚴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引發糾紛,產生負面影響。

1.3合同管理程序混亂①分包合同未履行嚴格的評審程序。分包合同簽訂前,項目經營部未組織項目職能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對于某些達到一定規模和金額的分包合同,按規定須報企業評審的,未及時報送企業評審。②合同評審流于形式,項目部對評審意見視而不見,未按企業合同評審意見修改分包分供合同。當不能按企業合同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時,也未出具相應說明和承諾。③未嚴格履行工作流程,沒有評審就直接簽訂合同,或者“先斬后奏”,簽了合同后再走評審流程,變成了形式主義,失去了評審意義。

1.4分包合同履約過程檢查及糾偏不到位表現在分包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未及時組織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導致管理人員弄不清楚合同具體內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項。項目部每月未組織項目分包分供合同的跟蹤(履約)檢查,未真實填寫跟蹤檢查記錄。分包分供合同跟蹤(履約)檢查后,未及時召開分包合同跟蹤(履約)檢查情況通報會議,未針對檢查發現的履約偏差及時糾偏。

1.5分包合同資料管理不規范分包合同資料沒有專人管理。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條款變更和調整沒有及時記錄,雙方口頭議定的事項因為沒有形成書面記錄,事后由于缺乏證據保留容易引發糾紛。因為合同作為格式化、書面性的東西,如果記錄不明確、資料有缺失,很容易產生不同的解讀,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解決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管理問題的具體對策

2.1嚴格評審和選擇工程項目分包方(1)規范合格項目分包方評審管理。為確保分包分供單位選擇的科學性,企業建立分包合格供應商名錄信息庫,項目經理部可在此名錄中選擇確定分包單位。若項目經理部在合格名錄之外自行選擇確定分包單位,必須按程序對分包單位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資料及記錄,嚴禁未經評審確定分包單位。另外,公司對合格供應商名錄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其進行評價和更新,符合要求的分包方繼續留在信息庫,達不到要求則拉入黑名單,絕不合作。(2)規范項目分包方的招投標采購管理。明確達到以下條件的分包單位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工程造價超過50萬元及以上的專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鋼材、混凝土、砌體、水泥、裝修工程主材、安裝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總造價的2%及以上的單項材料的采購;塔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起重吊裝機、混凝土輸送泵等大型施工機具設備的租賃、安裝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等多種方式,實現“貨比三家”,選擇到理想的項目分包合作方。

2.2規范使用統一的項目分包合同范本企業根據項目分包的頻率,組織召集企業、項目兩級相關的經營管理專家,群策群力,共同擬定并經常使用的項目分包合同范本,涵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四大方面,提供給項目部選用。明確要求項目部不是特殊情況必須優先使用企業的分包合同范本。通過合同格式化實現對大部分條款的統一把關,可以大幅度地規避合同風險。

2.3重點把控常見的底線條款底線條款是指那些一旦突破就會形成潛在風險,一般情況必須確保的條款和內容,包括違反工程分包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約定明顯損害項目經理部利益;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與無資質的個人、與無證照(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的單位的;合同的承包范圍,工作內容描述不清,存在歧義;融資利息或延期付款利息高于月利息率2%以上;付款條件優于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未明確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驗收標準,或驗收標準低于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低于公司創優標準;物資采購合同未明確建筑材料設備的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未明確材料設備的技術條件、樣品要求,或未明確驗收依據;無《安全生產協議書》(主要物資采購合同除外);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未承諾不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未明確合同外簽證或零星用工日(周)清月結要求;未明確雙方違約的情形及違約經濟責任等。底線條款不得輕易突破,若項目部因為特殊情況無法按底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才能放行。

2.4規范履約過程檢查和糾偏重點是嚴格按照項目分包合同履約管理流程開展工作,包括組織日常和定期的分包合同履約自查、填寫跟蹤檢查記錄、召開檢查通報及分析會議、針對檢查發現問題制定糾偏措施、執行糾偏措施整改落實、整改落實情況復查等流程,環環相扣,進行PDCA循環,實現持續改進,不斷提升。

2.5項目分包合同資料檔案化管理①把項目分包合同資料分門別類,建立檔案,便于項目部查找和使用。②對項目分包合同資料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項目分包合同從簽訂到過程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對于合同條款的變更、補充等內容,做到及時更新、及時分析、及時存儲,確保分包合同資料管理完整、有序,為后續的工程結算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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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管理管理流程信息系統界面管理設計與實現

1引言

大型項目的合同種類繁多,傳統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時費力,很難實現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對合同執行狀況難以進行動態跟蹤,對合同索賠缺乏信息支持。基于管理流程的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目標是對大型施工企業的所簽訂的各類合同的基本信息進行管理;對合同狀態進行跟蹤;通過信息平臺實現合同評審的網絡化;根據合同確定項目的預算成本,作為成本控制依據,并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對比跟蹤;依據歷史工程索賠事件建立索賠事件庫為項目獲取索賠機會提供信息支持。

近年來,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為管理流程的改進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全面推動了流程管理的實現與組織的變革,對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實施進行流程分析,將相互關聯的管理過程作為系統加以識別、分析和理解,確定項目管理流程、操作程序、工作邏輯關系,從而提出并優化有關管理流程,建立一套標準化、工作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合理的管理工作流程,將有利于對整個項目系統或系統中的某個過程及其相互作用進行動態的、系統的管理,從而保證了各項工程施工活動的決策正確性及其實施結果的預期性,最終有效地保證項目合同管理目標的實現。

