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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合并了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三個稅種,通過這次改革,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朝著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進一步深人和擴大,以及中國加人wto后必然引發的經濟格局和收人格局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無論在法規上還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問題。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應稅所得的確定和稅率結構的調整這三個問題人手,提出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1中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
1.1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比較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選擇分為三大類:
①分類所得稅模式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于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適用稅率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匯總。
其理論依據在于納稅人不同的收入體現了不同的性質,要貫徹區別定性的原則,采取不同的方式課征。因此,一般情況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勞動取得的收人,其稅率相應較輕,而利息、股息、紅利和租金等則是資本性投資理財所得,其稅率相應較高。
它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稅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采取差別稅率,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但它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不太符合公平負擔原則。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典范,當今純粹采用這種課征模式的國家不多。
2逗蹤合所得稅模式
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指屬于統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論其從何處取得,也不論其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均應匯總為一個整體,并按匯總后適用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
其理論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對自然人課征的收益稅,其應納稅所得應當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收人在內。
這種模式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考慮到個人綜合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對總的凈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的縱向再分配。但它的課征手續較繁,征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征稅人有先進的稅收征管制度。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③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是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疊加,即先按分類課稅,再采用綜合所得稅模式對全部收人匯總征收并清繳。
其理論依據主要考慮兼有分類所得稅模式與綜合所得稅模式各自之所長,但這種模式在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兩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類所得稅模式和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優點。日本、韓國、瑞典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這一類型。
1.2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的缺陷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為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將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類,采用十項不同稅率分別單獨課征。其缺陷表現在:
①相同數量的所得,屬于不同的類別,稅負明顯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時,各類所得的稅收負擔最高的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次依次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而外方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則不必繳稅。隨著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則勞務報酬的稅收負擔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不公
現實中,納稅人各月獲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納稅人收人渠道比較單一,有的則可能從多個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對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則相對集中于某幾個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收人渠道單一的人征稅容易,月.稅負高;對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稅輕,對收人相對集中的人征稅重。
③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
1.3中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選擇
考察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分類型所得稅模式較早實行,以后在某些國家演進為綜合型所得稅模式,更多的則發展為混合型所得稅模式。
綜合型所得稅模式不符合中國目前國情。美國是采用徹底的綜合型個人所得稅模式的代表國家,這與它擁有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對個人的主要收人能實行有效監控相適應。同美國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較低,收人難以全面監控,涉稅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學高效的計算機支持系統,不具備實施綜合型所得稅模式的條件。
混合型所得稅模式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具體做法是:對納稅人經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可采取綜合征收。對非經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項征收。屬于分項征收的項目繳稅之后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屬于綜合征收的項目也只就這一部分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
推行分類與綜合結合的混合型所得稅模式,還應當實行嚴格的源泉扣繳制度,凡是能扣繳的都要實行扣繳,先把應收的稅款收上來,同時要實行有限度的申報制度。年收人在6萬元以下的,即使實行綜合征稅,也可以不申報,只進行年末調整,這樣可大大減少申報納稅人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簡化征管的目的,適應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又體現了相對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利于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定取決于征收范圍和扣除項目。
