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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現為國內腐敗分子通過在國外、境外進行洗錢活動,將大量貪污賄賂的資金外移,腐敗分子紛紛外逃以及在對外貿易交往中與不發外商勾結,損公肥私,進行跨國或跨境職務犯罪等形式。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1年這十年間,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開展追逃行動中,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21533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814多億元(以上數據是筆者根據2002-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的工作報告中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數據是根據2006年工作報告中“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計算得出45.4億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因報告中沒有公布,故筆者此處的814億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數據在內)。這些被抓捕的潛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門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涉外職務犯罪的犯罪人。事實上,這類涉外職務犯罪人的總數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已被抓捕歸案的人數和追回的損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涉外職務犯罪嫌疑人外逃、轉移腐敗資金等活動十分猖獗。
我國涉外職務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復雜的。既有宏觀層面上我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制度和規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觀層面上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在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私欲的膨脹和約束力的最終喪失。因此,科學地預防涉外職務犯罪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構筑科學的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
涉外職務犯罪是一種復雜的具有極高隱蔽性的犯罪,因此,對其進行預防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的專業預防,也需要各單位、各行業的積極配合,建立起廣泛的共同預防的防線。
第一,各機關應根據當前涉外職務犯罪的演變規律、分布區位,制定出本機關預防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實施的預防計劃。尤其是針對多發性涉外職務犯罪的機關或部門,專門機關可以有針對地制定出科學預防的具體建議書,供這些機關或部門參考。
第二,各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結合本機關或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預防規章和制度,且將預防工作貫徹到日常工作中去。專門機關尤其是檢察院應該對各有關機關或部門的預防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促其認真履行預防工作,發現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及時解決。
第三,專門機關可以結合近期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與有關部門或機關共同開展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系統預防工作;并應將近期案發的涉外職務犯罪情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實施行為等內容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通報。
總之,建立起專門機關和有關部門之間的預防的聯動的工作機制,應當在各自有著明確的分工的基礎上發揮各自的能動作用,同時在資源上、信息上進行交換,彼此相互促進、相互監督、相互補充,構筑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城墻。
(二)建立與境外專門機關的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預防涉外職務犯罪中,建立起我國與國外貨境外專門機關之間的互惠的工作機制對開展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強彼此之間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交流。目前各國都在積極地探索防止職務犯罪的新舉措,因此加強交流可以不斷地吸收國外或境外成功的經驗,并真正地把借鑒的國外境外的經驗落到實處。了解和掌握別的地區或國家的新舉措也可幫助我國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明確我國預防的重點環節和工作的難點,調整相應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國與國外貨境外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有關監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機制。我國可以與經貿交往比較頻繁、人口流動比較大的地區或國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利于及時地了解本國職務人員的財務或動向等相關信息,并能及時開展監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的領導機構建設和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
由于涉外職務犯罪涉及境外或國外,預防起來比一般的職務犯罪要復雜得多,因此,必須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我國預防涉外職務犯罪尚未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黨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小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定點聯系”制度。
筆者以為,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下,職務犯罪的預防領導組織形式應該在全國各地區設立類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小組的常設機構,由地方黨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組長,政法委書記、紀檢書記、檢察長為副組長,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下設立辦公室,與檢察機關內部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聯合辦公。這樣的組織形式,使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擁有充分的組織保障。此外,領導機關還可以根據各地區涉外職務犯罪的情況,采取聯席會議制度、聯系點制度等形式開展多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涉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形式合作
加強國際形式合作,是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的途徑,也是有效預防涉外職務犯罪總體規劃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而言,加強涉外職務犯罪懲治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徑
根據國際上懲治腐敗刑事合作的經驗和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實踐,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是締結國際公約。為加強對國際性腐敗犯罪的打擊,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公約第8條腐敗行為的形式定罪和第9條反腐敗措施中對于腐敗犯罪和國際刑事合作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
二是締結雙邊合約。從我國的實際上看,通過雙邊條約開展懲治腐敗的國際合作是一種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和加拿大、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
三是加入國際刑警組織。1984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國際刑警組織專門從事跨政府的活動,并享有跨政府機構的權力。近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懲治涉外腐敗犯罪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是運用外交手段。在沒有國際公約或沒有締結雙邊條約等途徑進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國通常由被請求方宣布將逃犯驅逐出境或將罪犯移送給第三國,并通過適當的安排,由被請求國或第三國交給被請求方處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對國際刑事合作持一種比較冷淡的態度,導致目前同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家相對較少,特別是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較少,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通過法律渠道加強國際刑事合作的腳步”。因此,針對我國涉外職務犯罪日益猖獗的態勢,我國應當轉變觀念,積極拓展國際刑事合作的途徑,以適應時展的需要。
(二)豐富國際懲治涉外職務犯罪刑事合作的內容
懲治涉外職務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要通過具體的內容才能實現。目前,國際反腐敗形勢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現代刑事司法過程中懲治逃往其他主權國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國與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外我國還參加了載有印度條款的國際條約。但我國在實踐中往往把引渡作為借以實現“國際禮讓”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將其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國際社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訴訟移管。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已出現刑事訴訟移管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39條規定表明,對于我國公民在土耳其境內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訴訟的請求,并符合移管的條件,我國就有義務對有關犯罪事實管轄。可見,我國是承認刑事訴訟移管這一司法協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和移交贓款贓物。當前,在我國與蒙古、波蘭、古巴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代為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詢問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勘驗以及其他與調查取證有關的訴訟行為;在我國與土耳其、羅馬尼亞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還規定了用搜查方式進行的調查取證。在移交贓款贓物方面,我國與加拿大、俄羅斯等國的司法協助條約中規定,締結一方根據締約另一方的請求,將在其境內發現的、罪犯在締結另一方境內犯罪時獲得的贓款、贓物移交給締約另一方。
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預防職務犯罪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預防活動,正本清源,為凈化市場經濟環境提供了強有力保障。然而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的同時,貪污賄賂犯罪職位、犯罪金額仍高位運行,強化職務犯罪預防的成效擺上檢察機關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構和具體實務中存在的困境,對強化預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案件的同時,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以案說法、巡回展覽、專項預防、個案預防和預防調研等形式,全面鋪開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新穎性的預防工作越來越成為影響預防成效的桎梏,預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預防機構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構存在設置不統一、不合理的問題。如高檢院、部分省級院、甚至個別基層院將預防設置為獨立的內設機構,如預防處(科、股),有的則將其歸入反貪局管理,將反貪局內務與預防工作合一;還有個別基層院的預防工作放在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預防機構的設置不統一既不利于上下級之間開展工作,也不利于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建設,直接影響預防工作的實效。
