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7: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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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以無償和強制的方式取得的一種收入。由于政府在稅種的設計上可以對課稅主體、課稅客體以及課征程度等稅收要素進行不同的選擇和搭配,因而使得稅收的內容豐富多彩,稅收制度也日趨復雜。政府收費是指政府公共部門中的一些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在向社會提供管理服務或事業服務時,以管理者或供應者的身份向被管理對象或服務的消費者收取的費用。稅收與政府收費雖然都是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方式,但它們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首先從稅收的性質和特點來看:
1.收稅機構的集中性。由于稅收是對社會成員的一種強制的征收,因而課稅權力只能由作為社會公共權力代表的政府來享有。政府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這一權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稅務征管機構來統一收稅并處理相關的稅務問題。稅務機構只是政府課稅權力的執行機構,它所收取的稅收是一種集中性的財政收入,是必須交入國庫由政府進行統一安排的
公共資源,因此稅收收入的多少與稅務部門的利益是不相關的。
2.收稅機制的無償性。稅收從其征收的過程來看完全是一種單方面的價值轉移過程,納稅人的交納是沒有任何東西作為回報的。在決定向什么人課稅;向什么東西課稅和課多少稅時,政府通常不用去考慮特定的納稅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獲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稅是將公共服務的消費與費用的交納相分離的。
3. 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為稅收是政府對社會成員的一種強制無償的征收,為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必然要求通過立法的方式對政府征稅的程度進行約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個稅種都必須對納稅人、課稅對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并經由立法機構審議批準以形成規范化固定化的稅法。這樣,盡管各國的稅制都很復雜,但其征收的程度卻是十分明確和固定的,稅收的征納雙方都是十分清楚的并且是不可以隨意改變的。
其次,從政府收費的性質和特點來看:
1.收費主體的分散性。
政府收費的主體是政府下屬的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收費的依據是這些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能和服務內容。這就使得政府收費的收取主體具有分散性的特點。如果在管理上又直接將其作為收費單位的支出補償,則這類收入就會首先表現為各收費單位的收入,而與收費主體的利益直接相關,收費越多單位可支配的資金也越多。
? 2.收費機制的有償性(交易性 )。
政府向什么人收費,這主要同社會成員對政府提供的相關服務的需求相關。比如,當教育要收費時,則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教育的人會為此付費。這種以社會成員個人對政府服務需求選擇為前提的收費,使收費帶有很強的交易性和
有償性。這同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是不同的,也是同稅收將人們對公共品的消費和對公共品的付費相分離的收入——— 支出機制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性收費雖然帶有強制性,但它仍然直接與交費者的行為選擇相關。比如,要想進入特許行業就要交納特許費,違反了某種法規就要為此付出代價%交納罰款&。專項收費雖然將受益的時間與交費的時間相分離,但無論從付費的主體來看,還是從分擔費用的程度來看都是直接與其今后的消費相聯系的。因此,可以說政府收費更多地體現的是財政收入分擔的受益原則。
3.收費訂價的壟斷性。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和事業服務單位都具有相當的壟斷性,特別是行政管理機構,對社會而言基本上是獨一無二的。這樣,政府的行政事業服務對社會而言就必然具有壟斷性特征其收費的訂價通常是沒有競爭的,是由政府部門單方面來確定的,消費者對于政府收費的價格也沒有選擇余地。
正是由于稅收與政府收費的不同特點因而決定了它們各自在一國社會經濟中的不同作用和影響。
二、稅收與政府收費的不同作用與影響
(一) 稅收的作用和影響
1.為公共支出籌資。
公共支出主要是指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國防安全部門和公共事業部門在履行各自的職責時所耗費的開支。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包括國防和外交&涉及的范圍雖然十分廣泛,但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建立規范而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安定而公正的社會環境。因此,政府為管理而建立的各種行政部門,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政策選擇來看都應具備充分的社會性和公正性,其管理提供的服務應被作為純公共品的方式向社會供應。也就是說,行政管理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應是完全平等的,而決不能以人們的支付能力大小為轉移。由此可知,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決不能以收費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資金來源只能是強制、無償和集中征收的稅收。
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提供事業服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市場對某些領域供應的不充分和無效率。一般來講,凡市場能夠充分有效供應的都應盡量讓市場來供應,因此政府供應的事業服務就主要集中在教育、衛生、文化、科研、基礎設施等領域。既然政府提供的事業服務多是按市場原則不能充分有效提供的,因此政府事業服務的提供方式顯然就只能是公共(免費)或半公共(部分免費)的。這也就決定了政府事業部門的絕大部分支出的補償也只能依靠稅收來籌資。
2.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的調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財政收入活動的作用不僅僅表現在獲取收入上,它同樣可以被政府用于調節