2大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流程簡介

2.1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的概念

管理流程是指管理活動中一系列相互關聯行為的序列結構,它反映了在某種活動目標的導向下,這些活動的先后順序、承轉關系,制約、推進和輸入輸出的客觀規律。按其性質和作用可以分為總體流程、局部流程和細部流程,總體流程規定了管理活動的階段劃分以及各階段的相互關系;局部流程反映各管理階段重要環節的相互關系;細部流程則反映各管理環節中業務活動的相互關系和流轉過程。

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是它反映了建設工程施工生產的客觀規律和管理活動的特點,將施工過程所需要的信息流和物質流進行有機結合,并為施工技術作業和管理活動輸入行為目標、物質條件、運作規則,促使其產出預期的結果。

2.2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的特點

管理流程具有目的性、必然性、多樣性、系統性和層次性的特點。

2.2.1多樣性指許多管理業務完成方式不具有唯一性,指一個管理系統中總是存在多種管理業務,因此存在多種流程,而且這些流程之間是密切相關的,是嚴密的組織的。一個管理系統的流程是由多種不同的流程構成的流程體系;

2.2.2必然性指管理業務的完成必然要通過某種流程;

2.2.3目的性是指管理流程表達了管理業務完成的過程,一定以實現相應的管理業務為目的:

2.2.4層次性指由于管理系統的功能具有層次性,相應的管理業務與流程也具有層次性,即一個綜合性的管理業務的流程可以分解為若干較管理業務流程組合。

2.3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的構建步驟

為了保證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成功實施,必須建立一套高效的管理流程體系,而一個理想的流程體系結構應該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流程同步,指流程應具備在質量、數量、時間等方面準確滿足建設項目合同目標實現的能力。(2)流程高效,是用總的流程成本來計算,理想水平是用盡可能低的成本來保證項目信息流程、資金流、物資流的運轉。管理系統流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有管理業務分解、相關管理業務分析、構建管理流程責任分配矩陣、繪制各級管理流程圖等。

管理流程設計是大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系統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流程設計通過將某項管理工作分解為各個管理活動,直到管理工序,并區分具有不同性質或特點的工序,根據管理科學原理采用不同的工序完成方式,在此基礎上確定的管理工作完成過程,為科學地確定系統結構、系統的管理規范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在現有管理系統重新設計中,通過流程研究,優化與再設計,使進一步通過結構再設計實現系統整體優化有了較好的基礎。項目合同管理工作的分解及相應流程的構建一般經過如下幾個步驟:

(1)對建設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研究與探索,確定分解的準則,是按管理職能劃分或是按工程實施順序劃分等準則;

(2)確定某項管理工作的管理活動組成,并理清管理活動中各個管理工序,初步擬定某項管理工作完成的綜合流程和相應的子流程;

(3)去除每項管理職能的流程中的不可行的方案或明顯劣于其他方案的方案,保留較好的方案。

2.4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的控制

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控制是利用現代工程項目管理相關學科知識和技術方法,通過對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目標的因素進行識別、建設環境進行分析,對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的目標控制的原則、原理、方法及措施做出全面的系統規劃,進而對建設行為狀態實行跟蹤控制和組織協調,從而保證對建設項目管理職能的履行,最終實現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

它涉及到利用信息系統所提供的信息,對管理活動做出最優化決策和指令,使每個管理過程始終逼近項目目標計劃。控制系統的決策、指令及執行,是由項目管理部門的高級、中級、及技術管理三個層次實現的,三個層次的水平將直接影響目標計劃的實現。信息系統的信息敏感程度,與控制系統的決策優化水平關系極大,而控制系統的決策優化水平,直接影響到計劃與實際的差異程度。因此,信息系統與控制系統必須設計成相匹配的系統。

2.5合同管理流程的界面分析與管理

界面,又稱接口,是指相互作用的子系統之間的界限,是子系統之間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紐帶。界面管理是指協調相互作用的子系統之間的能量、物質、信息交換以實現系統目標的活動,除了組織上、管理上、技術上的協調之外,還要協調各系統界面的相互關系。

在現代工程項目管理中,人們越來越強調系統的集成,在工程項目中界面具有十分廣泛的意義,項目的各類系統,如目標系統、技術系統、行為系統、組織系統等,他們的系統單元之間,以及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都存在著復雜的界面。項目管理系統各子系統之間及各個子系統內部存在復雜的界面,而直接的表現形式是各管理流程之間的接口。

我們可以看出項目管理系統與外界以及項目管理系統內部之間的流程要素以及各管理流程之間存在復雜的關系,他們之間互相作用、互相聯系、互相影響,建設項目管理流程的界面有很多種類型,可以從很多不同的角度來描述:

(1)項目的各類組織系統之間以及項目整個系統與外界環境系統之間存在復雜的管理界面。例如,政府主管部門、項目管理組織、承包商、

材料供應商等項目參建單位之間的工作往來形成了復雜的管理流程界面:從總體上,項目所需要的資源、信息、資金、技術等都是通過界面輸入的,項目向外界提品、服務、信息等也是通過界面輸出的,所以整個系統與外界也存在著復雜的界面。

(2)在工程項目生命周期的各階段之間的管理流程界面。建設項目自可行性研究至設計、設計到施工、施工到驗收,在這些界面的兩側的管理環境及參與單位都有著顯著的不同從而導致管理流程的差異,這些差異造成不同的工作、人員行為以及控制方針,從而形成了項目管理實施過程之間的管理流程界面。

(3)各管理子系統之間的職能管理流程界面。在建設項目的管理中,項目管理的各個職能以及各個管理部門在項目過程中形成一定的關系,互相依賴、互相影響,由于各子系統的功能不同、目標不同,按其職能可將項目管理系統分解為進度管理子系統、成本(投資)管理子系統、質量管理子系統、合同管理子系統等,從而各個子系統之間構成復雜的職能管理流程界面。