(二)預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上法制課。通過制作PPT,把講課內容形象化,這種預防形式占預防工作的80%以上。預防初期,以給預防單位上法制課、進行法制宣傳的形式,因此具有新穎性,確實收到了預防效果。二是以案說法。以作為法制課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覽、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預防,以身邊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邊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預防作用顯現,然而,重復的以案說法預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漸明顯。三是現場參觀。近幾年來,為加大預防成效,檢察機關組織一定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敏感崗位的人員到監獄進行參觀,之初衷源于現場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監獄的環境及對被羈押人員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參觀者相互調侃的噱頭,其預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專項預防。以政府重點工程為對象而開展的重點預防、專項預防,由于其專項預防采取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人員上法制課等形式,且由于專項工程行業的特殊性,檢察機關沒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項工程的每個環節進行預防,因此,專項預防、重點預防也只是一種預防形式而己。五是個案預防。針對單個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預防的實際效果,然而司法實踐中,收到案發單位整改意見后,卻疏于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導致個案預防的不徹底。
(三)預防內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課內容單一。用兩個小時的時間,介紹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機制、堵塞漏洞、個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見,一般化的“三段式”,長此以往預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預防的針對性不強。目前通過上法制課、巡展巡講等形式開展的預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課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實上,各職能部門因職能不同,風險環節更有區別,沒有針對性的預防是不可能達到預防目的的。三是預防單位的被動預防。檢察機關預防工作中,除個別確實由預防單位主動邀請上法制課、以案說法外,絕大多數均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其預防的成效自然會打折扣。四是預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預防工作的針對性不強,就容易導致預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預防成效的困境
預防形式的老套,預防內容的單一,直接影響了預防成效。一是法制課成雞肋。隨著法制的普及,以及預防單位自身的預防教育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與日俱進,因此,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長期依賴形式單一、老套的法制課來進行預防,就難以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經驗。預防人員在上法制課,或以案說法對案件進行分析時,作案手段的過細披露,反成了個別腐敗人員貪污賄賂時予以借鑒的手段,如賄賂手段上,以打借條的形式掩蓋受賄、接受賄款時防錄音錄像、采取高科技手段偽造簽名貪污公款等,此種法制課同時也成了反偵查的“培訓課”。目前檢察機關感嘆突破難、偵查取證愈難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預防零效應。這種零效應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對曾經案發的某些部門、某些崗位進行個案回訪、檢察建議整改等預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時間內出現前腐后繼、連續幾年被查處貪污賄賂的現象。四是預防遍地開花。只要是有職務犯罪風險存在,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就會同時跟進,然而有限的預防人員,有限的預防形式和內容,形式化、走過場的預防工作,不可能將預防工作做得深入徹底,預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勢下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成效的思考
曾經的重點預防單位職務犯罪案件頻發,曾經的重點預防工程職務犯罪頻現,檢察機關預防工作應適應新形勢下職務犯罪的新特點,不失時機地進行更新預防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健全完善預防機構,在具體預防實務上,健全完善預防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預防的目的。
(一)建立預防專業化機制
檢察預防缺乏系統化是影響預防成效的一個重要因素。預防工作專業化建設是實現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設置預防工作機構。針對目前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沒有統一的機構設置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參照紀律檢查部門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局的格局,在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局,內設預防調查、預防建議、預防跟蹤等相應機構。二是配備專業預防人員。由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涉及各個行業和領域,預防意見既要有法律屬性,還要與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工作性質相符合,預防建議還要有專業性,這就要求在預防工作人員的配備上注重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三是建立專業的預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預防管理機制,以案件立案偵查為切入點,到預防調查分析、預防建議、預防整改和落實等,并實行預防工作全程動態化管理。四是強化預防合力。充分利用偵查辦案的有利契機,預防人員提前介入偵查進行預防調查,偵查人員協助開展預防調研,并及時將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預防部門備案等,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預防合力,強化預防工作的影響力和實效。
(二)建立駐場預防機制
駐場預防,就是改變過去遍地開花,每個單位都開展預防但預防不到位的情況,每年選擇一家或幾家近幾年來職務犯罪的案發單位,或者廉政風險系數最高的行業,派駐1-2個預防人員現場駐扎開展預防,在預防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的配合下,獨立行使預防權。一是掌握預防關鍵。駐場預防人員深入預防單位了解行業性質,廉政風險狀況及特別是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單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針對預防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措施并實施,同時跟蹤落實預防情況,將預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實處。駐場預防由于其了解預防單位或行業的實際風險狀況,預防措施的針對性強,及時跟蹤落實整改,就一定能實現真正預防的目的。駐場預防由于是深入預防單位,因此,預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準確把握到位不越位、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幫忙不添亂、服務不代替,正確處理好檢察預防與黨風廉政建設的關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預防工作為名,插手企業經營、案發單位正常活動。三是發現職務犯罪及時查處,并以查處案件促預防工作的推進。
(三)建立重大項目同步預防機制
國家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項目因為其具有投資大、工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部門多等特點,歷來是職務犯罪的“高發區”,如果發案,將導致大量建設資金的流失,影響工程質量,給項目建成后的生產、運行安全的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隱患。中央歷來重視對工程建設領域問題的治理,今年還提出在全國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專項治理的部署,這對于預防和減少重大工程職務犯罪具有重大意義。
在國家實施總額4萬億元的兩年投資計劃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天”的背景下,國家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涉及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不僅對重大工程的建設造成影響,使國家資金遭受損失,而且也嚴重損壞了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勤政的社會形象,侵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危害極大。因此,強化對國家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涉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預防,嚴格依法懲治國家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的職務犯罪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L地區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的情況
自改革開放,特別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設海西經濟區宏偉藍圖以來,L地區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連續多次入圍全國、全省經濟強縣行列。近期,在國家為了有效應對全球經融危機,增加基礎設施投入,積極拉動內需,“保增長,促發展”的政策指引下,L地區共有中央新增投資項目20個,金額高達4.5億元的建設項目相繼實施,另外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150”的背景下,L地區有72個重點項目“提速”。這又一次使L地區獲得了難得的發展機遇。隨著L地區市第一醫院、L地區市污水處理廠工程、L地區廉租房工程等國家重大工程在L地區境內先后開工建設,為L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后勁。在“保增長,促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有效預防和懲治在國家重點工程和項目建設中涉及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真正確保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資金安全,服務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L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L地區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原因分析
L地區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中發生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從L地區檢察院近幾年所查辦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相關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如下幾個原因:第一是權力真空,缺乏相應的制衡。同時掌握權力的人,廉潔自律意識不足,難以自我約束,最終導致違法犯罪出現,如L地區檢察院查辦上級院交辦的某縣國土局局長林某受賄案,林某在任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嚴重違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出讓金應全額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弄虛作假、不向開發商收取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流失價額達1300多萬元;其次是制度不健全,監督執行不到位,管理上出現了漏洞。如L地區查辦的轄區某鎮政府出納蘇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件,該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鎮在財務監督管理上的疏失,將原由會計保管的印鑒轉由自己保管,采用私蓋現金支票取款的手段,多次挪用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款達1000多萬元用于賭;第二,重大工程建設涉及到的環節比較多,從建設工程項目立項,用地審批、勘察設計、到工程招投標、施工材料采購、再到質量驗收、工程的預決算等諸多環節,其中資金使用的項目繁雜,任何環節沒有監督制約,就極為可能在資金使用上出現問題。