①征收范圍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列舉11個征稅項目,表面上看項目明確、清楚。實際執行時,由于我國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貨幣化、帳面化程度比較低,還有直接或間接的實物分配等,各種收人名稱既多又不統一,難以對號人座,容易造成偷稅和漏稅。同時,隨著分配方式增加、分配體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來源及項目逐漸增多,以原來的11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難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職能。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來的一些減免稅項目列人征稅范圍,同時,對于將在經濟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時納人征稅的范圍,以避免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管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看,其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均不僅包括周期性所得,還包括偶然所得;不僅包括以貨幣表現的工資薪金所得、營業所得、財產所得等,還包括具有相同性質的實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還包括可推定的勞務所得。總之,為稅收公平和反映納稅能力起見,將一切能夠給納稅人帶來物質利益和消費水平提高的貨幣和非貨幣收益均納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建議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采用列舉免稅項目,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以避免解釋不清造成偷稅和避稅,同時壓縮現行的減免稅范圍?,F行減免稅的項目比較多,范圍比較寬,有10條免稅項目,3條減稅項目,還有其他一些政策減免。過多的減免違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標,弱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和組織收人的功能,還導致稅制復雜,給政策執行和征收執法帶來操作困難,又造成執法隨意性。
②扣除項目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考慮的因素過少,扣除額過小。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人,個人的社會保障、子女教育和個人的再教育、醫療費用、購買住房的費用、贍養費用等,都是個人的大筆開支。因此,應在提高基本扣除額的同時,制定一些標準扣除,如醫療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據實扣除,教育費用、住房費用和贍養費用按標準扣除等。而且在全國實行統一的扣除標準,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區規定較高的起征點,對收人較低的地區規定較低的起征點,實際上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殺貧濟富”,調節高收人的原則。
3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
就稅率形式而言,超額累進稅率最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但是在不能普遍實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繳方法的條件下,它只能適用于專業性和經常性的這一類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專業獨立勞動者勞務報酬所得,至于非專業性和非經常性的所得,則難以有效地累進征收,只能適用比例稅率形式。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調節國民經濟和社會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杠桿作用,而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中占相當大的比重,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盡管個人所得稅已經實施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個人所得稅中的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幾種特殊情況的計稅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出錯并極易混淆,因此論文對此進行梳理歸納。
一、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不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企業為了減員增效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中,因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暫時不辦理退休手續,而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屬于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這些人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之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取得的基本生活費收入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中,一次性從原單位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該平均到自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到法定退休時間的所有月份,并合并到當月領取的各種應得收入,再減去當月應扣的基本費用。以此作為確定稅率的余額基礎,再加上當月的工資等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屬于正式退休的范疇,但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即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員能夠享受此待遇。提前退休時取得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應該先平均到每個月,所平均的時間跨度為提前退休到法定退休之間的所有月份。再減去當月該扣除的各種費用,以此余額作為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基礎,以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乘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即為提前退休時所獲得的補貼應繳稅額。
三、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當用人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對其支付一次性補償收入,其補償款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對于此類補償款的起征稅點是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對于補償款的超額部分,將根據相關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于此同時,個人在領取此補償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三險(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一金(住房公積金)可予以扣除。然而存在另外一個特例,當合同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自行宣告破產時,其合同職工獲得的補償收入屬于一次性安置款,因此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全年一次性獎金
對于納稅人所取得的年終獎,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由代扣義務者在獎金發放時按照單月工資或薪金代繳納稅,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為兩種計稅方法,即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全部稅款以及雇主為雇員承擔部分或全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
例題1: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1月份取得當月工薪收入48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36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6000/12=3000元,因此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3500)*3%+36000*10%-105=39+3495=3534元
例題2:中國公民張某三的2013年1月份工資3000元和2012年的年終獎金9000元。試計算張某三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9000-(3500-3000)]/12=708.33元,因此稅率為3%;應納稅額=(9000-3500+3000)*3%=255元
例題3:中國公民張某三2013年2月份取得當月稅前收入5000元和不含稅的上一年年終獎總額30000元。則李某在當月應繳稅額的具體計算如下:
其中工資部分的應繳稅額=(5000-3500)*3%=45元
稅后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30000/12=2500元,第一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應納稅所得額=(30000-105)/(1-10%)=33216.67元; 33216.67/12=2768.06元,第二次查找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則應納稅額=33216.67*10%-105=3216.67元;當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45+3216.67=3261.67元