(4)在項目建設的各個管理職能系統內部也存在管理流程的界面,例如進度計劃管理系統中,進度計劃的編制分為總體實施計劃及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的編制。在總體計劃編制的管理模塊中,輸入是項目管理目標及上層系統組織的意圖,輸出是項目的總體實施進度計劃,對于年度進度計劃的編制而言,其輸入是總體實施計劃,輸出是項目的年度實施計劃。所以,不同階段的計劃編制工作之間存在流程界面。

(5)部門間流程界面。部門間流程是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流程,即流程的系列活動是由不同職能部門的人來共同完成的。部門間流程的活動是不同的,但卻是相關的,活動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有些活動乍看起來是不相干的,但通過某些其他活動的媒介,這些活動間也發生了遠程聯系,通過這些不同部門間的相關活動的共同作用產生了特定的結果,從而構成某一工作完成的特定流程。諸如,在建設項目的計量支付中,對于項目管理組織而言,首先必須由工程處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隨后由計劃處計量人員進行造價審核,最后由分管領導審查簽字。這項管理工作的實施跨越了三個部門,產生了部門間的流程界面。

因此,我們要對整個管理系統進行全面分析,運用集成管理的思想,對流程實施集成管理,做好各管理流程的界面協調,保證各管理子系統之間以及各子系統內不同管理流程的物資、能量、信息通暢地流動,同時要處理好系統與外部環境的關系,使整個管理系統始終處于有效平穩的狀態。

3大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流程的設計與實現

3.1背景分析

某大型項目的合同管理流程系統需要全面地歸納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事務,其中包括招投標文檔,并通過分類登記、關聯管理、跟蹤催辦,使原本散落在各個部門和各個人案頭、柜子中的所有合同臺賬、費用往來、文件往來、進度款、付款憑證、變更及其處理過程記錄等均可有條不紊地記載到該系統中,使原本難以理清的施工管理和合同事務變得有章可循。要求該系統不僅本身具有強大的管理功能,還可很好地橋接工程項目的其它業務管理,如:對進度計劃管理、材料與物資管理、投資控制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各個管理系統之間起到協調、監控作用。

3.2本項目合同流程管理的目標分析

本項目的合同流程管理主要是實現對項目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索賠、終止、結算等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同時為決策提供相應的支持信息和完整的文檔管理。具體包括:

(1)實現對合同簽約的流程化管理,該部分內容可鏈接到招投標管理子系統中;

(2)以合同為主線,以費用為中心,實現對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3)對合同變更、索賠等重要合同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其中變更部分鏈接到計量支付中的工程變更管理;

(4)對工地會議、大事件、物資供應等進行記錄,以便查詢。

本系統所涵蓋的業務范圍是針對工程相關合同生命周期中的各項業務,包括基本信息的管理、工程各類合同的簽訂、履約監控、變更、索賠、終止、結算等業務和工程備忘錄。

按照合同的生命周期,本系統合同管理子系統涉及的業務過程有合同的申請審核、工程各類合同的簽約、履約、計量與支付、變更和索賠、終止、結算等業務。本系統主要分為基本信息管理、合同簽約管理、合同進程管理、合同變更管理、合同索賠管理、合同終止管理、工程備忘錄七大模塊。

合同管理子系統采用目錄樹層狀結構,對合同申請、審核、簽訂、索賠、計量、支付、變更等合同相關業務進行全面、有效地管理,使工程項目各有關單位之間建立有機的聯系,相互協調,共同實現進度、質量、費用三大目標。

3.3合同管理綜合流程圖

根據本項目的特點,建立的合同管理綜合流程圖。

3.4主要的功能模塊的分析

3.4.1合同簽約管理模塊

本功能模塊是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規范經濟行為,有效控制投資規模,規范合同的簽約行為。其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

(1)實現合同文本審核流轉單的增、刪、改;

(2)實現合同文本審核流轉單的在線流轉;

(3)實現合同文本電子文檔的掛接;

(4)實現對合同模板的增、刪、改;

(5)實現對因招標項目的信息查詢;

(6)實現合同文本電子文檔的在線批注、審核。

合同簽約管理流程。

3.4.2合同進程管理

合同進程管理主要包括進度信息管理、質量信息管理、計量信息管理、支付信息管理四大管理模塊。

1、進度信息管理

該模塊主要反映工程的進度計劃與完成情況,可由各標段的進度計劃與完成情況的相關數據編制匯總得出進度匯總表。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實現進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調用;

(2)實現進度計劃、完成情況的信息查詢;

(3)實現各標段進度計劃、完成情況的對比分析。

2、質量信息管理

該模塊主要提供工程檢測與評定及質量事件的信息。可由各標段質量檢測、評定及其相關數據匯總得出工程質量匯總報表。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實現質量信息的調用;

(2)實現質量檢測、評定與質量事件的信息查詢:

(3)實現各標段質量情況的對比分析。

3、計量信息管理

該模塊主要是對各標段每期工程計量信息的查詢與匯總,可由各標段審核后的計量及相關信息,如工程量清單、中間計量表匯總出審核后的中間計量總表。其流程圖。

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實行計量信息的調用:

(2)能夠察看其他模塊中相關的支付、質量與進度信息,能夠對累計完成數據進行統計,并且用直方圖對合同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3)能夠對完成項目進行費用分攤;

(4)對以往審核后計量信息的查詢。

4、支付信息管理

該模塊主要是對各標段每月支付信息進行查詢與匯總。可由審核后的各標段支付及其相關信息,如中間支付

單、付款單等匯總出審核后的中間支付匯總表。支付流程圖包括中間支付流程圖和竣工支付流程圖。

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實現調用支付信息;

(2)實現對中間支付信息的查詢;

(3)對支付金額超過支付比例的進行預警;