三、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發生職務犯罪的環節
目前,通過L地區查辦的涉及國家重點工程的案件的情況來分析,建設中可能出現職務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土地征用環節出現的貪瀆案件最為常見。幾乎所有的重大工程建設都不可避免的會征用大量土地,而土地的征用需要依靠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或者農村基層組織來實現,征地補償款往往也是通過這些組織具體予以測算和兌付。由于存在法律配套及相關制度配套不健全,對資金監督、管理不嚴等因素,這個環節很容易發生職務犯罪行為。如L院在查辦某村前后兩任村支書林某及王某貪污案中發現,該村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記賬混亂,會計及出納都由村支書本人兼任,為貪污該村高速公路土地賠償款打開了方便的大門。
其次,拆遷環節也容易發生貪瀆案件。建設重大工程必然涉及到對相關建筑物的征用和拆遷,城建、建委、拆遷辦等部門是主要的工作力量。相關項目所涉及到的資金使用數額巨大,此環節也是要重點監督的環節。如L地區拆遷辦工作人員錢某在為某重點工程拆遷的過程中,收受他人的好處,通過虛報數字等方法,非法為他人騙取補償款二十余萬元。
最后,配套輔助工程建設也是需要重點監管的環節。配套輔助工程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有機組成部份,市政道路、自來水、電力、煤氣、電信、熱力供應、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均為國家相關部門所壟斷,他的工程總量雖然比不上主體工程,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往往不被人們重視的地方,更容易出現腐敗行為。如L地區某重點大橋項目的輸電線路配套工程負責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在招投標和項目資金劃撥中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3萬余元。
四、預防工程項目建設中發生職務犯罪的對策
對于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中發生職務犯罪,我們應結合發生職務犯罪行為的原因,從標本兼治的角度出發,重點抓住主要環節,多頭并舉,真正建構科學合理的預防工程領域職務犯罪的長效預防機制。
第一,積極發揮預防職能作用,找準預防重點環節。L院針對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高發、多發的情況,研究總結這一領域職務犯罪多發的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重點人員和暴露出來的管理漏洞,與城建、建委、國土、公安等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參與重大工程建設的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點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重點環節的招標投標,工程投資預算、決算編制、合同簽訂及款項支付,認定、檢驗、驗收等重大事項,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加強監控,進行項目預防。
第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期教育機制。通過L院長期實踐中,我們發現健全長期教育機制對于預防工程領域職務犯罪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是提升綜合素質。重點是加強職業道德、黨風廉正等素質教育,有效提升關鍵崗位領導干部及相關人員綜合素質。二是加強法制教育。以法律、作風、紀律作為重點教育內容,著重提高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有效增強抵御違法違紀的自控能力。三是強化警示教育。對反面教材進行深刻剖析,警鐘長鳴,堅持預防勝于懲治的原則,加大預防力度,對發現的不廉潔的苗子、傾向性的問題,及時進行預防教育,對不良行為作出及時的糾正,防范于未然。
第三,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配合的預防工作機制。L院在黨委領導下,加強同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聯系,重點針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各個環節形成強大工作合力。二是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由預防科牽頭各,反貪、反瀆部門配合,建構偵防一體工作模式。三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預防工作要落實到實處,緊緊圍繞工程優質、干部優秀目標,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責任到人、到崗位、到部門,促進廉政和預防工作責任制落實到位。四是L院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的重點、內容和要求,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和推進。
第四,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絕對的權力容易導致絕對的腐敗,監督制約非常重要而且必要。一是規范權力運作的程序,做到辦事程序規范嚴密;二是權力運行中分權制約,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達到權力制衡;三是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管,形成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同級之間的監督、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的有效監督機制;四是提高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四是增強群眾參與和社會輿論監督。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暢通廉政舉報渠道,推行工程建設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將群眾關注和法定的重要指標如實公開,最大限度地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完善財務管理制度。L院深入參建單位調查研究,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加強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強化對資金運行的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資金合法、合理使用,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嚴格推行工程建設的廉政承諾制。L院積極倡導和推行工程建設廉政承諾制,在工程建設中要求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對參建工程建設中自身的廉政行為作出承諾,保證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不發生貪瀆的行為。三年來,共要求簽定廉政承諾書百余份,收到了良好的預防實效。
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建設已經進入關鍵時期,同時也是各種矛盾多發、復雜時期,化解矛盾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緊迫任務,是全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由于矛盾涉及行業多、范圍廣,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兩個部門就可以完成的,而應當滲透到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的每一個具體環節,依靠群眾力量,各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合理化解。
一、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的重要性
腐敗問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毒瘤,它所帶來的危害后果及其嚴重,在各方面的損害都是巨大的,因此可以說腐敗問題是社會矛盾激化的催化劑。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侵害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直接導致人民群眾產生強烈的不滿情緒,激發群眾和基層政府對立,影響基層政府正常開展工作。二是由于腐敗發生,在處理人民群眾各種矛盾糾紛中無法實現公平公正,不僅使化解矛盾的問題得不到正確的處理,相反有時會使矛盾產生激化。三是腐敗的發生也會使社會生產力發展遭到嚴重的破壞,又由于社會分配中的不公現象的存在,就成為了產生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隱患。
職務犯罪偵查是我們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反腐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性在于:
1.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容忽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處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不僅在懲治腐敗,打擊犯罪方面發揮著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是維護全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的一個環節。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性在于清除腐敗這株毒瘤,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黨、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的威信,對于當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利益。
2.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是社會矛盾發展形勢的需求。筆者在從事多年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感觸到,在所查處職務犯罪的領域內往往存在著較多的比較激烈的社會矛盾。如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吞侵占各種各種國家征地等補貼補償,損害農民利益造成各種糾紛;商業賄賂,是發生在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是引起人民群眾對看病困難、看病醫藥費用貴的強烈不滿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領導從中貪污自肥,而工人失去生活保障,產生了矛盾;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執法過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導致了人民群眾對政策和法律失去信任度。種種現象,不難看出在職務犯罪的偵查中定會牽扯到與之相關的各種矛盾,社會矛盾可以說也是伴隨在職務犯罪發生的多個領域之中,因此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也是社會矛盾發展形勢的需求。
3.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社會矛盾機制是全社會多個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促進社會和諧的要求。化解社會矛盾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工程,需要我們全社會各部門合作與協調,全社會各個部門在各自分工、各職其責的前提下,應當主動發揮各個部門職能作用,盡可能地參與到化解矛盾之中,使化解矛盾的工作成為各個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之一。當然,我們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也不能置身其外,更應當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從深處去挖掘化解社會矛盾的潛力。
二、當前職務犯罪偵查中化解社會矛盾工作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實踐工作中,檢察機關是越來越重視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部署,在檢察機關反貪工作各方面機制的構建過程中,已形成了控申部門負責受理舉報、控告,預防部門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偵查部門負責偵查工作的工作總體布局。三個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一方面把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同一條龍式的工作流程線,為痛擊職務犯罪而快速高效的運轉,但是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卻沒有形成有效的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筆者認為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控申部門與偵查部門工作有些不銜節。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的一個窗口,是檢察機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獲取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一個主要渠道。這項工作是我們檢察機關通過受理人民群眾的控告、檢舉、申訴以及復查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直接依靠人民群眾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不僅是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前沿,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的后防陣地。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控申部門在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中,尤其是接待群眾舉報案件后的一段時期內存在著與偵查部門不銜節的現象,這些都在客觀上限制了控申部門隨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無法在案件初查過程中及時的向舉報人做出恰當明確的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很容易給舉報人產生造成故意拖延推諉,敷衍了事的印象。對案件的進展和情況不能及的了如指掌,就有可能使舉報人的情緒產生波動,會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產生懷疑和不信任,往往容易導致群眾上訪的情況發生,造成檢察機關在工作上的被動局面。