總之,個人所得稅中的這幾種特殊情況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不過仍然存在較大差別,因此應謹慎處理,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尤其是何時該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何時應單獨計算,何時用均值計算,而何時又應該用總額計算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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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較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198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僅為16萬元,到了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就增加到661)億元。僅僅20年左右的時間就增加了41.25倍。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在整個稅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較低。
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人已平均占到其總稅收收人的30一40 %,有的甚至已達到50%。早在1993年,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收人就占到其當年總稅收收人的39.7%、德國為31 .2% 意大利為34.9%。到了2000年660億的個人所得稅收人,也僅占到我國總稅收收人的5.25%,而同期德國的這一比率已高達43 %,其差距顯而易見。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一種多優惠、窄口徑的稅制,而且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漏失現象嚴重,因此,直接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收人中的比重問題。
(二)在分類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問題
1.應稅項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國現行的分類征收制,將所得項目根據來源不同細分為11大項,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實際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所得之間的界定往往就比較模糊。例如: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而且,對于這兩項所得來說,均屬于勞動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質,應該同等納稅。然而在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中卻將兩項分開,并賦予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這樣一來,就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費用扣除標準不夠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規定為每月800元的定額扣除。這種扣除標準的制定顯得過于簡單。它沒有區分家庭人口結構、婚姻狀況、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進行了單純的定額扣除。如此一來,對于收人相同,家庭負擔不同的納稅人也需要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這就會使部分納稅人在納稅觀念上產生扭曲,不利于稅款的順利征收。
(三)稅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人收人隱性化問題嚴重。由于現階段我國是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稅收法規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鉆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實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隱蔽性極強。所以,個人收人隱性化已成為我國個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成為稅款征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造成個人所得稅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稱為“中國稅收第一難”。
2.納稅申報質量差,代扣代繳制度落實難。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另一種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采用第一種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據統計還占不到應納稅總人數的10%。因此,對個人所得稅款的繳納,大多采用代扣代繳的申報方式。但從目前納稅申報情況看,納稅申報質量不高,申報沒有明細表,瞞報、不報的情況相當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納稅信息,因此,在稅收征管中對納稅人的評審與稽核就無法全面展開,給稅務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對于稅收征收模式的選擇應首先考慮稅收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從世界范圍來看,稅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綜合征收制;一種是分項征收制;還有一種是混合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就是將個人全年各項所得予以匯總,減除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后依據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收。采用這種征收制的代表國家為美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的是分項征收制,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進行分類,以不同的稅率進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綜合征收制與分項征收制的長處,一方面,將特定的個人所得項目制定專門的征收方法,實行分項征收;另一方面,對于經常發生的所得項目要綜合計稅,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通過對以上三種稅制模式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綜合征收制的稅負最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時,這種征收模式的運行需要具備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統。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及稅款征收現狀出發,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選擇。
(二)合理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在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扣除中,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費用的扣除、生產經營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費用的扣除等。而對于廣大居民來講,最為關心的仍然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的修訂,看上去十分簡單,但實際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費用扣除標準時不僅要考慮到簡單的勞動力再生產問題,還要考慮到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問題,即廣大工薪族的再培訓、再教育支出等。其次,還要考慮到我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居民收人水平與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廣泛存在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最后,還要考慮到地方財政的脆弱性。由于這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人增長很快,其在地方稅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來越重要,為保證地方財政收人的持續增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個人所得稅制度自1799 年在英國建立以來,經過二百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西方諸國稅制結構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它在組織財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觀經濟調控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稅負難以轉嫁,通過設定免征額及累進稅率,可實現沒有所得不納稅、所得少者少納稅、所得多者多納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在理論上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因此在很多國家都被認定實現社會公平最核心的稅種。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 年制定,立法初期主要強調財政收入的功能,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來越大,尤其是2000 年我國的基尼系數超過0.4 的警戒線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政府對個稅進行了多次調整,然而現實情況是,頻繁的調整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明顯,甚至出現了逆調節,稅后基尼系數大于稅前基尼系數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