經濟和改善社會狀況。而后一種作用的發揮則需要更多地運用形式多樣的稅收來實現,需要政府調節和改善的社會經濟問題越多,稅收的作用就越大。比如,調整國民收入初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改善資源配置狀態以及穩定經濟等等,稅收都有其獨特的作用。 3.有利于規范政府的收入行為。
現代稅收所特有的固定性特征,要求政府的稅收活動必須置于法律的制約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如將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就可以使得政府的收入行為變得更加規范和透明,從而減少政府財政收入活動的隨意性。
正是由于稅收所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征和它對政府、社會經濟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影響,使它必然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集中性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當然稅收這一財政收入形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稅收過程所必然產生的福利與效率損失。首先是稅收這種將公共品消費與公共支出的分擔相分離的收入機制所必然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其次是在政府為貫徹社會公平目標而選擇量能負稅的征收方式時所增加的超額稅收負擔;最后是政府為了實現多重目標的要求而使稅制日趨復雜時,又必然不斷增加征稅的成本。
(二)政府收費的作用與影響
1.進行特殊的管理。
首先,一個社會為了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為了社會的安定和平,必須建立約束人們行為的各種制度法規。這些制度一經確定就應成為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因此當某些社會成員不遵守這些規范時,政府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就必須對這些行為進行管理和糾正,處以罰款就是經常使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其次,政府為了保證某些行業的經營質量和最佳規模,也會通過行政管理的方法來限制經營者的數量,控制經營者的質量(特殊的技能需要)。這種限制最終會造成這類行業的超額利潤,因此通過收取特許費的方式可適應這種管理的需要。
2.抑制人們對政府供應的某些半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費。
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除了向社會供應純公共品外,也都會向社會提供許多公共性并不充分的物品,如教育、醫療、圖書館、公路、橋梁等。當政府完全以公共產品的方式向社會供應這些物品時,這類物品常常會出現過度消費的情況,其中公費醫療中的醫藥品過度消費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收取使用費的方式來抑制這類物品的過度消費。
3.增進社會福利、降低籌資成本。
沖卡者基本上都有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從查處到的“沖卡”車輛來看,無牌、超員、超載和報廢的車輛居多,攔下后將面臨著嚴厲的處罰,促使駕駛員不計后果強行沖卡。再加上沖卡駕駛員對執法易產生抵觸情緒,做事沖動,不考慮后果,或者是有一定社會關系的人員,自認為即使被抓也可以找人講情,不怕什么。
二、沖卡的原因:
(一)違法行為人對交警執法的過激反應。日常工作中極個別民警因工作、人情等關系隨意使用自由裁量權,使得同樣的違法行為,只有比較老實或沒有關系的普通群眾受到處罰,容易造成違法行為人的心理失衡。
(二)高壓管理下的過度反應。當前各級政府和交警部門都在開展一系列的專項整治活動,壓事故、保暢通。強行沖卡,企圖逃避處罰成為路面高壓管理后又一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三)對強行沖卡缺乏必要的懲治手段。由于受到各種條件限制,加上沖卡的突然性,執勤民警根據規定又不能強行攔截和追擊,使得違法證據得不到及時的固定,事后追究處罰困難,沖卡者得不到嚴懲,促使其下次將繼續沖卡,形成惡性循環。而一些服從檢查的違法行為人,卻要接受罰款,這樣就會啟示更多的人去沖卡。
三、沖卡的整治對策:
(一)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傳,提高違法者的法律意識。要充分利用“五進”宣傳工作陣地,有針對性的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和駕駛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二)鑒于沖卡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基層交警部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裝備來固定證據,使用非現場執法的手段進行處理;對于報廢、無牌的沖卡車輛,可以利用跟蹤的方式,進行查扣處罰;對于查獲的違法車輛和行為人要全部上限處罰,該拘留的一定拘留,造成民警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及時在各種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營造聲勢,形成震懾力。
一、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1.審計收費缺乏收費標準且審計收費總體上偏低。在西方國家,公認的審計計費標準為審計項目所需的審計工作小時。一般而言,公司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審計風險等都與審計工作小時密切相關,因此審計工作小時是比較合理的審計計費標準。但我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審計計費標準,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的按公司總資產計算收費,有的按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客戶的討價還價來計算收費。
我國審計市場的收費水平不僅無法與國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無法與目前審計項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擔的風險相配比。低廉的審計收費難以支持注冊會計師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很多都與審計證據不足有關。