二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靠后,忽略了矛盾的化解。預防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目前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開展預防工作主要采取兩種方式——行業預防和個案預防。在個案預防的工作中,預防部門與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存在著緊密的工作聯系,就是針對偵查部門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深入了解發案單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發案原因,針對存在的問題,對發案單位發出檢察建議,進行警示教育,協助發案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但是無論是作為行業預防和個案預防,預防工作主要都放在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警示教育上,而忽略了在預防職務犯罪的同時注意化解各種矛盾,特別對于偵查部門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為預防工作的空白一項內容。
三是偵查部門缺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缺管一套正規的程序和規范,隨意性較大。在進行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遇到具體矛盾發生時,大都還不具有解決問題的水平與經驗,同時也找不到可以執行的程序和規范,比較多地是向上級領導請示匯報,等領導拍板,因而具有個案化的特點,很難取得理想效果,甚至有些時候會把事情搞得事得其反,不僅沒有消除矛盾,反而會把矛盾激化,嚴重影響打擊職務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機制的設想
由于化解社會矛盾不是我們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為適應社會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對職務犯罪偵查進一步規范,在現行法律政策下,探討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機制,并使這些機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完整體的工作機制和規范,才能真正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發揮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訴部門的案件全程跟蹤工作機制。改變過去那種控申部門對于舉報案件線索只負接舉報線索做法,偵查部門不僅要偵查終結后將處理決定回復給控告申訴部門,還要在初查過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報制度,實現控申部門對案件進展的全程追蹤,以便根據舉報人的訴求,及時掌握矛盾的癥結所在,盡快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對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舉報人要及時的給予答復,對于初查立案的案件舉報人要予以獎勵,還要認真答復,拉近我們檢察機關與群眾的距離。在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的案件中,除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外,更應當對舉報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大辦案力度,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要通過宣傳和釋法使群眾認識到黨和政府為群眾解決問題的決心,認識到司法的公正,培養群眾通過法律、政策渠道解決困難的信心。
2.建立建全預防部門提前介入機制。對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預防工作,一直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空白內容,筆者建議預防犯罪部門應當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響查辦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階段就應介入,深入到發案單位,一方面從案件預防的角度展開工作,盡早發現和解決問題。加強對單位干部職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對人民群眾的一些社會化的情緒進行勸導,注意發現在偵查各個案件時潛在矛盾,協調各相關部門,想方設法的加以解決,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為切入點,以化解矛盾、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
一、引言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屬于經濟領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職務之便,在具體從事或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會計人員基本工作規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其犯罪主體是會計人員,客體是侵害了會計法律規定。
博弈論作為研究在外部經濟條件下個人選擇問題的新興的經濟理論分支,它與會計職務犯罪的內在特點相吻合,研究會計人員在外部經濟收益、經濟成本的作用下,在參考他人職務犯罪行為的基礎上,選擇是否實施職務犯罪行為。盡管目前應用博弈論模型研究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文章數量比較少,但是它已經引起了會計理論界的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博弈研究。本文將現代博弈理論與成本收益理論相結合,通過對會計職務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設和分析,提出預防會計職務犯罪的相應解決方案,這將對防范和抑制會計職務犯罪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現狀及社會危害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介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越來越大。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職務犯罪的行為也屢見不鮮。如被稱為“益陽第一貪”的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地稅局計劃財務科原經費會計劉迪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 800多萬元;原甘肅省農墾社保辦副主任劉保祿在任職期間,一人身兼“會計、出納”等數職,4年間利用單位財務管理漏洞累計侵吞公款2 800萬元;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財政專戶會計楊立強,貪污、挪用農村養老保險等財政專項資金5 100余萬元;中電投貴溪發電有限公司原出納段燕伙同其丈夫吳悠,在半年時間內貪污、挪用公款合計7 000多萬元。
近年來在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3 000余起典型職務犯罪案例中,涉及會計、財務人員犯罪的有230起,查處276人,涉案總金額高達11.48億元。據統計,我國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會計職務犯罪而造成的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實在叫人觸目驚心,且近幾年來會計涉嫌經濟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趨勢;其犯罪領域已經由一般企業擴展到各個領域,如金融、醫藥、教育、公共基礎建設等部門,甚至有的犯罪同時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環節;其犯罪后果嚴重影響了整個單位的運作,破壞了會計信息質量,從而對稅收征管、金融監管、股市監管產生誤導,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揮霍、吞蝕了國家和單位的錢財,影響國家經濟建設和單位的經營發展,腐蝕了會計人員隊伍。
從會計職務犯罪的現狀來看,形勢嚴峻,不論采取何種手段,都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息息相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三、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
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雙方即會計職務犯罪人與監察部門二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雙方的博弈屬于不完全信息博弈。會計職務犯罪者實施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信息主要來自于公民舉報或者是監察部門在監察工作過程中的發現,會計職務犯罪者主動向監察部門自首坦白的情況很少。因此,在對會計職務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監察部門明顯處于被動的地位。會計職務犯罪人將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當作可以利用的機會,在自利動機驅使下,以追求個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將違法犯罪成本與違法犯罪收益對比,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犯罪人作出一種合乎理性但違法的選擇。由于信息不對稱,使會計職務犯罪人逃避監察部門的打擊成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設
1.在這個博弈模型中,參與博弈的只有兩方,即監管部門和會計職務犯罪者,兩者都是“經濟人”,即從事任何活動的動機都是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設會計職務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兩種戰略選擇,監管部門的策略選擇也有監管和不監管兩種,兩者都是風險中立者。
3.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且未被監管部門發現,則得到收益為B。
4.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為G。
5.會計人員進行犯罪,并被監管部門發現后所受到的處罰為L,其中a為因違法所受到的法律懲處,d為因犯罪行為敗露給其名譽造成的損失,e為未來的收入機會減少所帶來的收益損失。
6.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時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為H。H是指會計人員為順利實施犯罪達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財力和物力。
7.博弈雙方的行動順序:第一階段是會計人員選擇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階段是監管部門選擇進行監管或不進行監管;第三階段是在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情況下選擇決定監管機關是否發現犯罪行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
當會計人員選擇不犯罪,這時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獲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為零;當會計人員選擇犯罪,這時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為H,他的總收益有兩種可能:一是會計職務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受到處罰為L,其付出的總代價為-H-L;二是會計職務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未被監管部門發現,他可以獲得的收益為B,他的總收益為B-H。若監管部門選擇監管,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即會計人員的犯罪行為是否被發現。總之,最后的結果只有五種,如表1所示。
這個博弈模型沒有可以被雙方共同接受的納什均衡。一方的最優策略選擇以另一方的選擇為前提。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則監管部門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監管有力;但如果監管部門選擇的是監管有力,則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守法;如果會計人員選擇守法,監管部門最佳策略選擇是不實施監管(即監管缺失);當監管部門選擇不實施監管,會計人員的最佳策略選擇是犯罪。如此循環往復,無休無止,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組合。
(三)會計人員和監管部門的博弈分析