(4)對支付款項做支付跟蹤,查詢實際支付時間、支付數量,及累計各期的支付數。

3.4.3合同變更

主要實現合同變更的查詢匯總,并分析合同變更的變更工程量和計算審核,實現對非合同變更(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的量價分析,并設置是否記人合同總價調整的功能。可實現由合同變更的基本信息,包括變更原因、變更內容、變更時間、審核記錄等匯總得出合同變更情況一覽表,并予以合同的變更管理的功能。

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當有新合同變更單進入系統時報警,提示相關工作人員;

(2)對各標段合同變更單的查詢:

(3)對各類變更進行量價分析;

(4)對合同變更審核過程進行查詢;

(5)能夠通過查詢相關的設計變更單審核工程變更單。

3.4.4合同索賠

該模塊主要實現合同索賠的查詢匯總,并分析合同索賠的變更工程量和單價以及工期。本功能模塊不實現索賠的錄入,索賠申請審核在投資控制子系統系統中實現。該模塊可實現由合同索賠的基本信息,包括索賠日期、索賠原因、索賠內容、索賠審核意見等匯總得出合同索賠信息一覽表。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提示、查詢、跟蹤合同索賠狀況;

(2)合同索賠與相關工程問題關聯:

(3)合同索賠需進行量價分析和費用分攤。

合同索賠的基本流程圖見圖7所示

3.4.5合同終止管理

1、合同中止和終止合同中止和終止后要進行結算和資料移交等工作。該模塊的輸入為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基本信息,該模塊的輸出主要為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基本信息列表。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合同中止申請審核信息和終止信息的增、刪、改:

(2)合同中止申請審核信息和終止信息的查詢。

2、合同結算

合同結算指系統根據結算日期匯總合同投資的各項信息,如合同金額,發生變更金額,累計完成投資額,累計進度款支付金額,剩余合同投資等,本管理模塊可以實現合同結算功能。該功能模塊要實現的功能如下:

(1)合同結算信息的增、刪、改;

(2)合同后生成合同剩余工程量清單。

3.5接口

合同控制系統不使用外部專用軟件,因此本系統的接口主要是指與其他子系統的接口。

在工程項目實施中合同管理是投資、進度、安全/質量控制的依據。

(1)與投資控制子系統通過合同分解編碼和清單分解編碼相聯系,兩個系統的交叉主要在實際計量支付的管理和變更、索賠對投資的影響上,實際審核的流程交由投資管理子系統實施,審核結果的支付數額、變更索賠數額等傳給合同子系統做進一步查詢分析。

(2)對于計劃進度控制子系統可通過合同編碼直接和進度子系統相聯系,合同子系統關于進度計劃與計劃完成情況的信息由計劃進度子系統調用,由合同子系統進行查詢分析。

(3)對于質量控制子系統可通過合同編碼直接和合同子系統相聯系,合同子系統關于質量檢測、評定與質量事件的信息由質量控制子系統調用,由合同子系統進行查詢分析。

篇(9)

合同管理風險隱含在整個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或轉移、終止的全過程,主要集中體現在履行階段。按照合同管理的性質,可將合同管理風險分為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內部管理風險和外部環境風險、直接管理風險和間接管理風險等。準確把握合同管理風險的類型,分析產生的原因,切實采取有效的防范與控制措施,是降低合同風險的有效途徑。

1.1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

按照風險防范控制的等級劃分,合同管理風險可分為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可控風險是在合同管理過程中,通過實施規范化的流程管理,進行信用風險評價、履約風險評估、合同爭議解決、合同解除管理等,最大限度地規避或降低風險。不可控風險是指由于受宏觀經濟環境、政治、政策、法律以及自然災害事故等因素影響,造成合同不能正常簽訂、履行。

1.2內部管理風險和外部環境風險

按照風險防范控制的范圍劃分,合同管理的風險可分為內部管理風險和外部環境風險。一般情況下,合同管理的客觀風險受經濟環境、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等制約和影響,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規避的。而合同管理的主觀風險受內部和外部主觀因素的影響,很多是可以規避的。內部管理風險是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流程管理不規范、監督不到位、人員素質較低等因素,造成在合同簽訂、履行、變更或轉移、解除過程中存在風險,這種風險可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失誤或帶來巨大損失。外部環境風險是由于合同對方信用等級較低、不正當競爭以及財務狀況不佳等因素,造成的蓄意欺詐或違約導致合同管理風險。1.3直接管理風險和間接管理風險

按照風險防范控制的責任劃分,合同管理的風險可分為直接管理風險和間接管理風險。直接管理風險是企業自身在直接參與合同管理全過程中,由于在合同評審、履約、變更或轉移方面存在管理不規范、制度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到位等因素,給合同管理帶來的直接風險。間接管理風險是企業自身在間接參與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中,由于合同中的聯合體成員、分包方及第三方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合同的履約、變更或轉移、終止等方面存在的管理風險。

2合同管理風險的成因分析

合同管理風險貫穿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轉移、終止等各個環節。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主要原因可分為外部環境因素、風險防范與控制意識因素、合同管理制度因素和人員素質因素。

2.1外部環境因素

外部環境因素是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客觀因素,主要涉及經濟環境變化、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自然災害事故等不可控因素。經濟環境變化因素受國際經濟全球一體化、市場經濟發展和政治、社會形勢等影響較大,只能提前進行預測和進行必要的風險規避。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因素主要是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對宏觀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當調整,調整的內容、時限、幅度可在一定范圍內搜集和預測,相對經濟環境變化風險可控程度高。自然災害事故因素偶然性較強,很難提前進行預測,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可通過風險轉嫁等進行分擔。