2.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與對執業質量的要求存在矛盾。由于審計準則的進一步完善和執業要求的提高,使得事務所的執業成本上升,按照前物價部門所定的收費標準,事務所難以盈利,甚至會出現虧損情況。這不僅損害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培育和發展注冊會計師這一新興的中介行業。更為重要的是政府在強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大幅度降低資費的同時,又提高了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要求,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考核指標越來越多,大幅度增加了事務所的執業成本。政府干預事務所業務收費的后果必然造成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秩序混亂,行業發展受阻。這些規定的出臺,一方面使得事務所無所適從,事務所在執業質量和審計收費的兩難抉擇中徘徊;另一方面對非國有企業,事務所仍然按正常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而對部分國有企業卻可以降低收費,使得這兩種類型的企業支付的監督成本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競爭。
3.價格存在嚴重的惡性競爭。價格競爭向來是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所慣常采用的手段,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種市場主體,也不可避免地選擇了這一方式。事務所為提高市場占有率,夸大業務量、壓低收費價格、搞業務回扣,在各地已經是業內人人盡知的事實。目前,我國事務所的年報審計收費金額集中在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約占總資產的0.06%.2000年和2001年審計收費占資產比例均值分別為0.0366%和0.0412%,其中資產規模越大的客戶,事務所爭奪更為激烈,價格更低,反之規模相對較小的上市公司,價格相對較高。一般都認為低廉的審計費用會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所以這種低廉的收費,不但不利于事務所提取風險基金和執業保險,加大了行業的風險,也嚴重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4.審計收費信息披露機制缺失。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若支付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經營者決定,經營者就可能利用報酬的高低來“買斷會計原則”。所以,非常有必要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進行披露監管。證監會專門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對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做出比較明確的規定,尤其是應當分別按照財務審計費用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進行披露。但是,對披露內容的分類仍然過于籠統,不能夠幫助使用者進行更為有效地決策。
此外,也沒有建立保障披露行為有效性的機制,因而有關注冊會計師報酬情況的披露質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復雜混亂,數據之間的可比性不強: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來披露所支付報酬額,分年度不分會計師事務所;有的則按所聘任會計師事務所來披露支付報酬額,不分所屬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實際支付報酬額,有些披露的則是應付報酬額;有的本年度的數據還包含上年的費用;不披露所支付報酬的制定程序和標準;不披露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情況;對子公司支付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只字不提;披露審計收費信息未經會計師事務所確認等。還有少數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費信息,事后也不就此問題提供補充公告。這樣,報表使用者就無從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出于“買斷會計原則”的目的而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
5.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法定權利與之承擔的風險不對等。在我國,對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中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審計實務中,由于法律責任缺乏具體界定的依據、主體法律規定不明確、訴訟起點太高、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處罰避重就輕等原因而導致了審計人員沒有承擔法律規定的應承擔的責任。從而,降低了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與獲取審計費用相關的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法定權利和其承擔的風險不對等。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市場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權利,而不承擔與之對應的完全的法律責任。這種不對等致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行為上表現為:只有獲取審計收費的沖動,而沒有風險對其行為的約束,這使得非理性的行為充斥審計市場,造成審計市場秩序混亂。
6.審計收費行業自律失靈。在目前我國審計制度安排下,審計市場缺乏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判斷機制,從而喪失了注冊會計師自律的前提,導致注冊會計師個人信譽和依靠個人信譽尋求職業發展的職業環境的缺失。因為審計產品的準公用物品性使得完全靠市場需求引發、道義力量自行調節的注冊會計師在經濟人的思維模式下可能做出違反良心、損害職業形象的事情。所以行業協會管制自律是對注冊會計師自律偏差所進行的矯正。但是由于職業資格、職業道德、執業規則、違規懲戒等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行業管制自律對審計質量的約束作用非常有限。這與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審計收費執業標準建設滯后有著密切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加強行業自律是規范執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的必要途徑。對于注冊會計師行業,提供傭金或者回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目前在這一行業中,普遍存在著傭金、回扣現象。這些傭金、回扣名目繁多,形式多樣,比如錢物、消費、中介費、信息費、場地使用租金等。給了回扣,再被壓價,審計成本都難以收回,自然審計質量也就難以保證。