由于會計人員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監管機關采取混合策略。設監管部門選擇監管的概率為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被發現的概率為p(j/i),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為r,則“監管缺失”的概率為1-p(i);在監管的條件下會計人員犯罪不被發現的概率為1-p(j/i),會計人員“守法”的概率為1-r,則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陣如表2所示。
設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放棄的合法可得收益為Y,則會計人員選擇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為:
從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
1.在B和L一定的條件下,會計人員實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臨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條件下,對會計職務犯罪行為人懲罰L越重,臨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監管部門能夠使得會計人員意識到實施犯罪受到懲罰的概率p(j/i)遠大于臨界值Pm,則會計人員將選擇最優策略――不犯罪。
如果會計人員選擇犯罪的概率rPm,則會計人員此時選擇犯罪是最優策略,此時監管部門就應該考慮加大監督力度,防止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
依據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博弈分析,預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從主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在日常會計工作中逐漸形成的職業規律、職業觀念和職業行為規范的總和。它既是會計人員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也是衡量一個會計人員綜合素質高低的標準。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可以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案例進行教育。通過真實的會計職務犯罪案例,從反面進行警示教育,不僅可以讓會計人員清醒地認識到違反職業道德和會計法規的后果,也可以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讓會計人員內心產生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通過聘請優秀的會計人員進行經驗介紹或專題講座,從正面進行引導,發揮榜樣的力量,提高會計人員的價值觀、知識結構、勝任能力,提高會計職務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從而預防會計職務犯罪。
(二)完善法律責任體系,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目前的會計法律只強調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忽視追究違法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會計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擊力度不足,縱容了會計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因此,必須完善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加大打擊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律震懾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在單位內部通過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各項會計業務及相關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用制度規范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使企業內部管理逐漸步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保證會計機構內各業務崗位合理設置,合理劃分各個崗位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堵塞舞弊漏洞,從客觀方面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遏制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
(三)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增加職務犯罪的成本,減少會計職務犯罪
通過推行年薪制,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獎勵的力度等物質激勵機制,引導合理分配,努力提高會計人員的收入,最終達到對會計人員“高薪養廉”,減少會計人員職務犯罪。
【參考文獻】
[1] 孫芳.會計職務犯罪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3).
正義網甘肅9月19日電(通訊員 栗江蓮)9月17日,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召開了2010年度檢察調研工作論文研討會,經會議組篩選,精選出5篇論文進行大會交流。
首先,該院副檢察長代表院黨組對此次檢察理論調研和論文情況進行了總結,認為該院今年的調研工作能夠嚴格按照鐵檢分院下達的調研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分解到各部門,落實到各人頭。從論文總體情況來看具有四方面特點:一是各部門精心組織,個人精心準備;二是調研論文內容廣泛;三是參與人員廣泛;四是調研會議準備充分。并對今后的檢察調研工作提出了三點要求:一要著力于加強對鐵檢機關如何更好地服務于鐵路運輸大局,在目前鐵檢體制轉制的關鍵時期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職能,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進行調研。二要著力于加強對具有鐵路行業特點職務犯罪的調研研究。三要著力于對處于鐵檢體制改革階段,在檢察工作中如何完善非法證據、履行看守所監督、職務犯罪的預防與懲治和鐵檢的轉制及檢察一體化等方面檢察理論的調研研究。
會議中,精選出的5篇論文作者逐一上臺進行交流,各評委根據論文選題、構思、語言、結構、聯系實際等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分。該院論文交流會的評委之一、副檢察長王曉航及時對參與交流的5篇論文逐一進行點評,并中肯地指出不足之處。
最后,該院檢察長孫峻林針對今年論文反映出的情況,指出檢察理論調研論文應側重于對當下前沿問題和當前檢察辦案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探討,應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并對參與交流的5位同志的儀態、語速等問題予以指導。
會后,根據各評委打分,匯總評出本次研討會一等獎一名、二等獎兩名、三等獎兩名,并給予了獎勵。
自2005年北京市崇文區率先試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截至2009年全面推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已成為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手段在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北京市統計局調查數據顯示,在全市8個區縣發放“第三方民意調查”搜集的3200個樣本中,79.2%的受訪群眾對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成效認可。豍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積極參與到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截至2012年1月北京市16個基層院實現了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全覆蓋。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實踐中缺乏對參與基礎、時間、方式等內容的規定,參與活動尚屬實踐階段。筆者針對參與實務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思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概念與特點
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指檢察機關基于法律監督職權,以較少和限制職務犯罪的發生為目的,以提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效能為任務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性措施和行為。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一項立足檢察職能即法律監督職能的職權活動,是新時期下拓展法律監督范圍、創新監督途徑、增強監督實效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實踐。
相對于社會其他部門、單位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而言,檢察機關的協助、參與工作,具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1)職權性。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其一項法定職責,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方式,不能推諉、放棄,更不能轉讓。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檢察機關立足自身優勢,協助提升職權單位風險查找準確性、防控措施實效性而開展的預防職務犯罪行為,是行使預防職能,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具體體現。(2)建議性。檢察機關對職權單位提出的關于改進、完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措施、意見及建議僅是一種指導性的建議,職權單位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予以采納、實施。因此,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具有建議性、咨詢性和指導性,不具有對職權單位在行政管理、業務監督自主經營等實體內容的干預權和處分權。(3)綜合性與多樣性。職務犯罪預防是一項長期而浩大的系統性工程,不可能通過單一的或簡單的幾種方法就達到理想效果,因此必須遵循預防職務犯罪普適規律,針對不同情況,運用檢察建議、預防講座、預防咨詢等多種工作形式,通過筑牢思想防線、健全規章制度、強化管理監督等途徑方法,全面提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水平。(4)互動性。啟動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前提是職權單位的邀請,參與工作的開展與推動需要職權單位有關部門、人員的配合,如實反映業務內容、流程、監督措施,及時交流風險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惑,使檢察機關的協助工作質量更高、效果更好;檢察機關利用查辦案件的優勢,時時掌握最新案件動態,及時向相關單位提示新發廉政風險、最新防控對策等內容,通過暢通的聯系制度最終實現雙贏。
二、當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少數干部未能充分認識到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深遠意義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的實施與推進,得到了絕大多數領導干部的認可和支持,工作成效逐漸顯現,但仍有極少數領導干部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開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行動遲緩,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開展進度不一
當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雖已在各區推進,但由于職能分工不同,各單位在職權內容、組織機構及人員數量方面存在較大差別,造成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推動難度不盡相同,進而影響工作的推進速率。從整體上看,一方面國有企業風險防控工作推進速率高于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單位,呈現出防控制度建設成熟度較高的特點;另一方面,同類型單位的推進速率不盡相同,如同為行政執法單位,有單位已完成制度試點、全面推進、風險防控制度“回頭看”及“深度回頭看”四個階段的工作,而極少數單位的工作仍處于初級階段,只完成風險點的第一輪查找,且現有防控措施簡單、效果不理想。
(三)風險點查找方式不科學,未能覆蓋各層次公職人員
部分單位在風險點查找方式上存在誤區,具體表現在:第一,以職務為標準查找風險,如以“科長”、“處長”等領導職位為基本查找單元,忽視、遺漏基層一線工作人員的職務權力,未能對風險點進行全面清查與識別;第二,部分單位存在“重視專職崗位職權,遺漏管理工作領導職權”的情況。如筆者在對近三年石景山區采購環節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中發現,享有領導職務的非專業采購人員占采購環節職務犯罪總涉案人數的76.5%,而實際上,案發單位對專業采購人員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較為細致,對領導在采購環節廉政風險防控的規定較少,為職務犯罪的發生埋下隱患。
(四)風險等級評定待完善,欠缺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
實踐中,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第一,部分職權單位尚未深刻認識到“劃定風險等級”工作意義,出現了廉政風險等級標識不完整的現象,導致無法有效識別等級,喪失了風險等級評定工作的功能。第二,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不科學,綜合評定體系不健全,如有單位單純地以職務級別高低為依據,統一地將黨組成員廉政風險劃分為一級;基層職員廉政風險全部歸為三級。