1980年,全國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3O年間經歷了大大小小數次改革,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僅實行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備受矚目的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歷時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條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將從現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稅率也由之前的9級減至7級,征稅級距也作了相應調整。
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決定了它是個與個人收入分配狀況密切相關的一個稅種,對個人收入差距應該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發達國家由于具備了良好的稅制環境,其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相對明顯。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尤其是在我國目前遺產稅尚未開征,居民收入差距急劇拉大的現實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是我們為數不多用來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將目標明確為“擔負起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即所謂的“調高,擴中,提低”。
具體到實施效果,根據基尼系數的受稅收影響的絕對差異來對稅收再分配的效應進行測量,莎娜娃·海尼通過建立稅收累進性分解模型,得出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到了正向的調節作用,即縮小了收入分配之間的差距,并且該作用正在逐年加強,但是調節效果比較有限的結論。
二、個人所得稅發展現狀
從1980年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實行至今,個人所得稅走過了32年的歷程,在組織收入上,它從一個不起眼的小稅種發展成為全國第四大稅種;但在調節作用上卻大為遜色,它不僅沒有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反而在某種程度上起到逆向調節作用。近年來,來自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根據中國稅務年鑒統計資料計算,2002年,工資薪金的所得稅比例為43.6%,來自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比例為31.72%,兩項合計為75.32%。而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金融資產,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比例不到10%。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工薪階層繳納。這一旨在調節個人高收人的所得稅實際上所起的作用是逆向調節作用與所得稅制定的初衷是違背的,也是與所得稅所應起的作用不相符的。
我國自開征個稅至今,一直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是以分類表為基礎,將納稅人所得依照不同來源劃分若干類別,按照規定的不同等級征稅率,以超額累進計征辦法課稅。具體在個人應納稅11項分類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而稿酬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大部分學者認為,分項所得稅制很難實現稅收公平。稅收公平要求同等負擔能力的人負擔同樣的稅收,不同負擔能力的負擔不同稅收,由此來保證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F行的分項稅制采用正列舉法,將納稅對象分為11項分別規定其稅率與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征稅款,沒有考慮納稅主體的綜合收入和綜合賦稅的能力,難以涵蓋所有收入類型;加上源泉課稅和累進稅率的采用,往往導致所得來源較廣、綜合收入高的少納稅、多的來源較少、收入相對集中的多納稅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會迫使納稅人分散所得來源以減輕稅負;再者,隨著經濟的發展,納稅主體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的趨勢,稅法僅對列明對象征稅,大量隱性收入排除在個稅的征收范圍之外,造成稅制不公。
三、當前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思考
從稅制形式上來看,由于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稅負不公、容易造成稅收流失的弊端,學界一直有學者希望將目前的個稅模式改變成綜合所得稅制或者混合所得稅制。后者有利于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且在實際操作中,后者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與便利性。但與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演進的潮流逆向而動的是,許多分類元素(schedular elements)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逐漸融入到綜合所得稅中。實際上所有的所得稅制都充斥著針對特定類型所得的特殊規定,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綜合稅制而不區分不同類型的所得。從實際角度出發,綜合稅制的不區分性有利于稅基的穩定性和完整性,但綜合稅制對收入的不加區分是否符合處于發展階段的國情,需要加上一個問號。
從稅率模式上來看,我國目前實行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行的制度,對于一般性收入采取超額累進稅率,對于特殊收入采取差別比例稅率。人們通常認為,個人所得稅只有實行累進稅率,才能發揮公平分配的作用,使稅收成為社會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累進級次越多,邊際稅率越高,富人所納稅款在全部稅款中的比例越高。但實際情形卻與此相反累進所得稅沒有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反而還損害了效率。[5]稅收會對勞動力供給會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收入效應是指納稅人因納稅減少了收入,為了維持現有的收入水平,只能增加勞動供給;替代效應是指累進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納稅人通過減少勞動供給即以閑暇替代勞動來減輕稅收負擔。收入效應有利于經濟效率,而替代效應帶來經濟效率的損失。一般認為,在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小,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孰大孰小難以確定.但實證研究證明了稅收對高收入者勞動供給的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高收入者(月收入5000元以上)對高稅率的敏感度較高,在高稅率下,人們以閑暇替代勞動。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累進稅率的公平特點在我國沒有良好的表現出來,究其原因在于,富裕人士往往收入來源較多,而一般工薪階級收入來源相對單一,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出現了富裕人士主動或被動的方式逃脫稅負。
四、個人所得稅立法的展望
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中,收入差距是市場發揮作用的一個正常結果。但收入差距、貧富懸殊加劇有些是制度特別是個稅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解決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問題應是完善個稅制度,而對于合理的收入差距,不應過度調節,否則損害市場效率。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居民收入不斷提高,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職能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因為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其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稅制進行分步式、循序漸進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存在缺陷
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類征收模式,對不同來源、類型的個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稅率,等額的稅前收入由于來源或者取得次數的差異可能導致不同的稅收,由此導致實際稅負的不相等,進而違背了稅收橫向公平原則。
(1)同等的工薪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股息紅利收入由于來源與取得次數不同,在稅收模式的適用上大相徑庭。而且對勞動性收入采用累進稅率,對其他生產要素收入采取比例稅率,也會使得勞動收入的稅收負擔偏重,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