二、我國審計收費制度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1.行業競爭的結果。注冊會計師行業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其主要的產品是審計報告,物化勞動只占有極小的比例,大多數為注冊會計師的智力投入。審計產品的質量又難以衡量,因此審計成本變動的空間非常大,又由于事務所的風險意識不強,質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減料,不安排相應的人員和相應的時間,不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犧牲審計質量、壓低審計成本的行為就很容易發生。因此,審計標準難以統一,審計價格也就便于隨意制定。
2.審計市場缺乏有效需求。審計市場的需求方一般為需提供會計報表的一方,其最終需求是來自報表使用者即投資者、債權人與監督者,管理者也可能為改善單位的管理,產生對外部審計的直接需求。以投機為主的投資者不會給報表的需求方帶來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動力,而依據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做出決策的成熟型的投資者、債權人則會提供高質量審計需求的經濟源動力。中國的審計市場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發展的市場,不是自發形成的市場,所以市場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動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動需求。又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為代表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缺位,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以廣大股民為代表的最終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滿足,這就使得審計市場缺乏有效需求。
三、完善我國審計收費制度的政策建議
1.改變現行的審計付費方式,根據審計質量決定是否付費。由委托人直接付費給會計師事務所改為由需要審計的公司將審計費用預先付給當地的行業主管部門或注冊會計師協會,然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質量進行鑒定,之后再決定是否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委托仍然是雙向自由選擇。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結束后,現有行業主管部門隨即抽取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檢查審計質量的好壞,對抽查到的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注冊會計師協會則拒絕支付費用,將這部分拒絕支付的費用作為獎勵基金。總之,由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無法認定審計報告的質量,應由監管部門先把關,再決定是否付費。
2.加強監管,嚴格處罰超低價收費的不當競爭行為。審計行業監管機構應從保證審計獨立性入手,明確規定除了按審計收費依據收取審計費用外,不得再有任何變相的收費。對于不按標準收費,隨意降價、支付回扣等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從嚴處罰。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公司都有可能出現敗德行為,有時候則是兩者合謀,安然事件就是例證。安然事件出現后,美國政府建立了由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小組,對其監管框架進行協調,其中包括影響審計獨立性的關鍵領域,并對會計行業的監管機制進行改革。
3.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無法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規定,務求完善。堅持集中性、詳細性和強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對會計師事務所報酬披露的信息質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網站,或指定報紙,也可以是二者結合。就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信息的傳輸環境,可同時指定網站和報紙,關鍵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夠讓廣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閱,推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確認制度。
4.改善審計收費自律機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之間的伙伴關系;強化行業協會建設,建立專業委員會,引入專家指導制度;實施審計收費備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信用檔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饋制度。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③授權行政機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在立法上為公眾參與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④2.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現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⑤筆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通則”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我國現行的按建筑面積計算熱費的供熱收費體制,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其弊病顯而易見。首先,由于用戶用熱多少和用戶付費多少無關,用戶不會關心供熱能耗問題,抑制了用戶節能的積極性,不利于建筑的可持續發展;其次,用戶由于沒有供熱的調節手段,無法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調節室內溫度,不利于人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第三,由于目前的種種原因,供熱公司收取熱費成為一個難題,使供熱公司正常運行難以進行,不利于供熱公司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第四,這種收費體制不利于激勵供熱公司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容易產生壟斷性掩蓋競爭性、政策性虧損掩蓋經營性虧損的傾向。這一問題已引起各級領導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依照熱量計量收費勢在必行。根據建設部2000年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從2000年10月起,所有利用集中供熱的新建住宅,“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在按戶依照熱量計量收費后,收費體制將發生根本變化,“熱”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商品,雖然上述問題將迎刃而解,但又會帶來新的問題。