(五)風險防控措施過于籠統,未能達到風險防范的預期效果
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采用有效策略防控風險的發生,從而有效遏制、杜絕腐敗現象,因此,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的關鍵。實踐中,部分單位對廉政風險點查找工作較為成熟,但在對應的防控措施方面則規定的較為籠統,欠缺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技術性強的防控對策,工作整體水平有待提升。
(六)風險防控工作常態管理機制尚待完善
少數領導對廉政風險防控這項創新工作的研究不夠深入,尚未厘清廉政風險防控與業務工作的關系,未能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出現了各自發展的“兩張皮”現象。此外,部分單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內化于單位常態管理機制的切入點較少、程度不深、效果不理想。
三、檢察機關參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模式設想
(一)協助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共同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1.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預防部門的宣傳教育優勢,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專題作為宣傳教育常態內容,加深各單位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認知度,引發對機制效用的認同感,自覺增強領導及廣大干部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通過協助建立“防控工作臺賬”制度,強化風險防控后續跟蹤工作的效能。定期到職權單位對防控工作進行整合分析,協助職權單位及時總結工作成效,使從業人員在自身使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后切身感受到該制度的優越性,實現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由“被動實施”到“主動推進”的轉變。
3.在檢察機關自辦刊物《預防專刊》中增設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專欄,及時報道轄區內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最新進展,介紹外省市工作的成熟經驗、轄區單位典型做法及創新工作,最大限度宣傳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整體影響。
(二)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協助完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1.協助職權單位樹立正確理念,正視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實現風險防控與業務工作的雙贏發展。檢察機關在參與過程中,要注重運用與職權單位業務相似、相通的成功實例進行講解和啟發,使職權單位能夠從更深的層次上認識到廉政風險防控與業務工作及業務權力相生相伴的關系,啟發企業充分發揮制度在規范專業管理及防控廉政風險方面的雙重作用,推動兩者的有機融合,實現兩項工作同步發展。
2.充分發揮查辦職務犯罪典型個案的功能作用,制發《風險防控檢察建議》。針對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漏洞等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提示高危風險點及合理可行的防控措施,協助發案單位實現動態管理。此外,發揮個案以點帶面的示范作用,以典型個案帶動行業治理,利用檢察機關的辦案優勢和專業特長,積極提供預防咨詢服務,逐步提升行業防控工作水平和效能。
3.注重收集輿情信息,制發《廉政高危風險預警通知書》,提升風險點排查的綜合效能。檢察機關通過匯總控告申訴部門收到的高頻舉報線索、社會輿論及社會熱點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制發《廉政高危風險預警通知書》,提示風險并提出防控對策建議,此外,該預警風險通知書還可作為職權單位及時更新風險點,實現風險動態管理及防控措施同步完善的重要依據。
中央十七屆二次全會傳出信號,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呼之欲出,作為國家機構基本框架“一府兩院”中的檢察機關,或將面臨新一輪機構改革的抉擇。現行的檢察管理體制行政色彩濃厚,不能真正體現檢察權的司法屬性,檢察機構改革已勢在必行。內設機構是推進各項改革的關鍵,筆者就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設置略陳管見。
一、當前基層院內設機構現狀
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根據上述規定,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機械地與上級檢察院內設機構相對應。因此,基層檢察院就出現了科室過多,官多兵少;重復審查,效率低下;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分工過細、人浮其事;稱謂繁雜,缺乏統一等問題。
1、科室過多,官多兵少。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設有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術科等內設機構。基層檢察院內設科室領導職數通常3人以下設一職,4至6人設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設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設置過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數較多的反貪污賄賂局增設政治教導員(屬正職)。這樣,就難免出現官多兵少的現象。
2、重復審查,效率低下。偵查監督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或不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科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就勢必出現重復閱卷、訊問、熟悉案情,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降低辦案效率,浪費人力物力等現象,使人員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反貪污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科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污、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復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
4、分工過細、人浮其事。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及行政裝備科、技術科都是基層檢察院的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統計、保密、裝備、后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工作、局域網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過細,出現人浮其事,有些事幾個管理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開全體檢察干警的會議,辦公室、政治處、行政裝備科都可以發會議通知,但往往都不發,要院領導明確那個部門后才發會議通知。與此同時,勢必形成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層檢察院要占全院總人數的30%以上,這不利于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二、內設機構改革設想
內設機構的設置應本著“精干、高效、統一”的原則,突出重點、科學設置,避免科室職能重疊交叉;規范職能機構,做到縱向對應、橫向統一;綜合部門從簡,將力量充實到業務部門。從基層院的實際出發設置內設機構,以業務部門設置“一局、五科”即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刑事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檢察科、業務督導科,綜合部門設置“一處、一室”即政治處、辦公室為宜。
1、設立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局。將反貪污賄賂偵查局、反瀆職侵權局合并在一起,將監所檢察部門和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偵查職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隊。其職能為對公民和單位的舉報進行初查,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職務犯罪的信息、情報,掌握了解和綜合分析職務犯罪的情況;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向案發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等工作。該局人數以占全院人數25%為宜。將檢察機關的偵查權統一行使,形成“大偵查”的格局,一能夠理順“舉報——初查——偵查”之間的關系,避免重復偵查或案件偵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諉,易于案件初查與立案銜接;二可以增強辦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辦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辦;三便于統一指揮查處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四是將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動。既可以借助預防職能熟悉相關單位業務、職能等,便于掌握職務犯罪線索,又可利用辦案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
2、設立刑事檢察科。將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合并,設立一個科室。履行三個方面的職能,一為偵查監督職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承辦提請復議、復核、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及備案審查;二為公訴職能,即刑事案件的審查、出庭公訴、抗訴,審判監督;三為監所檢察職能,主要是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的監督,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25%為宜。批捕職能與公訴職能不再是各部門各施其職。改革后的刑事檢察科完全體現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各項職責,一來將偵查監督科與公訴科合并,可以改變現行的兩科室各行其是,只關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訴的問題,而對案件整體漠不關心的局面,更好的強化公訴職能,保證案件質量。二來將上述三個科室合并,可以進一步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大公訴”的格局,強化對刑事案件的監督。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能夠及時反饋、減少了中間程序,避免了重復勞動,節省了人力和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其職能是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請抗訴。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8%為宜。設立該科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體現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
4、設立控告申訴檢察科。其職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訴、舉報;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對受理的各類控告、申訴、舉報進行登記分流,但不再進行初查,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分流到相關的職能科室,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流轉到有關的職能部門。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3%為宜。該科是檢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類案件的“口袋”,設立該科是便于群眾告狀有門,投訴有門,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5、設立檢察業務督導科。負責案件的檢查、指導工作;對與檢察業務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委會的日常工作。該科人數以占全院人數的5%為宜。設立該科可以對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大要案進行質量把關,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提出意見,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