2.2風險防范與控制意識因素

風險防范與控制意識因素是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主觀因素,主要涉及對合同的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等因素。風險意識因素是對合同隱含的風險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缺少必要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責權利不平衡,罰責不對等的情況,使承包方在苛刻的條件下,被動地承受質量、付款、索賠等方面的諸多風險。法律意識因素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全過程中,對現行的法律法規掌握不深,重視程度不夠,對合同條款未做仔細推敲,未按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簽訂和履行合同,不能有效地規避合同法律風險。例如:一些建筑工程在開工后再補簽合同,存在制的認識程度不高、責任意識淡薄,造成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失靈,給合同管理帶來風險。

2.3合同管理制度因素

合同管理制度因素是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關鍵因素,主要涉及合同評審制度、成本核定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結算管理制度等因素。合同評審制度因素是各部門在合同評審中未按評審程序、內容、標準、時限等進行評審,致使合同不能正常簽訂或存在履約風險。成本核定制度因素是未按成本核定制度進行成本分析、核定,造成經營風險。工程款支付制度因素是一些單位未按合同條件支付工程款或隨意挪用工程款,對各類分包分供合同的付款不能加以有效控制,導致合同履行存在風險。結算制度因素是由于結算制度不完善,不能及時對已竣工項目進行結算;對以往項目不能及時進行清理、核查數據;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導致結算不能順利進行,合同履約不能圓滿完成。

2.4人員素質因素

人員素質因素是導致合同管理風險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人員的知識結構、能力水平等因素。知識結構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員由于知識結構單一或對經濟社會變化的敏銳性不強,缺乏對國際國內經濟環境變化、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的準確分析、預測,造成合同在簽訂和履約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能力水平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員未能發現合同中條款不合理的風險;發現問題,但未提出合理性改進意見的風險;起草合同人員未采納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的風險等,致使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風險。

3合同管理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

在合同管理的實踐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風險防范與控制體系可以有效降低合同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和實現科學化、制度化管理。合同管理風險防范與控制體系可分為合同流程管理體系、合同文本體系、信用評價體系、風險預警體系、信息化管理體系、人才培養體系等內容。

3.1建立健全流程管理體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由合同調研、策劃、談判、擬定合同文本、審核、簽訂、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存檔等環節構成。明確流程管理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每個環節有制度、有落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實施對合同的全過程監管,就要在合同的準備階段、簽署階段、履行階段和履行后管理階段,指定專人進行監管,開展綜合評價,以確保簽約合同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實、條款完備、表述規范、簽訂手續和形式完備,能有效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實現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3.2建立健全合同文本體系

合同文本風險是指合同條款不合理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合同條款存在的不合理、不完整、不嚴密;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等方面。控制風險的主要方法是嚴格執行評審制度。因此,要根據國家規范化合同示范文本,綜合考慮合同的類型、管理方式等不同要素,建立本單位的合同標準文本體系。并密切關注國內外有關合同文本的發展變化,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同時,拓展思路,及時補充完善合同文本體系,力求與生產實際緊密結合,使合同管理與投標報價、成本核定和結算管理有機結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發揮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人員須認真仔細地對各個業務單位報送的合同進行審查、把關,嚴格做到“四不”標準,即:不規范的合同不加蓋公章、不合法的合同不加蓋公章、不經審核的合同不加蓋公章、有巨大經濟風險的合同不加蓋公章,才能從源頭上避免不完善合同的發生,切實提高合同簽訂的準確率。

3.3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是使合同雙方增強互信、加強合作、確保合同簽訂和履行順利進行的平臺。為此,應建立并完善分級信用等級制度,對合同當事人的組織機構、經營現狀、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劃分等級,建立合同對象的商業信用檔案等,并納入日常動態管理。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對于信用良好的單位可給予優先考慮,反之,則從嚴掌握。

3.4建立健全風險預警體系

實施合同管理全過程風險預警是降低合同風險的有效途徑。為此,應建立并完善風險評估制度,通過對合同對象的信用等級進行分析,在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全過程分階段進行風險評估,以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并實行分級分類預警,果斷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要建立信息會商制度,通過對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對發現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集體會商,研究防范和控制措施。在實踐中,對各單位合同中潛在的風險、條款的合理性以及收益情況進行認真負責的評判,特別是對所報收益過低、甚至是虧損的項目應要求其找出問題的根源和風險之所在,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并上報詳細的報告,對如何化解風險進行詳細說明,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風險。要建立風險跟蹤制度,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要實時跟蹤、反饋和預警,努力降低合同風險。

3.5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體系是有效控制成本、降低風險、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信息化管理體系可包括定管理、項目施工預算管理、項目結算管理、項目成本風險管理等內容,可通過互聯網或單位內部局域網實現各單位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的實時更新,全面掌握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體系的推廣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執行力差、管理人為因素大的問題,能夠有效實現過程管理控制,適時反映合同管理狀況,最終達到對合同管理過程加以控制的目的。

3.6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

篇(10)

制度作為兩大法系所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并非從來就有,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發展起來的。商事的歷史可以溯源到羅馬法上的概念,由于“非其本人不得訂立契約”的原則,羅馬法的制度產生較晚,在帝政時期才初見端倪,且僅限于民事,但為后來的商事奠定了理論基礎。中世紀時期,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商業的繁榮,商事得到廣泛發展,產生了關于的商事習慣法。

現今的國際貿易中,大量的商事行為都是依靠完成的。商事行為可由本人實施,也可通過人實施。商事人制度可以擴張商事主體的商事能力,擴大其經營活動的半徑,對促進專業化分工、節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對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意義。現今的商事業務范圍極廣,種類繁多。就其范圍而言,既發生于國內貿易之中,更活躍于國際貿易領域;既以有形商品為客體,又可以無形商品為對象。可以說是商品經濟世界內,無所不在。就其種類而言,依是否享有獨占權,可分為獨家與非獨家;依是否享有訂約權,可分為締約與媒介;依權利來源,可分為一級與次級;依業務內容,可分為銷售、采購、運輸、廣告、保險、出口、進口、證券、投標、旅行、保付等等。 這些構成了國際貿易實踐中重要的環節。