2按供熱面積收費體制下熱網調節方案
在現有的按面積收費體制下用戶無法調節流量,供熱公司以定流量或分階段變流量的質調節方案進行運行,調節的主動權在供熱公司。因此,從技術角度看熱網正常供熱只要做到:
*保證流量分配均勻:在初調節時把用戶的水流量調整到所要求的設計流量,即流量按供熱面積分配均勻即可;
*保證合適的供水溫度:對于一次網,根據室外溫度控制熱源出口的供水溫度;對于二次網,只要熱力站設計及初調節合理,在一次網供水溫度調節適當的情況下即可保證二次網的合適供水溫度。
正常供熱時熱源的供熱總量變化僅僅和室外溫度有關,供熱總量可以預知且由其控制。
3依據熱量計量收費后所引起的變化
在熱量計量收費后每組散熱器上安裝溫控閥,用戶將根據自己的需求調節溫控閥來控制室內溫度。這種調節本質上是通過調節散熱器的流量、即散熱器的供熱量而控制室溫。當眾多用戶調節流量后,整個熱網的流量和供熱量也將隨之變化,而這個流量和供熱量的變化是供熱公司無法控制和預知的,這也就是說,分散的眾多用戶成為主動的調節者,而供熱公司由主動變為被動的適從者。這種變化必然帶來新的課題:
*在供熱公司不可能再維持熱網定流量質調節的方式下,熱網流量如何調節?
*在保證用戶供熱質量的前提下,供熱公司如何運行才能降低運行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依據熱量計量收費后熱網調節方案
在熱量計量收費后熱量成為一種商品,為保證充分供應,就要在任何時候用戶都要有足夠的資用壓頭。為此可以采用下兩種控制方法:
*供水定壓力控制:把熱網供水管路上的某一點選作壓力控制點,在運行時使該點的壓力保持不變(注意,非熱網恒壓點,為避免誤解,稱作壓力控制點);
*供回水定壓差控制:把供熱網某管路的供回水壓差作為壓差控制點,保持該點的供回水壓差不變。
無論那種控制方法,都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A.控制點選在什么位置;
B.控制點的設定值應取多大;
C.供水溫度如何調節;
控制點位置及設定值大小的選擇主要是考慮運行降低能耗和保證熱網調節性能的綜合效果。在設定值大小相同的條件下,控制點位置離熱網循環泵出口越近,調節能力越強,但越不利于節約運行費用;離熱網循環泵出口越遠,情況正好相反。在控制點位置確定的條件下,控制點的壓力(壓差)設定值取得越大,越能保證用戶在任何工況下都有足夠的資用壓頭,但運行能耗及費用也就越大;反之如取值過低,運行能耗及費用雖然較低,但有可能在某些工況下保證不了用戶的要求。
4.1直連網的調節
4.1.1供水壓力控制點的位置及設定值大小
如圖1所示直連網,采用供水壓力控制方法,為保證在任何時候都能滿足所有用戶的調節要求,把壓力控制點確定在最遠用戶n的供水入口處,該用戶供水入口處的壓力設定值Pn為:
Pn=P0+Pr+Py(1)
P0:熱源恒壓點的壓力值,設恒壓點在循環泵的入口;
Pr:在設計工況下從n用戶到熱源恒壓點的回水干管壓降;
Py:用戶的資用壓頭。
4.1.2壓差控制點的位置和設定值
壓差控制方法的原理如圖2示。如同供水壓力控制點的原理一樣,當各個用戶所要求的資用壓頭相同時,壓差控制點可以選在最遠用戶處,當各用戶所要求的資用壓頭不相同時,壓差控制點選在要求資用壓頭最大的用戶處,其壓差設定值為所要求的最大資用壓頭。
4.1.3供水溫度及總流量的調節
一般情況下,熱源的供水溫度tg僅隨
室外溫度tw而變化,這個變化與現行的運行曲線相同,也就是相當于質調節運行方式下的供水溫度調節曲線,即:
(2)
式中:tn、t’w分別為室內、外設計溫度
t’g、t’h分別為設計供/回水溫度
b為散熱器傳熱系數函數的一個參數。
熱源處循環泵的總流量用變頻控制,根據壓力控制點的壓力變化而控制變頻泵的轉速。假如1、2等用戶調小流量導致干管總流量下降,而干管的阻力系數未變,因此干管上的壓力損失降低而導致壓力控制點(例如P點)的供水壓力升高。該壓力值的升高反饋給循環泵,使泵的轉速降低,一直降到壓力控制點的壓力值到設定值為止,這樣,就可以保證壓力控制點的供水壓力值不變。
4.2間連網的調節
4.2.1二次網的調節
壓力控制和壓差控制的原理相同,以下僅以壓力控制為例說明。
把間連網的換熱站看成一個熱源,這樣間連網的每一個二次網就相當于一個獨立的直連網,則二次網的調節中關于控制點位置及設定值大小的選取也就和直連網相同,且二次網的循環泵也要變頻控制。但此時的差別在于換熱站二次網供水溫度控制。換熱站的換熱面積不變,當換熱站所帶的其中一個用戶調節流量后,則換熱器的二次側流量發生變化,但換熱器的一次側流量、供水溫度并沒有發生變化,這樣,如換熱器沒有溫度調節手段,換熱器的二次側供水溫度就要隨之發生變化。當二次網的供水溫度發生變化后,對室溫沒有進行調節的用戶,雖然其散熱器流量沒有變化,但由于供水溫度變化則室內溫度也要發生變化,這是我們所不希望的。因此二次網供水溫度只能與室外溫度有關,而不應當隨用戶調節流量而有所改變。這樣,換熱站二次網的供水溫度tg由該站的一次網調節閥V1控制,調節該站一次網閥門V1,使二次網的供水溫度tg保持在所需值,如圖3。
4.2.2一次網的調節
把換熱站看為是一次網的一個用戶,由于上述二次網供水溫度的調節要求,一次網調節V1的動作,使一次網也成為變流量運行而不是定流量運行。這樣一次網的調節、熱源的調節方案完全與直連網相同。
需要特別指出,間連網的一次、二次網在水力工況上相互獨
立的,因此需要分別在一次、二次網上設置控制點和變頻泵,以便分別進行調節控制。
4.3混連網的調節
4.3.1控制點的位置及設定值
間連網的一次、二次網水力工況相互獨立、互不干擾,但混連網的一次、二次網
水力工況并不相互獨立,因此混連網的壓力控制點位置和控制壓力值的選取不能與間連網那樣在一次、二次網分別設置,而應該只設置一套壓力控制點和控制值。此時可以不考慮混連網中的混連站而與直連網的一樣來設置一套壓力控制點和控制值,如圖4。
4.3.2混連站出水溫度及其流量的調節
混水站后的流量與混水比有關,
當某一用戶調節其流量后,混水站后的流量即發生變化,為保證用戶有足夠的壓力(壓差),在用戶處設置壓力控制點Pg,調節混水泵的轉速,保持壓力控制點Pg不變。而混水站的出水溫度tg應僅與室外溫度有關而不隨用戶的調節而變化,因此調節混水站前的閥門V,使出水溫度tg達到要求,如圖4。
總之,混連網的主網壓力控制點的壓力值由熱源處變頻循環泵的轉速所控制,而混連站的出水溫度由主網上的閥門V控制,混水站后的壓力值由變頻混水泵的轉速所調整。
5熱入口調節裝置
以上為供熱網的計算機整體調節,由于投資問題,不可能控制到每個熱入口。因此,對于每個供暖系統的熱入口,為保證供熱質量,可在適當位置裝一些非計算機控制的調節裝備,在實際運行中發揮了有效作用。在裝溫控閥、變流量運行的情況下,這些調節裝置的使用和定流量運行時有很大不同,必須正確裝設才能發揮作用。否則,會使系統達不到調節要求,有時還會起負作用。
5.1垂直雙管系統
裝溫控閥后散熱器的流量將隨著室內負荷的變化而自動變化,這就意味著熱網的流量隨時都在變化。
5.1.1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自力式流量控制閥的功能是在工況發生變化時盡量保持該管路的流量不變。裝溫控閥后管路流量在主動不斷變化,顯然與自力式流量控制閥的作用相矛盾。如果在裝溫控閥的管路上再裝自力式流量控制閥,對溫控閥的調節作用有害而無一利,如圖5。當室內負荷減少時,溫控閥自動關小,則相應管路流量應減少;但如果該管路有自力式流量控制閥,則自力式流量控制閥感知流量減少后會自動開大,從而使管路流量增加達到其保持管路流量不變的目的。這時管路流量的相對增大(實際是保持流量不變),又導致溫控閥的進一步關小,如此形成循環,最后導致溫控閥關到最小,而室內溫度仍可能高于要求,反之依然。因此,在裝溫控閥的垂直雙管系統不能再裝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5.1.2平衡閥