修改后刑訴法對于辯護和制度進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即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強化了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這些制度的出臺,進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充分展現了近年來我國法治進步的成果,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這些規定也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了新的沖擊和挑戰。
一、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修改情況簡述
僅就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而言,與1996年刑訴法相比,修改后刑訴法在律師辯護權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辯護人”介入時間提前
修改后刑訴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條規定,將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從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進一步保證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效的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
(二)會見程序改變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也就意味著辯護律師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批準、安排,這項規定為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
(三)律師權利擴大
修改后刑訴法第37第4款條規定: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項規定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將不再有權派員在場,也不能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進行不必要的批準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訴法第37條第1款取消了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階段限制,即律師在偵查階段除可與犯罪嫌疑人會見之外,還可與其進行通信,這也是律師權利的一項重要擴充。
(四)明確規定三類案件可以限制律師會見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這項規定從正面賦予偵查機關限制律師會見權力的同時,其實從反面也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即只要不是上述三類案件,或者偵查機關沒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師即可不經批準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與轉變,被理論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可以有效改變現階段刑事案件“會見難”“辯護難”等基本問題,對于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但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因為現階段的偵查工作特點,這些轉變卻給今后的偵查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二、辯護制度的修改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新挑戰
當前,我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偵查手段較為單一,案件突破嚴重依賴口供,偵查工作缺乏現代技偵手段等特點,具體體現為:職務犯罪查辦以“秘密性”為原則;職務犯罪查辦依賴口供;職務犯罪偵查依賴強制措施的運用;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缺乏。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現狀是適應原有刑訴法而形成的辦案模式而產生的,律師辯護制度的改革為職務犯罪偵查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沖擊:
(一)口供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貪污、受賄案件具有其證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觀犯罪構成的證明往往決定了案件的定性。禮尚往來、借貸關系、公務消費、小金庫等均可以成為逃避刑事處的關鍵理由。 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則成為能否定罪的關鍵性證據。律師以辯護人身份出現在偵查階段給審訊工作帶來的不可控因素必然會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現象將頻發。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律師之間由于權力和權利的“此消彼長”導致的“博弈”將更激烈,獲取口供難度將更加困難。
(二)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由于不了解偵查機關對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獲取了哪些證據,因而不敢輕易翻供、毀證。而修改后刑訴法賦予了律師更充分的辯護權利,使得律師可以運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告知其如何準備供述,并將獲悉的案件情況帶出,對關鍵案件證據進行掩飾或銷毀。這對于一直以來都以口供獲取證據的辦案機關來說,無疑是一個獲取和固定案件證據材料的巨大沖擊。
(三)可能導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線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辦案人員對案件的控制難度將增大。可能帶來的具體問題包括:(1)律師可能將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閱卷獲悉的信息提供給證人或被調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關聯的窩案、串案中。律師將獲悉的其他共犯或關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提供給與這一供述或辯解存在利害關系的某個共犯或者其他關聯人,從而使他們在有意無意間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認識與表述;(3)在正在偵查的案件中,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能獲悉尚未辦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無意地提供給相關聯的人。
(四)拓展線索,深挖串案的難度加大
線索深挖和擴大是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來源的重要途徑,它可以使小案發展成大案,使單個案件發展成窩案、串案。線索深挖有時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發現蛛絲馬跡,然后乘勝追擊獲取更多的線索資料。而律師通過有關權利的行使,不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讓口供和證人證言變化的風險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從而給偵查中深挖線索,擴大戰果增加困難。
三、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何應對辯護制度修改帶來的挑戰
作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面對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積極適應刑訴法的修正,從觀念上轉變偵查思路和偵查理念,努力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過偵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轉變,強化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措施。
(一)偵查觀念要轉變
1.轉變律師提前介入影響辦案的觀念。刑訴法修改后律師介入時間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從表面上確實對案件的辦理帶來了壓力和挑戰,但從本質上看,也是我國是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正確處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辯護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是刑事訴訟法建立控辯審三方架構的結果,是與公訴人、偵查人員承擔不同職責的刑事訴訟過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權利應當與公訴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職責不同。 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須轉變觀念,建立于律師之間的有效溝通、協調,才能將案件辦扎實、辦成鐵案。
2.轉變“保險立案”觀念,樹立“風險立案” 理念。實踐中,由于貪污賄賂案件查辦對象往往具備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影響,為了保險起見,檢察機關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證據后才決定立案偵查,而對于尚未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盡快拿到口供。隨著刑事訴訟法對于律師介入時間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職務犯罪案件必將更加難以辦理,其間遇到的困難和阻力也會更大。這就要求自偵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摒棄“保險辦案”的理念,樹立“風險立案”的作風,敢于迎難而上,加大辦案力度,實現辦案數量和質量的有機統一。
3.從“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變為“初查偵查并重”全面收集證據。從近年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流程來看,由于偵查措施較少,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往往會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在初查上,偵查階段則多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偵查”的格局。刑訴法修訂后,查辦職務犯罪雖然有了一些沖擊,但在偵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補充,初查和偵查之間的關系必將由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向初查偵查并重且為全面收集證據。
(二)偵查策略、手段要轉變
1.要進一步提高審訊水平,加強預審突破能力。首先,在審訊前要做足準備工作。修改后刑訴法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不能輕易接觸被調查人,反之一旦接觸就要做足充分的準備。這就要求預審人員對審訊對象的自然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對嫌疑人的個性和特性形成判斷,結合已掌握的證據,形成充足的預判。此外,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導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審訊預案時要爭取窮盡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沒有遺漏。
其次,審訊過程要注意證據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訴法給予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空間相對寬松和自由。因此,在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更為注意證據的出示環節和時機,打破嫌疑人的僥幸心理,甚至可以選擇在律師會見后再出示證據,出其不意的打亂嫌疑人心理防線,從而突破案件。
再次,審訊過程要高度關注。實際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比以往更為關注審訊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及時把握嫌疑人的細微變化,根據訊問變化調整訊問策略,追問到底。 最重要的是摒棄以往那種長期作戰、拘留逮捕后再獲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爭在第一次訊問時就達成訊問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審訊中要更要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和使用。辯護制度的修改對第一次審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說案子能否獲取有罪供述都依賴于第一次訊問的成敗。這樣,我們在訊問中就要更加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在實踐中,偵查人員要將政策攻心、情感催化,雙管齊下、一箭雙雕,循序漸進、順藤摸瓜,抓住關鍵、重點突破等訊問謀略巧妙結合運用,力爭迅速打開局面,為今后的立案偵查打下堅實的基礎。
2.立案后加強證據收集工作,迅速強化固定證據。刑訴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查辦案件必須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偵查資源,集中力量作戰,提高辦案效率。針對律師介入偵查環節出現的新情況,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現象,鞏固偵查成果。對于即將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預防針”,告知其違反法律妨害司法的嚴重后果。而對于已經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突審,鞏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還應加強偵捕、偵訴配合,隨時掌握案件的動態情況,及時發現所取證據細節缺失等取證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補強,鞏固取證成果,健全證據體系,保證辦案質量。