制度在兩大法系中的社會功能是相似的,即通過行為建立被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擴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促進社會分工的細化、加速市場經濟流轉、拓寬投資和貿易活動的范圍。 然而,由于兩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傳統以及思維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異的特性。在我國面臨著經濟、科技各方面與世界接軌的今天,對兩大法系的制度進行研究探討、取其所長,對發展我國的商事制度有著深遠的意義。

一、兩大法系理論與立法狀況

(一) 大陸法系法的立法理論:區別論

大陸法系法的立法理論基礎是區別論(the theory of separation)。所謂區別論,是指把委任合同(mandate)與權限(authority)嚴格區別開來。其中委任合同即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人與人之間的合同,權限即作為外部關系的人與第三人締約的權力。區別論的核心是,盡管被人在委任合同中對人的權限予以限制,但是該限制原則上并不產生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大陸法系在初期并未區分權限與委任合同。但德國學者拉邦德(Laband)《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的區別》一文于1886年發表后,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開始區分權限與委任合同及其他基礎關系。 例如,在大陸法系的荷蘭,被人和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被嚴格區分開來。內部關系在協議的場合,通常表現為合同關系。如委任合同(contract of mandate)、商事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等。內部關系的主要內容涉及被人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內部關系通常受合同法或者勞動法調整,而不屬于法調整范圍。相反,法主要調整人所擁有的拘束被人的權力。

根據人以被人的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大陸法系將分為直接和間接。如果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則為直接。直接人通稱為商業人。如果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但實際上是為了被人的利益,則為間接。間接人又稱行紀人。

在直接的情況下,人對第三人不承擔個人責任,此項責任由被人承擔。但在間接的情況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合同的;盡管該合同的簽訂完全是為了被人的利益,人對此也應承擔個人責任,而被人并不承擔責任,除非人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被人。在國際商事實踐中,直接人往往是小本經營的商人,他們從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他們服務于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被人,往往是他們唯一的職業。 直接人通過他們的勞動,為被人逐步積累起具有相當價值的財富——商業信譽。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個人一旦有了商業信譽,往往就會終止活動,從而借助于人已經建立起來的信譽自己經營,以節省向人支付的傭金這項開支。而間接人一般資雄厚,他們不同于直接人,把自己的命運束縛在一個或幾個委托人的身上。間接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大規模的商業活動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并且除承攬業務外還經營其它業務 .間接入與被人訂立合同時,可以就合同的各項條件,包括合同期限、合同終止時是否提前

通知及通知期限等,作出約定。

區別論是概念法學家拉邦德為代表的法學家抽象創造出來的。大陸法系國家為了解決抽象的理論與法律和商事實踐相結合的問題,在民法典中詳細列舉商業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各種不同的形式,并盡可能準確地界定每類形式中權限的范圍。每類形式的特點取決于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相比較之下,英美法上將等同論作為的一般理論基礎,有著強大的包容性,避免了與各種復雜的形式相協調的困難。

(二) 英美法系法的立法理論:等同論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區分與委任合同,其立法基礎是被人與人的等同論(the theory of identity)。所謂等同論,是指人的行為等同于被人的行為,即“通過他人實施的行為視同自己親自實施的行為”(qui facit per alterum facit per se)。 因為作為我的人(alter ego),他已經得到了相應授權,并在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行為。

英美法系的觀點與大陸法系的區別論涇渭分明。據施米托夫考證,等同論與拉邦德理論問世之前出臺的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主流觀點“是委任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兩者都源于教會法。然而,由于大陸法系接受了拉邦德的理論,使等同論的發展受到很大阻礙;這一理論便在沒有明顯阻礙的英美法系為人們所接受,并發展起來,避免了對不同形式進行繁瑣的肢解和分割。因此,的一般概念可以作為實踐中出現的各類關系的理論基礎,甚至成為合伙法的理論基礎。

英美法系所關心的并不是人究竟以代表的身份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的形式。它的分類所涉及的是商事交易的實質內容,即由誰來承擔人與第三人所簽訂合同的責任。

在國際商事交易實踐上,從第三人的角度看。根據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英美法上的本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顯名。

即人在交易中既公開被人的存在,又公開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簽訂本合同和被人姓名。

2、隱名。

即人在交易中公開被人的存在,但不公開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簽訂合同。

3、不公開被人身份的。

即人在交易中不公開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對外簽訂合同。

在上述三種分類中,前兩種情況類似于大陸法系的直接,第三種情況類似于間接。

應該指出,第三種情況下被人的法律地位與前兩種情況下有很大的不同。未公開身份的被人原則上與第三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的商事聯系建立在兩個連續性的合同基礎上,即第三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和人與本人之間的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但卻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英美法,不公開身份的被人一般也可以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權,如有必要,還可直接向第三人 .假如不公開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權,就應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如果發現了被人的存在,他對根據其與人簽訂的合同享有的請求權,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在人與被人之間作出選擇 .第三人一旦在這兩者之間作出明示選擇,就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權。

(三) 區別論與等同論的不同之處

區別論強調三方(被人、人、第三人)關系中的兩個不同側面的區別,即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被人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權限的授予可以被視為一種由被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單方法律行為;而且對內部關系的限制并不必然地限制外部關系。與英美法系相比,大陸法系更加強調關系對外的一面。因此,第三人有權信賴的表象,盡管第三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人事實上沒有得到授權、或者被人限制了人的權限,被人也不得通過對人授權的限制來減輕自己的責任。可見,除非援引其他校正性理論,大陸法系的這種外在化思路容易導致過分地保護第三人。