平衡閥實際上起一種初調節的作用。平衡閥初始調整時,是根據設計工況下各個管路的流量來調節的。當全部平衡閥初始調整完成后、且在管路阻力系數不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各管路的流量分配比例保持不變。當但管路阻力系數變化
后,則流量分配比例也隨之發生變化。在溫控閥動作后,本質上講是溫控閥的阻力系數發生了變化,這時相應管路流量也就發生了變化。因此,溫控閥和平衡閥的作用并不發生矛盾。
裝溫控閥后,溫控閥的實際開度隨著負荷的變化而變化。假如圖5中B管路上的用戶負荷增加,則該管路上對應的溫控閥開大,導致該管路流量增大。但若除B管路外的其它所有用戶負荷都沒有變化,按理說它們所對應的溫控閥和其所要求的流量都不應變化。但由于B管路流量發生變化,必然要影響到總流量增大,從而又導致其它管路如A、N的流量發生變化。前面已假設除B外的用戶負荷都沒有變化,因此A、N管路上的溫控閥本不應動作。但由于受B管路流量變化的影響,A、N管路上的溫控閥也必須動作,進行必要的調節。也就是說,裝了平衡閥后管路之間還存在著相互影響,促使平衡閥不斷動作調整。
另一方面,如果除N管路外的用戶都要求流量增大,將有可能總流量過大而導致在N用戶處的資用壓頭不夠,即使N管路上溫控閥都開到最大,也有可能滿足不了要求。
總之,裝平衡閥進行初調節比盲目的手動初調節能更好的保持溫控閥發揮正常作用。但是平衡閥不能消除支路之間的相互耦合影響,同時有時還不能滿足溫控閥的調節要求。
5.1.3自力式壓差控制閥
自力式壓差控制閥和溫控閥相配合能夠很好的保證溫控閥正常發揮作用。圖5對應的用戶A負荷減少時其溫控閥關小,相對應的管路流量減少,因此造成總流量減少,系統水壓圖發生變如圖6。圖中實線表
示溫控閥沒有調整之前的水壓分布,虛線表示溫控閥調整之后的水壓分布。由于總流量減少,干管上壓力損失也減少,外網給A用戶處所提供的資用壓頭提高。如果A用戶沒有裝自力式壓差控制閥,則由于外網提供的資用壓頭增大,溫控閥又會進一步關小,如此反復形成正反饋,使溫控閥無法正常發揮其功能。但如果裝自力式壓差控制閥,自力式壓差控制閥可以根據壓差的變化而自動調節,使外網提供的用戶資用壓頭基本保持不變,這樣就不會對溫控閥形成正反饋的影響。
5.2帶跨越管的垂直單管系統
帶跨越管的垂直單管系統,由于溫控閥的作用,使通過散熱器的流量隨室內負荷變化而變化,但跨越管的分流作用使得立管的總流量卻保持基本不變。因此,此時熱網實際上是在定流量運行。這樣,該系統對使用調節閥的要求,如同前面所述的定流量運行系統一樣,使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閥是最合適的。
6結論
6.1按戶計量收費后對熱網的運行調節帶來新的要求;熱網既要裝備適用的調節設備,又要有正確的調節策略,兩者缺一不可。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③授權行政機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在立法上為公眾參與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④2.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現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⑤筆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通則”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1前言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統應使用雙管系統,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以及《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部分)》JGJ26-95(以下簡稱節能標準)規定:在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設計能耗水平基礎上節能50%的節能目標。而在現今購房的房價中只考慮樓層的高低、陽光、潮濕等因素的差別對居住條件的影響,并沒有考慮在同一建筑中各住房的單位面積耗熱量存在差異而引起的住房在今后居住年限內支付的熱費的差異。具體的說,由于山墻、頂、地面等公共建筑部分的耗熱量客觀存在而使具有山墻、頂、地面的房間的耗熱量要比沒有公共建筑部分的房間耗熱量大,而這部分耗熱量理應由建筑物內所有用戶共同承擔。
2計費修正的分析
各住房的實際耗熱量包括太陽輻射和溫差作用下通過維護結構的傳熱耗熱量和冷風滲透耗熱量。傳熱耗熱量可根據節能標準計算。冷風滲透耗熱量在節能標準中是對整棟樓的耗熱量的估算,至今仍沒有較成熟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各戶的冷風滲透耗熱量,且住戶冷風滲透量大,室內得到的新鮮空氣也多。所以,這里只討論對傳熱耗熱量的修正。
基于公共耗熱量共擔原則,每個住戶的供熱費用可表示成以下公式:
(1)
式中:hi----某住戶的采暖費,元/a;
c----熱價,元/kWh;
----該棟建筑的單位面積平均耗熱量,kWh/m2;
si----某住戶建筑面積m2。
其中(2)
在式(1)等號右邊乘以,將其變型為:
(3)
式中:ωi----某住戶單位面積耗熱量,kWh/m2;
qi----某住戶實際耗熱量,即si*ωi,kWh;
βi----某住戶傳熱耗熱量修正系數,即。
這樣,可根據節能標準計算出某棟建筑平均單位面積耗熱量及各個住戶的單位面積耗熱量從而確定各住戶耗熱量修正系數,帶入公式(3)既可得到各個住房應交的供熱費用。
而城市供熱是由熱源、熱網、熱用戶(室內采暖系統)組成的龐大、封閉、復雜的循環系統,無論用戶是否用熱或用熱量多少,都要進行維修和管理。供熱系統建設、維修、管理而投入的資金以用戶熱費中固定費用來收取。供熱系統向用戶供熱,還要消耗一定量的燃料、電力、水和勞動力,供熱部門為此投入資金以變動費用的形式向用戶收取。這樣,用戶熱費分為兩部分:固定比例費用和變動比例費用。固定比例越大對供熱企業保證運營有利,變動比例越大對用戶節能有利。根據國外經驗,固定比例一般取30%~50%,變動比例一般取70%~50%。那么,供熱收費的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4)
將公式(4)變型為:(5)
即(6)
式中:H----該棟樓總的采暖費,元/a;
----某住房按平均單位面積耗熱量計算出的耗熱量,kWh;
n----固定費用比例百分數,%。
從式(6)可看出:固定比例費用是某棟建筑n%的總供熱費用按住戶面積分攤得出的部分,而這部分費用不存在由于房間樓層、位置不同而引起的單位面積耗熱量差異的影響。變動比例費用則是某棟建筑1-n%的總供熱費用按住戶實際耗熱量分攤而得出。顯然,處于不利位置的住戶與處于有利位置的住戶保持相同室內溫度時,單位面積耗熱量存在較大差異,而這一差異是建筑本身的特點造成的。
與(3)式相比,固定比例費用部分是已修正了的住戶實際耗熱量,也就是說,固定比例費用的收取宏觀而言是供熱系統建設、維修、管理投入資金的回收,而對收費系統客觀的充當了住房實際供熱費的修正。但它僅是部分修正。那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修正與否又如何取值?下面舉個例子進行說明:
3.2根據節能標準,計算得出各住房的傳熱耗熱量及單位面積耗熱量。并帶入公式(2)可算出整棟樓房平均單位面積耗熱量。
3.3由βi的定義,計算各住戶的修正系數。