(2)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并沒有將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尤其是需要加大調控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薪酬、稿酬、經營所得等11類。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類所能涵蓋。比如,廠主型的富豪,不給自己開工資或僅象征性地開工資,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規避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機制;又如,城鎮化進程中,大量城市周邊居民獲得大量房產和補償收入,然而由這部分的收入目前并沒有納入征稅收入范圍。
(3)現行稅制導致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無法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由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非貨幣收入逐步增多,居民收入呈現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點,如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房屋轉讓收入、金融市場衍生品收入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如私營企業主、演藝明星等,收入來源渠道多,隱蔽性強,使稅務機關對于他們的真實收入情況很難準確掌握,從而導致逃稅避稅漏洞較多。造成了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格局形成。
2.稅制設計不完善
(1)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兩種形式,按所得的類別不同選擇對應的稅率形式計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3% -45%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的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稅率計算復雜。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征收群體是工薪階層,而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過高,大部分工薪階層只適用于最低的的兩級稅率。所以,七級的稅率設置以及較小的級距差距,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稅率調節的作用,而且還會導致納稅人通過隱瞞各項收入來降低邊際稅率。
(2)稅前費用扣除不合理:
在稅收理論中,個人所得稅除稅收優惠項目不予課稅外,還要對個人所得的一些費用進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費用扣除、生計費用扣除和特別費用扣除3個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方式為個人單項申報,費用扣除只是單純地對自然人的一般花費進行的扣除,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負擔人口、教育費用、住房費用、醫療費用等情況,也沒有考慮家庭的收入構成結構,只是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標準,導致同樣收入總額的家庭繳稅差距很大,有失公平。
(3)稅收監管機制有待健全
①代扣代繳是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征收方式,但有關代扣代繳的法律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致使在實際工作中涌現出很多問題,為稅務機關留下了執法風險和隱患。例如很多單位因手續繁復而不代扣代繳或只對固定發放的貨幣工資予以代扣稅款而忽略了不固定發放的獎金、補貼等。
②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的落實不到位。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而且現在也沒有形成對依法申報者的有效激勵和對違法者的嚴厲懲處機制,將不利于全民納稅意識的培養,甚至會惡化稅收環境。
③信息渠道不暢通,導致征管機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逃稅漏稅引發的稅收流失增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系統一直未實現全國聯網,導致征管信息傳遞受阻,且時效性很差, 不但稅務部門內部征管部門之間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受阻,而且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也不能實現有效信息共享。這樣就為偷逃稅行為埋下隱患。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進措施
1.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
中央關于個稅改革的指導方針在歷年歷次文件中始終是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故應科學設計稅制,具體操作方法為先按年匯總個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種收入類型),扣除法定減免額以及特定項目后計算出收入余額,然后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稅收。上述所謂的特定項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這些項目所得可以單獨列出,繼續實行分類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規避納稅人惡意調節收入來源和性質的情況,既保證了稅收收入又照顧了低收入群體,又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控功能。
2.降低稅率,減少級數,拉大級距
現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太多、級距不合理、結構復雜以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規定了三到六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個稅改革應逐步減少級數,將現行七級稅率合并為三到五檔;拉大級距,尤其是拉大中低收入稅率的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這樣既可以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也可以真正貫徹“高收入者多交稅,低收入者少交稅”的原則,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3.規范稅前費用扣除項目
(1)要將個人收入和個人綜合生計費用緊密聯系,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健康以及家庭情況,由此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在政策的制訂上向社會低收入群體傾斜,將關注的重點集中于中高收入階層,以此更好發揮收入調節作用。
(2)應適當采用家庭申報制度,以整個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根據不同家庭的收支情況確定稅收負擔,以此來避免家庭收入來源集中于一個人所導致的稅收不平等。
4.改進稅收監管體系
(1)將納稅編號與納稅人個人信息對接,建立完善的現代化信息網絡管理平臺,推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進程,努力做到個人信用消費、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等全程監控。此舉既便于個人所得稅征管,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2)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落實各項監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強化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稅收工作的硬性約束,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宣傳教育,敦促納稅人了解并遵守納稅規則。
(3)加大檢查和懲處力度。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使得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無法掌握完全的個人收入信息,即所謂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是個人收入信息的掌握者,要使納稅人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收入信息,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納稅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信息。而實施嚴厲的懲罰措施,并使稅收懲罰成為可置信威脅是稅收激勵機制形成的首要條件。必須保證適當的檢查面,并且加大懲處力度,增大逃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才能保證稅收。為此,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通過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稽查機構的裝備。
參考文獻:
[1]岳樹民,李建清等《優化稅制結構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