與區別論不同,由于英美法系不強調區分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等同論將人行為等同于被人行為。人行為產生的結果與被人親自所為相同。因此,人和被人之間誰和第三人交易并不重要。

等同論與區別論同樣有著抽象理論的局限性,那就是無法完全覆蓋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紛繁復雜的形式。等同論與區別論相比較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所以與實踐的沖突程度較小。

(四) 大陸法上的間接與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的異同

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陸法上直接與間接的劃分,大陸法系則缺乏英美法系中的隱名和不公開被人身份的制度。英美法系中身份和姓名都不公開的被人,能夠依法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當中,這在大陸法系的制度中是不可思議的。誠然,英美法雖然承認人有權在被人與第三人之間以自己的名義創設直接合同關系,但區分人是否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對于理順不同情形下被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還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在不公開被人身份的中,人自己要對其所簽合同負責;而在顯明中,人一般要退出其所簽合同,因而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所謂“合同上的相互關系”。這也是英美法把分為顯名、隱名和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的原因所在。

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與大陸法上的間接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也是不容忽視的。按照大陸法,間接關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有當人將其與第三人所訂合同移轉給委托人,委托人才能對第三人主張權力。而按照英美法,未公開身份的被人無須經過人的權利轉移,就可以直接行使合同介入權、對第三人主張權力。而第三人一經發現被人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對被人行使請求權或訴權。即人同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就能使身份不公開的被人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而不需要借助另外一個合同或者合同的轉移。

(五) 兩大法系制度融合的趨勢

在世界經濟趨于一體化的歷史進程中,兩大法系的法出現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趨勢。為了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一體化,規范跨國界的活動,減少國別法對國際活動造成的法律障礙,有關國際組織推出了一些國際法律文件,一些國際性學術團體也為法的統一作出了有益探討。其中,英美法的影響滲透到幾乎每一個國際法律文件。1987年的《法適用公約》、1983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商法律指令》都是為了協調兩大法系有關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學說而作出的有益嘗試。

二、我國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立法主要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關制度的行政規章(如《關于

外貿制的暫行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等。

《民法通則》第4章第63條繼受大陸法系的傳統,規定了的法律效果和的范圍:“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人只有在其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為的法律行為,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被人是否承擔責任,目前在我國現行法中還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據。

然而,我國制度,尤其商事制度的現狀卻與現行立法有著較大的沖突。

外貿制度是我國涉外商事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從1984年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其內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貿企業為其進口或出口某種商品的制度。 在實踐上,我國的外貿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2、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3、國內不享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與享有此項權利的外貿企業之間的,外貿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上述三種情況中,我國《民法通則》可以規范的情況只有一種,即第一種,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這種情況與大陸法系的直接或英美法系的顯名相類似。而對于后兩種情況,我國沒有現行法律予以調整。

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后兩種尤其第三種情況大量出現。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國內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為國內企業)沒有與外商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能力。國內企業如出口其生產的產品,或者從國外進口設備或原料,必須委托外貿企業代為辦理。作為外貿企業,盡管一切行為均為了被方的國內企業的利益,代為辦理進出口業務,但在對外簽約中,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實際上并不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從代辦進出口業務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真正的買方或賣方是國內企業,他們是外貿企業與外商簽訂的合同的實際履行者。

我國現行的外貿制度屬于商事范疇。然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規范商事行為的法律依據很少。而《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的定義又無法適用。首先,外貿企業在與外商訂立合同時,并不是以被人(國內企業)的名義訂立的;其次,外貿企業一方面通過以自己的名義以當事人一方的身份與外商訂立合同,另一方面又不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而由國內企業承擔,這樣做不符合制度的一般原則,并導致法律關系上的混亂。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其一,外貿企業作為賣方對外簽約后,如果國內企業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或者延遲履約、不履約,由此對外商造成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外貿企業承擔。然而,外貿企業在此之前僅僅向國內企業收取了少量手續費,往往不足以支付違約賠償。外貿企業對外理賠后,又往往得不到國內企業的相應補償。在一些情況下,外商知道是國內企業違約,卻因沒有法律依據而不能直接向該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其二,當外貿企業作為買方對外簽約后,如果外商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履約,或延遲履約、不履約,直接受損失的是國內企業。由于國內企業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能直接索賠,只能通過外貿企業向外商索賠。如果外貿企業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對外索賠不力,國內企業的損失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

我國現行的外貿制度,實際上類似于大陸法上的間接和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除了經貿部在1991年的《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外,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調整此種關系的法律規范。而且即使在《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協議的,免除其對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以便受托人與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對外商的責任”及類似規定,也相對復雜繁冗。作為受托人的外貿企業對外商責任的免除,有賴于非合同當事人的國內企業出具證明,而國內企業因并非合同當事人,容易怠于履行義務而使的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脫節,從而給外貿企業造成損失。這不利于維護國際貿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違背了商事迅捷高效的特點。

三、關于完善我國商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制度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是人在其權限內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的后果,并沒有涉及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的后果。

如前所述,無論大陸法上的“區別論”,還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論”,都涉及的根本問題是權。 如果人的行為在權限內進行,不論人是以被人的名義還是自己的名義,也不論訂立合同的時候有否公開被人的身份,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最終都應歸屬于被人,由被人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如果人超出了權限,那么,即使人是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人對于人超出其授權范圍所為的法律行為,也不承擔個人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兩大法系制度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可見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不全面的。對權及其下轄各種情況(以被人或人的名義訂約、是否公開被人身份等)進行完整、系統的規定,才能適應飛速發展的社會,應用于紛繁復雜的法律實踐。