當n=50%時,在不修正的前提下,根據公式(6)可得出各住戶熱費分兩部分收取后實際計算的耗熱量。將以上所得數據填入供熱計量收費修正系數,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各個房間因所處建筑物位置的不同修正系數不同。有的房間修正系數接近1(如102、201~501),當用戶熱費分為兩部分時,這類房間不需要再進行修正。有的房間修正系數并不接近1(如101、202~502、601、601),即使用戶熱費分固定熱費和變動熱費兩部分,它與修正后的值仍會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由于供熱費用本身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現在,仍處于初級階段,為便于實際操作可簡化處理,統一不予修正。但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4結論
(1)由于供熱計費分為固定比例費用和變動比例費用兩部分,n%的耗熱量所交的費用相當于對實際耗熱量按面積平均分析在各住戶中。
(2)進行修正時,由于n的存在,房間耗熱量大的住戶比表計熱量少計算了熱量,而房間耗熱量小的住房比表計熱量多計算了熱量,并趨于平均。
(3)在計量收費初級階段,由于建筑物結構多樣化,認識上也有很大的分歧,修正總是變得更加復雜,可以暫用固定熱費部分來彌補并在特殊情況進采取減免等其他措施。
參考文獻
1陸耀慶,實用供熱空調設計手冊。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4
2楊善勤,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手冊,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7
3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995
二、目前我國公路收費運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部分公路使用
年限已久公路的通行能力對公路收費的影響是巨大的。由于我國大部分公路使用年限都達到十年以上,從而給人們的行車出行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再加之公路收費站的相關設施也就越來越落后,這樣導致公路的通行能力逐年在下降,就很難滿足我國公路當前收費管理的要求,進而影響我國公路的整體經濟效益。
(二)公路收費運營模式單一
目前對我國公路收費來講,大都數采用公路進出口設立收費窗口來進行收費,可見公路收費運營模式單一,長此以往就很難實現快速而高效的收費。一旦車輛過多,收費人員效率再低的話,就容易出現擁堵現象的發生,從而不利于人們的行車安全和通行,間接降低了我國公路的經濟效益的獲得。
(三)公路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
從目前來看,我國少數地區還存在公路收費稽查工作力度不夠的問題,這樣,導致相當一部分車輛采用各種非法手段偷逃通行費,或者直接進行車輛闖關,損壞收費設施等,從而嚴重影響了我國公路的正常運營秩序,也導致我國公路經濟效益受損。
(四)公路收費工作人員人性化服務欠缺
在公路收費運營管理過程中,工作人員的素養也會影響收費的質量和效果。一般在傳統的公路收費運營模式管理中,工作人員對制度和公路的行車安全和行車秩序的管理比較重視,從而忽視了人的主觀能動性,這樣也很容易導致公路收費管理中出現各種問題。如2011年黑龍江高速公路孕婦死亡案件,就是因為急救車駕駛員沒有繳納通行費,公路收費人員不予通行,最終導致孕婦死亡。
三、完善我國公路運營收費模式的具體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公路收費運營模式管理還很落后,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就要建立清晰地量化考核標準,能做到統一、規范的管理,并能對其中各項管理工作進行細致性規定,確保各項公共服務工作順利進行。
(二)加強政府部門監管力度
公路運營管理中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加強公路稽查工作的力度,這對維護公路收費正常運營是十分重要的,這樣可以確保公路收費站對來往車輛進行公平合理的收費。同時,公路稽查工作的到位與否還能對車輛交費情況、公路收費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相關部門的管理情況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三)加強特殊情況下人性化服務建設
公路收費運營管理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收費人員的服務能力上,也就是收費人員的個人素養上。因此,在完善收費運營模式中,還要加強對收費人員的職業素質進行培訓,全面提高收費人員的服務能力。此外還要加強先進收費設備的安裝,提高車道收費效率。
(四)加強聯網收費
在目前飛速發展的信息時代下,對我國公路收費來說也是十分有利的。要想提升公路的經濟效益,就要完善公路收費運營模式,那么我們就要通過提升公路收費的服務能力來完成。因此,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對全省乃至全國進行統一聯網收費是十分必要的,或者還可以全面采用自動收費模式來進行收費,這樣即減少收費站點上人力和物力的支出,降低了經營成本,更能減少交通堵塞,給出行的人們帶來方便。
一、我國現階段公路收費管理的現狀
我國現在的收費管理是在公路的干線上設置收費站,對過往機動車輛實行收費的模式。其主要是在公路的干道設置收費站,其它地方不在重復設置,收費路段只需交一次費用,其收費標準為,貨車按照噸位和行駛里程,載人客車則按照車輛型號或乘員標準確定。
我國實行公路收費管理建設時間還不夠長,又面臨公路管理實行改革的新形式,其管理必然會出現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現行的公路收費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這些收費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有部分車輛駕駛員法律意識不強,貪圖占小便宜,想法設法逃脫公路收費,嚴重缺少誰受益,誰交費的觀念。第二,個別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特別車輛的駕駛員和一些特權工作證的存在,對公路的收費管理系統造成了一定的干擾。第三,部分收費站的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第四,收費站管理模式要在適應公路系統改革新形勢下盡快扭轉。
二、我國公路收費管理現代化的措施
1.構建現代化的收費管理模式
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統一審批,我國的公路現行的管理模式,經營管理上基本部堅持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所)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審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門均無權批準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所)。
(1)統一歸口管理。根據國家管理收費工作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及省級公路管理企業統一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車輛通行費收費工作的領導,實現省、市、站三級管理制度,條塊結合,分層負責,對收費工作、站點建設、資金往來、收費票據以及收支計劃等均實現歸口管理,強化了省級宏觀調控和指導的作用。