3.充分運用技術偵查手段,逐步實現“由證到供”的轉變。
從實際辦案需要來看,筆者認為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術偵查手段是測謊技術和通訊監聽技術。職務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較高,反偵查能力較強,一般不可能積極主動地交代問題,使用測謊技術可及時獲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偽,對順利開展偵查工作極為有利。實踐中由于測謊儀器較為經濟,且操作極便,因而應當廣泛推廣使用。此外,職務犯罪中利用通訊技術作案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而,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通訊監聽技術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強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主動性,獲取更多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監聽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進行的,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直接獲得第一手資料。
一、科學謀劃,增強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迅速的發展,然后由于缺乏環保意識,很多地方對環境保護的關注程度不夠,以至于出現“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不僅對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阻礙,也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社會話題。在十中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國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將環境保護問題放在重要位置,“為子孫后代著想”。順應發展和人民期待,我院主動思考、科學謀劃服務和保障的具體舉措,出臺了關于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意見,促進了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格局的新部署,我院及時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美麗廈門·活力海滄建設納入工作總體部署。
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大對破壞生態文明犯罪懲治和預防力度
我院充分發揮打擊與預防犯罪的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各類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刑事犯罪,著力查辦和預防生態文明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一是嚴厲打擊破壞生態文明的刑事犯罪,并積極參與綜合治理,推動相關職能部門建章立制。2008年以來,我院共對盜伐林木、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提起公訴35件38人。結合對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案件的查辦,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對工作中發現的環保監管領域制度不健全問題,積極向有關單位提出對策建議,努力促進監管制度完善; 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污染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積極采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督促執法等方式,督促有關行政執法依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確保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是嚴肅查辦生態文明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福建省檢察院的工作部署,我院集中開展“查辦與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專項工作,對社會輿論強烈、政府重視程度高以及廣大群眾反映的職務犯罪問題進行了突查,對機關領導干部工作的、等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查辦,從而確保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在環保項目審批、工程和設備招投標、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以及執法監督等環節中、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審批、監管、執法等職權的貪污賄賂犯罪。2008年以來,我院共查辦環境保護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12件12人。
三是不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結合辦案不斷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我院成立生態保護專業化預防調查小組,結合廈門市海滄新城開發、海滄區新安村古厝歷史風貌維護等項目,與相關責任主體共建預防工作室、共簽預防協議,建立了聯席會議、情況通報、預防調研、宣傳教育、建議落實等5項制度,共防風險。我院還聯合廈門海投國際航運開發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等廉潔共建共防單位到福建省重點工程——東南國際航運中心總部大廈工地開展“植樹造綠·美化海滄”檢企環保公益活動,并與區環保局、廈門外輪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開展了“綠色海滄·美麗海灣” 環保主題法制宣傳,通過宣傳《環境保護法》、發放環保購物袋、提供法律咨詢等方式,深入宣傳、推廣和普及環保知識和環保理念,提高公眾參與保護生態文明的意識。
三、不斷健全環保聯動執法機制,加大執法司法機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合力
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涉及多個單位、多個部門,為了解決各單位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避免各自為戰的情況出現,我院與法院、環保局、公安系統等相關單位開展全面的合作,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執法力度。
一方面,完善機制制度,夯實工作基礎。與區環保局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就加強環境保護聯動執法工作進行專題研究,不斷完善環境保護聯動執法機制,實現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保障的有效對接。建立了聯席會議、聯絡員、派駐檢察員等制度,創新檢察引導、聯動執法的一站式環境維權新模式;并與環保、法院、
等部門建立環境保護信息專送通道,設立專線電話和郵箱,對涉及生態文明方面的信息實行共通、共享、共用,建立環境污染“黑名單”,將有嚴重污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其中,進行重點監管。 另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聯動執法成效。針對行政處罰、治理效果不理想的侵害環境事件,積極與環保局、公安、法院等聯合執法,共同調查取證,消除各種阻力。、近年來,我院聯席公安、法院、環保等召開會議16次,研究專門性問題9個,完善法律咨詢和重大案件情況移送通報等制度,提前介入公安偵查7次,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證據,突出聯動執法實效。 四、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體會與設想
近年來,我院在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績,積累了一些經驗。回顧近年來工作,我們有以下五點體會和設想:
(一)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重大責任
生態文明建設事關人民福祉和民族未來,是實現“中國夢”的重大舉措,保護生態環境是造福于中華民族、造福于子孫后代的刻不容緩的重大任務。最近幾年,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很多地區出現飲水安全事故、霧霾天氣、土壤重金屬超標等問題,在廣大人民群眾以及社會輿論中引起很大反響。環境問題也是民生問題,關系著人民的生命健康與生活質量,對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繁榮具有重要影響。檢察機關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落實執法為民宗旨,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同樣肩負著重大責任。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責、落實為民宗旨、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責任,必須高度重視、全面履職,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檢察機關在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中大有可為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決定了其不僅要擔當起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責任,而且也能夠在服務和保障中有所作為。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刑事檢察職能,批捕了一批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蓄意污染環境等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認真履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立案查處了一批發生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嚴懲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貪賄、瀆職犯罪;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綜合治理,結合辦案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監管缺失、制度漏洞等,積極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幫助完善制度、強化監管。通過積極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得到了彰顯,服務大局工作成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肯定。在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的歷史進程中,檢察機關具有更加寬廣的工作空間,應當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務。
(三)檢察機關將進一步選準切入點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檢察機關將以執法辦案為中心,綜合應用打擊、預防、監督、宣傳、教育等手段,全面發揮檢察職能,切實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嚴厲打擊破壞環境的刑事犯罪行為,對污染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大氣資源等行為嚴厲打擊,加大偷伐、偷狩等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及時查辦人民群眾反應的環境問題,嚴厲打擊相關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將加大生態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力度,切實推進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工作。通過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案件的辦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保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檢察機關將進一步與有關職能部門形成聯動、凝聚合力
建設生態文明,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走法治化的綜合治理道路。因此,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與環保、公安、法院等的協作配合,共同創新環境保護聯動執法工作模式,積極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體”的多元化保護格局。在加強與職能部門聯動中,努力打造環境保護聯動執法工作信息平臺,建立相關行政調查案件的通報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的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情況,有效整合行政和司法資源;完善環境保護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增強環保聯動執法力度;加強聯動預防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