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 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 經濟 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 發展 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1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 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分類所得稅制缺陷越來越明顯。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 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 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 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 費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個人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 加了征管對象的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②對低收入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首先,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隨著 教育 、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 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 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
其次,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 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1.3 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 %的比例稅率。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 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 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
1.4 稅基不夠廣泛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 小。
2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路
2.1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 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 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 他應稅所得匯總 計算 ,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 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稅收指數化措施
所謂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因通貨膨脹造成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包含三個層面:①按稅法規定原本不必繳稅的納稅人,因通貨膨脹導致實際起征點 的降低而被歸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列 ;②通貨膨脹使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入提高而產生了納稅“檔次爬升”效應,納稅人在實際 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卻按高稅率納稅;③通貨膨脹造成相鄰應納稅檔次之間的差值縮小, 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樣尤其是對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稅負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貨膨脹更多地損害了低收入納稅階層的利益,使個人所得稅產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 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 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 項加成征收的措施。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邊際稅率過高,實質上形同虛設。
2.4 擴大稅基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訂,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雖然所修訂的內容僅僅局限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免征額的調整,但其所受關注的程度不亞于2005年的那次稅法修訂。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法在人們心目中的位置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總體來說新稅制運行平穩,納稅主體范圍有所縮小,并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稅收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然而隨著個人所得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又在不斷地增加,工薪階層再次成為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納稅主體。使本來是對富有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變成了大眾稅,從而引起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普遍關注和質疑,個人所得稅究竟是調節了誰?除此之外,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課征模式、納稅主體及范圍、稅率與減免稅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多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體現,因此,許多專家紛紛表示,個人所得稅法的幾次修改僅僅是局部微調,要制定一部科學、完善的《個人所得稅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個人所得稅全年稅額只有10余萬元,在我國財政收人中的比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1993年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時全年收入額也只有40多億元。1994年實施新稅制,個人所得稅收入開始逐年迅速增長,當年為72.7億元,但到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達到了1737.1億元,成為全國第四大稅種和許多地區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稅種。200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歷史性的突破了2000億元,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不僅沒有減少,2007年則達到了3184.9801億元,對緩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財政緊張狀況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稅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但在個人所得稅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發生了顯著變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而其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卻被大打折扣,與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初衷出現了較大的背離。如果說1980年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條件下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人進行征稅的需要,符合國際慣例,而在隨后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條例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條例則是為了調整社會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財政收入,前者應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調節社會分配,其中財政功能應該說占據了較大的比重。且經過十余年來的運作,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已經非常明顯地呈現出效率優先的實際效果,公平分配的價值功能已退為其次。從有關資料統計來看,2001年~2003年我國平均來自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已達50.93%,甚至有些地區已高達70%甚至80%。在納稅人數上也由1998年的1.09億人次達到了2004年的2.6億人次,反映在現實生活中則表現為一方面是真正擁有高收入的人并沒有多繳稅。2001年在我國的7萬億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足10%。2006年實行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申報制度,但從已申報人員的結構上看,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僅占少數,而被列為高收入人群相對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也相對較少。據統計,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區高收入者納稅比重僅占總額的8%;廣東省高收入者的納稅比重也僅占省內納稅總額的2.33%。當然,這不只是北京和廣東的個別現象。而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國稅局1999年統計,5%的富人繳納了約55%的稅收,最富的1%的富人繳納了19%的所得稅,55%的較低收入的人口繳納的所得稅只占所得稅總額的4%。另一方面則表現在我國貧富差距繼續拉大。