(2)統一收費標準。我國現行的公路管理都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或省物價主管部門聯合收費文件,對公路收費范圍、減免范圍、收費標準、收費管理及違章處罰做出明確規定。現行統一的收費標推是在綜合分析經濟狀況、物價水平、區域經濟承受能力、路網交通量、投資規模等因素的基礎上分析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的。
(3)統一專戶存儲。我國公路征收的車輛通行費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建立監督機制。在收費方面,嚴格要求執行定期解繳制度,嚴禁坐支挪用、截留和平調通行費資金;在公路收費管理的支出方面,本著“量入為出、專款專用、宏觀調控、綜合平衡、收支掛鉤、鼓勵超收”的原則,實行省指導性年度計劃、市級實施性計劃和年終財務決算管理。
(4)統一票據管理。我國公路收費管理中,對有價證券——票據實行嚴格統一的管理,通過對票據的印刷、保管、領發、使用、核銷五大管理環節,嚴格控制,準確地舉握和了解收入情況。運用先進管理手段和設施逐步建立電子收費系統,無疑是我國公路收費管理的必由之路,通過半自動、自動磁卡收費可以解決存在的以下問題:
①按車型(噸位)和行駛距離確定收費金額;②利用高科技手段盡可能堵塞收費漏洞,減少各類人情免費車輛;③滿足規定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時間;④監督人員端正工作態度,認真工作,滿足收費管理要求;⑤對非正常收費情況,能自動錄像存檔。
系統主要設備包括以下組成:
①車道設備。車道控制機、收費員終端、操作臺、電(手)動欄桿、信號燈、車輛計數器、收費事(車道、廣場)和攝俱機、內部對講機、通行卡發放機、金額顯示器和語音報價器等;②收費站設備。計算機處理系統(臺式多媒體圖象處理系統)、打印機、監視器、UPS電源及交流穩壓電源和內部對講機等。
2.加強收費站的基礎管理工作,達到工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行為現范化的要求
(1)人員管理。對收費站的管理人員和收費工作人員要不斷的加強其業務技能培訓和綜合素質教育,培養一支法律嚴明,素質過硬,樂于奉獻的工作隊伍。告訴公路收費管理機構對各個收費站可以推行量化考核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市場經濟的的杠桿作用,依據各個收費站的運營效益對工作優秀的員工給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獎勵。對員工不斷加強其遵紀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認識,正確處理好個人,集體,國家之間的關系。
(2)設施管理。依據我國現有的國情,建立半自動,自動磁卡收費,確立人工和現代技術相結合的半人工半自動化收費系統,這樣既能夠起到抑制作弊的作用,還能夠避免設備的復雜。要讓收費站的工作人員認識到收費設施是其助手而不是對頭的問題,就能管好、用好,并充分發揮電子計算機系統設施的作用。
(3)財務管理。通過制訂切實可行的財務制度,嚴格規定的報表管理,加強檢查、監督。
(4)票證管理。通行卡是對車輛通行收費的主要憑證、依據,加強票證管理,還要嚴格發放和回收登記的制度,杜絕票證流失。盡量縮小并加強監督免費卡的使用。
三、結論
隨著改革開放在我國的不斷深入,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作為主要的交通基礎建設公路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我國的公路建設一般都是以貸款的形式進行融資,然后以公路收費的方式對其償還,為了償還對建設公路的費用資金,對使用車輛實行通行收費,是公路收費管理的重要內容。對現在收費站的工作人員不能盡快適應公路改革新形勢的情況,對現有的收費管理工作現狀改善勢迫在眉睫。國外公路收費管理經驗告訴我們,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路收費系統,并且不斷的提高收費站的現代化管理。公路管理是一個現代化的技術管理,因此應該對收費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培訓,這樣才能提高收費人員的綜合素質,適應收費公路的現代管理。我了保證我國公路的現代化能穩步推進,需建立健全收費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規范化管理收費工作。公路收費站不僅僅是對過往車輛進行收費,也應該積極主動的為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為此,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是認真做好公路收費管理決策的關鍵。
參考文獻: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四、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應該加快制定收費的法律,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為垃圾處理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由于該費的收取涉及到千家萬戶,沒有法律做保障,收費制度的推行難度相當大。國外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很早,如美國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韓國于1995年就開始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在多年的實踐中,各國為強化收費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費的法律法規。如丹麥1986年制定和實施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法令,德國的《避免廢棄物產生及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了聯邦政府可以頒布垃圾處理收費條例,法國的《環境污染法》,日本的《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韓國的《廢棄物管理法》,泰國的《公共衛生法》等都明確了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的規定。我國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起步晚,更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加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立法,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R].2002-06-07.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體廢物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M].北京:中國石化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