完善立法是以鞏固、完善、科學化其理論基礎為首要條件的。《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我國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基礎。雖然商事相對民事有顯著區別,更強調廣泛、多變、快捷、流轉的特點,但仍然是以《民法通則》為立法基礎。所以,首先完善《民法通則》中有關的定義、適用范圍、種類等基礎概念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大規模的經濟體制改革,隨著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逐步取消和指導性計劃的減少,以及國家對市場經濟實行的宏觀調控,保證市場經濟正常有序地運轉和企業之間進行公平競爭的任務,就主要靠各種法律和法規調整了。 這是使我國經濟發展逐步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縱觀我國以往的經濟立法,許多都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色彩,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一方面,應對以往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修訂,使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另一方面,應當盡快制定和出臺我國的公司法、破產法、對外貿易法、公平競爭法、證券交易法、勞動保險法等一系列調整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規。只有

經濟法律法規逐漸全面完善,形成現代意義上科學、完整的體系,才能給每一項部門法以堅實的基礎和發展空間。

(二) 改良引入英美法系的制度

我國現行制度中,對于國內企業與外商之間關系的處理是不利的。由于沒有國內企業與外商直接對話解決問題的途徑而必須由外貿企業代勞,經常造成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的脫節,商事迅捷、高效的特點更無從談起。

在這一方面,英美法系的制度值得借鑒,理由是:

第一, 我國制度規定的缺陷。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人只能以被人的名義為權限內的法律行為。然而,制度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涉及被人、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人在其權限內所為的法律行為,最終責任應歸屬于被人。在商事交往實踐中,第三人明明知道被人的存在,卻往往選擇與人進行交易,這是由于第三人看中的是人的資金和信譽。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被人與人訂立的是一個合同,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是另外一個合同,表面上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合同、但從實質上看,人正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才與第三人訂合同的。如果沒有被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因此,從廣義上說,制度不僅包括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人在其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而且也應該包括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后果都應及于被人。

第二, 英美法系制度的有利方面。

英美法上的制度,不論采用哪一種形式,即便人在不公開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都最終確認了被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的原則。只要這一行為是人在其權限之內所為,不公開身份的被人原則上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權,直接介入該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從而對第三人承擔該合同項下的責任。與此相適應,第三人在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時,如果發現了被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人與人之間作出選擇。其結果,把被人與人之間和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相互獨立的合同有機地連接在一起。這樣做有利于保護國際商事交往中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實現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經濟交往。

(三)給國內更多的企業以外貿經營權

制度理論是抽象的,而不同情況下的司法實踐又是具體多樣、紛繁復雜的。只有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建立起合理的聯系才能進一步將理論貫徹于實踐之中,并指導司法實踐的進行。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處于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之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要求我國對外貿易制度在短期內改革為完全開放的經營模式都是不現實的。然而,依照我國現行外貿制度的規定“對外貿易只能由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經營”,又明顯拘束了我國經濟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發展趨勢。如何解決理想化狀態與現實狀況之間的矛盾,值得我們深思。

我國已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國家下決心把企業推向市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面對市場競爭的挑戰。積極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隨著我國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恢復,我國市場將向其他一百多個締約國開放,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同樣也是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如果國內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仍然被緊緊束縛,這些企業就不可能與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三資企業)、甚至國內個體和集體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競爭。

為了保障國內外所有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公平競爭,賦予國內更多的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以經營對外貿易的權利,是使他們能夠直接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重要保證。按照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該當事人的屬人法,即當事人國籍所屬國或住所地國的法律。 國外許多皮包公司和個人依其本國法都具有進行國際貿易的行為能力,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我國的許多大中型企業都不具備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行為能力,這些企業出口產品或進口所需設備及原材料都必須委托外貿公司或企業代為簽約,造成了貿易和爭議解決的極大不便。

改革開放十多年以來,截至1992年l0月,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已逾七萬家 ,這些企業在批準經營的范圍內,都享有進出口權。而這些外商投資項目,平均協議金額僅為l25萬美元,有的項目只有幾萬美元,l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占2/3以上,投資總額在l000萬美元以上的僅占4%左右。即使是全國最大的300家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其平均投資規模也只有465萬美元。 若根據我國大中型企業劃分的標準來衡量,外商投資企業中能算得上大中型企業的僅占3% .而國內的大中型企業有幾十萬家,只有極少數象首鋼這樣的大型企業才享有外貿經營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國內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只要從法律上和經濟上具備了經營對外貿易的條件,就應該給他們以外貿經營權,允許他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者由他們自己選擇委托其他外貿公司或企業代為經營。

參考文獻

[1]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2]江國青著。《演變中的國際法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3]沈四寶、王軍、焦津洪編著。《國際商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5]金曉晨、謝海霞主編。《國際商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6]沈達明、馮大同主編。《國際商法》。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7]趙維田著。《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

[8]寇志新。《商法學》。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9]徐海燕。《英美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國際商報》。1992年11月12日

[10]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選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11]Graham Clive M.Schmitthoff‘s Select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artinus Nijhoff Pulishers. 1988. p.312.

[12]趙秀文。《國際商事制度研究》。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三期

[13]張楚。《論商事》。載《法律科學》1997年第4期

[14]劉祥生。《我國外商投資規模結構分析與調整對策》。載《國際經濟合作》1992年9月號

[15]穆勒-菲爾茨(W.Muller-Freienfels)。《法上的法律關系:權與商業上的確定性》。載《美國比較法雜志》。1964年第13卷

[16]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比較研究》。載《施米托夫國際貿易

論文集》。荷蘭克魯沃學術著作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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