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調查顯示,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為0.45,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高達50%。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梢娢覈膫€人所得稅征收的重點并沒有放在調節高收人上,根本談不上是什么“富人稅”,而在很大程度上卻象是一個“工薪稅”,或者說是一個“準工薪稅”。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西方發達國家擁有200多年悠久歷史的個人所得稅且走過了“富人稅”到“大眾稅”的歷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不足20年的時間內就“基本到位”,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其中固然有隨著我國經濟增長帶來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個人所得稅本身的設計缺陷同樣是不容忽視的。眾所周知,所得稅最初產生于英國,因戰爭而設,最初開征的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因此有“戰時稅”之稱。
在隨后的發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財和調節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廣。公平原則逐漸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被加以確認。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應該說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則,其目標模式的選擇是采用公平原則以調節個人收入,實現社會公平。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快速增長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成為現階段我國最有影響力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稅目標模式的選擇已經嚴重影響了該稅的發展和走向。
二、當代稅制原則的演變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發達國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這不僅是西方國家歷史上的一次重大稅制改革,而且也是半個世紀以來稅制原則的一次重大調整。其中稅制原則的變化趨勢有如下幾方面:
(一)在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上,由全面干預轉向適度干預
凱恩斯主義極力主張稅收全面介入生活,堅持國家稅收干預經濟的思想被20世紀80年代稅制改革中尋求減稅對經濟適度干預的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稅稅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等。這些都意味著政府放棄利用稅收對經濟和社會以及對居民和企業經濟選擇的干預。
(二)在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權衡上,由偏向公平轉向突出效率
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始終是一對難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強調公平犧牲效率,要么強調效率犧牲公平。實行累進稅制有利于促進公平,但效率較低;實行比例稅制效率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紀五六十年代,發達國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過稅收來緩解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對累進稅制極為重視,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不僅最高邊際稅率非常高,而且累進檔次多達十余個。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主要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了滯脹時期,失業率和通脹率劇增,經濟的實際增長率普遍降低。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的經濟增長率為2.05%,法國為2.3%,聯邦德國為1.65%,英國為1.15%,日本為3.7%,意大利為1.8%,這比20世紀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對這種情形,凱恩斯學派的理論與政策已顯得力不從心,而各種反凱恩斯學派的非主流學派如貨幣學派、供應學派等新經濟自由主義乘機而起。這些學派的經濟理論雖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主張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此相適應,20世紀8o年達國家相繼進行了稅制改革,其基本內容是合并納稅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拓寬稅基,減少優惠,反映出這些國家以犧牲公平為代價來換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由偏重縱向公平轉向追求橫向公平
這一變化體現在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中,主要有兩點:一是中等收入階層的稅率降幅與高等收入階層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級累進稅制向比例稅制靠攏,由過去的十多個級距改為只有3—5個級距。甚至在俄羅斯還采用了單一稅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稅制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累進稅制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四)在稅收效率原則的貫徹上,由注重經濟效率轉向經濟與稅制效率并重
多年來,發達國家對稅收的經濟效率極為重視,相對而言對稅制本身的效率不夠重視。而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卻一反常規,力求促成使經濟效率同稅制效率并重的趨向。最為明顯的是從繁雜的稅制向簡化稅制過渡,課稅所得的計算也由復雜轉變為簡便。
(五)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各國稅收競爭使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聯盟等形式的區域集團。經濟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動性增強,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動是為了尋求最優稅后回報率。所以影響要素流動的因素中除了資源和投資環境外,稅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發達國家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差別不大,因而稅前回報率差別并不大,稅收對要素流動有較大的影響,稅收競爭成為發達國家間競爭的一個重要形式。
一旦一國降低生產要素的稅負,世界上的生產要素就會向該國流動,這會造成其他國家生產要素和稅基的流失,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了防止“產業空心化”和稅基流失現象的出現,其他國家也會采取類似的減稅措施,這就是發達國家步調一致地進行稅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價值目標的選擇
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原則。稅制原則的發展演變及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表明,未來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必須堅持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而這一原則得以真正貫徹的前提是必須認識和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寬稅基、低稅率、簡化稅制是所得稅發展的國際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世界性稅制改革,表現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共同特點是“拓寬稅基,降低稅率”。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國政府稅收政策指導思想上的重要變化,即長期被譽為“經濟穩定器”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解決各式各樣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尤其是在促進社會公平問題上,已難達到預期效果。這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踐中也已被證實。所以,在各國經濟不斷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明顯、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趨勢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也應適應這一客觀形勢,遵循“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原則。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
在實現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目標過程中,僅靠個人所得稅是難以實現其目標的。它需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諸多稅種的配合和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這就需要建立與個人所得稅配套的相關稅種,建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立體交叉調節體系,正確處理個人所得稅與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個人收入作為社會財富的一種流量,是不會永久停留在收入狀態的,而是被所得者進行了處置,或消費、或儲蓄、或投資、或購買財產、或資助他人等,因此,社會貧富的差別不僅表現在收入上,而且還表現在消費、儲蓄、投資及財產上。可見要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就應建立收入、儲蓄、投資、財富及財產轉移的各種相應稅收,這樣在個人所得稅沒有調節到位時,會有財產稅、資本利得稅和遺產與贈予稅補充。在這些相關稅種相配套的體系中,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應以效率原則優先,兼顧公平;而財產稅,特別是遺產贈與稅應以公平原則優先,兼顧效率。
一、個稅體制的弊端
1.難以體現綜合的公平與效率。
對個人征收所得稅應該以調節人與人之間的收人差距、體現公平與效率為目標,應該在衡量納稅人的綜合納稅實力的基礎上,予以征收所得稅。目前我國實行的分類征收制度雖然根據不同種類收人項目的不同成本,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標準與征收比率,考慮了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在調節不同行業與不同納稅科目的收人平衡問題。在市場經濟初期,由于納稅人的收人比較單一,調節不同納稅項目的納稅比例就是在調節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單一的納稅人與單一的納稅項目具有極高的統一性。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因素不斷增多,經濟成分更加復雜,納稅人的收人日益復雜,單靠調節項目比例實現調節納稅人的復雜收人,已經變的十分的煩瑣與失衡,個人隱蔽性收人、灰色收人日益增多,稅務機關的監控死角增多,因此很難在合理地衡量一個人的綜合納稅實力的基礎上對其征稅,以實現綜合的公平與效率。
2.現行個稅體制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缺乏彈性。
現行個稅稅制分類多、扣除項目繁多,雖然在理論調控中十分有效,但是在實際執行中,由于現在的單一分類征稅稅收體制十分的復雜,運用調控比例來總體上調控經濟的程序十分的復雜,因此在實行中存在著如施行滯后、標準不一、比例失調等諸多弊端,從而導致稅控失調,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缺乏彈性。
3.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該提高,對于經濟水平相差懸殊的地區應該來用差別稅率制。
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應該是中等收人以上的收人階層,對于中等收人以下的納稅人應該予以減稅或者免稅,1980年所得稅的扣除標準400元。改革開放后,經濟飛速發展,人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中等收人的標準也日益提高。1993年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改為800元,然而自1993年以來我國繹濟發展更是迅速,2003年平均工資比1993年增長近3倍,但是與個稅立法舉春神上相對應韻中等收人標準卻沒有變化,依然停留在原來的層次上,從而導致了對部分現實中的中等收人以下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導致了對當今社會的部分弱勢群體(特別是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收人800元以上的相對低收人者)進行了征稅。同時稅收追求的是公平與效率想結合,我國現在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協調,對于經濟水平不同的地區,應該采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相應的差別稅率,但是我國在大陸內對于所有的等數量的收人都是采用的等額的費用扣除(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國外工作的中國人除外),對經濟發達地區的納稅人顯然不公,因此我們在制定稅收政策時候在追求效率的時候應該考慮不同地區的客觀情況,提高稅收的社會效率。
4.當前個稅的具體稅率與國家促進民間資本的政策相悖。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最高為45%,而西方國家的相應水平一般在35%左右,根據經濟學有關原理,當稅收比率在fl%或100%時,稅收的宏觀社會效益為都為零。因此稅收的比率應該維持在一種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的標準,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地變化。合理的稅率應當既能調節個人收人,同時能兼顧組織財政收人和刺激生產和鼓勵民間投資。因此個人所得稅既不能過分強調收人功能也不能夸大調節功能,其功能的定位不僅受經濟成長所處的階段的約束,也受到稅收征管水平及社會納稅意識的約束。因此稅率的制定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和意圖,適中的稅率能滿足均衡發展的需要。
5.稅制模式面廣點多,稅率過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并行的結構,這種稅制模式面廣點多且稅率模式復雜繁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負不公,累進稅率的設計初衷是充分發揮其調節的功能,但在實際施行中,各類稅收手續繁雜,內容繁瑣,反而加大了稅收調節的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力度,出現了高收人者少納稅甚至不納稅,低收人者多納稅的奇怪現象。
二、個稅改革中的基本建議
1.經濟體制的改革應該穩步前進,多步到位,切忌急于求成。
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在與之相配套的個稅改革也應有序進行,多步到位,如果在一次改革中稅率與納稅結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相應的納稅額也必將隨之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納稅額增加過多,勢必減少社會消費額,導致消費緊縮,內需不足;反之稅額減少的幅度太大,將會較少政府的財政收人,影響政府財政調控的力度,加劇社會兩極分化。因此,個人所得稅改革應該是分步實施,第一步僅是提高起征點,第二步才會涉及到累進稅率和級別區間范圍,這樣才會在保證相應體制下,經濟平穩發展的同時,實現體制的轉型,否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會難產。
2.制定中國式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模式.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由于對不同性質所得采取不同的稅率,不具有累進調節作用,所以被認為是公平性較差的稅制。而且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已經表明這種模式與我國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因而改革勢在必行。綜合課征模式考慮了納稅人包括各種收人在內的總收人水平,以總收人作為納稅的參考,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個人收人的完全貨幣化;二是有效的個人收人匯總工具;三是便利的個人收人核查手段。但是,目前中國的征管手段還較落后,電子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因此選擇綜合所得稅制并不符合實際??紤]到我國的國情,特別是經濟發展的水平,為了既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內較佳的選擇是采取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即:“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3‘實行“免征額”差別制.
所謂免征額,就是俗稱的“起征點”,意指考慮到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不被課稅的原則,從征稅對象中扣除一部分生計費用,免予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的收人小于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征稅。
當前由于經濟發展的地區性不平衡加劇,東西部經濟及城鄉經濟的經濟鴻溝不斷加大,不同地區居民的收人差距日益加大,但是在個稅征收中衡量人們基本生活標準的扣除標準卻沒有改變,仍然是全國統一價—800元(稅法別規定的除外)。對于廣大納稅人來說,經濟落后的地區當然是有利的,因為這有可能高于他的基本生活標準,這意味著納稅人有一部分收入雖然在基本生活費用之上卻沒有予以征稅。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由于人們的基本生活費用已經超過了統一(800元)的標準,在征稅的時候有可能對于一部分在基本生活標準以下的部分予以了征收所得稅,嚴重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因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應嚴禁全國一盤棋,應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應采取不同的稅額扣除標準。
4.個稅稅制的改革應該更加側重理論可行性與實際可操作性的結合。